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会计工作计划10篇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区居民、澳门特别行***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委托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2

一、我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管理的现状

我国税务系统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税,但是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税收任务仍然是一切税收工作的“指挥棒”。衡量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如何,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及超额多少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指标。

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出现了两个不适应:一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适应,二是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适应。由此导致了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会打埋伏;而在税源较紧时,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完全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治税方针将破坏税收法治,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助长人治思想和风气,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削弱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要求税务部门必须具有法制观念,按照法制的要求,规范税收运行的各个环节,将各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总之,税收的基础在于其法治性,要求税务部门必须依法治税。

(一)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是对立统一体

表面上看,二者是矛盾的。依法治税要求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但由于我国现行财***实行一级***府一级预算,税收计划编制是各级***府财***预算的重要内容,而财***预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支出的需要,这使得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突出,形成“寅吃卯粮”或人为的“蓄丰补欠”等种种与依法治税精神背道而驰的现象。但从二者的实质来看,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对立只是表面上的对立,依法治税离不开税收计划,税收计划起着促进依法治税的积极作用;而正确的、对经济的持续发展起积极引导作用的税收计划必须始终贯穿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灵魂,因此,二者是对立的统一体。

首先,从计划的重要性来说,依法治税离不开税收计划。计划是对未来行动的事先安排。“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税收工作千头万绪,内容纷繁复杂,但组织税收收入始终是税务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是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由税收的职能所决定的。要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税收计划是重要的前提。这是由计划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按照管理学的理论,税收计划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目的性、首位性、普遍性、效率性和创新性。每一个税收计划都是旨在促使税务部门的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工作的完成,因此具有鲜明的目的性;税收计划的首位性在于相对于其他税收管理职能而言,税收计划处于首位,而且,它影响和贯穿于组织工作、人员配备、指导和领导工作以及监督和控制工作;税收计划的普遍性体现在它是各级税务人员的一个共同职能,只是随着税务人员职责分工的不同而具备不同的特点和内容;税收计划的效率性体现为正确的税收计划起着指导税务人员“做正确的事”以及“正确地做事”的促进作用;税收计划是对税收管理活动的设计,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而作出的,因而是一个创造性的管理活动的设计。

其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依法治税要求,是税收计划存在的内在因素。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税法仍不够完善,税收立法层级不够,造成了税收刚性的弱化。目前我国经过人大立法的税收法规、条例只有《税收征管法》等4个,仍有20个税种是以***的条例和暂行条例形式颁布的,其中不少税收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有的条例甚至已经沿用了40年而没有修订。第二,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征收与稽查脱节,应收不收或少收,责任不明。第三,税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法制观念尚不尽如人意,税收“人治”观念仍未能被“法治”观念完全替换。因此,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用具体的计划性任务,督促税务人员恪尽职守,强化税收的刚性,在当前及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实现依法治税。

再其次,税收***环境欠佳是税收计划存在的外在因素。勿需讳言,目前一是我国公民依法纳税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纳税的氛围不够,偷税现象严重。二是由于纳税人的信息资源未能实现有效共享,工商、银行等社会公共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甚至税务部门的国、地税机关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联系和配合,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监控手段比较落后,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其在税制设计方面的缺陷,未能涵盖生产的全过程,再加上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未能覆盖整个经济领域(如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大量购进建筑材料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等),客观上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为不法经营者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实现依法治税,达到应收尽收的目标,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一个收入指标去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此外,社会上各职能部门依靠职权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严重地侵蚀了税基,实行税收计划管理,有利于抵制非税收入,有利于“费改税”的进一步深化。

由此可见,税收计划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是实行依法治税的重要辅助手段,但如不能正确摆正税收计划在税收管理中的位置,过分倚重税收计划来保证财***收入的实现,则不可避免地出现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原则的冲突。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趋利避害,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的促进作用,使税收工作既有条不紊地开展,又严格实行依法行***,依法治税。

(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依法治税

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对立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二者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会极大地损害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灵魂,甚至出现与依法治税背道而驰的结果。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诚信征纳的氛围,实现依法治税。依法治税内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诚信纳税,二是税务人员依法诚信征税,实质上是通过自然人的诚信行为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因此大力提高社会全员的素质,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诚信征纳的氛围,有利于实现纳税人应缴尽缴,税务机关应收尽收,实现依法治税。

提高人员素质需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用制度来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税务征管考核机制,大力推行人机结合,提高计算机在税务征管中的运用程度,并加快建立税收监控机制,在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各职能部门实行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有关信息共享,从税源产生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实施监督,尽量减少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彻底转变。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处罚机制,通过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有偷必能查的目的,增大偷税被发现的概率,增大违法风险,同时用完备的处罚制度约束征纳双方,实现纳税人应缴尽缴,税务机关应收尽收的依法治税的要求。

2、改革现行财***预算体制。由于我国现行财***实行一级***府一级预算,税收计划编制是各级***府财***预算的重要内容,而财***预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支出的需要,这使得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实行中央大预算,即地方财***支出由中央财***全额拨付,从而解决地方实际税源与地方财***支出出现缺口的矛盾。但这种办法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地方***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小进则满,安于现状,停滞不前的局面,这既与时展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实质上并未解决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发生偏差的问题。因此,这种方法既缺乏现实基础,又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只是将问题上交,将矛盾集中体现于中央财***。

3、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不一致,除了上面所说的财***预算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我国当前的税收计划编制方式不够科学。长期以来,税收计划的编制一直采取“基数×(1+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这种编制方法带有深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为了保证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依法治税的要求,应考虑实行“零基”税收计划编制法,而且税收任务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应改进税收征管业绩考核指标,改变过去片面地强调税收任务完成的“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应收尽收上。在现行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变的情况下,要改变税收计划与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偏离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减少计划编制中的人为因素,降低税收计划的目的性,杜绝随意性。要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一方面要求计划编制必须立足于调查研究,开发行业税负测算软件,以科学的预测为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税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制度,全面、彻底地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事中、后续监督体系,从而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的促进作用,避免不科学的税收计划的负面影响。

三、确立税收计划管理新思路

由于税收计划自身的特点,税收计划管理作为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客观上不是要取消税收计划形式,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和税收计划管理作用。目前,税收计划管理改革,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实行指导性计划,取消指令性计划。事实上,一项计划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的实际效果是否与计划预测相符,都是取决于计划制定时是否科学合理。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符合从经济到税收的财***理论,使税收收入目标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一)做好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率。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借助于经济税源信息的准确、充分,它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基础,计划的执行也是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解决税源信息所反映的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得以顺利实施。全面、完整、连续的经济税源信息系统是税收计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它使计划管理不仅具有事后分析功能,而且具备可靠的前瞻性。

(二)开展税收预测,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当前我国税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依据。其原因是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是以支定收,税收计划是根据***的收入预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中税收收入计划必须完成,所以长期以来,在税务系统一直未开展税收收入的预测工作。缺乏税收预测而编制的计划,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计划管理乃至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通过税收预测的计划,能够使计划中模拟的税收环境和经济税源变化趋势更加接近客观实际,使税收计划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取代“基数法”的计划编制分配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有关税收与GDP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基础。GDP税收负担率相对稳定,又不受价格因素的影响,在横向上,可以反映各地产业构成对税收的影响程度和各地的征管水平,还可以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负比较;在纵向上,可以将各个时期的税负进行比较,以反映一定时期内税负变化趋势。

采用GDP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税收计划,代表了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改革的方向。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完全采用这一方法,而是将之与基数法和弹性系数法结合起来,综合测算编制税收计划。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这一方法本身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GDP税收负担率法将彻底取代基数法,成为我国税收计划编制方法的主流。

(四)取消税收计划指标下达时层层分解的做法。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对每个纳税人进行准确的税收预测几乎不可能。在一个小的地域内,纳税户少,个别纳税户的经营变化都可能对整体税收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税收计划是相对宏观的概念,税收计划分配不应层层下达,甚至落实到人。如澳大利亚的税收指标就只保留在联邦税务局总部,不下达于各联邦税务局。

(五)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长期以来,在巨大的税收收入压力下,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成了评价税务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业绩的惟一标准。在完成收入任务的耀眼光环下,往往掩盖了许多征管工作问题。推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将会克服过去“一俊遮百丑”,只重视完成计划任务、不重视税源税基全过程监控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中心将会围绕提高征管质量,抓漏征漏管、抓申报管理、抓税款入库、抓案件查处。

四、完善和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的几点设想

税收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完成国家财***收入任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计划管理中也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对税收管理产生了一些负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策的贯彻实施。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实事求是,增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做到税收计划的科学管理,要切实抓好涵养税源建设,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培植现有税源,发展潜在税源,形成梯级税源,努力实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循环。应按税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级次分别建立省、地、县、分局(所)四级重点税源信息网络。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

(二)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职工福利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一、引言

职工福利计划是会计核算领域的一个难点,比较难以理解,不仅表现在会计核算的科目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计算过程的繁琐性与难以理解。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发展要适应实务处理的不断创新,随着实务处理的越来越复杂,会计准则也变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是缺少对实际案例的追踪和相关知识的理解,造成了对相关概念以及核算过程的抽象性,难以理解。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与研究职工离职福利计划的概念与会计核算,试***为人们解读职工福利计划提供思路与帮助。

二、设定收益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

职工离职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收益计划。职工福利计划指的是职工退休后所收到的福利。设定提存计划相当于现在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公司每次都把钱交给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养老金机构会职工进行投资,但是投资风险与精算风险都是由职工承担。设定收益计划是设定提存计划的补充,也就是说,公司为了留住自己的核心员工,也为了更好的激励员工,而承诺给员工退休后固定的金额,该固定的金额不会变动,所以投资风险与精算风险都是由公司承担的。设定收益计划可以说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一种增强职工福利的有效措施,在不远的将来,设定收益计划会在我国应用得十分广泛。

如***1所示,设定提存计划,只需要定期将养老保险交给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而职工或者机构会选择相应的投资机会使职工的保险金增值,每期支付的提存金通过投资报酬率计算年金终值,那么该终值就是员工退休后的离职福利价值。此时职工的投资风险由职工自己承担,是因为投资报酬率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每年都会随着宏观经济、***治风险的变动而变动,投资报酬率的变化必然导致职工离职福利的价值变动,这种价值的变动就是投资风险,需要有职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后,职工福利不会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员工,而是在员工的生命周期内每年进行支付,也就是说需要将职工福利的价值计算未来的年金值,员工的剩余生命周期通常需要结合精算部门的各种指标参数进行分析并精算出结果,由于医学发展等因素导致职工的寿命越来越长,那么其收到的投资红利就越少,所以对于寿命的估计所产生的精算风险也是由职工自己来承担。

如***2所示,设定收益计划作为对设定提存计划的补充,其保证了每期收到的退休金是固定不变的,然后进行折现,此时需要对职工的寿命进行估计,并考虑对现值的影响。再将现值折算到每期的提存金的年金值。此时,企业不仅承担精算风险,也承担了投资风险,而员工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这也就是设定受益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的区别之处。

三、相关概念理解

(一)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就是用来计算企业每期应确认的义务的现值的一种方法,涉及一些统计学的模型进行估计费用,再用折现率进行折现,由于考虑了折现率,那么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承担的义务,要进行相应的财务费用的处理,随着时间的进展,价值越来越接近终值。

(二)设定收益计划资产与设定收益计划净资产

企业为了实施设定收益计划,通常会设立一个***的组织,通常是基金组织。企业每年都会向这个基金组织交纳提存金。这个基金组织的建立使企业建立了一个破产隔离墙,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福利,一旦企业破产了,该项基金并不作为偿还的资产,而是依然保证向承诺的职工付款,所以该基金组织运行的好,投资收益率高,企业就可以少交点钱,但是若是运行的不好,企业就必须支援,拿出钱来,保证职工的福利。有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果自己破产了或者基金会赔钱了,这时保险公司会保证为职工付款。

如果企业设置了“设定收益计划资产”的科目,那么设定收益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划资产的回报,使计划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增加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与公司承担的义务现值(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计入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资产或者是净负债。但是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资产是有上限的,那就是资产上限。由于基金经营得非常好,涉及到对基金经营者的利益分享,所以企业应将资产的回报与自己能够到手的收益进行折现,求得的结果就是资产的上限,由于上限考虑了折现的因素,那么必然涉及财务费用的调整,体现复利的概念。

(三)结算损益

由于有些员工的离开,以及对财务假设、人口假设的变化,可以对以前确认的承担的义务的现值发生了改变,改变的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避免了管理层随意的调整费用,从而操纵利润。对于离开的人有时需要将相应的资产冲销掉,并与减少的现值的差额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四、会计处理

如***3所示,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认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算现值,再根据每期的折现率调整计算出财务费用。根据企业向***的组织投入的资金作为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其回报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划资产产生的利息收益应当冲减财务费用。最后将设定收益计划资产与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比较,确认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资产和净负债,若为净资产,还需要计算资产的上限,以盈余和资产上限的较低者确认为净资产。若最后计算出的盈余大于资产的上限,需要进行调整设定收益计划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以后的期间不能转为损益,但是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进行结转。

参考文献:

[1]胡斌.浅析企业两种年金缴费模式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0(9):22―26

[2]孙敏娜.新职工薪酬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探讨[J].会计之友,2014(1):20―25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府财***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企业会计;税收筹划;应用研究

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进行合理交税是必要的发展因素,同时缴税也是确保国家利益的基础保障。但企业在交税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属于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在国外也较为流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为了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利益最大化的性质,则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采用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如通过合理的对财产进行归纳、分配等,最终核算出最低的纳税值,使企业合理纳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度。

1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所呈现的特点

1.1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由于我国生产经营服务的不断多元化发展及兼并、重组等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使得税收法律不得不针对新生经济业务制定相关税收实施细则,以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为广大企业纳税提供优质服务。在企业内部方面,财务人员在面对陆续出台的税收新***时,出于工作量及自身专业水平等限制,不得不向税务机构或咨询公司征求意见,并最终由企业财务人员予以实施。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及时更新税收相关知识。

1.2需承担较高的税务风险

税收筹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筹划更多的生产发展资金。但税收筹划一定是在税收法律框架内予以实施方可避免税务风险,一旦税收筹划方案由于财务人员对***策把握与理解方面同税务局工作人员出现偏差时,很可能使企业承受一定的税务风险。

1.3以降低整体税负作为筹划目标

多数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前,应明确税收筹划成本与筹划收益之间的关系,当某一项方案预期给企业降低的税负金额远远低于聘请税务咨询公司、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等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则是失败的方案。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主要目标是能否使企业降低整体税负。

2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用

2.1结算方式的应用

按照我国的税法内容,销售的结算方式可分为直接收款方式、委托收款方式、托付收款方式、分期收款方式以及预收收款方式等。直接收款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具有当天交易、完成交易、完成交易收款的过程;委托收款方式是指,委托收款并完成交易的过程;托付收款或分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收款日期;预收款即预先收款,再进行货物交易的过程。这表明,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工作过程中,会计人员可以灵活运用结算方式,以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使企业既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能够使纳税值最低,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进行经营发展。具体而言,企业对营销货物的方式进行改变,可以延长纳税时间,纳税时间的延长,则有利于企业减少经费的支出。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具有简单方便、效率高的特点,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另外,虽然这种方法具有简单实用性,企业会计人员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使税务筹划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具有合法性,同时也能够利用企业的发展。

2.2关于存货计价的应用

(1)先进先出法,这种方法一般是指先出发先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先收到的存货,对存货的流转程序、对发出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方式。将后期购入的存货成本计算在存货成本之前转出,然后计算出已发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具体而言,即存货的过程中,应记录好货物的单价、金额、数量等内容;待存货将要发出时,应利用先进先出法进行依次记录存货的结存余额及成本。但企业在应用这种方法时,还应该明确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如该方法的处理过程具有复杂化的特点,且发生存货单价大幅调整、业务量增多时,则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税务计算。另外,当物价出现波动的情况时,期末存货成本可能会接近于市场价,此时,可能会导致发出的成本降低,甚至导致存货价值和企业的利润估值偏高,为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采用这种方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有效控制。(2)移动加权平均法,这种方法是指在货物收货工序完成后,立即进行对货物的库存量进行统计,统计成本,然后算出货物平均价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企业及时了解存货情况,同时确保货物平均成本结果的准确性,这便能够减少一些误差现象产生。但这种方法也具有一定劣势,例如,当出现收货较为频繁的现象时,需要在每一次收货完成后都进行评价单价的核算,增加工作量,不适合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针对以上两种方法而言,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适合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方法,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与质量。这同样也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核算工作,掌握业务流程,进而能够切实安装程序工作,使企业的利益具有最大化性质。另外,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应认识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从主观上为企业提供服务,使税务筹划工作符合企业的需要。

2.3在企业投资项目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将面临复杂的税收筹划手段,一般情况下,多数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以成本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依据,而超过两成到四成的投资核算工作能够采取权益法,假如在企业的运营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是经历过亏损然后又盈利了,那么最好是选择成本核算法来开展对投资的核算工作,采用成本法后无需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相应确认收入,进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6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处分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为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启君同志兼任和朱孙益同志担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人员,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常工作的监察队,负责全市影响较大的举报***策外生育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市人民法院行***庭,负责受理人口计生非诉执行案件。

各乡镇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配合市、乡镇计生***人员和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把市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和人民法院计生非诉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奖惩依据。

(一)职责范围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策外生育和影响较大的举报***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及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指导工作。

2.乡镇人民***府、农场:负责对辖区内***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一般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发现***策外出生后,应立即立案调查,拟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日内,乡镇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3)对在1个月内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受委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上帐入户。

3.市人民法院:

(1)确定专人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中规定的法定责任的***策外生育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目标任务

1.被委托征收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目标任务:

(1)对*年以来***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及时率达到97%以上,社会抚养费案件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要达到120万元以上。(详情见附表)

(2)社会抚养费上缴财***及时率达到100%。

(3)各乡镇、农场都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台帐,随时掌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及时调整征收办法。

2.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目标任务:

(1)对当年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2)对当年立案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5%。

(3)对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要建立完整的执行台帐,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要全额征收到位。

(三)时限要求

1.乡镇、农场辖区内发现***策外生育,应该在当月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当事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村(居)委会发现***策外出生要在当月报乡镇计生办,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协助乡镇督促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策外生育当事人,由乡镇计生办将案件卷宗和***策外生育当事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书一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执行人员进一步催缴征收后,仍不缴纳的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市人民法院接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立即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这次专项征收活动从*年4月30日开始,到*年6月底结束。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年4月30日至5月5日);第二阶段集中征收阶段(*年5月5日至6月下旬);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6月底)。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1.加大行******力度。市人口计生局要在办好有关案件的同时,指导乡镇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并做到"两严格五及时",即严格执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策外生育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下达征收决定书、及时督促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计生***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积极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讲情风,千方百计地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执行到位率,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维护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事业法制化进程。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签发裁定文书、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其他措施,加大***力度,争取一次性执行到位。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分次执行的办法进行征收,确保3年内征收到位,否则不予结案。

3.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要在4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随时拨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缴至指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贪污、私分。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7

20xx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节育方法。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府免费提供的***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府承担。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处分。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府免费提供的***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的规定执行。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8

 

关键词:税收收入 计划管理 经济增长 依法治税

税收收人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人计划的实现,对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分配落实、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收人统计预测以及经济税源调查、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收人计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加强组织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推动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干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人们法治观念尚待加强,税收***环境欠佳,税法不完善,征管体制弊端及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取消税收收人计划显然不切实际。我国应在税收收人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人管理体系。税收收人计划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是明智之举。

    一、我国目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方法不科学

    从税务机关内部计划的编制来看,过去很长时期内税收收人计划编制一直采用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数乘增长系数加减特殊因素)。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确定的计划指标也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主要是由于基数与依照税法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数主要考虑增加税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特殊因素考虑的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征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实际税收制度对法定税收制度的背离,扭曲了税收***策,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畸形发展。

    从税收收人总量的编制来看,自1994年“利改税”以来,我国每年税收收人计划的安排一直是财***预算的重要内容。预算的安排主要是由***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纳税人方面的基础资料,未充分考虑各地税源现状,税收收人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差较大。

    (二)税收收入计划考核缺乏科学性

    长期以来对税收收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税收收人任务作为惟一标准。这种方法对干确保税收收人,保证财***预算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税收收人计划本身在编制方法和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仅用税收收人计划完成情况这一指标作为衡量标准,难以准确考核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人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另外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认真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的工作方式进行积极探索。

    (三)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未能有效地与依法治税相结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现实中由干存在对税收计划认识的偏差,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压减当年的税收基数,有利于为来年税收任务打造一个较低的平台;而在税源较紧的情况下,少数征收单位往往通过征收“过头税”来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就使税收收人计划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这种方法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税”的治税理念,要么弱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改革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方法

    1.优化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方法。根据经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数参考GDP增长比例,同时认真考虑税源变化、税收***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地方税种增长特点、GDP增长、市场变化、税收虚增及不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税收收人计划。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制各种税收收人计划编制方法的操作软件,并赋予各综合因素或各编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权数再加以调整,得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收人计划并且此计划为弹性计划而非指令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变可随时调整,使税收收人计划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与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的吻合。

 2.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核算的税收收人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税收计划管理可实行财、税分别核算。***可根据所掌握的税源情况及财***支出需要,参考税务机关意见编制预算。国家税务总局首先接受***预算方案,努力确保完成。同时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征管水平编制出分地区税收计划,汇总得出全国税收计划,并按自身制定的计划考核各地完成情况,逐月与***预算中的税收收人完成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差异,查找出原因报***。若因经济中客观原因而非税务机关征管造成财***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修改。由此产生的财***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机关。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税收收入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性,做到依法行***、依率计征。

    (二)建立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目标,应由考核税收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定位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来。上级考核验收工作时,要把严格税收***、严格***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虑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更要考核执行***策和征管质量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七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简称“七率”。)严格考核征管质量,以科学合理的税收收人计划促进依法治税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另外,还应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条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预期效果。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9

[关键词]计划;项目;验收;评估;

Abstract :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 Take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ssessment,peer review law, the level of analysis and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combined assessment method, analysis to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s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Focus on researching the indicators and weight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s ex-post evaluation by practice.And table proposals on Strengthe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in the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Have a Guide and reference value to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s Ex-post evaluation.

Key words : planning;projects; acceptance check ;evaluation;

科技计划评估是***府科技投入决策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计划项目的评估包括了从立项、实施和结果或者影响的各个阶段。项目验收评估指项目结束后,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成果结论、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估,检验项目完成后与项目立项时指标的一致性,以及能否在市场上应用,为新的资金支持提供决策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是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对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进度、资源使用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程度和存在问题,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科技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指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本来是鉴定的前提,后因验收与鉴定的目的不同而脱离出来,相对于鉴定,项目验收活动开展得较少,或将二者合二为一。这两种评价活动一般都是由项目管理方(立项部门)来完成的,验收中的专家评审过程也大体与鉴定一致。由于验收工作不受重视,存在着评价内容简单、定性评价结论不准确、缺少定量评价指标等问题,立项部门即是项目管理方,又是评估方,验收通过率高,很少有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而国外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通过立法来保障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故效果很好,保证了项目的完成。

我国1990年代后期在科技管理中引入科技计划立项评估机制后,科技评估活动在全国各省市逐步开展起来,主要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为主。2003 年5月,科学技术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进行评价工作的决定》。同年 9 月,科学技术部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这两个文件规定,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要求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2至5年内进行绩效评价;一般性生产技术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价和结题验收。此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等计划项目的中后期评估纳入到计划管理环节,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完成。2008年,黑龙江省也首次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评估,完成了14项国家“十五”863计划引导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效果很好,得到了科技部火炬中心的认可;此后,又对黑龙江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进行了验收评估,共有27个农业项目、9个工业项目通过了验收,评估结果为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对下一轮项目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反馈支持。

一、评估方式

验收评估主要依据有关评估规范和验收规范来操作。从实际操作上来看,验收评估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来选择专家,主要包括实地考核、材料审阅、现场答辩和会议形式的讨论,并以定量和定性的方式给出验收评估结论意见。其中定量的方式主要考核取得成果和专利、论著、经费决算、以及取得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国家“十五”863计划引导项目和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就是严格按照上述方式实施的。评估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参考计划评估典型案例,在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上,综合运用案卷分析、数据统计、专利分析、座谈调研等多种方法,系统采集计划项目执行的有关信息。采集并分析了执行总结报告、计划拨款、统计数据、执行者队伍、企业参与情况、成果和专利产出等,重点对项目实施状况、组织实施及效果、取得专利及其效果、企业参与状况及其效果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评估分析,评估结果说明该方式达到了分析诊断、决策参考、完善管理的评估目的,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总体,面向需求、面向决策的特点。

二、评估方法

科技计划验收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指标体系评估的方法,即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为主要手段,构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模型,评估计划目标实现的程度和实施效果的优劣分析;另一种是以数学模型为基础,强调严格的定量指标和计算方法,用于评估投入产出的情况。对一些大的评估项目,往往会针对评估问题的特点专门设计一套评估方法。如美国对日本和德国超导材料电力应用项目的评估、法国对阿丽亚娜火箭项目的评估等。用于科技项目评估的方法很多,但是每一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注重方法之间的互补性,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灵活使用,才能有利于提高评估的质量。

同行评议法是某一或若干领域的专家采用同一种评议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某一事项进行评价的活动,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做评价工作时最常用的方法。设方案Ai的指标因素bj的得分为aij。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Ai方案的综合评价值的公式如下:

为权系数,满足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法)是美国运筹学家A.L.Saty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决策分析及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专家调查,构建层次指标权重判断矩阵,并计算各指标的赋值,对主观判断作定量描述,是管理决策科学中非常实用、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处理多目标、多层次、多因素的复杂系统问题 。

三、指标体系

项目验收评估指标一般包括: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情况、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资金和资源使用情况、创造效益(包括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情况等。1991年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首先提出项目中后期评估的指标体系,包括相关性、效果、效率、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大评估指标。日本在进行项目后期根据研究开发的目的、性质、方式、规模、时间等因素,评估课题的意义、目的、目标、方法和资源(人才和资金等)分配是否合理妥当。评估指标主要有:目标达成度情况、研究成果及扩散效果等。韩国对项目中后期评估的内容还包括:项目是否落后和重复、与其他项目的集成情况等。

我国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指标,以863计划为例,863计划课题验收评议指标包括: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技术指标的实现情况、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专家评议时,针对这些内容分别给出定性和定量的意见,其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两项指标的评议内容只能由财务专家填写。分值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通过此次863计划引导项目的验收评估,以及之后的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提出修正后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指标还应考虑:项目已取得的科学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等;应用性项目及其相关产品是否能够形成立项时预期的市场竞争力,公益性项目能否发挥出立项时预期的社会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问题等目标任务的解决与开发推广的结合程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指标体系P,如表2所示。

具体一些重点指标的权重,“成果水平”、“应用前景”、“已应用或开况”、“经济效益”、“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在项目验收的各项指标中属于关键内容,应为一级权重。其中“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两项指标可根据有关资料给出较为准确的评价意见,“自筹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和“购置大型设备的共享程度”是主要量化指标;“成果水平”指标不易给出准确、具体的评价结论,其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在国内外同类技术中进行比较得出的。取得的论文论著、专利、调研报告,取得的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等现在可以得到量化统计,通过文献计量法进行评估后,只要根据一定的数据指标赋分值就能够实现准确评价。

四、工作体会与建议

1.通过第三方的事后评估,建立了有效的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了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增强了项目验收的公正性。

2.开展计划项目后期评估,改善了以往科研“重立项,轻结果”的局面,提高了科技投入资金的资助质量和效益,强化了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意识,对促进科技计划执行的有效性起到积极作用。

3.开展计划项目后期评估,可以将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成功与不足置换成项目管理知识,对项目管理提供以“项目后期评估”知识为依据的决策支持,为下一步的科技计划安排和资金预算提供了依据。

4.当前科技计划项目中后期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计划执行情况和验收评估不受重视,计划项目中后期绩效评价机制缺少***府的强势推动。从发达国家的绩效评估实践看,必要的立法支持是确保计划绩效评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要明确科技计划评估的任务导向,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建设。

5.加强科技计划从立项、执行情况和验收全过程的评估服务和研究,尽快建立综合的、可操作性强的科技计划评价体系。通过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估的实践,感到如果有完善的项目中期评估机制,评估时间再充裕一些,评估的效果会更好。

尽快转变***府的职能,改变现行的科技项目评审中***府既是***策的制订者,又是***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做法,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专门的专业机构来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估,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制度并给予立法保障,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只有用科学发展观引导科学评价观,合理地将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向项目的中后期评估、成果评估、绩效评估等方面延伸,强化计划项目的合同制效力,提高项目执行的质量和实施的效率,才能使成果的创新性得到保证,使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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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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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借鉴(内部资料)[Z].2003.

[9]Werner and Souder .Measuring R&D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10

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 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 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与卫生行***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节育情况免费查访。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八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和省人民***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四十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府或者省人民***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四十四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拒绝落实***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颁发生育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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