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第1篇

法学专业学年论文范文一: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法与行***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6.4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法学专业学年论文范文二: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分析

摘要:总体上来说,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高职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推动高职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学教育作为当前高职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不断增加的新形势下,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出来。尽管近几年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具体教学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陈旧和落后,更是给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带来了严竣的挑战。在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的新形势下,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更要加快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创新,确保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法律专业型人才。

一、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在当前高职法学教学中,需要提供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将课堂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也能够更好的完成法学教学的任务。

(二)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对于教学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式,在教学方式选择上,可以借鉴好的教学方法,但在借鉴过程中需要打造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据其现有的土壤和条件来做好移值工作。即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需要重视自身的特色,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

(三)在高职法学教育工作中,需要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和实用的法学教育体系,确保教学方法体系的严密性、科学性和特色性,众多教学方法并没有主次之分,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分别对待和选择,并使各种方法能够巧妙的结合在一起。各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者需要加强沟通、交流和配合,做到资源的共享,这样才能进一步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实行交互式教学

(一)在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的主动性,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通过一些小的法律轶事和法律案件片断来对讲解所学内容,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在整个教学中充分的发挥指引作用,引导学生对所学问题的深入思考,从而激发其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二)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高职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则在具体教学中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特别是现丰各中先进的教学工具已在高职学校中普遍应用,这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法学教学方法多样化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条件。在法学理论教学中,教师要授课过程中可以能完这对现代化教学工具的运用,从而带给学生听觉和社觉上的震撼,以生动和逼真的形象和画面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进一步对法学的深奥性进行深入研究。

(三)在交互式教学中,教师和学生要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需要高职院校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法学教学和学习的氛围,这样师生才能共同学习和共同进步,同时还要打造交互式教学的平台,为师生提供自由交流和沟能宾机会,从而将交互式教学的优势更好的体现出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良好的法学逻辑思维能力。

(四)在交互式教学中,能够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树立良好的学习心态。使学生认识到高职法学教育对专业性和实践性的高要求,其自身具有其他普遍高等教育学生所无法具有的优势,这样才能在学习中树立明确的目标,燃起希望,使其成为学好法律知识的动力,从而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专业型法律人才。

三、重视实际与理论的结合,实行案例式教学法

(一)组织相关教育者编写相应的案例题库作为知识储备,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教育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进行,如可以先讲授有关法学内容,然后再下发一些相关案例来督促学生的进一步深入,也可以先下发相关案例,然后启发学生从中寻找问题,解决问题。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二)目前电视节目占各类法律节目较多,节目的案例不仅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因此在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以上类似法治节目的案例分析,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法学教育者可以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在讨论和辩论之后,法学教育者应该就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向学生做相应的讲解和引导,并可要求学生就案例分析情况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解决意见。四、学以致用,实行实践式教学方法这里提到的实践式教学方法,类似于很多法学教育工作者口中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从教师指导下的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技能。该教育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模式。但笔者认为这种“诊所式”教学方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包括一切实践性质的教学方法,如模拟法庭、司法机关实习、法律志愿者活动以及法律辩论赛等等形式。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所以,实践式教学方法是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目标,培养合格高职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结束语

总体上来说,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高职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推动高职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法学学年论文第2篇

1978年至1998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20年,也是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事业取得飞速发展的20年。20年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有力推动下,中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以***理论为指导,以前所未有的巨大研究热情和创新精神,在法理学这片大有作为的广阔土地上,努力开拓,辛勤耕耘,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20世纪末的这20年是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上史无前例的稳定而快速发展的20年,为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全面腾飞和繁荣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值全国上下庆祝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之际,我们谨以此文献给广大关心、热爱及投身于法理学事业的人们。 一、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制、创建新法制的过程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在继承***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与吸收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础上,开始探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初步奠定了基础。但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的研究工作主要是翻译、介绍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阐述、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和***的论述,***的法理学学科尚未形成。1957年以后,随着***错误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滋长漫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理学研究也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这一状况直到1978年之后,才得到根本扭转。1978年至1998年,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迈出了三大步。 (一)初步发展时期 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和推动力,我国法理学迈开了前进的步伐。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破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运动,是20年改革开放历程的思想先导,为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开辟了发展的道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变,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从1978年至1991年,是我国法理学的初步发展时期。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也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人治与法治的讨论。通过讨论,重新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批判了轻视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确立了加强法制、依法治国的理论共识。这是法学界的***思想、拨乱反正运动。此后,法理学界开始全面、深入地批判“左”的路线在法学和法制领域的影响,清算了***、“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罪行,批驳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下形成的种种错误观点,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纠正了“左”的错误,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来面目。在80年代中期,为了进一步克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正确理解法的本质、起源、发展、消亡、作用等法学基本问题,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热潮。这次讨论深化了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时也出现了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宣扬马克思主义法学过时论的自由化思想。***的十三大以后,法理学界围绕十三大确定的路线、方针、***策,针对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法学领域有所抬头的趋势,法理学界开展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消除了自由化思想造成的思想混乱。但另一方面,“左”的思潮又开始蔓延滋长,一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讨和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受到错误的批判,学术研究一度出现沉闷的局面。 这一时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与初创时期,研究主题多为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论题有: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利和义务;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律与***策;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及基本方法;法与商品经济、民主***治、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对策;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与法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受历史条件与学术水平的限制,这一时期法理学理论著 作并不多,而主要是大量编写教科书。为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各系统、各地区、各院系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教科书。教科书的内容构成法理学界研讨的主题,编写教科书成为荟萃和展示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这一时期还开始介绍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说和思想,并零星翻译了国外的一些法理学著作和论文。 (二)加快发展时期 以1992年***南方谈话和***的十四大为标志和推动力,我国法理学研究加快了观念变革和理论更新的步伐。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国内发生了严重的***治风波,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样的重大历史关头,***同志发表了视察南方的谈话,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这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次思想***运动。***的十四大以***南方谈话为指导,作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的指导地位。 在***南方谈话和***的十四大的鼓舞与指引下,法理学界进一步***思想,转变观念,从“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打破一度沉闷的研究局面,鼓起更大的***治勇气与理论勇气,进一步开拓进取,开辟了法理学研究的又一个新局面。这一时期,法理学界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代主题,从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到法制观念和法律精神的更新,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论证。法的一般原理研究更加深入。学者们纷纷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如市民社会理论,从新的研究视角,如人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重新探讨法的起源、本质、特征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学与法制观念的变革与更新步伐进一步加快,提出并探讨了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与法制观念,如公私法划分、契约精神、法治经济、人文精神、私法优先、立法平等等。法理学研究视野进一步开阔,领域进一步拓宽。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的主题主要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民主法制思想;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法与利益;法的概念与本质;人权与法制;立法等。为了便于直接学习西方法理学著作,大力采撷西方法理学的优秀成果,从这一时期起法学界开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译西方法理学名著。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这一阶段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学术著作,著作的数量较前一阶段有所增加,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全面发展时期 以1996年2月***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和***的十五大为标志和推动力,我国法理学进一步加快了前进的步伐,迈入了全面发展时期。在***逝世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在新世纪的脚步声日益逼近,我们怎样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重要历史时刻,我们***召开了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五大,高度肯定了***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振奋人心的跨世纪战略部署。在法制建设方面,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理论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之前,***同志曾在中央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为十五大作了理论准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的确立,不仅为法制建设实践指明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与理论兴奋点。两年来,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热潮,并以此为中心对法制建设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推动了法理学的全面、深入发展。研究的主题包括: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治、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的模式和道路,法制观念更新,立法制度改革,行******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农村法治建设。可以预见,法治问题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并有可能成为凝聚中国法理学各派力量、展示中国法理学独特贡献的一面旗帜。 二、学术热点 二十年来,法理学界召开了多次学术会议,就许多重点和热点的理论问题 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极大地活跃了学术研究气氛。其中,主要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有:法理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1985年,庐山),以法学的概念和法学改革的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6年年会(重庆),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主题;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1987年,北京),以法社会学基本理论建构和专题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8年年会(珠海),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为主题;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1988年,长春);法理学研究会1990年年会(合肥),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主题;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1990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武汉),以人权为主题;法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1992年,上海);法理学研究会1993年年会(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1994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济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昆明),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为主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讨会(1996年,北京);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1997年,北京);法理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北京),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在这些研讨会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中,学者们围绕着一些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主题而展开学术探讨,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学术热点。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看待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这一问题是我国法理学界二十年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治斗争服务。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下继续***”的错误方针的推行,我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专***、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1992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具不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多数人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维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统治秩序和经济基础。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2年以后,在***南方谈话的鼓舞下,法理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或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主要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否定“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观点。有的学者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反对意志论,主张规律论。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治国家的二元基础上的利益调适器,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调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 。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出发,认为人的社会本质决定法的社会存在,任何社会都必须有法,法将与人类社会相始终。 (2)重新理解法的本质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面的,对法的本质问题应摆脱单纯的本体意义上的理解,并以***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为指导,从法的功能层面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归根结底在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的学者从法与法律的区分重新探讨法的本质。法是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决定的法权关系,是经济及其他社会关系的直接表达,是立法者反映经济关系的中介。法律则是立法者对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主观表达,是立法者的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因此,法(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一样属于客观的社会存在,而法律(立法)则属于社会意识。有的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方法重新分析了“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意义,并对“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滥用提出了批评。 (3)解构“法律本质论”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如法典、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仅仅是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东西。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而没有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词语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中。他还认为,法律本质论在中国表现为“意志论”,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个体意志之间总是矛盾的、冲突的,无法形成统一的集体意志,因而集体意志是虚构的。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20年的争论,虽然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乃至对峙,但已日渐显示出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即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刻划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从实践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策和法律规则、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讨论开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是法学界的思想***运动,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在讨论中,学者们尽管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见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第二阶段讨论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问题展开的。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和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讨论会上,理论界形成了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重心)论、权利义务无本位(权利义务本位)论三种基本观点。权利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本位(重心)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在于实现社会控制。法作 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上来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行为的纠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无须设定何者为主。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担心,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划分出本位可能会分割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或者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或者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 第三阶段的讨论开始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学术讨论会。如果说在1994年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之前,现代法的精神研究仍处于一种不自觉的、分散的、无明确主题的状态,那么在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作了集中系统的研究之后,就成为主题明确的、吸引众多学者参与的理性研究领域。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或近似的回答。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中的八个向度: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提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社会主义自由。经过广泛的争鸣与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理论共识或能为多数人接受与理解的基本观点。 (三)法治(依法治国)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转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正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理想与终极关怀。这样一个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成为法学界持续关注、热烈探讨的问题,自然不足为奇。可以说,这也是法理学界探讨最广泛、最深入的研究课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开始于80年代初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不断深入,在1996年2月***同志在中央法制讲座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1997年9月***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后,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焦点与中心话题。 在法治问题上,人们主要围绕下面几个主题进行探讨: (1)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大家普遍认为应在概念上区别法治与法制,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的概念和内涵作了各具特色的解说。有的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是一种不同于人治、德治、礼治的治国方略。有的从法治的要素和机制来解释法治,认为法治包括10项要素和机制: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策和法律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公正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和互补。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和要义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包括下列法理理念和要义: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宏扬,法律性质的重新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认真看待权利。有的从法治的精神、实体、形式三个要件来解释法治。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制度、运作三个层面来解释法治。 (2)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治是法治的***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对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治的标准和要求。学者们对法治的标准和要求的表述和概括大同小异。从总体上讲,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要建立民主、科学、 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上讲,***府要依法行***,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上讲,要保证司法***,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4)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学术界从两大方面研究了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更新观念。大家普遍认为,要实现法治,应当破除不适合新形势、新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落后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新观念、新精神,如民主观念、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特别是要反对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为此,就要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改革领导方式和法制运作方式。要加强和改善***的领导,处理好***与***、***与法的关系。***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国家的领导方式要从主要依靠行***手段、行***命令进行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转变立法方式和***策,改革立法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改革行******制度,实现依法行***。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四)法制现代化 走向现代化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临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现代化问题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普遍关注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看,我国的法制正经历着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现代化变革与转换。因此,与整个现代化研究的热潮相呼应,法学界从80年代中期开始也掀起了法制现代化问题的大讨论。此后,法制现代化问题就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标准。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尽管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大体上仍是按照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划分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从现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即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即价值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认识略有分歧:一种是二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一种是三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意识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行为现代化三个方面。一种是四要素论,有的认为包括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运作现代化、法律组织现代化四个方面,有的认为包括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实施现代化四个方面。不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3)法制现代化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是“法制改革”论。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导性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思考和设计,取决于***府对近期行动计划和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合。这一观点还将中国法治的内容划分为部分和核心部分,并认为由改革的成本所决定,中国的法制发展要分步推进,从部分起步;其二是“法律移植”论。这一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我们要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从而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使我国的法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其三是“本土资源”论。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适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来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这种观点主张,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法制。 (4)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在这一问题上,法学界的理论共识是,法制现代化主要有三条途径,即继承、移植和改革。所谓继承,是指立足时代的需要,批判性地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实现中华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所谓移植,是指从本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有鉴别地摄取国外的先进法律文明成就。所谓改革,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治、精神文明的要求,切合实际地革新国家的***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 (五)法学的变革与创新 任何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不断作自我反省与检视,发现问题,寻找差距,纠正偏向,以推动学科更快更好地发展。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速推进,我国的经济、***治、文化体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社会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变。这要求各门学科在学科模式、思维方式、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更为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学的存亡与兴衰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学界普遍关心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法理学更有责任、也很有热情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变革和创新问题。20年以来,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一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1)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在新时期20年法学发展历程中,对法学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论点:一是法学“幼稚”论。有的还提出法学“危机”论。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其发展步履缓慢,仍然未摆脱幼稚的状况,未走出发展的低谷。法学不仅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其现状堪忧。二是乐观论。乐观论者认为,中国法学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上适应了中国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三是两点论。两点论者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重大不足与面临的严峻挑战。但是,不管大家的评价怎样不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中国法学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以昂扬的姿态走向21世纪,就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在***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的十四大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3)法学的理论架构。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30年间,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岁月,阶级和阶级斗争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知和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思维定势,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这一理论失误,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角探索和论证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法学观念模式和理论架构。不少学者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和基石范畴建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4)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家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我国法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方***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理解经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体论断,努力克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主义理解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现代化。法学界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法学同样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即法学要摆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合理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治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法学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的、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观念、法学内容、法学体系、法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 三、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及成功经验 (一)***学科地位的确立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理论法学。这种作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而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不利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教学实践中,国家理论对法的理论的统帅实际上成了代替或取消。这样,在1978年以后,法学界承继1964年前后有人提出的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治学与法学研究的主张,正式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开。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不过,在80年代初,由于受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法学学科的左的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将这一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称为“法理学”,而采取权宜之计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到80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及名称才取得合法的地位,正式出现在法学的殿堂。此后出版的教材一般都改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法理学的***学科地位的确立,还表现在它已有自己的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能***培养研究生,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有自己的学科群。在不长的时间里,全国各个法学院、系、所都先后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后,随着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的恢复,部分法学院、系、所先后招收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86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招收与培养博士生。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庐山成立,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抹杀的作用。20年来,法理学学科群悄然兴起。随着整个科学领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分化-整合”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拓宽,我国法理学领域逐渐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包括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 (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 20年来,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1)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学教材。其中有不少教材,学术水准较高,体系较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2)出版100多本法理学著作。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我国法理学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丰硕理论成就。(3)翻译出版了近50本国外法理学著作。(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 (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队伍 经过20年的锻炼,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四)增强了实践参与功能 自***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经济体制改革,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 、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为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2)积极参与***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说明了***策与法律、民主与法治、***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探讨了如何以法制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治体制改革、加强廉***建设等重要实践问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治提供了有益的建议;(3)参与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4)以法制建设为理论研究的主战场,从法制观念、法的精神的更新与转换,***法体制的改革,到法律体系的重构,提出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理论与对策;(5)参与思想理论战线和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在破除僵化、消除“左”的思潮的思想***运动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斗争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发挥了积极作用;(6)参与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为部门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

法学学年论文第3篇

1.1法国特点

人们普遍认为,对某一学科的兴趣并不只是学术动机的问题,学者们研究的往往是与个人利害直接有关的课题。较明显的例子有,从事妇女问题研究的大多是女学者,从事民族或种族问题研究的有许多是黑人、***或移民,从事贫困和社会阶级研究的大多是那些有着工人阶级背景的学者,青年研究吸引着许多青年学者。但是,种族中的性或阶级成分都是些永久性的特点,而年龄却是流动的。结果,大多数青年社会学家在完成了1一2个课题以后,往往就会将研究重点转移到其他专题或学科上去。近几年来,青年社会学者团体总是处于不断更新之中。

这有两个结果:其一是没有知识的积累过程;其二是青年学者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大多数研究课题往往根据“时代风气”而变化,诸如:“青年帮派犯罪”、“为青年服务的社区设施”、“城市地区的年轻人”、“青年抗议文化”、“”等等,这些问题大多来自于公众的关注。但是,青年学者往往很容易忽视过去已经产生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而努力重建一些人们熟知的框架,例如默顿的偏差结构以及最近的向成年转型期的功能倾向。在70年代研究的是不同文化的融合和对抗,于是在约20年里,这种问题贯穿于空间的研究中,如:城市地区、城市、公共福利设施、新城市、社区和邻居等。

3)在开始阐述法国青年社会学之前,有必要从总体上了解青年社会学的研究组织及其对这一研究领域的特殊影响。这里有三点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如上所述,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法国青年社会学既缺乏合理性,又缺乏组织化。机构对青年社会学是次要的,由司法部资助建立的C.E.F.R.E.S,隶属青年部的I.N.J.E.P,隶属***的1.N.E.P,由劳动和就业部资助建立的研究机构C.E.R.E.Q.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机构对应用性的、带有目的性的研究均有着重大的影响。然而,它们对在国家科研中心或大学所进行的基础研究中作用甚微。

其次,科学合法性和研究资格证明都得从这两个学术机构,而且只有从它们这里才能得到。然而,*作者系英国伦敦经济***治学院博士。它们所作的是两种不同的研究,大学重在教学,研究主要是理论性的:阅读、评论和分析社会学基础理论、认识论方面的辩论及方***发展问题等。实证性研究大多是由国家科研中心的学者们作出的。国家科研中心的学者有200()多人。研究由享有充分选择自由并为此负责的个人进行,他们视自己为工匠而不是企业家和小组成员。

第三,一方面因为缺乏进行大规模调查的研究机构和研究组织,另一方面因为关起门来以后难以或几乎不可能获得统计数据,从而加强了这种分散状况。事实上,在青年研究领域里,主要有4个机构能为学术界提供统计信息:1.INSEE,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机构;2.CEREQ,资格研究中心,专门研究进人劳动市场的青年;3.INED,国家人口统计研究机构,最近开始进行对一些社会问题的调查,如家庭、青年、移民等问题;4.CREDOC,生活条件调查和观察研究中心。但是,学者只是在最近才与这些机构有了联系,这才使学术界得以利用原始的统计数据进行第二手的分析。

1.2错综复杂的问题群

国家科研中心的学者和大学里的教授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着中世纪大学里的特权。但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提出来:第一,这种自如何适应国家管理的需要?更广的意义上说如何与社会的需要相匹配?第二,怎样去界定这些需求?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非常简单的,学者为履行合同和完成任务,不得不向公众作出回答,并向“科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这方面,法国学者与英国、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学者们境遇十分相似。或许唯一稍稍不同的是,法国学者在选择未来二、三年内自己愿意承担的研究工作时有一定的余地。回答第二个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它必须回答那些研究的人们和团体如何去确定主要的课题并表现社会对科学知识的需要?这里不能按项目单细则进行,也不是追问这是怎样以行***方式实现的?但在不久前调查法国青年社会学文献时发现,在科学论文与“媒体”或***治或行***论文之间似乎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四类论文是相互混杂的。它们一起作用,相互回答,用来自外部领域的新信息和新知识相互满足。青年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尤其是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主要是由这些不同的论文相互联系而造成的,青年的社会结构和青年问题的定型便来自这些论文的传播。

青年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可以有权提供按照特殊的原则和逻辑标准写成的特殊的论文,青年社会学提供了特殊的论文和特殊的实践。认识论的差距和认识论的戒备是社会科学家职业特性的保持和保证。然而,社会学的论文并不能从一个时代的氛围中***出来,而必须被看作有关青年主题的社会结构的要素之一。根据这样的理论和观点,错综复杂的问题群只能被看作一个特殊的社会在某个阶段界定其“青年问题”的一种方法。简而言之,青年社会学不能从社会问题中***出来,它在几代人时间里的发展反映了社会一经济领域内发生的某些变化,它还反映了社会所面对的社会问题的利害关系中所发生的变化。

2.法国青年社会学的简短历史

讲清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的转折点,低落和顶峰时期,跨度和间隔总会引起关于分类标准的无休无止的争论。但是,对法国青年社会学历史所作的分析和回顾还是相对一致的,作者观点的差异较小。毫无疑问,这是由于实际情况不易引起辩论,有关某一时期的准确定义可能引起一些细微差别则属例外。这也可能是由于不存在足以引起争论的利害关系。所以,对于将青年社会学新近发展史划分为三个主要时期,人们的看法是一致的。

2.1伦理学家:青年社会学的产生

60年代初,法国社会学开始慢慢地从伦理学中分离出来,脱离前十年里围绕青年问题研究者们的“预言”氛围。它是在强大的、极具影响力的美国社会学的赞助下产生的,一旦少年犯罪、偏常行为或边缘行为隐蔽地或明确地成为问题,芝加哥学派、帕森斯、爱森斯塔德或默顿就被运用起来。这一巨大的影响被尼科尔•莫贝欧•阿波德(1966年)在他的题为“联合国的青年社会学”的论文中得到了充分阐述。作为对功能主义的继承,调查研究将注重社会整体化以及社会凝聚力的保护。一旦出现文化变化问题,就必须根据继承观点来进行解决。乔治•拉帕萨德题为“进人生命”(1963年)的研究专题便是“代”的问题,G.芒德尔的《代际危机》(1969年)IM.米德的法译本(代沟》和撒普夫的认识论理论(1968年)是那个时代最重要的社会学著作,它们都论述了“代”的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个时期,“代”的问题的讨论带有极为浓厚的文化色彩,后来,危机、差距和差异等观念比承袭和继续更为引人注目。对社会和青年研究专家而言,他们所关注的是新一代所引起的新事物,因为这种新事物可能会带来某种骚乱,从而扰乱社会和文化秩序。

2.2青年:一种社会力量

在1968年5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不仅出现了众多非常激进的左翼******和团体,而且还产生了大批社会抗议分子,他们怀疑并动摇了传统的风俗、规范和习惯,生态问题、妇女***、性自由、人工流产……众多的禁忌和默认的共识都成了问题,青年研究成为这一社会和***治氛围的一部分。

在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社会的转型以及作为变革进程中某种角色的青年。社会似乎处在崩溃的边缘,代表青年的学生活动参与了这一进程。L.罗森迈耶的论文<青年:社会力量》(1972年)和尼科尔•阿波德的论文《学生:破坏的力量》都有代表性地描述了这种知识分子的情况。

2.3青年或年轻人社会阶层关怀

除了上述细小的转变以外,在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青年社会学的发展特点是真正的持续性。对青年的担忧是与他们因新文化和新价值观或社会运动而导致的变化相联系的。在这方面,1968年5月是一次突发事件。但是,除了青年的社会活动这一有限范围外,在1968年以后的一段时期里,马克思主义批评家对这些假设和预想提出疑问。它将取代在社会关系问题中与年龄有关的一些特点和对阶级系统的重复出现的分析,它将开始对与社会观念均一化的“青年文化”或“青年地位”有关的先入之见进行必要的解构。

我们在回顾过去时,可以看到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存在着这样一种共识:社会学著作都忽视了青年的社会差别。“皮衣帮”(青少年犯罪团伙)的边缘化被不适当地归因于“青年”成长时缺乏引导,从而简单地把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青年放在一个标签下面。在同一时期,由于青年社会地位的弱点,边缘性也被视为青年的特点。同样,"68年抗议者”被认为是所有青年的形象。(68年这一代》依然按照阶级出身和阶级观点划分青年。在谈到性别或种族时,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在回顾60年代的社会学著作时,人们都认为它们根本没提到“性”的问题。在青年的“概念”和被认为与这一生命阶段密切相关的性质背后,性别差异不见了。只是在上述特点站不住脚时,才产生性别差异,这得归功于妇女运动。种族和民族问题同样不受重视。那时,绝大多数研究法国青年工人或贫困的、边缘化的青年的专家学者从不考虑这些名叫、伊斯梅尔或法蒂玛的法国青年的祖籍是不是北非。

1968年以后出现的各种运动有助于使青年的各方面更为清晰。乌克思主义观点将为了解青年和年轻人的多样性提供最一致、最稳固的基础。这有助于界定这个年龄群体,它受到社会阶级特殊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性别和种族的影响。在那个阶段,这些论述的目的仅仅在于与“常识”决裂,提出可以打破“青年”虚假共性的社会和经济差异。这一发展以皮埃尔•波第欧题为《青年只是个词》的论文达到顶点,文章提出了“青年”一词的意识形态功能,它在更流行的使用中掩盖了导致青年***的社会差异和不平等。(1980年)从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马克思主义宣传了这一观点,但可以这么说,在粉碎与同一性这一虚假观念相关联的“青年文化”或“青年地位”或更简单的“青年”等概念上,这种批评观点是非常成功的。但是,上述观点没有在新的基础上重建这些问题群,由于社会差异对时代所产生的差异的优势,社会关系对年龄关系的压倒优势破坏着更新青年社会学的一切尝试。事实上,不是重新提出有关青年的问题,而是这些批评家取消了这些问题,使它们成为不可信的东西。

简而言之,这种观点提出“青年”是不存在的,不能作为研究的正规课题。除了青年问题以外,还有阶级差异、阶级剥削和阶级再现等,这些都发生在这个年龄群体内。因此,失去了目标,青年社会学即被判了死刑,绝大多数这一类著作都对这个研究领域的有效性提出了疑问。与此相关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学派之外,青年社会学将继续存在,所关注的是在过去建立起来的问题群和结构。

然而,在同一时期,在没有意见分歧的基础上,大多数声明和建议都试***以更为复杂和更为有力的方式处理青年问题。这就意味着阶级关系并不是在分析时唯一加以考虑的社会关系,而必须与其他一些主要的社会关系一同加以阐明的,其中包括代际关系等。这就为我们打开了重新研究代际理论的大门。

2.4青年问题的经济观点

形成法国青年问题研究方法特点的连续性有两大因素:其一是缺乏马克思主义科学家的参与;其二是直到这个阶段仍然占据优势的文化功能主义结构的持续发展,"68年抗议运动”几乎没有改变这一结构。只是随着1975年经济危机的来临,才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当时青年失业人数猛增,青年在劳动市场上求职时遇到极大困难。于是,在一直注重于文化范畴和社会化问题的青年社会学领域里,融进了经济的因素。青年人不再只是被当作“外面的、陌生星球上的居民”,他们也不再只是被人们从社会化的观点加以分析。在面对经济危机时,不可以说他们是出于某种***治或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拒绝工作的,他们没有工作的唯一原因,至少是能找到的工作越来越少。

结果是,失业、经济不稳定、进人劳动市场的途径、有关劳动市场的教育的灵活性和评估等现在都被视为青年研究的内容,不再只是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领域。

1975年的经济混乱要求人们认真考虑青年人生活的经济方面。对于青年,首先应按他们与经济生产的关系进行分析,然后再按照他们根据社会出身寻求社会地位的特殊社会机遇的关系进行分析。有时候,青年被描绘成“处于成长过程中的成年人”。现在,青年的未来越来越按他们与生产领域的关系进行分析。

然而,在传统地由文化观点左右的领域里越来越多地论述青年生活的经济方面并不意味着出现了两种观点,也不是意味着在这个阶段出现了问题,与此相反,对青年问题经济方面的论述是按照简单的劳动分工进行的:一部分人参与经济事务的研究,如劳动市场研究、就业、失业等;另一部分人则对文化和***治问题较感兴趣。事实上,并不存在主流。简言之,除了有关文化和生活方式等传统主题外,青年研究开辟了注重劳动市场和经济整体性的“新”领域,但是这两大范畴并不矛盾。最后,理论观点的变化只是外在的。在缺乏能够联合社会一经济范围和文化范围的概念或问题群的情况下,公众习俗的背景和压力所导致的变化不能克服曾经***现在依然在***这一研究领域的二元论。

3.生命周期和代:新的概念、新的观点

3.1过渡和生命周期

在80年代,围绕着“生命周期”和“代”这两个概念的主要理论框架得以重新定位,这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更为有力的观点的更大兴趣而产生的。接着,研究重点转移到了劳动市场整体性的轨迹,青年边缘化的历史和青少年犯罪历程,以及社会排斥的过程等。放弃了到目前为止一直占优势的关于问题的静态观点以后,象“过渡”和“成为成年人”等概念便成了自那时开始的新的研究中心。然而,在过去,这些词汇导致了对社会化和成熟化的研究,到了80年代初,它们考虑的首先是与经济危机相关的问题,接着是与整个社会和科学领域里的变革相关的问题。“过渡”和“成为成年人”关注的是拥有自,最主要的是取得经济***,例如获得一份工作,开始两人生活等。在这方面,凯瑟琳•高卡尔普的调研报告《选择的年龄》和由I.N.E.D.组织的以“生命周期”为主题的一次会议,可以说是法国社会学的转折点。在“选择的年龄”的标题下,这一调查将不同生活领域里争取自的进程分成不同的步骤:结束学生生涯、离开家庭、拥有独用的房子、进人劳动市场、结婚成家或同居等。“过渡”概念的重获重视将在三个不同方面影响青年社会学:

1)作为年龄社会学的青年社会学

首先,青年社会学被重新纳人研究生活过程的社会学。青年本来只被看作某种年龄团体,而不是一种社会团体,现在它越来越成为生命周期的一部分。因此,人们关注的是对这一生命阶段和影响它的各种变化进行界定。随着卡尔森在1970年撰写的著作的问世,研究焦点转向了过渡模式,即以与走向成年期过程中各种生活事件相一致的模式组成的组织。青年社会学是一种关于行为和实践的社会学,现在它成了“年龄和时间社会学”,研究的是不同的生活事件:学校生活、就业、生育孩子等与它们对社会轨迹和个人经历的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2)过渡模式和阶级体系

显然,过渡和生命周期的重获重视不可避免地导致由许多社会学流派参与的争论,其中最重要的争论便是社会阶级的差异。根据一些后现代主义学者的观点,认为社会阶级差异已经消失或变得没有意义。很大一部分人拥有同样的生活水准,共享同样的价值观,并采取同样的文化模式。与此相同的是,绝大多数青年有着同样的地位,同样的希望,并按照同样的模式行动着。除了最上层和最下层的人们外,全社会约有80%的青年属于同样宽松的中产阶级,在那里社会的差异性是微不足道的。根据这一理论,后现代社会将建立其独特的按同一方向向成年人过渡的模式。在这里,社会差异已经消失,剩下的主要是性别差异。这一理论与强调社会阶级差异的传统观点是相冲突的,它将过渡阶段看作再现社会阶级的一种方式。

3)作为连接概念的过

随着不同研究领域中展开的争论的持续和发展,对原有的结构提出了疑问,该结构主张确立经济因素对文化、行为和生活方式的主导地位。可能引起疑问的一个决定性概念是,在寻找工作和进人劳动市场可能性方面的变化会对青年文化和生活方式产生直接的、简单的影响。那时还有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是关于经济的、社会的重建对成为成年人时采取的文化模式的影响的评估。此外,除了上述两大转变的影响外,问题还在于青年的经济活动和类似社会阶层的文化的和规范的标志。在这一点上,“过渡”和“成为成年人”的概念便直接地与代际问题连在了一起,代际问题在被忽视了多年以后,现在重又回到青年社会学的显著位置上来,并将新的背景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方面结合起来。

3.2过渡问题与关于“代”的问题群直接相联

我不想在这儿详谈“过渡”概念在法国社会学中的历史,但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在这一理论范畴内所发生的变化,只有采取历史的眼光。50年代末60年代初,“过渡”概念曾风靡一时,报纸、传媒、***治家、伦理学家、社会科学家、青年运动领袖,以及经济和社会决策者,几乎每个人都爱用这个词。造成这种状况的一大原因无疑是对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遇到严重的经济和社会转变的社会所抱有的疑虑。然而,尽管有这些忧虑,新一代将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接着,这一概念便不复存在。显然,每当社会运动、示威和抗议活动爆发时,专家学者和报刊记者又都用这个词来说明青年对***治领域的介入。“过渡”这个词还被用来表示因代际替代所造成的价值体系变化,因此。这个词永远不会被遗忘,虽然它不可能将青年的地位作为一个问题列人社会再生产和变革的进程。

然而,这一问题群在80年代有了戏剧性的更新,有一本著作可以看作这种更新的标志,它论述了这一概念在理论和方***方面的新发展,那就是凯斯勒和马森合著的《生命周期和代》。人口学家、经济学家们在每一章节每篇论文里论证了现在的理论框架是怎样形成的,并试***指出在了解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一经济过渡中这一概念是如何有力。这两种方法在“年龄影响”、“阶段影响”和“世代影响”之间重新发现了传统的区别。但不久以后,研讨会、工作会议和一部分著作都宣告着社会学家的苏醒。卡尔•曼海姆的著名论文被翻译为其他文字,引起争论(1990年)。阿迪斯•东福概述了在这一领域里的不同看法(1988)。不少法国社会学家发表了他们自己的研究和对这一主题的思考(1991),这都适应了国际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浓厚兴趣。人们组织了几个创作室并努力建立有关这一理论框架的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学协会(1990年,马德里),欧洲社会学协会(1995年,布达佩斯),欧洲社会学协会(1997年,科尔切斯特)。

这一发展过程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一度盛行的文化功能主义观点现在遭到了冷落,研究者们关注的是从一代人到另一代人的社会分层的重建。1975年以来运作的经济和社会重组被认为是“代的标志”,是说明整个青年的一个历史性事件。问题在于在进人劳动市场和找到一份“安定”的工作中有多大困难?在社会化过程中青年一代与成人一代有什么不同?泰利尔认为,青年团体内部的阶层差异必须加以论述,假如经济危机打击到每个人身上,打击的力度和风险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面对的是表面的打击,而有的人则面对着立即受到社会排斥的危险,那么使人想到危机是否足以说明这一代人?世代研究的更新首先关注的是重组阶级分层。在80年代,代际观点所应用的研究扩大到诸如社会动力、阶层体系的重组,社会关系妥协的重新提起,劳动市场的灵活性和重组等问题。然而,除了上述观点以外,诸如代际团结、价值观、文化模式、行为规范等文化问题都会从这一新兴趣中获益。这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前者是从动力学的观点出发,强调废除社会秩序,后者则强调社会因素的反应,关注他们所面临的危险。但是,还必须指出的是,代际社会学的这一新发展是观察社会现象方法上的一大显著进展。与过去相比,现在更加强调的是变革、过渡和进展,动态观点取代了传统的静态观点,这在青年社会学领域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是一样的。在这方面,代际观点是介绍“结构历史”的一种方法。

4.如何总结这段简短历史

依靠“生命周期”和“成为成年人”以及“代”等概念,新的理论工具有助于解释社会现象的经济和社会一文化要素之间的关系只是众多个案中的一种,在那些个案中可以用富有成效的方式运用这些概念。随着这两个概念的不断使用和盛行,在青年发展方面可能达到一个新的阶段。

青年社会学基本上等同于年龄社会学,在15-24岁的年龄群体中,人们关注的是各个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青年的特点被看作是权力关系的一个基本成分,这样,将“青年”或“年轻人”作为研究主题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相反,通过“过渡”和“成为成年人”概念所作的研究便立刻与“生命周期”问题联系了起来。至于“代”,指的是一种科学研究对象的结构,这个研究对象与在某一特定社会范围内个人所具有的社会位置相关。

法学学年论文第4篇

在2009年度,外国学者对我国法理学的介绍和议论明显增加,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也进一步扩大。如日本学者对我国方兴未艾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研究与“新仁学”寄予了良好的祝愿。[82]有多篇中国法理学者的论文被翻译成外文发表,有的外国翻译者以“题解”等方式对我国学者的观点予以了中肯的评价。[83] 总之,2009年的法理学研究表明,法理学在整个法学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和深入,法理学的“全球化”趋势也有所增强。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序1-6页。 张清:《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张文显、黄文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王莉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当代比较法学》,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161页。 张文显:《***民主法制思想之精髓》,《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朱力宇、徐宏亮:《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326-328页。 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李燕萍、李秋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源流考》,《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 刘曰明:《法的神话学及其末路——论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学术研究》2009年第11期。王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当代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中共合肥市委***校学报》2009年第1期。 孙国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几点看法》,《中国大学教育》2009年第5期。 杨昌宇:《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的文化探寻》,《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2期。张俊杰:《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法治国家定位》,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205页。 张俊杰:《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转向》,《法学家》2009年第3期。 陈根发:《论日本法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因素及其科学性》,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278页。 [12] 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3-663页。 [13] 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282页。 [14] 王干、王浩:《什么才是法治的本土资源——兼对苏力本土资源理论的考察》,《河南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5] 张云:《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对我们的启示——从苏格拉底之死说起》,《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4期。 [16] 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7] 许传玺主编:《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18] 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页。 [19] 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8-53页 。 [20] 夏勇:《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7-59页。

法学学年论文第5篇

[48] 王青林:《民间法若干问题初探》,载《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页。 [49] 王洪丽、桂梁:《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东方论坛》2009年第4期。 [50] 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287页。 [51] 于和利、张安福:《习惯法产生的时代及其特点的历史考察与分析——兼论我国学术界在这两大问题上主导观点的误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52] 余贵忠:《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4期。 [53] 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的“赔命价”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4期。 [54] 李鸣:《羌族继承习惯法试析》,《******坛(中国***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55] 张恒山、李林等著:《法治与***的执***方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56] 夏勇:《宪***建设——***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0页。 [57] 王长江:《******现代化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329-335页。 [58] 张恒山:《中国***的领导与执***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59] 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读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有感》,《华东***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60] 何健:《历史的视野:以法理为基础增强***的执***合法性》,《中共成都市委***校学报》2009年第1期。 [61] 丁香桃:《中国***长期执***何以可能》,《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62] 何勤华:《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法学》2009年第12期。 [63] 张策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基本矛盾》,《南京财***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64] 谢晖:《西法背景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意义——文化视角的说明》,《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65] 莫守忠、刘梦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现代”观点》,《求索》2009年第6期。 [66]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兹贺秀三的比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67] 王申:《法律文化层次论——兼论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演进的若干实质》,《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68] 金亮贤:《法律文化现代化途径略论》,《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69] 李媛:《全球化条件下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现状之考察》,《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70] 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治哲学意涵》,《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冬季号。 [71] 谢鸿飞:《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与反历史主义—历史法学派形成的内在机理》,载《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143页、168页。&n bsp; [72] 苏力:《波斯钠及其他—译书之后》,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3页。 [73] 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3期。 [74] 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译序”第3页。 [75] 石元康:《罗尔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40页。 [76] 李桂林:《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77] [德]阿***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78]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译序。 [79] 陈根发:《论当代日本自然法学的特色》,载《法学理论前沿—献给吕世伦教授七十华诞》,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338页。 [80] 参见Eric A. Posner and Adrian Vermeule, Transitional justice as ordinary justice,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7, 2004, pp.762-765. [81] 参见Andrei Marmor,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Limits, Law and Philosophy 23, No.1, 2004, pp.1-2. [82] 参见[日]铃木敬夫:《中国***治体制改革的道路》,《札幌学院法学》2009年第1号。[日]铃木敬夫:《中国的拉德布鲁赫研究》,《法的理论23》,2009年。[日]铃木敬夫:《论自由社会主义》,《札幌学院法学》2009年第2号。 [83] 如日本学者石冢迅翻译了周永坤教授的《***治文明与中国宪法的发展》,并在“题解”中指出:周永坤所说的“***治文明”,一言以蔽之,就是“根据宪法的国家统治(依宪法治国)”。当然,这里的宪法,必须是“良好的宪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因为在他看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被制定并实质上发挥机能时,中国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参见周永坤:《***治文明与中国宪法的发展》,[日]石冢迅译,《东京立正女子短期大学纪要》2009年第32号,第137页。

法学学年论文第6篇

[47] 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48] 陈卫东、刘计划:《2009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49] 江伟、吴泽勇:《论现代模式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50] 于立深:《程序的多视角》,载《法制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51] 粟峥:《模式诉讼基本原则的系统论》,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52] 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53] 杨钧、秦嬿:《论释明制度》,载《法学》2009年第6期。 [54] 汤维建、刘涛:《2009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55] 邵沙平等:《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冲突和影响》,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56] 余友敏等:《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57] 刘楠来:《在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上的发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夏季号。 [58] 章尚锦:《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探讨》,2009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59] 黄进、何其生:《电子商务与冲突法变革》,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60] 余劲松:《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载《国际经济***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1] 顾功耘、李本:《WTO框架下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地位分析》,载《***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62] 孙国华:《坚定不移地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研讨会上的发言。 [63] 张文显、黄文艺:《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64] 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65] 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66] 崔永乐:《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 nbsp; [67] 叶秋华等:《2009年外国法律史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法学学年论文第7篇

2.简短的评价与展望 无论是中国法律史学还是外国法律史学,都难有像我国今天的宪法学、行***法学和民商法学这样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机遇。但是,法律史学无疑是法学学科中最有学问的领域。法律史学研究主要服务于两个相互关联的目的,一是文化方面的目的,通过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传承法律文明;二是制度借鉴的目的,通过研讨中外法律史上的制度与思想,发掘能为今天的制度建设参考之用的资料和理论。充分认识到法律史学的使命,并为实现这一使命而不懈劳作,即使是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史学的真知灼见也大有用武之地。 许崇德:《***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生命力的源泉》,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夏勇:《中国宪法修改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韩大元:《“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载《法学》2009年第1期;《试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与界限》,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胡锦光:《关于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的建议》,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上官丕亮、秦绪栋:《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载《***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李步云、柳志伟:《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谱写宪***新篇章》,载《法学》2009年第1期。 殷啸虎、张海斌:《***治文明与宪法文明的关系论纲》,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刘连泰:《SARS***情·公民知情权·***府情报公开》,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石红心:《治理、信息与行***公开》,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盛先磊等:《关于保护和完善公众知情权的思考——从***型肺炎看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意义》,载《长白学刊》2009年第4期。 莫于川:《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法治现实课题》,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12] 杨建顺:《论危机管理中的权力配置与责任机制》,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13] 莫于川:《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危机管理实践提出的法制建设课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4] 莫继宏:《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15]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1期。 [16]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nb sp; [17] 江平:《民法典纵横谈》,《******坛》2009年第1期。 [18] 张新宝:《民法典的时代使命》,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19] 孙宪忠:《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载《法学》2009年第5期。 [20] 徐国栋:《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21]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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