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制人10篇

先发制人篇1

特里凶多吉少

有很多中国球迷不太理解的一点是:既然英国法庭此前已经宣判特里无罪了,为何足总还要多此一举?不是有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同一犯罪不得遭两次以上审判)或“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吗?其实,这是因为不了解西方司法体系而导致的误解。

首先,英足总早在司法诉讼开始前就展开了调查,只是因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避免妨碍法律公正而暂停调查,7月法庭审理结束后重启调查,这是案件拖了11个月的主要原因。足总和法庭是两套***的体系:一套是行业监管体系,另一套是***府强力机构。比如,一个律师因犯罪被,尽管在法庭上也许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但律师协会依然有权利根据其违规行为,吊销其律师执照。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就算是在司法体系中,民事和刑事也常有分别的例子。最著名的就是辛普森案,当时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无罪,但在民事诉讼中他被判赔偿妻子和她好友的家人。这主要是因为民事和刑事司法诉讼中,对举证的要求不同造成的。

这也是特里案在足总手下凶多吉少的原因:法庭判定特里在“种族辱骂门”中无罪,是因为他们无法100%确认特里进行了种族辱骂;法庭不是认为特里“无罪”,而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有罪”;但***调查小组不需要证明特里100%有罪,只要觉得他“有更大可能(51%)”是种族辱骂,就可以进行停赛。

这也正是和特里几乎同时发生的另一起“种族辱骂门”案件的审理过程:足总没有判定苏亚雷斯是否有意进行“种族辱骂”,他们只是判定苏亚雷斯确实对埃夫拉说了那些话,这就足够让乌拉圭人停赛8场了;在罪名雷同的特里案中,足总无需判定特里说“他×的黑×”究竟幕后有啥内幕,只要他承认说过这些种族主义语句就足够了。

树立受害者形象

特里这边的律师方,早在几天前就意识到了情况不妙。当时他们援引足总规章第6章第8节有关“若所述案例已经民事或刑事审理,则那些审理程序的结果、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应被假定为正确”的规定,认为足总调查可以直接吸收法庭调查的结果,但足总断然予以驳回,特里律师方看到了足总的决心,觉察到了不祥的味道。

足总既当检方又当法官还客串陪审团的特性,也决定了特里很难逃脱。虽然足总一直强调和***调查小组“有一臂之遥”,该小组是个分权的***机构,但很多人认为,这个由足总纪律委员会任命、由足总支付费用的调查小组很难说完全***。

先发制人篇2

关键词:先发制人自卫权;集体安全体制;预防性战争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143

美国***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美国***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9.11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9.11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9.11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完整和国家利益。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每个国家都拥有,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在在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完整。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联合国有191个会员国,是权威性极强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其作为维护世界稳定与和平的组织,在国际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法的挑战,联合国应采取切实行动。首先,联合国可以设立相应的报告程序,如果哪个国家需要行使或者有必要行使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向联合国进行申请,得到安理会的同意。其次,联合国还要设立专员对先发制人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先发制人自卫权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性,不超过一定的限度。这样的话,既能避免先发制人的滥用,也能发挥先发制人战略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国际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先发制人篇3

西海要塞发威 据韩国《SBS新闻》报道,韩***的这次演习将在东、西、南部海域全面展开。有分析人士指出,演习的重点是西海。虽然西北海域司令部成立时间不长,但它“运作良好”。在它的指导下,韩***西海舰队的巡逻舰、护卫舰和快艇可以实施海上交战、反潜战和对空战等演习,76毫米舰炮和“火神”炮,海上攻击性武器将在演习中展示威力。

《SBS新闻》指出,韩***的这次大规模海上演习以西海为核心,演习区域一直延伸到白翎岛南部海域。西海是朝鲜海上力量部署最集中的地区,隶属于朝鲜海***司令部的南浦西海舰队的舰艇,有60%以上都部署在北方限界线附近的海州等地。为此,韩国***决定在西海五岛建成***事要塞。西海五岛指朝韩西部海域的5座岛屿,其中包括曾发生炮战的延坪岛,其战略意义重大。

报道指出,此次演习是西海要塞展示其威力的机会。韩国海***将动用宙斯盾战舰、4500吨级驱逐舰以及其他警戒舰、潜艇等主力装备,主要演练击退敌***的各种“挑衅”。尤其是应对利用气垫船进行渗透的朝鲜兵力,韩国海***将实施舰炮和“火神”炮实弹射击等高强度演习。西海要塞1.2万人的兵力,加上强大的火力,“足以对朝鲜夺岛部队实施压制”。

无需克制火力 韩***此次海上演习与以往的演习有很大不同,它将放弃“被动防御”的传统,采用“先发制人”式火力打击。这标志着韩***在西海推行全新的战略。

在韩国国防研究院举办的第5次朝鲜***事论坛上,***人士对此次演习进行了展望。他们表示,过去韩***对交战守则的解释不够灵活,太拘泥于***事行动的规模和强度,生怕出现“过度反击”。即使***下令“可用三四倍的火力对朝方进行反击”,一线部队有时仍然缩手缩脚。此次演习旨在告诉一线指挥官:“今后不用再克制对朝鲜的火力。”

《朝鲜日报》指出,经历“天安舰”事件和延坪岛炮击事件后,韩***有必要密切关注朝鲜前沿部队的主要装备和兵力的动向,本次演习将检验韩***对这些目标实施打击的能力。

先发制人篇4

关键词:先发制人;国际法

中***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049-01

2003年3月20日,美国在伊拉克武器核查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撇开联合国安理会和盟国的反对,悍然发动了伊拉克战争。其理由是:伊拉克与“9.11”恐怖主义有联系,并储存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构成了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为消除隐患,美国需对其进行“先发制人”的***事打击。

美国并非“先发制人”的始作俑者。早在19世纪中期美英之间的卡罗莱案就是典型。此后,“先发制人”在国际舞台上演了一幕又一幕,而伊拉克战争则表演到了极致。此战略的实施给国际法带来了巨大冲击,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践踏,具体包括:

1.国家平等和不干涉内***原则

***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产生于近代,以《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为标志,其重要内容就是确立了国家和平等原则。它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要求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不以任何形式损害他国。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二战后,《联合国》第1条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作为第一宗旨。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作为一个国际习惯法规则得到《联合国》的确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先发制人”战略则认为只要有必要,甚至不需证据就可对他国进行公开的***事打击。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争端与国际关系并存且不可避免。《联合国》第2条第2款:“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而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国际社会的外交努力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果,但美国仍然不顾联合国的反对,在武器核查尚未结束就公然挑起了战争。

除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冲击外,伊拉克战争还剧烈地冲击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使联合国的权威再度受到质疑。对美英而言,联合国似乎只是他们推行外交***策的工具。当联合国能做出对他们有利的***策时就利用,不能就撇开。对超级大国的违法行为,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最具权威的组织,也采取不了什么有力的行动加以制止。当然,国际组织向来就不可能绝对地为每一组建者均衡地提供服务,联合国也不例外。它同大多数国际组织一样,本身没有明确固定的利益导向,其利益导向取决于参与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实力和地位。因此,在伊拉克战争中,联合国的表现不尽人意。

总之,国际法的存在使国家间的交往有章可循,纠纷冲突的解决有法可依,不能因为少数国家的行为否定国际法。但国际法对国际***治的依赖性决定了自身作用的有效性。因此,“先发制人”战略才对国际法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威胁。应尽快改革现有的国际司法机构及各种制度,确保每个国家通过正当的国际法的实施来实现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李铁城.联合国的历程[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3

[2]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3]汉斯・摩根索.***治学的困境[M].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8

先发制人篇5

有改变,直至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

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分别是对国际习惯法的限制,因为即使是按照习惯法来行使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也只能是联合国成立以来的习惯法,这实际上是将“自卫权”与“自保权”混为一谈。自保权是国家拥有以其自身的力量保护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而根据自保权理论,所有国家都是天然平等的,各自有自己的,且彼此是***的,可以不以别国的意志为转移而行使自己的,在国家的自保权与尊重别国权利的义务之间发生抵触时,必然优先考虑前者。这实际上是以保卫自己生存为借口,使侵犯别国权利的行为合法化,而后者并未危及到它的生存,因此不应承认自保权。而自卫权是从自保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它在国际法上得到承认是在出现视战争为违法现象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更确切地说,是在制定联合国以后,这样自卫权的概念就有了新的发展,它严格受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制约。①《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由于)国家领土不可侵犯性现在已经在《联合国》第二条(四)中坚定而强制地确立了,而且禁止侵略和其他非法使用武力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自保就不能再被援引为这种侵犯行为的理由了。”②这样,严格按照现有国际法上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即联合国规定的集体安全制度)来行使国家自卫权就成了唯一合法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以自卫为理由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的一般性义务的一个例外。像所有其他例外一样,它的适用应该是严格的。③

时绕开联合国主要原因之一。因而,我们对于美国对“先发制人”的***事战略的酝酿、出台和付诸实践就不难理解了。

先发制人篇6

关键词:先进制造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机械行业;制造业;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 文献标识码:A

中***分类号:TH1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5-010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5.052

制造行业是我国的主要支柱性产业之一,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先进的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不仅决定着经济的变化与转型发展,同时对我国综合竞争力也产生了很大影响。随着改革开发***策的实施,我国制造业开始不断发展,完善了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提高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同时为实现制造强国奠定了基础,因此必须及时对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进行分析,推动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向更高的方向发展。

1 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

目前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下,现代科技不断发展,充实了先进制造技术的概念与内涵,可以系统全面地帮助人们理解先进制造技术。现阶段,先进制造技术主要由计算机技术、新型管理理念及电子技术等组成,可以实现制造流程的自动化与便捷化发展,简化了传统工作的流程,并将生产质量控制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提升了机械产品质量。从定义上分析,先进制造技术是在自动化技术、先进制造工艺、先进设计技术与系统管理等技术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此种组成方式从侧面反映我国的制造水平与生产技术。因此从我国机械制造业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先进制造技术主要由先进制造技术层、制造单元技术创新层及先进制造技术基层等组成,在长期发展中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在此体系中,先进制造技术为基础层,内部包含了高效率、清洁、低能耗等基础性的制造技术,目前已经广泛应用到钢铁制造、焊接等一系列工艺中,具有较广的应用意义。此外,制造单元技术创新也是该层的主要任务,已经成功应用到机器人制造、数控技术等邻域中。先进制造集成技术内部融入了较多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工程、信息技术及新材料技术等内容,可以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

先进制造技术最大的优势就是实现了现代技术与实际生产活动的联系,并将先进的技术应用到各项作业流程中,贯穿于机械制造整个过程。从特点上分析,先进制造技术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全球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交流与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给先进制造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先进制造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不仅给先进技术提供了发展动力,同时还可以增加制造业的经济效益。全球联系加强,企业实现了任务分工,充分发挥了先进技术优势,降低了生产成本;(2)多元化。先进技术的发展并不是在某一领域的孤立发展,而是各领域的相互联系,可以给制造工作提供支持。受市场环境影响,为了更好地赢得发展机会,必须转变角度走向多元化发展。制造业不仅要关心制造技术,还要将管理与信息等技术融入到市场中,满足市场发展需求;(3)服务化。目前制造行业非常注重市场需求,主要目的是提高市场需求能力,促进生产制造向先进制造技术发展。制造技术不仅要加强机械制造设计,还要考核市场情况,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加强服务投入,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结合消费需求确定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制造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制造行业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当前我国制造行业的发展来看,制造技术研发与创新速度越来越快,在长期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多高新制造技术,并不断进行研究与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为了在现代社会中取得发展,要求先进制造技术必须将经济、高效、节能与绿色环保等技术融入到其中,并开始向基础制造工艺发展。机械制造工艺的重点是制造过程的控制,为了得到质量较高、产量较大的机械产品,必须实现信息技术、物质技术及传统制造工艺的有机结合,不断创造出更多的新型制造工艺,包含热处理工艺、机械物质表面工艺、加工工艺等新型工艺技术。

2 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的联系

哪掣鼋嵌壬戏治觯先进制造技术对制造行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交通工具与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产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从先进制造技术角度分析,该技术是制造业发展的基础,影响并控制着机械制造工业的发展。从实际分析来看,先进制造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机械制造行业中,提高了机械制造质量,带动了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另外,在应用机械工艺的同时体现了先进制造技术内涵,完善了先进制造机械体系。总之,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实现两者的同步发展,才能提升我国机械制造水平。

3 提高我国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发展的方法

制造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较大比例,决定着我国机械制造工艺的质量,因此必须提高机械制造技术,改进机械制造工艺。同时新形势下还要加强机械制造工艺创新,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做起:

3.1 创新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新型制造技术,推动着我国机械制造工艺的发展。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必须认真分析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的联系,提高两者的整合力度,生产出高质量、高效率的机械产品。同时还要创新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公司。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决定机械制造行业能否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府必须推行相关***策,鼓励机械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创新,并将新型的制造技术推广到市场,促进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的长久发展。

3.2 国家***府部门加强资金与***策支持

资金与***策对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国家***府部门必须加强研究,同时制造单位也要认真参与,并不断成为制造研发主体。从当前的发展来看,机械制造单元必须及时转变制造理念,同时正确处理各项利益关系,提高资金投入,加强经营管理。***府部门要关注机械行业的发展,尤其对机械制造薄弱环节进行扶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利用***策引导并支持企业的发展。

3.3 提高人才综合素质

人才是决定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际操作中不仅要加强专业技术的培养,还要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目前机械制造行业人才综合培养还有待完善,忽略了人才综合实力。为了培养较多的复合型人才,就必须加强人才综合素质培养,鼓励人员积极学习金融与管理等内容。同时还要给人才提供较多的实践机会,将理论知识成功应用到实践中,必要时可加强实践能力考核。此外,还要加强人才道德素质培养,在长期作业中培养出较多实力较雄厚的综合性人才。

3.4 积极学习国外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

国外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明显优于我国,在实际发展中有较多可值得借鉴的地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首先,积极学习国外先进制造技术,并结合我国发展情况合理应用;其次,对国外成功改革案例进行研究,学习国外取得成功的原因,并将其合理地应用到我国实际中。在长期学习和探索国外成功经验后,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制造技术,如何打造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制造技术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在今后研究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打造独有的自主产权国际标准,并在长期竞争中稳定发展地位。

3.5 做好推广与发展工作

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不仅要快速发展,还要做好技术创新与推广等工作,将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成功应用到实践中。进行市场推广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各地区发展情况,制定有效的方法推广,满足不同区域要求。市场推广中必须稳步发展,简而言之,市场推广中尽量选择一些有代表的企业,并不断创新技术与工艺,同时还要做好内部调整与协调等作业,等到技术与工艺成熟后再向市场推广,为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的发展奠定

基础。

4 结语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技术的不断出现,影响着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是机械行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实际作业中必须认识到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的联系,并结合我国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带动我国机械制造行业的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桑露萍.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工艺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3,(8).

[2] 袁荣娟.先进制造技术与机械制造的工艺若干分析[J].装备制造技术,2014,(12).

[3] 张金梅.现代机械的先进加工工艺与制造技术的应用分析[J].卷宗,2015,(8).

[4] 周金锋.现代机械制造工艺的特点及发展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4,(2).

先发制人篇7

人才蔚起,国运昌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先发展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优选择。我们要坚持***管人才原则,积极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015级办公室干事 樊佳程

"得人则安,失人则危。"得人才者安天下,古今如一。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国家的方方面面。要想人才辈出,就要有一套科学的人才培养体制和使用体制。因此,制度是人才强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人才战略的顶层设计。"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实现这样的制度优势,建议还提到了人才的激励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议指出:"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人人皆可成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健全有利于人才向基层、中西部地区流动的***策体系。"在人才的方面,建议指出:" 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我们的制度要围绕培养人才、激励人才、引进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等方面科学规划、大胆创新。指出:"要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策创新。""人才者,求之者愈出,置之则愈匮。"关于人才的合理使用,指出:"用好用活人才,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关于人才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出要求:"继续完善凝聚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调动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希望形成:"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2015级办公室干事 陈嘉蕾

我国一直都铭记着古代贤人思想之精华。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贤才,国之宝也。""得人则安,失人则危。""治国经邦,人才为急。" 得人才者安天下,古今如一。当今世界,人才成为了生产力,世界之竞争主要为人才之竞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大量人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样需要大量人才。 人才优先战略就成为了我国十三五计划之一。

"人才者,求之者愈出,置之则愈匮。"人才得合理利用,就得用心去激励人才,鼓励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与***策。其中公平是十分重要的。人才的培养应当涉及到中国个个区域,不论是贫穷的还是富有的,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 "万物生长靠太阳,雨露滋润禾苗壮。" "玉在山而草木润,渊生珠而崖不枯。" 百花齐放春满园,万紫千红迎复兴。 千***易得,一将难求,人才需要有精英来领导,需要自身的努力,在一点一滴的成长中创造属于自己辉煌,寻找自己的闪光点。

"尚贤者,***之本"、"为***之要,莫先于用人", 引进精英,需要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 当今世界聚才、用才,应该包括国际国内两方面的人才,也就是要"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共同为人类社会进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对国外,只要我们有真诚,友好的态度去对待来自世界各国的精英,他们会愿意用心去引领中国的潜力股,培养更多的精英接班人!对国内,我国广大院士肩负起培养青年人才的责任,继承儒家大师风采,甘为人梯,言传身教,慧眼识才,不断发现、培养、举荐人才,为拔尖人才脱颖而出铺路搭桥。

"人既尽其才,则百事俱举;百事举矣,则富强不足谋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汇集所有人的智慧,在科技上实现中国梦。然而,创新的幼苗在开放新颖的教育体制的辅助下孕育而生。教育机制的创新对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青年人也应当在接受教育中,发掘自己的长处,善于创新,拒绝平庸,追求卓越。

——2015级办公室干事 张宇雁

俗话说,"贤才,国之宝也。"在当今这个社会中,时代变迁越来越快,科学进步速度日益提升。因此,每个人都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与此同时,国家也急需对人才进行培养,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期发展。所以,***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将人才作为优先发展战略并置于极高位置。

人才优先培养战略分为四个方面。即优先创新人才制度、优先开发人才资源、优先调整人才结构和优先引进紧缺人才。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成了这个完整的战略体系。

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是对我国人才发展和人才工作提出的更新目标与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只有人才蔚起,国运才会越来越昌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先发展则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优选择。我们只有坚持***管人才原则,积极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才能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人才优先发展,就是要确立起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充分发挥人才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而贯彻人才优先方针就必须努力做到"四个优先":一是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二是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三是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四是人才制度优先创新。

我认为人才优先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现代社会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人才培养必须具有超前性。这就需要对人才资本进行累积,对人才培养进行开发。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根本性和关键性的资源,同时也是最为重要、最有潜在优势、最可持续发展和最可靠的战略资源。

先发制人篇8

【关键词】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先占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是所有权取得的理论基础。先占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还体现在先占与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的内在联系上。史尚宽先生提到“附条件的先占”,认为“属于他人所有而不属其占有之动产(例如遗失物),得附条件的为先占,即以为自己所有之意思为占有,不因此而即时取得所有权。” i可以看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可以看作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产生与先占相同的所有权取得的结果。

一、先占的由来及附条件的原因

先占作为理论上的制度而解决无主物之归属问题。罗马时代,物质资料丰富,有很多物没有确定归属,所以先占制度适用的范围也比较大。在大航海时期,海洋强国不断进行远航和发现世界的旅行,“发现”很多未知土地,为了瓜分这些土地,他们广泛适用了先占这种制度。这与现代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物质资料等缺乏、且绝大多数物质资料都已经确定了归属,所以先占的适用范围也很小,比如现在对垃圾等抛弃物适用先占。

先占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当人们认可财产权利不可侵犯以及绝大多数物品归私人所有时才产生。它是在对各种所有权进行定义之后,随即讨论所有权取得的自然方式,为纯理论法学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制起源”的假设说明。梅因认为,占有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所有人,是因为所有的物品都被假设为应当是某个人的财产,同时也是因为没有人能比占有人更有权力拥有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ii对无主物享有权利的看法,不是早期社会的特征,可能是在安定情况下为了精准法律制度,随着法律发展而导致结果。所以,先占的产生,似乎不在于对财产权制度的偏好,而在于这个制度长期存在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即每一件物品都应当有一个所有者。

由此可见,先占作为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由富足到缺乏,先占的适用范围也逐渐缩小,对先占的适用也慢慢赋予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可以看作是对先占适用的条件,继而发展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相关制度。

二、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关系

遗失物,是指不属于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动产。iii拾得遗失物在体系上又属于债权法,但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有其存在之理由——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因。iv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或他物之中、不易由外部窥视或目睹、而所有人不明之物。发现埋藏物,指的是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其法律性质与先占相同,属事实行为,不以发现人有无行为能力为必要。先占要求发现无主物且占有该无主物,而埋藏物之发现,重在发现,即认识埋藏物之所在即可。埋藏物之发现和先占取得均系法律行为以外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总所周知,一物上不能有重复所有权的存在,比如某物被原所有人抛弃所有权成为无主物时,则可以先占。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和《法国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所采取的立法例都是“先占权主义”。不同在于我国仅指“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而法国民法典则泛指“无主的财产”。所谓“先占权主义”,是指对某些无主物,除非有先占权的,不能用先占方式取得其所有权,但有先占权的只限于国家,故又称“国库先占主义”。“先占自由主义”,指允许先占人自由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没有采取“自由先占主义”而采取“先占权主义”,不能当然地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先占取得的规定。同理,也不能说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先占取得的规定。

先占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主物的归属,对于从来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或者曾属于某人所有而被抛弃的物,亦或经过招领公告程序后仍处于所有权状况不明而被推定为无主物的物品,他们在法律性质上为无主物。法律规定遗失物需为有主物,指的是事实上为有主物,包括能够明确所有人的情况和经过公告招领程序后所有权状况仍不明推定为无主的情况。对于能够明确所有人的,则物归原主;对于经过公告招领程序后仍不能确定原所有人的,根据一物一权、物尽其用等民法基本原则,由法律干预的方式重新确定物之所有权,此时由发现人或国家,部分或全部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等方法来确定物之所有权。

三、先占适用的附条件性

拾得遗失物与先占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其实从另一角度来看,拾得遗失物是“附条件的”先占,当满足经公告招领程序后仍不能确定遗失物之所有人的情况下,则可先占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不过根据不同国家采用先占自由主义、先占权主义或二元主义的不同,则归属不同。比如在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而《德国民法典》第973条、《日本民法典》第240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葡萄牙民法典》第1323-2条、《俄罗斯民法典》第228条等规定公告半年后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其中瑞士民法中的公告期为5年。

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第802条:“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取得其所有权。” v对先占方式取得所有权,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面,并不是对所有无主动产都能适用先占;另一方面,言下之意,野生动物、文化资产等,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可先占,只是往往这些物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社会意义等,法律为了保护而特别规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而不适用先占。对于抛弃物及价值微小的遗失物、埋藏物,在实践当中一般由发现人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但先占在理论上和实际上均得到体现。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与先占制度在处理不同情况下物之所有权的归属。先占制度在处理无主物归属时,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其本身也有所改进。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与先占的区别表现在条件不同,相同在于能产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结果。不过有时让我们忽略了先占制度,或者说当先占在其他制度的包裹下,越发显得若有若无,从而我们渐渐忽视了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制度本源的隐蔽性。不过,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基础理论,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密切相关,故此史尚宽先生才有附条件的先占一说。

注释:

i史尚宽.物权***[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127.

ii参见(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M].高敏,瞿慧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96.

iii参见史尚宽.物权***[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128.

先发制人篇9

 

关键词:专利权限制 先用权 权利穷竭 强制许可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计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 (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2)原有的产业领域,先用权人可以在其原来所从事的产业领域内实施其

[1] [2] [3] 

发明创造。()原有的实施方式,先用权人只能以其原来所掌握的发明创造的程度为凭去继续实施。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实践中的争议。

(二)未规定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

专利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保护超过合理限度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流通秩序。权利穷竭是指享受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知识产权人或其所许可的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知识产权人即无权再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

目前世界各国对专利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主要分为两种:“国内用尽原则”和“国际用尽原则”。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的效力限制应当仅限于国内,在一国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使其专利权耗尽并不导致该专利权的效力在国际市场上也耗尽。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首次合法售出专利产品后,其基于这些特定产品的专利权效力不仅在本国耗尽,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耗尽。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对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作了规定。同时,我国《专利法》第条明确规定专利产品的进口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的一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因此可以认为我国《专利法》不承认专利权国际穷竭。

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却导致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违法,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商品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各国的自由流动,妨碍世界统一市场的形成,影响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而且我国的国情是专利技术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入,进口到我国,适用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三)强制许可制度可适用性不强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专利权限制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把使用专利权的许可授予申请使用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其实质是通过行***权力违背专利权人私人意愿以保障社会利益的一种专利权限制制度,具有强烈的公益色彩。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但是从该制度设立至今,一次也没有适用过。笔者仅就普通强制许可制度分析一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普通强制许可中未规定附属非专利技术的一并许可

对一项专利进行成功的商业性使用, 除了需要该专利本身外, 还通常需要与该专利有关的一些基础性技术设备以及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其他附带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然而在强制许可的条款中一般并不包括这种附属的非专利技术。当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并不掌握这些专有技术且又没有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得这些专有技术时, 即使专有行***部门把该专利强制许可给他使用, 他也会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阻碍人们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

、对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申请的时间限制过严

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应是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已满三年, 如果未满三年,申请人不能请求强制许可。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申请或者授予专利权之后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准备才能实施其发明,所以如果要求专利权人在提出申请或者获得专利授权之后立即开始实施,否则即申请实施强制许可,这对专利权人来说过于苛刻。但是在当今社会, 科学技术及发明创造日新月异, 三年的时间很可能专利具备的新颖性特征已经不存在了, 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申请强制许可, 现实意义及商业价值已经不大了。于是就出现了理论上十分必要的强制许可制度在现实中毫无作用这种尴尬的局面。

、对普通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

我国法律只规定在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强制许可。依其规定在专利权人实施但是并未充分实施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他人无权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申请。《巴黎公约》要求在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实施,以及不充分实施两种情况下均可对其申请强制许可。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普通强制许可的要求高于《巴黎公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

三、完善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将先用权定位为倾向保护先使用人权益

、扩大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

笔者认为无论从国际规定还是从先用权设立初衷都应当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产品,同样,为保证先用权不落空,第三人应当有权处置、利用从先用者那里合法购买得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明确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

先发制人篇10

【论文摘 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计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 (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2)原有的产业领域,先用权人可以在其原来所从事的产业领域内实施其发明创造。(3)原有的实施方式,先用权人只能以其原来所掌握的发明创造的程度为凭去继续实施[3]。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实践中的争议。

(二)未规定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

专利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保护超过合理限度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流通秩序。权利穷竭是指享受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知识产权人或其所许可的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知识产权人即无权再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4]。

目前世界各国对专利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主要分为两种:“国内用尽原则”和“国际用尽原则”。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的效力限制应当仅限于国内,在一国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使其专利权耗尽并不导致该专利权的效力在国际市场上也耗尽。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首次合法售出专利产品后,其基于这些特定产品的专利权效力不仅在本国耗尽,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耗尽。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对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作了规定。同时,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专利产品的进口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的一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因此可以认为我国《专利法》不承认专利权国际穷竭。

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却导致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违法,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商品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各国的自由流动,妨碍世界统一市场的形成,影响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而且我国的国情是专利技术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入,进口到我国,适用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三)强制许可制度可适用性不强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专利权限制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把使用专利权的许可授予申请使用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其实质是通过行***权力违背专利权人私人意愿以保障社会利益的一种专利权限制制度,具有强烈的公益色彩。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但是从该制度设立至今,一次也没有适用过。笔者仅就普通强制许可制度分析一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1、普通强制许可中未规定附属非专利技术的一并许可

对一项专利进行成功的商业性使用, 除了需要该专利本身外, 还通常需要与该专利有关的一些基础性技术设备以及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其他附带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然而在强制许可的条款中一般并不包括这种附属的非专利技术。当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并不掌握这些专有技术且又没有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得这些专有技术时, 即使专有行***部门把该专利强制许可给他使用, 他也会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阻碍人们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

2、对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申请的时间限制过严

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应是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已满三年, 如果未满三年,申请人不能请求强制许可。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申请或者授予专利权之后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准备才能实施其发明,所以如果要求专利权人在提出申请或者获得专利授权之后立即开始实施,否则即申请实施强制许可,这对专利权人来说过于苛刻。但是在当今社会, 科学技术及发明创造日新月异, 三年的时间很可能专利具备的新颖性特征已经不存在了, 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申请强制许可, 现实意义及商业价值已经不大了。于是就出现了理论上十分必要的强制许可制度在现实中毫无作用这种尴尬的局面。

3、对普通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

我国法律只规定在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强制许可。依其规定在专利权人实施但是并未充分实施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他人无权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申请。《巴黎公约》要求在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实施,以及不充分实施两种情况下均可对其申请强制许可。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普通强制许可的要求高于《巴黎公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

三、完善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将先用权定位为倾向保护先使用人权益

1、扩大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

笔者认为无论从国际规定还是从先用权设立初衷都应当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产品,同样,为保证先用权不落空,第三人应当有权处置、利用从先用者那里合法购买得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明确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

先用权制度的实质是尊重在先权利,对于与专利权相比已经处于明显弱势的先用权过于狭窄的解释违背先用权制度的设立宗旨。任何产品的生产都需要经历一个规模逐渐增大的过程,如果采用量化标准,不允许享有先用权的企业扩大其规模,那么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等待企业的只有被淘汰。对先用权进行量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有关立法,适当放宽先用权的实施范围,以满足先用权人事业目的或者本企业的需要为限。

(二)确立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

发达国家大多倾向承认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为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其科技优势设置技术壁垒,减轻进口发达国家专利产品的经济负担,大多赞同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就我国国情来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专利权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所拥有,而其中多项专利技术及包含专利技术的零部件是中国制造业不可或缺的。我国专利法律应从实际出发,确立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以保证中国制造业能够在支付专利使用费后,合理使用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三)增加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

对于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也明显不同。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利用该制度,削弱专利权的保护,影响发达国家的利益,因而积极主张严格限定强制许可的条件,减少强制许可的授权。但是强制许可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是维护自身利益,促使专利技术实施,造福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在不违背相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对强制许可制度适当放宽限制。

1、扩大普通强制许可的范围

《专利法》中应规定,与该专利有关的一些基础性技术设备以及实施该专利的其他附带的非专利技术如果是实施该专利所必须,也应一并强制许可其实施。

2、适当放宽普通强制许可申请的时间限制

可以根据专利的创造性程度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普通强制许可申请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时间限制。

3、放宽普通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

在普通强制许可制度中,应比照《巴黎公约》在《专利法》中规定,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其专利来满足国家对该发明的需求时,可以对该发明申请普通强制许可。

参考文献:

[1][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 1999:298.

[2]汤宗舜.专利法解说(修订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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