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鉴定范文精选

成果鉴定篇1

各县(市、区)科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对全市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科委颁发的《**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我委制定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管理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府、***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有关法规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鉴定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饧麛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七条市科委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玩忽职守,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委将酌情停止对其的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成果鉴定篇2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府机关的行***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府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成果鉴定篇3

课题成果鉴定是教育科研活动的重要节点。对于经历了一定阶段的课题研究而言,它既是一种基于特定时代背景、基于特定研究情境的价值判断,更是某一项课题研究进程中的方向引领,因此,课题成果鉴定活动应该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科研所应具备的科学求真、客观求是、严谨求善的过程特质,否则,对于所有课题研究者来说,都是一种不公正;对于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而言,也是极其不严肃。下面就结合相关的实践,具体谈谈课题鉴定专业人员在成果鉴定活动中到底应该如何作为。

一、趋善:课题成果鉴定要秉持两维价值观

《人民教育》总编辑傅国亮先生认为,评价一项研究主要看两点:一是通过研究认识了什么,二是通过研究改变了什么。当然,这是对于普遍性研究而言的。对于基层教科研成效的评价来说,可以着眼于两点:一是做了什么,二是通过做,改变了什么。至少包含以下两维的视角:

1.既要呈现自变量投入,更要着眼于因变量变化

如,对于差异教学研究来说,以学情调研、课程调试、教学范型、细节关照策略为主要内容的实践体系(“教”的层面的投入)属于“自变量”,如果最终的研究成果仅仅呈现出这些,仅仅强调“我的所作所为”或者“我们的付出”,就未免过于偏颇了,因为开展差异教学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改造课程内容和教学过程、优化课堂结构和教学活动,来探讨更加适应学生学习差异与个性发展的最佳路径、有效策略,也就是说,最终还是为学生的学习与发展服务,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就是所谓的“因变量”。因此,“我的所作所为”“我们的付出”是否是有效的、是否是有价值的,应通过“学”的效果来检验,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学生的学习与发展状况。因此,我们必须从“学”的角度,做包括学业成绩、学习情态、学习能力、学习习性等因素在内的相关测查,依据测查结果来综合判定差异教学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2.既要呈现外显性成果,更要着眼于内隐性成效

以学生读书活动为例。从当下的有效学习的角度讲,引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有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信息,提高学生的读写水平;从长远的生命发展的角度说,有益于丰富学生的精神内涵,丰厚个人素养,提高生命质量。因此,对于学生读书活动的评价,就不能仅仅限于看哪个学校是否有详细的***书借阅记录,哪个学生摘抄了多少字的读书笔记,哪个班级有多少征文获奖———在此并非否定这些,这些固然重要———从哲学的角度讲,内容要借助于形式来呈现,但内容又是形式之上的存在,但是充其量这些仅仅属于“过程性成果”,“过程性成果”的丰富一定程度地反映实践的力度和投入的程度,但不一定完全反映价值程度。学生积极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良好的行为习性的养成、最佳的学习方式的固化,才是最应看重的。

由此想到上海的教育质量评价。据2010年报载,上海市教委将构建新的教育质量评估检测机制,“学校的教学质量高低、学生的学习成绩好坏,今后将不再由一两次‘纸笔测试’一锤定音”,“学业评价不仅要书面测试,还计划增设心理测试,结合学生的学习时间长短、学习负担轻重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在我们看来,这才是对于教育价值的最到位的理解、最深刻的把握。

再回到研究上来。对于成果的评价,不可单纯看重于一些外显性投入或取得,更应着眼于生产在教师和学生身上的实际成效的显现———通过研究而逐渐内化为了教师素养或学生素质的,往往是最可贵的成果。基于基层教科研的性质,对于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不可能拿高度严格的专业标准来考量,但是采取听取成果汇报陈述与实地考察、现场观测、情境体验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成果做深入、全面性的鉴定,还是可行的。这对于教师的专业付出而言,是一种尊重,对于教育科研本身而言,则是一种严谨。

二、倡真:课题成果鉴定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对于课题成果的评审,我们当然要走以量化为主的科学、规范、客观的专业路子,但是在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有些底线性要求或原则是绝对不能突破的。各级规划类大课题成果的评审如此,教师层面的小课题成果的鉴定亦然。我个人认为,课题成果鉴定应该始终牢牢地把持这样一个基本方向:创设一种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公平、公正的科研氛围,创建一种有利于所有参与者都安于想事、乐于做事的正常的教育科研秩序,让做真研究者、让扎扎实实干工作者得其所应得,不使沽名钓誉者投机钻营。最起码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课题成果鉴定应把握三个底限

首先强调的是,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并不意味着对基层课题研究尤其是教师层面小课题研究要求苛刻、吹毛求疵。以下三类情况值得认真审视:

其一,严重走题者,不能结题。“走题”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选题本身就存在明显问题的,如,那些非教师类的研究课题。第二类是研究内容与题目(选题)严重不符的,此即“文不对题”者。

其二,过程虚假者,不能结题。“虚假”也具体呈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假”,即所述的研究过程非研究者自己所为,所谓的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实为“假账”。这样的课题研究,即便是过程材料十分丰富、研究成果非常显著,但也不能予以通过,因为它严重违背了教育科研所内含的“求真”的本旨追求。另另一种情况是“虚”,即研究过程空虚者,也就是无过程者。但必须注意,“有无过程”与“有无提供丰富的过程材料”两者不是对等的。也就是说,研究过程是否扎实应以课题性质而定———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有些课题的研究过程是不能完全以物质化的材料来呈现的,我们绝对不能机械教条地单纯依据过程材料的多与少来做表层的、感性的判定,并且过程材料的验审,最好以负责该课题的专家本人结合课题研究方案来进行,否则,只能是单纯判别“材料有无”“材料多少”,这样会导致科研价值判断的简单化。

其三,成果单薄者,不能结题。“成果单薄”大致涵盖了三类具体情况:第一类是不具有原创性者,即研究成果非研究者劳动所获、研究所得,提供、展示的是假成果。第二类是成果“宽度”不够者。即研究成果与既定的研究目标不一致、与研究内容不对等者,尤其是那些窄于研究目标的,应该评定为严重不达标。第三类是成果不具有“厚度”者。注意两点:一方面,成果必须是对深入、反复实践的必要提炼和适度提升,缺少厚重的实践支撑的,未经过反复实践、不具有实践说服力的浮夸性成果是不能通过鉴定的;另一方面,有些课题的成果应该是复合的,正如上文所言,是显性成果与隐性成效的复合,只有显性的成分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这一点尤其应该注意。

2.课题成果鉴定过程应突出科学性

教育科研是一门科学。因此,课题成果鉴定也要不得半点的“想当然”。课题成果鉴定的科学性也理所应当体现在评价方法和鉴定程序之中。

其一,采取科学的成果评定方法。成果鉴定应该采取绝对评价,即对照既定标准,对课题研究成果做深入的实质性鉴定,做专业的全面性鉴定,评价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标、是否优秀,做到合格一项通过一项。相反,采用相对评价,甚至按照人为划定的比例来确定合格成果的数量、优秀成果的多少,则会有失教育科研本身所具备的科学性。

其二,成果鉴定的程序也应体现科学性。对于采取集体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采取专家分工负责制,即以某一位专家为主进行鉴定,但绝对不能为了减少程序、减小工作量而仅仅以某一位专家的意见为唯一定论。可以先由专家组每个成员都参与审阅并给出评价,然后委托某一位专家汇总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论,撰写课题成果鉴定意见,使课题成果鉴定意见更加趋于民主、客观、公允。

3.课题成果鉴定应区分出水平层次

对课题研究成果的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了预定的研究任务,成果真实丰富,准予通过鉴定;研究是花架子,所谓的成果是拼凑乃至虚假的,则坚决不予结题或延期结题。成果确实突出的,应恰如其分给予褒扬;成果一般乃至存在问题的应恰切地加以指正。对于准予结题的课题,可以根据研究成果水平的高低进行分级评价。一般可区分为由高到低的领先、先进、合格三个层级。

一是领先。即研究成果在某一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基本标准是:课题前期论证和规划充分翔实,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研究过程有序扎实,按期圆满达成研究目标,研究形成了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创造性地实践乃至发展了已有理论,探索出新的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成果在特定时期内能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支撑,或者实践提炼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方法、新策略,能有效地解决特定范围内的难点、焦点问题,在优化教育实践方面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适合在实践层面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是先进。即研究成果在某一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处于先进水平。基本标准是:课题前期论证和规划充分翔实,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研究过程有序扎实,按期达成研究目标,形成了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创造性地实践了先进的教育理论,探索出新的教育教学规律,或者提炼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方法、新策略,在特定时期内能有效地解决特定范围内的难点问题,能在优化教育实践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合格。基本标准是:课题前期规划充分翔实,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研究工作,基本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尽管粗糙、朴素,但也真实、实在,一定程度地增进了认识或解决了问题,优化了实践,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和价值。

在课题成果鉴定活动中,我们需要理性地面对、稳妥地处理一些现实问题,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权宜之计”,不管如何“相机而动”,“趋善”“倡真”的基本原则是绝对不能轻易丢弃的。教育科研在基层学校和教师中的“人气”是靠其自身的魅力赢得的,课题研究“曲高和寡”的局面是通过基层学校和老师对它的真实认知、真切体验而逐渐改变的,我们切不可以“失善”“弃真”为代价来博取基层学校和老师形式化开展教科研的“人气”,切不可以失去底线、违背原则来换取教育科研的“轰轰烈烈”———虚浮的“人气”不要也罢,浮华的场景必需警惕!这是一个科研态度问题,也是一个责任问题,更是一个原则问题,还是一种导向问题。否则,我们不仅仅将破坏学术的规范、科研的秩序,还将失去我们课题成果鉴定者自己所应具备的职业的良知、做事的正气、专业的水准,更将失去基层学校和老师对于科研活动的纯净认知以及真心参与、真实投入。就当下而言,这样的教育科研是否得不偿失呢?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教育科研是否将意味着会逐渐地走向自我毁灭呢?

(作者单位:山东莱州市教学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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