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盗篇1
孙小七独自一人走在夜幕下,微微佝偻着身体头发盖过了大半个脸颊,左手使劲的拽着身上单薄的衣服,右手里捏着马上就快要燃烧到烟蒂的纸烟。呼呼地又是一阵风刮过,孙小七打了一个寒战,扔了手里的烟头。两只手把本就单薄的衣服拽的更紧了。刺骨的寒风仍旧肆无忌惮地刮着,就连树枝上最后一片孤零零的黄叶,终于耐不住风执着的追求,打着旋儿飘落到冰凉的泥地上。得到的也许只剩下凄凉。那种情景恰如其分的表达了孙小七刚刚失业的心情。他没有停下脚步,依旧在黑暗的路上挣扎着。
在不远处,他看到了一所小平房里投射出明亮的灯光,把冒着寒气的地面映照的清晰可见。走近屋子,能听见一个沙哑而略显苍老的声音慢慢地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话毕以后,屋里瞬间嘈杂起来,你一句,我一句地讨论起来。孙小七赶紧凑上去想看看究竟,可是门上连一点缝都没有留。他只好悻悻的离开,刚走了两步,他发现了那座小房子的窗户,一共两扇,一扇严严实实地贴着报纸,另一扇则像是专门为他的好奇心留下的一样。透过窗子,他看见不大的小屋里挤满了人,有的坐着小凳子,有的蹲在墙角,有的拿着一片纸在写着什么。他们好像都是围着一个人在听什么。那个黑黑瘦瘦的男人坐在他们中间,闭着三角眼,捋着一点点小胡子摇头晃脑的说着。“五爷,你刚说什么道呀名呀的,究竟是什么意思?”这一句话突然打断了五爷的话。其他人也随声附和道:“就是,五爷,你说的什么意思啊,咱们兄弟都是粗人,不懂你的意思,你就给咱解释解释呗!”“好吧,那我就给你们好好讲讲道,所谓盗亦有道!”孙小七趴在窗框上还听得一头雾水,“什么道可道,名可名的。大晚上的弄一个扫盲班,真是有病!”他心里犯起了嘀咕。他本来打算离开,但好像走了也挺无聊,索性就拿这当个乐子听听吧。他心想好歹我孙小七也是念过几天书的人,他说的那些烂玩意老师原来还让背诵来着。
“咳、咳……”五爷的手放在尖尖的下巴上干咳了两下,屋里霎时安静了许多。“弟兄们,我来解释一下刚才说的道和名。道就是偷盗,是咱们的工作!”啊,孙小七突然吸了一大口凉气,感叹道:“原来是贼窝!我得赶紧走。”“谁?屋里的人一下子发觉了,赶紧去看看。”五爷紧张地说。一开门,一道黑影跨箭步飞了出去,没一会儿,孙小七就和那个身手矫捷的大汉一起出现在屋里。“五爷,怎么办?这小子,咱们做了他!”“哎,不能这样,阿冲,遇事要冷静。”五爷平和的说。
小七这时已经吓得不成样子,双腿不住地发抖,说话也变得结结巴巴。“别,求你,别,别杀我,我什么都没看见,没看见,求你别……”“哦?没看见?那你现在可是看见了。不然把你的眼睛挖出来好吗?”五爷阴阳怪气的说道,他那沙哑的嗓音此时显得更加瘆人。“别,别杀我,我真的什么也没看见,什么也没听见!只要你不、不杀我、我愿意给你当牛做马。”小七已经带着浓重地哭腔了。“好,那我就给你一条生路!阿冲,把他绑了扔进里屋,待会看心情吧。”五爷似开玩笑的说着这句话。阿冲可一点也不含糊的执行了五爷的命令,把孙小七捆的结结实实,还用黑布蒙了眼睛,像是丢垃圾一般把他丢进了潮湿的屋子。“好了,言归正传吧,这是个插曲。那小子想活还是不想活就看他自己的造化了。”里屋的孙小七把五爷的每句话都听得清清楚楚,起初他还不停地挣扎着,到后来他竟不清楚自己何时晕了过去。醒来的时候听见五爷说:“取名于寻常可取之名,其名不是恒久之名。人通常要无所趋求,才能观察世间的微妙,时常又要有所趋求,以便成名。这才是世上最微妙的平衡和万事万物运作的原理。”“哦,我好像是明白一点儿了!”面容白净的小维似懂非懂的挠了挠头,若有所思的对五爷的话表示认同。“好了,今天就到这里吧,我还有点事要处理,大家请自便。”五爷说。
屋里这些人好像一窝蜂一样,一哄而散!还有人说道:“看看人家五爷,文化人就是不一样,同样是偷东西的贼,差距咋就这么大呢?”最后屋里只剩下了五爷和小七。五爷冲着小七走过去,小七虽然被蒙着眼睛,但是却听得分明。突然,小七的脖颈感觉到一丝冰凉,他一下子反应过来了,便赶紧翻起身子跪在地上哀求着:“求求你,别杀我,你让***什么都行!求求你。”五爷不为所动,还是拿刀子紧紧地贴着小七的脖颈,“是不是我让你做什么都行?”五爷冷冷地问道。“是,是,你让我做什么都可以,只求你放了我!”“如果我让你去死呢?”五爷丝毫没有一点心动。忽然,地上湿了一片,还冒着热气,带着淡淡的尿骚味。“哈哈,你小子真是太让我失望了。我还以为你是个男人,就这么让你死了我真没有一点儿成就感。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小子,你记住了,你欠我一条命!”五爷轻蔑的对小七说。小七此时听到活着两个字,好像是抓住了最后那根救命的稻草一样,又一次昏厥了过去。当第二天他睁开眼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脸贴着被自己尿液浸湿的地上,手上的绳子和眼罩不知被谁摘去了。
孙小七还是想要逃跑,可是刚打开屋子的门他就看到了那个叫阿冲的人。阿冲没正眼看他,就冷冷地说:“想到哪儿去?咱们现在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你认命吧。走,哥们儿教你点技术活儿。”小七被阿冲带到了Q市最繁华的商场,自始至终阿冲一直拉着小七的胳膊,像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兄弟一样。到了商场,阿冲大显身手的机会来了,偶尔不小心碰到一个人,他的手里就会多一个鼓鼓地钱包,而且他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仅仅只在一个小时里就拿到了五个钱包。小七始终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得手的!小七真的不相信在将来的某一天自己也将变成这样,他惊呆了,他想着自己一定不能这样,如果有一点机会,他一定会提醒那些被偷的人。这一整天,他都和阿冲在一起,眼睁睁看着他偷了八个钱包,到角落一数,一天的进账就能抵得上他孙小七大半个月的工资。小七的心里微微地动了一下,但是理智告诉他,他孙小七不是小偷,他不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晚上又回到了五爷的那间小屋,他一言不发地蹲在墙角。“情况怎么样?”五爷问阿冲。“快别提了,要不是他耽误事,今天干活挣的钱够老子花三天,这祸害还弄得我差点被发现了,刚刚得手的东西又给人送回去了。那小姑娘还说我是个好人,屁,现在好人值多少钱?”阿冲委屈地向五爷抱怨着。“好了好了,你也别生气,今天你偷得钱就留着自己花,不用给我上交,就当给这小子交学费了,我还怪喜欢他这个性的!”五爷像是学过川剧一般,变脸的速度那真是无人能及。一副很和蔼的样子对着阿冲说。
然后他又走向小七,“你今天有什么收获?”小七仍旧低着头蹲在墙角一言不发。“你难道就不眼红吗?你想学这里有的是师傅教你,这种一劳永逸的日子别人想过还过不了呢,别人挣钱都是为你服务的,你就一点也不心动?”五爷的口气显得很诱惑。小七腾地一下站起来说:“不羡慕,你们都是小偷,偷东西没好报!”“哈哈哈,对,我们都是小偷,那你现在是什么?”五爷边笑边说。“反正我没有偷,我也不会去偷东西,你做梦吧!”小七气愤地又蹲了下去。“好、好、好,我就喜欢你这脾气,可造之才啊。”
时间像是手中握着的沙子,在指缝间一点点溜走。小七的生活也像是被复印的一样,过的没有一点新意。唯独不一样的就是带着他学习偷东西技术的人。终于有一天,阿冲正在偷东西的时候没有看住小七,小七却大喊了一声:“抓小偷!”幸而阿冲身手敏捷,慌忙跑出了人群,阿冲又朝着小七大喊:“小七,你也快跑!”这时,人群早已像是潮水一般围住了孙小七,你一拳,我一脚地打在了小七身上。“让你偷东西,打死你。”一个身材臃肿的妇女毫不吝惜力气,使劲的踹着在地上抱着头身体缩成一团的小七。这场闹剧一谢幕,阿冲不知从什么地方走出来,气哼哼地拖走了如死狗一般躺在地上的孙小七。
“五爷,这混蛋差点儿害死我。以后谁愿意带他谁带,您别给我安排这出力不讨好的活儿。我不干了。要我说他这样的人就让他死了算了,活着真是累赘,死了倒还干净。”
“阿冲,我说过凡事要从长计议。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既然现在小七已经这样了,你还担心他不会变吗?人不是绝对的。”
“五爷,你该不会真的是想要让他接了你的位置吧?对他这么仁慈,我记得你可说过妇人之仁难成大事。”五爷并没有做出回答,只是有深意地微微一笑。过了些日子,小七的伤势恢复了。就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五爷,该怎么面对这份不光彩的职业。自己已成骑虎难下之势,退,有可能性命不保。进,便是迫不得已。小七想来还是以进为退,只要命还在,其他的事那都不叫个事。好,就这么定了,五爷也说过盗亦有道!只要不违背我自己就行了,拿什么钱不能糊口呢?终于,小七鼓起勇气找到了五爷说:“五爷,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受什么样的惩罚都是应该的。现在我想明白了,五爷,让我学习吃饭的手艺吧。”“晚了,我已经给过你机会了,但你并不珍惜,现在我不会让你学习吃饭的技术了,你就留在我身边吧,你有更重要的工作。”小七欣然答应了。自此以后五爷每次给所有人开会讲“道”的时候身边都带着小七,有时也会让小七跟大家单独沟通一下,以便于处理人事关系,有时小七也跟着大家一起出去偷东西,那种得手以后的快感难以言状。也只有小七偷回来的东西不用上交给五爷。久而久之,所有人都知道五爷宠爱小七。小七的身份也变成了七哥,大家都对他尊敬有加。不知不觉,小七跟在五爷身边也三年了,五爷对他青睐有加。很多时候五爷不出席讲道的时候,都是小七告诉大家如何做到盗亦有道,他也学着五爷的模样,摇头晃脑的说:“盗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但是他的解释似乎比五爷的解释更加深入人心,他说在寻常可取的道法中,我们选择了偷盗,这种行为并不是长久之计,只是为了留名。因为有名才是万物化生的根本,我们这样做只不过是为了名而并非利益。其他人都点头称赞,“对,七哥说的有道理,佩服,佩服。”可是小维仍旧挠挠头对小七说:“七哥,咱们是小偷啊,我们要名做什么?”“小偷怎么了?难道咱们的老祖宗时迁不是小偷吗?那些贪污的官员不是小偷吗?那些拐卖儿童的不是小偷吗?这世上能偷的东西多了,不是告诉你盗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嘛!只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那还能叫偷?充其量算是拿。”
“好吧,你既如此说,那就如此是吧。我偷东西从来没想过这些,还是七哥有见地!”小维淡淡地说。从那以后,小七变得极度自我膨胀,早已惯偷成性,一时不偷就感到浑身不舒服。有一回正在行窃的时候被警察逮了个正着,他兜里早就装了好几条纯金的项链。他依旧不够满足,眼睁睁看着警察拿着银亮的手铐即将套上他的手腕,他竟然猛然一把推开警察,抄起首饰盒跑出了大老远。警察穷追不舍,最后把小七逼到了一个死胡同里。小七一看情况不妙,索性就来个破釜沉舟之计。“别动,交出你手里的东西!”警察大喝一声,小七先是一惊,随即便故作镇定地说:“大哥,您这是何必呢?要不东西咱们五五分成你看怎么样?”“我再说一遍,放下你手里的东西,束手就擒还能获得个宽大处理,否则你就只有被判死刑的份儿了。”“你别敬酒不吃吃罚酒,我偷的东西最后又不全是我的,咱们好说好散,你要多少你吭声,别这样把人往绝路上逼。得饶人处且饶人!”小七略带气愤的口吻冲着警察大喊。“你休想!”听到这几个字,小七心想,这下算是完了,碰上不要命的了。既然你不要命,那么咱们就拼个鱼死网破吧。他从腰间抽出了一把细长的银闪闪的刀子,径直地朝着警察捅了过去,警察似乎对他早有防备,知道这些废话都是他的缓兵之计。躲过了他的刀子,小七一看情况不妙,在搏斗的过程中趁机找到了路口的位置,撒腿就逃了。谁知他的速度没能超过子弹,一颗正义的子弹不偏不倚的打中了他的心脏!
非常盗篇2
在16―19世纪,这几百年时间,是世界海盗业发展的全盛时期。这些海盗中,尤以地中海上的北非海盗最为强悍。北非海盗以阿尔及尔、 突尼斯、 的黎波里等港与摩洛哥的一些港口为根据地进行活动。 当时,海盗的活动得到了当地***府的支持。 在北非, 形成了4个海盗泛滥的地区――阿尔及尔、 的黎波里、 突尼斯、 摩洛哥。北非海盗在地方首领“帕夏”的领导下,对来往于地中海的欧洲各国商船进行劫掠,欧洲各国经常为释放船只和海员为此要付出大量赎金。后来,缴纳赎买金制度变成了定期的贡金制度。凡是来往于地中海不缴贡金的商船,货物、船只经常被缴获,船员被卖作奴隶。严重威胁到了欧洲的贸易发展。是不是欧洲各国对北非海盗无能为力呢?实际上,像英国、法国等几个欧洲强国,特别是英国,拥有强大的海***实力,完全可以一劳永逸地消灭北非海盗,但他们出于自己国家商业利益的自私考虑,并不打算消灭北非海盗。因为强大北非海盗的存在,无形之中,帮助自己消灭了潜在的商业竞争对手,与其消灭他们,还不如缴纳贡金。英法等欧洲强国的卑鄙做法,无形之中给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设置了重重障碍。
18世纪末,在法国的帮助下,美国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建立了共和国。但新生的美国尽管***治上获得了***,但***事上还十分弱小。特别是海***力量更为单薄。直到1812年,美国海***也仅拥有22艘***舰。有人说,英国的***舰比美国的舰上火炮数目还多,就算美国的每门火炮都击沉一艘英舰,最后取得海战胜利的一方还是英国。在美国没有从英国***之前,美国对外贸易的船只可以得到英国舰队的护航。但美国***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由于新生的美国没有强大的海***,它对外贸易的船只经常受到英国海***的挟制,更糟糕的是,美国商船还受到盘踞在非洲北部的地中海沿岸的海盗的严重威胁。由于没有强大的海***,美国也被迫像欧洲国家一样,向北非海盗国家缴纳贡金。比如与的黎波里签订的“的黎波里条约”,就缴纳贡金100 万美元, 此外, 还须送给阿尔及尔“一艘新造的 36 门炮的快速战舰, 每年还送一批价值 211 万美元的海***补给品”。 美国的委曲求全,并没有换来北非海盗的怜悯,他们索求的贡金年年加码,到了1800年,美国付给北非海盗的勒索金占联邦***府支出的20%,已令美国***府不堪重负。
第一次北非海战
1801年,的黎波里的“帕夏”亚瑟夫认为美国送给他的贡金少于送给阿尔及尔的,因此要求美国缴纳225,000美元的贡金。新当选的美国总统杰斐逊断然拒绝了这笔堂而皇之的勒索,的黎波里“帕夏”就命令砍倒美国驻的黎波里使馆的旗杆,以示宣战,随后其他三个北非地区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尔的海盗也向美国宣战。 杰斐逊这位文人总统表现出了***人的果断气概,下决心对的黎波里采取行动,他调动了海***最新最大的战舰7艘,后备支援船只二十余艘――这差不多是海***的全部家底――下令驶向地中海对海盗作战。
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战争。北非海盗实力并不强大,美国***舰实力远在地中海海盗之上。北非海盗的船只适于掠劫,设计得窄长灵活,以利海上围猎。他们的战术与现在海盗战术相似。海盗船一旦咬上商船,立即迅速逼近,飞钩抛索,攀援而上,掳获人、货、船。因此海盗船着重配备密集的轻型近攻火力,登上甲板,依靠阿拉伯弯刀格斗迫使商船屈服。因此,在商船面前如狼如虎的海盗船,一旦遇上装有重炮的战舰,就无能为力了。虽然当时的炮弹只是个铁球,但是对于木质帆船来说却威力强大。所以,北非海盗和美国海***刚一交火,自知不是对手,就溜之大吉,躲在海港里,靠海岸大炮掩护,闭港不出。美国***舰在地中海南岸水域不断寻求战机,但多无所斩获。以致美国***府先后派遣了三支舰队对的黎波里进行封锁、攻击,但仍收效甚微。
1803年,美国战舰费城号在巡逻中由于太靠近海岸而搁浅。海盗们靠海岸大炮的封锁,使得美国海***营救行动失败。船上300多名官兵被俘,战舰摆在那里成了嘲笑美国海***的展品。海***上尉斯蒂芬率领一支敢死队,深夜偷袭的黎波里海港,纵火烧毁费城号。点火之前,还把船上36门炮都摆到侧舷发射位置,炮口指向外面,让战舰像战场上的武士一样,高举着刀倒下去。烧毁费城号避免了海盗利用战舰和美国海***对抗,但这次偷袭行动的意义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袭击的成功打击了海盗的气焰,鼓舞了美***士气,斯蒂芬成为海***最早的英雄人物。
具有胜负决定性的行动是1805年4―5月的沙漠奔袭。指挥官威廉率领一支480人队伍,离开舰队,深入沙漠,穿插500英里,奇袭海港德尔纳,令海盗首府的黎波里受到严重威胁。同时美国又利用外交手段,支持“帕夏”亚瑟夫的哥哥哈穆特复位,哈穆特本来是的黎波里君主的合法继承者,被弟弟亚瑟夫废黜其君位取而代之。美国和新“帕夏”哈穆特签署和平协议。根据协议,美国付六万美金赎回费城号的被俘官兵,的黎波里免去美国贡金。随后,地中海的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尔也与美国签订了和平协议。结果5年的征战,美国终于得到了体面的和平协议。
第二次北非海战
可是,就在美国***舰起锚返航不久,美国的商船又遭到了北非海盗的劫掠。地中海三个地区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尔海盗,并不遵守和平协议,继续在海上掠夺美国船只。多年下来,仅在阿尔及尔被绑架的欧洲人和美国人就有3万人,大部分被卖为奴隶,一部分人质被关押等待赎金。这些海盗还顺应国际局势的变化,在英美关系紧张时期,他们就加紧掠夺美国船只,勒索价码也狮子大开口。没有几年,北非海盗又卷土重来,严重威胁到美国对外商业贸易的安全。
1815年3月,美国再次派遣海***出征地中海,由海***将领斯蒂芬和威廉指挥。这二位都是第一次北非海战的英雄,此时斯蒂芬已由上尉升为准将。
斯蒂芬和威廉以其人之道还治之其人之身,大量扣押海盗战俘,作为人质交换在押美国公民。公民交换完了,就迫使海盗签署永久不再收取贡金的保证,最后,还要海盗象征性赔偿美国跨海出征的劳***费一万美元……美国气势咄咄逼人,征服了阿尔及尔,又转战突尼斯。到1815年6月30日,北非海盗全部屈服,发誓再也不碰美国船只了。而且承诺将历年掠劫来的白人奴隶,一律恢复自由人身份。
非常盗篇3
【关键词】盗版书刊;特点;检验
一、盗版书刊的特点
盗版书刊是指未经允许或授权擅自印刷而成的非法书刊。该类书刊的书刊的文字***像内容,纸张质量,印刷版型特征,装订特点较之正版书刊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这些特点通过普通观察易于发现。通过正版书刊与盗版书刊的比较,我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盗版书刊的文字***像内容特点
观看劣质的盗版书刊***像文字会给人一种很差的映像,字体字形与正版书刊不一致。文字内容中常常出现错字、别字、多字、少字等现象。***像内容不够清晰,甚至非常模糊,颜色异常,缺乏层次感,让人看着没有愉悦感,而质量较高的盗版书刊对于上述特点的反映不明显。
(二)盗版书刊的纸张特点
正版书刊用纸有其特点的规定,就所以纸张分类可以分为:凸版纸、新闻纸、胶版纸、铜版纸、画报纸、书面纸、压纹纸、字典纸、毛边纸、书写纸、打字纸、邮丰纸、拷贝纸、自版纸、牛皮纸。不同种类的书刊有其自身所以的纸张。而盗版书刊不会这般讲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而选用较为劣质的纸张。
盗版书刊所采用的纸张质量往往较差,其特点反映为纸张颜色偏暗黄,纸张有暗黄色麻点,质地粗糙,纸张轻薄易破损,有一股硫臭味。
(三)盗版书刊的印刷版型特点
印刷版型特点是指书刊是由何种印刷机器由何种原理印刷而成所反映出的特点。现在市场上流通书籍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印刷版型。
1.凸版印刷。印纹部分高出于非印纹,并在印刷***纹上涂上一层油墨,并将之印于物品之上,在版上看到的都是负像,印后反成正像,通称凸版印刷。凸版的版面凹凸甚为明显,易于表现油墨。凸版印版和印刷原理也可用于烫金、压凸等工艺。
2.平版印刷。由于平版印刷印版上的***文部分与非***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个平面上,在印刷时,为了能使油墨区分印版的***文部分还是非***文部分,首先由印版部件的供水装置向印版的非***文部分供水,从而保护了印版的非***文部分不受油墨的浸湿。然后,由印刷部件的供墨装置向印版供墨,由于印版的非***文部分受到水的保护,因此,油墨只能供到印版的***文部分。最后是将印版上的油墨转移到橡皮布上,再利用橡皮滚筒与压印滚筒之间的压力,将橡皮布上的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完成一次印刷,所以,平版印刷是一种间接的印刷方式。
3.凹版印刷。凹版印刷是***像从表面上雕刻凹下的制版技术。一般说来,采用铜或锌板作为雕刻的表面,凹下的部分可利用腐蚀、雕刻、铜版画或mezzotint金属版制版法。要印刷凹印版,表面覆上油墨,然后用塔勒坦布或报纸从表面擦去油墨,只留下凹下的部分。将湿的纸张覆在印版上部,印版和纸张通过印刷机加压,将油墨从印版凹下的部分传送到纸张上。
(四)盗版书刊的装订特点
常用的书籍装订方法有6种:
1.骑马订。书页仅仅依靠2个铁丝钉联结,因铁丝易生锈,所以牢度较差。适合订6个印张以下的书刊。
2.平订。因铁丝易锈蚀以致书页松散,现已少用。再者,平订须占用一定宽度的订口,使书页只能呈“不完全打开”形态,书册太厚则不容易翻阅,一般适用于400页以下的书刊。
3.锁线订。又叫串线订,书芯虽然比较牢固,但由于书背上订线较多,导致平整度较差。
4.无线胶黏订。也叫胶背订、胶黏装订。由于其平整度很好,目前,大量书刊都采用这种装订方式。但由于热熔胶质量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使用方法还不规范,故胶黏订书籍的质量尚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5.锁线胶背订。又叫锁线胶黏订,装订时将各个书帖先锁线再上胶,上胶时不再铣背。这种装订方法装出的书结实且平整,目前使用这种方法的书籍也比较多。
6.塑料线烫订。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装订方法,其特点是书芯中的书帖经过2次黏结,第一次黏结的作用是将塑料线订脚与书帖纸张黏合,使书帖中的书页得以固定;第二次黏结是通过无线胶黏订将塑料线烫订的书芯黏结成书芯,这种办法订成的书芯非常牢固,并且由于不用铣背打毛,减少了胶质不良对装订质量的影响。塑料线烫订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由德国(前东德)引入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内地推广应用。但在世界其他国家,这种装订技术应用较多。
按出版业常规,一本200页以上的正版书,应弃平订而改用锁线订、塑线或无线胶订。而盗版者由于印刷装订设备的局限或降低成本计,其盗版书300、400页以上仍常用平订。
二、盗版书刊的检验
了解了盗版书刊的一般性特点后,便能够给盗版书籍的检验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下面我将结合盗版书刊的特点来解析盗版书刊的鉴别方法。
(一)顾客购得盗版书刊的来源
1.通过购买渠道检验
我们可以从很多种渠道购买获得自己心爱的书刊,可以从大型正规书店购买,也可以从从小型私人书店购买,亦可以在逛夜市的时候从路边小贩处购得,现代还能够通过网络购买自己喜爱的书。往往规模越大越正规处购得的书刊更加能够得到保障,顾客的权利也可以得到主张。就现在中国盗版市场现状而言,一般小型书店,私人贩卖书刊,网上书店卖盗版书刊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管理难度大。所以顾客在非规模大的正规书店购书时应怀疑自己是否回购得盗版书刊而多存几个心。
2.通过所购书刊的价格判断
假的毕竟是假的,盗版商印制盗版书刊就是为了牟利,盗版书刊无论其盗版水平如何,若是其定价高于正版书刊,便会失去它与正版书刊的竞争力。故盗版书刊的价格总是低出正版书刊好多,价格往往不到正版书刊定价的1/2,某些情况下,盗版书刊还会用诸如论斤买之类营销手段进行牟利。故顾客若是以低价购得书刊,则得倍加小心,以防购得盗版书刊。
(二)鉴别盗版书的一般方法
辨别盗版***书,最准确的方法是将其与版次相同的出版社正版***书在外观用纸、印刷、内容上作比较,并且还要查看***书的版权页(正版***书的版权页必须包括***书在版编目数据、出版单位名称及地址、***书开本、版次等)和国际标准书号以及条形码标志是否完备和清晰,必要时向正版书的出版社咨询。为了加大对盗版书的防止,现在较大的出版商都通过加注防伪标识,以供经销商和读者区别。
非常盗篇4
【关键词】汽车防盗 防盗装置种类 安装
据***交管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了2.79亿辆,其中汽车占1.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共3.2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就已经超过了2.8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群众购车刚性需求旺盛,汽车保有量继续呈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新注册登记的汽车达2385万辆,保有量净增1781万辆,均为历史最高水平。汽车占机动车的比率迅速提高,近五年汽车占机动车比率从47.06%提高到61.82%,群众机动化出行方式经历了从摩托车到汽车的转变,交通出行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国有40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上海、重庆、天津、苏州、郑州、杭州、广州、西安11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58.32万辆,与2014年相比增长169.48%。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33.2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56.93%,与2014年相比增长317.06%。而早在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就以产销1360万辆坐上了全球首位的宝座。
目前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长,汽车被盗案件也是直线上升,目前已成为了严重的社会安保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汽车被盗事件都经常发生,这不仅给车主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车主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就中国现目前的情况来看,汽车被盗案件也是时有发生,很难杜绝。因此在汽车上如何加装汽车防盗装置避免汽车被盗就成为了车主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目前很多的汽车都由汽车厂家安装了汽车防盗系统,同时又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在被盗的汽车中,绝大部分的汽车都是安装了汽车防盗系统的,因此认为汽车上安装了汽车防盗装置就一定能防止汽车被盗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不同的汽车防盗装置的所对应的防盗能力也是不同的。目前的汽车防盗警报器通常采用语音报警,汽车警报器的音量非常高且穿透力较强,因此除了警报以外,对于他人无疑是一种很大的噪音,尤其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因此避免汽车被盗同时又环保的汽车防盗装置就成了大家所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汽车防盗装置种类分类
汽车防盗装置简单的说就是安装于车上,能够增强盗车难度,延长盗车时间,能给车主一定警示的装置。目前很多的汽车品牌在出厂时就已经安装了防盗系统,如宝马、奔驰、保时捷、福特、大众、本田、丰田等品牌。同时部分车主为了更好的避免汽车被盗,也会额外的加装汽车防盗装置,如GPS定位跟踪器、夜视停车监控记录仪、轮胎锁和方向盘锁等。
目前汽车防盗装置主要作用是为了防止汽车整车被盗,在没有相应车辆钥匙的情况下使车辆无法被盗走。汽车防盗装置从技术种类上可分为机械式防盗、电子式防盗、芯片式数码防盗、GPS网络式防盗以及利用车载电话防盗等多种类型。汽车防盗装置从制造和安装环节上划分可分为原装和后装两大类,简单的说,原装的汽车防盗装置是指车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已确定并安装,后装的漆车防盗装置是指车辆出厂后由汽车经销商或车主选定并安装的汽车防盗装置。下面从技术种类的角度对汽车防盗装置进行介绍。
(1)机械式防盗装置。机械式防盗装置是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汽车防盗装置。机械式防盗装置主要是通过一些简单的机械原理锁住汽车上的某一种机构,使被锁住的汽车机构不能有效运转从而达到汽车防盗的目的。如方向盘锁、轮胎锁、排挡锁等。
方向盘锁。方向盘锁主要由锁柄、锁座和锁杆三部分构成,锁座和锁壳直接安装在锁柄上,锁柄的一端直接设有锁杆,锁杆上有系列平台侧部是垂直边,另一边是斜边。使用时方向盘锁能限制方向盘转动,从而达到防盗作用。方向盘锁是汽车上非常有效的防盗工具。
轮胎锁。轮胎锁是全钢板制作,操作轻便,一人既可***操作,它具有性能稳定、 使用范围广、设计安全合理、费用开支小等特点。轮胎锁是把汽车的一个轮胎固定,从而导致不能转动,以达到汽车防盗的功能。
排档锁。在停车后,把换档杆推回P位位置,加上排档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档、无法开动。
总的来说,机械式防盗装置主要是靠锁定轮胎、转向盘、变速杆等方式来达到汽车防盗的目的,只能被动防盗而不能主动的发出警报。它具有价格优惠,安装方便的优点。同时也有防盗水平低的不足。
(2)电子式防盗装置。电子式防盗装置避免了机械防盗装置不能报警的缺点,其主要是通过锁定点火系统或起动系统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电子式防盗系统具有声音报警的功能。电子式防盗装置可分为单向和双向两种不同类型。单向的电子防盗装置在有人擅自打开发动机盖、后盖或车门,或车辆被碰撞时,警报器都会自动发出警报引起车主及他人的注意。双向可视的电子防盗装置则比单向的更直观、功能更强,它可以让车主实时了解汽车的状况,当汽车发生异动警报时,遥控器上的显示器会显示汽车的当前状况,它的缺点是有效距离范围比较短,大概只有150米左右。当然,电子式防盗装置偶尔会出现误报的情况,时间久了车主或他人都会对对警报声习以为常,最终导致汽车防盗效果大大降低。
(3)芯片式数码防盗装置。目前大多数轿车均采用芯片式数码防盗装置作为原配防盗器。芯片式数码防盗器能锁住汽车的马达、电路和油路,在没有芯片钥匙的情况下无法启动车辆。数字化的密码重码率极低,而且要用密码钥匙接触车上的密码锁才能开锁,杜绝了被扫描的弊病。芯片式防盗装置具有安全、防干扰、安装和使用简便的特点。
(4)GPS网络式防盗系统。这是目前汽车防盗市场上最高科技、最有效的汽车防盗产品。其原理是在汽车上安装一个小型的GPS卫星定位系统,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和GPS监控中心连成一个整体,它具有定位准、监控范围广、主动报警、反应快、找回率高的特点。GPS网络式防盗装置还有许多很方便的附加功能,如遥控恢复车辆行驶、寻找车辆停放位置、中控门锁遥控、遥控开启后尾箱、路边停车警示、遥控启动空调、行驶轨迹储存查询等。但是GPS网络式防盗装置的安装价格和后续使用费用是影响该系统能否普及的重要影响因素。
(5)车载电话防盗系统。车载电话是汽车上能保证车辆安全,同时又方便时尚的产品,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将车载电话作为轿车的标准配置而广泛应用在智能防盗功能方面。当汽车受到异常启动或车门被打开时,车载电话会按照预设的报警电话语音提示警情报警。这样就使汽车的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汽车防盗系统当中,芯片式、网络式和车载电话防盗系统是汽车防盗领域比较高端的防盗系统,也是目前不断研究和发展的方向。另外,汽车上还出现了人体锁,这种锁的特点是将声音、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作为密码输入,由计算机进行识别,控制开锁。因此生物锁的安全程度相当高,也是汽车防盗锁的另一发展趋势。
虽然市场上的车辆防盗产品各式各样,但是它的基本作用和目的都是相同的,一是为了防止汽车被非法启动盗走,二是能够及时发出警报进行提醒。汽车防盗的基本防范手段主要包括:一是给车辆设置外人难以解除的小故障或机关,如在发动机启动线路、车门锁、油路等处增加一道机关,给窃贼增加难度,使车辆难以启动,无法盗走;二是配置方向锁或排挡杆锁、安装报警器、GPS卫星定位系统,对汽车防盗装置加强保养、对打开防盗机关或解除报警信号的方法、密码严格保密,不能外传;三是对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并及时报警。总结车辆防盗产品的作用,包括安全防范范畴的三个方面:“实体防护”(物防)、“技术防范”(技防)、“人力防范”(人防)。
二、根据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汽车防盗装置的性能必须满足下列的基本要求:
(1)防盗装置应由一个可防止非法将发动机或车辆的其他的主要动力源正常
起动的系统,与转向机构锁止系统、传动系锁止系统或换档机构锁止系统中的任一系统组成。
(2)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保证该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失效或是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一般公众容易携带和制造的工具所损坏。
(3)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下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能使其解体。如果拆卸螺钉可以使防盗装置失效,那么螺钉应由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盖住,或使用防拆卸螺钉。
(4)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超过1/1000。
(5)在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得发生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
(6)防盗装置应能够只依靠机械的方法保持在工作位置,辅助动力只能用于防盗装置的锁止和开启。
汽车防盗装置由最简单的机械式防盗,发展到如今的电子密码、遥控呼救、信息报警等高科技防盗。汽车防盗装置在不断的推陈出新,目前比较简单实用的防盗装置主要用于控制车门锁、玻璃窗的升降、起动系统、制动系统等锁止机构。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汽车防盗装置也在不断的开发和完善,通过整车的安全防护不断的推出新防盗产品。目前在汽车上应用的高科技汽车防盗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车载电话系统、数码防盗装置、影像防盗、报警网络系统、发动机防盗锁止系统、汽车指纹识别防盗系统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和嵌入式技术的深入研究和成果的广泛应用,汽车防盗系统的可靠性已经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汽车防盗产品向芯片式、智能式、网络式的发展方向不断迈进,这为我们的汽车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董宏国.汽车防盗系统维修***解.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许智宏.国产汽车防盗及中控系统维修精华.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3]陈勇 汽车中控门锁及防盗系统结构原理与维修 南京 江苏科技 2007
非常盗篇5
关键词:入户抢劫;盗窃罪;入户目的;“在户”盗窃
盗窃罪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侵财型犯罪,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是我国刑法修改面临的重要课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行为犯,并对该行为不再进行数额及次数方面的考虑,可谓是扩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范围,也降低了本罪的适用门槛。可是“入户”目的非法性是否是认定本罪的标准之一,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本文即立足此问题并进行探讨。
一、实践中的困惑――重行为出罪
提到入户盗窃“入户”非法性的问题,不得不首先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006年先后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者均对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做出了详细解释。尤其是后者除了明确“户”的范围及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之外,更强调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并未出台关于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司法解释,因此司法实践通常参照上述两个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入户”目的非法性便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之一,可是一些现实困惑也随之而来。如案例一:甲与乙相识,一日甲到乙家做客,看到乙放在梳妆台的项链(价值人民币一千九百元),遂临时起意盗走;案例二:甲与乙相识,一日甲到乙家做客看到乙放在梳妆台上的金项链(经鉴定为镀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三百元),甲欲盗走却苦无下手之机,遂于几日后伪装做客再次来到乙家,乘乙不注意将项链盗走;案例三:甲与乙相识,一日甲到乙家做客看到乙放在梳妆台上的金项链(经鉴定为镀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三百元),甲欲盗走却苦无下手之机只好作罢,几日后甲再次来到乙家做客,看到金项链扔放在原处,故乘乙不注意之机将金项链盗走。如按照《意见》的规定,那么甲在第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第二种情况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就出现了同是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对刑法保护的客体侵犯性更大的时候反而不受到刑法责难的现象。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如果严格地按照《意见》规定,在证据采信上只恐完全依赖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因为在这类案件中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上无法判断其主观心态。产生这些困惑的原因在于――“入户”目的非法性是否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标准。
二、理论界的探讨――“入户”与“在户”之博弈
在讨论是否应将怀有“入户”之非法目的考虑到认定入户盗窃的过程中时,出现了“入户”与“在户”的区分。有人认为,参照《意见》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住所时就具有“实施盗窃等犯罪”目的的,即为“入户盗窃”;反之,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住所时没有实施盗窃等犯罪的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后,临时起意盗窃的,即为“在户盗窃”。其实,做出此种区分的根本就是对盗窃故意产生的时间做出区分。笔者认为将这种故意作出区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罪的层面上并没有实质意义。首先,无论犯罪故意的产生是早是晚,都不影响其故意的内容,行为人都是认识到自己是在他人的住所内实施盗窃行为;其次,行为人在此故意的基础上所实施的盗窃的行为也是一样的;第三,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一致的,即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及住宅安宁。不能因强调行为人在他人住所外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认识,而产生放纵其在他人住所内约束自身行为的后果。所以笔者认为,以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入户”目的非法性,从而将入户盗窃割裂成“入户盗窃”与“在户盗窃”是不符合刑法定义盗窃罪的精神的。
三、规范上的解析――法律拒绝“入户”非法目的
(一)从立法沿革看“入户”非法目的之考虑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进行了司法解释,“入户盗窃”也第一次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该解释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那时规定入户盗窃看似只为认定何为“多次盗窃”,但也可看出司法实践已经认识到入户盗窃的法益侵犯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中的“户”做出了进一步规范,但是“入户”非法目的是否应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要件之一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如今《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入户盗窃”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划入盗窃罪范畴内,立法者亦没有对如何认定入户盗窃行阐释。但是比较法律沿革不难看出,“入户盗窃”已经脱离了“多次盗窃”而获得了***存在的空间,并且挣脱了时间及次数方面的限制。为何如此?这应该是法律对“户”的特殊保护。户是每个社会公民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之地,是公民观念上最安全的栖息场所。倘若公民普遍感到居不保身,也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安全机制被破坏殆尽[1]。立法将其列为一种情形而归入盗窃罪,本意是要打击利用公民住所相对封闭、公民财产放置相对集中的条件,进入公民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不管是入户前就产生的非法目的,还是在户内才临时起意盗窃,都应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并且,因“合法”目的进入户内随后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更会因为被害人放松警惕或是出于对户安全的惯性信任而不宜被发现。因此将在户内盗窃认定为入户盗窃,排除“入户”非法目的之考虑符合立法的沿革,亦符合立法本意。
(二)行为人“入户”的主观方面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责难性
有人认为,行为人以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从而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在户内临时起意的盗窃行为,如果不顾及这种差异,将在户内盗窃也视为入户盗窃定罪处罚,会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面,且仅凭其在户内盗窃的客观表象进行归罪也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所以有必要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作为认定入户盗窃的必要条件。前文已经指出,“入户”与“在户”的区别仅在于犯罪故意产生的早晚不同。而因为此就认为前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后者,让人难以理解。正如前文所说,无论是入户盗窃还是在户盗窃,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及住宅的安宁感,并且后者更不宜被发现。可见,后者的客观危害性大于前者。而且我们也不能认为,只有在户外产生盗窃之故意才能对进入他人户内实施盗窃的行为有认识,而在户内盗窃就不需要认识到这一点。行为人选择了在他人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这已经证明其主观上对侵犯他人财产及住宅安全有了主观认识,刑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责难,并不是客观归罪,也没有违背刑法的谦抑原则。所以行为人“入户”的主观方面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责难性,而其是否属于因见财眼开以致“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情节,也只是在构罪的基础上进行量刑时所考虑的范围。
(三)“入户”的客观形式非盗窃罪本身所关注的内容
如果将“入户”非法目考虑到判断入户盗窃的思维过程中,必须首先对入户的行为行进法律评价。我国刑法对此种行为是否构罪已有规范,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有两个表现形式,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2]也就是说即使认为“入户”非法目的与“盗窃”行为应共同评价,也存在着构成入户盗窃的可能。进一步说,盗窃罪既然属于侵犯财产罪,而入户盗窃已成为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之一,那么法律所关心的就是该行为是否发生在户内,而不是行为人如何入户,入户的目的如何,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的一切可能性。
四、结论之显现――“入户”非法目的之否定
综上所述,在认定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时,只要行为人在盗窃的故意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该行为发生在户内,那么即构成入户盗窃,而无需考虑其是否有“入户”非法之目的。
参考文献:
[1]参见乔一丹 卜轶杰:《乔庄租房入室抢劫能否界定为“入户抢劫”》,,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2期
非常盗篇6
被告人郝显纯,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辽宁省人,无业。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01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郝显纯原系美国出版***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下称美国出版***公司)职员,后被辞退。其于2001年9月3日18时许,因对被辞退不满,在美国出版***公司办公室内,从计算机上盗取4套6个加密狗软件(价值17958元),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美国出版***公司报案,并提供被告人郝显纯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2001年9月4日将郝显纯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发还美国出版***公司。
我院认为,本案系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原则,本案应以盗窃罪论处。遂以被告人郝显纯涉嫌盗窃罪,将此案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认为,软件加密狗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加密狗本身并无实际使用价值,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郝显纯因被公司辞退,心怀不满,采用盗窃公司计算机软件加密狗的手段,达到破坏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所窃的软件加密狗,被告人郝显纯的行为造成了美国出版***公司的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并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刑。据此,2002年2月6日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显纯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我院认为,海淀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遂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我院抗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显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加密狗,是其实施泄愤报复,达到使公司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手段,而非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郝显纯因被美国出版***公司辞退,心怀不满,蓄意泄愤报复,采用盗窃公司计算机软件加密狗的手段,破坏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02年7月3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问题
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比较容易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但在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如何定性,则存有疑问,本案即为适例。
有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机器设备或者某些部件和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其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j
有人认为,行为人采用盗窃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实施泄愤报复,达到使公司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手段,而非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持该种观点。
我们认为,对争议的解决,需要正确理解如下三个问题:一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个人目的”,二是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三是盗窃手段能否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所要求的“其他方法”。
(一)关于“其他个人目的”。这个问题是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联系在一起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法条规定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际上是行为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机,即犯罪动机。立法者混淆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界限,错误地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种“动机”作为“目的”加以规定。事实上,破坏生产经营活动是行为人的唯一目的,也是最终目的,而作为目的之外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则只能是行为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动机之一。行为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动机可以是任何正当和不正当心理追究,只要其目的是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即可构成本罪,而无论其出发点是否合理。?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或者变卖、毁弃,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行为人非法占有无论时间长短,均构成盗窃罪。
(三)“其他方法”的认定。“其他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理解不一。
有人认为,通常有毁坏种子、秧苗、鱼苗、果树、未成熟的庄稼以及拉闸断电、破坏原材料供应、正在营业的个人商店、货摊等等。无论用什么破坏方法,足以使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遭受破坏,使其无法正常继续生产经营。‘
有人认为,其他方法,是指法条所列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有人认为,其他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是指破坏电源、水源,制造停电、停水事故,破坏种子、秧苗,毁坏庄稼、果树,制造质量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等。k
上述观点均存在不足,我们同意如下观点:对于概括性的“其他方法”,在理解上应当把握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采用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方法在类型上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是有形的破坏方法,如毁坏种子、秧苗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破坏方法,如对控制系统、***纸、数据的破坏等;第二,行为人采用的其他方法在程度上必须是足以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已经进入的生产经营活动归于失败。把握上述两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就不难理解了。l据此,可以看出,盗窃手段能够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四)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在正确理解了上述三个问题后,我们就可以来解决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应如何定性这个争议问题了。我们认为,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在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出现了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应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按照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最重的一个罪名(即最重的犯罪)定罪。重罪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刑罚,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的轻重顺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轻重顺序是:罚金、剥夺***治权利、没收财产。比较想象竞合犯各罪法定刑的轻重,可以按如下步骤进行:(1)比较各罪法定刑的上限(即最高刑)。刑种重的,为重罪;刑种相同的,比较各罪的刑期,刑期较长的,是重罪。如果重罪的刑种或刑期相同,比较各罪法定刑次重的刑种及刑期,刑种较重或刑期较长的,是重罪。(2)比较各罪法定刑的下限(即最低刑)。当各罪法定最高刑相同时,比较各罪法定最低刑,刑种较重的,为重罪;如果刑种相同,刑期较长的是重罪。(3)各罪法定刑的上限、下限完全相同时,以行为人意***实施的那一犯罪定罪。j在法定刑轻重的比较中,需要注意多幅度法定刑的比较。多幅度法定刑,是指根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一个犯罪规定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在比较时,首先应确定犯罪行为在各罪中应适用的幅度,然后再依据上述原则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形下,由于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幅度均系多幅度,且法定刑轻重不同。因此,既可能以盗窃罪论处,也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具体来说,盗窃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个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盗窃罪中适用第一个幅度,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也适用第一个幅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因为虽然两罪的主刑相同,但盗窃罪还有附加刑,故盗窃罪重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盗窃罪中适用第一个幅度,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适用第二个幅度,则破坏生产经营罪重于盗窃罪,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盗窃罪中适用第二个幅度,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适用第一个幅度或者第二个幅度,则盗窃罪重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五)对本案的具体分析。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郝显纯在美国出版***公司办公室内,从计算机上盗取4套6个加密狗软件(价值17958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郝显纯意***非法控制该加密狗软件,实际上予以控制,致使权利人美国出版***公司丧失了对该软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一审法院混淆“价值”和“作用”,认为“加密狗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其本身并无实际使用价值,从而得出被告人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加密狗的前提不能成立。首先,在本案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加密狗的作用,而非加密狗的价值,加密狗的价值主要由开发、研制加密狗软件所耗费的社会一般平均劳动量来计算,目前最先进的64位的加密狗价值远远超过17958元。其次,盗窃罪不以被盗物品对被告人的使用价值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
非常盗篇7
索马里海盗活动已经演化为一个相当成熟的产业
数量急剧上升,活动区域明显扩大
全球海盗活动有9个热点区域。2007年开始,关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加。表1显示,东非海域海盗活动在2007年达到60件,2008年上升到134件。2009年为222件,几乎每年翻一番。如果加上印度洋与阿拉伯海的案件(很大可能由索马里海盗作案),则这3年分别达到107件,161件与251件,分别占全球的37.94%,52.61%与61.82%。
索马里海盗活动受季风影响比较明显
每年5月到9月,索马里沿海盛行西南季风。西南季风具有突发性并伴有强烈的雷阵雨,这期间海浪较高,而索马里寒流向北流动,这些都不利于索马里海盗活动,因此这几个月海盗较少“出海作业”,而在相对狭小而且半封闭的亚丁湾,西南季风对海盗活动的影响较小,海盗们倾向于“常年作业”。
敢于选择“值钱”的大中轮船作案
与其他地区的海盗不同,索马里海盗基于自身的装备与专业化程度,敢于选择大中型轮船下手,以便获得更多的赎金。2008年11月15日劫持沙特阿拉伯货物价值高达1亿美元的超级油轮“天狼星”号,2007年9月29日,在亚丁湾劫持了乌克兰***火船“费娜”号。
通常“谋财不害命”而且“索取有度”
与其他地区相比,“谋财不害命而目索取有度”构成索马里海盗活动的一大特征,除非船东与保险公司延迟或拒绝支付赎金。索马里海盗活动已经演化为一个相当成熟的产业,除了实力强大的团伙外,很多案件的发生是基于股份制的分工合作体系,有投资人、谈判人、各种设备购买人、出海作业人等明确的分工。2008年,索马里海盗每劫一艘船平均可以获得100万到200万美元的赎金。这些对于货主与轮船公司来说,大体上是“可接受”的。
很难让国际社会尤其是主要海上强国全力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家依然是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国家通常是依据自身的利益行事。按照重要性排序,国家利益可以分为核心利益、重要利益、一般利益与次要利益。按照不同方面可以分为***治利益、***事利益、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等。核心利益是指关系到一个国家存亡的利益;重要利益是指那些虽然不会影响国家生存,但对国家具有重大影响的利益;一般利益是指对国家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所追求的利益;次要利益指对国家影响很小的利益。用这两个方面来衡量索马里海盗活动的影响,就比较容易理解国际社会与主要国家的应对。
索马里海盗所造成的影响,可从经济、***治与***事几个方面来看。
经济上,索马里海盗2008年共获得1.2亿美元,2009年1.3亿美元,也就是说,在过去两年里,索马里海盗获得的赎金大约为2.5亿美元。这即使发生在一个国家身上,也是属于次要利益。实际上,连大幅度调整航线都不被多数轮船公司与货主考虑,这说明实际上货主与轮船公司认为损失在其可承受的范围;***事上,索马里海盗并没有阻断亚丁湾的航行,主要是促使经过东非海域的轮船把航线向东调整,这些对有关国家***事利益造成的损害非常有限,仅仅是触及这些国家的次要国家利益;***治上,索马里海盗活动通过全球媒体的广泛报道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在支付赎金的情况下,通常没有危及公民的生命。主要是影响各大国的国际***治声誉,以及对国际安全与秩序负有主要责任的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但这些损害是负公共产品(public bad),分担到每个国家身上的有限,况且也不是一国所能***解决的。因此,其重要性从一般利益下降到次要利益,相应地,解决的责任主要落在国际组织身上,通过国际协议后有关国家配合之行动成了现实途径。总之,索马里海盗活动虽然引起广泛的注意,但后果还不够严重,仅仅损害到有关国家的次要利益与部分一般利益,因此,很难让国际社会尤其是主要海上强国全力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
中国目前在国际上的地位属于“有全球影响的地区大国”,综合实力与***事实力还不足以对非洲海盗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加上没有触及中国的核心利益与重要利益,因此,即使国家声誉上受到一定的损害,也只能依据一般利益受损的前提进行应对,主要是配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
经济方面,以2008年、2009年与2010年第1季度为例,中国每天经过亚丁湾的船只为3到4艘,每年1500艘左右。根据国际海事局年报,按照注册地统计,2008年全球范围内遭遇海盗袭击的中国籍船只20艘(包括香港14艘,台湾1艘),2009年为25艘(其中香港21艘,台湾2艘)。另外,2010年第1季度为4艘(均属于台湾省)。综合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海事局报告中对遇袭船只的描述,2008年在东非与印度洋海域遇袭的中国籍船只至少有11艘。2008年以来,共有6艘中国船只被索马里海盗劫持。一般来说,上述中国轮船支付的赎金不会超过天狼星号油轮的350万美元。也就是说,上述6艘船付出的赎金不会超过2100万美元左右。这在国家经济利益的天平上只能属于次要利益。考虑到许多中国船只挂其他国家的方便旗,可把这个数字翻一番达到4200万美元。
症状在海上,要子在陆地
对于索马里海盗活动急剧增加所造成的全球性影响,国际社会反应强烈。但索马里海盗问题,症状在海上,根子则在陆地上。要有效治理这个问题,必须在索马里建立有效的***府。这显然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索马里过渡联邦***府(TNG)甚至无法完全控制首都的局势。因此,国际组织与有关国家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应对。
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使命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因此,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除了2006年底的1725号决议外,从2008年起,又先后通过了第1814号、1816号、第1838号、第1844号、第1846号和第1851号决议。尤其是2008年12月16日由安理会一致通过的第1851号决议,号召各国采取行动应对索马里海盗,除了海上的打击行动,还可以考虑陆上的行动。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海事局则提醒过往亚丁湾与东非海域的商船加强警戒,并尽量远离索马里东部海岸线航行,建议的航线距离索马里东海岸的距离起先为200海里,后来调整为600海里,但在塞舌尔群岛东北也发现有-索马里海盗活动后,上述距离对于轮船的意义已经弱化。
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海事局则为反海盗行动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通过自己的各种报告分析统计海盗活动重点区域、案件数量、盗抢的方式等,开通24小时海盗举报热线与邮箱,提供防止海盗袭击的技术手段等。国际海事局还建议各国商船与海***注意海盗的母船(mother vessel),认为那些离海岸600海里以上的索马 里渔船很可能是海盗母船,因为索马里渔业落后,到这么远的海域进行捕捞很不经济。
鉴于索马里海盗活动所造成的广泛影响,以及对自身利益的关切,一些国家与区域组织也依据国际法与双边关系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如在扶持过渡联邦***府的同时支持一些地方***权,如北部“索马里兰共和国”与东北部“索马里蓬和国”,以求首先稳定局部地区的形势。
各国的应对方案中,影响最大的可能是舰队护航。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欧盟、北约、俄罗斯、伊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中国等20多个国家先后向索马里海盗活动频繁的海域派出了近20只护航舰队,在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任务的***舰总数已经超过40艘。
这些舰队主要护航区域为亚丁湾,少数舰队巡航于阿拉伯海与东非海域,对护航***舰来说,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处置已经登上商船的海盗。对于已经完全控制了商船的海盗,各国舰队为了避免伤及船员,通常的做法是跟踪被劫船只,包括监视停泊在海盗基地的被劫船只。只有在确认不会伤及船员的情况下,***舰才会对海盗开火并逮捕海盗。美国、丹麦、俄罗斯等国海***都有成功营救被劫船只与人员的成功案例。如2009年4月美国海***的海豹突击队击毙3名海盗救出菲利普斯船长。又比如,2010年2月,一艘挂安提瓜和巴布达国旗的轮船被索马里海盗截获,丹麦特种部队冲上货船,救出了25名船员。但这些案例不具有普遍意义。以俄罗斯海***救助莫斯科大学号油轮为例,俄罗斯一贯以强硬手段对付恐怖活动,但这次也是在确信船员全部躲入专门的安全室后才对海盗发动进攻。丹麦海***所救的25名船员同样是躲在一间密室中。美国海豹突击队狙击手则是在大约24米的距离内点射击毙头和肩膀露出救生艇的海盗,当时双方谈判破裂,现场海***指挥官认为海盗有敌对意***。
对于逮捕的索马里海盗如何处置也是各国面临的一个难题,交给索马里过渡联邦***府似乎不是很好的选择,带回国内处置不是普遍可行的做法。上述案例中美国就把第四名海盗带回国内依法处置。但有些国家没有针对海盗的专门法律条款,对不在本国海域作案、作案对象不是本国船只的海盗尤其不好处理。加拿大、荷兰***舰都有过抓到索马里海盗后又放走的例子。俄罗斯在逮捕那些索马里海盗后又予以放走可能部分与此有关。好在也门与肯尼亚***府都已经同意在本国那些海盗。
非常盗篇8
内容提要: 对盗牌索钱行为的刑法评价,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等几种观点。基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详实的分析和讨论,论证出此种行为既可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运用牵连犯理论,对敲诈数额达起刑点的应实行二罪并罚。
一、案 例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朱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多次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选择停放稍偏僻的轿车,卸下牌照后藏匿于车辆附近,并留下联系方式要求车主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00至600元不等,车主汇款后即告知车牌藏匿地点。至案发,朱某共窃得车牌近20副,并以撬盗的车牌为要挟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余元。
二、基于盗窃罪构成的评价分析
1.车牌能否成为盗窃对象?车牌的可支配性、法律属性特征毋庸讳言,车牌需要制作材料费、人工费及补办登记手续费等费用,亦具有经济价值(对车主来说尤其如此)。故可成盗窃对象。
2.车牌可否估价及如何估价?车牌虽非随登记车辆不得单独交易,但即使是禁止流通物品甚至是非法物品如***亦可作为盗窃对象进行价值或数额认定,车牌无理由成为可估价物品的法律禁区。估价时,是应以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成本费(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还是补办车牌费用(车主直接损失)来计算?笔者以为,应以费用较高者为准。Www.133229.CoM
3.车牌是否符合“非法占有目的”之主观要件?盗窃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以所有意思对财物进行使用或处分。在撬盗车牌勒索财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非意***占有窃取的车牌,只是将窃取的车牌作为敲诈的筹码,在敲诈未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藏匿的车牌废弃不管,并不作销脏处理。故为索钱而盗牌的行为不符合盗窃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构成盗窃罪。
4.敲诈行为是盗窃后变现价值的附属行为吗?
第一,行为主辅问题。(1)从生活经验判断,手段行为只是辅助目的实现的,盗牌是辅助敲诈的,敲诈不是盗窃的附属行为。(2)在行为人的意识中,意在勒索钱财,而非非法占有车牌,亦属勒索为主、盗窃为辅;(3)行为的主辅并不决定行为的定性、定罪及量刑,对数个行为皆应定性,后综合考评整个行为及各个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运用罪刑相当、罪刑公平等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获利变现问题。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获利方式看,盗窃虽既可通过对盗窃对象的使用(含占有、使用、收益)而获利,亦可通过对盗窃对象的处分而获利,都是直接指向盗窃对象本身的,且此种使用或处分变现系盗窃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应有之义(当然结果),不会扩大盗窃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和程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或吸收犯中被吸收行为),无需另行进行刑法评价。然盗牌索钱中,获利方式并非直接指向盗窃车牌本身,亦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或处分,而是采用了以车牌为要挟这一带有一定强迫性的方式,且是针对所盗车牌以外的财物,对新的法益造成了侵害,非盗窃中应有之义的获利变现方式,已非事后不可罚行为,对这种行为应另外进行刑法意义评估。这也是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间的区别之一。故不能简单地认为,敲诈行为是盗窃后变现价值的附属行为。
5.盗牌自用或出卖行为如何定性?盗窃车牌自用或出卖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等主客观要件,经鉴定评估数额较大的,可构成盗窃罪。但如盗窃车牌可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则存在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时,有特别优于一般、重法优于轻法等适用原则,综合案情考虑,此处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宜定为盗窃罪处罚。
6.起初盗牌目的为自用或出卖,盗牌后变为敲诈勒索,如何定罪?此明显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7.盗牌(包括勒索、自用或出卖)当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威胁等可否转化为抢劫?刑法之所以规定转化犯,乃因行为由和平而暴力导致的行为危害性陡增,对行为否定评价和惩戒改造的程度亦当相应提高。盗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亦应如此。故如定盗窃罪的,则可转化成抢劫罪处理;如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因刑法只规定抢夺(无抢劫)国家机关证件罪,则将车牌作为一般公私财产转化为抢劫罪处理。此处如为了索钱的非法目的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如当场采取暴力的则可认为行为人对车牌本身亦有非法占有之直接目的。
8.一个悖论:在盗牌自用或出卖中,行为人没有进一步扩大侵害法益或侵害新的法益,若能定盗窃罪最高处罚可达无期徒刑;而在盗牌勒索中,侵害了新的法益,产生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难定盗窃罪,即使数罪并罚,最高处罚亦无法达到无期徒刑。此种情形虽在实践中出现概率甚微,但理论上存在可能,亦有探讨价值。笔者浅见,能科以如此苛刑,其行为必然极其猖狂,数量亦非常惊人,自用或出卖不但对私人财产侵害极重,而且对社会秩序特别是车辆管理秩序的侵害非常严重;而索钱对私人财产侵害同重,但对社会秩序管理侵害则相对稍轻。两相权衡,前者实害性更大,刑罚理应更重。此说虽有道理,但也回避了对法益侵害扩大的论理,说服力难谓完满,有待进一步探究。
三、基于敲诈勒索罪构成的评价分析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撬盗的车牌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可成立。
2.单次达不到数额较大,可否累计计算?从刑法正义、行为可罚性和行为人危险性来看,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可累计计算。对于累计计算,刑法和司法解释(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偷税、盗窃、挪用公款等)有规定,司法实务亦有实行,刑法还有“多次盗窃”入罪的规定。但对于单次不构成犯罪的应有追诉时效限制。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其追处的时效是六个月,在刑法上的时效限制理应更严厉,但至少不能低于此限制(不得多于六个月)。这样就可实现法律体系间在法律实践上的协调。否则,就会出现一违法行为不得治安处罚却可刑事处罚的尴尬局面。当然,如何累计计算可按时效中断处理,即未被发现的前一敲诈勒索行为发生六个月内又敲诈勒索的,前一行为的时效自后一次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依此类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一年内的可累计计算。这种方法有简单化的倾向,且欠缺追诉时效的考虑。
四、基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的评价分析
1.主观上是否符合本罪?
第一,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盗窃证件的目的在所不问,是否非法占有无关紧要,故不欠缺构成的目的性要件。
第二,是否符合明知盗窃对象为国家机关证件之主观认识要件?此处的明知只需要是一种概括性的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车牌是国家颁发或制作并有一定公共信用或公共管理之证明作用即足矣,并非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白无误地认识到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认识要件上亦不存在构成障碍。
2.机动车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这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所在。笔者以为,机动车牌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
第一,从法律解释看,车牌可包涵于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之中。法律概念的外延可分为核心部分、中间部分和边缘部分,解释中通常基于刑法正义、行为可罚性、立法意***等考虑,而对概念作出限缩解释、字面解释和扩张解释。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就通常理解来看,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核心和中间部分,但运用扩张解释可纳入边缘部分。车牌除了具有是否悬挂标明登记与否、色彩(黄、蓝等)区别车辆类型等直观性的标志作用外,还有以文字内容表明合法登记身份、车籍等证明作用,如“沪”证明车辆的注册籍、字母加数字证明合法身份登记号等,这些已超出了标志所能起到的作用,足使车牌成为国家机关证件,且此并未超出国民可预测的“文义射程”范围。这既能避免不必要的漏洞,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日本司法实务中亦有类似的判例,如将国营铁路的铁路站牌包含在日本刑法第155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变造无印公文罪中的无印公文之内(大判明治42.6.28刑录15辑877页)。①
第二,从社会形势来看,盗窃车牌行为具有纳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刑事可罚性。司法需***,但不能孤立,除了利益衡量、***策考量等外,还需要对社会形势进行估量,此可因应形势之需并更充分实现刑法应有效果,且能照顾国民法律情感。近年来,此类违法行为频发,社会影响恶劣且较广泛,违法行为人常利用索要数额较小难以入敲诈勒索罪而肆无忌惮作案,国民对此多有怨恨。基于行为社会危害性之本质和行为再犯可能性之预防,此种行为纳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评价和惩罚更能显现刑法应对社会变化之实际功效。
第三,从侵害法益和立法目的来看,盗窃车牌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妨碍了国家对车辆的管理秩序,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行所侵害的法益相同,定性该罪符合立法目的。
3.几点讨论:
第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四机关规定)相关条款的有效适用性。有人认为:(1)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1条明确将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提供或者出售车辆号牌(包括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的行为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否定了四机关规定第7条买卖机动车牌证可以按照买***家机关证件定罪的规定,也就是否定了可以将机动车牌证视为国家机关证件这一理解;(2)两高解释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显然,两高解释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纳入了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范围,而将车辆号牌排除在了与机动车相关的国家机关证件范围之外;(3)因四机关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以上两点均与两高解释相抵触,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所明确的新司法解释的效力优于旧司法解释的原则,四机关规定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废止;(4)四机关规定的范围是适用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只有在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中的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行为时,才将车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车牌则不得适用。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1)两高解释第1条与四机关规定第7条两者的适用范围是基本不同的,只有在明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提供或者出售盗窃所得车辆号牌这一点上是相关联的,对其他盗窃车牌情形则两高解释没有规定,更无所谓的否定。即使是在相关联的一点上,也并不就是非此即彼的竞争适用关系,还存在数罪并罚的可能。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即在对法律进行理解时,应尽量使法律体系相互协调,尽量避免导致相互间矛盾或无效的理解。故此种情况下,不能轻易断定相互抵触而否定甚至臆想废止其中之一的效力。况且两者的制定者不同,而四机关规定的内容更为明确具体;(2)两高解释第2条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行为进行了规定,对机动车其他证件等并未规定,这是不是排除其他证件为国家机关证件呢?解释只对可确定的适例作了明确列举,但这不能使国家机关证件成为一个排他且外延封闭的概念;(3)司法解释具有规范性,但语言及其表达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特别是规范解释名称的概括更是如此。因此,简单地根据规范名称来划定适用范围就显得过于教条和僵化,将“车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的适用范围仅局限在查处盗窃、抢夺机动车辆案件反而会使得刑法概念、罪行处罚出现体系上的不协调、不一致。
第二,立法目的之探知。在危害国防利益罪章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对盗窃、抢夺车辆牌照的行为均未做规定,如何理解立法意***?
笔者揣摩,立法有意不规定②的意***无非两种:此类行为危害性未达到刑事处罚的入罪标准而无须规定;抑或暂不规定,留给裁判者根据刑法正义等理念,综合考虑行为实害、社会形势等情形,充分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自由裁量,待时机成熟再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有关车牌的相关立法条款及行为的实害性来看,后者更为合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盗窃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行为入罪的明确规定就可充分说明这一点。因此,根据社会形势和行为危害性,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符合刑法正义且罚当其罪、罪当其刑时,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就应充分运用法律方法来避免不必要的漏洞,从而更有利于刑法目的和功能的实现。此处将机动车牌扩张解释纳入国家机关证件即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第2条第2款将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行为解释纳入非法生产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行为之中(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并增加了伪造武装部队车牌行为罪条),亦彰此意。
第三,刑法概念的统一性和相对性。有人认为,从刑法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条)、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用标志罪条)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汽车号牌属于标志,尽管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在行为对象的制作主体上有所区分,但是刑法分则中对于证件和号牌的规定含义应该是一致的。故车牌不是国家机关证件。
笔者认为,刑法概念含义应当尽量统一,但这也具有相对性。到底是采统一意义还是作相对解释,关键要看解释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的协调性。如果对概念作统一解释,违背了刑法公平、罚当其罪等原则及立法目的时,或使得刑法体系或条文不协调时,则不能固守统一含义。即使是同一选择性罪条中的概念亦如此。如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条中,因刑法对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已作规定,故盗窃、抢夺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就不包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而因刑法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毁灭未作特别规定,故毁灭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就包含了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就机动车牌来说,亦体现了同样的道理。因危害国防利益罪章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章针对车牌的各种行为进行了选择性的区别规定或不规定,自然而然地就会出现既有概念统一的,亦有不统一的情形。如因刑法对买卖武装部队的车牌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买卖武装部队证件中的证件就不包含车牌;而因刑法对买卖民用车牌的行为未作规定,故买***家机关证件中的证件就可包含车牌。又如因刑法(修正前)对盗窃车牌包括武装部队车牌的行为未作规定,故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或武装部队证件中的证件又都可包含车牌。这种对概念的统一理解与相对解释正是基于各章规定的差异性从刑法整体所作出的判断,恰恰体现了概念体系的协调性,恰恰是体系解释的结果。
第四,一点余论:盗窃非机动车牌照可否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机动车牌与机动车牌在公共信用、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属性上应该是一致的,盗窃行为应可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但两种牌照所承载的对象属性、信赖程度、管理等级、刚性要求等是有较大差别的,特别是在实践处理及实践必要性中体现的弹性更显径庭之别,导致两种行为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有大小不同,这必然要求在两种行为的入罪标准上亦应显出相对应的差别。比如盗窃机动车牌数量的起刑点可参照伪造行驶证三本的司法解释定为三副,而盗窃非机动车牌的起刑点可定为十副。
五、结 语
1、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对于牵连犯的定罪处罚,观点分歧,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或采一重罪认处,或采数罪并罚,或区别情形而定。笔者比较认同这样一种区分情形分别处理的观点:以“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作为评价的基本准则,既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又要遵行充分评价的原则;对于数个牵连行为分别成罪,且其中无一罪构成要件可完全评价整个行为全部入罪要素的,对超出部分必须适用他罪构成要件才能予以充分评价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对其他牵连犯特别是存在必要手段或必然结果关联的牵连犯则从一重罪从重论处。③
2、本案定罪处罚。本案中,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则对敲诈勒索行为漏为评价,定敲诈勒索罪则对盗窃车牌行为漏为评价,显然从一重罪(从重)论处违背了充分评价原则,也违背了刑法公平原则。现举一例说明之,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进行诈骗,乙拾得国家机关公文进行诈骗,两者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如按从一重罪论处,两者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一***成罪的行为不予评价或降格(或矮化)为一个酌定从重情节进行评价,显然是不公平或过于随意的。故对朱某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二罪并罚。
注释:
①[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9页;[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非常盗篇9
【关键词】气井 井口 防盗 取压装置
1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应用于石油气井井口测压的装置,尤其对于防止非工作人员在井口窃气造成气井非正常生产的功能。
2 背景技术
目前,各石油系统气井井口测压的装置普遍是由一个大小头、一个拷克和压力表组成;但是,这样好多当地,非工作人员就常把拷克和压力表卸掉,在大小头处进行窃气,造成大量气体泄漏,造成气井非正常生产,改变了气井的正常的工作制度,影响了气井的开采率,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各油田职工发明了好多防止窃气的测压装置,但不是被当地的老乡破坏掉就是给气井管理工作增加难度,这样就造成工作的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研制一种既能防止不法分子,从井口大小头处窃气,又不影响工作人员,在气井井口取压的防盗装置。
3 防盗方案研究与确定
如果在气井井口安装一套井口防盗箱,既能够起到防盗作用,但是每次气井取样必须将装置取下,取样完毕再将防盗箱归位安放。防盗、箱价格较高而且笨重,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很差。
从针阀的限流特点得到启发:将针阀引入到大小头上,把针阀调好到一定的开度放到大小头内部,然后再用一个接箍把大小头罩上,防止非工作人员把大小头卸下来窃气,这样就可以满足日常取压和防盗气的需要。
4 具体实施方式及注意方式
这种气井井口防盗取压装置由接箍,大小头,针阀,护罩组成;将针阀用丝扣上到大小头槽内正中心通道内(针阀起限制气流的大小的作用),并改变大小头内侧的通道大小(起减少通道内容积)然后用护罩把针阀保护起来(护罩起保护针型阀不受高压的强烈的冲击的作用);在把大小头用丝扣拧到气井井口法兰处,最后将接箍套到大小头外面,再把接箍焊接到气井井口法兰处(防止有人用管钳卸大小头)然后在大小头处装上拷克和压力表就可以测井口压。详细方案如***1所示。
实施时注意事项:再将大小头和针阀拧到气井井口法兰处时要先将针阀开启到合适的开度,防止气体从气井中大量输出,有微量外泄即可。
5 投使用效果评价
5.1 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往气井井口放盗装置,不是简单就是比较笨重,如链子锁这种防盗装置比较较简单、使用很强、价格便宜,但不足是老乡容易破坏,管理钥匙比较繁琐,容易把辖区各气井井口的防盗钥匙弄混弄丢,故影响工作效率;防盗网这种防盗装置容易破坏、维护保养困难、防盗性强,所以相对的会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防盗箱这种防盗装置安装比较困难、防盗性强,但同时价格昂贵、操作不方便,所以间接地降低了现场工人的效率。并且本套防盗装置井口安装维护方便、便于操作、设备部少轻、便于井口作业、防盗效果好、不易破坏,工作时,与传统的测压方式和设备没有任何增加,现场工人到达井场可直接测压,不需要额外增加佩戴不必要的工具,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5.2 降低了安全隐患
如果气井井口不进行安装防盗器,由于气井井口装置距离老乡各村庄比较近,老乡随时随地的随意灌装气包,由于老乡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如果安装了链子锁、防盗网、防盗箱,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钥匙丢失的现象,但井口需要作业,对井口阀门进行开关时,井口开关不及时很容易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若安装了防盗网和防盗箱,我们在气井井口对这些防盗装置进行安装时,会动用大型吊车、焊机,施工人员需要交叉作业,同时焊接点多,少有不慎就会出现重、特大的安全事故。而该套气井井口防盗装置设备少且轻便于搬运,焊接点少、一次在井口动火作业后,没有必要重复性的动火和动用大规模的设备进行再次作业,有效的符合了安全生产的需要。
5.3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首先在安装过程中免去了使用吊车的同时,又大大缩短了工作时间,这样等于降低了租用吊车、卡车的时间,为单位节省了大量的车辆使用费用,其次由于大大减少了所需工作人数,这样又节约下可观的人工费。再次是有效缩短了井口焊接工作时间,降低了施工人员的工作强度,避免了因老乡在气井井口盗窃国家的绿色能源的发生,有力的净化油区的不良社会环境,最后是避免了由于老乡在气井井口无节制的窃气,改变气井的工作制度,造成气井躺井率的增高,提高了气田的采收率。
5.4 节能环保
气井井口在使用该防盗装置后,不需要额外的征地,不存在任何环境污染问题,满足现代气井井口生产安全、节能、环保等各项要求。
6 结语
气井井口防盗取压装置研制成功后,在盗气比较频繁的井位上安装应用,结果表明,井口防盗取样装置具有良好的防盗能力,气井取样工作简便、安全可靠,同时综合工作效率、安全施工、经济社会效益、节能环保等多方面的考虑,本套设备都能带来不错的使用效果,故值得我国各大油田在气井上推广应用。。
研制成功的气井井口防盗取压装置,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安全规范。解决了目前气井井口盗气频发的问题,使用安全可靠,对减少天然气流失、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为便于对该技术的保护特申请了国家专利;
由于时间、技术上的原因,本套设备还存在各个方面的不足,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共同进步。
非常盗篇10
“共盗”,就是共犯盗罪,相当于现代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相应犯罪。唐律在《名例律》中对于共犯制度作出基本规定,内容丰富具体,系统全面,并以此为基础在分则中结合具体犯罪进行完善细化。特别是唐律对盗罪共犯的相关问题又在具体罪条中作出系列专门规定,从而形成最为周密完备的共盗制度。
这些制度和规则体现了唐律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置能力,反映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
由于“共盗”是唐律盗罪制度的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内容,我们有必要结合唐律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以保证对唐律共盗犯罪研究的清晰明了。
按犯罪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有同一主体身份的通常共盗和家人共盗;有不同主体身份的监守与凡人共盗、主仆共盗和卑幼将人盗己家的家人与外人共盗。按犯罪情形的不同进行划分,有临时相遇的共盗,有共盗临时杀伤的共盗,还有谋窃行强、谋强行窃而谋行不一的共盗。按共谋时间的不同划分,有事前通谋的共盗和事中通谋的共盗。按处罚规则的不同进行划分,有区分首从的共窃盗和不分首从的共强盗。对此还可以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以深入理解唐律的共盗制度。这种不同标准的划分表明犯罪主体的通常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体现具体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决定首犯和从犯及处罚规则的不同。对于唐律共盗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相应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现行立法的理解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通常共盗”
在犯罪主体和行为情形等因素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共犯盗罪,相对于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们称之为“通常共盗”。律文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疏文解释:“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①由此可见,唐律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以其中首先提出犯罪意***的人作为首犯,其余都作从犯,这是认定共犯首从的基本规则,适用于除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共同犯罪的首从犯的认定。这一规则表明唐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以犯罪分子在共犯中的作用为标准,这一分类标准至今仍影响现代刑法的共犯分类,表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类社会对于共同行为这一事物规律的相同认识。
“通常共盗”是共盗的基本犯罪构成,其主要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共犯之人在共盗行为中的主从地位。
唐律对于共盗的首从在遵循“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这一标准的基础上,又同时规定了是否实施和是否分赃两个方面,以综合考虑行为人在共盗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唐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至死者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②据此,对于共盗的判断和认定就包含了“造意”、“行”和 “受分”三个要素,其中在“行”的问题上还有“行人专进止者”的情形。
尽管如此,这也只是区分通常情形共犯盗罪之首从的一般规则,唐律还有其他因主体关系和犯罪对象等因素不同而形成的共盗犯罪。就“通常共盗”而言,作为“造意”,张裴《晋律注》指出:“倡首先言谓之造意”,③那么“造意”就是在共盗中最先提议实施强盗和窃盗的犯罪主张或犯罪计划;“行”则指亲手实施和参与协助实施;“受分”就是分赃;“行人专进止者”就是在实施盗罪中发挥决定作用的人。唐律对于共盗犯罪的首犯认定,根据这些因素而形成四种情形:行而不受分的造意者、受分而不行的造意者、行且受分的造意者和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前提下的“行人”中的“专进止者”,而从犯自然就是上述相应情形以外的共盗之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共犯强盗的犯罪,唐律规定“罪无首从”,而共盗制度则直接决定犯罪首从的刑罚处置,所以共盗在不专门表明为“共强盗”的情况下就是指“共窃盗”。唐律的上述规定对强盗的未完成形态作以特别指明:“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即对于共犯强盗的非“造意”的“从者”的“不行,又不受分”的犯罪中止行为,给予“杖八十”的固定处罚。
“通常共盗”无论是主体还是行为等都是通常状态的共盗犯罪,是共盗的基本犯罪构成,如果存在有别于“通常共盗”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情形等因素时,即为本文所述以下各种共盗形态。与现代刑法相比较,唐律对于共盗首从的确定,全面考虑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各种细密要素,切实体现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和罪责刑相一致的量刑规则。
二、“家人共盗”
在共盗犯罪中,家人共盗时有发生,唐律对于家人共盗的处置加以专门规定,形成共盗犯罪的特别制度。对于家人共同犯罪,律文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④在封建宗法关系中,家长具有财产处置权、子女婚姻决定权、卑幼处罚教令权、重要事务处理权等其他法定权力。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家人共犯”的追究体现了与封建宗法礼教的相应性,也符合现代法理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从而使之成为处置家人共犯的一般规则。但为保护封建财产所有权秩序和生命健康安全,唐律同时规定“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①
其中“侵损于人”中的“侵”依据唐律是指“盗窃财物”,②从而使共盗犯罪中的一般原则规定在家人共盗中成为例外规则。而如果相对于现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唐律家人共盗的例外规则是原则,“家人共犯”的一般规定则构成例外。
应当注意的是,唐律“侵损于人”中的“侵”,一般意义来讲即便在唐律中自然应当包括强盗,在这里为什么只限于盗窃财物而不包括强盗财物呢?这是唐律中的一项立法通例,唐律对于共犯强盗是“罪无首从”,无论什么情形的共犯强盗均无首从之分,那么“家人共盗”作为共犯罪自然就只能是在法律处罚上可有首从之分的窃盗了。显然,此处之“侵”的含义相当于现代法理中法律解释中的限制解释。
三、“监主与凡人共盗”
唐律的“监主与凡人共盗”,是指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的“凡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监临主守共犯盗罪,是混合主体的共盗情形。疏文规定:“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③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伙同监临主守的官吏共同犯罪,即使是一般人为造意者,仍以监临主守为首犯,一般人以通常规定的从犯论处。疏文为此专门举例说明:“假有外人发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绢五疋,虽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④
这一立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说明当时统治者已充分认识到这种共犯利用特殊身份所具有的便利条件,使犯罪更易得逞,而容易得逞的犯罪的危害面广、发生率高、防范难度大、社会危害性强,所以把有特殊身份之共犯人作为主犯。这种处置与现代刑法理论的通说基本相符,即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均以身份犯构成的罪名定罪处罚。从刑事***策上,便于惩治和预防犯罪;从立法思想上,体现了统治者对于封建吏治管理的侧重和加强。
不过,在具体规则上,唐律的立法规定与现代刑法理论的处置是不同的。唐律在《名例中》中规定:“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⑤据此,如果官吏与常人勾结盗取官物,官吏构成监守自盗犯罪首犯,他人构成窃盗犯罪从犯;依现代刑法理论官吏构成贪污罪的主犯,他人构成贪污罪的从犯。对比可见,唐律对于“监主与凡人共盗”的定罪处罚,法理根据更为充足合理,刑罚处罚更为公平公正,而且罪名确定,首从关系明确,操作适用简便,值得现代立法和刑法理论予以借鉴吸收。
四、“主仆共盗”
这里的“主仆共盗”,是指主人以不同方式对自家部曲奴婢行盗有所参与的情形,也是混合主体的共盗表现。唐律规定:“主遣部曲、奴婢盗者,虽不取物,仍为首;若行盗之后,知情受财,强盗、窃盗,并为窃盗从”。⑥
结合疏文,对于纯属主人指使的,主人分赃与否都是首犯,即“主遣当家部曲、奴婢行盗,虽不取所盗之物,主仍为行盗首,部曲、奴婢为从”;⑦对于主人事后知情受分财物的,无论是窃盗、强盗,主人只依所分以窃盗从犯论,即“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盗,主后知情受财,准所受多少,不限强之与窃,并为窃盗从”。⑧
这两种情形都不同于通常共盗的首从处理。之所以如此确定“主仆共盗”的首从规则,是由部曲奴婢和主人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以及法律地位决定的,是与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相协调的,也是和惩治盗罪的刑事***策相适应的。同时,作为遵循封建伦理的立法,在犯罪问题上视为主仆一体并且严格主人罪罚责任,同样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对于他人本已谋盗,主人为财指使部曲奴婢随从他人行盗的,对部曲奴婢,按“共盗者,并赃论”的规则以所并赃额的从犯论处;对于主人,按“既自有首,其主即为从论,计入奴婢之赃,准为从坐”①的解释,以部曲奴婢所分赃额的从犯论处。如此处置的理由在于:“乃是他人元谋,主虽驱使家人,不可同于盗者元谋。既自有首,其主即为从论”。②
从处罚逻辑关系看,部曲奴婢是“他人元谋”的共盗从犯,主人是“他人元谋”的共盗从犯之从犯。情况尽管复杂特殊,唐律不仅做到与上述通常的“主仆共盗”规则的协调一致,而且保证了与通常共盗首从处置的法律根据的吻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