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1
民间文学艺术在英文中被表述为“folklore”,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W.G.Thoms在1846年使用的。②后来民间文学艺术被渐渐用于描述“民族知识”和“民族传统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时至今日,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指由某一地域内的族群或者个体所创作的,体现了该地域范围内成员的共同的文化传统,并由族群内成员口耳相传,不断发展演变着的各种有创造性的文学艺术成果。③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5000年的文明史造就了我国绚烂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有许多分类,例如民间山歌、民间剪纸艺术、民间诗词、民间舞蹈、民俗庆典仪式等。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民族的特殊记忆,是各地民众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一般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
(一)创作主体兼具群体与个体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总量来看,许多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都是由历代先贤倾注大量心血创作出来,并由后人根据个体的智力劳动不断加工创作,而发展成为今天所见的样子。在这期间,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由集体劳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之后再由个体进行艺术加工,逐渐流传。例如,流传于四川巴中市辖区内的“巴山背二歌”作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由那些长途背运东西的背二哥在背运途中众人自发哼唱,互相唱和而成的劳动歌曲。此外还有青海甘肃地区的“花儿”,陕北的“信天游”以及一些民俗庆典等,它们最初都属于集体创作。另外一种形式表现为,最初是个体创作,此后在大众中流传开来,经由众人不断加工改造,进而以不断演变。例如剪纸艺术。
(二)创作时间具有持续性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造就了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而且其伴随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不断发展演变。某些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流传,经历历代补充完善到现在已逾千年。仅以民间故事来看,“孟姜女哭长城”、“孔雀东南飞”等经典民间故事产生自两汉、魏晋,到现在仍然在普通民众中耳熟能详。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
(三)创作过程呈活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民间土壤之中,从创作过程来看具有强烈的活态性。“活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已经塑造成单一的、固定式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民众的使用和流传中,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具有强烈的可塑性。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历经千年,有相当多的能人贤士在其间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对其传承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离不开人的创作和塑造。活态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显著特性。
二、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对怎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都存有相当多的争议。厘清这些争议,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议题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拓展,市场经济的浪潮开始席卷世界。在全球化背景下,来自西方的强势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使得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了在经济和文化中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从文化安全角度来讲,发展中国家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掀起了保护自身文化安全、反抗文化霸权主义的运动。从利益获取角度讲,全球化背景下对信息资源掌控的多少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实力的大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国家和社会承认其价值,也就是维护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背后的潜在利益。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极不平衡。由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发达国家凭借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空白,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无偿获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知识,进而转化为其本国文艺创作、文化创新的智力资源,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民间文艺源流地的人们却没有获得丝毫回馈。这是严重的不正义。
鉴于此,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首先由非洲发展中国家牵头,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题,至今成果丰富。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讨论成立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府间委员会,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我国在推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过程中,针对著作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保护民间文艺也曾产生过巨大的立法争论,但是最终我国《著作权法》(1991)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⑥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但著作权法(2010)修订时仍旧保留了这一条款。
(二)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正义性
近代知识产权体系是随着近代人权理论扩张、主体权利意识觉醒和工业化***的创新推动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宗旨在于激励创新,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的专有权利让权利人获得与其投入的智力劳动相匹配的利益,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但是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为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有学者指出,当代知识产权哲学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冲突是十分明显的,具体包括:功利论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的冲突;劳动论与民间文学艺术共创性的矛盾;洛克先决条件与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的解读;人格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人格的矛盾;社会规划论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封建主义的冲突。⑦从某些方面讲这些质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并不能得出对民间文学艺术只能适用公法保护的结论。理论作用于实践需要时间的考验。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具有正义性的。
(三)正正义义理理论论的的原原初初和和演演变变
正义一词从产生之初便与法及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念。从古希腊的柏拉***时代开始,思想家们就不断对正义理念进行阐释。柏拉***认为,法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最先对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各得其所。即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平均正义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的对待,平均分配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分配正义强调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平均正义强调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⑧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体现在使每个人承认那是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英国的霍布斯奉行权利主义正义观,他认为正义在于者手中,合法的掌权者将一些事情规定为正义的便指挥人们去做;把另外的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人们去做。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每个人行为的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都能生活的更美好。于是正义便是满足人类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美国当代***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又提出了“社会正义论”思想。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管它有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种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益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⑨因此,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最基本的标准。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诸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已经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同时,权利的多样化也在逐渐呈现,仅在著作权领域就产生了播放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等新型权利,这些权利均逐渐被纳入了各国著作权法的范畴。尤其是西方国家常常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将其扩张化以保护创新投入,这时就更具有特别涵义。可以这么认为,知识产权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告知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已不仅仅是在保护创新,同时也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知识产权制度怎样变革,它都会在社会公众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间一如既往地充当调和剂,最大限度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利益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仅从著作权法领域看,权利保护期、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就扮演着抑制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维护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的角色。当然从现今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被无偿使用的情形看,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民间文学艺术利用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并合理分配基于各种利用方式产生的收益,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歪曲和滥用。
基于此,正是由于私权领域内的法律缺位导致利益关系分配不公,才出现了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困境。私法如若不对这些利益关系加以关注是极为不正义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承载了传统文化在流传过程中多姿多彩的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中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民间文学艺术项目稍加开发便可创造出巨大的利润。⑩从反面角度讲,如果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那么其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失传。一方面,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所代表的族群来说,失去的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伊始便具有的精神利益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被商业开发利用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消失则会让后代人永远丧失欣赏我国多彩的民族文化的机会。因此只有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之地族群的这种私权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动力,社会公众也才能够进一步获得分享众多民间文学艺术的机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从立法角度确认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族群法定权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诚然,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是没有矛盾的地方。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现行著作权法相冲突。因此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的与时俱进便是十分必要的。要在已被广泛接受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充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必须重新塑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重塑绝不是现有制度而重来,对知识产权现有体系重来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重塑的本质是根据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适度修正某些条文或创设新的权利形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分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然选择
在讨论选取何种保护方式的时候不应该有片面性,即在讨论的过程中只看到一种方式的优点而摒弃另外的保护方式。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实际出发,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分类保护,即“私法保护为主体,公法保护为先导,非***府组织保护为重点,公民保护为基点”的保护方式。
(一)私法保护为主体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私法保护是必要的。
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公法基本上是调整有关公权力配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代社会***府职能扩大的趋势下,***府通过行***、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控社会关系,促使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传统意义上“大***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时代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府管控一切已经变得不再现实,必然要向“小***府、大社会”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应该由私法调控的领域,公法就应该保持适当的克制,保持距离,不过多干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正无孔不入侵蚀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统。我国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也过多地丢失了自身民族宝贵的文化传统。采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在这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进行着不懈努力,以协调各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立法。目前持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立场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分化出了两种保护路径:一是特别版权保护模式。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知识产权与时俱进的品质突破传统著作权法的框架,以将改进后的版权法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另一种是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目前有学者指出,应采用“改进的综合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提出应在立法时创设民间文学艺术权。
我们认为,在私法的范畴提出这种保护模式是积极并可行的。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中属于民族记忆的宝贵财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必然会产生纷繁复杂的利益链条。如果私法不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确认,任由随意使用,那么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时间内,民间文学艺术一定会走向无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
因此,私法的保护是正义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民间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于不具有作品形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怎样保护,在法律层面是没有立法尝试的。如果设立一个民间文学艺术权,实际上是将一些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利先抽象出一个“总权利”。在立法层面先肯定它,以摆脱目前国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纠纷案例中权利缺位的困境。然后可以根据这个“总权利”,再进行相应的立法配套措施。因此,私法保护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主体。
(二)公法保护
为先导之所以说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因为公法的特殊性。公法基本上是调整公权力关系的法律总和。针对我国文化保护的实际,如若缺少公法的公权性、强制保障性,文化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会更多。要以公法保护为先导,有以下考量:
第一,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抢救性工作直至最近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选,无一不是***府在其中起主导推动作用。同时从目前的保护工作进程来看,涉及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以及各地方***府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立法文件性质上大多以行***法规的条文为主,属于公法范畴。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存续和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核心是保护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正是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与物质文化遗产显著的实体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即没有传承人,前辈辛勤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延续下去的桥梁。因此“传承”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发展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基本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在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下,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暂行条例》等,均对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奖惩以及传承人的责任,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这些仍然属于公法范畴。
第三,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作品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而成的,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西部歌王王洛宾、刀郎等人的歌曲作品就是典型代表。围绕他们的歌曲作品引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权的争议颇大。这些作品如果取得现行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在保护期限过后必然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这一时期必然要由***府主导,规制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由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与原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也需要公法介入。同时对于一些通过歪曲使用、恶意诋毁、剽窃等不道德方式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用行***法规进行惩处也是必要的。因此,继续采用公法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我国文化传统上***府影响力较为强大,能够快速对社会公众进行行为引导和***策指引。这是我们传统的特色,更是一种宝贵历史经验。二是***府在抢救性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时较之非***府组织能够更快地调动优势资源展开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时显现得尤其重要。三是***府可以更快地推动国家立法机构开展必要的立法活动,从法律层面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四是***府可以适时调整文化保护***策,对文化宣传、文化教育进行制度安排。
(三)非***府组织保护为重点
非***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在中文语境中,非***府组织其实与我们常说的民间组织是等同的概念。一般认为,与追求特定利益且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非***府组织相对于***府机构有以下特点:(1)不以盈利为目的。(2)成员来自民间,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标。(3)大多数成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愿从事该组织的活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这为非***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特别指出,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过程中,由于私权的缺失,导致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处于极为“畸形”的状态。原本私权应该积极介入的地带,缺失私权转而由公权力代替。而由***府机构代替民族群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有相当大的弊端:其一,***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均有明定的法律职责。省、市(县)、乡***府主要是领导经济建设、推进社会发展。各级文化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文化***策、开展文化保护活动等。他们不可能专职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全部工作。其二,***府用于文化保护和建设均有专项资金,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保护资金有明显增加,但从保护工作的需要来看仍然是有限的。其三,因为其中的利益纠葛,***府机构代替族群进行保护容易导致***与各地族群关系的紧张。而这些保护职能可以由非***府组织去完成。西南大学2009届法学硕士王庆曾撰文建议,应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理人,统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管育鹰博士建议,对那些传统上或地理上可以明确界定的保有某一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族群,其权利可以由社区自己行使,即通过建立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艺相关权利。同时,管育鹰博士指出,法律上应进行开放性的规定,允许民间自发成立相关机构,管理成员的民间文艺权利。这些观点都为非***府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在此呼吁,应该进一步鼓励非***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四)公民保护为基点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2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原本非常丰富。但是,今天,我国非但没有展现出在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国际利益优势,相反,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正呈一种枯萎的态势。个中原因除了经济大潮和全球一体化使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尽管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具体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但是时至今天,这一规定仍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十分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作一番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将来我国进行相应立法时有所借鉴。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选择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对其创作群体以及国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讳言,这在学术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我们不能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客体和主体确定性等特征就拒绝对其给予保护。而这里尚需要我们继续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立场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的?对该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同时,它还是我们在众多的保护模式中进行选择的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从更进一层意义上说,它还直接影响着我们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在该问题上索有这样两种价值主张。一种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就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而另一种观点则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府间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第三次会议中,绝大多数国家所持的一种价值主张。这些国家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其三,就是通过保护,激励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其四,就是有效认证民间文学艺术,并确认其归属;最后,即通过保护以有效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减损、诋毁和滥用。
笔者认为,不管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立场有什么样的分歧,以下两点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第一,从国内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使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能够永久地流传、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淹埋。这种目的,我们可以从国际文献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用语上的差异得到证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通常使用的一个词是“conservation”,而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使用的则是“protec,tion”。这种用语上的差别恰好反映了两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区别。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以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来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不断地涌现出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则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存留、维持、传承,不因人们的行为而消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相当丰富,但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间的文学艺术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灭失。因此,我们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将“保持”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和传承,并以此为中心,构建相应的制度,尤其是确立整理者和传承者的地位和权利。第二,从国际上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砝码,促进我国的文学艺术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防止其他国家无偿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步要求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力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大量无偿地使用、开发其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两类国家之间利益上的严重不公平。而从发展中国家内部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显。据统计,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利用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纺织品、美术品和其他轻工业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仅1991年一年我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造型生产之产品出口创汇就是37亿美元。而近年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上升。因此,在我们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的时候,确保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够取得适当的“对价”就成了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时另一十分重要的价值关注点。我们认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两点,我们将来的制度设计才能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才能使我们的立法在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同时又能很好兼顾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利益。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选择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选择问题。以下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即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模式问题。在该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也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范式观点:其一就是主张采用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之下由***另行制定特别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其二,就是进行特别立法保护,也即确立一个与知识产权体系相关的一个专门部门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以下,我们对这两种观点逐一评析。
(一)对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肯定主义
主张用著作权法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学者们认为,如果排除作品只能是个人创作这一固有观念,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理解为集体或群体创作,那么就可以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其中的民间故事、诗歌和方言等就类似于口述作品;歌曲和乐曲等音乐表达形式以及舞蹈、游戏和仪式等就类似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民间建筑与建筑作品,民间雕塑与美术作品都很相似。且在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相关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利用著作权
法加以保护也许是诸多方式中最为便利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大部分具有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类似的特征。比如说它们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都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当然,主张采用版权保护的学者,也是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作品的区别,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与版权保护的某些不协调之要求的。但他们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调整现行规则予以解决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一些不和谐因素就全盘否定版权保护的合理性,毕竟版权是历经了上百年的考验而成为现今较为系统完善的保护途径,且其丰富的权利机制和制度原理是有很大灵活性的,能够适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需要。
2、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反对主义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与文学艺术作品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版权法的保护模式的确成了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选择。然而是不是说,用版权模式来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时就一定没有任何问题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仔细加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诸多的实质性差异的,而这种差异不但显示出了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间的本体性区别,而且该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反对者否定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致命原因,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著作权法的本质限制性决定了它与民间文学艺术难于融合。我们都知道,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基础上的,发达国家一般不赞成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准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三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部服务于现代工业、信息社会的严密的法律机器,其制度上的秉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手段”。而且,其中的著作权法也不是回答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知识问题的。因此,采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实现促进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
其二,著作权法保护单一作者的禀赋也与民间文学艺术不相为谋。著作权法的核心是通过确认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来鼓励和激发个人的创作能力。然而,民间文学艺术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群体性,个体的因素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流程过程中没有凸现出来。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根本无法找到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者的权利。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明确的作者,那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就会使权利因为没有一个落脚点而落空。著作权法通过激励机制来实现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持续繁荣的神圣目的也将因为主体性缺位而变得子虚乌有。
其三,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也很难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特征相吻合。“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一般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应该体现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智力火花的烙印。对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是作品须由作者***完成,而不是抄袭的结果。但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间,即使某个个体在模仿和传播的时候加入了一些个性化的表达,但这终将因为其慢慢被吸收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最终无法分辨出个体的特性。因此,无论从何种视角来看,反对者都认为,利用著作权保护并非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佳保护途径,如果我们执意地要把把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保护糅合到版权的框架下进行的话,其结果就是在破坏了版权自身和谐系统的同时也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可谓两全而不能齐美,这与人类立法理性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二)单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来看,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诸多弊端,因此,我们认为采取特别的单行立法模式较好。因为,从目前国际上的最近发展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著作权之外的“特别权利”保护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示范法条》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产物。但在究竟如何构建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群上,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3
中***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75-03
一、保护价值
(一)保护文化多样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发展的失衡局面愈发严峻,而作为上层建筑,各国文化发展与传播也开始呈现不平衡的趋势:发达国家不仅在经济发展上独占鳌头,其文化也开始向发展中国家逐渐渗透……外来文化的内侵在不断同化着本土文化,使文化的多样性面临危险,因此必须要重视各国本土文化的发展,使其能与外来者齐头并进[1]。世界上的任何一种文化都具有一定的长处和缺陷,有先进的成分,也有腐朽的方面,而文化的多样性恰好使得各文化之间可以取长补短,互相完善。假使不同文化之间趋于一同,那么人们就会在文化缺陷前感到迷失,无法补正,最终趋于消灭。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多样化的表达方式、文化内涵、独特的审美价值等等,正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对其的保护实质就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二)利益平衡
1.经济利益的平衡
随着经济蓬勃发展,许多民间文学艺术都拨开了古老神秘的面纱,从传统利用过渡到市场交易和商业利用之中。来自澳大利亚的一份报告表明,土著人手工市场每年的交易额约为2亿澳元左右[2]。美国Disney公司于1998年出品的《花木兰》,全球票房累计超过五亿美元。这部依托中国民俗故事制作的电影,在经济上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同时问题也显现出来:作为“花木兰”素材的来源群体,无论是中国,还是“花木兰”故事的发源地群体,都没有获取报酬。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损害。
2.精神利益的平衡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给文化传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可以在更宽广的平台上展示我们的优秀文化成果,但同时,大范围、低门槛、快速度的文化传播也使得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产品被非法使用,甚至对作品加以歪曲和滥用。创作群体除了要遭受到前文所述不菲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要承受精神上的打击。使用者们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不仅无偿取材,且大多都不会注明出处,这对群体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们要知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有价值,正是依托于创作群体或种族的生命力,丰富多彩的群体生活为创作提供灵感和素材,生活在群体之中的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喜爱和自豪则是推动创作的直接动力。假使这种生命力遭到损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源头也就会日渐干涸,最终导致其没落和消逝。
二、我国历史上的探索与尝试
新中国历史上,该类作品在法律层面上的首次“登场”是《***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4年,由文化部颁布。《条例》第10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享有整理本的版权,主要素材提供者享有支付报酬权。据此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该条例保护的仅是作品整理人和素材贡献者的权利,但对于真正创造、发展、继承、保存该类作品的群体、种族或民族却只字未提。
地方为该类特殊作品的保护也做了诸多努力,例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民族文化大省云南为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旨在促进当地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等。但这些地方性法规更多的还是通过行***手段来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达到保护的目的,与此相比,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就显得较为空白。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其中第六条将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体保护办法的制定工作交予***。依据该规定,***授权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但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因种种理由,这一条例并未进入立法程序。2001年修订版《著作权法》出台,原第六条未作更改。但至今,仍没有相关的具体办法出台,《著作权法》第六条仍然是形同虚设。
三、传统著作权理论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领域应用困境分析
2014年国家版权局通知,向公众访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尽管当前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明确立法保护,但从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的***策倾向来看,将该类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已是不争之事实。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机械地将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这类特殊作品领域,法律保护将会进入困境。而这些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正是该类作品的法律保护迟迟不见踪影的原因。
(一)客体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我国原生词汇,而是从英文单词翻译而来。Folklore的创造者是英国学者W.J.汤姆森:民间(folk)是指具有某一相同特征的种族、民族或者群体;传说(lore)是指与戒律、习惯风俗和教条道义有关的事实或信仰本身[3]。但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语种、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理论间的差异,当前国际上对于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存在着较大争议的,各类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也都是各执一词:
在《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产生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并可以证明作者是该国的的族群或者国民群体,世代传承并且组成该国文化体系的科学作品与文学艺术即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
在《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厘定为以传统文化元素为组成基础,由某地区、某国家的某个人或一个群体创作并加以传承和保存,可以折射创作群的整体艺术取向的文学艺术成果。
非洲《班吉协定》则将民间艺术作品划定为由非洲的住民群体创作的,成为非洲文化遗产的基础部分,并且世代传承的艺术、文学、宗教、科学等方面的一切传统表现形式[5]。
以上论述,尽管可以为我们理解提供参考,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在含义和外在延伸仍然难以厘清。对此,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类型复杂多样,与其划定明确客体范围,不如仅在法条中述清法律层面上该类作品的一般涵义和特点即可[6]。笔者总结后认为,这类作品特征大致如下:创作者的群体性;地域性;创作过程的延续和继承;作品的不可转移性等等。
(二)权利主体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的[7],这是确定著作权归属之一般规则。而既然著作权制度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归入其羽翼之下,那么该类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自然也就要遵循这一规则,从而我们推导可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就应是该类作品著作权人。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确定的,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就与该规定产生了矛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他的创作过程和创作主体往往具有群体性,即是在群体的共同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的,并世世代代的在群体中继承、流传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的是创作群体的集体愿景和价值取向,以人们共同生活的内容为基础,以群体的共同社会实践为温床,是群体智慧的结晶。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呈现出群体特点,没有人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如果不能确定权利归属,那么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类权利行使将无从下手,遑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此笔者认为,要保护该类作品的作者权益,必须要跨过“第一道门槛”:群体可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主体[8]?只有认证了创作群体的主体地位,著作权才能对这类特殊作品进行真正合理有效的保护。当然,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某些瑕疵,决定了其在行使权利时的诸多不便。对此,笔者认为较具有可行性的措施是建立起创作群体的代表机构,从而代表群体行使权利,具体的制度细则与本文主旨无关,在此处不做论述。
(三)独创性
从《著作权法》内容来看,其一般客体,也就是作品的构成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实质要件[9]。其中独创性是指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不依附、不隶属,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作品有一定程度创造空间,当然,著作权意义上对于“新颖性”的理解不同于专利法,对创作高度的门槛放的比较低。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集体、渐进的,在创作中溶入了大众智慧,因此违背了“***”创作的要求。
对此,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非来源于特定“人”的***创作,但确是来源于特定“群体”的***创作。群体之所以能被称之为群体,是因为这一群人在固定的区域共同生产生活,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历史经历,使得这一群人有了大体上趋于一致的生活愿景、审美观念、价值取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就在这样的“群体”生活中逐渐演化产生,带着一抹独特的群体色彩。例如,苗族的蜡染,其独特的纹路、颜色等审美价值与苗族人民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种集体的智力成果明显不是对现有的民间优秀文学艺术的复制、抄袭、模仿甚至剽窃,其独创性是无需置疑的。在这里,我们不能继续将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狭隘地理解个人创造,而是指独特群体特征[10]。
(四)权利保护期限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时间。超过该期限后,著作权不在受到法律保护,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偿取用。
假使我们在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时仍参照该规定,将会产生两个矛盾:第一,该类作品创作呈现群体特点,因而难以确认创作的起始时间,更无法确认创作者死亡时间,因此无法直接计算出作品的保护期限。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其创造往往没有具体的起止时间,往往是在不停止的延续和继承中逐渐趋于成熟的,某些作品的创造甚至需要经历千百年的浮沉。这就决定了任意带有时间限制的保护办法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参照《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对该类作品保护不做时间上的限制。
三、结论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国家在文化软实力上的重要砝码,随着文化产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迅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不再仅仅代表着精神利益,其背后巨大的经济潜能也不可小觑。中华民族,千百年间盘踞东方,所造就的优秀民间文学艺术是为世界所瞩目的。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尤其是私法领域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几近空白,这也间接导致了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是急如星火。但是,要将传统著作权理论应用于该类特殊作品保护还存在着诸多困境和障碍。因此,本文对这些障碍进行了分析,并且笔者认为这些障碍是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克服的,笔者也期待看到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法律的坚实保护,为中华文化的繁荣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梁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2〕卡迈尔・普里文.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保存与维护(高凌翰译)[J].版权公报(中文版),1998(4):7.
〔3〕严永和.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A].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82.
〔4〕吴瑶琼.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
〔5〕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25.
〔6〕胡永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法大学,2009.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4
1.2高校的舞蹈专业教育与其他的人文学科的教育出现了互相违背的状况舞蹈作为一门运用肢体语言表现艺术的学科,在学习的过程中必然会十分重视对于学生肢体协调能力的训练等。但是与此同时,学校不能忽视对于学生艺术鉴赏能力的培养,不断忽视学生评价能力和洞察能力的锻炼,这正是现阶段高校舞蹈专业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的舞蹈专业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上严重与人文社会学科的脱离,致使学生在舞蹈学习的过程中不能明确地阐释自己的感受,只是单纯地将舞蹈作为一种表演结构进行演绎。
1.3高校舞蹈专业的优秀的舞蹈教育人才十分的稀少任何一门学科要想取得十分明显的进步,其所有的研究人才都必须是十分专业并且敬业的,在这一方面,高校专业的舞蹈教师人才的缺乏恰好使得高校的舞蹈专业教育水平一直处在很难提升的状况下。目前已有的高校舞蹈教育者在教学思想方面僵化,很少有高校舞蹈教育者能够将民间舞蹈的艺术真实地展现出来,创造性的舞蹈教育者缺乏的状况非常的严重。
2民间舞蹈艺术传承的现状
由于高校的舞蹈专业所处的现状并不乐观,给民间舞蹈的传承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此外,民间舞蹈艺术传承的环境等因素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下文将分析民间舞蹈艺术传承过程中所面临的现状:
2.1民间舞蹈艺术传承所处的环境在不断地变化经济的迅速发展造就了现阶段市场的不断变化,文化市场也是处在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可见民间舞蹈艺术所处的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之下,民间舞蹈的艺术特征的科学价值也正逐渐被人们所忽略,很多与民间舞蹈艺术有关的历史文化也处在不断消亡的过程中,民间舞蹈艺术的市场正在被占领,所以为了继续传承民间舞蹈艺术,改善其传承方式是势在必行的。
2.2民间舞蹈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应有的保护机制做其后盾由于新的文化形式的出现,民间舞蹈艺术已经渐渐地被人们所淡忘,而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文化社会对于民间舞蹈艺术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缺少一定的保护措施的执行,不仅限制了民间舞蹈的发展空间,对其的资金投入还在不断地缩减,使得优秀的民间舞蹈逐渐地被青少年所忽略,精于研究民家舞蹈艺术价值的专家也逐渐地稀缺。
3高校民间舞蹈教育中传承民间舞蹈艺术的具体措施
上文中已经详细地阐述了我国高校民间舞蹈专业存在的教育现状,也分析了民间舞蹈艺术传承过程中面临的阻碍。但是民间舞蹈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艺术遗产,其艺术价值是绝对的,是不能忽视的,所以高校舞蹈专业一定要担当起传承民族舞蹈艺术价值的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高校舞蹈专业的教学现状,使得民族舞蹈的价值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扬。
3.1舞蹈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民族文化观念民族舞蹈作为舞蹈专业中最具特色的舞蹈表现形式之一,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现代人受到多种文化形式的冲击,对于民族舞蹈的文化认知已经逐渐的淡化。这时,高校舞蹈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应当积极地改正观念,树立正确的民族文化观念,教师在舞蹈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教会学生品味其中的民族文化和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民族责任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使得学生能够产生民族自豪感,在表现舞蹈的过程中学生也能够拥有更强烈的感情蕴藏在肢体动作之中,丰富了民族舞蹈的表现形式。
3.2高校的舞蹈专业应当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进行合理的安排舞蹈专业不同于普通的文化课程的研究,在教学的过程中,舞蹈专业的教师也不能完全地照搬传统的教学模式,不然只会使得民间舞蹈课程的教育显得过于的僵化,缺乏人性化。在设置民间舞蹈专业的课程的时候,教师应当选择最合适的教材,结合舞蹈教材,教授学生学习舞蹈技艺,促使学生掌握基本动作的同时,使得学生的舞蹈表现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培养学生对于民间舞蹈的兴趣,丰富民间舞蹈的趣味性。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应当杜绝重技巧、轻理论的现象,在民间舞蹈教学的时候,注意培养学生的舞蹈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开设相应的辅修课程,大大的增强叙述对于民族舞蹈的兴趣。
3.3高校民族舞蹈专业应当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单独地采用任何一种教学模式,而是要将多种先进的教学模式引入其中,顾及民间舞蹈课程教学的全面性和灵活性,在上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将舞蹈的动作、步伐以及理论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学生在感悟的过程中产生自由的感悟。其中,感性教育法是民间舞蹈教育中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使用这一方法,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快速地感悟到民间舞蹈的本质,使得学生产生学习的毅力和激情,在民间舞蹈表演过程中学生也能充分地展现出自己的情感,使得民间舞蹈的表演更加精彩。不仅如此,教师在使用感性教育法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带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激发出学生创作的热情,使得学生在学习民间舞蹈的同时对民间舞蹈有所感悟并深入研究。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5
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文明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源泉,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从远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说是一个区域、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传统特征,是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艺术文化的体现,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间作品种类繁杂,形式多样,是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因而,对于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分析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往往表现为在一个地域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是一个群体,经过长时间的传承、模仿、创新而完成的全体智慧的结晶,时常会出现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现象,因而很难判断其来源的准确性,它属于一种文化的沉积,在不断的积淀中渐渐形成一种风格、一种别于其他的艺术精华,但却无法追溯它的创作源泉,它是由群体创作、由群体完善、再由群体赋予升华并传承下来的群体性艺术,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必将属于产生这一艺术现象的艺术群体。
(二)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于劳动人民之中的,他的产生是源自于劳动人民生存空间的生活实践中,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差异性和非广泛性,从这一方面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审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也奠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以及其蕴涵的历史渊源性。为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继承性及变异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形成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几代人的不断创作、发展传承下来的,同时,人们在传承的过程中,加之了由于时代的变迁等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非本质上的变异,在保持其核心风格和特质的同时,加入一定的创新和改变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过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规,没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主观思维的转变,致使其发展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发生了客体的不确定性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其版权的保护效益。
二、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及相应的配套性法规,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没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2001年修订后的《著权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从2001年到现在的2012年,11年过去了,迟迟不见***颁发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权或邻接权来考虑的。虽然,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点,但是,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很难确定,这是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就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制造了很多难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的,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来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发展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
此外,邻接权保护模式也是现在被认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有效方式。邻接权的保护多数是对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护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复利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意及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难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二是与知识产权本身性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密切相关的,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以传统为特征的,因而,在对其法律保护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区别,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它所承载的是一定的地域内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浓厚的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一个国家或者某一地区的群体,即使在初始状态下是由个人创作的,但在其发展的历程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个体的创作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往往有着明确的主体,通常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问题
通常的文学作品能够被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是由于独创性可以作为客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条件,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在完成时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变。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讲,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们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使其进步、升华,因而,这样创新性不再具有独创性这个特点,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离不开它的延续过程,也是它不断成熟、改进、完善的过程,无法准确的判断其创作时间及完成时间,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都会被赋予新的元素和时代特征。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个较为清楚明确的期限,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是很难划分及确定的。因此,无论是用版权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样一个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
(四)相关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问题,在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不应当侵犯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加工及进行的再创作人员,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选材、构思、创新活动,对此也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尊重、认可和保护,也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侵权标准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在酝酿法律草案时,可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一是能识别其来源,但未标明来源的;二是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但未经授权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众混淆其来源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损害其权利主体利益的。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的确定,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六)“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经过了几代、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传承,因此,有时很难正确的判断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个国家或哪几个国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一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这是个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应当按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四、构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的归属
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则来自于集体,不同的主体参与了发掘、创作、整理、完善、提高、传播、保存等不同阶段。因而,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大体的认证,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还应注意被认证的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修改资格,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中,权利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注意权利主体的转移和继承,并注意在传承的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的内容
1.创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国家。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被认定的创作团体一定的收集、整理创作权。
2.表明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及传播的过程中,需表明其来源和创作群体,并为其注明出处等,在这基础上获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权利。
3.修改权。权利主体应具有修改或是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可以允许收集、整理和传播者具有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吸收新的创作元素以达到改进、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应用可以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表达和使用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删节、歪曲、篡改等。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6
二、回族文学中民间艺术的悲剧意识
民间艺术是民族生活最长久最深入的反映方式之一,是民族心理和审美意识的坚实表现,也是书面文学借以表现生活的常见素材。回族文学在深入民族生活的过程中,深具民族文化特色的民间艺术成为作家们透视回族文化的重要媒介。民间艺术进入书面文学,如花儿、口弦、刺绣、歌谣等,极大地丰富的回族文学的民族文化色彩,同时也是作家通过细致选择、重新建构的审美创造。头发斑白的母亲啊你的恩情像东方的晨曦头发银白的母亲啊你的恩情像温暖的朝晖酷夏的夜是多么难熬啊是母亲喂给了我奶水严冬的夜是多么冻人啊是母亲掖紧我的皮被这是张承志《骑手为什么歌唱母亲》中记录的一组蒙古歌谣,我们还会想起他在《黑骏马》中引入的那首蒙古古歌,这些歌谣动人的旋律与作品营构的情感基调相融合,将读者不经意间引入了悠远的历史和丰富的心灵空间,形象直感,颇具审美穿透力。天上的星星有多少?地上的黄羊有多少?流不尽的黄河水哟,淌不干的辛酸泪,回回的灾难有多少……这是马存贤《黄羊滩》中的一首古谣,歌谣的意蕴与人物劫难余生的艰难处境及悲剧遭遇相互阐发,生动体现出人物在精神和现实两方面受到的逼仄窘迫。从字面就可感受到这些歌谣的厚重与悲剧感染力。花儿与上述歌谣相似,都是传唱艺术,是回族艺术的一枝奇葩。粗略说来,花儿主要以爱情为题,在传唱方式上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男女(主要是青年)间相互表达爱慕之情,一是表达爱之苦闷、旅途之苦、思家之苦等。从审美类型上看,有欢快的,有悲愁的,尤以后者居多。
上去高山望平川,平川里有一朵牡丹;看去容易折去难,折不到手里是枉然。“这是一首在西北流传甚广的‘花儿’。从字面上看,平淡无奇。但如果加上花儿不同的衬字、衬词、衬句演唱出来,它会把你带到西北黄土高原那特定的空旷、贫瘠而苍凉的氛围之中。使你鼻子发酸,使你热泪盈眶,使你觉得活着还不如死去死去又不如活着。永远陷人想死想活想活想死的没完没了的矛盾之中。这就是西北的音乐,这就是西北的人生!”作家借用花儿这一民间艺术形式生动体现了主人公马拉西的人生状貌。他自幼离开父母给人放羊,在孤寂辽阔的荒野之间,是花儿驱散心中的恐惧、空虚和孤独,他也在一个人的天地里以花儿尽情宣泄着,慢慢地花儿成为他生活的一部分,他也成为了“花儿王”。马拉西唱花儿时“倾注了他全部的心血和感情,唱得缓慢、压抑,假音控制得很好,悲悲切切,哀哀怨怨,把西北人生在恶劣自然环境中那种痛苦、挣扎、反抗而无可奈何的忧患表现得淋漓尽致。”“花儿忧伤的旋律……如一个老妇对着苍天莽地在哭,哭得声嘶力竭如泣如诉。”“他唱的花儿有了一种说不出的苦味。有时他唱去唱来唱得自己都哭了。”这“苦味”不仅是花儿本身的韵味而且也是他融入生活苦难体验后的心音。唱得又极认真投入,“唱出了人生的真实情感,是发自内心深处的自然呼唤”。像马拉西这样历经岁月沧桑和苦难,又生活于农村贫瘠之地,其生活的沉疴与内心的苦闷没有什么表达的途径,而花儿自然就成为他们传唱心声的主要方式,“那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享受,不唱心里憋得慌,不唱浑身不自在。”花儿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出门人的歌”,“吆脚路长,走一路,唱一路,解解闷,解解乏。”寄予人在“旅途”的思家思亲之情和孤闷心声。旅途感是人生的普遍感受,对归宿的思考、对亲人的思念、对爱情的呼唤等。实际上,文学又何尝不是这一表达媒介呢!“花儿不是宽心者唱,愁闷时解个心慌”“男人有愁唱一场,女人有愁哭一场”;“男人伤心了唱曲子,女人伤心了哭鼻子。”或许这也是花儿在西北回族间流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艰难生活中精神的舒放和慰藉。这些花儿在文学中,以蕴含的无名悲情,渲染出作品浓郁的悲剧感,“唱的能让人落泪”,增强了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作家李进祥观察民族生活的角度独特而深刻,其中民间艺术是他切入的重要方式。在他们笔下,许多民间手艺如剃头(《剃头匠》)、屠宰(《屠户》)、挦脸(《挦脸》)等,以职业为线索演绎出复杂的人生。重要的是许多民间文艺如摔跤、下方、花儿、秦腔、刺绣、口弦等,在他的文学世界得到展现和传播,而且以此编织着人物的“艺术人生”。李进祥敏锐地注意到“民间文化多数是女人创造的。”无疑,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丰富矿藏,女性生命是民族心史的浓彩篇章。“最感人的故事,往往潜藏在最平凡的人生中。”作家以民间艺术为线,在这些平凡人生中塑造了一个个感人至深的故事,民间艺术与人物命运在他笔下融合为一,民间艺术的魅力与文学审美得到了完美结合。
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例7
一、该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民间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化艺术都是民间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发展和传播大多涉及多个个体,他们在其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承担着创造、表演、传承、记录等职责,都为民间文学艺术做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这就需要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过程中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规定确定到个人头上。但是在确认权利归属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难以确定到个人,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给予保护,但是要把握好保护程度,因此,必须确保公平,确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以此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多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重要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和财富,确认其权利归属必须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为前提,促进它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继续发扬光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分析
理论界始终未停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存在国家主体论、集体主体论和个体主体论三种观点。个体主体说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早期理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也处于启蒙状态。个体主体论认为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对其保存和促进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将主体难以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归传承人所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狭隘认识,这是因为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是集体协作而产生的,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传承人的变化,也就是传承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甚至存在多个传承人,且每一个传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围内经过认真挑选产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学者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争论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国家主体论。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广泛的拥有性特点,而且一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都是在共有领域使用,因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应为国家。这样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争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又可以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让每位国民共同享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方式实质上并未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近年来,集体主体论逐渐兴起。这一理论提出的观点是,对于主体难于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它的集体族群作为它的所有者。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贡献。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应为集体群族,而非某个个体传承人,也非国家,这种观点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保存和传承发展。那么集体群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管理组织-社团组织,承担本群族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职责,促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长足发展和进步。社团组织作为诸多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代表,便于组成社团组织联合体,共同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用;社团组织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它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诉讼维权,确保其被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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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文化;民艺设计;传承发展
此文为2016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一般A类项目《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与民族文化传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JGA283此文为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自筹重点课题《传承民族文化视角的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B088此文为2015年度广西艺术学院教学研究与教改激励立项项目《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与民族文化传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JGY24
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是集民艺文化与设计基础于一体的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的艺术设计专业。是以中国传统节日的保护与发展为引导,对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进行与时代元素相结合的再设计。该专业设置丰富多彩且较为综合,使学生得以学习多种绘画技能以及设计基础,在课程资源开发上多挖掘民族文化,与民族文化其***形艺术设计与应用、民族手艺设计与制作中去,为培养成应用型、专业型、研究型复合人才提供了基本的学术技能。
一、民族文化开发与挖掘
“民艺”来自于日本著名专家柳宗悦先生“民艺学”中的“民艺”一词。我国著名工艺美术理论家潘鲁生先生在其专著《民艺学论纲》中对“民艺”的界定指出:“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民艺更贴近‘民众艺术’......从艺术学和工艺科学的角度更体现‘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民间技艺’的特征。”“民艺设计”不专指“民众的艺术设计”,而是以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和传统造物文化作为创作源泉,从中汲取中华文化精神和创造理念,打造具有东方文化品质、符合现代审美需求、适应当代科技发展的现代产品。民族文化博大精深,中华五十六民族,其各民族文化各有特色,在漫长的岁月洗礼中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给民艺设计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提炼。所以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需要有关艺术家深入基层采风调查,了解、感受不同民族文化的习俗、生活习惯,及创造其民族艺术品的信念和深刻的寓意。
二、民间***形艺术设计与应用
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侧重在对传统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进行开发、挖掘、研究的基础上提取***形文化元素和符号结合现代产品和设计思维进行设计和转换应用,突出传统文化应用时在设计上的传承与创新,强调设计性。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可以从广西个民族的主要器物、***案、服饰、建筑物、手工艺品等物品进行收集、整理、归纳,从其材质、工艺、造型、色彩、构***、纹饰六方面对其***形、设计元素进行提炼,结合现代设计思维与理论,对这些设计元素应用于民艺设计当中,民族***形与民艺设计进行有效的结合,汲取广西民族民间艺术***形元素之精华,运用到高校艺术教育体系中,丰富现代艺术设计思维的领域与空间,挖掘民族元素文化之广度与深度,获取更大的空间展示与视觉效果。在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中充分运用少数民族艺术语言进行创新现代设计,贯穿现代的思维、理念与民族元素相结合,创作出有中国民族文化特色之产品。通过本专业的引导开拓,使学生深入挖掘民族文化、民族艺术的创造理念与创作方法,掌握民族传统设计和现代艺术设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民族艺术设计和现代艺术设计相结合的能力。
三、民族手艺设计与制作
“民艺品中含有自然之美,最能反映民众的生存活力,所以工艺品之美属于亲切温润之美。”——柳宗悦。被誉为“民艺之父”的日本著名民艺理论家、美学家柳宗悦认为在充满虚伪、流于病态、缺乏情爱的今天,这些抚慰人类心灵的民族艺术最值得感激和弥足珍贵。如今生活节奏加速,各种机械化流水线的高效率高产量的工艺品琳琅满目。而民族手艺设计与制作往往是人工或手工制作,其设备单一简练,需要大量的时间去完成一件艺术品。例如广西壮族服饰,设计完成后,通过简单的机器,进行人工加工,一根根线的织布织锦,制作一件衣服需要数月上载。在当今生活当中,车水马龙,各种高效快速的压力当中,人们很难有长时间去做一件低效率的最原始、最古拙的工艺品,所以诸多民族手艺的制作频临消亡。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在思考如何去保护或者挖掘这些来自民间的艺术或者物品的制作工艺,如何去探索设计在民间工艺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建立起自己行动的方向和模式,侧重民族手艺设计与制作,弘扬传统民俗、民间艺术技艺,是对民族艺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手艺的继承与发展,强调手艺性。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立足于民族文化和传统造物技艺的挖掘和再创造,立足于现代产业和现代产品文化品质的建构和提升,立足于民族艺术和传统造物文化的现代延伸和发展。
四、民艺设计理论梳理与总结
民族民间艺术产品设计理念与方法,缺少理论书籍与相关文字记载,有部分是通过口口相传进行延续,因而有许多民族艺术相继失传。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需重视民间设计理论,通过调研采风等形式可将民族设计的有关历史传说、民俗风情及有关设计方法、步奏等知识整理成册,对相关艺术品进行拍照存档。梳理民艺技术经验所形成的理论、民间技艺品诀、典籍文献,总结民艺设计的基本原理规律以及学科研究的基本方法,为民艺设计研究提供最为基础理论及价值观念。广西民艺设计应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主要强调的是“立文化之本源”,从中华传统民族文化中挖掘传统的民族“美术造物”精神,将造物审美思维贯穿于民艺的实际造型与设计应用中。旨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传统文化认识、传统绘画基础的设计艺术能力的三位一体的新时代“中国特色”设计师。不断的培养突出中国民族传统思想民族性与国际化、现代设计紧密相关的现代创新思维相结合的,新时代紧缺的创新设计人才,为国家设计注入设计的新生力量。
作者:韦倩 张晓翠 单位:广西艺术学院中国画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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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王小***.秦淮灯会的产业模式探析[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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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王会莹.商品化趋势下的民间艺术现存状态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06):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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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social transiti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ulture changes were complicated, which influenced on folk-art deeply. So, linguistic circumstance of contemporary folk art, took place great change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contemporary culture, primary theories and methods didn’t meet the need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olk art. So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and structure could be emphasized, we were good at breaking down the bulwark between some subjects, applied general method which was effected by many intersectional subjects. In research, we should adopt the dynamic method as well as static method. Research of culture turning in the daily and no-daily life structure provided a new thought. These methods expanded and renewed the system of methodology of folk art; built the found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rtistry.
Keyword: Art ;Folk art; Method;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and structure
民间艺术学作为二级学科艺术学下的一个具有核心性质的学科,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上个世纪五四运动以后,随着民间文学调查研究的深入,民间艺术的研究工作也开展起来。上世纪30年代,民间艺术的概念已经被提出,将民间美术的品类划归到民间艺术之中,并提出了民间艺术的特征。之后的50年代,伴随着到民间去发掘和研究民间文学、民俗资料的大潮,各级文化局、艺术馆或社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调查、采集、整理、研究上述资料的同时,也开始开展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工作。随着本土文化意识和寻根意识的觉醒,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民间艺术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传统文化热” 的不断升温而倍受关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民间文艺学界两度发起大规模的搜集整理民间艺术资料的活动,从广大农村发掘出大批有价值的民间文艺资料,并整理成册,这对民间艺术的发展是功不可没的。可以说,民间艺术的研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了一次高峰。而近些年在资料搜集工作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从艺术学等多角度对民间艺术进行研究。这方面的专著,有张紫晨的《民俗学与民间美术》、潘鲁生的《民艺学论纲》,唐家路和潘鲁生合著的《中国民间美术导论》、***的《中国民间艺术论》等,从综合角度对民间艺术学学科建设和理论方法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从现代化角度来看,民间艺术学理论和方法的建构要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如果一味的保守而不知创新,学科的建设就难以赶上时代的步伐。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影响着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对民间艺术也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随着西方文化和大众文化的进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封闭的村落空间彻底被打开,生存于其中的民间艺术也面临前所未未有的挑战,在不同地区呈现不同状态。显然,民间艺术最初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转变,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原有的民间艺术学理论和方法能否适应当代民间艺术的发展?学科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充和革新。在当代社会,民间艺术学研究方法的建构,确实需要我们重新给予审视、补充和发展。
一、多学科交叉影响下综合研究方法的应用
民间艺术学经过几十年的艰难发展,在世纪之交基本形成其完整地理论研究体系,但是必须立足于当代艺术学的界域,超越单一的艺术学和美学视角,才能追本溯源,寻求发展的新契机。一个学科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建构不是一个闭门造车的过程,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吸收和借鉴许多相关学科优点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的学科体系。特别是当代社会,学科之间早已打破以前的那种森然壁垒,交叉学科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学科分类中。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在告诫我们研究一种学问,只将目光停留在本学科领域内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各学科的发展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采取兼容并包的方法,才能取长补短,顺利达到自己的研究目的。而在作为二级学科的艺术学中,其划分的交叉学科也很多,如艺术社会学、艺术人类学等等。这些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与其原来的学科都有直接的联系,原学科框架完备的理论体系,深厚睿智的学术沉淀使这些交叉学科的建立和发展往往事半功倍。
同样属于二级学科分支的民间艺术学与这些交叉学科仍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的理论和方法对民间艺术的研究起到见微知著的作用,不但丰富了民间艺术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也为民间艺术的研究开拓更宽广的思路。比如作为成熟的艺术社会学,重点是深入研究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艺术与特定的审美态度、审美感受和审美理想等因素的关系,它不仅仅外在的描述和规定艺术,如一般的、现象的研究艺术与生活、艺术与***治以及艺术的主体、题材、体裁、技巧等,而是去研究那些作为审美对象而呈现的艺术美,弄清楚某一时代的艺术之所以美的道理,为什么那些我们看起来美的艺术,当时当地人看起来不美,而我们认为不美的东西,当地人却视为美的。艺术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学会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考察艺术与种种社会因素的关系,当然这种考察毕竟与自然科学的方法不同。艺术社会学的研究特点,也恰好是民间艺术研究所要关注的。特别是当代社会,民间艺术发展的景况不容乐观。虽然,我国发起一系列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工作,但是,民间艺术的衰落仍然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事实。为什么我们这些专业人士认为很美的民间艺术在民间的发展如此的艰难,很多民间艺术或是消失,或是式微,这种状态与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这种现存状态的科学剖析是目前民间艺术学应该研究的主要问题,也是民间艺术学自身进行外部研究的重要方面。而借鉴艺术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采用定性定量的社会学操作方法,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证体系,也是民间艺术学研究方法应该尝试的一个途径。
再如,民间艺术更要吸收人类学收集、分析和驾驭材料的优势。人类学的材料历来受到中外美学大师的关注,异文化中的审美观念为人们理解美的本质提供新的维度。而人类学的理论方法,也对美学、艺术学研究影响颇深,如功能论、进化论、原型批评、结构主义、符号论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人类学从个别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证到思辨的运思模式,极有可能在精微之处解构民间艺术学的某些传统理论与固有范式。这一过程的实现,往往需要民间艺术学研究者自觉地从人类学中汲取知识的源泉,也可以使人类学主动地向民间艺术学领域渗透。在人类学领域,大约在20世纪初期,人类学家开始意识到,如果想要创造出任何具有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就必须像其他科学家研究他们的对象那样来研究自己的对象——即要系统地进行观察。为了更准确地对文化进行描述,他们便开始同所研究的民族生活在一起。他们观察、甚至参与那些社会的某些重要事务,并向土著详细询问他们的习俗。所以,注重实证精神主要体现在田野作业的运用上。而这正是目前民间艺术应该重视的方法,以往对民间艺术的研究往往由许多民俗学家从民俗的角度给予实证调查研究,偏重可观察的社会文化现象。这与民间艺术学的侧重点有所偏离,民间艺术学在田野调查中应该以审美或审丑的眼光,深入到乡民的社会生活中,了解人们审美标准、审美趣味发生的改变,改变的历史原因和文化原因,人们对民间艺术的现实期待等等。走向田野,才能了解审美习俗在当今人们生活中发生的种种变化,才能把握民间所具有的质朴、清新、淳厚的美学观念的发展脉搏,探寻突破民间艺术固有美学范式的新路径,从实证的、个案的角度出发,逐渐上升到抽象的、一般的层面,使民间艺术的研究不仅仅限于静态***式化的研究,而是让其与整个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使民间审美文化的研究更具深度和广度。
总体来说,采用多学科交叉影响的研究方法,民间艺术学可以在发展中取长补短, 改变封闭、狭隘、静止的研究状态,更具开放性、包容性。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在多学科交叉影响过程中,民间艺术学势必会接受西方的一些新潮理论影响,在接受过程中一定注重与西方文化的平等对话,要立足于对中国社会文化以及乡民的生存境况与精神世界的体悟与省思。切莫盲目的不加分析的引进和套用,使自身的学术体系缺乏本土化特征。
二、动态过程化与静态***式化研究方法的并行
由于民间艺术来自民间,又是民俗活动的载体,所以研究民间艺术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将民间艺术从民俗活动的主体和发生情境中剔除出来,将它(特别是民间美术)简化为一种***式、文本进行研究,即研究民间艺术作品,这是目前大家常用的,也是比较认可的静态研究方法。二是将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主体和发生情境紧密结合,在特定文化语境下全方位动态研究民间艺术,揭示民间艺术与其他文化因子之间的互动关系,凸显民间艺术研究的整体性。该研究方法在我们今后的研究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民间审美文化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渐次更替而不断的演进和发展,任何审美文化习俗都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空之中,它不是一种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审美存在,往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每种审美现象都深深的烙上了历史的印迹。因此,民间艺术学研究要特别强调将各区域、各族群的民间审美文化置于历史发展的某个时段中,使之与整个社会文化变迁历程相联系。这是纵向的强调历史感的过程化研究,在当前的学术领域,一些学科也开始重视这种研究方法的采用。例如在文学学领域,作为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历史主义的代表人物葛林伯雷,十分重视产生艺术文本的历史语境和社会文化语境,强调艺术与社会、艺术与历史之间的有机联系,反对那种将艺术作品与社会、与历史孤立出来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从一个整体的、系统的、联系的观点来看待文学艺术并且注重艺术文本所产生的具体的历史情境以及文本与特定的历史情境中的诸种因素的“互文性”。张京媛指出:“当我们阅读葛林伯雷和其他新历史主义者的文章时,我们可以感到他们以文化人类学的方式把整体文化当作研究的对象,而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文化中某些我们认为是文学的部分。……‘新历史主义’是描写文化文本相互关系的一个隐喻。”[②]新历史主义将艺术文本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语境融合起来,一方面努力恢复产生文学文本的历史语境,另一方面也注重文学文本的现时代的文化语境,将文学文本的语境的历史性与共时性结合起来。新历史主义主张:“任何理解和阐释都不能超越历史的鸿沟而寻求‘原意’,相反,任何文本的阐释都是两个时代、两颗心灵的对话和文本意义重释。”[③]这就意味着,任何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在努力贴近和走入文本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语境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和遗忘阐释者自身所处的现代语境。
新历史主义的主张,与民间艺术学理论方法中强调动态过程化研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里强调的动态过程化研究方法,是基于民间艺术发展的历史特殊性提出来的,在注重历史性的基础上更侧重于现实性研究,特别是在现当代民间审美文化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这种动态过程化研究更能契合时代的步伐,给民间艺术学的发展带来全新的活力。在现代艺术界,人们的注意力逐渐转向艺术创作过程本身。对于艺术品来说,能够发掘其媒介的潜力,并通过它把创造过程展示出来,已上升为艺术家首要考虑的问题。其实,民间艺术的创作和欣赏,何尝不也注重过程。这个过程既包括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也包括作品的展示过程,更包括艺术的发展过程。这一点对民间艺术研究很有启发。民间艺术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态,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是动态的民俗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与艺术发生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人们的精神面貌和价值观等因素都有密切的关系。在当代,民间艺术受到现代化的冲击,其生存状态发生了种种变化,如果我们只是静态的研究民间艺术文本,而忽略民间艺术的历史沿革和现代变迁,不能立足现实语境来进行调查研究,我们会丧失一大块蕴涵丰富的“矿藏”。我们知道,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文化摇篮中形成,这在来自下层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民间艺术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假如我们不能追溯民间艺术作品原本的生成语境,就不可能像创作者和当时的接受者那样真正理解它所具有的刚健清新、质朴浑厚的艺术美,及其文化内涵和社会功能。民间艺术真正生命力就在于作品本身在特定的时空、特定的人文环境、特定的民俗文化中所迸发出来的独特的魅力。艺术作品在民俗活动过程中呈现一种婉转流畅的动态美,让人产生巨大的审美愉悦,它不是一种结果和现象,而是过程中“直指人心”的审美体验和功用上契合需要的满足。这种体验和满足往往因时间、地点、参与者等文化语境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艺术生存的村落空间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民间村落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的村落,其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民间艺术原来植根的文化土壤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村落文化视野下的乡民对民间艺术的接受态度也会发生转变。因此,民间艺术在当代村落中的状态如何,它将怎样适应目前的变化,都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所以,把握民间艺术的现实状态、主客观因素及其他文化因子间互动的“动态过程化”,与“静态***式化”研究相比较,一定会有不同的收获。将两种研究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对民间艺术的整体研究很有必要,对当前研究民间艺术、抢救民间文化遗产也富有实际意义。
中国转型期社会本身就存在诸多复杂性,当代的村落也超越了原来传统村落的意义,地理空间不再封闭,文化种类不再单一,已然成为一个流动的空间,人口的流动、物资的流动、文化的流动成为如今村落的特点。因此,采用“动态过程化”方法才能洞悉民间艺术发生种种变化的具体原因。
三、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式中的文化研究转向
从整个民族文化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发现,在传统社会,民间艺术一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民俗活动紧密相连,这种状态在当代社会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变化。而从文化哲学层面上考察看似非日常生活结构组成部分的民间艺术与作为日常生活结构组成部分的民俗之间的关系,将为民间艺术学研究提供一个崭新的理论研究视角。
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们主要以自在自发的活动为主,这是人的基础或最低层次的实践活动,是人们依据重复性思维、传统习惯、给定的***式和规则而自发地、不假思索地进行的重复性实践活动。重复性思维与重复性实践是日常生活世界中人的主要生存模式或活动方式。日常生活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重复性思维和重复性实践的领域而自在地、周而复始地、成功地运行,其主要原因在于它的运演遵循着一些给定的自在的规则,其中最主要的是传统、习惯、风俗、经验、常识等等,它们自发地调节和支配着日常生活的运行,构成了日常生活的自在***式。匈牙利美学家乔治·卢卡契(Gu örsy Lukács,1885-1971)曾指出:“没有大量的习惯、传统、惯例,生活就不能顺利地展开,人的思维就不能这样迅速地(往往是绝对必要的)对外部世界做出反响。”[④]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在典型的日常生活世界中,由习惯风俗、经验、常识等构成的自在的日常生活规则或***式往往十分强有力。其顽强的生命力特别表现在,虽然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等自觉的途径使人们习得,但是其最主要的遗传或传承方式则是自在的。人们往往在潜移默化的社会示范中,在家庭或环境的不知不觉的熏陶中,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这些文化要素,并且把它们溶化在血脉中,使之成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不假思索就可以成功地遵循的规则或规范。非日常生活世界其实是从日常生活的长河中分离出来的,它是由传说、神话、思辨(哲学)、科学、艺术等为人的生存提供意义的精神活动领域。在传统社会中,同自觉的科学世界、艺术世界、哲学世界,以及有组织的***治、经济等制度化世界等非日常生活世界相比,日常生活领域显然是一个习俗世界、经验世界、常识世界、本能世界、情感世界。
民间艺术则作为一种反例存在于日常生活世界中,它的存在是传统农业社会中的日常生活世界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式分野中的一个“临界点”,是传统民间日常生活方式通过一般社会活动向自觉的精神生产领域渗透,并对乡民自觉的精神生产领域产生影响的一种结果。民间艺术既然称之为艺术,很多人认为它应该具备成为艺术的普遍特点,但实际上,传统社会民间艺术的存在打破了艺术与非艺术之间“天人相隔”的界限。民间艺术具有实用性、功利性,很多民间艺术品就是日常生活用具,这无疑与艺术的标准差距很大。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民间艺术不能与科学、哲学等门类直接外化在非日常生活世界中,而是与民俗共同存在于传统日常生活世界中,这种混同模式的存在注定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不能简单的通过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式的分野而简单的分离。
在当代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中,民俗和民间艺术却呈现出渐趋分离的趋势,虽然民俗作为乡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仍然存在,但在传统社会中与之相伴生的民间艺术却渐趋与之分离,成为非日常生活结构***式的组成部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一些原来植根于乡土文化空间的民间艺术,实际与民俗活动联系越来越弱,很多民间艺术离开了赖以生存的民俗文化视野,成为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非日常生活世界的一份子。这种民俗与民间艺术分离的发展趋势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已经表现得相当明显。如某些地方剪纸和刺绣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与民俗活动联系不大,现代社会使之成为纯粹的工艺品或商品,成为地方经济一个新的增长点,它们的创作主体和创作环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接受主体和接受语境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在乡民的这种现代日常生活状态中,日常生活结构与非日常生活结构***式的分离往往也会产生一种消极的影响,就是民俗与民间艺术分离的过程所导致的部分民间艺术的衰落,这也是日常生活结构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分离过程中不成熟的表现。
目前,日常生活艺术化一直是艺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我们所处的消费社会面临的是广泛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同时又导致了艺术摆脱传统的精英立场转向民粹立场,在这种趋势下,艺术家越来越强调艺术与日常生活的交流和融合。这也是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和***式一种新的关系模式。而且随着物质生活水准的不断提升,人们要求日常生活越来越具有审美意趣,从办公场所到消费场所在到家居生活,艺术日常审美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或者随着公众审美水准的提高,趣味的多样化,把过去不认为是艺术的东西当成艺术的发展趋势。然而这些对日常生活审美化的理解也引出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在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技术工艺化和人工化、标准化倾向,使日常生活更趋装饰性,使审美越来越远离自然性和本真性。然而以上令人担忧的问题在传统社会的民间艺术发展中却不会引起过多的担忧。民间艺术所具有的功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和审美体验,还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它最能体现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要求,却没有背离土生土长、率真可爱的本真性。这是民间艺术在日常生活艺术化中所表现出的独特魅力。然而,在当代民间艺术发展中,在日常生活结构***式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式又向分离方向发展的今天,民间艺术脱离民俗生活后,这种日常生活艺术化往往受到削弱,走向一个相反的过程。对此的研究理应上升的文化哲学的层面,通过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关系模式加以分析,这是目前民间艺术学研究的一种文化研究转向,其研究更具理论的深度和思辨的色彩。
结 语
当前,中国民间艺术的发展呈现的是一种不均衡的状态,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具有错综复杂性。现代化在对西方文化的引进过程中,国人对西方文化的认识仅仅局限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繁荣的市场经济,却忽略西方文化的理性、规范、公平、诚信、宽容、批判、创新、效率和协作等精神。市场经济虽然带给我们一种前所未有的激情,但经济转型过程中却没有形成适应现代化的伦理精神,人们失去了人文精神与道德约束,盲目的追求最大化经济利益,结果导致生产力虽然获得极大的提高,人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但是精神文化和心理素质却没有像经济那样得到发展,民族文化生存的空间也遭到破坏。这些情况显然对民间艺术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仍然植根于村落中的民间艺术。它们因传统文化的衰落使自身的“文以载道”等一系列功能丧失,而现代的大众文化、商品化更是通过大众传媒给予其无所不在的影响。因此,当代民间艺术的研究语境早已与十几年前有了较大的不同,原有的理论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文化影响下民间艺术学科继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民间艺术学研究方法的当代建构也要重新给予审视,,从多学科交叉影响、立足现实文化研究等方面给予扩充和更新,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学科理论的发展,为艺术学学科体系的完备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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