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职自查报告10篇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管理部门的行***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县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县级人民***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法规对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者有关地方人民***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县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县级人民***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法规对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者有关地方人民***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4

乙方(劳动者):

为传递组织目标,强化管理责任,公正评估价值贡献,充分调动管理人员(乙方)的积极性,确保公司股东权益及董事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职务及岗位职责

乙方担任甲方 职务,并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 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负责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接受该职位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期限

1.年度考核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季度检查期限:

第一季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季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季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季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经营管理目标及考核标准

1.年度考核

乙方的个人能力态度考核表详见《岗位年度考核表》,所管辖部门年度绩效指标详见《部门年度绩效指标》。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范围与绩效系数关系如下:

2、季度检查

每一季度公司召开公司高管工作的绩效反馈会议,对该季度绩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进行考核,检查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构有影响。

3.经营管理目标的调整:

(1)根据经营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对绩效考核情况统一分析并酌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

(2)出现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相

应调整经营管理目标。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与乙方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达生产任务和其他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指标,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正常的履行职务或经营管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条件、服务和支持。

3.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出现失控和重大失误时,对本责任目标提出修订或决定终止本责任协议的执行,并追溯乙方本责任协议项下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在完成本责任协议项下目标及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按时、足额获得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年薪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2.乙方享有甲方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的权利。

3.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职代会、董事会制定的各项经营***策和管理制度及完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营管理目标和任务。

4.乙方承诺加强项目管理,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顺利完工,开拓行业市场地位,提高盈利能力,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甲方投资主体(股东)的投资收益。

5.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和相关的管理制度等报送、报告或提交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项文件和资料,接受并配合公司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 项:

(1)月度工作报告:乙方每月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通报公司分管部分经营状况以及改进建议或意见。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月工作总结、本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本月重大事件、下月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

(2)季度、年度工作报告:乙方应提交书面的季度、年度工作报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部分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3)质询:公司董事(或股东)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相关的经营层人员。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4)对突发(或重大)事件的报告:对于公司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当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口头报告,通报情况或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通报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 可能依法或基于甲方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合同关系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应负有的赔偿责任等;

- 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 出现或将要出现影响甲方公司现在或将来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

(5)乙方承诺保守掌握或知悉甲方的一切商业秘密。若有违反自愿按甲方相关制度接受甲方处理,乃至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详见保密协议)

五、考核程序

1.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牵头,联合审计部、财务部等必要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乙方经营责任目标的制订、监控及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查,季度进行阶段性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也可以根据甲方公司的经营或管理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临时检查或考核。甲方董事会可根据计划安排或有关需要,将对乙方进行的高管责任审计、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审计报告等,作为甲方高管人员经营业绩的评价依据。

2.乙方在接到绩效评价考核通知后,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配合工作;绩效考核数据的收集工作由人资行***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人资行***部负责提供考核表格及说明,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数据收集及核查工作。

3.人资行***部汇总整理考核资料并计算或统计考核结果,撰写考核总结报董事会审核,并依此计算或确定乙方的绩效年薪。

4、考核结果由人资行***部保管,作为对乙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依据或尽职竞升条件。

六、奖惩

1.乙方的薪金组成如下:

年薪=基本薪金+年度绩效薪金

乙方的年薪收入为 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基本薪金为全年年薪收入的50%,按月以现金平均发放,月基本薪金=基本薪金/12;绩效薪金为全年年薪收入的50%,按照年度考核所占比例和考核结果实际对应支付或不予发放。

2.年度绩效薪金基数=年薪*50%*年度绩效系数,年度绩效薪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3.因工作需要发生职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应得薪酬。

4.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绩效薪金,有权终止聘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视情况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在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2)经营管理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拒不执行或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5)考核不达标的。

5、津贴、社保福利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

1.本责任协议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责任协议由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并作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补充,本协议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本责任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留劳动***门存档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住址: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5

〔关键词〕 财产申报制度,文化依托,道德观念,心理态度,行为习惯

〔中***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1-0070-06

〔收稿日期〕 2013-11-08

〔作者简介〕 张深远(1968-),男,河南周口人,上海师范大学纪委办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上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学理论、反腐倡廉。

张惠康(1963-), 男,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纪委副书记、副研究员, 上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如何决定这一制度成功与否,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源于其文化依托。尽管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但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值得我们思考。深入考察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发现其文化依托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一、 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

美国出台财产申报制度,是对腐败现象陡增的回应,其先导为道德观念自觉。

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腐败现象持续增多。从国际局势来看,随着***集团崩溃即共同敌人消失,世界***为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增大***事和外交投入成为对抗对峙的客观需求。然而,无论是***备竞赛、***事对抗等冷战,还是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等热战,以及马歇尔计划、第四点计划等巨额对外援助,均在开辟新的权力源泉和新的利益来源的同时,开拓着权力异化空间和私利谋取视阈。从美国国内来看,罗斯福新***开启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模式,也打开了腐败多发的潘多拉盒子。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采用的凯恩斯主义一直风行。随着经济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全面干预,***府的职能、规模、收支持续增加,权力寻租机会越来越多。此外,二战后兴起的第三次科技***也提高了腐败的科技含量。正是经济、***治、***事、外交、科技等领域的腐蚀因素持续汇集发酵,导致腐败现象大幅度增加,诸多高官丑闻和腐败大案觞滥天下。诸如,参议院高级助手贝克受贿丑闻、众议员迪格斯回扣丑闻、总统助理艾德马斯受贿丑闻、副总统阿格纽受贿丑闻、水门事件、韩国门事件等。从60年代末到1974年,盗窃案增长12%,白领犯罪却增长313%。〔1 〕 (P91 )公众对联邦***府的信心从1966年的42%降到1976年的9%。〔2 〕 (P75 )

腐败现象持续增多,引发道德观念自觉。一是民众的廉***观念觉醒。逃离欧洲***治迫害和宗教压迫的北美殖民者虽然担忧收买型腐败,却更害怕导致体制型腐败,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马基雅维利、洛克、孟德斯***等人的防治腐败思想情有独钟。***以后,***府始终对体制型腐败保持警觉,将其治理“看作国家的首要***治问题”。直到19世纪90年代,美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工业国、最大一体化市场,对专制和奴役的担忧才逐渐消退,反腐重心随之转向收买型腐败治理。〔3 〕 (P39 )无论重心如何转移,腐败治理总是呈现三位一体特色,即以民主化运动为动力之源、以***治改革为必由之路、以立法建制为根本之举。诸如,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反对经济腐败运动,推动各州宪法改革和系列反腐法规出台;50年代开始的文官改革运动,推动“建立文官制”的《彭德尔顿法》颁布;80年代开始的人民***运动、进步主义运动及20世纪初的丑闻报道运动,推动“扩大公民参与和直接选举”的联邦宪法改革和系列反腐法律颁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的价值构成了一种威胁”, 〔4 〕 (P3 )在民权运动、黑人运动、新左派运动、学生造反运动、反传统的文化运动中,夹杂一种强烈要求***治公开化、透明化的***治民主化运动,出台官员财产申报等阳光法案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是学界的治腐理论反思。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对腐败问题的解释主要来自于泛泛而谈的道德论,即腐败是个人道德缺陷和价值观念冲突所带来的道德堕落所致 〔5 〕 (P18 );学界既没有明确给出腐败定义,也没有深入分析腐败机理,甚至一度沸沸扬扬地谈论腐败正效应。随着二战后腐败现象持续增多,诸多学科纷纷驻足反思,不少学者严肃研究腐败问题。到了六七十年代,形成了有关腐败概念、危害、成因、治理的系列成果。在腐败概念上,以公职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范围界定,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府调节与市场配置边界清晰,以公益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泾渭分明,三者均将腐败缘由指向权利边界模糊、权力运行封闭;在腐败危害上,随着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腐败理论提出,腐败正效应理论在美国失去了堂而皇之的借口,腐败危害共识形成,即腐败造成资源浪费、资本外流、投资扭曲,导致管理低效、***治不稳、***府合法性丧失;在腐败成因及其治理上,涌现出***府形式缺陷论、阶层结构虚弱论、需求未满足论、******活动论、选举拉拢论、立法过多论、分权过度论、伦理堕落论、人口异质论等,腐败治理随之聚焦于改革体制、完善法规、健全制度。与此同时,经济学、管理学、***治学等学科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委托理论提出,腐败是人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滥用委托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其治理的关键是***务透明;寻租理论指出,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租金的利己行为,其治理措施是行***管制减少和权力运行透明;制度经济学理论将腐败归因于制度和信息的不完备,其治理方案是建章立制和信息公开;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腐败是治理不善的表现,善治是治理优化的方向,其核心要素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 〔6 〕 (P4-11 );玻璃缸理论认为,官员应把自己看似生活在玻璃缸中的金鱼一样,公开、透明、可见;公共财产理论认为,官员应把自己看作公共财产,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无须保密;阳光理论认为,腐败缘于***府关起门来、放下窗帘的暗室运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7 〕 (P361 )。这些理论思潮风起云涌、交相辉映,为财产申报等阳光法案出台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是***的道德规范反省。面对腐败现象持续增多,难辞其咎的***躬身自省,尤其反省***府道德规范。逃离欧洲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的清教徒认为,公共职位应该由具有财富、地位、更高道德和管理素质的绅士阶级担任,乡绅阶级也应该以贡献公共服务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从北美殖民地时期到分赃制实施的两百多年间,公众大都据此观念从乡绅上层挑选公职人员,加之***府职能简单,所以腐败程度不高。但是,随着***府职能拓展和权力增添,乡绅官员追求私利现象不断增加。安德鲁·杰克逊以反腐为竞选主题成功当选总统(1828年)后,顺势推行分赃制改革,即大选获胜的******可以挑选任何有智力的人担任公职。分赃制以***治忠诚取代血统纯正成为担任公职的首要资格,扩大了***治参与,但也敞开腐蚀***府道德之门。从此,美国进入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严重腐败时期。19世纪后半叶,“利益冲突”概念建立起来,***府围绕防止利益冲突相继在1853年、1864年、1872年出台法规,但并未扭转腐败滋蔓局面。直到旨在建立文官制的《彭德尔顿法》(1883年)出台,并在各级***府逐渐推行,才度过腐败高发期。文官制实行考试竞争、择优录用,以德才功绩取代***治忠诚成为担任公职的首要资格,保障了“最优秀人员”为***府服务。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进步主义运动、人民***运动、丑闻报道运动等社会运动推动城市改革和地方改革,以及《提尔曼法案》(禁止公司向公职候选人捐款,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等法规出台,腐败渐渐稳定在较低程度。随后的罗斯福新***尤其关注***府道德,以行***令禁止联邦雇员“为了投机目的”购买或出售“公司股票、债券或商品”,要求为***府服务的所有人员公开其所有的证券财产,使得腐败持续低度。正是随着担任公职资格由血统纯正向***治忠诚、德才功绩转变,公共职位由早期的乡绅垄断向分赃制的******垄断、文官制的优者垄断演变,逐渐形成了腐败治理的传统和习惯,即修订完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的公职人员道德标准,建立健全与此相关的法规制度。二战后腐败现象持续增多,***府道德日益聚焦于利益冲突,道德标准规范化、法制化问题愈加突出,亟待解决。于是,1951年参议院提出《对改善联邦***府道德标准的建议,包括建立道德委员会》,***督促国会制定揭发总统任命官员可疑财产的法律;1957年众议院通过《***府工作人员十项道德规范》,涉及***治家的财产公开问题;1961年肯尼迪签发10939号行***令,颁布《行***官员道德纲要》;1965年约翰逊签发11222行***令,要求总统提名的官员秘密申报财产 〔8 〕。尽管***府不断完善道德标准,由于缺乏法律权威,一些高官仍然有恃无恐。70年代相继发生两大丑闻,1972年的水门事件涉及最高官员总统,1976年的韩国门事件涉及115位国会议员。两大丑闻危及美国民主制度,触动担忧专制这根敏感神经,激起极大民愤,国会最终于1978年通过确立财产申报制度和统一官员道德标准的《***府道德法》(1989年修订)。该法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的典范,这一时期颁布的阳光法案和反腐法律颇多,诸如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年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联邦选举法》、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联邦选举法修正案》、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府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监察长法》。

二、 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

美国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即以教育培训让公职人员认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权益保护和精细服务让公职人员体会制度执行的人性化,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中,取得心理认可、态度赞同,水到渠成地落实制度。

(一)以教育培训力争心理认同。联邦***府道德署每年针对需要申报财产的官员和雇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对1200名最高级官员主要进行一对一的面对面培训,不仅诠释制度规定及其操作规程,而且阐明制度在提高***府公信力、防止利益冲突、佐证官员清白方面的作用,特别强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即遵循四项辩证原则。一是有限申报,即要求一定职级的公职人员定期申报一定价值之上的家庭财产,绝非让公职人员完全透明,以免其产生排斥心理。《***府道德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及其候选人、议员及其候选人、司法官员、总统提名的官员,GS-16①级薪俸以上及与此相当的官员和雇员,0-7级薪俸以上***职人员,以及道德署署长确定的属于同一等级的任何其他职位的官员和雇员(任职满60日),均要于每年5月15日之前(或者候选人确认30日内、新任官员和职员任职30日内,官员提名送达参议院后5日内,离任后的13日内),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非***生活子女前一年度由分红、租金、利息以及投资收益组成的超过100美元的任何收入(***府给予的工薪除外),包括累计100美元以上的酬金、礼物,累计价值250美元(亲属给予的例外)以上的交通、住宿、食品、娱乐和补偿,1000美元以上的经营收益和个人居所以外的不动产和股票、公债、期货及其他形式证券的交易情况,5000美元以上的所有存款,10000美元以上的贷款、担保等债务,并注明其来源、种类、数额、价值、日期等。二是***审核,即***、权威、专业的机构审查核实申报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查过程不受任何干涉,公正地维护公职人员的正当权益,使其从心理上支持这项工作。法律规定,审查行***部门申报报告的***府道德署署长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向总统和国会负责,不征得国会同意,总统无权免其职务,法律还明确要求每一行***机关尽其所能地为署长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人员、设施以及信息和记录;参众两院指定的委员会分别审查各自部门的申报报告,并向参众两院负责;联邦法院司法会议设立的司法道德委员会审查司法部门的申报报告,并向司法会议负责。审核期限为60日,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时限是否及时、财产登记是否完整、财产变化是否正常、收支状况是否异常、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前后资料是否矛盾等,审核方式有评议、调查、质询、提交说明材料等,审核报告包括财产登记状况、审查概况、审查结果和防止利益冲突建议等。三是相对公开,即限定公开人员、公开内容、公开条件,尽量维护公职人员的隐私,使其对此项工作持正确态度。法律要求联邦***府400多万公职人员中的35万多人申报财产。其中,1200名行***部门最高级官员、100名国会参议员、435名国会众议员、840名联邦法院法官等位于权力中心及其附近的2.8万官员和雇员公开申报,总统和联邦司法委员会指定的32.5万官员和雇员秘密申报(主要是特定领域涉及***决策过程的中级官员和雇员,其职责通常较为敏感,涉及合同、采购、发放许可、监管或者审计非联邦实体等)。〔9 〕公开申报的报告可以查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除外),但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商业目的、确定个人信用级别、任何目的的索要金钱,违者课以5000美元以下罚款。公开期限为六年,到期销毁,正在调查使用的报告除外。四是绝对问责,即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受惩罚,一视同仁,包括总统、议长在内的高官也不例外,使公职人员心理均衡,最大程度上接受此项工作。法律规定,对迟报、瞒报、漏报、伪报、拒报、拒绝质询、拒绝调查、拒绝提交说明材料,以及有关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开除公职、没收财产、罚金、判刑等惩罚。〔10 〕 (P558-613 )四项辩证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体现公正,合乎情理,为公职人员所认同。

(二)以人性化执行制度赢得心理认同。这不但体现在道德官以提供体贴入微的精细服务和量身定制的防止利益冲突建议,帮助候选人争取职位,帮助在职者维护权益,还体现在***府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标准时,施以利益诱导。其一,帮助候选人争取职位。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议员等民选职位候选人应在正式确定之后30日内提交财产报告,接受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审查,将审查结论提供给选举委员会审查时参考;需要征得参议院意见的职位人选,有关人员应在总统向参议院送达提名之后5日内提交财产报告,接受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审查,审查结论提供给参议院有关委员会审查时参考。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在审查这些财产报告时,如果发现候选人的财产状况与其候任职位存在利益冲突,立即通知候选人,并在卖掉资产、匿名信托、申请豁免等法定出路中为其量身定制处理建议,待其修改完善后,再给出审核结论。其二,帮助在职者维护权益。各部门的道德官均建立咨询意见服务制度,并定期向本部门的财产申报人员公布一份记载所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清单。在每年一度的财产申报报告审查中,道德官对照报告人应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尤其注意报告人所在单位的特殊要求。如果认为报告应当补充信息,则告知报告人应该补充的信息及提交期限;如果认为报告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则要求报告人给予合理的书面或口头答复,并在考虑该答复后得出意见;如果意见是报告人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诸如发现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等情况,则将该意见告知报告人,并在提供口头咨询机会后,再考虑是否存在适当的、保证报告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措施;如果结论是尚有实施措施,则将措施及实施期限告知报告人。措施共有五类,可以酌情采用。一是设立匿名信托,即通过道德署信托有关财产,有关财产所有者与被信托人互不知道对方。二是放弃财产,即将有关财产转让或卖掉。三是偿还财产,即剥夺利益所得或要求进行赔偿。四是申请美国法律第208条第(b)款规定的豁免,即报请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并经主管长官批准,免除相关责任。五是自愿申请调职、重新任命、限制其职权或者辞职。限制职权的常用措施是回避,即有关财产所有者以书面形式保证,不参与有关自己财产利益的工作事项。〔11 〕 (P528-591 )其三,在利益诱导中提高道德标准。《道德改革法》于1989年取代《***府道德法》,在严格联邦***府道德标准的同时,也向官员和雇员提供利益。诸如,该法将众议员年薪30%、参议员年薪40%的额外收入许可均降至年薪15%(与行***人员一致),更严格地限制议员接受礼物和前国会议员与雇员的游说,同时以提薪回报议员;该法还把关于利益冲突的新规定加到税法中,免除联邦***府行***人员为避免利益冲突而出售财产所得金额的税款。2006年,高盛集团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保尔森被提名为***长后,为避免利益冲突抛售高盛股票,所得6亿美元现金依法全额免税 〔12 〕。这些措施保护权益、体贴入微,赢得公职人员的心理认可、态度赞同。

三、 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财产申报制度的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即制度升华为文化。财产申报制度升华为行为文化,既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人性化,也取决于制度固有的内在强制与外在约束,诸如财产报告审核、背景调查、社会监督等。

(一)财产报告审核。审核不仅以提供精细服务和防止利益冲突建议来保护合法权益,而且以制度固有的强制和刚性来惩罚违规行为,即由道德官、监察长、司法部、***检察官乃至总统和国会调查处理。具体而言,道德官审查财产报告时,如果发现任何未提交报告、作虚假报告、或者不报告的情况,告知所在部门的行***首长,由其依据法律或者规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将案件移交所在部委的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调查处理。监察长在案件调查中,如果发现违纪行为,将案件报告所在部委的行***首长,由其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司法部调查,由法院予以判决;如果发现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总统和国会。司法部在调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总统、副总统、正副部长等行***高级官员涉嫌违法的确凿证据,总检察长(相当于司法部长,隶属行***)可以向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任命***检察官的要求,上诉法院首法官挑选3名法官组成特别小组提名一名***检察官,并界定其调查范围;***检察官具有完全的、***的行使司法部、总检察长以及司法部其他官员或职员所有的调查和检察职能的权力,向国会汇报调查情况并可以提出犯罪指控,其免职必须向上诉法院、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提交合理的说明报告。总统在得到重大案件的报告后,如果发现有***府高级官员涉嫌违法且证据可靠,可以宣布成立一个***的专门委员会调查处理。国会在得到重大案件的报告后,如果发现有***府高级官员涉嫌违法且证据可靠,可以启动调查弹劾程序,由国会的各种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参众两院的联合委员会负责调查,调查听证会是最常用的调查形式。〔13 〕如果案件提讼,法院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可判处最高25万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对违反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参与有关自己经济利益工作事项的公职人员,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和2年以下监禁。〔14 〕 (P145 )

(二)背景调查。如果说财产报告审核是明察,那么背景调查可谓是暗访。背景调查旨在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国家安全,调查主体为联邦调查局派驻白宫的检察官小组,调查对象为白宫的候任官员和雇员(文职人员每五年调查一次),调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调查跨度包括雇员过去15年和官员成年以后的所有经济和生活经历,整个调查的广度、深度比一般的财产申报报告审查更为严厉。官员背景调查,先由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候选人填写《重要职位的安全调查表》、《个人情况调查许可表》、《财产情况调查许可表》,再由检察官小组实施调查,该小组可以动用上百名特工在全美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调查。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官员的品格,调查官员是否具有诚实正直、责任担当、积极态度、敬业品德、得体举止等美德与品行,是否存在虚伪、懒散、不诚实、不讲信用、犯罪经历等不良品质与劣迹,个人信用记录是必查项目。二是官员的交往,主要从其职业、个人生活的要求上,从其交往的人身上,判断一个官员的好坏。三是官员的名声,主要从官员的邻居、朋友、老师、同学、同事、经济合伙人等熟人的反映上,判断其有无问题。四是官员的忠诚,调查其对国家、国旗、宪法是否忠诚。此外,还要调查官员的任职能力、优缺点、危险性等。尽管一些调查内容看似与财产状况并无关系,其实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些联系中的任何蛛丝马迹嫌疑,都可能导致财产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败露无遗。

(三)社会监督。法律规定,财产报告递交之后的15日内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常见形式是举报,举报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举报指向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道德官、监察长、行***首长或者联邦调查局、司法部等***府部门检举揭发;间接举报指向新闻媒体透露信息,借助媒体动员公众舆论,督促***府部门依法查处。公众举报高级官员,往往借道新闻媒体。在美国,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传播,是一支制约***府、监督官员的重要力量,被公认为堪与立法、行***、司法并列的第四权力。该权力有三大支撑,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予以明确,法律还规定不得强迫媒体提供信息来源。二是***府部门支持媒体监督。具有调查职能的部门,包括道德署、监察长办公室、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联邦调查局、联邦检察官和***检察官等,往往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查;法院收到指控媒体人诽谤的,通常会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框架下审理,很少判决指控成立。三是公众与精英都对媒体抱有信任和信心,均认为媒体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787年就明确表示:“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府,还是没有***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15 〕 (P91 )媒体报道也有内在动力,即腐败事件颇能吸引眼球,从线索披露到调查、审理判决的全程报道,往往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由此媒体可以扩大影响、增加销量甚至脱颖而出。官员财产公示本身就是舆论热点,媒体一旦捕捉到有关腐败的蛛丝马迹,诸如一个匿名电话、一名知情者的信息披露、一则消息的可疑之处,就穷追不舍,直到水落石出。由此落马的高官屡见不鲜,近几年的典型是萨默斯。媒体从2009年公开的财产申报表中发现,白宫首席经济顾问、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萨默斯在2008年从所兼职的一家对冲基金公司获得520万美元酬金,从联邦***府所救助的华尔街金融机构等处领取270万美元演讲费,其中高盛和美林的支付尤其惹眼。于是,媒体穷追不舍地大肆报道,被奥巴马总统誉为“领导我们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萨默斯被迫辞职。〔16 〕为了保护和鼓励举报,国会于1978年修订《文官改革法》,加入举报人保护条款;于1986年修订《民事欺诈给付请求法》,完善罚款分享制度;于1989年通过《举报人保护法》、于2012年又通过《加强检举人保护法案》。

由于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心理态度认同为支撑,奠定了深刻的思想基础;以监督惩罚强制为举措,奠定了深厚的道德基础,财产申报从被迫逐渐走向自觉、自愿,成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习惯。这一行为习惯不仅标志着财产申报制度升华成了文化,也意味着腐败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两组数据表明,《***府道德法》颁布以来,腐败逐渐稳定在较低程度。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985年~2004年的20年间,每年的腐败案件数量大体持平,年均指控腐败犯罪1180人、被判有罪1020人(20年累计9014人等待判决)。其中,公职人员年均受到指控897人、被判有罪778人(20年累计6865人等待判决),私职人员年均受到指控283人、被判有罪246人(20年累计2149人尚未判决)。〔17 〕 (P324 ) 透明国际自1995年公布清廉指数(外国公民对一国腐败的印象)以来的数据显示,美国的历年分值在7.1~7.79之间(10分为满分、最廉洁),属于轻微腐败国家(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接近比较廉洁国家(8.0~10.0之间为比较廉洁),历年的全球排名在14~24之间(排名越靠前越廉洁)。

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反腐利器”,已在1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新加坡首任***李光耀一语中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 〔18 〕当今中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官员的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加之网上相继曝光“表哥、表叔、房妹、房姐、房媳、房爹、房祖宗”,出台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中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中国积极稳妥地悬起财产申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仍应着力思考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在民众的廉***观念觉醒、学界的治腐理论反思、***的道德规范反省中,形成思想共识、观念一致,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制度实施以心理态度认同为支撑,在教育培训中认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权益保护和精细服务中感受制度执行的人性化,赢得心理认可、态度赞同,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奠定深刻的思想基础;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在监督惩罚中强化自律,记牢行为准则、法律规章,为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奠定深厚的道德基础,从而支撑财产申报走向自觉自愿、成为行为习惯。简而言之,财产申报制度从文化切入,以文化为立足点、出发点、落脚点,根植于、生长于、归宿于文化土壤,有利于充分发挥功能和效用。

注 释:

① GS是General Schedule的缩写,即一般公职人员薪金表。美国文官一般公职人员薪金共分18个职等,前15个职等各有10个薪级,第16职等有9个薪级,第17个职等有5个薪级,第18个职等只有1个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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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6

一、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来人服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帮助来人找到经办单位,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如何办理等事项。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人到承办部门,并交由承办人接待。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心帮助了解;办理事项不属于本街道职责的,首问责任应耐心说明,尽可能提供帮助。

6、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办理。

二、限时办结制度

1、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尽量做出缩短时限承诺,。

2、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

3、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做出耐心解释。

4、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人民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七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做出准确答复或汇报。

5、对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办或向其他部门移交的事务,有关责任部门或具办人员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办事时限,并予以公布、告知有关方面和服务对象。

三、服务承诺制

1、求真务实,秉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热忱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以社会和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标准。

2、艰苦朴素,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办事人员或办事单位的宴请、钱物和其他好处。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耐心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对来办事或来访人员一律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你好问候,一杯热茶请喝,一张椅子请坐。充分发挥“窗口”作用,树立街道干部、街道工作新形象、新风尚。

5、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和加强街道干部***风廉***建设,掌握***和***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模范执行机关纪律,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反馈检查及处理信息,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反面和人员作出准确答复。举报电话:2714493,2738947。

版权所有

四、***务公开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的办事原则,全面提高街道决策过程、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透明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在机关醒目处设置***务公开***板,公开职能和责任、办事依据、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方便群众。

2、公开具体办事依据、纪律、程序、要求和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姓名、职务和职责,公开有关事项审批程序、规则、办理条件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资格。

3、公开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具办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办公桌上放置身份、职责座位牌,办公室挂出职能和责任显示***板。

4、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范围及办理程序。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合并办理环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5、公开热点问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征兵等工作事项,要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示和公开。

6、公开办事结果。凡上级领导或各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事务,尤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在办结后,及时予以公开、反馈或上报,并听取、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五、否定报备制度

1、街道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依据、否定的理由,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实,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2、凡经办人员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员按要求填写《文化街道办事处否定报备表》,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查。

3、有关领导接到《否定报备表》后,应及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

4、执行否定报备规定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凡不执行规定,被举报二次的,即失去当年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行***处分。

5、当事人对否定报备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或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机构投诉。有关责任人要按照上级或本部门领导指示或批示,作出复核和明确答复。

6、《文化街道办事处否定报备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留存备案,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六、效能考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使机关作风转变,增强机关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对象:街道干部。

二、绩效考评时间:每季度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

三、考评方式:实行百分制方法,先个人自评,主管负责人复核,街道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把关、审定。

四、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奖励、评先、惩处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提拔、调整挂钩,并存入个人效能建设档案。

五、考评纪律: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不得,敷衍了事,切实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文化街道机关人员绩效考评表

七、效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细则

为增强街道办事处工作效能,建立责任管理机制,保证全体机关干部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街道办事处及干部廉洁、勤***、务实、高效形象,特制本办法与细则。

(一)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干部在工作中和处理机关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及各级***、***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5、对职责范围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6、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9、违反***程序,违规***的;

10、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责任心不强,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12、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对重大或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14、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因故请假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15、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管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16、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造成损失的;

17、对涉及效能责任的问题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的;

18、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9、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又未报请上级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0、不按规定使用公章;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21、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浪费、***治不良影响的;

22、在实施行***许可管理过程中,不能依法依规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事项的;

(二)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1、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分为:责成做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后仍未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处理。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刁难、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出理。

4、如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不配合或出现意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5、凡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定为基本称职;被告诫三次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被调整工作岗位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应报区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7、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法规和******纪律责任追究的处理。版权所有

8、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行。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八、监督反馈制度

为确保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收到实效,全面促进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对象:全体街道干部。

2、监督内容:是否文明***、秉公办事,为群众办实事;是否接受办事人员的宴请或收受钱物;是否工作消极、效率低下;是否擅自离岗或脱岗。

3、监督机构:由街道效能考评组负责。

4、监督形式:

(1)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2)设置人员座牌和去向公示栏,公开人员职务、职责和去向。

(3)聘请效能监督员,赋予监督权、报告权、建议权、调查权、知情权。

(4)投诉事件办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每月汇总后向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5)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效能领导小组,按情节和适用规定处理。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九、效能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1、街道机关效能建设档案管理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人保管收集、立档归卷。

2、效能建设档案管理归档范围

(1)街道的效能建设工作文件;

(2)街道效能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3)街道效能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资料收集;

(4)机关效能建设评议结果;

(5)典型经验、信息报道、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6)本单位人员名册;

(7)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任务、目标、要求;

(8)向社会公开、公示、承诺内容;

(9)投诉、举报记录、查处情况资料;

(10)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领导重要批示资料;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7

审计期望值差是社会公众期望审计师达到的程度与审计师实际业绩间的差距,它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上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公众的信息。波特(1993)的“审计期望值-业绩差异”结构阐明,这种差异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1)社会的预期与审计师能合理达到的水平的差距(所谓“合理性差异”);(2)审计师能合理达到的水平与他们被认为已经达到的水平的差距(所谓“业绩差异”)。这一差距又可进一步分为两部分:①审计师能合理达到的水平与法律和职业标准要求审计师应达到的水平的差距(“不完善的准则”);②法律和职业标准要求审计师应达到的水平和审计师被认为已经达到的水平的差距(“不足的业绩”)。波特强调,要避免对审计职业社会地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急需采取有效行动来缩小“审计期望值-业绩差异”。本文拟围绕审计的“七个基本前提假设”,在全球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分析审计期望值差的问题。首先提出这“七个基本前提假设”的是弗林特(1988),之后被普拉特和皮尔西姆(1993)用于他们的审计概念框架。一般认为,如果把审计职业界比作一座大桥,这“七个基本前提假设”就可以被视为七个桥墩,如果审计期望值差损坏了任何一个桥墩,整个大桥就会处于危险之中。以下就是这七个方面的解决办法。

受托责任

财务报告反映了管理当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而管理当局的自身利益有时与公众利益相矛盾,因此公众期望能有人为公众利益来审查管理当局的账目。***审计师是完成这项工作的最好人选。然而,现实中,审计师的聘用和审计的收费都由管理当局决定,审计师集中大量精力服务于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和社会公众。因此,当出现下列现象时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1)审计成为审计公司吸引新客户为其提供其他服务的工具。(2)审计师被鼓励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成为亲密朋友,这将使得发现客户的缺陷以及与客户在会计报表上产生分歧变得困难。(3)审计师协助管理当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这里,审计师被期望为公众的利益服务,而实际上他们是为管理当局和自身的利益服务,这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期望值差”。

解决办法:创造维护公众利益的动机。应选择管理当局以外的人代表公众的利益,***决定审计师的任用和报酬。如沃尔夫等人(1999)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一个分支机构-外部审计服务部(EASD),通过管理审计招投标来决定审计合约。有的公司由富有商业、会计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师、与审计师单独沟通、审阅管理当局账目和监督审计过程等,这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此外,通过教育和严格的纪律检查和处分程序来加强审计师和管理当局的职业道德,使用一套全面的、长期的业绩指标评价和奖励管理人员而不仅仅是短期的会计数据,使得财务会计不完全置于管理当局控制之下。进一步来看,在现实环境下,***府对审计职业一定程度的介入有时也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例如,美国等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英国所有营业额在35万英镑以上的公司都被要求编制完整的、经审计的和符合公司法的财务报告。***府的介入可采取特别调查、直接组织审计、起草和通过新的法规和准则等多种形式。

被审计事项遥远、复杂且重大

现代企业跨地区、跨国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和复杂化,使公众的直接监管和调查变得困难乃至不可能。审计师有法定的权力接触公司的账册、会议记录和银行的文件,询问公司的各级雇员,对公司的任何交易进行测试,参观办公场所,观察厂房设备、监督盘点,要求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往来账户的余额。只有审计师能为公众做这些工作,因为他们受过适当的教育和足够的训练,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有关公司经营业务的知识,最为重要的是,他们能进行***的职业判断,发表客观的、无偏见的审计意见。然而,被审计事项有时对审计师来说一样遥远复杂。有些公司的账目可能无法审计,例如一家处于战争中的国家的工厂。有些经营业务过于复杂以致难以审计,审计师有时也未能适当地利用专家的工作。如通常很大比例的审计工作是由可能没有得到足够训练的初级人员完成。这里是一个审计质量和审计成本权衡的问题,而审计质量是直接与责任相关的。

此外,何为“重大的”,审计师和会计报表使用者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虽然审计师是从会计报表使用者角度来定义“重要性”的,但霍斯科夫(1998)在丹麦的调查中发现,审计师对四家公司平均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对于高估高报比财务分析师高约60%,对于低估低报高约36%.这表明审计师可能并不知道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什么是重大和不重大的事项,尽管他们经常代表使用者进行这种判断。这又是审计成本与审计质量权衡的问题,高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会导致低的审计成本。

解决办法:培训和补充高素质的员工是非常重要的。但留住这些人,特别是防止他们“跳槽”到客户公司,对于保持高质量的审计、维护审计公司声誉更为重要。加兰德(2000)认为,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复杂的、新事物层出不穷的、高速发展的世界,人们不能仅依靠审计师审计。这可以说明审计师要利用专家的工作,并拥有内外部专家的资源以便于咨询。

***性

审计师应在审计全过程都保持***的思想状态,正如美国的***性准则委员会(ISB)的审计***性理论框架(2000)指出,审计师***性的目的是支撑使用者对财务报告过程的依赖并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但公众能够看到的只有形式上的***性。如果审计师做到了足够的公正,但投资者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却不相信,审计就不会增加财务信息的可信性。该委员会列出了五类对审计***性的威胁:(1)私利的威胁:审计师在客户公司有财务利益,家庭成员担任客户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未来的雇主等。(2)自我评价的威胁:审计师审计自己或同事编制的报表,对自己设计或本公司设计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等。(3)拥护客户的威胁:推销客户的证券,支持客户的不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处理等。(4)过分熟悉的威胁:与客户关系亲密致使审计师失去职业怀疑态度,难于发现客户的问题。(5)逼迫的威胁:审计师如不赞成客户的观点很可能被替换。如果上述情况被披露,公众就无法信赖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果审计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或在客户有财务利益,则以上情况就表现得尤其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强烈地期望将客户看作一家健康发展的有获利能力的公司,并按这一思路来处理得到的信息。审计师更倾向于偏袒熟识的客户而损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解决办法:建立一种更注重职业声誉和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的商业利益的文化氛围。如禁止审计公司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限制审计师,特别是高级别人员前往客户公司任高级职位,审计轮换等。但审计规范的目的是将***性受损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以保证审计质量,不是要求审计师完全***。正如欧盟的普拉茨(2000)所说,审计师的***性从根本上说是审计质量问题。任何法规都应能通过适用性测试以保证其能真正有利于资本市场运转。因此,当监管者要规范审计***性时应当清楚地考虑其他影响审计质量的驱动力。

可被证据证实

职业判断必须依据足够和适当的证据。但由于客户公司的规模和复杂性,审计师无法对所有交易进行逐一审查,搜集交易证据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客户管理当局和职员的合作,审计师不能保证其所有判断百分之百正确。因此,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和漏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此外,有些对投资者重要的项目很难得到有力证据,如公司未来投资的净现值、管理当局的经营和利润预测等。而且,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的而非结论性的。如对应收款的函证能证明其存在和价值,并不能保证企业能足额收回现金。观察存货盘点和检查存货估价能证明存货存在并适当地记录,并不能保证存货能按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售出并收回现金。

解决办法:在缩小“期望值差”时过分强调审计的局限性会有损职业界在公众中的形象,更为积极的办法包括通过培训掌握更好的搜集证据和检查舞弊的技术,赋予审计师将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报告给监管者的义务或权力,审计委员会安排的突然审计也可能会使一些重要证据来不及被隐藏或篡改。这些办法不仅提高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发现舞弊的机会,也对管理当局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受托责任的标准可以制订、衡量并传达给审计师

会计准则是财务信息质量的最低标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都应当依据准则进行判断。然而,会计准则也有下述问题对审计造成影响:(1)准则过多的弹性给管理当局更多的空间来操纵会计数据,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判断。(2)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会计准则,对同一公司应用不同的准则会产生不同的会计数据,使海内外投资者困惑。(3)会计准则不能覆盖所有特殊情形。(4)准则会过时,不适用于新环境。而审计准则是审计质量的最低标准。很多国家有自己的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也了国际审计准则。为缩小“期望值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1988年了以第53号和54号为代表的9个审计准则(SASs),即著名的\审计期望值差准则\.然而,胡克斯(1991)认为这些准则几乎没有给审计行业带来多大变化,与其说是满足公众的需求不如说是巩固了会计职业界的自身利益。

解决办法:在财务报告本身存在更大的期望值差时,仅仅试***处理审计期望值差是无济于事的。不能告知公众财务报告的局限性,而会计准则制订者又专注于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可能是财务报告期望值差问题的核心。财务报告期望值差可能的组成部分包括:强调决策有用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管理责任一词的不精确性、以为资产负债表能代表公司全部财富的价值。现行的历史成本会计主导的会计准则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决策的需要,也需进一步完善,并让使用者了解财务报告的这些局限性。

会计职业界向社会的清晰表达

普拉特和皮尔西姆(1993)指出,审计意见的表达本身不完整、令人困惑或不明确,将无法增强会计报表可信性,而只能降低审计意见的效力、甚至降低审计职业的声誉。短式审计报告过于简单,因此,1993年英国的审计实务委员会(APB)了审计准则SAS600—财务审计报告,取代了旧准则。曼森和泽曼(2001)认为,审计准则SAS 600成功地澄清了审计目的及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各自的责任。但仍缺少财务报告使用者关心的信息,如评价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明确声明,有关舞弊和非法活动的明确声明,审计师对董事会报告和经营及财务回顾的检查程度,审计师调查客户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围和对内部控制制度依赖的程度,审计师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审计报告还需要扩展其内容,包括有关审计结果的信息。另一方面,职业界的自律过程也需要更加透明。在调查了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的纪律程序后,坎宁和奥戴尔(2001)发现会计职业界限制纪律检查案例的披露,排除原告对纪律程序的直接参与,对违反纪律的处罚不公平等。

解决办法:可以在标准审计报告中加入一个自由段以提供更多有意义的、符合具体项目特点的信息。正象哈泽利(1997)所说的:“建设性的提议、对财务报告的审计调整、在审计和解决问题过程中产生的困难、需要运用判断的事项。”审计职业界的自律过程也需要更透明并有更多公众参与。此外,可以开展不同保证程度的服务,如财务报告审阅、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公司治理评价和舞弊调查等,对不同报告承担不同责任,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经济和社会效益

审计能增加财务报告的可信性,这是其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普拉特和皮尔西姆(1993)说,在很多案例中,审计师找出浪费、无效率、差错或舞弊,并防止这些事情再度发生,有时甚至可能追回损失,这就明白地体现了审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多是无形的,如通过确保个人和组织承担起各自的责任来降低经济系统中参与者的风险。审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获得有关客户业务的更多、更深层的知识,同时,从审计中获取的信息也会反过来帮助提高其他服务的质量。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的公司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所谓“规模经济”理论经常被用于解释上述观点,它被认为能够保证更好的审计和其他服务进而增加股东的价值。然而,从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角度看,来源于审计客户的不断增加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和利润,越来越多人才离开审计公司跳槽去了客户公司任高薪职位,自我检查和与客户的过分熟悉,都严重地威胁了审计***性。如果公众不相信审计意见是客观的,审计将毫无价值。审计公司继续如此经营业务是否真能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很大的疑问。

解决办法:应禁止审计公司向客户提供有利害冲突的非审计服务。同时,审计师特别是签约合伙人和其他高级别人员,必须撤出对一客户的审计足够长的时间后才能前往该客户任职。另外,长期对一客户进行审计的合伙人和审计公司应实行轮换。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8

关键词: 公共责任; ***府审计; 职责

公共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也称公共经济责任、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共会计责任,是指***府及其各部门对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府审计职责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所拥有的事权。它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层次和审计报告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代***府审计是适应监督公共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共责任关系是现代***府审计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它对***府审计的影响就是全面的,当然它也深刻地影响着***府审计职责的确定。公共责任决定了***府审计的基本职责就是对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进行监督和报告;界定***府审计职责范围的基本标准就是公共资产所涉及的领域。具体来说,公共责任对***府审计职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

***府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级***府官员,公共财产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税捐,主要用于国家机器的运行,公共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财***收支事项,因此,早期***府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主要是***府财***收支事项,财***审计成了***府审计职责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审计事项。例如,英国于1866年6月28日颁布了着名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exchequer and audit department act),开创了近代***府审计成文法的先例,但对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只规定了三项:对国库日常收支的控制、审查;对财***拨款账户的审计;对拨款账户之外的账户的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决议,规定***设立审计官,负责审计***府各机构报送的会计账簿(魏礼江,199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府参与国民经济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的***府开始直接创办一些公营企业,并向私营企业投资参股,甚至向一些非***府单位提供资助,公共资产的运用范围扩大了,承担公共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也扩大了,涉及公共责任的经济事项增加了。换句话说,需要接受***府审计的单位和事项增加了,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扩大了。

1921年英国修改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将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到五条:拨款账目的检查;税收收入账目的检查;其他现金账目的检查;证券和库存物资账目的检查;商业等行业账目的准备和检查。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府公司控制法》,要求审计总署聘请职业审计师,运用民间审计技术,对***府公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魏礼江,1998)。

现在,许多国家的***府审计机关都已将***府审计的职责范围扩大到公营企业、由***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府资助的单位。

1983年英国又对《国库和审计部门法》的某些条款作了补充和删除,并颁布《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建立隶属议会下院的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nao),并把nao的职责范围扩大到下列五个方面:其一,要求按照1866年《国库与审计部门法》规定准备拨款账目的任何***府部门;其二,要求按照《1977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法》和《1978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苏格兰)法》规定记账的任何团体;其三,因任何法律设定(包括本法通过以后的法律设定),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证,或者愿意对主计审计长的检查开放的任何其他管理机构或团体;其四,任何不属于主要由公共基金支持的其他团体以外的单位与王国大臣之间达成的协议(本法通过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愿意接受主计审计长的检查的任何管理机构和团体,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定;其五,主计审计长有理由相信在任何财***年度内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公共基金的任何管理机构或团体(《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86年通过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提出:“在公营企业中,拥有大量的国家资金、***府投资和其他资源,须有充分的公共责任,此项责任只有经过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才能得到保证。最高审计机关应当确保将其职责范围扩展到对所有公营企业进行审计,它包括由企业创办的附属机构在内。”该组织1979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明确了最该审计机关有权对有***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府资助的单位进行审计(魏礼江,199

8)。

到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的绩效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包括对“财***赤字、国防安全、信息资源的运用、人口老年化、海湾战争”等一系列财******策进行评估(雷达,2004)。

二、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其提高

早期的公共责任主要是要求在经管公共资产中发生的保管、使用公共资产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符,确保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性。与这种公共责任要求相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府审计职责的审计目标层次也主要是审查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合法性审计是这个阶段***府审计的目标。

随着公众效益意识的增强和公共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仅以保证公共资产为内容的公共责任已不能满足国家和公众对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的期望和要求,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已成为应当而且可以达到的目标,公共责任的内容增加了,不但包括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应当做到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合法,而且要做到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随着公众民主和效益的不断增强,管理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保证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日益成为公共责任的主要内容。与公共责任内容的这种发展相适应,***府审计的目标也从单一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发展到真实合法性审计和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内容的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多目标审计,并逐步发展为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现代***府审计目标。

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府公司控制法》,规定美国审计总署不仅审查联邦***府供应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应对其管理效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效果进行评价。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颁布《***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权的审计标准》,确立了***府审计不仅监督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监督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继美国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国家在财务和发行目标的基础上,相继确立了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目标,建立了现代***府审计目标体系。受此影响,1979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将过去的真实合法性审计称为“传统审计”,并指出除了这种审计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称之为“绩效审计”。

例如,1983年英国颁布的《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nao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依据《国库及审计部门法》,对***府机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与鉴证,即财务报表审计;二是依据《国家审计法》对***府机关使用公有财物及***府经费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即绩效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20世纪末,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兴起,公众要求***府又开始要求***府不仅要保证公共资产的真实、合法、高效使用,而且要确保把公共资产都用于为民众的服务上,对国民要高度负责。因此,美国又率先发展***府审计的目标,开始对***府运用公共财产履行公共责任的尽责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为此,美国于2004年将联邦审计总署易名为联邦***府责任评估署。

三、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其提高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君主是国家的化身,拥有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力。国家的一切资源,连同全体民众都属于君主所有。因而,这些时期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资产和公共权力,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授予下属臣子管理君主资源的权力,臣子对君主个人负责,这种责任并非公共责任。只有在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民主社会中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责任。在民主社会中,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通过选举代议机构任命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公共权力;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最终向人民大众负责,公共责任才据此产生。因此,公共责任是国家民主化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是民主。

为了体现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必须按照人民或其选举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合法、有效、尽责地保管、使用好公共财产,并通过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公共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及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为了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是真实、完整的,人民及其代议机构需要授权***府审计机关代表人民,对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尽责性以及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交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因

此,在民主社会中,审计***府审计机关承担着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审计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完整的审计报告。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报告的范围应当越广泛,报告的内容应当越全面、细致,报告的时间应越及时。

英国1983年《国家审计法》规定,对于该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主计审计长都可以向议会下院报告检查结果”。gao每年向国会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多达1 300多份,除少数涉及国防机密的外,民众均可索取审计报告(戚啸艳等,2005)。

【参考文献】

[1] 审计署.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g].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2] 魏礼江等.***府审计法律理论与实务[m] .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3] 雷达.新公共管理对绩效审计的影响及对我国发展绩效审计的启示[j] .审计研究,2004(2).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9

关键词: 公共责任; ***府审计; 职责

公共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也称公共经济责任、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共会计责任,是指***府及其各部门对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府审计职责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所拥有的事权。它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层次和审计报告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代***府审计是适应监督公共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共责任关系是现代***府审计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它对***府审计的影响就是全面的,当然它也深刻地影响着***府审计职责的确定。公共责任决定了***府审计的基本职责就是对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进行监督和报告;界定***府审计职责范围的基本标准就是公共资产所涉及的领域。具体来说,公共责任对***府审计职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

***府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级***府官员,公共财产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税捐,主要用于国家机器的运行,公共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财***收支事项,因此,早期***府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主要是***府财***收支事项,财***审计成了***府审计职责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审计事项。例如,英国于1866年6月28日颁布了着名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exchequer and audit department act),开创了近代***府审计成文法的先例,但对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只规定了三项:对国库日常收支的控制、审查;对财***拨款账户的审计;对拨款账户之外的账户的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决议,规定***设立审计官,负责审计***府各机构报送的会计账簿(魏礼江,199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府参与国民经济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的***府开始直接创办一些公营企业,并向私营企业投资参股,甚至向一些非***府单位提供资助,公共资产的运用范围扩大了,承担公共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也扩大了,涉及公共责任的经济事项增加了。换句话说,需要接受***府审计的单位和事项增加了,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扩大了。

1921年英国修改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将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到五条:拨款账目的检查;税收收入账目的检查;其他现金账目的检查;证券和库存物资账目的检查;商业等行业账目的准备和检查。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府公司控制法》,要求审计总署聘请职业审计师,运用民间审计技术,对***府公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魏礼江,1998)。

现在,许多国家的***府审计机关都已将***府审计的职责范围扩大到公营企业、由***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府资助的单位。

1983年英国又对《国库和审计部门法》的某些条款作了补充和删除,并颁布《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建立隶属议会下院的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nao),并把nao的职责范围扩大到下列五个方面:其一,要求按照1866年《国库与审计部门法》规定准备拨款账目的任何***府部门;其二,要求按照《1977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法》和《1978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苏格兰)法》规定记账的任何团体;其三,因任何法律设定(包括本法通过以后的法律设定),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证,或者愿意对主计审计长的检查开放的任何其他管理机构或团体;其四,任何不属于主要由公共基金支持的其他团体以外的单位与王国大臣之间达成的协议(本法通过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愿意接受主计审计长的检查的任何管理机构和团体,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定;其五,主计审计长有理由相信在任何财***年度内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公共基金的任何管理机构或团体(《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86年通过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提出:“在公营企业中,拥有大量的国家资金、***府投资和其他资源,须有充分的公共责任,此项责任只有经过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才能得到保证。最高审计机关应当确保将其职责范围扩展到对所有公营企业进行审计,它包括由企业创办的附属机构在内。”该组织1979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明确了最该审计机关有权对有***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府资助的单位进行审计(魏礼江,199

8)。

到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的绩效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包括对“财***赤字、国防安全、信息资源的运用、人口老年化、海湾战争”等一系列财******策进行评估(雷达,2004)。

二、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其提高

早期的公共责任主要是要求在经管公共资产中发生的保管、使用公共资产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符,确保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性。与这种公共责任要求相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府审计职责的审计目标层次也主要是审查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合法性审计是这个阶段***府审计的目标。

随着公众效益意识的增强和公共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仅以保证公共资产为内容的公共责任已不能满足国家和公众对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的期望和要求,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已成为应当而且可以达到的目标,公共责任的内容增加了,不但包括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应当做到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合法,而且要做到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随着公众民主和效益的不断增强,管理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保证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日益成为公共责任的主要内容。与公共责任内容的这种发展相适应,***府审计的目标也从单一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发展到真实合法性审计和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内容的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多目标审计,并逐步发展为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现代***府审计目标。

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府公司控制法》,规定美国审计总署不仅审查联邦***府供应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应对其管理效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效果进行评价。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颁布《***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权的审计标准》,确立了***府审计不仅监督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监督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继美国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国家在财务和发行目标的基础上,相继确立了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目标,建立了现代***府审计目标体系。受此影响,1979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将过去的真实合法性审计称为“传统审计”,并指出除了这种审计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称之为“绩效审计”。

例如,1983年英国颁布的《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nao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依据《国库及审计部门法》,对***府机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与鉴证,即财务报表审计;二是依据《国家审计法》对***府机关使用公有财物及***府经费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即绩效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20世纪末,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兴起,公众要求***府又开始要求***府不仅要保证公共资产的真实、合法、高效使用,而且要确保把公共资产都用于为民众的服务上,对国民要高度负责。因此,美国又率先发展***府审计的目标,开始对***府运用公共财产履行公共责任的尽责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为此,美国于2004年将联邦审计总署易名为联邦***府责任评估署。

三、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其提高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君主是国家的化身,拥有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力。国家的一切资源,连同全体民众都属于君主所有。因而,这些时期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资产和公共权力,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授予下属臣子管理君主资源的权力,臣子对君主个人负责,这种责任并非公共责任。只有在确立了在民的民主社会中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责任。在民主社会中,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通过选举代议机构任命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公共权力;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最终向人民大众负责,公共责任才据此产生。因此,公共责任是国家民主化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是民主。

为了体现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必须按照人民或其选举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合法、有效、尽责地保管、使用好公共财产,并通过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公共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及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为了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是真实、完整的,人民及其代议机构需要授权***府审计机关代表人民,对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尽责性以及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交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因

此,在民主社会中,审计***府审计机关承担着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审计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完整的审计报告。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报告的范围应当越广泛,报告的内容应当越全面、细致,报告的时间应越及时。

英国1983年《国家审计法》规定,对于该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主计审计长都可以向议会下院报告检查结果”。gao每年向国会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多达1 300多份,除少数涉及国防机密的外,民众均可索取审计报告(戚啸艳等,2005)。

【参考文献】

[1] 审计署.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g].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2] 魏礼江等.***府审计法律理论与实务[m] .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3] 雷达.新公共管理对绩效审计的影响及对我国发展绩效审计的启示[j] .审计研究,2004(2).

高管任职自查报告篇10

【关键词】领导干部 个人事项 权力监督 【中***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家事、家产”等个人情况,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廉洁从***。新的《规定》和《办法》延续了近年来中央从严治***、严管干部的大趋势,与以往的类似规定、办法相比,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更多、更细,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查处更严、更实,领导干部对此应予高度重视。

***和***府对领导干部瞒报个人相关事项的查处日趋严厉,领导干部对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央即颁布实施了《关于******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后,2006年、2010年,中央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只是,由于查处不严、执行不力等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对于向组织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或心存抵触,或心怀侥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多漫不经心、敷衍了事,以致报告不实、不新、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反映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真实情况。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把该类报告视为“随随便便填几张表”而已,以为这样的报表“即使认真填了,也没人认真看”。对此,素有“三玩市长”之称的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在湖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大会上忏悔道:“财产申报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从来没有执行过。纪委每年春节后登记收受红包礼金情况,我只是象征性地登记一点。”

然而,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纪检***门对领导干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日益重视,查处力度不断增强,且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良风气。2013年11月,中纪委副书记张***谈及抽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指出:“看看报告得实不实,查出来的问题和报告的情况能否反映问题线索。我们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苍蝇’找出来。”据《人民日报》2014年12月6日的报道称,有关部门直接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共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十余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被考察对象因抽查核实时出现报告不实问题而不予提拔。

同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各级各类“潜伏”的“裸官”进行摸排调查,仅2014年一年,即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海外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岗位调整。2014年到2015年,仅交通运输部就有18人因个人财产瞒报问题而不予考察。2015年6月15日,中纪委在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案件的“”通报中,明确提及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是中纪委首次在省部级官员的“”通报明确使用该类表述。紧接着,在江苏省委原***、秘书长赵少麟的查处通报中,中纪委罕见地用了8个新表述,其中之一便是“隐瞒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此后,在各类领导干部的查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之类的表述屡见不鲜。2017年4月,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出台《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仅十以来,全国因查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被予以暂缓任用、取消提拔或后备干部资格者就高达9100多人,因报告不明等问题遭到查处的更是高达近12.48万人。如上事实表明,中央和地方纪检***门在查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上越来越动真格,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成为高风险的事。面对如此高压,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不可心存侥幸,继续把向组如实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视同儿戏。

新《规定》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更

广、内容更具体,领导干部应予高度重视

新《规定》和《办法》既调整或增加了报告事项、报告对象等规定,更强化了抽查核实和核查结果的运用,亮明了惩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反映了***和***府反腐态度之坚决、措施之严厉。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在报告对象的范围上,新《规定》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突出、两调整”。所谓“一突出”,指的是突出******领导干部。新《规定》指出,凡在******机关任职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都需要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须参照******机关的标准执行。所谓“两调整”,即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以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界限,将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分为两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副职以上人员都要申报;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要申报。对于国企,则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国企划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要申报;省管和市管国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申报,未涉及中层管理人员。新《规定》通过这样的合理调整,更充分地体现了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管的原则。

在报告事项上,更强调与领导干部职权关联密切的“家事、家产”情况的报告。新《规定》所定报告事项虽仍为14项(8项家事和6项家产),但对具体报告事项,或予以适当的补充和完善,或进行必要的合并及调整。家事方面小自因私出境证件,大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家产方面小自津贴、补贴,大至投资企业、房产等情况,均需向组织如实报告。所及当事人不仅是领导干部本人,而且包含其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整体而言,调整后的领导干部报告“家事、家产”等规定可谓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在报告核查上,增加了抽查核实等规定。新《规定》专门列出5条,对如何核查、如何运用查核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查核工作机制和纪律。新《规定》肯定了2014年―2015年中组部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干部任职“凡提必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做法。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制定了处理办法,为此后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等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违规惩处上,新《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瞒报个人家事、家产,一旦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此外,新制定的《办法》还规定了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报告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等。

总之,新《规定》及《办法》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加大了监管力度,就连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如实填写,堪称史上最严的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制度。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和***府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制度越来越严密,问责力度越来越大。领导干部若继续心存侥幸,瞒报、谎报“家事、家产”,恐怕会遭到更严厉的惩处。

落实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意义非凡,不可小视

权力监督理论认为,一项监督制度若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不仅要保证监督者的***与强势,而且要确保监督者的知情。如果不了解被监督者,监督者何以监督被监督者?就本质而言,新《规定》本身即是保障监督者了解被监督者情况的基本渠道之一。通过抽查核实,一旦发现报告不实,即可顺藤摸瓜,揪出贪官,惩治贪腐。试想,某位领导如果心底无私、清清白白,何苦要费尽心思、处心积虑地瞒报“家事、家产”?遮遮掩掩的背后必定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必定是贪污与腐败的潜伏与蔓延!

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仅可以惩治腐败,而且可以预防腐败,达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反腐目标。新《规定》和《办法》扩大报告事项的范围,细化报告事项,扩大抽查核实比例,加大查处力度,必将迫使领导干部不仅不敢瞒报、不能瞒报“家事、家产”,而且会促其时时“自警、自省、自律”,告诫自己“不要腐、不能腐、不必腐”,进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清官变贪官、“苍蝇”成“老虎”。值得一提的是,良好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建设,对官员尤其是能干的官员而言,不仅是一种监督和约束,而且也是一种可靠的“防***”与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能人腐败”现象。

此外,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还可根除“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腐败顽症。扩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比例、落实“凡提必查”(凡提拔,必查被提拔者报告的“家事、家产”情况的真实性)等规定,是治愈I导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一剂良药。该类规定激活了现有干部管理体制机制,为权力运行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促使领导干部尊重权力、敬畏权力,从而公正地运用权力。

“制度从来不是稻草人”,成败的关键在落实。能否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关乎领导干部能否遵纪守法、权力能否良性运行乃至整个社会***治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否。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和***府要以敢于“下深水”“闯险滩”的勇气和决心去狠抓落实,决不能让其成为“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华丽摆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逐步扩展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的领导干部的范围,让该项制度覆盖更多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时,还要不断扩大抽查核实比例,逐步实现报告核查的全覆盖,让一切瞒报、虚报行为无处遁形,让法治的阳光驱散腐败的雾霾,让公民在洁净的空气中自由地呼吸。此外,还应把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的报告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渐进式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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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任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任职报告发言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一是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坚持廉洁从***。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十项规定和州委八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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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个人工作总结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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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通用个人工作总结10篇,内容包括个人工作总结200字通用,个人季度工作总结个人通用10篇。一、工作方面我是很好的去完成了自己今年的工作的,这一年自己也是有了比较大的进步的。但在工作中也是犯了一些错误的,受到了领导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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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情况总结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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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人学习情况总结10篇,内容包括个人学习情况总结,思想学习方面个人总结。主要学习内容。一是根据公司学习“两本书”的要求,利用自学时间学习了《工作重在尽职》、《领导者的高效执行力》两本书;二是利用在北京参加建安公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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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任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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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推荐任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推荐任职的报告,推荐任职报告怎么写。在学校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全组教师的通力合作下,本年级组一直洋溢着和-谐的团队氛围、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本学期的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为了更出色地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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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任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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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人任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任职报告模板范文,个人任职情况怎么写。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已接近尾声,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特就这学期的工作小结如下:一、思想工作方面俗话说:“活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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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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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公务员任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公务员任职培训心得,公务员任职表态发言。第一项工作财务工作:今年财务工作与往年衔接工作有所不同,由于去年我区人员分流的人事制度改革,核定预算工作直到今年月份完成,还有去年医疗保险制度延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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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任职工作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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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校长任职工作报告10篇,内容包括校长第一次任职讲话稿,校长任职期满个人总结。服从服务于大局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基本条件。必须树立大局观念,要善于从大局的角度思考问题,使办公室工作与学校工作大局协调统一。我通过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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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营销计划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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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衣服营销计划10篇,内容包括服装营销活动方案范文100例,衣服营销方案。出版时间:2008年6月导读语:挖掘企业一线资料配有大量的成衣设计***和生产***结合成衣流行趋势分析定位成衣设计师素质和技能的培养内容提要:本书从成衣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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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任职述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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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村支书任职述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村支书武装工作述职报告,村支书述职报告怎么写模板。二、抓好***建工作,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XXXX年XX支部被XX市委组织部确定为软弱涣散***组织,我上任后以软弱涣散***组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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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述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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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任职期间述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任职试用期满述职报告,任职满一年述职报告范文。从执教的第一天起,我就要求自己的举止行为要更加规范,因为从今以后我将为人师表,一言一行都影响着下一代,我要对他们负责。基于以上认识,我在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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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委员任职工作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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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社区委员任职工作报告10篇,内容包括社区委员任职表态发言,社区委员年度履职情况。二、管理职责(一)区市容委、爱卫办负责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全区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对各街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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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班子成员任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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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乡镇班子成员任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最新乡镇班子成员任职表态发言,乡镇班子成员个人履职情况。二、切实做好乡镇***领导班子配备工作1、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干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乡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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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班子任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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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村两委班子任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村两委班子的任职表态发言,村两委成员任职回避制度。(一)考察对象: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二)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本届任职以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德,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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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转正述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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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任职转正述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项目经理转正述职报告,个人转正简短述职报告。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任职以来,我始终保持学习的高度热情,进一步加强思想***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工作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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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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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任职述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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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社区干部任职述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社区干部述职报告2021,社区述职报告2021范文。作为社区***副书记,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在主观认识上,我并没有盲目乐观,而是抱着干点实事的积极心态去对待。同时,我也意识到,要当好社区***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