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统筹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简称学生和儿童,下同);
(二)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标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筹资。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
(三)学生和儿童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四)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补助构成。除中央、省财***补助外,应由市本级和县(区)财***补助的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自行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策。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除***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初次参保缴费后,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可在次年1至6月补缴医疗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超过6月底,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非从业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组织参保。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下同)和门诊医疗费用两部分。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当次门诊诊断***结算,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每次为2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第十五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50%。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排斥药物***的四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二乙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并按55%的支付比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一)本办法实施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从续保时重新开始计算。
(四)学生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城市医疗救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并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效果不明显的,可申请转院***,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病急救住院的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有权予以追回并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由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大问题向市***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的优惠***策;民***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资格的确认工作;***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费用归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宣传、发改、财***、监察、审计、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2
1.1节约成本的原因
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案要记录的资料十分重要,它涉及财务、经济、***策上的事,且它是城镇居民关于解决医疗纠纷方面的重要凭证,这些档案资料必须被妥善的保管,否则日后在做相关的管理工作时会引发很多问题。过去,人们把医疗保险档案以纸质的形式保存,使用这种保管的方式,需要占有大量的空间,且需要费大量的人力保管。开展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因之一就是要用信息化的方式减少管理的成本。
1.2高效管理的原因
随着我国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将近一步完善,如果依然使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那么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整合医疗保险档案会非常困难。使用信息化的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案的资料,所有的档案都会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它能给未来高效的管理打下基础。
1.3拓展功能的原因
过去,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认知为需要使用档案的时候就会将它拿出来使用,不需要的时候不必在意它。可是未来随着全球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以后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会以信息化的方式实现。人们现在可以像拿着银行卡一样拿着一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这张信息卡将成为人们保销检查身体、身体***等方面费用的重要凭证,未来,这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的功能还将继续拓展。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现状
2.1建立联网式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思考文/贾丽敏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目前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还有改善的空间,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就要进一步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摘要为了实现高效化的管理,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城镇已经建立联网形式的医疗保险中心,该中心以网站的形式给用户提供服务界面,以B/S结构找寻服务的平台、以大型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人们只要手持一张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卡,就能在拥有网络的医疗保险中心调阅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2提供自助式的医疗保险使用查询
现代化的医保中心将成为我国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场所,在这种场所里,城镇居民可在自助服务机前进行自助的服务。这些自助服务机可以以触屏的方式为人们提供服务,人们只需要用手指轻轻一触就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服务。如果人们不方便使用触屏服务,也可以使用语音的方式、电话的方式要求客服人员为自己提供服务,部分医疗保险中心还以网站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网上远程查询的服务。
2.3开展一站式的保险档案管理服务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方式开始逐步的实现一站式的档案保险管理服务。即城镇医疗保险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急救中心单位等结成一个大的集成网络,人们需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时候,不再需要亲赴一个又一个的单位咨询各种问题、办理各种手续,而是可以使用信息化的方式享受一系列的服务过程。比如人们可以利用自助查询的方式查阅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咨询医疗保险问题、办理部分医疗保险手续等。而这些医疗保险服务会被实时的记录下来,相关的服务人员会将相关的信息整合,形成一份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3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3.1普及网络化建设
从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到,要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工作,就需要一个先进的信息化平台,这是要在网络化普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以由城市向城镇的方向开展,部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网络平台还未完全完善,他们的医疗保险管理还未达到集成化的标准,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就必须让相关部门持续投入资金,使城市与城镇都普及网络化。
3.2搭建人性化平台
虽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向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目前信息化发展的成果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比如人们要求能够将一张银行卡与医疗保险档案卡绑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卡能定期在银行卡上完成缴费的过程,同时它缴纳完费用以后立即提醒人员已完成缴费;人们希望能够收到基本医疗保险的推送服务,能实时的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策的变化;人们希望能够得到即时的咨询服务,该咨询服务能够包含人们常见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要搭建人性化的平台,就要使用精细化的方式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进行管理,使之每个项目能分门别类的、有序的运作。从宏观的角度规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是必须要进行的事情。
3.3加强安全化管理
要加强安全化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校正城镇居然医疗保健信息卡的信息,发现城镇医疗保险中心的信息与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信息卡有内容不一致的状况,就要立刻予以提醒,让持卡人即时完成信息校正的工作;要建立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的工作日志,记录每一张城镇医疗保险信息卡信息变动的过程,如果出现异常信息,就要将卡送进黑名单,并锁定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直至解决好信息错误的问题;监控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档案管理的过程,给管理操作留下原始的凭据。
4总结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3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指由***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缴费和***府补助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坚持以下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府补助为辅,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府组织,***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策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策,县(市)区统筹,属地管理。银州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实行市统筹。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门负责***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基金财***专户,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凡我市行***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第八条在异地享有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在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九条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社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参保。新认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自认定的当月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身份变更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到统筹地区指定银行所属储蓄所核定缴费。
第十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居民在参加医保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缴费20元;其他人员缴费40元。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府适当补助。其缴费和补助标准为:
(一)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80元,个人缴纳40元,***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府补助6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240元,***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府补助180元。
(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180元,***府补助10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80元,***府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费实行年度预收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
第十五条居民参保后符合规定转为职工医保或***府其他医疗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居民参保后,出国定居、户籍迁移、死亡等,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提出方案报市***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儿童用药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所发生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医保基金和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20%。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条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5%。
重度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通过社会医疗救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居民患下列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55%。年度内多次***者,每年度只需交一次起付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尿毒症透析***;
(三)器官组织移植抗排异***
第二十二条居民因病确需转外住院***者,须经当地最高等级医院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省会城市为800元;转往京、津、沪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5%。
第二十三条居民参保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连续缴费满6年以上(含6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5%。
第二十四条居民发生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可视为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次住院过程跨年度的按入院***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在2008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在2008年10月31日之后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一年后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居民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缴费的将按重新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并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6个月。
第二十八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
(二)探亲度假、旅游非突发性疾病;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
(四)自伤、自残、自杀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殴、酗酒、***及因犯罪或违治安管理行为所致伤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七)因美容、矫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进行***的;
(八)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专户拨付。
第三十条居民转外住院***期间,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后凭转外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医学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居民在住院***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终结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终结之日起,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先拨付统筹基金范围的90%,其余lO%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否则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发现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合理收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府投入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
(三)医保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三十九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专户管理,实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审计部门的监督。
居民医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税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4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坚持***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门负责做好***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民***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
***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
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分别补助。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补助50元。
(二)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补助125元。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补助170元。
第八条由县(区)财***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由市财***全额补助。
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
第九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缴纳的保险费,***府不予补助,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保与缴费
第十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每年9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登记;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每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家庭成员参保时必须同时全部参保。
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
参保居民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保,身份确认以参保登记之日为准,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参保身份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缴纳到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居民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连续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续保时必须补齐断保期间的欠费,所补缴的欠费由个人承担,不享受***府补助。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自行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享受的税收鼓励***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财***全额补助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登记确认,经办机构审核,报送市***门核准。
市、县(区)财***按比例承担的在校学生、其他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社区登记确认,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复核,分别报送市、县(区)***门核准。
市、县(区)***门必须将财***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重新缴费的,从补足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年。
(三)转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转市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
(四)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7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65%、三级甲等医院6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的6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60%.
(二)其他参保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6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55%、三级甲等医院5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的5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50%.第二十条在市内医院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因急诊在市外医院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基金按转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支付比例7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要求退保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2007〕1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跨自然年度住院的参保患者,按出院时所在年度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住院当年的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可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按重新住院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住院***的,必须先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遵守转诊规定,转诊权限仅限于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和专科医院。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
(三)与转诊***内容不相符;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五)打架斗殴、醉酒、***及其他因本人违法犯罪所致伤病;
(六)交通肇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赔偿责任者;
(七)流产、生育、计划生育;
(八)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
第二十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准入制度,参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门诊特殊病种为:
(一)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二)癌症(晚期);
(三)糖尿病(具有并发症);
(四)尿毒症;
(五)结核病(活动性);
(六)精神病;
(七)肝、肾、骨髓等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愿意承担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经办机构就有关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诊疗操作规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居民医保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七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因转市外、急诊等原因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持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参保患者在本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上报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应由基金支付部分,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预算列支。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由***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城镇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财***补助标准及居民医保待遇等相关***策。
第三十八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5
【关键词】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会计制度
为建立覆盖城镇全体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铺开的试点目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各地纷纷结合实际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先后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步显现,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没有配套的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导致居民医保试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理论和制度依据,给账务处理、数据汇总、报表制作和报送等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虽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中提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核算”的指导性意见,但由于没有制度性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报表式样等供各地参考,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科目体系和报表式样,导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报表格式、报表内容的计量口径不统一,上报的数据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笔者认为,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但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由于在参保范围、缴费办法、医疗待遇等制度设计中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参保范围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具有强制性。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无强制性。
(二)筹资方式和水平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构成,缴费率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后与单位缴费部分一起划转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专户或收入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对象为各级财***和居民个人,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根据规定将应承担的财***补助金划拨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专户,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费上缴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专户或收入户。另外,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较低,如:2008年,绵阳市18周岁以上普通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大约相当于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十分之一。
(三)医疗待遇不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既保门诊又保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了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一般来说,普通门诊支出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和大病门诊大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较低,如:除去“三特”和自费项目,绵阳市2008年住院费在职职工自付比例为20%,退休职工自付比例为10%,并不分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18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居民缴费和各级财***补助全额归入统筹基金。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比例明显高于职工医疗保险,并根据医院级别不同,居民个人自付比例也不同。如:2008年绵阳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除去“三特”和自费项目,三级医院居民自付比例为50%,二级医院自付比例为55%,一级医院自付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付比例为65%,社保最高支付限额仅3万元,大大低于职工医疗保险。
(四)参保组织单位和组织程序不同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单位是用人单位,由于是强制参保,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将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并统一上缴医疗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参保数据库,核定医疗保险待遇。职工报销医药费,可由单位统一办理,也可自己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单位是社区居委会、学校,由于参保居民中有低保、三无和重残人员,居民参保还涉及到民***、公安等部门。自愿参保的居民要到居委会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银行缴费,再将交费单上交居委会备案,由居委会报社保经办机构。学生参保由学校向学生代收医疗保险费后统一上缴,并将交费情况上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居委会和学校报送的缴费单和明细确认居民参保资格。居民报销医药费,需将发生的医药费票据交送居委会或学校初审,由居委会和学校统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如上所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参保范围、医疗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必然导致相关部门对两者的核算对象有不同的要求,也必然导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一致。事实上,各地在居民医保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完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核算。以绵阳市为例,为了配合居民医保试点的顺利进行,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虽没有形成制度性文件,但各区、县基本照此实行。
二、绵阳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表
1.资产类:(1)现金;(2)支出户存款;(3)财***专户存款;(4)暂付款。
2.负债类:(1)临时借款;(2)暂收款。
3.基金类:基金。
4.收入类:(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中央财***补助,省级财***补助,市及市以下各级财***补助;(2)利息收入;(3)财***补贴收入;(4)其他收入;(5)上级补助收入。
5.支出类:(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住院支出,门诊大病,门诊统筹;(2)其他支出;(3)补助下级支出;(4)上解上级支出。
(二)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报表种类(见表1)
2.报表格式(见表2、表3、表4)
三、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制度的不足
(一)会计科目体系设置不完善
参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可知,完整的会计科目设置体系应包括会计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和使用说明。而绵阳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制度只有会计科目,既无会计科目编号,也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没有会计科目编号,则无法实现会计电算化,降低了财务工作效率;没有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由于财务人员理解上的差异,会出现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指标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混乱,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会计科目数量设置不足,如资产类科目未设置“收入户存款”和“债券投资”,基金类科目未设置二级科目“风险调剂金”,收入类科目未设置“下级上解收入”,支出类科目未设置“补助下级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其他待遇支出”,而这些科目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是经常使用的,在会计报表中也有编报要求。这些重要会计科目的缺失,将导致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依据,随意性太强,不利于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不规范
首先,月表的种类不完整。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格式中可以看出,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险基金报表体系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而月报、季报和年报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的数据之间有勾稽对应关系。分析绵阳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月报可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月报只能算是一份统计报表,既不能反映基金资产配置情况,也不能全部反映当期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也就是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月报不完整,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月收支、管理、运行和结余情况,从而不利于改进居民医保***策。
其次,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全面。其中月报中收入类只反映了各级财***补助收入,没有反映利息收入、财***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只反映了当月总支出,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年报中的资产负责表中资产类未设“收入户存款”和“债券投资”项目。在会计实务中,这些缺省的项目是存在并经常使用的。报表中这些项目的缺失不仅导致报表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收入、支出和资产状况,而且将导致日常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制作严重脱节,既不便于经办机构汇总上报数据,也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基金收支表的格式不规范。分析月报和年报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可发现其收入、支出的项目设置虽完整,格式设置却不规范,填列方法也不明确。参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可知,每个收入和支出项目反映的金额包括当期发生额和当期累计额,格式设置了“项目”、“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三栏内容。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却只设置了“项目”、“金额”两栏内容,并且其“金额”栏既未明确是填当期发生额,还是填当期累计额。在实际操作中,为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相对应,笔者填的是当期累计额,这就必然导致基金收支表不能反映当期发生额,不便于报表使用者全面、及时地了解基金当期运行情况。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为更好地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为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应由***制定。为实现制度的统一性,制度应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编号和名称,规范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会计报表基本种类和格式,明确会计报表的填列内容、要求和编制说明。
针对由于经济水平不同而存在的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策性差异,可允许各地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可在***制定的基本科目、报表种类和格式的基础上,增设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这样既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国统一性,又体现了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医疗制度改革的灵活机动性,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的开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S].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S].
[3]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S].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6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提升管理能力,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通过试点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为在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低标准,广覆盖,以大病统筹为主;坚持自愿参保,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积极稳妥,统筹安排,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保障范围和筹资机制
(四)参保对象。
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海口、三亚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它试点市县不低于80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试点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有条件的试点市县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海口、三亚市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2.财***补助:省财***和试点市县财***对参保居民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安排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和试点市县财***分担。其中海口、三亚市由省财***负担30%、市财***负担70%,即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补助12元、市财***补助28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补助9元、市财***补助21元;其它试点市县由省财***负担80%、市县财***负担20%,即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补助32元、市县财***补助8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补助24元、市县财***补助6元。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适当提高市县财***补助标准。
对困难人群参保个人缴费财***给予补助。城镇低保对象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全额补助,资金从试点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补助50%,所需资金,海口、三亚市由省财***负担30%、市财***负担70%,其它试点市县省财***负担80%、市县财***负担20%。
3.社会捐助: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所筹资金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
(七)资金收缴与划拨。
做好个人(家庭)缴费的收缴工作。城镇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即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城镇居民参保以年为保障缴费期。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征收工作由省地税部门牵头负责,当地社保费征稽机构组织实施。街道、居委会、社区组织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做好宣传动员、身份甄别、参保登记等工作。居民个人缴费征收的票据使用省财***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
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要足额纳入年度财***预算安排。市县财***补助资金由***门根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专户;省级财***补助资金由省财***、卫生部门对各市县实际缴费人数和市县财***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按标准划拨到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专户。
三、补偿办法
(八)补偿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各试点市县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既能确保参保居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能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省人劳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界定补偿范围。
(九)补偿标准。
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医疗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原则,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既要防止补偿标准过高而超过基金支付能力,造成收不抵支;又要防止补偿标准过低而未能使参保居民充分受益,出现过多结余。
(十)补偿方式。
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四、管理监督
(十一)统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统筹。
(十二)按照精简、效能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体制。
各试点市县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协委员和参保居民代表组成,其中参保居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试点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管委会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试点市县管委会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保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举报投诉受理办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举报、投诉,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维护参保居民权益。
(十三)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各试点市县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专户在省财***、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基金收缴、财务管理、费用结算、数据汇总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基金收支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化解,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设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般可设置统筹账户、风险基金账户。风险基金每年按年度筹资总额的5%提取,累计最高提取比例为年度筹资总额的15%,在基金统筹账户超支时用于弥补超支。统筹账户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偿。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实行门诊统筹。
(十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要按照质量保证、服务优良、布局合理、就医方便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违约罚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医疗救助证,在规定限额内免交住院押金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救助。
实行社区首诊制和转诊制度。各试点市县要根据《海南省人民***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并逐步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负责参保居民的门诊首诊和住院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等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管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合理用药,合理转诊,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
五、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领导和部门配合。
省***府成立以省***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人劳、财***、发改、民***、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计划和相关***策,指导试点市县制订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试点市县成立由***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卫生、人劳、财***、地税、民***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县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试点期间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担试点日常工作,所需专职人员编制由同级人民***府通过增编或调剂编制予以解决。各试点市县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镇、街道、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人员可以兼职,或在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以探索***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办法,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各试点市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府工作目标,列入干部***绩考核内容,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卫生、人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做好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门负责安排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做好基金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牵头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市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并做好参保城镇居民的医疗救助。***门配合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七)确定试点市县,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海口、三亚、东方、屯昌4个市县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市县。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的市县,由市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府审定。各试点市县要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和利用情况、居民参保意愿等有关情况,并在周密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市县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八)组织制定相关配套***策和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策和本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意见、补偿办法指导意见、财***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个人缴费征收办法等配套文件,指导、规范各市县的试点工作。
(十九)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各试点市县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选配精干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切实提高经办机构管理能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预算,由财***全额安排,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二十)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6月30日前,制订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试点市县成立管委会,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省***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出台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意见、补偿办法指导意见、财***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个人缴费征收办法等配套文件;7-8月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培训和个人缴费征缴工作;9月1日,首批4个试点市县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工作;2008年3月,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省***府提交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报告,提出扩大试点的意见。
(二十一)大力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府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组织等要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和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做法,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引导广大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居民积极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编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等,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7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财***补贴;***策落实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现状
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体系自改革以后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成长居民如果遇到重大疾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获取免费***,维持生命权益不受侵害。目前,全国众多省市已经被列入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发展状况,不断对城镇医疗体系进行改革。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研究起步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发展差异,制度改革过程中势必遇到众多阻碍需要去面对。相关管理单位要端正工作态度,积极解决问题,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分析
1.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不明确。我国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城镇与乡村划分界限始终没有得到统一方案。但以地域为标准的划分模式是缺乏科学性的。由于城镇居民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乡村,国家推行“三农”发展***策以后,充分调动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性,同时也开始有部分城镇居民走入农村,发展养殖、农业观光等服务类型。由于无法准确划分城镇与乡村界限,导致城镇医疗保险事务办理存在众多阻碍。由于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只服务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居民,如果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所以,我国存在一部分城镇居民,由于医疗保险意识淡薄,且相关单位缺乏办理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使其无法享受***府福利,农民工即是典型发展团体。
2.城镇医疗保险未能实现全国规范化管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省级或者市级、县级单位负责办理员工医疗保险实务,暂未实现全国统一管理模式。当员工由于部分员工无法继续在省市内参加工作时,一旦关系转出,此前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自然终止,需要在新的工作地重新开户申请。虽然允许医疗关系转出,但办理过程十分复杂,发展周期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性问题。
3.医疗机构存在不规范现象。我国结合自身发展状况,不断对医疗管理体系进行深入改革,但目前尚处在众多机构药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全球医疗费用普遍呈现上涨趋势,而我国在医疗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公平竞争现象体现更为明显。例如,针对医疗药品定价,虽然成本较低的药品,但由于进入市场销售需要给相关工作人员“提成”,中间费用全部加载到患者身上,导致最终药品销售价格翻倍增长。不仅如此,我国采用单一医疗管理制度无法实现医疗资源平衡发展状态。例如,可以在社区内开设居民健康中心,常见病诊治可以在社区医院进行,当有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时,可以转移到专业性医院进行***。采用多元化发展模式可以有效缓解专业性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
4.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策改革会遇到众多衔接性问题,这是我国医疗体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我国城镇居民会随着周围环境的改变对自身就业方向进行调整,原来需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外出务工以后,正式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体系。而在城镇务工的居民在回到农村以后,医疗保险也需要从城镇向农村合作医疗转移。对于此部分人员,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没有做到良好衔接,存在一部分居民同时享受双重待遇,造成社会保障资源的直接浪费。
二、解决医疗保险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使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大跨区医保办理
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发展时代。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不再需要到指定地点,即使离开工作地就医,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也可以调取参保档案,简化了异地医保迁移的整个发展流程。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不能盲目执行发展***策,必要在全面实现地域管理界限以后再充分实施相关***策。由于我国城乡发展距离存在较大差异,想要全面实现社会信息化运行状态需要一个较长发展过程。所以医疗衔接改革过程中,应当首先选取发展平衡的城市进行试点,为实现最终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财***补贴机制
作为我国***府的典型惠民工程,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对***府责任落实起着十分关键的影响作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要以家庭为缴费单位,***府会给予一定财***支持。定期加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居民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中有明文规定,则员工家属也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对于社会的特殊群体,如低保户、残疾人士、五保户等都需要享受医保优惠***策;如果特殊家庭无力承担医疗保险费用,则此部分资金由***府财***拨款予以支付。
(三)深化医疗机构改革,保障科学改革
在医疗保险***策改革同时,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体系的发展速度。想要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策发展指标,必须做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单位已经出台两项***全面推进改革速度,为实现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合理利用优势发展资源,为促进医疗卫生发展速度提供良好条件。站在群众角度考虑问题,彻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全面提供医疗系统的整体工作效率,为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做好一切准备工作。采用医疗定点单位等级评估制度,制定完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监管效用。
(四)让***策落实到位
我国医疗保险***策改革发展至今,已经获得明显进步。***府出台的相应***策都可以维护居民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如城镇居民在遇到重大疾病时,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可以享受免费***。在一部分受到医疗机构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单位也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减免。虽然***府出善的改革***策,如果缺乏监督力度,导致***策无法在医疗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城镇居民也无法享受***府福利。因此,医疗保险体系改革过程中不能单纯设立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府及公众的监督效用,为实现最终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8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在某高校按年级分层抽取5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476份,有效率达95.2%。
1.2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年级、性别、家庭所在地、入学前留守情况(入学前和父母不在一起生活5年以上定义为留守)、月均消费情况(低于500元为较低,500~1000元为中等,高于1000元为较高)等。
(2)健康状况:包括自我健康评价、健康关注状况、医疗就诊状况(年医疗费少于300元为较少,300~600元为中等,多于600元为较多)等。
(3)医疗保障状况:包括医疗保险参保意愿、医疗保险认知程度等。查阅问卷后,就其中一些有意义的问题对部分同学进行了访谈。
1.3统计学分析
结果录入Excel2003,应用SPSS19.0进行统计分析。影响因素分析采用χ2检验和Logistic回归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基本情况
在调查的476名学生中,有参保意愿的人数为205名,占43.067%。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意愿的单因素分析。单因素分析结果表明,性别、月均消费情况、入学前留守情况、自我健康评价、健康关注状况、医疗就诊状况、医疗保险认知程度可影响大学生的参保意愿。
2.2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为排除各因素间的相互影响,找出影响大学生参保意愿的主要因素,现以大学生参保意愿为因变量,以单因素分析表中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表明:女性大学生比男性大学生参保意愿更强(OR=1.872);月均消费较高的大学生比月均消费中等和较低者更愿意参加保险OR=1.542);入学前有留守经历的大学生比未留守者参保意愿更强(OR=2.070);自我健康评价较差的大学生比一般和良好者更愿意参加保险(OR=1.701);非常关注健康的大学生比一般关注和不关注者更愿意参加保险(OR=2.327);年医疗费较多的大学生比中等和较少者参保意愿更强(OR=1.617);非常了解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比了解一些和完全不了解的学生更愿意参加保险(OR=2.232)。
3讨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9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投人,只是地方性***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0
答:《***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由国发【2007】20号文件颁布。国家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我国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试点的目标是: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个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原则是什么?
答: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缴费和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补助的具体方案由***门会商劳动保障、民***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府的财***预算。
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费用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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