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规心得体会10篇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

【关键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专业 保险法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背景

二、保险行业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保险机构实力不断增强

(二)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合资保险聚集加速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速度增快,世界著名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开始更密集的聚集,外资保险公司的入驻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带来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人力资源 和更新的保险业务创新。根据国家***在十二五计划中的数据:截至2010 年末,总部设在上海的合资寿险公司11家;外资法人银行21家;合资证券公司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外资法人财产险公司8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正在逐步带动上海的金融机构聚集,吸引外资入驻,为上海的建设发掘更新的活力。

(三)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高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加快,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提高,***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对于2010到2015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对比,2010年的保费收入为695亿元,2015年的预期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可以到达1400亿元,同比2010年的保费收入增长2倍。在未来的十五年时间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保险市场会有更大的发展和提升。

2012年******《“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三、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下,保险行业的人才需求和高校金融专业培养目标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下,保险行业不断发展,截止2009年,上海金融业国内生产总值1804.28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99%;金融业从业人员22.11万人,占总体从业员的约2.08%;金融机构单位总数787家。保险业作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保费总收入665.03亿元,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比)4.42%,保费收入中人身保险占比77.17%;保险单位机构数307家,而截止2008年上海计有保险营业人员约4.25万人。[2]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的未来五年里,保险行业还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从业人员还有很大的需求空间。保险行业不仅需要懂得金融保险知识的从业人员,更加需要懂得保险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行业发展和起步需要稳步、有序的建设,懂得保险法律的金融人才是保险公司需要的人才类型。

具体来说金融保险机构需要的综合性人才可以涵盖以下方面的能力:

1.掌握金融保险知识。在保险行业工作,需要熟悉整个金融保险体系的知识,不仅指保险知识,还包括金融知识。因为保险公司越来越多涉及金融投资行业,成为金融投资领域的重要支柱。

2.熟悉保险法律知识。在保险行业中保险理赔中牵涉大量的保险法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从业者需要对保险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来面对业务中出现的保险理赔情况。

(二)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下,高校金融专业培养目标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发展过程中,高校需要提供给适用的人才来供给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如何培养实用、有发展潜力的人才可以对口于上海各大金融机构的就业模式是上海高校金融专业寻求的目标。高校在培养金融专业学生时,应在原来金融保险专业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保险法律知识,使学生掌握相应的保险法律知识,帮助学生建立完善的金融保险体系,也可以帮助学生在保险理赔中更加懂得如何操作。

四、高校金融专业保险法课程建设体系及教学要点

(一)高校金融专业保险法课程建设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保险法的课程介绍体系可以一如下的体系进行:

1.保险法基本规定:介绍有关保险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2.保险合同: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基本规定内容,介绍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介绍各类保险公司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4.保险经营规则:介绍保险经营的规制和相关法律规定。

5.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介绍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相关法律规定。

6.保险业监督管理:介绍保险也的监管体系和相关注意事项。

7.法律责任: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责任归咎条例。

该课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参照,可以全面介绍有关保险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法律活动,使学生全面掌握有关保险行业各类交易活动和法律知识。

(二)保险案例教学法

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将枯燥的保险法条教导学生是很需要探讨的一件事,笔者建议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得学生更加快的掌握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保险行业有多关于理赔的案例,很多案例都是精彩并且可以引起学生对于法律的兴趣的。在课堂中安排学生参与分组讨论,教师可以把每次准备好的案例交个学生,让学生分组讨论案例适用的法条和法规,再由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演示和论证,帮助学生理解先关的法律规定。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在学习法律条文和先关知识过程中,如何让学生有对法律更加深刻地体会,采用模拟法庭的教学法是非常有效的方式。在模拟法庭中让学生分为各种角色,比如: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等相关的角色,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让学生有对法律知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比起课堂上灌输式的教育有更佳的效果。

注释

①金融市场交易额,不包括外汇市场交易额。

②根据中国保监会新的统计口径(不再包括原统计口径中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两类险种),2010年上海保险市场原保费收入为695亿元。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EB/OL]. http:///fortune/2012-01/30/c_122629089.htm,2012-01-30.

[2]马良录、沈峻.保险市场及运行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J].世界经济情况,2010(10).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2

学习采用集中学习带动个人自学、局机关学习引领全行业学习的方式,统筹安排阶段性目标、学习要求和步骤,分三步用一个月时间完成。

(一) 深入发动,全面部署。7月18日,四川保监局召开了全体监管干部大会,局***书记倪荣鸣传达了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体监管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了吴定富***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局***提出,要通过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xx”期间保险业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正确认识保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主动有为地推进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一致认识到,吴定富***在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切合实际,既包含全面又突出重点,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保险业“xx”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确保这次学习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我局***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一方面,要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检查、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落实整改措施,用自己的表率作用推动本部门的学习。另一方面,要求辖区全行业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公司、本系统内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

第二,结合实践,增强效果。吴定富***的讲话内容十分丰富,在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全面地回顾了“xx”时期保险工作取得成绩和体会,深入分析了“xx”时期保险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xx”时期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落实好保险业“xx”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回顾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了当前保险业值得关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2019年下半年保险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吴定富***的两个重要讲话站得高、看得准,分析切合保险业客观实际,部署工作抓住了根本问题和关键领域。局机关全体监管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把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与学***治理论、学中共-***史相结合;与推动实现保险业“xx”时期的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贯彻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项责任制”,完善我局制度建设相结合,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内夯实机关管理基础,对外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对照定富***讲话中指出的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摘选出各处室分管领域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体现到下一步实际工作中,用集中学习的实效推动两个会议精神的落实,推动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对“xx”时期的保险工作和今年下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吴定富***作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安排部署。当前,辖区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很多,局机关和辖区全行业要把集中学习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两个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作的各个层面、每个环节,统筹兼顾,重在落实,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了把两个会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各保险机构,我局分产险、寿险和中介分别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两个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要求。

(二)学习讲话,交流讨论。在每名监管干部个人自学吴定富***讲话的基础上,7月20日,以各处室为单位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结合岗位实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了当前辖区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目标,谈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措施和途径,明确了2019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要点。

(三)组织深入学习,撰写心得体会。7月21日到8月17日,以处室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辅以个人自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板报、网站等载体的宣传交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处室和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通过交流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领会两个会议精神,明确今后工作方向。集中学习结束后,各处室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局***并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学习的初步体会

在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四川保监局全体干部员工认真按照学习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学习,初步达到了学有所思、思有所获的学习效果。

(一)进一步坚定了做好监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吴定富***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全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了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风险防范取得明显成效、业务结构出现积极变化、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发展的良好局面,形势比年初预期的要好。在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辖区保险业呈现出平稳运行、巩固调整、向好发展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保监会年初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指导方针和各项***策措施完全符合保险业实际。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进一步坚定了做好监管工作,推动辖区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3

2008年《办法》刚开始执行时“理赔中心”数量只有5家,经不断发展壮大和“理赔中心”布点工作的完善,目前“理赔中心”数量扩大到21家,基本覆盖了全市所有区域。《办法》实施两年来,“理赔中心”共受理符合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684663起,占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2676582起)的25.58%,进“理赔中心”登记定损的车辆有1369330辆,日均1876辆。“理赔中心”在推动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简化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办事程序经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普遍感觉方便、快捷。从登记、定损、定责等全过程看,一起交通事故一般只需15至30分钟就能完成,大大减少了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的等候和办理时间,基本消除了当事人对保险理赔的后顾之忧。(二)缓解了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及保险理赔部门的工作压力“理赔中心”分中心启动后,分中心所在区和周边地区的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利于交警部门集中精力处理好其他较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据统计,分别位于徐汇区和普陀区的“绿地”、“众国”分中心启动后,徐汇交警支队和普陀交警支队一周受理的交通事故环比上一周分别下降了30.39%和17.56%。同时,由于分中心布局的普遍性,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也会积极指引当事人就近进入“理赔中心”处理,保险公司的查勘力量相对集中,从而减轻了现场查勘的压力,减少了当事人因查勘力量不到位的投诉,提升了服务质量。(三)有效预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骗保”行为驻“理赔中心”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查勘车辆的实际损坏状况,科学定损,避免了汽车修理厂先期介入和当事人恶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情况的发生。据统计,仅2010年通过“理赔中心”获得并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提供骗保案件线索3起,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四)提升了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虽然承办“理赔中心”企业为“理赔中心”正常运转无偿提供了场地、桌椅、电脑网络等办公资源,且又严格禁止其对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当事人车辆实施强制留修,但是,企业依靠自身的规范化、优质的管理和服务,公道、标准、透明的修理价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普遍感觉方便、快捷、规范而自愿将车辆留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不在少数。据统计,近两年中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事故车辆共136920余辆,约占登记定损车辆数的10%左右,累计修理费用为2亿3千万余元,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理赔中心”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交通事故处理领域警社合作的合力,减少当事人为处理事故耗费的精力,激发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活力,为交通事故快处工作增强了推动力。

“理赔中心”一站式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理赔中心”发展虽然较为顺利,但由于其是新生事物,又具有警社多方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涉及运营、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规范化管理问题随着“理赔中心”的壮大发展,其规范化管理需求日益凸显,“理赔中心”建立之初没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及力量、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公开上墙制度、考勤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造成个别“理赔中心”秩序相对紊乱。(二)驻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问题“理赔中心”运行之初,驻“理赔中心”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有限,即使是交强险限额2000元以内的物损亦有常常定损不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理赔中心”的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的目的实现,甚至影响了部分“理赔中心”的生存。以2010年底退出“理赔中心”承办的嘉定嘉检分中心为例,该中心前10个月各大保险公司共受理定损车辆10522辆,能在“理赔中心”直接定损并出具定损单的仅有1513辆,比例仅为14.37%。(三)“理赔中心”定损的价格偏低问题保险公司给予综合修理厂(目前,大部分“理赔中心”承办企业为综合修理厂)的定损价格与4S店的差异较大,定损出单率低、定损价格偏低,影响了“理赔中心”便民利民服务的能力,影响了中心的形象及生存。(四)“理赔中心”信息化管理问题“理赔中心”建立之初,其登记的相关事故信息需通过互联网传输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公会通过网络安全滤网将相关信息导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因网络传输速率、系统安全保障等原因,相关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往往出现差漏,不利于对进“理赔中心”涉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分析。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我们紧紧围绕上述问题想方法、求对策,力***建立“理赔中心”良性发展的常态长效机制。

几点启示

(一)启示之一:警社合作的成功运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理赔中心”的上述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要加强警社合作,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警社合作需要有法律上的支撑点。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若没有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有关物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没有其第七十六条以及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机动车交强险及赔偿的有关规定,就没有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法律基础,就不会有“理赔中心”的存在。二是警社合作需要有多方共赢的共鸣点。公安机关、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是非竞争非赢利性组织,而保险公司、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是竞争赢利性组织,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组织属性,但在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及理赔中心建设上有共赢的基础:公安机关想通过“理赔中心”的高效快捷服务促进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缓解工作压力,维护城市交通畅通、安全、有序;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理赔中心”加强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各保险公司想通过“理赔中心”减轻其查勘定损压力、缓解其定损力量的不足,提升其服务质量,为其赢得更多客户;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想借“理赔中心”事故车辆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对“理赔中心”工作皆给予积极支持的优势,通过其自身规范、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使得当事人自愿留中心修理事故车辆,从而为其带来赢利及品牌知名度。三是警社合作需要以为民服务为落脚点。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社合作项目的推出,不排除多方共赢,但就公安机关来说,必须一切以群众是否方便、是否满意为落脚点,否则警社合作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甚至可能成为一部商业赢利的机器。(二)启示之二:警社合作的运维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1.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密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既然警社合作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共同体,那么它就极易陷入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中,不利于合作关系的维系。根据《办法》有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理赔中心”合作各方积极会商,建立由同业公会领导的中心管理体系:2010年2月4日,“理赔中心”管理委员会经选举成立,由同业公会、公安机关及绿地、众国、利港、南空、东昌、宝钢6家分中心组成,为“理赔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同年3月1日,经前期积极筹建,“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正式启动运转,人员由同业公会聘用相关行业退休的资深专家组成,成为“理赔中心”管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各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日常检查监督及情况收集、研究、协调、反馈等工作;各分中心由驻“理赔中心”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承办企业选取代表组成该“理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三人领导小组。至此,“理赔中心”的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便于对“理赔中心”规范化管理的统一组织和领导。2.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格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借助2010年召开上海世博会的有利契机,发起了“理赔中心”开展“迎世博,规范服务”活动,制定下发了《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持证上岗、着装、语言态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统一了“理赔中心”迎世博宣传口号、温馨提示、席卡台卡等,要求各分中心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和张贴,方便办事群众,积极营造世博氛围。在上述基础上,“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又制定实施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上述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使得“理赔中心”管理运作有章可依,变人管为制度管,避免了人管因素的弊端。3.警社合作需要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管理监督体系(1)规范服务监管。《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其配套的《“理赔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理赔中心”评分办法》也同步制定实施,规定采取季度考核评比通报的形式加强监管。(2)查勘定损监管。针对各分中心承办单位在联席会议中多次提出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工作不规范、技能不佳、核损过慢、定损权限不足,影响中心服务质量”的问题,2010年3月31日,同业公会下发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人员服务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须选派素质较好、技能过硬的定损人员进入“理赔中心”,并给予2000元以下(含)的定损权限;2000元以下的赔案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核损;未派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查勘信息后半小时内派员赶到“理赔中心”,并对该规定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检通报。同时,针对“理赔中心”定损价格偏低的问题,同业公会召集太平洋、平安、人保等6家大型保险企业研商给予“理赔中心”一定的***策倾斜。(3)“理赔中心”流量监管。交警总队结合《办法》实行后的2009年第四季度市区9个区快处率(“理赔中心”处理的区域交通事故数占区域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的比例)达到35%的情况,将2010年度的满分设定为40%,列入市区8个区的分局年度自主合议性考核目标,并每月对此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据统计,2010年全年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为1343739起,进“理赔中心”处理350442起,占26%。在获得有益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总队更是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对全市各区县的指令性考核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郊区、崇明四个考核区域,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从而有力推动了有关公安分(县)局及民警快处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了相关分中心的工作。(4)技术信息监管。本市依托已发展多年、较为成熟的“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涵盖车辆基本信息、车辆保险信息、保险费率浮动信息等多方面信息),开发应用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系统”,通过专线与“理赔中心”相连接,所有进“理赔中心”处理的事故皆纳入该系统进行管理,所有理赔流程信息皆通过该系统进行传输,从而确保了“理赔中心”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甚至是违规操作。此外,“理赔中心”还建立了考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三)启示之三:开展一站式服务需要各方加强合作由于警社合作项目具有多种利益交织的复杂特性,注定了各方必须加强合作,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潜”和“创新”,进一步扩大便民利民的广度和深度,这样警社合作的项目才有生命力。一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凝聚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就必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沟通和协调,加强警社合作共同体的凝聚力建设。早在“理赔中心”管委会成立之初就规定了管委会季度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通报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议定相关重大事项等。此外,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公安机关、各保险公司、各“理赔中心”承办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每半年进行“理赔中心”工作小结和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联欢,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机制,各方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感情越来越深厚,沟通越来越顺畅。二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策倾斜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为求得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挖潜、创新,给予“理赔中心”较好运行的***策支持。例如,本市目前已实施了物损事故“互碰自赔”制度(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均有事故责任,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但是,机动车物损事故中大部分为一方全责事故(据统计,该类事故占机动车物损事故总量的90%左右),在中国保监会已有***策支持的情况下,上海目前还未尝试“全责自赔”制度(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亦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4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5

[关键词]非寿险业发展;市场格局;竞争手段;保险监管

2006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寿险业发展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更加完善,我国非寿险业在开放和竞争中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业务发展迅速,市场格局多元化趋势明显

(一)非寿险业务快速增长

2006年各产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580.35亿元,同比增长23.36%,其中中资公司保费收入1 561.21亿元,同比增长23.48%;外资公司保费收入19.14亿元,同比增长 13.93%。大型产险公司发展明显提速,其中人保财险同比增速为8.13%,太保产险同比增长25.51%,平安产险同比增长33.04%。同时,新兴中小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市场推动力依然强劲。其中,中华联合、大地产险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同比增幅分别为44.81%、65.87%。

2006年非寿险业务发展迅速的原因有:第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我国gdp增长率达10.7%,连续四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为非寿险发展提供了丰富保源和良好外部环境。第二,***府支持力度加大。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和保险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策环境;同时,有23个省级***府召开保险工作会议,提高了保险的知名度,给非寿险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第三,交强险的带动作用。自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业务开展以来,尤其是进入10月份之后,交强险业务发展迅速,对业务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 2006年,各产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估计超过200亿元,占车险总保费收入的18%以上。第四,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年来许多中小公司发展迅速,一些公司出现了超常规增长。 2006年,新成立公司的不断增加、中小公司的持续机构扩张,带动保费收入继续迅速增长。

(二)市场多元化格局趋势明显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呈下降趋势。我们分别用我国非寿险市场前三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er3)和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4)来衡量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表1列示了2001年—2006年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状况。2006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前三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为67.25%,比2004年下降12.62个百分点;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为76.78%,比2004年下降8.92个百分点。五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下降了19.52个百分点。

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较大幅度下降,主要源于对内对外开放背景下新兴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包括新产险公司的增加和原有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2006年,我国共有36家产险公司,其中中资产险公司23家,外资产险公司13家,2006年我国新开业产险公司共有2家,分别是华农产险和苏黎世保险。而在2000年底,我国只有15家产险公司,五年间产险公司数量增长了一倍多。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险公司竞争手段多元化

2006年,由于非寿险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竞争手段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表现在:

(一)价格竞争依然盛行

一是平均费率继续下滑。2006年非寿险市场平均费率为1.656%o,同比下降5.3%,其中,企财险下降11.18%,家财险下降8.69%,货运险下降17.25%,责任险下降14.72%;二是风险金额大幅攀升。2006年非寿险市场风险金额合计 95.37万亿元,同比增长30.1%,高于保费增长速度6.74个百分点。三是应收保费持续增长。2006年,各产险公司应收保费合计98.53亿元,同比增长23%,非寿险业务应收保费率高达6.23%。

(二)产品竞争日趋活跃

由于非寿险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产品创新已成为我国产险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各产险公司不但把产品创新作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还把它看成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2006年,各产险公司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在加大老产品改造的基础上,开发出一大批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无论是传统的车险、财产险领域,还是新兴的意外险、责任险、农险、体育保险等领域,产品创新均很活跃。例如,平安产险推出专门针对出境游客、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高管人员的系列海外意外险产品,太平保险推出了“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人保财险先后推出“金牛第三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保险”等。

(三)服务竞争如火如荼

一是服务竞争全面深入。比如,人保财险95518呼叫中心除提供受理报案、客户咨询、预约投保、救援、客户回访等传统服务外,还相继推出了手机短信服务、客户赔案处理查询、车辆保养优惠、大客户俱乐部、人员伤亡紧急救援、专线电话直销等创新服务,为此荣获“2006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大奖。二是服务竞争与产品创新相结合。阳光产险和环球医疗合作开发,推出环球救援保险计划,使紧急救援服务成为保险服务之一,将一般的事后理赔服务向前延伸到事故发生时的立即救援,提高了保险产品本身的吸引力,提升了保险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服务突出以人为本。理赔服务尤其是车险理赔已经成为客户关注的焦点,2006年10月,深圳市产险公司联合交管部门推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活动。各产险公司联合建立“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负责对交通事故车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理赔等工作,深受广大客户欢迎。

(四)品牌竞争渐行渐近

品牌是消费者识别企业和产品的重要标志,2006年产险公司的品牌竞争更加深入,主要体现在:通过广告宣传提升品牌价值,如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等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彰显品牌形象;启动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参与品牌竞争,如人保财险的金牌服务工程、平安产险的客户服务节、太保产险的“保险服务质量月”活动等;成功策划事件营销,以扩大品牌宣传,如人保财险为中国亚运代表团赞助提供8亿元综合保险。

三、规范非寿险市场秩序,强化市场主体监管

2006年,以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为中心,保监会加强对市场主体(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规范经营是解决保险业诚信、效益问题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假数据、假赔案、假退费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非理性竞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了经营效益和发展速度,而且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市场风险。2006年,保监会把“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效益的明显好转”确定为非寿险业监管的中心任务,重点加强了对车险市场秩序的监管和整顿。针对车险同质化产品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保监会借助交强险的实施,推出行业统一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并将通过修改价格浮动因子,进一步规范车险打折空间,减少跑冒滴漏的途径。在交强险的监管上,主要落实三个环节,即手续费不得超过4%,价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打折,确保服务质量,不得拖赔、惜赔。在商业车险的监管上,着重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违规批单退费、应收保费、手续费和理赔管理。

(二)强化市场主体监管

一是开展大型行业性专项检查。2006年4月,保监会开始启动即将历时三年的大型行业性专项检查。成立产险、寿险、中介、资金、统计共五个现场检查组,以内控有效性和经营合规性为重点,针对重点公司、重点地区、重点业务开展全国交叉专项现场检查。这是保监会成立以来最大规模并且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的现场检查。二是规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大其违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和高管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责令关闭或清除出队伍。在2006年全国专项现场检查活动中,共对200家机构、60名高管人员实施343项行***处罚。三是扩大资金运用渠道,全面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2006年,通过保险机构可以投资银行股权、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一系列规定,积极拓展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保险资金管理运营风险。为此,要求保险机构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架构,加强内控、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监管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实体和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2006年保监会建立三项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对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一是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素质,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抓好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落实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推进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体系建设,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研究制定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计分管理办法,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二是规范发展保险兼业市场。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深化对保险兼业的监管,鼓励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机构发展,在市场上形成较为明显的导向效应。引导保险公司与兼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落实银保合作有关保险中介的***策措施,稳定银行邮***渠道,实现保险兼业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发挥。三是加大处罚力度。2006年 1至9月份,保监会共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27家次行***处罚,占保监会实施全部行***处罚的33%。

四、2007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展望

(一)快速成长将是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很快,2001至2006年业务增速大体保持在13%—15%之间,2004年高达26%。在市场费率年均下滑20%的情况下,近年来业务仍能达到15%左右的增速,充分说明潜在的市场发展空间很大。2007年,非寿险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原因一是在全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风险等风险问题已经引起***府和民众的高度重视,这必然引致更多的保险需求,如健康险、责任险、农业保险等险种的需求将明显增大。二是***23号文件的颁布实施,给保险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契机。三是 2007年gdp增长率预计将不低于8%,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将继续成为保险需求增长的决定因素。预计2007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增长率将达到15%以上。

(二)非寿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2007年,非寿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其原因包括:一是市场主体持续增加。预计2007年,新的产险公司将持续较快增加,新兴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将继续大量增加,这必将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二是外资公司将扮演重要角色。在放宽经营区域和业务类型后,外资公司将不断在大中城市布局设点,在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等领域与中资公司展开竞争。三是非寿险市场的一些新的因素,如综合经营的发展,产寿险交叉销售(特别是中国人寿产险公司的成立)等,将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争夺进一步升级。专业人才稀缺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矛盾是困扰非寿险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人才争夺战将进一步升级,特别是对管理人才、业务人才和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更加激烈。二是业务竞争进一步升级。传统业务竞争将更加激烈,新兴业务发展将倍受青睐。

(三)加快调整将是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特点

当前,来自***策层面和市场层面关于加大调整力度、化解行业风险的呼声越来越高,非寿险市场主体的调整、分化将进一步提速。一是竞争格局将进一步调整和分化。排名前三家公司,总体市场份额从三年前的89.4%下降到目前的67.25%。随着新增主体快速成长和外资公司高速扩张,市场集中度将可能进一步下降。二是市场主体将更加理性,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挤压,理性回归将是市场主体的唯一选择。非寿险市场将逐渐呈现综合性、专业性、***策性等不同性质的主体和谐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三是竞争策略将进一步调整和分化。一些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和某些中小公司将秉承效益第一原则,强调合规竞争和理性竞争;更加重视品牌和服务的作用;更加重视市场细分和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导向和客户导向,不断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同时,一些中小型中资公司仍将通过增设机构、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等途径,扩张规模,抢占份额。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6

一、我国保险集团发展阶段及特点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保险业的集团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后,保险公司得以使用保险资金设立有关保险子公司,掀起了中国保险业集团化经营的第一波浪潮。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先后完成了集团化改造,通过设立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子公司构建了集团化发展框架。与此同时,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也成立了控股集团公司,整合原有产寿险业务,成为市场上股份制保险集团的代表企业。在此阶段中,保险业集团化主要集中在设立保险业务或保险相关业务子公司上。

2.第二个阶段: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监管层逐渐明确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总体路线和发展思路,并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多方式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在这一时期,保险集团化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原有保险集团公司向纵深发展,如平安、人保、人寿等公司在***策允许的条件下开始进入信托、租赁等非保险金融领域;二是新成立保险集团公司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如中保控股、中华联合、阳光集团等均在2006年后迈入了集团化经营的门槛,并在业务规模、经营领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3.第三个阶段:

2009年,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监管措施收紧等因素影响,2009年后没有新保险集团设立成立,但是我国保险业已正式步入了集团化时代。

首先,保险集团确立了行业主导地位。2010年上半年,财产保险集团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逾1700亿元,约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2.6%,占整体市场规模的81.8%;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现保费收入超4230亿元,与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5.5%,占整体市场规模的71.6%。从历史数据看,2007至2009年三年间,财产、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费收入占整体市场规模一直保持在80%和70%以上,且比重仍在稳步上升。

其次,保险集团发展呈现新特点。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构建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框架时,往往选择进入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成熟度相对不高的行业,但在与发展成熟的银行业开展合作时,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7月初中国平安战略投资深发展的最后交易顺利完成,不仅是保险集团挺进银行业的成功案例,体现了保险业实力的提升与壮大,而且标志着保险集团将在保银合作中逐步占据主动。

最后,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成为监管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AIG危机的影响,***策层面今年以来一直对综合经营持审慎态度。在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吴定富强调指出,保险业不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转向综合经营,并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2010年重点防范五大风险之一,提出了审慎推进和稳步试点的原则。随后,保监会在3月和5月陆续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保险集团门槛,加强保险业准入监管。随后,保监会又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股权投资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集团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展综合经营。

二、当前保险集团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保险集团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战略布局阶段。在本阶段中,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综合化、集团化策略,进入保险产业链其他环节或者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第二阶段是集团管控阶段。保险公司在战略布局基本完成后,着手内部管理管控体系的建设健全工作,重点关注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与协调。第三阶段是金融控股公司阶段。保险集团在完成资源、业务、人力等结构的整合后,集团将逐渐超脱为资本运作的实体,负责集团发展的宏观统筹与指导,而各子公司按照各业务线进行专业化经营。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还处在第一发展阶段,各集团综合化、集团化的战略布局尚未成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牌照竞争略显盲目

在严格分业监管体制逐步放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否开展综合经营取决于该机构能否取得经营牌照,以及可以取得多少经营牌照,牌照竞争仍是当前保险集团的主要竞争领域。这种情况下,保险集团必然将主要精力放到牌照申请的竞争上,如部分保险集团对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牌照的争夺,有一些保险集团为了获得一张信托牌照,不惜重复购入两家或者多家信托公司。毫无疑问,牌照竞争关系到各保险集团未来的发展全局,但是更应该关注获得牌照后的整合工作,过渡、盲目的牌照竞争极易造成同行业内资源的浪费或无序集中。而在成熟的市场中,成熟的保险集团则更侧重于在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核心能力上的竞争。

第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整个集团的经营管理风险。对牌照资源的过渡关注,转移了保险集团发展的目标和中心,牵扯了各保险集团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和人力,往往导致收购的非保险业务牌照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整合。股权结构异常复杂是当前各保险集团的主要特点之一。集团往往通过子公司,甚至孙公司持有曾孙公司的股权,而孙公司可能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过于复杂的股权链条不仅容易导致集团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混乱,而且容易隐匿风险,使保险集团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综合经营、集团经营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发展战略不够清晰

部分保险集团并未在综合化、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特别对并购后的非保险子公司没有进行战略梳理与整合,甚至没有对子公司的战略定位。战略定位缺失或失误,都会给保险集团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如何准确描述集团及各子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如何完善整个保险集团的市场定位,如何体现保险主业子公司的战略地位,这些都是各保险集团亟需明确的重要战略事项。

第四,集团管控力度偏弱

不少现在的保险集团都是由某一个主营业务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在集团管控管理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主业子公司往往各自为***,削弱了集团公司在集团系统内的权威和权利。子公司的这种“诸侯意识”,往往成为集团发展的桎梏。一方面,子公司对集团***策的抵制,降低了整个集团的执行力和贯彻力,即使有好的***策也会因为子公司片面顾及自身利益而得不到实施;另一方面,集团管控力度羸弱,很难就集团整体发展调控资源,本来应该体现为集团化经营优势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很难实现。

第五,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

部分保险集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整个集团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是缺乏管理综合经营风险的经验。保险集团最擅长的是保险业务风险的管理,对新拓展的非保险业务风险不甚了解,再加上综合化、集团化速度过快,一下子要同时管理两种以上的业务风险,经验的不足有可能造成风险管理的空白地带。二是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时缺乏长远统筹安排,不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部门资源配置,而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各项监管标准,因事才设岗、定编不定人的现象并不少见。三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没有对子公司风险管控的指导和要求,业务风险评估、跟踪机制不到位,风险危机应对机制较落后等。四是没有建立综合经营“防火墙”。少数保险集团没有按照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的原则,在集团公司与主营业务子公司,以及非保险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一旦个别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造成各子公司之间,乃至集团公司受到风险的冲击和影响。

三、我国保险集团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010年是我国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关键一年。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转型的“爬坡阶段”,也是各保险集团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的大好阶段。宏观环境的影响与监管***策的收紧将促使保险集团回归理性发展,更加注重保险主业成长,更加重视集团的内部管理与管控。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各保险集团的主要注意力将从牌照竞争逐渐转移到管控竞争上,保险集团的竞争不再体现为上规模、拿牌照、铺摊子,而在于集团化经营能力、管控能力的较量。我们认为,促进、规范我国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科学认识保险业发展与综合经营、集团化经营的辩证关系

首先,要在强化保险主业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发展主业与综合经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主业是综合经营的前提和条件,综合经营是发展主业的辅助与支持。因此,保险业综合经营须以保险主业和核心业务的增长为前提,应紧紧围绕公司核心竞争力开展。而保险公司是否开展综合经营,开展何种业务的综合经营,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集团体系中各业务的协同效应,切实提高综合经营效益,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强化主业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对自身资源、人才、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的准确把握。

其次,要在综合经营过程中注重整合盈利模式。由于涉及业务领域广泛,产品品种特色各异,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各业务盈利模式,就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防范风险、业务协同等优势,反而会因为业务管理过程过于复杂,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因此,能够成功整合业务盈利模式,是衡量综合经营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标准。

再次,要以保险主业为核心均衡多元业务结构。强化主业和以主业为核心要体现在具体业务结构上,始终坚持保险主业在公司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一是要不断加大对保险主业的各方面投入。拓展综合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往往会形成对保险主业的资源争夺,因此,保险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要特别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源情况适度多元化业务结构,保持主业资源投入的持续增加,否则容易影响主业的发展,造成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二是要重点关注主业的发展情况。在综合经营前期,保险主业承担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责任,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度高,需要主业提供的利润支持综合经营的发展,而当综合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产生的利润和收益要用来反哺保险主业,用于促进主业地更好、更快发展。由此形成的较为合理的业务结构表现为,保险主业占据主导地位,综合经营业务作为业务结构的有益补充。

最后,保险综合经营的基本方向要在风险管理中谋求发展,而非为了提高盈利去承担更大风险。保险业是管理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风险理念和管理方法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因此,在拓展业务领域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综合经营短视行为”,坚决不能为片面创新去综合经营,为片面收益去综合经营。保险公司在选择综合经营领域的方向时,要紧紧把握自身的行业特点,注重选择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匹配、适宜的新业务,同时要通过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方法,充分发挥综合经营风险分散的巨大优势,为分散风险而综合经营,以综合经营而促风险管理。仅仅是单纯地为了提高盈利水平就去承担与保险业不相符的风险水平,这样的综合经营目的和导向是极端不可取的。

(二)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通过对国际保险业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形式是金融集团。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发展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保险集团宜借由集团化经营发展,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首先,要推进立法工作,为保险综合经营创造规范的发展环境。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险及其他金融集团未来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应及早推动综合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工作。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功范例和经验,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此,建议***及有关部委尽快牵头制定、出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行***法规。

其次,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一面,也必有存在风险的另一面。发展综合经营并非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极方面,这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而是要在限制其消极方面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体现***策主动引导,通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相反地,如***策方向的不明朗或迟疑不决,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则有可能造成综合经营活动的混乱,影响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要加强保险集团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强化对保险集团的重点监管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策的核心。为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要求,现有严格分业的监管体系有必要做一定调整,以便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

首先,以主监管模式为架构,强化监管机构合作机制。

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宜以保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保险集团资本金充足率、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的方面表现良好。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保险集团下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确保符合各自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以此为基础,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备忘录形式厘清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问题,从而实现对保险集团的整体监管。

其次,以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要继续推进“一行三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形成常态化、定期化模式;要围绕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策协调两个重点建设部际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实时共享;要明确保险机构、综合经营具体领域的监管重点,联合开展对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业务领域的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与监督;要健全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机制,在双边或多边磋商基础上,及时沟通危机信息及处理对策,形成各有侧重、整体互补、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再次,以监管***策为导向,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监管方向做出了总体要求,在对有关规定办法细化过程中,要继续严格对保险集团开展综合经营业务的各项标准,特别是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衡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保险集团的具体情况,明确市场准入资格,严把保险综合经营门槛。同时,还要制定保险集团综合经营详细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保险集团,撤销其综合经营许可,并作一定处罚。

最后,以资本监测为手段,控制综合经营高风险业务。

要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各综合经营业务的杠杆率情况,设置各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建立重大风险业务汇报机制,监管机构实施掌握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并严格控制高资本拨备和高杠杆率业务的规模水平。

(四)要提升保险集团现有管控水平

保险业综合经营利弊互现,保险集团化经营既能提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的平台,也可能蕴含了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各保险集团要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控重点。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因此,区别于实业类集团,除需要对业务、投资进行管控外,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险集团管控体系的核心特征和重点内容。一是要注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反洗钱、合同管理、诉讼管理、反商业贿赂、内部审计等环节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风险管控工作基本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内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权限与程序、执行、支持保障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和督导各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集团各级机构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控。三是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构筑内部“防火墙”。加强对不同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检测,重点关注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中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特别要防范、阻断非保险业务领域风险向保险业务领域的传递。四是要以信息技术为平台,搭建经营管理信息的“透明墙”。依托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时掌握各子公司发展情况,监控业务、投资变化状况,避免子公司因业务风险累积过大超出其风险承受度,导致系统风险的产生。

其次,要立足管控能力,妥善处理三大关系。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7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3、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4、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5、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已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2)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遂,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3)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1、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2、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3、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保险诈骗可能是采用恶性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来进行的,因而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往往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纵火、损毁等,可能还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或者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遗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是考虑到上述保险欺诈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新刑法对这些犯罪分子实行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四、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一)宏观防范

宏观防范是覆盖面广,针对犯罪现象的全面性防范。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

1、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

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然而,这样一项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2、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

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3、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在保险欺诈案中,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往往一次得手后,会连续不断地进行欺诈活动,而且其欺诈行为都经过精心策划,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但这类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欺诈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诈的保险人不同而已。由于以前各保险人之间缺乏联系,一个保险人掌握的保险欺诈人和欺诈行为特征的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险人广泛知悉,致使这类欺诈行为屡次得手。因此,建立一个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保险人共享该类信息,加强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使之能够及时发现以相似手段进行的保险欺诈,将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降低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挪威、英国和美国等都有这样的组织,并且运作得相当成功。,我国还未成立该类专门组织。这种有组织地同保险诈骗作斗争的运作模式,值得成长中的商业保险业和借鉴。

(二)微观防范。

微观防范是人们针对犯罪行为的具体防范,其主体是保险单位和从业人员。保险诈骗的微观防范,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并积极向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使他们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据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或刑事处罚。

2、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从许多欺诈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往往为保险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会成为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加强承保环节可以杜绝一部分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一些有欺诈企***的人望而却步,打消不法念头,从而消除一部分欺诈隐患。所以,保险人承保时的危险勘查及风险评估是绝对必要的。保险人在风险勘查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对保单的具体设计及厘订保险费率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

3、建立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阻止保险欺诈结果发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保险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保险是一门融法律、医学、管、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于一身的综合学科,从事保险行业需要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的辩别能力。(2)建立健全核赔机制。无论保险诈骗的手段多么狡猾,但最后一关都必须经过保险理赔人员的确认。如果保险理赔的承办人员把好这最后一关,则诈骗罪犯的阴谋绝不会得逞。建立健全核赔机制,要求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再次,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最后,应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保险诈骗罪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1、应当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诈骗行为人的手段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利用了一个形式上完全合法的保险合同,而且行为人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相勾结,故而极易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相混淆,因此,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无疑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综观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立法关于保险诈骗犯罪构成的规定,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也明文规定了目的性要件为保险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因此,为了终结上的不必要的争议,纠正实践中的不当偏差,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主观目的性要件为宜。

2、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5)项对保险诈骗罪仅仅规定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而排除了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自残以使受益人(在自伤、自残的情况下受益人也可能是其本人)获取保险金的情况。由于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人就是利用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特定性来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担,故而后一种保险诈骗行为无疑极大地损害了保险机制的有效运作。这类行为在尚未实施保险诈骗之前不能认定其为犯罪预备行为,而且被保险人自杀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还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只是被保险人自伤、自残、自我感染疾病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在实践中保险人识破这种诈骗行为的比较少,犯罪暗数较高,即使识破了,也往往由于同情所使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的。因此,将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类型加以立法上的灵活性规定,对于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3、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针对保险诈骗犯罪“以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特殊原因,笔者认为在对保险诈骗犯罪人的刑罚处罚上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首先,在市场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社会的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重义轻利观逐渐为义利并重的观念所替代,有时甚至出现了唯利主义的倾向。在保险诈骗分子重利、甚至唯利的情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比一般自由刑更强的惩治与作用,真正触及罪犯的心理障碍区,彻底摧毁其“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犯罪心理,可见对其适用罚金刑才是对症下药。其次,如果保险诈骗犯并未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实施诈骗的话,对其适用人身自由刑还有可能导致其与其他犯罪人交叉感染,不仅使犯罪预防的效果落空,而且适得其反。再次,对保险诈骗犯适用罚金刑效果也十分明显,因为强制犯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使其失去一定的物质享受的条件,而且对其产生强烈的刺激,使其感到犯罪无利可***,从而打消再犯罪的意***。而且,罚金刑虽然对于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损失,然而对于国家却是一种收益,因为罚金刑使国家在经济上之得足以抵销其被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上之失,构成一种“收支平衡”。总之,司法人员应当更新刑罚观,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这是我国刑罚手段走向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主要

[1]、白建***:《犯罪》,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李记华:《保险诈骗罪论析》,载《法治论从》,1996年第6期

[3]、郑立新、鲍峰:《保险欺诈罪论略》,载《广东法学》1995年第2期。

[4]、周其华:《惩治保险诈骗犯罪比较研究》,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5]、鲍恒、恽启元:《论保险诈骗罪》,载《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8

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1.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而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人的承保抉择以及赔付,却与保险标的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

2.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3.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对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调整,随着中间业务领域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实施,短期险业务作为当年可以产生损益的保险产品,更是各家寿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以及产险公司介入该领域后对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冲击,部分寿险公司针对人身短期险业务出台了综合成本包干(捆绑)的费用***策,以期推动自身的短期险业务发展。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褒有贬,值得研究探讨。

一、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寿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的费用***策主要有两种,即全额预算制和综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总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模式编制费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发,其执行与考核需严格按规定运作,并强调预算与会计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预算时间进度的一致性。全额预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对业务收支情况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及时开展。而综合成本包干制又称捆绑制,即对短期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和费用率实行捆绑考核,而不再单纯地考核利润指标。目前,在湖南辖区内采取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 5家,占湖南寿险分公司总数的42%。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总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不同的捆绑率,对各级经营机构的可用费用进行逐月考核,如果综合赔付率大于捆绑率,说明该业务亏损,则从其它险种的财务可用费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寿总公司对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险(含一年期和极短期)的捆绑率为80%,个人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84%,团体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91%。各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固定短期险费用比例的基础上,把费用再分解为预定赔付率、间接管理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三部分,并根据当地市场赔付率水平、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需要确定比例。其中预定赔付率用于短期险业务实际赔付的预留额度;间接管理费用用于保证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的费用需要;直接销售费用用于业务的市场拓展,主要包括调剂基金、手续费和业务员提奖等。一般而言,在执行费用包干***策过程中,总公司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预算费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确计算短期险的综合赔付率,并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准确预提各项当期应承担而未支付的费用等。

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积极作用

(一)效益观有所增强

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成本包干制无形中让保险从业人员的头脑中绷紧了“效益弦”,对遏制不良业务,保证公司永续稳健经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与综合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保险公司只有审慎核保,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并对每一险种进行合理定价,才能降低赔付率并增加可用费用额度,同时改变了以往给每一个险种一定的费用所导致业务人员以及经营者只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不关心费率风险的现象。不论是盈是亏,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说盈利归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享有,亏损也要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从其它费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险可用费用为3397.45万元,个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532.59万元,而团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71.45万元,也就是说团体健康险业务不仅没有挣钱,而且需要从其他险种可用费用中贴费用。这样,经营单位和业务员在以后承保团体健康险时,就不得不考虑可用费用这一问题,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条件或加强理赔管理(见表3)。

(二)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对短期险业务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减少“坐支坐扣保险费”、“编造虚假赔款”等套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2006年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期险业务领域违规问题主要有坐支保费、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账外支付单位和个人高额手续费,以及向具有行***权利和职务便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等,这些违规形式在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对较少发现,而在没有实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违规行为则较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费和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综合成本包干后,无论是违规或变相违规,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费用,无须多此一举。但没有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应付非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费用预算,有的公司为抢夺业务,只好铤而走险。

(三)风险意识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费用***策,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者会主动考虑展业成本,并根据赔付情况适时调整险种结构或承保条件。各级保险经营主体必然加强本机构的预算费用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总费用支出不超过费用率控制标准,以实现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华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国劳动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险,8月28日下午,该团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与一货车相撞,当场导致6人死亡(其中两人为当地导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赔付68.8万元,远远超出此单40%的赔付率考核指标(总费用是80%包干)。因残疾鉴定需要6个月后进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万元放在2006年进行赔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险的赔付率在预定的40%赔付率范围之内,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诱发的结果是2006年该单位不得不对所承保的同类业务进行重新核保,调整承保条件,以控制赔付率指标。

三、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众所周知,凡商品皆有价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也就是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根据大数法则及收支相抵原则,保险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纯保费主要支付保险赔款,不含利润因素,而附加保费主要反映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费用及认可的合理利润。按保险精算原理,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就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也是经营机构偿付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充分体现。从理论上讲,在综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纯保费率与附加保费率的界定,在实际运作中用赔付率和费用率取而代之,经营主体的利润从两者之和与捆绑率的节余部分产生,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险的费率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原理与非寿险类似,都是通过严谨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绑率的设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和精算技术,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观判断及近期假设的基础之上,其科学合理性还有待检验,一旦发生费用率超过附加费率以及出现异常赔付件时,就会危及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从经营实践来看,如确有较大利润空间,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合理降低价格,增加保障额度,以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保险经营主体的业务发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许多经营者经营管理思路比较粗放,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内控管理不到位,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绝坐支保费、保费收入不入账及拒赔、拖赔、惜赔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施综合成本费用包干***策的可用费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随着规模的不断做大,优质业务的增加和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可用费用率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可用费用额也将增加。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笔开支都要有真实的发票报账,都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将40%-48%的可用费用从财务上套取出来,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发票、电话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做账,经营数据失真,违背了财务的真实性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财务业务中的虚假行为,为可能产生商业贿赂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有可能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

综合成本包干制使经营单位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一,手续费支付可能蜕变为“商业贿赂”。由于实行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有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自然会优先考虑历史赔付率较低的险种,以获得较大的可用费用空间,为高额支付手续费或支付回扣创造了客观条件,进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以学平险为例,包干***策都为80%-88%,预定赔付率为40%,可用费用率40%-48%,经营单位和业务员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其二,经营单位往往借“费率市场化”之名行“降费”之实,并美其名曰“随行就市”。由于在该制度下,各险种之间的可用费用可进行调剂,从而为经营单位进行非理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的手段来获取别的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对未实行包干制的经营单位却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不利于全额预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采用的费用包干***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经营,违背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原则,与现代企业推行的全额预算管理相悖,这种费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盛行,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开放的需要。费用管理***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条款拟定的费率,而且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和费用,强调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费用包干***策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机构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责任

在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内控制度,还是在产品、费率上,均赋予严格的管理职责,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着在短期业务发展上,只要分支机构不突破费用包干率,总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仅以一个“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职责,至于分支机构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违法,是否搞不正当交易,总公司一概不管,这样总公司不仅放弃了自己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而且推翻了原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也违背了寿险的精算规定,必将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害。

四、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保险经营主体应树立理性的经营理念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各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效益与规模的辩证关系,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次,注重精算技术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科学应用。各经营主体应按照保险精算原则,依靠详实的基础数据、缜密的精算技术,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并真正形成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机制。第三,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各种非法竞争及低水平的价格竞争手段,转到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上来,并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经过10年建设,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关于手续费比例,《保险法》并未作规定,主要依据是***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但手续费的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实收保险费的8%”。而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士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因此,在尽快完善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险监管体制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0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 键 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 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 5

[2]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北京: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 保险学教程[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 115

[5]许谨良 保险学原理[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10篇

学习

刚做保险心得体会10篇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刚做保险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做保险心得体会怎么写,我心中的保险心得体会。中邮集团、中邮寿险股份公司对这次保监会就保险业如何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的调研活动,这次。非常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光是今天一天看,包括前一阶

学习

保安部门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保安部门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公司保安工作计划10篇,保安部门周工作计划及目标简短。1、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协调力度,争取在2月底完成对西区柴油发电机故障的维修(柴油机控制电脑主板维修、更换***化的润滑机油)。2、跟进

学习

调岗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31)

本文为您介绍调岗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调岗工作计划怎么写,调职新岗位工作计划。(一)会计核算工作的岗位设置与职责划分会计核算工作是财务部门的基础部门,会计核算工作提供的财务信息为后续的财务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会计核算工

学习

保险听课心得体会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听课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保险听课心得体会怎么写,保险公司听课心得体会范文。一、实习日志(简记)月27日:上午申请下周的借用教室,通知学生下午召开实习动员会,下午参加实习动员会;月30日:早上组织学生乘校车,参观人保人寿

学习

大三学生自我鉴定10篇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大三学生自我鉴定10篇,内容包括大三学生的自我鉴定范文,大三自我鉴定100字。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在这个大家庭中也让我学会了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认识了一些同学,建立起友

学习

城市管理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城市管理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城市管理工作月总结计划范文大全,城市管理第二季度工作计划。城市规划设计工程的前期阶段是为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单独性、一次性等特点,企业的发展以智力活动为主

学习

麻醉科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39)

本文为您介绍麻醉科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麻醉科工作总结及计划,麻醉科医生的工作计划。培训时间要求麻醉新进护理人员报到后,首先须完成科室新进人员岗位职责与知识培训,并须参加为期一年之麻醉专科护理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须完成90%

学习

培训学习保险心得10篇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培训学习保险心得10篇,内容包括学习保险第二天培训的总结,学习保险培训心得的范文。第一天上午的培训,是银保的****总和合规的****总授课。授课中,****总以他一贯的激情四射的风格紧紧吸引了大家。从他的讲述中,我对公司历史有

学习

人寿培训心得体会10篇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人寿培训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中国人寿培训心得体会怎样写,人寿培训第一天的学习心得。策略一:科学的培训体系是培训工作的基础广义的培训不仅包括培训的执行、实施,还包括培训实施的规划;而狭义的培训仅指对培训工作的实施。

学习

展会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47)

本文为您介绍展会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展会部工作计划,展会现场服务工作计划怎么写。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减轻农民

学习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业务工作计划十篇,假期中的工作计划。近年来我国的发展是突飞猛进,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和提供福利的方式多种多样,且职工薪酬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占据重要比重,对职

学习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33)

本文为您介绍税票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税票代开工作计划,税票员年度工作计划。(-)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

学习

毕业填报自我鉴定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毕业填报自我鉴定10篇,内容包括毕业自我鉴定100字,毕业自我鉴定工作志愿写啥。4.2008年上半年申请毕业的考生请于5月26日-28日到市***府北大门西侧二楼办理相关手续。附:办理毕业登记须知:一、取号、领表,按约定时间办理毕业登

学习

工作单位鉴定意见10篇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工作单位鉴定意见10篇,内容包括成人自考单位鉴定意见,试用期满单位鉴定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

学习

刚做保险心得体会10篇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刚做保险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做保险心得体会怎么写,我心中的保险心得体会。中邮集团、中邮寿险股份公司对这次保监会就保险业如何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的调研活动,这次。非常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光是今天一天看,包括前一阶

学习

保险听课心得体会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听课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保险听课心得体会怎么写,保险公司听课心得体会范文。一、实习日志(简记)月27日:上午申请下周的借用教室,通知学生下午召开实习动员会,下午参加实习动员会;月30日:早上组织学生乘校车,参观人保人寿

学习

保险增员心得体会10篇

阅读(254)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增员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增员心得体会,保险公司增员培训心得体会。1.铁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现状福州铁路医保中心是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主要负责经办福建境内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2003年7月

学习

泰康培训心得体会10篇

阅读(12)

本文为您介绍泰康培训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泰康培训心得体会100字,参加泰康培训后的感想。SARS肆虐时,苗总等人如同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般冒着生命危险为客户送去救命保单;MH370失联时,理赔团队如同等待游子归家的慈母般守候在理赔一线为

学习

保险行业心得体会10篇

阅读(108)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行业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的心得体会怎么写,保险代理人的心得体会。一、分析一下我行保险代销工作的现状:我个人认为:我行尚处于银行保险营销的初级阶段。为什么是初级阶段,而不是发展阶段或加速阶段呢?我们来分

学习

保险学习心得体会10篇

阅读(85)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学习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保险代理人的心得体会,保险绩优分享心得体会。创新,是我们整个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灵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创新,就更别提发展和进步了,失去的创新的源泉,也离衰败不远了

学习

学习保险心得体会10篇

阅读(74)

本文为您介绍学习保险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学习保险心得体会范文大全集,保险绩优分享心得体会。创新,是我们整个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灵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创新,就更别提发展和进步了,失去的创新的源泉,也离衰败

学习

听保险课心得体会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听保险课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第一次听保险课的心得体会感悟,听保险课心得。一、实习日志(简记)月27日:上午申请下周的借用教室,通知学生下午召开实习动员会,下午参加实习动员会;月30日:早上组织学生乘校车,参观人保人寿公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