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规章制度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1篇

食品安全承诺书1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体系,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企业向XXX人民***府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言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新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新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超过本行***区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新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新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新产品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决不让不合格新产品出厂销售。

四、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过期食品、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承诺单位(盖章) 乡(镇)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承诺单位一份,当地乡(镇)人民***府一份,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身为中国白酒第一品牌的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一切安全生产加工的安全前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遵守企业用良心生产食品的道德观,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为此我公司向社会以及五粮液集团公司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做食品就是做良心的观念,以对社会和大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靠质量占领市场,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把进厂关,严格对原辅料的验证,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过程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严把生产关,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五)严把出厂关,强化检验制度。确实做到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

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2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一票通”台账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于自检或行***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文(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身为中国白酒第一品牌的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一切安全生产加工的安全前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遵守企业用良心生产食品的道德观,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为此我公司向社会以及五粮液集团公司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做食品就是做良心”的观念,以对社会和大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靠质量占领市场,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把进厂关,严格对原辅料的验证,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过程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严把生产关,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五)严把出厂关,强化检验制度。确实做到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文(三)

一、保证认真开展食品的自查,对自己的经营场所,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认真、严格检查,若发现问题食品保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举报。

二、保证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不存有、不经营问题食品。

三、保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表示,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保证不销售过期、变质或者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保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和五星工商所各持一份,严格遵守承诺。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3篇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称(盖章)__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售后服务承诺书范文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避免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三、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四、保证进货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食品包装上的标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有清晰地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有标明食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五)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要在外包装上标明。

五、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六、保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做到记录及时、全面、准确、规范。保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七、保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经营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及时向***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并立即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

八、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九、保证本《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张贴于本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义务,我将信守以上承诺。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所辖工商所及许可机关各一份。

公司全称(盖章)___________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精神和***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实施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

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屠宰检***、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检验合格的猪***,应当加盖动物检***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市商务局报告。

四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镇(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可以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市销售流通,不得跨出市域销售流通。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二是加强外来肉品查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登记、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认真做好核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登记审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其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对全市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协调。各镇(区)对辖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负责。

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市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规划的制订、审批、执行;组织推进督查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力,及时研究讨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按照领导组的要求,负责制订年度生猪屠宰发展计划和考核细则,落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的交办事项,牵头协调处理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和矛盾,组织各部门对生猪产业链管理各领域制定专项制度、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各种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外来生猪产品的登记查验管理。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履职到位,尽心尽职,全面完成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

各镇(区)组织镇(区)生猪办、公安派出所、卫生所、农业(兽医站)等***机构并会同工商、药监、质监等职能部门加大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集伙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猪肉流通、食用、加工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病害猪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等不法行为。监督辖区内流通、消费、加工等环节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市外生猪产品。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核、申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补贴申报工作,督促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宰前停食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程信息,确保生猪产品出厂(场)手续齐全,品质合格;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添加有害物质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违法储存生猪产品等行为,抓好源头管理,净化屠宰行业秩序。受理外来生猪产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审查、发放登记证书、社会公告等工作。

市农委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建立对生猪按规定比例检测“瘦肉精”制度;严格做好防***条件审查及产地检***、屠宰检***等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行场(养殖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加大对活猪(包括淘汰母猪)收购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经营病死猪、病害肉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出证、收费制度,禁止在屠宰厂(场)收费补检;严格做好生猪屠宰检***工作。查验外来生猪产品检***证明、标志。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防从药用渠道流失;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的行为。加强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餐饮服务业、集伙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肉品质量监控,积极做好肉品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制售病害猪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未经检***、检验以及无定点屠宰厂(场)发票和检***证明的肉品在市场上销售,加强市场内冷库管理,严厉打击贮存销售私宰肉、无检***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超市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取缔无照经营,把好外来生猪产品市场准入。

市质监局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以及冷库的管理,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监督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财***局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发现运载生猪及肉品的可疑车辆、船只及时向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严防病害猪及肉品流入我市。

市物价局负责生猪购销市场价格监控管理,审查和制定猪肉产品市场购销差价水平和屠宰厂(场)批发最高限价;适时向社会猪肉价格信息,为平抑市场肉品价格出谋划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的基本稳定。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放心肉”工程的***行动,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运输生猪及其生猪产品的车辆设卡检查。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保驾护航”,对阻碍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暴力抗拒***检查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大涉“瘦肉精”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销售含“瘦肉精”生猪等犯罪行为。

五、切实加强监管,彻底消除盲区

一是强化***监督。各镇(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从源头进行控制,坚决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资格,并从严予以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查处取缔私屠和加工窝点,对违法当事人从重予以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净化肉类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是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检***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肉食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肉类食品管理,堵塞注水肉、病害肉销售渠道。做到生猪从饲养、屠宰加工到肉品销售和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二是强化冷库管理。生猪屠宰企业内、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冷库,须到商务局登记,由农委、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以及无明确管理部门的冷库,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企业内冷库(以证照规定的项目为准),须到有权部门领取相关证照,到质监部门登记,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养殖、餐饮企业内冷库,由农委、食药监局分别负责监管。

三是强化病害猪及制品处理和相关案件查处。(1)养殖、贩运、经营环节出现病死猪的,由农委负责病死猪的认定、处理,已流入相关屠宰企业、流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农委分别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2)定点屠宰环节发现病害猪(肉)的,由农委负责病害猪(肉)的认定,商务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商务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3)流通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餐饮企业的,由工商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4)食品加工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质监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餐饮企业的,由质监部门通知餐饮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5)餐饮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食药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6)每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凡发现问题需要追溯倒查的,可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查处,需要联合查处的由该环节监管部门负责牵头,需要食品安全相关检测的通知卫生部门,需要***病检测的通知农委部门,需要吊销证照的通知发证发照部门,需要移送法办的通知***门,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领导组办公室向市分管领导报告争取专项资金、提供有力保障,由各牵头查处部门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具体实施检验检测。

六、落实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镇(区)日常监管。各镇(区)***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考核。镇(区)财***要把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工作所需经费统筹考虑,保证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区)生猪办必须真正做到:

(1)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企业的行为负第一责任,凡涉及本辖区的屠宰厂(场)、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等,均需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有关情况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并于月底前上报市生猪办;

(2)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肉品及产品经营户实行登记制度,尤其要对辖区外进入的经营户予以高度关注,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并接受市生猪办的检查、指导;

(3)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猪违法行为必须超前防范、主动查处、及时报告,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要加大盯防力度、管理力度;对于自身权限无法实现有效处理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相关有权部门报告,并将有关动态及结果报市生猪办;

(4)镇(区)范围内的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作为镇(区)“放心肉”工程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生猪注水(物)实行一票否决。

2.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放心肉”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如同一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违反情节较重的所涉部门牵头处理;如同一案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处理优先的原则处理;如同一事项出现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矛盾情形时,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处理。针对我市与周边县(市)接壤的特点和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联合***力度,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区域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边界地区的监管,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收购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凡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5篇

一、领导重视,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1、市商务局***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了以***组书记、局长章晓红任组长,纪检组长朱保明、程生朔副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商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运行科。

2、明确管理职能,制定了全市流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目标。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我局以乐商运(20__)3号文下发了《___市商务局关于20__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有计划、有安排地全面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按照行***职能分工,我局承担全市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每月专题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为了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消费观念,我局把宣传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投入资金和人力,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参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完成宣传工作任务。二是结合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大力开展“放心肉”和“放心酒”知识、法律宣传工作。20__年在___日报商务专栏、华西都市报、___晚报、___广播电视报、___电视台等媒体进行食品安全宣传20余次,共印发宣传材料10000份。三是通过市各类工作会议、行业协会,向广大业主宣传省、市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肉食品和酒类食品安全常识,生猪屠宰管理和酒类管理行******情况、流通市场检查情况等工作情况。

二、加强依法行***,严格***监管

20__年度,市商务局认真按照食品安全和行******工作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举报受理、及时处理等制度,保障了七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案件的规定,对各类举报和提案及时办理,完结率为100。20__年,积极组织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集中整治和宣传活动,及时报送食品安全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联动机制。

(一)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

1、整顿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我局按照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商运发[20__]199号)和省商务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进货渠道、“两章三证”等有关资料的查验,严把了生猪入厂关和肉品出厂关。二是加大源头整治,强化定点屠宰场监管。我们把规范定点屠宰场作为整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来抓,从源头上保证肉品质量。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夯实基础,完善定点屠宰场设置的同时,市县两级深入各定点厂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环境卫生、持证上岗、证章牌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现场整改,增强了屠宰场业主依法经营意识,规范了经营行为。三是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屠宰厂屠宰情况日报表制度,将屠宰情况分解细化,及时掌握其屠宰情况和经营状况。同时,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的私屠滥宰案件。

20__年,各区市县在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的工作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全市商务系统共组织对定点屠宰厂(场)检查90余次,共端掉非法屠宰窝点10个,没收私宰猪肉3000余公斤,并作无害化处理,有力地打击制售注水猪肉的不法行为。

2、把好屠宰出厂质量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要求各定点屠宰厂必须制定检验检***、环境卫生、持证上岗、证章牌管理等制度,通过制度管事、制度管人,由于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增强了各定点屠宰厂的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对发现的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做到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销售。据统计,今年1-10月,仅华商屠宰厂在畜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检出各类有问题生猪3538头。其中:无害化销毁处理患猪瘟、猪丹毒、黄疸等严重有害病猪128头,高温处理一般病死猪605头,公母猪271头,伤残猪254头,等级不合格猪2280头。共销毁处理病变有害内脏5520公斤,其中:猪肝1116

付、大肠797付、猪肚390个、猪心、肾781个。有效防止了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

3、在保证生猪肉品供应的同时,组织人员对全市定点屠宰厂进行了督促检查,督促定点屠宰厂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方面严格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切实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另一方面,严把生猪入厂关、屠宰关、检***检验关和肉品出厂关,确保出厂肉品质量。

(二)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管理

1、落实各项措施,推进《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我局分别组织各区市县商务局和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经营者认真贯彻学习,并作出部署安排;加强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公告和进行宣传,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放心的酒类商品;积极开展摸底清查,掌握所辖区域的酒类经营网点,摸清其经营方式、业主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联系方式、经营规模等相关情况,为酒类备案工作和监管工作打好了基础。

2、强化备案登记工作。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类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编码,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了档案上报制度。截止目前,已完成酒类备案登记的企业和个人4000余户。

3、认真执行《随附单制度》。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市场,维护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酒类零售经营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严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现已向备案登记的企业和个人发放10万份《酒类流通随附单》。

4、强化***水平,加强对酒类市场的检查。为提高酒类行******人员***水平和服务意识,

对区县商务局负责酒类行******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为严格实行酒类经营许可证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净化酒类市场。全市商务系统集中对酒类批发企业、连锁超市及商场、餐饮企业等开展酒类***检查70余次,有效地防止了假冒劣质酒流入市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酒类打假行动。三、抓好“黄金周”和节假日市场食品安全工作

“黄金周”和节假日是居民旅游、购物、娱乐和休闲的重要节日,消费集中,市场繁荣。食品安全工作成为我局做好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凡节假日来临前,我局按照省商务厅要求,统一部署和安排,各地积极、认真做好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了广大消费者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1、落实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每逢节日,我局都下发

《关于做好“黄金周”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商务部门集中开展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批发、零售市场,生猪屠宰企业和餐饮企业,集中开展肉类、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不法行为,净化节日商品市场。

2、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酒类批发及零售的检查。为确保生活必需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保证市场供应稳定,防止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局及县局都要对定点屠宰厂(场)、酒类批发及零售企业进行检查。

3、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市场情况。按照商务部、商务厅的要求,我局安排有专人值班,并启动

“黄金周”期间城市生活必须品市场运行监测日报制度,对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和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测。

四、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

我局按照商务部、省及市***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20__年全市完成了327家“农家店”的建设任务。目前,初步形成以村级店为基础,乡级店为骨干的新型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全市已有321家乡、村级农家店通过市级验收,通过品牌服务企业延伸服务网络方式,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店牌,统一配送货源,有力推进了食品超市进乡镇,放心店进村、组,方便了农民购物,推动了食品安全工作的稳步开展,保障了农民食品消费安全。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起点高、建设规范,受到省商务厅的充分肯定。

五、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行******队伍建设薄弱。全市商务系统有两项行******工作,由于基层商务部门行***编制少、经费严重不足,致命行******与监管工作力量相对薄弱,没有专业的***人员和稽查人员,行******设备缺乏,急需***府进行配套解决,从根本上落实监管制度。

2、行******法律和法规滞后,给监管工作带来难度。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迟迟未出台,给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带来监管困难;法律规定农村农民可自宰自食,给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食品安全带来管理漏洞,是一个安全隐患;四川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是10多年前出台的法规,计划经济条件下,规范国营公司主体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市场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条例一直未修改。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6篇

2、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3、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4、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厂规章制度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

第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或经检验、检测、检***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

***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第五条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府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府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商业行***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检***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五)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规划、药监等有关行***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第一节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

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检***等情况。

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市农业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检***监督机构出具的检***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监督机构的兽医检***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承诺制度。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向农业、卫生行***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安全承诺制度,由市农业、卫生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程序》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

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可以在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识;未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标识。

第十四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以及其他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他场所对经检***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跟踪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

市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QS”标志应当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加印(贴)。

第三章食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合格的食品。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强制措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食品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莱(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

***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

肉莱(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

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

(三)配合行***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合格的食品;

(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六)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

(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节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十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台帐制度;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加工食品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兽医检***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动物产品检***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商业行***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未提供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照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装上加印(贴)“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台帐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动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帐制度,未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四十条市商业、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环保等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厂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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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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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实习总结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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