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论文10篇

法律案例论文篇1

1.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举例教学。持这种观点的教师,往往是在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案例,或用案例来进一步验证和说明理论;或者是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用简要案例作为开端,引出所要讲授的某一法律问题。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通常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无论是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还是结论的得出等,都受控于教师。

2.认为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一样,仍是以教师为主体。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出案例、分析案例、解答案例,学生只是授课对象,被动地接受知识。虽然有时教师的某一精彩案例解评获得学生的喝彩,但这种完全或主要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过程的关注,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方式。就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在这种教学模式中难以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3.认为教学中运用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理,因而所选的案例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然而,由于课时有限,教师不可能对所有知识点都进行详尽讲解,其中部分知识点通过案例讲解,学生能较好掌握,还有些知识点只能粗略讲解甚至省略,其结果导致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零碎的、片段式的,不能形成对法律全面、系统的认识,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上述认识误区导致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未能达到理想效果,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也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如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

使用案例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维,增强法律意识,所以案例教学应致力于实现这一教学目的。这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的准备和设计,包括选择案例、设计教学过程、组织引导讨论等。

(一)案例选取应遵循真实性、典型性、综合性、疑难性

要使案例教学能引起学生共鸣,达到预期教学效果,案例选择至关重要。首先,案例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案例的论证过程才具有可验证性,学生才能从思想上信服并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很多教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选用的案例一般都是一些案例教材上编写的,这些案例大多是虚构的,人为设计的痕迹很重,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可以多关注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其次,案例应具有典型性,能集中反映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典型案例由于其在某一方面特征非常突出,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再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疑难性,应能引起学生的讨论和思考,通过讨论逐步理清思路、并得出答案,这一过程能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树立法律信仰。而知识点单一、能直接得出答案的案例,可以在教学中作为例证使用,而不适合作为教学案例。

(二)教学过程应注重参与性和互动性

案例教学法不只是在教学中穿插举例,而是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仅是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要合理掌控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分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对于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如何解决应当由学生自己通过思考讨论后得出,而不是由教师提供,教师的作用在于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适时给予学生启发,而且案例的答案也不一定是固定的、唯一的。互动性是案例教学的一个特点。形成互动性的前提是学生具备与教师交流的时间和能力。因此,教师要给学生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应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使其有时间查找资料,并对案例进行思考研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案例教学,可以在师生之间形成更积极有效的互动,提升教学效果。案例教学中,重要的不是得到问题的答案,而是得出答案的过程。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法律案例,学生运用法律原理分析法律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既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也在逐步形成和锻炼法律思维,进而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值得强调的是,案例教学要具有较高的理论高度,不能满足于解答案例。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要引导学生探求案例问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法律原理和理论,并思考该理论的价值和意义。

(三)案例教学应与传统讲授教学相结合

案例教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并非完全摒弃传统讲授教学,而应将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讲授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的严谨性是其显著特征,也是其优势所在。案例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能力和思维,而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则较为有限。作为高校思想***治理论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是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其中,传授法律知识是基础。只有在系统、完整、全面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锻炼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讲授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合理分布二者的比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良性互动,力求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三、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切入点

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作为一个宏观概念,其内涵极为丰富,而宪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是其基本内容。下面,从培养学生形成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意识出发,示范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如何设计案例教学。

(一)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根据教学时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生不知晓宪法的性质及内容,更谈不上尊重宪法。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首先应让学生了解宪法的内容和性质。选择宪法案例时,可侧重于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宪法本就是通过保护公民私权利来限制国家公权力。尊重宪法就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目前,违法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以公权力肆意侵占私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当前强调宪法意识,主要就是强调尊重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齐玉苓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都可作为典型案例向学生介绍。下面以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为示范。2003年9月芜湖市人事局因张先著体检乙肝“一、五阳”,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予录取为国家公务员。2003年11月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诉讼。该案件涉及公民的平等权、***治权利、隐私权等宪法权利保护问题。该案例教学过程中,应重点引导学生思考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侵犯了张先著作为公民享有的哪些基本权利,从而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性质,树立“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非法限制、侵犯或剥夺”的法治理念。

(二)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每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应当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受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相当部分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存在错误认识,如重视自身权利,忽视自身义务;认为权利就是为所欲为,不受限制;或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等。因而,法律基础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权利义务观教育应贯穿于法律基础课的始终,可通过很多典型的法律案例教育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如在讲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时,可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问题,探讨公民网络活动的法律界限,即公民网络活动的权利范围有多大,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可向学生介绍“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姜某在博客中记录因第三者的出现而对婚姻绝望,姜某自杀后,其丈夫王某成为网络搜索、攻击的对象,从而引起民事诉讼。在该案中,网民的言论自由权与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思考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否有界限,以何为界,从而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权利的含义,明确“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此外,前段时间引起众多争议的“玉林狗肉节”事件也可以作为案例向学生介绍,因为这一事件中涉及到如何对待权利——吃狗肉的权利和爱护狗的权利。教师在使用该案例时,可从权利平等、权利界限等方面引导学生讨论、思考。

(三)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意识

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现代民主社会,公正不仅指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在当今中国社会,尤其应注重程序公正。因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程序观念非常淡薄,时至今日,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法律基础课程应培养学生树立全面、科学的公平正义观,特别是培养学生正确认识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佘祥林案是一个典型的“因程序不公正而导致实体错误”的案例。在介绍该案例时,首先应明确这是一个冤假错案,佘祥林没有实施犯罪却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犯并执行了刑罚。其次,应引导学生思考导致错误判决的原因,佘祥林案件的整个司法程序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果当初参与该案的公安、检察、审判部门能及时纠正这些违反正当程序的做法是否可以避免发生错判。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讨论,让学生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当然,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其本身更具有***价值。教师还可以向学生介绍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该案被称为世纪大案,不仅在美国司法界甚至在全球法律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引发人们进一步思考当今社会应如何诠释公平正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孰更重要。

四、结语

法律案例论文篇2

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的利用案例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播,帮助教师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但必须把握好必要的几个环节。具体的来说,教学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师要进行对案例的搜集工作。具体的搜集过程是要建立在教学的基本内容之上,要在参考完基础知识后,选择合适的案例来进行教学。与此同时,还要进行案例的教案设计,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表述出案例之中的基本知识,以便于在教学过程之中,迅速的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多媒体技术手段);其次,要进行课堂辩论环节。这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的中心任务是教师通过案例的具体内容,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引导学生从案例的情境之后走出,对案例之中的具体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可以组织相应的模拟情境实验,让学生在课堂上根据案例的具体内容,分析自己在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去做。教师要针对学生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评判,判断学生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方法的评价工作。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在评判的过程之中,重点强调出案例之中的知识点,总结出最正确的解决方式。

二、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

为了在课堂上能够迅速的吸引学生的兴趣,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要从日常生活之中的案例入手,并选择和教学内容相贴进行的案例。在这样的选取原则下,所选择出来的案例的针对性就更强,学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并灵活的从这些案例之中吸取经验。具体来说,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之中,一是考虑从法律书籍之中进行案例的搜集,一般情况下,法律书籍之中的案例都有很强的教学价值的经典案例,可以选择的幅度也很大,这也是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的过程之中最主要的选择方式;二是从经典的法制频道之中进行案例的选取(例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这些栏目之中的案例故事性强,学生也更容易接受这样的教学内容;三是从报纸书刊上进行案例的选择,在进行这种方式的选择过程之中,要充分的重视到事件的时效性。

三、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来满足案例教学的需要

为了充分的发挥出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还可以在教学过程当中,采用组织模拟法庭的方法,来为案例教学创造一个虚拟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充分的参加进去,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有效的发挥出其教学效果。组织模拟法庭要从以下几步做起:首先,教师要进行案例的选择,并根据案例的基本内容,进行对模拟法庭的设计。在进行案例的选择的过程之中,可以让学生自己拿出意见,选择一些大家都比较关注的案例来进行组织;其次,要进行相应的模拟法庭的组织设计工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出合适的同学扮演法官、公诉人员、被告、原告以及证人;然后,要进行开庭阶段的情景模拟工作,这一部分也是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就要严格的按照预先设计好的内容进行;最后,教师要对模拟法庭之中的具体内容和取得的教学效果进行点评,并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出提升学生的组织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的地方,帮助学生更快的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结论

法律案例论文篇3

关键词:中职法律课;民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在教学过程中,好的教学方法能在师生之间搭建起良性沟通桥梁。近年来,源自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逐渐推广。由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加强其实践性教学,注重案例教学法,已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共识。尽管在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运用,但对于怎样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特质,将该方法的效果和功用充分发挥,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的实施浅抒己见,以期推进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结合具体的教学目的,组织、引导学生对某些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实现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教学过程的双向互动。案例教学法通常包括下列环节:(1)教师呈现案情;(2)在教师启发下学生思考和分析;(3)不限形式的群体讨论;(4)学生得出结论,教师归纳总结;(5)知识的延伸性学习;(6)教学效果的评价或考核。

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是纯粹性的法律理论的传授,以课堂的讲解为主,教师多是向学生灌输知识,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师生的互动,使得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出现脱节。案例教学法是由具体的实例出发,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演绎。通过以案论法,以案说理,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研讨和发言,能够逐步培养***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它将形象生动的案例情节与枯燥的理论知识相结合,既便于学生感受认知,又有助于活跃沉闷的课堂气氛,从而促进师生的双向交流,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因为上述优势,许多法学院系都不同程度地在教学中探索和使用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民法学是中职法律学校的一门核心课程。民法的知识博大精深,体系繁芜庞杂。中职法律教学,由于学生的文化基础较薄弱,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帮助他们系统化掌握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制度等基础性问题,不要求在知识的深度上过于挖掘。但学生所学的不应只限于民法学的一般性理论知识。民法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和每一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教师如果只囿于传统的课堂讲授,学生接触到的全是抽象而枯燥的理论,他们将难以掌握民法学科的应用价值,会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束手无策。教师应以基础的理论知识为载体,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结合社会生活背景和特定的法律情境切实地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从职业需要看,中职法律学校培养的是基础性和辅助性法律岗位的工作者,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可将民法学理论与鲜活的社会景象、司法实践融为一体,让学生投入到真正的事实环境中,观察到法律实践,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训练。如在学习瑕疵法律行为时,法律条款对于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及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书本上的理论阐述也文字不多,但是这些行为的涵义、类型划分、法律效力等是比较复杂的,学生学习起来十分容易混淆,运用起来有一定难度。教师在讲授时应针对各类法律行为列举丰富的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让学生了解到生活中的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帮助学生将法律文本和现实的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所以,探讨中职法律课程有效教学模式,宜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一环加以研究。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中职法律课实施案例教学法,不应盲目地简单照抄其他学校或课程的固有模式,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和课程的专业特色来进行。

(一)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影响较大,在我国并无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的传统。承接大陆法系之对全部社会关系加以理性设计和安排的特点,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教师的讲授来解释法律理论和成文法规及其运用。虽然案例教学法具有注重实践性教育的优势,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课堂讲授。因为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有能力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故在进行中职民法学教学时,教师仍应以对书本理论的系统化传授为主,从而使学生能构建起完整的、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民法学科知识体系。案例教学法宜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手段穿插其中,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难点和疑点。通过案例的学习使学生融会贯通蕴含在其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从而启发和引导学生,促进他们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案例应依照教学进度、配合教学设计来选择。既可以针对学生易困惑的问题选用简短的案例对应性地阐释说明,也可以在若干章节教学完毕后,选用稍微复杂的综合性案例将相关知识要点全部涵盖进去,以达到复习巩固、归纳总结的目的。由于民法学课程的内容比较多,教师在授课时应合理分配时间,要在保证学生完整学习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适当地安排案例教学,将其作为一种补充教学手段。

(二)选择案例的标准

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法律案例或法律事件数量繁多。如要把案例恰当地运用到相关教学环节中,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并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挑选案例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案例应具有关联性案例教学法始终是实现教学计划和安排的手段和途径,因此教师应以教学目标为核心来运用这一方法。案例的选择,应围绕教学目标的实施而进行,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即所选案例均应能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案情与所讲授法律规则内涵、课程要求的对应关系。法律情境的分析、思考的方向以及案例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教学内容,教师必须考虑到所采用的案例与教学理论观点或相关主题的内在联系,突出案例与理论的关联度,使案例真正为教学服务。应避免采用牵强附会、与理论知识点无多大联系的案例。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千差万别的,而典型案例往往是将某种法律关系最具普遍性、规律性的特质展现出来。学习典型案例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核心精髓和法律精神中最本质的成分。中职民法课程中采用的案例应集中概括相关的理论要点,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的专业深度。可选择反映社会热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如在讲解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时,笔者向学生介绍了2001年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遗赠纠纷案。①学生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十分浓厚的兴趣,纷纷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课堂上的争论和学习,学生深刻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所涉及的不同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冲突,对这个内涵十分模糊、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均难以界定的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案例的内容应贴近现实案例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经过教师加工、提炼之后的虚拟案例,但都应是源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确有发生或存在的,是客观事件的真实反映。教师在课堂上引入案例,目的是再现与社会现实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情境,让学生身处其中,将现实中的问题与所学的法律知识相结合,进行思考、判断和领悟。因此,只有与社会现实紧密相扣的案例才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真切感,同时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而非纸上谈兵。但是,教师应注意,不应为了博得学生的暂时关注而过于渲染案例的情节,学生为了听故事而学案例就是本末倒置了。

案例难度应适中由于受中职学生文化基础较薄弱等因素所限,在民法教学中采用的案例难易程度应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相当。如果案情过于简单,答案一目了然,就无法留下思考和发挥的空间,学生会觉得平淡无味而丧失学习兴趣。如果案例太复杂,篇幅过长或信息量过大超出学生的解决范畴,让学生望而生畏不知从何下手,则有违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初衷。

(三)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教师应充分了解教材内容的编排,对所教授知识的重点、难点,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兴趣所在等十分熟悉,这样才能根据教学需要选择适合的案例并顺利驾驭教学过程。另一方面,教师要广泛阅读,尽量收集新颖、具代表性、富有启发意义的案例资料,不断积累丰富的素材。教师要秉承开放的教育指导思想,不囿于案例已有的标准答案,而要深入挖掘案例的本质、内涵及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引导学生用发散性、拓展性的思维去学习和思考。案例教学还可借助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手段更加形象地再现案情,丰富学生的视觉感受,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兴趣。

(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由单纯的接受知识转为创造性地探求知识。因此,学生应在教学中居于主体地位,他们的参与程度是评价案例教学法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教师要善于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展开对案例的学习分析活动,给学生充分的表达机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让学生从具体案例中引申出相应的理论,拥有自己的认识和观点。学生只有经历了探寻答案的思维加工过程,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有效提高。如在学生讨论学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时,笔者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网络上收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并查找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然后,在课堂上围绕着案例、法规资料,通过将学生陈述、教师归纳、观看视频短片相结合的办法使他们细致地了解到我国目前“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学生针对这些问题再按组别进行群体讨论,各组推选代表发言交流心得和启示,最后教师点评并作总结。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措施进行反思,深刻体会到了生命的无价性和生命权的平等性这些现代民法追求的基本价值。

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他们不仅学到了相关法律原理,而且也逐步领会到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注释:

①该案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之称。此案最后判决发生在2001年10月11日,关于其资料,可以从当时许多媒体的报道中查阅。

参考文献

[1]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97-100.

[2]顾海波.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应用[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19(11):66-67.

[3]宋高初.论法学案例教学法[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02-105.

法律案例论文篇4

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是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改革的一大创新。透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顺应了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分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高校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必然要求,亦是克服传统学术型论文模式弊端的必然要求。[2]58但从上述分析可知,模式实施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必须深思。其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毕业考核是高校实践教学的关键一环,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模式的创新不仅涉及到考核方式的改革,更涉及到人才培养理念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故模式方案的出台必须极为严谨但至关重要。通过中国知网,设定“篇名”,输入“毕业论文”搜索,共有3802篇关于毕业论文的文章(2013-9-10)。这些文章却基本上都是在传统模式框架下注重从科研能力培养、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讨论,只有季俊杰、李堂洁等几位学者对模式改革进行关注,但仍然缺乏对模式创新的系统讨论。故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的缺乏,直接导致改革缺乏依据和方向,甚至产生质疑。其二,缺乏配套的质量保障措施。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非一两次模拟法庭就能解决的,更不是毕业考核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必须把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就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来看,课程设置、教材选用、课程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更多是与传统科研型论文配套,整个教学体系的中心仍然是理论学习而非实践能力培养,导致大部分学生和老师都无法适应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同,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一)出台实施细则,模式理论与操作规范化。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成熟,高校应该根据本校法学专业的实际出台配套实践性毕业考核模式的基本要求、质量评价标准,然后进一步论证。操作上,高校也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出台具体的规范措施。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成立由学院资深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保证指导人员的高素质,确保毕业考核的质量;为了确保案件诉讼的疑难度,规定刑事案件应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应有反诉,行***诉讼应带国家赔偿;为了确保考核的顺利进行,规定模拟审判进行一定学时的演练;一些师资不够的高校新生力量(如***学院)则可以适当简化答辩程序,每个指导老师在自己指导的成员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模拟考核等等。

(二)加大改革力度,形成配套教学体系。实践型毕业考核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三步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对法律实务能力缺乏。故“重实践”应该成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关键,应以实践毕业考核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重构教学体系,让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法律案例论文篇5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案例教学

2001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人WT0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lO%”。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天然地适应双语教学。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大多具有较强的地域特性,属于国内法的内容。如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本身的逻辑体系,法律渊源都与英美法大相径庭,双语教学必然会使学生混淆概念,得不偿失。相比之下,国际经济法更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一、国际经济法学科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不仅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具备外语表达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用外语提供国际经贸法律服务的技能。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使其熟悉国际经济法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的英文表达,提高以英语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为学生以后能顺利地从事经济贸易和国际法律交流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增强了日后就业的竞争力。此外,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还能为将来有志于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的学生打下良好的基础,锻炼其掌握和分析第一手英文资料的能力,为将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培养人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WTO规则的背景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要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与WTO接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学人要站在能与西方法律学人平等对话和交流的水准上,否则就不能够参与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自身的学科特点也决定了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条约、惯例以及外国的正式文本通常都是英文版。汉语与英语分属两种不同的语系,两者在语法结构、语言及表达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汉语思维者和英语思维者思维方式的不同,难免导致相互翻译时将信息遗漏或言不达意,甚至错误理解。基于中译本进行的教学,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有些术语和规则,只有还原到其原来的语言文本中,才具有真实的含义。我国某些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中对一些条约、惯例以及有关外国法的翻译并非完全精准,可能会造成对相关法律的误读。例如在英国法中,提单的性质属于DocumentofTitle,即权利凭证。

而在我国的一些国际经济法教材中,这一术语却被解释为物权凭证,抹煞了提单亦具有债权凭证的作用。其实英国法中没有债权和物权的区分,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系统的物权体系。尽管国际经济法某些内容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毕竟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例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三资企业法等。使用英文传授该部分内容可以令学生在探索正确英文译文的表达方式的同时更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相关法律的理解。

在国际经济法开展双语课程也就有较高的可行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将“双语教学”课程定义为: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了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其中教材可作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教科书本身。大量的英文条约、惯例和案例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充分的教学材料和资源。直接采用英文版的法律文件省去了翻译和出版的环节,更能跟上法律发展和变化的步伐,将国际经济法最前沿的知识引入课堂。其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对象通常都是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英语水平较之低年级相对有所提高,更容易适应双语教学。从学科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学科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这令双语教学的开展更具可行性。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较之传统的讲授方式更具有启发性,能够令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教学过程,积极思考并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尤其适合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由于受听说能力相对较弱的限制,一部分学生对双语教学存在本能的距离感。如果教师仅仅使用传统纯讲授的方式,是用理论讲理论,就更增加了学习的难度,久而久之可能导致某些学生因为无法跟上教学进度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引人形象具体的案例能够创设相关情境,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不仅提供了令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平台,有助于锻炼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能改变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一味接受教师传授的信息的状况,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精神。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师生间的沟通和互动,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使用英文表达法律问题的机会。

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英文资料的精准翻译十分重要。但毕竟该课程的教学重点并非法律英语的学习,而是要以精准的翻译为基础,强调对相关英文资料的深层次法律内涵的理解。国际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对案例的深人分析才能够把握其精髓。案例教学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大有裨益。引入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双语学习的过程不再仅满足于了解甚至识记英文法律规则的中文意思,而是要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去探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将相关的法律规则应用于案件事实。通过直观具体的案例,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则,更加牢固地掌握有关知识点。

三、结合案例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探讨

(一)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创立了案例教学法。学生要在课前阅读教师指定的相关案例。教师则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通过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分析进而寻找出案件背后的法律规则。案例教学能让学生学会像律师那样思索,像法官那样办案,培养其法律技能及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令法学教育变得生动活泼。

但纯粹的案例教学并不适合国际经济法。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多元化的原则,根据学科领域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就国际经济法而言,以条约和惯例体现的成文法决定了不能完全摒弃大陆法系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法。该教学法在知识的系统性、抽象性和理论性方面亦具有案例教学法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应结合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扬长避短,令学生通过讲授教学获得系统性掌握该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通过案例教学提升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管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中,教师也会谈及一些案例,但这只是举例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举例的目的是为了解释法律概念,而不是培养学生***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也不必提前预习并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而是被动地在课堂上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举例所用的例子往往是为了服务于某一个特定知识点的细枝末节。结合案例教学法要求采用案例讨论课的形式,真正实现学生的积极参与,而教师则应该作为引导者启发学生***地分析案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事实上,结合讲授式与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已得到广泛应用。

即便是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这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完全采用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而是结合讲授(1ecture)加辅导讨论(tutoria1),同时使用教科书和案例的方式以兼顾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也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在德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除了使用传统讲授方式的大课堂,也有案例课、实例练习和讨论课。日本各大学的法科大学院也一改过去日本法学部以系统讲授专业知识为主的教育模式,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形式。

应先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使学生对基础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再进行案例讨论课。要适当分配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在总学时中所占的比例。可以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安排这两种教学方式所占的比重。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例如对国际经济法导论部分,应主要以讲授方式为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等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则应适当加大案例讨论课的比例。

(二)英文案例资料的准备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教师应从该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出发,根据其特点决定案例教学在该部份内容中所占的比重。其中对于那些文本本身涵义较为模糊条约或惯例重要条款以及某些源于英美法的重要原则,应主要通过案例讨论课进行学习,以确保学生能够深刻了解其法律内涵,熟悉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要选取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真实案例作为案例讨论课的资料。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第一手的判决书供学生研习,使其通过阅读原文理解其含义,并得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英文表达。除了确立某些原则的经典案例外,还应该选择体现对该原则的突破和发展最新案例,从而使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演进,接触到最前沿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对于理论和实践中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亦应选择体现不同立场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锻炼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纠正其在传统教育模式下一味地接受权威观点的学习误区。

英文判例的篇幅较长,结构亦较为复杂,学生又缺乏普通法教育背景,直接将整篇英文判例交给他们阅读研习难度过大。某些案例往往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并非全都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要求的知识相关,没有必要要求学生通读整篇案例。教师应从中摘出与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有关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并着重保留法官的判决及推理交给学生阅读。这样即减轻了学生阅读长篇英文判例的负担,又能突出重点,提高学生对重要法律规则内涵的理解和应用。随着学生对英文案例熟悉程度的加深,可以逐渐增加案例的数量和难度。

(三)双语案例讨论课的开展

法律案例论文篇6

关键词:成人法学教学;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运用

中***分类号:G7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25-126-03

成人法学教育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凸显出了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我国大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长期脱节,课堂式教育内容偏重理论,对法律实践操作与综合运用能力不够重视。法学研究的使命就是要通过法律现象探索制约和支配各种社会法律现象的客观规律,创造出反映这些客观规律要求的理论,以指导法制建设实践,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大力培养法学人才的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对法学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传统法学教学法剖析

长期以来,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成人法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的特点是采用灌输式,即教师讲,学生听。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学生对案例作出分析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传统的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学生传授最多的语言信息量,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而且有的学生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教师在讲授法律时,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因而,教师的综合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二)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原理,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他们大多喜欢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介绍、分析和评价法学基本理论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如何运用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这种教学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的缺失。学生往往注重理论意义上的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只会机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它们分析实际问题的方法技巧。于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一些技能,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一些教师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尽量在讲授中引用一些事实和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此种方式也只是将案例作为例示加以运用,即在讲授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以后,举出案例加以说明和解释,然而囿于课堂讲授的形式要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却于事无补。同时,讲授式教学法过于注重法条教育,教师较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往往追求理论讲授的精深,缺乏全面素质教育的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从而使培养的学生很难进入工作角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此外,讲授式教学法极少需要学生努力学习和具有创新精神,同时学生被拘束在课堂里,被占用的时间也非常多,这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

(三)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讲授教学法课堂教学方法“单打一”,基本上是教师台上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在下面记得胳膊酸手疼,具有呆板、填鸭式、不能很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特点,教学手段单一、呆板,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抽象,学生接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理论和实际脱节,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则涉及较少,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灌输式教学在课堂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不注重开展师生交流、师生互动,不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少了学生动口、动手、动脑以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机会,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二、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1826―1906年)首创。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经受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Socratic Method)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理解能力以及反应能力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能够大大调动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地改进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二)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

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学案例必然会牵涉众多法学部门及其他非法学部门的知识(例如,分析一个经济犯罪的案例,就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甚至有关的具体经济业务知识等方面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条块分割的弊病,有助于学生形成连贯的知识体系并拓展其相关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次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学生们能够得到一定的法律职业应用能力(如敏捷的思维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能力)的训练,因而毕业后能很快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

(三)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三、案例教学法具体运用方式

案例教学法取得的效果,取决于教师所准备的案例的质量、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教师适时的总结。因此,围绕这一目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根据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精心准备案例

首先,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内容要能与被说明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具有关联性。在法学教学中,必须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选择案例,并设定不同的案例要求。在成人法学教学中,应多做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的讨论。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披露中有大量现实案件,这样教师可以分门别类地选择、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特别注意所准备案例应该是能够解释清楚一个或数个法学理论的知识难点或法律条文的内涵及其运用。其次,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疑难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提供多种处理意见,让学生扩展思路,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去思考、比较,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想模式,从而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认识,巩固相关理论知识。再次,准备的案例应当注重推理性。一方面,要注重案件事实的分析推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学生在掌握了合适的推理手段之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学的思维方式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最后,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富有启发性。案例中蕴涵的问题并不在多,而在于能否启发思考,能否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因此,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应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引导课堂讨论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起引导启发作用,教师呈现案例,提出关键性的问题。在学生讨论时,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启发学生从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去思考、去争论,最好达到激烈辩论的效果。对学生的疑问可以进行解答,但不能进行系统性和结论性的讲解。教师可以协助学生理清思路,使他们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如果学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尚不成熟,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其他同学的方式对他给予支持,帮助他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更为扎实的基础之上。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发言,争取让所有学生都有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解其他人的不同观点的机会,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不要批评不同的意见,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对一个复杂的案例,极少出现只存在一种答案的现象。同时,在课堂讨论时,教师也可以适时给出一些线索,使学生注意调整自己的视角,以便思考问题时不偏离方向。

(三)总结案例讨论

总结案例讨论可以将整个案例教学推向高潮,达到讲授式教学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可以使教师帮助学生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使教师更准确地掌握学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可以使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因此,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讨论。对讨论中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教师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做法。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对学生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作出深入讲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科内容和人才素质均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具体到法学教育,我们能否培养出信念上理解法律精神、追求社会公正、能力上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体现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乃至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运作机制能否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上。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具有明显优势,强化了实践教学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应用性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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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 卷宗案例教学 实践性课程 正当防卫

卷宗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搜集选取真实的案件卷宗材料,经过处理后将之分发给学生研读,然后在课堂中通过提问与讲解,引导学生思考与辩论,使学生深入理解相关法律理论,培养其准确应用法律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公认目标就是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所以《刑法学》的课堂教学不仅强调理论,也要重视实践。理论性教学主要传授给学生刑法理论以及我国刑法规范,而实践性教学主要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实践性教学离不开真实的案例,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局限于教师对案例的简单分析,即以讲解教材内容为中心,以解释法律条文为重点,以案例分析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教学。这并不能充分培养学生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需要引入真实的案例卷宗来引导学生深入学习。

一、卷宗案例教学的意义

如前所述,卷宗案例教学能够弥补传统案例法的欠缺,其积极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分激发学生将刑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兴趣

学生在学习刑法学过程中,首先掌握的是刑法理论和罪刑规范,这难免让人觉得枯燥乏味。虽然通过课堂上教师的举例,通过课外的阅读和交流,学生自然会接触到很多刑事案例,但仍然无法感同身受。而卷宗材料对学生来说不仅新奇,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特点,而且它是第一手资料,具有普通案件报道不可比拟的真实性。唯有真实,才能打动人心;唯有真实,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广泛的,学生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其实不仅包括刑事实体法方面的理论和法律规范,还包括诉讼法知识以及案件相关的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这些知识在单纯的理论讲解和案例评析中无法充分传授,只有在案件卷宗材料中才能具体展现。而且预习卷宗材料过程中,学生自觉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其自身学习能力也得到了提高。在实践能力方面,通过教师的引导,卷宗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像检察官一样思维,像法官一样思维,不仅使其逻辑论证能力得到提高,其证据调查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等也均可以得到充分的培养。

(三)培养学生具备“法律人”的优秀品质

“法律人”是法律从业人员中的精英,除了专业素养之外,“法律人”还要具有合理怀疑的态度,维护正义的使命感。法律人是法治的旗手,除了熟谙法律之外,他们还应有一种信念、一种责任感、一种事业心。卷宗案例教学细致地反映了犯罪行为的起因发展和社会危害;体现了涉案人员的生活背景、心理活动;更展示了法律工作者为实现正义的艰苦工作,为发挥法律社会效益的全面考量。当然卷宗材料也会透露中国法治的缺陷和社会现实的阴暗面,这会激发学生对实然法(法的现实)和应然法(理想法)的深入思考,从而成为高度信仰法律,敢于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二、卷宗案例教学实施的准备

卷宗案例教学的实施是完全可行的,虽然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通常不会提供给学校卷宗材料,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卷宗是前述机关主要卷宗材料的综合。大部分高校都有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工作,所以通过学校或私人关系获取卷宗并不是难事。卷宗案例教学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不可能经常实施。所以教学并不需要大量的卷宗,但教师可以在相关单位的档案库中选择符合教学需要的卷宗并进行充分的准备。

(一)选择实施的主题

虽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展现的内容涉及刑法多方面的罪行规范和具体制度,但是也应明确教学的主要内容,突出主题,否则学生收获的只能是知识的一盘散沙。所以教师仍然应结合刑法理论教学的重点来确定主题,例如针对刑法总论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就可以以此为中心进行实施。当然此前需要完成理论环节的教学,将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防卫过当、特别防卫权等基本问题讲解透彻。

(二)选择案例卷宗

所选的案例必须是针对主题的典型案例,同时要具有启发性;卷宗的篇幅也不能太庞杂,否则难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组织实施。例如正当防卫案件,笔者选择了自己曾经办理过的两个案案件,案情简介如下:

案例一:男青年高某认为研究生李某与自己争女友(黄某),于是约李某出来谈谈。当晚李某只身赴约,而高某早已带了10多人等候。双方一言不合,徐某便一记重拳将李某的双眼打肿、鼻子打折,其他人也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情急之下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一阵乱捅,当场造成对方张某、王某重伤。

案例二:石某在露天菜场路边的小铁皮房卖杂货。某日下午,地痞肖某在铁皮房外与人打牌,肖某喊石某拿两瓶啤酒来,石某因肖某以前多次拿酒不给钱便装作没听见。于是肖某怒骂石某,并走进房内用自来水管将石某打得头破血流,石某被迫拿起所卖小刀刺肖某两刀,第二刀刺中其心脏致其死亡。

以上虽然是两个案件,但材料数量适中,内容且各有侧重,能较充分地反映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具体运用阐述于后。

(三)卷宗的处理和分发

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侦的查卷、检察院的审查卷、法院的审判卷,当然还有律师的辩护卷,其中又分为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两大类。由于内容庞杂,这就需要教师进行编排处理,把一些本课程暂时不需要的材料剔除;需要在课堂上进行展示的就扫描进电脑;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的内容,就要隐去或者更换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

卷宗处理完毕后,还要复制分发给学生进行卷宗阅读,归纳犯罪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判断和理由。此外,对于卷宗材料的各种类型,教师应事先给予讲解,对学生阅读中的障碍随时予以解答。

三、卷宗案例课堂教学的实施策略

卷宗案例教学实施的核心是引导,简言之即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讨论并做出解答,这一过程不可能像庭审一样存在固定的程序模式。只能由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引导,而引导的基础在于卷宗材料运用。以前述案件为例,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辩论与模拟相结合

首先分别请控方和辩方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罪刑的主张,归纳的事实、理由、支撑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然后引导双方进行辩论,从而归纳出争议的焦点,再进一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

例如在案例一中,对于李某致人重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学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控方强调李某带了凶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而对方并没有凶器,并不想危及李某的生命。辩方主张李某被打中头部后又面临十多人的殴打,已经丧失了认识和控制能力,挥刀乱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控辩双方理由各自成立,没有卷宗材料完全不能分清事实真伪。笔者提出当时李某能不能认识判断自己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查。终于有学生提出:证据显示李某刺伤张某、王某后,又爬起追上已经逃远的高某将其打倒,这表明李某并未受到严重的伤害,认识判断能力并未受到影响,所以结论是防卫过当。

在辩论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往往可以通过案例模拟的方法加以解决。案例模拟是让学生把自己置身于案例实际情景中来扮演相关角色,使其领悟如何解决有关疑难问题。例如案例二中,控方认为石某致人死亡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过当。辩方难以提出有力的反驳,笔者引导模拟的现场是一个6平方米、堆满了杂物且没有后门的狭小空间,让两个学生扮演石某和肖某的角色,让其他学生宣读证人证言说明在小屋内的打斗时间很短,还有石某头部被砸的鲜血染红了眼睛的情景。学生才终于明白当时石某在命悬一线、在无处逃避、视线不清的情形下,举刀猛刺是唯一可能制止行凶的行为。所以结论是正当防卫,适用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二)证据与事实相结合

卷宗中以证据材料为主,包括大量的被害人笔录、证人笔录、犯罪嫌疑人笔录、证物、书证材料、司法鉴定书、视听资料等种类。在课堂实施的过程中,教师不能简单地提出或否定事实,必须引导学生掌握“事实是如何来的,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事实的认定和推定等环节。”

例如,在案例一中,为李某作正当防卫的辩护必须寻找证据的支撑。经过细致调查,有一名目击证人称看见一群人边殴打李某边将其往车辆川流不息的马路中间拖。在课堂上,经过教师提示,辩方学生指出这表明李某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是正当防卫的有利证据。在案例二中,控方的多名证人笔录显示石某是在肖某逃出铁皮房后,追上去刺出的致命第二刀,属于事后防卫。但辩护律师也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有一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石某没有追出来刺肖某,在铁皮房内的打斗时间也很短。而控方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课堂上,学生对此两方证据进行了激烈讨论,并且同法医鉴定书查明死者刀伤在前胸结合,辩方学生取得了辩论的胜利。

(三)文本与内容相结合

卷宗也包含大量的司法文书,如公安卷的报案登记、拘留证、逮捕证、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检察卷的告知委托律师辩护书、审查报告、起诉书,法院卷的立案登记表、起诉书送达回证、通知律师开庭书、判决书,律师卷的委托辩护()协议、授权委托书、辩护词、词,还有各种询问、讯问笔录等。教师可以解答学生的疑问,向学生介绍这些法律文书的文本格式及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文书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其内容应当要求学生认真研读,研究其中对事实的证据论证、法律适用的推理。同时作为测评的手段,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课前或课后自己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例如在前述案例教学中,笔者在课前并未提供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律师的辩护词、法院的判决书,而是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要求学生自己写作,再择时评析。这不是单纯的法律文书写作,而是在阅卷基础上解决刑事案件的重要实践。

(四)法理与情理相结合

法律案例论文篇8

关键词:民法学;案例教学;应用

中***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60-02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最早运用于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以后在各国法学专业教育中被推广[1]。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呈现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师生共同努力使学生增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要按照选编案例、呈现案例、分析案例、评论案例的基本操作步骤加以实施。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在学术上形成怀疑和批判的精神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正因如此,自1870年至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案例教学法日渐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3]。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准备

1.搜集、选编案例。以民法案例为例,可搜集发生在身边的债权债务纠纷、相邻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离婚案件等等现实案例;可搜集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上的案例;可通过走访人民法院和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获取民事案例,亦可引用教师亲自办理的民事案例。

2.传授案例分析方法。一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以法律关系的理论为根据,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运用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加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结论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以当事人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及原告提出请求权主张为基础加以分析考察,然后找寻该请求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基础,最终确定该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3.学生阅读分析案例。学生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按照教师的安排和要求,认真阅读案例,了解案例提供的事实、情节、数据等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案情,并查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法律法规条文,为分析案例寻找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同时,对案例随附的思考题进行思考分析。在这一环节里,允许学生在***思考的基础上,对案例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1.依据理论,精选案例。这是在“选编案例”的操作步骤中要完成的任务。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成效即教学效果如何,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教师选择的案例是否适当,是否能精确地揭示所学的民法理论。精选案例的基础和保证,在于教师自己必须先弄清、弄懂民法学的每一个概念和原理,并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然后,才能按照案例选编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搜集、取舍和编排案例的工作。无论选择的是正面的案例还是反面的案例,都应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都应当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密切相关,都应当做到寓民法理论于精选的案例之中。

2.陈述案情,引入案例。这是“呈现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做好的工作。教师必须把精选出的民法案例展现给或提供给学生,要求学生进行课下阅读、思考,以为课上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做必要准备。对案情进行陈述、将案例引入教学过程的时机较为灵活,既可在讲授某一民法知识之时进行,也可在讲完某一单元或章节之后进行,而其方式也较为多样,既可直接印发以文字叙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案例资料(有的案例可配以***表进行辅助说明),也可利用多媒体呈现案情,对情节相对简单的案例教师还可口述表达。从案例教学的过程看,这一操作步骤体现为“案例引入”,即把自己或他人编写的民法案例向学生进行完整性的案情介绍、情节描述,同时提出切中要害的、关键性的思考题目和阅读要求,并可阐明该案例在民法课程中的重要性及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

3.提炼理论,分析案例。这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最为重要的一步,目的是通过师生的共同分析,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民法理论,帮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理论是如何来自于实践,体会到民法与生活的紧密相连。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性要求,是教师必须围绕案例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问题并引导学生逐一作出分析。分析案例通常采用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这三个逐层递进的步骤和形式。个人分析要求学生在课下自行阅读案例,进行***思考,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尝试作出案件结论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小组讨论可在课上或课下进行,以3~7名学生为一组,发挥集体智慧,以团队形式相互鼓励支持、分工协作、启发补充,找出该民法案例争议的焦点或症结,经分析讨论后形成小组共识性的结论性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推荐小组发言代表整理、完善发言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全班交流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案例正式分析讨论阶段,是运用案例教学法形成教学成果、使教学功能得以发挥的最关键的环节,是案例教学的高潮部分。全班交流时,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采用小组发言人宣读案例分析报告、接受和回答同学提问与质疑的交流方式;对能够引起学生间较大争论的民法案例,可采用分组辩论的交流方式,但需要教师及时准确归纳出各小组的观点或意见甚至有意突出冲突矛盾之处,以激发学生碰撞出思维火花。

4.运用理论,重审案例。这一环节是上一环节的必要延续,主旨是在分析得出该部分民法理论后运用理论重新审视案例,体会是否正确地应用了这些理论,是否使理论回归了实践并指导了实践。因此,教师可以对该民法案例的假设条件、案件情节作出改变,或提供新的案例,要求学生运用在上一环节经分析讨论提炼出的理论做进一步的分析,为学生加深理论理解、巩固理论知识、应用检验理论提供更多机会、更大空间。这一环节实质上是一个消化提升的过程。

5.归纳总结,构建体系。这是“评论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实现的主题和达到的目标,也是课堂案例教学操作步骤的最后环节,一般由教师完成。首先,总结本次案例分析讨论的总体情况,肯定学生好的分析意见和新颖独到的见解,指出分析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优点和不足,评判学生的参与状况、发言表现和争辩情景,特别要指出案例讨论是否深入展开,分析问题是否透彻。其次,对围绕案例所设、引发学生讨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肯定学生正确的答题思路,进一步阐述、讲解问题所涉及的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最终推导出该案例经缜密分析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但是,教师的最后总结性意见不应是所谓的“标准答案”,而应是围绕教学目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所做的阐明,即教师的归纳总结应当使学生明确民法学的知识体系,并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清晰度,解答学生在自行阅读案例时和在课堂上产生的困惑。

四、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实施方式的多样性

(1)课堂分析讨论方式。即将典型的民法案例提供给学生并同时提出若干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讨论可先分组讨论以形成共识,然后再进行全班交流。具体操作时,教师要把握好时间和进程,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和氛围,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大胆质疑,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积极发言,甚至“挑起”辩论。教师可以参与课堂讨论,通过设问、提示、暗示、设置疑团或充任反方辩手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步步地将案例讨论引向深入。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对分析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课堂分析讨论方式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

(2)多媒体教学方式。严格来说,这不是***的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而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这种手段的特点和优点在于***文并茂、形象生动,趣味性和吸引力很强。运用这种手段时,教师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或地方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以案说法”等专题栏目中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和展开讨论。

(3)模拟法庭方法。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操作法律的能力的好场所、好课堂。此种方法是在教师组织和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仲裁员)、律师、证人等模拟诉讼角色,训练学生从律师或法官的视角、用律师或法官的思维去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模拟法庭审判的实践性很强,是能有效体现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是否准确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的综合“演习”。

(4)观摩审判。这种方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形式。具体实施时,要事先同当地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然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那些精选出的典型案例或是疑难案例。在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具体感受和体会,也可在下次课堂上组织讨论并作出评论。此种方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使学生能在民事实体法方面学习和验证相关理论,还能使学生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程序,观察和学习法官庭审的综合技能,教育学生认识到要实现法律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2.要发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组织、指导、引导作用。组织作用表现为明确教学目标,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态度、条件和状况,选择好恰当的案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氛围,有效把握教学环节和进程。指导作用在于指导学生阅读案例,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提供给学生分析案例所要参考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引导作用主要是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思考题来引导学生思维,在分析案例时引导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渐次分析,一步步地把学生引领到理论高度并指引学生运用理论。特别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鼓励学生,将学生的潜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既是教学的组织者、设计者,又是引导者和激励者。

民法案例教学要高度重视民法学的实践性。要积极鼓励学生能动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智慧,要求其以自己的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在质疑和探索的过程中,运用民法原理或民法规范去解决案例展示的民事纠纷。这明显区别于讲授法的“直白告之”的方式,“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主动探索并举” [5],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思考、自主学习和创新工作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不仅关注“纸上的法”,而且关注“现实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治社会建设情怀[6]。

参考文献:

[1]王俊霞. 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J].内蒙古工 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张海燕.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WTO法课程中的运用[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3]嘉玛. 案例教学及其在国内发展现状[N].中华读书报, 2003-08-06.

[4]刘兆柏. 浅谈《民法学》运用案例教学的几点体会[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法律案例论文篇9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理论教育;应用

中***文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34(2016)01-0065-02

在20世纪90年代后,案例教学法成为我国各大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法的主要改革方向,但在将近20年的改革中,我国法学理论教育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面临着很多困难,这些困难直接影响着各大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学的效果。在实践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案例教学法产生了很多疑惑。本文主要从案例教学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理论教学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探索案例教学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理论教育中的价值

(一)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果

在法学理论中,学生需要学习与法律条款、法学理论、法学概念等等相关知识内容,相对来讲法学理论知识比较枯燥泛味,很难以激发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但在案件教学方法中,丰富的教学素材很容易激发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充分调动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际案件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会发表任何建议,学生必须自己根据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展开研究和分析,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法[1],同时需要充分说明此方法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在课余时间内,学生需要收集大量的法律法规数据和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可不断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与学生之间展开交流和互动,在交流中,共同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进一步达到法学理论教学的预期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无论从专业性上来讲,还是从实践性上来讲,法学都是一门要求较高的学科。法学理论教育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实践性和专业性的人才。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既需要保证学生在学习中学习到相应的法律知识,也需要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传统的教育教学方法可能太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从而忽视培养学生的司法实际操作能力,虽然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具有具备的法律思考能力,但是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实践,没有接触过法律实际案例,学生也不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不但要求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也注重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联系,综合运用在实际生活中,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为他们将来从事与法学相关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理论教育中的应用方法

(一)案例教学系统的构建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法:案例分析法,所谓的案例分析法其实是分析成文法和研究案例,并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诊所式教育,所谓的诊所式教育方法也就是在行动中学习,在教师的指导下和监督下,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活动进行法律学习,这就要求构成一个综合形式的案例教学模式,将审判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形式等等相结合,重视学生的自主参与,促使学生能够***思考案例,并且要求学生***进行操作和研究,比如选取案例、自由辩论、组织模拟法庭等等。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不但要让学生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条文,也能培养学生自身的问题意识,在研究案例中寻找问题和发现问题,然后进行深度的理论思考。判例式教学,所谓的判例式教学也就是指在英美法体系中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教学方式,在判例中隐含大量的英美普通法系法律规则,因此,教师可以将判例作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结合各种教学方法,促使案例教学方法更加完善,能够吸引更多的学生广泛关注,同时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帮助他们养成主动学习和判断思考的能力。

(二)选用贴切实际的课程案例

1.结合生活实际案例。在实际课堂中,很多法学教学都习惯引用人民法院选编的案例或者是新闻媒体报导的案例。可以说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真实性,案例内容上也体现出知识点的联系性、综合性。所以,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可分析能力以及说服能力,更加能够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但是这种类型的案例也存在着很大问题[3],新闻媒体所报导的案例因为媒体特点直接决定了新闻内容的偏向性和不完整性,这直接导致分析案例与真实案例的客观结论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另外,真实案例的内容是非常复杂的,这种类型的案例无法分清楚主要内容和次要内容,甚至在分析案例过程中,经常会运用到没有学习过的法学理论展开分析,因此,这种类型的案例并不适应作为教学素材直接使用。2.教师运用自身实际参与的案例。对于那些教学丰富的教师,他们会选择自身参与过和办理过的案例进行教学,这些教师在工作中亲自参办过很多案件,可以说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案例经验。选用这种类型的案例,最大优点就是讲授者亲身实践过,无论是案例的内容,还是案例的处理情况,讲授者自身都非常熟悉。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在讲授案例时更能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课堂变得更加生动有趣,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如果选用这种类型的案例,实际上是对教师的要求较高,在高等院校中,具有一定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并不多[4]。因此,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法律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教师参与各种类型的案件处理中,这样既可以提高整体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也可以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三)及时更新案例库

首先,从案例内容上来讲,选择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进行案例设计,更加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他们也有浓厚的兴趣深度思考案例。同时,想要保证优质的案例在教堂上充分发挥作用达到教育教学的效果,这就需要对优质案例进行科学设计,一方面,尽量选取真实案例,并且还原案例的真实状态。在叙述案例事实部分时,不能单单是法院所认定的部分,也尽可能的还原被告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材料,教师积极鼓励学生思考怎样认定法律事实,不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一方面上,案例问题的合理设计。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采用一问一答的互动方式,既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也提供给学生一个思考的方向,这样学生就会了解如何处理法律纠纷。其次,做好更新案例库的工作。当前,我国每一年都会出台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以建设案例库并不是一件短时期内的事情,这就要求高校法学教师做好更新案例的工作,以备不时之需。更新案例教学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方面要做好典型案例的搜集工作,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促使他们可以运用新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更新涉及法律条例变动的案例,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和处理案件,提高案例库的准确率。

(四)课程考评制度的建立

先进的教学方法和完备的案例库最终需要人们充分运用,所以健全相关鼓励机制和考评课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是,从教师层面上来讲,是否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科研是我国各高校考核教师绩效的主要方法,采用这种考核绩效方法,导致教师不重视改革教学理论教育方法,也不会进行司法调研或者进行社会实习等等。在考核高校法学教学的绩效成绩时,应该考核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从而督促教师展开相应的司法实践,达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二是,从学生层面上来讲,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在布置相关学习任务和讲授相关内容时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同时还要求学生在上课之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在分析案例时保证有理有据。但从我国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课前准备情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学生在课余时间很难以主动进行搜集与案例分析相关的信息和内容,想要改变学生这一情况,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这就应该建立考评体系,并且保证考评体系的合理性。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情况进行打分,课堂表现分数与期末考试成绩挂钩,这样学生想要在期末取得优异的成绩,不得不主动搜集与案例分析相关的资料,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各大高职院校,在法学课堂上,教师主要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从而忽视法学实践的重要性。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不具备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在毕业后不具备处理法律案件的能力。所以,在法学理论教育教学中,教师需要深度研究每一门法学课程的特征,针对性的展开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各方面能力。

参考文献:

[1]赵丽霞,徐忠颖.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以国际法课程为例[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01):152-154.

[2]吴斌,缪锌.服务性学习指领下基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以四川理工学院为例[C].中国法学理论教育研究2013夏季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13:48.

[3]宋高初.论法学理论教育案例教学法[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102-105.

法律案例论文篇10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i案例教学其实质在于情境运用和师生互动,这对培养和提高法学学生理解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推动教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运用案例教学可以丰富民法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检查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很多民法概念如民事法律行为、物权等比较抽象,概括性、逻辑性强,如能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更易使学生融通不同知识之间的层次,提高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然而,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教学中并不应是频繁运用,亦或不论总论、分论均有一定课时比例进行案例教学法,而应进行选择性应用。

(一)案例教学选择性运用的缘由

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具有判例法的传统,其要点在于教师提出问题,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和回答,由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重在激发学生***地思考和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而学生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判,提高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从辩争中寻求真相。这一模式和通过对不同判决的研究去寻求法律规则并加以运用的传统,甚至是英美等国的法律、***治制度相适应的。ii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法学家长期研究法律的传统,存在成文法的立法习惯,在实践中更是援引成文立法规定进行判决。对法学学生的教育以系统的法学知识讲授为主,侧重于灌输给学生法律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因此在教学中,势必让学生首先掌握学习运用成文法的基本思路,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可就民法的部分内容选择性进行案例教学。

(二)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式的组织

着名的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外,还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案例教学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在选择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时,应当考量这一内容的难易程度、重要性和以案例方式进行教学的可行性等。目前大多数院校会在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开设民法课程,此时学生对于整个民法体系或不同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是很清晰,因此应当选择难易适中的内容进行案例教学。在期末阶段,则可针对综合性较强或较难理解的内容,设计出案例教学,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于整门课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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