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10篇

饮用水篇1

我国1999年环境状况公报在总结一年中取得的成绩后指出:“据环境监测结果统计,全国环境形势仍然严峻,各项污染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关于水外境况列出:“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淮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松花江水质尚可,珠江、长江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湖泊富营养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公报指出: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生化需氧量…。城市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各城市典型水域仍以氨氮和有机污染为主。大型淡水湖泊:太湖、滇池、巢湖等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从公报可以看出,我国水环境污染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等。

二、饮用水中有机物污染与肠道疾病

根据卫生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于1985~1988年对全国2074个县进行调查(统计时以耗氧量,即高锰酸盐指数,作为有机物综合性指标,以3mg/L作为卫生标准)耗氧量超标率13.3%(其中自来水完全处理的超标12.3%,部分处理的超标6.65%,人力提水超16.7%)。根据35个大城市从1985~1994年资料,供水的耗氧量合格率为77%,即有23%不合格。近年来水污染加重,耗氧量超标将有增无减。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消化道疾病(包括肝癌)与耗氧量明显地成正相关。

饮用水中耗氧量高说明有机物量较多,有机物多在水净化过程中加氯消毒后,消毒副产物增多使水的致突活性增强,对人体健康有长远的影响。有机物对人体的危害,往往是滞后的,一般发现得病,在人体上反映要达20~30年。现在没发现的,不等于今后就不发生。因此要重视、要研究有机物对人体健康影响。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增加有机物综合性指标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设立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96年5月15日国家***以***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中规定“省级以上人民***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见***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

2000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细则第21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3.生活饮用水中有机污染指标的选择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水域水质中有关有机物综合性指标标准值有:化学需氧量(CODCr)15mg/L,生化需氧量(BOD5)3mg/L与高锰酸盐指数4mg/L。这三项指标中CODCr值在小于100mg/L时测定较困难,十分准确;BOD5一般自来水部门不进行测定,而且数值小时也不易测准;惟有耗氧量CODMn、(也即高锰酸盐指数)容易测定,可操作性强,并且在给水部门已经公认用作水源水质的判别。

耗氧量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个水质项目,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具体数据。发达国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出水中具体的各种有毒有害有机物的量。他们中有用TOC(总有机碳)作水质指标,但无具体数值,只规定TOC不得有大的变动。

饮用水篇2

1.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农村供水系指向广大乡镇、村庄和分散农户供水,以满足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用水。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干净的生活饮用水,其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等四项指标。水是生命之源,发展农村供水、保障饮水安全是农村居民生存的基本需要,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卫生健康水平、***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农村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水质问题,造成水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已有的集中供水工程有一部分缺少处理设备和消毒设施;另一方面分散供水导致的水质问题更多。目前我国农村直接饮用的坑塘水、檐前水、沟道水、河道水等都存在着水质问题,水源污染比较严重,部分地下水有害矿物质成份过高,如氟、砷、铁、锰或含盐量超标,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农村饮水安全的首要问题。二是水量问题,水量问题也是我国农村供水面临的重要问题,有资源性水量不足问题,也有工程性水量不足问题。三是保证率低,即季节性缺水。

2.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成因

造成农村饮用水不安全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水源污染严重。由于受工业“三废”污染,农业的化肥、农药污染,水面养殖污染,畜禽粪便污染,生活的垃圾污染和塑料制品废弃物污染,水源污染日益严重,水质越来越差,有些地方几乎到了“有水不能用”的地步。二是资金投入不足。农村改水改厕是一项***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多,资金投入大,资金短缺一直是影响改水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府投入不足,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村民集资积极性不高,***策引导乏力和新的投资体制尚未形成。三是思想观念落后。长期以来,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意识不强,对饮用水安全程度仅凭主观判断,对水质超标问题,普遍都存在习以为常的麻木思想;乱扔乱倒生活垃圾、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现象普遍。缺乏水资源忧患意识,节水观念极为淡薄。没有把水作为一种商品,喝水不花钱的思想根深蒂固。

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方法

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三是要抓紧理顺水务管理体制。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3.2科学规划,分类实施。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水质安全问题。从长远考虑,规划要体现分质供水的理念,有条件的区域,在设计管网时,应该把饮用水系统和非饮用水供水系统,同时铺设设计,分步实施。

3.3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农村饮用水工程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首先,各级***府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改水改厕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并逐年增加。其次,对大型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要积极组合包装立项,争取国家、省、市支持。第三,有条件的乡镇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第四,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介入改水改厕项目建设,采用市场化运作,多方筹措,解决改水改厕资金不足。第五,从村集体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和由用户自筹一部分。另外,供水企业在管道安装费用上要给予适当优惠。

饮用水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视具体情况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第九条准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

(二)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乾元村、楼新桥村、茂化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和西渚镇横山村行***区域。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二)太湖锡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至望虞河、西至许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四)**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横山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三)**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四)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第十二条保护区范围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向市人民***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养殖,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开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护植被;

(二)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区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搬迁;

(四)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参与跨行***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打捞蓝藻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有害水生植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省、市人民***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与防治,探索生物监测途径;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保护区内环境***检查,调查处理保护区内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六)会同水利、供水等行***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系统,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水行***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水体以及入湖(库、江)河道的水量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

(三)根据需要实施调水引流,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四)负责保护区内生态清淤,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六条供水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组织实施对一级保护区的封闭管理和区内淤泥、水草、杂物等的清除打捞,按照规定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的处理进行监管;

(三)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五)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预报、预警,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农林行***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和植被(湿地)保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防护林带、湿地保护和渔业养殖规划;

(二)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园林行***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纳入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湿地、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交通行***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处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

卫生行***主管部门参与保护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其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管。

公安、旅游等相关行***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

(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印染、电镀、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化工、医药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业(项目)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

(五)擅自通行装运油类、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

(六)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废液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炸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八)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九)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生活垃圾;

(十一)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二)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十三)开山采石和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开辟产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区;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和捕捞作业活动;

(五)在水域滞留、停泊住家(渔)船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内已有的下列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府的规定限期封堵;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四)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府或者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区内应当关闭、停业、治理的污染单位(项目),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保护区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护区内的单位未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行***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损毁保护区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饮用水篇4

关键词:饮用水 水质问题 中国

一、我国河流湖泊的污染状况与主要污染指标

我国1999年环境状况公报在总结一年中取得的成绩后指出:“据环境监测结果统计,全国环境形势仍然严峻,各项污染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关于水外境况列出:“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淮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松花江水质尚可,珠江、长江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湖泊富营养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公报指出: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生化需氧量…。城市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各城市典型水域仍以氨氮和有机污染为主。大型淡水湖泊:太湖、滇池、巢湖等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从公报可以看出,我国水环境污染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等。

二、 饮用水中有机物污染与肠道疾病

根据卫生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于1985~1988年对全国2074个县进行调查(统计时以耗氧量,即高锰酸盐指数,作为有机物综合性指标,以3mg/L作为卫生标准) 耗氧量超标率13.3%(其中自来水完全处理的超标12.3%,部分处理的超标6.65%,人力提水超16.7%)。根据35个大城市从1985~1994年资料,供水的耗氧量合格率为77%,即有23%不合格。近年来水污染加重,耗氧量超标将有增无减。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消化道疾病(包括肝癌)与耗氧量明显地成正相关。

饮用水中耗氧量高说明有机物量较多,有机物多在水净化过程中加氯消毒后,消毒副产物增多使水的致突活性增强,对人体健康有长远的影响。有机物对人体的危害,往往是滞后的,一般发现得病,在人体上反映要达20~30年。现在没发现的,不等于今后就不发生。因此要重视、要研究有机物对人体健康影响。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增加有机物综合性指标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设立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96年5月15日国家***以***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中规定“省级以上人民***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见***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

2000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细则第21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3.生活饮用水中有机污染指标的选择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水域水质中有关有机物综合性指标标准值有:化学需氧量(CODCr)15mg/L,生化需氧量(BOD5)3mg/L与高锰酸盐指数4mg/L。这三项指标中CODCr值在小于100mg/L时测定较困难,十分准确;BOD5一般自来水部门不进行测定,而且数值小时也不易测准;惟有耗氧量CODMn、(也即高锰酸盐指数)容易测定,可操作性强,并且在给水部门已经公认用作水源水质的判别。

耗氧量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个水质项目,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具体数据。发达国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出水中具体的各种有毒有害有机物的量。他们中有用TOC(总有机碳)作水质指标,但无具体数值,只规定TOC不得有大的变动。

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性指标,大家认为 TOC是最好的指标,但TOC值需由TOC仪测得,TOC仪价格昂贵,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制水部门就更少了。将CODMn作为暂时性的水质指标,因其测定所用设备简单,分析测定方便,不需复杂的技术,一般水厂分析人员都可测定,所以是最适宜的。

四、生活饮用水中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限值的讨论

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集中供水取水口处水域的水质应为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也即耗氧量为4mg/L。水源水的耗氧量为4mg/L,经过给水常规处理工艺(混凝沉淀——过滤——消毒),CODMn可以有20~30%去除率,因此生活饮用水的耗氧量定为3mg/L(报批稿),考虑到有些城市水源受到污染较严重又无新的好水源,标准中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 注明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在规定的常规检验项目中还增加了铝(0.2mg/L)、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另一个重要修改是将浊度由3NTU改成l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NTU。还有将镉由0.01mg/L改成0.005mg/L、铅由0.05mg/L改为0.01mg/L、四氯化碳由0.03mg/L改为 0.002mg/L。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有关的农药、除草剂、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亚氯酸盐、一氯胺等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机物。在水源选择时还要对常规 与非常规检验项目外32项有害物质进行测定。修改后的水质标准应该认为比之85年颁布的老标准有很大提高,为与国际水质标准接轨迈出一大步。

对于给水工作者,除全面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浊度与耗氧量两个指标。浊度要达到lNTU要比3NTU困难得多。即使出厂水在lNTU以下,进了管网后也有可能受管中腐蚀、沉积的锈垢影响而超过1NTU。耗氧量控3mg/L来控制出厂水、管网水,只要水源水质正常,是能达到的,但对水源水质达不到4mg/L时,要通过常规净化工艺去除30~40%是困难的,但可按特殊情况不超过5mg/L来对待。Ⅲ类水域水质耗氧量现已放宽到8mg/L,如通过常规工艺处理到5mg/L,也较困难,可以采取一些强化措施(如强化混凝、强化过滤)争取去除40%,那样也可达到5mg/L。总之增加耗氧量指标、提高浊度标准将给制水行业带来压力,但能满足居民需求,因控制了耗氧量,控制了水中有机物总量,感官性指标色、臭、味将有很大改善。

五、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对给水工作者既是压力,又是动力与机遇。

对于给水界,由于提高了水质标准的要求,无疑增加了负担,加重了责任,但也应看到水质标准的提高给给水界同行提供了改善水质,采用先进净水技术的的机遇,正是大干事业的时候。

1.水质标准的修订不应牵就现状而应改造现状

对一些水网地区(江苏、浙江一带,珠江三角洲一带地区)水源受污染较严重,市***供水要达到耗氧量 3mg/L标准是有难度。水质标准的制定是要使居民饮用和生活用水的水质确保终身饮用安全。应该向前看并逐步向国际接轨,当然水质标准修订也应根据国情一步一步走,要考虑实施的可能性。目前矛盾较大的地区也是前段时间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居民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该地区***府应该也能够拿出资金来改善居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

2.给水同行应突破思想禁锢,迎困难而上,为改善居民水质做出贡献

水源受较重污染的水厂要达到新订的水质标准就要突破现有的净化工艺。常规工艺,也是传统工艺己使用了100多年。当时的水源水质与现在的水源水质相比,相差太远。过去只需要控制感官性指标浊度与微生物指标余氯就可供饮用,而社会发展到现在,人工合成有机物日益增多,对人类的危害还不十分清楚(目前热点是内分泌干扰物质的分析与控制),原有的净化工艺己不适应发展了的现状,但是为什么迄今为止我们的常规工艺却对付着日益恶化了的水源水质,而水厂出厂水却是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这不能不归于现有的国家水质标准的落后了。1985年修订以来水质标准15年未变,而国民经济翻了两番,水源水质已经后退了一类或两类了。我国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是有机污染,可现行标准中正好缺少有机物综合性指标。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徐风丹教授进行的上海黄浦江原水春理学Ames致实活性的测定,结果显示,随黄浦江而下(由上游至下游)致突活性逐步增强并且与消化道癌症成正相关。

根据建设部测定浊度、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4项合格之超过98%。这4项标准主要是微生物指标,可保证居民不发生水致传染病,但却回逐了有机构污染问题,有机物多了必然引起色、臭、味感官性能的问题,水的口感变差,居民是最直接感受到的。如果我们一再强调自来水水质是达标的,而居民却认为自来水水质不好,那么不应该要居民适应我们陈旧的水质标准,应该由我们提高水质去适应居民的要求。

3.水质要求高了要增加净化费用,居民能否承受

常规工艺要达到高要求的水质是不够的,必须要增加深度处理,采用活性炭技术来吸附有机物提高水质,经估算只要增加0.15元/m3,如采用臭氧—活性炭技术则需要0.2元/m3,居民多花0.2元/m3,喝上好水,用上好水,一户每月多花2~10元是可以承受的。

水价必须按市场经济原则,优质优价,应开放水价。水价***谈不落实,很难调动制水行业的积极性。

4.工业用水量占城市供水量的比例大,水价提高了,企业能否承受

要提高水质,水价要调整,对一些与生活饮用水水质相同的企业,愿意多花一些钱用好水,如饮料、食品等行业。水价调整到一些工业企业认为受不了时,那么工业企业节水才有希望,才能认真地搞节水,使水尽其用,避免浪费。我们不能以低廉的水价去适应工业对水的浪费,而应让工业企业通过节水来适应提高后的水价。

六、常规净水工艺的改造

净水厂的改造有以下几种方法:1.增加深度处理构筑物,如活性次吸附技术;2.增加预处理构筑物,如生物预处理(接触氧化池或生物滤池);3.不增加常规工艺前、后的净化构筑构,在现有工艺上改造,如强化混凝、强化过滤、优化消毒;4.综合采用前面几种技术。

活性炭吸附技术最能有效的去除水中的有机物,并且可使致突活性从阳性转为阴性,将是今后净水厂首先应考虑增加的深度处理技术,是今后的方向。但每1m3/d的投资将在80—100元,运转费将增加0.15元/m3左右。从目前来看,有些地区还难以实现。生物预处理技术对氨氮、亚硝酸盐氮有很好的去除(80~95%),对铁、锰有相当效果,对有机物(15~20%)有一定效果;对色、昧也有一定效果,还能减少药剂投加量。运转费便宜,需增加0.09元/m3,但基建面积较大,投资高,单位水量在100—120元左右。

最经济可行的是在现有工艺基础上进行改造。采取强化混凝与强化过滤的办法,不增加构筑物,因此改造费用单位水量(m3/d)投资只需20~25元。运转费用增加0.03~0.05元/m3。氨氮及亚硝酸盐氮的去除效率约80%,有机物CODMn15%~20%。

1.强化混凝

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多投混凝剂使有机物的水化壳压缩,水解的阳离子与有机物阴离子电中和消除由于有机构对天机胶体的影响,从而使无机肢体脱稳。

2)投加絮凝剂,增加吸附、架桥作用,使有机物易被絮体粘附而下沉;

3)投加氧化剂,使有机物被氧化。

4)调整混合与絮凝反应的时间,使药剂充分发挥作用,即从水力条件上改进。

5)调整PH,一般有机物多时,pH5~6效果好。

6)根据我们试验研究结果,以投加絮凝剂,改善水力条件共同进行能取得好的效果,且经济可行。

2.强化过滤

滤池主要功能是发挥滤料与脱稳颗粒的接触凝聚作用而去除浊度、细菌。如果滤料洗涤不干净,滤料表面就会积泥,当预加氯时抑制了滤料中生物的生长,因此滤料层没有或较少生物降解作用。如果不预加氯,滤料层中就会有生物作用,滤池出水中氨氮有所降低,亚硝酸盐氮增加就是具有亚硝酸盐菌的结果。

强化过滤就是让滤料既能去浊,又能降解有机物,降解氨氮、亚硝酸盐氢。这样,就需要在滤料中培养生物膜,要既有亚硝酸盐菌,又要有硝酸盐菌使氨氮、亚硝酸盐氮都得到有效去除。技术的难点是:

1)选择滤料(有利于细菌生长);

2)控制反冲洗强度既能冲去积泥,又能保持一定的生物膜;

3)要保证出水浊度小于1.0NTU;

4)要使滤池的微环境有利于生物膜成长;

5)其他技术问题,如冲洗水的强度、膨胀率等。

净水厂改造费用见下表,依据是1993年12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中给水工程构筑物技术经济指标,选取气水反冲V型滤池作为生物陶粒池、双阀滤池作为活性炭滤池投资(直接费)计算,间接费以直接费的50%计,再乘以价差调整系数2进行投资估算。估算中生物陶粒池滤速采用6m/h,活性炭滤池采用10m/h,美氧发生装置以产1kgQ3/h投资37.5万元计算,生产1kgQ3耗电35kwh,每kwh以0.8元计,折旧以15年回收计算。运转管理人工费以每月1000元计。

工艺 作用机理 功能 去除效果(%) 增加费用 有机物

CODMn 氨氮 亚硝酸盐 色嗅味 AOC Ames

致突活性 基建

(元m3/d) 运转

(元/m3/d)

1 常规工艺 混凝、接触凝聚 除浊、消毒 20 10~20 负增长 一定 少量 负增长 2 活性炭吸附 物理吸附、部分生物降解 去除有机物 20~50 少量 少量 很有效 部分 很有效 80~100 0.12—0.15 3 臭氧—活性炭 化学氧化、物理吸附、生物降解 去除有机物 20~50 80~90 80~90 很有效 很有效 很有效 O3

饮用水篇5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县水行***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规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卫生、环保、财***、国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府负责组织本行***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县水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厅、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体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企业管理、***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

前款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三)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安全;

(四)及时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六)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不得改变农村饮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造非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禁止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取用塘库、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按规定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毁坏和移动。

第十五条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07)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的取水,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设施由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二)进户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一条新增用水户应当向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用水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散式村级饮用水供水实行“以水养水”的原则,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用水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提倡节约用水,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单独建帐,对水价、供水量、水费收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生活饮用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饮用水篇6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自来水厂取水口至与建德交界处富春江水域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行***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府研究、*市人民***府审核,报省人民***府批准。目前*县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在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1、*县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1)*县城第一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江滨四弄—清渚江口。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清渚江口—富春江大坝。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2)*县城新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取水口下游500米至清渚江口。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清渚江口—富春江大坝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2、富春江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富春江大坝—冷水(6700米)。

陆域:沿江两岸纵深100米。

3、分水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大坝至保安溪入口。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保安溪以上库区水域。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4、横村镇大坑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大坑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5、瑶琳镇坞口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坞口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6、窄溪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米的陆域及水域。

二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200米的陆域及水域。

7、凤川狮家山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米的陆域及水域。

二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为中心,周围50—200米的陆域及水域。

8、深澳遮风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遮风塘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9、旧县寺坞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寺坞坑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所有陆域。

二、备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1、肖岭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陆域。

2、江南镇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窄溪大桥—舒湾村。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舒湾村—柴埠。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3、横村镇备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小后岭排涝口至潘家桥。

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潘家桥至元川。

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两岸纵深100米-200米。

4、旧县娘岭坞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整个水库水域。

陆域:水库沿岸纵深100米。

二级保护区:

水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水域。

陆域:水库集雨范围全部陆域。

第八条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县***府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府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行***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府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建设局:负责全县饮用水供水企业许可的行业管理;负责县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府;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和县***府有关协调机构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贸局: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重点行业调整方案,从根本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屠宰场的清理工作。

(七)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城管办:负责对县城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县交通局:负责对港区、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船舶违反饮用水源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牵头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码头清查处理工作。

(十一)县农业局:负责种植业、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的清理工作。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财***局:编制年度财***预算方案时要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确保投入到位;研究建立流域、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十四)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五)县工商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六)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七)县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八)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在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十六)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设置码头;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六)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污染饮用水源的船舶停泊;

(七)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船舶通行。

第十三条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保局或所在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街道、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七)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用水篇7

【关键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监测分析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62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682-02

为了有效保证农村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笔者在2012年开展某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卫生调查,对33个监测点分别在枯水期(3-4月份)以及丰水期(7-8月份)取样饮用水进行调查分析,并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测定,分析调查资料,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人员与采集 选取某地疾病控制中心的取样采集以及检测人员,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后,按照相关生活饮用水标准取样采集样本,并将样本妥善保存并将其送交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监测点33个,枯水期、丰水期采集出厂水、末梢水各1份,样品共计132份。

1.2 检测项目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

毒理学指标7项:砷、氟化物、铅、汞、镉、铬、硝酸盐。

微生物学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1项:根据饮用水消毒剂所用情况确定相应的指标,如游离余氯、二氧化氯。

1.3 检测方法 严格按照相关饮用水评定方法以及标准,检测水样的各项指标。

1.4 标准判定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执行;水质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执行。

根据生活饮用水相关指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检测结果中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水样;若指标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水样。

1.5 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中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对本次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采用t进行检验技术资料,有统计学意义为P

2 结 果

2.1 监测点基本情况 共设立监测点33个。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的有21个,占63.64%(浅井13个,泉水7个,深井1个);水源类型为地表水的有12个,占36.36%(江河水5个,溪水4个,水库水3个)。

在水处理方式上,完全处理监测点6个(市***供水1个、乡镇乡镇场镇供水站5个),沉淀过滤处理4个(农村自建水厂),仅消毒处理1个(学校自备供水),未处理22个(农村自建水厂)。消毒方式上,消毒处理的7个监测点中,二氧化氯消毒4个(市***供水1个、乡镇供水站3个),漂白粉消毒3个。

2.2 总体检测结果 通过对某地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两个不同时期的进行检查可见,所选取的132分水样中,其中全部合格的水样66份,总合格率为50.0%,其中细菌学指标不合格率为43.2%(57/132),合格率为56.8%(75/132);毒理学指标合格率为100%;感官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合格率为15.9%(21/132),合格率为84.1%(111/132)。

2.3 单指标检测结果 在检测的132份水样中,细菌总数合格率56.8%(75/132),总大肠菌群合格率59.1%(78/132),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为24.1%(13/54),浑浊度合格率86.4%(114/132),肉眼可见物合格率89.4(118/132),铁、锰合格率97.0%(128/132),其余检测指标合格率均为100%。

2.4 枯水期、丰水期检测结果 在检测水样中,枯水期、丰水期各66份,对各项指标检测可见,枯水期细菌指标的不合格率为28.8%(19/66),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不合格率0%,均显著低于丰水期的57.6%(38/66)、31.8%(21/66),对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 论

通过水质监测分析,可见农村饮用水水质较差,农村饮用水的水处理方式、工程类型、消毒方式等情况均存在不合理。其中饮用水处理方面,一些未经任何消毒、沉淀过滤处理的水直接投入使用,会对居民的生活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笔者选取我县于2012年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情况,从本次调查中可以看出,本次饮用水的综合率为50.0%,表明在农村饮用水中其中一半的饮用水存在不合格情况,其中细菌学指标的合格率为56.8%,是三项指标中合格率最低的[2]。在丰水期细菌学指标、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合格率均低于枯水期,表明枯水期饮用水安全性较高,从研究中可以看出农村当前主要饮用水情况。

另外在输水的过程中,铁质的输水管道会因长期使用而出现老化受到腐蚀,而导致饮用水化学成分发生变化,这也是饮用水受到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3]。细菌学超标的原因是因为农村饮用水在饮用时,未做好完善的消毒处理措施,同时受到了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农业用水污染。

综上所述,在当前农村饮用水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卫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农村群众进行必要的卫生意识教育,切实做好各项措施改善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情况,提高群众的水卫生安全认知,引导群众多参与到饮水工程管理以及建设中,保证农村饮用水的安全,保证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 鲁顺莲.高原地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上旬刊),2013,12(4):552-553.

饮用水篇8

水,不仅可以***和预防某些病,而且延缓衰老,吏人尽享天年。

饮用小分子水能避免心脑血管病。千万个用户的使用实践,说明饮用小分子水降脂降压效果好,从中年人到七,八十岁的老年人,血脂血压都可保持在正常值内,同时升高血中高密度脂蛋白,逐渐抓走动脉内壁的脂质沉积,减轻和防止动脉粥样硬化,增大心脑动脉流量,并使血中聚集成团的红细胞分散开,较好地降低血黏度。长期饮用小分子水,不患心脑血管病,避免人的许多器官因动脉粥样硬化、高脂血和高血黏度而发生供血不足和提前衰老,避免形成心力衰竭,脑梗死等令人早逝的恶疾。

饮用小分子水提高免***力。机体的免***力与衰老进程密切相关。根据多所大学和科研院所采用磁处理的小分子水和普通水饲养哺***动物后对比证实,实验组使重要的免***器官脾脏增重93.29%,胸腺增重35.24%,具有免***活性的T细胞提高52.79%~63.34%,B细胞提高94.97%,一种重要的免***细胞――巨噬细胞的吞噬率提高81.44%~158.22%。

根据对人的测试,可使机体的I与G、I与M等免***球蛋白的含量显著提高,并明显提高淋巴细胞转化率,增强T细胞免***功能,从而有利于细胞免***、体液免***,提高机体抗病能力。

据有关报告显示,采用小分子水及普通水分别让哺***动物和人分组饮用作实验对比,实验组均能明显抑制肿瘤细胞生长。从而也就验证了世界上一些能饮用天然小分子水的长寿村,许多村民平时几乎不生病,更不生癌症,能健康地活到100多岁,无病而终。

饮用小分子水保护各种器官。天然水经过良好的磁处理之后,成为富含小分子团和单个水分子的离子水,水的渗透力、溶解力增大,饮用漱口能祛牙垢,且使尿路结石、肾胆右石化解,消溶。据报告,饮用后提高蛋白酶、淀粉酶和各种酶的活性,有利于食物消化、溶解,可保护胃粘膜,减轻胃溃疡的病变程度。长期饮用能润泽肌肤,能较快治愈慢性胃炎。饮用后降低血黏度,改善微循环,可使一些器官改善和恢复功能。且降低血糖和血尿酸,痛风好转、消失,有效地延缓衰老。

饮用小分子水养肾益精。肾为先天之本,生命之根。据报告,饮用后能改善动物和人体性腺、胰腺和肾上腺的分泌,提高生精功能。采用小分子水和天然水分别饲养家兔3个月及6个月做实验对比,实验组分别增重33.3%及34.5%,数分别增加88.5%和135.1%,密度增加97.5%和135.4%,存活率增加17.3%和20%。

饮用小分子水能减小自由基损害。自由基是在原子外层轨道上具有不成对电子的分子,它们与某些成份发生反应,形成有毒物质,对机体造成损害,与肿瘤、动脉粥样硬化、炎症和衰老有关。红细胞是研究细胞衰老的理想模型。据有关实验,将红细胞悬液加入到羟自由基(-OH)反应体系中,观察体外羟自由基的氧化作用,发现采用磁处理的小分子水有十分明显的猝灭自由基所引起的损伤作用。即饮用小分子水能经济有效地清除自由基,延缓衰老。

饮用水篇9

关键词:生物稳定性;评价指标;深度处理

生物稳定的饮用水是指在供水管网中不会引起大肠杆菌等异氧菌再生长的饮用水。即使供水管网内保留有一定量的余氯,只要有机营养物质存在,细菌仍然可能生长繁殖使管网水受到二次污

染。因此,供水管网的生物稳定性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1 饮用水生物稳定性评价指标

饮用水生物稳定性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三大类:(1)有机碳控制

指标:包括生物可同化有机碳(AOC)和生物可降解溶解性有机碳(BDOC)。(2)磷控制指标:生物可利用磷(MAP)。(3)综合控制指标:包括细菌生长潜力(BGP)和AOC-T DWMS体系。

1.1 有机碳控制指标

BDOC是指存在于水中的有机物中可被细菌降解或合成细胞体的部分,是细菌生长的物质和能量来源。目前BDOC多采用悬浮生长法测定,先将待测水样经膜过滤,然后接种原水中的混合菌种,在20℃条件下培养28天,培养前后DOC(溶解性有机碳)的差值即为BDOC。Volk[1]等发现当饮用水中BDOC在0.15~0.20mg/L时具有生物稳定性。马建薇[2]通过对东北某市供水管网进行实际水质检测得出,当BDOC

AOC是指BDOC中可直接同化成微生物体的部分。其测定方法如下:在待测水样中接种特殊菌种,通过平板计数,测定其生长稳定期细菌数,再比较该细菌在标准待测物乙酸碳中稳定期的细菌数即可求得水样中AOC浓度。Van der Kooij[3]发现,出厂水中AOC与管网水中异样菌的几何平均值显著相关,当AOC

1.2 磷控制指标

对于大多数微生物而言,其生长所需要的碳、氮、磷的比例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特定情况下,当碳源和氮源充足而磷源缺乏时,磷就会对微生物的生长起到限制作用。磷对饮用水生物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始于1996年,Miettinen[5]发现磷对某些水中微生物有限制作

用,提出将磷作为评价水质生物稳定性的一种指标。Sathasivan等[6]考察了无机磷对配水系统细菌再生长的影响,并推断磷在配水系统细菌再生长上起着主要的限制作用,提出当MAP在1~3μg/L时, 磷成为饮用水中微生物生长的限制因子。李帅等[7]认为MAP应该作为饮用水生物稳定性评价的补充指标,与AOC和BDOC配合使用,才能更全面地评价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

1.3 综合控制指标

细菌生长潜力测定方法如下:以水样中的土著微生物为接种菌种,经过适当的培养,对水样进行计数,以细菌浓度来表示水样中的有机物在不同的无机限制因子条件下支持细菌再生长的潜力。与AOC和BDOC的测定方法不同,该方法不需要特殊菌种,不需要大型仪器,简单易行,一般水厂均可完成测定,易于推广应用。叶林等[8]以扬子石化水厂原水作为接种液来源,测定实验室自来水的BGP和BDOC,发现BGP与BDOC具有较好的相关性,可以作为生物稳定性的参考指标。

AOC-T DWMS体系是利用AOC和温度两个指标评价静止状态下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马颖等[9]认为,用AOC单项指标评价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不够全面,为此通过试验对不同AOC含量、不同温度条件下静止存放的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进行了研究,并建立了AOC-T DWMS评价指标体系,弥补了用AOC单项指标评价饮用水生物稳定性的不足。

2 不同处理工艺对生物稳定性的影响

不同的处理工艺对水中AOC以及BDOC的去除率不同,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选择水厂的处理工艺对提高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有重要意义。

2.1 常规处理工艺

常规处理工艺(混凝、沉淀、过滤)可有效去除悬浮物和胶体,但对溶解性有机物的去除效果不佳。因此常规处理工艺难以有效去除AOC和BDOC,不能保障出厂水的生物稳定性。周鸿等[10]对西南某市水厂原水、沉淀出水、滤后水和出厂水的生物稳定性研究历时近一年,得出整个常规工艺对AOC的去除率在30~80%之间,波动较大。滤后水加氯消毒后,AOC浓度均有增加。因此常规处理工艺对AOC虽然有一定的去除效果,但仍然无法保证出厂水在管网中的生物稳定性。

2.2 深度处理工艺

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深度处理工艺中,臭氧化和生物活性炭过滤对改善饮用水生物稳定性具有良好的协同作用。前者可以去除水中的嗅和味,有效杀灭微生物,同时将有机物由大分子氧化分解为小分子,提高可生化性。后者兼具吸附与生物降解作用,使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大大提高。孔令宇等[11]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对某水厂常规处理出水进行深度处理试验,结果表明该工艺对AOC的总体去除率达到80%以上,出水能满足水质生物稳定性的要求。

膜处理组合工艺被认为是当前最具发展潜力的深度处理工艺。陶润先等[12]采用混凝――微滤工艺以滦河水为处理对象进行深度处理试验,结果表明该工艺可有效去除BDOC和TP,出水BGP比原水降低1个数量级,出水能满足水质生物稳定性的要求。

李春敏等[13]以某水库微污染水源水为原水,比较了以超滤为核心的不同组合工艺的净水效果,结果表明,混凝沉淀――粉末活性炭――超滤组合工艺具有最佳的净水效果,该工艺能100%的去除水中的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持续消毒能力强,出水AOC

3 结束语

对饮用水生物稳定性进行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规处理工艺难以保证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深度处理工艺可有效改善饮用水的生物稳定性。

参考文献

[1]Volk C,Renner C,et parison of two techniques for measuring biodegradable dissolved organic carbon in water[J].Environ.Technol,1994,15(6):545-556.

[2]马建薇,于泊蕖,梁淑旺.东北某市出厂水生物可降解性有机碳对给水管网中细菌的影响[J].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1):387-390.

[3]Van der Kooij.Assimilable organic carbon as an indicator of bacterial regrowth[J].J.AWWA.1992,84(2):57-65.

[4]Lechevallier M W,Welch N J,et al.Full-Scale studies of factors related to coliform regrowth in drinking water.Appl.Envir.Microbiol.[J].1996,62(7):2201-2211.

[5]Miettinen I T,Vartiainen T, Martikainen P J.Contamination of drinking water[J].Nature,1996,381:654-655.

[6]Sathasivan A,Ohgaki S.Application of new bacterial regrowth potential method for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a clear evidence of phosphorus limitation[J].Wat.Res.,1999,33(1):137-144.

[7]李帅,鹿长青,林惠荣,等.深度处理对饮用水生物稳定性的影响[J].净水技术,2015,34(4):31-35+46.

[8]叶林,于鑫,施旭,等.用细菌生长潜力(BGP)评价饮用水生物稳定性[J].给水排水,2007,33(11):146-149.

[9]马颖,龙腾锐,方振东.饮用水生物稳定性的评价体系[J].中国给水排水,2004,20(12):96-98.

[10]周鸿,王占生,张晓健.不同水处理工艺对可同化有机碳(AOC)的去除特性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1):91-93.

[11]孔令宇,张晓健,王占生.臭氧――生物活性炭与单独活性炭工艺处理效果比较[J].中国给水排水,2006,22(11):49-51.

[12]陶润先,陈立,万宁,等.混凝――微滤工艺提高饮用水生物稳定性的试验研究[J].膜科学与技术,2012,32(1):106-110.

饮用水篇10

关键词:饮用水 氨氮 水质标准

 

1 饮用水处理中氨氮问题现状

作为有机生命体的重要组成元素,氮在自然环境中存在一个循环过程。由于城市人口集中和城市污水处理相对不力,以及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学肥料,使地表水体中的氨氮达到了较高的浓度。

根据90年代中国环境状况公报[1~7]的统计(见表1),我国地表水环境污染状况堪忧,七大水系中仅长江、珠江情况较好,且水质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氨氮在地表水体超标污染物中出现频率非常高。

上海某水厂从黄浦江下游取水,1995年其原水氨氮变化如***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该厂原水氨氮污染较严重,很多时间在2mg/l以上,最高可达6~7mg/l,用如此污染状况的原水生产自来水,需重视氨氮对饮用水水质的影响。

2 氨氮浓度过高时的问题

水中的氮主要以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和有机氮几种形式存在。在特定条件下,如氧化和微生物活动,有机氮可能转化为氨氮。好氧情况下,氨氮又可被硝化细菌氧化成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

表1 90年代我国七大水系污染状况统计 年份 项目 长江 黄河 珠江 淮河 松花江 辽河 海河 1992 比例

(%) ⅰ、ⅱ:58;

ⅲ:22;

ⅳ、ⅴ:20 ⅰ、ⅱ:24;

ⅲ: 6;ⅳ、ⅴ:70 ⅰ、ⅱ:47;ⅲ:6;

ⅳ、ⅴ:47 ⅰ、ⅱ:13;ⅲ:20;

ⅳ、ⅴ:67 ⅲ:26;

ⅳ、ⅴ:74 ⅲ:14;

ⅳ、ⅴ:86 ⅰ、ⅱ:16;ⅲ:10;

ⅳ、ⅴ:74 主要

污染物 有机物、酚、氨氮 有机物、酚、氨氮 hg、氨氮 有机物、酚、氨氮 hg、氨氮、酚 有机物、酚、氨氮、hg、cu 有机物、氨氮 1993 比例

(%) ⅰ、ⅱ:37;

ⅲ:31;ⅳ、ⅴ:32 ⅰ、ⅱ:13;

ⅲ:18;ⅳ、ⅴ:69 ⅰ、ⅱ:29;

ⅲ:40;

ⅳ、ⅴ:31 ⅰ、ⅱ:18.3;

ⅲ:15.7;ⅳ、ⅴ:66 ⅲ:38;

ⅳ、ⅴ:62 ⅲ:13;

ⅳ、ⅴ:87 ⅲ:50;

ⅳ、ⅴ:50 主要

污染物 codmn、酚、氨氮、cu、as codmn、酚、bod、氨氮 氨氮、cu、as codmn、酚、氨氮 hg、氨氮、酚 codmn、hg、氨氮、酚、cu codmn、酚、氨氮 1994 比例

(%) ⅰ、ⅱ:42;

ⅲ:29;ⅳ、ⅴ:29 ⅰ、ⅱ:7;

ⅲ:27;

ⅳ、ⅴ:66 ⅰ、ⅱ:39

ⅲ:43;

ⅳ、ⅴ:18 ⅰ、ⅱ:16;

ⅲ:40;

ⅳ、ⅴ:44 ⅰ、ⅱ:6;

ⅲ:23;

ⅳ、ⅴ:71 ⅰ、ⅱ:32;

ⅲ:24;

ⅳ、ⅴ:44 主要

污染物 codmn、酚、氨氮、cu、as codmn、酚、bod、氨氮 氨氮、as、codmn 氨氮、codmn codmn、氨氮、酚、cn- codmn、酚、氨氮、bod 1995 比例

(%) ⅰ、ⅱ:45;

ⅲ:31;

ⅳ、ⅴ:24 ⅰ、ⅱ:5;

ⅲ:35;

ⅳ、ⅴ:60 ⅰ、ⅱ:31;

ⅲ:47;

ⅳ、ⅴ:22 ⅰ、ⅱ:27;ⅲ:22;

ⅳ、ⅴ:51 ⅰ、ⅱ:4;

ⅲ:29;

ⅳ、ⅴ:67 ⅰ、ⅱ:42;

ⅲ:17;

ⅳ、ⅴ:41 主要

污染物 codmn、酚、氨氮 codmn、酚、bod、氨氮 氨氮、codmn codmn、氨氮 codmn、氨氮、酚 codmn、酚、氨氮、bod 1996 比例

(%) ⅰ、ⅱ:38.8;

ⅲ:33.7;

ⅳ、ⅴ:27.5 ⅰ、ⅱ:8.2;

ⅲ:26.4;

ⅳ、ⅴ:65.4 ⅰ、ⅱ:49.5;

ⅲ:31.2;

ⅳ、ⅴ:19.3 ⅰ、ⅱ:17.6;

ⅲ:31.2;

ⅳ、ⅴ:51.2 ⅰ、ⅱ:2.9;

ⅲ:24.3;

ⅳ、ⅴ:72.8 ⅰ、ⅱ:39.7;

ⅲ:19.2;

ⅳ、ⅴ:41.1 主要

污染物 codmn、酚、氨氮、cu codmn、酚、bod、氨氮 氨氮、as、codmn codmn、氨氮 codmn、酚、氨氮、hg codmn、酚、氨氮、cu、hg codmn、酚、氨氮、bod 1997 比例

(%) ⅰ、ⅱ、ⅲ:67.7;

ⅳ、ⅴ:32.3 ⅳ:66.7 ⅰ、ⅱ、ⅲ:62.5;

ⅳ:29.2;

ⅴ:8.3 干流以ⅲ、ⅳ为主 ⅳ:70.6 ⅴ以下:50 ⅴ以下:50 主要

污染物 codmn、酚、bod codmn、酚、bod、氨氮 氨氮、hg、codmn codmn、氨氮 codmn、酚、bod codmn、酚、氨氮、bod codmn、bod、氨氮 1998 比例

(%) ⅰ:4;ⅱ:67;

ⅲ:4;

ⅳ:11;

ⅴ:4 ⅱ:24;

ⅲ:5;

ⅳ:47;

ⅴ以下:24 ⅰ:29;

ⅱ:36;

ⅲ:7;

ⅳ:22;

ⅴ:2;

ⅴ以下:4 ⅱ:11;

ⅲ:17;

ⅳ:18;

ⅴ:6;

ⅴ以下:48 ⅰ:5;

ⅱ:19;

ⅲ:4;

ⅳ:10;

ⅴ:9;

ⅴ以下:53 ⅰ:4.5;

ⅱ:2.3;

ⅲ:4.5;

ⅳ:22.7;

ⅴ:4.5;

ⅴ以下:61.4 ⅲ:4;

ⅳ:67;

ⅴ:21;

ⅴ以下:8

主要

污染物 codmn、ss、氨氮 ss、酚 氨氮、石油、ss codmn、bod codmn、氨氮、石油、酚 codmn、酚、氨氮 酚、石油 注ⅰ、ⅱ、ⅲ、ⅳ、ⅴ分别表示按照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的ⅰ、ⅱ、ⅲ、ⅳ和ⅴ类水体。

水中氨氮浓度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在多种氮的存在形式间互相转化。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明[8]中指出了水中三氮(氨氮、亚硝酸氮和硝酸氮)出现的水质意义,见表2。

由表2可知,根据原水中三氮出现情况的不同,水质呈现不同的污染特征。但只要水中有氨氮出现,则表示水体受到新的污染,水体自净尚未完成。自来水厂面对这样的原水,为了保证饮用水安全,应该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

表2三种含氮化合物在原水中出现的意义 nh+4-n no-2-n no-3-n 意义 + - - 水新近被污染 + + - 新近被污染,分解正在进行 + + + 水以前被污染,已开始分解并仍有新污染 - + + 水中污染物已分解,趋向自净 + - + 旧污染分解已完成,现又有新污染 - + - 污染已分解,但未完全自净或硝酸盐还原为亚硝酸盐 - - + 水中污染物都已分解并达到了净化 - - - 清洁水 注“+”表示在水中出现;“-”表示在水中不出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过饮用水中氨氮危害人体健康的报道,但在地表水体中如果存在较高的氨氮,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毒害,毒害作用主要是由水中非离子氨(nh3)造成的。水中氨氮以铵根(nh+4)和非离子氨(nh3)两种形式存在,这两种成分的比例随水温和ph值变化,以铵根为主。水中的亚硝酸盐不稳定,易在微生物或氧化剂的作用下转化为硝酸盐和氨氮。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浓度高的饮用水可能对人体造成两种健康危害[1~7],即诱发正铁血红朊症(尤其是婴儿)和产生致癌的亚硝胺,这两种危害都是亚硝酸盐直接造成的,因而对硝酸盐的浓度限制较宽。

自来水中含高浓度的氨氮也可能产生亚硝酸盐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多层建筑广泛采用的屋顶水箱中。屋顶水箱容易受到二次污染,也容易造成死水,使自来水在水箱中停留较长时间才被用户使用。用含氨氮的自来水厂滤后水加氯后进行贮放试验,结果见***2。试验水样(滤后水)含氨氮1.38mg/l,加氯后水样的余氯为2.0mg/l,密闭贮存于5l棕色瓶内,放置在室内环境中,检测时从中取出少量水样分析余氯、氨氮和亚硝酸盐氮。试验期间水温从25℃逐渐升高至27℃。

由***2可知,2mg/l的余氯经2d就被消耗掉90%,同时开始进行硝化反应。在开始2d内氨氮稍有下降,应该是同水中余氯反应的结果。第5~8d,有一个硝化反应的高峰期,这段时间内氨氮浓度迅速下降,同时亚硝酸盐氮浓度迅速升高,最高时达到约0.7mg/l。

另外,饮用水中氨氮浓度较高,在消毒时会产生令人厌恶的嗅和味。

3 国内外饮用水标准对氨氮浓度的规定

美国、前欧共体和who所制定的饮用水标准,代表了目前世界的先进水平。由于常规处理难以去除氨氮,且西方国家近年水源保护较好,原水氨氮浓度不高,目前各国饮用水标准中对氨氮的规定不一,见表3。

表3 国内外饮用水标准中对氨氮限值 mg/l 标准

名称 原欧共体(1998) 中国(1985) 美国(1996) 日本(1993) who(1992) 法国(1989) 荷兰(1984) 德国(1990) 韩国(1984) 氨氮

限值 0.5 - - - 1.5 0.5 0.2 0.5 0.5

从表3可以看出,在饮用水标准中对氨氮有规定的主要是欧洲国家,其他如美国、日本都没有规定。

我国现行的饮用水标准(gb 5749—85)中对氨氮没有规定,而文献[9]中推荐的一类水司(供水量100 ×104m3/d以上的自来水公司)88项指标中,规定氨氮(以nh3计)的标准值为0.5mg/l。我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10]将饮用水水源分为ⅰ、ⅱ两级,其中对原水氨氮的规定是:ⅰ级、ⅱ级≤0.5mg/l。水质指标超过ⅱ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综上所述,我国并不是缺少对饮用水源的氨氮规范,而是目前自来水厂采用的标准gb5749—85中,没有氨氮的限值。

去除污染原水中的氨氮,需要较高的经济投入。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普遍要求处理水中的氨氮较难实施,但有条件的自来水厂或原水受氨氮污染严重的水厂,应该逐渐实施去除水中的氨氮,还要逐步将这一要求推广开来。

4 解决饮用水中氨氮的方法

解决饮用水中氨氮污染的根本方法是控制水源污染,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应该在水厂中强化、增加处理工艺,去除原水中的氨氮。

目前生物法处理是去除原水氨氮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生物预处理技术是在常规处理之前进行生物处理,该工艺不仅能去除60%~90%的原水氨氮,而且对水中有机物(codmn、toc等)、浊度、色度和锰等均有一定的去除效果,特别适合原水遭到较严重有机污染的水厂采用。除此之外,生物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也能去除水中的氨氮,但受工艺条件限制,去除能力有限。

有些水厂常采用折点加氯的方法来去除氨氮,在原水被有机物污染的情况下,折点加氯会产生大量有机氯化物,使饮用水的安全性下降,因而一般不提倡使用折点加氯工艺。

5 结论

目前我国地表水污染情况较严重,饮用水源大多受到氨氮污染。原水中较高的氨氮浓度预示着水体遭到新的有机污染,饮用水中的氨氮可能导致管网末梢的亚硝酸盐问题和嗅味问题。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对饮用水中的氨氮浓度有较严格的规定。我国对饮用水水源的氨氮浓度也有类似限值,但目前自来水厂采用的饮用水标准gb 5749—85对氨氮却没有规定,应该逐步推行控制饮用水氨氮浓度的标准。解决饮用水氨氮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控制水源污染,但在控制污染不力的情况下,只能加强自来水厂的除污能力,生物法预处理技术是目前解决饮用水中氨氮问题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3,59-60.

[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4,79-80.

[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5,65-67.

[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6,88-89.

[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7,58-59.

[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8,167-168.

[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j].中国环境年鉴,1999,117-118.

[8]夏青,张旭辉.水质标准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9]汪光焘.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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