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过去曾看到一则消息,某地有一家工厂的外国老板不知何故被触怒,竞罚全体员工(多为外地民工)下跪,只有一人宁愿被开除也不肯下跪(大意如此)。于是报纸纷纷报道,文章大多做在赞扬这位工人维护了“国格”上,说明中国人是不可侮的。我当时首先冒出来的想法是:假如那老板是中国同胞呢?那工人的行为是不是意义就不那么重大了?媒体还会给予这样的关注吗?这件事并非孤立的,媒体处理的方式也颇有代表性,引发出许多思考,当时没有整理成章,现在仍感到有许多话如鲠在喉,一吐为快。
问题之一:这种逼人下跪的事与国籍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中国老板,就可以容忍吗?就不用反抗了吗?那民工拒绝了,是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但是他被开除了,因此他的劳动权仍然受到了侵犯,老板还是得逞了。当一个民工只能牺牲劳动权来维护自己的起码的人格(不论老板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时,实在看不出“国格”得到了怎样的维护和伸张。
问题之二:这位民工的行为值得大书而特书,是因为只有他一人拒绝,其余的人全屈服了。为什么会是这样?是“爱国”觉悟不够高吗?按照维护“国格”的逻辑,他们应该认识到,那是与洋人打交道,一举一动代表国家尊严,尽管背井离乡出来谋生,也应为了国格而牺牲饭碗。他们可能这样思维吗?另一方面,国家有《劳动法》,他们原来是有权既拒绝受辱又保住饭碗的,他们知道吗?即使听说过,实际上在受害之后,可以向哪里去告,又由谁来为他们主持公道,维护权利,他们心中有数吗?感到有依靠吗?就是那名因拒绝下跪而被开除的工人,后来还是别处向他伸出同情之手,雇用了他。原来的老板并没有被迫改正错误,重新接受他,也没听说受到了什么惩罚。
问题之三:那为数众多的民工原来在家乡是在怎样的氛围下成长起来的?在家长、村长以及一切比自己有权威的人面前是否习惯于人格得到尊重,还是经常被打骂、侮辱,不以为怪?他们是否接受过基本的公民教育,是否意识到每个人拥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也有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以此要求自己也要求他人?从目前广大农村的情况看,恐怕个人尊严得到尊重,个人权利得以维护的境界还不是普遍的。那么,出门打工,受气、受辱,也许并不如我们坐在书斋中感到的那么反常而不可容忍。“士可杀,不可辱”,那是中国士大夫的传统,对于食不果腹、“天高皇帝远”的黎民百姓来说,是一种精神奢侈。他们被迫鬻妻卖女时,如果遵循“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礼教,怕只有饿死或自杀了。这也可算是“礼不下庶人”(当然,在君主专制下士大夫也未必能免于受辱,“失节”云云也是精神奴役的枷锁,那是另一范畴的问题)。现在,***了,当然与封建时代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广大老百姓离真正的精神***还有相当长的路。在相当多的百姓日常生活中人格没有受尊重的习惯之前,要求他们维护“国格”,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从媒体透露出来的星星点点消息来看,外出的民工也好,留在本乡的农民也好,权利受到这样那样侵犯、人格受到程度不同的侮辱的并不是个别情况。加害者多为同胞而非洋人。宣传的角度似乎只是以简单的揭露为主,很少像上面这个案例那样从鼓励受害者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出发。是不是只要不是受洋人的气,人格就不重要了呢?
此类论调在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中比比皆是,似乎也有些公式化了。国人有一种习惯的思维(至少宣传的主调是这样),一切动力都来自反抗外来压迫,否则就失去了“崇高”的依据。其实有些问题与“国格”有关,大量的是无关的。须知真正一举一动都应该代表“国格”的是外交官,那也只是在职位上的时候。对于普通中国人,现在最需要的是提高“人格”觉悟,理直气壮地呼唤“人”的良知,知道什么是人人平等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懂得维护自己的并且尊重他人的人格的权利。果真做到这一点,中国人总体“人格”提高了,在世人眼里“国格”自然也提高一步。
我爱我家,我爱我国,不但因为我生于斯、长于斯,而且因为它是保护我的人格和权利的最后依靠。每个人都有心为除恶扬善,把家园建设得更美好而贡献一份力量,这是民心正常的表现,本来不需要靠洋人压出来的。
(选自《书屋》2000年第8期,有删节)
思考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
刘洪涛(1962-),著名作家,陕西眉县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研究所教授,著有《(边城):牧歌与中国形象》《沈从文小说新论》等,译有《没有国家的人》《艺术有什么用》(与人合译)。
《没有国家的人》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超越“国家”,进而思考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并不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话题,也不是非常空洞的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