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根据新发现的战国文字材料及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可以重新审视《说文》作为分析字形结构的字头。这是许慎根据他所见到的战国时期六国文字、秦文字以及秦汉篆隶等文字材料构建的一个终极性的字形体系,而不是小篆,由此可以进一步探讨许慎的文字学思想。
关键词:说文;篆文;古文;籀文;小篆;字形体系
一、一个古老的话题
《说文·叙》:“今叙篆文,合以古籀。博采通人,至于小大,信而有证,稽撰其说。”清人段玉裁在注文中说:“许重复古而其体例不先古文籀文者,欲人由近古以考古也。小篆因古籀而不变者多,故先篆文正所以说古籀也。”段氏的这番解释颇为牵强,因为如果许慎是想“由近古以考古”,就应该每个字下篆、古、籀字形都列全。而实际上许慎并不是这样做的。
关于“今叙篆文,合以古籀”,向来的理解是许慎将篆文排列起来,有些字的下面附上古文和籀文以备参照。1对于《说文》的篆文字头,学界称为“正篆”,历来认为即秦之小篆。清人孙诒让曰:“今《说文》九千文,则以秦篆为正。其所录古文,盖捃拾漆书经典,及鼎彝窾识为之。籀文则出于《史篇》。”2段玉裁则并不如此看,他认为《说文》“正篆”里含有古文、籀文的成分。《说文》卷三“”字“正篆”下又收三例重文,前二例字形下标明为或体,第三例作“羹”,曰:“小篆从羔从美。”段注曰:“此是小篆,则知上三字古文、籀文也。”其后,张行孚《说文发疑》卷三专论“小篆多古篆文”。循此思路,今人陆宗达认为:“……许慎所规定的正篆,是综合古、籀、篆以为‘正体字’的。”3陆先生此说,确为卓识。可惜的是他所列证据皆取自《说文》一书内部,在论证方法上,并未超出段玉裁。
现代治《说文》者,大都认为《说文》之正篆即典范的小篆。究其原因大略有二:其一,《说文》学家认定正篆为古文或籀文的根据是其下有标明为“小篆”或“篆文”的重文,但通观《说文》全书,重文标明为“小篆”或“篆文”之例并不多见。其二,即便是附有标明“小篆”或“篆文”重文的字头,其形体结构与文字风格也与小篆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尽管有上述段、陆的说法,学界一般还是认为《说文》是一部以小篆字形为解说对象的字书,《说文》的正篆是典范的小篆。4
近年来不断发现的战国文字材料,尤其是大宗的秦、楚文字材料以及学界对之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使我们有条件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的思考了。
二、秦文字、六国文字与《说文》正篆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有一件事情应当首先辨明。在传统的文字观念中,隶书作为一种字体,是由小篆简化、发展出来的,然而迄今为止,我们所见到的战国文字材料已经证明,至晚在战国时期的秦国,隶书与小篆已是并行的两种字体,这两种字体的作用是互足的,字形结构是互通的。也就是说,战国时期秦国篆隶在结构上应该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研究表明,先秦的古隶的字形结构往往比《说文》的篆文更为近古。所以,在古文字小篆材料不足的情况下,我们采用先秦古隶的字形来代表战国秦文字的特点,也就是反映了当年小篆的特点。
1.“王”与“玉”
“王”和“玉”在楚系文字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王”作,二横画靠上,1“玉”作、
、 、 2若3。晋系中山文字“王”作
,4“玉”作,5与楚文字基本相同。齐系文字“王”作,6亦以二横画靠上为其主要特征。“玉”作,7三画匀置。秦系文字则“王”“玉”皆作三画匀置,无区别。8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汉代,汉印中的“王”“玉”二字基本无别。《汉印文字征》6页收一“琦”字作,7页收一“瑍”字作,所从之“玉”已有了与“王”志别之意,此种志别方法是否受到六国文字的影响不可遽定,但开启了后世“玉”字之体则是无疑的。《说
文》正篆“王”作,二横画靠上,“玉”作,
三画匀置,我们可以说其结构特点来自齐系文字。但实际上也可能是在秦汉文字的基础上,吸收了六国文字“王”的书写特点。
2.“土”与“士”
楚文字“土”作,或于竖画上加饰画作
,以无上横画或上横画短为其特点。9“士”则二横画等长。10齐文字“土”作或,11“士”
作二横画等长。12“土”字上部作横画者,往往写得与下横画等长,与“士”字没什么区别。秦文字则二横画“土”有上下等长者,13“士”亦有上短下长者,14“土”“士”二字无明显区别,直到汉印的篆文中,仍是如此。可能是受到楚文字“土”字上横画短的启发,汉初的隶书不仅把“土”字上横画写短,还把“士”字的上横画写得较长,以区别二字。在马王堆汉墓帛书的文字中,已经完成了这种构形状态。《说文》正篆“土”字作,“士”字作,以二横画的相对长短来区别二字,反映的是汉代文字的特点。
3.“艸”与“草”
“草木”之“草”楚文字作“艸”15或“芔”16。秦文字作“草”。17《说文》:“艸,百卉也,从二屮。”又“草,草斗,栎实也,一曰象斗子。从艸早声。”正篆“艸”字在秦文字以至汉代文字中已不使用。《说文》正篆的“艸”字,以及“艸”“草”二字的用法之别来源于六国文字。
4.“”与“得”
“得到”之“得”西周时期金文中“得”“”二体并存。至战国时,楚、齐、晋通常作“”,以从“又”持“貝”会“得到”之意。18秦文字则一律作“得”。19《说文》卷八见部有“”字:“,取也,从见从寸。寸,度之,亦手也。”卷二彳部有“得”字:“得,行有所得也,从彳声。”前者源自六国文字,后者源自秦文字。二卷“得”字下收有不从“彳”之“”作为“古文”,正可证八卷之正篆“”取自六国文字。秦文字“見”字写得局促时易与“貝”混,“得”字所从之“又”已讹为“寸”。《说文》既据六国文字列“”为字头,又在字形上使“”“得”二字从“见”、从“寸”,其裁制折中之意,较然可见。
5.“??”与“擇”
“选择”之“擇”,两周金文皆作“??”,无一例外。战国时,楚、齐文字皆作“??”,1晋文字情况尚不太清楚:侯马盟书有二例“??”字,然不用作“选择”义。中山王方壶有一“选择”字作“斁”。秦文字则一律作“擇”。《说文》卷三:“??,引给也,从廾睪声。”卷十二:“擇,柬选也,从手睪声。”则是以秦文字“擇”作为“选择”义正字,又吸纳了六国文字“??”,赋予了“引给”之义。2
6.“丌”与“其”
使用极其广泛的虚字“其”,楚文字春
秋时作若,战国时期则普遍写作“”或
“”,3齐、晋、燕文字与楚基本相同,4这些文字至战国时期,简体“” “”是普遍使用
的,繁体的“”“”也存在,书写者或为追求美观、庄严而使用,或随意杂用之。秦文字以作“其”为基本字形,比较规范统一。然在传抄楚地文献时,亦受楚文字影响,出现少量虚字作“”的情况,5此风延至汉初。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语义的制约作用,战国东、西土文字不约而同地将名词“簸箕”义从广泛使用的虚字“其”中区别了出来。楚文字作“”,秦文字作“箕”。《说文》本应收“箕”为“簸箕”字,列“”为古文,收“其”为虚字,列“丌”“”为古文。但这又与许慎探求本义的作书宗旨不合,大概看到“”之类字本是
簸箕的象形,便把“”“”“”等字都列
在“箕”字下作为“簸箕”义之字的重文了。又将源于六国文字的“”收为正篆,注其义曰:“下基也。”
7.全
“全”字楚文字作、 若 ,6秦文字作,上部类似从“今”,7《说文》卷五收正篆作“”,曰:“完也,从入从工。”下收篆文“”。实际上,正篆与下附“篆文”皆来自楚文字。
8.“”与“孰”、“篤”
厚、重之义,楚文字作“”,8秦文字作“孰”。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曰:
“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治(笞)之。”
“孰”是“熟”的古字。厚、重之义当来自生熟之“熟”,古书上“熟”字有“甚”“重”之义。楚文字造从“亯”“竹”声之字表厚、重之义,而秦文字则仍用“孰”字表示。秦文字另有“笃”字,表马行迟缓之义。汉以后用来表厚、重之义。《说文》将“笃”字收于卷十:“笃,马行顿迟,从马,竹声。”卷五收“”字曰:“,厚也,从亯,竹声。读若笃。”许慎时代,“笃”字已被广泛用为厚重之义,他意识到“笃”字的本义不是厚重,便选取了楚文字中的“”作为厚、重义的本字,而且告诉读者,写作“笃”者是假借字。
9.帀
“师旅”之“师”西周金文偶有省作“帀”者,至东周时,则“师旅”“工师”字率皆省作“帀”。战国时,六国文字作“帀”而秦文字作“师”。《说文》卷六正篆既收“师”字,又收六国“帀”字,曰:“帀,周也。”用以作为与“师”意不相关的“浃”之本字。
10.丘
“丘”字秦文字作、,象土丘形,其上部所从与“北”字的区别是很明显的。9楚文字“丘”作或,1齐文字“丘”或作、,2上部所从已与“北”字无别。《古陶文孴录》8·1下收,《古陶文汇编》3·987释“坐”,出土于邹县,当以释“丘”为是。《说文》卷八:“,
土之高也,非人所为也。从北,从一。”正篆之构形显然来自六国文字。下面又附有古文“丘”字作,则许慎据齐文字构形正篆,将楚文字字形列为“古文”。而“丘”字从“北”之理据来自六国文字则是无疑的。
11.“厶”与“私”
“公私”之“私”,楚文字作或,3齐文字作,4 燕文字作、若,5秦文字皆作从“禾”之“私”。6《说文》卷九出“,***衺也,韩非曰:苍颉作字,自营为厶。”卷七出“私,禾也。”“厶”字取自六国文字,“私”取自秦文字。六国“厶”字正呈“自营”之形,或作,7《说
文》因其形而篆文化之。秦文字“私”皆用为“公私”之字,典籍亦未见训为“禾”者,段注曰:“盖禾有名私者也。”可以说,秦文字中的“私”就是“公私”之“私”字。用为“公私”之义,并非假借。“私”字从“禾”当别有原因。
12.“”与“爱”
“爱恶”之“爱”楚文字、燕文字作“”,8
秦文字皆作“愛”,増从夊。9《说文》卷十收:“,惠也,从心兂声。”卷五收“愛,行皃,从夊声。”
13.“”与“憂”
“忧愁”之“忧”,楚文字、晋文字作“”,10
秦文字作“憂”,増从“夊”。11《说文》卷十收“,愁也,从心从頁。”卷五收“憂,和之行也,从夊声。”
在先秦时期,当一个字所记的词在某一语境中获得一种临时的附加意义时,人们往往会给这个字加上与该附加意义相关的意符。例如,陈簋铭中“鬼神”之“鬼”作“”,与《说文》古文同,因为是在祭祀的语境中用到“鬼”;而小盂鼎铭“鬼方”字则作“”,从戈,从鬼省,梁伯戈“鬼方”字则作“”,从攴。这是因为人们提到“鬼方”这个词时,通常是处在战争的语境里。《商周金文录遗》79收录一鼎,后著录于《殷周金文集成》第2477号,乃春秋晚期物,铭曰:“虖(台)君擇其吉金,自作旅鼎。”其中“擇”字作“,因为是“擇其吉金”,故“擇”字上加标了个“金”作为义符。类似的文字书写活动中产生的异体字,其义符不能作为推溯该字本义的理据,其结构所示的意义又不足以形成写词分化。战国时期,如果同一个字有几种异体在列国间流行,秦系文字总是倾向于采用较繁复的形体。许慎是坚信文字的义符一定要与意义(本义)相符合的,所以,当他兼采秦与六国文字的形体时,便据多出来的义符给它分派一个意义或推衍出一个意义。上述11、12、13三例,便是这样的情况。
14、“無”与“”
有无之“无”,殷甲骨文作“亡”,西周金文一律作“無”。至战国时期,齐、燕诸文字作“無”,12秦文字作“無”“无”二形,13楚文字作“亡”“無”二形,14晋文字同于楚文字,15古玺文字中尚见有“”,吴振武先生指出,《古玺文字徵》附录35所收的“”,就是见于《说文·亡部》的“”字。16这是结合“無”“亡”二形而形成的一个字形,从文字的风格看,当属
晋系文字。实际上,在出土和传世文献中,“”字很少见使用。17《说文》于卷六收“無”作“蕪”的本字,是许氏的分派,卷十二收“亡”训“逃 也”,是取自秦及六国文字的常见用法。同卷又收“”字作为“有无”之“无”本字,是取自晋系文字的偶见字形。“”字下收异体“无”,谓为“奇字”,实际上取自秦文字。
15. 亼
半个多世纪以前,熙先生在一篇文章里将寿县楚器铭文中的字确释为“集”。他用楚文字的字形进行比较,释定了该字下部所从为“集”字变形,至于上部多出来的部件,朱先生解释说:
“上端为什么从亼呢?《说文解字》卷五亼部:‘亼,三合也,从入一,象三合之形……读若集’……根据《说文解字》,我们知道亼是的声符部分。我们把释作集,除了字形的根据之外,这个证据也是很有力的。”1
据《说文》“亼”字的说解,可以知道“集”“亼”二字的密切关系,而且《说文》的“读若集”有暗示典籍上的“集”字多是“亼”的假借字的意思。那么,说楚文字的“”是在“集”字上加标了一个“亼”作为声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近年来,由于大批楚简的发现,使我们得以见到更多的楚文字材料。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深化了。仅就李守奎先生《楚文字编》“集”字下所收的字形而言,从“宀”之字形远多于从“亼”之字形,2前者主要见于鄂君启节、包山简和天星观简,皆为战国中期之物,而后者仅见于寿县朱家集铜器,乃战国末年之物。无论从数量分布上还是从出现时间上看,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从“亼”之“集”是从“宀”之“集”的变体,也就是说,此字中的“亼”是“宀”的増画繁化体。在楚文字中,“宀”已在很多场合被用如缀符,例如,“目”字可以作“”(郭店简《五行》45简),“國”可以作“”若“”。3有些上部有横画的字与“宀”结合在一起后,所从之“宀”就会变得近于“亼”形。如“”字作,“”字作,楚文字“宰”字或从“刀”作“”,《古玺汇编》0142收一方楚玺中有“”字作,上部所从,已俨然是个“亼”字了。受了这类字形的影响,从“宀”的“集”字也就可以写作从“亼”了。
现在可以知道,当年许慎作《说文》时从楚文字中拆出“亼”形作为集合之义的本字,训曰:“三合也”,而将“集”字训为“群鸟在木上也”。其实,这二个字形所代表的本是同一个词的不同义项。将《说文》亼部字向古文字追溯可以发现,所谓“亼”字除了倒“口”形便是器物盖的象形,没有一例是所谓“三合也”。
这个事例提示我们:《说文》中被称为“正篆”的字头篆文,其中的许多字来源于六国文字,只不过是许慎将它们篆文化,构建了一个理想化的文字构形体系而已。今天我们利用《说文》材料考释古文字,如果据之证明“集”与“亼”间的密切关系,自然是正确的;但如果据之将楚文字中的“”字解释为“从集,亼声”,便是倒果为因了。
16. “”
包山简文中有一个字,分别见于120、121、184、190诸简:4
此字包山简的整理者隶定为“”,5刘钊、何琳仪二人俱主张释为“样”。6因为包山简该字用为姓氏字,释“样”读为“羊”或读为“养”固然都可讲通。然此字又见于上博简《周易》23简作,其对应之字帛书本《周易》作“瞿”,传世本《周易》则作“衢”,释“样”显然不妥。
我们认为,这个所谓“样”字实际上就是《说文》中的“”字。《说文》卷六:“,两刃臿也。从木,象形。宋魏曰也。”古音“”“瞿”同在鱼部,声纽一属匣,一属群,同为喉牙音,故得相通。《说文·木部》尚有一“”字,解曰:“臿也,从木,入象形,声。”应该就是“”字的异体,将上部所从之“”换成了“”,是从木声或瞿省声之字。至于字上部所从的所谓“入”,应该就是楚文字中作为饰符的“宀”,“”字从“宀”犹如“目”字从“宀”。
现在再来说楚文字中的“”字结构。仔细观察,此字上部所从类似羊角形的结构与“羊”字所从是有区别的:前者彼此分开,后者绝不如此作。
上面所列楚简中的“”字可分为两组:前二例加上博简一例为一组,字上部所从无竖画贯通;后三例为一组,字上部所从有竖画贯通,应该是书写时字下部所从“木”字竖画逸出所致。包山简168简有“”字,乃“”字増“邑”以标其为地名或氏名者,观察其笔迹,所从之“”字上部竖画明显是“木”字竖画之逸出。此外,上博简《周易》23简之“”字属前一组字形写法,也证明了其上部所从之字无竖画绝不是偶然的笔误或某书手的习惯。因此,“”字的字形当以前一组为正,应分析为从“木”,“丘”声。“丘”古音在溪母之部,与群母鱼部的“瞿”相比,声为旁纽,发音极近。之、鱼二韵,王力先生定为旁转之属,1古代每见相通的现象,例如秦公簋、秦公钟的用韵都是之、鱼合韵,不簋:“肇诲于戎攻”,王国维之后的学界多据《诗·大雅·江汉》“肇敏戎工”读“诲”为“敏”。近年来新的出土文字材料证明,此字实当读为“武”,王孙钟:“武于戎攻”,是其证。2古韵“诲”、“敏”在之部,“武”属鱼部。从殷墟甲骨文看,之部之“母”是从鱼部之“女”分化出来的。此外,“鹦鹉”之“鹉”《说文》作“”,《集韵》作“鹉”。那么,楚文字中“”从“丘”声就与“鹉”从“母”声同样道理了。
楚文字“”字上部所从,很像一个未写完的“羊”字,从《说文》“”字的解说看,许慎认为“”字是从一个只见羊角的字,经规范,写作“”,而其读音则取自“乖”,这就是《说文》部首“”字的来源。
“”字从“”分离出来单独成字,何以没写作“”,而是写作“”了呢?这可能和“乖”字所从的“干”有关。
《说文》卷四:“,羊角也,象形。”徐铉引《唐韵》:“工瓦切”。“,戾也,从而兆。
兆,古文别。”徐铉引《唐韵》:“古怀切”。清人就已看出此二字为一字所分,徐灝《说文解字注笺》曰:“盖本一字。工瓦、古怀二切亦一声之转也。”出土、传世文献中皆未见有“”字,一些古币字形书中收录的所谓“”字恐怕都是其他字的草率省形,俱不可信。“”字的读音显然取自“(乖)”。“”字先秦古文字材料未见,时代较早的一例古文字字形见于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篡卒》篇曰:“乖将不胜,”“乖”字作,《汉印文字征补遗》附录一收有字,刘乐贤先生指出也应释为“乖”,十分正确。3由这两个字形看,乃从“干”从“北”之字。《说文》“乖”字正篆小徐本作,尚存古意。《说文》:“干,犯也,从反入从一。”当是后世窜动之说。戴侗《六书故》引蜀本《说文》:“干,盾也,所以扞御矢刃也,象形。”4古金文“干”字正象盾形。盾在战场上用以迎逆、冲撞敌人,保护自身,“干”字之扞御义、啎逆义、冲犯义皆盾义之引申。从“干”从“北(背)”,会乖悖之意。许慎作《说文》时,虽然在解“乖”字形时言明其从“”,但由于分离出来的“”与隶书“干”字形比较接近,故在“乖”字字形上并未严格篆文化,既未将其所从之“干”篆文化为“干”,也未篆文化为“”,小徐本“乖”字构形即是其证据。后世传钞者发现了字形与解说的矛盾,便将“乖”字所从改为“”了,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大徐本“乖”字。而其所从之“北”,也讹变为“”了。5
三、结语
90多年前,王国维作《说文今叙篆文合以古籀说》,据《说文·叙》及《汉书·艺文志》等所记字书发展情况论证《说文》收字体例。由于当年所能见到的材料的局限,其推论的某些环节是存在问题的,比方说认为小篆是秦代由籀文省改而成的字体,即不符合历史事实。但其结论曰:“然则《说文解字》实合古文籀文篆文而为一书……昔人或以《说文》正字皆篆文而古文籀文惟见于重文中者,殆不然矣。”则为不刊之论。1高亨先生曰:“要之,所谓‘叙篆文合古籀’者,不独指重文而言,亦指正文而言;不独为主从之相随,亦为昆弟之并列。”2
对于《说文》各卷中的那些字头,王国维先生称为“正字”,陆宗达先生称为“正篆”或“正体字”,高亨先生称为“正文”,均是很严谨、科学的称法。然而现在学界不少人仍将《说文》中的这些字头统称为“篆文”或“小篆”,即使明确指出这些“正篆”中含有古文的著述,也认为这不过是《说文》的“篆文”中含有了古文,或者是《说文》的“小篆”里存在与古文相合的成分。如黄焯先生撰有《篆文中多古文说》,仍称这些字头为“篆文”、“小篆”。3再如赵平安先生近著《说文小篆研究》中,举出正篆中“合乎六国文字,不合乎秦文字”者12例,然仍统一称之为“小篆”。4
现在看来,许慎当年编写《说文》时是将其选定的字形作为一种终极的形体,对之进行分析以探讨其字形与原始意义的关系。之所以将篆文作为这种终极形体的主要组成成分的原因是,作《说文》时,篆文是他所掌握的,既能较好地反映原始构字意***又是比较丰富完备的一种文字材料。
其实,许慎的这种做法在《说文》中是有明确表述的。例如卷一“上”正篆作“”(此字段氏改作“” )曰:“高也,此古文上……,篆文上。”显然是告诉我们“上”字正篆是古文。那么,同卷“,底也,指事。,篆文下。”卷二“,悉也……,篆文宷从番。”卷四“,也, 象形。,篆文舃从隹昔。”卷十四“,兽足蹂地也,象形,九声……,篆文从足,柔声。”正篆“”“”“”
“”也当是古籀。上文所述前人之论甚确,《说文·叙》“今叙篆文,合以古籀”之“合”不是“附合”之义,而是“掺合”之义。
许慎在《说文·叙》中嘲笑了今文经学家那种认为汉字从产生后直到汉代形体没有任何变化的文字观念,他说:“以迄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体,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靡有同焉。”又说到战国时代“言语异声,文字异形”,这些都是许氏文字观念中科学的一面。按这一文字观念,无论是古文、籀文,还是篆文,所反映的都是某一历史时期或地域的文字面貌,5《说文》的“正篆”应当选其中一种字体,而以其他的字形材料附于下面,作为参考、比较。然而许慎不是这样做的,他以汉代所见的篆文为主,兼取战国简策上的秦与六国文字,建构了一个理想化的、终极性的构形体系,用来分析并探讨各字的原始意义。这又是许氏文字观念中自相矛盾的地方。
许慎的这一文字思想,从《说文》“始一终亥”的恢宏编制,从《说文·叙》“将以理群类,解谬误,晓学者,达神恉”的宣言中,都可以感受到。还有两条小材料,可以帮助我们窥见《说文》的文字构形思想。《说文·叙》:“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蹏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而卷九“文”字下曰:“错画也,象交文。”字形所象,正是仓颉所见“分理可相别异”之“鸟兽蹏迒之迹”。卷二又有“釆”字,曰:“辨别也,象兽指爪分别也。”正因仓颉看见“鸟兽蹏迒之迹”受到启发,“分理可相别异”,“象兽指爪”形的釆字才有了“辨别”之义。也就是说,《说文》的构形体系,反映了仓颉造字之初的意义。
许慎将他所见到的篆文、战国秦文字、六国文字,甚至汉代的隶书的字形材料综合起来,建立起一个文字构形系统,又将这一系统中所有的字规范为篆文风格。所以,如果把《说文》的字头视为标准的篆文,那是一种误解。
[作者张世超(1950年—),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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