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10篇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1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的路线、方针、***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的路线、方针、***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2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报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标准的变化,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带来两方面变化,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处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人数多在4-5人,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美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他***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向***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CEN实施入门(Gateway)计划,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机关都需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机构的***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Fin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UKFIU)网络数据库(ELMER)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适合的则向***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准许其他***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英国已有78家***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借鉴国外工作模式,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个级别,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上报分析成果,确保分析质量。

1.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总部)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使反馈数据、数据***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调查管理办法,对分支行行***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治理论、***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风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策和利率***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九条发出通知。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四川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处罚意见告知书、行***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四川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附则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4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实施***风廉***建设改革创新,提高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按照要求抓落实和突出行业特点搞创新的两手抓、两手硬原则,XX银监局在构建大纪检、大监管的***风廉***建设大格局中,注重总结经验、大胆创新,形成了一套以廉***教育为先导、以权力制约为重点、以落实制度为基础、以廉***文化为载体的反腐倡廉建设方法路子,并坚持用***性、客观性、专业性催生权威性,反腐倡廉各项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

第一、 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反腐倡廉,教育为先。XX银监局坚持以***性***风***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教育为重要载体,把廉洁从***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一、以***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

XX银监局***始终把思想***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等文件资料列为***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20xx年11月份局***专门以贯彻落实《***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以廉***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教育常态化。

XX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考核机制嵌入到廉***教育之中。一是将***风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逐级签订了***风廉***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 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的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教育的实施效果。

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工作不走过场,2010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准则释义》和《廉***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准则,促进廉洁从***》的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行******和准入监管中,我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第二、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监管权力的异化,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XX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

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

一是全程监督。纪检***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在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在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

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

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XX银监局的经验表明,要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本位,着力在加强民主集中制、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求实效。

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20xx年,XX银监局先后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了***成员分工负责和沟通协调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常通过会议进行酝酿,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支持和理解,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了***成员管理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成员定期向***会报告工作、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强化对班子成员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进***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追求公开实效,把***务公开工作纳入***风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活动,不断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处室***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二、实施五个强化措施,畅通民主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实行诫勉谈话制、履职回避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等;二是强化组织监督,***支部通过定期对***员进行思想分析掌握***员思想动态;三是强化重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用人、用钱和决策方面的行为上;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通过述职述廉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五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了24小时监督电话,廉***举报信箱,上访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传真或电话以及投送信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确保事项得到及时、高效、透明处理。

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一是开展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检查。2010年,局纪委认真按银监会《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对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纪委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报局***同意后,予以实施。二是全面落实廉洁从***从业承诺制度。局纪委根据《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从业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我承诺、我践行、共创清廉高效监管文化主题活动,真正把《承诺书》签订活动办成了会规会纪的学习会、廉洁自律的教育会,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全局已签订《承诺书》195份,签订率100%。三是局纪委将述职述廉作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腐败、勤***廉***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局纪委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其纳入***风廉***建设个人廉***档案。同时,局纪委还将***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等上网公示,接受***内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年,我局累计述职述廉66人次。

一、创新形式,丰富廉***文化内容。

充分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每周编制一段廉***小贴士、每月开一次网上廉***会议、每季度看一次廉***教育片、每半年搞一次廉***测试、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及评议的五个一活动;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举办预防腐败知识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展览、典型违纪案件通报会等,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加强重点教育,实施重点监管廉情监察制度,把廉***文化带到监管现场,使教育和监督有机结合,有效预防监管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注重引导,构建廉***文化氛围。一是坚持定期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有关***纪***纪教育内容,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局每年专门召开一次***风廉***建设工作会议;每半年上一次廉******课;每季度定一个专题,宣传学习***风廉***建设理论和反腐倡廉文件精神;廉***主题活动年,坚持邀请专家进行***风廉***专题辅导等。开设 网上廉***会议、网上***风廉***教育专栏。

二、注重正反典型教育。

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以郑培民、沈浩等为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开展以、李真及高官腐败分子和银行业贪腐典型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断敲响警钟。通过廉***理论教育,强化了以学明志、以学养德、以学促廉的风尚,增强***员干部的廉***意识。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5

进一步规范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动因

防控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通过信托平台将存量贷款从表内转至表外,从而为后续放贷腾出更多空间,这是商业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的有效路径。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从紧的货币***策,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控制较严,信贷类银信合作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2008年10月之后,货币***策由紧转松,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减缓。2009年,在较为宽松货币***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创下了历史纪录。在经过2009年上半年信贷大量投放后,银行迫于经营和监管双重压力,试***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为信贷规模腾出更大的空间。

防控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在适度宽松的货币***策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银行所受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这一做法在2009年底有不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想降低资产分母,以此提升资本充足率。在经历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后,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临近监管警戒边缘。从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前三个季度季末数据来看,2009 年我国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 年明显下降。

防控银行规避利率监管。有些银行为了维护与某些大型企业的关系,也会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央行规定,利率的下浮空间极为有限,有些银行为维护一些重要客户,比如大型的优质中央企业的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远低于银行贷款下限利率。

防范银行自买自卖风险。当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交易的信贷资产,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尤其是部分银行还敢于为理财投资项下的贷款收益安排所谓的备用贷款为“担保”,这主要源于这些贷款质量多为良好。商业银行也清醒,如果其发售的理财产品投向的贷款如果是不良贷款,则信贷类银信合作类产品架构下银行是难逃其责的,因为贷款的出售风险提示以及转移后的贷后管理都离不开银行。在银行和信托公司这种合作中,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之后,并没有完全割断与信贷资产之间的联系,后续的贷款服务、收息、贷后管理还是由卖出的银行在管理,有些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暂时腾出信贷空间,并适时回购。这种架构造成了表面上贷款已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实际上银行还是拥有这笔信贷资产的风险。这就是自买自卖的实质和风险所在。

银行必须关注的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真实出售

中国银监会早在2008年12月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为强化买断的真实性,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还进一步指出:“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为了进一步强化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真实性,本次《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了真实转让的保障机制。

第一,书面通知信贷资产的债务人。《通知》规定了书面通知的时限:“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二,信贷资产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移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同时,该文件还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三,对于抵押品权属需重新确认和让渡。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架构中,无需考虑抵押品权属的让渡问题,但是本次《通知》明确要求在权利证明文件移交的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这对于防控银信合作中形式性的让渡资产是重重一击。

确保信托公司真实履行资产管理职能

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设计中,信贷资产管理职能完全由银行履行,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根本没有履行。银行履行信贷资产管理职能的事实,也导致了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同时银行与资产风险也无法真实的隔离。本次《通知》为解决该问题,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明确信托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职责。《通知》指出:“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地进行尽职调查,且需为尽职调查的真实履行承担一定风险,即一旦投资人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而信托公司未尽职调查,则投资人可以抗辩信托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承担的风险。

第二,明确禁止资产出让银行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履行资产管理职能。《通知》强调:“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第三,信托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第三人的需履行监管报告手续。即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四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这意味着,如果信托公司确实无法履行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则需委托给其他第三方银行,且需事前报告监管机构。这使得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架构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限制理财产品出售获得的资金用途

理财产品销售筹集资金的用途也是关系投资风险的核心事宜,本次《通知》对理财产品投资用途做了以下限制。

第一,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在以往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绝大多数因理财产品销售所筹集的资金都是用于投资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本次《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情形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为投资于权益类产品设定事前报告手续。《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第四,信托公司对投资***府项目应谨慎履行评估职责。针对近年来***府项目的广泛启动,***府项目的投资风险日益凸显,为此《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同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银行应对监管新规的注意事项

鉴于银监会针对银信合作产品出台了新规定,银行在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应重视《通知》的规定,在经营理念上高度关注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种种违规风险。尽管近年来银监会针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银行往往更多的是上有***策下有对策,但是本次《通知》下发的背景和文件的精神有明显的不同于以往之处。《通知》的定位和机制选择充分彰显了监管机构治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决心。本次《通知》在要素规范上突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转让、信托公司履行职责的自主性和***性、银行与信贷资产风险的隔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时限机制强化了监管规则的落实――在仅有11个条文的文件中有4个条文明确提出了向监管当局报告的时限。

第二,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应该设计确保交易真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法律文本。本次《通知》对真实转让做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设定了有效的程序机制来保障。银行应该在信贷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中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责,防止被监管机构质疑交易不真实的现象发生。尤其是银行不能针对信贷资产让渡设定回购、担保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在针对投资人的有关产品宣传资料中,也不宜表明银行对有关交易或风险的承诺。

第三,银行不能接受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的管理人职责。本次《通知》对该项要求极为鲜明,银行应该由信托公司寻求其他银行来承受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当然,银行可能借助相互交换作为管理人的机制来获取资产管理可能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银行也应注意在有关合作协议中不宜直白地表述此类“交换”,否则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质疑。

第四,对资产转让有关权利证明文件的移交应该真实有效,且应该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的变更和确认。银行应该将《通知》的相关要求内化为内部制度,并明确银行内部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以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原始权利凭证的移交时,银行更应该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和相关资料的保护。同时,对于抵押品权属重新确认和让渡,更要防范相关操作风险,影响投资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银行权益。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6

一、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深化风险评估体系

(一)全面导入现场检查自查督导机制,实现了与“银行业自评——监管员初评——办事处联评”三级风险评估体系的有效对接。分“组织动员、全面自查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自查督导,实现督促被查单位真实全面反映存在的风险隐患。全年完成分局授权检查项目5个,配合分局参加7个检查项目,安排自查检查2个,开展自查督查2个,发现10个违规问题。

(二)推行走访监管制度。明确了走访的对象、内容、程序、台帐和纪律,做好《走访要情》,有效地克服监管办非现场监管相对滞后、现场检查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了主动监管、动态监管和持续监管的有机统一。全年共走访8家机构,共计15次。如针对辖内某行票据业务发展较快、保证金存款占比较大的现象,及时走访该机构,宣传讲解银监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切实防范片面追求所谓“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而忽视风险防控,达到了以走访落实“窗口指导”的目的。连续多次走访邮储机构,逐一分析邮蓄业务潜在的风险点,指导内控建设,规范业务经营,确保了邮储体制改革时期的稳定和业务正常发展,深受被监管者的好评和推崇,并极大地促进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

(三)创新市场准入初审方法。改变以往以申报书面材料齐全、内容全面等静态、非现场审核为主的做法,探索静态和动态、非现场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新方法,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行为动态等现场调查。及时完成了2个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3个分理处和2个支行迁址,1个分理处终止营业、增设1家机构、1个邮***储蓄所和6台ATM机的调查初审工作,有效地杜绝了盲目设立或变更机构,使网点布局更趋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新方法。及时审阅17位同志近几年监管档案,注重拟任人履职行为动态管理调查、离任稽核报告真实性调查、任职过程合规性调查,有效消除潜在的道德风险。

(四)注重发挥调研职能,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宏观调控逐步加强形势下的民间资金动态、造船业等经济新增长点进行专题调查,初步掌握了行业运作新动态模式和信贷资金、民间资金介入情况,引起了上级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积极发挥了省局信息直报点作用,发送调研文章4篇、信息30余则,分别被省局录用2篇和4则。针对一些担保中介机构,以垫资还贷、资金周转为由,从事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及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要求高度重视并抵制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从业员工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切实防范非法高息借贷风险转嫁到银行业,避免形成金融风险。适时向市***府汇报,走访有关部门,宣传非法高息借贷的危害性,形成了加强制止并打击非法高息借贷的共识。

二、积极开展“三项治理”,巩固审慎监管意识

(一)深入剖析潜在的监管风险,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及时组织全办员工进行动员,学习有关监管***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深刻领会“三项治理”的重大意义。结合监管办工作实际,充分讨论,指出当前治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为监管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失职渎职和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被监管机构业务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和索贿受贿等行为,为有效监管奠定基础。对照《刑法》《银监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排查和分析各个监管业务环节,重审监管工作底稿,开展“三项清理”等,尚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落实“十个抓”,全面督查“三项治理”。召开监管通报会,专题部署辖内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商业贿赂治理等,贯彻“抓方案、抓评估、抓督促、抓分析、抓巡查、抓考核、抓同查、抓评比、抓交流、抓快报”,促使各行及时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排查潜在的薄弱环节,巩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各银行业机构的业务特点和管理体制,突出了“三项治理”的个性和共性,强化“结构性抓降”措施。督促股份制银行重点加强业务基础性管理,及时开展风险大排查,加大柜员岗位制约机制和事后监督体系建设,减少一线业务操作风险。如某金融机构于4月成功堵截一起伪造身份证及房产证的贷款诈骗案,切实扭转“重业务拓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同时结合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相对规范的特点,以个案讲解、***策引导等形式,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现场督查合作金融机构和邮***储蓄机构,指导开展“内控管理月活动”,全面检查其自**年以来的监管意见,切实落实内控十项长效机制和十项必追究制度。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三项治理”,辖内银行业案件堵防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促进了经济金融良性发展。截至9月末,辖内不良贷款余额1.56亿元,不良率0.6%,比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11月末,各项存款余额312.22亿元,比年初增加60.8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72.12亿元,比年初增加62.28亿元。

同时,针对目前严峻的社会综治形势,及时召开**银行业综治暨安全评估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年我市银行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部署元旦、春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等,要求进一步加强人防技防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客户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基于**年经营情况综合风险评价,全面揭示风险底细的基础上,督促其在已建立的法人治理框架的基础上,以非董、监事和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职能的履职以及“制度落实”为重点,持之以恒地抓好法人治理建设。一是督促健全并严格落实“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充分发挥“三会一层”及各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的决策、运作和监督机制。二是督促建立、健全非执行董、监事和***董事知情权保障制度,以信贷结构和市场定位、信贷资金管理、贷款核销、存贷款规模真实性、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绩效考核、内控机制建设、“三会一层”履职情况、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培训、监管意见执行情况及披露范围等十项内容为重点,制定具体制度,明确内容要求,强化对非执行董、监事的培训,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其履职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尽职考核和问责,有效落实外部审计、三方会谈制度,建立了内控部门与监管部门信息接轨和披露制度,切实完善董(监)事会向监管部门报告制度。四是督促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促使各级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法人治理建设。

(二)围绕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落实贷款偏离度检查工作,督促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做到了以分类促管理,并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成了大额贷款、关联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增强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止信用联动扩张。专项检查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履职情况,促使加强尽职力度,牢固“经济资本”管理模式的发展意识。对自**年以来的监管意见落实进行“回头看”,跟踪督促落实监管意见,要求巩固治理“三违”贷款成效,不断强化“三会一层”执行力。

(三)强化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巩固改制成果。及时发送《监管意见书》,提供监管指引。按月动态监测农合行运行情况,重点突出票据业务、大额贷款、单户超比例贷款。分析不良资产(包括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形成的原因,发送《风险提示》,促使其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小额农贷和联保贷款,采取积极措施适度控制个人担保贷款,及时清收不良资产,有效消除了不良贷款反弹压力,进一步显现强大的发展后劲。截至11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54.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2.42亿元,农业贷款余额30.89亿元,其中小额信用贷款余额3559万元,农户联保贷款1415万元;创建信用村45个,评定信用农户32000户;不良贷款6355万元,不良率1.5%,较年初减少417万,下降0.5个百分点。

四、加强***的思想、组织建设,巩固监管监管意识

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严肃“”制度,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性***风***纪教育主动性和针对性。认真组织***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回头看”,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我***支部被分局授予先进基层***组织;郑晓峰同志被授予省局、分局优秀***务工作者。落实***风廉***建设,深化“三违案件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专题召开***员学习会,开展“学九万、表决心”活动。邀请2名入***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学习活动,向其灌输宣传***的方针***策,拓宽了新时期******工作教育面,其中1位同志已被支部接收为中共预备***员。召开全办述廉大会,认真开展“三项清理”。严格工作,全年共核查4份资料,做到件件有回音,切实把***风廉***建设及反腐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银行业监管的实际工作中。

五、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加大学习型组织建设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7

关键词:基层央行;证券;监管合作

中***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61-02

日前,人总行、省行分别与证监会、省证监分局签订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作为地市中支人民银行,如何在此框架下开展证券期货监管,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进行了探索分析。

一、加强监管合作在基层具有现实意义

(一)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省级以下证券监管缺位,基层央行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证券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安全运行,经营秩序是否稳定,是一个地区金融平安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为保障创建金融安全区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促其依法经营,平稳运行。随着跨行业经营、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系统传播问题将不可避免。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基层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点,在整个金融服务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因此,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有利于人民银行全面了解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提高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标准,促进基层央行服务综合能力的提高,努力为社会提供服务更优,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安全性更强的金融服务产品。

(三)有效化解监管盲区

伴随着证券机构在基层的不断扩张,无序竞争、投诉增长等问题日益凸现,而且其庞大的资金流向和各项数据信息,人民银行无从掌握和统计,在分析和评估辖区内金融风险时,难以掌握和控制,对区域金融稳定造成了较大的隐患。基层央行通过与证监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一方金融平安。

(四)有效弥补监管不足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券业的监管主要由其行***监管机构负责,它的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情况都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和督查。作为反洗钱行***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没有有效途径或渠道获得证券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变更和市场退出有关信息,加上地市一级又没有设置证监局,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从而使得监管疏漏现象时有发生。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与措施不相匹配的现状,不但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工作压力,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风险。通过合作,可以有效弥补反洗钱监管中的不足。

二、监管合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监管力量不够

自证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而近年来,证券业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业务迅猛发展,新产品、业务层出不穷。虽然《反洗钱法》将证券业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而言,普遍缺乏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员,难以有效承担监管职责。按照备忘录的合作监管框架,人民银行需要大量培养一批熟悉证券监管业务的人才。

(二)边界定位把握不准

目前备忘录中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业风险监测与处置,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与监管信息共享等四方面工作。以上四项工作都是为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的角度开展,基层人民银行有可能难以准确定位,把协作监管当成代为监管,把稳定方面的监管当成全方位的监管,有可能导致定位不准或过度***或偏离协作框架的现象。

(三)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

作为地市中支,参与落实备忘录职能管理的部门多,分别有货币信贷、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办公室、调查统计等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的真空状态,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四)基层证券期货业缺少牵头机构不利于协调

据了解,目前地市及县级证券期货业大多没有建立行业协会,在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协调方面没有一个牵头机构,不利于合作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相关建议

(一)发挥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

目前,各地市中支成立了反洗钱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能,而备忘录中的立足点是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此项工作在省行由金融稳定部门牵头负责,备忘录中在地市中支涉及到货币信贷、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办公室、调查统计等职能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地市中支也应该由货币信贷部门牵头联络协调开展此项工作,人民银行内部需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有效提高证券监管合力。

(二)建立高效的联络机制

一是上下联络机制。按照备忘录的框架,省证监局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联络,人行省级行由金融稳定处协调联络,作为地市中支,根据职能应该指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与上级行和省证监局联络,并指定日常事务联络人员。二是横向联络机制。地市证券期货业应建立行业协会,确定统一的信息口径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络,并形成联络会议制度。双方统一各类信息报送的口径、格式、周期和方式。三是建立证券业金融稳定重大事项快速通报制度。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事项和具体内容,定期召开季度金融运行分析会,加强日常对证券机构信息数据的收集,充分利用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四是完善合作创新机制。注重经验积累和总结评估,逐步建立全面、深入的监管合作,加强创新活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合作方式。

(三)突出重点准确定位

备忘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和稳定。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将对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辖区证券期货业健康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与健全监管协作,监管部门间将实现互惠双赢。对证监部门而言,通过监管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覆盖面广的体制优势,弥补地、县级证券期货监管力量的不足,有效加强对地市及县域证券期货业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对人民银行而言,通过监管协作,可以及时、全面地了解证券期货业风险情况,立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会同证监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处置,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相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来说,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已成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证券业务和法律问题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有一支识宏观、懂法律、精业务、能监管的央行干部队伍,监测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实施合规性检查,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稳定。因此,人民银行上级行要做好对地市中支和县支行有关证券期货监管***策和监管业务的培训,加强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合作中的指导。定期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下发基层行,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策法规、从而提高人民银行基层行的监管队伍素质,履行好基层央行的监管职责。

(五)尽快加入征信平台

自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已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并就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使用征信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证监会参与征信平台建设主要体现在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期货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征信平台系统。根据合作安排,征信平台将收录证券期货监管中产生的行***许可决定信息,行***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另一方面,证监会将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查询监管对象的信用报告,作为考察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据了解,目前证监部门尚未向征信系统提供数据。建议省证监局及时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征信记录,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提供支持。

(六)完善金融统计数据提供渠道

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在金融统计数据信息获取上,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策按时向各人民银行基层行上报数据资料,而证券期货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未能向基层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致使金融稳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数据资料获取难、分析评估工作难、调查研究取证难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职责履行。通过此次合作备忘录的模式,建议将证券期货金融统计数据纳入备忘录的范围,提高央行履职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周松涛.证券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经济,2010,(18).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8

一、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企业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目前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应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社会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会计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网络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五)组建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与分析的专门机构。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9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市人民***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计划、财***、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由市监察局和审计局组成联合审计监察组,具体由市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社会审计、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县审计局联合审计监察后,由市审计局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向市***府、市纪检监察、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银行向银监局履职报告篇10

关键词:人民银行;履职;法律评估;立法

一、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现状

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建设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1978年至1994年的初步发展阶段。伴随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这一时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人民银行在此阶段依据职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行结算办法》等金融业务规章。二是1995年至2002年的履职法律体系大发展时期。其别是1995年,被称为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全国人大及其***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即《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五法一决定”改变了我国金融领域基本法律规范缺失的局面。《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既是金融法制建设的标杆,也是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建设一个崭新的起点。之后,人民银行根据履职需要颁布了大量金融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如《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复议办法》等,积极配合并有效保障了“五法一决定”的顺利实施。三是2003年至今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发展完善阶段。随着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以及金融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与人民银行履职密切相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得到修改和出台,如2003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刑法修正案(六)》。期间,人民银行根据履职实际,参与了一些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如推动《企业破产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破产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推动《物权法》选择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统一公示系统等等。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以相关金融法律、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其他相关市场经济法律、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当中,核心法律地位突出,法律制度层级分明,法律调整范围宽广,这也充分表明,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二、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评价及面临的问题

(一)履职法律体系未能全面覆盖履职实际

《***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新增、调整和确定,新的职责有的已经在运作,有的仍然在制度设计当中,但缺乏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仍未建立。1997年底,人民银行总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研究课题组,经过十几年的研究酝酿,存款保险制度仍然未能建立。

二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仍未推出。2006年,《破产法》获得通过,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而使其在金融机构破产的现实操作中操作性较差,亟需一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行***法规加以弥补。

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目前的金融法律均是按照分业经营模式进行立法,这些金融法律当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实践中大量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法律之外,潜伏着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显得尤为迫切。

四是征信法律制度不明确。“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已开展多年,也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征信部门规章,但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程度较低、信用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限、信用主体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需制定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金融信息安全监管依据模糊。“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实践当中,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金融信息风险安全提示,分支机构开展了网上银行、银行卡安全与合规管理,有的分支行还将金融信息安全检查纳入综合***检查,但缺乏法律依据支持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成为行******检查部门,对于发现的商业银行金融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缺乏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处理,仅仅依靠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非法律方式加以约束。

(二)履职法律体系对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之间界限模糊的部分职责未予厘清

一是支付结算管理。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继续行使账户系统和清算系统的管理职责,管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印制,银监会主要是负责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批。人民银行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支付结算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甑别,更符合效率原则,也更容易发现支付结算当中的违规问题。实践当中,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进行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检查时,经常发现商业银行有压单、压票等延压客户资金的违规行为,宥于《商业银行法》关于支付结算监管权授予银监会的规定,而不能进行处理。

二是制定和执行信贷***策。《中国人民银行法》只规定人民银行履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策”的职责,而信贷***策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策、产业***策、区域经济发展***策和投资***策制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策,大致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与货币信贷总量扩张有关,***策措施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如规定汽车和住房消费信贷的首付款比例、证券质押贷款比例等;二是通过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的鼓励性***策;三是限制性的信贷***策,通过“窗口指导”或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体现信贷资金扶优限劣原则;四是制定信贷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如修订《贷款通则》等。上述四个方面与人民银行工作联系紧密,国际上对信贷***策的制定主体以及百科词条里“信贷***策”的制定主体的认知均是中央银行,因此,宜从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制定信贷***策的职责。

三是利率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将利率违规行为的监管权赋予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策”、“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利率制定与利率执行的联系。人民银行开发使用了利率监测系统,可以全面覆盖利率执行情况,监管利率违规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具备更便利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如果存在利率违规情况,一定有其深层次的内在经济动因,研究分析商业银行利率违规的冲动,更有利于利率的制定和调整,更有利于制定货币***策和实施宏观调控。因此,利率的制定和执行监管职责应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

(三)履职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或脱离金融实践,亟待修改和完善

一是立法解释空白导致对违法行为裁量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何为“情节严重”未进行法律界定,也缺乏立法解释,导致全国人民银行系统***不均衡、裁量权过于宽泛、法制不统一等问题,相同的违规问题,前两年可能被认为情节严重,后几年可能被认为情节轻微,东部地区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西部地区则只要求责令改正即可。

二是部分条文有职责授权而无具体管控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法》有近十个条文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但履职却面临“有职责、无手段”的尴尬局面,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监测工具和实施手段,跨部门信息共享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系统性风险监测数据来源渠道不甚畅通,缺少相关处罚规定,对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难以落实到位。

三是财***性存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金融机构财***性存款缴存范围由人民银行确定,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均未明确人民银行对财***性存款的管理、违规处罚等,基层行对金融机构财***存款业务管理及处罚依据不足。

四是国库支付业务凭证缺乏法律定位。国库有关支付和收缴业务中使用国库拨款书、税收收入缴款书、一般缴款书、汇总缴款书、银行授权(或直接)支付凭证(或)申请书、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等在《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使得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缺乏法律定位,国库支付过程中各方法律关系无法明确。

五是反洗钱相关制度不适应工作实际。按照证监会规定,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资金划转都需通过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来进行,证券公司现已无现金业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存在现金业务情形下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义务失去了现实意义;该办法对银行支付工具创新(如网银业务等)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缺乏监测指导意见;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侧重于短期行为,对长期洗钱过程监管乏力,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过于“客观化”,主观分析要求不足,导致生成大量垃圾信息;“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不明确,反洗钱管理存在空白环节。

六是人民币管理相关制度不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对开户单位现金的监督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现金投放量增幅居高不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户单位留存现金数额已不合时宜;经营流通人民币企业进入门槛低(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即可),监管手段少,缺乏退出机制,违规销售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产品情形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监管的需要。

七是金融统计相关制度落后于统计发展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新类型统计主体层出不穷,而相应的规章制度未作相应规定;商业银行数据集中处理后,收集、汇总、编制、管理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方式和途径发生了很大改变,《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统计系统滞后;统计业务当中发生的虚报、漏报、迟报、业务差错等违规行为很难在《金融统计管理》中找到对应的定性条款。

八是部分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规定对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减轻处罚的,必须对未交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进行处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类违规行为的最低处罚金额是20万,当商业银行违规金额较大或时间较长时,按照该通知执行时处罚金额将超过20万,达不到减轻处罚的效果;《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对“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对账回单”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不一致,工作中无所适从。

(四)履职法律体系当中部分法律制度法律效力不足,实施中存在法律风险

一是部分行***许可项目设定法律依据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而根据《行***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许可的主体原则上只有法律和行***法规,而《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若执行《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可能承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许可的责任。

二是账户年检、贷款卡年检制度缺乏法律支撑。《行***许可法》规定,只有在法律、行***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才能进行定期检验,且只限定于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目前,实施账户年检、贷款卡年检均缺乏法律或行***法规支撑,且账户年检还授权给商业银行进行,承受的法律风险更大。

三是人民银行分支行实施的部分开业管理措施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普遍制定了开业管理相关文件,实施了开业管理与服务措施,如将各业务管理项目审批作为商业银行开业的前置条件,也存在违法实施行***许可的嫌疑。

四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适用性越来越低。

三、相关立法建议

(一)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以及进一步厘清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比如将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对金融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权法律化,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货币信贷***策、经理国库的职责,增加人民银行对于支付结算、利率违规方面的监管权,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重点解决人民银行部分职责“有职责,无手段”和职责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更好地促进履职。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立法解释,废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对《商业银行法》授予银监会利率违规、支付结算监管权相关条款适时启动修改研究工作;针对《反洗钱法》实施中有关行***法律责任条款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建议推动全国人大修改完善相关行***法律责任条款或出台立法解释,细分反洗钱违法行为及对应的行***法律责任;适时废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将尚在适用的财***存款管理、票据管理相关条款充实到其他相关法律当中,以期增加相关法律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弥补相关核心业务行***法规立法空白。尽快制定和颁布实施《征信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银行卡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等,重在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四)加快人民银行履职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加快修改《现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规范全国统一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增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操作性,减少法规制度本身隐藏的法律风险,使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和贴近履职实际,以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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