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业务工作计划10篇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1

一、“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

“股票期权”出现的时间不算太长,以美国为例,1981年美国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随着“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引入中国,但在中国上市公司至今尚没有完整的。得到***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在中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股票期权”的施行主要在“三资”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

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达到公司目标值后,国资局就将一定的股票奖励给被考核人员。这实质上不是人们所说的“股票期权”,而是“期股”,是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股票。“期股”与“股票期权”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股”主要是对特定人员过去工作的认可,主要体现的是奖励,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对特定人员未来工作的肯定,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前者的激励机制比后者要小;第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的是一种买入权,而“期股”则不需购买而获得。

(二)“三资”企业实行的“股票现权”

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总公司的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据调查,各个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形式、条件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差别不大。一是由总公司制定“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有资格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人员一定的认购股数,有的是一年一授予,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授予,但都确定了每年的授予计划,并由公司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行权日,即特定人员可以购买“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股数;三是规定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获得的股票。

在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的还因中国人和外籍人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和不完全“股票期权’外划。国外总公司向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的外籍雇员实行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股数的权利。即:外籍雇员可以技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对中国雇员则采取不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股票归公司所有。即:在允许兑现期内,当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授予价格时,被授予人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兑现持有的“股票期权”,实现期超出其授予价格的收益。

二、“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应属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含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提取、支付、转户或在账上不支取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获得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要讨论“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策问题,就应当首先正确分析、理解“股票期权”的概念、属性及实施形式。

(-)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

据理论界比较公认的概念,“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具体资格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以合同规定的价格(或条件)购买~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属性

“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个问题,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股票期权”只是上市公司发放奖励的一种形式,应当从授予之日起被授予人就负有纳税义务;有的认为在被授予人持有期间,应当负有纳税义务,因为持有期被授予人对股票具有除处置权之外的所有权;有的认为行权之日负有纳税义务,因为被授予人获得了收益等等。产生这些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对“股票期权”的概念及属性理解上差异所致。

要确定“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必须首先了解“股票期权”具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股票期权”基本概念来分析,一是“股票期权”仅仅是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特定人员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以规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司无权要求特定人员必须承担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的义务;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人可以依照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有偿而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放弃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行权,也可以实施此项权利;三是股票期权为被授予人所私有,不得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记账、抵押、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与期权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四是股票期权具有奖励与激励双重属性,以低于市场价授予,具有对过去工作业绩奖励的属性,但更多的是对未来贡献的激励,因为期权的获益取决于个人的贡献和公司价值增长,没有积极贡献,以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愿望,就无法获得期权,没有公司的价值增长,以创造有利的行权条件,期权就无法过渡到股份,持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三)“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股票期权”概念、属性的讨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员以规定的价格或条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定的股数,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是公司为了鼓励特定人员努力工作,以实现公司目标为前提条件的,从“股票期

权”理论及我国现有的税法规定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以下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1.被授予的个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授予公司的股票,应以购买价与市场价之差,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购买股票之日。因为“股票期权”具有对过去奖励的属性。雇员购买股票的差价收入,应属于公司对雇员的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明确规定“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被授予人因行权而获得公司股票,在公司规定的持有期后,被授予人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而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有价证券”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对股票买卖所得,税法规定对此暂不征税。对在国际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在税法尚没有规定的条件下,应参照国际惯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3.被授予个人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的,应以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行权并获得收益之日。对于因“股票期权”计划而产生的“差价收入”,应属公司对被授予人在行权之前工作业绩的一种奖励,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税收***策对此“差价收入”应作出规定。

(四)获得“期股”的个人,应当在获得股票之日,以市场价格计算其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

(-)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股票期权”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有诸多学者都在研究“股票期权”问题,也有不少关于“股票期权”这方面的论述,有的城市甚至在国内上市公司进行了试点,中国人世后,“股票期权”在中国一定会更加成熟发展。研究归研究,但毕竟在中国已经兴起,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的个人已经获得收益,作为财***、税收的主要来源,就不能只停留在研究阶段,就目前现状,因“股票期权”所得而自行申报或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尚无一例。据某税务机关对某跨国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中国雇员及外藉雇员从1998年至2000年,因“股票期权”计划获得收益,经与企业艰难的谈判,并依据有关税收***策,共查补个人所得税款6000余万元。其他一些大要案正在检查中。

(二)产生漏征的原因

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发生的被授予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税收征管中漏洞很大,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据调查,其主要原因是:

1.税收***策不明确。

因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人获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法尚无明确的规定,纳税人不知如何申报,税务机关也不知如何进行征管。

(l)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股票期权”受益者在何环节负有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发[1998]9号),只是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股票期权”又不同于“认购股票或有价证券”,它有其特殊的内涵(前面已有较为详细的阐述),“股票期权”是特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它是一个过程,而“认购股票”只是一种行为,表现在“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中被授予人行权的一种特定的行为。被授予人获得“股票期权”收益,既要受到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限制,也会受到个人能力、财力以及主观意愿等多方面的限制,具有不确定性。被授予个人在行权认购股票时、出售股票时都受益;在“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不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条件也不同;在哪个环节被授予人负有纳税义务;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2)“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特例没有规定。在中国的“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往往中国人与外籍人有所不同(前面已有说明),对实施完全“股票期权”计划的,况且有国税发[1998]9号文件参照执行,但对中国雇员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中国雇员只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获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股票收益权,即在未来一段内,因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获得收益,但不拥有股票权利,对中国雇员获得“差价收人”如何纳税,税收***策也没有明确规定。

(3)对个人因工作业绩而获得“期票”,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特别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因工作业绩突出而直接授予本公司股票,以什么价格计算个人所得,在什么时间负有纳税义务,如何纳税等,税收***策同样没有明确规定。

(4)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等问题,国税函[2000]90号文件虽然对国税发[1998]9号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在征管中难度相当大。“三资”企业外籍个人流动性大,一般在中国工作l-4年左右。“股票期权”计划一般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的,大体上有这样理论探讨

几种情况,一是外籍个人在来中国工作之前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到中国工作后开始行权或部分已经行权;二是外籍个人在来中国工作之后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并在中国行权或部分行权;三是在中国工作期间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但在离开中国后行权。国税函[2000]90号文件虽然对所得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本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据调查,上市公司,特别是跨国大公司,一般都能获得本公司“股票期权”,这些人员在华时间又比较短,按照税法判定,一般又都属于“无住所个人”,对此予以免税,税收流失很大,与国际惯例不相吻合。“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人,如何确定个人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如何确定什么时间负有纳税义务?对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又如何征税?是值得探索的课题。

2.税收征管难度大。

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来看,既包含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特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往成就的认可和表彰,但更主要的是未来贡献的激励,是公司实施“以人为本”内部管理方式,把公司业绩与员工积极有效的工作捆绑在一起的激励形式,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一般不对外公开,具有一定的隐藏性,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工作同样带来较大的难度。主要是:

(l)境外实现收入。“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在中国的“三资”企业一般都是总公司的子公司,有的是***核算,有的是在境外核算,再用电子账簿的形式寄到中国子公司,但不管核算形式如何,“股票期权’针划在于公司的账目上都无记载。据调查,其基本程序是:当雇员获得本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公司规定的条件或价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只填写规定的一份表格,并注明行权的股数,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往公司股票组,通过股票经纪人根据雇员的指令购买或在市场上出售,雇员所得,有的是直接江人雇员指定账户,有的是由股票经纪人签发支票直接寄给雇员。中国雇员获得的是出售股票时的“差价收入”,股票授权价由股票经纪人直接汇入总部资本账户。整个操作过程是由公司总部股票组及经纪人与本公司雇员之间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基本上都在国外进行交易,且交易的原始单据基本上都在股票组或股票经纪人手中,收益成本由总公司负担,因此,大部分中国子公司并不掌握每个雇员行权及取得收入的情况。

(2)收入 保密的限制。有的“三资”企业对本公司员工的收入采取保密措施;有的对外籍员工的工资,特别是奖金收入采取保密,甚至就连中国的经理都无权知道,是通过总公司或一些中介机构实施的。

(3)“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个人行权时,当时市场价格难以认定,因为被授予个人是以低价购买股票,理论上可以按当日市场价,可是以哪个机构出据的凭证为准呢?这对税收征管机关及实施税务检查的机关,取证难度相当大。

(4)以低价购买本公司股票,是一种隐性收入,因为相对于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被授予个人虽然没有得到货币收入,但却存在着市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确实又有了收入,同时,不可否认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本公司股票价格在当前现有价格基础上出现下跌,也有可能在现有价格基础上继续上涨,只有在本公司股票上涨或与现有价格持平的情况下,出售手中的股票,个人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收入。按认股票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总以“未取得收入”为由,一般不会主动缴纳。

(5)“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授予对本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为了保护本公司人才,有的企业对因“股票期权”获得收益的个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即使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有时也听之任之,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有的还不予合作。

(6)“股票期权”获益大,同样,税收流失也大。据有关资料显示,“从某种程度上说,长期以来,这些公司出售的股票期权,并没有被该公司以计算薪水或是收入增长的相同方式进行计算。”另据某研究报告称,互联网媒体某大公司在其繁荣时期望,已经通过股票期权,使该公司许多内部员工成了百万富翁。在稽查实践中,对某“三资”企业个人因此收入,而查补税款300余万元。

四、征管措施及对策

中国已经入世,“三资”企业在中国也渐趋规模,“股票期权”计划在上市公司中实施将越来越多,同时,中国的上市公司也将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又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必须加强对“股票期权”的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征管。

(-)明确***策规定

上面,我们在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策问题讨论及目前有关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中,对有关***策问题已经进行了初步讨论,当然,在税收征管中,不只是这些有关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对这些在税务稽查实践中难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是不好界定的问题,以及容易出差错的地方,税收***策都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征收和管理。如在收入来源地的认定上,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即:应以“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在中国行权为来源地,抛开“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这里所说的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中国出售股票;另一方面是在中国以“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买股票。

在中国出售股票不管在哪取得的,都应视为在中国所得,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税收协定或者在他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外。在中国购买“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并在中国期间出售,当然依照“差价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期间购买,被授予人离开中国工作的,按照国际惯例,建议以市场价格计算,确定该雇员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这样,既有利于简化税收方式,又节省税收成本。

(二)加强税收情报网建设

在“三资”企业中,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是由总公司制定的,有的还是得到***认可的,因此,并不是完全封闭式的,只要我们认真的收集,总能找到有力的证据。一是加强国际问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了解在我国子公司情况,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情况,掌握一定的企业内部资料及“股票期权”计划情况,有利于税收征管。二是建立良好的国际间的税收协作关系。对国内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国家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审查的具体行为,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及案头稽核等有效手段,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促进征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纠正一个带动一方,警示大多数。对“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的检查,取证难度虽大,但只要稽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勇于钻研,探索规律,就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震慑那些企***钻***策空子的个人及企业。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策的建议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策。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策的建议

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将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并获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

2.科学设定纳税环节。从理论上讲,个人在行权环节、股票转让环节均为“取得”了应税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将其设定为纳税环节是基本合理的。但为了鼓励受益人在行权后继续长期持股,建议采用国外激励股票期权的递延纳税办法,即在行权时,只要个人不马上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或模拟股票的现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纳税,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并计算出该行权收益应纳的所得税,到个人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按规定缴纳。对于个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现行***策规定,暂不征税。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经验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从我国国情看,目前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以及鼓励公司实施为雇员“真实”购买股票的股权计划,可考虑对行权收益的摊计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建议是:对模拟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实际取得所得的当月算起);对实际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出售的当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1年但不满2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2年及以上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对于个人转让除股票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现行税收***策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按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二是按规定应支付给高管人员的年薪。对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观点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不应厚此薄彼。根据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利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真正理顺,董监事会及***董事等的监督力度也较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税收上加以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以防止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名,滥发工资、奖金,随意支出和分配利润,侵害国家和其他股东利益,侵蚀税基。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年薪(工资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同等数量工资则必须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这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3.从实施股权计划的条件和目的看,这种计划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实施。如果企业无增量资本或税后利润,就不具备实施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也失去了实施该计划的意义。正如我国已实行的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做法一样,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之中拿出资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支出也应与税后利润相联系,即只能或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以真正体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和目的。

(三)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确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授予对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规定申报纳税及缴税的方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未马上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报送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全林。在美国获得股票期权如何纳税[n].中国税务报,2002-09-09.

[2][美]汤姆。托里。员工股票期权获利策略:gerting yourshare of the action[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3]李曜。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与方案设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4]辛向阳。薪资***:期股制激励操作手册[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5]李曜,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j].上市公司,2002,(3)。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3

在工业生产中,用各种压力机和装在压力机上的专用工具,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这种专用工具统称为模具。模具是生产各种工业产品的重要基础工艺装备,是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种生产工具,被称之为“百业之母”。对模具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方法非常重要。本文结合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策,对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4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第三次B公司又向L公司订购,仍然按上述方法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不适应业务的变化和税务筹划的需要。问题在于财务部门事先没有作好安排,事后很难补救,只能计提销项税额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税务筹划必须了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除必须了解国家财***税收***策外,还必须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例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其使用年限、价值来判断,这需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2)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系统规划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好方案,而不是事后去弥补。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从例2、例3可以看到,要做好模具费用的税务筹划,在签订合同、模具采购、报关、开票、外汇核销、收汇等环节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不仅仅是财务部门。(3)税务筹划方案应具有合法性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中反复强调具体方案必须是符合现行税收***策的,在筹划的关键点上特别指出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这样的筹划方案才会有可操作性,也才会得到税务局机关的认同。

参考文献: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5

摘要: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多业态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所涉及的税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税务控制,提出财务工作者要参与产品开发的全过程,作好成本费用控制,合法有效控制税务成本,增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控能力,提升运营效率和效益。

关键词 :房地产 多业态 纳税筹划 税务成本

我国房地产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经历了起步、摸索、发展、调整的过程中逐步趋于成熟。随着产品业态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细分,房地产产品物业形态日渐丰富多元。对于多业态产品开发,如何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是财务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一、取得土地阶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招拍挂土地要求建设自持经营学校、幼儿园、酒店等作为拿地的附加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以加快发展该市的建设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发展教育基础设施、改善当地居住环境等招商引资的名义,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争取优惠***策。涉及税务优惠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必须是建设用地,出让的土地价格中已包括耕地占用税或已缴纳过耕地占用税。即: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不再是耕地;或者为耕地,但***府征用后已缴纳过耕地占用税。

第二,招拍挂土地以建设酒店、教育、医疗等为附加条件的,因此部分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对企业来讲盈利性较差,但在推动地方城市建设发展、提供就业机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都有所贡献,可争取就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一定年限内按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第三,因教育用地、酒店用地、商住用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是不同的,在土地出让环节应分开签署合同,以降低出售部分物业及日后自持物业的税负;若不能分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应在合同中对不同业态土地面积、价格作出明确约定。例如某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其中包括教育用地(未来自营)和商住用地(销售),土地合同总价未分别指明教育用地及商住用地的单价和总价。实际操作中,教育用地的土地成交价格要明显低于商住用地,若土地出让合同能分开签署,不仅能够增加销售部分物业成本,从而降低销售物业的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税负,而且能够降低未来自持教育物业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负。

第四,企业应就所拿地块根据规划物业形态单独出让土地并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规划、设计、报建阶段

规划、设计及报建阶段应明确所建物业形态的占地面积,对于自持物业尽可能按照占地面积最小化原则,通过灵活的设计达到功能需求的实现,以降低日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税基。

三、建设、竣工阶段

第一,及时、合理确认成本对象。同时开发销售物业及酒店、教育等自持物业的,对同一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应分开签订,明确销售物业与自持物业的成本界定,以合理的成本分摊原则分摊销售及自持物业成本,可有效的降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合理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将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明确,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

第二,关注甲供材的处理。甲供材,是指甲方(开发商)供应乙方(施工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一般甲供材是指房地产企业采购的材料交由施工单位(主体结构)施工的材料,比如钢材、混凝土、水泥、外墙面砖、屋面瓦、不属于税务机关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对于一般甲供材,应该由房地产企业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记入“开发成本”,并将材料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上述材料的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后,由施工方缴纳各项税费,并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或完税证明。施工方未将甲供材并入建筑安装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的,房地产企业不能就取得的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供应的范围,并明确施工单位对该甲供材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及完税的责任。

第三,关注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重点税源会计核算管理,完善发票管理,保证各项成本的足额税前扣除。例如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保留的质保金,因未到支付节点,施工单位不开据发票,而土地增值税规定未支付的质保金未取得发票的不能计入成本扣除。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可以采取支出部分质保金,要求施工单位缴纳税金的办法从公司先取得发票,优先保证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足额扣除。

参考文献

[1]范以玲.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13(12)

[2]尹传勇.房地产税务筹划现状及对策分析[J].现代物业?现代经济,2013(6)

[3]豆怀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J].甘肃科技,2012(12)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勘测设计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后勘测设计企业税收现状

(一)勘测设计企业税收特征

对勘测设计企业来说,其接手的工程周期不仅周期较长,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通常也在市区之外,这决定了大多勘测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的特殊性。企业的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也使得相较于一般设计企业而言,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具有自身的特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税收统一筹划。一般而言,虽然勘测设计企业下设有着如勘探、测量、造价、监理等多个一级核算单位,但是这些单位只是负责业务的不同,却并不会单独处理各自的税收相关问题,而是有总部的设计企业统一管理税收筹划事宜。除了这些一级核算单位,企业下属的以及承包单位也不会单独的缴纳各自经营中产生的税款,也是最后由企业总部来负责所有的税款。

(2)税收波动大。勘测设计企业的收入大多是按季度或是年度进行结算,因此,在某一结算时期可能会出现支出的费用高于收入的情况。结算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勘测设计企业税收存在较大的波动。

(二)勘测设计企业收税“营改增”的原因

我国实行税收营改增,一来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的要求,更是我国调整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经济部门期望通过税收营改增,改变目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缺陷,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进行增强企业的活力。2012 年 7 月 25 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从上海推广到了北京等 10 个省。***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策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且将工程勘测勘察服务纳入了现代服务业,开始实行税收营改增试点。但是,在近年来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原有经营模式的固定不变以及业务管理模式的限制,很多企业的税负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企业的利润相较改革前不仅没有提升,反正一步步被核酢:芏喙こ炭辈馍婕捌笠狄膊焕外,税收营改增对整个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工作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新的筹划。

二、“营改增”后勘测设计企业的主要变化

(一)企业税负增加,收益减少

企业实行税收营改增的出发点是减少征收税的种类,改变之前重复征税的状态,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但是,因为税收仍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展开,并没有在全国的各行各业展开,很多地方存在着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执行的现状,这种局面的存在很大程度的影响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策的有效性。目前还存在很多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些企业不能获得响应的增值税进项的发票进行税收抵扣,使得企业的发票管理较为混乱,企业的税负并没有真正减轻。在勘测设计企业开始实行税收营改增试点后,很多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税负负担相较以往甚至有上升的态势。这一来是因为勘测设计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提高,而合作企业仍旧缴纳营业税,勘测设计企业不能获得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使得很多税额得不到有效抵扣。二来,勘测设计企业收入结算时间点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在某一时期会出现需要缴纳很高的税收,也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

(二)企业财务管理方式改变

税收营改增后虽然没有改变收入确认的时间点,仍为开发票的当天,但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改为增收增值税后,收入确认时收入指标会有所下降,面对此种情况,勘测设计企业首先价税分离。其次,由于勘测设计企业提供服务时通常会预收定金,但是我国规定在没有提供服务前,预收的定金不属于收入。一般而言,纳税的时间极为提供服务的当天。但是一般而言,客户均会在付定金时要求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勘测设计企业不得不将定金计入销项税,进而提前缴纳增值税。这种服务特点的存在,使得勘测设计企业不得不严格把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常业务中的认证、开具、抵扣等其他管理。通常企业需要安排专门负责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领、开具、抵扣工作。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还会建立客户台账,筛选不同的合作企业,尽量选择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单位或个人。

(三)企业业务模式的改变

税收营改增不会改变企业的主营业务,但是却会通过影响企业的合作伙伴的选取来影响企业的业务模式。为了能够更好地做到进项税的抵扣,很多勘测设计企业会优先选择同样进行税收营改增的地区的企业,这些税改地区的企业可以出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勘测设计企业也能够有效地降低税负。除此之外,企业在与合作伙伴签署合同时,通常会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并且会完善合同中的补充信息。这些补充信息通常是明确约定增值税发票中的信息,进而保证增值税发票的信息的准确性。这种合同签订方式的改变,也是税收营改增后对税改单位企业的有利保证。

三、“营改增”后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企业通过税法改革中相应的优惠、见面***策,以及不同税种间税率的差异,制订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筹划出最优的纳税方案,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的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是为企业的纳税义务建立长远的筹划策略,其核心是运用会计核算的方法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具有合法性和可预见性。在勘测设计企业实行税收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着新的税收变化与税收压力,因此必须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最大可能的合理合法地将税收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优势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方式,使得税收营改增后,勘测设计企业有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税收营改增之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般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进行税额不予抵扣。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必须直接计入成本。因为上述差别的存在,勘测设计企业在x择纳税人的身份时,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果是增值税率较高的勘测设计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轻,相反如果是增值税率较低的勘测设计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减轻税负。除此之外,还要看合作企业,若合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经常性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勘测设计企业应将自己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此之外,在选择纳税人的身份时,除了要考虑不同身份缴纳税款和税款抵扣多少的问题,还要考虑选择不同的身份时,需要投入的成本。如果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除了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还需要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这回加大勘测设计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除此之外,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征收和管理增值税的程序较为复杂,除了投入财力,物理消耗也多,这些投入无疑会给纳税造成额外成本。所以,勘测设计企业在选择纳税人的身份时,要充分考虑,全方位梳理企业的业务,明确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增长点。多方筹划,尽量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有效利用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策

税收营改增的规定中指出,营业税仍延续原有不变的优惠***策,勘测设计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将这些优惠***策考虑在内。除此之外,营改增***策中还对勘测设计企业的税率进行了优惠,勘测设计企业在国税局和相关的税务单位进行优惠备案后,便可以依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策,这些优惠***策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便可有效运用。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关注营改增方面,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负担。许多的设计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设计单位,由于税收问题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而造成危在实行税收营改增后,设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再税前进行扣除,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产生的劳务和运输等成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些变化,也要求勘测设计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将所得税的变化因素考虑在内,从整体的角度筹划减轻税负的方法。

(三)规范企业自身的税收管理制度

在税收营改增之后,勘测设计企业的增值税销项计算以及进项税的抵扣变得更为复杂,而这些必须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

首先,要增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防止出现发票使用混乱。增值税可以使用进项税金进行抵扣,很多企业认为抵扣越多越好。但是在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不能只关注金额的增减,还应关注税改后纳税时间的变化。有些纳税筹划方法不会减少纳税总额,但是可以起到延后纳税期限的作用,这在某些时候也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实际的规划中,企业可以合理的规划收入,在进项税额比较少的时间段,可以延迟收入的确认,进而减少销项税额,在之后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时在缴纳税款。通过获得足够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合理增加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的合作企业,没有办法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获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取一般纳税人为合作伙伴。除此之外,对于支出较多的人工成本,而很多人工成本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他办公及日常管理费用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设计企业还应调整现行的项目处理办法。税改之后,勘测设计企业纳税人的身份发生变化,原来的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也应改变。要改变之前会计账目只体现计提和缴纳的部分,现在的会计账目要严格加入增值税的核算,特别是对进项税抵扣增值税的部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账目,降低会计核算风险。

四、结束语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7

摘要:“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阐述了“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管理 建筑行业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行业的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入账,而收入也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转变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营业收入,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相应变化。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是“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可能刺激建筑行业的投资冲动从而大规模增加投资,由此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还本付息压力势必加剧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程度,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可能危害其持续生产经营。二是建筑企业可能拖延支付材料商、分包商款项从而无法及时获取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增加了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支出。三是建设单位在支付验工计价款时往往存在迟滞和扣付一定比例的暂留金、垫资款及预留质保金等情况,而建筑企业通常需要为尚未收回部分款项垫付相应税金,使得企业资金链条更加紧张。

(二)对利润和收入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原先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确认1 000万元工程营业收入,“营改增”后其营业收入实际应为900.90万元(即1 000/(1+11%)),相较而言收入下降9.91%。同时,其营业成本也不再包含租赁费、燃料、原材料等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合同预计总成本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减少。应当注意的是,当前确认的合同费用仅剔除了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则是按总价剔除,导致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下降,净利润和利润总额随之减少。

(三)对负债和资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获取增值税发票后可从原值中抵扣进项税额,资产的入账价值较“营改增”前有所下降,鉴于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在建筑行业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在企业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前提下,“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上升。同时可抵扣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倾向于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尽管这样可以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人工费用,但同时也将增加企业负债,不利于企业构建合理的资产结构。

(四)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较营业税制期间存在明显差异,其所面临的税收优惠***策、纳税期限、申报、税率、税务征管范围、纳税地点等都将产生变化,具体来说体现为:

一是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可通过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优惠***策等管理手段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空间更大,同时增值税筹划涉及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需要从建筑行业的整体出发以最大化增值税筹划利益。

二是“营改增”后有必要增设税务管理有关岗位以应对增值税征管复杂、法律风险大、专用发票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还会面临国税、地税难以协调、具体申报地如何确定等难题,因而应当增设专岗来全程跟踪控制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三是理论上“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负将整体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的自身特征给其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一些问题,如建筑材料来源多样、发票管理难度增加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存在诸多问题,个别企业税负可能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1%,其中8%的差异势必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四是建筑行业施工项目可能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其材料管理部门杂且多,地域分布可能较为分散,“营改增”后所有采购业务都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数量大金额多,对发票的整理、审核及认证等工作耗时长难度大,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180天内完成认证的税务要求,以上情况无疑给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对会计核算及预算决算等制度的影响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企业现存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绩效考评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有关核算要求。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修订,建立健全增值税有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增值税有关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细化和落实,为“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营改增”后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一)加强招投标及工程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

一方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部分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大,导致市场竞争能力相对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地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同时应注意到“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也将产生相应变化,对此建筑企业应预先做足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密切配合以完成建材供给、工程分包等工作。应全力做好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发票的开立对象,要求材料商对工程施工单位直接开具专用发票,而非由建设单位直接面向供应商,避免不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合同应明确税收管理事宜,建设单位无须代扣代缴增值税,而是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身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发票遗失责任的区分、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开立虚假发票的归责处分等也应在合同中列明。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其对所代扣的诸如临建使用费、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考虑将该块税务成本加在索赔签证上一并追讨。

(二)强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在营业税制期间,建筑行业往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等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减少工程成本,“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商时应重点考虑其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其货物相应的抵扣税率,避免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合理减少劳务支出、增加设备购买,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还应完善财务管理有关收集、审核进项抵扣凭证的具体工作。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建筑行业可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对此企业应增强防范意识,主动学习增值税有关知识,合理减少税负。

(三)选择合适的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一方面,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行业就有必要对其工程分包商进行一次资格筛选,适当剔除一些不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质的分包商,使企业可以顺利得到可抵扣发票以完善抵扣链条,同时注意进一步完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有关条款,切实遵守见票即付原则,加强对分包单位业务情况的监督。此外,建筑行业劳务成本中可能还包含部分材料费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考虑与劳务公司重新拟定合同,将材料成本和人工费用分开核算,以充分利用材料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条件,企业还可以考虑运用包耗方式对材料部分进行统一采购并结算以降低整体税负。

另一方面,针对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以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零星材料供应商以方便就近购买或为满足临时采购需求但却无法获取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企业可考虑将材料供应商更换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应商,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可抵扣条件。

(四)积极开展教育与培训工作,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养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表现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重要方面,建筑行业应当提前储备这些方面的优秀人才,为确保“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能够合法合规而提供综合素养高的人才。

1.税收筹划人才。认真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策等有关规定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增值税管理应放眼于法人层面的总机构,而不应局限于某个企业分部或某个工程项目,税务人员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拟定税收筹划步骤并严格遵照执行,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税收红利,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健全企业财务岗位设置,在总部及各下级单位配备税务专员,专门负责发票收集、认证、抵扣等税务有关事宜。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结合行业特点及行业特别规定,通过参与教育与培训活动、查阅***网站、企业内部报刊、参与行业会议等途径深入掌握增值税纳税要求、税收环节、税率及基本原理等有关专业知识,确保税制改革后能够熟练运用税务知识。“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面临的成本压力日益加大,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树立正确的成本理念,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在保证各项成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无效成本的发生,如选择供应商时做到货比三家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价款,有效降低建筑行业的运营成本。

3.会计核算人员。应积极配合“营改增”改革,全力做好会计处理核算工作,并督导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在工程分包环节、材料采购等业务中强化索取专用发票的意识,严格按税法规定做好税项抵扣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是“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重点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和抵扣申报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日常管理流程,正确设置并利用增值税有关科目,厘清纳税项目,为“营改增”工作的持续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石太庆,张秋玲.对建筑业“营改增”问题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0).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8

    一、“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

    “股票期权”出现的时间不算太长,以美国为例,1981年美国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随着“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引入中国,但在中国上市公司至今尚没有完整的。得到***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在中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股票期权”的施行主要在“三资”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

    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达到公司目标值后,国资局就将一定的股票奖励给被考核人员。这实质上不是人们所说的“股票期权”,而是“期股”,是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股票。“期股”与“股票期权”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股”主要是对特定人员过去工作的认可,主要体现的是奖励,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对特定人员未来工作的肯定,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前者的激励机制比后者要小;第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的是一种买入权,而“期股”则不需购买而获得。

    (二)“三资”企业实行的“股票现权”

    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总公司的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据调查,各个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形式、条件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差别不大。一是由总公司制定“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有资格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人员一定的认购股数,有的是一年一授予,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授予,但都确定了每年的授予计划,并由公司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行权日,即特定人员可以购买“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股数;三是规定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获得的股票。

    在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的还因中国人和外籍人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和不完全“股票期权’外划。国外总公司向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的外籍雇员实行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股数的权利。即:外籍雇员可以技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对中国雇员则采取不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股票归公司所有。即:在允许兑现期内,当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授予价格时,被授予人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兑现持有的“股票期权”,实现期超出其授予价格的收益。

    二、“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应属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含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提取、支付、转户或在账上不支取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获得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要讨论“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策问题,就应当首先正确分析、理解“股票期权”的概念、属性及实施形式。

    (-)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

    据理论界比较公认的概念,“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具体资格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以合同规定的价格(或条件)购买~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属性

    “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个问题,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股票期权”只是上市公司发放奖励的一种形式,应当从授予之日起被授予人就负有纳税义务;有的认为在被授予人持有期间,应当负有纳税义务,因为持有期被授予人对股票具有除处置权之外的所有权;有的认为行权之日负有纳税义务,因为被授予人获得了收益等等。产生这些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对“股票期权”的概念及属性理解上差异所致。

    要确定“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必须首先了解“股票期权”具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股票期权”基本概念来分析,一是“股票期权”仅仅是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特定人员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以规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司无权要求特定人员必须承担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的义务;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人可以依照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有偿而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放弃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行权,也可以实施此项权利;三是股票期权为被授予人所私有,不得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记账、抵押、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与期权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四是股票期权具有奖励与激励双重属性,以低于市场价授予,具有对过去工作业绩奖励的属性,但更多的是对未来贡献的激励,因为期权的获益取决于个人的贡献和公司价值增长,没有积极贡献,以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愿望,就无法获得期权,没有公司的价值增长,以创造有利的行权条件,期权就无法过渡到股份,持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三)“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股票期权”概念、属性的讨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员以规定的价格或条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定的股数,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是公司为了鼓励特定人员努力工作,以实现公司目标为前提条件的,从“股票期权”理论及我国现有的税法规定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以下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1.被授予的个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授予公司的股票,应以购买价与市场价之差,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购买股票之日。因为“股票期权”具有对过去奖励的属性。雇员购买股票的差价收入,应属于公司对雇员的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明确规定“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被授予人因行权而获得公司股票,在公司规定的持有期后,被授予人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而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有价证券”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对股票买卖所得,税法规定对此暂不征税。对在国际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在税法尚没有规定的条件下,应参照国际惯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3.被授予个人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的,应以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行权并获得收益之日。对于因“股票期权”计划而产生的“差价收入”,应属公司对被授予人在行权之前工作业绩的一种奖励,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税收***策对此“差价收入”应作出规定。

    (四)获得“期股”的个人,应当在获得股票之日,以市场价格计算其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

    (-)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股票期权”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有诸多学者都在研究“股票期权”问题,也有不少关于“股票期权”这方面的论述,有的城市甚至在国内上市公司进行了试点,中国人世后,“股票期权”在中国一定会更加成熟发展。研究归研究,但毕竟在中国已经兴起,被授予“股票期权”计划的个人已经获得收益,作为财***、税收的主要来源,就不能只停留在研究阶段,就目前现状,因“股票期权”所得而自行申报或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尚无一例。据某税务机关对某跨国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中国雇员及外藉雇员从1998年至2000年,因“股票期权”计划获得收益,经与企业艰难的谈判,并依据有关税收***策,共查补个人所得税款6000余万元。其他一些大要案正在检查中。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9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年11月26日***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成立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地方***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20**年12月12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部署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具体措施,安排近期重点工作。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及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积极努力,“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对发票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是***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举措不仅是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有效手段,而且对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等有着积极的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对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理清思路,切实履行职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

二、积极配合地方***府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批准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府汇报当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协助当地***府迅速组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构,制订并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承担协调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起责任,尽快充实办公室力量,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需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充分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及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工作简报既要反映已取得的成效,也要反映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得力等情况。各省级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整理上报***,并印发各省、区、市人民***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将视情况及需要,派员深入各地对税务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职责和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决定自20**年1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分集中行动(1月至2月)、深入整治阶段(3月至9月)和检查总结(10月)三个阶段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选择一些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在集中行动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选择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并对北京、广东(包括深圳)、浙江(包括宁波)、江苏、河南、湖南、安徽等重点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同公安机关确定一批重点督办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联合组织查处。

在积极开展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管理和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的行为。这项工作要争取在春节前后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虚假发票明显减少。

在深入整治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在协同公安机关继续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整治和重点部位集中整治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积极梳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侦办、移送和工作,力求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三是要积极配合财***、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开展对涉及机关团体、行***事业单位、***队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在税收***中发现的有关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在检查总结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并于20**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积极协同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阻截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工作机制。按照《工作方案》和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安排,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技术阻截工作,由电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税务机关要主动提供涉税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各地税务稽查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收集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汇总后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并适时集中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梳理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追根溯源,会同公安机关深挖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

五、认真开展对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按照《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对纳税人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要进行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对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20**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对其他企业的发票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对上述事项的安排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以后每月5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六、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80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强化普通发票管理。一是20**年3月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落实国税发〔20**〕80号文件情况,特别是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二是20**年6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普通发票承印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印制资格。三是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四是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简并票种和统一票样。防伪措施的使用要做到操作简便、易于大众识别,发票上要注明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五是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数额。六是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进行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主要媒体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二是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要将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由征管部门降低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达到打击一个、震动一片、整顿一方的效果。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篇10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一般而言,股权激励的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5~10年),按约定的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经营者从而获得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收入。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已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通过这种长期激励约束制度的建立,可以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发展。因此,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盈利增长提供了动力,但与此同时股权激励实施也使得上市公司管理费用大幅增长。

由于股权激励的获得与公司员工的认知、受雇密切相关,在会计处理上应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薪酬费用,从公司利润中税前扣除。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加可靠的衡量酬劳成本和公司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因此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就演变为股权激励的薪酬费用确认,包括会计反映时机和会计确认两个问题。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的基础上,我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4日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06年1月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意见征询稿)》,对股票期权费用化、直线摊销、公允价值计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股票增值权)。对于权益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资产负债表日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结算,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每期权益工具(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股票期权为例。假设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8年1月1日,该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高管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满2年,可于2010年1月1日~3月31日间行使按每股4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股票,公司共授予高管层60000股的股票期权计划。假设到2009年底经理甲达到要求,根据激励计划,甲于2010年2月20日行使了该项权利,购买本公司股票4000股,当日支付了价款并取得股权证明。该股票当日市场收盘价为每股10元。甲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000元。

(1)授予日(2008年1月1日)。公司在授予日不做任何会计理。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该激励计划约定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工作满2年,因此,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就是等待期,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为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2月31日。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公司应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借方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贷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公积”。假设该公司在授予日估计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2元。

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6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000

2009年12月31日作相同的会计处理。

(3)可行权日后。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公司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权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假设甲经理2010年2月20日按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了4000股股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4000)

16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20000×4000÷60000)48000

贷:股本

16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8000

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税务处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等文件。由于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目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若是行权前允许转让的股票期权,不论被授权人是否转让,实际上已取得某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转让行权资格取得收益,在授权环节按

授予价征税,在行权环节不再征税。)

公司员工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股票期权形成的工薪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价-股票的员工行权价)×股份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接上例,假设到2009年底经理甲达到要求,根据激励计划,甲于2010年2月20日行使了该项权利,购买本公司股票4000股。当日支付了价款并取得股权证明。该股票当日市场收盘价为每股10元,甲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000元。根据上述规定,甲取得得股票期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购买日,即2010年2月20日。根据上述资料,甲在购买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4)×4000=24000(元),由于甲工作月份为2个月,因此,甲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税率、速算扣除数。

24000÷2=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4000÷2×20%-375)×2=4050(元)

股票期权行权并缴税后,股权可能产生两种所得:第一,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按20%征税,但符合财税[2005]102号、107号规定的,可以减半征税。第二,转让股权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需要说明,目前对深、沪证交所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分析过程来看,目前我国对于股票期权激励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上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从税收成本上来讲,股票期权激励并不比工资收入更具有吸引力。现有***策规定,激励对象在行权日对所获股权行权日收盘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这就使激励对象应承担的边际税负可高达45%,部分公司激励对象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达其行权成本的50%以上。高昂的税负可能导致经理人员无力偿付因行权产生的巨额个人所得税。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正效应,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税收***策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适当降低股票期权激励收益的税率,激励对象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所获取的收益应该低于“工资、薪酬”的税率。目前我国股票期权产生的收益参照全年奖的计税方法,相对税率较高。由于税收成本的降低,节约激励对象的部分税负,将吸引激励对象对现金收益的偏好向股票期权激励转移,从而鼓励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改变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在转让股票时发生,降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成本和股票下跌所带来损失的风险,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最后,在设计税率时,可以考虑税率与持有股票的时间相匹配。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票的时间长,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鼓励其长期持有股票,实现长期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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