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论文第1篇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深入农村,入户调查。课题组于2013年1—2月,赴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湖北、湖南、安徽、河南、陕西、贵州等十省农村劳动力流出地的典型村,对在私营企业就业、返乡过年的农民工进行了劳动关系状况入户问卷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当前外出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劳动条件、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劳动关系现状、影响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以及他们对劳动关系的评价与期望等。样本村的选取采用了判断抽样方法,共选取了20个劳动力外出典型村。农民工问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在每个样本村选取30位农民工进行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85份,回收率为97.5%,有效问卷为585份,有效问卷率为100%。在回收整理问卷基础上,应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
二、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农民工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作为单位成员,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中国特色、中国劳动关系***策法规等制度安排以及私营企业用工逻辑,本研究以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系统论(JohnT.Dulop,1993)基本思想为参照,考虑劳方、资方和***府等三大劳动关系主体,从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劳动条件、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所想所盼等六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劳动就业
1.多数农民工未接受过正式技能培训,技能等级偏低
专业技能方面,“自费参加过技能培训”、“参加过***府组织的培训”及“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的农民工仅占被调查者的39%;具有“初级技工”、“中技技工”、“高级技工”、“技师”等专业技能等级的占51%。表明农民工在技能水平上大多未接受过***府等机构提供的正式培训,技术等级整体偏低。
2.农民工主要流入东部地区,就业区域集中
就业区域流向方面,从流入地省份判断,东部地区是农民工就业区域首选,十分集中,占60.3%,其次是中部地区,占27.9%,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仅占11.1%和0.4%。这与中国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刚好一致,相对而言,东部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强劲势头,孕育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商业机会,为农民工改变家庭生活、实现人生梦想提供了广阔天地。
3.农民工就业较少变化,求稳趋向明显
比较就业地点和就业单位,容易发现,农民工在目前城市就业“1—5年”的占67.7%,在目前企业已就业“1—5年”的占84.1%,就业地点和就业单位选择体现出明显的求稳心态。更换就业单位方面,“近3年没有更换过工作单位”的占49.1%,“更换过3个及以上工作单位”的仅占12.3%,充分体现出求稳的就业心态。
4.农民工主要从事服务业和制造业,就业结构改善
从就业部门来看,农民工目前从事服务业的比重最大,占38.1%,其次是制造业,占27.9%,再次是建筑业,占19.7%。尽管房地产等构成的建筑业仍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吸引了为数不少的农民工,但相对于上个世纪90年代集中于建筑业的就业结构而言,农民工在该产业的就业比例明显降低,就业结构有所改善。
5.农民工以中小企业就业为主,从业岗位层级低
从企业职工人数判断,农民工主要在8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中小私营企业就业,占调查样本的78.1%。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中国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途径,也是最具活力的经济实体,为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在企业的工作职务来看,农民工主要作为技术能力要求低的一般工人或服务人员,占被调查样本的56.9%,技术工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很少,体现出从业岗位层级偏低的就业特点。
6.夫妻共同外出打工普遍,子女留守比例高
农民工夫妻一同外出打工十分普遍,占被调查者的50.8%,其中在同一单位打工的占29.4%。表明作为外出农民工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更为重视家庭生活,相对于父辈,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比重较高。从子女随迁情况来看,仅有少数子女跟随父母进城,占被调查者的26.2%,留在老家的占43.9%。
7.劳动合同订立很不规范,短期化、格式化突出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上,“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占50.8%,容易引发劳资矛盾的口头合同比例高达49.2%;书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问题突出,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2.0%,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仅占3.1%,农民工直接在格式合同上签字、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占34.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交易关系,劳资双方的交易关系往往以一定的契约(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合同)为载体。《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可见劳动关系的确立,距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要求仍有相当距离,成为劳资矛盾突出、纠纷频发的重要根源。
8.倾向劳动关系管制,人本化管理缺乏
从企业内部维持劳动关系方式来看,主要通过负责招工和监工的组织和人员来实现,占被调查者的61.4%,依据透明公开制度进行人本化管理的企业不多,仅占被调查者的37.8%。劳动关系的最重要领域包含了雇主和工人之间的集体性关系,国内多数私营企业仍旧固守传统的劳动关系管制思维,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及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价值取向。
(二)工资收入
1.总体水平较高,基本工资为主
月工资总量上,以2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39.3%,高于2011全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049元)。工资结构上,月基本工资水平以1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72.1%,月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500元及以下为主”,占被调查者的67.4%。表明基本工资是月工资收入的绝对主体部分,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仅占十分有限的比重。相对于资本利润,农民工劳动工资收入处于低水平,这与整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格局紧密相关。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劳动力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连续下降了33年,从1983年的56.5%减少至2005年的36.7%。
2.总体上及时足额发放,据经济绩效变动
工资发放上,总体上能够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占调查样本的59.0%,但拖欠问题仍然存在,其中“及时但不足额发放”、“足额但不及时发放”的情况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13.7%和16.6%。工资变动上,主要随劳动者个人劳动贡献和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分别占被调查者的45.1%和29.4%,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
3.几乎全年在外务工,工资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收入
从年打工时间长度来看,“10—12个月”十分集中,占被调查者的74.5%。表明农民工几乎全年在外打工,产业工人的职业特征十分突出。年家庭工资收入上,集中在20001—4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46.7%;年家庭总收入上,集中在40001—6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36.6%。年工资收入约占年家庭总收入的50%—67%,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三)劳动条件
1.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从工作时间长度看,农民工日工作时间长,9—10小时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2.9%,8小时及以内的仅占37.1%,且加班加点十分普遍,每月1—5天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6.1%,不加班的情况仅占被调查者的26.2%。劳动强度方面,认为“劳动强度大,工作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51.8%,认为“劳动强度很大,工作很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11.5%。
2.有文化生活时间,缺文化服务平台
农民工尽管工作时间长,但多数仍有业余文化生活时间,占被调查样本的50.4%。文化生活支出增加了农民工城市生活成本,他们希望参加低成本的单位内部文化活动,但多数企业并未提供相应的文体活动场所或设施等服务平台。占72.6%的被调查者反映,企业没有面向员工开放的文体活动所场和施设。
3.生产安全设施有限,劳动保护不足
从劳动安全保障看,生产安全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有49.2%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作场所安全设施一般,存在一定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认为“安全设施缺乏,存在比较严重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的占11.5%。表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存在突出不足,相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生产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4.企业提供食宿服务,农民工总体满意
调查发现,多数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了食宿服务,占被调查样本的73.0%。食宿服务质量方面,农民工还算满意,超过66%的被调查者表示了认可。其中认为“条件一般,还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9.7%,“条件比较好,比较满意”的占14.8%,“条件好,满意”的占8.5%,“条件良好,很满意”的占4.8%。
(四)社会保障
1.企业购买保险比例低,险种有限
提供社会保险方面,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占被调查样本的57.6%。从已购买的社会保险看,不仅险种少,且覆盖率低。以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三大险”为主,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25.5%、26.7%和20.2%。据《劳动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雇主对招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保个人缴费额及就业流动性,制约农民工参保
从制约农民工不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因素分析,认为“个人缴纳部分高,难以接受”的占被调查样本的26%,“自己流动性大,在一个地方打工时间不固定”的占9.7%。此外,城镇社会保险跨省市接续程序麻烦、城镇社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难以对接等因素也限制了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五)权益维护
1.工会组织组建率低,维权职能虚化
调查发现,企业工会组建率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工会,占被调查者的79.7%。农民工入会比例也低,加入了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仅占被调查者的11.6%,甚至有79.7%的被调查者并未回答是否加入了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其组建往往缺乏民主,12.6%的被查者认为“工会委员会企业直接任命产生,由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担任”,高达79.5%的被调查者未发表意见。工会职能履行方面,认为“工会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仅占3.4%,“不能代表农民工利益,没什么用处”的占11.5%,79.5%的被调查者没有表达看法。工会的基本职责只能而且必须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私营企业中已有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流于形式,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工会维权职能虚化。
2.劳动纠纷不多,倾向依法维权
劳动纠纷数量上,8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劳动纠纷不多。纠纷解决办法上,一旦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往往选择与企业直接协商和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分别占被查者的75.4%和34.4%,也会考虑仲裁、诉讼和上访等其他方式依法维权。维权力量借助上,主要依靠自身和向农民工义务维权中心求助,分别占被调查者的26.8%和42.9%,此外,也会求助于工会、同乡会以及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维权方式的看法上,占95.9%的被调查者不赞同跳楼自杀等极端方式,占65.7%的被调查者不赞同举行罢工。表明农民工维权意识较强,倾向于在制度性框架内依法理性维权。
3.劳动纠纷解决不力,仍需加大力度
从劳动纠纷解决状况来看,总体上不甚理想,仅32.5%的被调查认为“多数情况下得到了妥善解决”,有49.6%的被调查者认为“多数情况下或多或少得到了解决”。可见劳动纠纷解决成效有限,劳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化解劳动纠纷、防止劳资冲突的行******力度仍需加强。
(六)所想所盼
1.劳资利益既冲突又一致
对自身与企业利益关系的认识,占38.5%被调查农民工认为“既冲突又一致”,17.1%认为是“冲突的”,30.8%认为是“一致的”。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基于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分别投入劳动和资本,建立劳动契约,从事经济活动。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经济价值,资本作为生产资料,提供价值创造条件,劳资双方均有权参与价值分配。劳资竞争与合作是劳动关系的主旋律,为参与分配既定的经济价值,双方必然竞争;为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双方必须合作。
2.劳动关系整体和谐稳定
从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状况评价看,农民工认为他们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其中64.4%的被调查者认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7.0%的被调查者认为“很和谐稳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国家不断完善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策,加大***策执行力度,农民工参与劳资博弈的力量逐步增强;另一方面,全球化时代国际性劳工权益保护运动兴起,倒逼用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尊重劳工利益诉求,实现利益共享。
3.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改善诉求
对“劳动关系不满意的方面”调查发现,农民工对与其自身利益关联最直接的收入水平、工作安全、权益维护、社会保险、食宿条件并不满意,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2.6%、48.2%、39%、42.6%和31.6%。这些不满既涉及到他们的基本经济利益,也关乎***治、社会等相关权益。说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过程中,不仅认识到了改善物质条件的意义,并且领悟出了实现全面发展的价值所在。
4.期待***府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上,农民工希望***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力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改善农民工食宿条件”,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6.8%、48.2%、47.9%、37.8%、36.2%、35.6%。经历着现代化洗礼的农民工,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他们正在成长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公民劳动者,具有明晰的***治权益诉求。
三、影响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1.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水平
统计表明,农民工累计外出打工年限分别与月工资总收入、月基本工资收入、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技能等级分别与月工资收入、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受教育程度与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累计打工年限、技能等级、受教育程度等代表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这既表明农民工人力资本状况与其收入水平正相关,也符合人力资本理论逻辑。有学者基于杭州市农村务工妇女的调查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结论。
2.劳动就业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农民工“近三年更换工作单位数量”、“企业职工人数”、“配偶就业情况”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农民工更换工作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市场就业竞争力强,容易与企业形成利益均衡;企业职工人数越多,其社会影响相应越大,来自员工、社会及***府部门的压力迫使其协调劳动关系;配偶工作越稳定,农民工与企业利益博弈的近亲正向支持力度越大,越不易受企业“敲竹杠”威胁,进而建立起相对均衡的劳动关系。
3.工资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农民工月工资收入水平(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情况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尽管农民工进城打工动因多种多样,两代农民工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其首要动因在于提高收入水平。在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体制下,农民工在城镇务工基本上享受不到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公共福利,打工收入几乎全部由其工资收入构成。工资水平越高、发放得越及时足额,他们的切身利益越有保障,对劳动关系的肯定评价越多。
4.劳动条件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农民工劳动强度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负相关。劳动强度大小与农民工单位时间体力、脑力劳动实际付出成正比,在收入预期既定条件下,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与劳动强度感受自然统一。“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状况”、“企业提供的食宿状况”、“业余文化活动时间”、“企业向员工开放文体活动场所”等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
5.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状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社会保险农民工个人缴纳数额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负相关。据我国现行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至少占其工资收入的10%。当前农民工工资不仅总体偏低,且增长缓慢,社会保险费支出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个人缴费越高,他们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越低。
6.权益维护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企业工会职能履行情况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越民主,农民工的表达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民利越有机会实现。工会职能履行越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越有保证,自身价值追求与企业发展目标的契合度越高,进而对劳动关系形成和谐稳定的判断。企业劳动纠纷多少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负相关,劳动纠纷解决结果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劳资关系的和谐取决于劳资关系冲突能否迅速向劳资合作转化。企业劳动纠纷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资矛盾紧张程度及农民工维权的潜在成本压力,解决结果体现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实际维护状况。纠纷数量越多,劳资矛盾越大,解决结果越理想,劳资冲突向劳资合作转化的几率越大,劳动关系则越和谐。
四、结论与***策启示
劳动关系论文第2篇
国有企业应该要努力改变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管理观念,逐步转变为劳动合同订立管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文本解除、续订、变更、订立等相关法律程序的动态管理。及时为国有企业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变更、订立手续,及时为那些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和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且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职和调动,企业要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审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保密措施,避免国有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泄露。
2完善劳动合同期限管理
国有企业应基于长远角度来看待劳动合同期限管理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都是双赢的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有利于企业建立起稳定的职工队伍,这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满足了以下要求,就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包括:(1)劳动者连续与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已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了十年;(3)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国有企业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了十年,且距国家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意味着"铁饭碗"、"终身制",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达到了国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能够被解除的。
3依法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国有企业所指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以便能够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保护。(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国有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基本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务必要通过全体职工讨论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来提出相关的意见和方案。同时,国有企业也应该要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确定,职工和工会有权对不满意之处提出质疑及修改意见。(3)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国有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时有义务为广大职工公示规章制度,以便能够让所有员工都对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及时了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公示规章制度,但国有企业应该尽量避免直接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公告栏内张贴的方法予以公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比较科学有效的公示方法为:首先,应该以文件形式印发规章制度,或将其制作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将其编印成《员工手册》来直接发给员工。第二,要对广大职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并让广大职工在职代会上进行讨论。通过这些方式,国有企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也能够较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义务。
4依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1)贯彻"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国有企业要将各基层用人单位一把手确定为处理劳动人事法律纠纷、防范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贯彻"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要对劳动人事纠纷予以坚决地制止。(2)要建立劳动人事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国有企业基层用人单位一旦出现劳动人事纠纷,该单位一把手务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给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由这2个单位来对基层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地法律指导和***策指导,力争能够在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人事纠纷。若已经形成了劳动诉讼或劳动仲裁,那么基层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就要及时与地方***府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协调、沟通,避免出现恶性的群体性纠纷事件。(3)要开展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评估和分析,及时修改和完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要定期分析和评估国有企业过去所出现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努力找出这些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若是属于制度问题,那么则应该重新修订原有制度;若是属于管理问题,那么应该重新规范相应的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案件。
5结语
劳动关系论文第3篇
在上述形势背后,中国煤炭产业在处理劳动关系上也存在两个矛盾:一是在处理企业效益与员工生命和生活利益方面的矛盾。二是处理关于国家宏观***策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的矛盾。可以这样说,这两大矛盾,直接地制约和考验了煤炭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关系。首先,劳动关系多元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煤炭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非国家煤炭企业异***突起,和国有煤炭构成了现在多种所有制煤炭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同时,为了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在劳动关系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形式。由于不同类型的劳动所产生的历史条件和语境不同,企业的经营策略、人文环境等也有所不同,这就让我们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化。其次,劳动关系紧张化。最近一段时间,煤炭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常常见于报端,可以发现,现在劳动关系的紧张是目前煤炭劳动关系的一个特点。造成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在生产的过程中,往往缺乏互动,缺乏人文关怀,效益至上促进了生产,但是却抹杀了人性。同时,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改革的代价往往需要员工来承担,利益格局的变动必然会引起双方关系的变动,进而引起纠纷和冲突。最后,劳动关系法制化。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同样的,我们的煤炭企业也要在市场中规范自己的行为。近些年来,我们的劳动立法逐渐受到了***中央的重视,法律的不断健全会对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保护双方的权益起重大的作用。
二、处理劳动关系中应有的价值追求
(一)公平正义是处理劳动关系核心价值追求
公平就是公正,不偏不倚;所谓正义,就是一套完整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标准,是人们行为处事的道德标杆,是人们理想的价值追求;正义公平是建立在社会伦理上的理论,说到底,就是利益的均衡。通过利益的调整来客观反映出来的关系。劳动关系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公正的实现的问题。如何在劳动关系调整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原则,切实地保护劳动者的自身权利,是我们现在面对的严峻挑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企业管理阶层则掌控着对生产资料的分配权和对外的话语权,会产生不公正,可能会从企业利益出发牺牲掉对个人的正义。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中,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这些矛盾的同时,有必要采取各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同情弱者,谴责不法行为,以期引起***府和***机构的应有重视。就这一点来说,在劳动关系调整中,还应该本着以劳动者为本的原则去贯彻执行,爱护人、尊重人,把这种精神发扬光大,把正义之光照亮我们行业的每一个角落,促进利益主体身份的平等,分配上的公平和劳动待遇的保证。
(二)尊重生命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矿工的生命比什么都重要,企业的发展需要人,企业的利润来源最终也是靠人来赚取的。没有人这个中介,一切都是妄谈。生产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开采作业,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我们也要把对生命的尊重放在心里,在行为上,在制度上,一点点地把尊重生命的价值贯穿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现在煤企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不够规范、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员工安全素质不高。在这四个阶段中,互助管理团队需要安全文化的灌输,还需要管理者在实践中把尊重生命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的基本操守,才能把企业带到一个新的高度,让企业在追求市场效益的同时兼顾了企业人文关怀的建设。
(三)法律规章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
伦理调整和法律调整是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着区别,区别就是法律的调整往往带有强制性。我国的法律现在还不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么在煤炭这样的高危行业,劳动法治问题更加突出。这不仅表现为立法上的原则化和简单化,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不尽如人意。同时,中国大环境下,法治概念淡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拖欠工资在煤炭企业普遍。我们应该把劳动法对于资本和劳动者的保护凸显出来,进行保护。通过法制建设来限制资本,保护劳动,这可以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使不平等转变为平等。
三、价值准绳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现实意义
(一)为评估企业劳动关系成果提供价值标准
通过追求价值准绳,各个主体可以通过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产生价值判断。我们可以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进展进行实时监控,例如,在对“工作年限”和“流失率”等这些数据进行监控,可以检测到某个劳动关系乃至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运行状况,可以让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一方面国家制定与劳动有关系的***策,可以为我们的社会的和谐指数提供基本的数据资料。可以丰富我们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状况和法律修订的关注,这种客观的数据支持,可以更好地为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服务。同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来检测我们的企业出现了哪些问题,这有助于了解我们的企业员工的诉求,不仅仅反映了劳资双方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反映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问题,还可以看出个体对社会的满意程度,是一个新的反映诉求的新渠道,对于企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二)提高各方主体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意识
劳动关系论文第4篇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史上的行***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管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隶属关系。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管理,双方就是行***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促使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逐步推行市场经济,宪法数次修改,生产资料不再由国家单一占有,经济上主要实行市场竞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应运而生,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些用人单位劳动的劳动者不能如计划经济时期享有稳定的岗位、稳定的工资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策的允许和城镇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农村的劳动者转移到城镇就业,劳动力的流动加大。劳动者无法或者是可以不再依附于局限的用人单位,经济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空间,当劳动者有权有条件选择自己劳动力出让的对象时,用人单位已无法用以往的行***管理方式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双方呈现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在平等主体之间要进行某种转让或交易,为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选择只能是也只会是协议(合同),也只有合同才能承担起这一职能。前些年,全社会大力推行全员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改变之前的行***化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表达、促成双方的平等。国家先后用行***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予以了确认,如1980***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3年劳动人事部的《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4年,全国人大制定《劳动法》,用法律形式确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或者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属性,但从实践操作和理论解释来看,它们是运用了民事法律理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又如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些都是源于民事法律理论。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在其《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指出:“民法在我们的各类法律中起了基础学科的作用,法的其他门类曾以其为模式(行***法)或为某些类的关系努力使之完善(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呈现形式上的平等状况后,民事法律理论被运用其中是顺理成章的结果,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理论能够胜任。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劳动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规定“雇佣”章节,意大利直接把劳动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国的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发展起来的,逐步摆脱以往所具有的行***法律属性,转而具有民事法律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从行***法律属性到民事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解除人身依附,赋予劳动者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就个人而言,提升了个人的权利,就社会而言,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完成了从“人身到契约”的社会发展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一)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就业人员7亿3千万,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亿4千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据此推算,2002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约为一千万,此仅仅为城镇登记失业部分,加上隐形的和农村的,再加上每年递增的部分,数量非常庞大,据某些学者估计,现今失业人口大约在2亿人左右,相当于一个大国人口的总数。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大过于求,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岗位相当不容易,整个劳动力市场呈现买方主导局面。劳动力不同与其他商品,其他商品在呈现买方市场时,投资就会萎缩,商品减少,市场就会趋于均衡,而劳动力附着于人身,其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减少,劳动者为了获取生活资料维持生存就必须进入市场进行劳动,整个劳动力市场就会呈现一种偏激状态。劳动者就业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可以充分选择并且压低工资水平、减少福利等等,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近日在东北某高校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上,有的毕业生为了挤进自己向往的单位,竟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即在试用期不要钱,经过考验得到认可后再建立劳动关系。在“僧多粥少”的就业环境下,劳动者宁愿放弃作为生存所必需的工资,放弃某些作为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去“自由”缔约,那么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将只是让他或她得以继续劳动所需的最低报酬,而非给予他或她作为社会中人最基本存在所需的报酬。在现今社会中事实亦的确如此,今年2月,上海《外滩画报》以《谁是上海最累的人?——上海现代“包身工”生存状况调查》为题,报道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组织学生志愿者调查医院护工生存状况的内容:(护工)她们每天工作二十多个小时,每周七天,在医院和家***公司领到的只有每月七百元左右的工资。另去年8月,《广州日报》以《"洗脚妹"生存状态调查》为题报道:深圳数万名大多是18岁至25岁的外来洗脚妹,她们手长时间浸在药水和接触湿毛巾,致使许多洗脚妹患上风湿性关节炎、指掌角化症、真菌癣等病。这些危及个人基本权利的例子举不胜举,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都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劳动力之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排除供需状况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平等,这主要是由客体——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的。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是利用其人身产生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易的对象是劳动力而非劳动力创造的物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把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亦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大工厂是以进门者放弃一切自治为特征的”。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是否需要体育产业法》一文中谈到:“这是因为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把自己的人身自由交给了雇佣人,如果允许签订长期的甚至无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于一个人人身自由就丧失了,因此,各国限制雇佣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其有权利选择交付劳动力的对象,二者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但一旦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平等即因劳动力及劳动力附着的人身被支配而改变,双方从平等走向实质的不平等。虽然劳动合同和法律仍然载明了双方应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双方已不可能平等,除非借助某种外力的干预。
四、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当由社会法调整
(一)民事法律无法调整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也可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但这只是民事法律的特殊调整,是其中的特例,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也平等与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在民事法律调整中应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实质上平等是绝大多数的,实质上不平等是极少数的。民事法律主要针对形式和实质均平等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事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法律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者才能真正做到意思自治,通过意思自治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意愿,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者各方的权益。倘若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呈现平等,或者说呈现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那么当事者各方达成的意愿只能说是强者的意愿,弱者的无奈,而非真正的自由表达。此时再用民事法律,用民事法律的原则、精神去调整它,那将是无益的,因为民事法律设计的前提是主体平等,它在平等这一前提下分配权利义务,而主体实质上不能平等时,再用民事法律去分配权利义务就不是立法本来的初衷,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此非但不能达到调整之效果,反而以法之名确认了这些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样将只会对法律功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处于垄断地位的天然气公司在供气前向用户搭售然气灶具,虽然双方用书面合同表明用户可自愿选择买或不买,但很显然双方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实质上无法平等,用户无法做到意思自治,用户的权益将受到损失,如果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很难对此予以公平调整。就劳动法律关系而言,笔者并不否认存在实质上平等的例子,但平等却是极少数的、特殊的,不平等是多数的、一般的。因而用民事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是不适宜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应当由社会法调整人生而应平等,但事实却非如是。人的出生就是不平等的,不平等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不平等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不可避免之事实。哲学教授何怀宏在《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中谈到:“要坚持形式的平等就必须允许实质的不平等,而你若坚持实质的平等就要破坏形式上的平等。你不可能两者兼得,而只能两者择一。”社会法就是这样一种部门法,它针对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运用自身不平等的法律形式去达到社会生活中实质上的平等,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到肯定的辩证过程。社会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属于公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利益,调整对象往往是传统的私法主体,当事者各方的关系是在形式平等的掩盖下,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调整方式多是国家通过创制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对所有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等传统私法权利予以严密限制,直接由法律规定以往由各方自行约定的内容,在排除当事者完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保留一定的约定自由权利。它的法律原则是向弱者倾斜和保护弱者,在立法上倾向于弱者,赋予弱者更多的权利,更多的权利实现渠道、权利救济渠道。在具体的渊源上,各国多是以单行法律呈现,如单独制定劳动、消费、教育、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
劳动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特性,以及此特性在数量上的普遍性决定了其应由社会法予以调整,由于受社会法调整便具有了社会法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从行***法律属性到民事法律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完成了从人身依附到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社会进步过程。当确定了劳动法律关系应具有社会法属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就应当依据社会法的原则对裁判前提予以解释,依据社会法的原则对漏洞予以弥补。
五、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分析当前司法中的三个问题
(一)裁判依据的探寻应遵循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法官裁判案件总是需要大前提作为依据,法官把事实和大前提进行比对,从而判定当事者的各种权利义务,但大前提即裁判依据并不是自动出现或由当事者准确提供,需要法官去筛选、去判断,去探寻和发现。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探寻到供以裁判的法律前提,民事案件由私法作为裁判前提,行***案件由公法作为裁判前提,而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具有社会法属性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更为复杂和特殊,其有可能将公法和私法均包含在之内。梁慧星教授在全国人大***会法制讲座中谈到:“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关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优先适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裁判规范,国家的劳动法、劳动行***法规、劳动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几乎均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制定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范。其次、当缺乏上述专门的劳动规范存在时,则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等,因为在没有倾斜保护规范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实现形式上的平等,故而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应明确,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法律,而劳动规章是规章,单就级别效力而言,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但因前者是适用平等主体的规范,而后者是专门规范,故即使是规章只要是专门性的劳动规章也应优先适用。再次,在审理中还可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则应按集体合同确定劳动者权益,在审理中可把集体合同的约定作为裁判前提以达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劳动关系论文第5篇
1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三元主体系统缺陷分析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其主体不可能是一个,二元主体也是不可能存在的。下面讨论的是,四元主体缺少一个主体,对构建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缺陷分析。为了对三元主体系统与四元主体系统的动力大小进行比较,下面通过建立一个***府、企业经营者、普通职工、工会等四维坐标系。企业经营者—***府—普通职工三元主体系统系***2中没有x—企业工会动力轴的三维坐标的情形。这种三元主体动力来源于***府的策动,企业经营者代表企业面对市场的需求拉动以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普通职工对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的直接拉动和间接宣传的拉动,缺乏工会对发展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其动力大小可用VADOC表示(V表示体积,下同)。***府、企业经营者、普通职工与工会组成四元主体系统的动力大小可用VABCDO表示。从***中我们可以得出:VABCDO>VADOC,***府、企业经营者、普通职业主导的发展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主体系统存在缺陷,其动力明显不足。其他情况,缺少四元主体的任何一元主体的情况与上面的分析相同。
2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四元主体系统的动力及协同优势分析通过上文对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四元主体系统动力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动力大小用VABCDO表示。在四元主体系统中,通过***府策动力、工会支持力、企业发展拉动力以及民主推动力等共同作用,促进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其在四元主体协同作用下,推进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过程如下***3:
二、我国旅游企业中引起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1***府方面因素(1)法律法规、协调机制等不完善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但在执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部分旅行社为了避免触犯《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使游客有要求,也不同意加入购物项目。同时,一些导游人员由于购物利润下滑,服务质量也明显降低。此外,虽然《劳动法》已经颁布了近20年,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已实施六年有余,加上其他一些附加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实行,整体来说对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中有些违法责任规定不具体,使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差,加上***机关***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很大阻力。(2)认识上的偏差,使地方***府向资本方倾斜改革开放以后,***府对企业劳动关系从直接包揽转向了间接调控和引导,因此总体上***府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极速下滑。但近年来,随着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增加,***府又通过立法和***等手段来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1]。可是,很多地方***府官员对和谐劳动关系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地方***、***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发展,对一些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若干预太多,则会影响地方的经济效益,于是听之任之,不大闹不关注。同时,***府劳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力量薄弱,并不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使劳资问题解决的效率很低[2]。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官员由于与一些企业有过公或者私的合作,为了谋求共同的利益,不仅庇护资方的不良行为,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失去公正,有的还间接迫使劳动者放弃维权,更有甚者竟成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帮凶。(3)***府缺乏对社会力量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信息沟通变得更方便快捷。网络舆论的力量已在近年的大事件中得到了有效反映,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施压,不仅能有效地促进市场化竞争,完善信息公开监督体系,还能深化旅游企业的改革,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对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3]。然而,许多地方***府尚未认识到社会力量的能力以及对于弥补其工作缺陷的重要功能,***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旅游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事件更是罕见。
2旅游企业(企业经营者)方面的原因(1)旅游企业的特殊性难以留住人才受旅游业态的影响,旅游企业的人力资源呈现出特殊性。首先,由于服务行业属性的限制,对员工的形象要求较高,且由于其接触的顾客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需要有较好的接纳新思想的能力,这就使得旅游企业员工大体偏年轻化。其次,由于一些旅游资源具有季节性,加上旅游者的旅游时间受到假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旅游企业对员工的需求量也具有季节性。《旅游法》颁布之前,许多旅游从业人员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旅游购物,淡季时从业人员收入会明显降低,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旅游企业员工流动率比较高。再次,在旅游旺季,旅游者人数显著增加,各旅游企业的业务量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明显增长,有些旅游饭店、旅游酒店更是应游客需求进行24小时营业。此外,由于旅游行业的这一系列特点,高素质人才往往不愿意留在旅游企业中,旅游企业也很难从已有的员工中培养出一批具有实际经验的高素质人才。(2)员工的基本薪酬保障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根据国家旅游局统计,目前中小旅游企业的数量比重占总数的90%以上。而相对于大型旅游企业来说,中小旅游企业通常没有系统的薪酬体系。有些小型旅游企业的薪酬就是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而其绩效工资大部分都来自于游客的团队消费。有些企业不但基本没有福利,甚至连基本的社会保险也没有购买。这使得员工在企业既得不到安全感,也得不到归属感。
3旅游企业工会方面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扩展,工会的外部环境、对象也变得日益多元和复杂,这样也给工会的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工会也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这也是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所不可避免的。我国企业工会在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对于工会的定位目前还相对模糊,在实践中对于工会的***性的认识不足,工会的职工代表性还比较欠缺。这三大原因影响了工会在具体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工会的定位模糊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工会的工作往往仅在于对职工进行慰问、向职工发放福利、组织职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这些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由于物资匮乏、文化娱乐生活枯燥的时代,工会从事这些工作能让职工对于工会产生好感,方便工会建立自己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工会开展这些活动也能够提高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中,还坚持这样的定位是不够的,因为职工、企业和国家都有着各自独有的利益,三方分别是各自的利益主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工会仍然坚持只发放福利、组织活动,便不能代表着员工的利益,也不能直接促进国家利益。工会对自身的定位缺乏认识,使得其也认识不到职工群众所具有的***利益群体的地位,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工会即使发放再多的福利、组织再多的活动,也会使得职工群众对其失去信任,使得工会丧失群众基础。工会这样的福利化、娱乐化的蜕变使得工会都不能了解到员工真正的权力所在,只是通过娱乐活动只能起到隔靴搔痒的作用。工会定位的不明确使得工会不能完全触及到员工群众根本的利益当中,在工会不能代表员工利益的时候,工会的基本职能便丧失了。(2)企业工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工会在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工会职能作用不够;二是服务职工帮扶维权的工会职能作用不够;三是强化科学有效构建和谐的工会职能作用不够。在这三个方面,旅游企业工会,需要在新时期去探索。4企业普通职工方面因素企业普通职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职工代表缺乏深入了解企业员工的实际情况,参与企业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不能很好地协调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二是一般企业职工(非职工代表)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够,他们更多的是关心员工的利益,对企业的利益考虑不足,有时甚至是表现为一种员工沉默。
三、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构建旅游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府、旅游企业、工会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这就需要各方力量的相互配合。本文从***府和旅游企业、普通职工、工会等四个方面(即四元主体)分析构建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应该注重的一些方面,旨在为旅游企业的生态化发展提供借鉴。
1***府重视(1)增强***府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和动力***府作为旅游发展的主导力量,首先应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由于现今集体劳动争议较多且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因此***府在完善个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加大集体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构建力度[4]。此外,还应创新旅游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积极完善就业***策,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完善旅游企业的服务体系等。其次,***府应加强***和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机制,并按照相关条例严格执行。同时,***府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进行网络化管理,提高旅游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并通过社会舆论促使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合法规范,增强旅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还可建立旅游行会与协会,实现旅游业内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5]。再次,为了解决地方***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时常出现的***缺位和错位现象,***府应研究出一套科学的疏导手段,解决地方***府官员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时认识错位、经验缺乏、***不给力等问题。此外,***府还应探索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府、企业、工会三方机制的有效途径,构建新型集体协商制度。(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旅游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能力和动力地方***府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规和***策的制定,主动关注旅游企业的信息,对其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推动旅游企业履行保障和改善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地方***府应引导旅游企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正确认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地方***府应鼓励劳动者提高素质,自觉学法、知法、用法,诚实劳动,理性维权。通过提炼出劳动者经常遇到并且最为需要的一些情形指引,利用突出重点的方式,让劳动者不会将原本有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学习流于形式,让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各种宣传、学习起到应有的作用。
2旅游企业(企业经营者)方面(1)倡导企业文化,坚持改革创新企业文化一般包括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三个层面的内容。企业精神文化主要包括经营哲学、企业精神、企业目标、企业风气、企业道德等精神层面的内容。企业行为文化主要规定了企业员工在企业当中应该遵循的行动准则,包括工作制度、责任制度、特殊制度等。企业物质文化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外观、产品、设施、设备等可视的客观实体表达和折射出来的文化特点和内涵[6]。因此,要倡导旅游企业的企业文化,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①企业精神文化层面旅游企业要将生态文明的思想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利用各种文化活动,通过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的方式,联系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感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领导者的经营哲学通常对企业的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通过各种教育培训、研讨会、仪式、“故事”或“传说”的形式,将领导者的经营哲学、企业精神、企业目标等企业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同员工的奋斗目标相统一,使企业成为一个能够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并且具有持续变革能力的生态化的学习型组织。②企业行为文化层面旅游企业应规定一套员工在工作时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对内的组织制度、管理规范、职员教育、行为规范、福利制度以及对外的市场调查、产品开发、社会公益文化活动、公共关系、营销活动等方式中,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旅游企业道德准则和有效的奖惩机制。将这些制度、规范应用到员工的工作、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可促使生态文明的彻底落实。③企业物质文化层面一般来说,企业物质文化是通过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中的视觉识别(Ⅵ)呈现出来的。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视觉识别设计中,在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标准字、标准色、象征***案、宣传口语、市场行销报告书等基本要素系统中体现生态化含义,还需在办公事务用品、生产设备、建筑环境、产品包装、广告媒体、交通工具、衣着制服、旗帜、招牌、标识牌、橱窗、陈列展示等应用系统中展示旅游企业的生态文明理念,通过这些形式将旅游企业的理念传递给社会公众,使他们更为系统地了解到企业的信息,不仅有助于树立旅游企业的良好形象,也能给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2)加强民主建设,维护员工利益首先,旅游企业应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确保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还应依法履行参保义务,明确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标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增强员工对旅游企业的归属感,应重视企业的民主化管理。旅游企业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体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再次,旅游企业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作为劳动者行使结社权的产物以及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7]。(3)进行人本管理,提高员工生活品质构建旅游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还应深入到员工的生活中,做好后勤服务,以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从而向外界展示其积极的精神面貌。具体措施有很多,比如推行“夫妻房”的建设,改善员工生活条件;积极举办企业文化节,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等等。
3旅游企业工会方面旅游企业工会,作为基层企业工会,作为***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新时期要继承和发扬工会的优良传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创新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优势,加强工会职能,提高工会效能,促进企业科学、和谐发展。(1)强化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工会职能作用强化旅游企业工会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谋划方略。新时期大庆油田基层企业工会,要围绕旅游企业的战略任务,结合基层企业实际,谋划创新工作思路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学习型工会、创新型工会、务实型工会、廉洁型工会。二是继承企业优良传统,引导职工把“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企业战略任务。三是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智囊、参谋作用。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只有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增强工作的活力。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会体会到单位尊重自己、承认自己,从而与单位建立起密切的关系,达到增强凝聚力的目的。这不仅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还有利于监督和制止单位的违法行为,防止单位出现不正之风。这是企业工会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企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迫切需要人才智力支持。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群众基础广泛深厚的优势,运用职代会或其他有效方式,组织职工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四是参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工会作为宣传文化教育阵地,对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打造学习型、创新型企业,培养知识型员工,全面提升员工素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科学管理,即是企业工会的职责,又是企业工会的一大优势。企业工会要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软实力。以文化力促进生产力,以软实力提升企业竞争力。(2)强化服务职工帮扶维权的工会职能作用强化服务职工帮扶维权的工会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和录用劳动用工等重大决策的研究制定,把职工的合理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有关职工权益的决策之中,从源头上根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社会利益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进一步拓宽和疏通参与渠道,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工作中发挥***策参与、协调立场、调解矛盾、指导服务的作用,切实依法维护好职工经济、***治、文化、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帮扶弱势群体、困难职工是体现***的温暖、工会工作人性化、亲情化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工会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首先,监督和落实好针对困难职工群体的各项基本保障***策;其次,从工会自身出发,科学配置和使用工会现有的帮扶资源;再次,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完善帮扶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3)强化科学有效构建和谐的工会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发挥职能,提高效能,关键在于加强工会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用科学的思维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工会工作提档次,上水平。工会干部要增强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努力为群众排难解忧。认真贯彻《工会法》,公平正义,依法维权。努力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治工作。发挥文化阵地优势,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吸引和凝聚职工,寓教于乐,引导帮助职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发挥工会维护稳定和谐的“减压阀”、“稳定器”作用,切实把企业工会办成职工之家。
劳动关系论文第6篇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人,劳动雇佣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一方面非国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数盘迅速增加,其劳动佣工制度尚待规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陆续开展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改制工作,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同时,中国加人WTO)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更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成倍的增加,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如何处理好这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保护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每个民事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这也与***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成因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与劳动者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目前,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在延续;三是劳动者下岗失业以后,保留原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四是其他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性质、效力等间题,学术界多有讨论,认识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属于形式不合法,区而应归于无效,也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无效论。这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实际地对待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与效力的关系,提出合同形式与效力处理规则:一是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没有纷争,法律对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应予认可;二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纷争,应该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内容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则劳动合同无效。已履行的部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对待。这种观点是事实劳动关系保护论,它体现了劳动法倾斜立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但如何保护,却没有给出答案。
那么,为什么我国目前会存在大童的筝实劳动关系?
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首先与目前国情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就业竞争激烈.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便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而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次,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是倾斜保护的。不过劳动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这种规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给予保护.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法不给予保护。同时照搬了民法的无效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得承担极高的法律成本;如果不签定劳动合同就会归为无效劳动合同.有极低的法律成本。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预示着劳动争议发生的缘由多由用人单位引起,在重视“白纸黑字..为据的传统习惯下,用人单位是否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可想而知。
二、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造成这种李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没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当事人双方.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尽快补签劳动合同或系。还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李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续订合同。对于应如何处理从未有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时形成的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涉及。
2.劳动合同签订程序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主要表现为:(1)对于劳动者进人用人单位工作后,用.立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使用人单犷没汀紧迫感。(2)没有建立起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无登记巾报制户,劳动行***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不了解.将无法对劳动合同制度执万忙泥进行监督、检查。
3对故惫拖延,不和劳劣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强制力不足。(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贵任。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犯《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规定的漏洞在于:(1)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拖延”。(2)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这样就使得劳动者难以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问题的根结在于我国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事实劳动关系处于尴尬地位。如果承认,与我国劳动法相矛盾;如果不承认,就会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并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显然这与劳动法制定的原则相矛盾。中南财经***法大学法学院的王全兴教授指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应给予保护。王教授似乎提出一种补正的方法,即将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进而受劳动法的保护。这种转化需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完成,可目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掌握这种主动权。所以根本的办法是修改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放宽劳动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行为歇示均可。对口头、行为默示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劳动法立法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将举证责任加于用人单位一方,尽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面合同的建立,以便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取证、举证的便利,但实际情况却是这种规定反而引起实践中处理方式的混乱。综观各国立法,绝大多数的国家不但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且承认口头劳动合同。我国现行《劳动法》却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事实已证明这只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尽管存在着举证洲推度等现实障碍,但把口头合同排除出有效劳动合同的,乏法保护甚至还受限制,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规定有改革的必要。A首先,双重劳动关系是大盘口头劳动合同存在的方式。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认有助于减少因口头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引起的纠纷.促使劳动能够有效、顺利地进行。其次,劳动者在自己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形成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对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开发。最后,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也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尊重。因此对于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应当予以确认,但故意使用别人商业秘密的情况另当别论。
确立可撤销的劳动合同制度,减少国家在劳动合同无效确认中的干预色彩。我国目前还没有可撤销的劳动合同,法律一律将愈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应充分赋予劳动者选择的权利,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获得提供更大的空间。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的存在,对于在口头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它可以大大减少用人单位利用口头劳动合同的非确定性,加大对劳动者赋予的义务,或者随惫扩大自己的权利。劳动者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口头劳动合同不必一律认为无效,对劳动者生存及合法权益构成相当侵害的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行使撤销权;对劳动者有利的口头劳动合同.法律应尊重劳动者的意见,予以明确的保护,承认其合法效力。
劳动关系论文第7篇
近年来,工会组织在各级***的正确领导下,紧扣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通过提升职工素质、创建和谐企业、搭建关爱平台、调处矛盾纠纷、提升服务等,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当前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有些企业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增长缓慢;有些企业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有些企业对职工群众缺乏了解和关心;有些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时有发生,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信心,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关系。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抓好重点,进一步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级***、***府和工会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和谐企业创建、社会化劳动争议调处等特色品牌。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要牢牢抓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和关键。要牢牢把握和谐劳动关系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加快制订完善有关职工权益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的规章,积极引导督促企业和广大职工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全区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欠薪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支付保障。要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策措施,及时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完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机制。要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工团组织,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是深化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水平。和谐企业创建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要积极探索创建工作新举措,不断提升创建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切实把我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推向新阶段。要进一步扩大创建覆盖。进一步强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业四级联动创建格局,丰富行业性创建、单项性创建和区域性创建等形式,力争创建工作覆盖到每个企业。要进一步拓展创建内涵。坚持和谐企业创建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相结合,根据《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宁波市北仑区企业社会责任(和谐企业)评价分中心”,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提升创建工作层次和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创建方法。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对各街道乡镇开展区域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测评和工作,促使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成效不断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常态化成果。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形成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大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责任。要巩固和发展***领导、***府履职、工会推动、社会协同[:请记住我站域名/]、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干部***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强化各级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建设。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都是这项工作的重要责任单位。劳动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检查监督和调解仲裁、监察***等工作。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反映职工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敌对势力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工商联等组织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积极发挥作用。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在保障职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尽职尽责。要加强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策性强、敏感点多、社会关注度高。要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经验,大力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
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做
一是强化服务,提升民生。成立和谐促进理事会。在企业集中的大港、横杨、青峙、高塘等建立了面向企业的纯社区组织,为辖区企业和职工提供招工、法律、***建、社保、文化、救助等多种管理服务,成立了和谐促进理事会,推进辖区企业的和谐创建。并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多个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小区。建立“两金一卡”工作机制。针对欠薪逃逸等现象,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这“两金一卡”机制。开展“万千工程”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启动以帮助企业引进万名技工、培训千名人力资源经理的“万千工程”。建立劳务合作基地。为解决招工难题,我们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省区建立劳务合作基地,与当地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建立了40多个劳务合作基地,与全国各地20多家高职院校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
二是组织引领职工充分发挥主力***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活动,特别是区总组织的以梅山保税港区为龙头的重点工程项目立功竞赛活动,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届的肯定;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升级等活动,有效发挥了广大职工在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主力***作用;建立了由33名高级技师、技师参加的北仑区首家技师工作室,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扎实开展首届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府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是扎实推进“三个普遍”工作,拓展源头维护。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全区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__份,覆盖企业__x家;依法推动企事业普遍建立民主管理基本制度。今年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建制面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面88%。
四是深化和谐企业创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自我区全面推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目前,全区68%企业参加了创建,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动态全覆盖,21家企业被评为市级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60家企业被评为区级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一是组织健全。区委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府常务副区长等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府办、组织部、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等31个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等创建工作主要责任部门抽调5—7人组成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由区总常务副***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成立了由***群书记或镇长(主任)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整个创建工作形成了******主导、部门协同、社会配合、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的格局。二是措施有力。区委制定了《关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和《宁波市北仑区和谐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企业发展实力、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企业文化和一票否决“五加一”构成基本框架,作为现阶段对创建和谐企业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三是载体不断创新。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分自查自评、推荐申报、检查审核、全面衡量、社会公示、通报命名等步骤,分区级、乡镇(街道)级、企业三级联创的办法推进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