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申请篇1
根据***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国内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发〔1986〕107号文件和本细则的规定,与本人联系,明确探亲期限,做好管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由探亲转留学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国内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应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以前将批准人员的名单(包括批准留学的期限、内容和国外所在学校的名称等)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并按国家对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的要求做好他们的工作。今后对出国探亲假和探亲期间转留学的审批,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并注明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意见的准假证明,依法受理审批。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
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
一、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二、审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时,既要考虑对在国外学习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及其配偶的照顾,又要考虑国内的工作安排和需要。
三、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如系国内的在学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四、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时,公派出国研究生本人须同时向其国内选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的复印件报我驻外使、领馆备案。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须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附表,本刊略),由所在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进行审批。
六、被批准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所在单位出具准假证明,到当地***门申请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七、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九、已探过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回国后申请再次出国探亲,亦按上述规定申报、审批。
十、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在探亲假期间取得可靠的经费保证及入学证明,要求在国外转为自费或公派留学的审批办法如下:
1.申请者须在批准的探亲假期满前至少两个月,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由探亲转留学审批表》(简称“JW106”表,另发)。
2.申请人的原工作单位审核其经费来源的可靠性、拟去学校的情况及申请人配偶的学习期限等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3.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通知本人。
4.申请转为自费留学者,其留学资助应来自定居国外的亲属。
凡出国前为国内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以上职务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或探亲期间联系到的资助为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金,均应转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被批准者,须与国内工作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证。协议书中的保证人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名,并须经国内所在单位同意。
十一、凡经批准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者,均须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
探亲假申请篇2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下面给大家带来教师婚假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婚假申请书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_______学院的教师______,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举行结婚典礼。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15天婚假。请假(时间)从_______到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包括周六和周日么婚假是包括周末的。
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年休假与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婚假以连续请假为原则。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期,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拓展资料: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职工结婚可享受的待遇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_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探亲假申请篇3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有窗口负责人请假;窗口负责人或当事人向大厅值班长请假。临时请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因公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内(含1天)报行管办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行管办主任批准。
三、因私事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实行双向请假制度。无论是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窗口负责人,均应事前向原单位报告,凭原单位批准的书面请假条,报行管办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窗口部门分管领导与行***管办行***审批科电话联系)。
四、工休假、探亲假、产假、产后哺***假等向原单位请假,报行管办备案。工作人员请假后不得影响窗口工作,需要派人顶岗的必须由原单位派人顶岗。
五、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实行双向请假制度。经原单位同意并由原单位派人顶岗后,行管办方可准假。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旷工。
八、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行管办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在行***审批网站上公示。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探亲假申请篇4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2019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19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19〕33号、绵人发〔2019〕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办发〔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19〕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2019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队师以上机关***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探亲假申请篇5
1、请病假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病假,病假两个月以内的,须有所在地中心医院以上证明;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有市(县)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就医医院转给上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写出请病假书面报告,附上医院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只作为病假的建议),三个月以内直属学校由学校审批,其他学校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审批,三个月以上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请病假的教职工须准假后(急病例外)才能离校,否则无特殊情况作旷工处理。
2、婚、丧假
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请丧假,丧假天数按***策规定为3天(除路程假外)。
*市县内的不给路程假。教职工婚、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3、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产假期限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晚婚晚育(女24周岁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七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的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的小产假休息时间。无节育措施造成流产的,假期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不影响调整工资。如若保胎时间超过半年的,晋级时间需比正常情况推迟一年。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也可以计入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5、哺***期
哺***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时间;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哺***时间增加1小时。女教职工哺***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哺***假
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学校不实行哺***假。
7、事假
由于教师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请事假3天及以下必须经学校(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4天以上,须本人申请,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8、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往返路费报销
(1)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长期工)与配偶不在一起(户籍为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
(2)按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进行。
(3)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待遇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待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线的车船费(一般普通客车、火车硬席、轮船四等仓、市内公交票额)回所在学校报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学校现行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费。在往返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凭据报销。
(6)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线往返普通车船费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可以给予报销。
(7)教职工探亲假审批手续。要求探亲并符合报销条件的教职工,需写申请探亲报告(写明探亲对象、地点、起讫时间)、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探亲期满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8)教职工探亲假报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9、婚丧假、病假、产假、护理假、妊娠假、探亲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职工病、事假、旷工等均由学校领导负责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年终必须将病、事假超过三个月和存在旷工的登记表交教体局人事科归档。
二、教职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固定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工资或岗位津贴15元,下同]全额发给,每请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奖(含工资中月考核奖和校本考核奖部分,下同)、一天误餐补贴,病假连续15天以上的,当月不发月考核奖;每月扣除的误餐补贴以一半为上限,一个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资项目全额发给(下同)。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9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照发,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3)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七个月起还应扣发浮动工资30元,并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同样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70%比例发给。
(4)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教职工工伤需在工伤发生一个月报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6)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教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计算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职工已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并且已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要求复工的手续是:本人写出书面复工报告,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复工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教体局批准后要试用半个月,如在试用期限内旧病复发,病假与前连续计算,除在复工使用之月可以发在岗工资待遇外,下月起又继续按照六个月满假期限间工资待遇执行。
(9)有的教职工连续病假虽然未满六个月,但是为了领取有关补贴,在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工作不满半个月,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产假假期工资待遇
正常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对计划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法。
3、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资的5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的50%、两天的月考核奖、一天的误餐补贴;
(2)当年事假超过30天,从第31天起,按日计算,停发固定工资、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月考核奖和误餐补贴。
(3)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除。
4、无故旷工的经济处理
探亲假申请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假、工伤***假、丧假等。
第三条 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 病假
1、文件依据:***《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 探亲假
1、文件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 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7月28日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第九条 婚假
1、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6月6日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 丧假
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 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内严重警告和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 哺***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规定每天给哺***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时间增加30分钟。哺***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工伤***假
1、文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期间为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其工伤***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探亲假申请篇7
尊敬的公司领导:
新春佳节即将到来,我希望从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请假_______天回老家探望父母,望领导批准为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请假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越来越浓的节日氛围勾起了我的思乡之情。我想从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请假_______天回家探望父母,在节日期间尽一份儿女的孝心,请领导批准为盼。
恭祝领导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请假条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为家里有人去世,作为晚辈在礼节上应该尽孝。所以我特地请假______天,前去为亲人送葬。希望予以批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请假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和爱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领取结婚证,为减少对双方工作的影响,拟定____月____日办理婚宴,为做好房屋装修和婚宴的准备工作,特申请婚假_______天(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请批准为盼。非常感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请 假 条
王老师:
今天因奶奶病重,我随爸妈一起去探望,要求请假一天。
此致
敬礼!
学生:李
张老师:
您班学生孙__,因突然高烧呕吐,要上医院***。今天不能到校上课。特此请假。
此致
敬礼!
学生家长:
××年×月×日
请假条
XX部:
我因感冒发高烧,需要输液,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一天,
请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二(婚假):
婚假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属于/不属于晚>!
申请人:
部门领导:
X年X月X日
产假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敬礼!
探亲假申请篇8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怎样的各位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婚假***策知识,更多婚假申请最新***策指南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国家关于婚假的最新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婚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婚假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我和女友_×商定于_月_日举办婚礼,需要从_月_日起请假_天,于_月_日正常恢复上班。目前手头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毕,其他工作已经交付完毕。请予批准。
祝安好!
请假人:__局员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探亲假申请篇9
一.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队干部的,***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公休假规定
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
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探亲假申请篇10
一、考勤规定:
(一)考勤范围:住宿服务公司所有在编(包括非在编)员工。
(二)考勤原则:
1、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考勤。
2、考勤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严格按学院、总公司、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当月考勤结果于每月中旬、次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三)考勤内容:
1、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
2、上班时间不擅自离岗,不得做私事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仪表端正,着装整齐,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4、工作中必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尽心尽责。
二、请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哺***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二)各类请假规定:
1、凡请假均需本人书面申请,根据请假时间由部主任或分管经理、经理审批,口头申请及未办批准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2、病假:员工请假需由校医院证明,并将病假一天以内证明交部主任,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病假证明交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同意后,交代好有关工作方可请假。如遇急诊,可委托他人或以电话报告主任,但需在事后凭急诊证明补办手续。病假时间按病假证明开出时间算起。
3、事假: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以请事假,确有困难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主任审批,报公司备案,三天以内由公司分管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经理审批。
4、哺***假、婚假、丧假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好手续,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生效。
5、探亲假一般安排在节假日,平时无特殊原因一律不作安排。
6、国定假日,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假享受。
7、产假九十天,难产、双生者凭医院证明另增产假十五天。产假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及单位工作情况,以批准可给予哺***假,假期六个月,哺***假期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停发,基础工资按80%发给。(产假、哺***假均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
8、公假:经批准的进修期终考试的当天给公假,经批准与本人工作对口的进修每学期给公假三天用于考前复习,各类公假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公假按出勤计算。
9、凡违反以上请假手续规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考勤违章处理规定
1、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一次扣考核分1分(5元/次)。二次(包括二次)以上按旷工一天计。
2、上班时擅自离岗或擅自外出一次(30分钟内)作一天事假处理,3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3、通知参加有关会议的,按照上班时间考勤制度执行。
4、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天,报总公司批准按照自动离岗处理。
四、缺勤扣发工资、奖金的规定。
1、病假:病假在六天以内,扣发病假期间的效益工资,超过三天扣发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并扣考核分1分。
2、事假:请假在一天以内,扣发当天效益奖,请假在一天以上扣发请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并扣考核分1分理处。
3、***治、业务学习、会议缺勤:按上班出勤考核。
4、旷工: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扣考核分5分,并扣发当天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天以上六天以内扣发半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旷工六天以上10天以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