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1

关键词 销售与收款 内部控制 循环 规章制度

前言: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会先思考自己先做那一步再做哪一步,在管理学中这种步骤叫做流程。很多企业为了正确、有效、高速运转经营各项业务的流程,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形式的管理建立了规章制度。下面我所讲的就是公司之所以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因

一、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

1.减少销售与收款循环过程中产生的纰漏

不管是生产产品还是购买产品,企业的利润都离不开销售。而销售涉及的现金与产品进与出的频繁交易过程中,环节甚多,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纰漏,为了防止这种纰漏企业建立并加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成为了各大企业与时俱进的阶段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销售与财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例如:近年来国外的银行倒闭案件、安然事件、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给各大企业重重一锤,各大企业领悟到“有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育涵的道理。而销售与收款又关系到公司的利润水平与金钱管理的命脉,所以企业十万火急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变得十分必要。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涉及很多方面的事情,企业对此划分设立相对应的岗位,以确定各项岗位职责的分离,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这样既可减少流程运作的错误和纰漏又能防止营私舞弊。岗位的分离主要包括:

(1)现销和赊销相分离

(2)销售部门与信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分离

(3)收款与记账相分离

(4)批准赊销、开立发票与经手现金、出货的职能相分离

(5)复核、退货验收与记录职务相分离

2.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

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由于销售合同或订单签订、审批等授权,产品赊销、折扣、折让、促销等,信用、销售与定价等制度缺失或随意更改造成监督部门无法事前事中监督销售定价和执行定价的行为。进而影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走进破产。因此,加强销售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与监督力度是公司成败的关键点之一。

3.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

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到2013已经走入高速运转的信息时代。信息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而销售又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如果,财务部门不能及时接受销售、仓库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订单合同、单据等传递不及时、赊销延误交款,财务部延误建立应收款项导致公司无从掌握销售和库存信息,继而引发企业经营呆滞不通畅,在市场中失去竞争优势。由此可知,企业必须加强对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和监督。

除此三点之外还有很多内容,比如收款票据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制度控制,赊销坏账、虚假销售等制度控制。这里就不一一细论。

三、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次繁多,各项环节相关相息相离,出现很多风险,特别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各企业不断探索研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以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与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

虽然各大企业制定并完善会记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落实有效措施等各方面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防范会记风险操作也有了初步成效,但是,这种管理尚未牢固,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仍然很薄弱。这也暴露了此管理的风险防范形式的严峻性。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经营指导思想不良、合作操作意识淡薄、内控规章制度不完善和监督流于形式等。针对以上方面的对应措施是:加强员工管理、加强上下级沟通管理、培养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监督等。

2.收款及资产制度的风险管理

收款和资产的风险主要是: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内部控制不强,风险意识薄弱、收款和资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疏漏等。针对以上方面有以下几项应对措施:

(1)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收回赊销、现销应收款,加强应收款的各项监控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增强企业风险意识

(3)完善收款和资产管理制度

(4)加强财务管理的控制与监督力度,杜绝财务管理流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和现象

3.销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管理

销售主要包括现销和赊销两种,现销严格按照公司流程和规章制度来走,一般存在风险很低。销售风险主要是赊销,它包括诈骗风险、虚假销售风险、坏账烂帐风险等。主要措施是赊销前详细核实客资料谨防上当受骗,加强销售管理与监督杜绝虚假销售,按照赊销合同及时收回应收款、培养员工素质提高其风险意识。

4.后台信息制度的风险管理

后台信息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营销策略与财务业务目标不吻合,营销计划不能与收款计划进行良好的沟通、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导致信息传递延误中断造成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没有明确目标,项目盲目,资源浪费甚至销售业务失败等、信息不真实有效等。针对以上风险措施有制定详细计划,信息在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有效、真实的上传下达。

四、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及重要意义。

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中的错误、疏漏和虚假销售、等现象。在目前的社会,空白市场越来越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销售与收款循环在企业各项业务循环中应该占有重要地位,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意义主要包括:

1.保证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流程中各项业务处理均经授权审核,保证并及时发现疏漏、错误和舞弊

2.确保财务核算正确,如实反映销售与收款循环流程中各项业务信息

3.降低公司经营风险,降低批准赊销和应收款增大带来的损失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揭露现行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 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 最后从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及重要意义等方面出发,阐述了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完善的措施,印证了无规矩无以方圆这句俗语。

企业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关注赊销、收款等方面的事务和高风险领域,应用严格的监控措施,尽量杜绝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方面的重大缺陷。制度一旦制定,历时久而不改就不能解决企业随经济发展产生的新矛盾,为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的修订、完善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使之能够与时俱进,以最优良的水平为企业将来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2

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这其中,既有合法公益,也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私彩和境外。企业借助互联网销售私彩和境外的行为无疑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的相应犯罪,在此不做重点论述。本文主要对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公益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展开讨论。

一、公益网络销售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10年制定的《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一次肯定了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但同时设立了此种销售方式的行***许可制度。然而,截止到目前,***只在2012年批准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委托中体彩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迅天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试点进行互联网销售体育业务。2013年,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更是直接发表声明:“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互联网销售福利业务,也没有与任何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福利业务。”然而现实情况是,除了***授权试点的两家公司外,还有大量其他企业,如阿里巴巴集团、新浪、网易、腾讯等,在公开进行互联网公益销售,这些企业均存在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问题。依据目前行***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行为属于行***违法行为自无疑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规定,擅自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又明确指出:擅自销售,构成犯罪的,根据非法经营罪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刑法具有保障各部门法实施的性质,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了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销售公益行为性质分析

从事网络公益销售的企业由于自身不能出具,往往采取私下同有权销售者合作,通过企业网络平台接受彩民信息和资金,再将信息和资金实时转给有权销售者,由后者出具,最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取得有权销售者“返点”分成的方式来进行销售。此外,逻辑上还存在企业不同任何有权销售者合作,单纯接受彩民,进行销售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公益售价都具有透明性、固定性,以此种方式进行销售,企业的利润来源就存在问题,故此种销售方式在实际中十分罕见。因此,实际中企业的销售行为主要只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一,企业同地方销售中心签订协议,网络销售;其二,企业同地方代销者签订协议,网络销售。

(一)同地方销售机构合作销售行为的刑法性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状要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同时《刑法》第96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制定的行***法规、规定的行***措施、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规定的行***措施”应当由***决定,通常以行***法规或者***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法规不相抵触;(2)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批准;(3)在***公报上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显然《暂行办法》本身只是***门的部门规章,并不包括在《刑法》第96条所述范围之内,单纯对部门规章的违反不足以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二如果要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必须还要证明该类行为违反了《条例》本身。认定企业违反《条例》的可能性路径主要存在两条:第一,虽然《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网络销售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条例》第5条已经指出***负责全国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在《暂行办法》中设立了行***许可制度,企业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实质上就是对《条例》本身的违反。例如有学者就主张:“对于法律、行***法规没有授权下位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对上位法的行***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则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立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条款,也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成立的依据。”第二,不借助《暂行办法》,直接认定企业行为是《条例》第38条规定的擅自销售行为,仅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第一条路径而言,主张对《暂行办法》设立的行***许可制度的违反实质上等同于对《条例》的违反,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暂行办法》本身设立的互联网销售公益的行***许可制度的合法性就存有疑问,我国《行***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行***许可。然而《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表示应当设立互联网销售网络的行***许可制度,只是概括地表示“***特许发行福利、体育”以及“******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否据此设立互联网销售公益行***许可制度本身即存在疑问。其次,即便退一步,承认《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如果认为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即是对《条例》本身违反,考虑到我国目前行***立法的实际情况,这样无疑会将大量的部门规章的效力实质上等同于行***法规,从而使得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形同虚设。最后,事实上,倘若采取历史解释、探求立法原意的立场,《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就曾经对是否应当承认网络销售行为是我国公益合法的销售方式问题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从最后通过的条文来看,《条例》没有直接提及互联网销售行为,可见,立法实际上是刻意回避了此问题,既没有承认该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认为该行为违法。如果认为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就是对《条例》的违反,事实上也是对《条例》立法原意的背离。因此,通过第一条路径认定企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欠妥当的。那么,能否通过第二条路径,直接根据《条例》第38条之规定,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对《条例》第38条所述“擅自”一词的理解,在对该词语进行解释时,如上所述,如果根据部门规章的内容决定“擅自”一词的外延,实质上就将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行***法规,与非法经营罪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相抵触。因此,对“擅自”一词的合理解释应当从行***法规本身出发,《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销售机构有权委托他人销售,由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地方销售机构委托企业在互联网上销售实际上只是直接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直接违反《条例》的规定。《条例》本身只是在第3条规定禁止销售私彩以及境外;在第15条第2款规定禁止代销者转代销。由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条例》第38条所指“擅自”销售的范围应当是:擅自销售私彩,擅自销售境外以及代销者擅自转代销,而并不涵盖企业同地方销售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的行为类型。因此,此类行为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同代销者合作网上销售公益行为的性质

《条例》第15条第2款明确指出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企业同代销者合作,网络销售公益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此类行为完全满足了《解释》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条文要求,并且在我国,与公益的销售制度相类似,烟草也采取许可销售的制度,而司法实务普遍将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这一处理方式,似乎应当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会存在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第一,此类行为是双向行为,企业最终必须通过代销者来实现公益的销售,在这个意义上,代销者的行为还是正犯行为;第二,如果认定企业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理由不认为代销者也成立该罪。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代销者由于越权转代销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代销者最终出具的行为本身却是经合法授权的经营行为。事实上,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公益销售行为与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零售行为相类似,都是无权销售行为;但是从实质上看,由于相关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出具的能力,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只是销售方式违法,而公益的销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行为却是行为本身违法。无论是企业的第一类行为还是第二类行为,由于公益都是由合法的销售机构最终销售,刑法对这两类企业行为的评价重点应着眼于其销售方式是否具有实质刑事违法性。依据通说见解,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具体就公益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言,一方面,由于具有性,该行业本身只是重新分配财富而并不创造财富,为了不至于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设立了许可发行、销售制度,限制发行、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公益又具有公益性,国家可以通过公益的发行、销售募集公益资金,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销售的国家许可发行的,并没有突破国家许可发行种类的范围;同时,在我国,是面向公众销售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也并没有扩张销售的范围;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非地域性特征,通过网络更有利于我国公益的销售,这对公益资金的募集只是有利无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网络销售公益的方式不但没有侵害公益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反而有利于公益销售市场的发展。从实质违法性的意义上来考察,难以说通过网络销售公益的行为侵害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因此,也不宜将第二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企业同地方销售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本身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具备形式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企业同代销者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尽管具备形式上的违法性,但不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亦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立法建议及对企业的风险警示

目前,我国刑法不存在可以直接认定网络销售公益行为性质的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意见也缺乏相近的规定,为了我国公益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该问题加以明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域外的一些立法及司法实务情况值得我们参考。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法国依然坚持传统,认为网络销售违法。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早在2005年的《法案》(GamblingAct2005)第1章第4条第2款(a)项中就明确承认了网络销售是销售方式的一种。美国的情况较为复杂,美国目前规制网络销售的联邦法案主要是《联邦电信法案》(FederalWireAct),该法案被收录在《美国法典》(U.S.C.)中。对网络销售的规制条文主要是该法典第1084条(a)款:“使用电信设备进行跨州、跨国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的竞猜,传播相关信息协助此类的;或者使用电信设备使得者得以查收竞猜所得的;或者使用电信设备传播其他信息的,单处本章规定的罚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并处罚金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01年以前,美国司法实务一直根据该款规定,否认所有网络销售的合法性。但是2001年,联邦第5巡回法院在审理对集体诉讼的上诉案中,明确表示同意一审路易斯安那东部地区法院对第1084条(a)款的理解:“从该条文的字面描述来看,该款规制的行为必须是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的范围内。2011年美国司法部发来的一份备忘录中明确同意了美国法院的观点:“‘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以外的竞猜行为并不在《联邦电信法案》的规制范围之内。”由此,目前在美国,通过网络销售非体育类的行为已完全合法。就域外关于网络销售的立法实际来看,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是信息时代下新兴的销售方式,对于此种销售方式的合法性,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是应当看到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与潮流,美国对该问题看法的演变就验证了这一点。从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更有利于公益资金的募集这一点来看,肯定此种销售方式是合适的。尽管***在《暂行办法》中承认了网络销售公益方式的合法性,但《暂行办法》本身就存在立法级别较低的弊端,根据《行***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由***制定具体的许可制度是合适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目前从事互联网销售公益的企业来说,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开展网上公益销售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同代销者合作,进行销售的企业来说尤其如此。企业在从事销售活动的同时,应当密切留意相关部门关于该问题做出的最新规定。

作者:刘敏 单位:中南财经***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春晓.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基于司法实务的分析立场[J].中国刑事法,2013(06):43-47.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3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目标分析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等。销售与收款业务作为企业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应当与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目标一致,同时应当满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守法和诚信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合法销售、合理销售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实现企业的自身发展。

(二)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特别是货币资金安全,通过加强销售货款催收力度,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三)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通过加强市场调查,客户信用状况调查,为管理层做出正确的销售策略提供完整而准确的信息。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首先销售业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盈利能力的大小,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灵活的营销方式,才能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销售业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其次,加强销售货款的催收力度,加快资金周转也是提高经营效率的关键所在。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这是内部控制的终极目标,无论是保证资产的安全,还是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以及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归根结底都是要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销售与收款业务作为企业所有业务的一个分支,也应当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是指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企业根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的大小识别风险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策和策略不当,导致销售不畅

管理层在制定销售策略时,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或者市场变化预测不准确,导致销售策略不合理,营销方式不灵活,销售不畅通,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调查不到位,款项无法收回

有的企业盲目追求销售额,无视客户信誉度或信用调查不到位,导致部分货款形成呆账、坏账,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合同订立不规范,遭受法律纠纷

企业对外发生销售行为时,通常都会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订立前,如果没有充分了解合同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对销售定价、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违约条款等相关内容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对于重大销售业务没有会同财务、法律等专业部门协商,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利于企业的因素存在,或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含糊不清,导致合同履行时产生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销售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不少的企业销售、收款业务职责不清,他们为了及时地收回货款,规定在销售货物后,可由销售人员代收款项,有的甚至让销售人员将发票随身带上,以便及时提供给购货方,完成销售、开票、收款一条龙服务。这严重违背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给舞弊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五)赊销不当,造成损失

有的销售企业为了增强竞争能力,抢占市场份额占有率,减小产成品库存,常常会加大赊销的力度,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偏大,并相应增加呆、坏账的可能性。

(六)销售货物存在质量缺陷,导致退货或被投诉的风险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上级部门规定的利润指标,不惜用伪劣产品充当优质货品,卖出高价,从而加大利润空间。但当客户发现时,则会招致退货,乃至到工商、质检部门投诉的风险,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还会使企业声誉遭受损害,失去诚信,从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七)开具虚假发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有的客户为了私利,要求企业开具大头小尾的销售发票,后经税务部门查实,受到经济处罚。

(八)收款不及时,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带来经营风险

有的企业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重相当大,而且时间长,若不及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盘活用活这一资金存量,促进资金及时回笼并保证其顺畅流转,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

三、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分析

企业应及时识别、科学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基于以上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风险因素的分析,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加强市场调查

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赊销等多种营销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这些营销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后,企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健全客户信用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的资信变动情况,特别是对境外客户和新开发的客户,更应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一旦发现客户存在不良履约记录的,便应将其拉入“黑名单”,防范信用风险。

(三)充分了解合同的主体资格、资信

企业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且以往未出现违约的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审查,重点关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否存在关键条款含糊不清的情况。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销售人员的舞弊行为

一是严格分清销售、收款业务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业务人员收取现金货款。二是要求销售业务人员填写工作日志,一方面业务人员自己可以及时回顾总结日常工作,妥善安排每天的工作计划,规范自己在外的行为。三是建立举报制度,由企业的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设立举报邮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来自企业内外部员工的举报,甚至包括客户的举报。

(五)制定赊销基准

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赊销基准,包括赊销规模,赊销期限、赊销标准、折让折扣等。企业在制定赊销基准时,要先做敏感性分析。所谓的敏感性分析指的就是通过对主要变量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分析及预测,在可能性当中分析若主要变量因素发生变化后时,会对企业相关指标带来哪些影响,对也影响较大的因素要将其找出,详细分析器会影响程度会达到什么程度。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对赊销手段进行敏感性分析,目前比较流行的方法有通过确定敏感性分析指标作为评定依据,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设定相应的可变因素,比如说可变化的信用***策、制定拖欠还款期等方法。这样一来,就可以以赊销基准作为标准,客户只有符合了这个基准的才能给予赊销。

(六)严把产品质量关

质量是企业的命脉,唯有生产质量过关的产品,企业才能得到客户的认可,才能长期立足于市场。同时,还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建立退货机制,原则上只有质量部门才能对客户退货进行质量鉴定,见到质量部门的鉴定报告后,属于退赔范围的,销售部门才能执行退赔。

(七)严格票据管理

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让企业员工明白,虚开发票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企业所获得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让企业员工知道开虚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被人举报后后果的严重性。企业还要紧随国家的脚步,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可以制定:企业所开支票上的出票人处要有签章,当出票人是以单位形式出现时,需要的签章是和此公司在相应的银行所留的签章保持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使用其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名,当出票人为私人时,需要的签章是和此人在相应的银行所留的签章保持一致或使用其签名;当出票人所开的票据上,存在签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法和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时,所开的票据一律无效;当所开票上的承兑人或者是保证人所使用的签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时,其所签一律章无效,次无效签章不影响该票据上其他私人或单位签章的有效性……只有制订了相对应的管理办法才能让员工指导开虚票所导致的后果。

(八)建立账龄分析、预警制度

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分发催款通知单或派专人上门催款,如果均无效,则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措施。企业也可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它是一种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业务,对于销售企业而言,具有获取融资上的好处,完善销售渠道,提高收款能力和收款及时性,避免坏账损失。

总之,销售与收款业务是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直接源泉,是企业延续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才能实现内部控制整体目标,才能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4

二、石油销售企业成本管理有效对策

(一)建立企业成本管理规章制度

成本管理规章制度是石油销售企业成本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因而石油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自身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构建并完善相应的成本管理规章制度,进而在制度的引导下,提高财务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另外,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石油销售企业也应利用现代化的新媒体手段等对成本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宣传,以便促使其能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引导作用。同时,带动企业全体员工提高成本管理意识,并在企业开展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对其展开监督行为,强化其工作开展的效率。其次,在企业成本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构建中,应为企业的发展树立一个正确的效益观念,进而促使石油销售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能秉承着低成本的生产观念,最终实现企业生产利益最大化。

(二)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为了强化石油销售企业成本管理成效的提升,要求企业领导应定期安排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使其在培训过程中能提高自身职业责任感,最终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的利用自身专业化水平开展成本管理工作,并由此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整体工作效率。其次,石油销售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现状构建相应的绩效评估体系,并给予表现优异的员工一定的奖励,从而由此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使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其中,最终提升自身工作效率,为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展开打下良好基础。再次,石油销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构建竞争机制,促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能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水平的锻炼,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三、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分析

(一)保持着传统的成本观念

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成本观念,即认为成本管理在石油销售企业发展中只应用于对生产产品成本的控制。从而导致石油销售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忽视了对销售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控制,最终严重的影响到了企业成本管理整体效果。另外,石油销售企业在开展销售的过程中为了能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其在生产过程中时常通过提高产量来降低单位产品分担的固定成本。此种成本管理模式能为企业的发展获得短时期的经济效益,但是就长远利益来看,其会促就成本管理问题的产生。其次,由于传统的成本管理模式中更为注重对财务人员和下级核算员成本管理意识的培养,而忽视全员参与的重要性,因而此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到了石油销售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的有效创新。

(二)成本管理方法单一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较为单一,即其在开展成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将事后核算方法化为工作重点。而在成本预测等方面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最终由于其管理方法较为单一,影响到了整体成本管理效果。其次,由于部分企业成本管理缺乏专业化知识内涵,因而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无法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操作成本信息,最终也影响到了成本管理成效。再次,由于部分企业在开展成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未构建相应的信息系统,而是采取单一的记账方式,由此也促就石油销售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的产生。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5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1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风险的发生

1、定期召开由行长及网点主管参加的内控、制度、风险分析会议,提出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对一些各网点不规范的业务进行统一落实。

2、会计结算部负责着全行的本外币会计、出纳、资金清算、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管理;

组织落实相关制度、办法及柜面业务核算和管理;负责人民币结算中间业务的收入;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参数表的统一管理;负责全行会计凭证的统一管理,包括领取、分发、保管与销毁的管理;负责会计专用印章的领取、分发、回收和销毁工作;负责全辖现金、有价单证等贵重物品保管、调运业务的管理。这些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点,要求我们按照制度规定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控制。

3、加强对全行所有网点在制度执行及业务操作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会计结算部的检查结果并跟踪落实,杜绝同样问题在网点的二次发生。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1、继续执行柜员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对我行的临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对在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通报处理外,我们将继续执行对临柜人员的经济处罚手段,以及差错人员的业务学习与考试。

促使柜员重视业务差错的发生,努力减少差错。

3、有罚有奖,按照全行临柜人员的差错考核情况,对全年无差错及工作表现好的柜员进行奖励,以促进柜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定期、准确、及时地向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上报各种会计结算报表。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

1、制定出培训计划,我们准备对我行股改上市后的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办法、新会计科目以及综合业务系统新版本等业务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及时让柜员吸收新的业务知识,帮助她们跟上我行的变革速度。

2、加强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在业务培训上做好互通有无,通过邀请其他各部门的业务人员为会计结算柜员讲课,或讲业务知识,或讲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从而相互学习,以提高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做好服务。

3、好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下达的各项会计结算工作,如版本升级、测试验证、帐户管理、计划任务等各项工作安排,并及时将业务信息向下辖网点传达,以更好地完成市分行的工作任务。

4、加强对营业经理的考核与考评工作,使营业经理能发挥潜力,履行好职责,提高我行的会计核算质量。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2一、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

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

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

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

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

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5、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培养每一个员工从单一的操作向混合多能转变。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的精神,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发展,深入开展金融法制教育,为维护全辖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要求

(一)通过普法学习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信念,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领导干部、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管、依法行***意识和水平有较大提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实现金融管理由注重行***手段向注重法律的规范化、程序化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宪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处罚法》、《行***复议法》、《行***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今年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处罚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今年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普法学习的重点。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中国人民银行行******指南》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学教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征订有关普法教材。各业务部门负责有关金融规章的普及学习和宣传教育。

(二)明确普法重点对象。今年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抓好重点对象金融法律知识的培训,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建立学法考核登记制度。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法制意识。

(四)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向干部职工宣传宪法及有关与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五)开展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包括以会代训,提高监管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水平。

(六)开辟金融法律宣传专栏,分析和探讨金融热点法律问题。

(七)完善行***处罚法律审核制度,组织开展金融***监督大检查,进一步规范行******行为。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4一、总体目标

通过去乡镇进行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一是扩大汽车销售市场,从城区扩展到乡镇,使乡镇具备购车能力的客户,可以在家门口买到称心满意的汽车,从而增加公司经济效益。二是扩大公司声誉,不仅使城区客户知道我们公司,也使乡镇客户知道我们公司,在扩大公司声誉的同时,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三切实提高自己与整个销售团队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增强服务形象和体现服务价值,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客户满意”的目标,从而助推我们公司汽车销售业务平稳较快发展,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汽车销售巡展

去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定为个月,即从月起至月止,做到每个乡镇开展一次汽车销售巡展,大的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为7-10天,小的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为3-5天。积极与当地***府和相关部门联系,确保汽车销售巡展顺利进行。在汽车销售巡展中,挂横幅、树彩旗,营造一定声势,吸引众多客户前来观看、洽谈、购买,突出我们公司“方便、快捷、优质”的经营服务理念,让广大乡镇客户对我们公司有更为直观的认识,真正把公司品牌驶入广大乡镇客户的心中。

三、发宣传单活动

在去乡镇汽车销售巡展中,要抓住一切场合和有利时机,开展发宣传单活动,把宣传单发放给广大乡镇客户,做到边发放边宣传。在发宣传单活动中,着重提高客户认知度,扩大我们公司的汽车消费群体,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树立优良服务意识,认真细致为客户做好全方位服务,积极向客户讲解汽车相关知识以及使用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客户了解我们公司,愿意到我们公司购买汽车,成为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

四、树立信心,排除万难,全面完成任务

当前国内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充满机遇和挑战。去乡镇进行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我要树立信心,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决定与工作措施,想方设法,排除万难,争取完成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任务,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五、加强团队建设,确保活动顺利

搞好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团队建设是根本。在实际工作中,我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全体人员同呼吸,共命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认真努力做好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在活动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工作,强化措施,不出现以外事故,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取得实际成效。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5一、销售工作策略、方针和重点

为确保销售工作具有明确的行动方向,保证销售工作计划的顺利开展和进行,销售部门特制定了相应策略和方针,用以指导全年销售工作的开展。

1.销售部门工作策略:

要事为先,步步为营;优势合作,机制推动。

要事为先:分清问题轻重缓急,首先解决目前销售工作中最重要、最紧急的事情;

步步为营:在解决重要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公司的战略规划,在解决目前迫在眉睫的问题同时,做好长远规划和安排,做到有计划的层层推进。

优势合作:充分发挥每个销售人员的能力,利用每个销售人员的能力优势为团队做贡献;

机制推动:逐步建立解决问题和日常工作的常态机制,通过机制推动能力养成、管理改善和绩效提高。

2.销售部门工作方针:

以提高销售人员综合能力为基础,逐渐形成销售工作常态机制,并最终提高销售人员和部门门的工作绩效。

3.销售部门工作重点:

1)规划和实施销售技能培训:强化销售人员培训,并逐步形成销售人员成长机制。

2)强化销售规划和策略能力:注重销售的策略性和销售的针对性(每接待一个客户都需要策略、。

3)规范日常销售管理:强化销售日常管理,帮助销售人员进行时间管理,提高员工销售积极性和效率。

4)完善激励与考核:制定销售部门日常行为流程绩效考核。

5)强化人才和队伍建设:将团队分组,组长固定化,垂直管理,并通过组长的形式逐步发觉团队中的管理人才。

二、销售部门工作计划

1.建立一支熟悉业务而相对稳定的销售团队

一切销售业绩都起源于有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销售团队是企业的根本呢,在明年的工作中建立一个和谐,具有杀伤力的团队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

2.完善销售制度,建立一套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

完善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因此不能单凭业绩来考核为尺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

(1)(出勤率、展厅5S点检处罚率、客户投诉率、工装统一等。

(2)业务熟练程度和完成度,销售出错率。业务熟练程度能反映销售人员知识水平,以此为考核能促进员工学习,创新,把销售部门打造成一支学习型的团队。

(3)工作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如果一个人能力越强,太对不正确,那么能力越强危险就越大。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会对公司产生效益,相反会成为害群之马。

(4)KPI指标的完成度。例如留档率,试乘试驾率,成交率等

3.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

不断自我提高的习惯

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目的`在于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

4.建立新的销售模式与渠道。

把握好制定好保险与装潢的销售模式,做好完善的计划。同时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利用好公司现有资源做好店内销售与电话销售、邀约销售、车展销售等之间的配合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6

关键词 销售与收款 内部控制

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营效率,而且能发现和防范经营风险。销售与收款环节涉及到实物和资金的流转,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是当前企业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销售与收款业务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从销售合同的订立、货物发出、开具发票、结算记账,到最终货款的收回,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风险也都集中在这些环节,因此,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对企业规避风险,实现安全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销售与收款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流于形式,未得到有效实施

很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内涵不甚理解,以为内部控制就是一堆手册、文件和规章制度;有的企业虽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有章不循,仅仅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有的企业各部门控制各成一块,互不衔接,缺乏整体性和灵活性,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销售***策制定不合理,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巨大,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销售收入,盲目扩大经营业务,销售***策制定不合理,企业赊销过多,信用期限较长,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资金周转缓慢,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没有完备的客户信用档案,合同签订前也没有对新客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销售业务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异常情况,导致以后发生经济纠纷,甚至面临诉讼,企业形象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四)销售发货管理不严,可能导致资产损失

企业的货物发出涉及到订单下达、货物发出、记录等关键环节,涉及销售、仓库、物流、会计等诸多部门,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错误和舞弊现象。如果未经授权进行发货或发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与客户发生争议、销售款项不能收回。

(五)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导致企业资金紧缺

有的企业虽然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但是应收账款管理不佳,资金无法及时回笼,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甚至资金流断裂,无法正常经营。

(六)票据管理不规范,会计记录缺乏真实完整

如果票据的管理和填制不规范,出现漏统、甚至人为舞弊等现象,销售业务和实物流转不能正确的进行书面记录,会计记录不真实完整,则无法达到控制目的。

(七)销售与收款环节监管不到位

销售与收款环节涉及实物和资金的流转,如果监管不到位,人员岗位责任不清,不相容岗位不能有效分离,缺乏科学的内部监督机制,将无法进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防范风险,带来经营隐患。

三、销售与收款环节防范风险的内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

建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各风险点,按照“职能分割,制约监督”的原则,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从授权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业务规范流程、内部审计等方面完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管理,企业重大业务要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策

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销售和信用***策。企业应对客户的财务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采取适当的销售***策,决不能只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销售业务发生后,业务部门要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三)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首先要审核对方的资信,深入了解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指定专人或团队就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信用***策、发货方式、收款方式等主要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详细的谈判和磋商,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模糊条款。其次,还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完备,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特别是履行期限、货物交付方式、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重要条款,要力争做到条款清晰完备。在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四)加强销售环节控制,不相容职位相分离

企业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按照审核后的销售合同编制发货计划、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应经过核查和审批,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发货部门则应落实出库、计量、运输等环节岗位责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所列的货物品种、数量、时间、发货方式等进行发货,形成相应的发货单据,并连续编号。还要做好各发货环节的书面记录,填制相应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现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五)加强收款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回笼

企业应制订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明确催收责任,每一笔债权都应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应收款项台账,及时登记各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信息,并对应收款项进行跟踪分析,定期核对。对到期的应收款项,由业务部门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企业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建立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与相关责任人的奖惩挂钩。

(六)加强票据管理,真实完整的进行会计记录

销售通知单、发货单等票据都应连续编号,保证记录的完整性,从而达到控制目标。规范票据的购买、使用、登记等环节。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通知单和发货单等,审查手续齐备后才能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要规范,内容、日期、金额等要素要真实齐备。购货发票的认证、抵扣都由发票管理人员专人认证、管理和登记。企业还必须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容易产生错误和舞弊的关键控制点,如审批、核对、结算、保管、记录等业务,加强内部牵制,达到纵向(即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牵制)与横向(即由不同部门分别处理,使一个部门的记录受到另一个部门的牵制)的有机结合,充分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防范经营风险。

总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协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7

一、采购管理

1、根据公司年度制定的经营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及煤类产品的采购计划,包括煤炭、木材、粮食、机械设备等各种材料物资的名称、种类、品种、质量、数量等,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

2、根据年度各项目的采购计划,搞好市场调查,积极组织货源,与各供货方建立长期关系,加强供需双方互利合作。

3、大批量的采购物资、购、销双方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必须签订供需合同或购销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财务部门一份,受理业务部门一份,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存档备查一份。严格执行无采购合同不进货的原则。

4、购、销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无合同进货。

5、公司业务部门按合同规定的项目种类品种、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

6、到货场的煤炭、木材、粮食等项材料、物质、设备等商品,必须实行三人验收制度,采购员、现场保管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签字验收,验收单一式四份。业务部门一份,储备货场保管员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

7、煤炭产品的采样办法,参照盛隆公司煤炭销售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木材、粮食及其他产品按行业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按公司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8、财务部门做好进场货物的采购统计工作,日清月结,并将每日的购、销、结存情况及时准确的上报公司领导。

9、各储货场每月盘点一次,公司领导、各业务部门、货场保管员、财务部门派员参加,保证库存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到不亏吨、不少量。

二、销售管理

1、根据公司煤炭、木材、粮食等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商品的销售量计划,开发销售区域和销售市场。

2、根据公司全年煤炭、木材、粮食等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商品采购量,结合用户的需求量,大批量的销售必须与用户签订供需合同。供需合同或协议一式四份,财务部门一份,业务部门一份、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

3、供、需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前,由公司总经理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严格执行无合同不发货的原则。

4、地销付煤单是付煤唯一凭证,一式三份,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储煤场各一份。

5、地销付煤单由业务部门承办,财务部门、总经理签字后,储煤场方可付煤。

6、地销单注明煤种、品种、数量、单价、提货期限,如不按期提货或由余量未提足,此地销单作废,余量部分重新办理地销审批单。

7、各储煤场之间互相调拨或上站台的煤炭产品,实行煤炭调拨单,一式四份,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储煤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调拨单注明煤种、品种、数量,严格按调拨单煤种、品种、数量付煤。

8、储煤场付煤时,必须实行三人付煤负责制,业务部门负责人、销售经办人、储煤场现场保管员,认真执行原始票据检斤制度。做到付煤手续齐备,车位准确,检斤准确,报数准确,记账准确,互相监督,不出差错。不跑车,不超付。

9、储煤场付煤时间,按照盛隆公司规定时间付煤,早8点至16点,其他时间不准付煤,确属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结算管理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煤炭、木材、粮食机械设备等各种材料物资的购销结算工作,根据购销合同具体条款,按各类商品产品的种类、品种、质量、发热量、级别、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结算。

2、采购业务的办理,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每项经济业务发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制货物验收入库单,验收单的内容要真实、完整,详细填写货物名称、种类、品种、规格型号、材质、质量、级别、数量、单价、金额等项内容。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由计划统计员填制审批单呈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府定价,统一***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

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或经***以及***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一条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第十二条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第十五条销售电价实行峰谷、丰枯和季节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地区,销售电价可实行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节假日电价、分档递增或递减电价等电价形式。

第四章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按电价构成的因素确定平均销售电价。以平均销售电价为基础,合理核定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

第十八条平均销售电价按计算期的单位平均购电成本加单位平均输配电损耗、单位平均输配电价和***府性基金确定。

第十九条各电压等级平均销售电价,按计算期的单位平均购电成本加该电压等级输配电损耗、该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府性基金确定。

第二十条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以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为基础,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如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低于平均电价,其价差由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分摊。

第二十一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类的平均电价,按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加上应分摊的价差确定,并与上网电价建立联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的单一制电度电价分摊容量成本的比例,依据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用户与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负荷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的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按容量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分摊确定。

第二十四条条件具备的地区,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且装接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工商业及其它用户,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用电小时或负荷率档次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两部制电价中,各用电特性用户应承担的容量成本比例按峰荷责任确定。

第二十六条不同用电特性的用户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的比例,考虑用户的负荷率、用户最高负荷与电网最高负荷的同时率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销售电价的调整,采取定期调价和联动调价两种形式。

定期调价是指***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销售电价进行校核,如果年度间成本水平变化不大,销售电价应尽量保持稳定。

联动调价是指与上网电价实行联动,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电价后,实际购电价比计入销售电价中的购电价升高或下降的价差,通过购电价格平衡帐户进行处理。当购电价格升高或下降达到一定的幅度时,销售电价相应提高或下降,但调整的时间间隔最少为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输配电价及***府性基金的标准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

第五章销售电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9

一、传销在中国法律地位的演进

(一)过去:有条件许可

1992年允许外国传销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中国并无专门法律予以规制。直至1997年  国家工商局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赋予传销以合法地位  ,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做了严格限制,并有很多法律责  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二)目前:全面禁止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法律监控,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传销企业脱离了依  法发展的轨道。传销在中国演变成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工具、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为防止“传销之祸”蔓延,1998年***《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予以禁止。

但是,为了不影响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的既得权益,维护外国投资者对中国  投资环境的信心,国家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采取了灵活对待的***策,1998年以《关于外  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促使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  资企业转型经营。(注:转型方案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或不雇佣推销员”。不同的转  型企业侧重点不同,雅芳注重店铺销售,而安利注重其推销员推销的传统。)

(三)入世承诺:再度开放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之附件9就“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作出了  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并在附件9之附件2“分销服务”中规定零售的定义时  ,将本文所指的传销或直接销售业纳入“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范围之内。  [1](P726,753)

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包括传销)方面,开放承诺如下:1.以跨境交付  或境外消费方式提供,没有限制。2.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只作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  itments)。[1](P701-703)3.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在入世后3年内逐  步取消限制。这就意味着入世后3年内中国应开放传销市场,允许外国传销企业以合资  、合作等商业存在方式经营。

现行全面禁止传销的***策及传销为非法的定性与中国的入世承诺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  。这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会使中国陷入国内法不  能实施、主权受损或违反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困境。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及中国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一贯立场,明智的选择是修改国内法使之与国际法相吻合。  本文试***对规制传销的现行法律体制进行认真的检讨,并对未来传销立法提出若干可行  的建议。

二、现行传销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中国针对传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20多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销进入中  国之初对之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这些文件因1998年的传销禁令而失效;第二类是关于外  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经营的;第三类是打击非法传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现  行有效的后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传销属非法为核心,打击所有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转型企业因此必须谨慎地与传销划清界限,可谓“谈传色变”。同时,这些法律文件  是不系统的,相互间缺乏有机协调,也没有一部“统帅”式法律为主导。

(一)法律文件层次较低,透明度不够

目前,制定和与传销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主要有***、***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中以  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制定和的文件最多。

从总体上看,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次是比较低的,只有《传销管理办法》属国务  院部门规章,《***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属***“红头文件”,其他均属国  务院部、局或个别地方***府的“红头文件”。因为这些文件并未说明其内容的决定程序  ,未经首长签署命令,文件的名称多为“通知”,个别文件采用了“答复”、“批  复”、“规定”的措辞,所以,根据《立法法》第75、76条的规定,它们不属于规章的  立法形式。

在透明度方面,《立法法》第77条要求部门规章在***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  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府规章在本级人民***府公报和在本行***区域范围内发  行的报纸上刊登。但上述文件并没有按照法律对规章的公开要求予以公布。相反,由于  “红头文件”公开渠道的狭窄和公开程度的有限,社会大众多数只知道传销为非法而不  知其法律渊源,更不知外商投资的转型企业在“传销成为过街老鼠”后何以继续经营。

(二)传销的法律概念不清

《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  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单层次和多层次传销……”自1998年国家  禁止传销后,这一定义已不再具有法律意义。

2000年《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采用列举的方法对传  销做了说明:“(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  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  ,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  取回报;(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  的先后顺序决定;(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  变相交纳的费用;(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  运作;(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  动。”

如果将上述列举式规定作为传销的法律定义,显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一是传销行  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组织者或经营者,包不包括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二  是传销的本质特征。概括而言,就是先参加者的收入与后参加者的营销业绩或交纳费用  直接相关。那么,如果后参加者自愿购买产品或以其他方式交纳合理费用,是否构成传  销?三是与转型企业经营方式的关系。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员受委托培训、帮助其他人  士成为推销员而有所付出,应当因此而获得适当的报酬。这是否属于传销?如果认为属  于而予以禁止,转型企业岂不是与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区别?况且,公司部门销售主管根  据下属员工的销售业绩提成、保险人因其发展的人的人数和业绩而获得报酬,  已经是司空见惯、不被法律所质疑的。如果认为不属于传销,那又难以划清转型企业与  非法传销的界限。

(三)行***机关***依据不足

打击传销的职责主要由工商行***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负责。实践中,工商行***管理部门  主要以《投机倒把行***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的投机倒把行为”为***基础。该类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依赖于省级以上工商行***管理  机关作出的认定,但至今尚无任一法律文件将非法传销认定为投机倒把。

从公安机关的***依据来看,如果非法传销涉嫌构成犯罪,***门可以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文将  之纳入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职权就无法行使。当然,如果非法传销同时涉  及诈骗、非法集会、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有充分的法  律依据来打击和惩治该有关行为的。

(四)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

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缺乏较高层次的文件规定非法传销的法律责任,***机关因而  也没有予以打击和惩治的强有力措施。关于非法传销的行***责任,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则,法无明文;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中也没有“非法传  销罪”的法定罪名。

(五)法律实施缺乏良好的社会基础

传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首先在于信用。市场经济应当是信用经济,抓紧制定信用法  是2002年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要议案之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称,“……不讲信  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  经济和社会秩序”,因而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市场主体  不讲信用侵蚀了传销存在的社会基础,也容易使传销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

传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还在于公民的规则(包括法律)意识。如果公民不遵纪守法、  不按照转型企业的规章制度去从事经营活动,传销就会变为“骗钱的工具”;如果公民  贪***暴利,敢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就会成为“骗人者”或“被骗者”。当传销与诈骗同  流合污时,它就偏离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未来直接销售业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注:在中国传销是非法的,而笔者主张未来  立法应当承认其合法性。为避免当前法律术语上的矛盾,在提及立法问题时笔者采用“  直接销售业”的措辞,同时为表述方便,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对传销、传销企业仍沿用原  来的提法。至于将来在立法形式上是单独就直接销售业立法,还是针对所有的直销方式  统一立法,本文暂不涉及。)

(一)明确承认直接销售业的合法性

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1)直销准入的承诺意味着中国有义务承认直接销售业(传销)是  合法存在的商业营销模式。2)传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  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都是合法的。1978年世界直销协会成立,会员包括来自39  个国家的直销业协会。这些事实说明传销并非“一无是处”而必须遭到全禁。3)依法规  范、守法经营的传销业对中国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以此方式销售产品可以减少批发、零  售等流通环节,降低广告、店铺租金等交易成本;消费者可以买到价格较低的产品;企  业可以有较多的资金用于产品研制开发;营销人员销售产品、为顾客提供服务,按劳取  酬;社会因此增加了就业机会,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我们不能因为传销发展过程中  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曾对传销一时失控而完全否定其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的合理性和  可行性。

未来三年内,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应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中国国情,总  结几年来管理转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吸取转型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参考国外传  销立法的一些作法,制定一部***行***法规,明确承认直接销售业的合法性,并就其  基本法律问题作出总体规定。同时,该行***法规将作为直接销售业法律规制体系的“统  帅”。

(二)趋利避害,严格监控

传销作为一种特殊的营销方式,利弊兼有。不可否认,非法传销活动给市场经济秩序  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非法传销的短时暴利不仅可以诱惑一般公众,转型企业的营销  人员也热衷于采用“老鼠会”、“金字塔”式的营销策略。(注:日本的“老鼠会”、  美国的“金字塔”方式以“拉人头”为特征,让加入者交纳各种费用取得所谓“直销权  ”(购货、介绍他人加入)。先加入者从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报酬,越后加入者越  难拉到人头做其下线,投入资金的回收也越无望。这种方式不是在销售产品或只是假借  产品销售之名而销售的产品是质次价高的。目前,各国都将这两种方式定性为非法。)  善良百姓往往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因传销形成的网络或人际关系网极易为违法犯  罪分子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利用。

因此,趋利避害、依法规范和严格监控直接销售业的发展应当成为未来直接销售业立  法的指导思想。具体的监控措施包括:

1.实行行***审批。传销企业的设立不应采用“自由主义”而应实行行***审批制度。欲  投资设立传销企业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文件,由国  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审批时应当注意控制传销  企业的数量和地区分布。

2.营销制度的批准。传销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关键在于营销制度。传销企业通过其  独特的营销制度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如奖金、旅游、保险等,促使营销人员努力销售产  品。合法的营销制度应当使营销人员的收入与产品销售挂钩,而不是与介绍或推荐的人  数、直接或间接交纳的费用相关联。

传销企业在筹建时即应将其营销制度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在对营销制度进行修改前  亦应报送批准,才可付诸实施。

3.***机关的监管。由于传销所固有的弊端,即使是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  区,主管机关对传销企业和传销行为都不是放任不管的。中国曾因一时监管不力导致传  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泛滥,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这样的教训促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监督、管理和控制传销。1998年传销禁令之后,工商行***管理部门在打击非法传销中积  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的主管部门,监管传销也理应属于其职  权范围,因此,未来的传销监管工作仍应由其负责。

(三)传销企业与其营销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

传销企业的销售活动是通过营销人员进行的。传销企业向营销人员提供销售的产品、  培训其销售技巧、计算和发放其收益;营销人员通过销售传销企业的产品、为顾客提供  服务而获得报酬和其他利益。这是传销企业和营销人员之间最基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应  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

1.营销人员不是传销企业的员工。营销人员可以采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等形式或以自然人名义与传销企业签订合同,但在法律上应当是***于传销企业  的主体。他们并非传销企业的职工,不纳入企业的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  权益,并不得以传销企业的名义从事授权范围以外的活动。因此,营销人员与传销企业  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及相关  法规。

2.传销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权。为了保证营销人员能够依法并按其规章制度从  事销售活动,传销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营销人员的职能部门,由专门人员对营销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分,调解营销人员之间的纠纷  等。但传销企业的职能部门不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赋予传销企业以监督管理权是必要的。只有这样,传销企业才可保证其营销制度得以  落实、才可防范营销人员借机从事非法活动、才可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从国家监管  的角度而言,针对数以万计的营销人员,国家的***力量未免单薄,若集中力量监管好  为数不多的传销企业显然可以提高***效率和质量。

3.传销企业与营销人员合同关系的性质。现行法律制度下,转型企业与营销人员之间  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还是居间合同?都不完全是。转型企业并不承担营销活  动的费用,所以不完全具备委托合同的特征;营销人员不能买断产品,不能以自己名义  而只可帮助企业推销产品,所以不完全具备行纪合同的特征;营销人员促成交易成功时  ,其报酬并非由转型企业和顾客平均分担,所以不完全具备居间合同的特征。

未来立法中如何确定传销企业与营销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以委托合同  关系为基础进行适当的变通。传销企业委托营销人员推销产品并向顾客提供服务,授权  范围由合同加以原则规定并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补充;传销企业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营销人员不可从企业买断产品转销,而只可以企业名义与顾客订立销售合同;营销人员  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由传销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委托范围从事违规经营的,  除非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营销人员无权或越权而与之进行交易,仍应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  ;传销企业不承担营销人员营销活动的费用,也不负责赔偿处理委托事务中所受到的其  他损失;营销人员根据其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若受托从事其他事务,仍可以收取报酬  但必须单独计算;营销人员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给传销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四)营销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单层次还是多层次

在单层次传销中,营销人员不划分层次,均与传销企业直接签订合同,相互之间并不  发生法律关系。在多层次传销中,营销人员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层次,相互之间有介绍或  推荐、培训或管理之类的关系,营销人员的报酬也因此与下一层次的营销人员相关。

要辨别多层次传销的合法与否,必须要弄清营销人员的报酬与其他营销人员的牵连是  否合法。如果营销人员的收入仅与自己的产品销售、服务顾客有关,则可以认定其为合  法行为;如果营销人员划分为上、下线,排列成网络、小组、部门等,上线的收入与其  所介绍或推荐的下线所交纳的费用、被强制购买的产品或者仅与人数多少有关,则足以  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如果某营销人员对新加入之营销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被培训者自愿销售了一定数  额的产品,该营销人员是否可因此获得报酬?现行传销立法对此是禁止的。(注:参见20  02年2月4日《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  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但在将来制定直接销售业立法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允  许营销人员因培训管理他人而获得报酬,也可以允许传销企业根据被培训者的销售业绩  给予其奖励;但必须绝对禁止强制、诱导、欺骗、怂恿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使人加入传销  行列、从事传销活动,并严格禁止假借辅导、培训管理之名建立营销人员网络或组织。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5——1979年对安利公司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结果以该公司主  要从事产品销售而不是“拉人头”、强制他人交纳费用为由,认定安利公司为合法。(  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安利公司的销售计划不要求加入时购买存货而只需花少  量的钱购买一个价格合理的资料袋;直销员只推荐而未销售货物则不予发放奖金。因而  ,安利计划并非销售直销权的计划,有别于一般的金字塔销售。)这一调查结果和理由  可资借鉴。

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例10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对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煤炭市场需求增长速度以及价格不断下降,给煤炭企业的销售工作带来巨大困难。针对当前的销售困局,我国各主要煤炭公司都纷纷采取措施来促进煤炭的销售,但在销售增长的过程中如何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成为企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以煤炭企业销售内部控制建设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防止销售舞弊以及收款风险的产生。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煤炭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的作用分析

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自动的调节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的规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降低企业运行的成本,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保证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包括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内部控制两部分,我国煤炭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完善内部控制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安全

销售是煤炭企业内部与外部交流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管理和控制最为关键和复杂的环节,从过去的管理经验来看,煤炭企业的舞弊行为大多容易出在销售环节,部分业务人员通过销售会计业务的处理将企业的资产占为己有,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通过完善煤炭企业销售会计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的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

(二)规范企业会计业务处理,完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赊销是当前我国煤炭企业促进销售的主要手段。合理的赊销既可以增加煤炭企业的销售收入也可以减轻客户的财务负担,但赊销会给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甚至会造成大量呆账、坏账的出现。煤炭企业通过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的规范会计业务处理,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

(三)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企业管理内部控制是企业稳定运行的基础。强化企业管理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的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通过合理的分工协作来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当前我国煤炭销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煤炭企业的销售内部控制是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的关键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已经意识到销售内部控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部分煤炭企业的销售内部控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的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内部控制意识不足

煤炭行业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炭行业的管理体制相对还是比较落后,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存在着不足;同时,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趋缓,煤炭的销售困难重重,部分煤炭企业将销售作为所有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在制定销售策略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企业的销售内部控制原则,盲目的扩大销售量,给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带来潜在威胁。

(二)原始凭证管理不规范,绩效考核不合理

销售过程是企业与外部交流的过程,也是企业业务最为复杂的过程。煤炭企业的销售过程涉及到多种票据,是煤炭企业销售应收款管理的基础,也是会计核算最重要的原始凭证。但目前我国部分煤炭销售企业并没有规范对各项原始凭证的管理,导致原始凭证遗失和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另外,我国煤炭销售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也不尽合理,长期以来都以销售业务的增长为主要的激励对象,没有将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激励体系之中,不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应收账款管理不科学

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是煤炭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的基础。煤炭销售是煤炭企业内外部交流的平台,企业通过销售所生产的煤炭从外部获取收益,所有这些销售业务的完成都需要以规范的会计业务核算为基础保证。但我国的部分煤炭企业尚未建立起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不能保证所有煤炭销售会计核算业务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给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留下操作的空间。另外,在当前市场条件之下,我国的很多煤炭企业都采取赊销的方式销售煤炭,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应收账款,也给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但我国的部分煤炭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不科学,没有依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信用评价,也没有依据本企业财务状况设立合理的应收账款账期,部分企业甚至没有设立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导致企业大量呆账、坏账的存在,严重的威胁了企业的财务安全。

(四)风险管理意识欠缺,内部审计和监督缺失

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种外部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有风险管控的意识。但受长期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煤炭企业并没有风险管控思想,也没有对煤炭销售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采取合理有效的规避措施;另外,严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保证。在当前经济环境之下,我国的煤炭企业将所有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市场竞争地位提高和销量增加之上,没有对销售各环节执行有效的内部审计和监督,不能保证所有销售业务都是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给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潜在的危机,也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煤炭销售内部控制的建议与对策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而煤炭销售工作则是当前给煤炭企业管理的核心。完善煤炭企业销售内部控制工作不仅仅对煤炭企业至关重要,也会给我国整体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针对目前我国煤炭销售内部控制存在的具体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强化内部控制意识

强烈的内部控制意识是企业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的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较为落后的行业,企业的管理者内部控制意识较为落后,不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关措施完善销售内部控制。因此,我国煤炭企业的管理者需要首先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带头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煤炭销售业务的监督和控制;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煤炭销售内部控制的宣传和教育,完善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引导和教育所有员工参与到煤炭销售内部控制之中,在企业内部形成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二)规范原始凭证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原始凭证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煤炭销售企业都将管理的重点放在业务扩展之上,没有专注原始凭证的管理,导致原始凭证管理混乱,严重破坏了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我国煤炭销售企业必须规范对原始凭证的管理,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规范原始凭证管理工作。同时,煤炭销售企业还需要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以规范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引导所有员工行为,激励财务人员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三)规范销售会计核算,强化应收账款管理

煤炭企业的销售业务是企业与外部交换的接口,也是企业获取利润的直接来源。与一般的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相比,销售会计核算业务涉及面更广,业务处理的复杂程度也更高,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销售会计核算体系,规范销售会计核算业务。同时,目前我国的打部分煤炭企业普遍存在着大量的销售应收账款,煤炭企业必须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第二,依据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合理的设置销售应收账款的账期,保证企业财务运行的安全性。第三,设立销售应收账款专门管理负责人,强化对煤炭销售应收账款的催交工作,减少呆账和坏账的产生。

(四)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的趋缓,市场对煤炭需求的增长速度也逐步减慢,而我国的煤炭产量依然保持着固定的速度增长,煤炭销售的市场风险也随着产销矛盾的出现而被放大。这就要求我国煤炭企业充分的重视煤炭销售风险的管理和规避,采取多方综合措施降低销售风险。另外,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是一个较长的管理过程,这就需要煤炭企业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利用严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销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保证企业整体销售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证煤炭销售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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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旅游规划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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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移默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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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喜欢的一句名言作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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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舞印象句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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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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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读后感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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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食堂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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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史明理心得体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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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会计工作计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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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生日的短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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