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八则教案篇1
【关键词】情境化教学模式 语法教学 初中英语
目前,语法教学一直费时低效,教师灌输语法规则,学生不断练习。长时间后学生会对英语失去兴趣,变成哑巴英语。根据新课标要求,教师要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和提供大量语言实践的机会,使学生通过体验,感知,参与和交流等方式学习语言。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观察,发现和归纳等方式掌握语言的规律。显然,传统语法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新要求,不能取得理想教学成果。
理论依据
情境认知理论:强调以学习者为主,内容安排与人类社会实践连通。通过类似人类真实的实践方式组织教学,同时把知识获得与学习者的发展、身份构建等统一在一起。通过认知师徒式、抛锚式、随机进入式教学模式来创设真实情境,使学生在情境中主动地、交互地进行求知,以实现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教师在课堂中提供问题原型和支架,营造相应情境,促进学习共同体成员之间交流合作和探索。这为外语情境教学提供了充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生机。
情境教学法: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使学生的心理机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
案例呈现
内容选自人教版八年级“I am more outgoing than my sister”,主要学习形容词比较级用法。结合情境教学原则和目标要求,这节语法课设计如下:
Step 1:Lead-in
展示一张《西游记》 中师徒四人照片。创设情境:如果他们四人想让你作一次考官,用所学的单词(outgoing,serious,smart,lazy,fat…)分别对其评价,要怎么评?
T+Ss:Sun is smart,Zhu is fat and lazy,Tangseng is calm,Sha is hard-working.
设计意***:通过学生耳熟能详的作品导入,既吸引学生注意力又复习本单元重点单词,一举两得。
Step 2:Presentation
创设情境:悟空和八戒在取经路途中吵了起来,他认为八戒没什么能超过他但八戒觉得至少可以在一方面超过他。
T:Guess!
Ss:比他胖!
T:Yes! I am fatter than you.(写板书并相应解释)
继续扩展情境:悟空不服又说我比你聪明。之后,沙僧也加入争论和他们互相比较。他认为自己比悟空努力,悟空觉得自己更开朗。
T:I am smarter than you. I am more hard-working than you.
设计意***:用一串情境对话引出形容词比较级的单、多音节构成规则,使教学循序渐进。
继续扩展情境:唐僧不愿徒弟们争吵,语重心长地说:“其实你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别人比较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自己。”
T:Zhu is as smart as Sun…
设计意***:通过唐僧这一角色引出不规则形容词比较级和原级比较。在情境中培养学生的情感,升华单元主题。
Step 3:Show the rules
根据情境中的语法现象引导学生总结比较级构成规则。
Step 4:Practice
1.给出一些形容词让学生写出相应比较级。
设计意***:在情境烘托下,让学生即学即练会更好地掌握语法规则。
2.要求学生和同伴互相比较,至少说出两个含有比较级的句子。最后选几组展示由全班同学来评判是否符合事实。
设计意***:学生在熟悉语法规则之后,及时在情境中运用,达到交际语法的目的。
Step5:Production
1.让学生造句。学生可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物进行比较,再进行交流分享。
设计意***:使学生在情境中输出语法,做到语言形式和功能有机结合。
2.创设情境:Maybe you hope that you can become better,what kind of change do you want to make? 让学生自行造句并和全班分享。
设计意***:在一个设想的情境中再次运用语法规则,为学生真实交际做好铺垫。
Step6:Homework
让学生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形象设计师,重新打造师徒四人形象。
设计意***:课后作业也不脱离情境,与课堂情境相呼应,拓展学生思维广度。
总结
根据上面的教学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情境化教学模式在英语语法中的应用。在新课标理念下,教师应将语法教学置于具体的情境中,把语法学习的目的放到交际上,创设符合生活的教学情境,使语法形象化。教师在操作情境化教学模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备课时落实好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注重课后反思;所创设情境要符合学生实际情况;利用多媒体创设丰富的立体情境。情境化教学模式在未来英语语法教学中会发挥更重要的角色。
论语八则教案篇2
目前,我国已有愈五百种汉字编码方案,而且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的编码方案,每个设计者都说自己的编码是最好的。但是,有不少汉字编码方案,把汉字拆得乱七八糟,有很多地方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和中小学语文教学规律。
汉字编码不同于其它思想流派或是商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文字处理工具,是汉字的另一种形式,受约定俗成的规律约束,一旦不规范的汉字编码传播开来,对我们的中小学语文教学和计算机教学带来很大的冲击,若要再矫正和清除则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此,在中小学和基础教育阶段推广使用汉字编码是应非常慎重的。
1992年,在我们颁发的《中小学计算机课程指导纲要》上已明确指出:“随着中小学计算机教学用机档次的不断提高,以及汉字输入在中文信息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汉字输入应当列人中小学计算机课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已经将《全国中小学教学用汉字编码规范与计算机汉字输入系统》列为“八 五”科技攻关项目,并将在近期内推广此项研究成果。在此项研究成果尚未推广之前,中小学计算机课程中有关汉字编码及汉字输入方法的教学,应主要介绍汉语拼音输入法,对于与字形有关的汉字输入法的介绍应持慎重态度。
拼音输入法是我们中小学计算机教学中必学的汉字输入方法,但是拼音输入法目的也有一些致命的弱点,如发音不准、难于发音或不认识的汉字,难以用拼音输入法输入,而且目前的拼音输入法重码率较高、速度较慢。因此也需要推荐一种适合于中小学的比较规范的形码方案,否则,那些不规范的形码方案就将进入中小学,等那时在改正将非常困难。
为研究出一种符合我国汉字语言文字规范、符合中小学生的认知结构和中小学语文教学规律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文信息学会汉字编码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的建议,1992年6月成立了“八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汉字编码规范与计算机汉字输入系统”课题组。经过课题组人员的辛勤努力,并经我国部分地区和学校的反复试验,不断改进与优化,历时两年,研究出“认知码汉字输入系统”,简称“认知码”1994年6月30日,“认知码”通过了国家教委主持的技术鉴定。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包括计算机应用、中文信息处理、语言文字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17名国内一流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认为:“认知码”具有很好的理论基础,总体设计思想合理,编码部件的选取规范,部件分类科学、系统,编码规则简单、明确,尤其是对汉字编码规范性和易学性的理论研究有较大突破,该系统的规范性、易举性、快速性和完备性等综合指标在同类型的汉字输入系统中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
如何选择汉字编码方案,最终的选择权在于用户。但用户不全是专家,不可能让用户将所有编码一一使用后再选择。在选择使用之前,需要专家的指导和帮助。由于汉字编码方案是一种文字处理工具,在其发展初期,可以“百花齐放”、“万码奔腾”,当发展到一定的成熟时期,必须走向相对的统一,否则,将严重影响计算机应用的推广与普及。在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必要时甚至需要有关行***部门的介人和干预。
论语八则教案篇3
关键词:有效;英语教学;教学措施;教师;学生
苏格拉底说过:“教育不是灌输,而是点燃火焰。”如何进行有效的英语教学,对我们教学实践者来说意义重大。
一、有效英语教学的前提――融洽的师生关系
古语有云:“亲其师,信其道。”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笔者相信是进行有效英语教学的首要条件。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宽待学生的过失、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这些都是他们信任你的基础。去年,笔者所经历的一件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一次日常的作业批改中,笔者发现有几个平时英语成绩不怎么好的学生把作业做得与标准答案不差毫厘。于是,笔者把他们叫来重做一遍,结果错误百出,然后他们承认自己从网上***了作业答案进行抄写,并没有进行过***思考。当了解了这一情况后,笔者没有狠狠地批评他们,只是问他们这样有用吗?其实这些学生原本是等着笔者的一顿训斥的,但是笔者这样和颜悦色地询问却出乎他们的意料。他们纷纷表示以后不会再这样了,并又检举了班上另外几个有抄答案的同学,其中涉及到一个叫小乐的班长。于是,笔者把小乐叫来一问,的确如此。她表示自己有答案,可没有抄,并请笔者替她保密,否则班主任可能会批评她没有起到班长的模范带头作用,并且在同学中间也会失去威信。笔者答应了她,但要求她上交答案并继续好好学习,她也爽快地同意了。
此事过去近半年多了,那些原先抄答案的学生比以前进步多了,而笔者也在三八节前收到了小乐自制的贺卡,上面写道:“Thank you for keeping my secret, I will work harder.” 在校园里、教室里碰到她时,笔者总能听到一句甜甜的“黄老师好!” 从她的笑容里笔者看到她对自己的信任,而且英语成绩也比以前更好了,在班级或年级段成绩名列前茅。有时候,笔者会想尊重一个学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的英语教学应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和完善,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和尊严,并把每一个学生自身的实际作为对其实施教育的起点。那么,教学走近学生、关怀学生和感召学生的愿望才能实现。学生才能在良好的师生合作中兴趣盎然地投入到学习中,英语教学的有效性也才能水到渠成。
二、有效英语教学的实践――趣味性原则
叶澜教授说过:“让课堂焕发生命活力。”英语教学的其中一个目的也是让学生“放飞激情、张扬个性、展示魅力”,所以,教师应通过唱英文歌、竞赛、猜迷、表演小品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眼、耳、口、手等多种感官,通过看、听、说、写、画等活动,满足学生好动、好奇、好胜的心理,营造出无拘无束、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从而使课堂气氛活跃,让学生在心情舒畅、活泼欢乐的气氛中学习。
例如,在教学八(下)Unit 4时,笔者在课堂上设计了一个Memory challenge的游戏,***片中快速闪过六幅***:
Yao Ming said:“I like to play basketball every day.”
Jay Zhou said:“l sing very well.”
Mr. Bean said:“I am very funny.”
Micky said:“l am friendly to others.”
Liu Yifei said:“l act very well.”
然后,笔者问学生:“What did Yao Ming /Jay Zhou…say?”此时,全班气氛达到高潮,学生们争先恐后地抢着回答,唯恐自己组落后。这样,使“He said /She said…”间接引语的句子得到了充分的操练,学生们的集体荣誉感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构筑开放、多彩的教学学习环境,让学生学得饶有趣味,让学生把“共学”变成了“乐学”,把“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把学习变成了一种愉快的生活体验。
三、有效英语教学的深化――情感教学
教师应运用有趣的情境,循循善诱,让学生通过思考和讨论,品味体会那些“尽在不言中”的蕴涵,从而达到情感渗透的目的。如在学习八(下)Unit 1时,笔者把学生分成四人小组,让他们畅谈 “What will your Iife be like in ten years?”学生们讨论热烈,情绪激昂,英语成绩好的学生帮助了基础薄弱的学生,他们互帮互助。最终,学生们纷纷举手发言“In ten years, I will be a reporter/a teacher/a doctor…”紧接着,笔者趁胜追击并问道:“What should we do to make our dream come true?”
学生甲:“I should study harder.”
学生乙:“I should eat a balanced diet and do sports every day.”
学生丙:“I should practice singing every day.”
学生丁:…
此类活动培养了学生有明确目的性的、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
例如,在教学八(下)Unit4 She said helping others changed her Life时,笔者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After reading the passage,What did you learn from it?”笔者给他们几分钟时间来“discuss in groups.”
学生A: “We should help the poor family in China’s rural area.”
学生B: “ We should save our pocket money to pay for education for the poor children.”
学生C: “ When I grow up, I should teach the students in China’s rural areas as a volunteer.”
激发学生热爱祖国、助人为乐的精神以及诸如此类的情感渗透,几乎在每个单元中都有体现,而我们新时代的教师,作为教学的引领者,让学生自己体会其中的奥妙,深化教学的寓义,让他们多思考、多挖掘、多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见解,这亦是英语有效教学的目的之一。
论语八则教案篇4
关键词:形成性评价;中学英语;应用
一、 课题研究的背景
传统的英语评价伴随着新课改的深入愈来愈凸显其局限性,面临更多的挑战。《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改革现行的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逐步建立起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能够促进学生不断发展的,促进教学不断提高的、促进课程不断完善的课程评价体系。所以,进行英语教学评价的研究和实验深远的意义。
形成性评价是促进课堂教学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形成性评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为教师的课堂教学提供信息反馈。
我校英语教师自身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加上学校领导大力支持学校教科研工作,2008年4月英语教研组在县教研室的悉心指导下,申报了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一、 理论依据
1.多元智能理论
多元智能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发展心理学加德纳于1983年在《心智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该理论所主张的教育评价,是通过多种渠道、手段,多种形式,多种不同的实际生活和学习情景下进行的,确实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行动研究理论
行动研究是美国社会工作者约翰·柯立尔(j.collier),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温(k.lewin)等人在对传统社会科学研究的反思中提出的。行动研究广泛而被接受的观点是学者卡尔与凯米所界定的定义:”行动研究是在社会情景中(包括教育情景),自我反省探究的一种形式,参与者包括教师、学生、校长等人,其目的在于促发社会的或教育实践的合理性及正义性,帮助研究者对实践工作的了解、情景(或组织内)之实践工作能够付诸实施而有成效。”
3.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
维果茨基认为,教学区至少要确定个体的两种发展水平。第一种水平是现有发展水平,第二种水平指学生在其发展的现阶段还不能***解决问题,却能借助成年人和同伴的指导与合作或其他具有相关知识达到解决问题的水平,其主旨在于学生的学习是在教师有效指导下逐步发展的过程。
4.后现代主义理论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它给我们课堂教学评价提供的新视野是:每个学习者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教学不能以绝对唯一的尺度去度量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发展程度,要给学生的不同见解留有一定的空间。教学不能把学习者视为单纯的知识接受者,而更应看作是知识的探索者和发现者。
二、 课题研究原则
1.坚持科学性原则。课题研究的生命线是它的科学性,坚持树立用一定的现代化外语教学理论和科学教育理念来指导,使用正确的方法,坚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做好英语教学评价工作。
2.坚持发展性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发现和发挥学生多方面的潜能。
3.坚持激励性原则。关注学生的情感,尊重每个学生,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去唤起学生的学习激情。
4.坚持合作性原则。与他人合作学习是新理念下学生的一种重要学习方式,为此要大力提倡教师与学生的合作以及同学间的合作。
5.坚持开放性原则。让学生在英语教学评价中敞开心扉,放飞心灵,能正确评价自我,同时也能客观地评价他人,在课程评价的发展中真正成为评价的主人。
6.坚持多维性原则。从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文化意识等5个层面多角度进行评价,把学生作为完整人来看待,客观地,科学地对待学生并做出正确评价。
7.坚持多元性原则。在英语教学评价研究过程中,不仅研究内容要多元化,而且评价对象也要多元化。始终坚持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多维主体、多元评价。
8.坚持多样性原则。在形成性评价体系内部构建多元的评价方式,以增强评价实效方式;在评价标准上,既有课程目标的唯一标准,又有学生发展水平的个体标准。
三、课题研究的方法
1.采用教师观察法。观察是评价学生学习行为的基本方式。通过观察,教师可以了解学生学会了什么,哪些学习策略对学生有帮助,学生喜欢哪些活动和材料等。观察记录可以采用日常记录和评价表的方式。
2.采用访谈/座谈。在与学生的交谈中,教师可以发现学生对自己学习情况的感觉和看法。
3.采用问卷法了解学生学前、课后学习情况以及对教学评价的看法和对教师教学的建议。
4.采用教学案例分析法对课堂教学进行研讨与反思,促进教学实践的提高。
5.采用档案袋评价法。学生档案以学生为中心,从多方面反映一段时间内学生在教师、家长以及学校共同教育下的成长的过程,也是学生制定学习目标和自我评价的重要参考。
6.采用项目和演示法。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完成一些学习项目,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教师应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项目完成后,教师可以让学生做相关的课堂演示。
四、课题研究的实施过程
1.实施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1)学校领导对教科研工作非常重视,在***策及资金上给予英语组大力支持,希望通过英语评价课改带动其他学科科研水平的提高。
(2)我校参加了”***基础教育英语教学评价试验项目”的试验且在改变教师传统教学理念,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实施课题研究的步骤
第一阶段:(2008.4-2008.8)申报课题
前期准备,制定实施方案,目标是做好课题的定位,前测工作和基准调查工作,提高课题组成员对英语评价改革的认识。
(1) 成立课题组。
(2) 学习和了解英语教学评价改革理论依据,操作方法和实际意义,确立实验对象及课题组成员。
(3) 确立使用形成性评价开展课题的研究。
(4)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学生情况,初步实施方案。
(5) 学校给课题组提供了极大地支持与帮助,邀请县教研室特级教师张云波到学校做开题报告及指导工作,使课题组成员对形成性评价有了更深刻的理论认识,为课题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2008.9-2009.8)课题研究的实施阶段
(1) 全面开展自评、互评、师评等活动。
(2) 课题组成员定期总结研究的体会及结果,并商讨改进提高措施。
(3) 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英语手抄报比赛,英语口语比赛等。
(4) 实施课堂实录,搜集相关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5) 阶段成果展示。
(6) 课题组成员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优质课及教坛新星评选,收获颇丰。
第三阶段(2009.9-2010.4)课题的深入及成果总结
整理资料,统计数据,总结分析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撰写实验报告和体会,交流成果是本阶段主要任务。
五、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
1.促进了学生的发展
(1)评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好的学习习惯终生受用,很多学生学不好英语不是因为不努力,也不是因为智力差,而是因为学习习惯不好。新的教学评价方式给学生创设了一个宽松愉悦的学习空间,不但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提高,学会了用英语去做事情,锻炼了自主学习技能,学习态度由以往的”被动接受”、”机械学习”逐渐改变为”主动接受”与”发现学习”。
(2)评价提高了学生良好的合作意识
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学生之间的多元评价,使学生有意识的发现他人的长处,学会客观的评价他人,学会与人相处,使得学生的知识、智力和情感得到全方位的发展。
(3)评价提高了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
a.学生作品展评过程中他们的设计能力、书写能力、编辑能力、审美能力、收集和处理资料的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b.学生通过参与英语学习活动和档案袋制作,获得了成就感,体会到了成功的喜悦。
c.口头表达能力突飞猛进,2009年淮北市第一届中小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八(1)赵慧是我县唯一一位获得一等奖的选手,另有陈舒等十一位同学获得三等奖。八年级在全县质量检测中名列全县第一。
2.促进了教师素质的提升
(1)教师的教学思想和评价理念得到了更新。通过一系列的英语教学活动和学生们档案袋中一件件各具特色的作品,让教师更好的去发现每一个学生的闪光点。站在学生的发展角度来评价学生,把评价定位在激励学生的进步上。
(2)教学研究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自我进修、自我学习、自我改进的过程。在与学生的交流中,教师心灵得到感化,成为双向互动的促进者,与学生同时得到提高,教学能力和自身的业务水平及科研能力也得到长足发展。2009年7月董晓云老师《活用评价,优化初中英语教学之探微》一文获淮北市第八届中小学英语教育教学科研优秀论文市二等奖。陈蓉老师的论文《新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的几点思考》在安徽省第八届中小学外语教育教学科研论文优秀论文评选中获省二等奖。2009年濉溪县第三届优质课评选中赵一青老师榜上有名,张玲获得县第四届”教坛新星”荣誉称号。
(3)教师的合作意识增强。在课题实践过程中教师的精诚合作,共同探讨研究方案,共同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共同分析实验数据,共享资源,分享成功,分担问题,建立了和谐的同事关系。
六、问题和希望
1.因教师需要通过各种评价表格记录,并评价学生学习过程和表现,工作量增加了许多,教学任务更加繁重,所以如何将表格设计的简便实用更便于教师、学生、家长操作,将是我们下一步的研究重点,同时还须将信息技术与评价进行有机结合,拓宽评价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评价要为教学服务,评价应成为教师手中一项有力工具,适合时用,不适合时则不用,因此教师不能因评价而评价,不能为了”赶形式”而评价,而且要避免过于繁琐的评价程序,占用过多的教学时间。
教育科研之路任重而道远,敢于评价、善于评价、勤于评价、乐于评价,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深入探索,形成性评价研究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论语八则教案篇5
【关键词】回疆 刑法 ***教法 民族法制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的广大地区,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是***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府平定***贵族大小和卓木[2]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府逐步建立起一套特殊法律体系。刑法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清代回疆刑法是大清刑律与回疆旧有刑罚体系的一个结合点,研究回疆地区的刑法对于研究清代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于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由于资料零散,专门的研究尚不多见。已有的成果也多集中于对回疆***教法中刑法的探讨,日本学者佐口透在《十八——十九世纪***社会史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清代回疆地区抢劫、盗窃、伤害、杀人、斗殴、强奸等判例的研究,认定***社会的“回法”实际上是传统土著***教刑法。[3]***学者陈国光、青海学者陈光国、徐晓光等也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刑法部分,观点大致一致,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除危害清朝统治和其它严重犯罪外,考虑到***社会普遍信奉***教这一情况,一直基本运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刑罚规范的处理。”[4]笔者认为,尽管有上述研究,但在回疆刑法问题上仍有一些关键问题尚待解决,诸如清统一回疆前后***习惯刑法的内容及特点,清统一***后大清刑律与“回法”的关系,其相容与冲突,清律与“回法”在刑事案件审理上的适用范围等,故本文试***凭藉档案及新刊行的文献资料,对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作一研究。
一、回疆旧有的刑法体系
清统一***以前,回疆***社会存在着一套法律体系,不过文献中相关的记载较为简略。《***回部志》卷四,“刑法”中载:
(回疆地区)亦有杀人者死之说,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给死者家,亦可免抵斩罪。非***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尔当众挂死。剁手折足,施于惯逃积贼,枷号木鞋施于窃盗匪徒。其囚楚罪人,则掘一深坑,上用柴栅留一小窍,置人于中,谓之地牢,其余鞭棍朴责而已。[5]
《西域地理***说》原藏四川师范学院***书馆,为清本,出自“乾隆初定***之时旗人手笔”,延边大学出版社近年整理出版,故前人多未使用。该书卷二,“官职制度”中记载有回疆地区的刑法,文中称:“近因受天朝制度,归我王化,不(至)复用其刑。”可见,该书所载为清统一回疆以前的旧有刑法。
询其(回疆地区)罚罪行刑之规,却又有刑无例,有罪无律焉。以马鬃穿人小便者,拷问犯人之刑也。以锅底黑灰和尿水灌入口者,催人急供之刑也。以天秤吊人者,折磨仇人之刑也 。活取人膀臂者,振示大盗之刑也。活剖人腹,取人心者,拿获敌人,以壮***威之刑也。吊挂死人,乃因谋奸利,杀伤人命,抵赏之罪也。令人穿木鞋者,晓示光棍、匪类,并枷号逃人,窃盗等刑也。下入地牢,乃监禁犯罪之刑。夹夹棍乃审犯之刑。立斩之罪,非在***阵获敌者不用。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剁人手者,大盗惯偷不能退悔者,方施之以示众。外此,则鞭责、棍打、罚以财帛而已。依其例,虽如此,然有犯其法者,并不依此议罪,全凭阿浑看经酌量行之。概犯人若与其阿浑有亲友之情,及行贿者,便不至有重责。故曰有刑罪而无例律者也。[6]
最系统的史料是清统一***之后官修的《钦定西域***志》,该书卷三十九,风俗一,回部***刑条载:
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次重者击之,又重者枷之,最重至鞭腰而止。阿奇木以下,犯小罪夺其职,当苦役,或派课耕,或派监畜牧,或责令入山取铜铅,三年、五年而复之。窃物必断手,视其直十倍输之,无则械其足,锁于市上以示众,役其妻以输直,再犯者刑之如前,掘地为牢,幽之一月,乃出之。斗殴者,视其被伤之情形而坐之,伤人目者抉其目,伤人手足亦断其手足。犯奸者依回经科断则杀之,宽则罚令当苦役,终其身不复。有证则坐之,无则释之。杀人者抵,有证者,据证佐之言以定谳,无证则鞠之。鞠之法,或仰卧犯者于地,以水灌之,或攒缚其手足悬诸高处,或缚于柱,令足不著地,而以绳勒其腹,不服则鞭其腰,继则刖其足,甚则囚之于地牢,期岁而出之,给苦主为奴。吐实则定谳,设木架于市,悬于上以示众,至三日鲜有不死者。逋逃外附之人,辑获时施罪亦如之,甚则枭之,佐证有诬证人罪者,即以有罪罪之,有职者夺其职,褫其衣,鞭其腰,以墨涂其面,令倒骑驴游行示众以辱之。
从上述记载来看,清统一***前后回疆地区存在的***惯用刑法,主要制裁的刑事犯罪有这样几种:(一)偷盗、抢劫罪:一般是处以“剁手折足”之刑。(二)伤害、杀人罪:一般原则是 “杀人者死”,但也可以出钱免罪。对于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原则处罚原则。(三)性犯罪(强奸罪等):一般是处以死刑。(四)诬陷及伪证罪:“以有罪罪之”。(五)叛逆罪:一般处以极刑。( 六)杂罪:或鞭或枷或服劳役。
从刑种来看,回疆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肉刑、徒刑、耻辱刑、赎刑,不一而足。(一)死刑:亦称生命刑,就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回疆土著刑法中的死刑类别主要有:凌迟,“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斩,“逋逃外附之人,……甚则枭之。”绞,文献中记作“吊挂死人”、“当众挂死”。(二)肉刑:残缺受刑人肌肤、肢体之刑。回疆常见的肉刑,一是“断手折足”,二是“鞭腰”、“棍打”。(三)徒刑:限制受刑人自由并服劳役。回疆徒刑主要是“当苦役”,一是“派课耕”,二是“派监畜牧”,三是“入山取铜铅”。除此之外,也使用“枷号”、“木鞋”、“地窖”枷锁、监禁罪犯。(四)赎刑:以金钱赎买所判实刑。如斗殴案中,犯者如能出钱给死者家属,可以“免抵斩罪”。(五)耻辱之刑:毁坏受刑人声誉以示耻辱。回疆社会中“褫其衣”、“墨涂其面”、“倒骑驴游行示众 ”,即是此刑。
苏尔德纂修、成书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的《***回部志》中载,“回人虽有刑法然无律例,惟听阿珲看经论定,伯克及犯者无不服。”[7]有刑无律是指回疆地区原先无专门的刑事法典,所谓“看经论定”即是指依据宗教经典断案。晚清诗人萧雄有诗描述回疆刑***曰:“约法何曾六尺拘,全凭贝叶当刑书,纵残肢体人无怨,判断多从众论余。”[8]古代印度人用贝树叶写经,故称佛经为为贝叶,此指***判案依据的***教经典。所以回疆旧时判案的法律依据是***教经典,换言之,回疆遵行的是***教法。***教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按其不同的渊源,划分为违反宗教道德罪和报私仇两大类,这种区分同***教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有关。***教法从神与人的关系出发,区分出安拉的法度和人的法度,规定一些犯罪属于神权制裁范围,另一些犯罪则属于人权制裁的范围。违反真主法度的犯罪有: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叛教罪等六大罪孽,这六种罪行适用“固定刑”(阿拉伯语称“哈德”,Hadd。复数形式为“胡杜德”Hudūd)。除此之外的罪行,适用酌定刑(阿拉伯语作“塔吉尔”,ta’zir)和同态复仇的原则(阿拉伯语作“基沙斯”,qisās),即佐口透所说的同害罪。
我们可以将回疆地区的习惯法同***教刑法做一比较。以掠夺盗窃罪而论,这两种罪行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对偷盗罪的处罚,在被视为立法基础的之一的《圣训》中有指示,据艾布虎赖所传的《圣训》,穆罕默德曾说:“安拉诅咒偷盗的人,他因偷一个鸡蛋而被断手,他因偷一根绳子而被断手。”由圣妻阿 涉(阿依莎)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讲“偷盗四分之一或更多的金币方可断手。”由伊本·欧默尔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曾断偷盾牌人的手,该盾牌价值三个迪勒哈姆。哈瓦利吉派(al-Khawarij)主张对偷盗,无论多寡均应断手,而大多数法学派主张以阿依莎所传的《圣训》为依据[9]。对偷盗罪,通行的做法是,初犯断右手,重犯断左足,继续犯罪监禁[10]。回疆地区的处理方式在明代文献中说:“回夷风俗,有为盗一次,责令赔偿;二次割手一只;三次打死。”[11]清代《西域***志》中说:“窃物者必断手……再犯刑之如前,掘地为牢,幽之一月,乃出之。”掠夺罪,教法规定按犯罪轻重分别对待,罪行严重者,处以死刑[12]。就回疆地区在清统治之初适用回疆例办案的情况看,回疆法律对待抢劫案犯也是区别对待的,对于主犯“照回人旧例斩决枭示”,对于从犯则“照回法斩其手指”。[13]
关于伤害杀人案件,按照***教法律观念则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在***教法律下,被害人方面可以要求按照惯例实施同态复仇,《古兰经》规定杀人抵罪,“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并“一切创伤都要抵偿”[14]。如果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宽恕,也可以支付血金(阿拉伯语作“迪亚”,diya)或忏悔赎罪的方式取得和解。回疆地区刑法与此同出一辙,“杀人者抵”,“伤人目者抉其 目,伤人手足者,亦断其手足”,即是同态复仇的处罚。“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 给死者家,亦可抵斩罪”,则是支付血金的形式。
关于性犯罪,教法上使用私通罪的概念,凡不属于丈夫和妻子或奴隶主和女奴范围内的性关系(zina’),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教法认为奸***是乱人血统和挑起人间不和的祸根, 因而制裁是严厉的,《古兰经》上说:“如果成年男女发生私通奸情,你们一定要用石击死他俩。”[15]教法具体规定,已婚自由人男女之间私通,判处一百鞭刑,然后处死;未婚自由男女私通,判处一百鞭刑,外加流刑一年;奴隶犯罪则只鞭打五十。由于奸***罪关系到人生前程,故教法规定在罪行认定上要慎重,必须有四名目击该行为的人举证,罪行才能成立[16]。回疆旧律中对犯奸者“依回经科断则杀之,宽则罚令当苦役,终其身不复”,但司法实践中也相当重视证据,“有证则坐之,无则释之”,同教法大体一致。
教法上规定的酌定刑,在回疆刑法中也有体现。所谓酌定刑系指相对于固定刑而言,是指《古兰经》和《圣训》中未予规定,而法官可以灵活掌握的刑罚。上引《西域***志》中所载:“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次重者击之,又重者枷之,最重至鞭腰而止。阿奇木以下,犯小罪夺其职,当苦役,或派课耕,或派监畜牧,或责令入山取铜铅,三年、五年而复之。”小罪既不属于违反宗教的六大罪之列,也不适用于同态复仇及赔偿血金,故只能属于适用酌定刑的法律范围。
回疆旧有刑法体系过于粗糙、不够完善的特点和***教法有关。***教刑法是***教法中最不发达的部分,犯罪和刑罚的概念比较模糊,尤其是相对于体系缜密的清律而言更是如此,所以《西域地理***说注》说:回疆“行刑之条律,均属未善。”***法查经断案,并不依据判例,自然也是“有刑罪而无例律。”
从上述分析来看,回疆旧有刑法体系基本上是***教法的移植,打上***的烙印,但也揉进了前***时代旧有刑罚及中原刑法。英国***教法学者诺·库尔森(N.J.Coulson) 说过,***教的思想体系要求在接受信仰的同时放弃那些产生于以往的经验和现实社会需要的行为标准,代之以定型于十世纪古典学说里的宗教法则,而事实上,对于阿拉伯民族之外的民族而言,接受沙里阿法则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因为它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同这些民族的传统社会结构常常是格格不入的,因而当地习惯必然对沙里阿法产生影响[17]。楚剌思的《编年史》中说,在叶尔羌汗国阿不都·哈林汗时代汗每周两次主持司法,“如果是适合***教法判断的案件,那他就与哈孜和穆夫提商量,而要是涉及习惯法的案件,则交给异密们处理。”[18]
清代学者很早就已注意到回疆旧律同前***时代刑法的关系,《西域***志》卷三十九,回部***刑条载:“《唐书·西域传》称,吐蕃掘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者,应即今回部纳囚地牢之法,吐蕃地近回部南,是以其法相符耳。”又如英国旅行家福赛斯(T.D.Forsyth)指出:在前***时代,对普通百姓处以死刑,是用剑抹脖子,或是将活人砌入墙中。对谋杀和谋反者,公开惩处的办法是将罪犯埋至腰部,当众宣布罪状后,由一队骑兵用矛将罪犯处死。喀喇汗王朝萨***克·布格拉汗皈依***教后,按沙里阿法(即***教法) 引进刑罚时,保留了用剑来抹脖子的古老刑罚,对谋杀、谋反者死刑的执行,改为埋至腰,然后公众用石头击毙之[19]。西方学者的研究证明,西域地区在前***时代就盛行刑讯逼供的形式,“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盗窃或其他严重罪行而自己又予以否认,他就要遭受下列酷刑,以使其招供:滚开的油浇在他身上,但主要是浇在脖子和肩膀上,这种折磨叫作肯(kin),另一种轻一点刑罚是库勒塔(kulta)——用一种薄而短的板子责打。特亚克(teyak )——用石榴枝重重地抽打,这种石榴树受到拜火教者的崇拜,这种刑罚显然来自他们的规矩。”[20]。清统一***之前,回疆法制中通过酷刑折磨罪犯以获取口供的现象,在清代汉文文献也屡见不鲜。西域地区的刑讯逼供,可能主要是受中原地区法制的影响,因为中华法系则较为重视口供,依据口供即可定罪,而在***教法的审判中,情况不同。几乎所有的法学派都承认誓言保证程序(阿拉伯语作“卡沙马”,Qasama),如被告否认原告的指控,则法庭要求被告就否认的事实盟誓,盟誓后则判被告胜诉;如被告不愿盟誓,则原告就所诉事实盟誓,然后宣布原告胜诉,被告罪行不能依据本人自供来定罪。所以,尽管回疆地区皈依***教多年,但回疆法律并不等同于***教法,俄国旅行家瓦里汗诺夫(Ч.Ч.Валиханов)说,“在整个***东方世界里,《古兰经》是民***设施的根本,风俗、法律和各种内外关系统由其决定,因此,各个***国家内不同民族的生活和施***都或多或少有相似之处。不过***在这方面表现的异乎寻常,在这里,***教要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宗教狂热有所收敛。”[21]回疆旧刑法同地方习惯的关系,由于资料所限,目前我们无法再作更深的研究。
二、大清刑律与回疆司法实践
清朝对于回部的刑事立法早在清统一回疆之前就已开始,主要是对于进入汉地的回部人员进行法律约束。顺治三年(1646年),清曾制定吐鲁番进贡来使在京购物条例,“其龙凤黄紫各色之物及鞍、辔、弓、箭、刀,不许置买,……如盗买违禁之物,一经该员查出,买者、卖者并监视人役,一并治罪。……(至兰州)亦不许买热铁及各项兵器”。顺治十三年(1656年),又定吐鲁番回部进贡入市条例[22]。雍正六年(1728年),内迁回部头目托克托玛木特与辟展头目伊特勒和卓“以违言故搏毙”,川陕总督岳钟琪遣谕曰:“尔等久为准噶尔虐,蒙恩内徙,今***私忿辄争,若仍聚处,恐相激生变,必视内地律治罪,尔等走留惟便。”回众谢罪请留,清帝谕曰:“嗣后勿妄滋衅,违者论死。”[23]乾隆六年(1741年)清***府又对瓜州、肃州、吐鲁番人的刑罚问题作了规定:“安西回民一切命盗等案,仿照榆林、宁夏、口外蒙古之例办理,如两造俱系回民,应令札萨克公将人犯拘交办理……,若民人与回民交涉之案,则令安西同知会同部郎审拟详报。”[24]乾隆七年(1742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称:“瓜州五堡安插吐鲁番回民,本属外夷,与当地民人不同,所犯***流徒罪,若照内地民人之例一体佥配,在回民与摆站充徒既无实用,而迁徙他所言语不通,饮食各异,恐难存活,殊非仰体圣朝矜恤外夷之意。请嗣后照苗疆办理之例,准折责枷号完结,仍抄—送部查核。”[25]清***府准其奏。
有学者认为,清代***建省前,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习惯法:“1884年前,南疆***族惩治犯罪,审判依***教律,监狱有土牢,处罚有鞭背、断手等。1884年后,***惩治罪犯延用大清律。”[26]也有学者说,在清统治回疆之初,为了表示对当地传统习俗的尊重,并没有在这一地区立即推行《大清律》,而是尽量依据当地传统的“回例”来判处刑事案[27]。笔者以为,这些观点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列宁指出:“所谓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 [28]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平定回部大小和卓木叛乱之后,回疆地区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清在回疆地区设官列戍,清朝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进入回疆地区,即史料中所谓“迩今各部归一,自应遵我朝之律。”[29]
《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条下,详细记有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属衙汉、满印房存书目录。《回疆通志》为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宁主持官修,刊于嘉庆九年(1804年),因而这份存衙法律规章目录反映的至少是在此以前清颁给回疆地区官衙法律典章的情况。
存贮汉印房的文书有:
《大清律》十九本、《新纂大清律》二本、《蒙古则例》二本、《三流道里表》八本、《督捕则例》四本、《中枢***考》十八本、《蒙古律》二本、《八旗则例》四本、《查缴违***目》一本、《吏部则例》二十二本、《川运***粮条例》一本、《捐款条例》一本、《新例》 二本、《洗冤录》四本、《***物料价值则例》二本、《甘肃捐款条例》一本、《续纂条例 》四本、《大清律纂修条例》二十四本、《新纂八旗则例》四本、《中枢***考》十八本、《吏部则例》二十四本、《清字中枢***考》十八本。
存贮满印房的文书有:
《清文八旗则例》四本、《新纂清文则例》六十本。
这份书目是一份重要的资料,它对于研究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十分有用,但很少引起学者们注意。上述法律规章在回疆是否全都付诸实践,需用史实一一举证,如说其中大多数在回疆使用,为***施***提供依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清朝统一回疆以后,清朝的各项法律已成为各衙门的统治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清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显示出来。
严惩十恶犯罪是中国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清统一回疆地区以后,付诸法律实践。清朝对于严重危害皇权、***权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谋反、谋叛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严格按清律实行惩处。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大小和卓木叛乱失败后逃至巴达克山(Badakishan)[30],清***府强烈要求引渡,按大清律处置,“明正其罪,以彰挞伐”。巴达克山素勒坦沙初以“回人经典不便呈献”为由,拒绝引渡,后迫于压力,只得将两和卓处死。又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发生的喀什噶尔伊什罕伯克阿布都喇伊木里通外藩事件:
据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告称,回人噶帕尔往浩罕贸易,与彼处买卖头目拜默特等,言及前年为阿济比之事,大臣遣使索还侵地。阿布都喇伊木密遣亲信属人哈勒默特,私向额尔德尼云,此次内地人来,专为阿济比游牧,并未带有兵马,尔不必远迎,若索取侵地,不妨应允,将来给还与否,再为商酌。[31]
阿布都喇伊木的行为当然触犯了刑律,经审查证据确凿,清帝谕曰:“我大国之例,凡私将内地事务漏泄于外藩者,其罪即同反叛”。[32]对于反叛,《大清律例》中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行、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折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六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33]清依法对阿布都喇伊木进行处置:“阿布都喇伊木,著即凌迟枭示,伊子俱著处斩,妻女及兄弟之妻,俱送京备赏,所有财产查明入官。”[34]另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 ,乌什之乱,库尔勒哈子伯克阿璊密谋举事,被吐鲁番郡王额敏捕获,清认为阿璊“挟嫌谋反,罪无可逭”,将“阿璊著即凌迟处死,将伊妻子解京,赏给王大臣为奴。”[35]
中华法系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坚决维护儒家伦常,出礼入刑。清朝在回疆地区对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也按清律严惩不贷。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人托虎塔殴伤胞兄迈玛特额则斯身死一案,清朝指示“按照内地例案办理”。[36]嘉庆四年(1799年),清帝宣谕:“***与内地不同,如遇杀一家二命三命及谋故重案,审明后仍应按照向例,请王命即行正法”[37]。嘉庆十三年(180 8年),“萨木萨克肆殴官长至十二伤之多”,以下犯上“逞凶不法”,被“处绞示惩”[38]。嘉庆十五年(1810年),***人托克塔库楚克“殴死胞兄之妻,并推拼幼侄致毙”,“殊属凶恶,著即行处绞,以昭炯戒。”[39]
大清刑法的其他一些原则也在回疆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首先是连坐的原则。连坐亦称缘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入罪,这是自先秦就已延续下来的中国封建法制的突出表征。连坐有多种形式,而最主要的是亲属连坐。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阿喇古阿奇木伯 克察拉玛之弟呢雅斯、子摩罗和卓从逆,***官员请求处置尚在京师入觐的察拉玛,清认为:“从来叛逆亲属,具行缘坐,但察拉玛以入觐来京,或不知情,著从宽免其治罪”,将察拉玛家口解送来京,并“晓示察拉玛及回众知之。”[40]另如上文已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对谋反的阿布都喇伊木、乾隆三十年(1765年)对阿璊,都严格按清律有关连坐之制予以惩处。最典型的例子还是阿布都哈里,他是大和卓木波罗泥都之子,波罗泥都因罪伏诛,阿布都哈里本应缘坐,但乾隆帝“怜其年幼无知,贷其一死,赏给功臣家为奴”,后又加恩编入正白旗蒙古。张格尔之乱,“阿布都哈里系其胞叔,法当缘坐”,道光帝亦“仰体上天好生之德,不忍予以骈诛”,“将阿布都哈里并其长子博巴克、次子阿布都色默特、其孙阿锡木及眷属俱交刑部定地发遣。”[41]
其次是诬告反坐的原则。清律规定,按所诬他人罪行加重处罚,如诬告他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诬告人流、徒、杖罪者,加罪三等;诬人死罪,如果被诬人因此被处决者,诬告者亦判死罪;被诬如未处决,诬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于配所服劳役三年[42]。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哈喇沙(又译喀喇沙尔,今焉耆)回人首告总管阿布都赉刑逼财物、鱼肉乡里,清廷指示:“阿布都赉系玉古尔总管阿奇木,其有无勒索情弊,自当秉公究审,倘系所属诬告,亦应严行治罪,以遏刁风”。经审查,阿布都赉以罪获咎[43]。乾 隆三十年(1765年),清吸取乌什之乱的教训,对于清官员违法,“许伯克等于该驻扎大臣前 控告治罪,虚者反坐。”对于伯克违法,亦“准回人等控告,虚者反坐。”[44]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拜城***人呢雅斯控告阿奇木伯克阿不都里卜“常与伊有隙,并恃强索伊地亩”,经清审明,“系呢雅斯挟嫌诬告”,“著即发往广东烟瘴之地充***。”清帝批示:“呢雅斯一案,因系初犯,如此完结,嗣后如再有似此者,该大臣审实,即拟死罪,请旨在该处正法示众,……并通谕各城回众知之。”[45]嘉庆十九年(1814年),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玉努斯妄杀四人案中,首先进行诬告的阿布都拉伊斯及肆行迎合之伊弟里斯巴克依,被依法处决。[46]道光二十年(1840年),肃州解官王顺遗失饷鞘,有人报称系回城头目哎提八海等拾去,经审讯不属实,系商民周思敬、呢牙子乎里等以揣度之词,互相传播, 犯诬告之罪,清***府以“非有心诬陷”而从轻发落,处以杖八十、枷号一月[47]。以上各案中反坐者均为百姓,或有司法不公的因素存在,但如果仅从文献所载来看而不考虑其背后隐情,那么,量刑是准确的。
其三是自首从轻的原则。《大清律例》关于犯罪自首的处置见之于卷五《名例律》的规定, 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等罪行深重不准自首外,其它情况的犯罪自首者,均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置。嘉庆九年(1804年)案犯赫镜因财物纠纷将步甲贵勒赫杀死,并自首。伊犁将***松筠于审明后,请将案犯即予正法,清帝认为量刑不妥:“今赫镜致死贵勒赫后,即赴衙门投首,与拿获到案者,究属有间,……(若将案犯即予正法)若系拿获到案,又将何所区别?且自首者仍一律决不待时,则罪人无所希冀,谁肯自首?必致潜踪远扬,转多漏网,松筠办理此案,殊属过当。嗣后***遇有此等谋故自首之案,俱不必从重立决,以昭平允。”[48]
回疆地区实施清律有两个特点:
其一,从重从严从快。清朝认为“边陲要地,非从重办理,不足惩儆凶顽。”[49]乾隆二十 五年(1760年),乾隆帝对哈密回、汉命案审理的批示中说:“此等新定地方,立法不可不严,将来内地贸易民人与回人杂处,凡斗殴杀人之案,即应于本处正法,庶凶暴之徒,知所儆畏,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50]三十六年(1771年)又传谕曰:“在***地方,逞凶戕命,不可不示以严惩,未便照内地寻常斗殴案情,拟以缓决,”应尽快于当年秋审解决[51]。四十一年(1776年),对回疆奴仆杀主案,清帝批示:“回疆地方,尤当处以重辟。……***非内地可比,不但此等案件宜从重办理,即寻常斗殴等事,亦应严加惩治。”[52]
其二,地域特色显著,根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清律的有关规定加以改造,例如,制定了适用于***地区汉人和少数民族的流刑制度。按清律,“内地情罪较重之犯,俱改发***”,如果内地民人在回疆触犯刑律,该怎样处罚,刑律并无规定。乾隆三十六年(1771 年),喀喇沙尔发生了一件来回疆的内地汉民因债务争斗杀伤他人的案件,引发出这一问题。回疆官员判定刑犯枷号三个月后,交回山西巡抚,定地流三千里。清***府认为这样判决实际上是宽赦了在回疆犯案者,“内地情罪较重之犯,俱改发***,今以内地民人在***犯法,转得令其复还中土,何以准情法之平?”所以清帝指示:“内地民人于***地方,犯至***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而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并视其情罪,量为酌定,轻者发各处安插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如此明示区分, 庶众人共知炯戒,而立法更为详妥。”[53]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又定***刑犯发遣之例:“向来回疆此等罪犯,仅只枷杖,嗣后如有罪犯发遣者,悉照内地之例问拟,庶***回众知所畏惧。至发遣之例,视罪之轻重,分路之远近,如系乌什回人,即发遣叶尔羌;喀什噶尔回人,即发遣乌什、库车、哈拉沙尔等处,著传谕回疆各城办事大臣,凡遣犯定地,悉视此一体遵照办理。”[54] 福赛斯《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中也说:“中国人有一套流放制度,让那些人受到流放的处罚,在流放地,罪犯按照条例受到***队的监视和管理。”[55]
三、大清刑律与回疆***习惯法的关系
清朝在回疆实施大清法律的同时,自然会碰到如何对待回疆旧例的问题。清一方面认为回疆“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张”[56],另一方面在统治***之初,考虑到回疆地区民族、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与大清律法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回疆原有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清沿用了伯克制度,认可了相应的司法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准予使用***教刑法。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指出:“办理回众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而利导之,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57]回疆旧有刑律在清代文献中一般称为“回人旧例”、“回俗”、“回法”、“回子之例”。
那么,何种犯罪适用大清律,何种犯罪又“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而需要沿用回疆旧律呢?我们不妨引入现代法学上国事犯和普通犯两个概念来阐明、探讨这个问题。所谓国事犯,系指因侵害国家的***治制度、经济体制和国家安全而构成的犯罪,也称***或确信犯。普通犯又称常事犯,是指侵害个人或社会法益的犯罪,如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对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力的侵害等,都属于普通犯的范畴。对于清代回疆而言,在国事犯罪的领域,其处置毫无疑问用大清律,这一点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证,而在普通犯罪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尚待讨论。
从司法案例来看,清统治回疆之初,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混用两种法,界线似乎不甚分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于阿克苏捕获盗马案犯:
舒赫德奏,拿获阿克苏盗马回人拜密尔咱,因系积匪,照回人旧例,斩决枭示等语。回地新经平定,拿获匪犯,自应从重办理,但内地或间有无耻兵丁仆役等,偷盗回人马匹,若仍照内地之律完结,非所以昭平允,著传谕办理回部事务大臣等,嗣后回人盗本处及内地人马匹,及内地人盗回人马匹,俱照回疆例办理,并通行晓谕知之。[58]
可见回疆例不仅在使用,甚至被推广到回地的汉人身上。
盗窃罪为清律与***教习惯法都所不容,尤其是对惯犯,双方法律规定差距亦不大,按清律:“凡盗窃……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绞监候。”[59]因而在本案中,“积匪”拜密尔咱若按清律,当处绞监候,虽为死刑,但可以保全尸首,在清代死刑的类别中,轻于斩决,所以轻于回疆旧制的处罚,故清朝从从重原则出发,准于以依回疆律处置。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对玛喀特抢劫案的处置,也运用了回法。
据布噜特冲噶巴什等回人报称,贸易至布鲁特之萨雅克萨喇巴噶什,遇三十余人抢掠等语,臣亦饬富虎查办,据明伊勒哈遣伊子玛木伯特,将为首之玛尔喀拜、为从之沙巴***等尽擒。玛尔喀拜情形顽梗,直供不讳,回众等恳请除此恶贼,因即斩决枭示,沙巴***,照回法斩其手指,所抢货物,全行查给商人领讫。[60]
对于抢掠案件,清律于回法也类似。清律载:“凡强盗已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61]对于响马强盗“依律处决,于行动处枭首示众。”[62]《古兰经》则说:“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应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63]清统治之初,对抢劫罪的处理区分为抢劫民财和 官财两类,此案为抢劫民财,故以回众请求以回法处置。而上年发生的哈子伯克呢雅斯素丕及子弟属人二百余人“聚众戕害官兵、抢掠台站”案,则严格按清律处置,呢雅斯等按伯克法解京,其余各犯于“喀什噶尔正法示众,妻子赏给额敏和卓为奴。”[64]
***教法与清律分歧较大的在于杀人案件的处理上。按清律杀人案件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教法里,保留了部落习惯规范的基本特征,杀人和伤害被视为一般民事纠纷,可采用同态复仇及赔偿血金的方式解决,在这一问题上,双方的法律观念强烈抵触。
见之于《清实录》清朝在回疆处理的第一个杀人案是乾隆二十六(1761年)年伊斯拉木案。“照管屯田回人伊斯拉木,因回人台因和卓之妻辱詈起衅,刺杀台因和卓,并伤及其妻与弟”,喀什噶尔办事尚书都统永贵认为“不应引照回经,出财抵罪,应以斗杀律拟绞”,而清朝也认为伊斯拉木“以兵刃斗殴,致有杀伤,按律拟绞,情罪允当”,但考虑到伊斯拉木在清***平定回疆时有过战功,殊觉可惜,“而回经又有死者之家,如愿受一千腾格,免其抵罪等语,著询问死者亲属情愿与否,如不愿受财,仍将伊斯拉木论抵。”实际上这是一个在杀人案中适用回法的特例,所以清***府又特别指出:“此案特因伊斯拉木稍有劳绩,是以格外加恩,否则按律定拟,断不姑宽。仍晓示回众知之。”[65]
以后回疆案情严重的杀人案例中,一般使用清律。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回子呼达拜底、 达里雅忒克勒底,将主人呢雅斯豁卓用斧砍死,又将呢雅斯豁卓之妻刃伤,依照大清律中奴仆杀死家主例,被凌迟处死[66]。五十六年(1791年)“回民额勒墨特……持刀将刘子英扎死”,也是依大清刑法斩决[67]。由于清***府对斗杀案按清律严厉制裁,故连伯克亦不敢轻易伤害属下。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回疆境外头目沙关记捕获误入其境的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鄂对属人,问曰:“鄂对在叶尔羌敢杀人否?”对曰:“有天朝之法度在,不敢私杀人。”[68] 曾到过叶尔羌等地旅行的阿哈麦特·沙·纳克沙班迪(Ahmed Shah Nakshahbandi)说,回疆法律极为严厉,如果王公(阿奇木伯克)杀了穷人,也终于免不了判处死刑[69]。瓦里汗诺夫也说:“小布哈拉(指回疆)的凶杀惨案几乎绝迹。”[70]
清统治回疆之初混用清律和回疆旧例,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其一,不论何方法律都应包含有共同的成分,即对有悖于人的一般理性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任何社会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强盗、强奸等,都要进行惩治,只是刑罚的轻重有所不同。其二、清认为回疆情况特殊,立即全面按清律***有一定困难,所以清***府指出,一些案件本当按清律严格惩治,只是回疆“向化之初,尚未深悉中国法度。”[71]其三,对一些刑案,回法的处置重于清律,这符合清朝对回疆立法从重的原则,而若按清律则等于从轻发落,在统治之初,不利于巩固统治。
在刑法中两种法律体系的并存不符合清朝大一统***治格局,因而,随着清朝在回疆地区统治逐步巩固,清朝也试***逐步在重大案件中取缔回疆旧法的使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对托虎塔殴毙胞兄案的审理中,乌什办事大臣富尼善将托虎塔按清律问拟立决,但又请示可否依回法赎罪,乾隆帝大为光火:
***回子,归化有年,应谙悉内地法纪,今托虎塔殴死胞兄,即应按照内地例案办理。富尼善即将该犯问拟立决,又援引回疆捐金赎罪条款,折内并称我内地之例、彼回子之例,尤不成话。回子等均属臣仆,何分彼此?富尼善不晓事,著严行申饬,嗣后遇有似此紧要事件,均照内地成例办理,并饬***大臣等,一体遵办。[72]
接着,清朝对回疆地区斗杀案件的处理原则加以明确:
驻扎***大臣,办理事务自应揆度事理处理,即如回子内苟有亲侄杀死亲伯叔、亲弟杀死亲兄、亲侄孙杀死亲伯叔祖之事,自应照内地律例拟罪,若系远族命案,仍应照回子之例办理,不可拘泥内地服制律例概行办理。著通行驻扎***大臣,一体遵照。[73]
《回疆通志》卷七,“回务则例”中所载回疆斗杀案的审理原则实际上是进一步的归纳总结:“回人内遇有故杀尊长者,照内地律例审办,拟罪随具奏;如有故杀及金刃他物殴毙者,拟缢,巴杂尔示众;其误伤及手足伤毙者,准其照回人例赎罪,以钱、牛、羊给予死亲,免其抵偿。将一年办过案件,汇咨***机处、理藩院。”[74]对于斗杀案清律与回律的适用范围,界线分明。在轻微案件的审理上,可以适用回疆例,但对于恶性案件不用回例。 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斯拉木拜“***财毙命”,将其“即行正法”,法律依据是清律[75]。
“回务则例”上,没有规定其他刑事犯罪适用何种法律。但从司法实践上看,主要使用大清法律。如嘉庆四年(1799年)和阗办事大臣恩长奏:“和阗回民莫罗爱底勒,强奸十岁回女色克呢已成,请将莫罗爱底勒即行正法等语。强奸本律,罪应拟监斩候,今恩长所奏莫罗爱底勒,凶***已极,***又非内地可比,请将该犯即行正法,以惩***风,所办尚无错误。”[76]查《大清律例》载,“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77]可见莫罗爱底勒一案,照依清律量刑,且量刑相当准确。盗窃案件也用清律。清律规定,“凡偷盗马匹十匹以上者,罪即应绞”,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土尔扈特托辉等因盗窃回部马匹三十余匹,被立绞。[78]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族伊斯拉木等“计其所窃马匹,已逾十匹以上,理应立即正法。”[79]
但回疆地区司法官员违章使用回法判案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咸丰十一年(1861年),由于阿奇木伯克滥行征收赋税,引发***农民起而抗争,叶尔羌参赞大臣英蕴对于“抗差逞凶”的***农民残酷镇压,“不按律惩办,辄照回子经典,斩决多名,又未奏明办理,”清***府认为英蕴之举“实属荒谬”,并委员进行调查。英蕴声称“系仿照叶尔羌从前各案,均查回子经典,分别办理。”清***府将违例使用回子经典判案的前任参赞大臣裕瑞、降调参赞大臣德龄及原任叶尔羌参赞大臣的常清等,一并交部议处,并且规定:“嗣后各路定拟罪名,均著照律定拟,所有查经议罪一节,著永远禁止。”[80]至此,回疆旧例被彻底禁止。
四、余论
光绪十年(1884年),***建省,在南疆地区改设州县,在法律制度方面也试***与内地整齐划一,然而困难重重,***巡抚刘锦棠感叹说:“***命盗重案,暂难遵照部章”,只能“于变通之中,分别情形办理。”[8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巡抚联魁仍称:“遵议民刑诉讼各法,体察新省情形,暂难成行。”[82]因而,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中,***教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到民国时期方得以解决[83]。
那么,为什么两种法系在较长时间里可以共存呢?这可以在两种法律体系的特点中找到答案,或者说是由于双方刑法的特点决定的。从法律文化体现的性质来看,中华法系是一种公法文化,一种刑法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中,刑法是最核心内容,甚至“刑”与 “法”没有严格的界线,“法者,刑也”;“刑,常也,法也”。中国刑法体系,法典严整,结构缜密。而***教法以教义学为基础,基本上是属于宗教伦理性质的,它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规定了一个***持身律己的根本行为准则,因而重“私法”而轻“公法”,其核心部分是和宗教有关的信仰、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规,最薄弱的部分乃是刑法,***教刑法没有形成严整、谐调的法律体系。因而在清代***,大清刑法和当地***教法能够协调起来。刑法是国家实现统治的重要工具,所以清朝在***地区推行大清刑律,将回疆纳入法制轨道则是必然。在惩治危及清统治、破坏封建秩序、伦理道德的严重犯罪方面,清朝自始至终严格依据大清法律。另外,定型于七到九世纪的***教刑法,本身有着先天缺陷,受其影响,回疆旧有刑律不够缜密,难以应付较为复杂的社会,正如晚清俄驻乌鲁木奇领事鲍戈亚夫连斯基(Н.В.Богоявленский)所说:把较重的案子交给宗教法庭,显然不合适,理由是***法中可以据以处理现代案件及问题的东西较少,而法官则可以任意曲解[84]。 不过回疆的社会实际与内地迥异,同时由于清驻回疆的官僚体系高高在上,并没有深入到***社会,所有的刑案按清律处置自然是有问题,故不得不因地制宜,因此在清统治之初,在不与大清法律相冲突的条件下,在一定限度内,清朝曾使用***教习惯法,尤其是归伯克衙门审理的轻微刑案,准许使用***教法。即便是清朝明令禁止使用回例之后,历史的惯性也使得回律不可能完全消失。无怪乎英国学者包罗杰(Boulger)惊奇地说:“在我们面前呈现了富有教益的景象,佛教徒的征服居然与***制度适应调和起来”[85]。
[1]《西陲总统事略》卷三载:“今之***即古西域,出肃州(今甘肃酒泉) 嘉峪关而西,过安西州至哈密,为***门户,天山横矗其间,南北两路从此而分。由哈密循天山之南,迤逦西南行,曰土鲁番,曰喀喇沙尔,曰库车,曰阿克苏,曰乌什,曰叶尔羌, 曰和阗,曰英吉沙尔,曰喀什噶尔,是为南路;由哈密逾天山之北,迤逦由北而西,曰巴里坤,曰古城,曰乌鲁木齐,曰库尔喀喇乌苏,曰塔尔巴哈台,曰伊犁,是为北路。”
[2]和卓木,波斯文作Khwājam和卓(Khwāja),乃波斯语,又译“和加”、“霍加”、“火者”等,与阿拉伯文“ 赛义德”(Saiyd)同为对圣裔或宗教学者的尊称,其后缀—m为波斯语第一人称单数属格, “我的……”之意,Khwājam意为“我的和卓”,此为信徒对教主的尊称。
[3]〖日〗佐口透:《十八——十九世纪***社会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3年汉译本,凌颂纯译,下册,第644—684页。
[4]陈国光:《清朝统治时期******地区***教教法问题》,载《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 2期。陈光国、徐晓光:《清代***地区的法制与***教法》,载《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
[5]腾格,中亚货币名,陈诚《西域番国志》载:明代哈烈(今阿富汗赫拉特)交易“通用银钱,大者重一钱六分,名‘等哥’。”该词原文为Tanka或Tang,为波斯钱币名,今哈萨克斯坦货币单位“坚戈”即此。普尔(Pul),突厥语,钱。巴杂尔(Bazar),波斯语,市场、集市之意,元代《通制条格》卷二一,将其译为“八匝儿”。该段文字中“非***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儿当众挂死”,语意有抵触,对照《西域地理***说》卷二内容,似为“非***阵不用斩刑”。
[6]《西域地理***说注》卷二。该书由阮明道主编,阮明道汉文笺注、刘景宪满文译注,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年整理出版。阿浑,又译作阿訇 、阿洪、阿衡,波斯语Akhūd一词的音译,***教职称谓。
[7]《***回部志》卷四。
[8]萧雄:《西疆杂述诗》。
[9]马宏毅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上、下合订本),中国回族清真寺内部印行,无出版地和出版年月,第85篇,刑法,第382页。
[10]吴云贵:《***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1]桂萼:《吐鲁番夷情》,《皇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一,《桂文襄公奏议三》。
[12]吴云贵上揭书,第164页。
[13]《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乾隆二十六年正月癸丑。
[14]《古兰经》第二章第178节;第五章第45节 。译文引自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5]赛生发编译:《伟嘎耶教法经解》,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16]吴云贵上揭书,第162页。
[17]〖英〗诺·库尔森:《***教法律史》,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
[18]Шах–Махму дибн мирза Фазил Чурас,Хроника. Критич-еский текст пер.,коммиссл и указ. О.Ф.Акимушкина. Москва,1976,стр.161.(沙·马合木·本·米尔咱·法齐勒·楚剌思:《编年史》,阿基穆什金校勘本,莫斯科1976年版,第161页。)
[19] T.D. Fosyth: Report of a Mission to Yarkund in 1873, Calcutta, 1875,p.101. (〖英〗T.D.福赛斯著:《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加尔各达1875年版,第101页。)
[20]同上,第102页。
[21] Ч.Ч.Валиханов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инений, Алма-Ата,1984-1985, том3, стр.157.(〖俄〗Ч.Ч.瓦里汗诺夫著:《瓦里汗诺夫文集》,阿拉木***1984-1985年版,卷三,《中国天山南路六城状况》,第157页。)
[22]祁韵士撰:《皇朝藩部要略》卷一五,《回部要略》一。
[23]《皇朝藩部要略》卷一五,《回部要略》一。和宁撰:《回疆通志》 卷三,《吐鲁番回部总传》。
[2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六,乾隆六年七月甲戌。
[25]《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九,乾隆七年十一月癸酉。
[26]《***通志》,卷22,《审判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27]潘向明:《略论清***府在南疆地区的宗教***策》,载《西北史地》,1988年第2期。
[28]《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4页。
[29]《西域地理***说注》卷二,官职制度。
[30]巴达克山(Badakishan),亦作巴达赫尚,清境外藩属,其地今为阿富汗东北部边境一个省,境内多山。
[31]《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癸酉。
[32]《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癸酉。
[33]《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34]《清高宗实录》卷七一五,乾隆二十九年七月丙寅。
[35]《清高宗实录》卷七三六 ,乾隆三十年五月丁酉。
[36]《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三,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
[37]《清仁宗实录》卷四二,嘉庆四年四月癸已。
[38]《清仁宗实录》卷一九三,嘉庆十三年三月辛亥。
[39]《清仁宗实录》卷二二九,嘉庆十五年五月丙寅。
[40]《清高宗实录》卷六一八,乾 隆二十五年八月丙子。
[41]《清宣宗实录》卷一二,道光七年六月丁酉。
[42]《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
[43]《清高宗实录》卷六三六,乾隆二十六年五月戊申。
[44]《清高宗实录》卷七四六,乾隆三十年十月甲寅。
[45]《清高宗实录》卷一五四,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己亥。
[46]《清仁宗实录》卷二八六,嘉庆十九 年闰二月甲戌。
[47]《清宣宗实录》卷三四二,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丙寅。
[48]《清仁宗实录》卷一三,嘉庆九年六月庚戌。
[49]《清仁宗实录》卷一三,嘉庆九年六月庚戌。
[50]《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乾隆二十五年三月丁巳 。
[51]《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癸卯。
[52]《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53]《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甲辰。
[54]《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55]福赛斯上揭书,第102页。
[56]《西域地理***说注》卷二,官职制度。
[57]《清高宗实录》卷***八,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丁未。
[58]《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戊午。
[59]《大清律例》卷二四,《刑律》。
[60]《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乾隆二十六年正月癸丑。
[61]《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62]《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63]《古兰经》第五章第33节。
[64]《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九,乾隆二十五年八月甲午。
[65]《清高宗实录》卷***六,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癸酉。
[66]《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6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二,乾隆五十六年七月丁亥。
[68]《西域记》卷三,《外藩列传》,上。
[69]阿合麦特·沙·纳克沙班迪:《从克什米尔经由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路程》(Ahmet Shah Nakshahbandi ,Route from kashmir via Ladakh to Yarkand.)转引自佐口透: 《十八——十九世纪***社会史研究》,第671页。
[70]瓦里汗诺夫上揭书,第166页。
[71]《清高宗实录》卷五九 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丙子。
[72]《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三 ,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
[73]《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七,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癸亥。
[74]《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喀什噶尔事宜》(稿本,藏南京***书馆古籍部)。
[7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九一,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丙寅。
[76]《清仁宗实录》卷五十,嘉庆四年八月己丑。
[77]《大清律例》卷三三,《刑律》。
[78]《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二四,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丙寅。
[79]《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戊子。
[80]《清穆宗实录》卷二五,同治元年四月辛未。
[81]《清德宗实录》卷二二五,光绪十二年三月壬子。
[82]《清德宗实录》卷五七六。
[83]李兴华:《关于历史上***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思考》,载《世界宗教研究》,1995年第4期。
论语八则教案篇6
关键词: 英语专业 口语 Chinglish 表现 成因
一、引言
关于什么是中式英语,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了不同的定义:
早在1980年,英语界的前辈葛传先生就指出:“各国有各国的情况。就我国而论,不论旧中国或新中国,讲或写英语时都有些我国所特有的东西需要表达。”如科举(imperial examinations)、四书(Four Books)、八股文(eight-legged essay)等。葛先生认为,上述英语不是英语本族人的惯用词语,应当称作“中国英语”(China English)。“中式英语”是介于中国学习者的不规范语言与规范目的语之间的“中间语言”(inter-language),即旧时人们常说的“洋径滨”英语(pidgin)。
中式英语是受中文干扰的讲话或写作。一些句子可以把中文词句或多或少地逐字逐句翻译过来,中式英语的语法也许正确,但是在选择单词或词组以及表达方式方面不符合标准英语的用法。虽然理解可能不是问题,但是中式英语是不能被接受的(邓炎昌,1989)。
中式英语是畸形的、混合的语言,既不是英语,也不是中文,但可能被形容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英语”(Joan Pinkham,2003)。
从以上列举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式英语(Chinglish)是中国英语学习者在学习使用英语的过程中,由于受母语及其文化和交际习惯的干扰,出现的不符合规范英语表达方式或是交际方式的英语。它是有别于“中国英语”的。前者影响正常的英语交际,绝不可以成为英语学习者的目的语。而后者,以规范英语为基础,表达中国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特有的事物,是有益传播中国文化、而又能被规范英语操持者所接受的英语,是“洋为中用”的典型范例。为进一步了解中式英语,笔者以一二三年级英语师范和非师范专业学生为对象,在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总结出了中式英语在英语专业学生口语中的一些具体表现形式,同时分析了其形成原因。
二、中式英语的表现形式
下面就从词汇、句法及习惯表达等方面来分析中式英语的几种表现形式。
1.词汇层面上的中式英语分析
词汇层面的中式英语主要表现在冗赘、搭配不当、词序倒置及用词不当这些方面。
1.1冗赘
冗赘即指过多使用一些不必要的词语,或者是重复使用一些相近的词语或短语。笔者通过调查问卷分析,在英语专业学生口语中,这种词汇冗赘现象很常见。这种在外国人看来无足轻重的词语却是中式英语的标志(Pinkham,2003)。由于学生常忽视句中的某些成分已包括或涵盖了那类多余词汇的意思,或者不能清楚地明白和理解英语单词或短语意思,因此导致用词冗赘的中式英语。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很多英语专业学生也容易犯这样的错误。
如:在单选题中,“成功完成”的表达有多达91%的学生选的是“successful accomplishment”而正确答案“accomplishment”则很少有人选择。
同样,在判断题中,“保护环境的根本是制止环境污染”的英文表达“It is essential to control environment pollution so a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竟然有高达87%的学生认为是正确的。而事实上,前面的那个“environment”是多余的,这在地道的英语表达中是绝不会出现的现象。
其他如“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的惯常表达“to accelerate the pace of economic reform”应该删除“the pace of”,因为“accelerate”本身就意味着加快步伐。
而“I can’t afford to buy a computer for the time being”也是冗杂的,因为“afford”本身就有买得起的意思。
1.2搭配不当
中国学生在英语口语中,经常出现搭配不当现象。产生词语搭配不当的原因主要在于学生忽视英汉两种语言中的词语搭配的差异,直接用汉语套用英语所致。比如,中国人会说“receive the telephone”,“crowded traffic”,“deep sleep”,“open a check”等,而地道的英语是“answer the telephone”,“busy/heavy traffic”,“sound sleep”,“write out/make out a check”。同样地,笔者在问卷调查中也发现很多英语专业学生对类似问题的忽略。
如:问卷中笔者根据广告词“面色红润万人迷”出的题目“‘面色红润’怎么表达?”在答案“she has a red complex”,“she has a pink complex”和“she has a ruby complex”中,82%的学生在前两个答案中进行选择,却不知道这根本不符合地道英语的搭配规则。
另外,在“学习知识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这一题中,89%的学生选择的是“Studying/Learning knowledge is the main task of college students.”而正确答案“Acquiring knowledge is the main task of college students.”却只有11%的学生选择。
1.3词序倒置
英汉两种语言中,很多词语的表达顺序是相反的。而很多中国学生常常忽略这种差别,受汉语表达习惯的影响,下意识地就犯了中式英语错误。如我们应该说food and clothing(温饱),agriculture and industry(工农业),young and old(老少),old and new(新旧),bride and bridegroom(新郎新娘),而不应该说clothing and food,industry and agriculture,old and young,new and old,bridegroom and bride等。
在问卷中的判断题第九题,“高新技术产业”的表达是“high and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gion”,有多达93%的学生,尤其是大一大二的学生认为这种表达是正确的。而事实上,前面两个形容调换位置后才是地道的英语表达。
1.4用词不当
一词多义是英语和汉语共同的特征,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环境里有不同的意思。中国学生往往从中文的角度思考,不考虑其语言环境,结果就产生了中式英语。词语的误用容易产生误解,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能不给予密切的注意。
笔者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选择题第18题考了英语专业学生“他食言了”的英语表达方式,统计发现,有高达95%的学生选的竟然是B答案“He ate his words.”而选择正确答案“He broke his words.”的学生则寥寥无几。事实上,说话人想说“食言”,但是用eat这个动词是错误的,因为eat one’ s words不是“食言”,而是“收回所说的话”。
另外,像“They are easy to make mistakes in doing so.”,“The theory of relativity is set up on the base of the proposition of four dimensions.”等表达中均存在用词不当的中式英语错误。
2.句法层面上的中式英语分析
句法层面的中式英语主要表现在状语前置、否定前置此类语序问题及形式主语或宾语使用问题上。
2.1状语前置
由于受汉语句法的影响,中国学生在造句的时候,容易按照汉语思维将状语前置,这样的例子在口语表达中不胜枚举。
选择题第13题“昨天我在街上看到一只老虎”的英文表达有高达93%的学生选择A答案或者B答案:“Yesterday I saw a tiger in the street.”或者“In the street I saw a tiger yesterday.”而真正地道的表达应该是将时间和地点状语都后置:“I saw a tiger in the street yesterday.”
判断题第3题将“晚饭后他散了步”的英文表达写成“After supper he went out for a walk.”,竟然也有80%的学生认为是正确的。
以上都是没有对汉语和英语的句式结构差异有一个明晰准确的认识造成的。
2.2否定前置
在英文表达过程中,否定前置对中国学生来说,可谓一个难点。问卷判断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一问题:“我想我不能按时完成这项任务”的表达是“I think I can’t finish the task on time.”,也有很大比例的学生把它当做正确的表达。
2.3形式主语/形式宾语
这个结构在英文表达中尤为重要,是英语语言的一大特色,同时也是中国学生容易犯错的知识点,比如在选择题第7题,“学习英语不容易”的英文表达,有多达76%的学生选择的是“To learn English is not easy/English is not easy to learn.”,而正确的表达其实应该是“It is not easy to learn English.”。
其实很多学生过后很容易发现这样的表达是错误的,但在表达过程中下意识地就犯了。这不得不说是中国学生学习英语的一个瓶颈。
3.习惯表达中的中式英语分析
在修辞、谚语等习惯表达中,中国学生最容易犯Chinglish错误,因为这是受汉语影响最根深蒂固的一种情况。
笔者从问卷中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红茶”的表达有67%的学生选择的是“red/brown tea”,而选正确答案“black tea”只占极小比例。其他的错误有:
think three times before action/think before action(think twice before action――三思而后行)
Eight in ten he has fallen in love with her./Nine in ten he has fallen in love with her.(Ten to one he has fallen in love with her.――十有八九他是爱上她了。)
four Asian lions/four Asian dragons(four Asian tigers――亚洲四小龙)
He is as stupid as a pig.(He is as stupid as a goose.――他蠢得像头猪)
She is beautiful as a/an swan/angel and lots of boys chase her.(She is as beautiful as Helen and lots of boys chase her.――她很美,受到很多男生的追求。)
Today is Friday.(It is Friday.――今天星期五。)
这样的例子在调查问卷中举不胜举,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4.富于中国特色的中式英语
其实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式英语我们可以将之归到“中国英语”里头去,作为二语习得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语来看待,但事实上,它也是一种不符合英文表达习惯的不地道的英语。
如判断题中的“laid-off workers”(下岗工人),“one country,two systems”(一国两制),“eight honors and eight shames”(八荣八耻)。在这些题目中,绝大多数学生认为上述表达是正确的。
三、中式英语的成因分析
中式英语首先是由于母语习惯的干扰,如语音、词汇、语义、短语、习语、典故、句法规则、篇章结构和文本风格的影响;其次是汉语的交际方式、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社会行为准则的钳制。因此,中式英语即可理解为中国的英语学习者在英语学习当中由于受母语汉语及其特有的文化和思维模式的干扰而产生的中介语,属于二语习得研究的范畴。
谈到二语习得理论,我们必须得引入两个理论――中介语(interlanguage)和石化(fossilization),前者是第二语言学习过程中学习者把母语语言规则转移到第二语言的语言规则、运用母语语言规则简化第二语言的语言规则的产物。后者则指学习者在中介语连续体尚未达到目标语状态时便停止发展,某些语言错误已作为一种语言习惯固定下来,进一步学习也无法改变(Larry Selinker,1972)。石化的中介语对语言学习是极为不利的。
在外语教学中,中国学生在语言输出过程中,语言因为母语干扰而石化的现象最为普遍(Rod Ellis,2000)。毫无疑问,这些因为汉语言及其文化与思维的影响而导致的中式英语都可理解为中国英语学习者在英语习得中产生的中介语,并由中介语的石化现象引起。
从上文可以看出,中式英语主要是由于中国学生受母语干扰,运用不正当的学习和交际策略产生的,尽管他们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很多人还是不能通达英语目的地。外语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教师应对学习者中介语及其错误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手段,防止二语学习者中介语出现石化现象,这对外语教学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中国学生尤其是英语专业学生在学习和运用过程中,要对这种错误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免对以后的交际活动造成不便,同时应积极发扬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英语。在下一阶段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将着重深入英语教学,尤其是外院英语角和文化交流团等活动中,进一步了解中式英语,总结出克服中式英语的方法和对策,以期为外语教学效果的提高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邓炎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M].北京: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2]Ellis,R.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3]Joan Pinkham.中式英语之鉴[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4]Larry,munication Between Culture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Third edition),2002.
[5]Pinkham,J.The Translator’s Guide to Chinglish[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1998.
[6]Selinker,L.Rediscovering Interlanguage[M].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1992.
[7]曹淑萍.从中介语石化的成因谈高职外语教学对策[J].职教与经济研究,2005.
[8]戴炜栋.蔡龙权.中介语的认知发生基础[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9).
[9]林绪肃.大学生中式英语的成因分析及其对大学英语教学的启示[J].华中示范大学,2008,(8).
论语八则教案篇7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理论
一、费什曼的理论模式
世界著名的社会语言学家费什曼认为,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更有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他呼吁少数民族语言活动家能够“看见民族文化的美(不仅只是本族文化,而是所有少数民族文化),是人类价值观的概述,应该得到培养和促进,而不只是木乃伊式的封存”(Joshua Fishman,1991)。费什曼有以下三个价值立场:1)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与创新是自愿的;2)“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利不应该受到多数民族的侵犯”;3)“双语教学是大家都收益的”。
费什曼假定了语言消失的八个连续性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动态生存阶段,而第八阶段则趋向消亡。由于美国***府多年来的竭力压制,许多美国印第安民族语言,如蒙大纳的撒利希族语和库特纳语已处于第八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位老人能说本民族语言。这些少数民族语言已濒临消亡。第七阶段,只有超过生育年龄的成年人能说本民族语言。第六阶段,家庭模式下,民族语言在两代间使用。第五阶段中,本民族语言仍具有活力,能在少数民族社区中使用,有的甚至在学校中教授。根据费什曼所述:“第八阶段到第五阶段,是少数民族语言复兴所需环境最小的阶段。这几个阶段中,语言的复兴所需的费用较低,也不需要与语言占优势地位的民族合作。”
第四阶段中,少数民族语言拥有合法的地位,能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府中使用。此举激起多数人的反响,如“只有英语”运动(Crawford,1992)。这个阶段中,在小学阶段就开始教授少数民族语言(这比把少数民族语言作为第二语言更为重要)。第三阶段中,雇佣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不包括管理者)。第二阶段,少数民族语言为官员使用的语言。第一阶段,少数民族语言为更高一级的***语言。费什曼指出,对全球各个少数民族语言的研究可以告诉我们如何把民族语言的使用从次一级推向高一级。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从第五阶段到第四阶段的推进。
费什曼认为,否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相当于***主流社会的道德构建,亦即否认公民权利。然而,公民权利强调的是个人权利,而文化权利则强调民族文化团体的权利。这些团体并没有得到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的认同。西方民主思想包括当权者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反对派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二者都预言文化差异的消失和无所不包的“现代无产阶级”文化的诞生。(p.70)所以,承认“文化民主”是一般民主的一部分是非常必要的;应该认清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也是一种社会改革,能够引导我们欣赏其它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同时也把自己的文化传播出去。他还强调少数民主语言的复兴应该具有“可行性和推进性”而不应该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应该认识到双语制是不同文化间的桥梁,能够让文化更加丰富多彩。柯林・贝克在谈及凯尔特语在不列颠群岛复兴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中也对费什曼的观点表示赞同。
费什曼指出成功维护少数民主语言的几个重要因素有:牺牲、自我救助、自我调适和语言使用权威的树立。他认为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关键在于家庭中语言的代际使用,而不是单靠***府颁布的法律和***策。里特贝尔(Littlebear,1990)也进一步强调了家庭参与在保护民族语言方面的重要性,认为“没有语言代际延续性的社会必将走向消亡。”他告诫说不要太过依赖媒体、学校和***府。像1990年颁布的《美国本族语言法案》,原著民语言电台能够营造一种比较友善的语言环境,但不能代替家庭使用语言这一根本。
除了家庭内部使用外,一些早教儿童中心也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比如毛利和夏威夷语言巢在产前产后年轻母亲中的使用也非常重要。在社区中,合作市场、雇佣中心、娱乐中心、法律援助部门、信用合作社等等也较普遍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费什曼还指出,能够用少数民族语言教授学科课程的老师非常短缺,同时这些老师要能接受和包容各种不同的方言口音。费什曼强调说“想要强制实行书面语的统一标准是得不偿失的,更别说口语,特别是在坚决抵触说民族语的社区。”最后,必须发展出特定的、能够使用民族语言的社会区域,这样有利于民族语言在传统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发挥其独特作用。
二、语言***策的影响
认识到本地语言所承载的积极意义,少数民族部落自身和国家层面都试***通过法律、法规和声明的形式对民族语的复兴给予积极支持。在过去的几年里,少数民族部落一直不遗余力的为保护本民族语言做努力,其中开启先河的是北犹他族部落。1984年该部落事物委员会通过了84-96决议。这项决议要求犹他语的教学从学前教育一直贯穿到12年纪;鼓励就犹他语教学理论和方***对教师进行职前培训;要求在职不满一年的教师进行在职培训,并能取得三个学分。(Northern Ute Tribe 1985)
另一项部落语言***策是帕斯夸雅基族部落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这项***策的基本观点是“古语是我们文化和精神遗产的根基”,并声称“教育的每个方面都应该反映出雅基语言的美,文化和价值观”(Pascua,1984,)。同年,居住在国家最大保留区上的纳瓦霍人通过了一部教育法典,当中认可了学习与复兴纳瓦霍语的重要性。
论语八则教案篇8
关键词:初中英语;听力资源;开发;利用
一、问题的提出
《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强调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英语教材是英语课程资源的核心部分。现行初中英语教材Go for it!遵循听说领先的原则,在编排上和内容上都充分考虑到听说能力的培养。教材中提供了大量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生动有趣的听力材料。每单元至少有5个听力训练项目,有3篇甚至更多听力材料。在听力内容的选取上赋予了较强的时代感,语境生动。听力材料体裁以对话为主。听力活动丰富多彩,教材中的听力题型主要有以下几种:Circle(圈词);Number(标号);True or false(对与错);Match(配对,包括连线);Check(打钩);Fill in the chart(填表)。听力部分的设计形式符合初中生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和认知发展水平。
听力理解能力的提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丰富知识、锻炼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过程。在听力教学中,很多教师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听力理解能力和综合语言技能。有时教师没有进行必要的听前引导就直接播放听力材料,让学生盲目地听,但因材料中出现较多生词或较难理解的背景知识及语言知识等,而且语速较快,学生听一遍不懂就不听了,等着老师给出正确答案。这样的听力活动给学生带来了厌倦感和挫败感。有时老师把课堂变成了“满堂放录音”。听一遍学生不能完成任务就听两遍、三遍……整节课学生都是在“听录音—完成课本任务—对答案”的过程中度过,这种听力教学形式单一,只注重答案的正误,却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听力理解能力和对听力材料的进一步挖掘,因此失去了听力的本真。教师应该结合学生的学情,灵活而有创造性地处理教材中的听力材料和活动。Go for it!教材中的听力材料包含大部分重点词汇,有一定的主题,是学生进行口头表达、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的很好范例,然而有时教师在教学中没有把听力教学融入说、读和写的整体教学设计中,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
为此,笔者认为教师有必要根据听力教学实际对听力部分进行整合和再设计,加强策略指导,以树立学生对英语听力的信心,从而提高英语听力的教学效果。
二、听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英语听力教学法专家Mary Underwood根据听力理论和记忆心理学提出了三段教学模式:听前阶段(pre-listening)、听中阶段(while-listening)、听后阶段(post-listening)。笔者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采用这三个步骤。听前注重听力策略的指导,明确目的,处理重点词汇和关键词,预测大意等;听中设置有梯度的任务,听主题大意捕捉信息;听后进行拓展,表演对话,根据听力材料进行口头或笔头转述。听力材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阶梯性原则
听力过程应由浅入深、由易到难。课堂教学听力设计时,要从学生实际学情出发,在题目设计的难度、深度上要有层次性。
(二)相关性原则
教师设计的听力练习应具有相关性,即将教材内容活化为学生实际生活,同时又能把学生实际生活引入教学过程之中,让学生与听力材料产生共鸣,使他们听的兴趣得以长久地保持。
(三)一致性原则
在设计听力部分时,应结合教学实际,针对本单元教学的话题,围绕一个中心或重点精心设计关键性的问题,使之与本单元的下一个环节相一致,连贯呼应。事实上,每个单元的听力部分总是与下一个环节紧密相关或为下一个环节做铺垫的。
三、听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实践与操作
(一)听前阶段:根据话题,激活知识
这个阶段是热身准备阶段。放听力录音之前,应让学生浏览一下内容,从中捕捉到一些信息。教师可以给学生一些适当的提示帮助,激发其“听”的欲望。
1.采用“头脑风暴”引入话题,激活思维,活跃课堂
“头脑风暴”是一种让所有参与者在畅所欲言的气氛中交换观点,并以此激发学习者的创意与灵感的学习方法。在听力准备阶段运用此法,能有效地激活学生头脑中已经学过的相关背景知识。如八年级上册Unit 1 Section A 1b***的内容是有关几项活动。横线旁是几个频率副词:always, usually等, 其中 exercise, skateboard, hardly ever 是生词,如果直接让学生听可以容易地得到正确答案,但不能充分挖掘教材的文本资源,学生就得不到充分训练。因此,在教学中笔者进行了如下再设计:在导入时进行头脑风暴:What do you do on weekends?学生的思维马上活跃起来,争先恐后地罗列出学过的所有活动词汇。接着,笔者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情况结合频率副词和活动单词造句。如:I often watch TV on weekends. I never go skateboarding on school days. 在此基础上再让学生听就没有生词障碍了,学生对该话题已相当熟悉,又操练了副词和活动词汇,课堂气氛很活跃,增强了学习英语的兴趣。
2.利用插***引出话题,启发思考,预测听力材料
《新目标英语》插***丰富,大部分听力都配有插***,***上信息多而且与听力有关。因此可以要求学生在听录音前,先弄清***里的内容,做到心里有数,等播放时就可以胸有成竹、对号入座。如八年级下册Unit 1Section B, 2a ,笔者认为Number题型对学生来说可能是简单的题目。在第一个班上课时笔者直接让学生听并标号,可是一连听了两遍还是有不少同学不能完成。究其原因,三段对话都有点长,语速快。于是在第二个班上课时,笔者先让学生看***并讨论。T:Who are they?What are they doing?这样,学生基本已经对听力内容有了一个正确的预测。在此基础上,笔者再让学生听。结果大部分学生听一遍就能得出正确答案了。因此,这样做可以促使学生从被动接受信息转变为主动获取信息。
论语八则教案篇9
2006年12月29日,《物权法(草案)》高票通过七审,决定提请今年的全国人大审议。物权法能否通过已不再是个大问题,但物权法究竟违宪与否,还在进行争论。就在12月,巩献田教授等人又向中央上书,以公开信的形式指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
巩献田教授等人的理由主要是:1、草案把国家财产所有权交给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违反了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2、草案未在其总则中写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将“国家、集体、个人”放在一起作为“平等主体”对待,所以违反了宪法对“国家财产“的保护高于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第十二条规定。3、草案在“私有财产”、“私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之前,没有用“合法的”一词作为定语,是为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开启门路”和加以保护,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4、由于以上各种规定,物权法不能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有效保护。
巩献田教授等对《物权法(草案)》的关注及建议,其精神可贵,应当对之加以肯定。不过,《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客观、理性地分析和回答这个问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该法,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由***对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并没有违反宪法规定
公开信认为: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府和地方人民***府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这些都是违反宪法的。
公开信主张:“遵照宪法,***和地方人民***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无权取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的,而国家财产所有权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这么重大的原则问题可以不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呢?”这会为国有资产的继续流失开启门路。
公开信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显然存在错误。
首先,公开信对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府在权力行使上的相互关系认识不清。
依照宪法第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由于这个机关不是一个常设机关,它只是一年召开一次的“代表大会”,因此,无法“日常”地行使某一具体权力。
所以,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中央人民***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通俗地解释就是:“***是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行使权力的机关”。以此类推,地方各级人民***府就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日常行使权力的机关。
其次,公开信对***的职能犯了法律常识性的错误。
公开信举例说明:宪法规定的***在财***经济方面的职权是:“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即***的职能中是不具有除此之外的其他职权的。因此,(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是违宪的。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性的错误,即认为***行使的职权只能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17项。但它疏忽了宪法第八十九条最后一项的规定,即该条的第十八项规定:***可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该项的含义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还可以行使第八十九条17项规定以外的职权。
如前所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日常”行使具体权力的“机关”,因此,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国家财产权”授予某一能够“日常”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或“机构”或“人”。“国家财产权”应由谁来行使呢?全国人民谁都可对此提出建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民法专家们的建议,即建议“国家财产权”由***来行使。至于是否由***行使,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草案,那么就是把行使国家财产权的权力授予了***,那时***行使该项权力就是合法的。
目前“国家财产权”一直是由***在行使,而《物权法(草案)》的建议,只是希望通过立法将这一现状法定化。
再次,公开信更是将***是否有权行使“国家财产权”和***没有行使好“国家财产权”混为一谈。
***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的授权后,会存在没有行使好“国家财产权”,导致“国家财产”流失的情况,当然,也可能相反。如果因此得出目前“国家财产”流失源于该权力由***行使造成的结论(言下之意是《物权法(草案)》还将“国家财产”交给***,就会使国家财产继续流失。如果不是***行使此权力,国家财产就不会流失了),显然偏颇。其实,“国家财产权”由***行使和“国家财产”的流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对行使该权力的有效监督。如果有效的监督制度不建立,“国家财产”交给任何“人”都存在流失的可能。
不把宪法的基本原则写入草案并不代表违宪
公开信要求全国人大***会就“《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把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写入草案等重大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
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因为没有照搬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因此是“公然废弃了这一表述我国社会主义物权本质特征的核心条文 ”,所以违宪。而且,“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应该高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草案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首先,我国的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宪法的下位法在制定时必须将宪法的相关规定照搬其中。
公开信可以指出《物权法(草案)》的哪些具体规定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但不能要求《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中必须写入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更不能认定草案没有照搬宪法的规定就是“公然废弃了宪法……的核心条文”,“了宪法重要条文的立法精神”。这样的要求没有宪法依据的。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下位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我国宪法第十二条的原文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款中没有“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应当高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含义。这一结论我们可以通过对条文本身及宪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解读得出。
“社会主义”无论作为一个概念、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或制度,其本身都无法拥有财产。准确地说,“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中的“社会主义”应当解释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其财产依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部分财产。
何谓“公共”?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属于社会的”。作为地域的国家本身无法拥有财产,因此“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就是“国家掌管的属于‘社会’所有的财产”。依照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社会的”就是全体中国公民的。
简言之,“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就是全体中国公民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国家公共财产”在中国,因为历史的原因,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是新中国成立后,通过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和平赎买”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原来由(中外)“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社会主义的改造变为全体人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再加上将近60年来全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劳动中积累的生产资料;三是国家机关(广义)、事业单位的财产。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应当由谁来“掌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本应当由全体中国人民来掌管,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及海洋、江河等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其他的财产在理论上完全可以由每一个公民自己掌管。法律上,把全体中国人民拥有的财产的情况叫“共同共有(或公共公有)”。由于这一特殊的共同财产无法等额分割以及管理成本高的无法由全体公民共同“掌管”,故现实是由***府代为“掌管”的。经济学家、法学家们将“***府代为掌管”称之为“国家行使所有权”,有人把它叫做“国家财产权”。
当然,***府代人民“掌管”的财产和每一个公民自己已经拥有的财产(人们将其称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财产权 “行使”上存在区别,但我国宪法对这两种财产的保护没有区别。
因此,宪法是平等的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任何人的反对都是对宪法的歪曲。
公开信错误地解读了宪法的各项规定以及对《物权法》是“私法”这一基本法理常识的缺乏,故主观认定宪法第十二条是宪法对“国家财产”的保护高于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宪法对“国家行使的财产权”的保护高于公民“私人行使的财产权”,就会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同样都是“公民的财产”,只是国家“掌管”的那部分公民的财产是由国家委派一个人去行使,现在叫“国家财产权”,而公民的另一部分财产是由自己在行使所有权,现在被称为“公民私人财产权”,为什么宪法对国家委派的人行使的 “国家财产权”的保护要高于对公民自己“掌管”的那部分“公民财产”的财产权呢?《物权法(草案)》把“替每一个中国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与每一个作为自己当下财产(私有财产)的主体――公民,放在同一法律的天平上,同等对待,是完全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也是宪法关于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私有财产”的立法精神在下位法中的具体体现。
不在“私有财产”前使用“合法的”是立法严谨的表现,并不违宪
公开信中提出:《物权法(草案)》在“私有财产”、“私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之前,没有“合法的”这一“表示物权重要属性的定语”,没有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是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因此,公开信认为,草案“模糊了应予保护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通过“宪法中这一重要条文的立法精神,为非法私有财产寻求保护提供了方便条件”。
但事实是,财产的合法与否,不以是否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这一定语而定。
首先,《物权法》是实体法,用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任何人其取得的财产是否合法是由司法机关(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判断的。
《物权法(草案)》没有在“私有财产”等词语前加上“合法的”定语,非法的财产不会因此变成合法的,因为《物权法(草案)》的这个规定无法代替确定“非法财产”所需的法定程序。
因此,《物权法(草案)》的条文中 ,在“私有财产”、“私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等词语前,没有用“合法的”一词作为定语,是立法严谨的体现。
其次,公开信认为草案只要加上宪法第十三条、在“私有财产”等词语前加上“合法的”定语,就能保护大多数公民的财产权利了。但《物权法(草案)》作为私法是不具有这个“职能”的。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只能是宪法。
即使《物权法(草案)》加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的”等内容,也既不可能去“保护”国家财产,也不会去“保护”公民的非法财产。
因为这是在让《物权法(草案)》去担当宪法的“职责”,说严重点,就是要求《物权法》“篡宪夺权”,和宪法“平起平坐”。这大概也是民法专家们至今不在《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这个问题上“正面回应” 巩献田教授公开信的原因,因为只要有一点法理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巩献田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是“胡搅蛮缠”。
国有资产保护非物权法之所能,《物权法(草案)》不违宪
公开信认为,正是因为草案没有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没有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定语,并由***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物权法无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保护。
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国家代公民掌管的财产”,宪法将这一财产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财产制度下,由于“国家”无法亲自掌管属于每一个公民的财产,因此“国家财产权”最终要由一个自然人代表国家来行使。由于这个自然人是在替国家(全体中国公民)掌管财产,所以,很少有人尽心尽职。因此,现实情况是国家掌管的“财产”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且具体掌管财产的人特别容易贪腐其掌管的“国家财产”。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经济学家们提出:“国家掌管的财产(生产资料),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以,除了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的财产(生产资料)外,其他(企业)的财产(生产资料)都应该私有化。”
国家采用了经济学家们提出的“MBO”(管理层收购)的私有化方案。尽管***府实施的私有化方案被认为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因素,但这个改革方案是合法的。
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的改革过程中,***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如果人们严格按照这些规则要求进行私有化,因而获得利益(财产),其财产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利益人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通过侵害他人(包括国家)的利益获取财产,其获得的财产就是非法的。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财产应当依照法律被剥夺。
我们前面说到《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不能直接认定某一财产的“非法”与“合法”,而须由司法机关(法院)经法定程序确定。法院在确定某财产“非法”还是“合法”时,依据的“标准”就是实体法。现在司法机关(法院)在判断国有企业“股份制”过程中,利益相关人取得的财产合法与否,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宪法的规定。如果《物权法(草案)》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第九章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及相关部分也会成为司法机关认定那些一夜暴富的少数人获得的财产是否合法的“标准”。
论语八则教案篇10
阅读课文第三至八自然段,完成下列题目。
1.选文被批驳的观点是:
;要证明的观点是: 。
2.文中的“他信力”和“自欺力”具体指什么?
3.文中“自欺力”和“自欺”上加引号的作用相同吗?为什么?
4.第七至八段采用了什么论证方法?有何作用?
5.根据你的积累,用简洁的语言补写一则“中国人并不失掉自信力”的事实论据。
【拓展延伸】
中国人缺什么
刘震云
我经常听到有人说:中国要走向世界,中国电影要走向世界,中国文学要走向世界。
前两天,上海有一个电影节,主题也是“把中国故事讲给世界”。好莱坞在讲故事的时候,从未考虑过要讲给中国人听,它是讲给美国人和英语系的人听的,其他语系的人是跟着听。
我们现在急切地找人把中国文学翻译成其他语种,其实,翻译成其他语种的时候,它已经不是中国文学了。
中国目前不缺人,人最多;也不缺钱,世界上所有角落的奢侈品,几乎都靠中国人来支撑。
中国人最缺的东西,是见识,比见识更重要的是远见。
见识和远见的缺乏,不断体现在文学界、电影界、教育界等各个阶层。
我们修一条马路,第二年,一定要挖开看一看,前一年施工的时候,落在里面的还有什么宝贝。
我们修的桥,寿命不会超过二十年,或者五十年。
前几天,听说华北的水抽得太多,地开始往下陷。日本侵略华北没有沦陷,我们自己把自己搞得有点“沦陷”。
所以,远见对于我们这个民族,如大旱之望云霓,这是决定我们能不能在世界之林生存特别重要的一个方面。
我去我的母校人民大学做讲座,给我最大的感触是,中国教育本身需要教育。我们的教育最大的功能是,把一百个人培养成一个人,发达国家的教育则是把一百个人培养成一百零二个人。
我在一个大学做讲座的时候,说梦回宋朝,上来就讲孔子和颜回,一个同学站起来说:“刘老师,讲错了,孔子和颜回不是宋朝的。”我说,这个大学的学生是真有学问,但是,他不知道,由一件事能够拓展到两件事、十件事。孔子最欣赏的学生就是颜回,颜回最大的特点是闻一知十,而我们做的是把十个缩成一个。
这不是教育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形态要把十个答案缩成一个,却不把一个答案拓展成十个。
(选自《杂文选刊・上半月》2014年第7期,有删改)
6.作者是怎样引出文章的观点的?
7.选文画线句子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有什么表达作用?
8.中国教育和发达国家教育之间有什么不同?你怎么看待这种不同?
9.根据自己的理解,说说我们怎样做才能有见识和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