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能从根本上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改进管理上的缺陷,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关键词:隐患;事故;控制措施
中***分类号: B845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2013年6月一段时间内,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痛定思痛,认真反思,本人认为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是隐患的长期存在、累积且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造成的。因此充分认识隐患就是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有关法律规定
2.1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之一“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阐明: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从中可以看出隐患,即,违反相关规定、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预防事故发生就是要消除事故隐患,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危险状态。
3致因理论---海因里希法则
3.1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或“海恩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可怕的是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3.2对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事故,上述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不安全因素或动作在事故发生之前已暴露过许多次,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抓住时机,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许多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3.3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连锁发生的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①人的不安全行为;②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3.4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在起重机的吊荷下停留、不发信号就启动机器、工作时间打闹或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都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防护的传动齿轮、的带电体、或照明不良等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
3.5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隐患存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所有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消除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隐患,从思想认识上、制度落实上、措施执行上、日常监督检查上充分认识隐患的重要性,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4 事故隐患控制措施
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4.1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2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管,全覆盖生产场所。
4.3做好作业场所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形成危险源清单,确定重要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并列入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控内容。对危险源及危险因素要进行公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制定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并加强过程监控。
4.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出现。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作业场所的日常检查、巡查及过程中的监控,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4.5加强重点危险源控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重点监控,挂牌督办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6定期进行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转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4.7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4.8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9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业人员进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结束语
总之,我们要牢固树立科学防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增强“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只要我们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践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及时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克服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预控,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常抓不懈,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就有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