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租赁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就以下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所属的位于郑州市 路(街) 号 院 楼 号(面积 平方米)办公用房由乙方使用,
二、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三、交款方法:每次交纳租金 个月,先交后用。第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交纳,以后在已交租金到期前5天交纳。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另行交纳。
四、乙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租赁保证金不产生利息)
五、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时,应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为乙方所租房屋提供基本的电源及公共水源的,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征得工商部门同意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保证所租房屋用于日常办公,遵守治安、环境、车辆出入等正常办公的相关管理秩序,严禁任何人住宿,做饭,不准聚众酗酒、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详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
4、乙方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房租、水、电、暖气费及物业管理等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相关费用5‰的滞纳金,超期5日,甲方有权停供水电,也可直接收回所租房屋。若收回所租房屋,甲方不退租赁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5、乙方应保证所租房屋结构的完整,如需变动,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所租房屋进行各类装修,费用自负,退房时甲方不补偿,乙方也不可拆除。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交房时间。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的房屋,不得以所租房屋进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乙方要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策。
8、乙方对自己在租赁房屋期间内的一切活动及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合同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退租的,须于退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在退房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10、任何一方违约时,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六、在租赁期即满时,乙方如需继续租用,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重新商议价格后,签订合同,乙方才可继续使用。
七、租赁期满日,经甲、乙双方对所租房屋验收后,计算结清相关费用,甲方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合同自行终止。
八、因城市改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关系,不作违约,并在乙方交房后,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房屋或使用安全责任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办公用房租赁篇2
办公室用房租赁合同范本(一)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租房合同范文。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 计罚。若 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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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办公室用房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 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产:
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____市 区 大厦 层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 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同意将该承租单元 平米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的该房屋仅用于办公,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免租装修期为____个月,即自 __ 年 _ 月 _ 日至 __ 年 __月 __日,免租装修期间免收房屋租金,但乙方仍需按时向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这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费用。
3.2续租: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即享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租金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租金
4.1该房屋首年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为____元/平方米(税后租金),共计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每季度租金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第二个租赁年度(含第二个租赁年度)起,年租金在上一个租赁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____%,直至合同租赁期限结束。
4.2乙方采取按每个季度为一期支付的方式向甲方预交付下一季度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预付第一租赁年度第一季度的租金,起租日开始后该笔租金自动转为第一季度租赁。之后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租期届满前____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4.3支付方式: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帐户名称:
帐号:
4.4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1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月标准为:每建筑平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 ___元。
5.2 水费、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5.3 物业管理费交付办法和时间以物业公司规定为准。
六、履约保证金
6.1在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后,乙方应于 ___ 年___ 月___ 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6.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租赁期满,经甲方验收,若乙方承租的房屋无损坏(双方特殊约定和自然磨损除外),且无其它欠款,在乙方办理退房手续时退还(不计息);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交房标准及房屋装修或改造
7.1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首年保证金、租金后,甲方开据《入住通知单》,乙方持《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对于消防等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相关机构自行进行,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2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补偿。
7.3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装修时,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客户入住、改造、装修的规定,完善审批备案手续,并须认真阅读与大厦装修有关的技术要求,遵守大厦《装修手册》、《客户手册》的规定。乙方在装饰装修该房屋前,需将装修方案和施工***纸,向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
7.4乙方的装修方案未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品的安装及摆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装修材料的,乙方须声明对装修材料的安全性负责,并得到甲方同意,方可存放)。
7.5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6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7.7乙方进***屋装饰装修、增添设施、中央空调和消防设施改造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7.8 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8.1甲方委托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物业的公共设备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
8.2甲方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权监督乙方遵守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手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8.3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该房屋发生转让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8.4按本合同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和保证金。
8.5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第 种:
九、其他
9.1本合同书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书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9.4以上条款若与国家新颁的法令有抵触之处,即按国家法令的新规定执行。
9.5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办公用房租赁篇3
承租人:___ (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方愿意将位于 的私有楼房以每月租金 元租给乙方仅为单位办公 之用。租期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自律遵守,不得反悔违约。
一、物业管理费(包括水。电,暖。卫生费,电视闭路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与租金同时付给甲方。
二、乙方在租住期间必须遵守本小区有关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其他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办公等其他包括“黄赌毒”在内的一切有碍邻居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违约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将现租住房以任何名义方式出售。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甲方同意乙方因为办公需要对该租住房进行适当装修装饰,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时不得随意对房屋进行建筑结构改造,乱接水电,暖线路,不得破坏房屋内外原有设施。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合法权利,不得随意追加租金。
六、合同到期后除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续租续签《租房合同外》。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搬出非甲方的一切物品。否则甲方在十日之后将对房内滞留物品按乙方自动放弃物品处理。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续租该房时,原屋内由乙方装修部分不得拆卸故意破坏或者折价要求甲方付费,应作为双方诚信守诺愉快合作乙方友情赠与甲方行为。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认真协商。逐字逐句慎重认可签订。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增减,修改,涂抹,伪造。因此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均属违约,违约方付对方违约金 五千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合同签订立即生效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期全部租金 元及物业管理费(包括水。电,暖。卫生费,电视闭路费 元,共计 元,大写 元,甲方同时向乙方签写收款收据。
十、合同签订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
办公用房租赁篇4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据《***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国家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xx〕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并轨运行管理制度,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实施、房屋使用、退出和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监察、人社、价格、统计、民***、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民***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策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市***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逐步推行配建方式的实施及扩大配建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八条 如下房屋纳入本市由***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范围:
(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由市***府统筹兴建并已竣工交付或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文公布施行前,原由***府统筹兴建及交付使用,按双困房性质管理且实行***策性优惠租金价格出租的住房。
(三)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筹集计划,由***府统筹投资并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住房。
(四)其他经市***府批准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及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房屋权利取得途径及方式,分别由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登记房屋产权。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薄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
第十一条 ***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国家及省、市***府对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管理另有***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且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收入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财产值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及演丰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由市***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府批准的本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本款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水平、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制定并报市***府同意后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 申请及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年龄届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孤儿或年龄届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职工的保障准入条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处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涉及无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优先配租保障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转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相关申请材料转送申请人现居住地的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公示。经材料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应当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公示及审核等材料档案移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复核。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但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及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复核工作:
(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在相关报刊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
对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公示及备案工作。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经取得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准予备案证明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按规定予以轮候登记或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处或2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的,该转让住房建筑面积应当纳入自有住房面积合计范围。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应当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等的查询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产权或备案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实施机构应当配合及协助。
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年限要求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居住地所处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二)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社会保险证明以本省、市社保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二)人均财产值,按登记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计算,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由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府会同所处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并采取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并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意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顺序、优先保障排序、申请人家庭人数及配租房源户型面积等,确定配租选房分类范围、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组织配租选房工作。配租选房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具备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并已轮候登记,且现仍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其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三)申请人属孤儿、孤寡老人、本省或市***府引进的人才。
(四)申请人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人的。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
(六)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危房的。
(七)其他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本市原已建成未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轮候登记对象的配租保障需求。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对象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当不低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及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计。
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一)未按住房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配租选房,或者不同意接受当期住房配租安排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申请人第一次取得但又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2 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适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由房屋租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签订的住房配租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住房。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准予续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本市直管公房应当退出。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配租调整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跨辖区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及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由调整后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该承租人签订住房配租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承租人重新申请及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原住房租赁关系合同应当终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府定价制度,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统筹考虑,按略低于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同地段(片区)、同类型的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水平,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承租人支付住房租金能力等因素制定,报市***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管理制度,满足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可承受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实际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原已建成并配租入住的本市廉租住房及双困房,承租人经复核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规定的,房屋租金可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水平执行,过渡期限为1年半。经公布的配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低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水平的,按就低原则核算房屋租金。
过渡期限届满且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规定,但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其租金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具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按实际配租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准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核算租金,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且申请人家庭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免收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经核准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公布的配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核算租金。
(二)申请人家庭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按所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租金标准的20%核算租金。
市***府对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计收管理另有***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及以下的,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的80%核算租金。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运营权归属管理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及其行***隶属关系上缴区财***,并确保依规定专款专用。市***门可依规定对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统筹安排及调剂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跨辖区配租管理的,出租人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取住房租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七章 货币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条件是: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差额补贴的方法核定及发放。货币补贴发放起始点自申请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补贴额度按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确定。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货币补贴对象选择实物配租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存在差额面积,不足的部分可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差额补贴款额可用于冲抵房屋租金。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对象选择实物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已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重新核算及续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签订货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货币补贴对象当年可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当于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第四十六条 货币补贴对象信息及发放结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补贴发放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也可以按市场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本省或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可免缴所承租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市场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可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免缴的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总额,直接给予物业服务机构相应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可从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资金中列入。
第四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的中修和大修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可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商确定。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房屋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设备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优先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区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
承租人负有保护配租住房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催报。
第五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属待保障轮候的,可继续实施轮候登记;已实施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可保留原保障方式。
本市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家庭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货币补贴发放额度等重新进行核定。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被终止后仍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退还: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公布的收入标准的。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市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公布的财产值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其他非***策性优惠的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书;已经实施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终止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已经实施保障的,应当同时解除已签订的保障协议,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未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摧告仍未申请退出的。
(二)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三)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第五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送达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的期限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公布的所配租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在搬迁期内的住房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参照该项目所处的同地段(片区)、同类型的普通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调查及提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审核后联合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
第六十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诚信记录信息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一)不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催报仍未报送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不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存有不诚信记录的保障对象,按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再次申请本市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优先保障的资格。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管理、租赁合同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者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造成房屋长期闲置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对该房源重新调剂安排使用。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应当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申请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门依法追究其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府统筹管理,限定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水平,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转让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自有住房,不包括司法裁判导致的自有住房产权转移。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扣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外,申请人家庭应当可享受***府提供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人家庭已实际取得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布的住房租金标准及本办法规定核算并计收房屋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承租住房。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本市原有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双困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范围。
在租赁期间,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原双困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原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条件规定,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第七十条 经省或市***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策支持,由社会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及非***府性资金建设并用于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其配租对象、配租办法等,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社会机构应当将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及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经省或市***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策支持并由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xx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国家及省、市***府另有***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xx〕80号)、《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xx〕73号)同时废止。
办公用房租赁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实***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本,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扩展住房保证掩盖面,完善住房保证系统,培养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的继续、健康、不变发展。
二、工作目的
2012年10月底前正式开工建设,2012年完成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目的任务,保证“十二五”期间具体完成市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规划选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科学规划、合理结构、统筹安排、集约用地”的准则,在交通便当、公共设备较为完全的区域,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小区。
(二)项目用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省用地、依法用地的准则,尽能够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建设用地归入年度土地供给方案,执行方案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证。已储藏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执行划拨供给。其他方法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法有偿运用。
(三)房源筹集。可经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合用住房调转、回购商品住房、收买革新存量房等方法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四)建设方法。以县***府为主导,依托国有成本,重点鼓舞区城司作为专业机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鼓舞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房屋进行改建(革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革新)非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则处理报批手续。
(五)组织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管部分组织向市房管部分申报。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一)县***府经过直接投资、成本金注入、投资津贴、借款贴息等方法,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钩提的廉租住房保证资金要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完成昔时廉租住房保证任务的前提下,经财务部分同意,可以将中心财务廉租住房保证专项津贴资金用于购置、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符合前提的投融资主体可以经过请求借款、刊行企业债券或许信任基金等方法筹集资金,并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归入住房公积金借款支持保证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本设备配套费等各类行***事业性收费和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则享用税收优惠***策,对城镇土地运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予以减免。依法进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新建(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恰当提高建筑容积率;有前提的集中建设项目准则上可按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安排一局部配套服务设备。
(三)探究将经济合用住房归入公共租赁住房,试行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必然年限后,依据需求并经县***府部分同意,可出售给承租人。可应承租人请求,依据承租人财力执行“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时期,对县***府产权局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治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执行“谁投资、谁一切、谁收益”,县***府或县***府专业机构投资权益可依法让渡。
六、施行步调
(一)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的任务的分化、项目申报和用地选址等手续。
(二)2012年8月—9月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变性、规划调整和建设施工等手续的处理。
(三)2012年10月15日前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正式开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指导。各单位要从讲大局、讲***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要性,加强责恣意识和大局认识,认真研讨部署建设工作,保证人员、责任、经费、办法落实到位。区人民县***府成立道理湖区住房保证工作指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保证和房屋治理局办公,由邸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首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分编制保证性住房建设规划,做好项目标立项审批工作,并积极争夺国家津贴投资;
2.区住房保证和房屋治理局要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协调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历审核、配租和运用的监督治理,还负责做好***策宣传、营业培训和相关工作的分类指导;
3.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及规划方案的审批;
4.区城司负责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治理;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外基本设备的建设,增强项目施工的质量监督;
6.区城市治理局负责协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自然气管网建设;
7.区财务局负责财务性资金的落实,区级融资平台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的申报资历审核;
9.区物价局会同区房管部分制订房钱规范;
10.区地税局负责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执行税费优惠***策;
11.纪检***分负责住房保证工作的监督。
办公用房租赁篇6
市***府办: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 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根据关于省住建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函》(赣建办文〔2018〕21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市房管局的重点任务和职能要求,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我局起草了《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1. 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成立房地产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整合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方面的资源,大胆创新,提升服务,积极探索促进我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途径。
2.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组织保障。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统一管理(各县区负责各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成立正式编制的专门房屋租赁机构“萍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编10人,领导岗位:一正两副。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租赁管理职能剥离,人随事走)
3.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租赁房源信息核验工作;(按每年每次每平方米住房1元,非住房3元的标准收取登记备案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列入财***收入,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按规定返还列支。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每套10元的标准收取合同工本费),并推广使用。
4.允许现有住房等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前店后住的租赁形式分别按商业、居住的性质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税收等有关***策)
5.盘活非住宅、住宅存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盘活闲置住房、农民房(含郊区农村住宅、别墅)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居住场所和度假场所。
6.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鼓励***府公务员公寓楼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
二、组织实施。
1.为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我市房管局与建行萍乡市分行与2017年12月签订了《萍乡市房屋租赁市场合作协议》,由建行负责投资搭建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我局线上线下联动履职,与建行协作共同推进租赁工作。
2.我市房屋租赁备案窗口进驻市行***服务大厅,设立了租赁备案专项窗口。全日制开放,专人受理。今年1-7月份受理租赁备案183宗,租赁面积19948.5平方米,年租金2916411元.已经严格按照上级收费***策取消收费。人工、工本费都是在亏损结欠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还在争取***府出台中。需要多部门协作,实施办法中的举措还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2.萍乡市租赁管理工作职责一直放在萍乡市房管局下属单位: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5年11月租赁备案收费项目取消以后,该项工作经费依托房屋转让交易费弥补。但随着交易费的相继取消,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无收费项目,我局已经多次报告当地财***提供租赁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信息建设资金保障,正在争取职工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财***早日拨付解决。
3.自2016年元月1日我市房管局交易职能与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以后,交易登记档案管理职能也随同不动产登记职能剥离到国土部门。我市租赁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租赁房源信息核验还有待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互通、信息共享。
4.租赁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地财***状况不一,工作经费得不到及时足额保障,势必影响租赁工作的有力推进。建议在有关房产税收中返还一定比例解决经费问题。建议租赁工作恢复收取租赁备案费或收取备案登记费和平台信息费。
2018年9月20日
办公用房租赁篇7
第一条省人民***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房〔〕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指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移交、租赁、进住等环节以及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坚持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财***、城乡建设、物价、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和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移交与配租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
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
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廉租住房租金按***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
(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转借。
(四)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
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续租与退出
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六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市人民***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196号)和《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十八条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对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勘察并修缮。
第二十条***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工作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对承租家庭定期入户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填写巡查记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承租人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适当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办公用房租赁篇8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武穴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管理、民***、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镇、处、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镇、处和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应当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门,并配合***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脏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活动,需要***门配合的,***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按规定办理。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脏物而窝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他人进行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处分。
办公用房租赁篇9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局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同时送市民***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目前的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3元计算。无房户人均每月补贴230元,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核;
8.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核定;
9.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10.市国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公证摇珠确定轮候顺序;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国土房管局将廉租对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逐批登报予以公布。
(三)租金减免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2.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将办理租金核减的结果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年审和退出。
1.建立廉租资格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建立廉租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当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无房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对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根据下列情况和处理原则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1.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办公用房租赁篇10
根据《县财税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发[]4号)文件精神,按照构建“税务主管、***府协调、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要求,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信息,有效地解决漏征漏管、跑冒滴漏等问题。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
二、征税范围及缴纳税种
从今年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个人出租房地产,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租赁业营业税等。
三、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结合我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际,县***府成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局,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个人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地税局副局长、县委县***府督查室主任、县行******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执行组、档案管理组。
四、明确任务,各施其职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组:主要由县地税局干部组成。主要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制定、签订,房屋租赁税额的计算、核定工作。负责征缴应纳税款,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和执行。负责向办公室提请需转交由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办的偷、抗税案件。
2执行组:主要由县***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普查、调查、登记房屋租赁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税收法律文书,催报、催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等工作。
3档案管理组:主要由县***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档案,通过微机管理,动态反映房屋租赁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县地税局职责:
1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同县行******局建立委托代征税款关系,履行规定的手续。
2负责房屋租赁办公室的税收法律依据和***策解释、辅导培训。
3负责房屋租赁指导价格的测算、确认。
4县地税稽查局要按照规定向公安局移交偷、抗税案件。
(三)县行******局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普查、调查、登记工作,掌握每个营业性房屋的房主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配偶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房屋使用面积、人、承租人名称或姓名等情况。
2调查掌握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的签定情况,掌握租赁金额、交款方式、租赁期限。
3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税收法律文书,做好税收***文书的见证”工作。
4协助地税机关催报、催缴税款和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5按照规定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档案等工作。
6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有关***策的规定设置帐薄,办理纳税申报,结交税款。
(四)县建设局职责:
1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对房屋产权的确认。
2按照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房屋租赁所有人信息。
(五)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对偷税漏税、抗税治安案件的处理。
2协助办公室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六)县财***局职责:
负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拨付工作。
(七)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协调、检查、督导、通报,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机关干部采取相关措施等工作。
五、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为保证营业性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责优势,识大局、顾整体,通力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县行******局应当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信息完善、***力度大等优势,认真调查纳税人的租赁信息,实现租赁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县建设局应当责成房屋产权产籍所,对不能按时缴纳营业性房屋各税的产权人或出租人,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须交齐所有拖欠税费及其滞纳金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县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每年对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或办公室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否缴纳了营业性房屋租赁营业税,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按时缴纳营业性房屋租赁营业税的业户,不予办理年检。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查验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或办公室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业户,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县公安局要对不配合***人员工作的不缴纳税款业户,配合县地税局和县行******局采取措施。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纳税而未纳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谈话,责令其依法申报纳税。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按照***纪、***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对房屋产权不清或找不到人、不按时缴纳租赁税的由办公室提供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查找核对,乡镇***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和涉税部门及各开发商,有责任向办公室提供房屋销售信息。县电业、供水、联通、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适时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配合县营业性房屋租赁税征收办公室抓好房屋租赁税征收工作。
六、完善制度加强保障
(一)例会制度。由县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税收征管情况,解决倾向性问题,交流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二)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县***局应定期统计税收代征情况,月日前将本月征收税款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县地税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传递获得的房屋租赁信息,各协税护税部门要随时向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供纳税信息,提供的信息资料要以正式表格或资料复印件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