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秋的文案篇1
2.季节的轮回,我用深情打量,那一山一水,都裹着生命的温度,我在红尘的烟火里,无需等候,也无需别送,春去秋来我依然在这里。
3.我诚挚的祝福饱经冬霜考验,经历春雨的洗礼,沐浴夏日的骄阳,终于在立秋之时传递给你,它发自真心满载爱心带给你开心,望你一切顺心!祝立秋快乐!
4.立秋贴士:衣服常换洗,秋干沙尘多侵袭,汤水莫远离,天干炎症易侵袭,食物易清淡,刚刚转凉胃少安,运动莫娇气,秋天锻炼好节气。
5.秋天,天空分外晴朗,白云也绽露笑容。高高的白杨树在哗哗地鼓掌,风在悄悄地把喜讯传送。
6.立秋之夜送你一份美丽的情怀,每逢思我念我时总能感觉到那屡屡凉爽的风,它们会像一只柔软的手轻轻地拂过你的脸庞,吹过你的脖颈,寄托我对你遥远的思念,遥祝立秋快乐!
7.夏雨少,秋霜早。
8.金秋送爽菊飘香,云淡风云雁成行,秋分昼夜同长短,明月遥遥寄相思,千山万水隔不断,天涯海角共挂念,寥寥数字诉衷肠,短信祝福愿你安康。
9.秋风习习凉爽抱,心中焦躁即刻消。烦恼忧愁全跑掉,快乐幸福身边绕。丰收在望秋景妙,硕果累累开颜笑。祝你立秋心情好,健康生活乐逍遥!
10.立秋,秋天就这样倏然而至,还带着夏日的一点热情,悄然走来了。秋风起,秋叶黄,对你的思念便也更浓烈了一些。
11.立秋后,早晚凉飕飕,多穿件衣裳,室外别久留,露水打额头,感冒很难受。这些提醒早发给了其他朋友,为何今天才告诉你,因为你身体好,皮也厚。
12.立秋到了,我特意命令风神吹起幸福的秋风,雨神降下欢乐的秋雨,谁知雷公电母前来捣乱,因此,特发短信告知你:立秋雷电无常,气候早晚温差较大,注意保重身体健康!
13.立秋的问候是幸福的美,裹着清爽的小风,拥着惬意的美梦,携着馥郁的花香,带着皎洁的月光,含着幸福的味道,藏着快乐的微笑,低吟着:立秋快乐的曲调,祝你立秋快乐!
14.时间冲不淡你我的热情,距离分不开你我的情谊,春夏一去不复返,又到立秋好时节,我的关怀伴随每个季节而来,祝福你拥有一个硕果累累的秋天!
15.秋来夏往,好不热闹。署去气爽,心情舒畅。关怀传到,朋友可好?立秋时节,关心天气,预防秋老虎,收获果实沉甸甸。
16.这短信聚集了春日之快感,夏日之无忧,秋日之清爽,冬日之浪漫,还有我一毛钱邮局费,望你能妥善保管好,另外补充一点:立秋了,记得添衣。
17.声声祝福,请微风替我传送,缕缕翔,托流水替我寄予。虽然忙忙碌碌无法常相聚,地依然未曾把你遗忘,在此问候你一声:今天的你还好吧!祝你快乐!
18.秋风清爽送凉意,心情舒畅心欢喜;秋雨清澈淋运气,福禄寿喜落给你;丰收之时在秋季,工作顺利好业绩。立秋之日祝福你:事事顺心如意大吉大利!
立秋的文案篇2
清代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即朝审制度;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两汉的录囚是指君主或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与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的一项刑罚复核制度(1)。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制度的发展。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2)。之所以称其为朝审,是因为审录在京囚徒。至于外省囚徒,仍然以派遣刑官下去进行,为期五年一次。而在清代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则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再上报朝廷统一审定。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直到康熙十二年十一月,皇帝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3)至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才正式开始形成。清代把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例行秋审。至此在中国古代法律死刑核准与监察复合制度发展的历史上,真正意义的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也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死刑核准与检查复核制度发展到顶峰。
二、清代秋审制度的主要执行程序
清代的秋审执行步骤,可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主要程序,现将两个主要程序分别予以梳理,以期更直观的介绍其各自的运转执行过程。
地方秋审执行程序:
1、由州县登记造册。候审的死刑犯人,一般都关押在州县监狱中。每年年初,各州县开始审录这些犯人,审查其案情是否属实以及相关证据是否确凿,之前的定罪有无枉滥。如经审查确实无误,则进行登记造册。
2、押解囚徒和地方复审。州县登记造册后,则将犯人连同案卷一起交省提刑按察司收押。后来由于个地方实际执行状况各不相同,往往在路上耗时过久,以至延误时间,于是在乾隆年间正式定例:“如无案情变化,停其解审”(4),即只在原审州县进行审理。
3、集中至省城举行会审。全省需要进行秋审的犯人或案卷都汇集到省提刑按察司,由按察司官员逐一进行审核,有时也要会同布***司及省道台一起商榷共同定案,随后请督抚定期会审。在预定的日期,督抚率同在省司道和首府首县一起会审,或审录囚犯与审查案卷。审录的主要目的是:将秋审犯人具体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几大类,以此来增加秋审结果的准确性。
4、地方督抚向皇帝具题。会审结束后,地方督抚会将全省本年度秋审案件汇集为一本简明具题册,以便皇帝和刑部审阅使用;地方督抚将题本呈递中央后,须等候刑部的审议结果,如刑部驳审,督抚则需要将案件重新议定并上报,如刑部没有驳审,则案件的地方案件的审议结果正式生效,随即地方上的秋审程序就正式通过了;除了具体册以外,督抚还须另制黄册,以备皇帝随时查阅。
中央秋审执行程序:
(1)刑部审查后核拟。各省督抚秋审结果上报后,刑部便开始进行审核。与秋审案件相关的人犯无需押解至京城,刑部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5)。刑部的审核其实是提前进行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结果上报后再开始,采取“依原案”核拟的方式,“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6)由此来节省大量的审核时间,提升秋审案件的审核效率。
(2)中央官员会审与具题。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则与会审”。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行。大典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案卷四本。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制作一本案卷。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一起呈递皇帝。
(3)刑部官员向皇帝奏报。会审大典结束,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呈递。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明确批示。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入可矜的,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的,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以结束。
从以上中央与地方的双重执行步骤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清代秋审是由中央与地方两套相符相称的程序相互配合而最终完成的,经由地方提交,中央核准,秋审才能最终完成,两套程序分工明确,互不重合,并在穿插之处提前予以提前执行,以期最大限度的提升秋审的工作效率,另外整个秋审过程中注意对案件的登记与造册,以期完整的保存案件的记录;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仅构成当时的司法案件复核的基本构件,也对当今中国的司法案件复核与记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为现代司法复核制度的基本雏形。
三、对史料的几点分析
1、《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从这两则史料分析来看,秋审制度是清代司法复合中一项重要事务,同时清代对于司法审判权限的划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属于自己职权内的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并层层转报,直到中央复审批准后才算终审。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清代在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再次查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2、《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从这则材料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日期不同。在截止日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一年进行秋审。但也有例外,如遇重大案件,虽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但仍在当年秋审。
结合以上史料,针对清代的秋审制度,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分析:
(1)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人性化特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特征主要来源于儒家礼教,儒家之本在于以礼守已、以德服人,故“仁道”、“恕道”在儒家伦理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这种儒家文化传统的指导,封建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仁道”、“恕道”精神,减少冤狱,达到“教化迁善”、“推恩足以保四海”的目的。一个社会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植根于其所在民族与国家长达数千年的伦理道德之中,所以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历朝历代都形成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2)笔者认为清代统治者之所以十分重视秋审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清代的秋审制度将死刑案件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国家严格的司法程序中,把刑法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皇帝手里,保证了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制的统一,同时利用分权的措施,多个部门的官员参加会审,最后集中权力于皇帝一人,也是清代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清朝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走向高峰,起到了助推的作用。
(3)清代秋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制度的独特发明和宝贵财富,中国立国已有数千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对于现代社会是有借鉴价值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历史中,最终在审判制度中形成秋审这一完善而有效的死刑复核制度。从司法角度看,有秋审这一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作为封建社会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加强死刑复核,除重大案件处以立决外,其余都监候至秋审决断,这样就能够慎重对待死刑,与此同时,秋审制度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区别于欧美司法体系的重要佐证,这正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中的精华,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死刑的角度来看,不失为历史的一面镜子。
结论
秋审是一种有着深厚传统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是清代最重要的司法程序之一。它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儒家的“恤刑慎杀”思想,使传统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地实现,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立秋的文案篇3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亲亲相隐;功过相抵
中***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3-03
“春秋决狱”作为我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裁判方式,在我国法制史上至少存在了九百余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其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尽管“春秋决狱”在今天看来不可避免具有局限性,仍需以客观和严谨的态度来研究这一历史制度,从成因、内容(原则)及其对我国传统法制生成的影响等方面予以反省。
一、“春秋决狱”的生成机理
(一)“春秋决狱”释义
“春秋决狱”系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来指导司法实践的一套传统司法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法无明文规定或适用法律有悖人情、有悖伦常的疑难案件,通常以《春秋》《诗》《书》《易》《礼》《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中的故事、经文以及经义为指导思想进行审判的特殊断狱方式,又称“经义决狱”[1]。具体而言,“春秋决狱”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等;如果动机邪恶,即使其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还没有犯罪行为,也要给予惩罚;对首犯要从重处罚;而动机善良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总之,“春秋决狱”的本质是将儒家经典注入司法实践当中,以礼破法,将礼的地位提升于法之上,并在成文法典缺失的情况下以儒家伦理来断案,在成文法典与个案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借助儒家伦理来解释法律。
(二)“春秋决狱”的成因剖析
1.思想基础
“春秋决狱”与我国传统哲学思想息息相关、水融[2]。我国哲学追求社会和谐、无讼,认为礼法是下下之举,导致了法律的从属地位。正如儒家主张为***以德,否认法律是最高行为准则,力***说服统治者推行德***,以礼来引导法,将宗法道德视为制定成文法法典和创造判例的指导原则。因此,法律在儒家思想中只不过是宗法道德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在此思路下,统治者若以宽容的德***来治国(包括以“春秋决狱”来断案),对民众进行忠孝仁爱的道德教育,可使民众自我约束,以违法犯罪为耻。在追求无为而治的道家看来,人定的礼法制度同样是无奈之举。因此,道家思想并不排斥“春秋Q狱”。仅有法家思想与“春秋决狱”相悖,其根本准则在于“一断于法”。然而,自秦灭后,法家思想逐渐退出主流思想的舞台。在儒家大兴、道家间接支持而法家式微的形势下,“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2.制度背景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基于“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策思想,稳定了汉朝初期的统治基础。然而,该***策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已经难以满足统治需求。在此背景下,儒家学者董仲舒提出,“凡事不在‘五经’之内的著作,以及非孔丘所传授的书籍,应一律禁绝,不准流传。”[3]其主张实行的***治思想路线有利于统一地主阶级,实现对民众的思想控制,因而受到汉武帝的赏识。自此,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思想,并迅速反映到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去。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春秋决狱”日渐成熟起来。
二、“春秋决狱”的裁判原则
(一)原心定罪原则
原心定罪系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为定罪的重要标准,在充分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导致的后果以及成文法与之个案会否冲突的情形下,利用春秋大义结合客观事实综合评定案件性质的过程。原心定罪不同于主观归罪,而是观察行为人的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的经义,若符合,则可从轻处理甚至不认为是犯罪;若动机有悖于儒家道义,则加重处理。原心定罪与主观归罪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主观归罪并未考虑客观的犯罪行为以及危害结果,这种归罪原则强化了行为人主观上的犯意,容易造成司法擅断而脱离实际,导致不公正的判决。而原心定罪则并非就是仅凭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断案,是在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再加入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是否符合儒家道义,在综合上判断案件的性质。
《春秋决事比》中的案例清晰地体现了这一点。例如,父亲与他人因口角而斗殴,对方以刀刺父亲,儿子拿棍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按照当时的法律,殴打父亲必须处死,但是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而是救父亲,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因而免其罪。这再一次证明,春秋决狱是在结合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与春秋大义的契合度并综合断案,其并非是纯粹的主观归罪。引经断狱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后才是结合儒家经义综合去判断案件的性质,并非基于绝对的自由裁量进行主观断案。
(二)亲亲相隐原则
亲亲相隐系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则要论罪,这与法家所崇尚的一断于法,鼓励告奸的制度是完全相异的。据《论语・子路》记载,子曰:“吾***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经典论述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渊源。具体而言,“亲亲相隐”要求父子之间不得相告,其事实上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的,父子不仅不能相告,反之则要处以一定的刑罚。《春秋决事比》中也有案例体现这一原则,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父亲隐藏儿子的犯罪行为,是基于父子间的血缘关系,是对其子慈爱的表现,而不是故意要去触犯刑律,若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犯罪则会破坏家庭的和睦团结,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他依据春秋大义,判定甲的行为不是犯罪。总之,尽管“亲亲相隐”在当时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的,但该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家族的格外维护,顺应了人性的善良,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
(三)功过相抵原则
功过相抵原系指司法者在断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功绩和罪过,以功绩减轻罪过而后才断案。正如《尚书・周书》有云,“记人之功,忘人之过,宜为君者也”,将“以功抵过”作为断案依据是儒家文化家族特色的一种表现,家族和个人的荣誉、功绩在儒家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相应地,在惩治犯罪中,往往念及家庭、家族、个人的荣誉和功绩给予相应的宽恕。我国法制史上出现的诸多制度都是这一思想的延续,比如“官当”制度,“上请”制度还有“八议”制度。
在《春秋决事比》中亦有案例体现,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以功覆过长期在司法活动中运用,实质上导致判定一件事情的同时过多牵涉一些不相关的因素,难以把握公正的尺度,混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造成同罪异罚等现象的出现。
三、“春秋决狱”对我国法制传统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加快了刑罚轻刑化
儒家经典理论认为,民为邦本,得民心者得天下,统治者要以仁爱为怀,给予本性善良的民众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避免苛***重刑。同时反对不教而杀,主张通过教化使误入歧途的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此意义上,“春秋决狱”中遵循的儒家民本思想可谓轻刑化的理论渊源。因汉承秦制,西汉时期的法律承袭了严酷的秦律,其内容更多地表现为对亲情的排斥,如B坐、告奸等制度。而“春秋决狱”所体现的轻刑思想以儒家思想为背景,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律的残酷和冷峻。“春秋决狱”对法律轻刑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断案原则上,如上文所提到的儿子误伤父亲一案,依律其子应当处以枭首之刑。但是通过引经断狱的方式结合儒家道义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就赦免了其子的刑罚,从而维护了家庭的和睦,间接降低了司法的残酷性。又如上文提到的亲亲相隐制度,其父依照刑律也应当科以刑罚,但是采用春秋决狱的方式后,又使得其得以赦免。
通过类似的方式,原本冰冷而残酷的汉代刑律在冤狱减少的同时变得更加灵活,刑罚也得以轻型化。此外,从现代法治精神而言,由关爱人性延伸而来的保障人权的要求正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春秋决狱”推进了法制传统儒家化
从内容而言,我国法制传统最显著的特点是法律的儒家化或伦理化,即出礼入法。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互为表里,故法史学界多有人主张称之为“礼法”,而“春秋决狱”正是开启以礼为法的礼法传统的标志性制度。众所周知,法家思想在战国时期和秦朝浓墨重彩地登场并发挥主导作用之后,在汉代经历了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在董仲舒的新儒学主张被统治者接受并实行以后,儒家思想逐渐被融入立法和司法活动当中,而儒家经典则成为解释法律的依据,并编制《春秋决事比》。自此,司法官断案时不为客观法律条文所约束,尤其是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以及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自由裁量权。董仲舒设计的春秋决狱断案原则以及断案依据,逐渐得到统治者及老百姓的认同,从而成为立法与司法的理论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这些理论依据对我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一步步深入,并逐渐被注入法律、法令,直至融为一体,进而使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儒家思想也成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在“五服制罪”入律、“重罪十条”的确立以及“八议”“官当”等制度上都有所体现。直至唐朝,“一准乎礼”的状况证明法律的儒家化达到至极。
(三)“春秋决狱”促进了律学的发展
1.法律解释主体范围的扩张
律学起源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为保证法律得以统一适用,以调整瞬息万变的社会关系,需要准确地解释法律。对此,《商君书・定分》中言及,“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由此可见,律学以解释法律为其根本特征,但是当时法律解释权仅限于官吏,律学的发展依附于官府。到了汉朝,董仲舒提倡“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司法原则,不拘泥于法律条款,把情理与法律相结合运用到司法过程中,强调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做法,为魏晋时期律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进了魏晋律学的发展。其后,法律解释的主体发生了扩张,使更多的律学家参与其中。
2.法律解释能力的深化
伴随着律学在魏晋时期的繁荣景象,律学家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特征的分析进一步科学化,推动了我国古代司法理论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事实上,魏晋时代的律学解释已经不同于“春秋决狱”时期的仅将儒家经书穿凿与司法案件之中,而是从司法审判的原则出发,特别着重于对法律名词的解释,而律学研究的重心则在于立法技术、法律应用、刑名原理以及科罪量刑原则等,使律学逐渐从经学中分离出来,开创了法律解释的科学化[4]。律学直至唐展成熟并结出累累硕果,长孙无忌等人为《永徽律》作注释而成的《唐律疏议》标志着律学的发展到达顶峰。同时还矫正了秦时法家只注重行为客观违法性的极端做法,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与不足,扩张了法律适用的空间,衡平了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给僵硬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性化的解释。
四、“春秋决狱”之借鉴:从本土资源迈向现代法治
(一)法律与情理的和合
儒家学者认为法律应当顺成天理顺应人情,于是引礼入法。这一主张冲淡了法律冷酷的一面,调和了社会的各种矛盾,但是否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值得商榷。实际上,无论是“一断于法”的法律形式主义还是“一准乎礼”的法律道德主义都存在各自的局限性。因此,法律与情理的和合程度实际上就是如何把握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平衡问题。基于此,或许可以思考,何种法律是良法,何种法律与人们通常的想象背道而驰。在过去追求西方法治***景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是否应当对我国法制传统的本土资源的正反作用予以反思。当然,“春秋决狱”放在今日显然已经过时,但其传递的精神却在告诫立法者或司法者应该展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使人能成为其“人”,才能发挥法律的其他规范作用。与此同时,法律顺应人情的色彩应当更多在立法过程实现,满足法律的可接受性,而司法的功能则在于定纷止争,如何公平的解决矛盾与纠纷也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
(二)亲亲相隐在现代刑法中的体现
虽然亲亲相隐系代表中国封建宗法主义的典型制度,但西方法律中也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5]。例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59条第3款规定:“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可以免除处罚。又如,《德国刑法典》第258条第6项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对此,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不论窝藏、包庇者与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采取同样的定罪量刑。因此,任何公民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公民都有义务加以检举、揭发。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但是对亲亲相隐的突破导致国家权力对家庭传统关系的干涉,进而导致个体***生存空间的缩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颇为经典:“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6]当然,亲亲相隐在古时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的,父子之间不得相告实H是强制性的规范,其限制了行为人的权利。在追求权利***的时代,这样义务性质的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亲亲相隐应当从义务转向权利,以避免亲属间出现暴力犯罪而不能相告的情形。
在强调人性***的时代,立法者在立法中应该更多强调对于人性的尊重。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法律要做的则是使每个人都要有尊严,继而才能作为一种信仰。我国刑事立法中可以借鉴“亲亲相隐”这种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用的制度,明文规定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以及窝藏、包庇的责任,以完善刑事法律。
(三)判例法的借鉴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董仲舒所倡始的‘春秋决狱’,与其说是用儒家法律思想改造当时的司法活动,毋宁说是在恢复一种古已有之的审判方法――判例法。”[7]因此,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当无法可依或有法却不符合其统治要求甚至相抵触的时候,“春秋决狱”的价值在于以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为指导,援引以往的判例及其所体现的某些原则来审理现行案例,克服了成文法的滞后性。“不仅如此,这样一来还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型――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8]以此来解决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的弊病。究其本质,统治者通过“春秋决狱”这种类似判例法的司法实践获得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案件特殊或者复杂的情形下,在现有法律难以依据的时候,赋予审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定纷止争。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特点是稳定却伴有滞后性。而判例法则灵活得多,当今世界,各大法系逐渐融合,法系之间的差别在慢慢变小。不少成文法系国家也在积极吸收判例法的优良和可取之处,并使得自己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判例法在我国出现得很早,但是现在却消失了。虽然最高院每年都有一些作为示范的案例公布,但是其没有约束力。在遇到一些特殊的案情的时候,司法系统往往会显得束手无策。因此,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两者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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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的文案篇4
另一方面,奉行成文法主义的中国,也始终没有抛弃判例,否定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相反,中国从秦汉时期开始,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了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
一
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研究活动,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秦代的延行事
在中国,早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尚书·盘庚》:“有咎比于罚”)。到了西周,进一步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注: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210页。)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注:参见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但先秦时期判例的运用,都只能理解为是判例法的萌芽。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注:武树臣和汪世荣都认为,中国在进入成文法时期即战国以前,曾经历了一个判例法时期。此观点似可商榷。笔者认为,中国在进入成文法以前,主要是适用习惯法,是一个习惯法时期。因为习惯与判例尽管有许多相同点,但判例法主要是与法院的审判活动一起成长的,而战国以前,中国的审判组织和审判制度尚处在萌芽时期。)
秦代的判例称为廷行事(少数场合也称“行事”)。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廷行事多处出现。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或者使法律规定更为具体和明了等情况下被使用的。从秦墓竹简中我们可以得知,廷行事在秦代已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
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掌握完整的秦代判例法的汇编或对判例进行研究的作品,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对廷行事的熟练运用的情况可以推知,当时对廷行事已有了某种汇编,司法官吏对其也都知晓。
(二)汉代的引经决狱和决事比
进入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秦代通行的廷行事,至汉代并未完全消失。《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时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赎论。”注引刘敞云:“汉时人言‘行事’、‘成事’,皆已行、已成事也。”(注:转引自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另一方面,在汉代又出现了新的判例形式:决事比。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注:廷行事和决事比的称谓虽不同,但其内容是一样的,都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比照以往的判例作出新的判决。然而,引经决狱除了在技术层面上与此相同外,还显示了强烈的价值取向,即试***通过引经决狱,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这是汉代的判例法区别于秦代判例法的地方。)
1.汉代的引经决狱
据《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春秋决狱》至宋以后即已失传,散见于各史籍,现在所能看到的仅剩下三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董)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注:语见《诗·小雅·小宛》,意思为螟蛾有幼虫,蜾蠃(guo
luo,一种细腰的土蜂<寄生蜂>)将其捉回巢。由于蜾蠃产卵于螟蛉的幼虫体内,吸取其养料,蜾蠃的后代即从螟蛉的幼虫体内孵出,所以古人误以为蜾蠃养螟蛉为子,并进一步将螟蛉引申为蜾蠃的养子。)《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子,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侮辱)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注:以上均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
上述判例,第一个依据儒家“亲亲相隐”作为判案的原则,只是扩大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从自然血亲扩大到拟制血亲);第二个判例强调了儒家的父慈子孝,以及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事实上的扶养、赡养关系,并以此限制了汉律杀父罪的适用范围;第三例则强调了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再次肯定了儒家的“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原则。
除董仲舒之外,汉代的其他官吏也频频运用儒家的经义来处理重大的狱讼案件。
(淮南王刘安谋反事发)胶西王(刘)瑞议曰:(淮南王刘)安废法度,行邪僻,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营惑百姓,背畔(叛)宗庙,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毋将,将而诛。”(刘)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当伏法(《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梁王刘立骄横放纵,没有节制,甚至一天之内犯法达十一次,还与姑妈刘园子通奸)有司案验,因发***乱事,秦(刘)立禽兽行,请诛。太中大夫谷永上疏曰:《春秋》为亲者讳,今梁王年少,颇有狂病,始以恶言按验,既亡事实,而发闰门之私,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天子由是浸而不治(《汉书·文三王传》);
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黄犊车,建黄zhào@①,(注:颜师古注曰:“zhào@①,旌旗之属,画龟蛇曰zhào@①。”)衣黄zhān@②yú@③,著黄冒(帽),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车以闻,(注:颜师古注曰:“公车,主受章奏者。”)诏使公卿将***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勒兵阙下,以备非常。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隽)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是之。(注:颜师古注曰:“蒯聩,卫灵公太子。辄,蒯聩子也。蒯聩得罪于灵公而出奔晋。及灵公卒,使辄嗣位。”辄继承王位并拒绝蒯聩回国一事,得到了《春秋公羊传》的肯定。)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迭诏狱。天子与大将***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徭(由)是名声重于朝廷(《汉书·隽不疑传》)。
在这些案例中,第一个以《春秋》大义中“臣下不得伤害君主,伤害者必诛”(臣毋将,将而诛)的原则,为处理淮南王刘安谋反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个以《春秋》中“为亲者讳”作为包庇梁王刘立的理由。第三个判例则以《春秋》记叙的辄拒绝蒯聩回国继位的事例,作为逮捕冒充卫太子的根据。由于《春秋》包括其他的儒家经典内容极为丰富,所以统治阶段可以从中寻找各种各样的根据和理由,来处理一些疑难案件。据程树德汇集,除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之外,汉代其他重大的引经决狱案件还有二十多起。(注: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5~170页。)
引经决狱(“春秋决狱”),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一方面,引经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儒者)实现其公平正义之社会理想的一个途径,如前述董仲舒审理的第三个案例,如果按照汉律的客观归罪原则,判决误伤父亲乙的儿子甲为殴父罪,处以枭首的话,那肯定是极不公正的。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在法律、法规都阙如的情况下,依据儒家经义使案仲得以妥善处理。此外,引经决狱也为当时已经甚为酷烈的司法实践注入了一股慎刑、德治和教化的活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刑峻法的局面。
但是,引经决狱也具有相当的消极性。首先,董仲舒在引经决狱中确立的“原心定罪”的原则,即使对封建的法制而言,也是极具破坏力的。尤其是该原则运用到极端之后,甚至出现了“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注:桓宽编:《盐铁论·刑德》)的状况。其次,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用封建正统的法学世界观来任意改变法律的规定,从而使本来就不稳定的法律进一步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法律虚无主义开了门户。再次,引经决狱使儒家思想中许多消极因素(如“三纲五常”等)得以扩张,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
2.汉代的决事比
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比,既是一种比较成事或相关法律进行判案的行为,也是所引用的案例、成事本身。《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八年》称:“择善而从之曰比。”在《汉书·刑法志》“所欲活则傅(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句下,颜师古注曰:“比,以例相比况也。”在“奇请它比”句下,颜师古注曰:“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在《礼记·王制》“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条下,郑玄注曰:“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注:《十三经注疏》(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3页。)决事比,就是可以引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和成事等。
决事比的运用,在西汉时期就已较广泛。《汉书·刑法志》称:汉武帝即位后,“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注:颜师古曰:“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缓深故之罪,(注:孟康曰:“孝武《汉武帝》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急纵出之诛。(注:颜师古曰:“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注:颜师古曰:“浸,渐也。”)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由于决事比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由于适用决事比的混乱,因此,从西汉起,人们就开始了对决事比的汇编整理。《魏书·刑罚志》记载:汉宣帝时“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至东汉,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并出现了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决事比进行编纂删定的判例集《辞讼比》。《东观汉记·鲍昱传》称:东汉章帝时,“司徒辞讼,久者至数十年,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昱奏定《辞讼比》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齐同法令,息遏人讼也。”(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2页。)《后汉书·陈宠传》谓:陈宠“少为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数为(鲍)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晋书·刑法志》也称:“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
关于决事比的内容,主要是在法律阙如的情况下,依据以往的旧例、成事,或者儒家的经义来处理一些疑难案件,这一点从《太平御览》所引《风俗通》记载的《辞讼比》三则佚文中可以得到证明。
二
秦汉时期,中国判例法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将相关的判例予以汇编,使其成为司法人员手中比较方便的工具
如汉武帝时的死罪决事比,于定国删定的死罪决事比,东汉司徒鲍昱删定的关于婚姻嫁娶的辞讼比,以及其他相关案件的同类决事比等,使人们在处理死罪、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其他案件时,有了较为齐全的判案根据。此外,从上面提到的三则《辞讼比》佚文中也可以看到,决事比的编纂原则是依同类相汇集,三则判例(决事比)中,有两则是处理并无恶意的游戏。只是由于决事比的大量佚失,我们已无法得知其全貌了。
(二)用儒家的经义指导办案,将具体的判例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之中
如前述董仲舒《春秋决狱》中的三个案例,就将具体的殴父、藏匿杀了人的义子等犯罪行为纳入到儒家的父慈子孝、亲亲相隐等原则之中。在上述胶西王刘瑞、太中大夫谷永、京兆尹隽不疑等处理的案件中,也将淮南王刘安谋反案、梁王刘立***乱案、冒充卫太子案等纳入《春秋》之义“臣毋将,将而诛”,“为亲者讳”等经义之中。此外,在汉代引经决狱的其他一系列案件中,也贯彻了《春秋》之“诸侯不得专地”,“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心定罪”,“功在元帅,罪止首恶”,“诛君之子不宜立”,“选人所长,弃其所短,录其小善,除其大过”,“子不报仇,非子也”等精神。
(三)通过对判例内容的分析,总结出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如《史记·张释之传》载:上(汉文帝)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这里,司马迁通过对此案整个过程的详细描述,总结出了:“法律应为天子与天下共同遵守”,“法必须取信于民,否则,国家的统治就不能稳定”这些封建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又如,《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记载: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秦)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叔孙通前曰:“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为一家,毁君县城,铄(熔化)其兵(器),示天下不复用。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于人。使人奉职,四方辐辏(凑),安敢有反者?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郡守尉今捕论,何足忧?”二世喜,曰:“善。”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皆罢之。乃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
这里,司马迁通过对这一场狱案的描述,论证了“非所宜言”(不是你们所应说的)罪名的确立,堵住了大臣讲真话的嘴,使秦二世的一意孤行达到了顶点,从而既破坏了国家的法制,也加速了秦王朝灭亡的深刻教训。
如果说司马迁不是法学家,他在上面也不是有意识地对判例进行分析和评述的话,那么,汉代的另一位大史学家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则是有意识地对历史上的著名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了有利于当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比如,班固通过对汉文帝审理太仓令淳于公一案,废除了肉刑,但却加重了笞刑,从而造成了死者更众一事的叙述,得出了汉文帝废除肉刑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著名论断,提醒最高统治者在进行司法改革时,应采取真正有利于民众的措施。
(四)通过对判例的研究,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技术以指导办案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的“经死”(吊死)一案,作者就抽象出了关于吊死的法医特征,它有利于对其他相关案件的处理。
报案记录:某里的里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
令史某检验记录: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妻子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椽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向上系在房椽上,绕椽两周后打结,留下的绳头长二尺。尸体的头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出屎溺,沾污了两脚。解开绳索,尸体的口鼻有气排出,像叹息的样子。绳索在尸体上留下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不到一圈。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房椽粗一围,长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在土台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遗迹。绳长一丈。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足。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县廷。
作者评述: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独自到达尸体所在地点,观察系绳的地方,系绳处如有绳套的痕迹,然后看舌是否吐出,头脚离系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有没有流出屎尿?然后解下绳索,看口鼻有无叹气的样子?并看绳索痕迹瘀血的情况,试验尸体的头能否从系在颈上的绳中脱出;如能脱出,便剥下衣服,彻底验看尸体全身、头发内以及会阴部。舌不吐出,口鼻没有叹息的样子,绳的痕迹不瘀血,绳索紧系颈上不能把头脱出,就不能确定是自缢。如果死去已久,口鼻也有不能像叹气样子的。自杀的人必有原因,要询问他的同居,使他们回答其原因。(注: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9~270页。)
三
与其他时期相比,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首先,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是在推敲案情、探讨处理结果时,总结出了一些对后世法制建设影响深远的原则。从分散在《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晋书》、《魏书》、《北史》等史籍中春秋决狱的判例来看,这些原则主要有:
1.王者无外原则。“春秋王者无外”,“诸侯不得专地”,“春秋之义,海内无不统焉”。
2.君亲无将原则。“春秋议,奸以事君,常刑不舍”,“春秋议,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3.为尊者讳原则。“春秋义,父为子隐”,“春秋为亲者讳”。
4.大义灭亲原则。“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春秋之典,大义灭亲”。
5.刑不***滥原则。“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勿滥”,“赏不僭溢,刑不***滥”。
6.罪不相及原则。“春秋之义,恶恶止其身”,“周书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7.罪止首恶原则。“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己”,“春秋诛恶及本,本诛则恶消”。
8.原心定罪原则。“春秋之义,原情定过”,“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
9.以功覆过原则。“春秋之义,以功覆过”,“以功补过”。
10.善及子孙原则。“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注:参见刘恒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三部曲”说》,载李启欣、杨一凡主编:《中外法律史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当然,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成果不多。秦代的判例法研究(《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已如前述,而汉代由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陈宠的《辞讼比》,陈忠的《决事比》,应劭的《决事比例》等都已佚失,我们无法得知其全貌。但从分散的《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各个判例来看,论述者尚局限于对判例作出过程的描述,虽也得出上述若干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但其法理的分析和总结还是很不够的,尚未抽象出一套关于判例的确立、适用、修订等基本制度和方法。
其次,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研究虽然尚处在草创阶段,还不成熟,但毕竟已经取得了若干经验。这些经验对后世的判例法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在秦汉时期,中国人已经开始注意将相关的判例汇集在一起,以利于司法实践部门的适用。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将许多法医检验的判例汇编在一起;汉代的于定国、陈宠、陈忠等,则将各种决事比按罪名排列在一起。以后唐宋时代在编纂判例集时,遵循了秦汉时期创立的这一原则,如《明公书判清明集》,就是按照官吏门、赋役门、文事门、户婚门、人伦门、人品门、惩恶门等分门别类编排的。
另一方面,受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影响,汉代判例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出发点完全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控制,其结果便是一则判例往往成为一项儒家原则的体现,成为对人民进行德治教化的范例和教材。这一传统对后世也发生了重大的影响。无论是《明公书判清明集》,还是《折狱龟鉴》,其道德教化的内容都随处可见。这大概也是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中的一大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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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的文案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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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刑警对联:
嫌、疑,预审端详,解惑明刑,因明义理掏心话
案、犯,相寻演绎,抽丝剥茧,法礼言行鉴实情
修辞排律审形,礼义威灵,法眼追踪查实证
逻缉控弦推理,缘情体物,公心究底验真凭
诊案由,反切脉攻心,勾元斗法盘根系
审苗窍,调和弦掠穴,索隐穷形克底牌
刑事法医对联:
法眼鬼工,解剖刀、解剖孳息,让死魂灵说话
佛心神验,裁鉴笔、裁鉴果因,为幽狱气伸冤
刑技文检警察:
清扬字眼神情,交锋折射波光潜影激活文心步韵,检点空灵社鼓乡音
警视凡尘字眼形神,舒演墨痕三昧
清澄赝本文心品性,昭彰弦影八邪
警察教官对联
警察教官:
育桃李,文心警策;
扬剑箫,法雨安澜。
福州高秋霖撰句
警察战术教官:
兵锋淬火,凝战痕三昧;
警策传神,舒弦影一弘。
福州高秋霖撰句
犯罪学教官:
先生野性缘情,听《聊斋志异》,胡言规矩真邪恶;
后学文明礼法,看《拍案惊奇》,悖论方圆假善良。
福州高秋霖撰句
侦查学教官:
匠心毓秀,修行警探之神验;
法眼锺灵,透辟侦查的景深。
福州高秋霖撰句
警体教官:
育林点翠,科学荫封之六合;
淬火传神,自然生动了三元。
福州高秋霖撰句
柔道教官:
挥汗披星,修文韬韧性;
宣威掼日,逞霸道柔情。
福州高秋霖撰句
公安司法文书教官:
警务文书真实录,
公安案品清明茶。
福州高秋霖撰句
警事外语教官
怡神译语启灵犀,相容解读邻邦法制;
授课通言传警策,和易冲融异族文明。
福州高秋霖撰句
法学教官:
警坛快语衷言研国策,
法苑推心置腹论医方。
福州高秋霖撰句
心理学教官:
触景生情禅易理,
处心积虑琢磨人。
福州高秋霖撰句
公安警察外语教官:
译语开窗,参阅邻邦法制;
翻言揭幕,交融异族文明。
福州高秋霖撰句
公安***书情报馆员:
翼翼为何?采甄编目靖文澜,标引公安信息;
兢兢求实!收发传神舒海眼,导游法制乾坤。
福州高秋霖撰句
太极拳法教官:
观世缘抟心太极,流熵兮、负熵兮,非容易已而容易;
舒天韵跣步丹田,有法焉、无法焉,不正常之也正常。
福州高秋霖撰句
公安管理学教官:
法***文韬论剑,
公安武略禅弦。
福州高秋霖撰句
警训教官:
为警务兵锋淬火;
给公安法剑开光。
福州高秋霖撰句
人民警察爱人民长长对联
上联:街坊英雄护街坊久久,
下联:人民警察爱人民长长。
横批:天长地久。
法制文化 ***法对联集萃
举例如下:
1.公安警察
警,察风云色,出手校场摩霹雳;
公,安天地心,抱拳和气化霓虹。
2.刑事警察:
刑侦破案,修成火眼金睛霹雳手;
警探擒凶,练就天罗地网工程师。
3.相貌***象刑警:
访前身髑影,钩玄写照,去还原本相;
追表象心痕,猎秘传神,来激活灵元。
4.预审刑警:
诊案由,反切脉攻心,勾元斗法盘根系;
审苗窍,调和弦掠穴,索隐穷形克底牌。
5.预审刑警:
修辞排律审形,礼义威灵,法眼追踪查实证;
逻缉控弦推理,缘情体物,公心究底验真凭。
6.预审刑警:
嫌、疑,预审端详,解惑明刑,因明义理掏心话;
案、犯,相寻演绎,抽丝剥茧,法礼言行鉴实情。
7.刑事法医:
法眼鬼工,解剖刀、解剖孳息,让死魂灵说话;
佛心神验,裁鉴笔、裁鉴果因,为幽狱气伸冤。
8.刑事检验警察:
流光异彩观生息,
幽谷偏峰剔鬼神。
9.刑技文检警察:
警视凡尘字眼形神,舒演墨痕三昧;
清澄赝本文心品性,昭彰弦影八邪。
10.刑技文检警察:
文心品性情,从容贴切凝神验;
字眼禅形质,印象清澄检赝工。
11.刑技文检警察李华教授:
清扬字眼神情,交锋折射波光潜影;
激活文心步韵,检点空灵社鼓乡音。
12.治安警察:
抚社区公安脉息,情缘融地骨;
舒天网末梢神经,礼法润人心。
13.治安警察:
领平安,走进村头巷尾;
宣律法,威灵世道人心。
14.治安警察:
法眼金刚藏,
公心石敢当。
15.治安警察:
将民众喜、悲、忧、乐,奠基音,通韵和弦,激扬起治安旋律;
对社区衣、食、住、行,淘底蕴,秉公***,涵养成文化细胞,
16.治安警察:
情融百姓,
法润千家。
17.治安警察:
秋霜动宪,
春雨陈情。
18.治安警察:
春风化雨,
秋典凝霜。
19.公安特种警察:
特警凌波护法,霆锋乘霹雳;
公安审势和弦,剑气化霓虹。
20.巡警110:
警世观音,律令***消劫难;
巡风护法,仁和剑气贯长虹。
21.交通警察:
红绿灯前,轮流协奏曲;
指挥棒下,盘查安全弦
22.交通事故痕检警察:
创痕探赜凝神验,活现道行弦影;
晦迹勾玄绎鬼工,揭开车驾魇谜。
23.网络警察:
察玄关密钥,警视神魔信使;
靖网络终端,缉拿蛊毒幽灵。
24.网络警察
警视窗前,因特网墙清剿蛊虫,律度传媒网页;
虚玄界上,镇流程序缉拿扒手,文衡软硬玄机。
25.网络警察
立秋的文案篇6
银行中秋节活动策划书【一】
一、活动组委会
1、负责:董事会成员、总经办、企划部
2、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活动时间:9月6日至9月30日
三、中秋节策划方案活动目的:
借助中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国人的第二个长假国庆节营造商场第二个销售高峰,以及针对长假后的冷淡市场有的放矢,减缓及减小销售下降趋势。
四、中秋节策划方案活动主题:庆中秋,迎国庆,送大礼!
五、活动口号:略
六、中秋节活动方案场景布置:
(一)、场外布置:
大门对联:万家团圆迎中秋,四海欢腾庆国庆,横联:欢度佳节;
外墙悬挂巨幅:宽:高=10*13M,宣传活动内容;
在门上方悬挂大红灯笼8个。
(二)、场内布置:
1、分别在一、二、三、四楼电梯两端悬挂宣传指示牌。
2、在一楼大厅设立一个大月饼(由采购部洽谈);
3、在一楼入口处设立一座牌坊,在收银台后侧陈列月饼一条街,在月饼一条街上端悬挂吊牌,烘托月饼一条街气氛;
4、在各楼层主通道、电梯口、月饼堆头上端悬挂相应的宫廷灯笼;宫廷灯笼数量具体安排。
5、在各楼层主通道悬挂中秋、国庆节吊旗(各一面);吊旗1000张。
6、楼梯护栏以金黄色绒布围边,同时加强对电梯口布置。
7、中厅中央吊一个大型(2、5米宽)的灯笼(用KT板制做),在大灯笼下方吊方块字样中秋节快乐,在从再加上其它的装饰物。
七、中秋节活动方案宣传策略
1、DM海报宣传(具体操作明细见附表);
2、电视媒体宣传:
A、宣传内容:相关活动内容;
B、时间:9月20-27日;
C、费用收取:
D、宣传形式:动画***片加文字。
3、场外巨幅、展板宣传;
4、场内播音宣传;
5、社区各人流密集处以小条幅宣传,内容:XX祝全市人民中秋节快乐
八、活动策略:
活动一、留住快乐瞬间
活动时间:9月6日---9月30日
活动内容:咨询处参与抽奖活动。
奖项设置:随便你定
银行中秋节活动策划书【二】
值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1周年,警示后人铭记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之际,沛县农商行为感谢广大客户对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支持与厚爱,开展珍爱和平 中秋有礼 专项营销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30日
二、活动对象
我行圆鼎卡的客户
三、活动方案
(1)、活动期间我行圆鼎IC借记卡开通微信银行绑定我行圆鼎卡的用户均有机会赢得10元话费奖励(前200名)。
(2)、凡9月3日绑定的客户均可得到移动电源一个。
凡第70名及第93名绑定的客户可得到迷你音箱一个。
以上两项我行员工参与无效
(3)、凡绑定我行圆鼎卡的客户(含8月之前绑定的客户)均可参加幸运大转盘抽奖活动。奖品设置:
一等奖20名, 高档电锅一个;
二等奖100名, 移动电源一个;
三等奖300名,10元话费;
特别大奖: 凡第70名及93名中二奖的客户可得价值500元品牌床上用品。
(4)、凡9月3日开通我行手机银行且成功转账2次的客户均可得到移动电源一个。
立秋的文案篇7
今年秋季重大动物***病防控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为做好秋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省***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秋季重大动物***病的各项防控措施
(一)抓好集中强制免***工作。各地要把秋季集中强制免***摆在本次秋防工作的首位,坚持“***府保免***密度,业务部门保免***质量”的原则,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秋季重大动物***病强制免***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秋季集中强制免***工作,并务必在10月底全部完成,确保应免畜禽的免***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100%。要组织做好强制免***用***苗的供应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严格执行省、市、县、乡逐级供应制度和***苗调拨月申报制度。要加强免***效果监测,全面推行“村级动物免***日”制度,对免***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畜群、禽群,及时加强免***,确保畜禽处于有效免***保护状态。要进一步推进《动物免***证》入户工作,完善免***记录和档案。
(二)强化***病监测工作。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全面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日常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病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水网地区、交易市场、屠宰场、种畜禽场、候鸟栖息地等区域畜禽的监测数量和频次,并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监测方案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一次集中监测工作。林业部门要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监测计划,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野鸟观察和监测工作,掌握候鸟迁徙和***病动态。
(三)严格检***监管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产地检***和屠宰检***工作,坚持严格实施检***报检制度、准调证明管理制度、检***证明公示制度、检***承诺制度和检***标识制度。各地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尽快研究制定活禽定期休市制度,逐步推动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工作。要加强省际防堵工作,严防省外***情传入。农业(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经贸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走私动物产品和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流通环节传播***情,确保畜产品安全消费。
(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动物***情。要加强举报***情的核查,建立村级***情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各种应急制度,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防***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现可疑***情,要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果断处置,坚决把***情扑灭在***点上,并及时做好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及时相互沟通信息,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预防工作。
(五)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今年11月1日起只允许佩戴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设施设备,健全动物标识管理网络,督促养殖场(户)及时给牲畜规范加施标识,并把这项工作与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策措施结合起来,确保一畜一标,切实做到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追溯。
二、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病防控经费保障机制
(一)抓紧落实***苗配套经费。各地应按照***“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所需***苗经费由中央财***和地方财***共同负担”的要求,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苗配套经费列入财***预算,并及时拨付。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苗配套经费必须按省农业厅、财***厅文件要求及时汇至省级***苗专户;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的***苗配套经费应在省里免***计划下达后及时追加预算,并在一个月内落实到位。
(二)保证***苗注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市、县、乡三级***府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及时安排一定的***苗注射专项经费和秋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立卡建档、***情核查、检查验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保证秋防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明年开始,市、县两级***府要按照“对注射***苗等其它防***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府列入财***预算予以保证”(国发〔2007〕22号文)的要求,将***苗注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预算。
(三)及时落实监测和应急资金。市、县两级***府要将动物***病监测、消毒等经费列入财***预算,设立重大动物***情应急储备金。要按照省里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意见,及时安排资金,更新补充***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物资。
三、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好防控工作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府要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免***工作责任制、***情报告与核查责任制、应急处置责任制、检***监督责任制和动物标识及***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制,确保秋季集中免***、监测、报告和检***监管等防控关键措施落到实外。对因免***不到位、***情报告不及时等造成重大动物***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认真组织动员和部署。各级***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专题研究秋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精心组织安排,广泛发动群众全力以赴抓好今年秋防工作。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秋季动物防***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继续执行督查制度,结合实际,适时组织效能、监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对本次秋防的每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补缺补漏,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秋防工作结束后,要按照“领导到位、责任到人,冷链到底、***苗到员,档案到户,标识到畜”的要求,对本辖区免***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抓紧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尽快完成市、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市、县两级要按照***和省***府的要求,尽快制定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核定合理的人员编制。
立秋的文案篇8
1930年“国立山东大学”的前身――“国立青岛大学”成立,校长是“五四”时期老作家杨振声先生。杨振声民主办学,风度翩翩,请来的大批教师都是学术、文化界一时才彦。1930年,臧克家以臧瑗望的名字考入国立青岛大学外文系。外文系当时只有一个英国文学专业,除了本系课程以外,还承担全校的公共英文以及法、德、日等第二外国语的教学。据1933年教职工名录档案中记载,外国文学系主任为梁实秋,教授有陈逵、罗文柏、戴丽琳、赵少侯、葛其婉,讲师王国华、郑成坤,1934年教职工名录档案中记载外国文学系主任洪深,教授为李茂祥、戴丽琳、赵少侯、葛其婉,讲师水天同、王国华、周学普等。
1930年4月,闻一多和梁实秋应杨振声的邀请,一同到国立青岛大学执教。梁实秋后来回忆说:“他要一多去主持国文系,要我去主持外文系,我们当时唯唯否否,不敢决定。金甫力言青岛胜地,景物宜人。我久已厌恶沪上尘嚣,闻之心动,于是我与一多约,我正要回北平省亲,顺路到青岛一觇究竟,再作定夺。”没想到,一看立刻就认定“这地方在天时、地利、人和三方面都够标准宜于定居……一言以决,决定在青岛任教。”
梁实秋在外文系开设了英文、欧洲文学史、戏剧入门、英国文学史、莎士比亚、文艺批判等课程,还担任了其他系的公共英语课。
据臧克家回忆:“记得,1930年我考入国立青岛大学(后二年改为山东大学),入的是您做主任的英文系。您面白而丰,夏天绸衫飘飘,风度翩翩。”臧克家对梁实秋先生的莎士比亚研究印象也颇深。
2.臧克家入学外文系,后转入中文系
臧克家是如何从外文系转入中文系的呢?入校后,臧克家学中文的兴趣比学英文的兴趣更大,申请转中文系。在国立青岛大学,学生可以转院或转系,那是首任校长杨振声的一贯主张。
当时,想转到中文系的人太多,全被拒绝了,当臧克家忐忑不安地站在闻一多先生身旁自报姓名时,闻先生十分高兴地接纳了他,并告诉他记得他的《杂感》。据臧克家的同学蔡文显的儿子蔡宗周在《梁实秋书赠的条幅――记梁先生与蔡文显的一段师生情谊》中写道:“记得父亲生前说过……臧克家原先入学是英文系,同父亲同系,后根据臧克家的要求,经闻一多同意调到了中文系就读。”
从此,臧克家成为闻一多先生的学生,一名诗的学徒。
臧克家转到中文系后,除了学好功课外,就是向闻一多先生和他的诗学习。闻一多和梁实秋是同学,又是最要好的朋友,往来甚密。再加上梁实秋又是臧克家的英文老师,这样一来,臧克家与梁实秋也建立了很深的师生情谊。
上世纪20年代末,梁实秋和鲁迅在上海滩发生了激烈的论战,震撼了整个中国文坛。有一次在课堂上,有的同学问梁实秋与鲁迅笔战一事,他笑而不答,用粉笔在黑板上写上四个大字:“鲁迅与牛”。同学们莞尔而笑,梁实秋神情自若。这情景,给臧克家的印象很深。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还有人对梁实秋在国立青岛大学兼任***书馆长时撤除鲁迅著作一事问臧克家,他回答说:“我想不会的,也是不可能的。”就这事臧克家为梁实秋作了最好的证言。
3.臧克家为梁实秋写“邀请信”
1933年臧克家的第一部诗集《烙印》出版,梁实秋很快就以《烙印》为题写了评价文章,并对臧克家“不曾因同情心的热炽而抛弃艺术的立场”表示了赞赏。
上世纪80年代初,梁实秋从香港给臧克家寄来两本书,这两本书是梁实秋的《偏见集》和《游美杂记》。臧克家在《致梁实秋先生》一文中回忆道:“忽然收到从香港寄来的一个大卷,很费劲地把它拆开,原来是您的大著!这真是出乎我的意料,真有点又惊又喜。可惜下面寄出的地址写得不清楚,而且被我拆成碎片,想回信也无处投寄了。从插页上看,您和师母登山涉水,游兴甚浓,心宽体壮,只是头白了。”
1987年,当臧克家得知了台湾同胞到大陆探亲的消息后,于11月3日写下《致梁实秋先生》一封信,信中这样写道:“实秋先生,我特别想念您。自从1934年,我山大毕业离开青岛之后,隔山隔水,暌违已有五十三年之久了。人不见面,思念却难断。您的行踪,偶尔从新闻报道中得到星星点点,这也聊慰我情……我虽步履蹒跚,但愿意奉陪您,游览颐和园,荡舟北海上,参观规模宏伟的新落成的北京***书馆,互相扶持登上八达岭,纵目长城,如果精力充沛,可以看看这几年出土的珍贵文物,特别是秦始皇的兵马俑。我可以陪您吃吃东来顺的涮羊肉,全聚德的烤鸭……来吧,来吧。”梁实秋先生于1987年11月3日在台北逝世,生前没有看到这封信,巧合的是臧克家写完信的时间与梁实秋逝世的时间为同一天,这可以说,是臧克家送给梁实秋最后最真挚的礼物。
立秋的文案篇9
这让我喜出望外。
回顾这些年,我与上海市档案馆和《档案春秋》杂志的确有着深厚的情缘。2006年初春的一个下午,我和友人结伴去市档案馆外滩馆十楼听张云教授的《***与上海》的讲座。***是我父亲鲍文蔚的同乡好友,上世纪30年代,父亲在中央特科的安排下,曾打入淞沪警备司令部获取信息,因为这层关系,我对这个讲座非常关注。这时,我结识了上海市档案馆的郑泽青同志,之后我们之间还有很多互动:我数次去档案馆参观、交流,还与他一起造访***老前辈刘人寿(***做地下***工作的主要助手)。市档案馆还将父亲1985年撰写的《鲍文蔚参加地下对敌斗争简况》一文(以下称《简况》)以原样复制的方式存档。
2012年初夏,我又有幸阅读了《档案春秋》杂志,文章史料翔实,语言生动,对我帮助很大!首先,2012年第3期《邝惠安与中央特科“打狗队”》一文,讲的是中央特科的故事。文中说,中央特科为打击特务骨干分子黄永华,从1933年8月17日起,租了黄永华在南京路附近某高级宾馆对面的房间。摸清黄的活动后,25日夜在宾馆电梯里,将黄和他的保镖处决了。看到文章,我立刻想起父亲的《简况》里,对此事有较详细的叙述,因为,那个租宾馆的不是别人――正是父亲鲍文蔚,而且他还是以淞沪警备司令部外文秘书的公开身份租用的。父亲在《简况》里写到:“我到某指定旅馆某特定房间的对面租一间,供其他同志使用。上午我照常去司令部,下午回来,发现有人在室内,知是自己人,不便多问。数日后***通知我说房子可以退掉。又过数日,***再次告我,再租某大饭店五层楼某号对面的一间使用,数日后再退掉。谁知第二次退掉后不数日,报上有一条消息,说是上海地下***将内公安局某要人处决在电梯内。”父亲为这段历史提供了一个详细的佐证。
多年来,我一直注意收集父亲的材料,但收效甚微。经编辑指点,我在市档案馆的馆藏档案里,发现了父亲发表于1933年《文艺月刊》8月号上的译作“童探”一文。意外的收获,让人倍感惊喜。
《档案春秋》内容丰富,有的与我还多少有些关系。兹举二例。2012年第2期有《我的大姑父沈尹默》一文,沈老当年是父母亲的证婚人。看了文章我才知晓,他与父亲还有很多交集:如他1932年在上海任中法文化交流委员会主任;1934年北上,出任北京中法大学校董等。这些时间点上家父也都在场。
立秋的文案篇10
本书(指《那个年头那些事――1966―1976》一书)内容均选自2005年至2009年出版的各期《档案春秋》杂志。
《档案春秋》作为一本历史人文类的综合性文化期刊,表达和传递档案中所荷载的历史记忆,是这本杂志之所以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得专业便利之所长,先天具有档案信息集散和流通的优先话语权,也是《档案春秋》区别于其他文史类期刊的突出优势。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一种被动的职业行为,但换一个角度理解,表达和传递档案中所荷载的历史记忆,又何尝不是《档案春秋》文化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完全可以、也应当变被动为主动。紧紧扣住这一优势,使档案作为一种文化、而非***治工具传播开去,真实而具体地站立起来,既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档案”这个字眼,在长期形成的社会属性中,不仅给人以隐讳、隔膜的神秘感,让人敬而远之,更具有真实可靠的天然禀赋,享有很高的公信力。用一句***语言表述,档案所负载的,是“维护***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大使命。在以往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在万马齐喑的某些时候,因为封闭,档案得以独善其身,长期钳口,虽然被阻断了开放管道,但也极大地避免了说胡话的风险。宁可存史,绝不佞史。问题在于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来,档案部门仍然难以摆脱幽闭的历史阴影,步履蹒跚,悟性不开,对档案的理解偏于狭隘,操作方式流于机械,传播语态失之概念,完全忽略了档案信息还兼有多重价值取向。除了崇论闳议、鉴往知来,还有持平公允、客观逼真的一面,不易随风赋形、热胀冷缩,质量比较稳定,褒贬基本可靠。而作为公共读物,在大多数时候,档案叙事给我们的审美,应当集中在拼***般的探赜索隐和茅塞顿开的真相还原上,以亲历、亲见、亲闻、亲述、亲撰取胜,或以模拟复制耐人寻味。搜索、勾稽、探访,细节、氛围、文笔,是支持这一切的重要的技术手段。经审美之火熔炼的记忆重现,辅之以直击感强烈的***像、实物,可以极大地满足阅读者对历史内幕的探究欲。正如古罗马哲人西赛罗所言:“人若不知出生以前发生之事,则将永如幼童。”相信没有谁愿意永远做幼童。
只有把上述文化品格和审美要素配置齐全了,至少调配得大体到位了,档案才有望摆脱“驿外断桥边,寂寞开无主”的枯涩,逐渐复苏其与公众的亲和力。人的记忆何其丰富,何其传神,每一个拥有往事的人都拥有档案,每一个拥有档案的人都拥有历史,每一个拥有历史的人都拥有对历史的话语权。我们所理解的档案是广义的,不必囿于一个狭小的同人圈。关键在于我们所传播的档案信息,是否能还原一幕幕真实场景,重现一段段人生过程;是否能撞击你的心灵,激发你的共鸣。我们追求死的档案与活的记忆并存。私心忖度,我们似乎还应该有意识地保留一点档案的神秘感,悬念永远是最大的看点。如此,《档案春秋》方能凝聚起自成一格的竞争之核,“众芳摇落独暄妍,占尽风情向小园”。
感谢学林出版社刘文祥总编辑,亲自选题,亲组人手,从五年来出版的各期《档案春秋》杂志中精选了本书,也感谢责编吴耀根老师对所选篇什的逐一校勘、精心编辑,终使本书在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后得以圆满面世。同他们相比,我除了是《档案春秋》原刊的编者外,忝列本书的“主编”,实有掠人之美之嫌,这是尤其需要说明的。
注:本文是作者为《那个年头那些事――1966―1976》一书所写的《后记》。该书已由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于2011年4月出版,各地新华书店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