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应用10篇

纳税评估应用篇1

关键词:指标分析法 纳税评估 应用分析

2005年颁布实施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随文件下发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和《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成为基层税务机关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的主要参考蓝本,指标分析法在纳税评估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随着纳税评估工作推进,其成效日益降低。这种状况与纳税评估指标设置不给力和预警值测算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申报数据情况影响纳税评估指标的设置

1、涉税报表申报时间口径不一致,致使部分纳税评估指标无法使用

纳税评估指标所需数据主要取自各税种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各税种实体法规定,纳税人需按月报送流转税申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的财务报表依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规定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流转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报送时间口径不同,导致各报表数据的时间口径不同,数据间不具有可比性,致使部分纳税评估指标因无法取得同一时间口径的数据而不能使用。

2、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无法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导致部分指标无从取数运算

资产负债表上的部分报表项目由若干会计科目汇总而成,如纳税评估指标所需的重要数据之一“原材料”,与“包装物”“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几个科目汇总填列在“存货”报表项目里;其次,报表项目只填列期初、期末余额无借贷方发生额,而发生额才反映纳税人当月生产经营情况,是纳税评估指标需采集的重要数据。上述缺陷使得纳税评估部分指标无从取数运算、无法发挥其作用。

(二)纳税评估指标形式单一,易纵

税务部门所采用的纳税评估指标一般为分子分母相除的相对数形式,这种形式的指标,在分子分母同增同减的情况下,计算得出的数值不会有太大的变动,若仅仅关注计算结果,会忽略分子分母自身绝对数隐藏的异常情况。更重要的是相对数形式的指标存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如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本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使其维持在一定范围之内,掩饰其成本或费用的异常,也就是说这类指标容易被纳税人利用做“反评估”。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宽泛,缺少针对性

在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时,各地税务部门利用已有数据尽可能多地设计指标。如某国税局设置70多个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然而这些指标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原因是指标设置过于宽泛,没有结合行业风险点设置指标、没有结合税收***策风险点设置指标,缺少针对性。这些宽泛的指标只能监控到浅层次、普遍性的问题,而非纳税人特有的深层次的问题,评估结果不可能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指标“各自为战”,疑点指向不清

当前所用纳税评估指标共同特点是多而单。多是指数量多,单是指每个指标单独使用,其疑点提示大同小异。如《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两指标,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其疑点提示均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同时《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中的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三个指标,若低于预定值,其疑点提示也均为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上述五个指标预警提示非常相似,没有必要同时设置和使用。另外,疑点提示毫无特点,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偷漏的所有可能形式。

二、预警值测算存在的问题

预警值是指标分析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定所设置的评估指标状态的标尺,也是判断纳税人在指标指向的业务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标尺。尽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明确了“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但是,当前预警值测算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行业内全部纳税人均参与预警值测算

预警值测算,其选用的样本至关重要,这些样本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否则,测算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据笔者调查,很多预警值的测算是行业内所有纳税人不区分规模、不考虑纳税遵从度全员参与的,其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

(二)纳税人所属行业鉴定不准影响其准确性

税务部门依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的经营范围,划归其所属行业,参与该行业预警值的测算。若纳税人经营范围简单,行业鉴定正确,测算出的预警值会更有效;若纳税人经营范围复杂或经营范围发生改变未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行业鉴定错误,在此基础上测算出的预警值必有偏颇。税务管理中发现后一种情况大量存在,主要是纳税人办理登记时,填报多种经营活动,当主营范围变动时,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评估应用篇2

关键词:纳税评估、新时期、指导思想、法律制度、定位

一、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创建的背景

为了实现依法治税,税收管理科学化的战略目标,突出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两个工作重点。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20*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同日颁布实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在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经济税源结构不断翻新的形势下,借鉴国外先进税收管理经验,适时推出纳税评估的重要举措,反映出税收主管部门指导税收工作的一种全新思维。纳税评估实践多年以来,取得了许多良好的效果。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进一步淡化了征管矛盾,融洽了征纳关系,提升了税务机关的***能力,体现了当初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宽范性和灵活性。但就像新事物都要面临着实践的检验一样,随着纳税评估的运用,该体制在逐步走向成熟化的同时也渐显其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既要肯定纳税评估取得的成效,也应认识到它的局限性。结合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活动,从宏观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上定位模糊、法律制度上定位缺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影响到纳税评估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成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完善发展的瓶颈。

二、现行纳税评估体系的局限性

㈠、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当初是在借鉴国外纳税评估管理模式和总结国内各地试行纳税评估经验,推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税收主管部门的有限作为。下面从采纳税评估模式及纳税评估运行制度上反映出纳税评估体系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1、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定位反映出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纳税评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其纳税评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在评估主体上排除了多元,在“纳税”评估定义上没有覆盖纳税的全部范围,仅局限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属于狭义上的纳税评估。广义的纳税评估,实质上是一个对税源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从税务部门而言,涉及征管、税***、检查的等方面,全面体现税务机关对税收工作的管理职能。从现代社会参与税务管理方面而言,评估主体应涵盖纳税人自身及社会中介多元。通过两者定义的相互比较可以看出,为顺应融入世界经济循环圈的潮流,适应中国国情,中国式纳税评估应采用何种模式没有予以明确,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定位上模糊不清。

2、《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方式反映出指导思想定位的模糊。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但是在颁布《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时,却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所的,表明纳税评估是为了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只是部分的体现出当初的出发点和目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对进一步完善发展纳税评估机制产生了消极的制约作用。

㈡、法律制度定位缺陷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下面从法律依据和缺少法律保护的角度,分析纳税评估体系法律制度定位的缺陷。

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不足。

⑴、纳税评估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无章可循。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因此纳税评估事实上是一种“税收管理行为”,然而在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对纳税评估进行明确规定,造成税务人员在认识上不统一,对纳税评估工作感到疑惑和迷茫。

⑵、纳税评估不符合行******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由于纳税评估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范围,所以纳税评估的结果不具备行******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纳税评估这种法律制度定位的缺陷,使得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式对纳税人没有税收***行为的约束力,仅仅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税收管理。

2、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保护,评估工作和处理结果缺少合法性和合理性。

⑴、纳税评估不像稽查工作,具有《税收征管法》作为其行***依据,执行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权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具有的法律效力。由于纳税评估在前提上不受法律所保护,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其资料数据不作为行***复议或行***诉讼的依据,但有偏差的纳税评估结论导发的相关税务管理行为对纳税人造成的间接损害并不完全排除引发诉讼的可能。

⑵、纳税评估是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然而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致使***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保护,从而使得评估工作和结果缺少合法性和合理性。

㈢、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

1、作为一项管理制度,纳税评估可以说是一项新的管理方式,但就纳税评估制度而言,其本身存在着不足。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任何形式的税务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可认为是属于行***管理上的办法,亦可认为是实际工作中应遵循的工作制度,造成了纳税评估概念模糊,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明确社会多元参与纳税评估活动的管理,不适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其定位与形势的发展要求相对滞后。

2、由于纳税评估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纳税评估就会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评估,则由谁负责对税务机关进行评估,如何评定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使纳税人对纳税评估结果放心和满意,是纳税评估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问题。而且,纳税评估是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配套制度颁发,是为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实际上,从各地、各级税收管理机关运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看,完成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实际”上的税收管理员只是有限的一部分,而往往是体现内部第三方监管***出来的纳税评估科(小组)承担了主要的纳税评估工作。

3、纳税评估客体即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这就笼统的概括了纳税评估的范围,针对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的方式没有具体说明,由于评估对象及项目内容不同,分子指标体系单一,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仅仅是一个计算分析体系,在分析过程中,没有注意分析同行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销售、成本、利润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导致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4、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是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目前对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是按季度进行考核的,考核办法中规定了每户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理论上对纳税评估工作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首先,没有说明纳税评估何时开始,须经多久完成,没有一个规定的时间给予说明,造成税源管理部门所做的纳税评估和结果时间不一致;其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注明“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这种纳税评估所依赖的信息仅限于日管中的一些申报纳税信息资料,日常信息没有完整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单以纳税申报情况不能全面的反应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5、实践中,一般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纳税人提交纳税评估的相关资料,在工作中,遇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果不满意情况,自请具有注册税务师执照的事务所进行重新纳税评估,如两者结果出现出处不一致,其最后的裁定应以哪方为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使得纳税评估的结果没有约束力和影响力。

三、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措施

纵观国内外纳税评估可以发现,虽然各国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多是积极运用纳税评估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为此,我们从宏观角度分析现行纳税评估体系,本着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精神,正确把握定位,探索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尤为必要。

㈠、完善发展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改革总揽全局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依托信息化建设,科学分类、合理设置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实现征纳关系和谐共处,同谋发展的新时期的纳税评估体系。进一步***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定位、明确法律定位;分类实施,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将组织实施纳税评估与实行纳税评估监管相结合,加强税收征管与稽查部门的配合力度;根据各地、各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㈡、完善发展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措施

1、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把纳税评估纳入法制轨道。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税务形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明确纳税评估的应有地位。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等予以明确与统一,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纳税评估应用篇3

关键词:纳税评估;法律地位;改革措施

中***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42-02

一、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及概述

1.纳税评估的起源。纳税评估在发达国家中已广泛被采纳并推广应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纳税评估制度起源于美国、日本、德国的税务评估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日本、韩国的行***指导制度,是结合了以三种制度而成的新制度。

2.纳税评估的概述。纳税评估又称审核评税、税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税收管理系统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应运而生,纳税评估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往更好、更完善的方向发展。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将会促使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法制要求,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逾越。当然,税务管理活动也不例外,税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根据笔者对《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查阅,两者都没有提到有关税务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原来国家税务总局除了在商贸企业和加油站的税务评估文件和一些文件中提到税务评估外,其他地方都未曾听说过。200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章中定义纳税评估如下: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在一些地方性的文件中,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是加大征管统筹力度,全面地整合资源,对资源实行科学配置与管理,积极地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内部控制机制,税务部门队伍建设以及税务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形成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格局,完善纳税评估的运行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这一点看来纳税评估在税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中国税务工作的开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根据现在实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可以看出其给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依旧模糊,税务机关并没有真正的纳税评估权。由此文献分析,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或者只能在强迫被动下接受,这对于纳税评估人执行纳税评估工作是非常不利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纳税评估缺少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强有力的支持,这样联系纳税评估与纳税人之间的纽带关系的就只有税收和财产了,这就让评估在法律缺省的情况下,显得很没有可信度。纳税评估缺少一定的法律基础,没有行******行为的基础可以依赖,纳税评估工作仅仅只是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进行审计核查,没有具体的管理意义,并且必须依靠目前存在的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解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而在对涉税人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分析方面,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有力的证据,执行法律的手段和途径也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没有较强的***力度。纳税评估工作和稽查工作不一样,稽查工作具有法律赋予它的手段、权限和保护措施,这些方面的缺乏使纳税评估工作难以真正的、有效地进行下去。根据笔者在税务局任职的调查发现,纳税评估工作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不能很好地协调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核实的工作关系,这些问题给纳税评估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纳税评估工作还缺乏其他工作环节的有效配合,确乏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的观念不明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全球化,纳税评估就应运而生,可以说纳税评估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的产物,是税收管理适应经济的一种发展趋势。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发现,现在仍存在着对纳税评估的观念认识达不到深度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1)不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和工作模式,对纳税评估的内涵意义认识偏少;(2)对纳税评估的实施流程及具体工作方法不了解,不同地方的纳税评估方法各不相同,会给评估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导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税务评估的法律地位不高。前文笔者已经分析过了纳税评估工作在法律中的地位,分析结果表明纳税评估工作现有法律依据层次不够、地位不高,评估工作无法按照章程执行。纳税评估的程序问题依旧是一个摆在台面上的问题,关于纳税管理员如何对税收进行评估、评估的人数、评估的方式、评估的程序、评估结果的有效跟踪落实等,以及评估过程中的知识依据、逻辑推理等实质性操作应用,无论是程序性还是实体性法理,都因为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各地的做法不一致,评估文书不规范,可操作性小。

3.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渠道过于狭小。在计算机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计算机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一切,然而,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计算机信息技术并没有被相关部门充分地利用,很多税务信息来源仅仅依靠税务人员的手工收集或者财务人员的报表,没有建立纳税评估的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速度慢,效率低,信息准确度不高。

4.纳税评估的范围过小。根据目前所依照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所提到的纳税范围,但是,如果落实到地方上,纳税评估的范围就局限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对消费税等评估上,这类评估缺乏参照标准和参照指数,并且进行得非常缓慢。虽然对有的监控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的小企业也进行纳税评估,但是其信息来源有限,所以效果很不明显。

5.纳税评估的实践经验缺乏。中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种各样有关新的涉税情况不断出现,就出现了关于纳税评估经验不足的现象,对纳税评估开展的程序和方法不了解,处理纳税事宜不成熟等,都给纳税工作带去了一定的困扰。由于缺乏纳税评估的实际经验,在遇到新情况的时候处理起来就产生了很多困难。

四、纳税评估的改革措施

1.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注重相应机构的设置。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各级税务部门。因为,合理的税务机构的建立是高效、高质地完成税务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按照各税务部门所做具有的不同工作职能,建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如对收集涉税材料、处理税务资料和核查监督等具体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之间要有明确的任务分工,要努力完成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加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要坚决克服中国税务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等制度、等方案”的意识弊端,新加坡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就是其最好的体现;接着,就是制定合理的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税务评估的职能,如果需要评估体制有效地运转,则就要求三者之间有较好的合作性和协调性。

2.建立并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纳税工作需要获取、收集、分析、传送和处理大量的信息,如此大量的信息如果仅仅依靠人工去核查、分析、处理,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庆幸的是我们所在的时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给了我们十分便利的条件,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先进的信息网络,可以让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充分获得准确的有关税务的信息。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发现,税务信息获取不流通、信息可靠性差、信息量较少是影响中国税务评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障碍,所以我们要建立、建全税务信息库,并尽快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还要逐步实现税务信息库向外的延伸,将财***、国库、银行、海关等总要部门链接起来,提高各部门间税务信息的联系。

3.制定科学的工作步骤,完善纳税评估流程。纳税评估过程可分为信息采集、案头评估分析、筛选重点评估对象、约谈举证、评估处理及评估结果反映、实地核查等七个环节。信息采集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主要的作用是收集足够多的数据应用于最后的评估分析。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很多,其中用条码扫描数据和外部导入数据调整是最常用的,也是最有效的办法。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是参照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利用先进的数学模型选择重点评估对象,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4.加强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注重评估人员的素质。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型的工作,它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会计、计算机、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评估人员还应该随时掌握各行各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结合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强的综合能力来完成税务评估的工作。加强对税务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完全掌握和了解与工作相关的税收业务,使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可以从两方面来执行:一是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例如会计技能、计算机的运用等技能;二是参与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召开座谈会,把人员都集中在一起,进行相互的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五、结语

上述分析讨论了中国纳税评估工作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可以知道,在法律地位上,纳税评估工作还有一定的欠缺,应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笔者在文章中还分析了目前纳税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强调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邵凌云.纳税评估的国内外比较分析与借鉴[J].滁州学院学报,2009,(6).

[2] 刘印平.对当前进行纳税评估的研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3] 贺亚波.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1,(13).

纳税评估应用篇4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税务机关;程序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业务。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自《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涵义及作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而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性质、评估主体、评估依据、评估的法律效力、评估收费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跟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定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 逐一分析方法进行。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费)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策、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首先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权力对纳税人实行“指定评估”、“强制评估”等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就会误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整合筛选后再利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纳税评估应用篇5

[论文摘要]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 发展 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 现代 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 经济 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 法律 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或者,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 科学 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 总结 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 企业 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 科学 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 总结 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式,设计更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表》,对每道工序的耗电、耗料等数据指标由企业负责填写,特别注明如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的责任。税管员要对情况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有必要的还要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决定企业产品产量的关键数据指标,这些资料必须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企业的指标变动,随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备案。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那么评估工作质量会更高,更具科学性,评估结果也会为纳税人所接受。

纳税评估应用篇6

 

关键词:税务 纳税评估 实践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总结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

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业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科学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式,设计更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表》,对每道工序的耗电、耗料等数据指标由企业负责填写,特别注明如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的责任。税管员要对情况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有必要的还要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决定企业产品产量的关键数据指标,这些资料必须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企业的指标变动,随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备案。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那么评估工作质量会更高,更具科学性,评估结果也会为纳税人所接受。 

五、纳税评估工作要做好,必须有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 

 

纳税评估应用篇7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管理;提升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与评估方法,针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财务资料、申报材料和税务机关平时掌握的征管情况及相关涉税信息,从而依法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判断、分析、审核,并及时进行评定、处理的过程。纳税评估是对与税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深度处理、加工的***府行为,是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整体上科学有序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纳税评估发展现状

(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办法概述。

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最早试点于1999年,大规模开展也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因此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之时,主要采取以对单个企业进行技术分析为主要特征的评估方法,规定主要对企业的销售额变动情况、增值税缴纳情况、税负率差异情况、销项税额情况、进项税额情况、进项税额构成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来,又补充建立了选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税负率变动情况、应纳税金变动情况、销售收入变动情况、销售变动配比情况、连续三月零负申报情况等内容)和审核分析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水电费用变动情况分析、运输费用变动情况分析、应付或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分析、存货变动率表分析、工业或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分析、预付或预收账款变动情况分析等内容)两大方面的体系内容。再后来,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评价的针对性,又新增了行业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玻璃业、油脂业、保鲜业、纺织织业、粮食加工业等行业产品的单位产品销项或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税负率以及定额工、料、费耗用等内容)。

(二)我国纳税评估工作成效。

经过15年左右的实践探索,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一是有效地实现了对税收征管过程的切实监控,在稽查与征收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联系纽带,避免了问题积累和过度移送,提高了税务稽查和征管的工作效率。二是将纳税评估建立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充分信任纳税人的良好基础之上,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有效提升了税收征管质量,保证了国家税收目标的渐次实现。三是通过采取“教育优先,告诫在前”等方法的探索,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和改变纳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纳税人降低了一些成本和损失,规避了一些不必要的惩罚,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了纳税人的错误观念,在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逐步形成了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

二、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统一,机构不健全。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纳税评估本身缺乏一个完整、深入的认识,对纳税评估的概念、内涵、要素、原则、特点、重要性及作用机理等了解不多,认识不够;二是由于受到观念、认知、技术、方法等制约,使得纳税评估工作过于形式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基本作用,从而影响了纳税评估质量和水平;三是纳税评估岗位设置不科学,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评估人员、征税人员之间职责不清晰,分析指标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和对比性;四是纳税评估机构没有及时有效的设立和健全,有的受到多头领导和管理,各自为***,使得评估软件、数据等不能实现互融互通,难以实现纳税评估的目标和效果。

(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

纳税评估由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要素构成,纳税指标体系是直接管着着各个评估要素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纳税指标体系的建立几乎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评估指标体系发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纳税评估指标主要利用企业本期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不能够仅仅以行业划分为依据和标准而对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因为我国对行业的划分口径比较宽泛,因而在纳税评估中,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等会对行业指标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合法性原则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除了国家税务总局14年前就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规章文件外,只有对加油站、商贸企业这两项具体工作进行纳税评估有较为充分的文件依据,而且仅有的这些文件还存在解释较为原则性和抽象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缺点。

(四)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纳税评估不是像一些外行人士认为的那样“简单”,而是需要具备财务、税务、法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的人,才能够真正胜任这一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务违法犯罪的高智商化、高科技化,一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漏税的花样不断翻新,水平越来越“高超”,表现越来越隐蔽,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构建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现代纳税评估制度。

一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分行业、分税种、分规模的纳税评估体系;二是积极建立和健全涵盖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增值率、平均税负率、平均物耗能耗等评估指标体系;三是为探索解决实际评估中产生的不愿评、不会评、胡乱评等现象,可尝试建立一种标准评估的案卷模板,为税收管理员提供新的先进的评估工具,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充分对比和分析统计增加值与实现利润、行业的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查处,增强评估制度的及时性和震慑力。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组织结构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领导组织,加强对开展纳税服务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二是要积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细化,加强督促和考评,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责任能够真正落实,预防和反对形式主义。三是可以尝试建立纳税评估实效考核通报制度,逐级进行评比、考核和通报,并将纳税评估考核结果与纳税评估人员的经济、***治待遇挂钩,加强激励性的引导,促使提升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建立完善纳税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

一是要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采用分类办法进行评估,尽力拓展评估和监控的范围;二是要充分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法律等各科知识,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积极借鉴和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评估方法;三是要努力简化评估程序和文书资料,合理设置评估考核期限,使得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形成良好的相互协作关系。

(四)加强纳税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放开视野,坚持选贤任能,将具有高学历、专业水平的高级纳税评估人才吸收到纳税评估队伍中来,为纳税评估工作输入新鲜“血液”。二是要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现有的纳税评估人员进行财务、税务、法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丰富和开拓纳税评估人的知识和视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三是坚持人机共抓,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精密度高、计算速度快、逻辑能力强、收集和存储数据信息方便的优势,不断提升纳税评估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推进纳税评估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进程。综上所述,科学构建纳税评估体系,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逐步降低纳税成本和促进税务机关服务职能的科学转变。从本世纪开初以来,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先后经历了个别税种纳税评估探索和整个纳税评估体系实践发展两个阶段,积累了较多较好的构建纳税评估体系和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的试点、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思考、借鉴和改进。科学构建纳税评估体系,不断提升税收工作水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地摸索、实践和创新,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在加强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上多着力。

【参考文献】

[1]周健,陈华.我国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原则、方法及应用[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2(05)

[2]罗一帆.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路径与措施[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5)

[3]钱宝荣.税收管理创新研究[J].财经论丛,2008(06)

纳税评估应用篇8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应用篇9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实用操作性不强。一是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时,稽查部门可以据此立案查处,但对不需要移交的,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部门承认,并可以继续对已经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对评估的户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县都制定了评估管理办法,但是文书的式样却不统一,使税管员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三)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催报催缴”干部较多,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些流于形式。

(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对纳税评估工作尚未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出现“笑迎评估,背对稽查”的现象。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对于这些信息,因担心增加纳税人负担,又不能经常地开展案头审核,因此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系统内虽然进行了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防伪税控三大系统整合,但可作为评估利用的信息少,计算机在纳税评估上仍只起到打字机的作用。

二、主要对策

(一)确立评估法律依据和位置。一是建议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将纳税评估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时限,统一评估文书,让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二是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纳税评估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人员,确保纳税评估长期有效地正常开展。三是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消除纯粹的向评估要税收超进度的理念,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

(二)注重评估实际操作方法。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务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主要做法是:1、全面掌握各种涉税评估信息,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入手,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数据测算和分析,进行税负对比。2、对不同的评估对象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即采取案头评估和人机结合或者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3、有计划的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域选择纳税人进行评估,确立评估的各个岗位,及时作出评估结论,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衔接,及时提供案源,提高威慑力。4、加强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不仅要堵塞漏洞,还要有效地防止零申报、负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5、确定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是要求税管员对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的商贸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二是对利用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其余的每月要完成所辖纳税户的20%,而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次月必须进行评估。6、进行评估成果汇总和反馈,税管员将评估工作报告交主管领导进行审理,查找分析问题,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户子转入日常检查,对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转入稽查环节。

(三)增强干部评估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综合业务培训,定期对评估人员通过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有效地带动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二是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案例分析会,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以来的成功案例进行讲评,以达到交流和指导的作用,提高评估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选派评估人员下企业“跟班”学习,让其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和操作流程,提高其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收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应用技术,以及了解与约谈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原创: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评估结论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纳税人无法据此“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同时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及时进行反馈。二是健全纳税评估移送机制。对有偷税嫌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拒绝约谈,或虽约谈交待问题,但不及时进行改正的,或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以及少缴税额达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一定数额,应及时移送稽查,不得以评代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纳税评估业绩的考核,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运作,同时与税收***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

纳税评估应用篇10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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