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框架已形成,金融体系设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部门划分基本一致。中国金融统计也已于两年前加入了GDDS(数据公布通用信息系统)。然而,与国际公认的统计标准比较,尚有一定距离,中央银行如何在“三会”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负责全国金融统计这一职能,使金融统计由目前银行概览向金融概览过渡,以期达到GDDS要求,应是中国金融统计努力的方向。
“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已定,如何实现国际标准框架下金融通用信息共享,是目前比较现实的问题。本文拟从中国金融体系与IMF金融部门分类比较着手,分析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间的差异,对今后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作一试探性思考。
一、中国金融统计与国际统计标准的比较
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DDS,从金融体系设置看,中国与IMF金融机构分布基本一致;但从金融统计看,中国与国际公认的统计标准仍然存在着不小差距。
关于金融统计,IMF是这样阐述的:金融统计是指涵盖经济生活中所有金融存量和流量数据。GDDS主要分四个部分:(1)统计数据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2)公布数据的质量;(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4)公众的获取。下面就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差异逐一比较分析。
1、中国目前金融统计范围: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2、存款货币银行;3、特定存款机构等。具体讲,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储汇局等。
IMF统计框架主要包括存款公司和金融公司两大概览。存款公司概览是由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加总合并而成,是宏观经济研究分析的核心数据。金融公司概览是在存款公司概览基础上再合并其他金融公司的数据,是分析经济部门与非常住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扩展数据。中国目前还没有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法编制出完整的金融概览,公布的货币供应量,没有涵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居民的外汇交易活动等。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活动分别由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统计,这种资金跨市场运行与市场统计不适应,也与金融统计这一概念不相符。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统计反映的仅是货币当局和存款货币银行统计数据合并的银行概览,而不是金融概览。
在编制频率和及时性方面,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集编制银行数据,频率符合月度要求,及时性高于GDDS要求,约为月后20日内。
2、公布数据质量差异GDDS从两个方面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一是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依据资料来源;二是提供统计项目的构成要素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并提供构成要素与综合统计框架的比较和核对方法。中国金融统计过多地注重微观上具体操作细节,很少涉及金融统计规则、金融核算形式、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应用等问题,统计方法具有明显的拼盘式组合特点。统计组织架构设置不清晰,数出多门,难以统一,后续检查考核薄弱;数据信息分散,难以有效集成,造成资源浪费或统计“盲区”;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调整频繁,数据核对难度大,可比性较差。尽管目前分析框架、概念、定义和分类是按IMF的《货币统计手册》执行的,但在数据质量上还很难达到GDDS标准,也没有对公众公开。
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一是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二是关于数据公布前***府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三是***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四是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对这一标准,中国金融统计还存在很大差距,除第三条金融统计数据公布的同时,附有统计部门数据说明外,其他三条都没有对外公布。尽管《统计法》对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数据保密等有所规定,但对数据源的真实性、信息泄密法律追究等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对公众公布。关于数据公布前,可获取数据的***府部门及人员有具体规定,但没有对公众公开说明。至于第四条,中国金融统计指标修订较为频繁,但公众几乎无从知晓。对于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偶尔能在专业性刊物上见到一些概念性修订说明,公布的深度和广度远没有到位。
4、公众的获取对于这一点,GDDS提出的建议是:一是提前公布日程;二是向所有有关方同时发送。或许是长期习惯性使然,中国的金融数据主要是银行信贷收支系列,载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季报》、《中国人民银行年报》和IMF的《国际金融统计》,很难见诸于国内大型综合性报刊。公众获取数据范围、时间有限,至于提前公布数据日程,即使是金融系统内部媒体也难得一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框架下,缩小与GDDS间的差距应是中国金融统计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的三点思考
1、金融统计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统计显得日益重要,但中国统计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已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2月实施,2000年最后一次修订,这与中国2002年4月加入GDDS不相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统计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这两部法律对中央银行及银监会统计范围进行了概念性界定。建议对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法及统计人员泄密及渎职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2、宏观金融统计体系的构架。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中央银行要按照GDDS国际标准尽快将现行银行概览扩展为金融概览,将所有金融机构列为统计对象。新金融监管架构也为宏观金融机构全面统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银行的定位无论是货币***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是稳定金融全局,都必须综合考虑,必须对银、证、保的协调发展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负责,金融统计能否包含全部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是中国金融统计全面和完整地反映货币创造的基础,是真正解决四大部门间综合协调问题前提。中国金融业无论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或是混业经营综合管理,货币供应量统计对象,都应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及外资金融机构。因此,中央银行应与“三会”合理分工,相互补充,建立联合一致的统计方法和统计体系。中央银行应将目前所从事的银行统计业务划转到银监会,着手掌握宏观金融统计信息。包括:综合统计(金融市场资金流量统计、资本市场统计、企业景气统计、汇率统计等);银行统计(银行信贷、现金、累放累收等统计)、国际收支统计、专题统计(企业贷款统计、利息统计、有价证券统计、对外交易统计等)。构建一种集中与分散的金融统计模式,这样,才能宏观掌握资金整体流量与流向,才能保证中央银行货币***策决策的准确与高效;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统计标准接轨;才能对金融风险作出准确预警与报告。
3、金融统计数据透明度的提升。采用国际公认的统计透明度标准是中国金融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的必然选择。从GDDS对数据诠释标准模板来看,要求的不仅仅是主要数据的公开,更主要的是公布数据的有关说明,使公众了解数据的生产过程、统计产品的组成、数据的含义、编制方法及可信度,从而正确有效地使用。这正是中国目前金融统计还没有触及到的。我建议:首先,按GDDS的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在相关部门间建立稳定、高效的数据交流协作机制。其次,就目前存在的与国际标准不符的数据指标,与相关部门就数据统计口径、原则、范围、统计工作的分工和数据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共同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