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1
一、计划任务
本计划是全县开展2015年度食品监督检验的任务依据,各单位在组织落实的过程中,要按照计划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全县计划抽检数量为120批。
各单位计划任务数按《XX县2015年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分配表》(附件1)执行。
抽样品种范围和月进度安排、检验项目按《食品抽检计划月度安排及检验项目表》(附件2)、《XX县抽检计划月度安排表》(附件3)实施。
二、具体安排
(一)抽检时间
本计划的执行时间从8月5日起,至2015年底结束。
各单位按照计划的月度安排,抽样、送样工作须在当月月底前完成,全年的抽样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对需即时送样的,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集中抽样,上午下班前送至县局稽查科。
(二)抽检重点
重点品种主要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酒类、焙烤食品、茶叶、膨化食品、果冻、非发酵性豆制品、冷冻饮品、罐头、餐饮食品等18类食品。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购进渠道、标签标识、感官质量等存在问题的品种。
重点环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小作坊应全覆盖。食品生产企业抽样由局稽查科负责。
重点部位:中小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乡镇集镇等。
重点检验项目:主要是农药、兽药残留,超限添加食品添加剂、禁止添加,重金属、致病菌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抽样工作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具体抽样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和《XX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对重点可疑的品种和需要重点检验的项目,要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在送样时告知收样人员。
(四)抽检结果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本计划抽检结果的信息。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按序时进度和品种要求抽样送样。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县局稽查科牵头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检结合
要结合抽检计划的实施,配合《2015年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查的力度,加大对***检查中可疑食品的抽样力度。要根据各自食品监管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大针对性抽样的力度。要充分发挥抽检对行***监督的技术支撑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抽检的效益,做到监督抽检和稽查***的相互促进。
(三)严格规范抽样行为
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样品的保管、递送必须符合规定的储存要求。严格规范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等工作行为,不得利用抽样谋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切实增强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
(四)其他要求
1.抽样人员所抽样品按照要求填写《XX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告知书》(附件4)、《XX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封条》(附件5)、《XX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附件6)。并由各分局抽样人员每月第二个、第四个星期三上午下班前集中送往县局稽查科。
2.本次抽样为购样,购样费用由各分局先行垫付,凭购样发票或小票送样时实报实销。
3.本次抽样以案件查办为主,各分局重点关注抽样不合格率。如对相关产品高度怀疑,可不局限于规定品种,自行抽样。
4.本次抽样纳入年底考核。抽样送样联系人:XX,电话:XX。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5 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和《2015 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录1)任务,并结合本辖区兽药监管特点,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实施方案,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现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则上对每个标示生产单位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则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 次监督抽检。
三、抽检比例
(一)品种比例
各地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 以上。
(二)抽检比例
1. 监测抽检。近年来未被抽检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或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 ∶ 5 ∶ 3 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 家以下的,上述比例可适当调整。
2. 跟踪抽检。2014 年以来被列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接受过兽药GMP 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3. 定向抽检。2014 年度我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 批次(含6 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 以上的企业(附录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0%。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加强对该类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增加全年抽检批次。
4. 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 号)以及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第1868 号、第1956 号等农业部的补充检查方法。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标准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使用补充检查方法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5. 质量情况摸底抽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重点对非法添加情况进行摸底检测,抽取的样品可不进行样品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按照附录1 中下达的检测任务数量执行,中药、化药各半。第一、二季度分次完成抽样任务,第三季度前单独上报结果。
6. 其他检验要求。近三年被抽检兽药产品批数超过100 批、合格率大于98%、产品不确认率小于4%、无农业部公告第2071 号规定情形的企业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抽检,其他任务承担单位只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抽样
(一)抽样单位
坚持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协同省级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地方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并汇总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每月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我部,我部定期查处通报。
(二)抽样要求
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 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2014 年度经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75% 以上的兽药经营门店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并加大对其经营产品的抽检比例。
五、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
样品确认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或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以下简称样品确认单位)。其中由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样品确认的,其相关工作经费和确认信息反馈方式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与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
样品确认单位应以邮***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书》。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书》的7 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快递或其他快递系统网络***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企业联络信息由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提供。
(三)结果处理
1. 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按涉嫌假兽药处理。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对没有证据表明确属标称企业产品的经营门店,应按照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中监所应每月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我部,我部定期查处通报。
2. 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
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级兽药监察所或中监所应以邮***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录7),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 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出复检申请,我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
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 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查处,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成经营单位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 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
七、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要求
各兽药检验单位应执行当季抽样、当季完成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注意保证产品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
(二)查处要求
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第560 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我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我部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4 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的所有产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要求
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进行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考核。
(四)结果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八、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 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 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或高于150%(包括150%)2 批次以上的;
3. 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包括80%)或高于120%(包括120%)累计3 批次以上的;
4.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少于50 批且不合格产品累计5 批次以上的;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多于50 批( 包括50 批) 且不合格批次超过10%(包括10%)的。
(二)监控措施
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2015 年度被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 检查验收;被两次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 飞行检查情况,采取收回《兽药GMP 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许可申请;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九、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兽药监察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上报抽检结果( 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 日内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起动器、电磁铁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起动器、电磁铁。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生产起动器、电磁铁的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市级定期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年4月23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6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市级定期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电能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电能表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承担。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查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连续三年定检合格的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年10月15日开始至10月25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12月25日前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即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5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把商品质量监测作为维护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以商品质量抽样检测为手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抽检效果,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一、科学制定监测计划,扎实开展抽检工作。按照工商总局、省局的商品质量检验工作部署,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年4个季度的《抽检商品明细计划》,商品种类涉及22个食品大类,14个非食品大类,基本上涵盖了群众日常生活、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商品种类,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了6个方面的监测工作:一是围绕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实施监测,包括饮用水、食用油、肉制品、***制品、酒等12个种类;二是围绕节日及季节性食品实施监测,结合元旦、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节日市场***检查活动,对茶叶、元宵、粽子、月饼等8个与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品种的质量进行了专项抽检;三是围绕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实施监测,抽检范围包括汽车轮胎、电动车、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等7大类商品;四是围绕群众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的商品实施监测,抽检范围包括成品油、化妆品、熟食制品、服装、鞋类等8个品种;五是围绕与农业生产紧密相连的农资产品实施监测,监测范围包括农药、化肥、种子、地膜等产品;六是围绕全市创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部署实施监测,指导全市16家超市、市场建立健全了检测设施和设备,在经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定期对超市、市场当中城镇居民消费量较大的辣椒、西红柿等15个品种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抽检。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质量抽检,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化解消费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我市对外形象产生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机制强化培训,确保监测程序规范。为确保抽检工作科学规范,重点推行3个机制。一是推行检测报审机制。制定了《市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各办案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报送来年的抽检工作打算,由消保科和市场监管局遵循点面结合的原则,制订全系统的年度定向监测计划,内容包括拟抽检商品名称、时间安排、被抽检的单位名称、承检单位等,确保抽检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各***单位在接到消费投诉确需开展不定向监测时,要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抽样检测。此外,还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和通报全系统商品质量监测情况,确保掌握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商品抽检情况。通过统一部署、统一调度,有效减少多头抽检、重复抽检现象的发生,提高工商***公信力。二是推行定期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质量抽检培训会、问题讨论会、法律法规学习会,以会促学,以学促检。2011年举办商品检测专项培训会1次,邀请上级局监测方面的专家对基层***人员进行质量监测法律法规及抽检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2次,有效提高了***人员的能力,为科学规范开展抽检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推行择优送检机制。为保证抽检结果的正确率、权威性和可信度,去年抽检工作中,在确定抽检项目后,注重选择信誉好、服务优、效率高的承检单位,并注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报价低的单位。在此基础上,在每次抽检后,由消保科或市场监管局统一送交检测机构,或联系检测机构上门提取样品,做到一个口径对外。目前已与省内5家知名权威检测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弥补了专业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验周期长、监测范围小、检测费用高等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把检测费用花在刀刃上。
三、加大后续处理力度,提高质量抽检效能。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务公开等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知识,提高了经营者及相关部门的维权意识,取得了经营者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二是,组织抽检后,对14个品种的不合格商品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立即下柜”的监管措施,并要求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合格后才能重新销售,从而达到以抽检促进商品质量提高的目标。三是,结合抽检工作,建立了抽检结果机制,明确要求***单位将抽检结果统一报送消保科和市场监管局,对抽检结果的数据可靠性、社会和群众的接受性、对经营单位的警示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把监测商品的名称、品种、销售去向等信息向社会,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仅今年就通过晚报专栏、本局红盾信息网等渠道消费警示信息13次。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6
一、继续做好产品质量标准文件的制修订与落实工作
通过以往一段时间的工作,认识到当前实施的产品质量标准有部分要求和实际存在一定偏差,一些是因为标准设置的不尽合理,还有一些是因为没有认真落实。今后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品质管理工作有章可依,同时要严把执行关,让产品质量与标准要求尽可能的接近,直到一致。
二、规范进料检验工作
在过去的进料检验工作中,仅做到了大宗、重要原料的检验,并且检验项目不够全面,检验记录不够完整,偶尔会出现进料品质不良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自9月上旬开始,对外购大宗物料,全部采用aql抽样检验;对贵重物品或质量影响大的原料,执行全数检验;对于难以验证的原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品质保证函。所有进料检验工作,按物料别留下完整检验记录。对于来料品质异常的,及时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要求改正,并跟进检测改进的结果。
三、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近几日,因交期紧,糊制环节人员紧缺,临时抽调2名巡检帮忙检封,致过程质量控制主要由各车间主管承担。因各车间主管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品质状况堪忧。为保证制程质量,计划自9月4前要各现场巡检人员归位,以加强过程环节的控制。
制造环节有些品质问题再三复发,主要是因为没有及时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惩戒。自9月上旬,对新发现的批量质量事故,必须做到发现事故2小时内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发现事故4小时内拿出临时纠正措施,24小时内拿出长期预防措施,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开始进行fqc产成品抽样检验工作
早期,由于对过程的关注,没有充分认识到产成品抽样检验的重要性,导致,经常到客户验货时发现产品不良。自9月上旬开始,需对要入库的产成品进行aql抽样检测,并对检查结果做好完整记录。如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标准、合约要求存在偏差的,及时通知生产部门修正。
五、做好质量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认真做好质量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质量报表,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质量信息。进料、过程、成品检验相关统计数据每周通报一次。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7
关键词 生产状态;检验;抽样
中***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2-0024-02
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机电产品的品质优劣是客观存在的,这些不是人为造成的,而是由制造水平的差异所决定的。因此设计一系列的能够获得主观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由于产品质量评价的方法和程序欠缺,而造成对产品质量的误判,甚至采取一系列不当的改善措施,这将给企业带来一个不小得损失。
机电产品的质量,从技术层面上一般取决于设计能力、工艺水平和质量管理,前两者是基础,后者是条件。根据特点,本文对稳定生产状态下的生产条件进行了细分,而后提出了不同生产条件在生产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抽样方法,从方法上使生产质量状态能够得到客观、正确的显现,并保证分析成本控制在经济范围之内,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可观依据。
1 小容量生产条件和抽样方法
我们将小容量生产条件定为S条件。其可以分为两类S1条件(单件修配生产条件,这类产品的生产量很小,一般是单件或客户定制)和S2条件(小批量生产)。
1.1 全数测定法
由于S1条件下的产品总体的容量较小,产品生产质量没有具体的质量分布***,所以我们就对产品逐个检查,为准确的得到产品的质量评价,所以一般采用全数测定方法。
1.2 随机抽样法
与S1条件相比,S2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与S1相似或者工艺相同,但是由于S2条件下的产品容量很大,所以产品的质量离散性就较大,呈现依概率分布的统计特征。所以我们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即每个个体从总体中被抽出,其抽出的几率是均等的。
具体操作方法,从整体中抽出一个个体,对其进行测试和记录后,编号放回整体。依次抽取,设总数为N,抽取数为n,则作放回处理时每个个体被抽取的概率为P=n/N。
做不放回处理,每个个体被抽到的概率就是不均等的,后面抽的产品的概率就会增大,会影响整体的质量检测。但是在工程中,被抽出的数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放回处理和不放回处理之间的差值很小,几乎没有,就可以不作放回处理。
2 中容量生产条件及抽样方法
产品总体容量较大,企业为兼顾单价成本和单件工时,会在原有的费用上投入一部分费用,而影响产品质量的主客观因素也是趋于均衡的。所以,产品的质量会呈现良好的依照概率统计的特征。我们可以产用简单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来评价产品的质量。产品的总体容量是偏大的,采用这种随机抽样的方法,耗费的时间较长,处理统计也有诸多的不便。这时我们可以将产品的总量分批处理,每一批的量是一样的,每一批抽样检验的也是一样的,然后在对其进行统计、计算,得到准确的值,用此来判断评价产品。
3 产品存在位置不同
由于产品存放与多个区域或仓库,为检验产品是否达到要求而进行集中的随机抽样是十分不经济的。所以根据情况我们可采取划区抽样的方法,将总体划分为几个区域,然后从不同的区域中选出几个或一个区域抽取个体进行检验。我们通常按照总体存放地点的不同或入库区域不同进行划区。在以划分好的区域内,根据产品的总体多少在进行选区,即从所划分的区域中选出一到而几个区域,再对这些选出的区域内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得到数据,估计整体。因为总体量大,则其概率分布***基本一致。
4 生产过程中的抽样
产品在生产线上,或者产品进行编号生产时,我们可以采用一定间隔数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即每个3个或者5个产品,我们抽样一个进行检验。然后计算出概率,根据我们抽样的概率来估计整体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水平。注意抽样时,要注意产品的总数和间隔数的选择。
5 一般生产情况下抽样
产品的生产质量状态会呈现良好的一致性,我们可以产用一下几种抽样方法。1)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选用作不放回处理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2)分批简单随机抽样:按照其投料的时间不同,对其进行分批抽样;3)分期简单的随机抽样:分期的方法是按相同的时间进行分期的抽样,产品容量是有的差异。所以我们要在相同的时间内,选择相同的产品容量。
6 产品生产质量抽样检验的实施程序
产品生产质量检验要做到客观、准确、可靠,除了上述合理的抽样方法以外,还需要有合理的检验程序,并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不能根据自身的意愿做其更改,否则会造成检验结果与客观的生产质量状态会产生很大的主观偏差,导致一系列不合理改进方法的制定。导致 工作的滞后。
1)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
企业或单位制定合理的标准规定产品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必须是明确的、可计量的。
2)确定产品质量的保证方式
产品质量保证方式包括总体平均质量保证方式和单批质量保证方式。由于实际生产中,产品的总体一般是分批组织生产的,所以我们在检验的时候可以先选择单批检验,在汇总,然后再对总体进行抽样检验。
3)选取平均检出的质量上限(AOQL)或下限(LQ)值
AOQL值是指平均检出质量的最大值,即采用平均质量保证方式时允许接受产品的阻碍大不合格率。而LQ是指批产品检出质量的最大值,即采用单批质量保证方式时允许接收单批质量保证是允许接收产品的最大不合格率。所以,我们此时要考虑到客户的要求及其我们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
4)抽样
对产品的抽样,我们其总体的多少合理的采用抽样的数量及其抽样的方法。在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
7 结论
在本文所提到的各种检验方法中,在各个应用中均取得较好的反响。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做出一定的改进。
参考文献
[1]吴清,高俊芳.现代质量控制[M].上海:世界***书出版公司,1996.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8
一、监测品种
全市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要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中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为重点监测品种,主要品种有儿童食品、节令食品、烧腊及卤肉制品、一次性餐具、豆制品及调味品、瓶装纯净水、散装白酒、糕点等。
二、监测对象
以食品批发、超市和仓储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食品经营者为重点监测对象,兼顾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节令食品经营户。
三、监测任务
(一)全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原则上由消保分局统一安排部署,各基层工商所或相关直属分局亦可根据监管实际需要拟定临时抽样监测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抽样送检。
(二)市局消保分局计划抽检食品100个批次(具体品种见附件)。主要负责组织对地方产品、节令食品、***制品、市场检查发现和消费者申诉比较集中的食品进行质量监测,并督促各单位做好不合格食品市场清查工作。
(三)市局消保分局认真做好上级部门集中监测的取样和不合格食品市场清查等后处理工作。
(四)工商所主要负责散装食品的快速检测,各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必须坚持一周一次,一次不少于三个组样,每月至少抽查4四个品种,散装食品以本地产品、节令食品、本地小作坊食品为重点检测品种,以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甲醇、肉类水份等为主要检测项目,各分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将《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食品监测工作,根据市局的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工作年度计划,认真做好食品监测工作。4月5日前,各单位向市局消保分局上报本单位食品监测工作计划。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9
关键词:ERP;抽样;检验
中***分类号:TP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3
一、引言
当前,生产制造企业越来越多地应用ERP系统来服务于生产。ERP系统规定了企业生产活动的流程,体现了产品的实现方式,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大致相同的ERP模块,如何改造,使之能够适合企业现状,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数据基础,逐渐成为企业的一个课题。
对企业发展而言,除财务数据以外,质量统计数据至关重要。本文以一个装配型企业为例,从进货品质检查、制造工程质量和成品检查三个日常环节,通过扩充ERP的功能和设置必要关键字段,实现了一些质量数据统计。
二、基础物料建立
ERP系统中一个物料号的建立必须包含以下字段:物料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物料类型、单位、物料分类、供方编码(1)、供方编码(2)、供方编码(3)、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检测工时。其中:
1.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2828抽样标准中的专业术语,在进货检验时使用。系统默认为空,意即免检、只抽样一个样本。如果有设置值,则按规定的抽样水平进行检测。
2.检测工时。主要是统计工时使用。
三、进货品质检查
进货检验阶段以少数检验员以抽检或者免检的方式完成物资的批次性检验。此阶段需要有强有力的统计手段能反映物资的质量水平。
1.流程设计
如***1所示,当物资采购到货之后,采购员做到货登记,在采购质量管理\采购到货验收项目下将出现报检记录。IQC对到货物料进行抽样检测,填写抽检不合格数量,系统将自动判定本批货物是否为合格批。对于合格批,物资将转库房接收,抽检不合格品退采购员;对于不合格批,整批退采购员。采购部可视问题的严重及生产急需程度,发起不合格批的让步申请。经项目经理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之后的不合格批进行让步接收时由IQC进行100%的全检,检测费用将由财务部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
2.关键字段设置
采购报检记录中要具备的关键字段有:
①采购检验项目。按照入库检验的步骤逐项填写检验的项目、内容、标准和工具等内容。
②物料号、物料名称、物料规格、供应商、到货日期、订单数量和采购计划单号。来源于上一流程的采购到货,本处只读。
③物料分类,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来源于物料的基础定义,本处只读。
④检验严格度。系统根据内嵌的2828抽样规定,根据前期的检验记录,自动在放宽-正常-加严之间转移。本处只读。
⑤抽样数量。系统根据内嵌的2828抽样规定和当批检验严格度自动查表显示。本处只读。
⑥抽样不合格数量。IQC依据实际检验结果填写。系统默认为0,本处写入属性。
⑦抽样合格率。系统自动以百分比显示抽样不合格数量与抽样数量的商,本处只读。
⑧不合格品故障登记。对于不合格品故障按照“采购检验项目”规定项目进行登记。本处写入属性,默认为空。
⑨合格批标志。当抽样不合格数量小于本次抽样规则规定的拒收数量Re时,本标志为1,否则为0。本处只读。
⑩让步标志。当产品让步放行通过审核后,本标志被设置为1,表示放行批。系统默认为0。本处只读。
⑾接收数量。对于合格批,系统自动显示订单数量与抽样不合格数量之差;对于不合格批,接收数量等于0。对于让步放行不合格批,本处可写入实际合格数。
⑿验收人和验收时间。系统自动根据当前成功保存记录的登陆名和登陆时间设置。本处只读。
⒀接收单号和入库数量。指的是下一流程的库房接收单号和实际入库数量,便于追溯。本处只读。为空状态表示库房未接收,一旦库房完成接收,将显示接收单号和入库数量,同时本条报检记录将不能再修改。
3.统计实现
通过3.1和3.2的设计,企业可通过日常的入库检验记录,了解物资、供应商的质量变动情况,从而做出一些对应的控制手段。
下面以一周为时间段,对几个数据进行统计显示。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时间段的信息统计,只需要在起始时间设置时,输入相应的起始日期和截至日期即可。
***2揭示了一周内几种物料之间的平均抽样合格率(等于全部报检批的抽样合格率的平均数)的高低情况,辅料的抽样合格率最低。
***3揭示了一周内几家供应商供货合格率的差异。可以看到,“其他”类供应商的供货合格率最低,由于没有被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他们连名称都没被收录到系统中去。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这些“编外”供应商时,需要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辅导、双方统一验收标准,发展其成为企业合格供应商。
线槽被严重挤压变形,影响使用。这就拖累了这周的辅料质量指标。
四、制造工程质量
入库时采用的抽样检验对于企业的使用风险β,在制造阶段将进行100%的全部验证以排除流到客户端的风险。所以对制造阶段发现的不合格信息进行统计十分必要,在排除工人安装/设计问题之后,可以统计出供应商的实际供货质量。
1.流程设计
如***5所示,生产计划根据销售计划而制定,在通过审核后,将在制造质量管理\制造检验项目登记下生成该计划的不合格品登记行。同时,生产领料围绕此计划展开。
当在制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物料时,负责人进行不合格品登记。对于一些大的生产计划单来说,作业时间较长,而不合格品的发现是需要实时登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的,所以系统须设计成可以对同一计划的同一物料进行多次登记。
2.关键字段设置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篇10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抽检范围
全省所有饲料生产企业;部分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部分经营者、养殖者和饲料原料使用单位。
二、抽检产品种类
(一)饲料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二)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氯化钠。
(三)饲料原料
1.动物性饲料原料:鱼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制品。
2.植物性饲料原料: DDGS、菜籽粕、豆粕、发酵豆粕。
三、抽检数量及要求
(一)生产企业
1.饲料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总数少于3个(含3个),全部抽检;超过3个,抽检3个。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抽检2-3个。抽取样品尽量涵盖产品品种和畜禽种类。
2.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氯化钠,每个品种均抽检1个。
3.动物性饲料原料:肉粉、肉骨粉、羽毛粉,抽检1-2个(生产品种1个的抽取1个,超过1个的抽取2个)。国产鱼粉由成都市和眉山市在使用环节各抽取5个。***制品由成都市和德阳市在使用环节各抽取3个。
4.植物性饲料原料:抽检20个,其中DDGS、菜籽粕在生产环节抽取,豆粕、发酵豆粕在使用环节抽取。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
(二)经营者
抽检样品180个,限“抽检产品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具体抽取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
(三)养殖者
抽检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等共计120个,其中猪饲料40个、禽饲料30个、水产饲料15个、肉牛/肉羊饲料20个,肉兔饲料15个。样品在库存的商品饲料或自配料中抽取。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
四、检测项目
(一)生产环节样品
生产环节样品检测项目涉及: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钙、磷、铜、铁、锌、锰、维生素B1、维生素E、氨基酸等质量指标;铅、总砷、氟、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卫生指标;“瘦肉精”、三聚氰胺、硫酸新霉素、乙酰甲喹、氟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等安全指标。
每个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由省饲料监察所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和样品特性统筹确定,但应以安全卫生指标为主。
(二)经营环节样品
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行标准或标签标示,结合***需要商省饲料监察所确定。
(三)养殖环节样品
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物,包括“瘦肉精”、三聚氰胺、硫酸新霉素、乙酰甲喹、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氧氟沙星、诺氟沙星、达氟沙星、喹乙醇、喹烯酮、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等。具体检测项目根据样品情况统筹确定。
五、任务分配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抽样工作,省饲料监察所承担所有样品的检测工作,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参与部分市(州)生产环节的抽样工作。
六、检验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
(二)检测方法
1.卫生指标。产品的卫生指标在《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有规定的,按该标准指定方法检测;产品的卫生指标在(GB 13078-2017)中没有规定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2.水分和质量指标。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3.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部公告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进行判定,并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判定,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二)质量指标:按照产品执行的有效标准、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2292号、176号、1519号、1218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246号、250号等进行判定。
(四)保质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五)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合格的产品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
(六)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八、抽样及送样时间
(一)生产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绵阳市:3月1-15日;其余市(州):预计7月1日-9月30日,具体送样时间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通知。饲料原料同步抽取。
(二)经营环节、养殖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由市(州)根据市场监督情况确定,时间为7月1日-9月30日。
九、汇总分析
省饲料监察所于每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上月检测进度情况及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其中检出非法添加物的应及时报告。年度抽检结果的分析总结由省饲料监察所于本年底前完成,分析总结包括抽检工作的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内容。
附件:各市(州)经营环节、养殖环节和植物性饲料原料
抽检任务分配表
附件
各市(州)经营环节、养殖环节和植物性饲料原料
抽检任务分配表
任务
市州
经营
环节
养殖环节
生产和
使用环节
数量
(个)
猪饲料
(个)
禽饲料
(个)
水产
饲料
(个)
肉牛/
肉羊料
(个)
肉兔
饲料
(个)
植物性
饲料原料
(个)
成都
12
2
2
2
1
/
5
德阳
10
2
2
2
1
/
4
绵阳
10
2
2
/
1
3
3
眉山
12
2
2
2
1
/
4
乐山
10
2
2
/
1
3
/
资阳
10
3
1
1
1
/
/
内江
5
3
2
/
1
3
2
自贡
10
2
1
1
1
3
/
雅安
8
2
1
2
1
/
/
凉山
10
2
1
/
/
/
/
攀枝花
5
1
2
/
/
/
/
遂宁
10
2
1
2
1
/
/
南充
10
2
2
/
1
/
/
泸州
10
3
2
1
1
/
/
广元
10
2
1
/
1
/
/
宜宾
10
2
1
2
2
3
2
达州
10
2
1
/
3
/
/
巴中
8
2
1
/
1
/
/
广安
10
2
1
/
1
/
/
甘孜
/
/
1
/
/
/
/
阿坝
/
/
1
/
/
/
/
合计
180
40
30
15
20
15
20
注:1.肉牛/肉羊饲料均在养殖者的饲料库房中抽取,主要抽取自配料,也可抽取商品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3种)。
2.植物性饲料原料包括DDGS、菜籽粕、豆粕和发酵豆粕4种, DDGS、菜籽粕在生产环节抽取,豆粕、发酵豆粕在使用环节抽取。
附件2
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2021年度全省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单位要根据监督抽检计划精心组织,抽样前对抽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抽样标准等培训。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抽样,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抽样前应核查被抽样企业的许可证明文件及执行标准。对非法生产的企业,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产品,无标生产或执行无效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再抽取样品。
4.被抽样生产企业所有被抽产品的库存不得低于该企业上年的日均产量,且单一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1吨,否则不得抽取样品。
5.所抽样品须是被抽样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养殖者自配料除外),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同时满足检测和异议期要求的时效。为确保在保质期内完成检测,各地抽样后应及时送检测单位完成样品交接。
6.抽取牛羊饲料时应注意,其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中添加了***及***制品的,不得抽取样品。
7.抽样方法按照GB/T14699.1-2005《饲料 采样》标准进行。
(二)抽样程序
1.抽样人员应主动出示抽样文件和工作证件。
2.抽样人员应按程序进行采样、分样、编号、封样和留样。包装好的样品应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和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3.抽样人员登录“四川省饲料/畜产品监测管理系统”(***sc.feedall/login.jsp)或者四川饲料监管移动终端抽样APP(移动终端抽样APP***二维码见附件)填写抽样单(样品编号自动生成,无需填写),抽样单信息应完整、准确,可追溯。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双方须对样品及抽样单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双方共同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及印章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检测单位,第二份留被抽样单位,第三份由抽样单位保存。样品标签(包括检测样品标签1张,留样标签2张)、封条和抽样单均可使用打印机(或便携式打印机)打印。
4.抽样人员应将每个样品平分一式三份,每份原则上不少于500g(固体)或者300mL(液体)并分别封样,其中一份样品交被抽样单位留存,另两份送检测单位检测和备份。
5.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取产品标签(养殖者自配料除外),产品标签需被抽样单位盖章确认。在生产环节抽样时,若抽取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除索取产品标签外,还应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文本的复印件,在标准文本中标明对应的被抽产品的商品名称,并盖章确认。标签和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交检测单位。
6.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全面了解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为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三)拒抽处理
对于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耐心做好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抽后果。如仍然不配合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抽取样品名称、拒绝理由、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须在书面记录材料上签字并交检测单位,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样品交接与处理
1.各抽样单位完成抽样数量后应及时送检测单位办理样品移交手续,移交时应确保所抽样品距离保质期到期不少于30天。
2.办理样品移交手续时,检测单位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信息逐一核对样品编号、数量、封样状态等,核对无误后填写样品交接单,办理样品入库,及时安排样品检测工作。
3.每个样品制备、处理所使用的粉碎机,应认真清洁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确保不造成交叉污染。
(二)检测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监督抽检计划”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方法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3.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内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物质进行质量控制。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字迹工整、清晰,信息齐全。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按要求复检。
(三)结果处置
1.检测单位在上报检验结果前,应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单位。
2.检测单位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发送应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四)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检测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工作纪律
(一)抽样和检测单位不得借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有偿活动。
(二)抽样和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抽检费用。
(三)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抽样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检测人员在检验结果正式报出之前不得向检测单位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检验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检测单位交接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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