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可时下,不少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效益,都会或多或少地让员工加班,甚至内部考评时,“加班时长”也会成为一条另类的“考核标准”。作为员工,不加班怕得罪领导,可长期加班,又会损害自己的身体,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27岁的湖北小伙唐新杰延时加班1.5个小时后在宿舍猝死。公司却以他并非在工作时间内猝死为由,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据其家人了解,唐新杰长期处于加班状态,每天至少加班1个小时,每月加班总数远远超过36个小时。唐新杰的父母以儿子“加班超过1个小时”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获得了27万元的赔偿。
加班成为常态,年轻员工宿舍猝死
1988年出生的唐新杰是湖北黄石人,2012年11月4日,唐新杰应聘进了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个月实习期满后,他被分到了昆山分公司做客户服务代表,主要就是给客户打电话推销公司产品。公司实行两班倒,早上九点至下午四点,再从下午四点至晚上十一点,中间各休息一小时,一个月一轮换。
虽然工作繁忙又时常加班,但公司吃住全包,这大大减轻了唐新杰的经济负担。给父母打电话时,他称自己一切都好,就是每天晚上下班后,组长总要求他们把客户名单和客户需求整理出来,经常要加班至凌晨。有时候身体扛不住打盹被组长王进看到了,还会被当着所有同事的面狠狠教训一顿。为此,唐新杰没少打电话和母亲抱怨公司经常加班无法好好休息。
2013年12月11日,唐新杰是下午4点至晚上11点的班。快下班时,王进又通知大家今晚加班。直至凌晨一点多,唐新杰才把工作做完回到宿舍,洗漱过后倒床就睡了。
第二天下午四点半,已经上班半小时了,室友杨洋却发现唐新杰一直没出现。组长王进知道后让杨洋打电话通知唐新杰尽快赶来上班,并让人来之后去办公室找他说明情况。
晚上九点半,唐新杰还没出现。杨洋实在放心不下,偷偷溜回宿舍,发现唐新杰躺在床上,便走过去推了他一把,这才发现对方身上冰凉,早已没了呼吸。他忙叫来了同事,拨打了120。昆山市花桥医疗急救站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了半个小时,却没能留住唐新杰的生命,医生初步诊断为猝死。同事报了警。昆山市花桥派出所的民警立即立案侦查,查勘了宿舍周围的环境,记录了相关人员的口供后,警方排除了唐新杰死于他杀的可能,并联系了唐新杰在湖北武汉打工的父母唐志强和蒋凤梅。
儿子死因不明,倔强父母收集证据
唐新杰猝死宿舍的消息传来后,唐家人立马赶到米多米昆山分公司要求讨个说法。可公司却坚称唐新杰并非在工作期间猝死,不能算工伤。
2013年12月20日,唐志强夫妇最终和米多米昆山分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41000元人道主义救助金给唐志强夫妇。12月21日,唐新杰遗体火化,唐志强夫妇拿着剩下的31000元救助金,带着儿子的骨灰回到了湖北黄石老家。
回到家后,亲戚们都劝蒋凤梅夫妇请个律师把这事掰扯清楚。
2014年5月,唐志强夫妇找到了广东惠弘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宽律师,只希望弄明白一件事:儿子的死米多米公司究竟有无责任?根据唐志强夫妻的说法和昆山市花桥派出所提供的口供证词,王义宽认真梳理了每一个细节,希望可以把唐新杰的猝死鉴定为工伤。可是由于当初没有尸解,所以无法判断唐新杰的真正死亡原因,这为唐新杰是否可以鉴定为工伤带来很大的难度。带着唐新杰的相关资料,王义宽前往江苏省昆山市工伤认定中心,可米多米公司不愿意配合出具任何工伤证明。
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就在王义宽翻查唐新杰室友及同事的口供时,他意外发现唐新杰在猝死前一晚上的是夜班,且被要求加班。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有办法证明唐新杰是因为超时加班而导致猝死,也许可以为他讨回一个公道。蒋凤梅便告诉王律师说儿子经常抱怨公司安排加班。王律师告诉她:“人的身体如果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很容易出问题。”不过口说无凭,必须有证据证明唐新杰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超过一小时。王律师跟米多米昆山分公司沟通了,但对方始终不愿提供任何考勤表。
在王律师的提点下,蒋凤梅决定和儿子的同事聊聊。根据儿子生前留下的***码,蒋凤梅叫了两个他最要好的同事李良和方为出来。在交谈过程中,李良和方为告诉她公司经常安排他们加班,每天2至3个小时。蒋凤梅偷偷地用手机将他们的话都录了下来。
2014年6月,唐志强和蒋凤梅以儿子“加班超过一小时”为由将米多米昆山分公司以及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加班别忽视员工的生命权
2014年1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诉讼中,唐志强夫妇表示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在明知道唐新杰没有按时上班的情况下,仅仅只是要求唐新杰的同事打了几通电话,而在电话无人接听后也不曾派人前往唐新杰的宿舍查看情况,以至于唐新杰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死亡,因此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应当为唐新杰的死亡做出相应赔偿,要求他们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650760元,由于唐新杰身前未婚,且父母唐志强和蒋凤梅还未到退休年龄,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92140元,以及丧葬费25638元,合计赔偿金额为868538元,而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昆山分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由于无尸解证明不能证明唐新杰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工作相关,且唐志强夫妇和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就唐新杰死亡赔偿事宜事先已达成协议。2015年1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针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唐志强夫妻全部诉讼请求。
唐志强夫妇不服。2015年2月9日,他们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5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5年6月8日,唐新杰一案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唐新杰是否在死前加班这一疑问,强制要求米多米昆山分公司提供唐新杰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这段期间上班的工作考勤记录,同时还需要出具唐新杰2013年6月29人在昆山市花桥医院体检的体检报告。
从唐新杰体检报告中可以看出,唐新杰身前身体各项机能正常,并无任何疾病;而根据唐新杰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的考勤表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工作日中除了2013年10月22日、27日、28日、11月15日、12月9日这几日(除去工作就餐1小时外)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其余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均为8小时或者以上,其中更是有7天超过8小时。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为6个小时,其余均为加班时间,平均每天加班超过两个小时,远远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的规定,同时相加起来,也超过了一个月加班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且米多米昆山分公司不能提供延时加班的特殊原因,亦未举证对唐新杰超时工作提供健康保护措施。
2015年7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唐新杰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为270559.8元,扣除已支付的41000元,还应向唐志强夫妇支付229559.8元,而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10月25日,记者采访时,唐凤梅说她还没有拿到相关赔偿。
唐新杰的悲剧,给所有企业主和员工提了个醒,“一小时”是生命安全的警戒线,每个人都该遵守这条线。
(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皆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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