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的风俗习惯篇1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和国家的民族***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2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和国家的民族***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3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和国家的民族***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4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行******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社会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行******是***府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行为。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实现国家的行***管理目标具有什么影响,***府在民族地区制定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实施行******具体行***行为时应注意那些原则与方法,笔者谈一下自己浅见;
一、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行***目标的实现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利于实现行******目的,这些方面主要包括:
(一)部分禁忌。 禁忌是禁戒普通人接触的事、物或人,以及对此所具有的观念。保护野生动物不被非法猎杀是林业行******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少数民族饮食禁忌有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实现这一行***目标。很多少数民族不食野生动物和病死、打死的牲畜和动物的血,例如塔吉克族人不食狼、 熊、狐、兔等野味。***族等民族禁止吃凶猛禽兽的肉;禁止吃一切动物的血。独龙族禁止滥杀滥捕野生动物。彝族、纳西族等民族对于白头翁、水鸟、松鼠、犀鸟、八哥、米雀、虎豹、野猫、猴子、獐子、岩羊、绿斑***、秧鸡等的***腾和禁忌等等。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在客观上减少了非法捕杀本地区野生动物的行为。再如少数民族的植物禁忌也非常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彝族神林的崇拜,使民族地区的生态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布朗族、哈尼族、傣族等民族都认为生长在村落附近的高大挺拔、枝繁叶茂的大树常年保佑着本氏族成员平安顺利。因此,禁止砍伐“神树”,在“神林”中放牧、追捕动物等。 禁砍村边树木是壮族信仰禁忌,所以,壮族村寨前后面都是森林密布,古木参天。植物禁忌有利于“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执行, 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了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存状况。社会行为禁忌又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目的实现。例如回族等许多民族禁止放高利贷,、酗酒、说谎等。少数民族社会行为禁忌制约了人的行为,使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活动的过程中意识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部分宗教教规。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许多群众信仰宗教,***、回、哈萨克等十个民族约有1800万人信仰***教。有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宗教影响,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直接来自于宗教教规。如***教的一些教规,已潜入信教民族的风俗习惯之中,取经名、行割礼、死后安葬、结婚庆贺及节日礼拜等都是全民族性的。我们应当认识到宗教教规有积极一面,有些教规对构建社会和谐是有益的。例如宗教通过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劝世人积极向善,使人们不至于 因自己的困境而攻击社会和危害社会的稳定。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基督教的原罪论以及***教的世界末日论都劝告人们要忍耐、顺从、不做恶事。宗教教规对人们的守法与维护家庭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佛教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不妄语、不饮酒等“五 戒”。***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也指出:“你们劝善戒恶”、“你们当争先为善”。“信道的人们呀!饮酒、、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① ***教非常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反对偷情乱***,破坏别人的婚姻。***教还禁止偷盗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古兰经》5:38)。面临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教规在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中,无疑对***、侵犯财产违法方面具有一定的警戒和约束作用。
(三)家庭习俗。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对长者尊敬,对幼小扶持帮助,对朋友忠诚,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否则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例如壮族等少数民族都有用餐时须等最年长的老人入席后才能开饭;长辈未动的菜,晚辈不得先吃;给长辈和客人端茶、盛饭,必须双手捧给等家庭习俗。锡伯族和其他许多民族一样,是一个非常注重礼节的民族,对客人热情好客,对老人和长辈格外尊重。出言不逊、不尊重老人等行为,都要受到锡伯族人民的谴责。少数民族的家庭习俗能较好的防止***和遗弃家庭成员,对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贯彻婚姻法,对家庭和睦具有积极作用。
二、民族风俗习惯对行******造成难度的一面
(一)一些落后婚姻习俗。部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具有消极一面,表现在:一是早婚。在一些居住偏远的少数民族中,其婚姻习俗的早婚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不结婚登记。有些少数民族青年不领取结婚证,只举行风俗仪式或请阿訇念了经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干涉婚姻自由。有些少数民族在缔婚过程中,舅权的作用相当突出,一些地方舅舅的意见甚至起决定作用。一些少数民族有姑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还有的少数民族仍有抢婚习俗,通过抢婚结合夫妻。有些少数民族有不许和外族通婚的习俗。以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婚姻登记和保护婚姻自由的行******显然会造成一定难度。
(二)某些行为禁忌。少数民族有些行为禁忌对维护市场秩序造成某些困难,有的民族具有凝視禁忌,在自由市场对商品看了好久而不买,就可能导致矛盾纠纷。有的民族有鼻嗅禁忌,不能拿起少数民族出售的食品用鼻嗅,否则将产生激烈矛盾。出售商品时,有些少数民族具有商品价格谈好了就必须买下的习惯。有的民族忌讳当面数主人家的牲畜,不能跨过拴牲畜的绳子,也不能骑马进入羊群。旅游者不能到天葬场观看天葬;有些少数民族依照教规有借钱不能收取利息的行为禁忌等等。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一些行为禁忌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给行***机关的行******带来很大难度。
(三)部分民族习尚。少数民族中的习尚有很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有些具有消极一面。如频繁地送“彩礼”、“丧礼”、“割礼”,对原本经济困难的一些家庭、个人等于雪中加霜。个别家长让子女上经文班入教念经,不去上学,影响了我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贯彻。有些民族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仍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不利于男女平等的贯彻等等。
三、民族地区行******的原则与方法
在民族地区行******中,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关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笔者以为,在民族地区行******要坚持以下原则:
行******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和国家的一贯***策,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府在行******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例如有的少数民族开的清真餐厅不许饮酒,当发生冲突时就要保护这一宗教习俗。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绝不能强迫实行火葬。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的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清真食品与清真餐厅要定期进行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对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机关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损害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应责令其赔礼道歉,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护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原则。***中对于某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阻碍生产发展的习俗,决不能采取粗暴方法,***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少数民族自我改革。***和国家的***策是: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府要依法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干涉阻挠他人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行******机关应依法坚决处理。
***府在***中发现明显违法的习俗,必须坚决制止的原则。风俗习惯不能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冲突,法具有最高权威,在法没有变通和补充情况下,必须统一实施,每一公民都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例如对于违反国家婚姻法和地方自治条例结婚年龄规定的婚姻,***府就要批评教育,宣布无效。对使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无论是什么婚俗,都应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要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理等。
对不同民族间由于风俗不同引发的民事纠纷,行***机关应该加强行***调解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由于风俗习惯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民事纠纷,行***部门在维护秩序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依法调解,讲解法的规定,维护法的权威,作好双方思想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机关更要积极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和解,讲解民族风俗习惯,使游客和其他当事人了解、尊重、体谅,以防止矛盾恶化。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府在行******中还应重视掌握以下方式、方法:
要利用与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积极的一面,以达到***目的。如上所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许多对***、守法具有积极一面,***府要善于用运和作好宣传工作,在这一方面行***机关表现的很不够。对于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行***机关也可以提醒其遵守有积极意义的教规,以实现行***管理目标。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些宗教教规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所以要教育***人员和干部群众,不能对宗教和信教群众采取歧视态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特点。这就要求***府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府应当学会利用宗教来为我们的行***管理服务、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
在行******中要正确把握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的区别。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来自宗教教规,但并非所有的宗教教规都属于信教群众的民族风俗习惯。正确把握这两者关系,对民族地区的行***管理非常重要。例如***教中的“封斋”,如果是民族风俗习惯,就可允许未成年人在“斋月”时白天不吃饭、即使影响身体健康成长,教育行***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行干涉。其实“封斋”是宗教活动,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可见,学会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在民族地区意义重大。
在某些行******中,应重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在行***检查、行***强制、行***处罚涉及少数民族相对人,尤其是对不懂通用语言的相对人,应配备该民族的行******人员参与,一方面能更好维护少数民族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民族语言告知、说明理由。另一方面,以防止语言障碍引发对抗性矛盾。在民族基层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参与本地管理的行******人员最好掌握本地常用的少数民族语言,能用少数民族语言交谈沟通,这对少数民族相对人而言,缩小了距离,具有亲切感、信任感,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构建社会的和谐。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5
【关键词】民俗风俗;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稳定性;民族性;文化性
1 中华建筑具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背景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筑是表现人们精神文化的主要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艺术表现的风格也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可以体现出某个时期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建筑艺术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水平、模式、情趣的写真照,建筑能综合的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艺术特色、设计水平以及技术的发展情况[1]。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的发展都为中国文化填充了别样的色彩,历史悠久的文化传承有壮族的陶瓷文化、苗族的***腾文化、四川的山区文化等,每个地区的文化都能体现出我国各民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打造属于自己地区的文化特质。
2 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形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各民族乃至各地区之间的民族风俗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各民族之间的民族特点有着鲜明的对比,但是,众多不同的民族特点又有着共同的民族形式,如,民俗风俗的稳定性、民族性、敏感性、地域性、社会性、群众性、文化性、历史性等[2]。
2.1 稳定性
民俗风俗是一个民族的习惯,同时也是民族历史留下来的文化产物,很难改变这种习惯,而且民俗风俗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文化的源远流长是很难被磨灭的。因此,只要民族以及形成民俗风俗习惯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继续存在,那么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也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而且,一旦民俗风俗形成,就会跟随着历史的根源继续流行下去,民俗风俗的形成是建立在民族共同情感的基础上,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但是,人们的这种民俗风俗的习惯却是一成不变的,已经深深的定格到民族群众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2 民族性
民俗风俗的形式,是对该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的一种刻画形式,同时也体现出民族的信仰,反映出民族的群众心理素质、感情境界,是民族发展历史以及文化的一种传统理念,充分体现出各民族的不同民族性质[3]。
2.3 敏感性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各有差别,有的表现在生活上,有的表现在***治上,也有的表现在社会上等,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是一个民族较为敏感的方向,因此,要学会尊重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习惯。
2.4 地域性
我国地域辽阔,地域之间的地理变化有着很大的差异,同时,我国还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这个地理变化较大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间居住地区的气候、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经济情况都是有着很大的差异,而且,也有很多民族虽然同属于一个民族,但是由于地域环境的差异,其民俗风俗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就比如我国最大的民族“汉族”,汉族生活的地区较多,而且每个地区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也各有差别。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根据地域性形成的差别主要分为不同民族之间的民俗风俗差异和同一民族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差异。
2.5 社会性和群众性
民族的民俗风俗是民族群众的共同感情,同时也是代代相传的一种习惯,已经深入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以及各个行业的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已经渗入民族群众的心理。因此,民俗风俗具有共同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2.6 文化性
民俗风俗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民族文化的道德价值观,并且是经过该民族很长时间积累下的精神财富,民俗风俗深入到民族的各个行业,如餐饮、教学、建筑、婚礼、节日、服装等,尤其是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
2.7 历史性
民俗风俗是历史文化的一种表现,从很多方面都能反映出民族的历史传统观念以及文化,尤其是在很多民族的节日是古代传承下来的。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回族的开斋节、苗族的龙船节等。
3 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的结合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不是不劳而获的,是经过各民族人民在生活中用劳动获得的成果,形成的民俗风俗在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刻的涵义,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传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要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做出努力,保留住正在淡化的优秀的民俗风俗,将它们继续传承下去。各个民族乃至各个地区之间的民俗风俗习惯是反映出各个人群的生活、爱好、饮食等习惯。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建筑设计以及一些其他方向的优秀传统设计和相关的历史文化都反映出当地民族的风土人情,同时还对创造适用地区性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以及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另外,民俗风俗对民族的凝聚力和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和谐发展,这是民族的一种习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民族风俗不仅是一种民族文化、民族凝聚力、民族发展的表现,还能将这种民俗风俗应用到实际的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品味,而且通过实用功能还能将民族文化用自己的表述形象流传下去,尤其是在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有机的结合,可以在建筑艺术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风俗的特点,充分反映出当地民族文化的特点,虽然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设计也不断在提高,但是,不管社会如何的发展,建筑设计提高到什么程度,在任何地区的建筑设计都要体现出当地文化,要求建筑艺术设计必须本土化的特征,这是当今社会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俗风俗传承具有人性化的特征,各民族的民俗风俗造就了中华民族文化,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对于现代的建筑艺术设计者来说,既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特征,又需要用自己的建筑艺术设计将民俗风俗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并且要不断的发扬优秀的民俗风俗,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将具有民俗风俗内涵的建筑艺术作品呈现出来,有助于建筑设计工作的良好进行和建筑设计行业的良好发展。
4 民俗风俗与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结合的意义
作为世界三大建筑艺术体系之一的中国传统建筑艺术为中华民族建造了一座又一座优秀的具有民俗风俗文化内涵的建筑。建筑不仅仅是艺术的表现形式,从生活上讲建筑是生活实用的一种物质价值,是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用它艺术造型、艺术装饰以及独特的建筑结构体系等充分的反映出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中华传统文化是由各民族的民俗风俗搭建而成,而将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结合到建筑艺术设计中,实现民族风俗的传承之外,还对现代建筑艺术设计进行创新。
结论:
建筑设计实际上是一门艺术工程,除了需要在设计中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建筑的艺术要求。而在建筑设计中,通过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设计进行良好的结合,使建筑设计能够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有助于实现建筑与当地文化的良好融合,也有助于建筑的良好使用,有助于促进建筑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张得亚,方拥班,张一兵.东西民俗文化差异对建筑的影响[J]. 中外建筑. 2009(05).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6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良性;中性;恶性;法治
中***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36-02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规制、指引少数民族族群行为规则的“活”法,在维护民间微观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但这些建立在旧有经济基础之上的习惯法中存在大量的恶性或中性习惯法,与历史发展潮流并不一致,同时还对国家法治建设与进步起较大的阻碍作用,必须予以改造。因此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中首先要按现代法之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对习惯法的善恶加以识别,以实现对良性习惯法的国家法吸纳、对中性习惯法的国家法制化归引、对恶性习惯法的国家法禁止,以下按此标准对其分类做出论述。
一、良性习惯法
即与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现代法治理念相吻合,能较好地体现法之正义与公平的习惯法。这类习惯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法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现代法治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少数民族社会中,存在许多保护自然环境的习惯法。比如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族部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且有“放生”的习惯,并通过“轮牧”习惯,对草原生态予以保护,以促进牧业良性发展;又如在四川羌族习惯法中,仍然存在对神林神山的禁忌,也很好地保护了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的原始性、多样性。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环境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制度一致,应属于良性的习惯法。因此,在少数民族地方的自治立法上,应当充分吸收或认可这些习惯法;在***司法上,要充分尊重和参考少数民族环境保护的习惯法,实现其与国家法双向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
(二)以“社会本位”为价值追求,崇尚和为贵的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一般是在以族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对族群人员私主体的私权予以肯定和保护,从而实现族群社会的安定有序。比如回族、撒拉族涉及债权债务纠纷时常用的“给口唤”(“口唤”为回族***经堂语,这里为“准许”的含义),同时还有制裁处罚盗贼、杀人、伤害、抢劫、等行为的习惯法,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又如居于我国中南部鄂、湘、粤、桂、滇、黔及四川的苗族青年男女通过“游方”(苗语音译)、“跳月”,湖北恩施土家族通过“女儿会”,云南的黎族则通过“放寮”(男女幽会之意),佤族通过“串姑娘”等习惯法谈情说爱,选择配偶,以保护青年的交往和恋爱自由。当有人违反族群习惯法而产生矛盾纠纷时,传统习惯法通常是站在族群本位“和”为贵理念的指导下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持本民族成员间的团结。我们在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田野调查时发现,在许多部落村寨里,基本上没有发生盗窃、抢劫、杀人等事件,族群社会相对稳定。究其原委,既有国家法的规制指引,又有乡规民约及习惯法的调整,尤其是习惯法的民间信仰,深刻影响族群人员的思想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为少数民族族群习惯法的国家法制化,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三)以族群和谐为目的的孝为上、邻为友的团结互助习惯法
许多少数民族族群都有尊敬赡养老人、救助孤寡、扶贫济困、生产生活互帮互助的习惯法。如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彝族家支成员在婚丧、天灾人祸、生活扶助及生产劳动上的互助习惯,哪家有喜事、丧事需要帮忙,都会不请自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即使两家平时有矛盾也不例外。这种以孝为上、以邻为友、生产生活互助的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十分宝贵的社会资源。因此,在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治化进程中,国家应当因势利导,把这些良性习惯法进行引导和提升,发掘其在共同体精神上的价值,从而对和谐社会建设起到填补与完善作用。
二、中性习惯法
中性习惯法是指与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发生冲突,但现代法治理念并不倡导,又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体中广泛存在的习惯法。这类习惯法主要以少数民族习风习俗的形式呈现,并与不同族群生活的地域环境、文化传统、有较大的关系。
少数民族的习风习俗主要表现在平时生活中的衣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崇尚和禁忌。简析这些习风习俗,大多产生于自然崇拜、***腾崇拜、祖先崇拜和禁忌,其社会土壤环境是单一族群结构,简单的生产方式及原始低下的生产力水平。这些习惯法在维护族群内部秩序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族心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通过西部少数民族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即使同一个民族族群由于生活的不同地域,其形成的习风习俗也存在一些差异,即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情况。如果我们用现代法治理念对这些风俗习惯法进行检审,发现许多习惯法是其民族特有的,是族群之间予以区别的重要标准,无所谓“善恶”问题。一定意义上说,这些习风习俗凝结着族群人员的情感,族群人员往往将其他民族对待本民族习风习俗的态度看作是对待自己族群的态度。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尊重或者轻视少数民族习风习俗的言行,或许是出于一句玩笑话,都十分容易刺激和伤害民族感情。因此,对于少数民族的习风习俗,,须在予以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国家法制化的归引。在“爱国爱教”理念的指引下,切实归引好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最终在法治认同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国家共治,这样既可保护各少数民族族群的特质性,又可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使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风习俗习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三、恶性习惯法
即一些与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现代法治理念发生严重冲突的习惯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极力维护不平等等级观念、特权的习惯法
如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田野调查中发现,当下彝族民间社会中,彝族家支有不断复活壮大之势并呈恶性流变的趋势[2]。首先彝族家支具有较强的等级属性,同时家支观念在彝族人员中仍然有深刻的影响。家支人员相信,家支能够较好保护家支成员的利益。因此,为了家支及自身的利益,在基层家支成员更容易接受通过国家法程序上的合法路径,将能够代表家支利益的人员推选至相应的国家公权部门及领导岗位,在合法公权的身份下,极力维护家支成员的利益,甚至通过家支干***、影响***司法,与国家法治分庭抗礼,这些情况须在国家统一法治建设中引起高度重视。
(二)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性习惯法
这也属于一种典型的恶性习惯法。比如在羌族传统习惯法中,存在游街喊寨的习惯法。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伤害,既无益于纠纷的解决,也无益于对公民的教育;又如西部藏族群众信奉的“赔命价”、“赔血价”等习惯法制度也与国家法治原则相冲突。由于藏族族群对本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认同,“因俗而治”的传统仍然广泛存在,加上相对宽松的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使一些偏远藏族地区“以赔代刑”的习惯法复活,并有与国家法分庭抗礼之势,使一些刑事犯罪人逃避了国家刑事责任的追究。藏族群众认为“刑可以不判,命价不可不赔”。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予以充分关注。对于民事的赔偿,如果当事人按照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予以赔偿的,法院应对习惯法做出的赔偿予以认可,同时不免除刑事被告人对国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换言之,在民事赔偿层面,国家法对藏族传统的“赔命价”、“赔血价”采取克让态度,而在刑事责任层面则应采取能动的态度,须对习惯法进行能动改造。在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同时,倡扬国家法治理念,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以较好地归引族群人员的习惯法心理,从而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总之,借用法之正义与公平的标准对习惯法进行善恶分类的研究,使我们看到恶性习惯法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公法范畴内,特别是在刑事领域,由于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重背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坚决禁止和杜绝;至于良性和中性的习惯法,主要集中于民事领域,当然其中也有一些恶性民事习惯法。对于良性的习惯法,国家立法和司法可以予以吸收。而对中性的习惯法,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民事法制,可以采取放任性的柔性处理方式,但应当在正义、公平、自由、人道等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法制宣传活动进行主动引导,保证其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朝正确的方向变迁[3]。如此这样,必将能够有力推动民族地区国家统一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龚卫东.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治理的法文化基因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2,(3).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7
关键词: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文化差异
中***分类号:J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3)09-0147-02
文化是一个多样性的整体,其中包含了知识、信仰、风俗、道德等人的社会能力和习惯。语言可以表达任何文化,它本身也是文化。然而,语言因其自身的差异和使用其民族的文化特性的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尤其在不同文化的语言交际中不可避免会因文化差异而产生障碍。解决这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语言障碍,就要将语言学习与文化学习结合起来。因此,在少数民族汉语教学中,汉文化的教学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语言表达习惯的差异
语言的表达习惯差异是最为形象和直观的,是我们在开展语言教学时比较关注的。作为分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语系的语言,汉语与维语在表达习惯上有着很大的差异。这里主要探讨与文化有关的差异现象。
首先,从语法角度上看,汉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有着较大的不同。以维语为例,汉语是“主--谓--宾”形式,而维语是“主--宾--谓”形式。从小习惯母语表达方式的***学生,在学习汉语时,必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汉语里的一个很常用的日常用语:“你去哪里?”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却依照本民族语言的语法习惯表达成:“哪个地方去你?”其次,汉语中一词多义现象较为普遍,而维语中很难找到一一对应的解释,这就必然会给学生的深入理解造成一定困惑,特别是一些词语的引申义的变化。例如,“吃醋”指产生嫉妒情绪,“王牌”比喻最强有力的人物、手段等,“死棋”比喻一定失败的局面。这些词的引申义在维语中很难找到相对应的解释,因此学生在理解及翻译时显得较为困难。最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汉语中不断有大量的新词汇和表达方式补充进来,如“下海”、“冲浪”、“炒股”、“走穴”等等,这些新词,对于汉族中知识闭塞的一部分人来说理解起来尚有一定困难,少数民族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就更是存在着相当大的障碍。
二、语言的文化背景差异
(一)历史文化背景差异
由于各民族发展的历史状况不同,积累下来的文化也各不相同。其中体现了各民族历史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熟语”。汉语的“熟语”一般包括:成语、谚语、歇后语、格言警句等;而维语的“熟语”则主要是谚语和成语。少数民族学生在接触汉语中这类文化色彩很浓的熟语时,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例如,“塞翁失马”、“亡羊补牢”、“望梅止渴”这类成语,都源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本身就是民族文化气息浓厚且含义隽永的寓言故事,学生若是不了解其中的典故,就很难正确把握其所表达的含义了。当然,学生也可以借助工具书进行学习、帮助理解,但是,还有很多表达方式是很难在工具书中查到的,如“清水衙门”中的“清水”、“三顾茅庐”中的“茅庐”,就很难在字典词典上查到它们的比喻,这给学生的自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需要老师给予详尽的解释和介绍。
(二)宗教文化背景的差异
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文化中的哲学观念、宗教典故等等,更是融入到了民族文化的生活中,成为日常语言的一部分。佛教、道教对汉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反映出蕴涵其中的宗教文化色彩。例如,“无常”、“随缘”、“因缘”等词汇,就体现着强烈的佛教文化的哲学观念;“天人合一”、“乐天知命”等又体现着道教文化的影响;“借花献佛”、“临时抱佛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俗语,更是体现了佛教文化和道教文化在汉族文化生活中的深入人心。汉族和***的传统不同,因此,汉语和维语中所蕴涵的宗教文化信息也不尽相同。学生在学习汉语时,老师应对此类文化差异做一一的讲解,必要时应该给学生补充和扩展相关的宗教文化知识,使学生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所学知识。
三、语言的风俗习惯差异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延续至今的风尚和习俗。它是伴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的实践活动而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也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贵财富。风俗习惯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饮食习俗及传统节日习俗两个内容。
(一)饮食习俗。饮食习俗是一个民族文化中最具有稳定性和民族性的内容之一。汉民族是一个在饮食上极为讲究的民族,不仅烹饪手法十分讲究、样式繁多、形制复杂,而且对菜肴的命名也大有学问。例如,“狗不理包子”,这名称乃是一个人名,来自该小吃的创造者的小名。而“年糕”、“汤圆”等都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年糕”表示年年高升、“汤圆”象征合家团圆。还有汉族婚礼时放在婚床上的红枣、花生、桂圆等象征“早生贵子”,除夕夜的年夜饭必有鱼象征着年年有余等等。这些充满了民族特色、文化特征和象征意义的语言文化现象,就不是非母语的学生所易于理解的了,在文化接受上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二)节日习俗。传统节日是体现着一个民族共同感情和风俗习惯的重要内容,在民族文化中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在一次口语测试中有这样一道题:“请你谈谈中秋节”,结果有近一半的民族考生回答“不知道这个节日”。中秋节是汉民族的传统佳节,体现了月圆时节家人团圆的美好心愿,像这样的节日就是汉民族的传统节日,是汉民族风俗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汉民族独特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思维。不了解这些习俗及背后的文化含义,就难以真正理解与之相关的很多语言内容和文化内容。例如,与中秋节有关的汉语作品数量极大、且佳作颇多,是汉语教学时难以回避的。可见,了解民族的风俗文化对我们学习该民族的语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对语言文化教学的建议
为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扫除文化障碍,笔者认为应该大力开展语言文化教学,将学习语言和传播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文化的学习为语言的学习扫清障碍。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材中相关知识的丰富和扩充
教材是语言教学的最直接的途径和承载手段。目前,在少数民族所使用的学习汉语的教材中存在着重语言轻文化、重语法轻应用的现象,涉及汉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的内容相对较少,造成了学生接触和了解汉族文化背景知识的机会相对缺乏。笔者认为,我们应将汉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和风俗习惯等的背景知识和语言教科书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教材和教学活动来扩大学生的相关知识储备,以真正体现语言文化教学的崭新语言教学观念。
(二)教学过程中注意语言教学与文化介绍的合理结合
语言教学毕竟不是文化教学,它的侧重点在于语言本身。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在语言教学中有机地结合文化知识的介绍和补充,以增添语言教学的趣味性、针对性、知识性,提升语言教学的文化品位。这不仅能使语言教学扫清文化障碍,最终还能使语言植根于相应的文化当中,成为鲜活的语言,而不是脱离了母体文化的干瘪的词语和语法。
(三)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导师。语言学习上真正成功的例子,必然是对该语言背后的文化产生了浓厚兴趣的缘故。因此要使学生学好汉语,就必须下大力气培养学生对于汉民族文化的浓厚兴趣。要注重平时教学过程中的点滴培养,熏陶感染;要耐心细致地向学生讲解和传授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使学生培养出对于汉民族文化的浓厚兴趣,将语言学习自觉扩展为文化学习,这将为语言教学提供良好的文化支撑。
五、结语
总之,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如果在少数民族汉语学习的过程中忽视民族之间的语言表达习惯、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差异,必然会导致沟通交际出现障碍。因此,我们要重视语言文化教学在少数民族第二语言教学中的意义,正确理解各种差异,努力缩小各种差距,同时还要善于利用不同文化传统中的有利因素,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以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汉语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花.少数民族汉语教学与语文教学之比较[J].北京:中国民族教育,2006(05).
[2]王本华.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应该重视的问题[J].北京:中国民族教育,2003(01).
[3]刘高辉.汉语文化与少数民族汉语教学[J].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3).
[4]姚爱兴.民族地区普高教育低水平发展问题亟待解决[J].北京:民主,2013(04).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8
关键词:学前教育;民俗文化课程;幼儿发展
中***分类号:G6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4-0166-02
1.民俗文化的内涵
民俗文化是各个民族在不断地发展中创造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它包括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语言,建筑风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学前教育民俗文化课程是指在幼儿的发展阶段为其传授一定的民俗文化知识,从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1]。当前我国的学前民俗文化课程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民俗文化,物质民俗文化以及口头语言民俗文化等内容。其中社会组织民俗文化一般是指民间各种稳定而具有相互关系的人们共同体,如行会、家族、帮会、秘密宗教及庙会组织等。物质民俗文化多是指人们在创造财务过程中,带有模式性、不断重复的活动,其主要包括物质消费民俗文化和物质生产民俗文化两个方面[2]。口头语言民俗文化则是指民族使用的本民族方言、语言和语言习惯,其多是在不同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中不断沉淀、积累、演化而来的民俗文化。
2.民俗文化课程对幼儿发展的价值
2.1增强幼儿的民族认同。就个体而言,民族认同是指人们对于自身身份,态度,信仰的认同;就集体而言,民族认同包括群体认识,态度,行为以及归属感等方面。民族认同又分为族群内部认同,族群间认同,国家认同和人类认同。不同民族的民俗文化都是在各民族日常生活中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包含了不同民族的民族精神,不仅是一个民族存在的象征和理由,同时也是推动民族发展的不竭源泉。学前教育民俗文化课程的开展,最好以各民族丰富的民俗文化为主要内容,对蕴藏着的精髓进行不断的挖掘,从而为幼儿提供更加合适的教学内容,以更好的为幼儿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儿童的学前教育中融入民俗文化课程有利于儿童从小了解民俗文化的内涵,实现儿童对民俗文化的认同。
2.2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W前阶段是幼儿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形成的重要时期,因此在这一阶段进行相关的民俗文化教育,有利于幼儿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3]。例如:民俗文化中一些民族的歌舞,杂技,游戏等,不仅有助于儿童对我国传统文化的深入了解,还能够培养幼儿的兴趣,还可以养成幼儿在某些方面的特长。在民俗文化中,有一些是关于饮食习惯,生活方式的内容,幼儿对于这些知识的学习有利于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使其健康地成长。在不同地区生活的幼儿,他们所经历的民俗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不同民俗文化背景下培养出来的幼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是开展学前教育民俗文化课程的前提,可以对幼儿的方方面面给予有效的反映,尤其是一些具备浓郁地方性色彩的民俗文化,可以更好的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2.3促进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在民俗文化中包含着关于礼仪,道德的内容,学习这些内容有利于幼儿的社会性发展。例如:我国传统民俗文化普遍认为尊老爱幼是一种美德,了解这一点有助于幼儿亲社会行为的发展,比如在公交车上主动给老人让座,主动帮助比自己小的同学等。此外,通常情况下,生活是人所特有的活动,是生命存在的基本方式,人创造了生活,生活造就了人。一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也有利于与幼儿的社会性发展。
2.4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幼儿园的课程与生活联系得越紧密,内容与形式越生动活泼,幼儿的学习兴趣会越高。儿童生活周围的人、事以及活动都蕴含着民俗文化的内容,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利用社会民俗资源,引领幼儿感受祖国丰富的文化,有利于激发幼儿的求知欲。例如:借助用广为流传的民族歌谣,能更好的激发幼儿语言学习的热情;一些有趣的民俗游戏,比如跳绳、跳皮筋,不仅能增强幼儿的体质,还能培养团队意识。学前教育承载着对人类优秀文化的传承,同时也肩负着对人类优秀文化的发展重任,因此要尽可能的实际相结合,以更好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例如,南部侗族非常好客好礼,即使是借个蒸米皮的盘子,也会送两三卷米皮,并且在农忙时节还会主动帮他们进行干活。有外乡人前来做客时,也会给予热情的款待,这些遗留下来的民俗文化,可以更好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例如德昂族所盛行的民间传统节日基本上都与佛教活动有关。如:关门节、开门节、泼水节、烧白柴等节日。开门节时部分寺庙的村寨会开展"格听祭",并且一般从傣历12月13日就开始进行准备,有煮新饭、舂新米、做年糕等活动,并从中挑选出两块年糕送入供全寨祭祀用的房屋,等待次日全寨开祭,同时还需要用竹篾做成小房,内部装有年糕,并在当天由众人抬着小竹房到寺庙进行朝拜,各家还要杀鸡备酒,制作各式糯米糕点,全寨共聚一餐,相互品尝各家的风味,这样的学前教学可以更好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2.5传承和发展民俗文化。民俗文化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主要劳动人民所享用、创造和传承的民俗文化。我国的56个民族都具备各自特有的民俗文化,记载了当地民众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同时集当地交际、劳作、民众娱乐、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为一体的生活和行为习惯,反映了当地民众的精神智慧。将民俗文化知识引入到幼儿课堂教学中,不仅能够丰富学前教育的内容,还有助于增进幼儿对民俗文化的了解和掌握,激发幼儿的民族精神、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因此有利于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3.总结与展望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9
关键词: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价值
一、我国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早期历程
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主要是指汉族或少数民族美术家,将少数民族元素作为题材的作品。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在我国成立到前的十七年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对我国美术史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题材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开始,不过当时的民族人物画通常采用西方绘画形式,体现出西方艺术潮流对民族特色的追求。而随着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人文景观为美术家带来了全新的灵感,并将我国美术发展提高到全新的成就。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早期历程抛弃了传统中国画中的留白,着力表现现实生活,极大的加速了中国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拓展了中国美术的表现对象和空间,还充分发展了美术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
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特征
美术创作中所表达的内容及含义都各具特色,呈现出鲜明的色彩,内容及含义则体现出一个时展,一个时代所具有的文明风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地域性、生动性、时代性等。
1)地域性。
从地理位置角度看,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自然景观及地域风貌,代表着不同层次的文化内容,因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特征还包括其独特的地域性。各民族间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历史文化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因此,在美术创作中,艺术家往往从地域方面上选择题材,使作品具有形象性、典型性的艺术形态。艺术家多数是根据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来表达出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世界,以及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望。通过具有地域性特色的美术创作,进而艺术家充分感受到少数民族人们的内心世界,因其受到强烈的情感触动,由内心的感动升华为理解,使整个艺术作品充满灵动的情感色彩。独特的地域性使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达到视觉艺术与内心情感充分结合,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别具一格的风俗文化。
2)生动性。
从视觉角度分析,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特征具有视觉的生动性。根据少数民族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民族特征及历史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民独特的生活方式,艺术家美术创作时,会将少数民族人民的衣着服饰作为题材重点。少数民族美术作品之所以具有很强的视觉生动性,是由于其丰富的表现手法,符合视觉审美准则,通过直观、形象的***像表达方式,着重体现人物形象,将人物描绘的活灵活现,增强了视觉效果,使整个艺术作品充满灵动的视觉效果。通过增强客观的视觉生动性,将视觉放在主导地位上,突出其视觉效果,加强视觉美感的创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视觉美感的需求,增强其艺术感染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视觉效果,可以激发艺术家对于作品的创作热情。
3)时代性。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受到新***策的影响,各民族平等,因此得到迅速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策的实施,极大的帮助了少数民族的发展,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画家对于少数民族美术创作的题材选择上,比较倾向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因而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便成为题材选择的重点。少数民族题材是我国美术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所表现出的文化特色则成为美术创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所表现给出强烈的时代性,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鲜明的***治色彩,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价值
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物,其中所包含的文化属性,反映出作品中所存在的一定的文化价值。通过美术作品这一载体,表达出少数民族地域特色,同时承载着民族文化。
1)表达地域特色。
人类文化经过历史的积淀与不断的演变,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已经渐渐被现代生活所取缔,优秀的物质文化遗产不断缺失,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则可以很好的表达出地域特色,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用直观的***像形式表达出地域特色,展示出少数民族人民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以及独特的地域环境、奇异风光,无不显示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从少数民族题材的美术作品中,少数民族人民的服饰、建筑、文化、语言、习俗等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艺术作品。这不仅是历史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对整个文化的发展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承载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美术作品作为重要的载体,承载少数民族艺术作品的情感思想、内容、内涵等。通过美术作品,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充分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以及风俗习惯等。由此可以看出,美术作品,不仅是在视觉效果上给人们带来美的感受,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作为文化的代表,必将承载着文化传统、人类文化。美术作品中承载的民族文化还包含着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所产生的信仰、价值观、思想、审美等。在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中,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需要与自然环境想结合,通过独特的地域环境,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社会生活进行形象的描绘。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对民族社会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不仅是传承民族文化,对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集力、价值观、审美情趣等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表现手法的模式化,作品内涵的表面化,与现代绘画艺术的冲突这三个方面。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数量很大,但是质量却不能保证最佳,作品逐渐趋向表现手法的模式化,缺少一些视觉冲击力较强的作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题材作品大多模式相同,这就是表现手法的模式化。作品内涵是要表达出少数民族文化深层次的精神品质,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作品内涵过于表面化。一个优秀的作品不仅是在表面上给人以视觉冲击,还要表达出作品中所蕴含的深刻意义以及艺术价值。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受到现代绘画手法的影响,与现代绘画艺术发生冲突,即便是坚持本土文化的画家,也希望作品能够融入到现代绘画艺术的浪潮中。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发展方向是要坚持保持本土文化,坚持作品的精神内涵。
参考文献
[1]李勇.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特征及价值发现[J].民族艺术研究,2010(01):109-113.
民族的风俗习惯篇10
「关 键 词习俗/法律冲突/刑法变通/少数民族法制Custom/Conflicts of Law/Accommodation of Criminal Law/Legal System of Minority Nationality
「正 文
中***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1)02-031-05
1999年底,中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我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在西部的10个省、区、市中,包括3个少数民族自治区、27个自治州、68个自治县,世代居住着38个少数民族近5000万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创造空前的机遇。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中,有一些与我国刑法存在着差别甚至矛盾,即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应受严厉制裁,但少数民族的习惯认为该行为不是犯罪或者罪轻。国法与习俗的矛盾,常常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左右为难。随着西部开发的深入,西部与东部交流的日益增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如何平衡市场经济统一法制的要求与各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宪法权利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着眼于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我国刑法如何与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协调的问题。
一、实践中的解决途径及评价
在刑法与少数民族习俗的协调方面,许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采用的主要方法就是变通司法和直接以***策为依据办案。所谓变通司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刑法的过程中,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处理,如对于一些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用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从宽处理[1](P.56)[2](P.26)。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进行变通适用的作法,由于社会效果好,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比较普遍[3](P.183)。支持这种作法的人认为,这种作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体现,可以很好、也更及时的解决法律冲突问题[3](P.180),有利于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所谓以***策为依据办案,是指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依据1984年***中央提出的对犯罪的少数民族公民,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简称“两少从宽”)的刑事***策,认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1](P.20)。
那么,应如何评价上述解决方法呢?无论是变通司法还是依***策办案,都是在刑法实施阶段对刑法的变通适用,不能否认这种变通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于法无据,实质上是在刑法所确立的严格罪刑标准之外由司法人员另外树立了一套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其出发点虽是好的,但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导致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确立罪刑标准的权力转到司法官员个人手中,是司法权对立法权领域的不适当侵入,而且这种做法只停留在经验阶段,尚缺乏统一的尺度,难以正确把握,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官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实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再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的变通实施并非是行使民族自治权的体现,而是滥用权力。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策,其中包括变通实施刑法的权力。然而,应当明确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机关并不属于自治机关,因而并不享有变通实施法律方面的自治权,其在司法过程中对刑法所做变通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目前在实践中通行的变通司法、直接依据***策办案,都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相悖,不应提倡。
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权
刑法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矛盾,应通过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立法变通权的方式,即由自治区或辖有自治州、县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的特殊情况,结合***和国家的民族刑事***策并吸收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将依据民族习俗或者生产、生活方式不应作为犯罪或者应给予较轻处罚的行为,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以立法变通的形式解决民族刑事习俗与刑法间的冲突,将原则化的民族刑事***策上升为操作性更强的具体法律规定,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立法变通权的依据
1.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16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均承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刑法第90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解决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时,应当将基本着眼点放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上,以法律的形式而非直接依据民族习俗、生产生活方式来解决冲突,以避免***上的混乱。
2.事实依据。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而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将其全部包容,所以法律所提供的行为规则是一般、普遍的,而非绝对的。对于不同地域或者不同的人,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这一行为规则就存在变通的可能。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一般汉族地区相比,大多生产方式落后、自然地理条件恶劣、交通闭塞、居住地偏僻、分散、教育文化水平低,这种状况导致少数民族群众中文盲半文盲率高、法盲多,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以及国家司法权力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有限,法律运行机制不畅,而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积淀的风俗习惯及宗教对群众生活、思维仍有着深远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这种经济基础及社会状况迫切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民族变通刑法的相关规定。
3.刑法理论依据。在我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应处以何等刑罚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的哪些行为不作为犯罪或给予较轻处罚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的刑事法律部分。对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轻重,由变通后的法律予以明确,而不是交由司法人员以法外的标准进行衡量,可以避免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有利于在民族地区统一司法,更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少数民族群众长期生活在本民族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社会秩序中,各种风俗习惯、直接约束、影响着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少数民族群众的行为不可能超出其所生活的社会的生活常规和思想观念所允许的范围,其沿袭所生活的特定社会中的既定习俗及思想观念所实施的一些与现行刑法相悖的行为,动机多较为单纯,主观上并不存在蓄意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或者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这些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比较小,不会引起群众的不安和社会的混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少数民族公民基于民族习俗实施的行为的客观危害及主观恶性的评价上的差别,要求对少数民族公民刑事责任的评价亦应有所差别,要求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案件予以区别对待,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照顾差别前提下的平等,即平等首先要求照顾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域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利益,对少数民族基于其习俗实施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及主观可责性较弱,应给予区别对待,这是实质平等的体现。
(三)立法变通的原则
很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立法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没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变通刑法的权力,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制建设仍很不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对刑法的立法变通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若立法变通不当,将会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及民族团结造成很大的危害。笔者认为,在对刑法进行立法变通时,应当以下列基本原则为指导:
1.刑事法制统一原则。这是制定民族刑事法规的前提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必须受国家的领导和监督并符合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脱离国家整个法制的轨道,这一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条以及刑法第90条均有明确的要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基本制度、指导思想、任务等在少数民族的刑事变通立法中必须得到体现,以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立法与现行法制的基本方向相符,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此前提下,民族刑事法规方可对刑法总则、分则予以变通和补充。而且变通后的法规不能脱离统一的刑法自成体系,不可采用法典形式,而只能针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现象作出规定并作为刑法典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这种有限度、有分寸的变通,是对原有法律秩序在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一种因地制宜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
2.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原则。我国刑法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及现代科学的基础之上,主要是根据汉族地区和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理论及经验制定的,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习俗则无法一一详尽考虑,因此它的某些内容可能不适应或不大适应少数民族特点。我国刑法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是授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等特点自行变通立法,以使刑法在民族地区能更顺利地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传统习俗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群众管理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这些习俗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之中,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及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风俗习惯在今天仍约束着少数民族群众。不顾民族习俗的影响、甚至企***通过立法来改造、摧毁民族习俗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4](P.21)。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中,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不能不加区别地强用法律手段全部予以废弃,要改变这些在民族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积淀下来的旧习俗和旧意识,只能靠说服教育的办法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而不可能通过几项法律就圆满解决。只有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变通后的立法才易于被当地少数民族公民接受和认可,在少数民族地区赢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有利于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实施,并增加少数民族的法制观念。
3.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从宽”的民族刑事***策纳入刑事变通立法的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不少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多年的民族刑事司法工作中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学会了不仅仅依靠***策办案,而是因俗、因地、因民族制宜,比如处理案件过程中切实贯彻各民族平等原则,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及,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参与案件处理等,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刑法立法中,应注意总结、吸收这些在民族地区行之有效的宝贵的经验。“两少从宽”的民族刑事***策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证明“既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国家与人民利益,又增进了民族团结,巩固了国家的统一”[5].但是这一行之有效的***策,却一直未被法律化,其适用一直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执行刑法的准确性,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把这一***策上升为法律,为少数民族地区适用刑法提供法律武器。
4.确实必要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在总体上、原则上、本质上能适应我国各民族共同需要,并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与少数民族的习俗或生产、生活方式不相适应的只是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变通刑法,应限于全国性的刑法确实不符合当地民族的***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特点,无法实施,而有变通必要的具体条文、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对于能为民族传统文化所接受的刑法规定,应直接适用刑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变通、修改。在法规形式上,应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应仅就必须变通的地方进行规定,以免使从本民族特殊情况出发制定的条文淹没在一般性条款中,失掉自己应有的特点。另外,变通立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长期聚居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治上、经济上、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汉族特点的少数民族公民出于民族特点实施的行为。只有对符合这一情况的少数民族,才有必要通过对刑法的特别变通来给予特别的照顾,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或者虽具有少数民族身份,但受过较高层次的文化教育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府官员、上层人士实施的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公民在民族自治地方外实施的刑法典认为是犯罪、而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轻的行为,实际上并非由于本民族的特点影响所致,而是出于与本民族特点无关的动机和目的,对这样的少数民族公民确已失去了适用本民族刑事法规的前提,故应当与一般地区的公民一样依刑法典处理。
三、具体变通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少数民族犯罪案件如何进行变通处理,虽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有益的探索,但多局限于对适用刑法从宽原则的解释及适用范围的原则划定上,对于应变通刑法哪些条款以及具体如何变通则一直均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缺乏系统的总结。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原则,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文明程度、等特点,民族自治地方需要进行变通的主要有以下刑法条文:
1.刑法第236条关于罪、奸***罪的规定。有的少数民族在性关系上与汉族不同,有些带有强制性的行为是习俗所允许的,比如在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苗族有在每年3月的对歌中抢婚的习俗;又如有的少数民族地区,男女双方一旦有了婚约,男主有时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就硬行抢亲,强行同居;一些少数民族普遍存有早婚的习俗,女孩子到了13岁时便被视为成年人并举行成人礼(如藏族地区的“戴天头”习俗),此后男子与其发生或者结婚都是习俗(甚至包括受害人)所允许的,并不会受社会的谴责或干预[3](P.183)[6 ](P.23)。对于这类出于民族习俗的行为,除手段残忍恶劣、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外,不宜作为罪、奸***罪处理。
2.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传统思想观念及风俗习惯影响较为严重,婚姻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兄弟共妻、姐妹共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重婚现象较为普遍[3](P.183),少数民族群众中结婚、离婚只按宗教程序或习俗进行而不履行法定程序的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极易导致重婚。对这一类案件在变通立法时可作为自诉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国家司法权不宜直接、主动介入。而且只有对多次重婚、出于腐化的动机而重婚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婚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仍应通过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的方式调解解决。
3.刑法第125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支罪的规定。我国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例如贵州省从江、黎平、榕江等苗族、侗族聚居县的苗族、侗族男青年几乎都佩带土***作为一种装饰品,北方一些边远牧区的少数民族为狩猎、畜牧的需要,也有佩带土***的传统习惯,因而制造土***收取加工费及买卖用于装饰、狩猎的土***的情况较多[6](P.23),这些行为,因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有关,在变通立法时,可规定制造、买卖土***用于装饰、狩猎或者畜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只有情节严重,如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制造土***或者向汉族群众销售数量较多的***支、造成严重后果等,才作为犯罪处理。
4.刑法第345条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一些居住在深山老林的少数民族,如云南省的景颇族、布朗族、哈尼族、基诺族、独龙族等10余个民族[7],由于生产方式落后,生活水平低,至今仍沿袭“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原始耕作方法,他们的生产活动常常会对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破坏。这些行为,因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及生存条件有关,在变通立法时,应当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放宽定罪量刑标准,一般不以犯罪处理,只有危害情节严重的,如毁林数量巨大,才作为犯罪,但也应把从宽处理作为法律原则。
5.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黄金、白银属国家统一管理,不允许个人私自买卖,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尤其是青年女子,都有穿金戴银的习惯,因而买卖黄金、白银的现象较为普遍,带有一定的群众性,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贩卖金银数量较大,严重扰乱金银市场秩序的,才作为犯罪处理。
6.刑法第230条、第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科技文化落后,封建迷信思想盛行,由此引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较为多见。一些少数民族如贵州榕江县的苗族、云南景洪县的傣族相信有“蛊”,有“枇杷鬼”、“酿鬼”、“龙脉”等迷信说法,放“蛊”、身有“枇杷鬼”、“酿鬼”以及破坏“龙脉”的人,会受到整个村寨人的冷落甚至被伤害、杀害;再则,在多民族杂居地,因封建统治者长期推行民族歧视***策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山林、草场、水源、坟地等纠纷而导致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也较为多发,鉴于这类案件杀人、伤害的动机有的有别于其他地方,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在变通刑法时,应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分为若干类,如因封建迷信杀人伤害、因民族积怨杀人伤害、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并规定不同的刑罚,即对于因迷信、民族积怨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可规定相对较轻的法定刑,而对于因贪利卑鄙动机实施杀人伤害行为、杀害伤害多人以及伤害杀人手段极为残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都极为严重,应保留刑法第230条和第234条的法定刑,不能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多存有赔命价、赔血价等习俗,还可以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责成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
7.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一些少数民族在唱山歌、“风流岭”等少数民族节日或者传统社交活动中,有的男青年未得到女青年的同意就摸弄、搂抱女青年,甚至在女青年深夜回房睡觉之后,在女青年不同意的情况下,用刀子撬门进房,追逐、摸弄女青年。这些行为出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管带有一定的不文明、不健康成分,但并不危害社会秩序,不会引起群众的不安,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于这类行为,在变通立法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笔者认为,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文明程度和历史形成的独特风俗习惯,应以立法方式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某些危害行为作出特殊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刑事司法工作方面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法制的完善,并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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