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10篇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1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地防范应对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实小平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二、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度,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伤害事故,分别由中教科、初教科对口协助处理;事故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策解释由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

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府和市教育局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重大伤死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区***府和市教育局。

四、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局各单位和各部门要从讲***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学生人身安全。

2、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和自我保护意识。

4、学校要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限整改,不留隐患。

5、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2

----以XX镇XX小学三年级学生XXX意外伤害为例

 

2015年11月9日,XX镇XX小学三年级学生W、Z等多名学生晚饭后,在校园内嬉戏玩耍,追逐过程中“W”向“Z”大腿部踢了一脚,第二天,“Z”感到大腿不适,学校及时通知涉事家长到校,并要求双方家长速带伤者去医疗诊治,经医院检查需住院***,但由于涉事双方都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均无力支付***费用,当时未按医生要求入院。事后,虽经学校、中心学校、XX镇综治办、司法所多轮调解,但因双方家庭贫困,均害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Z”病情恶化,唯北京可以***,且前期医疗费用惊人,“Z”家长遂开始对学校进行纠缠,并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因事关学生安全、社会稳定,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伤者检查过程及病情发展情况

11月10日,班主任发现“Z”状态异常,经过详细询问了解后,及时联系涉事双方家长带伤者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部上报中心学校。当日,伤者到院检查但未按要求入院***。11月23日,“Z”父XXX带其到地区中心医院检查,经查伤者大腿患有先天性疾病,“W”之前一脚踢中其要害,需进行截肢手术,但是家长不同意此***方案,只有进行“溶骨性”***方可保住其大腿,目前,全国只有北京能够施治,经地区院联系北京医院,入院先期费用需要十万元,后续***费用视***情况而定。11月24日,地区中心医院劝“Z”出院。12月1日,“Z”父再次带其到地区中心医院,院方不接受伤者入院,建议其筹备十万元前期诊疗费用至北京***。

二、学校处置过程及主要处置措施

(一)及时调查,送院诊治。事情发生后,校方与班主任一道,及时联系双方家长到校,第一时间送伤者入院检查,同时,启动了调查了解程序,通过与在场学生座谈,基本认定了“W”伤“Z”“非故意伤害、属意外伤害”的责任事实。

(二)敢于担当,垫付费用。在了解到涉事双方均为贫困家庭,且经过调解均不愿出医疗费的情况后,学校校长XX在家庭环境并不宽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多方借支两万元,帮“吴”垫付“曾”入院检查和***所需的费用。

(三)综合施策,积极调解。为妥善处理医疗费用问题,学校从11月20日起至11月24日,先后组织双方协商两次无果。11月28日,中心学校校长XXX组织协商,建议“Z”家长走司法程序,并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Z”家长不同意走司法程序,一味要求学校负责。11月29日,XX镇组织综治办、安办、司法所、中心学校、XX小学、涉事双方家长召开调解会议,确立了“防止病情恶化,继续到地区中心医院住院***;‘W’家长马上筹集资金,交给‘Z’家长XXX;***府找相关部门申请援助;号召全镇师生募捐”等五条具体措施。

目前,因家长、学校、镇***府等难以筹集到如此大额资金,伤者“Z”仍在家休养,没法前往北京***。

三、解决问题面临的具体困难

(一)责任认定容易,费用落实困难。本起意外伤害责任明晰,但对象性质特殊,肇事方一方面不愿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承担责任的能力极其有限,导致受伤者不找肇事者找学校,如今,学校、镇***府,均感到进退两难,要及时妥善处置就需要出钱,但财经纪律红线又不能踩,若前期诊疗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学生残疾,引发社会矛盾,又将会被认定为不作为或慢作为,学校进退两难。

(二)家长不够理性,拒走司法程序。学校、中心学校、镇综治办及司法所,多次尝试将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让事故双方通过法治渠道理性解决问题,但因当务之急是筹钱***,诉讼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故伤者家长拒绝任何调解或走司法程序,并以在学校发生的事、要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为由,开始对学校进行纠缠。

(三)保险据票赔款,不愿理事在前。保险公司根据***发票进行部分报销或者根据法庭的调解协议和判决书进行赔付比较主动,但是,十几家保险公司无序的保险乱象不能保证保险公司自身保险业绩,因此,对事件前期处置进行资金担保或先行垫资就推诿和不积极,况且此学生家长并未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救助注重事后,难解燃眉之急

目前,各救助部门均重事后补偿,难解燃眉之急。一是民***救助上线为3000元(镇长签字可提前支付);二是大病补偿、慈善、救助等机构虽多,但都是事件处置完毕凭发票进行补助,对解决伤者前期诊疗费用无任何积极作用;三是医保并未全国联网,一旦离开本地区***,便无法享受医保优惠***策。

(五)缺乏顶层设计,基层操作困难

《民法通则》、***《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注重事件后期处理,前期处置缺乏指导性意见,更没有前期处置实施细则,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前期处置中找不到解决问题的***策依据,导致学校尴尬被动。

四、事件风险预测

(一)前期诊疗费用到位不及时,影响***进程,易导致受伤害学生终身致残;

(二)家长上访、非访,发展成老上访户;

(三)长期骚扰学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因病返贫、难以脱贫;

五、意见和建议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好校园意外伤害,本着“举一反三、应急谋远”的原则,现就处理类似事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县乡两级人民***府负责筹措资金,借给伤者及时进行***,以免耽误伤者最佳***时间,以防伤者终身致残。

 (二)规范学生意外保险行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目前各保险公司为满足其业务,无序进入校园开展学生保险工作(个别保险公司还有开白条的现象),只拉业务不积极承担责任的现象极为严重。建议对信誉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实行校园保险准入制度。

(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立木树信,推进依法治校

建议制定《XX县校园意外伤害管理办法》或其它指导性意见,就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前期处置作出明确规定,以弥补《民法通则》、***《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前期处置的空白,解决依法治校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同时对自伤、自残、自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县依法治校立下总规矩。

(四)建立XX县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管理中心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3

(一)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立足于不出事儿,特别是不出大事儿。 要做到这样,我们必须把工作做到前头,增强预见性,把工作做细致、做全面、做扎实。 我们的先贤曾经说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还说过“千里之堤,溃于蝼蚁之穴”、“大风起于青萍之末” 对于干系重大的学校安全工作,我们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一般性号召上,应当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采取严密措施,要及时查找、分析各种漏洞和隐患,把各种危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原因。因此, 在学校领导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 对教师应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使教育者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 这是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 了解国内外已经发生过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 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事故的重要性, 从而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 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 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

2、加强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教育者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陈旧、错误的教育思想是导致教育者违反教育法律、酿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树立新的素质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才能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等违法行为, 从而使教师能够科学的教育规律教书育人, 防止教育方法简单化、粗暴化。也只有从思想上解决教育者的错误观念, 才能使教师伤害学生的事故不再出现。教育广大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观念不仅是热爱学生、顺利实施教育活动的前提, 也是保护学生、依法施教的前提。

要定期对各种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旗杆、饮水、用餐、桌凳、教室、楼梯、安全通道、疏通指示箭头、体检、消毒等。要求学校做到“四个到位”即安全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管理视野到位。

3、提高教育者的心理素质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心理上和身体上有意或无意的伤害, 除了教师受陈旧落后的教育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外,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下, 调节不良情绪的能力较弱。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的教师往往不能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驱除烦躁、抑郁或焦虑情绪的能力较弱, 因而不能拥有宽大的胸怀, 宽容学生的“过错”, 并且容易将工作压力或自己个人生活的不幸转嫁给学生, 将一己私怨发泄给学生。因此, 消除教师不正常的心态情绪,使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积极的工作态度, 是预防教师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4、对教育者进行应急措施教育

未成年学生作为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 在遭遇伤害事故, 特别是意外伤害事故的时候,往往没有能力应对, 或者不能很好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 教师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措施。这样, 当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突然降临时, 教师就能临危不乱, 镇静地应对和处理事故, 有效地组织学生逃离危险环境, 从而极大地降低学校伤害事故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和范围。

(二)学校对学生应该采取的安全教育措施

1、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增强其安全意识

学生是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 故此, 学生自身是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重要影响因素, 使学生树立起自我保护和防范伤害事故的意识, 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是减少和避免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因此, 学校应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 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 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 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可以通过让学生学习和了解一些典型的学校伤害事故的案例来认识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从而刺激学生自觉形成对防范事故的主动性和警觉性, 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需要经常化。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该形成制度, 经常进行。建立学校安全制度。包括用餐、饮水、上楼、下楼、课间操、体育课、外出活动、运动会、实验操作等,都应当订出“活动须知”经常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

我国现在的中小学生, 生活内容相对单一。学生经常都是从家庭到学校, 从书本到课堂, 加之我国社会相对稳定, 学生生活经历简单, 因此, 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此外, 家庭教育重心倾斜, 也是造成未成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的原因。由于片面追求理论知识的学习, 追求升学率, 学习成绩成了家庭教育的惟一重心, 学习也成了学生的一种心理包袱; 有时, 过重的学习负担使学生们容易产生心理障碍, 形成自残或伤害他人的心理倾向。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们要么是惊慌失措, 要么是盲目冲动, 完全不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冷静地应付和处理。

要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克服中小学德育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流于形式、空洞说教的现象。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 在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方面, 不能仅仅用德育教育取代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需要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才能解决。因此, 学校应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并且应该聘任专业的心理教师专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 积极引导, 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 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使他们能够经受得住压力、挫折、失败和困难, 及时消除引发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 从而避免因学生心理障碍而导致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3、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和安全避险、逃生教育, 增强其抗拒灾害的能力

缺乏自救措施, 不了解基本的避险、逃生方法是未成年学生难以防范突发意外事故、保护自身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 我国的中小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开设有关紧急自救和安全避险、逃生课程的学校不多, 有关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专门教材也寥寥无几。学校对学生进行此类教育显得尤为急迫。学校可以通过课外活动、专题讲座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的基础知识和方法, 还可以请公安消防部门的干警来到学校, 为学生们讲解和模拟如何预防火灾, 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如何安全逃生的方法。通过理论上的教育和实践中的训练, 培养学生应付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 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

4、组织学生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增强学生体质

目前, 学校伤害事故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体质较弱。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其它一些社会原因, 教育片面追求理论学习, 学生们被迫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应付繁重的学习任务, 进行体育锻炼的机会少之又少。而青少年身体正处于发育的旺盛期, 缺乏必要的体育锻炼和运动不但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发育, 而且容易造成体质脆弱, 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 教育并组织学生经常进行适宜的室外体育锻炼是十分重要的防范措施之一。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是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而积极的防范意识的形成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伤害事故有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 充分了解伤害事故对未成年学生所造成的严重身心健康损害, 意识到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 从而树立起一种具有高度预见性、高度敏感性、高度主动性和高度警惕性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意识。通过学校、教育者和全体学生的共同学习和努力, 学校伤害事故就会尽可能被避免, 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就会得到保证, 学生和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九、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2002 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为全国2 亿多学生、各类学校和广大学生家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模式和分清责任是非的依据。《办法》对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问题作了较好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立法缺陷,需加以完善。将来可考虑以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基础,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我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体系。

(一)法律效力层次过低

《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和赔偿原则,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无疑为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但由于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必然影响到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府制定的规章。《办法》是以规章形式即***令第12 号颁布施行的,属于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等法律适用原则,作为***制定的行***规章, 《办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并只能在***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为教育行***部门及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律依据。如果《办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则其规定当然无效。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办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以法律和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规章只能起参照作用。因为目前我国规章的制定权限还不够明确,有些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确认,实践中立法部门化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而我国法院对抽象行***行为又没有司法审查权,不能审查和撤销行***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参照规章,规章与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行***法规;对不符合法律、行***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时,并不会也不能将《办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于《办法》的效力层次过低,借鉴上海市的做法,一些地方正在酝酿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性的问题,地方特色并不明显,因此还是以更高位阶的法律或行***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更好。为此,笔者建议在尽快完善***《办法》的基础上,由***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的法律,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办法》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表现及其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能在不与民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如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责任和教育行***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些都是符合***权限范围的。但是, 《办法》也存在与民事法律相抵触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4

为了妥善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钟祥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由***教处负责落实,由分管领导负责督办。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组 长:刘明辉(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刘敏(***教主任)

组 员:当日值日领导、当日学校安全保安成员、当事学生班主任、当时任课教师(职工)及门卫。

三、学生校内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任何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求以“及时救助,妥善处理”为原则进行。相关上课教师或第一时间发现伤害事故的教职员工(第一知情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的学生。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l、发现学生受伤,第一时间发现伤害事故的教师(第一知情者)要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镇卫生室诊断,并及时通知伤害学生班主任,伤害学生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往医院接手处理。

2、伤害学生班主任知道情况后要立即通知相关学生家长。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及有关人员及时对受伤害学生送温暖、送关怀。事故严重的,要第一时间上报学校,不得隐瞒

3、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相关上课教师或第一时间发现伤害事故的教职员工协助班主任填写有关事故发生情况、学生受伤情况及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请在场的学生作好笔录(2人以上)。班主任及时将有关报告交***教处备案。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事故发生后,由校长召开有关成员商讨会,部署就学生伤害的处理办法。在适当之时学校会同受伤害学生家长或第三人进行妥善处理的商讨工作。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学生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做到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班主任要督促学生家长提供平安保险需要的如下材料:

a、《协议书》复印件;b、学生开学办理的保险单;

c、学生病历卡复印件;

e、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f、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5

论 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学校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论文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预防 处理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时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或上学、放学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即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2、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3、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4、从事故发生的空间上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发生在校内的伤害事故和发生在校外的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 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于2009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从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 ,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可以对一些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下辨析:1、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1)上课期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① 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体育课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体育课上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如果老师指导不当,而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属于教学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自我行事,发生了自伤或他伤,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该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守纪律,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其体育课,否则,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② 实验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实验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教师指导不当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完全由学校承担;第二,学生不听指挥,给自己或彼此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或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③ 体罚伤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④ 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所引起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对其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因此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成年人,无论老师是否在在场,都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2)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伤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3)学校设施、建筑物等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 责任教育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等首先危及的就是学生的安全,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学校联营单位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校为创收在校园内与联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不管学校与联营单位事先有什么约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都应当由学校承担。(5)校内大型集体事故中的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校内大型集体事故如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等发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校方的管理不善、有外人的人为破坏、有意外事件、有不可抗力等等,对于此类案件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都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6)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的法律责任自杀事件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比较常见,近几年小学生自杀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当然,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最终都是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从事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7)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的行为不是由在学校学习的其他未成年学生以及校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是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以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人身受到损害的学生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有权利向学校主张赔偿权利。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便是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2、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到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放学途中既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此时,由受害者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3)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在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篮球、拳击、自由搏击等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是非常普遍的,只要致害人的致害行为目的是为了竞赛,致害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受伤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学校不能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进行必要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只有立足预防,才是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屏障。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中要求教 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采取多方措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每年因校园环境不安全导致的学生伤害,约占全部校园伤害事故的一半。因此,学校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落到实处。如学校要保障教室、操场、实验室以及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设施标准;同时,还要保障在照明设施、取暖设施、课桌椅、仪器设备、宿舍用品、食品及饮用水及至阳台护栏的高度等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学校特殊的要求,对反复使用后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措施。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做好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增加有关安全教育的内容,使学生熟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要求,认识到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与预防伤害事故发生的关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从根本上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在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学生自我保护教育,教给学生出现意外情况时如何逃生和自救,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同时,安排好专门的教职工负责安全保护事宜;必要时,可以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请求帮助。只要严格履行了职责,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减轻学生上课时打闹受伤、上实验课时被化学药品烧伤、上体育课时摔伤、上劳动课时被劳动工具碰伤、校外活动时发生伤害等。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对策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为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学校只有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才是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合理、有序解决的重要途径。现将处理程序简要概述如下:(1)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得到主管教育行***部门的指导与协助;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府和上一级教育行***部门报告。(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三种,即协商、调解与诉讼。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4)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府和上一级教育行***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的筹措,当学校无力完全筹措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2、唐之享: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立法的几点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9年8月; 3、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人民教育,2000年10月;4、周大平:让校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规范起来,河南教育,2009年2月;5、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6、殷世东、李齐全、贾艳红:中小学教育法规的理论与实践,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6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管理,属于准行***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7

【关键词】  自我伤害行为; 统计学

a crosssectional study on injuries in students of local and migrant workers'children primary school at minhang district of shanghai

sun lan, tu yuezhen, zhang xuanzhao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外来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各地民工学校应运而生,办学规模越来越大[1]。闵行区为上海市一个城乡结合区域,2005年底上海闵行区内有公办小学43所,学生28 546人。而民工学校也已达38所,学生达26 880人。目前,国内外对公办学校学生伤害已有较多报道,而民工学校内学生伤害发生状况报道较少见。为了解闵行区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小学生伤害发生的流行病学情况,为伤害预防提供基础资料,2005年12月对区内小学生进行伤害发生情况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根据闵行统计局编印《闵行统计资料(2004)》中第1、2、3产业值为分层指标,将各镇、街道分为城镇及农村2层,抽取城镇化相对较高的莘庄、七宝地区和处于农村的浦江、马桥地区,每层分别抽取2所公办小学和2所民工小学3~6年级(9~12岁)小学生。本次共调查小学生2 412人。

1.2  方法  自拟调查问卷,学生问卷内容包括伤害的知识态度18题,行为因素12题;家长问卷共22题。调查前对班主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由班主任负责每班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填写,问卷当场回收。共发放问卷2 412份,回收有效问卷2 362份,问卷回收率达97.92%。

1.3  伤害的确定方法  在下述3种情况中,如果发生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则确定为伤害:①因身体损伤到医院或校医务室诊治;②因身体损伤由家长或老师或自己做紧急处理;③因身体损伤休息半天以上。

1.4  统计  采用epi data 3.0软件建立数据库,spss 11.4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伤害发生情况  闵行区小学生伤害发生人数为1 002人,伤害发生率为42.42%,伤害发生人次数为1 935次,伤害发生人次率为81.92%。小学不同性别伤害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22,p<0.05),男生伤害发生率(44.54%)高于女生(39.86%)。农村小学生伤害发生率(48.23%)高于城镇小学生(36.85%)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1.29,p<0.01)。公办学校(43.93%)与民工学校小学生(40.64%)间伤害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59,p>0.05)。按不同年级进行分析,小学生伤害发生率存在随年级增高而伤害发生率增加的趋势(趋势χ2=20.05,p<0.01)(表1)。

2.2  伤害类型谱分布  闵行区小学生伤害类型主要为跌伤(24.81%)、碰撞伤(14.10%)及刀割伤(11.85%),公办学校小学生伤害类型前3位分布与全区小学生伤害类型分布相同,民工学校小学生前3位伤害类型则为跌伤、刀割伤及烫伤,民工学校小学生动物咬伤发生位次比公办学校小学生排位靠前4位,交通伤较公办学校学生靠后4位。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学生伤害类型谱分布见表2。

表1  闵行区小学生伤害分布特征(略)

table 1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injuries among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in minhang district

表2  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学生伤害类型谱分布(略)

table 2  distribution of injury type among students of local and migrant workers' children primary school

2.3  受伤地点分布  小学生受伤地点主要家里(49.00%)、学校(20.46%)及其他户外活动中(16.47%)。以上受伤地点的主要伤害类型均为跌伤(49.54%、43.64%、26.02%)。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学生的受伤地点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91.26,p<0.05),民工学校学生在家里发生伤害率高于本地学校学生,而在学校发生伤害率低于本地学校学生。发生在家里的本地学生主要伤害类型为跌伤(27.94%)、刀割伤(20.42%)、碰撞伤(18.30%);发生在家里的民工学校学生主要伤害类型为跌伤(47.56%)、刀割伤(28.45%)、烫伤(27.64%)。城镇小学生学校内伤害(26.0%)高于农村地区(16.0%)(χ2=15.22,p<0.05);农村地区小学生发生在家里伤害(54.1%)高于城镇(43.0%)(χ2=12.08,p<0.05)。见表3。

2.4  受伤原因分布  小学生受伤原因主要为玩耍(39.22%)、运动(16.27%)、走路(11.28%)、骑车(8.98%)及劳动或做家务(7.58%)。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学生的受伤原因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1.92,p<0.05)。公办学校前3位受伤原因为玩耍、运动及走路,民工学校前3位受伤原因为玩耍、骑车及走路。不同性别、城乡分布学生受伤原因不同,男生的受伤原因中由于运动而发生伤害(43.2%)的情况高于女生(33.8%)(χ2=8.98,p<0.05);女生由于劳动或做家务而发生伤害(9.9%)的情况高于男生(5.8%)(χ2=5.84,p<0.05);城镇小学生受伤原因中由于运动发生伤害(21.1%)的情况高于农村地区(12.5%)(χ2=13.08,p<0.05);农村地区由于骑车发生伤害(11.6%)的情况高于城镇(5.7%)(χ2=10.59,p<0.05)。见表4。

表3  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学生伤害发生受伤地点分布情况(略)

table 3  distribution of injury places of local and migrant workers' children primary school

表4  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学生伤害发生受伤原因分布情况(略)

table 4  distribution of external injury causes among students of local and migrant workers' children primary school

2.5  受伤部位和致伤行为人  小学生受伤部位主要为手部(32.7%)、下肢(20.0%)及头部(17.5%),以上受伤部位主要由跌伤所引起(30.16%、42.01%、44.04%)。导致受伤人主要为自己(56.0%)及同学(22.2%),致伤行为大多为非故意(60.0%),故意行为占6.9%。

2.6  受伤后处理和缺课情况  小学生受伤后自已处理的占28.7%;到医院门急诊处理占23.5%;到校医务室处理占22.3%;家长或老师处理占11.8%;在医院住院***只占4.7%;6.6%的学生受伤后没处理。因伤害而缺课率为29.96%,平均缺课天数为6.31 d。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闵行区3~5年级(9~12岁)小学生伤害发生率为42.42%,调查结果高于银川市(36.6%)[2]调查结果,低于聊城市(47.23%)[3]、广州市(58.50%)[4]的结果。因此,针对闵行区较高的伤害发生率,应全面开展小学生伤害防制工作。

   

闵行区公办学校(43.93%)与民工学校(40.64%)小学生伤害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民工学校小学生伤害发生率高于上海市嘉定区调查结果(10.55%)[5]。公办学校小学生伤害类型前5位分别为跌伤、碰撞伤、刀割伤、烫伤及骨头卡喉;民工学校小学生前5位伤害类型则为跌伤、刀割伤、烫伤、碰撞伤及动物咬伤。受伤地点均以发生在家里为主,发生在家里的本地学生主要伤害类型为跌伤、刀割伤、碰撞伤;发生在家里的民工学校学生主要伤害类型为跌伤、刀割伤、烫伤。公办学校前3位受伤原因为玩耍、运动及走路;民工学校前3位受伤原因为玩耍、骑车及走路。因此,在继续加强学校伤害预防措施的前提下,应注意预防公办学校小学生家中校外玩耍、运动时出现的跌伤、刀割伤、碰撞伤;民工学校在家中玩耍出现的跌伤、烫伤及校外骑车时出现的跌伤、碰撞伤。

   

调查发现,小学男生伤害发生率(44.54%)高于女生(39.80%),此结果与多数学者研究结果一致,这可能与男生生性好动、喜好玩刀、爬高、跳远、***等发生危险的机会比较多有关。男女生主要伤害类型前3位均位跌伤、碰撞伤、刀割伤;受伤地点均以家中及学校发生为主;受伤原因中主要为玩耍、运动及走路,但男生由于运动发生伤害情况高于女生,女生由于劳动或做家务发生伤害情况高于男生。因此,在不同性别伤害防制项目中除共同项目外可略有侧重,防制小学男生运动伤害及女生劳动及家务伤害。

   

该区农村小学生(48.23%)伤害发生率显著高于城镇小学生(36.85%),此结果高于宿州市农村小学生伤害发生率为15.11%的报道[6]。城镇小学生受伤原因中运动伤害高于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小学生骑车伤害高于城镇;受伤地点城镇小学生学校内伤害高于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小学生家中伤害高于城镇。因此,应加强农村地区小学生家中伤害预防工作,尤其应重视对小学生骑车的预防;对于城镇小学生应加强学校中运动伤害的防制。

   

本次调查发现,小学生伤害发生率存在随年龄增加而发生率增高的趋势,小学3年级(9岁,36.03%)明显低于6年级(12岁,52.19%)。此外,导致受伤人主要为自己,致伤行为大多为非故意,说明在小学生伤害防制中健康教育仍为预防措施的主要手段,应从小抓起,提高学生的伤害防制知识及形成良好的预防为主意识和行为能力,减少伤害相关危险行为的发生,降低小学生伤害发生率。

【参考文献】

 

[1] 刘翠莲,李太斌,李***. 教育发展不可遗忘的一块——上海民工子弟学校调查报告(摘要) [j]. 上海高教研究, 1998,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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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辛宝家,陈其灿,石兴瑞,等. 聊城市中小学生伤害流行病学监测资料分析 [j]. 预防医学文献信息, 1999,5(3):213214.

[4] 周卫平,王德全,陈思东,等. 广州部分中学生意外伤害现况分析 [j]. 疾病控制杂志, 2005,9(1):1214.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8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措施与对策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及其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日本学者称之为“学校事故”,我国学者认为,学校事故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颁布并于2010年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做了如下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对此界定,笔者认为下述问题需要特别加以厘清:

(一)学生和学校的范围

学生和学校是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也是界定该类事故的重要一环。首先,学生应当是在校学习、生活即在校就读的学生。我国学者对此认识基本一致。其次,对于学校的范围,学者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仅包括中小学,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幼儿园,杨立新教授认为学生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还有认为包括大学,但一致意见是不包括电视、网校等。[1]依据《办法》第六章规定,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我们对此表示认同。至于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办法》予以处理。

(二)事故发生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伤害事故既是时间概念也是空间概念,将其仅理解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是不全面的。我们认为,从时间上考察,“只能是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具体而言,就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期间,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亦在此限”。[2](P229)从空间上考察,此类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但不应局限于校园,它应当及于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所有地域范围,包括校园内外以及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探究学校是否担责以及责任范围,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依照规则进行。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性质,是确定学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的前提,因为“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3](P378)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监护关系说。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2.合同关系说。认为学生入学之日起,即与校方成立合同契约关系,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3.教育管理和保护说。认为校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校方如因过错违反该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一是符合教育实际,二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依据支持。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事故发生后确定学校等相关方依照何种标准和根据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归属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是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基础”。[4](P53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于法无据不应适用,至于公平责任,其出发点是道义担当和法律保护弱者精神的体现,应当严格慎用,否则会对学校造成新的不公正。我们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指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即是,而38条所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是在适用过错归责时,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的一种‘举证倒置’。”,[4](P537)它秉持的依然是过错归责,是过错归责的一种发展。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

根据侵权法理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必须坚持四要件说。(1)存在损害事实。即学生在学校负有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时间与地域范围内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包括受伤、致残或死亡,但不包括财产损害,此为前提性要件;(2)行为违法性。是指学校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需指出的是,学校违法行为也包括负有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因教师行为不当而致事故发生,学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学校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但常见的是不作为形式,有学者将其划分为疏于管理、疏于保护和疏于教育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判断学校行为违法性,应当以《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5](P156)(3)因果关系。即学校的违法行为,必须与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这里要注意分析因果关系的多种样态进行综合判断。(4)学校主观有过错。是指校方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通常是“过失”居多而少“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的主观状态。确定学校过失的标准,是校方的相当注意义务,即《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且校方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6](P84)

三、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通过前文剖析可知,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而致事故发生的学校或其他主体,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责任三类,这里着重论述包括学校在内各方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笔者将依照《办法》所列主要责任类型展开探讨。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校方未尽或怠于履行其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过错行为,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致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直以来,在此类事故中,对校方过错的认定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对此《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即因学校过错致学生人身损害时,应依法承担责任,并且在第9条列明了应由校方担责的具体情形,校方行为符合其一即可认定。另外,《办法》第12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以及特定的体育竞赛中造成的事故,校方行为如有不当亦为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办法》第5条第2款,该款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这就要求校方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分类管理,实质是要求学校对各类学生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违反或将因此担责,《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也明确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分别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这都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此类事故是指由于学生或其监护人过错以致事故发生,这里应当包括学生本人伤害和学生致他人伤害两种情形。在两种情形下,校方如无过错,过错方应自己担责,《办法》第10、2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校方在两种情形下怠于履行或未尽法定的告知、救助等义务,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由于学校及受害方之外主体的过错,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侵权责任法》第40条所规定的校外人员致害时的侵权责任;二是《办法》第11条所规定的经营者或者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三是学生因过错致他人伤害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责任;四是教职工实施非职务个人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致害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免除

责任的免除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即使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一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所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法定情形的,应当免除或减轻责任;二是《办法》第12-13条所规定情形,如不可抗力所致、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等。需特别强调的是,因果关系存在多种样态,学生的人身损害如果存在多个过错主体,应当根据各主体不同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四、学校防范学生伤害事故措施与对策

教育承载着国家的未来,学生伤害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学校、社会带来巨大不幸或影响,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发生,我们认为,应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杜绝隐患,预防为主。过错总是依附于各种安全隐患之中,校方要树立责任意识,未雨绸缪,合法依规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2.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如安保、学生考勤、集体或校外活动规范、住宿生管理、安全及法制教育等制度,依法进行学籍管理及学生处分;3.建设一支合格的安全管理队伍。安全管理是综合系统工程,校方各部门如***教、教导、后勤等要齐抓共管,与一线教师或班主任形成合力,增强忧患意识,反应迅速;4.增强证据意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树立证据观念,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加强家校联系,正确履行告知、救助等法定义务;5.转移风险,投保学校责任险。北京市2003年开始推行学校责任险,2009年该市公办、民办学校投保率已达100%和80%,每生每年5元,由市财***统一拨款,[7](P212)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作者:陈俊峰 韩月平 单位:河北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研究[EB/OL].(2008-08-23)

[2]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等.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7.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9

论文摘要:目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中存在法律归责原则不全面、赔偿资金不足、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而学生无力独自承受巨额经济损失是学校和学生之问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经验和保险的分担危险、补偿损失功能,依托商业保险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是解决赔偿纠纷的最佳途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指在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比赛及因使用与体育有关的场地、器材、设施而引起的伤害。长久以来,法律缺失使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成为学校行***处理和法律诉讼的难点,目前随着《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出台,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了基本统一的法律依据,但如何妥善处理相关赔偿又成为难点。本文通过分析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现状,旨在探讨更合理并适合我国国情的赔偿模式,以便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目前,此课题是国内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系统研究不多。

1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 .t研究对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

1. 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分析讨论法

2讨论与分析

2. 1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民法》规定伤害事故双方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其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赔偿基础是学校及其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学生伤害。因此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法院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及其大小来区分学校赔偿的金额,责任大赔得多,责任小赔得少,有完全过错则赔偿全部损失。

在各国法律中过错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无可争议,但将之作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归责依据却存在2个问题:(7)对体育教学影响较大:体育运动的特点决定了风险难以避免,但为了降低和规避这种风险,各级各类学校普遍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大量削减竞技性、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和教学内容;同时学生在参与包括体育锻炼、体育教学等在内的正常体育活动时,一旦发生意外需要自己承担损失.因此积极性也有限.这些现象叠加在一起,助长了学生体质下降的不良倾向;(2)对学生及其家庭和社会的消极影响大:现实生活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费用最终由国家负担,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因此常会出现学校虽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赔付能力有限而造成实际赔付不能或不足,引发受伤害学生生活困难,甚至采取各种针对学校和个人的极端行为发泄不满,社会消极影响很大。

2. 2解决途径及其意义

根据保险的分担危险、补偿损失功能,要解决目前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托商业保险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其积极意义有:(1)能有效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经济损失大、补偿不能及时到位是体育伤害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维权的主要原因。而建立起保险赔偿机制,由保险公司运用专项资金进行此类事故的赔偿无疑将能保证赔偿资金及时足量到位,最大限度减轻意外伤害对学生个人和家庭的不利影响。

2. 3建议

2. 3. 1完善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

(1)完善法律归责原则:由于学生的特殊年龄和地位,因此以“过错原则”作为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唯一适用原则显然有失全面,建议引入“第三人责任赔偿”和“无过错赔偿”,以便更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情况。(2)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目前我国法律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处理方面存在以下漏洞:第一,处理相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教师法》、《体育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但其中原则性规定较多,明确适用于体育运动伤害的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常会因对条款理解不同而出现适用争议;第二,***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些依据和立法经验,但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较低,加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其作为有效法律依据;第三,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情况复杂,目前法律中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和详细,如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合乎体育规定的伤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再加上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涉及到监护、合同、侵权、家庭亲权等许多方面,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并进一步制订全面集中的法律十分必要。

2. 3. 2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

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受损方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来减轻自身的负担,而责任方不愿意付出巨额赔偿金,学校一方的赔偿负责又往往落在了国家的身上,因此引人保险、发挥保险的分担危险、补偿损失功能,建立并完善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将有助于妥善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可采用的措施有:1)建立相关保险机制,将本应因学校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地转嫁给保险公司;2)鼓励个人和单位积极投保;3)大力发展体育保险市场、建立建全体育保险险种,如学校责任保险。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提高人们、尤其要学校和学生的体育保险意识,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和丰富体育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范围,把学校办学活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探索建立由学校、学生、教育行***部门、社会力量等各方参与,依托商业保险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保障机制有助于妥善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篇10

关键词:质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去年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时该《办法》在新闻媒体上很是热闹了一会,但至今少见有依据该《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一《

办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讨论的。

首先,***制定和该《办法》是否超越了其权限,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从***的网站中找遍***给

该部规定的职责中未见有此类可以制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职责。也未得到***的特别授权。又依据《立法法》的第七十一条,***各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和***的行***法规、决定、命令,在

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但是***也不曾制定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法规、决定、命令。由此可见,

***制定此种《办法》,既超越了***的权限,又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制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权力应属于谁?对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属于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的范畴,依《立法法》第八条、第九

条的规定,制定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权限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会以及授权予***。并且,依《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事实上,我国处理事故

的如“医疗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例,现在都是由***而不是卫生部、***制定、。

其次,该《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就该《办法》的条文而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本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不符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

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无监护权,但是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该《办法》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概念,有为学校开脱责任之嫌,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向事实上不可能履行的学生

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上,极不利于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权益的保护。

再次,该《办法》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我们知道,因为对于学生受到伤害而言,造成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是意外事故还是侵权行为?如果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则侵权的成立条件,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是必须明确的,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发生争议后的处理主体及程序都付之阙如,然而实践中要正确处理的话,这些都缺一不可。

最后,该《办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象《行***诉讼法》中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参照的规章,以及各自的效力高低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地,法学理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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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郑振铎阅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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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二三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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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板报内容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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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家园共育文章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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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科状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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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与爱作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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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欢是一群人的寂寞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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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普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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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文案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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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五四文案10篇,内容包括五四一句话文案,五四朋友圈文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特长,充分展示学生风采,活跃校园气氛,落实学校计划。二、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班班主任三、活动安排: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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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落实情况汇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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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交替实习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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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工学交替实习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学交替实习工作报告,工学交替实习报告总结100字。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而有效地完成实习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安全,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航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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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雷洛夫的作品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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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巧节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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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主持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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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日记中秋节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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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中秋节的作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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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植树节手抄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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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生毕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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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临床医学生毕业实习,内容包括临床医学生实习内容及过程,临床医学生实习收获。临床的实习是对理论学习阶段的巩固与加强,也是对临床技能操作的培养和锻炼,同时也是我们就业岗前的训练。尽管这段时间很短,但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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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典礼学生代表发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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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心得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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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会计实习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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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素质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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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生素质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大学生素质论文题目,大学生就业素质调研论文2000字。1998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包括四个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