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模板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1

第二条行***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法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在行***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委托的;

(五)对需要***府、***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2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纪律惩戒工作是***府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廉洁勤***,保证***府***令畅通,提高***府效能,维护正常行***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行***惩戒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法规和方针***策。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风廉***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影响了行***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纪律惩戒的行***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xx***在XX年《***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行***权力,大力加强***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府。这就要求各级***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府、服务***府、责任***府和效能***府建设。

二、《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地规范了行***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一)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风廉***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二)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三)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处分条例》既对行***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为严格管理行***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处分条例》涉及七类热点问题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法规。《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反映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开除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处分

条例中规定:行***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公务员若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条例规定,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行***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六)公务员参与***活动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条例》规定,行***机关公务员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公务员企业兼任职务情节严重将开除

《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四、《处分条例》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

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对行***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人事部以外,***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处分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而《条例》的贯彻落实意义更加重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县区基层,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3

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我们要根据《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确运用《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应树立为人民群众,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精神。要在工作中善待群众,文明接待,优质服务,真正做到人民群众水***融、一家亲。

二是要结合“四个年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大力开展“23444”作风建设工程,优化发展环境,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我办行***效能和干部履职能力。密切干群关系,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促进自觉践行“四个特别”的要求,认真对照“三类突出问题”和“三大要求四项务必”,做到为民、开拓、务实、清廉,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做到不违法、不违纪、不违规,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4

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思想和条文释义;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行本和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

二、培训对象

全区行***机关公务员。

三、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行***机关公务员深刻领会《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严肃行***机关纪律,规范行***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四、培训形式

采取单位组织自学和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为2天,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天,由各单位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组织学习条例;第二阶段1天,由区人事局组织集中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区人事局组织统一考试,考试试卷由省人事厅统一命题。

五、培训安排

(一)各单位将需培训公务员分成二期,每期人数基本相等,并填好《〈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报名表》连同EXCEL电子文档,于9月16日前送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股并领取教材。区人事局将在10月6日至9日期间分二期进行集中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试时间统一于10月10日进行,由各单位组织考试,请各单位于10月9日到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股领取试卷,并于10月14日前将答卷送回。

六、培训纪律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5

1.《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员受到开除***籍处分,( D )年内不得重新入***。

A.1  B.2

C.3 D.5

2.《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纪应当受到***纪追究的( B )和***员。

A.领导干部 B.***组织

C.***员干部 D.***员领导干部

3.《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A )年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

A.1 B.2

C.3 D.4

4.《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员受到留***察看处分,其***内职务( 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D.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5.《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 A )定性处理。

A.处分较重的条款B.两个条款任选其一

C.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D.处分较重的条款中最高处分

6.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A )。

A.从重处分 B.加重处分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责任

D.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定性处理

7.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 D ),分别处分。

A.所起作用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8.《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 D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内职务

C.留***察看 D.开除***籍

9.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员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十日 B.半个月

C.一个月 D.两个月

10.《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C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七个月

11.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贪污行为的违纪主体是(C)。

A.***和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员

B.***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员

C.***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D.***和国家工作人员

12.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

A.贪污 B.受贿

C.收受礼金 D.非法所得

13.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 A )利益,给予***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行为。

A.不正当 B.非法

C.个人 D.小集团

14.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内职务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D.留***察看或者开除***籍

15.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

C.开除***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6.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 B )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D.重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

17.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 D )处分。

A.***内严重警告 B.撤销***内职务

C.留***察看 D.开除***籍

18.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给予( D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内职务

C.留***察看 D.开除***籍

19.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A )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A.买卖、使用 B.买卖、为他人提供

C.买卖 D.使用

20.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 C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内职务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 D.严重警告

21.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

C. 留***察看或者开除***籍 D.开除***籍

22.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自( A )起实施。

A.20xx年12月31日 B.20xx年1月1日

C.20xx年6月1日  D.20xx年12月31日

23.《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由( C )负责解释。

A.中共中央 B.中共中央组织部

C.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D.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判断:

24.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

25.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26. 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子女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报销,情节十分严重,应当给予其开除***籍处分。()

27.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虽数额较大,也可免予处理。(X)

28.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X)

29.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受贿论处。(X)

30.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31.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X)

32.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3.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34.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员违犯***纪,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X)

35.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工作人员,是指***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内事务的***员。(X)

36.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属贪污行为。(X)

37.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

38.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籍。()

39.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收入来源是合法的,一律以非法所得论。(X)

40.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X)

41.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X)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6

公务员是国家行***机关的组成分子,他在执行公务时,代表所在行***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形成外部行***法律关系。在外部行***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没有***的法律利益,当然也无需救济制度的保护。但是,公务员在与所在行***机关或***府间的内部行***法律关系上,却是***的主体,具有***的法律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不平等性,即公务员作为被管理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行***机关以单方面意思表示所作的任何人事行***行为对公务员都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而这种人事行***行为并非都是合法、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人事行***救济制度,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很早就认识到了人事行***救济制度的重要性。1957年10月26日,***了《***关于国家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处分的救济制度。《奖惩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国家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但是,《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救济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是行***处分行为,不包括其他人事行***行为。并且,由于连绵不断的***治运动对法制的践踏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我国在人事行***管理领域的高压***策和人治,使得我国仅有的人事行***处分救济制度也缺乏必要的法制基础和民主氛围,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而形同虚设。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的十三大***治报告,提出了制定行***诉讼法使行***管理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和制定公务员法使人事行***管理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努力目标。这就为我国人事行***救济制度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1990年1月1日《行***诉讼法》的施行和1991年1月1日《行***复议条例》的施行,终于确立了我国的行***救济制度。过去,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具体行***行为不服只能通过***治途径,即依靠***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机关的监督来实现救济,而现在就可以通过法律机制,即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揭发等***治权利,正逐渐成为其切实可行的复议和诉讼的法律权利。尽管《行***诉讼法》和《行***复议条例》未把人事行***救济纳入到统一的行***救济制度中来,却促使国家将人事制度的完善问题及早提上议事日程,为人事行***救济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推动了人事行***救济制度的发展。

1990年12月9日,***了《行***监察条例》。该条例再次肯定了《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对行***

处分的救济制度,并有所发展,即规定了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行***救济。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该条例第16章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行为,都可受行***救济;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至此,我国的人事行***救济制度才得以真正确立。

二、人事行***救济的范围

人事行***救济的范围,是指依法可受行***救济的人事行***行为的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可请求行***救济的具体人事行***行为有两类:

1.人事行***处理决定

人事行***处理决定,是指行***机关依法对特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要式人事行***行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都可以依法请求行***救济。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人事行***处理决定有以下几种:

(1)确定公务员级别方面的决定;

(2)录用公务员方面的决定(例如,省级以上人民***府工作部门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安排到基层工作的决定,行***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经试用后是否合格的决定);

(3)考核(如年度考核结果的决定)、奖励(如对奖励等级不服等)与行***处分方面的决定(包括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及为作出行***处分而采取的措施);职务升降与职务任免方面的决定;交流方面的决定,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方面的决定;回避方面的决定;工资保险福利方面的决定;辞职辞退和退休方面的决定;其他人事行***处理决定(如关于收受礼品方面的决定,财产申报方面的决定等)。

2.人事行***侵权行为

人事行***侵权行为,一般是指非法侵犯特定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人事行***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说,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处理决定,也往往是人事行***侵权行为。但是,对人事行***处理决定的侵权已有相应的救济形式,并不按人事行***侵权行为进行救济。因此,这里的人事行***侵权行为,特指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运用职权,以非人事行***处理决定的形式,侵犯特定公务员合法权益的非要式单方行***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的人事行***侵权,是指积极、主动实施的人事行***行为,侵犯了特定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例如,行***机关首长对公务员的打击报复,在晋升时向公务员索贿等,都是作为形式的侵权。不作为的人事行***侵权,是指对一定行为的抑制侵犯了特定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应当确定公务员的级别却不予确定,试用期届满却不作出相应的决定,应予奖励却不予奖励等,都是不作为形式的侵权。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2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请求行***救济。这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对侵犯其职务关系上合法权益的任何具体人事行***行为,除依人事行***处理决定的规定申请救济外,都可依这一规定请求救济。该条例的这一规定,弥补了人事行***处理决定救济规定的不足,把具体人事行***行为都纳入了人事行***救济的范围,并杜绝了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利用非书面决定形式规避人事行***救济的可能,从而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事行***救济的程序

《奖惩暂行规定》、《行***监察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人事行***救济的程序作了一定的规定。

1.公务员应向规定的机关申请救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对具体人事行***行为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只能向规定的国家行***机关申请救济。(1)公务员对人事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救济,也可以向同级人民***府的人事部门申请救济。(2)公务员对人事行***侵权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机关申请救济,也可以向行***监察机关申请救济。(3)公务员对主管部门的行***处分决定不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监察条例》都规定,既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救济,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救济。但是,《奖惩暂行规定》却规定,公务员除可向原处分机关申请救济以外,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由于《奖惩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比上述两个条例高,该两条例的规定并不能否定公务员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规定。因此,公务员对主管部门的行***处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救济,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救济,还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救济。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或建议的监察机关申请救济;公务员可以根据《奖惩暂行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救济。对在作出行***处分决定前所采取的停职检查等措施不服的,是向人事行***处理决定规定的机关申请救济,还是向行***处分决定规定的机关申请救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这类措施与行***处分有密切关系,属于行***处分方面的决定,应向行***处分决定救济的机关申请救济。

2.公务员申请救济的期限

申请救济的期限,是指公务员不服具体人事行***行为有权申请救济的时间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救济的,公务员就不能再申请救济了,即使申请了也不会被受理,而只能按一般案件处理。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公务员及时行使救济申请权,避免有关机关处理人事行***救济案件因时间久远而难以取证的麻烦。

(1)对人事行***处理决定(包括行***处分决定)申请救济的期限为30日,即公务员从收到人事行***处理决定书的次日起30日内有权申请救济。

(2)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申请救济的期限,《行***监察条例》规定为15日,即从收到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的次日起15日内有权申请救济。笔者认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属于行***处分方面的决定。这样,《行***监察条例》的这一规定,就与《奖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申请救济期限为一个月相抵触了,自然应以《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准。即使不把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视为行***处分决定,而将其视为一般的人事行***处理决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1条的规定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其申请救济的期限也是30日。

(3)对人事行***侵权行为申请救济的期限,目前尚无规定。今后在加以规定时,按我国立法惯例,应按公务员从知道人事行***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期限,并应比人事行***处理决定的申请救济期限长。在目前,公务员对人事行***侵权行为申请救济的期限从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也不应少于30日。

3.公务员申请救济的名称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申请救济的名称作出了明文规定。公务员对人事行***处理决定不服,请求原处理机关救济的,称“申请复核”;请求同级人民***府人事部门救济的,称“申诉”。公务员对行***处分决定不服,向原处分机关请求救济的,根据《奖惩暂行规定》称“要求复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称“申请复核”;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请求救济的,称“申诉”。根据《行***监察条例》,对监察决定不服,请求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救济的,称“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请求上一级监察机关再次救济的,称“申请复核”。根据该条例,对监察建议不服请求作出建议的监察机关救济的,称“提出异议”。对人事行***侵权行为请求救济的,称“控告”。笔者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请求人事行***救济名称的规定,过于繁琐,也太混乱,使用起来极为不便,应尽早予以统一,可采用人们已比较熟悉也易于接受的“申请复议”这个名称。

4.人事行***救济案件的处理

目前,我国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救济案件,已有比较具体的法规和规章依据。

(1)对不服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案件的处理。根据《行***监察条例》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不服监察决定案件的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公务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不服监察建议案件的处理,应当在15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然不服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

(2)对不服主管部门行***处分的案件向监察机关请求救济的,应由与原处分机关同一级别的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经复审认为原行***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原行***处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这类人事行***救济案件的处理,***于1991年11月30日的《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处分申诉的办法》,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3)对不服人事行***侵权行为的案件,监察机关应根据《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监察条例》等的规定进行审理。对实施人事行***侵权的国家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应作出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对受侵害的公务员,监察机关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4条的规定,并参照《行***监察条例》第24条第2、3项的规定予以补救。

除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救济案件以外,其他国家行***机关对人事行***救济案件应如何处理,我国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四、人事行***赔偿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4条规定:“国家行***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我国的人事行***救济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人事行***赔偿制度。以往,我国虽有冤、假、错案和恢复名誉的做法,对受害人在经济上也给予一定的弥补,但却没有将其法律化、制度化,并不是国家及其行***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是公务员可以主动请求的,而是作为***治任务以“运动”形式进行的***策性补偿。因此,该条例的这一规定,在纠正违法或不当人事行***行为的问题上,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标志。其次,这一规定表明,人事行***赔偿是人事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表明,人事行***救济不仅仅在于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行为,对行***机关及其公务员追究***纪责任,而且还要求国家及其行***机关对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行***赔偿责任,即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该损失。只有这样,公务员的救济申请权和整个人事行***救济制度,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公务员的救济申请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如果这种手段和人事行***救济这种法律机制,不能使公务员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那么救济申请权将成为开给公务员的空头支票,人事行***救济制度也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摆设。因此,尽管上述第84条对人事行***赔偿只作出简单地规定,对我国的人事行***赔偿来说只有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但它对我国人事行***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人事行***救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却有特殊的价值和贡献。

五、完善人事行***救济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人事行***救济制度,无疑有待完善。最主要的问题,是要把人事行***救济纳入到统一的行***救济制度中来。

1.适用《行***复议条例》

人事行***纠纷有其特殊性,人事行***救济有其相对***性,因此法律法规相应地作出了特殊规定,如人事行***救济的范围、管辖和申请期限等。但是,人事行***纠纷与外部行***纠纷、人事行***救济与行***复议间的共性更多于其个性或差异性。例如,《行***复议条例》关于复议原则、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的规定,对人事行***救济也是适合的。因此,除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者外,笔者认为人事行***救济可以适用《行***复议条例》的统一规定。当然这需要由立法加以确认。

2.实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7

中央在印发《***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的纪律,纯洁***的组织,保障***员民利,教育***员遵纪守法,维护***的团结统一,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首先,***中央对加强***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的作风建设,加强***的***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的建设,全面推进***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努力做到立***为公、执***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会、中央***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治局***会、中央***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和宪法、法律,结合***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的章程和其他***内法规,严肃***的纪律,纯洁***的组织,保障***员的民利,教育***员遵纪守法;维护***的团结统一,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的宗旨性质。

实施***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纪处分的活动中,***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要管***、从严治***的原则;坚持***员在***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员以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组织对***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内民主和***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的纪律。《***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的纪律是***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的纪律是***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的纪律作为***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的纪律作为***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纪处分条例和涉及***纪处分的其他***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的纪律作为***内的行为规则,在***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的纪律。三是强制性。***的纪律是运用***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的组织和***员违反了***的纪律,就要受到***纪处分。这是***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的纪律,简称违犯***纪。指***的组织和***员违章和其他***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和国家***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的组织或者***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章、其他***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员或***的组织。只有当***的组织和***员违犯了***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员和预备***员都不能适用***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的组织和***员违犯***的***治纪律,危害***在***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内法规应当受到***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和***府,妨碍***和国家的方针***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是******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

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或者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的要求,我们***员干部还有勤***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裁决或者案件侦查、、审理、审判活动中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纪处分,直至。

8、侵犯***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内法规应当受到***纪追究的行为。***员权利,指《》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内民利是***内民主的基础,

而***内民主则是***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公民参与***治生活方面的权利,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的《中国***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纪委批准,县级***、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的精神,对***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给予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对于个别可以不的,应当对照处分***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组织批准。"《***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处分,但是中国***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内法规特色的关系。《***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

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加强***的建设的需要。如《***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做出相应的***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员依法受到行***处罚、行***处分,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处罚、行***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的纪律的统一,《***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国***中央或者批准的其他***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纪处分的其他***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或省、市、自治区***的有关***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国***中央1990年7月31日的《中国******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内法规是***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总***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用以规范***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员的行为的***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风廉***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审定后以***名义,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以纪委名义。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纪应当受到***纪追究的***组织和***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内,不适用于***外。***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纪处分条例"予以***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纪应当受到***纪追究的***组织和***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分一年、两年)、;对严重违犯***纪的***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外职务;撤销***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其***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五年内不得重新入***。

(3)影响范围。***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员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纪处分条例》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和***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或者故意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8

案例一

案情:某局因人员紧张,经局***研究决定招录公务员,但考虑该局编制已满,故没有公开招录,私下进行了报名,经***研究决定确定了人选后报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同时到该局进行曲了批评教育,要求该局***立即撤销招录决定。

点评:在很多人意识中,单位需要招录还一名人员,单位领导完全可以决定。事实上,公务员的招录是一项很严格的工作,有严谨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违反规定招录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结:《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案例二

案情:某局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现正在报名阶段。王某也想参加该局的招考,但因报考条件不符合,无法报名。王码汉卡某通过关系找到该局从事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李某,并送上香烟二条,要求李某为他报名。李某接收了王某的礼物,并为他报了名,通过了资格审查。事后因人举报,李某受到了纪律处分。

点评:在很多人眼里,公职人员收受钱财属涉嫌违纪违法,收受烟酒、土特产等礼品属人情往来。事实上如果送礼方是冲着你的职位来的,接受礼品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受到纪行处分。

法条链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案例三

案情:某局正在公开招录公务员,现已进入考试阶段。陈某也报名参加该局的招录,他想在笔试中取得好成绩,通过关系找到负责此项工作的王某,笔试前,李某请王某吃饭,王某应邀出席。席间,李某向王某打听出试卷的地方及试卷内容,王某将出试卷的地方告诉了李某,但试卷内容他也不知道就没有告诉李某,李某通过一定途径打听到了试卷髌。事后,王某受到了纪律处分。

点评:吃一餐饭很普通,但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往往是去不得的。

法条链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案例四

案情:某局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已进入组织考察阶段,王某和李某是该局考察的干部,方某是考察对象。在考察进,了解到方某曾经因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考察结束时王某和李某并未将此情形向领导汇报,方某顺利地通过了考察,事后因人举报,王某和李某均受到了纪律处分。

点评:组织考察就应将考察情况如实向组织报告,任何隐瞒实情的,均视为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条链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案例五

案情:某局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已进入公示阶段,在公示的名单中,有一名是该局领导的亲戚。为了防止在公示阶段有总是被暴露,该局领导决定,对该名招录对象不予公示,直接录用。事后被有关部门查获,对该局的这名领导作出纪律处分。

点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

法条链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案例六

案情:公务员王某在于2008年度因旷工被该单位作了警告处理,到年底公务员年度考核时,王某找到该单位领导,并送上烟酒等,说情年度考核不要让条定为不称职,该领导碍于情面,收下礼物,并在该局的***会上为王某说情,使王某的考核等次定为优秀。事后在人事部门审核中被退回重新确定考核等次,该领导也受到了组织处理。

点评:公务员年度考核是一项有严格标准的考核,千万不能马虎,也不能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条链接:《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案例七

案情:王某因聚众被司法机关作出了刑事处分,处分后,王某通过关系找到一公务员单位的亲属领导,要求调任到该单位工作,该领导以无法推辞为理由,通过该单位的***会形式同意调王某到该单位工作。事后被人事部门发现不予批准,该领导也受到了组织的处理。

点评:公务员调任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任何人无法超越,如有违反,均要受到处理。

法条链接:《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干部管理岗位

案例一

案情:某局正在开展中层干部公开竞争上岗活动,王某作为该局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主要负责笔试试卷的组织出题工作,方某是本次竞争的对象,笔试前的一天,方某请王某吃饭,王某应邀出席。席间,方某向王某打听出试卷的地方及试卷的内容,王某将出试卷的地方告诉了方某,但试卷内容因他也不知道就没有告诉方某。事后,王某受到了纪律处分。

点评:朋友之间的宴请是正常现象,但有权钱交易的宴请是违纪的。

法条链接:《公开选******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得分情况、考察情况、***(***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案例二

案情:王某与张某是父子,张某参加了某局的公开竞争活动,且已通过了笔试,进入了大面试阶段。王某作组织部门的干部被该局聘为面试考官。王某没有将与张某亦父子关系告知该局,答应了该局的邀请参加了面试评分工作。事后人事部门知道这种关系后及时作出了调整,并对王某进行了批语教育。

点评:法纪有规定的,必须遵守,不能欺骗组织,如有隐瞒真相的,组织肯定会处理的。

法条链接:《公开选******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得分情况、考察情况、***(***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案例三

案情:某局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经过了笔试、面试,按比例产生了进入民主测评的人员名单。某日,该局竞争小组办公室组织干部对竞争对象民主测评。该局共有干部100人,但该局竞争小组办公室只象征性地在10人中进行了测评,事后被组织部门纠正。

点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暗箱操作,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公开选******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案例四

案情:某局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经过了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阶段,并经***会研究决定,该局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研究决定后,当即以***文件下发了任命文件。事后被组织部门纠正。

点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法条链接: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案例五

案情:某局要选拔一名中层干部,因张某在选拔前到该局领导处做了工作,事先该局***进行酝酿,选定张某作为内定人物,放到基层进行公开选拔,而且该局领导在动员会上明确表示张某为内定人物的意思,希望全体干部支持。后因群众反映,该局的公开选拔工作予以停止,

点评:公开选拔必须体现公正、公平原则,不能做形式主义,更不能权钱交易。

法条链接: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案例六

案情:张某是某局通过公开选拔上任的领导干部,经过一年的试用期满后,张某拿了烟酒到该局领导处进行了说情,该局领导没有经过考核即为其下发了转正文件。事后因人举报被责令改正,该局领导也受到了纪律处分。

点评:烟酒是不能替代规定的程序的,以权谋私违反程序将受到处理。

法条链接:第三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作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三)职称审核评定岗位

案例一

案情:**某为职称评定的申报人,钱某为其所在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某因学历不够购买了假的学历证书,为能在材料核实过程中顺利过关,宴请了钱某,请钱某关照。钱某便在未核实材料的情况下将**某的申报材料上报,被评审机构发现后,材料被退还,两人均受到了查处。

点评:申报人所在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负有核实的责任,

接受宴请而影响到公正执行职务的,属于违纪行为,将受到行纪处分。

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案例二:

案情:孙某为某局人事干部,受委派作为一次职称外语考试的监考人员。在考试前遇到了参加考试的同事李某,李某拜托他在考试时为其作弊提供方便,孙某碍于人情,同意并在考试中对孙某的作弊行为予以放任,后两人被举报并受到纪律处分。

点评:职称外语考试是职称审评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不论什么原因,考试中的舞弊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处分。

法条链接: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案例三

案情:周某为某局人事部门负责人,因工作责任心和法制观念不强,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对相关申报材料及结果没有公示,被上级人事部门发现,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

点评:职称评审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更改。

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  ……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推进***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举行新闻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案例四

案情:吴某为职称申报人,郑某为其继父,同时又是当年度专业审议组的成员。为帮助吴某顺利通过,郑某隐瞒了两人的关系,后被人举报,受到了处理。

点评:回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以隐瞒的方式逃避相关义务,将受到纪律处分。

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案例五

案情:王某为某市人事部门负责职称评定的工作人员,**某为了解当年度审议组成员情况,带了烟酒上门请托,王某便向其透露了想关人员的个人电话住址,为**某找关系提供了方便。事情败露后,受到了相应处分。

点评:介绍贿赂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违纪的,将受到处理。

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案例六:

案情:钱某为某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均为其同事,孙某有李某有矛盾,为报复李某,向钱某许下好处,要钱某将孙某申报职称的材料故意损毁,延误李某的申报。钱某为了利益如约而行。事情查明后,两人均受到了处分。

点评:以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论何种方式,都是要受处分的。

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案例七

案情:周某为职称申报人,为逃避职称外语考试,宴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吴某,要求将其专业修改为按规定可以免考的。吴某不顾事实情况,为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二人均受到了纪律处分。

点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可以获得一时的利益,但终究会被发现,并受到处理。

法条链接:《**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9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

(二)***副***,国务委员:二至四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府和各级人民***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行***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处分。解除行***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处分决定和解除行***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人国家行***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学院、地方行***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需求的***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关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策规定外,国家行***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家行***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机关或者行***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例10

第二条行***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法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在行***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委托的;

(五)对需要***府、***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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