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10篇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1

摘要:2014 年实施了新会计准则多项修订,其中2014年1月27 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修订,此修订对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产生了具大的影响。现我们来认识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修订)》对企业正常核算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修订;职工薪酬;核算;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发展是突飞猛进,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和提供福利的方式多种多样,且职工薪酬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占据重要比重,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薪酬的核算受到财***局和会计协会等多个部门的高度重视,2014 年1 月27 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修订)》,于2014 年7 月1 日正式执行,这也是我国紧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大趋势。

一、科目设置

首先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最好按照职工薪酬的分类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便于统计分析,如通常要设有“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离职后福利\ 非货币福利\ 货币福利\ 辞退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明细科目。

二、企业会计实务核算应该注意的细节

第一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还是用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但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按修订后的准则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

第二点: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且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不再按以前成本核算,而是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如甲企业生产牛奶,将一批成本80 万元,销售价格100万元的牛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实际向员工发放牛奶时,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非货币性福利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同时要做一笔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第三点:职工薪酬核算目前经常遇到的业务有:1. 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即带薪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如果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叫“非累积带薪缺勤”,但相反,假设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即叫“累积带薪缺勤”。

遵照修订后的职工薪酬规定,对累积带薪缺勤的核算,可以采用简化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即企业平时1-11 各月分配工资时,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当期实际享用的带薪年休假的薪酬分开核算,到年底时职工尚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和预估今后年度享受该年度带薪假剩余权利,同平时的职工薪酬分本再一并处理。

可以简化累积带薪缺勤会计核算处理,减少工作量。

带薪缺勤假核算一般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是否给予补偿制度,但年假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薪酬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七条特别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承担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因此未行使的带薪年假终止时,要按《职工带薪年假条例》规定补提企业应承担的累积带薪缺勤金额。

2.辞退福利业务: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1)根据修订的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贷: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但如果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修订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即企业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金额与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推迟付款,将来要承担的财务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按实际利率摊销法,计入财务费用。

三、利润分享计划业务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跟辞退福利一样,按照时间长短划分,将小于12 个月的归为短期薪酬;超过12 个月的归为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核算时应当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作为成本费用处理,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另外,修订后的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规定是按会计***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核算。

总之,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会受到此修订准则的影响。企业需按照修订后的准则判断其分类及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如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等以前未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采用修订后的准则可能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尽早对各项福利进行梳理和评价,在判断为设定受益计划时,还需与相关专家进行及时沟通。

参考文献:

[1]***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2014.

[2]***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2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策。

农业行***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药具,***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府、20xx年3月8日市人民***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产假128天,最长7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育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3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本知多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府主要领导***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统计等行***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生育,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二)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被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三)原为本省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女方或者双方的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本省生育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区居民、澳门特别行***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在怀孕后持结婚证向女方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报,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免费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服务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或核定,需经批准的,报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再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或者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或者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要求再生育;

(三)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或者房屋业主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而拒绝终止妊娠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人民***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提倡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育龄夫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育龄夫妻生育两个男孩、一男一女或按***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提倡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

(七)省人民***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人民***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给予扶助。

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报省人民***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规定。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四)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五)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民***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子女数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贪污。

第五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其他人员超生的,男女双方均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不增加份额。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民***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五十八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或者不按期退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

(四)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五)遗弃婴儿,歧视、***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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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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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4

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素质能力是学生发展的保障,是教师自身发展的根本,是学校发展的关键,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提高源自于不断学习和总结反思。学校在假期中应对本期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期工作提前做好谋划打算。经研究,现对20xx年寒假期间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要工作

(一)做好本期教学总结反思和下期教学工作计划。各教师要利用假期时间,全面仔细反思本期教学工作,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不足之处、可强化和需要完善之处,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制定下期工作计划,明确下期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措施方法。

(二)做好个人备课工作。各教师要在*学习研究课程标准、教材与教材配套的教师用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下期备课工作,提前备好开学一周的教案或导学案,为新学期教学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三)各教师要根据学科和学段特点,按照各级规范办学行为相关要求,对学生布置科学合理、适量的假期作业,让学生假期中做到劳逸结合。建议各学校开学第一周内对学生假期作业完成情况和假期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测,学校应提前准备好检测试题并做好安排。

(四)各学校要对本期教学工作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同时提出下期毕业班工作详细计划,特别综合复习、强化训练的具体要求和安排。

二、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假期工作,明确提出相关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各教师的本期教学总结反思和下期教学工作计划务必于开学前完成,并上交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将在开学工作检查时进行检查。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5

一、会计基本假设的内涵

会计基本假设是一种对会计活动进行时、空、量限定的理论,是会计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亦称会计的前提,指一般在会计实践中长期奉行,毋需证明便为人们所接受是从事会计工作、研究会计问题的前提条件。目前为国际会计界普遍认可的基本假设有四个,即会计主体(Entity)假设、持续经营(GoingConcern)假设、会计分期(AccountingPeried)假设和货币计量(MonetaryMeasurement)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会计核算服务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的范围的界定。对会计主体的择定,有两个可以依赖的基础。一是概据能控制资源、承担义务并进行经营运作的经济单位来确定;二是根据特定的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益的范围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单位就是一个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将特定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于范围作为会计主体,如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内部的责任中心等,会计主体的选择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而,传统的会计主体都是有形而稳定的实体组织。

会计主体假设之所以成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传统会计理论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严格限制在每一个特定的、在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性的单位之内。只有首先从空间上对会计工作的具体核算范围予以界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才有了空间归属,才能***反映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才有可能从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中得到有意义的会计信息,从而作出决策,并管理、控制经济活动。如果主体不明确,资产和负债就难以界定,收入和费用也就无法衡量,以划清经济责任为准绳而建立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便无从谈起。可见,会计主体假设作为开展会计工作的前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出的合乎情理的推断和假定,会计假设本质上是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会计环境。但是,假设毕竟与经济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假设成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假设与现实的脱节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当现实发生变化而使假设远离会计的经济环境时,假设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良性”运作。

2、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都是对会计主体经营时间长度的描述。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种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会计上假设企业将继续存在下去,而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清算解散。在持续经营下,会计主体所持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而其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清偿。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它是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的截取一个“时间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核算和报告其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描述其在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的一种会计假设,是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是一种理想的假设状态,随着全球化和竞争的不断加剧,经营风险日益加大,企业随时都有被并购、清算、终止的可能。据统计,美国高技术企业技术项目成功率只有10-20%,某些高技术项目成功率甚至在3%以下,而这些项目的开支费用一般数目巨大。如此高的风险率,企业面临倒闭,清算的威胁可想而知,持续经营假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与会计管理职能直接相联系。之所以要计算期间损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主要是通过报表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下个周期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为地划分区间,并且“待摊”、“预提”费用等,必然导致客观经济现实与会计反映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成为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制度原因,即会计期间的划分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会计信息的部分失真,这是会计分期假设本身固有的缺点,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瞬息万变,企业对会计信息和需求朝多层次、多文化局面发展,不同的管理主体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传统的以年度为期的会计分期假设将受到冲击。信息提供再以整齐划分的日历年度为标准,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3、货币计量假设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企业年金计划 确定缴费型计划 确定受益型计划 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尽管我国会计计量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但随着会计准则改革力度的加大,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公允价值这种能体现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及时性的计量属性正逐步被运用到我国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在此背景下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研究,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确定缴费型年金计划(dc计划)会计处理简单,可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计量公式或采用一定标准来计算提取额以便计人相关年金费用。而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计划(db计划),由于精算假设的复杂性和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并没有将此种年金计划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因此是研究的重点。本文在借鉴国际及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我国与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有关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的会计计量进行具体分析,以期能对会计实务处理进行指导。

一、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会计计量研究

(一)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的计量属性 我国企业对dc计划有关会计要素的计量不考虑精算方法,dc计划企业年金的提存额是根据历史数据或经验进行判断,主观的因素较大。因此在对dc计划的成本及负债进行计量时,我国采用的是历史成本,一般采用年金合同规定的缴费额进行成本及负债的计量。而在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环节,dc计划年金基金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年金受托机构提供年金基金的公允价值,有关会计要素的具体计量也遵循此准则。

(二)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的计量内容及方法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缴费型企业年金计量的内容仅为年金的提存额,在我国现行的年金制度下,应结合企业年金计划与缴费形式按一个固定的公式来确定缴费率。在我国实务处理中,通常将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年金提取额以便计入相关费用。计量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建立一定的计算模型和衡量标准来进行计提。(1)企业效益与职工工龄确定法。此种方法将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并行,企业在每个月按个人储蓄性保险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费的标准依据企业效益基数和职工工龄确定。这种做法即坚持了自愿性原则,同时增强了职工个人的保障意识。计算公式为:y=a+bx;其中,y指企业月缴费额,企业缴费金额与个人储蓄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若个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予以缴纳;a指缴费基数,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为3元至10元,随着企业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变化,缴费基数可上下浮动;b指工龄系数,为0.5元至1.00元,以此浮动主要是鼓励职工多为企业服务;x指职工工龄。(2)绝对额分配法。此种提取方法主要采用了一些主观的判断标准,人为的因素较大,因此要对采用的标准进行客观评估,如以下方法:按本企业职工工龄长短确定缴费额,企业将每年用于企业年金的数额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一档次对应一定的缴费额,职工按对应档次享受企业年金,见表(1)。确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和方法应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在选择补充方法时,一定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究竟选择哪一种缴费方法一定要广泛听取企业各方面的意见,与企业内部分配特点相适应;二是在具体的补充或奖励水平上要注意各类别之间的差别,不能过分悬殊。以上是针对于微观层面的企业计算企业年金的具体方法,***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其它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的赤字。”因此,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如何计量,应该同时得到国家税收***策的支持,企业应在税收优惠***策的基础上,结合税收筹划,采用科学的精算方法,合理计提缴费型企业年金,使企业整体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得以统一并最大化。

二、受益确定型企业年金会计计量研究

(一)受益确定型企业年金的计量属性 鉴于db计划的性质与特点,db计划信息使用者需要更多关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及时性,企业在db计划资产、负债及损益的会计计量时要运用大量的精算假设与财务假设,因此导致db计划在进行会计计量时应采用除历史成本以外的计量属性。事实上,db计划预计负债的主要部分年金义务现值采用的会计计量属性是现值,它是根据在职工退休后企业应支付的预定企业年金的折现金额进行计量,要求较高的折现技术与较精确的折现方法。而db计划年金资产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借鉴我国dc计划年金基金的计量。由此产生的年金成本在具体计量时主要运用的也是这两种属性。

(二)受益确定型企业年金的计量特点 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计量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1)计量的不确定性。由于确定受益型计划需要借助精算假设以及其在确认和报告中的独特做法,使得这种年金的会计计量较为复杂,而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则是导致这种复杂性的内在原因。如在确认和计量预计福利义务现值(即预期未来要支付的年金的精算现值)时,需要对一些不确定的未来数须加以估计和判断,这些未来数是建立在一系列精算假设的基础上,一旦这些假设发生任何微小变化,都可能引起预计福利义务现值的较大变动,从而影响年金费用与债务的计量。并且影响精算的众多不确定因素是企业无法控制的,这就决定企业只能被动地依赖精算师的精算,以此来调整自己的会计行为。同时,在权责发生制下,递延项目的分摊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分摊是在过去和未来期间进行的,这就需要对分摊的合理性和预期的依据做出假设,这必然使分摊方法和标准的确定包含了主观成分,客观性无法得到证实。因而,可以说企业年金会计计量主要是面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行为,它需要大量运用估计和判断的方法,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使其会计计量充满了不确定性。(2)计量的复杂性。由于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计量的复杂性。在核算过程中,涉及大量保险精算知识以及对各种精算假设、指标的分析,这些不是仅靠会计人员就可完成的,同时这种年金的计量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和精算现值,未来企业年金给付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又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增加了计量的难度。并且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各项会计要素的计量中交叉地涉及各种摊销方法,如直线法、走廊法等,以上这些综合在一起导致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计量的复杂性。(3)递延确认计量原则。在企业年金会计处理中年金成本常递延确认计量,主要是为了将收益均衡化。从管理学角度出发,相对于变化不定的平均收益,管理人员更倾向于收益和增长率的稳定。在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会计计量中充分运用了递延摊销的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年金成本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对股东权益和损益计量的波动性影响,考虑报表数据的均衡与稳定,减少盈余管理的空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成熟,会计监管力度较弱,盈余操纵的倾向较强,因此建议在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计量中实施此原则。从以上计量特点和属性可知,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难度较大,在此借鉴国际上对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已有的会计计量方法,结合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改革,对我国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计量进行试探性的分析,以期能指导实务。

(三)受益确定型企业年金的计量内容及方法 以下对受益确定型企业年金确认的内容分项目进行会计计量的分析。

(1)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计量。第一,计划负债的计量。由于企业年金“资产负债相抵消”的会计处理特点,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企业年金净负债在计量时实际上是采用将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与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相抵消的程序以最终判断是资产还是负债。具体公式如下:企业年金净负债(资产)=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未确认精算利得(损失)一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一未确认的过渡性负债……(1);企业年金净资产=未确认累计精算损失+未确认过去服务成本+未来计划可能返还资金或支付提存金减少的现值……(2),当公式(1)的金额为负值时,则表现为企业年金一项资产。该资产的计量应取公式(1)与(2)计量结果的较小值,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考虑到我国在采用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初期,涉及企业中老年职工的利益较多,企业年金的负债额偏大,出现企业年金资产的概率较小,并且这种资产的不确定性程度较大,因此就企业年金资产在我国如何确认与计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此不做相关探讨。上述公式中,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指确定受益型年金计划负债的主要部分是企业未来应向职工支付的年金现值。它是指企业在不扣除任何计划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所产生的福利义务而在未来支付的现值。对计划负债的估价,主要有累计福利法、预计福利法与水平缴款法。实务处理中,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不仅包括了当期服务成本、利息成本,而且还包括了由于精算假设的更新导致精算利得与损失、由于追加福利导致的过去服务成本和启用企业年金计划时的过渡性负债(资产)。因此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需要在期末根据最新的数据指标和精算假设,如折现率、工资增长率等等采用预计福利法重新测算。一般而言,根据以下程序进行计量:a=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期初值+当期服务成本+利息成本+过去服务成本+过渡性负债(资产)-已付福利;b=企业年金给付义务现值期末值(应计福利法重新测算);计划负债的精算利得与损失(a-b)可以看出计划负债的精算利得与损失是通过公式运算的倒轧数,由于过去服务成本以及已付福利发生频率相对较少,因此当精算数据指标以及假设不变的情况下,精算利得和损失为零,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7

>> SAP:“公益休假”贡献技能 SAP:不破不立 SAP主攻移动互联 SAP:防守反击 SAP系统架构浅析 SAP借势 SAP:协奏“工业4.0 ” SAP顺势而为 SAP:为冠***而来 SAP量体裁衣 SAP的大买卖 SAP+Sybase=? SAP的技术*** SAP的新T台 SAP:立足中国 服务全球 HANA扛起SAP创新大旗 SAP HANA准备就绪 SAP挖掘移动新商机 SAP HR工资核算基础 SAP欲拓***界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治 > SAP:“公益休假”贡献技能 SAP:“公益休假”贡献技能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刘梅 吴超")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企业竞争力:SAP“公益休假”项目,通过与非盈利组织PYXERA Global的合作, SAP已派遣90名员工至新兴市场,帮助这些市场中的企业家和中小企业应对业务挑战。在下一阶段,SAP 将投资 180 万欧元,以提升 72 名合格员工的领导才能,以期对这些新兴国家产生可持续影响力。 社会效益:“公益休假”由于契合员工成长与兴趣的需要,在员工中也受到热烈的欢迎。甚至一些员工因为“公益休假”的经历,与一同工作过的组织或企业建立了长期的联系,而这一切对于SAP优秀员工的留用与培养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SAP作为一家公司,最大的愿景就是要帮助这个世界,或者说世界范围的公司以及人们生活得更好”。SAP亚太区高级副总裁Jairo Fernandez在2013 SAP中国商业同略会上对《商业价值》记者表示,SAP在中国市场的CSR实践,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价值观:充分发挥 SAP 的核心专有知识,利用人才和技术帮助解决社会问题。

“我们现在特别倡导以技能为基础的志愿。”SAP中国企业传播、***府关系及公共事务副总杨伯宁说,“SAP是一家跨国公司,内部拥有很多行业专家,他们不仅懂IT知识,还具有运营、管理及领导经验。我们需要把这些员工的优势发挥出来,将他们的技能,除满足企业需要外,更多地服务于社会需求。”

2012年,SAP在中国引入了一个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公益休假”计划。 到NGO“公益休假”

“公益休假”计划是SAP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部分,也是国际企业员工志愿服务的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SAP通过与非盈利组织PYXERA Global的合作,2年来已派遣超过90名的员工至新兴市场,以帮助这些市场中的企业家和中小企业应对业务挑战。

中国作为 “公益休假”计划的目的地之一,12名SAP员工在上海,与SAP目标合作伙伴——饿了么、恩派(NPI)、善淘网、NuoMi 4家公益组织及社会企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工作生活,深度参与到“公益休假”中。在这段时间里,SAP员工将作为一分子,与受助的组织和企业,共同面对业务上的挑战。

以饿了么这家初创公司为例,饿了么创立于2009 年,是一个网上订餐平台,类似于“网上订餐 ebay”,是上海交通大学的一群 MBA 学生将课堂作业转变成实际业务的产物。由于发展非常迅速,饿了么面临许多“成长烦恼”——内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遭遇瓶颈,从而对公司管理、顾客、供应商和业务伙伴造成了不利影响。参与SAP “公益休假”的专家志愿者,与饿了么重要人员进行访谈,帮助他们对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评估的梳理,改进项目管理和沟通,改善内部部门融合的战略计划,并帮助他们制定 “新系统”的实施路线***。

SAP“公益休假”在针对具体组织或企业上的帮助效果也将是值得期待的。善淘网是一家***慈善商店,主要运作助残业公益项目。善淘网创始人周贤表示,与SAP来自世界各地的高管的合作将至少在3个方面助力中国公益组织:SAP高管丰富的IT技术和市场经验将帮助公益组织去完成一些过去没有能力做到的项目;深入的交往将有助于企业和公益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公益组织将在这样一个共同工作的过程中,学习从零开始的运作项目、调配内外资源及协调内外人事的知识与经验。 以技能为基础的志愿

“‘公益休假’给中国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尝试,更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变革。它代表着一种合作更加深化、沟通更加紧密、员工更加参与,并且以员工技能为基础的CSR模式。”PYXERA Global客户经理Daniel Elliot对《商业价值》记者说。

“这给各个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高效而且多赢的局面。”恩派(NPI)社会创业家学院副总裁丁立认为,“公益休假”不仅促进SAP及其全球员工对中国公益事业及公益组织的了解,还可以促进外界对公益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关注。恩派(NPI)是一家类似于PYXERA Global的非盈利组织,致力于为国内公益组织提供能力建设服务与社会关系搭建。

SAP除了利用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外,其自身也将长期的受益。SAP 企业社会责任主管Brittany Lothe表示,“公益休假”由于契合员工成长与兴趣的需要,在员工中也受到热烈的欢迎。甚至一些员工因为“公益休假”的经历,与一同工作过的组织或企业建立了长期的联系,而这一切对于SAP优秀员工的留用与培养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Brittany Lothe看来,人才是SAP最核心的资产,让员工参与到 CSR项目中去,本质上是对SAP专业水平最高效的利用。Brittany Lothe表示,对于中国市场而言,“SAP希望打造成为一个真正对社会有意义的公司”。从长远看,这样的深耕,将全方位地为SAP带来不可估量的远期受益。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8

婚丧假国家规定最多三天,符合晚婚的增加假期,具体见当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国家规定三个月,符合计划生育***策的增加假期,具体见当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带薪年休假,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事假,单位有权不批,批了也可以不发请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策。

农业行***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药具,***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篇10

与时俱进,只争朝夕,为了更好的应对日趋激烈的保险业竞争,进一步扩大**部在**市寿险市场的竞争力,为公司更好、更快、更强的发展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我部坚决贯彻执行公司领导班子的会议精神,紧跟公司脚步,总结2009年上半年,展望2009下半年,制定了200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团队管理

1、建立早会功能小组和训练功能小组确保早会质量

(1)、早会功能组

早会是寿险业务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如何经营好晨会,对一个团队的发展至关重要。早会经营要有计划性,内容不能空乏,要很好地发挥业务推动和激励的作用,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决定成立早会功能组,让更多营销人员参与到早会经营中来,真正做到早会与市场衔接,切实帮助业务员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定期召开会议,并且联合训练功能组,每天早上给大家进行专题训练,确实解决了早会上学不到东西的问题,未来我们更要进一步召开营销员座谈会,了解大家在早会经营方面还有哪些要求和建议,不断明确了早会经营的原则和程序,做到“四性、六声”的要求,即“感性、理性、计划性、实用性”和“歌声、笑声、掌声、欢呼声、业绩声、激励声”,使早会经营走上一条专业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的道路,也使早会成为一天工作的加油站。

(2)、训练功能组

切实加强培训在经营中的作用,让培训也成为生产力。对于营服自己操作的衔接训练,新人进修培训,专题培训等等,都要根据实际做好详细的培训计划,目的就是让人马上采取行动,重点是自我学习意识的增强和培训风气的打造。利用训练功能组的小组成员在团队中的影响力,加强与各部门主管的沟通,已获取主管们的支持,让培训真正成为大家的事。也可以采取培训积分制,增强学员荣誉感,让他们感觉到培训的重要性和正规性。

2、基础管理

(1)出勤管理

寿险经营本质是会议经营,重点在早会,好的早会出勤不但能为早会带还了良好的氛围,更能将公司的工作指示更直接传达给每一位伙伴,为了能鼓励良好的出勤,**部在2009年下半年制定以下计划

从感官营造早会氛围,每个人进入职场必须着职业装

从纪律营造早会氛围,迟到、早退、早会期间随意走动、手机响等各种影响早会正常进行的行为采取适当方法给与约束和制止

用高质量的早会吸引出勤,特设立早会功能组,由各纵队轮流执行

制作出勤公示榜,保证出勤总监的值勤的公平

(2)会议管理

为了让所有伙伴在公司都能学到更好、更多、更新的知识,真正体现寿险会议经营的功能,**部在2009年下半年制定以下计划

主管早会:让每一位主管都能够参与到主早的经营中,把主早主持、专题都交由主管操作,组训辅导其主持、专题讲解能力

大早会:结合公司、部门的阶段性工作,根据业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想业务员之所想,讲业务员之所需,真正把大早会打造成业务员的加油站、练兵场。

二次早会:二早是每支纵队解决个性问题的重要会议,高质量的二早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不可取代,提前辅导主管二早流程、注意事项,把开二早养成一种习惯,也是提升主管自主经营意识的不可或缺的会议。

(3)举绩管理

举绩率是团队经营的重要考核指标,同时高的举绩率也保证了季度考核质量,为了提高部门举绩率,**部在2009年下半年制定以下计划

要求主管月初率先举绩,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每月10日以前要求50%的举绩率,同时要求主管做好追踪、辅导工作

力争20日以前达到70%的举绩率,对于每月下旬仍未举绩的伙伴,部门加大追踪力度,并根据情况召开夕会、破零会

对于当月未举绩的伙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惩罚

制作举绩榜,让所有人明晰部门举绩情况

(4)访量管理

在寿险行业,访量定江山,没有足够的访量,就没有很好的业绩,为了保证各项任务指标顺利达成,**部在访量管理方面制定以下计划

业务员每天填写活动日志,主管每天批阅

增加增员访量,为团队的发展做努力

部门不定期抽查,对于少访、假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5)任务达成

全年任务指标是一个团队经营、发展的依据,一切活动、工作计划都围绕其展开,为了能更快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部在2009年下半年制定以下计划

部门将全年任务细分至每一支纵队,并由主管同部门签订责任状,每月公布序时进度,对成绩好的团队给与奖励

充分发挥精英的带头作用,部门采取季度、半年总结表彰的方式,对每个阶段、整体业绩突出的伙伴予以表彰,同时设立新人奖励,鼓励新人发展。

(6)职场管理

为更好的落实职场管理,**部制定2009年下半年职场管理计划

事假需提前一天写请假条,并由部经理签字。事假一天不扣款。2天(含)以上者每天扣款10元。部门不接受电话、短信及代请假。

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药费发票,病假3天(含)不扣款,请假3天以上者,每天扣款5元。重病住院者视情况而定。

迟到、早退每次乐捐2元。否则,月底扣款5元/次。带客户体检者凭体检报告单销假。

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出勤视为旷工,每天扣款20元,未穿职业装扣款5元/次;手机响乐捐2元

新入司人员前半年酌情考虑,半年以后严格执行该公约

公司特殊会议或培训统一执行部门要求,惩罚措施随机制定

每月10日之前全员举绩,当月未举绩者,扣款50元。(举绩标准:期交 ≥500元)

主管早会(周一至周五)7:30(冬季:7:40)、大早会8:00(冬季:8:10)准时开始

每天出勤情况由出勤总监于早会结束时公布,如有异议,现场核对,事后核对均视为无效。

所有假条由部经理签字,其他签字一律无效

婚嫁、丧嫁、产假等特殊假期直接向个险部请假,其他人无权准假

一增员

增员和销售是寿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两条平行线,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何一条。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2009年下半年,增员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只有增员做好才能更好的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公司领导高瞻远瞩,将增员工作作为2009下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反复强调。

**部严格按照公司领导要求,采取早会功能组和训练功能组相互配合的方法,利用早会时间,通过高质量的专题、增员话术的不断演练与宣导和日常追踪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业务员危机意识,提升业务员增员技巧,将增员工作贯穿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当中,绝不让增员工作成为某个阶段性的活动竞赛,更不能蜻蜓点水。持续的增员不仅能给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更能最大程度提升保费规模,为了响为公司交一份满意的答卷,**部在2009年下半年制定以下计划。

1、早会经营

(1)通过早会训练业务员增员拒绝处理、增员转介绍等方面技巧

(2)通过早会专题提升业务员增员积极性

(3)通过学习基本法让大家明细主管利益所在

2、职场布置

(1)利用职场布置、公司实力介绍,增强业务员增员信息

(2)设立周、月、季度增员英雄榜,树立标杆,带动增员氛围

3、追踪督导

(1)提升增员访量,每天填写活动日志

(2)主管每天批阅活动日志,部门不定期检查并电话回访,重点检查增员访量

(3)主管每天下午追踪属员增员访量并向部门汇报

4、创业说明会

(1)部门定期召开创业说明会,

(2)做好会前约访、会后追踪,尽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让新人办理入司手续并参加岗前培训班和代资培训班

(3)对面试官进行集中辅导,并定期反馈面试遇到的问题,做好增员拒绝处理

5、教育培训:

(1)充分发挥训练功能组的作用,最大程度解决留存问题

(2)针对新人状况制作立志专题,提升新人积极心态。

(3)举办新人险种讲解比赛,提升新人险种讲解能力

(4)通过陪防、跟随见习、集体陌拜等方法提高新人沟通技巧及拒绝处理能力,提升展业技巧

(5) 积极鼓励新人增员,提高新人责任意识

三、加强完善追踪工作

追踪大于激励,在新的一年中,部门建立更加完善的立体式追踪体系,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追踪建设心态,开拓方法,给业务伙伴们建立信心,真正的去关心他们,让业务员感觉回到职场有家的感觉。为了更好的落实追踪工作,**部在2009年下半年制定以下计划

大早会数据通报追踪,业务竞赛数据追踪,制造业绩推动氛围;二早结束后,下发各纵队关键经营指标数据;

新人追踪,对新人进行辅导,辅导内容包括帮助业务员诊断,分析目前状况,确定工作目标,并进行定时的业绩追踪,从心理上加强他们对保险行业的从业信心;

电话追踪,从电话追踪中了解业务伙伴的各种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状态,告诉他们如何才能达到竞赛标准等。

面谈追踪,每次早会结束后与主管沟通业绩、增员情况,灌输组织发展,增员利益化调动意愿,通过面谈对展业能力较弱的业务伙伴,每日进行电话追踪,关心他们在外情况和碰到的问题给以解决。

四、财务管理

**部按照公司下发《职场团队费用管理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为了保证部门每一笔费用都能用于职场建设,在财务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下计划

建立完善的台帐,对每一笔费用支出、入账都必须有详细记录,保证每一笔费用都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建立财务管理小组,下设出纳、会计和采购员,每一笔费用支出都要由出纳签字;对于大额支出要有部门经理和会计、出纳三人共同签字方可执行

对于每次购物凭证,都要有部门经理签字

费用情况实行周周清,月月清,并每月在早会做详细的流水账公布让所有伙伴明晰费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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