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论文10篇

单位论文篇1

企业文化是无形的,但它对人的影响深远。优秀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的不确定性、施工环境恶劣、高强度的工作和人员的变动可能性大等特点,显现出了企业文化在施工单位发挥出来的重要性,它的特点也注定了施工单位在建设自己企业文化时与其他企业文化不同的特殊性,所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出发建设企业文化,并将企业文化运用于企业建设中,努力克服现有的问题,员工拥有企业文化,可以为企业建设带来很大的动力,首先,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提升员工精神层面的认知,在员工面对施工高难度的工作时有企业文化作为自己的精神指引,可以让员工有具体的奋斗目标,然后才可以为这个具体的目标竭尽全力,所有的员工为企业的共有目标奋斗,才可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当然,企业文化是一种深厚感情的沉淀,员工对自己的企业拥有感情,对企业产生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充满憧憬,才能促使员工将自己的能力充分展现出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实现公司发展的长远目标。所以,施工单位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才能实现企业的发展。

二、施工单位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文化难以推广

施工单位是以承接工程施工项目为目的,以这种方式实现企业的发展。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时候需要物资、财力等方面的投入,这为施工单位建设企业文化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施工单位特殊的建设特点也增加了企业文化建设的难度。除此之外,施工单位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基本是文化水平较低,素质较差的人群,在接受企业文化上有一定难度,企业文化难以传承,也就造成企业文化无法深入人心的局面,增加了企业文化全面推广和建设的难度。

(二)诚信,是是施工单位建设企业文化的核心

诚信是中华五千年累计下来的优良传统,很多企业也把“诚信”二字作为自己企业的文化,也是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不仅是维护企业社会形象的需要,也是企业在发展中遵从市场基本原则的表现。在施工单位这一行业中,不讲诚信,会受到社会的舆论、员工的消极工作态度、市场基本原则的谴责、行业的淘汰等重大影响,这些影响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在施工单位里,承接建筑工程是企业的基本形式,在进行建筑工程实施活动中,施工人员保证工程的质量合格,确保建筑工程的期限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所实施的工程安全检查达标,施工单位保证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这都是施工单位诚信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有很多令人失望的失败建筑,2009年6月27日凌晨上海一座13层在建的住宅楼全部倒塌,造成巨大的损失,被人们戏称为“楼脆脆”。这样的事故还有不少,目前人们对建筑施工单位存在着质疑,这种现状是建筑施工单位面临的艰难困境,施工单位要想破茧重生就必须注重诚信的建设,用诚信重塑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风险让施工单位在建设企业文化时难上加难

风险无处不在,往往不在人们的预料之中,且都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施工单位不同于其他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无处不在,无论哪一步错了,都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对施工人员和建筑工程造成伤害,为了避免灾难的发生,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另一个重心。如何更好的规避风险,是施工单位工作的目标。所以,施工单位在建设企业文化的时候必须考虑风险因素,风险也是施工单位企业文化的一个部分,为了企业的发展,就必须把提高风险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牢记于施工单位中没一个人的心里。

三、加强施工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适应发展采用的最有效方法,每个企业都有适合本企业文化建设的方式,施工单位在建设企业文化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找出适合的途径。

(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参照,所以,建设企业文化就要把适应企业长期生存经营发展的文化写进规章制度里,以此约束领导者和施工单位员工的行为规范,让员工在工作中时刻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同时,进行企业文化的深入贯彻。

(二)施工单位建设企业文化要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

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所以,施工单位相比其他企业更要重视人才的作用,为了企业的发展要激发人才的潜力。施工单位建设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以注重施工人员安全为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出适合施工行业发展的企业文化,才能带动企业的发展。

(三)施工单位要将企业文化和宏观***策相结合

在建设企业文化的时候,要正确处理企业文化和国家宏观***策之间的关系。企业文化的建设不能违背国家宏观***策,建设适应国家宏观***策的企业文化才能算是真正的企业文化,才能为企业的发证引导正确的方向,只有这样的文化才能被企业员工所接受和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四、结束语

单位论文篇2

【关键词】创建文明单位;强化领导;精品工程;企业文化;民主管理

创建文明单位是提高单位的知名度、提升单位综合管理实力和整体文明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理性选择,是实现社会文明的重要途径,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化,不断提高单位干部职工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是全面提高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综合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形象的一项系统工程,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创建意识

为确保创建活动的正常开展,单位要成立由***统一领导、各职能部室班组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并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基层。从上至下层层签订目标建设责任状,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广泛参与的创建氛围。并按照具体活动实施方案,对指标完成情况与单位年终考核相挂钩。

二、结合创先争优,打造精品工程

坚持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在标准化建设中,企业要充分调动广大***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以***员带群众,充分发挥***员的主动性、创造性,推进标准化创新工作。在企业***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及县文明办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学习***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各项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围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全面推广应用“五小”创新成果。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永葆文明建设活力

为促进优秀的企业文化落地生根,公司始终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长效建设,注重特色建设,永葆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创新活动方式方法,强化载体建设,大力弘扬“诚信、责任、创新、奉献”核心价值观。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生活,建立了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廉***文化教育、培训,营造干事、干净的干事环境。同时,聘请专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法律知识讲座,以及思想道德教育讲座、文明礼仪培训等,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以及文明程度,保持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活力。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加强民主管理,紧紧依靠职工办企业是企业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企业要全面实施了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实行大事讨论制度和厂务公开,对职工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帮助一线职工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以及落实职工劳保福利等,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用公开栏、板报、局域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利用节假日组织人员对贫困家庭、离退休职工、职工婚丧嫁娶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帮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高企业的感召力、凝聚力,增强员工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企业还要通过加大投入,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和健康需求,提高职工幸福指数。

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企业要充分发挥广大共青团员的生力***和突击队作用,以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我们元氏县供电公司先后开展了“青春光明行”、“学***日志愿服务活动”、“安全用电进校园”等一系列特色服务活动,共成立13个志愿者服务小分队,深入全县208个村和60多个社区,积极帮助帮扶村实施电力工作建设,提高农村安全稳定用电水平,帮助帮扶村进行环境治理、义务植树等,为村民义务服务,为孤寡老人和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接受客户咨询,充分展示了电力企业青年职工的精神风貌,激发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六、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提高员工文明素质

单位论文篇3

单位犯罪,通常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有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1)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单位要构成单位犯罪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单位。合法单位不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非法单位实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③必须是相对***的单位,即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有***的财产和经费,并进行***核算的单位,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于实践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这是指在符合上述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刑法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所有制等方面所作的限制。具体包括有:一是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二是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三是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四是有的单位犯罪对单位经营的业务范围作了限制。

2、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下面分述之。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备的要素:第一,依法成立;第二,以营利为目的;第三,以股东投资为设立的基础;第四,***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的概念和具备的要素可以把公司与其它单位或组织区别开来。例如,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公司。合伙虽然是共同出资经营的组织,但由于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也不是公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企业

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一切盈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由人和物要素(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组成的经济组织;第二,以营利目的;第三,***和连续地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第四,依法成立。根据不同标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命令成立的,从事社会各种公益活动,拥有***的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其特点是:第一,主要从事以社会利益为目的的具体的社会事业活动;第二,有***的经费和财产,多数事业单位要靠国家财***拨款或自己的事业活动收入,少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于公民或社会组织捐助;第三,多数依照法律或行***命令成立,少数是个人创办。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4)机关

机关是指行使***和国家的领导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治组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机关、国家***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在我国,中国***是执******,它的机关应视为国家机关,如果触犯刑律同样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学联、宗教协会等。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是指单位对于危害社会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1、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界定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位是否具有认识和意志能力;二是单位成员的过失何种情况下归咎为单位的过失。

(1)单位的认识和意志能力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必然涉及认识与意志的因素。那么,单位(法人)是否具备这种认识和意志能力?

法人具有认识和意志能力。理由:第一,法人犯罪的意识具有能动性。法人虽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但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员。法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自然人支配的;第二,决策人员的意志上升到法人意志后,就不是自然人的意识,它成为法人整体对社会的能动反映。法人的意志与法人成员的意志是不能划等号的;第三,法人作为一个系统,在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行为时都是以整体的面目出现的。法人是超个人的社会人格化的主体,法人具有其***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尽管这种认识和意志的形成有赖于法人的成员,也就是说法人的认识和意识能力是通过其成员实现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将法人的认识和意志与法人成员的认识和意志区别开来。我们应当肯定法人是有思想、有人格的社会活动主体,完全具有构成犯罪主观要件的心理前提。转2、单位故意犯罪

所谓单位故意犯罪是指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或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3、单位过失犯罪

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对单位责任的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单位过失犯罪。

三、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同样可以分为单位单独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单独犯罪。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多数情况下采取双罚制,因而在处理单位犯罪时,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往往还要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或者罚金。处罚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存在共同之处,即都表现为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同时又存在明显区别,即处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同时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双罚制),而处罚共同犯罪,则只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以防将共同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当作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二是产生犯意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以两种方式产生,即由单位集体研究然后产生犯意,或者是由负责人员直接决定产生犯意。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几个人聚在一起不分主次地进行商议然后产生共同犯意,也可以是由明显的首要分子在产生犯意后再将其犯意传达给其他人从而形成共同犯意,还可以是一个有犯意者唆使一个或几个无犯意者产生犯意从而形成共同犯意。

三是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四是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五是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六是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七是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五、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只处罚单位。刑法学者何秉松指出:无论是两罚还是单罚,也无论是单罚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只处罚法人或只处罚自然人),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主体,即直接实施犯罪的人,而绝非其他没有犯罪的人,这里不存在任何替代他人受罚或把刑罚转移他人的情况。因此,把单罚制称之为代罚制或转嫁制是不正确的。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代罚制或转嫁制的称法虽然形象,但却给人一种“代人受罚”的感觉,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易生误解。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

多数人认为双罚制比单罚制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主体,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把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个人。另一方面,单位毕竟是自然人的组合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自己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这种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给单位;第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犯罪是以单位形式实施的,但是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据此,刑法规定少量单罚制是可以的。这种情况如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情况下实行双罚制。

1、对单位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就一个刑种即罚金。有的国家对单位犯罪刑罚的规定并不仅有罚金一种。如《法国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规定得十分具体全面。对单位判处的刑罚除罚金刑以外,还规定了解散、禁止从事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逐出公共市场、禁止向公众募款、禁止签发支票、没收用于犯罪和犯罪产生的财产、公告或传播宣告的判决等10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单位判处的罚金,采取的是无限额罚金制。为何未规定罚金数额,主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模、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各不相同。

2、对单位成员的处罚

在双罚制中,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既包括罚金也包括自由刑,主要是自由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的轻重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二是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关于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三)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单位论文篇4

一、法定机构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

法定机构是指根据立法机构通过的专门法律或一部法律的某些条款而设立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由法律规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营机构。目前,部分地方已经率先运用地方立法权,吸取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制度和香港、新加坡的法定机构制度,起草法定机构条例,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部分内容。

法定机构制度是彻底解决“***事分开”问题的手段。在法定机构制度下,***府与作为法定机构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法设定,即“***-事关系”法定化,确定“***-事关系”的基础不再是行***机关的意志而是法律。任何法定机构的设立,或该机构新职能和新任务的产生,都需以特别立法为依据,***府对事业单位的支持、指导和监控也必须以特定立法为依据。法定机构根据立法有充分的管理、人事聘用和财***自,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具有相对***性。

由此可见,法定机构制度的实施,将实现事业单位由行***管理向法治管理的转变。建立法定机构制度,应首先考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中的权力制衡和信息分配。

与传统的事业单位受“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统治型”机制不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是一种权力相互制衡关系,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框架下,以保护社会公众和***府投资利益为核心的一套权力制衡安排和约束激励机制。信息的分配决定权力的实际分配。法人治理要求权力制衡,就势必要求信息的分配合理,减少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比,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中信息不对称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两点:第一,事业单位以服务公众利益为主要目标,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基本运作而非营利,缺乏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市场测试机制。企业法人可以直接从消费群体中获得反馈信息,而事业单位法人的消费者往往或者不是缔约的对方,或者由于提供的服务通常是低廉的,或者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本身具有垄断性,从而使事业单位之间往往忽视了解竞争对方的服务内容、质量及其价格等信息,也就难以准确地把握自己的生产函数,竞争无形中受到限制,市场均衡价格必然受到扭曲,而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却难以对其业绩做简单的定量评价。第二,在事业单位外部,消费者和公众不具备定性评价监测所必须的技术知识和能力。专业性越强的服务,在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的信息越不对称。以公共医疗服务为例,医务人员掌握专门的专业技能,真正的决定权在服务的提供者手中,多数情况下患者只是被动地接受。

作为法人治理组织框架的核心,理事会确定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中,理事会制度的设计必须围绕消除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成本,其重点应着眼于制衡***府部门利益和约束事业单位行***首长的权力。笔者主张建立多***府部门代表参与的“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以此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二、多***府部门代表参与的

“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

作为“管办分离”改革后事业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理应成为事业单位连接***府关系的桥梁。

(一)采取多***府部门代表参与的“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重建***府与事业单位关系

首先,建立“主管级事业单位”,即按照行业分类(如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形成规模化的事业单位集群,并新设一事业单位取代原“行***主管部门”职能,对规模化的事业单位集群进行统一管理。原各事业单位的行***主管部门中“办事业”的职权和人员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由该新设事业单位接收,实现“主管部门”及相关权力(利)和义务由***府部门向该新的事业单位,即“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转移的目标。由此形成“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两级事业单位”模式。

其次,在“主管级事业单位”中,建立多***府部门代表参与的理事会制度,作为上述两种重要权力的平衡机制。所谓“多***府部门代表参与”,是指各理事为各相关***府职能部门的分管官员,其理事身份由***府任命,使其理事行为成为一种公务行为。理事会提名包括行***首长和财务负责人在内的经营管理者,报***府审核任命。行***首长和财务负责人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对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具有经营管理权,向理事会汇报经营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这种多***府部门代表参与的“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设置的好处在于:

1.改变了“办事业”的主体,改变“各自为事”、“事出多门”局面。我国事业单位效率低下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各个行***部门均有设置事业单位,形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事”、“事出多门”局面,导致对事业单位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不清,职权边界不明,权力交叉和权力虚位并存,越位与缺位并存,而公共事业资源配置与利用的社会化原则又要求事业单位改革必须打破国家公共事业资源的行***化分割与部门或单位所有制,调整和配置各类事业资源,提高各类事业资源的利用效率。笔者提出的建立“主管级事业单位”,就是改变了“办事业”的主体,为事业单位所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创新提供替代性组织基础。一方面,打断了原来事业单位与其“行***主管部门”之间的隶属联系,将“办事业”的主体改为一个不具备行***权力的事业单位;另一方面,通过在“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中派驻代表,***府仍维持其作为出资者的间接控制权和作为行***部门的监管权力,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目标的实现。

2.解决了在“管办分离”后,重建“***-事关系”和***治支持问题

“管办分离”前,非主管行***部门对某事业单位的认同决定于其对该事业单位“上级主管行***部门”的认同,换言之,兄弟行***单位之间互相的认同延及作为行***单位“下级”的事业单位。在“管办分离”后,事业单位脱离了原“行***主管部门”的“主管”,但也丧失了原先通过“主管部门”与兄弟行***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其与各***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变得***而直接,其正当性和***治支持问题便显得脆弱。然而,事业单位毕竟是国家创办的从事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共性”和“***府性”是其重要的特性。不论事业单位如何改制,都不可能(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是“非***府”的。我们不能将它们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提并论,甚至也不能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自发成长起来的非营利组织相提并论。因此,“管办分离”后,以何种模式重建“***-事关系”一直是事业单位改革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由各***府部门委派代表形成理事会的形式填补了原来单一“行***主管部门”脱离后形成的权威真空,可重建***府-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渠道,使事业单位取得***府行***部门的信任和公众的认同。同时,“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两级事业单位”模式使***府各部门代表可以集中关注“事业单位集群”中的整体性问题。

3.多***府部门的平等参与能保证事业单位的***性。“多***府部门平等参与”的格局改变了“管办分离”前事业单位只受单一主管行***部门特别“管束”和特别“呵护”的局面。这种理事会模式代表各***府部门的多种意志和利益倾向,“主管级事业单位”本身的权力得到合理控制,而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管也更加全面和深入。与此相比,在“管办分离”前,“主管部门”要么一管到底,事业单位完全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庸;要么“放权过度”,一些主要提供社会公益的事业单位过度市场化,其强烈的创收动机不受制约,忽视甚至背离、损害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实行“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所体现的多***府部门代表性将改变原“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权力格局,使事业单位在各***府部门权力制衡中保持***性。

(二)“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的例外

“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双事业单位”模式可以适用于义务教育和公办医疗等具有基本公共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群”。但对于某些服务性质比较特殊、不适宜与其他事业单位归为同类的事业单位(如公办大学等,以下称“直属事业单位”),则可采取多***府部门代表参与的理事会治理模式,但该单位无下辖事业单位。

按照上述两个层次的解决方案,今后的事业单位可分为三类:“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级事业单位”下辖大量“下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以下不得再设立其他事业单位;数量受严格控制的“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与“主管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同,但无下辖事业单位。对“主管级事业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都应采取“多***府部门代表决策型”的理事会模式。

(三)“下属事业单位”的理事会模式

在“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双事业单位”模式中,“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理事会,该理事会的功能设定应定位于咨询、监督制衡和反映公众利益。该“咨询型理事会”具有三个功能:第一,用其专长参与该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第二,对该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层的权力进行制衡,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的判断,保证“主管级事业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行使控制权所必需的信息能力,防止“下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对信息的筛选、删减和不当增加;第三,体现公众对“下属事业单位”服务的关注,维护“下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目标。与其功能相称,“下属事业单位”理事会成员以四方人员构成为适宜:“主管级事业单位”派出代表、“下属事业单位”行***首长、服务对象代表(如工会代表、商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团体代表和社区基层组织代表等)和***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士。其中选任服务对象代表和***专业人士等公众利益代表(可总称为“社会理事”或“外部理事”)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推荐提名,由***府或“主管级事业单位”任命。

三、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中职工的地位

防止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层在理事会成员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信息隔断,建立理事会与职工之间的垂直交流机制,是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中落实制衡原则的应有之义。在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中,应建立两种机制,解决信息分配问题:

(一)建立员工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直接的纵向交流机制

员工与理事会成员建立直接的垂直交流机制通常表现为员工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并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这个机制的关键是员工代表的产生办法。理事会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员工代表的产生不受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

(二)建立员工之间直接的横向交流机制,并与理事会会议议题衔接

单位论文篇5

毋庸置疑,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的“特色”和“优势”是系统。对于广播电视大学而言,系统是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电大、省级电大、直属学院、地市级电大分校(工作站)、县级电大工作站和教学点共同组成,采用“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电大系统对促进我国远程开放教育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广播电视大学当前必须面对远程开放教育领域的一些新问题。比如,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网校审批权下放,无疑会深刻影响到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格局和办学模式;大规模开放***课程(MOOCs)的持续升温,给电大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立继续教育质量保障和认证制度,无疑会对电大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知度带来压力。目前,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基层单位的发展极不平衡,发展实力差异性较大,办学基本能力严重分化。整体来看,基层单位实体化建设滞后,信息化等远程教育能力建设还比较薄弱,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等水平不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教育领域改革深入进行,地方教育资源不断实现整合,电大系统结构发生了变化,一些基层电大合并到其他教育机构,导致系统内各基层单位的办学格局多元,组织模式多样,对系统的认识和关注点不同,影响了电大系统的办学成效。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基层单位面对转型发展至今还无所适从。为此,本文试***围绕内涵建设,探索基层单位转型升级的路径,旨在有效地促进系统建设平衡发展,推动电大系统硬实力和软实力同步提升。

二、广播电视大学基层单位转型升级的路径

1.全面增强实体化建设能力

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系统办学,转型升级必须着眼于全面提升涵盖主体资格、办学场地、基础设施、师资队伍、技术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基层单位的实体化办学承载力。广播电视大学经过30多年发展,办学实体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基层单位实体化建设参差不齐的现状不容忽视。比如,有的基层单位多年没有引进教师;有些单位没有自己的上课和考试场所;有些单位不具有电大机构的法人资格等等。加强基层单位实体化建设刻不容缓。基层单位应规范办学主体的资格,着眼于全面适应开放大学办学需要,加强或改善软硬件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教育管理和办学水准。在省级电大统筹指导下实施“实体化建设达标”工作,各基层单位取得当地***府或行业主管机构赋予的法人资格,有依法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满足办学需要的人员编制,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的办公、教学等办学场地,有满足远程教学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施,有***的运行正常的单位网站,有完善的用于开展教学支持服务的设施设备,形成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以此增强教学基本能力,增强办学承载力,夯实办学基础,形成稳定的办学规模。

2.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提高办学质量、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是最基础的任务。教育的本质功能是培养人,如果在办学过程中质量意识不强,教学过程管理不严,教育的本质功能就会被功利化。单一的提高学历的教育需求是较易满足的,而在学习过程中给予学习者良好的教学体验,满足其多样化学习需求,帮助其提升综合能力,才是远程教育者的职责所在。这就要求远程教育必须建立系统性的质量标准,推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电大基层单位要坚持内涵式发展道路,明确“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强化特色,培育高显示度”的思路,加大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督导检查,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追踪评价,建立内外部相结合的教育质量反馈机制。要发挥校外专家、学术委员会对教学标准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控的作用,为各个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把关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评审。全面落实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声誉。

3.打造对接区域发展战略的特色专业

电大系统为适应区域产业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需要依托学校的专业体系建设。广播电视大学向开放大学转型的关键是特色,办学特色是大学适应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准确把握大学办学特色的内涵,才能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特色专业是体现办学特色的有力支撑,要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链对应用型技能人才的需求和国家职业资格要求,形成一批对接区域功能定位的特色专业,开发一批职业性的特色培训项目,更好地对接职业发展需求。基层单位要重点建设几个特色或优势专业,围绕这样的专业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可以将关联专业组织为专业群进行统筹管理,逐步提高特色或优势专业的集中度。比如,行业学院在开设的专业中,体现行业背景的专业的学生数应占到在校生人数的50%以上,而不宜随意开设专业违背行业学院建设的初衷。对于办学条件较好的基层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传统专业,探索开展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的对接认证。

4.加强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基层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师资队伍老龄化趋势严重,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双师型教师缺乏,用人机制不合理,竞争机制和奖励机制不健全等。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育合格的人才,必须建设一支在教学研究、课程开发、教学设计、***教学等方面结构合理、业务过硬、特色鲜明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虽然基层单位办学实行师资专兼结合,“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是,专职教师也应有数量要求以保证学校正常开展专业建设。基层单位要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学习方式的转变,改革教师聘任制度和评价方法,引导教师专业化发展,支撑教育教学改革和特色专业建设。要将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使教学活动充满活力,与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5.整合优质资源加强开放合作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内部资源都是有限的。对于基层单位而言,更是面临教学资源适应性不强,教学资源共享不足,教学管理缺乏科学性等现实问题。广播电视大学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转型升级必须转变思路,通过对原有的资源进行重新布局,以及获取其他外部资源,实现办学体系的多元化发展。这是因为,对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进行认真考察,不难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哪一个远程教育系统,都存在着多渠道、多层面的特征。基层单位通过走“开放合作”的道路,从夯实办学基础、构建终身教育大平台的前提出发,注重特色培育,先行先试,探索***府主管、学校主体、社会参与、自主办学的新体制,形成覆盖所在区域的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网络,才能从终端和市场等多方面获取发展的机会和潜力。当前,基层单位尤其应注重探索构建新型办学体系,通过开放合作共建行业和区域紧缺的相关专业,共建共享资源,不断增强办学特色,形成竞争优势。

6.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2012年3月***颁布了《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的教育信息化蓝***。《规划》在总体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形成与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这给各级各类教育指引了发展方向。对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领域而言,更应将教育信息技术作为学校核心竞争力来打造。教育信息化体系并非单纯的基础设施概念,更是有关能力体系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硬件基础设施,还包括应用软件系统、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人才队伍、保障制度。基层单位首先必须具备足量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及网络等信息化条件,才能将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需要将思路从“以硬件为中心”转变到“以解决实际问题应用和促进人的发展为核心”上来。一是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思想观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深度融合,切实转变把信息技术仅作为教学辅助手段的认识;二是要深入探索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模式,推动新媒体、新技术的集成以及在教育教学中的推广应用,整合、建设一批特色课程资源,完善学习支持服务;三是要推进学习模式改革,探索开放灵活的线上及线下学习活动、多种学习方式综合应用的有效途径,营造与网络时代相适应、与新型学习模式相匹配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7.推动教育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教育的融合发展具有强大的活力,远程开放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融合具有广阔前景。远程开放教育以其灵活的传播方式,为继续教育的开展方式、提高各种入学机会的策略、构筑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便利。远程开放教育并不是简单地用“开放式”教育形式代替普通教育形式,而是通过“开放融合”职业教育满足受教育者的主体需求,同时加强和改进人才培养的价值属性建设。基层单位转型升级必须融合远程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和单位自身特色的转型发展道路。一是根据人才培养的类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构建与普通高中教育、中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二是整合优质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探索与中等职业教育一体化的合作办学机制;三是探索省级电大、基层单位共同推进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合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四是积极主动与地方***府、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项目,促进非学历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的沟通衔接;五是以非学历继续教育为切入点,合作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六是在省级电大学习成果认证与转换的框架下,积极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试点。

8.努力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多年来办学“重心下沉”,植根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是它与普通高校“错位发展”的最大特色所在。在向开放大学转型发展中,基层电大要面向区域发展战略及定位,办学要与产业升级相匹配,与行业企业、产业园区等合作,努力拓展办学空间和社会服务空间。举办学历教育要直接融入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非学历教育要以技术服务、对口支援和社会培训为主要类型,建立适应非学历教育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功能多维拓展向社会延伸;开展社区教育要尽量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广泛开展科技、文化、生活等知识普及培训活动。只有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把优质教育资源送进社区,送到边远山区,送到百姓身边,才能塑造出教育品牌,赢得办学的社会声誉,有力促进电大教育转型发展。

三、结语

单位论文篇6

1.1对套用单位进行审核

1.1.1对直接套用定额的单价进行审核最初应当注意一定要使项目的名称及内容都和设计***的要求标准一致化,其中包括构件的名称、强度的等级和断面的形式等等。再就是确定该工程是否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这包括沥青卷材的防水层,沥青的隔气层下方的冷底子油,以及块料面层下的找平层等。在一些按照额定的预算项目中,这样的情况较为常见,尤其在该项目的总包及分包都与此项目有联系时,一般会出现工程量重复的现象。此外还包括,判定定量的主材的价格的套用合理否,以及有最高的限价材料定数额的套用规范等等。

1.1.2对换算的定量单价进行审核按照上述的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该清楚允许进行换算的内容是指定量的材料方面、人工方面或者是机械方面当中的部分还是全部,以及进行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得当,换算选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会影响单价的准确度。

1.1.3对补充的定额进行审核这方面主要是对编制的方法及依据的正确性进行检查,还包括材料的预算价格、机械台班的单价和人工工日等的合理性。

1.2对工程量进行审核

预结算审核过程中最为繁琐的环节之一就属工程量的计算了。工程量的计算会直接对预结算的准确度产生影响,是进行预结算关键依据。对工程量的计算表项中每一个工程量都要对照***纸进行核对,查看签证以及工程的修改通知是否相符,对不太明白的地方要向现场的代表进行咨询,也可在必要的情况下到现场进行核查。

1.2.1口径要一致***纸上的工程项目要和计量规则上所规定的对应的工程项目保持一致。工程量的计算要求必须对***纸熟悉,还要对计量的规则中各个工程项目的范围以及内容熟悉。

1.2.2计算工程量的规则在对工程量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要求其内容不能出现漏算、重算,甚至是错算的现象。李金莹大庆石化建设公司

1.2.3计量的单位确定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单位是否与所套用的定量的单位保持一致,甚至要考虑小数点的位数正确与否,因为这些很小的误差,可能会造成成倍数改变的现象。

1.2.4累计计算施工单位经常会出现最终累计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而为了使结算的数值不是太大而造成错误,施工单位可能会将总数减小来避免错误。

1.2.5工程量计算的误差误差种类有两种:负误差和正误差。负误差是出现在完全按照理论的尺码对工程量进行计算。而正误差则出现在土方的实际的开挖的深度要比设计室外的自然的地面到槽底的深度小,计算的时候要按照***纸进行计算;钢筋的计算时经常不加保护层;墙体中的过梁和圈梁占据的空间重合等。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量的审核来说,熟悉工程量计算的规范十分重要的。

1.3对取费进行审核

要按照当地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部门所颁布的规章制度,并依据有关文件,例如合同和招标投标书等,确定取费的费率。在审核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取费文件的有效性,以及取费表与工程性质相符与否,费率计算的正确性。

2、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

2.1重点审核方法。要抓住工程预结算过程中的重点是重点审核的关键。这个方法是有针对的,一般将工程量较大且费用较高的各项工程的工程量看做审核的重点对象。例如砖石工程、门窗墙体的工程、混凝土工程等。高层建筑结构更要关注内部和外部工程量的审核。

2.2全面审核方法。该方法要按施工***纸的规定,同时兼顾施工组织的设计、承包的合同以及协议等,全面对工程的数量以及相关费用经血审核。此方法往往适合初学者对施工***预算进行审核;一些投资较少的项目。

2.3比较审核的方法。此方法是依据总结预结算的相关资料,而分析得出同类型的工程造价的规律,分析出在结构的形式、用途、地区各方面不同的工程造价,以及材料消耗的数据。进而将这些数据与待审核的对象进行对比分析,从其中分析出不符条件的子项目工程,并对这些子项目进行重点的审查,对其差异性大的原因进行分析。

2.4分组计算的审核方法。此方法是将预结算的相关子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利用同一组的一个数据,对分项的工程量进行审查的方法。此方法是先把这些项工程按照一定联系进行分组,考虑同一组中分项工程中相近的计算基数的关联,对一个分项的工程数量进行审查,进而对同组的各分项工程量的准确度进行判断。

2.5筛选方法。此方法属于统筹法,将各分部分项工程相对于每个单位面积上的工程量及价格基数,总结为工程量和价格及用工三个基本数值表。当遇到审查的预算的标准不同于该基本值所对应的标准时,就要调整。这个方法较为简单,易于掌握和审查,易发现问题,可是其对差错问题的处理有待审查。

3、结语

单位论文篇7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等弊端。 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除关注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之外,还应考虑单位的目标、业务范围、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制度方面的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单位的真实意志,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现实中所发生的单位犯罪。 「英文摘要In China,the corporate crime,generally,refers to a harmfulcommitment that is determi ned and carried out by the board ofdirectors or leaders of the corporation.It is difficult,howev er,to differ this concept,corporate crime,from that of employee‘scrime.Furthermore,this definiti on can neither indicate the rangeof corporate crimes,nor reflec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isco mmitment.In addition,this concept also cannot be used todescrib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 ion in the modern society.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apart from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leader of the corporation,when we conside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of corporate crime,we also must take the other elements intoour account,i.e.,the policy,rule and aims of the corporation. 「关 键 词单位犯罪/单位意志/刑事责任Corporate crime/Corporate will/Criminal liability 「正 文 中***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07(2001)04-0065-(8) 在单位犯罪的研究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即单位到底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对其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历来是单位犯罪研究中的难题。在坚持后一种见解的场合,通常主张应以单位组成人员为中介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而在坚持前一种见解的场合,便主张不应以单位内自然人行为人为中介而应根据单位自身特征直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在我国,虽然刑法理论上主张单位犯罪是单位自身的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当然是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但是,就目前一般所主张的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看,仍然是以单位内自然人行为人为中介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现行刑法虽然明确否定了以前的多个刑法草案以及学术界多数人所主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的主张,而代之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30条),但是,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探讨及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来看,仍然是以“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的(注:另外,虽然通说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认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在单位犯罪特征的分析上,仍然认为,这种犯罪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以上情况,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194页。)。(P 177)笔者认为,这种仅将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自身犯罪,并以此为基础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见解不符合现代社会中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概括出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相反地,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自身的业务范围、组织结构、规则制度等客观特征来考虑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以下从这一角度出发,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一、通行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弊端 我们认为,以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包括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行为和意志为基础来判断单位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这种认识方法之中具有以下弊端: 首先,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的确,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机关成员是代表单位发言、行动的人,将他们的行为理解为单位自身的行为是最符合单位活动的实际情况的,因此,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将按他们的决定所实施的犯罪理解为单位自身的犯罪,是有其道理的。但是,如果仅将这种由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所决定实施的犯罪看作为单位犯罪,而将此之外的情况作为自然人犯罪的话,那么,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个人犯罪有什么区别呢?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正如单位犯罪否定论所言,“经法人机关决策实行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以法人名义实施的,似乎是法人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由于法人不具备主观要件,自然也不会有受犯罪主观要件支配而实施的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即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法人机关成员的犯罪心理支配而实施的。”单位既然完全没有自己的意志可言,完全听命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操纵,就像是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手中的一个道具一样,当然就不存在所谓单位犯罪了。另外,按照这种观点,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那么,单位犯罪的范围是应该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单位领导人为了单位的利益,经过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都应该看成是单位自身的决定和行为;而且,作为预防单位犯罪的最佳对策,应当是处罚单位代表或机关的自然人,因为,只要让他们不产生犯罪的念头就够了,而没有必要特地处罚单位。但是,这些推论显然和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相悖。 其次,上述理解有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之虞。按照上述理解,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的决定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因此,只要是按照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全体成员的决定而实行的违反刑法、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即便该行为是完全背离单位的宗旨或业务范围,或违反单位的有关防止违法行为***策的行为,也仍将该行为转嫁给单位自身,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这明显是在不当地扩大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当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按照单位的既定规则或***策展开业务活动时,即便引起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结果,构成犯罪,但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和该犯罪行为有关,单位就可以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显然是在不当地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其结果,客观上只会鼓励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实施某些个人犯罪,或疏于对手下的一般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再次,上述理解也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在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除了由单位代表机关或机关成员亲自组织、策划、实施的犯罪类型之外,还有另外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从事单位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单位代表或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从业人员的犯罪活动。尽管如此,但我们认为,单位仍得承担刑事责任。其负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没有尽到应尽的防止手下的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注意义务;另一种,是由于单位自身的原因而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单位自身的目标定得过高,只能以不合法的手段才能实现,或者单位自身的运营机制中存在诱导、鼓励或默许单位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的倾向因而导致单位从业人员所实施的犯罪现象(注:但是,这种所谓单位自身结构导致单位成员犯罪的情况也仅是从现象上来观察的结果,而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也仍然是个人。因为,既然单位由于其自身结构的不合理而导致了单位成员的犯罪,那么,单位组成人员就应该有义务和责任改革该不合理的结构和制度,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但是,单位中对单位事务负有全盘监督责任的领导人员在发现了某种迹象或已现实地发生了某种违法行为之后,却疏于采取措施,以至仍然出现由于单位自身缺陷而导致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时,就不能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单位自身的原因了,而应归结为单位的领导人员的过失。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追究单位中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现代社会中,在企业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中,单位代表或机关主动决定或讨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情况比较少见,而比较常见的则是后两种情况。现代西方学者认为,之所以不采用处罚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个人抑制模式,而应当采用通过对单位组织体的意思决定过程施加影响来抑制单位成员犯罪的组织体抑制模式,处罚单位自身,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P686)另外,现代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企业活动往往是由在复杂的组织构造中工作的众多的自然人所承担的,每一个自然人,对于企业活动的全局并没有充分的理解,只是对于自己所从事的那一部分工作有了解而已。因此,在许多场合下,单个的自然人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由于企业活动而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显然不能由某一个自然人来负责,而只能追究企业等单位自身的责任。当然,从这种企业等单位自身的制度缺陷或恶劣的企业文化氛围中,或许能找到追究对本次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根据。 最后,上述理解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由于拥有复杂的***策决定程序,业务实施责任分散,因此,单位代表或机关往往并不直接干预具体的业务,而是授权给各个职能部门,由他们具体操作实施,所以即便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实施或引起了违法犯罪行为,也常常会因为难以认定这些行为和单位上层人员之间的关系而被作为个人犯罪处理。相反,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由于单位代表人的权限比较集中,常常参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的具体策划和实施,因此,在这种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场合,因为比较容易确定其代表人员同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往往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这样,结局便是,同样是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在大型企业中,因为难以确定该行为和企业代表机关之间具有直接联系,所以常常被看作为个人犯罪,对该直接行为人进行处罚;相反,在中小企业中,因为比较容易确定该行为与企业机关成员之间联系,所以往往被作为单位犯罪而追究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客观上造成单位因其规模不同而在是否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上也不同的不平等结果。 之所以出现将单位犯罪看作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的单位犯罪或者说单位犯罪论的研究中,虽说在形式上将单位看作是与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相***的主体,但实际上仍然是将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附属物,而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情况对于单位中的自然人作出某种决定时,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即我们现行的单位犯罪论几乎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特征在单位犯罪的发生机制中的作用。实际上,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的自然人的某个决定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中存在某种缺陷而导致的。这种情况,往往由于和单位领导人的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只能作为自然人的犯罪而追究自然人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或作为意外事件而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这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上的缺陷而引起的重大灾害,如果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或仅仅只追究自然人行为人本人的刑事责任的话,则不仅无法满足一般人的处罚感情,而且,对于出事单位本身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触动。因此,按照现行的单位犯罪理论,将单位犯罪仅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场合,无法处罚某些真正值得处罚的单位犯罪。 历来的见解认为,单位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设立的法律上的存在,其自身并不能实施刑 法上以自然人为主体而设计的犯罪。理论上所谓的单位犯罪不过是基于视为单位头脑的单位中枢机构的自然人的意思而实施的危害行为而已。但是,正如美国的法人犯罪论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法人并不是单纯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会通过一定方法,在制定正式规则的同时,还会用增加报酬、晋升职称或官职等巧妙刺激自然人的目标。(P83-85)换句话说,单位是具有远在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总和之上的影响力和复杂性(complexity)的社会组织体。这种行为主体,在许多场合下,会成为导致其构成人员的自然人犯罪的原因(注:在我国,有些研究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具体内容可参见谢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而且,单位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之所以远大于一般人所造成的危害,其原因也在于此。因此,处罚单位犯罪,不考虑这种由于单位自身的原因而引起其构成人员犯罪的情况,仅只考虑将单位代表或机关的意志和行为转嫁给单位自身的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单位刑事责任论的提倡 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近年来,国外便出现了从与具体的行为人的行为相***的单位行为、意思中考虑单位责任的见解。这些见解与传统的将个人责任转嫁给单位并以此为基础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方法不同,而是试***从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本质或者说独自存在的复杂特征中探求对单位进行谴责的根据。在此,单位犯罪前后单位自身的对应措施,根据单位的***策、规则、结构、议事程序、历史传统等形成的单位文化,以及单位的为防止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制度可组织性的措施以及使这些措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配套措施等便成为判断单位是否具有纵容、鼓励、默许单位成员犯罪,或单位是否履行了其防止、监督其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指标。这些见解,尽管在各个学者那里,关注的重点和叙述不尽一致,但是,在关注单位作为组织体的性质,从单位的***策、结构、规模、***策或目的、业务内容等各种具体情况,并由此判断单位是否具有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力求和传统的刑事责任观念相协调一点上则是一致的。因此,即便在现行的刑事责任理论的体系之下,这种从单位自身特征出发,追究单位自身的观念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考虑的。 但问题是,现实社会中的单位毕竟是由人所组成的团体,尽管它可以左右其组成人员的意志和行为,但它毕竟必须通过自然人来形成其现实的意志并展开活动。因此,完全脱离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否能够存在,存在疑问。 在日本,藤木英雄博士曾试***从撇开自然人的单位自身的行为中来考察单位的刑事责任。他以“个人的加害行为是基于单位的意思决定而实施的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可以对法人做出该种意思决定进行谴责”为前提,认为,对于过失犯,因为是以违反注意义务为其本质的,所以在观念上可以赋予单位作为组织体的义务; 当单位组织体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时,便能认可单位的过失。这种见解,在直接考察单位自身的意思及基于该意思的行为方面,可以看成是组织体的单位责任论。持类似见解的板仓宏教授也以“即便在进入法律评价之前,也能具有作为企业组织体的意思形成;对于这种集团性的意思形成,也可以进行社会伦理性的意思谴责”为前提,主张从单位代表到最底层的从业人员的所有的成员行为,只要客观上具有业务关联性,就都可以看作为单位自身行为的企业组织体责任论。(P23)这种见解认为,即便在不能确定到底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单个的行为人也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或过失的场合,只要能证明单位活动在客观上具有失误,那么就能肯定单位的过失责任。因此,可以说,这种学说也是主张单位自身的犯罪行为的见解。 但是,对于上述见解,批判意见认为,它给单位科处绝对责任,违反了责任主义。但实际上,藤木博士和板仓教授的见解也是要求单位必须违反了客观的注意的义务,因此,应当说,他们的见解并不是主张只要有从业人员的违反行为,就一定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意义上的绝对责任。但是,藤木博士和板仓教授都强调自己学说的长处是,即使没有特定具体的行为人也能对单位予以处罚,这就确实会让人怀疑,该学说实际上不是在主张对单位科处绝对责任吗?因为,在从业人员具有违反行为的场合,单 位具有怎样的过失?该过失和违反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些情况,如果不能特定谁以什么样的形态实施了违反行为的话,通常应是无法判断的。因此,无视上述具体问题的客观注意义务违反的见解,在结局上,不能不让人产生只要发生了违法行为就得负结果责任之嫌的感觉。但是,这种藤木、板仓说的缺点,并不能抹杀其试***建立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的理念的妥当之处。所需要做的是,以与责任主义相调和的形式重构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体系出发,在考虑单位固有责任的场合,也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单位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两方面来进行考虑。 首先,单位必须实施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但是,单位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不论是单位代表或机关的组成人员还是最底层的从业人员——所实施的。因为,单位自身并不能像自然人那样活动;自然人行为人的行为若没有引起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的话,则在客观上无法判断该单位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行为具有既属其个人行为的一面又有属单位业务行为的一面的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判断单位组成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单位组成人员自身的行为还是单位自身的行为便成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从该行为是否和单位自身的业务相关的方面来进行考察。 所谓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和单位自身的业务相关,是指单位组成人员所实施的某种违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该组成人员的职务或职责范围之内的行为。在单位组织体之内,单位的业务被具体划分为每个组成人员的职责和职务,即个人的职务或职责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反过来说,单位的业务是单位组成人员的职务、职责的集大成。因此,只要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或职责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就肯定该行为是单位业务行为的一部分,即具有业务关联性。职务、职责的范围,一般是根据单位的内部规定及雇佣合同来划定的,但是,单位或行业内的习惯或一般做法也是判断职务、职责范围的标准之一。单位组成人员的某种违反行为,如果不是和自己的职务、职责有关的行为,就不能看作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出租车公司的雇员在驾驶出租车揽活的途中,发现自己的仇人,便有意将其撞死,这种行为显然和出租汽车公司的业务活动无关。 单位组成人员所实施的某种违反行为只要是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为,就可以在形式上将其看作为单位自身的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讲,传统的将单位的代表人员、中间管理人员和最基层的从业人员分开,仅将其中部分人的行为看作为单位自身的行为,而将另外一部分人的行为不视为单位行为的做法,是人为地将单位整体加以分割,不符合单位组织体犯罪的实际情况的。但是,仅有单位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并不能马上就肯定该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组成人员和单位自身毕竟是两个***的主体,尽管单位组成人员的某种行为是在单位的有关业务范围之内实施的,但该行为有可能是出于该组成人员自身独断专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还得判断该单位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是单位组织体自身意志的真实反映。这样,便有了以下的要件。 其次,该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体现,它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实质要件。关于单位自身意志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上所作出的决定。因为单位机关是单位的意思形成机关,他们通过一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当然是单位的最直接体现。但必须注意的是,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是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上,在其职责权限之内所作出的,否则就不能视为单位自身的意志,因为,单位的人格,在本质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只有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才能存在;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策、激励机制等。之所以将这些情况也作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因为考虑到现代社会中的单位,不单纯是财产或自然人的集合,而是超出这些人或物之外的,具有自己独特人格的组织体,而单位***策、结构、规章制度等恰是单位人格的具体体现之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社 会中,单位领导明目张胆地组织、策划、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制定***策、方针,确定单位目标等方式来间接地鼓励或刺激手下人员实施犯罪;或者单位作为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者和利益责任的归属者,本来具有督促其从业人员不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义务,单位是否履行了这种义务,根据其是否制定有防止违反行为的措施可以判断出来。因此,在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时,不考虑作为单位自身的人格体现的单位构造、目标、规章制度等各种具体情况,显然是不全面的。 在从单位的主观意志方面来探索对单位进行伦理谴责的根据时,也应当以现行刑法中有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理念为判断基准进行分析(注:我国目前有关刑事责任的通说认为,由于人具有意志自由的能动作用,就使得国家能够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且依据人们所选择和决定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标准,来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本应选择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但却选择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或者本来能够避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但却没有避免,这便使行为人被国家认定为犯罪人,受到否定的评价即谴责。因此,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首先在于犯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犯罪行为。以上内容,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即作为对单位进行刑事谴责的根据应当是单位尽管可以采取防止、监督其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措施,但却没有采取,因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只有在这种场合下,才能对单位进行刑事谴责。但是,正如国外学者所指出的,和与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场合所不同的是,在自然人的场合,意***实施行为的主体和形成反对动机,打消实施该行为念头的主体,当然是一致的。与此相对,在单位的场合,在内部对自然人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视、制止的机制,不仅存在于该单位的组成人员的内心,而且从单位的制度性的防止犯罪措施中也能体现出来。(P686) 那么,该如何判断单位没有采取防止、监督单位组成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呢?在这一问题上,可以从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制度性的、对单位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防治措施方面来判断。在单位的制度性的防止犯罪措施的内容上,可以参考日本下级法院在“两罚规定”的适用中,判断业务主是否尽到了其监督义务时所采用的标准,即以是否具有“为防止、监督违反行为而采取的制度性或组织性的措施,和为使该组织性措施有效发挥作用而采用的督促、监督措施”为内容(注:参见日本高松高判昭和46.11.9,载于《附***{***}》第275号,第291页以下,即,“所谓事业主为防止违反行为所必要的措施是指,为防止该违反所采取的客观必要的措施,因此,事业主所采取的一般的、抽象的防止违反行为的注意和警告尚不够,它应当是指足以有效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采取了)与上述相当的具体措施,应当以单位的机构、组成为主,根据该单位的事业种类、性质以及事业运营事情等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这样,便可以在现行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之下,建立起以综合考虑了以下单位自身特征为内容的单位刑事责任论,即单位行为和单位责任应当分别判断;为追究单位固有的责任,除了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这一成立单位犯罪所必要的客观条件之外,对于单位自身,还要求其自身具有引起该种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志。这种主观意志可以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意志和单位自身所具有的鼓励、促进或阻止、监督其组成人员犯罪的制度性措施或规则制度等情况来判断。单位活动,既具有作为其成员的自然人活动的一面,又具有人作为组织体的活动的一面。与这种实际情况相应,单位责任,应看成是自然人责任和组织体责任的复合。从这一角度来看,仅从组织体的角度来寻求单位责任的企业组织责任论,或仅从自然人方面来寻求单位责任的通说的见解,都不过是看到了一面而已。 应当注意的是,在上述单位自身意志的判断材料中,单位代表或机关(包括单位负责人)所做出的决定是主要的,单位自身特征是判断单位代表或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否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现的辅助材料。因此,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在有关单位的业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犯罪意识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毫无疑问地可以归于单位自身;当单位的一般组成 人员依照单位代表或机关的决定实施行为时,也可以将该种行为归于单位自身,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某种犯罪行为,该种行为虽然不是基于单位自身的某种决定所实施的,但是,该种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单位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上单位组成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而引起的场合,也应当将这种单位的监督过失归于单位的决策机关的失误而追究单位自身的过失责任。但这种场合下的单位过失责任是一种推定,当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采取了各种制度性的措施防止单位组成人员的业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就可以免除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 收稿日期:2001-01-10 「参考文献 黎宏。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论述评[J].法商研究,1999(1):88-94. 侯国云,等。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J].现代法学,1998(1):51-55. 赵秉志。关于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J].法学研究,1989(5):56-62. 〔日〕佐伯仁志。有关法人处罚的考察[A].芝原邦尔。松尾浩也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上卷)[C].日本:有斐阁,1998. 〔美〕艾伦。赫库斯特多拉。企业:20世纪的犯罪者[M].〔日〕板仓宏,等。日本:学阳书方,1990. 〔日〕藤木英雄。法人能有刑事责任吗?[J].〔日〕季刊现代经济,1974(14):168-173. 〔日〕板仓宏。法人犯罪的理论和现实[M].日本:有斐阁,1975.

单位论文篇8

作者是著作权的第一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一书中提出,在版权法中,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被称为作者。因此,构成作者的条件应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1]。论文列出作者单位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进行联系。因此,如何确定和书写作者及作者单位,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一、作者

1.作者的确定:论文作者必须是直接参与论文选题、设计、研究、资料分析与解释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撰写论文关键内容,能对论文内容负责并能进行答辩者。只参加过局部工作或某项实验,或为论文提供部分指导及协助者,不能列为作者,可在文末致谢。作者姓名不分单位、职务,一律按对本文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题之下。第一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者。

2.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系整理、执笔、综合者,除文献综述的作者写法与论文相同外,其余论文的作者姓名一般放在文末,并加括号,如(李××整理)。

3.论文指导者:论文指导者系指自始至终对本文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者,如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等,可列为第二作者或最后作者。

4.集体作者:集体作者只应在该项工作由某一单位主持,集体创作,且人员较多,难以区分主次的情况下使用,如×××协作组,但须在文末标明论文执笔者或资料整理者。

5.外籍作者:外籍人员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与外籍同事共同进行的,或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根据科研项目所写成的论文,以及在国外收集资料和数据,归国以后***撰写完成的论文,可按实际情况由归国人员作为第一作者,而外籍人员作为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外籍作者的责任和权力与国内作者相同,但投稿时应附外籍作者的授权书,即同意对论文负责。外籍作者作者单位:100710北京,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姓名的书写方法,应按照其本国的惯例。

6.作者排序的确定与数量:作者的排列顺序由论文的第一作者负责,并应征得所有作者的认可,力求准确、公正。一经发稿,一般不允许再作改动。但如作者姓名有误,则必须改正。对作者数量不作硬性规定,但一般不宜过多,以6位以内为合适。

7.作者姓名的书写:作者姓名的书写应准确,切忌字迹潦草,不可将姓名写错或用不正规的写法,如将姓萧、傅、侯”任意写为“肖、付、候”等,应以本人正式档案为准。

二、作者单位

单位论文篇9

一、水利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问题

(一)领导认识不到位

水利事业单位一些领导对水利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认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少数水利事业单位极个别领导干部对思想道德建设的认识不够重视,具体表现为效率高的水利事业单位的领导有“一俊遮百丑”的思想,思想道德建设处于放松和忽视状况。还有一些水利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搞好思想道德建设缺乏信心,尽管他们对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问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但总是感觉势单力薄,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从而听之任之,长此以往,使得思想道德建设越来越弱。

(二)职工价值观变异,共产主义理想淡薄

由于当前一些不健康思想道德的因素的影响,个别水利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产生了讲求实惠、追求金钱、讲究个人私利,重“利”轻“义”等不良思想。在他们看来,人生最大的追求是“多赚钱,还是多赚钱”,从而导致是非荣辱得失的错乱。水利事业单位有少数***员,“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薄弱,认为理想是远的、信仰是空的、权力是硬的、金钱是实的。因此,他们主张不想远的、抛弃空的、抓住硬的、捞取实的。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只顾眼前利益,不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在工作中一手硬一手软,从而也导致一些人的行为背离了正确的方向,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正确立场,极易犯***治性和经济性的错误。

(三)思想道德建设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加速,水利事业单位不断地接受新思想、新思维,思想道德现状呈多元发展趋势。影响思想道德建设的因素增多。现阶段思想道德教育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一是水利事业单位对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方法与我国新时期的发展不相符;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方法简单、方式粗暴,没能从传统的思维定式中跳出来,不能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做工作,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从而使干群关系紧张,工作被动。

二、水利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组织的领导作用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支点

加强水利事业单位***组织的***治领导是思想道德建设重要的组织保证。水利事业单位***组织是本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某种意义上,其领导作用决定了水利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为了及时解决水利事业单位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要坚持***性原则,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水利事业单位***组织的***治权威,在水利事业单位的内部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因此,领导干部首先要努力加强学习,夯实思想道德基础。在社会转型的大趋势面前,在思想文化多元交织的环境下,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加强学习,迎接新的挑战和考验,对大是大非问题始终保持高度戒备,确保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克服不愿被监督、逃避监督的倾向。重视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思想行为始终置于组织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之中。第三要严于自律,从小事、小处、小节着眼,处处严格要求,不准去的地方不去,不能办的事不做,始终保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第四要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始终注重道德约束力的培养,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和加强自我。

(二)加强理论学习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

坚持用***理论武装全***,教育干部和人民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首先要加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以***理论指导水利事业单位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水利事业单位的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习***理论,首先要把握“***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提高水利事业单位***思想、实事求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把握***理论的精神实质,不断开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局面,自觉地用***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以澄清错误的观念和模糊的认识。认真学习***理论,还可以使职工认清形势,克服心理困惑。我们在思想道德教育实践中,一直是单向硬性的灌输理论,导致功利化、机械化的倾向。因此,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把职工培训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劳动者。

(三)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活力所在

职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建设是水利事业单位做好思想道德建设的活力所在。水利事业单位的思想道德建设要牢固树立依靠群众的思想,深入持久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发挥职工群众在水利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主导、参与和示范作用,紧密结合水利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以提高水利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建设的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从大处着眼,从小处抓起。通过定期的、不断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职工自我内在的道德机制,培养良好的风貌。同时,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应对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经济水平的职工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关注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注重精神和灵魂的提升的同时,关注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与不断完善。

(四)整体素质的提升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体现

社会公德建设要从弘扬正气、荡涤歪气邪气入手,在水利事业单位中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职业活动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职业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它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超过了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因而在水利事业单位,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乐业意识、助业意识,形成以“诚实守信”“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核心内容的良好职业道德。此外,还应加强职工群众的家庭美德建设,从尊重父母、勤劳致富抓起,倡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良好风尚。1.丰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涵,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思想道德建设的目的是要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要将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到职工的心灵之中。因此,我们应该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运用了多种方式、多种手段丰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一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将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编制成册发给每个职工学习和实施,初步建立职工职业道德的基本框架。二是开展职业道德实施活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大众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使职工在浓郁的文化活动氛围中学习,愉悦身心、陶冶情操,在活动中获得精神激励和思想净化。三是开展评先学先活动。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的故事和经验,挖掘先进典型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使群众产生共鸣,在思想深处,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精神氛围。2.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着力于提高整体素质。没有强烈的职业道德感,就不会有优秀的职工,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树立职工敬业、精业、创业意识。高度的敬业精神,能促使职工以满腔的热情,积极的创新意识做好工作。积极探索、精益求精,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可以使职工有过硬的职业技术。锐意进取,能建立职工的创业意识。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现状,牢固树立***思想,开拓进取,奋勇争先,大胆改革的精神,才能创造新业绩,打开新局面。

(五)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

单位论文篇10

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的创新应充分发挥现代先进的数字化信息技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涵盖管理创新、观念创新、服务创新与机制创新,同时还需注意各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把握好它们之间的联动机制。技术创新是基础和核心,是企事业单位***书馆创新模式不可或缺的实质内容;服务创新是创新模式的体现过程,建立在技术创新成功的基础之上,有着很宽广的定义,涵盖诸多方面的内容,需整体把握;观念创新要求参与***书馆创新的所有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当代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创新的重要性,不断学习前瞻性的理念;管理创新是将上述几点创新贯穿起来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机制创新与模式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各方面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人们的素质方面,更是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我国确定了全面发展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不能够很快的全面的提高人们的素质水平,只能够一步步的对特定的人群进行素质教育,而研究型事业单位就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最好的地点。因此,我国加强了对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的创新模式管理,希望能够通过提高***书馆的管理模式来促进我国的全面发展。

2创新内容与过程

2.1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数字化***书馆

随着时代的发展,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改革已经成为***书馆发展的必然方向,但是如何对***书馆管理进行创新才能够更加符合人们的需求成为***书馆创新的主要问题,因此,事业单位需要制定适当的***书馆创新内容和过程,才能够更好的对***书馆管理进行创新,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数字化***书馆是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管理创新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当代事业单位***书馆应重视网络化建设。重点从网络信息开发与服务方面出发,建立系统、全面的数字化***书馆和数字化***书管理平台。全面、系统地整合国内外优秀数据库中的期刊、年鉴、学位论文、工具书、科技成果等各类数字资源,应用知识挖掘、推送等技术,实现按需定制资源,建立全单位的个人数字化***书馆,满足不同专业人员的不同需要。这样有助于提高单位整体创新能力,促进单位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以及评价,也能更近一步实现日常工作的稳定发展。技术创新是核心。要整体设计。严格把关,考虑现状与未来发展,实现目前功能性的满足与未来单位发展的技术可扩展性同时,打造一个信息化功能强大、方便使用、简单快捷的数字化网络平台,促进及完善研究型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一直是当前我国设备和管理发展目标,实现事业单位***书馆管理数字化就是将***书馆内的***书信息录入计算机内,建立数字化***书馆,方便人们查找***书的信息,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迅速的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书,同时也能够方便事业单位***书管理人员对***书馆内的***书进行管理,促进***书馆的发展。

2.2服务创新与内容服务

创新是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系统化、全方位服务体系。通过定制、挖掘以及相似性比较等技术,及时提供并定时发送各学科最新科研信息动态,让各部门充分了解该领域最新研究现状,把握研究的整体结构,分析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增强单位科研创新的整体竞争能力。依托单位数字化文献检索系统。全面汇集整合、及时准确提供国内外各类文献资源。通过智能关联、个性化定制、智能推送等技术,对各部门的科研项目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包括项目的设计、申报、评价等。最终提高科研项目的产出数量,提高科研论文的质量。并提高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的成功率在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方面,可以充分体现出***书馆服务创新的理念鼓励员工申请科研项目,帮助员工学习项目设计与管理的相关知识,完全发挥按需服务的理念,帮助单位打造一支优秀的为科研创新服务的队伍。同时还要不断地到外单位交流与学习,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服务理念与服务体系。由于我国***书馆的管理人员基本上都不是专门的学习***书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因此,***书管理人员大都对***书馆的管理工作不是很了解,以至于在对***书馆进行管理时经常出现问题,同时***书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的服务态度较差,是当前我国***书馆管理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改善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才能够更好的对研究型事业单位***书馆管理进行创新。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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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方面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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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类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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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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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系统设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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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与化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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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药物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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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财务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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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类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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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规划与设计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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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社会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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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管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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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化学与生活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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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医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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