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论文模板

新闻伦理论文例1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哲学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A.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SocietyofNewspaper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ofProfessional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G.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F.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C.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发展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理学的方***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参考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M.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public’srightto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治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Hume)在其《人性论》(ATreatiseofHuman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Ethics:CasesandMoral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历史,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Prefaceof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Goodof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moralityof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principleof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of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NewspaperPublishers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Hackett,etal.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of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fromall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哲学家伯林(Isaiah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治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现代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CommissiononFreedomof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CommissiononFreedomof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历史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Pulitzer)、赫斯特(WilliamR.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W.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新闻伦理论文例2

二、翻译伦理学

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解析汉语新闻标题与英语新闻标题之间的差异是因为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和新闻传统造成的,汉语中注重押韵以及对仗,英语中注重叙述事实,突出主题。网络新闻标题与报纸新闻标题差别在于网络新闻标题为节省空间,方便读者直接点击,标题只有一行,而报纸新闻标题有引题、主题、辅题之分。此外,网络新闻标题要求美观,每行字数一致,字数要求更加严格。翻译伦理学通过三个方面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翻译进行解析,认为网络英语新闻的翻译事实上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意义深远。若要实现合理的交流平台必须要用翻译伦理来规范。在翻译网络英语新闻标题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必须予以考虑。

(一)陈述的真实性的伦理

体现译者必须充分研究原文,正确判断原文的立场以及意思,从而正确真实的陈述在翻译中。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新闻标题:“Obamapicksup9superdelegatesendorsement”,译者认真研究后,发现pickup在这里是取得,荣获的意思,从而正确的陈述为:“奥巴马获九位超级代表支持”。然而,有时要正确判断原文立场。在很多网络英文新闻标题中在报道2008年奥巴马和希拉里之间的美国大选派候选人之争,都以Clinton称呼希拉里。其实Clinton是希拉里的姓氏。译者如果没有正确判断原文立场,翻译成克林顿,读者阅读新闻的时候就会有质疑。就以“ClintonendorsesObama,endsbid”为例,就要翻译成希拉里宣布支持奥巴马,自己放弃竞选。所以,很多时候新闻标题简单,易懂,但翻译时要注意文化差异,要对原文客观信息做出真实反映,从而尊重陈述的真实性。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

体现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新闻伦理论文例3

伦理道德自古以来就是维系各种关系和组织机构的必要因素。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道德不仅有效地规约着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活动,同时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因新闻传播活动范围之广及影响力之大,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如何坚守伦理道德底线,不仅关涉新闻传媒业的未来,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基石。对于一名新闻工作者来说,只有当他从内心认可、接纳新闻道德规范,并使其成为一种真正属于他自己观念中稳定的东西时,道德才可能在他身上发生作用。这就需要新闻专业的学生在成为真正的记者之前,形成正确的新闻伦理观。目前,我国高校新闻伦理教育偏重道德规范的灌输,更多的是教会学生什么样的新闻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新闻行为是不道德的、如何抵制新闻伦理失范,以至于新闻伦理学成了一种道德说教,而在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道德规范、如何判断新闻行为是否道德、如何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等方面略显不足。“对于任何道德规范来说,重要的不是规范本身,而是制定规范的理由。如果我们无法为道德规范提供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也就无法从逻辑上说服人们,人们更不会从内心遵从并践行。”[1]因此,新闻伦理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革新传统的新闻伦理教育理念

不同的教育理念造就不同的人才。新闻教育的终极目标并非是向媒体输送具有一定新闻工作技巧的成品毕业生,而在于形成一种向社会培养合格的社会守望者的人才机制。没有一定媒介伦理素养、伦理品质的从业者,很难真正实现社会守望的职责。

(一)新闻伦理观念的再认识

就新闻伦理这一概念,目前各种教科书中的定义普遍是:新闻伦理亦指新闻道德,是指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所形成的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该定义是从新闻伦理功用的角度进行阐述的。对新闻伦理观念的认识,我们应该从人类生活的角度来考量。新闻传播活动是人与人之间或主体与主体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和分享活动,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体性组成部分。通过各种新闻信息的交流,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才得以形成,继而才可以生存和发展,新闻传播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交往的需要,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新闻传播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其本质就是一种受利害关系支配的伦理行为。“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于人的需要,渗透在人的一切活动中,其目的在于服务人的交往,满足人的需要,为了增进人类的幸福,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幸福。”[1]人类制定任何伦理规范,其目的都是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们的幸福。这种目的性来源于我们的生活。新闻伦理规范作为一种自律性规约,其目的同样是使新闻传播活动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使人类的生活更加美好。其目的性同样来自于新闻传播活动本身,也就是说,新闻伦理规范原本就产生于新闻传播活动中,是人类生活的本真要求。我们制定、遵守新闻伦理规范就是为了增进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使自己生活得更幸福。因此,我们在进行新闻伦理教育时,应当把新闻伦理置于人类生活的大场景中,从生活的本真意义来考量,摒弃意识形态的限制,任何凌驾于人类生活之上的道德规范,都是虚置性规范。从这种角度出发,才能使新闻伦理观念真正成为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自觉。

(二)新闻伦理观念的核心——以人为本

新闻传播活动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发自觉地逐步形成的,是围绕人自身的幸福和美好生活追求而展开的,它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终极价值,根源于人性的内在需要。人是所有实践活动的中心和目的,人具有最高价值。因此,以人为本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本质所在,也是新闻传播的内在要求。人本价值是衡量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据、标准和归宿,也是新闻传播活动中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新闻传播中只有那些能满足人的主体需要,符合主体利益的事实才可以在媒体上刊播。同时,媒体只有坚持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和潜能、保障人类社会的公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新闻价值观,才能将那些有用的、有益的东西提供给广大受众,才能实现新闻传播的各种功能,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新闻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从不同方面保证作为主体的人能够通过新闻传播满足需要,实现价值,生活得更加美好。

在新闻实践中,记者忠实地记录、传播有价值的新闻,这是记者的天职,也是记者作为一种职业服务社会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当新闻事件与血腥、惨烈、死亡等联系到一起时,媒体和记者该如何处置?西方新闻伦理观认为“新闻工具不应该把新闻人物当作‘材料’看待,而应该把他们当作‘人’看待”[2],强调在危及人的生命的新闻报道中,记者可以选择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社会的方式,如可以放下手中的笔,参与到危急的事件中去,因为生命的价值毕竟高于其他一切价值。在文字和***片报道中避免直接表现“身体恐怖”,认为“借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灾难中的恐怖信息大肆传布,强调恐惧诉求,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3]。在西方国家的新闻实践中尚且推崇这样的伦理观,在中国更应如此。新闻伦理规范作为新闻从业者新闻活动的伦理路标和道德立法,在制定中只有把人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把人当作目的,体现人文关怀,符合人性、人情的要求,才有可能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被人们从内心认可并在新闻实践中践行。传媒不应把自己定位为“工具”,更不应把自己定位为“权力”的代表,否则就会造成传媒社会角色的迷失,以人为本的社会定位才是新闻伦理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核心。

二、探索建构式的新闻伦理教学模式

建构式教学方法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其来源于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儿童的认知主要来自与外部世界的互动,通过这种互动,使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和新经验反复地相互作用,主动建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使自己的认知结构得到进一步发展。建构式教学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情景性,突出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求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另外,教师在向学生传授新知识的同时,还要注意培养他们的批判精神、多样化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的伦理批判精神和道德判断能力

在我国高校新闻伦理教学模式上,教师过多地对学生灌输各种伦理道德规范,把培养“遵纪守德,照章办事”作为培养学生的目标,学生只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这种“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导致的结果是学生考试结束后,把所学的知识基本都忘记了。大学教育更多的是培养学生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新闻伦理教育则要注重培养学生伦理批判精神和道德判断能力,使学生成为“多向度”的人。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质疑性的、反思性的,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的思维活动。伦理批判精神是各种伦理规范生成的价值保证,也是新闻伦理教育的逻辑起点。只有确立了这一精神,才可以自觉地以伦理价值引领新闻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从而使其与社会主流价值及其伦理精神保持最大程度的契合。伦理批判精神就是要求对任何现存的伦理规范不盲目地认同和遵从,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用一种批判的、质疑的眼光进行审视,批判地接受,建立起一个既有控制又有抵抗的思维习惯。

道德判断能力是指道德实践主体在遇到道德问题特别是道德两难等具有冲突性的问题时运用合适的道德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推导出合理的道德选择。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是通过制定自律性的职业规范明确告诉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如何”和“不应当如何”。在“应当如何”方面有着明确的道德判断标准,或者在“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之间界限分明的新闻道德问题,我们都很容易解决。如“不应该制作假新闻”“不应该制作广告新闻”“新闻应该客观、公正”“新闻应该人道”等。但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面对一些存在道德争议或道德冲突,没有明确规范可循的道德问题,如“媒介的商业化问题”“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问题”“新闻暗访问题”“同情弱者还是客观中立问题”等道德难题时应该如何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这是需要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新闻伦理行为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属于“应然性”范畴,它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新闻传播行为事实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完全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与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4]。对学生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应着重培养其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如何运用道德推理的能力,通过对新闻传播行为事实进行道德分析和道德推理,从中提炼出合理的、潜在的伦理规范,进而进行道德抉择,从而摒弃传统的“填鸭式”的灌输和教条式的背诵。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评价和道德推理解决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以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批判精神。

(二)案例教学的灵活运用

新闻伦理教育是“问题陈显”教育和“对话式”教学,“对话式”教学是一种建构式教学,建构式教学强调新的知识要与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产生互动,在这种积极的互动中完成新的知识结构的建构。案例式教学作为一种建构式教学方法,将纯理论用生动、具体的案例加以阐释,启发学生用相关的理论来解决生活中的新闻伦理问题,既可以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解,还可以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如何选择案例至关重要。案例式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既要具有典型性,又要具有贴近性,贴近所对应的理论,围绕新闻实践中学生熟悉的、引人关注的伦理问题进行建构。在案例分析中,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推理解决伦理问题,特别是道德两难问题,进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意识。目前案例教学中大都是一些“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媒介审判”等“不证自明”的例证,这些案例无法有效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在培养学生自主进行道德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密苏里新闻学院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的成就很值得借鉴。密苏里新闻伦理教育的内容是基于形形的案例展开的,这些案例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老师根据伦理原则结合生动、具体的实例现身说法,让学生更好地从理论以及案例分析中来学习密苏里新闻学院所推崇的《记者守则》。

三、重建新闻伦理教材

新闻伦理作为一门理论课,目前我国现有的教材已建构起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内容也比较丰富,但大多是关于新闻伦理现象如媒体失范、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现状等的说明或描述,或者是对一些伦理问题的评论,缺乏有深度的理论阐释。我国关于新闻伦理的教材受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影响较大。在美国,传播伦理学的繁荣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新闻伦理学已经成为美国大多数高校新闻传播院系的必修课。早先的新闻伦理学教材偏重原则和基础,大多都是纯描述性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教材中开始加入个案的研究,90年代开始有了相应的理论介绍,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人著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菲利普·帕特森著的《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等。为此,传播伦理学才开始有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正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所说,“媒体伦理学如果要想得到认可,媒体的日常运作与伦理学严肃的思考之间的鸿沟必须很好地弥合。”[5]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环境、新闻实践环境、道德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不能将这些成果完全照搬过来,但对我国的新闻伦理研究及教学无疑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目前的新闻伦理教材应该加强相关元伦理学的必要说明,对一些伦理学范畴从元伦理学角度作深层的解释。元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确证的理论,亦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元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是“应该”或“价值”的来源,也就是“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能否从“事实如何”推导出“应该如何”,“是通过对于‘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的探究而达成对于‘应该’或‘道德’的确证:一方面确证我们对于‘应该如何’的道德认识之真伪;另一方面确证所指定的‘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4]。现有的新闻伦理教材仅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阐述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至于为什么要遵从职业道德、如何遵从职业道德没有给予必要的说明,这就容易导致道德说教。“对新闻职业道德的阐释,如果没有对道德哲学的基本把握,就很难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说明白。”[6]不从元伦理学的角度把握新闻伦理规范,各种具体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就失去了依据,对于实践中碰到的种种新闻伦理问题也就很难说清楚。重建具有完整理论体系的新闻伦理教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新闻伦理研究者、教学者以学术共同体的方式,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哲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共同努力和探索。

笔者就高校新闻伦理教育改革途径从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材等方面做了较详细的阐述,新闻伦理教育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仅从这几方面很难培养出一个具有较高伦理品质的新闻从业者,还需要经过多方力量的整合。如老一辈新闻工作者的言传身教、新闻媒体伦理教育、社会精英的伦理示范等。

参考文献:

[1]罗彬.论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生性[J].国际新闻界,2012(8).

[2]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151.

[3]阎伟华.面对新闻道德失范[J].新闻记者,2006(6).

[4]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新闻伦理论文例4

新闻伦理道德涵盖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还包括新闻事业整体以及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组织在内的新闻媒介实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的总和。

中国的新闻传播业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是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从产生之初。便打上了中西文化融合与冲突的烙印。这种融合与冲突始终贯穿在中国新闻传播业发展的脉络中。1815年,外国传教士在马六甲出版了第一份中文报纸《察世俗每月统计传》,开启了中国近代报纸的先河。之后,外国传教士办得报纸蜂拥而入。这种行为虽是一种殖民主义的文化侵略,但客观上也将西方的新闻传播思想带到中国的土地上,使中国人眼界大开,认识到报纸可以言及国事、***事,可以传播知识、传播文明。正是中西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开启了中国近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崭新一页。

1.中西方不同的新闻理念导致了不同的新闻伦理道德

西方新闻传播史上影响最广泛最深远的指导思想是“自由主义理论”及其修正后的“社会责任理论”(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媒介被认为是在行***、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记者必须有新闻采访、报道、评论的自由,自由、平等的观念深深地烙在新闻界的指导理念当中。但是随着自由主义实践的发展,早期的纯自由主义被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自由而负责的报业理论———“社会责任论”(或“新自由主义”)所取代。这种理念认为,言论自由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是以个人对于他的思想、良心的义务为基础的,它是一项道德的权利。这与“自由主义理论”相比较起来,有了很大的进步,虽然这种进步并不能改变资本对于媒介的占有和垄断,但是它更加强调了媒介的道德和伦理责任。

我国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之上的。这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开头表现得极为明显:“新闻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坚决贯彻执行***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继承和发扬***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这些明确表明了我们的新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根本区别于西方的新闻理念,所以我们的新闻伦理道德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

2.中西方不同的媒体***治经济背景导致了不同的新闻伦理道德

当代资产阶级新闻事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随着竞争和垄断的加剧,他们的***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必然要求新闻媒体体现出来,成为他们的盈利工具。新闻媒介之间的相互争论、攻讦、揭短,这种现象给人以极端民主和绝对自由的假象,并成为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象征,其实这种象征正是资本主义无***府状态的集团竞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西方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立身,新闻从业人员只是对传媒业主负责,新闻传媒的道德失衡往往表现在媒介行为、组织行为,新闻伦理道德规范也主要是针对新闻业而言的。

与西方传媒不同,中国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和***府的宣传工具,要对***负责,对***府负责,新闻传媒的伦理道德基本上与***和***府持同一取向,道德失衡的现象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所以我国新闻伦理道德就是在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从大量的实践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资本主义新闻伦理道德有本质的区别。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反映在新闻伦理道德上,也就是我国的新闻事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是实事求是。

3.中西方相似的传媒发展情况使得传媒伦理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

民主***府建立以后,媒体进入了自由传媒时期,西方传媒主要被设计成立法、司法、行***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而中国传媒主要是承担宣传***和国家的路线、方针、***策的任务。自由传媒时期主要有三个阶段:传媒***治化时期、传媒商业化时期、传媒垄断化时期。

在传媒***治化时期,******为传媒提供资金,传媒成为******的宣传工具,成为不同***治派别手中的武器。在西方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的******报刊时期,在中国以“十年”为代表,尽管中西方的控制手段不同,但是道德失衡表现极其相似,都是遵奉“事实为***治服务”,攻击***治对手,煽动民众闹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生产关系的磨合,民主社会进入了***治稳定,经济发展时期,传媒也进入了商业化时期。西方国家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商业化报刊逐渐成为主流,而中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传媒实行经营体制的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媒介商业化进程一直持续到现在。这一时期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主要在于媒体商业化运作带来的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出现大量的“有偿新闻”现象,尽管产生的根源不同,但是表现极为相似,传媒和从业人员利用手中聚集的注意力资源作交易,捞取好处,谋得私利。

在一段自由的市场竞争之后,传媒业开始日趋集中并出现了垄断,在西方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一城一报(台)”现象,中国虽然直到目前仍然是自由化传媒时期,但是以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和2001年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传媒开始了向第三阶段的过渡。西方的大财团控制了传媒业,形成了可以影响***治、经济、文化走向的超级力量,并且加强了对***府的控制,这种传媒的过分集中,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另一方面也会构成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威胁,形成“文化帝国主义”或“电子殖民主义”。 [科]

【参考文献】

[1]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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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长江.论人民的报纸(1946年).中国新闻传播学说史[M].358.

新闻伦理论文例5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 哲学 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 规律 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wWW.133229.Com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 科学 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 法律 与 经济 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 发展 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 理学 的方***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 参考 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治 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 自然 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 历史 ,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 企业 ,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 法律 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 哲学 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 ***治 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 发展 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 现代 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 历史 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 企业 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 经济 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 理学 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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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例6

Abstract:With the traditional print media going into the era of reading-image,more people receive news information and underst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via the pictures in the screen.Meanwhile,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video news ethical problems.Video news ethics is about a theoretic and systematic statement of moral consciousness,moral principles,behavior criteria and social obligations and duties complied with which the media communicate news by the images taken by the photographic technique.In addition,the historical succession and logical coherence exist between video news ethics and traditional print media news ethics.However,they differ with each other in some ways.

Key words:video news;print media;ethical problems

一、影像新闻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影像”具有以下意思:(1)肖像、画像。(2)形象。(3)物体通过光学装置、电子装置等呈现出来的形状[1]。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影像不是广义的影像,而是狭义的影像,即摄影影像,就是指通过光学装置、电子装置等呈现出来的“物的影像”,包括静止摄影影像、电影影像、电视影像等。

影像新闻作为一个包含静态与动态意义上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很多文献和教材的定义也多是从新闻摄影这个动态角度进行的。而新闻摄影作为新闻***像动作的主要涉及者,其定义也能反映出新闻***像的一些本质特征。所以本文在对影像新闻进行定义时,主要从新闻摄影与传输媒介入手。

目前,新闻摄影定义中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新闻摄影是“一种运用摄影技术、技巧,摄制***片进行新闻报道的宣传形式,也指摄影艺术的一个品种。要求迅速及时地拍摄实际生活中的真实,以高度的真实性和强烈的现场气氛来反映生活的主流和本质,表现人物的精神面貌。”(《辞海》)

“作为一种视觉新闻,新闻摄影是新闻形象的现场摄影记录,以附有文字说明的照片形式传递信息。”蒋齐生《中国摄影报》1986年总74期)

“新闻摄影是对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进行瞬间形象摄取,并辅之以文字说明予以报道的传播形式。其构成形式包括画面形象和标题或文字说明两部分。”[2]

而《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新闻***像的定义是“以***片的直观形象和简要文字说明结合起来报道新闻、传播信息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虽然各个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强调了新闻摄影要具备的三个基本要素:(1)必须传递新闻信息,有新闻价值;(2)具有新闻事实的形象价值;(3)有必要明晰的文字说明。

虽然数字信息传播时代的新闻摄影在范畴和形式都有了新的变化,但是作为新闻业务的一个重要分支,新闻摄影的定义并不会有本质上的变化,即新闻***像首先必须是新闻报道的一种形式;其次它传达新闻信息的形式是形象化的;第三,它需要一定的文字说明包括标题。因此,综合以上新闻摄影的定义,笔者认为影像新闻是利用摄影技术所拍摄的***像,并以***片的直观形象为主要表现手段的视觉新闻报道体裁。

二、影像新闻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摄影术诞生于1839年8月19日,成为19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但它的威力得以显现是在20世纪即电子影像和数字影像的先后出现,而且直到今天,它的威力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今天,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利用摄影手段,从科技到文化,从***治、***事、经济、艺术到人类日常生活,摄影的作用无处不在。

大众传播无疑是最早借助摄影技术来为信息传播服务的领域之一。20世纪初,中国国内报刊上开始出现摄影***片。但在数码技术还未应用到新闻摄影事业上的时代,摄影记者的工作状态,***像的编辑,***像新闻的播发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传统的摄影技术,其整体特点是工作成本较高,前期***片拍摄成功率低,发稿速度较慢,***片后期处理难度较大等。所以90年代初期,我国传媒采用组照或***片故事还仅局限于画报类的小杂志,报纸刊登的新闻组照也仅局限于开辟个栏,登个3、4张照片。而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期,数码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使得影像的产生方式,传播特点,影像的品质特征都迥异于传统摄影的各种特点,同时数码摄影在新闻摄影中的应用更为新闻摄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再加上互联网的全球性的传输,为信息的传播,***片的展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大大地提高了新闻摄影报道的时效性。在我国报界,“***文并重,两翼齐飞”的办报指导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幅大量多”的***片刊用原则也已确立[3]。其他视觉传媒,如电视和互联网上的现场直播,使得影像传播的效果如虎添翼。数码影像技术与其他电子产品组合成具有记录存储影像功能的设备,以至于手机摄影***片借助互联网传输技术已经能够在新闻传播中使用,使得影像新闻报道形式多元化。这样一来,影像在传播形象新闻方面就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样化的形式。

就在我们欢呼视***时代的到来,生活开始进入哀感顽艳的影像世界之中时,与影像繁荣同时并存的是影像的泛滥成灾――对影像的滥用和对眼睛的欲望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无休止的满足。导致虚假、黄色、血腥暴力、践踏隐私与人性冷漠的***像充斥新闻版面,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与受众的心理健康,也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于是,如何加强影像管理的问题自然进入了***府以及新闻学术界、新闻业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视线,对影像新闻伦理问题的讨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三、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伦理的相关性

影像新闻伦理是在我国引入数码摄影技术、电视广泛普及、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后,传统纸质媒体相继上网,各种新闻网站纷纷建立,门户网站异***突起,传统纸质媒体跃进到读***时代之后,对利用摄影技术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社会责任与义务的理论化、系统化的阐述。

在数码摄影技术与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现代媒体以文字、***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手段传递新闻信息,兼具了传统纸质媒体的信息传递手段,是传统纸质媒体在影像时代的延伸、融合与发展。影像新闻传播技术手段、传播渠道、消息来源可能与传统纸质媒体相比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传统纸质媒体的新闻传播活动还是影像新闻传播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民主***治,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无论是传统纸质媒体还是现代媒体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都要接受社会监督,都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存在历史上的承继性和逻辑上的相关性。因此影像新闻伦理建设可以批判地继承、吸收和借鉴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建设的有益成果。

例如,1981年,新闻局和首都各新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记者守则》(试行草案)。《守则》共十条,主要内容是:一、在工作中自觉地同***中央保持***治上的一致;二、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三、严格尊重事实,严禁弄虚作假;四、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切忌主观主义、片面性和绝对化;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注意社会效果,对***对人民高度负责;六、对正确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支持,对错误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斗争;七、积极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八、遵守宪法、法律、***纪和所在单位的制度,不泄密,不搞不正之风;九、谦虚谨慎,向群众学习,甘当人民的小学生;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的路线、方针、***策,苦练采访、写作基本功。这是我国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准则[4]。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第一个统一的、适用全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经过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后,《准则》共六条: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四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是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六是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上述守则和准则,除个别条款外绝大部分都适用于影像新闻传播活动,都应当成为影像新闻伦理的一部分或为影像新闻伦理建设所批判地继承、吸收和借鉴。

四、影像新闻伦理和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伦理的区别

虽然现代媒体对传统纸质媒体具有高度兼容性,虽然影像新闻传播活动和传统纸质媒体的新闻传播活动的长远目标和最终目标都是为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民主***治,构建和谐社会,但现代媒体毕竟不同于传统纸质媒体,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影像新闻伦理和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约束的行为主体不同。传统纸质媒体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记者、编辑都是经过严格选拔的具有一定的***治觉悟、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的职业新闻传播者。新闻信息的采集、选择、加工、传递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职业。影像新闻传播的行为主体构成比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活动行为主体构成更加复杂和多元。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构成大致如下:

(1)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各新闻单位的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国家批准建立的各新闻单位大都由自己成立新闻摄影部,依托其主办媒体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影像新闻信息的和传递。其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摄影记者有的是从主办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中分离出来的,有的是从社会中经过严格选拔聘用的。因此,这部分新闻传播行为主体可以看作是专门从事影像新闻传播的职业传播者。

(2)经国家批准从事登载***片业务的商务网站新闻网页工作人员。国家批准一些商业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可以从事登载新闻和转发***片的业务。但只允许其转载传统纸质媒体或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其他新闻网站的新闻,不得自行采写新闻。新闻网页工作人员负责从传统纸质媒体或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其他新闻网站的新闻信息中加以选择,然后进行简单的编辑如重新拟定标题、删减(不能增加或修改)内容、刊发***片、配发评论等。这部分人只能看作是新闻网页工作人员,不能看作是职业新闻摄影传播者。

(3)泛化的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同传统纸质媒体相比,现代媒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突破了点对面的单一传播模式――大众传播,网络论坛(BBS)、聊天室(Chat Room)、数字电视直播互动、电子邮箱(E-Mail)等形式让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的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异常活跃和发达。每一个进入网络论坛、聊天室或电视直播节目互动的用户,都可以就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或者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与其他人交流信息、传递信息、交换意见。在这里,每一个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地位,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影像新闻的传播者或接受者,或同时扮演这两种角色或在两种角色之间随时转换,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传播中传播者与接受者角色相对固定的局面被彻底颠覆。从这个意义上讲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是泛化的。

其次,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内涵不同。这是由上述影像新闻传播活动与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传播活动行为主体不同决定的。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传播活动行为主体是记者、编辑等职业新闻传播者。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伦理的内涵主要是职业新闻传播者在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概括,是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适用于新闻职业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伦理有四种类型,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和个人道德。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内涵主要可以看作是职业道德。影像新闻伦理的内涵要大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内涵,它包含着更为广泛的个体道德的成分。

个人DV数码摄影的迅捷随意性与网络传播的交互性特点让每个个体用户都可能成为新闻的传播主体,新闻传播主体个人化使个人道德成为影像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现代民众对现代媒体的广泛参与,让现代媒体成了一个一定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里如何承担起公共责任、如何维护公共秩序、如何尊重他人权利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的复杂、多元和泛化,以及数字电视、网络传播交互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影像新闻伦理的内涵不仅仅包括新闻职业道德还包括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

再次,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的建构路径不同。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建设主要以新闻他律建设为主,辅以新闻自律建设,主要用有关法律、***策、规定对新闻传播职业行为进行约束、限制和规范,事实证明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比之下,影像新闻伦理建设在新闻他律建设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新闻自律建设。因为影像新闻伦理在职业伦理之外包涵了比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更多的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内容,而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建立、维护和提高,仅仅靠或者主要靠他律是难以达到目的。因此,影像新闻伦理建设要在新闻他律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道德教育、社会舆论、典型示范等手段加强新闻自律建设,包括媒体自身自律、各媒体联盟自律和摄影者自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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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建.新闻摄影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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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例7

调查性报道(Investigative Reporting)是一种以反映情况、揭示问题为主旨,以记者***采访调查为手段,以解决问题为最终日的,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才能完成的重量级新闻报道形式。

“伦理”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则或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规则及合理、正当的行为。调查性报道中的伦理,正是调查性报道这一新闻报道形式在实际的采写操作中应当遵循的道理、规范和原则。

调查性报道因其战斗性和深度性在新闻界日益风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调查性报道越来越发挥出其服务公众、舆论监督、守望社会的巨大作用,它致力于对众多丑恶现象的揭示和批判,以及对各种弊端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因此得到受众和社会的普遍青睐。

调查性报道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由于它所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普适伦理准则相契合,能够回应、满足公众与社会对公平正义、适度平衡、尊重人道等伦理准则的呼唤和期待。但另一方面,调查性报道这种以揭露为主旨,通过记者***、深入、费时费力的调查完成采写,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的特性,决定了调查性报道中出现的伦理现象比其他报道形式中出现的更为频繁,也更为复杂。由于调查性报道在采写过程中体现的***性、原创性和复杂性,导致调查性报道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出现一些诸如局部失实、侵权、“偏见”报道等违背伦理准则的现象和行为。同时,一些难以明确界定其是非的伦理争议行为如隐性采访、匿名新闻源应用等在调查性报道采写过程中出现的几率也更高。

如果任由调查性报道中的非伦理现象和伦理争议行为无序发展,将严重损害调查性报道的公信力,导致其偏离原本的传播宗旨,无法达成改善社会、解决问题的既定目标,反而为社会发展带来连锁负面效应。因此,在进行调查性报道实践时,从业者应该尽力发扬它契合伦理准则的一面,避免或减少采写过程中反伦理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其中的伦理冲突行为要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让这种具有多面性的行为能够发挥好的一面,力避坏的一面。这就需要制订一个适当的伦理规范方案来促进调查性报道的良性发展。

一、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

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指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个体和媒体组织在伦理认同机制层面上的自我完善。它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主体的内心自愿以及自律组织的具体措施,达到遵守伦理准则或道德行为规范的最终目的。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的主要手段就是新闻自律,包括调查性报道自律组织和条例的形成完善、调查性报道记者对自身品行意志的提高以及专业水平的强化等等。

新闻自律(Journalist’Self-Restraint)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早在19世纪,新闻自律就已出现。1991年我国就新闻自律制定了相应的职业伦理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进行了数次修改。但是《准则》规定得比较笼统,涵盖很广,具体执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和媒体组织来说,更是缺乏针对性。因此,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针对调查性报道采写中出现的具体伦理道德以及操作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并列明严格的奖惩方案,为调查性报道的实践提供可靠伦理道德依据,是解决调查性报道伦理问题的关键一步。

这个《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可以考虑由多家媒体的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以及一些法律界、新闻学界、业界的权威人士共同组成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来制定。美国就有很多关于调查性报道的专门组织如调查性报道记者与编辑协会(1nvestlgative Reporter and Editors,简称IRE)、调查性报道国际联盟(The 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调查性报道中心(centerforInvestigativeReporting)等等。在美国这些调查性报道专门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相互沟通交流、团结互惠,分享采写技巧、调查理念和工作经验,并在记者陷入诸如新闻官司等困境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适当借鉴这些经验,成立一些长期性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将其作为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和新闻界、法律界权威人士之间交流的平台,定期对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对调查性报道作品的伦理效应进行分析,同时举办一些关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的讲座和培训,以培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敬业精神、公正态度和调查技巧。

调查性报道记者,也应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有意识地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磨练提高自己的新闻专业水准,时刻以实现公平正义、坚持真实全面、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尊重人道为准则,以保证自身伦理意识、行为的向善性。

二、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

社会及公众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监督,是指社会、公众依据调查性报道的基本伦理价值,对它采写传播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作出道德评价和判断,并通过社会舆论或行动对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调查性报道从业人员施加压力,从而对其进行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道德他律。

调查性报道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它对社会拥有监督的权力。但是“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无论什么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廿王会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因此,对调查性报道自身进行监督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公布举报电话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报道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会制度。

新闻评议会(The Press Council)是西方新闻界特别是欧美许多国家倡导成立的实现社会以及公众承担监督媒体责任的组织。评议会由媒介代表和民间代表组成,***一般是法官或其它权威社会人士,而民间代表则来自社会各界。它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接受受害人的申诉,仲裁调解新闻媒介之间以及新闻媒介与受众之间发生的种种矛盾,同时对诸如新闻失实,损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以及新闻报道意见失衡等媒体伦理失范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从业者进行主动的伦理审查。

这种新闻评议会制度,实际上就是社会和公众实现他们对新闻界伦理监督的有效方式。我国也可以结合国情,借鉴部分新闻评议会的制度职能设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评议会制度,组成一个专门机构,让社会和公众能够尽情展现他们对某些调查性报道乃至其他新闻报道在采写传播中不规范伦理行为的不满与批评、监督与建议,使公众和社会的伦理监督能够更加快捷、有效地实现和发挥作用。

构建合理的社会和公众伦理监督体系有助于新闻界形成良性发展的社会伦理舆论环境,更有利于调查性报道乃至整个新闻业的健康有序成长。

三、建立法规伦理保障体系

调查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法律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保障主要指通过立法立规形式保障舆论监督包括调查性报道的良性伦理氛围,一方面,保护新闻媒介和记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保证调查性报道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伦理监督功能,保障调查性报道记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纠正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种种反伦理现象,并对一些难以明确界定是非的伦理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都可以为新闻活动包括舆论监督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新闻活动来说是粗线条的、笼统的,对于舆论监督权的界定和规范保护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在新闻舆论监督纠纷案件的具体操作上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对新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界定,为新闻从业者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道德水准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

近年来,我国媒体调查性报道的比重越来越大,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重,因此而产生的新闻纠纷也越来越多,尽快通过法律形式对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和规范成为当下一个热门话题。丁柏铨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就曾说过:“应对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并不属于舆论监督范围的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消除人们因进行舆论监督而被送上法庭的后顾之忧;应提供对阻挠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应针对打击和陷害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上作者的行为作出法律制裁的规定。”

舆论监督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制定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以保障正当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并通过法律约束,防止新闻从业者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的方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新闻单位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新闻舆论监督的程序;如何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

新闻伦理论文例8

不同社会制度下道德的差异性。道德的发展具有历史阶段性。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明确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中美新闻职业道德的差异性是借鉴前提之一。美国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下呈现,新闻业作为生产精神产品的上层建筑,必然受到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影响,追逐利润充分暴露了理想和现实博弈的道德困境。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境界体现出鲜明的***治性和职业性,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除了担负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外,还须“牢记自己***治上的责任和义务,要本着对***、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自己手中的新闻自由权利,决不可不讲责任,滥用权利,去做损害国家、损害人民、损害社会的事情,要努力实现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与***治责任的协调统一”。①

道德的文化差异性和民族差异性。任何道德都以谱系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着。不同民族、不同群体、不同阶层所信奉的道德伦理从属于他们各自不同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和生活理想。大众化报刊时期,依照美国社会特有的文化源流和伦理传统,美国新闻界构建了记者应该具备的“德性谱系”,这是依照美国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源流和伦理传统而形成的。由于中美文化传统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借鉴大众化报刊时期美国新闻伦理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区别道德的文化差异性和民族差异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针对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成果,我们不能仅仅止步于模仿和追随,而是要站在更高的学术起点上,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伦理研究体系。

寻找新闻伦理中的共通要素。职业道德是社会分工和行业分工的产物,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虽然职业道德也会打着阶级的烙印,但是也有共通的要素。“伦理之尺是所有新闻事业的最具意义的衡量标准。”②大众化报刊时期,美国新闻界和学界对新闻职业精神的探索,积淀了很多反映新闻事业规律性的要素,尤其是对记者德性伦理的重视,体现了新闻职业的特点。社会主义的新闻媒介是***的耳目喉舌,是***和***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观的理论基础。虽然中美两国在***治制度、文化价值取向和新闻职业道德境界上存在差异,但是可以寻求新闻伦理中的共通要素。

(二)借鉴内容

重视记者的德性培养。美国大众化报刊时期新闻伦理的演进表明,必须重视新闻从业人员德性的培养,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才能真正落实到实践之中,仅仅依靠职业道德规范的制约,并不能使新闻从业人员树立内心的行为尺度。

规范伦理是以道德、规范和行为为中心,突出“我应该做什么”。德性伦理则是以品德、美德和行为者为中心,强调“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新闻实践中,记者德性伦理的价值在于能够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品德,来自“心灵之规”的约束即职业良心是传播主体对新闻作为一种职业而秉承责任的自觉意识,在新闻实践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德性是后天教化和实践的结果。在传播科技日新月异的现实面前,记者遭遇的伦理困境更为复杂。面对新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学生进入媒体后的伦理困惑,我们需要加强新闻伦理教育,要注重良心的自我评价。德性教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化德性知识为德性品质,其中,德性的自我实践与自我教化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新闻伦理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要创造条件为记者提供德性实践的空间,也就是在新闻实践中把握德性和德行的关系。

关注记者的生存状态。美国大众化报刊时期,报业老板非常注重记者专业身份的确立和职业荣誉感的打造,如提高新闻从业人员薪酬,鼓励记者的独创性,在报社内部实施相应的奖惩办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记者的待遇是一个会影响到媒体素质及其对公众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如果媒体用低薪雇用不称职的记者,使其成为“新闻民工”,着实是一种短视的行为,不利于媒体的公信力和记者荣誉感的提升。因此社会和媒体应关注记者的生存状态,同时应将某些品德高尚的记者树立为道德榜样,运用“榜样的力量”产生示范效应,以引导更多的新闻从业人员深化对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理解。

加快新闻法制建设。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传媒领域,并不存在单纯的道德问题,以为单靠培养记者的德性就可以解决传媒领域中的所有道德问题是一种幻想。在进一步重视记者德性伦理教化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德性的培育,使记者对于美德的追求变成习惯。立法者要用高尚的动机鼓励人们趋向德性,并不断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德行。

因此,新闻伦理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规范的诉求层面,必须理解新闻法制的实际价值,将“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增强规范伦理的可操作性。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在道德实践中,二者是相互贯通的有机整体。

20世纪20年代,美国新闻界在职业伦理规则上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规则内容变得更加详细,许多内容今日已是基本常识,如客观、公正、平衡等;另一方面是规则的形式有了发展,出现了一些成文的伦理规范,并日渐影响记者心中的伦理观念。规范的内容和制定规范的程序关系到规范在实践中的实际效用的发挥。要让新闻伦理规范能约束广大新闻人的职业行为,必须让他们能自由地参与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在广泛讨论的过程中形成被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真心接受的职业道德规范。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实践中遵循的一套职业行为原则。目前,中国新闻界的职业道德规范还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指导新闻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反思大众化报刊时期美国制定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存在的缺陷,思考增强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

完善行业组织的监督机制。对新闻业的监督体系包括一系列统一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和各种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机构。行业组织可以运用舆论的力量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这对记者道德品质的形成,对职业道德规范的维护,对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整体而言,美国大众化报刊时期的新闻伦理探索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如行业协会的成立促进了对媒体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但是因为缺乏完备的奖惩措施,没有在新闻界获得广泛响应,发挥的效用有限,然而这促进了后来新闻评议会的产生,监督机制也随之逐渐完善起来。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能够有效监督新闻活动的组织,新闻学会、记者协会等组织对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效果有限。我国新闻专业类刊物,发表的文章多为对新闻理论和新闻业务的研究和交流。近年来,一些专业期刊紧扣时代脉搏,满足社会需要,开辟专栏和板块对新闻职业道德进行广泛讨论,但影响和作用并不明显。新闻伦理建设仅靠媒体的自我反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外在的舆论来施加压力。

开展广泛的媒介批评。媒介批评是一种学术立场,能够体现学术者的学术良知。媒介批评也是一种大众立场,能够体现公众对社会各系统良性发展的道义担当。大众化报刊时期的美国新闻界是媒介批评的实践源头。新闻职业道德在经历了报人最初的自我觉醒和救赎后,又一度陷入追逐利润和轰动效应的怪圈,当时新闻界对自身在传播过程中有失公正客观之处置若罔闻,由此引发来自社会多个阶层的媒介批评,迫使新闻界反思其新闻实践中背离专业精神的传播内容。正是因为媒介批评的推动作用,使得美国大众化报刊时期的新闻伦理不断朝专业化方向演进,最终确立了现代报业广为认同的一系列新闻伦理规约。

开展广泛的媒介批评有利于中国新闻伦理建设。媒介批评的力量在于公开性。要实现批评的价值与目标,媒介批评必须走出自律的局限,公开面对广大公众。互联网的普及拓展了媒介批评的空间,为改革与发展新闻媒介展示了新的可能性。任何专业中的公众舆论的压力都是非常大的,只有遵循行业内部的游戏规则,重视道德评价,新闻事业的专业品质才能得以提升。因此,借鉴、吸收西方媒介批评理论中的精华内容,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媒介批评理论,是推动新闻伦理建设的一个迫切任务。

提高大众传媒素养。“大众传媒素养,一是指现代社会里的大众对于传媒、传媒信息和传媒专业人员本质特征的一种基本认知和解读、评判、接受、利用传媒信息的实际能力;二是指对于大众进行这种基本认知和实际能力教育和培养的过程。”③大众传媒素养是国家***治文明的基本条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动因,是社会发达程度的评判标志之一。传媒素养包括传媒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传媒素养。传媒人士的传媒素养是思想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统一,具有神圣的历史使命感,崇高的社会责任心,高尚的道德情操,严格的自律意识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对于现代社会的新闻从业人员极其重要。公众的传媒素养是个人素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众传媒素养,不但可以推动传媒产业进一步发展,而且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中国媒介素养教育由介绍国外有关理论研究成果而开启。当前,相关理论研究的最大缺陷是单纯地停留在关键性概念的内涵把握上,过于依赖国外已有的理论成果。提升中国大众传媒素养水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中国大众传媒素养的重塑,必须完成提高基础教育程度和加强传媒素养教育的双重任务。

优化社会道德大环境。美国新闻史上出现的三次报刊大众化浪潮与社会转型几乎同步,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内在联系。大众化报纸时期美国新闻伦理的演进,与当时社会道德环境的变化是分不开的。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闻职业道德滑坡的迹象亟待扭转。针对新闻界“庸俗、媚俗、低俗”的负面表现,全社会要形成一种反思的宏大语境。面对网络媒体“黑社会”的江湖逻辑,对“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水***”等需要动员社会的力量予以监督和批判,以此形成净化传媒环境的推动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管理机构也需对新闻界的不规范行为重拳出击。

在社会学视野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形成,是在社会塑造与个体学习这两种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对于当今的中国新闻伦理建设而言,社会环境的优化是一项基础性或前提性的工作。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观念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对记者德性的形成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如何塑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环境,是一个需要社会各方联动的大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注 释:

①郑保卫:《新闻工作者要担负起自己的职业责任――从“纸箱馅包子”假新闻事件谈起》,《今传媒》,2007(11)。

②利昂・纳尔逊・弗林特[美]著,萧严译:《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新闻伦理论文例9

中***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04

从自媒体平台出现以后,新闻职业的专业化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当“公民从消费职业新闻工作者生产的新闻的被动消费者,逐渐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他们使用不同地方的资源,组成自己的新闻”时,新闻教育如何保证职业新闻人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新闻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来源。

1融媒体背景下的新闻专业主义

戴维德・卡尔(David Carr)在《教育的专业主义与伦理》一书中,提出专业主义的五个标准范围分别是:(1)提供一种重要的服务;(2)既有理论背景又有实践背景的专门技能;(3)有特别的伦理维度,一般都明确写在实践规范中;(4)有组织和内部约束的规则;(5)职业人员要有较高程度的个人自治――***判断权力。

而不同的职业领域对专业主义的定义不尽相同。比如,东卡罗莱纳大学的医学院认为医学人才的专业主义以技术和知识为核心,含有以下几个特征:(1)团队合作和专业操守;(2)正直与值得信赖;(3)自我关怀与自我成长;(4)对他人尊重并富有同理心;(5)有学识,学习投入;(6)责任感和使命感;(7)主动和可靠的;(8)关心病人福祉。

可知,各个行业的专业主义命题除了强调专业实践能力,其余条款均为与业务相关的伦理判断。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也离不开这两个范畴。李金铨教授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从理论上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追求报道的客观公正,二是职业的伦理道德。与其他行业所不同的是,由于新闻产品是一种反映客观事物的主观价值产品,新闻记者秉持客观公正的价值观是其专业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新闻行业的专业实践能力本质上从属于伦理价值,新闻专业主义的两个层次都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或者说,新闻专业主义的终极判断就是一种伦理价值标准,它是较高的新闻专业化水平的体现,也是新闻记者职业化的准绳。

在融媒体背景下,伦理价值作为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更为凸显。首先,尽管普通公民具备新闻事实的能力,但是在深层事实的挖掘上,仍旧需要新闻记者运用专业判断能力发现客观事实之间的联系,对表象事实展开进一步的追踪。其次,技术赋权并不等于权威赋权。普通公民新闻信息的技术门槛降低了,但其新闻产品在公信力上无法与专业记者相比。受众默认作为专业媒体组织职员的新闻记者“有专业知识,有职业团体支持,有成熟的职业伦理规范保证,以及有服务大众的公共服务精神”,其生产的新闻作品具有较高的伦理纬度。因此,自媒体不能满足受众对新闻信息需求的职业伦理标准(媒体组织的专业化门槛所在),对媒体组织的生存不能构成根本性的威胁。再次,在融媒体时代,专业的新闻记者需要从海量的用户生成信息中提炼和加工符合新闻价值的信息,对专业主义的要求更高。普通公民的信息行为具有随意性和自发性,由于缺乏职业责任的约束,往往出于个人目的而带有不良的价值倾向,有的甚至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比如,网名“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的两人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利益,合力经营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该公司编造和网络谣言以博取粉丝量。两人了“‘7・23’动车事故***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生活奢侈”、“残联***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大量网络谣言,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在融媒体时代,新闻专业主义要靠新闻从业者的伦理素养来体现。因此,伦理教育应该与技术教育、理论教育相结合,成为新闻专业人才教育的灵魂。依据伦理规范的三个层面:社会――组织――个人,笔者认为对新闻人才的伦理教育应从信息社会,媒体组织,个人实践三个纬度展开。

2作为培育信息社会公民素养的信息伦理教育

融媒体的社会背景是信息社会的形成。信息社会是媒介高度发达的社会。人们往往认为:市场经济中的媒介活动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事实上,信息社会是以媒介为基础对社会上层建筑的全面复制,信息产品是信息社会的基本产品,人们的***治、经济、文化甚至社交生活都离不开信息生产和信息分配。信息生产是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常态。因此,信息伦理教育是每一位公民应该接受的基本伦理教育。

其中,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是信息伦理教育的重要内容。依据根据美国大学与研究***书馆协会对“高等教育的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的定义,信息素养要求个人具备“识别信息需求,并能够找到信息、评价信息和有效使用信息的”一套能力。具备信息素养的人需要具备下列六种能力:能够决定信息需求的程度;有效并高效地获得所需信息;用批判地眼光评价信息及其来源;有选择地将信息内化为个人知识;有效地利用信息达成特定目的;了解与信息使用相关的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能够合法、合乎道德的获取与使用信息。

信息素养是终身学习的基础能力,它适用于任何学科,任何环境,以及任何阶段的个人进行内容获取和展开深入调查,从而使个人的行为更加自主,更加自控。在融媒体时代,信息素养不仅是衡量人才的一项重要指标,而且成为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技能。有学者认为,信息素养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伦理三个方面。其中,信息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和调节信息创造者、信息服务者、信息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随着信息行为成为个人社会生活的主要途径,公民的信息伦理教育就成为维持和正常发展信息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有意通过启发式的教学,使学生领悟信息伦理的善恶标准。比如:教师应通过设置信息创造者、信息服务者、信息使用者个体或个体之间所面临的道德两难情景,如网络成瘾、计算机犯罪、网络犯、侵犯知识产权、隐私权和权利等问题,使学生经历“认知失调”,在模拟情境下对信息伦理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改观学生的信息伦理判断能力和行为。其目的是培养学生正义、平等、责任、合作和自律的信息伦理精神。

3作为培育媒体组织职业精神的职业伦理教育

“新闻职业精神是有关新闻职业之所以为新闻职业的规定性的认识,它以价值观念系统的形式存在……通过职业实践和长期修炼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和思想意识,并逐步升华为一种高品位的职业风范和精神境界”。从本源上看,新闻职业精神是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观念性的东西。新闻职业道德是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职业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方面。而职业伦理更具工具性。

融媒体背景下媒体组织与***治组织、经济组织等外部组织的关系日趋复杂,与受众之间的互动日益公开、频繁。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已造成今天的媒体组织角色的多元性及记者职业规范的多重性。罗以澄等学者认为,现代新闻职业伦理的功能和角色不应只是自己一个专业的伦理,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认可,达成广泛的共识。

融媒体时代下新闻人才的职业伦理教育应从媒体组织的伦理和记者个人的职业伦理两方面入手。其中,对与媒体组织的伦理教育,应搜集世界范围内的媒体实践案例,着重启发学生思考:如何协调传媒组织的***治意识形态、商业利益、从业者利益和受众利益。譬如:通过分析新闻集团诉讼案的案例,探讨如何平衡媒体组织的商业利益与受众利益。又或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媒体组织对于同一国际事件的报道文本,向学生讲师传媒组织的***治意识形态,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治影响。

而对于记者个人的职业伦理,除了教导新闻人才如何抵制有偿新闻,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新闻人才如何公正、平衡地进行新闻实践。这就需要与学生的实习指导结合起来。面对具体的新闻事件,如何观察人、事、物,如何判断社会现象,如何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如何做到免于被人利用或避免意识形态的偏执,都需要在指导学生的练习作品中予以规约,培养起新闻人才的职业认知。

4作为培育个体实践者把关人素养的伦理传播实践教育

“把关人”(gatekeeper)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在《群体生活的渠道》(1947年)一文中提出的。卢因认为,在研究群体传播时,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些含有“门区”的渠道里进行的,在这些渠道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

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是媒体记者,且鉴于新闻产品的专门化生产而存在。在融媒体背景下,把关人就分解为个体把关人与组织把关人。比如网民拥有信息采集和公共的权利,每一个网民可以充当个体把关人。而新闻工作者则兼具个体把关人和组织把关人的双重身份,两种身份在其个人自媒体中得到统一。

同时,融媒体时代的信息网络特征也改变了把关者的身份性质。在当前扁平化的信息网络中,依靠垂直垄断新闻信息资源而形成的传统把关者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不平衡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拥有受众注意力资源多寡而形成的意见领袖与普通受众之间的舆论引导力不平衡。记者自媒体由于职业经历的背书往往可以获得超于普通网民的关注,成为信息网络中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的把关更侧重对于观点的把关。

意见领袖不存在绝对的权威,但却是相对的意见引导者,因而必须提供一种伦理价值的审美标准。孔子编订“诗三百篇”的“乐而不***,哀而不伤”,就强调了道德传播的意义:作品端正和引导世风的伦理价值非常重要。尽管信息社会的道德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人们对于公正、平等等普适价值观的追求并未停止。作为意见领袖的新闻记者应通过对新闻事实的评价,传播合乎社会公众期待的伦理规约。正如所说:“人民在哪里,我的正面宣传重点就在哪里,以便掌握舆论斗的主动权。”这就要求新闻记者不仅树立合乎社会公约的伦理观,还积极投身于伦理传播中。通过伦理评价来引导社会的伦理审美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让丑恶现象在舆论压力之下销声匿迹。这就是新闻人才伦理观的培养和实践的统一。因此,新闻专业的写作训练应强调作品的伦理审美,并以国内外获奖新闻作品为蓝本向学生讲解伦理传播的技巧。

总之,伦理教育在协调个人在各方面的品性发展中具有灵魂作用。融媒体时代的舆论斗争日趋激烈,新闻专业主义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道德困境。2013年,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上市公司所谓财务作假内幕,向我们展示了融媒体背景下的新闻记者在个人利益、商业利益、受众利益等多方价值冲突中所面临的艰难的道德选择。同时,这一案例也启示我们:若没有坚定的伦理信念和健康的伦理价值观,决计当不了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因此,融媒体背景下的新闻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形成健康的伦理价值观,在伦理教育中通过案例展示、情景设置引导学生通过理性思考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须知,知行合一,遵守伦理规范,传播伦理规范的新闻人才才是当下媒体产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新鲜血液。

参考文献

[1]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

[2]Carr,D.Professionalism and Ethic in Teaching[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23).

[3]罗以澄,司景新,黄宣传.现代新闻职业道德的转型、架构与实现[J].新闻与传播评论,2003:179.

[4]李金铨.香港媒介专业主义与***治过渡[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2):38.

[5]吴飞.新媒体革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命?[J].新闻记者,2013,(3):17.

新闻伦理论文例10

当下中国,热点事件走马灯似的变幻。每当这些热点事件退潮后,事件背后的媒体渐次显露出来时,人们往往发现,事件的真相与媒体的呈现并不一致。新闻道德问题由此成为聚焦点。比如,唐慧案引发的关于媒体责任的讨论。[1]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具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显然,当人们提及新闻道德时,实质上谈论的是如何树立一种正确的规范。而这种讨论,确切地说,就是新闻伦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新闻伦理同样是“以一定的社会原则和规范为指导,依据社会分工形成的职业活动特点,概括和阐述(新闻)职业活动中的具体道德行为规范,研究和评价(新闻)职业行为的伦理价值”[2]。

换句话说,新闻伦理虽然与“一定的社会原则和规范”有关,但核心仍是新闻作为一种职业的“职业活动”和“职业行为”。另外,伦理道德的建构方式是“在各种歧异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理论中寻求一些基本的共同之点”[3],新闻伦理显然也应该是新闻行业的从业者在价值观和道德理念上长期形成的某种“共识”。

由此观之,审视和讨论新闻伦理不可能脱离新闻职业自身的发展演变,以及新闻从业者对这种“共识”的建构过程,但不无遗憾的是,多数有关新闻道德和新闻伦理的研究还落脚在媒体人个人的素养、责任和担当上,而相应缺乏更为宏大的结构性和历史性的视野。

本文试***将关注的目光从个人转移到新闻职业的历史,以及新闻职业与社会其他部分互动的过程,以此为起点,重新审视当下的新闻伦理问题。

一、作为一种社会建构的新闻伦理

1978年,被誉为“当代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介社会学学者之一”的迈克尔·舒德森出版了其第一部著作《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在这部名著中,舒德森深入地刻画了美国新闻业的核心理念“客观性”的诞生和发展,揭示了***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结构对新闻业和传播理念的建构过程。

舒德森在书中指出:“新闻业对客观性的信念不仅关乎我们应信赖何种知识,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观,关乎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应遵从何种标准。”[4]事实上,“客观”“平衡”等新闻业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新闻伦理的基石,正是它们使其与其他职业伦理以及大众伦理区别开来。

不只是新闻业,任何一种现代的“专业”性职业,其职业伦理都与这个职业“合法化”的建构过程联系在一起——它既是某种“专业”获得合法地位的“象征”和结果,也内在于合法化的过程本身。①

在西方社会学的研究中,“职业”的意义在于:“使一个行业的职业自主性与从业者所享有的声望在社会中获得合法性。”[5]可以说,对于专业性职业来说,“职业自主性”和“社会声望”是其两大核心。而某种职业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自主性”、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关键在于这样一种说法,即某一职业的从业者“对某些事务具有较他人更多的知识,尤其是对其客户的事务具有较客户本人更多的知识”。也因此,该职业的从业者得以“以知识服务于权力”,从而带来社会对其的赋权,即“社会通过给予职业共同体直接的社会控制权力而实现其对这一共同体间接的社会控制”[5]。

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职业伦理是为实现这种专业化技能的垄断和提高这一职业的社会声誉,从而实现其职业主体性而服务的。它与职业群体以及某一职业群体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它通过一方面内在的、对职业群体成员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外在的、对公众服务和公众利益的强调,不断巩固和强化其“职业自主性”和“社会声望”,并最终实现从业者的共同利益。

从这个角度看,职业伦理具有强烈的保守性和排他性。由于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群体的集体利益,一旦有外在群体或环境变化,威胁到其对于“知识”及“专业化技能”的垄断、存在降低其“职业自主性”和“社会声望”的可能,那么“职业伦理”就可能成为从业者手中用于抵抗的有力“盾牌”。

由新闻集团“窃听丑闻”所引发的英国报业监管问题就是一例。起因于新闻集团旗下《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短时间内将多家英国报纸牵涉其中,在英国首相卡梅伦的推动下,包括保守***和工***在内的英国三大主要******就报业监管条例方案达成一致协议,表示“将按照皇家设立一个***的报业监管机构。该机构具有对媒体罚款和要求媒体道歉的权力”。但这一监管机制受到英国各大报纸的联合反对。在英国报业协会(Newspaper Society)代表全国和地方报纸发表的声明中,英国报业协会给出的理由是英国***府发表的皇家“受到许多国际媒体自由机构的谴责”,且“赋予了***客在监管报业方面大大的干预权力”[6]。

施拉姆曾经给出在传媒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的四个范畴,第一个就是“自由”——“这种自由应能抵制所受到的不同来源的挑战”[2]。反观英国报业对***府加强监管的反弹,其采取的主要策略就是诉诸媒体自由的伦理信条,暗示这种监管会损害媒体的自主性,进而影响媒体监督***府的重要职能。一定意义上,英国报业协会援引这种职业伦理来反击的正是***府援引隐私权等公众伦理试***对之加强的监管。

把新闻伦理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去除其赋予自身的普遍、永恒的玫瑰色彩,我们对于当下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的种种“困境”就能品出不同的味道。

二、当前新闻伦理问题的一般性根源

新媒体新技术的出现像一股大潮,冲击着传统新闻业的方方面面,新闻伦理也不例外。“人人”时代的到来取消了职业记者与业余报道间的技术障碍,也使新闻产品在更深的层面实现了全球流动。当前,传统媒体在日常实践中面临的全新伦理挑战大多在此。

(一)新的加入者、新的呈现方式、新问题

“公民记者”和“自媒体”对传统新闻业带来的最大冲击来自重大突发事件。其中,媒体越来越依赖于“在场”的公众。公众拍摄的业余***像和视频成为这些重大事件中第一甚至唯一信源。上次新闻界所受到的类似震动还是海湾战争期间CNN的全球新闻直播。这种巨大变化自然直接冲击了传统的新闻伦理观念。《视觉传播》(Visual Communication)杂志专门组织了一组关于“影像伦理”的专题讨论,其中,Bolette,B.Blaagaard[7]讨论了移动手机影像中的伦理问题——当有偏见的、感性的人成为某种信息传播的中介时带来怎样的伦理困境,探索“在数字新闻和传播时代,人体能否作为真实性的证据和标志”。

由于“公民记者”的出现,有激情有态度有偏向的个人成为“第一报道者”,一方面,这打破了西方某个机构垄断全球重大突发新闻事件报道的沉疴旧疾;另一方面,报道者在“报道”和“传播”事实的同时,也给这种事实赋予了某种解释和定义。由于这些报道者没有经过任何“专业”训练,在报道时自然难以遵循传统的职业伦理。

另外,传统媒体是基于吸引更多受众、扩大经济收入的目的而引进的,较大范围的公众参与也被认为可能带来对公正、客观等原则的破坏。如Marie Gillespie[8]研究了BBC的G710项目,认为公开讨论包含***治性内容的节目很容易被极端意识形态的宣扬者和破坏者所绑架,因此,节目“或许可以向所有人开放”,但最终的新闻产品则“不能是无所不包的”。

(二)从技术手段到核心理念

虽然有研究表明,“自媒体”和“公民记者”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巩固和进一步实现了传统的新闻职业伦理。如Serena发现[9],与报纸记者依赖外部消息来源不同,公民记者倾向于使用更多非***的消息来源和观点。也因此,更少以精英为中心进行议程设置、更少呈现来自精英们的观点。而这有利于媒体为公众提供更为“平衡”的信息和观点。

还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表明,传统媒体人充分注意到了“公民记者”对新闻从业者这一群体所可能带来的破坏性效应。如Elizabeth Blanks Hindman和Ryan J Thomas[10]借助对美国83家报纸社论对于维基解密的有关评论,观察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冲突。作者注意到美国传统新闻业对维基解密的态度显示了“新”“旧”媒体对于“什么是新闻”不断扩大的分歧。随着媒体边界的模糊化,“该由谁来决定公众应该知道什么和不知道什么”成为争执的焦点。

联系到前文提到的职业作为一种“专业”得以成立的发展史,“对某些事务具有较他人更多的知识,尤其是对其客户的事务具有较客户本人更多的知识”是一个专业的底色与核心。新闻行业同样如此,无论是否承认,作为“把关人”,记者们自认为自己比公众本身更清楚,什么样的信息对公众最为有益。绝大多数美国主流报纸的社论都认为维基解密所泄露的信息很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即使拿到这样的信息,主流报纸也不可能将其公之于众。

维基解密之所以引起同样以“揭丑”著称的传统媒体的一致抵制,不仅在于二者秉持不同的原则理念——传统媒体的瞭望者和看护人身份与“公民记者”坚守的公开、对等、共享的网络圣经,更在于以维基解密为代表的“公民记者”的行为直接冲击了传统媒体人“比公众更懂得公众”的声称和宣誓,从而动摇了传统新闻业安身立命的“自主性”和“社会声誉”,动摇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和社会地位。伦理问题,再一次扮演了“盾牌”与“尖刀”的角色。

(三)全球化与地方化

新媒体新技术不仅给传统新闻业带来了挑战,事实上,它还冲击了几乎所有专业性的职业,包括法律、医生等职业在内。公共和私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更易获取的网络知识,使“专业和专家,默会的和经验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所有这些都面临着更大的挑战”[11]。研究表明,各种专业性职业事实上已经出现了更少个人化、更强组织化的发展趋势(参见下表)。

(表中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业主义的两种不同形式,来源:Julia,E:《Professionalism:Value and ideology》)

新闻业同样如此。一项基于欧洲六国、关于职业记者和公民新闻的经验研究表明,面对公民新闻的冲击,传统媒体的记者们对自身合法性的声称,更多来自新闻工作的集体或团队性特征,但在早期,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强调的则是个人主义以及个人的自。[12]

组织化、机构化的发展趋势,使民族国家在新闻业以及其他各类专业性职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民族国家“通过为专业工作颁发许可、制定实践的标准和法规,作为专业教育的保证人,以及为专业人士及从业者提供的服务买单,以此确保其合法性”[13]。

可以说,新媒体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专业性职业对“知识”的垄断,这促使包括新闻业在内的专业性职业不断强化与国家的联系,甚至将民族国家作为另一种替代性的权力来源。这使新闻伦理的内核不断显现出地方化的特点。

另外,新闻的全球竞争、信息的国际流动,在经济上,只有以更广泛的伦理标准来采制新闻,才能进入更大的市场,获取更多的收入,即所谓“市场的国际化要求重新定义传统的专业管辖权”[13];在***治和文化上,只有更加声势浩大地宣扬所谓的“普世价值”和“普世伦理”,才可能得到不同文化和不同地区受众的同情。

这种同时产生的地方化(或者国家化)与全球化的趋势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张力,从而必然带来新闻伦理在“名”“实”上的背离和扭曲。近年来,中国受众已经深刻感受到了新闻伦理上越来越突出的“双重标准”。以饶谨的“Anti-CNN”为代表,这种反抗更多的是以民间的方式、来自真正洞悉真相而又获得了发声可能的“公民”们。这又从另一角度反证了行业利益和新闻伦理间的暗通款曲。

三、新闻伦理的“地方性”问题

除了普遍性问题外,当前中国新闻伦理方面的种种混乱失序,还与中国新闻行业的独特性,以及中国发展的独特阶段有关。

(一)新闻伦理兼具内部生成和上部灌输的双重特点,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力不足

在很多新兴职业中,职业意识并不是完全内生的,而是被“从上部”灌输或赋予的。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这种职业的标准化的价值概念,就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工具和机制,以用来劝服从业者按照对组织、机构更为有益的方式行事。[11]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认同感不足,职业意识——其中最主要的便是职业伦理和职业规范——对从业者的约束作用便会减弱。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新闻业不仅出现的时间较晚,且充满了断裂,种种迅疾变化带来了严重的时空压缩。客观来看,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的“内部生长”缓慢而艰难,且各种传统间也时有矛盾。由此,来自“上部”或“外部”的伦理标准成为新闻业主导性的标准。

这种规范在前,认同在后的逆向过程使中国的新闻伦理高度依赖从业者所在机构及外部环境,而不是从业者的自我约束。不仅如此,就一些具体问题来说,新闻从业者甚至不断试探所在机构的底线,甚至与所在机构达成某种妥协②。

观察我国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努力,从“三项学习教育”到“走转改”,再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岗位培训、采取统一考试、严格准入制度的举措,种种外部的努力正是为了弥补从业者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窘境。

(二)新媒体外衣下的商业逻辑与炒作文化

就全球来说,“自媒体”“公民记者”等新兴传播主体的加入对原有的新闻伦理普遍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前文提到的西方的一些研究表明,新媒体背后是一种与传统新闻伦理不同的网络文化和网络价值观。但就我国来说,由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被赋予了更为强烈的大众传播的内涵,怀揣各种不同目的的传播主体借助新兴传播手段服务于自身利益,新媒体上呈现出的伦理问题显得尤为复杂。

从近期曝光的几起网络“大V”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乃至造谣传谣来看,谣言的传播者并没有什么宏大的价值信念,相反,谣言传播者所追求的不过是一种彻底的商业炒作——通过虚假不实信息以吸引眼球,进而实现个人利益。就新媒体来说,无论怎样夸大其所带来的“颠覆性”甚至“***性”影响,本质上,新媒体还是将“商业”和“资本”作为其核心推动力,在混乱的伦理背后是清晰的商业逻辑。

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专业性”职业,新闻业的职业自主性要求其远离各方面的干涉和影响,从而保持某种“***”。但在中国新闻从业者自我约束力较弱的现实背景下,新闻伦理受到商业逻辑和炒作文化腐蚀的威胁显然要严重得多。

(三)社会转型带来的混乱减弱了新闻行业自我约束的动机

从职业社会学的角度看,职业伦理的核心作用是要证明这一职业存在的“合法性”。在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下,一个行业或职业需要通过不断的自我约束来维持社会或公众对这个行业或职业的信心,反之,就会遭到来自社会的多种惩罚。而在转型社会中,由于各方面的尺度不一、乱象频现,来自公众和社会的压力在无形中减退。由此,来自职业群体内部的惩罚措施亦隐而不彰。

当前,由于缺乏坚定的核心价值体系,传统媒体惯于以单一的经济维度分析新媒体所带来的威胁和挑战。即要么与新媒体面对面地争夺眼球,为此不惜改变新闻报道的焦点和结构;要么将“自媒体”和“公民记者”作为降低成本、吸引受众的手段,在“UGC”(用户生产内容)的名义下减少了最广大的公众对于新闻生产的有效参与。

如在不少媒体看来,“硬新闻”不再是争夺的焦点。“因为人人拥有采集动态新闻的设备、渠道和能力,很多原来不成其为新闻的‘故事’、街头巷尾的琐事也在包装后以‘新闻故事’‘民生新闻’的面貌出现。”[13]同时,“在传统媒体所极力倡导的民生新闻、公共新闻的实践中就已经暴露出来的农民话语权缺失问题,不但在公民新闻的进程中没有得到改善,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14]。对新媒体的应对和“利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结构”上的偏向与失衡,从而对传统媒体原有的新闻伦理形成了更深层次的冲击。

四、新闻伦理呼唤“底部重建”

回到文章标题所指明的疑问:当下中国的新闻伦理困境究竟是从业者个人的素质问题还是一种职业危机?答案似乎已经很清楚。作为一种与新闻职业有关的社会建构,新闻伦理既面临着全球性的危机,也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换句话说,新闻伦理的困境更多的是结构性而非个体性的。因此,也只有从结构而非个人着手,才可能为当前的伦理困境寻求根本的解决之策。

(一)尊重职业伦理的“内生性”特征,在为之从外部树立“准则”和“规范”的同时,通过适度提高从业者的“自主性”,培养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自尊心和自豪感

职业伦理是一个行业长期形成的“默会”的知识和准则,是一种自然的“生成”过程。新闻伦理问题不是简单地对从业者进行教育的问题,甚至首先不是个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问题,就中国新闻业来说,作为一种知识性行业,不能以行***性的“规范”“准则”来代替新闻职业伦理的建构。在根本上,它只能来自新闻作为一个行业本身的良性发展。在这种良性发展中,不断沉淀下优秀的传统和理念,形成从业者对于职业伦理的自觉认同。

在操作上,这一方面需要认可新闻业的专业性特点,给予媒体一定的“自主”,以及某种程度上“自治”的权力和机会;另一方面需要不同的媒体机构从自身做起,强化自身机构的传统培养和伦理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共同的准则。

(二)在严格执行媒体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鼓励部分公益性媒体与市场以及具体的***府部门保持适度距离,坚决制止以市场逻辑统御新闻伦理的不良趋向

当前,新闻伦理正处于市场逻辑前所未有的包围之中。新媒体本身就是市场的产物,而传统媒体也习惯运用市场逻辑来应对新媒体的种种挑战。新闻行业的良性发展,绝不应是简单地一味商业化产业化:离开文化事业的合理发展,单纯追求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并不现实。媒体只有在某种程度上脱离市场的逻辑,或者与市场逻辑保持某种距离,才可能生发出自己的逻辑,真正形成具有一定自主性和认同感的职业伦理。就与市场保持距离来说,西方的公共电视等制度设计,原理上就是为了避免媒体全面彻底地卷入市场逻辑,确有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

(三)深入研究新媒体的文化特点和价值内涵,以开放的心态吸收网络文化精神,逐渐形成一套新旧媒体共享的伦理标准

客观来说,当前传统的新闻记者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变局”:记者们很可能不再是重大事件,尤其是重大突发事件的“第一报道者”;传统的设备和技术优势不断减弱;信息的垄断地位荡然无存。一句话,新闻记者原有的在“知识”和“专业化技能”方面的微弱优势已经消失。从普遍意义上讲,新闻行业的“合法性”及其伦理标准面临新的危机。

然而,一种职业的伦理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新闻业只有抱着开放的态度,不断融合各种新媒体新技术合理的价值和伦理内核,才能在变化了的环境中形成一种新的、适应社会变化的伦理标准,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履行新闻行业的历史使命。

(本文得到清华大学李彬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注 释:

①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职业对职业伦理都有同等强调。比如,我们很少听到关于***府官员、企业界人士的“伦理”问题,相较而言,一提起职业伦理,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与公众关系密切的“专业”人士。

②比如,不能收受采访对象的财物本应是新闻伦理的一条底线。但事实上,正如不久前的“农夫山泉”事件所引发的关于“车马费”的争论所暗示的:参加企业等机构的会,收受采访对象一定限额之内的“车马费”被新闻业界广泛接受。在这里,能不能接受“车马费”的“质”的问题被替换成了一个能接受多少“车马费”的量的问题。这个“量”事实上就是从业者相互之间,以及其与所在机构之间达成的某种默契和妥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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