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言何益10篇

多言何益篇1

法律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强调法律的公众意志性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公开博弈过程,即只有公众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社会各利益阶层就法律法规的内容展开公开的讨论、辩论,直至达成一种共识,才能真正地形成大多数人的意志。当前,***府立法实践中,常有立法专断现象。为了使行***立法更趋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必须让社会大众广泛参加行***立法,而在行***立法的过程中则要引入免责的辩论制度。确立行***立法中言论免责制度可以兼顾各方利益,制定出为各方所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法规、规章,而不是仅以少数人的利益和眼前的利益为准,置多数人的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的法规、规章。只有这样的法规、规章,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一、行***立法言论免责的理论依据

在当代,“行***国家”的理念无论是在奉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还是在行***强权的东方国家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行***机关制定的管理社会的规则数量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行***立法”一词应运而生。行***立法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文认为,狭义的行***立法是指行***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是指行***机关制定行***法规和规章的总称。行***立法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将其部分立法权授权行***机关行使,行***主体的行***立法权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行***立法实质上是一种授权立法。言论免责原则涵盖所有立法活动,行***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立法形式也适用言论免责制度。言论免责权是当今民主国家议事过程中的共同要求。“议员或代表拥有言论免责权,可以溯源到英国1688年的《权利法案》,该法案第9条规定‘议员在议会内的演讲、辩论或其程序,不得在任何法院之中,或议会外之任何场所,予以弹劾或追诉’。

在18世纪末立体兴起之后,言论免责权广为西方国家宪法所采纳。”[1]在实际生活中,参与行***立法的人员可能来自不同的部门、行业,其各自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以及具体利益要求存在差别,加之各自的教育背景不尽相同,因此,对问题的认识、看法、见解不可避免的存在分歧,有些甚至在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然而,正是这些差别意见甚至错误意见的存在,才使得合理的民意表达在法律的内容之中,使立法彰显民意。立法民主意味着容许少数人发表错误意见或做出错误选择。“假定全人类统一只有一种意见,而今仅仅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把那一人(假使他有权力的话)要是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生动的印象。”[2]行***立法不仅需要有公众的参与,更加需要公众代表的声音。没有公众声音的参与是一种伪参与。公众及其代表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这种权利的有力承载即为行***立法审议过程的辩论制度。辩论应是***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利益表达的重要形式,是审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审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议论、表态,更不是“表衷心拥护”、“完全赞成”,若审议仅限于此,它也就失去其本源性的意义。利益的博弈细胞应当有辩论的分子,只有通过辩论,让不同的意见展开争论,才能摆明利弊,才能促使各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参加行***立法的民意代表的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其职责相关的言论和表决应当受到言论免责权的保护。公众参与行***立法实际亦是对***府的一种监督,既然是监督,批评就多,不同意见也多。批评与争议,不可能每一句话都对,如果这些错误的观点和看法要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么就不可能行使代表民意监督之责。因此,在行***立法程序中的讲演、辩论或议事程序之自由,应不受任何法院或行***机关的追诉或责问,否则,即是对民主的否定,所立之法也无法做到彰显民意。

二、行***立法言论免责的主体范围

(一)言论免责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在民主代议***体下,为保障议员的人身自由,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大都赋予议员言论免责权,保障的对象限于国会议员本人。我国《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行***立法不同于议会或人大立法,其言论免责的对象是否仅限于行***立法的参与人有待探讨。我国《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都规定了公众在行***立法起草、审查阶段的参与权。①这种参与具有意见收集的作用,而对意见的采纳与否,则取决于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因此,在起草、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具有全民讨论性质,其意见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其中不乏较为偏激、激烈的言行,适用言论免责就有可能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是,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也有批评、监督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公众在行***立法的自由言论亦是行使监督、建议权利的表现,若对言论过多限制,则是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侵害。

(二)准免责与免责应相结合

在行***立法的参与程度差异的基础上,应建立一种行***立法准免责与免责相结合的制度。言论准免责制度是指对公众在行***立法过程中的言行需持宽容态度,只要言行不与刑事法益有重大冲突,则无需承担责任。该制度适用的主体为公众全体,但其适用对象则是公众自发、分散的言行。在行***立法全过程中构建准免责制度,可以保障法案讨论公众参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利于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行***立法中的言论免责制度是指在起草、审查、决定程序中采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与会人员行使的职责类似于人大代表,其在会议过程中的言行则属当然免责之范畴。我国《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作了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行***立法程序中的与会人员免责制度可以参照人大代表免责制度构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人大代表的免责仅限于言论和表决行为,行***立法过程中则可适当扩充言行的范围。#p#分页标题#e#

三、行***立法言论免责之“言论”界定

(一)作为利益表达载体的“言论”

立法中的“言论”是一种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是一种将表达人的内心利益要求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利益表达的手段或工具受到经济、社会、教育等发展水平的制约。在语言产生之前,人们通过使用各种符号、信号、形体动作等原始、简单的手段表达思想,传递信息。随着语言和文字的出现,特别是20世纪以来电子技术的发展,利益表达的承载工具日益丰富。从人类产生至今,人们的表达工具也在不断增多:符号、信号、***画、***表、服饰、报纸、杂志、电话、电报、信件、互联网等等。在***府立法过程中,保障公众参与度,首先意味着公众有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利益表达的自由。人人都有通过其所选择的任何媒介发表意见的权利,***府不得以间接的方式或手段加以限制。但无论以何种载体出现,利益表达一般而言可划分为语言文字表达、行为表达和复合表达3种方式。语言文字表达是指表达人用语言与文字明确地表达其内心利益要求。在实践中,公众可以以演讲、谈话、辩论等言语方式表达对某项***府立法活动的意见,也可以通过信件、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载体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为表达是指利益表达人以其行为表达其内心利益诉求。“如果人们的行为是表达言论所需要的、并且能够正确传递其言论所要表达的信息,那么这些行为———例如像焚烧国旗———也同样会受到保护。”[3]该表达方式在美国又称为象征性言论(symbolicspeech),是一种非语言的但有交流作用的行为。如为了抗议某项***府立法,焚烧立法草案;赞同某项立法则保持沉默以表示对该项立法的支持,在立法过程中的默示通常是表示赞同。复合表达是指表达人以语言、文字加行为一起明确地表达其意见,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通常表达人以言论附加行动或是文字附加行动来表达其利益诉求。例如为抗议某项有损自身利益的法规或规章,民众集合在***府大楼前请愿或高举反对某项立法的条幅、标语进行游行和示威活动。[4]

(二)行***立法中的可免责“言论”

言论包括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发言,甚至事后被证实为完全错误的发言,但该言论必须与行***立法法案紧密相关,与其无关的言论及不包括在内。在行***立法过程中,参与人不仅可以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还可以用交流行为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提交书面意见和表决行为等。因此,在行***立法程序中,免责不仅限于参与人的言论,与此不可分的附随行为也可免责。“附随行为又可分为:1)在为言论免责权行为时,其当然的手段、前提、结果行为;2)特权对象通常伴随的行为,但非适式而是放任的行为;3)并非对象行为通常伴随的行为,而是伴随行为者意思的行为。”[5]值得注意的是,附随行为亦会以暴力方式出现。关于以暴力行为方式所为的发言,是否也属于言论免责权所保障的行为之列,学界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暴力行为作为一种表达方式理应免责,对于暴力表达,应以免责为原则,以追究责任为例外。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暴力表达无需承担法律上之责任,但也并非任何暴力表达都不受约束。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暴力的程度,如果暴力行为对刑法上所保护的权益侵害程序较轻,则法律无需作出评价。在立法过程中出现暴力对抗事件本身即是民主的体现,不能因为人们传统观点中对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妨碍立法过程的民主表达方式。

四、行***立法言论免责之“免”

根据言论免责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两种不同的模式。绝对免责是指在行***立法程序中,参与人的所有言行和表决,不论其给国家、社会或者其他公民带来何种后果,都不得受到追究。在行***立法程序中言论的绝对免责,使行***立法的参与人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不用担忧祸因言生,但如果此项权利被滥用,将使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行***立法相对来说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空间范围,参与人员也较复杂。因此,绝对免责意味着某些人的言论在任何时间、空间均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显然这有失妥当,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潜在侵害性很大。相对免责是指在行***立法程序中,参与人的言行和表决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若其言行给国家、社会或者其他公民带来严重危害,将受到追究。相对免责能使行***立法参与人谨慎履行职责,不至于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参与人因担心祸因言生而不敢畅所欲言,造成法规、规章的民意成份缺失。两种免责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相对免责相较绝对免责而言更为可行,但相对免责的问题在于可能导致参与人不能自由表达意见。因此,如何将表达的自由度作一些限制成为了问题的焦点,且限制不能过多,应以具体的例外规定为原则。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行为,只有立法言论行为才享受言论免责的权利,非立法言论行为不得享受免责权。

多言何益篇2

林则徐,1785年8月30日(乾隆五十年)~1850年11月22日(道光三十年),汉族,福建侯官人(今福建省福州),字元抚,又字少穆、石麟,晚号俟村老人、俟村退叟、七十二峰退叟、瓶泉居士、栎社散人等。是清朝后期***治家、思想家和诗人,是中华民族抵御外辱过程中伟大的民族英雄,其主要功绩是虎门销烟。官至一品,曾任江苏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陕甘总督和云贵总督,两次受命为钦差大臣;因其主张严禁鸦片、抵抗西方的侵略、坚持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利益深受全世界中国人的敬仰。

林则徐名言

1、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

2、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3、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有容乃大千秋几?无欲则刚百世师。比武守疆驱虎豹,论文说理寓诗词。为官首要心身正,盖世功勋有口碑。

4、海到无边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5、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

6、状开元景三阳态,探得花香一树春。

7、社燕逢春留好语, 地无寒谷春常在。

8、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9、师敌之长技以制敌。

林则徐50多岁的时候,还写了一个“十无益”。他将一些常被人们看作有益的东西,分别做了界定,也就是说,如果不满足某种条件,一些看来有益的事情,很可能没有益处。我们通过林则徐的界定就会发现,世上没有绝对之物,任何事物的效能都是有条件的。这“十无益”既是林则徐自己的修行标准,也是他教育孩子的原则。

一、存心不善,风水无益

点评:儒家把“人”等同于“仁”,认为人之为人,在于为仁。仁者何也?善也!天地正气,人心仁善,这是亘古不变的宇宙运行、万物生长的“万有引力定律”。如果心存不善,逆天而行,无疑是自取灭亡。“风水无益”,即谓如若为人不善,多行不义,其不仅上愧祖宗,更是下损子孙。所谓心存不善,无好后果。若因一己之不善,害祖宗声誉,殃及子孙,岂不是罪加一等,十恶不赦!

二、父母不孝,奉神无益

点评:人生于世有三种最伟大的“爱”。一为“亲人之爱”,一为“爱人之爱”,一为“朋友之爱”,或者简言之,亲情、爱情、友情。亲情温馨,爱情缠绵,友情z真挚,而如果要辨明三者之间哪一种最为无私,莫过于亲人之爱——父母之爱!父母对于我们的爱,比山高比海还深,父母对于我们的恩,我们三生也报答不了!百行孝当先。一个人无论你取得多么伟大的成就,头上戴了多少光环,但是如果对父母不孝,所有的荣誉都将黯然失色。“奉神无益”,如果对父母不孝,无论你对神是多么虔诚,多么的敬仰,一切都是假的。孔子说,敬鬼神而远之;又说,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父母之圣,神明犹所不及。如要敬神,何必舍近求远!

三、兄弟不和,交友无益

点评:兄弟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包括堂兄弟姐妹在内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倘且不能与之和睦交好,何必言友。许多人(包括我)有这样的经历,就是于外交友彬彬有礼,坦诚相待;于内与兄弟姐妹却难以倾心相交,甚至恶言相向,实在令人惋惜。如今提倡优生优育,许多人少了兄弟姐妹,若有幸能有一二兄弟或姐妹,岂可不好好珍惜?

四、行止不端,读书无益

点评:孔圣人说,古之学者读书为己,今之学者读书为人。意思说古代的读书人读书是为了自己,今天的读书人读书是为了别人。为人若何?为父母、为市场、为金钱名利、为工作职业,读书成为一种工具,读书沦为达到他人的目的的一种手段。现在我们要认识到读书不是为了别人而读,读书是为自己而读!为己若何?修学储能,内修仁德,外修礼仪。用现代人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实现人自身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简单说,读书是为了修身正行!如若读了满腹圣贤之书,但依然“行止不端”,学识上是大学生,品行上却是小学生,可谓读书无益,枉读诗书了。

五、作事乖张,聪明无益

点评:“作事乖张”乃谓为人处事不讲情理,偏执、不驯服,处处与众迥异。有句话说,人不怕你聪明绝顶,就怕你不讲道理。如果为人不善,居心不良,“聪明”就会为虎作伥,成为作恶的工具。雄狮百万能伏,***一个可畏。难怪孔子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敬,谨慎而亲仁,泛爱众,学友余力,则志于文”,学做人在求智慧之先,圣人一片苦心,可见一斑。

六、心高气傲,博学无益

点评:博学为何?通古至今,纵横捭阖,只为修己身。若以读书为装点门面,以博学作夸耀之本,心高自傲、不可一世,以为莫己若者,纵然读尽天下古今之书,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又有何益?徒增一恨耳!

七、时运不济,妄求无益

点评:这里不是宣扬宿命论,不是奉劝人知足而止、不思进取。有句话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所谓时势造英雄,人要成事,不仅仅要知己之所能为,更要知彼之所能为否。时运不济,就是客观条件还不足以成为满足实现主观要求的条件,妄然求取,非但无益,而且有害。***不是说过,要实事求是吗?要让主观的愿望同客观现实统一,要把“求”同“时运”结合起来,学会等待时机,切莫大胆妄为。

八、妄取人财,布施无益

点评:青年***再《讲堂录》写到:货色两关打不破,其人不足道也。货者,财也。钱财是身外物。仗义疏财,是豪杰的行为;爱财如命,难成大器。***一生不爱钱、不拿钱,不碰钱,前辈之风,后人真是难以企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无功不受禄,妄取人财,与谋财害命差之不远。妄取人财,拿来布施,无异于先饱私囊后,借花献佛博取善名,典型的伪君子!然而君不见现实社会中多少所谓企业家、实业家,借造假造劣来赚取巨大利润,后又拿出“九牛一毛”来做慈善,名利两得,不亦卑鄙乎!

九、不惜元气,医药无益

点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当惜爱之。外躯内气,养身莫过于养气。孟子说,“吾善养我浩然之气。”***又说,不为浮誉所惑,则所以以养其力者厚,不为流俗相惑,则所以制其气者重。如何养气?唯有制欲。色欲、食欲、财欲,人生于世,天下无处不有欲。若纵欲而行,伤身十分,更是有伤元气,虽灵芝妙药,服之无益。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以养浩然之气,诚哉斯言!

多言何益篇3

一、西蒙舒斯特案 始末

西蒙舒斯特出版社出版了《聪明人》(wiseguy) 一书, 该书的创作是由职业罪犯亨利希尔(Henry Hill) 与作者尼古拉斯派尔吉(Nicholas Pileggi) 共同完成的, 书中涉及很多希尔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此书一经出版便受到读者热捧, 19 个月内销量竟超百万册, 被评为美国人写得最好的一部关于犯罪的书 。然而, 纽约受害者委员会却认为该书所描写的犯罪与萨姆之子 法中所规定的内容相符, 因此要求出版社向委员会交付希尔的版权费。西蒙舒斯特出版社不服, 认为萨姆之子 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言论和表达自由。虽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驳斥了西蒙舒斯特的诉求, 但当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8 名法官一致认为, 萨姆之子 法是基于内容的管理规则, 要想使法律通过宪法审查, 纽约州必须证明这一法规对于维护本州迫切利益是必须的, 而且只有通过这一办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最终, 最高法院根据这两条标准(A 证明该法律的制定反映了本州的急迫的利益; B 该法案是为这种急迫利益而专门制定的, 对象明确, 没有任何界限的模糊) 判决萨姆之子 法中关于施加经济负担的对象范围过宽, 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二、对西蒙 案司法判决的争论点

西蒙舒斯特案的争论点主要集中在对萨姆之子 施行何种审核标准, 以及根据这样的标准来判定它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一) 是否对萨姆之子 法执行严格的审核标准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治言论、社会言论、商业言论, 以及非***秽类言论, 对这些言论的保护主要分为两种标准, 一种是严格的审查标准(the strict scrutiny/the exacting scrutiny) , 另一种是中等审查标准( theintermediate scrutiny), 前者要对***府的迫切利益以及是否根据迫切利益明确制定法规进行审核, 后者则只要证明会促进***府的明确利益且未侵犯言论自由即可。根据萨姆之子 法, 任何与被指控或定罪的人签订合同, 来传达有关犯罪行为的思想、感受、观点或情绪, 或是通过电影、书籍、杂志、文章、录音磁带、照片、视频/电视节目, 以及任何形式的现场娱乐表演, 来重现罪行的个人、公司、企业或任何法律实体, 该法律禁止5 年内向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支付这种表达所收获的酬金。

因此, 签署合同的西蒙舒斯特公司必须向纽约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 并向委员会上交《聪明人》版权费中希尔应得的部分, 委员会将这些收入存放在第三方账户, 保管时间为5 年, 之后将这笔资金用于补偿希尔罪行的受害者以及其他债权人。 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是基于内容 而制定的, 因此应该使用严格的审查标准。这里便涉及到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一般说来, 美国法学界有五种理论来界定言论自由的内涵, 分别是绝对主义理论(Absolutist theory)、特别平衡理论( Ad hoe balancing theory) 、优先地位平衡理论( Preferred position balancing theory) 、米克尔约翰理论(Meiklejohnian theory) 和近用理论(Access theory)。在西蒙案中, 法官们主要采用了优先平衡理论, 该理论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那些自由, 对于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理应比宪法规定的其他自由享有更多的保护。表达自由保障了***治过程的运作, 允许公民在***府侵犯其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时提出抗议。法官给予言论自由优先的地位, 法院推定, ***府通过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而试***保护其他利益的做法通常会被判违宪。这一推定之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有利之处在于,迫使***府在任何挑战新闻审查的法律诉讼中担负举证的责任, 即市、县、州或联邦***府必须向法院证明, 它的新闻审查确立确确实实是合理的 。这一推定加之于***府的举证责任常常在法庭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府只有给出充足、明确的证据, 才能确保其颁布的法令不涉及违宪。

(二) 萨姆之子 法是否违宪

最高法院提出审查 萨姆之子 法的两条标准:( 一) 需证明 萨姆之子 法反映了该州迫切的利益;(二) 该州针对这一迫切利益量身定制了明确无模糊的法案。针对以上两条标准, 被告认为萨姆之子 法确实反映了该州的必须利益, 即确保罪犯不会利用他(她) 的犯罪行径赚钱, 与此同时又能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以弥补其所受的痛苦, 因此该法案并不涉及对言论的压制。它偶尔施加于新闻界的负担不足以证明它侵犯了表达自由 。原告则认为, 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美国公民言论出版不可侵犯的自由, 即使是罪犯也依然享有这种自由, 而萨姆之子 法是通过经济负担对罪犯的表达和出版自由的限制。最高法院经过两个月的审理, 最终判决萨姆之子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始终认为, 对发表言论施加经济负担会极大地限制言论本身。希尔愿意与西蒙公司合作出书, 并以此为机会向世人展示有组织犯罪的真实面目, 西蒙公司预付给希尔酬金, 这笔酬金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 希尔通过出版书籍来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受宪法保护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禁止***府对公众关注的信息进行限制, 然而萨姆之子 法通过对书中涉及的罪行的受害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 能够阻止出版商与被控告或被定罪的作者或故事来源者达成协议, 这样的法令是违宪的, 因为它会对有关犯罪的其他作品的流通产生影响。该法案的确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它能够保证犯罪分子不从他们的犯罪行径中获益, 但是它对于罪犯对象和犯罪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且覆盖过宽, 这种大面积的覆盖可能将大量文学作品包含其中, 因此威胁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将罪犯的表达罪行所得酬金用于安慰受害者是合理的, 这点毋庸置疑, 但问题是, 纽约州是否可以明确指出, 哪些表达内容以及何种特殊帮助才能够使受害者恢复, 而不是作为其他表达内容造成结果的非特殊帮助, 或者实际上只是一种作为获得利益的手段。 法官奥康纳表示, 即使作品的主题不是犯罪, 它只要表达了作者关于其犯罪的经历或想法, 这部法律也完全适用, 若按这样的衡量标准, 那么马丁路德金的演讲《我们向何处去》(Where Do We Go From Here), 以及《马尔库姆埃克斯自传》(The Autobiography Of Malcolm X)都可适用该法13。马尔库姆埃克斯在他的自传中谈到自己早年的罪行, 而这则法令几乎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我们假设一位伟人在晚年撰写他(她) 的回忆录, 其中包含了自己年轻时因为无知或顽皮, 曾偷盗过超市的食品, 那么这本自传出版后所得的酬金是否也应该归于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呢? 这显然是违背常识的。虽然奥康纳大法官表示, 各州法律不同, 这次审判结果不必针对其他类似法律, 但它确实导致许多类似萨姆之子 的法令进行一定的修改, 从而保证其合宪性。当前, 美国大多数与萨姆之子 法相似的法律都是以内容为基础的, 使用该种法令必须证明: (一) 有迫切的国际利益; (二) 该法所限制的言论界限清晰, 不会超过为维护该州利益之外的范围; (三) 该法令只针对纯粹的商业行为, 不涉及犯罪的回忆性思想表述, 即使这些回忆只是顺带提及。

多言何益篇4

我们无法阻止谣言丛生现象的诞生,那我们作为网名需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盲从,不跟风,网上的热点。

你现在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言,在科技的帮助下网络上任何一条信息都有可能被传播到任何一人手里,因此,有些夺人眼球的信息便抓住了人们的好奇心,加快了这条信息的传播,传播者并未了解其真实性。互联网的发展说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却也加速了谣言传播。在这些谣言的背后,则是造谣者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在这个利益至上的社会中有些人往往为了追求利益而不尊重真相,这也是谣言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作为个体,个人知识也会影响对于谣言的判断,螃蟹里有人造鸡蛋。这一标题的常常能获得年龄较大者的关注,公众号的一张***下面再配上文字,开局一张***,内容全靠嘴。在微博上只为博名声博关注的微博大v们扭曲事实,无道德底线,但却也有不少人信以为真,个体盲从的心理也助长了谣言的传播。当一群人都盲目跟风,而在这时有人到处真相,绝大部分都不会相信。所以在面对层出不穷的谣言时,我们作为个体,我们应拒绝担任谣言的传播者。

网络虽然能给予社会正能量,但无法避免的网络社会充斥谣言,重复是一种力量,谣言重复100次就会成为真理,我们应及时制止谣言。如今相关平台也采取法律措施来制止谣言,加强网络管理,但难免就会有疏忽。对于媒体而言,他们应对自己收集的信息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只想着如何获取关注。对于个体,我们应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方面,对自己已知的真相是坚持原则,不因网上众多谣言而动摇,坚信自己的想法,不盲从我。都还未得到证实的热点。

面对这些谣言,他们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之处,我们也需努力提高自我,不被错误的舆论导向引导,能够甄别谣言。

多言何益篇5

[关键词]谎言 道德 功利主义原则

[中***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4-0077-02

在现如今这个社会,到处充斥着虚假的谎言。无论是在日常生活的公共场合,还是在审讯室、法庭等特殊场合,谎言的普遍性,似乎不必再多说。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难道是人们没有主见地、主观臆断地随意说谎,又或者是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反应……当然不是,每一个谎言背后都是有其原因的,或是出于善意,或是出于恶意,或是出于其他。都是其经过考虑后,权衡利弊,而作出自认为“正确”的、“理性”的判断。但是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他是善意抑或恶意、正确抑或错误,谎言毕竟是谎言,毕竟是对别人的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谎言到底可否说呢?

一、从属性看说谎

说谎这一行为是属于道德的范畴。那么怎样从道德的范畴来理解说谎的行为?

“道德”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开始研究讨论,从美德伦理学到今天的应用伦理学,整个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目前整个学术界的大多数学者是从规范性、约制性的角度来解读道德。即把道德解读为一种行为规范或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总和。我较偏重魏英敏教授和王海明教授,而魏英敏教授认为,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且王海明教授又是这样对道德概念进行界定:即所谓道德,也就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相较来说,我更赞同王海明教授的说法,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的基本内容要求人们在内心中规定善恶标准,从而在行动中扬善去恶。

根据王海明老师对道德的界定,姑且粗略地把说谎的行为这样划分:一种是善意的谎言;一种是恶意的谎言;抑或一种是利他的谎言;一种是利己的谎言。那么一个人说不说谎我们是否可以视为有没有道德呢?按照常人的思维模式,结论是明确的:只要说谎,都是不道德的。那么怎样做说谎才是有道德的?我们是否还可以这样理解:说善意的谎言是有道德的,说恶意的谎言是不道德的。

二、从功利主义视角看说谎

(一)人们对功利主义的几种误解

在说明功利主义之前,我有必要先澄清一下实际生活中一部分人对功利主义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尽量去消除或减少这种严重的误解,以便使后面的论证能够变得简单得多。误解一,一些人认为凡是奉功利主义为“是非”标准的人对“功利”一词的理解和使用是狭隘的、庸俗的,是将“功利”与“快乐”对立起来的。其实恰恰与这样的指责相反,一个更突出的事实是,功利主义与一切快乐相连。凡是对功利主义真正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从伊壁***鲁到边沁,每一位倡导功利主义的思想家都认为功利并非用来区别于快乐的某种东西,而就是快乐本身,同样是为了避免痛苦。一些普通大众对功利主义其实是一无所知的,完全是望文生义。误解二,功利主义有时还被用于恭维的话中,而表达的似乎是一种面对一时的闲暇和纯粹的快乐所流露出来的高高在上的姿态。恰恰是这种错的运用,使“功利主义”一词广为人知,且使下一代对它的含义形成片面的看法。那些最初引入这个词,使用多年后又将它作为一个特定名词加以扬弃的人,倘若觉得重拾这一概念会有望将它从不断退化的深渊中拯救上来,或许他们会觉得有必要这么做。这里暂且列举几个主要的误解,至于其他的一些吹毛求疵的误解,我就不再一一予以反驳。

(二)从功利主义来看可以说的谎言

边沁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如***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深受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他指出道德的出发点是人趋乐避苦的天性。幸福(也即快乐)和利益相连,二者支配着人的道德行为。个人在任何地方都要受到趋乐避苦的心理命令的统治,以便实现“总体幸福”。

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我认为善意的谎言应该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谎言;所谓恶意的谎言自然是与其相悖的谎言。爱尔维修还这样说过,所谓利益,是一切使人幸福的东西。道德要以人的利益为准绳,“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那么按爱尔维修的说法,利益是一切使人幸福的东西。则又可把善意的谎言与恶意的谎言如此划分:如果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谎言就是善意的,是道德所允许说的;如果是为了实现私人的最大利益而忽视大众利益的谎言则是恶意的,是与道德相悖的,是不可以说的。

我们再来看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它是其他一切渴望之事的参照点和归宿(无论是考虑自身的善还是他人的善),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不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而由那些亲身经历者提出的快乐质量的检验标准以及衡量质量与数量关系的准则(其中必须添加了他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判断),通过“比照”这一途径可得到最大程度的完满。这一终极目标在功利主义理论中被视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同时,他必然也是整个道德的标准,故也可以将其定义为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的存在状态就是对这一准则的遵守。该准则在最大程度上适用于全体人类,就其本质而言,还同样适用于世间一切有知觉的生灵。通过我们对功利主义如此更加深入地了解后,我们还可以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这样理解谎言,如果接受了功利主义原则(或最大幸福原则)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就是善的、道德的,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就是恶的、不道德的这一信条。在考虑了道德因素和后果这两种情况后,我们就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到什么是善意的谎言,什么是恶意的谎言,什么谎言是可以说的,什么谎言是不可以说的。

(三)由案例来深入地分析可以说的谎言

案例一,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案例二,关于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20世纪70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伤亡,因此受害者就将福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中发现,其实福特公司早就发现了车子存在的这个缺陷,并且还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装上一面特殊的隔板来保护油箱以防止油箱的爆炸。他们算出每个这样的隔板的成本是11美元,给所有车装上这样的隔板,共需花费一亿三千七百美元。接着也算出这些花费来提高安全性所带来的收益,预计是可以减少180例的死亡,因车祸死亡的每条人命是20万美元,可减少180例伤残,每例67000美元,加上车辆维修的费用,算上各项收益最后是4950万美元,因此他们没有安装这样的装置。

在这两个例子中,他们就是根据功利主义利益最大化原则,用金钱来计算了生命的价值,并没有把事实真相告知大众,用忽视人们的生命安全来换取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对于公司这样一种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算法,很多人不理解,并且反对。他们反对捷克***府的效益成本分析,反对福特汽车公司成本效益分析对生命的估价。认为他们是对大众的欺骗,损害了大众的利益的做法,是对大众的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从道德维度来看,他们就是恶意的。从另一方面,对***府和公司来说,根据功利主义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有利的,他们虽然向大众隐瞒了事实,欺骗了大众,更多的为***府和公司考虑,但是这样一来却能够给***府带来各项税收,能够给***府的财***减少很大一笔开支,使企业获得巨大的收益。我们来这样看,如果这些汽车公司坦诚地向人们公布他们的所有经营信息,不做任何隐瞒,并且都不用成本效益分析的话,则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倒闭,从而导致很多人都没有车开,很多人得挤车上班、迟到或者因为另外一些问题导致他们失业,再养不起孩子,等等之类的,这样的结果即是牺牲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从道德的维度来看,他们这样的行为却又是善意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一个杀人犯在追杀一个无辜的人,而那个无辜的人跑到你的家中,并且在你的家中躲藏了起来。这时杀人犯赶到,向你逼问那位无辜者的下落,你会如何回答?如果你要愚昧地对杀人犯遵守诚信(什么是诚信?就是在与人打交道时,仿佛如此说,我要把我的真实想法告诉你,并且一定会对它负责,这就是诚实和守信用),你就需要把这位被追杀者的藏身之处告诉杀人犯,如若不说实话你可能也会成为杀人犯的伤害对象。所以,在这里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与他人利益的关系,一是与自我利益的关系。如果你说出了被追杀者的藏身之处,他就会被杀害,而你却免于危险。这样你的行为虽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保全了自己,但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并且背上不道德之名,会受到世人的唾骂,以及自己内心的自责。但是如果你不畏惧恐惧,勇敢地向杀人犯撒谎,将杀人犯指引到别处,或者干脆说不知。这样你的行为就是道德的,既能保全了自己又能帮助这名被追杀者脱离危险。所以,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仍按照功利主义原则来衡量是否可以说谎,如果仅仅是为了保全自己,你就可以说谎,但是这样一来却是不道德。如果可以通过说谎来保全自己又可以拯救那位被杀者的生命。根据功利主义最大效益原则,经过计算之后,我们自然要说谎了。

三、结语

通过上文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去计算一切利益,最后可能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或幸福,但是却维护了更多人的利益或幸福。用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来计算,看起来是有些残酷、无情,但是只要他们的目标是意在减少那些社会功利的问题,并且是用来促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的增加抑或使更多的人获得幸福,且是道德的行为,虽然是说谎,但却是可以原谅的、善意的谎言。反之,则是不可原谅的,是恶意的谎言。中国有句话“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应当接受功利主义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只要是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谎言,即为“是”,是道德的。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谎言,即是“非”,是不道德的。因而,据此原则计算出说谎的结果(获得最大的幸福)后而说出的谎言,就是合理的说谎,就是符合道德的范畴的行为,就是可以说的谎言。

【参考文献】

[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

[2]魏英敏.伦理、道德问题再认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3]王海明.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1.

[4]王润生.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多言何益篇6

目前,问题不在于工会工作要不要社会化,而是如何顺应时代趋势,切实做到社会化。工会固然是社会团体,如果不能有意识地张扬这一特性,满足于在自己的小天地自我循环,视野将越来越狭窄,也有可能使这一特性自我萎缩,或被社会淘汰。这也就如同做不到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就有可能体现不出群众化特性,面临脱离职工群众危险一样。

工会工作要做到社会化,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其一,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办会。要树立开门办会意识,有系统地分门另类地组建工会专家顾问组织,弥补工会自身力量的不足特别是专业水平的相对欠缺。工会要想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具备一定的知识是不行的,但要求工会无所不知也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工会组织要善于吸引社会上对职工问题、工会问题有热心且具备相应知识的专家学者,利用他们所长为我所用,让他们的知识和本领为职工服务,为工会服务。

其二,建立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目前,工会组织在参***议***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机制、制度,并取得较好效果。但还应看到,我们还需要在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联席会议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参与社会的机制,加大社会参与力度。这包括工会如何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工会事务两大方面。当前迫切的是,要进行工会形象设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工会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工会重大课题社会招标制度等,特别是要建立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团体形象,让所属的成员有归属感、自豪感、认同感,从而起到团结动员的作用。

其三,努力拓宽工会工作的社会空间。适应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等方面的多样化,工会组织在拓展社会空间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包括把工会的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市场等非传统工作领域,不仅在正规部门和正规就业者中组建工会,而且延伸到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者中;不仅注重维护职工作为一个劳动者所拥有的权益即经济利益,而且注意维护职工作为社会人所拥有的权益如***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不仅在职工生活工作的单位层次协调利益关系,而且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等等。应该说,对这个问题在工会内部已经形成共识。问题在于,必须使广大工会工作者深刻认识到,拓展社会空间是工会工作发展的一个潮流,是确保工会生命力之所在,而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来消极应付。积极参与社会性活动,介入公众生活,包括一些公益性活动,既可以使受益对象得到帮助,取得社会对工会组织的理解和认同,也可以使工会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工会组织实施的送温暖工程在社会化方面取得的效果,就是一个明显例证,它充分说明了工会工作的社会化不仅是极为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其四,积极使用社会语言。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具有很强的无形的力量。如果长久局限于工会自身的天地,不但工会工作视野容易受到限制,而且连语言也受到制约,妨碍工会组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也妨碍工会组织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交流。因此,要使工会工作社会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动工会语言的社会化,多讲“普通话”,积极引进社会上通行的语言,为我所用,少讲“工会方言”。而工会自身的专业语言一旦成熟,也要有意识地向社会积极推广,使工会语言社会化,丰富社会语言。

其五,培养造就职业化的工会工作队伍。工会工作社会化要求有一支社会化的专业工作队伍来保证。如果工会工作内容、方式社会化了,而工会工作者本身仍停留在单位化或非社会化状态,这种社会化也是不稳固的,是难以为继的。目前,一些地方在新建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实行工会工作者职业化问题,是一个有益的尝识,应该推广到其它层次和领域。建立工会工作者人才库和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工会工作者职业化,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维权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使其摆脱对所在单位的人身依附,在***的领导下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增强其敬业精神和维权勇气。工会工作者不仅可以来自******机关、基层企事业,也可以来自大专院校,既可以定向培养,也可以在一线职工中选拔,既可以是劳动模范,也可以是饱学之士、社会贤达。

其六,利用大众传媒宣传职工和工会。宣传工厂、宣传工人、宣传工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工”宣传,尽管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力度还不够,潜力还很大。一些职工感到自己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地位下降了,一些工会工作者也或多或少地产生自卑感,原因固然较多,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缺乏对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有组织的宣传,即报上无名、电视无影、广播无声,职工和工会组织社会话语权的丧失,使一些人不知道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中作了哪些贡献,不知道工会组织为***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了哪些作用,特别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无论是职工还是工会组织都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果缺乏对职工和工会组织正面的宣传,难免会引起一些人包括职工本身的疑虑和沮丧。

多言何益篇7

作为复杂的大系统,大学拥有诸多利益相关者。根据利益相关者所依存空间的不同,又有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利益相关者之分。大学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伴随现代大学逐渐由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影响大学生存、发展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府、社会和学生家长。首先,***府是大学外部首当其冲的利益相关者。在我国,现代大学的产生具有鲜明的***府介入因素。近年来,虽然***府对高校的管理方式正逐渐由“传统的垄断式全能管理,转变为赋予学校一定自的有限管理”。但***府作为利益相关者,对大学的生存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始终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其次,社会是大学外部十分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当代,大学与社会已日渐形成深刻的互相“嵌入式”关系。一方面,大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企业、社会的参与和捐助是大学获取资源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大学,社会需要大学源源不断地为其提供***治、经济、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各类高级人才,需要大学直接为其提供知识、技术和咨询等服务,以解决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再次,学生家长是大学外部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学生能进入大学就读,家长是主要的“买单者”。作为高等教育产品的实际出资购买者,学生家长自然十分关心产品的性价比问题,即与自己所付出的学费相比,子女在大学的求学能否“学有所值”。大学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大学是学校管理者与广大师生员工共同工作、生活的场所。在大学场域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是最主要的三大利益群体。管理者是指在组织中通过协调其他人的活动,达到与别人一起或者通过别人实现组织目标的人员。大学的管理者主要包括学校机关及下属二级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师是大学职能的践行者,是影响大学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教师理当是大学内部十分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学生是大学教育的对象,是大学赖以存在的根本。在我国,随着所有高校基本完成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上学改革,成本回收制度逐渐全面推行,学生缴费开始成为大学发展的重要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学生成为大学的买方市场,使其作为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地位日趋凸显。

二、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实践立场

大学组织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由自身的利益诉求出发,往往具有不同的理念认识和实践取向。他们对大学为何存在、大学应如何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正是其实践立场的具体表现。社会与***府立场。在我国,***府与社会的立场应具有较高一致性。理由在于,***府内生于社会,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治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而我国的国体又是人民民主。因此,从本质上讲,为社会服务是***府的根本宗旨,***府与社会的理念认识、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众所周知,自19世纪末以来,***治论哲学开始成为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重要根据。高等教育机构在理解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其随着自身规模的膨胀而表现出的对资源的渴求,促使大学与***府、社会之间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合作关系。在大学的办学过程中,***府与社会以***策干预、资源投入等为手段,充分展示自己对大学为何存在的理解。就总体而言,***府和社会立场具有鲜明的社会本位特征。在他们看来,大学存在的根本依据是以社会需要为导向,为社会解决发展中遭遇的各种问题。从当前来看,发展经济是国家的第一要务。因此,***府与社会的高等教育立场更侧重于大学必须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特性。学生及其家长立场。从利益视角来看,家长与学生理当属同一阵营。虽然从广义来说,学生家长也是社会公众的组成部分,学生家长与社会公众存在角色重叠,但显而易见,一切为了子女的心态,促使其作为学生家长的立场要远甚于其作为社会公众的立场。学生及其家长对大学为何存在、如何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立场,主要源自他们对大学教育的期望。从理性视角分析,学生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其对学校教育的期望也是多方面的。对于学生而言,接受教育的最完美结果,无疑是成为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不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而且最好琴棋书画无所不能。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层面的人才培养目标。由于学校教育以及个人智能结构的局限性,真正的百科全书式人物实在屈指可数。因此,对于大多数学生家长或学生来说,接受教育还有更现实的立场,那就是为未来的生活做准备。从实践层面审视,较完美的未来生活首先取决于获得较理想的职业,而大学教育本身就带有明确的职前教育性质。换言之,借助于大学学习,发展职业技能,以在未来获取理想职业,是学生及其家长的主流认识和基本实践立场。大学管理者立场。大学管理者肩负着大学生存、发展的重任。在计划经济时代,***府对高等教育的垄断式全能管理,致使大学成为行***部门的附属机构,***府直接主导着学校的运营。管理者在事实上扮演着***府代言人和指令执行者的角色,***府立场与大学管理者的立场具有高度一致性。这也就意味着,***府有关大学为何存在、大学如何发展的立场,事实上也就是大学管理者的立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推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府对大学的管理逐步由传统的事务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大学开始成为具有相对自的办学主体。大学自主办学地位的增强,意味着大学管理者立场的部分调整。大学管理者无须再紧跟***府指令亦步亦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决定大学的发展方向。然而,即便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学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性,依然决定了***府的高等教育投入是大学最重要的资源保障。因此,出于组织生存发展的需要,大学管理者往往会基于理性最大化的视角,对***府的高等教育投入***策做出一种有利于自己的解读。即以如何实现自己所在组织的资源最大化为出发点,来确定自己的实践立场,进而安排自己的行动。由此可见,大学管理者的立场并不完全代表***府的立场,而是一种相对功利主义的,带有一定“投机行为”的立场。教师立场。从学理上讲,大学教师应与***府和社会持相同立场,因为在相关教育理论中,教师往往被视为社会的代言人,教育活动据此经常被解析为“社会通过学校对学生所施加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然而,从实然层面看,受传统教育理念和教师个人主义利益视角的影响,教师对于“大学为何存在”的认识和行动,并不与***府和社会相一致。具体说来,教师立场,尤其是关于大学人才培养的立场,通常呈现两大鲜明特征。第一,认识上的素质取向。近年来,在提倡素质教育的时代背景之下,大学教师对培养什么样的人的认识,经历了从知识取向到能力取向,再到素质取向的转变。在当前,大多数教师已充分认识到大学所培养的人才,应注重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知识、能力与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均衡发展。第二,行动中的知识取向。作为传统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才,多数大学教师习惯于把知识的获取作为他们学习的根本任务。大学教师的这种学***历,深刻地影响到他们的教育行为。由此,在教育过程中,多数教师依然坚守“知识至上”的实践立场。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高校教师教学评价

高校教师的教学评价活动是大学的重要事务,必然会引发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为提高评价活动的效能,进而有效地推动大学的可持续发展,教师教学评价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考虑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观之,合理的高校教师教学评价应秉承以下一些思路。确立并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利益相关者视角看来,社会组织的发展有赖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消极和抗拒都可能给组织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高校应把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作为追求目标,而不仅仅是个别或某些主体的利益。在高校内部,各项管理活动不是单纯的高校管理者的管理事务,而是高校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职责,高校的运行和发展,最终取决于不同利益相关者所集聚的“合力”。基于上述认识,作为指引高校教师发展与改进教师教学活动的教学评价,同样不能只追求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应该确立整体利益观,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力求通过教师教学评价的实施或调整,促使高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维护或进一步的满足。唯有这样,教学评价活动才可能获得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创设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平台。现代大学已不是纯粹的象牙之塔,而是更多被人们认为是仅次于***府的社会服务站和社会变革的工具。换言之,现代大学已非社会的孤岛,它正在走进社会的中心。鉴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如此密切,有关大学的改革活动绝不是社会的孤立事件。人才培养是大学的中心工作,而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路径和手段。因此,教师教学评价改革理应是大学改革活动的重大事件。

多言何益篇8

[关键词] 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经权思想;合法性

【中***分类号】 I2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218-2

中国现代人文诠释是有其自身最根本的特征的,可以谓“道”。经权思想的特征似乎与中国人文诠释可以建立某种联系,通过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有经权问题的理解,进而通过某种“桥梁”,达到对中国人文诠释的深化理解,这个“桥梁”在笔者看来就是“损益”观念。所以,“损益”观念作为经权思想的关节要点,也是中国人文诠释的重要正名要点。那么,这两者通过“损益”观念建立起来的联系,进而探索得出的契合点就是:入世的担当精神与作为。

一、中国现代人文诠释

(一)对“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的解读

谈中国人文诠释,首先需要从背景说。近代中国的思想,受着西方思想的强力影响,中国古典学受到外力的排挤,同时也沉浸在学力的不自信之中。在与西方文明的博弈与鉴习之中,渐渐意识到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现代的言说方式去诠释和重启中国古典学。同时,我们现在处在一个新的汉语言环境之中,单从文字本身来说,就已经有很大的变化,加之现代生活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古典人文的礼义并不是全适合当今的生活。在让古代思想开口说话并与其对话的需要的背景之下,亟待中国现代人文诠释学的出现。

从字面上看,中国,这是从一个独特的地域性上来考量的,是一个空间的概念;现代,这是一个从时间性而来的规定,是在时间上的要求;人文,是作为一个对象,同时也是作为一个主体的存在;诠释,可以理解为解释,这是一种对对象的解释方法,追求的是方***上的依据。合起来说,中国现代人文诠释是要对经典用现代人文诠释的方法来开显其背后的义理真实,是关涉中国汉语哲学的范畴,它的视域是落在整个人类历史之中的。所以中国现代人文诠释之功就在于起承古典,成就新义。

(二)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的内旨

诠释被定义为解释,笔者认为其内旨就是一种“说”的文化。“说”也有“说”的规范,不能“口无遮拦”,诠释的方法在于“择言”,“说”可说而“不说”不可说。但既言“择言”,则此中亦无定式,即是“说”与“不说”从体上而言,是即“说”即“不说”的。诠释的背景,是要根据现代的思想境遇,重新进行补释,从此方面考察,亦可看作是中国的学术传统。古人言“道”,今人言亦须有“道”,所以无论是做何种诠释,其内旨必然是对“道”的体认。如果诠释解为“释道”,那么诠释就是和“道”紧密相关。那么在诠释时,多少程度能够不离于“道”,则是需要诠释者发挥其诠释之功。从诠释的内旨而言诠释,则诠释成为一个由“道”的损益过程。

(三)中国人文诠释遭遇“道可道非常道”与“得意忘言、得意忘象”

既然中国人文诠释作为一种方法被接受,那么与其看似相悖的理论自然需要被讨论与分析。“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老子道德经》第四十八章)中国人文诠释的方法是“为学”,但其功致力于达道,即是“为道”。“为学”就是在不断的增益,而追求“达道”的诉求点在于减损,这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问题。它们是在不同层面上发出要求,如果没有处理好,必然会引发矛盾争论,从历史上看,确是如此。

那么关涉“道”的诠释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同样也会陷入这种矛盾之中。《老子道德经》第一章云:“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无疑是在确立“道”的至上性,凡是“可道”、“可名”便是对“道”的下降。如果要追求“道”的完整性,那么凡是“可道”、“可名”的诠释,皆是不可取的,所以道家便是以追求“道”为终极目的的。那么如何化解“道”与“名”的矛盾,或者说对其应该持有什么倾向?庄子说“荃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所以认为“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庄子・外物》)在庄子看来,言说的终极目的是理解事物的意义,它只是一种辅助认识的工具。所以在了解意义之后,用不到当初用来帮助人们理解的言说。

原始道家认为道是不可捉摸的,“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徼,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老子道德经》第十四章)这种不可捉摸之物被人们称为“名”,而且是一种勉强的名。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的意义必须在不断剥落、消解的过程中才逐一显现。

如果从“经权”说,那么道家是主张由损益的“权”返回到上升到“经”的层面;而佛教讲求的“开权显实”则是站在对人的根性的分判上的,对钝根之人必须要以各种方便法使其证入佛道;对儒家而言,入世的追求必然要求行为由道体而下落,但是并不是舍弃道体(经),而是通过“权”(行为)回复到“经”。从这一层面而言,经权思想对于儒释道分判的消解,提供了一个理解的切入点。

(四)生命的希望与承载: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的合法性

中国现代人文诠释有其合法性,对此种合法性的探索与求证,也是中国古典可以用现代的言说方式说出来的根据的探寻。

正如林安梧先生在《中国人文诠释学》代序言中所言:“迈入二十一世界,该是中国人文贡献于这世界的时候了,我们当有机会克服这一百多年来的文化意识危机,我们当有机会免除出主入奴的恶习性,我们当有机会让古典汉语,经由现代汉语进到生活世界中,有着崭新的意义诠释,并关联到西方近现代的学术话语,对比、诠释、融通、转化,而有进一步的创造之可能。”

在判定中国现代人文诠释学的合法性时,首先要关乎的是正名问题,既要考虑中国人文诠释下的名实,亦要考究用此方法对于古典的起承与赋新时不能有所拘泥、局限的问题。此其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正则事不成。”(《论语・子路》)儒家讲求“寻名以求实”,名物是落于有限层面的,不会拥有恒常存在的可能性,那么对于“名”的态度,就是去寻求到其在上的“道”。道和正名是什么关系?林安梧先生说:“(正名)如果没有上通于道,那么正名思想也就变成一种权利的牵制、利益的控制,这是很有可能的。”

有了对“诠释”的正名,我们可以发现在悠悠的中国历史长河之中,我们回首历史之中的“诠释”,可以更加丰富“诠释”,因为从某种层面上说,中国的人文学大传统就是一个用着特殊方法的不断“诠释”。从具体的方法来说,中国以经为首,以注疏形式,名之曰传、注、疏等,整个学术诠释就是一个在不断丰富的历史。

既然正名得法,如果认为人是有责任对生命的书写继续继承,那么,承续的方法就是从现实的境遇出发,对古论做出必要的“诠释”,以适应新的环境新的要求。如果认定世界是天地人三分的话,那么对于诠释的规定就是上达之于天,下及之于地,而施展成就在之于人。人的在世之功,就需要通过各种诠释(不单指狭义的言语层面),如此才“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联系经权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亦涉及生命的情感取向,不得已而行权,表露的是一种消极,但是深层次的说,它的志向则在于积极的承担。这就是一种自我在世的定位,作为世界的参赞者,必须做此“生生”之功。

二、经权思想与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的契合

经权思想与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的契合,指的就是从经权关系与思想的研究出发,切入到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理论指导思想之中,为其提供思想上的支持。做中国现代人文诠释不是“反经行权”之举,而是顺应大道如此。前文对于经权思想与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的契合亦边论述边有结合说明,以下做一个总结性的说法。

古文字中,“诠”亦通“铨”,“铨”即是权衡之义,故而从文字字源学角度,经权思想即与中国现代人文诠释相通。“诠”是解释之意,既然是解释,那就必然存在“择言”之功。这是从“诠释”本身而言的。“铨”是权衡,权衡意味着损益,损益代表着经权的一种规定,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权”法。

从实际的行为上言,有其行亦必有其规定。在行权法时,必须首先是明经的。正如董仲舒所云:“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春秋繁露・玉英》),要行权就必须首先明了何为“经变”,只有明确“经变之事”后方才能有指向,不至于变乱。而对于人文诠释而言亦是如此,如果首先不能明了经典人文的义理以及对诠释学的理解,那么是做不出来真正的诠释的,并且很可能做出来的是乱人心智的邪说,在这一点上不可以不慎重。正如魏长宝先生强调的:“研究重点要聚焦于中国诠释史中的若干核心理论问题,才能为进一步的学派研究、专史研究乃至通史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经典诠释学研究也才可能由此取得实质性的理论进展。”此点所强调的,不正是对于明经的重要性的严正阐述么。

从对“诠释”的另一种规定上言,既然诠释的方法在于“择言”,“说”可说而“不说”不可说,并且“择言”并亦无表面的定式可言,那么其以何为准?笔者认为,勿如“中庸”,而此诠释的准则又恰好与经权思想契合在一起。程子有一段话说得最生动:“欲知中庸,无如权。何物为权?义也,时也。义、时为权权而知中庸,中庸为天下准。”“诠释”亦可理解为“权”法的一个象,是“权”法的一隅,但是“诠释”又包含着“权”法的各种要求与规定。

从“诠释”所面对的对象而言,人文诠释首先应该是人学,而人之于知识则有根性之不同。诠释所面对的对象,对象之性有所区分,古代许多智者对人性(人的智性)做出过诸多分判,诸如性善性恶,性不善不恶,性有善有恶、性三品……此便出于中国人文诠释所对对象的考虑。从经验界而言,必须选用恰适于现世境遇的言语表达方式,才能最好的引导根性不同的人同达于对“道”的追求,激发对生生不息的生命的责任感。

如前文言,儒释道三家对于世界的理解不一,但是其有共同的归旨,而其归旨可以通过对其经权思想的分析,从而获知他们的态度与倾向。从这一层面来说,儒释道的言语都是在讲求一个“权”法,是一个损益之道,进而都是进于一个理想的世界之中。

综上,做中国人文诠释有两点是需要着重考虑的,一是诠释后所要面对的对象,是否可以直接切入诠释的文本或者义理之中,二是诠释者自身能力的问题,他是否可以完全或者最大程度深入义理之中,再将文本或者义理做现代化的重新诠释。

参考文献:

[1}魏长宝.经典解释学与中国哲学研究的范式问题[J].哲学动态,2003,(1).

多言何益篇9

以静养生

许多善于养生的文人雅士认为,一个人如果保持恬淡、宁静、乐观、豁达,就能心情宽松,有益健康。“莫言名与利,名利是身仇”,这句古诗就是提倡以静养生。即使面对坎坷挫折,人们的态度也应是“纷纷谤誉何劳问”、“莫厌相逢笑口开”。东晋诗人陶渊明推崇以静养生,他的《结庐在人境》诗云:“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这是一首以静养生的神诗,境与意会,物与心融,实乃妙不可言。宋人程颢认为,人要乐观旷达,才能无忧无虑。尤其是成年人,生活应丰富多彩,愉悦身心。他有诗咏道:“云淡风轻近午天,傍花随柳过前川;时人不识余心乐,将谓偷闲学少年。”坡熟谙以静养生之道,推崇***养生之法,他在海南儋县建一“息轩”,并题诗云:“无事此***,一日是两日;若活七十年,便是百四十。”

以动养生

宋代诗人坡刚正不阿,屡遭贬谪,身心憔悴,未老先衰,后注意养生以动,其《六月二十日酒醒步月理发而寝》诗云:“羽虫见月争羽翻,我亦散发虚明轩;千梳冷快肌骨醒,风露气入霜蓬根。”他的健身术是“游乐多行走,闲步发常梳”。古代很多名人都提倡以动养生,“春日踏青远足,秋日登高望远”。看来,投身自然、探奇揽胜,能使人心旷神怡。祖国地域辽阔,山河秀丽,如有机会,到各地旅游,令人身心舒畅。唐代诗人白居易享年74岁,当时为高寿诗人,他的健康长寿得益于旅游。有《玉泉》诗为证:“湛湛玉泉色,悠悠浮云身;闲心对定水,清静两无尘;手把青筇杖,头戴白纶巾;兴尽下山去,知我是何人。”“文星兼寿星”的清代诗人袁枚也把健康归功于长期旅游、运动,有诗咏道:“老行万里全凭胆,吟向千峰屡掉头;总觉名山似名士,不蒙一见不甘休。”他“生于康熙,仕于乾隆,老于嘉庆”,终年82岁。

饮食养生

陆游深得饮食养生之精髓,喜欢粗茶淡饭,爱粥食。写有“紫驼之峰去熊掌,不如饭豆羹芋魁”、“怡然气貌渐还婴,淡饭粗裘过此生”。他的食粥诗更是脍炙人口:“世人个个学长年,不悟长年在目前;我得宛丘平易法,只将粥食致神仙。”

睡眠养生

养生须注意充足的睡眠,“华山处士如容见,不觅仙方觅睡方”,这是半山翁的诗句,诗中道出睡眠对长寿比任何仙方都重要。

多言何益篇10

[关键词] 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广告在社会中的经济价值日益重要,它是为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提供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载体,也给消费者提供了获得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同时也为媒体带来了生存所需利益。然而,虚假广告的出现却给市场秩序蒙上了一层阴暗的色彩,尤其是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明星不是普通人,是在某些领域得到公众认同的成功人士,他们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名望。但明星所代言的广告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旦名人在其所做的广告中进行不实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为此,笔者就明星代言虚假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如何规制展开分析。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

1.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界定

所谓明星,一般是指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少数人,是具有稀缺性的特殊群体,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歌星、科学家、***治家等,相对普通大众来说,他们代表着一种“***腾”,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往往成为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正是由于名人具有这些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殊性,商家也正是看中和利用了名人这些效应,为其商品或服务做形象代言人,从而为商家创造了许多商业机会和利润。

那么何为虚假广告?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广告法》第3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中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欺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真实的虚假宣传,从而害消费者的利益,它可分为欺骗性和误导性虚假广告。所谓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就是明星参与了虚假广告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合格。一般认为,虚假广告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广告主,二是广告经营者和者。笔者认为,在未来立法中,还应包括一类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者,可以是代言人,也可是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其次,内容的不真实性。这是认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实质要件。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只要广告引起了消费者认识的误解,即为误导性虚假广告;二是消费者不仅产生认识上的误解,而且因此购买了该商品或接受了该服务时,才构成误导性虚假广告。鉴于我国在立法中,应采用“某一广告只要使消费者认识产生了误解,不管消费者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购买行为”,都应被认为是误导性虚假广告。

第三,行为的虚假性,也即实施了带有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虚假广告行为。广告主体在广告中虚构、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是使用模糊的、虚假的词句做广告,明星代言人依然代言的,或是明星代言人直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益、生产者、有效期、产地及其他信息产生错误认识的,以致做出错误选择,便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四,主观过错。广告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观上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对代言人而言,还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第五,损害后果。必须有相当比例的消费者被欺骗或误导,由于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原因是复杂的,即可能是广告方面的客观原因,也可能是消费者个人的主观原因,还可能两者兼有。若仅是个别消费者被误导,还不具有普通意义,只有消费者被欺骗或被误导达到一定数量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才能成立。

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欺骗性推荐,即在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或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所宣扬的没有达到广告中体现的质量标准或技术标准等。

盲目吹嘘,对自身所代言产品的性能及功效没有亲身体验,甚至在未做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宣传鼓吹。

误导消费者,名人利用自身的声誉及影响力,对所宣传的产品不切实际地夸大,意***诱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理解。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

从代言人明星这个群体来看,利益驱动是直接原因。明星通过代言广告,增加曝光率且提升了知名度,也给名人带来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广告,只要能带来名利双收的,不管自身有没有亲身体验都来者不拒。另外,部分广告经营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淡漠,他们为迅速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取得高额利润,借助于名人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

从宏观角度来看,对广告业的发展缺乏规划。近年来我国广告业呈现出繁荣景象,广告市场竞争激烈,广告公司为了追逐利润,置广告真实性不顾,有关机关放松了对广告的审查,使大量虚假广告充斥市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明星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们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并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名人应履行公共职责,为公众谋利益。然而,经济学上最基本的假设“经济人”,即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名人也在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寻租理论,名人将稀缺资源租借给广告主做虚假广告,广告主借此对普通消费者设租寻租。因此,在虚假广告中,都是同样的理性经济人的名人与广告主就相互勾结起来,相互利用,其实也就是一种名利设租寻租的交易过程。广告主通过非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手段提高生产利润,从而牟取暴利,这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阻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从立法上看,在欧美国家的有关广告法律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也就是说,接拍广告的名人与企业、广告商、广告者一同作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而在我国《广告法》第37条到48条只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民事、行***责任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广告的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刑事责任,由此可看,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推荐者的责任,并没有规定。现有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有漏洞,这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越演越烈的法律根源。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规制

1.明星承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石

其一,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名人在广告中,利用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形象,采用欺骗或诱导的方式意***使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显然有违诚信原则。

其二,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明星在大众心里,就是他们的楷模,其言行具有证言性质,消费者也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对其推荐的产品寄予信赖,若名人不当地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合理信赖,将会侵害其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产生了信赖,并因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这种信赖利益一旦构成缔约的一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三,一般法对特别法的适用。相对于民法而言,《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但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并趋于完善的今天,名人广告泛滥成灾,时常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并且《广告法》第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理一般知识,可将此条作扩大解释,即将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扩大到包括名人在内的推荐人。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

1978年,美国广告的权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抓获并严惩了一批违规者。歌星帕特?布恩在一则粉刺霜广告中作了假证,FTC经调查发现其证言毫无凭据,命令立即停播,该案被追究责任的不仅有广告主、广告公司,还有广告的者布恩。同时,FTC还要求所有做广告的证人,在广告刊播前准备好证言的凭据,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据报道,有一位法国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因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能而被判以徒刑。 本人认为,在确定名人对虚假广告承担责任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名人在广告中的推荐行为是否为商业性,并将此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名人是否从中获取报酬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广告按其是否含有经济内容可以分为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是为了宣传某种精神或鼓励某种行为而作出的,对它没有运用法律加以调整的必要。但在商业广告中,广告一经播出,都会给名人与企业或多或少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只要是名人在商业广告中作出了虚假宣传,他们就应当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即便未收取任何广告费用。

第二,广告中名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使许多特殊领域已无法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了。法律为追求公平和合理,分担现代技术应用的特别风险,在一些特殊领域,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以客观存在的损害推定加害人有过失,在加害人不能举证排除时,使其对损害负责。在虚假的名人代言广告中,对于一般消费者,很难举出名人侵害其权益的过错证据。正如波斯纳所说:“任何人都会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但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他们要多大在程度上采取了预防措施。”为此,在诉讼活动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名人举证证明自己已尽了相关的注意义务。

第三,在名人承担责任形式方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及损害的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乃至刑事责任。

第四,名人虚假广告的民事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高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在未来法律修改或解释中,应提高对名人的处罚额,因为只有名人因处罚而付出的代价即成本大于收益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

第五,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有关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以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六,改革广告经营机制,加强对广告业的审查。目前我国广告的审查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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