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10篇

会计法篇1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府***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论-文-网LunWenNet]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②会计法赋予财***、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法规,由***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各部委(主要是***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府必须守法,依法行***。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和司法制度。

***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会计法篇2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税收***策以及信贷***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法篇3

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会计法治化历程反思走向

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始终根植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牢牢把握会计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紧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和指导会计实践。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中,《会计法》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该法自1985年颁行以来,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根据社会***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变迁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修改,有力推动了我国会计法治化的进程。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会计法治化的演进趋势一直是一个艰难的探索历程,机遇与挑战并存,坚定支持与善意批评同在,构成了社会主义中国会计法治化进程的特色交响。

一、我国《会计法》发展的简要历程

(一)1985年第一部《会计法》的制定与贡献

制定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是几代会计工作人员的愿望和期盼。1978年12月召开的***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必须迅速恢复、整顿被“”破坏的工作秩序,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在激烈的形势变动过程中,人们开始了会计立法的最初尝试和艰难探索。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由于“左”的思潮尚未完全退却,会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会计是扩大企业自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而坚决予以抵制。然而,声势浩大的改革浪潮还是将反对的声音淹没,更多的人们包括绝大部分会计工作人员开始逐步认识到,会计工作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势必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如此繁重的责任和使命,仅仅依靠现有的规章制度难以完成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的历史与时代重任,传统体制的僵化与保守,旧有立法思路的落后与迟滞决定了行***法规和规章的权威和效力。在这样的坚持与抗争,改革与保守的角力过程中,包括会计界、经济界和法学界在内希望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肯定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维护保障会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强烈呼声直接促成了《会计法》立法议程的正式启动。

1985年1月21日,历经数十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会计法》经六届全国人大***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以第21号***令,第一部《会计法》正式诞生。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探索过程,立法起草人员以创新的理念、广阔的视野、严谨的作风和求实的态度为会计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其历史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法》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会计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创建了我国“***府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架。三是,明确了会计工作人员和会计业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创造了条件。四是确立了***府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规范会计行为,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1985年的《会计法》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制定的,在改革进程的前期还难免囿于思想观念和传统体制的约束,它虽然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并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同时,作为我国会计法治化的开端,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烙印,反映出传统体制的基本特征。

(二)经济转型与1993年《会计法》的修订

20世纪80年代末期,伴随着国家有关部门一系列***策的颁布和实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全面推进,对外开放的格局进一步得以展现,我国的经济面貌和所有制结构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推行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开始显现。这表现在:一则出现了企业经营者根据自己需要随意调节成本利润,篡改会计信息的行为;二则出现了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部分企业通过修改会计信息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为解决会计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协调我国会计业务流程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对《会计法》的修订工作终于在1989年被提上了立法议程。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虽然幅度不大,仅修改了17处,但所修改的内容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是,突出强调了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了会计工作由传统国家利益本位向公共利益本位的转向,为我国会计工作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和国际化趋向的融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适应了我国经济结构和所有制体系的发展,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队”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三是,强调了会计工作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享有抵抗权,区分了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以缓解会计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所承受的压力。尽管这次修订只是局部的调整和完善,但是对于规范各单位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与1999年《会计法》的再修订

***的十四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也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时期。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蔓延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也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考验。经济结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备受各界人士的关注。管理者、投资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府部门在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以及落实宏观调控等方面都需要掌握和运用准确的会计信息,从而引起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范围和时效等方面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随着投资主体多样化和利益主体的复杂化趋势的发展,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据***的调查,大多数国有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普遍存在资产不实、所有者权益不实、损益不实等问题。上市公司利用内幕交易粉饰会计报表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甚至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行情。在这种虚假信息泛滥,造假丑闻频发的关头,以打击造假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行业社会公信力为核心要求的进一步完善修改《会计法》的呼声再次响起。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的修改幅度较大,仅1条未做修改,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本次的修订在观念和制度上都有所创新和突破,对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表现在:一则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会计法制建设和监管工作的核心,提出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规范和要求,表明立法者打击假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态度和决心。二则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了会计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所面临的窘境,要求监管的重心从单位会计人员转向单位负责人,监管手段也由直接监管为主转向以间接监管为主,监管客体由会计工作全过程转向以会计工作结果为主,重在监管会计信息质量。三则强化了内部控制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明确强调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控制制度,培育自我防范舞弊、控制风险的内部约束机制和治理结构。四则从建设会计诚信角度出发,首次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做了规定,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法》的此次修改,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建立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会计法》的现实不足

以上是对我国会计立法过程的简要回顾,其目的在于从总体考察会计立法问题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反思当前会计立法的成就与不足。我们发现,22年来,《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为推进我国会计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可以认为,如果说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那么1993年修订《会计法》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运行机制转轨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而1999年再次修订的《会计法》则是为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所做的一个必然选择。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我国的会计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而每一次修改完善的历程都是时代的要求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在修改过程中争议双方利益的调和与分配,取舍之间的机遇与挑战决定了会计立法工作在几经修改之后只能是趋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显然1999年的修订并不是最后一次,因为我们已经发现随着时代的变迁,会计立法的弊端和不足正日益暴露出来。

一是,《会计法》自身的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法律条文的严谨和严密是体现其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基本要求,也直接影响《会计法》的基础性专门立法地位和上承下统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然而,从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文本来看,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一般都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这与一般大众的视角有很大的差异。会计的真实性不是客观真实性,因为会计大量使用估计的方法,按会计假设处理未知因素,这使得会计核算不可能做到结果真实。按照会计专业的视角看,只要符合了会计准则与制度,会计信息就是真实而完整的。但这一点能否被非专业人员接受则是有很大的争议。《会计法》对此没有明确的予以界定,对规范与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也带来很大的困惑。当发生因会计信息引起的法律问题时,司法机关也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给正确实施《会计法》带来了许多难题。再如,《会计法》第38条中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这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如此的弹性规定,给***人员的行******行为留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从而为,侵权渎职行为提供了交易平台。

二是,《会计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定脱节严重。由于会计立法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部门的不同层面,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既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会计法》自身的贯彻实施。然而,我国的现行会计立法工作与相关部门立法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现象。一则,《会计法》与《宪法》相脱节。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绝非单纯从会计职业或专业本身所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它既涉及到社会***治经济演进中最根本的问题,也从最基础的经济层面出发涉及到最为具体的问题。从会计法制体系的构建方面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对居于宪法之下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作为维护和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会计法,其立法程序自然要与宪法相衔接。然而,我国宪法至2004年修改后,会计立法没有及时跟进,这自然是考虑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的博弈协调的结果。但是,保持会计法与宪法的衔接与一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二则,《会计法》与行***法律规范严重不一致。如该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门是《会计法》的***部门,行使行***处罚权。行***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该法第49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分清有关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权限,避免相互推委扯皮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法并未同时规定法规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的现象。有时甚至使“一事不再罚”的行***处罚原则处于尴尬境地。如做假帐偷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而***门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如果认为“税务机关处罚偷漏税行为,***门可以处理做假帐行为而给予罚款的处罚”,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就难以贯彻。三则,《会计法》与刑事、民事法律的脱节也较为严重。如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涉及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却很少,仅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提出相应的制裁规定。《会计法》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而〈民法通则〉又是1986年的版本,虽几经完善与补充,但也没有与《会计法》中所列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

三是,《会计法》的立法宗旨问题。1999年的《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及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也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修改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与之相反的是,甚至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虚假数字更是触目惊心。

三、我国会计法治化的改进措施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会计立法法治化进程的现状是喜忧参半,到目前为止,会计法治化仍然是任重道远。由于基础的薄弱和思想观念的迟滞,在会计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遇到了很多的难题,但是毕竟我们已经在路上。在新《会计法》实施的几年中,我国在建立会计法律体系方面已经有了重大突破。取消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初步建立起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也制定了若干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门的***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以及内部会计控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见,会计法治化的目标已经确定,速度也正在加快,可以预见的是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会计法治化时代正在到来。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严格界定会计立法中的法律用语。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标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理论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是理论有效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而言,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意味着其必须依据法律的要求,提供和处理会计信息,因而也要求法律确定的标准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会计监督部门来说,法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失真并据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要求会计信息必须达到与经济现象或者经济状况相符合的标准。

二是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法律的配套改革措施,加速会计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制经济问题,绝非仅仅只是解决涵盖各行各业的、各层面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的数量问题,而关键在于解决法律制度建立和执行中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因此,除会计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协调之外,保持外部法律环境的和谐与统一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当然,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现在只是初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为主体,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他配套法规在内的会计法律体系。要构建完善的统一会计体系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首先,对罚款处罚的作出和实施可以根据“先受理”原则确定主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先受理部门行使行***处罚权,严格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其他种类的行***处罚权则可以由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执行。其次,要对刑事法律予以修改或者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因会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第三,要完善会计侵权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策,坚决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可以说,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既是当前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我国会计立法历来重点遏制的对象。1993年的修订就主要是解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1999年的再次修订,主要解决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遏制会计信息失真自会计法立法以来,一直是一个长期的坚定不移的根本宗旨。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信息失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科学、不严谨所造成的失真现象;技术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掌握方法的不当所造成的信息失实;而违法性失真则是由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故意违反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会计准则造成的信息失真。《会计法》重点打击的仅限于违法性失真。因此,要遏止甚至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需要多方面的综合努力。首先要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保证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协调一致;其次,要修订会计法律制度,明确会计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承担;三是要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遵纪守法,恪守从业道德的自觉和自律,严格执行会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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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家林、张华林.《我国〈会计法〉的法理视角思考》[J].《会计研究》,2005:(4).

[3]李高芬.《新〈会计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6:(5).

[4]陈留平.《对〈会计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5:(12).

会计法篇4

关键词:事项法;价值法;综述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9日

一、引言

事项法是美国会计学家乔治・索托在20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是西方现代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之一。索托认为,按照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会计分为“价值法”会计和“事项法”会计两大类。传统的会计方法可称为“价值法”,价值法的根本假设是会计信息用户的需求是已知的并能够被充分而特别地说明,因此价值法是通过会计理论推断为有用的决策模型产生最优输入;而事项法会计却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假设上,其主要思想是会计信息提供者可能对决策者如何使用信息一无所知,会计的目的是为不同的可能决策模型提供可能相关的经济事项信息,而不是直接为不可知或根本不可能知道的决策模型提供价值输入。事项法中的“事项”是指可观察的、可以用会计数据来表现其特征的具体活动、交易和事件。事项法会计是在否定价值法会计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在研究思路、方法和特征上与价值法会计有很大的不同,能够克服价值法会计的局限性,代表了知识经济时代会计的发展方向。

二、事项法会计与价值法会计的总体比较

我国学者最初对事项会计理论的研究是将事项法与传统会计进行比较,并分析事项法会计与价值法会计的区别。

娄权(2000)从六个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1)会计目标不同。价值法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要”,会计目标在于提供最佳收益和资本价值;事项法认为会计目标在于提供“原汁原味”的事项信息,至于怎样利用这些信息,则是使用者自己的事情。这也是两者的本质区别。(2)数据汇总程度不同。价值法下数据由会计人员进行汇总、计价和评价;而事项法下数据是由信息使用者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汇总、计价和评价的。(3)计量属性不同。价值法下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事项法则采用多种会计计量属性混合计量。(4)事项特征揭示不同。价值法仅揭示经济事项可以量化的特征信息,对于无法量化的信息则不予揭露,尽管有时它具有重大影响;事项法则对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经济事项均进行披露。(5)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度不同。价值法下,由于世界各国各地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丧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事项法下使用者按自己的理论和方法对相似事项进行处理,使会计信息更具可比性。(6)对会计报表的认识不同。价值法认为资产负债表是一种价值报表或财务报表,反映会计主体在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损益表反映会计主体在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表反映会计主体在会计期间由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信息;在事项法下,资产负债表是间接反映会计主体从开始至今事项的报表,损益表反映企业的经营事项或活动,事项法不关心最后的收益数字,而关心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是关于筹资和投资事项的报表,重点在于筹资和投资事项是否应该报告,而非事项是否影响现金流量。

宋献中(2003)等除了比较会计目标和汇总程度外,还比较了以下两个方面:(1)信息收集对象的范围不同。传统会计只收集会计事项,而事项会计则收集范围更广,包括了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2)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同。事项法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与业务活动的时间差,实现会计与业务的一体化处理,从而可以提供实时的会计报告。李桂荣(2003)认为事项法的优点还在于提供个性化的有用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有利于克服现行财务报表项目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误解和混乱等。

周鹏翔(2007)、林松池(2007)通过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用表格详尽的列示了事项法与价值法的总体区别,笔者认为该表较全面地揭示了两者的区别。(表1)

三、事项法相对于价值法的优势

事项法与价值法比较起来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我国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讨论。李桂荣(2003)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尊重信息使用者的个人偏好,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个性化的信息需求;(2)提供多重计量属性,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会计不仅能够反映过去,还能立足现在和展望未来,提高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3)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机会;(4)采用事项法,将原始的会计数据直接传递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利于克服现行财务报表项目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误解和混乱;(5)在事项法下,信息使用者直接通过互联网访问企业的数据库,借助计算机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及时地获取并处理有关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要构造财务报表,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林松弛(2007)认为事项法会计有以下优势:(1)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了不同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2)提供了相对客观的会计信息,事项法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程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更真实客观,同时也更有利于会计监管;(3)主张提供多种计量属性,能更好地达到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4)主张提供非财务信息,向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事项法打破了价值法仅以货币为单一计量手段的局限,而广泛采用多种计量手段,从而使得在价值法会计下无法纳入报表体系的许多非财务信息和非价值信息得以反映和揭示;(5)有助于网络时代实时财务报告系统的实现;(6)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事项法则要求以“事项”为工作对象,减少后期加工,披露其基本特征的原始信息,其优势就在于有效地避免了在不同文化下对同一会计事项的不同理解,反映出每项交易所蕴含的基本特征,使会计真正成为一种全球通用的商业语言。

吴祖光(2003)等认为用事项法改造传统价值法会计,可以:(1)增加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量,通过增加财务报告的信息内涵,会计人员不仅可以保持竞争优势,而且也能够通过减少内部信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2)减少抽象性。事项法下,财务报告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是低度综合近乎原始的信息并大量使用观察性语言,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3)形成符合个性色彩的财务报告,减少数据的归集程度,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形成既符合准则又符合个人需求的财务报告;(4)提高信息的及时性;(5)提高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增加信息量、降低数据的归集程度、形成符合个人需求的财务报告以及适时的报告都有利于增加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胡玉明(2002)认为事项法可以解决价值法下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无法统一的问题,即事项法会计尽管以事项为核心,但是有些事项依然可以采用货币计量来描述。这部分可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属性特征来构成以价值法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它服务于企业的“受托责任观”目标。因此,事项会计包含了构筑于价值法基础上的财务会计。如此,会计“决策有用观”目标与“受托责任观”目标将统一于事项会计,从而使“决策有用观”目标与“受托责任观”目标得到完美的统一。

四、事项法相对于价值法的缺陷

尽管事项法相对于价值法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和先进的方法,但其自身也有一些无法克服的缺点,这也是它被提出将近40年仍处于财务会计边缘的原因之一。对于事项法的缺陷,娄权(2000)认为主要有:(1)大量事项的列示,会造成会计信息超载,面对大量信息,使用者可能无所适从,再者,对大量信息的处理会使会计成本增加,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待于实践的检验;(2)事项标准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3)事项法要求信息使用者自己去加工、处理、评价和判断大量的事项信息,这会受到使用者知识能力的限制。林松弛(2007)除了对以上娄权的观点表示赞同外,还认为事项法会计主张采用多维计量方式和多重计量属性,但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属性存在困难,会计人员往往难以做到,即使可以做到,但往往会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且可验证性较差。

李桂荣(2003)事项法会计存在以下方面的难点和缺陷:(1)事项法所要求的多重计量属性难以做到;(2)事项法将信息的具体加工留给信息使用者,增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获取成本;(3)按事项法提供信息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通用财务报表则有助于保持不同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4)事项法虽然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个性需求,但忽视了信息使用者的一些共同需要,并且还有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5)在现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活动日益复杂、会计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事项法有可能会带来信息超载问题。

刘蜀君(2007)认为虽然事项会计信息系统与传统价值法会计相比有其优越性,但事项会计理论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无法确定事项选择标准,会计信息用户决策行为方式的不确定性、会计信息需求的不稳定性及企业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性,使得事项法无法确定哪些经济活动与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哪些与决策无关的标准呈现出高度不确定性,而且哪些应进入会计信息系统;(2)事项会计强调多维计量方式和多重计量属性,但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属性存在困难;(3)如何组织管理经济事项仍是个问题,事项法需要解决如何满足具有不同信息处理能力的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又如何针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等问题;(4)事项法要求对现行财务报告体系进行彻底改造和重新构建,但这需要进一步研究现行财务报告的作用,研究其提供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是与决策相关的,其财务报告的机构和形式是否符合事项法的要求,这些问题的研究都将对会计理论的研究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五、事项法会计的发展前景

关于事项法会计的发展前景,我国学者大部分持乐观态度。娄权(2000)认为数据库技术、远程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超级文本、多媒体技术、光盘存储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事项法的实施提供了物质技术支持,事项法前景广阔,必将取代价值法。李艳玲(2000)、吴光祖(2003)、林松弛(2007)都认为尽管事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其优越性是无可置疑的,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条件的成熟、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其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事项法的缺点正在不断地被克服,事项法也必将实现长足的发展,也必将实现对价值法的替代。而关宏伟(2004)则认为,在目前的阶段,两种方法可以并行,并不必然存在冲突。事项法提供的信息可以(而且应当)是价值法的基础。企业应建立以事项法理论为基础的、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包括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内的所有日常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信息库,并以此作为价值法下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同时按事项法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

六、简要评价与研究展望

从以上对价值法和事项法的比较综述中可以看出,事项法是一种全新的财务会计理论,它在提高信息决策有用性、满足信息使用者个性化需求、提高会计信息时效性以及客观性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我国学者对事项法会计普遍看好。但从以上综述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事项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大多是对外国学者一些观点的简单比较与介绍,没有在此基础上做深入的研究。作为一个新兴前沿领域,事项法会计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从理论到应用还需克服许多不足和缺点,存在大量的研究空白,我国学者有望通过深入研究在该领域取得世界一流成果并有所建树。

事项会计理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其主要原因是事项会计理论自身存在一些缺陷,阻碍了它的发展。我们应该加大研究力度,将这一理论逐步向前推进。对于事项法会计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笔者比较赞同于福生教授的看法,即对于事项会计在近期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有:(1)研究事项会计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所需具备的条件及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如必需的技术支撑条件,在实践中遇到了哪些制约其应用的因素等;(2)研究基于事项会计的会计规范的制定问题,包括经济事项分类、确认、报告的标准,对经济事项和交易的记录规范,使用者所使用的数据处理与分析软件的标准等等;(3)研究对事项会计理论进行修正的问题,以改正现有理论中所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4)应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事项会计的可行性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主要参考文献:

[1]娄权.对价值法与事项法的比较分析[J].四川会计,2000.12.

[2]李艳玲.事项会计初探[J].财会月刊,2000.

[3]胡玉明.事项会计: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统一[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3.

[4]李桂荣.对会计理论研究“事项法”的再认识[J].当代财经,2003.6.

[5]吴祖光,马瑜.事项法:财务会计报告的发展方向[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10.

[6]宋献中,谭小平.事项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比较分析[J].财会月刊,2003.

[7]关宏伟.谈事项法与会计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04.

会计法篇5

法务会计的产生原因我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2)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3)法律实践促使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4)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因此,为满足社会需要,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从实务来看,法务会计是指由精通会计与法律的专业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以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方法,对财务事项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法律鉴定的一门学科;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交叉学科。

二、法务会计的内容及运用领域

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应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从广义来讲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企业税务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5)社会公正会计;(6)物价会计;(7)基金会计;(8)司法会计。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企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利益,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司事务所等。(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人才。

三、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一)法务会计的目标。由于法务会计存在于三大领域,不同领域的法务会计有其不同的目标。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目标是在尽可能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的法务会计目标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的功能。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指法务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避免会计与法律认识的偏差;二,使会计与法律进行良好的沟通;三,用会计的知识证明法规执行正确与否。另外,法务会计还可以为会计法规及***策提供改进意见。

(三)法务会计的原则和基本假设。由于法务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因此,其“原则”既要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又应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有其特有的原则,究竟有哪几项特有原则,学术上存在着很多争议。笔者认为,法务会计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外,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假设,为了突出法务会计的特殊性还应该强调两项特有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二是合法、合规性原则。

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务会计理论方面,我们和西方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法务会计的理论框架还没有构建全面,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务会计作为处理会计法律事务的新兴行业,需求更高层次的会计人才。

会计法篇6

 

司法会计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80年代中期在我国开始推广。司法会计主要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和鉴证手段,可以为案件的侦破,特别是一些经济案件的侦破中提供准确、详实的的证据。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经济犯罪的突出变现实:涉案数量多、金额较为重大;涉案人员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一些人员本身是财务出身,作案手法隐蔽。纵观这些情况,都需要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参与到办案工作用,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专业证据。

 

一、正确认识司法会计

 

1、司法会计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是司法会计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案中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及会计相关物所进行的检查、鉴定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会计不仅局限于司法鉴定,还包括前期的司法检查、验证。在经济案件中,司法检查作为一项专业技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必要的线索和证据,确定涉案人员有无犯罪,为司法鉴定提供检验资料。

 

2、社会机构的鉴定可以代替司法会计工作

 

司法会计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要求从业者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目前,社会上的一些会计师实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担一些司法鉴定工作。但是,司法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的审计、会计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经济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问题是“两条腿走路”。司法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司法会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诉讼证据的规则,运用证据学原理,对材料进行取舍,为涉案会计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论证,得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

 

另外,近年来,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同企业伪造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的事件频发,社会机构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大打折扣,社会机构的鉴定不能取代司法会计工作。

 

3、司法会计单独承担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经济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为了能查明案件,司法会计运用相关的会计方法、会计准则对涉案会计资料、会计实务资产进行勘察,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财务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定。司法会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1)可以为案件侦查提供重要依据。(2)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揭露、发现新的犯罪证据。(3)可以为法律诉讼提供可以的结论。(4)可以作为一些证据的辅助验证。

 

司法会计工作在经济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经济案件侦办不仅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司法会计、还需要掌握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可以承担诉讼业务专业法律人员,经济案件的侦破需要有司法会计及法律专业人员的相互配合。

 

二、司法会计统一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因为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对于司法会计检查、鉴定的主体,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有专业的财务知识,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于涉案问题的敏锐洞察力,这不是一般财务人员所具备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司法机关由于缺少专业的司法会计从业人员,不得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会计、审计业务,聘请财务人员不懂法律事务,很多案件涉及保密,实际业务过程受到约束,达不到取证的目的、要求。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司法会计人员,充实到工作一线,一方面可以摆脱目前人才匮乏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限定司法会计主体资格,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三、司法会计统一技术规范

 

司法会计的健全,不仅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建设,还需要相关法规规范的引导。因为目前缺少必要的规范引导,在司法会计活动过程中出现:(1)统一经济案件的统一会计事实,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2)司法会计工作中随意性强。

 

因为缺乏统一的规范引导,司法会计工作中,可能应用证人证言、其他类型的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这不仅造成鉴定结果的不科学、不真实,还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搜集的确凿、有效的证据是进行司法鉴定、法律诉讼的基础,制定统一、科学、规范的司法会计统一技术规范,有助于完善司法会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会计水平,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真实。

 

四、司法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

 

为适应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会计人才尤为重要:

 

(1)高等院校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开设司法会计本科、研究生课程,培养司法部门所需的专业人才,壮大司法会计人才队伍。

 

(2)重视对现有人员财务知识培训。对于一线案件侦办人眼,开展专业的经济知识、财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司法会计专业培训应走上常态化培训之路。

 

(3)将信息化建设引入到司法会计实践中。随着现代化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财务已从传统的手工记账转为电算化软件操作。司法会计人员应适应新形势需要,掌握信息化技术,查找案件线索,防止销毁数据、远程篡改财务数据等。

 

(4)积极开展司法会计工作交流。司法会计人员通过工作交流,可以拓宽思路,增长见识、丰富经验,不断提升业务技能。通过定期举办司法会计培训班、建立司法会计微信工作群、qq群,搭建其司法会计人员业务交流平台。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在司法体系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正确认知司法会计工作,规范司法会计主体,健全完善统一司法会计规范是解决目前司法会计困境的关键。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快人才培养,壮大司法会计队伍,以促进我国司法会计长远发展。

会计法篇7

关键词:会计;会计核算;会计审计

1会计审计与会计核算

1.1会计审计

会计审计工作是指对于企业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会计审计工作主要针对会计活动和与之相关的会计资料,是对再生产过程中价值活动计量、记录与预测的研究。

1.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主要针对已经发生并且实际完成的经济活动,必须要满足核算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核算结果的合法性、核算方法的一致性。核算计量尺度为货币,主要对会计主体资金运动的反映,总体来说包括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的记账、算账、对账以及报账。所以,应该采取有效的方法,保证会计核算工作高效展开。

2会计审计中会计核算的方法

2.1在会计工作中设置会计科目以及采取复式记账法

在会计工作中分析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内容将其进行合理分类,例如会计中主要存在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利润等几大类别。而复式记账法就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会计经济业务进行记账,一项业务通常涉及2个或多个会计账户里,同等金额,记在2个甚至更多的会计账户里。复式记账法可以全面、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要素的变化,从根源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1]。

2.2采用账户分析法

在复式记账法中,将同一经济活动的发生额登记在不同的会计账户中,这种存在在不同账户之间的关系就是所谓的账户对应关系。在会计核算中要采用账户分析法,结合这种账户之间存在的密切相关性去发现没有对应存在的记录,发现不合理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比如,针对企业活动有联系的所有银行的存款和借款,可以清楚地了解每一笔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及时发现不明去向的资金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通过账户分析法的应用甚至还可以发现账目中存在的作弊问题,找到中饱私囊的事件。

2.3填制与登记会计信息

1)填制凭证。填制原始凭证可以保证会计经济活动留有书面数据,保证整体会计资料的完整,同时登记会计凭证也可以为会计账薄的登记提供保证。会计凭证可以详细记录经纪业务的发生时间、发生的内容、经办人等,既清晰明了,又可以明确责任。最重要的是,登记会计凭证方便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展开,提高了工作效率。2)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薄就是将会计凭证汇总在一起,分门别类地登记在会计账薄中,有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展开。而且完整全面地记录也保证了企业有效进行经济管理工作。3)编制财务报表。会计财务报表是在完整的会计账簿的基础上进一步整理形成的核算指标,主要采取表格形式,定期进行汇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报表。在相应的会计资料都编制和登记之后,利用他们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对比分析,即核对法。通过核对会计总账、会计分账、财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发现不同资料中同一会计经济业务活动的相关内容、数据信息是否一致,找到存在差异的地方,进而追究责任,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分析问题的性质。4)计算成本。计算成本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花销,进行归类整理,汇总出各生产要素的成本以及总成本,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的物资消耗,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实现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效果提供分析依据。5)财产清查。主要就是指通过对会计账目的核算,盘点实际物资,达到账实相符,也可以提高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3提高会计核算效率的措施

3.1加强会计电算化的使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会计工作方面也存在相应的计算机应用---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可以提高处理会计经济业务活动的效率,减少因为会计人员粗心操作因素产生的问题,保证会计核算的快速、准确。而且会有效减少内部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包庇以及中饱私囊现象的发生[2]。

3.2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

通过完善岗位职责制度,将会计工作细化,落实在相应岗位中。在核算过程中,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追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同时要加强人员对会计资料整理、管理的水平,建立资料借阅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充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作为企业整体财务管理的依据。所以明确各会计岗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对会计工作十分有意义。

3.3提高会计监督水平

做好会计工作的监督工作,可以有效保证会计工作的进行。而且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两大职能之一,与会计核算工作相辅相成。会计核算工作是会计监督工作展开的前提条件,而会计监督又会监测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可靠性。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可以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可以减少问题的发生。

4结语

通过会计核算,将企业经济活动转化为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得到一个属于企业真实情况的会计资料,有利于分析企业的实际财务情况。会计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将企业最真实的资料提供给投资者,有利于其客观地对企业作出分析。本论文主要阐述了几种会计核算的方法,以及简单提出几点措施来加强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希望本论文的分析可以对会计审计中的会计核算有所作用,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刘远风.浅析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时代金融,2015(21):123-124.

会计法篇8

一、法务会计与会计、审计、律师的区别

(一)法务会计与会计的区别 会计是运用复式记账理论,对日常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客观的核算和监督,一般沿着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的流程进行,其方法是借贷记账法,其理论基础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会计主体,其工作结果是向投资者、债权人、管理机关、公司管理层提供符合规范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更是一项“专一的工作”,其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其空间范围限定在会计主体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等。会计工作讲究系统性、连续性、规范性等。法务会计主要运用会计的方法,借助审计、刑侦、法律、心理等工具,对企业、个人的财产状况、收益状况、分布状况、归属问题等全部或某一特性进行分析,得出某种结论,其工作结果是在诉讼中提供专家证言,为诉讼一方服务。其工作依赖的书证是上述会计工作已完成的凭证、账簿、报告等,没有整齐划一的工作流程,也不体现系统性、连续性等特征。

(二)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二者都有财务咨询的属性。审计工作依据审计原理和审计法,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核算业务进行公正性、一致性、符合一般认可的会计原则上进行验证并表达意见,其工作不是核算,而是对已经完成的核算即“过去的事项”进行验证并发表意见。法务会计的目的不在于公正性、一致性、会计原则,而在于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全貌及其表现形式,以及其比例划分。

(三)法务会计与律师及证人的区别 律师是基于而产生的行为,是权与被权的关系,律师在权限内,依据原则实施行为,为被人提供取证、法律、辩护等服务,直接服务于诉讼活动。律师的工作可能涉及财产分割、财产归属等财产问题,也可能不涉及财产问题,其重点在“法”上,更多运用法律知识。一般意义上的证人大多是涉诉案件的目击者或知情人,并且要履行相应的回避规定,他们无需通过调查就可出庭作证,也无需专门的知识。因此,对证人,一般没有专业的要求,只要还原现场就可以了。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也是服务于诉讼活动,基于委托而为之,为诉讼提供证言证词,但法务会计工作内容更集中在经济利益划分、财产价值评估、权益分配等方面,与会计、审计、法学、刑事、心理学等紧紧关联,其证言证词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才可得出。法务会计涉及的诉讼往往案情更复杂、影响更深远、取证更艰深、印证更立体。一个好的法务会计同时也兼具会计师、审计师、刑侦专家、心理学家等特征。

(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其工作基于内部职责划分。司法会计从事的诉讼工作主要是会计鉴定,是协助诉讼参与者如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实施司法会计检查;同时,司法会计还可参与非诉讼活动,如受理舞弊审计、舞弊诊断等,有时还参与经济事项调查。法务会计是中介机构,与司法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与司法会计事务所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其从业者一般是注册会计师,其工作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行***安排。法务会计工作目的在于提供证据认定或否定存在犯罪事实、为经济纠纷的一方提供证据支持等。

二、法务会计的作用

(一)在析产中的作用 公司析产、个人析产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由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其中一方或多方往往利益受损,法务会计可极大地帮助有关当事人争取权益。

(1)公司析产。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变更,都涉及权益的重新划分,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未收回的债权、未偿付的负债、知识产权、股权、实物资产等,变更过程必然要对以上权利或义务进行划分,该项行为需要复杂的专业技能以及与之配套的法律知识,如会计技能、审计技能、上市公司知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税收征管法等才能实现,任何一门单独的学科都不能撑起如此庞杂的析产重任。一个合格的法务会计要能条理清晰地分清各方权利与义务,保证析产的公平与正义。

(2)个人析产。随着80后、90后的迅速成长,独生子女一代更加追求个性生活,传统的质量不高的婚姻将越来越少,离婚率居高不下带来新的析产:家庭析产。离异必然导致共有财产分割,利益的驱动也使得强势一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违法对外赠与财产,使得婚姻中的一方权益受损。在西方,有专门打离婚财产官司的法务会计,他们负责调查一方或共有的财产来源、数目金额、表现形式、存放地点、转移情况、未来收益情况、变卖及隐瞒情况等,并结合过错原则、消费习惯等,保护弱势一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家庭析产往往依靠律师,有些地方甚至依靠私人侦探,因而不合理不公平的共有财产分割也时有所闻,导致妇女儿童的权益经常受损。如果我国有一支高素质的、数量足够的法务会计,相信这个局面将会得到极大改观。

(3)合伙企业析产。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形式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特别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价出资,合伙人退伙、转换身份时,其对基于合伙期间及退伙后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合伙企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权益及义务划分往往更加模糊,单纯合伙人自己清算或析产,纠纷在所难免;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工作,可将合伙人身份、合伙人出资份额、合伙人身份界定、合伙人入伙前后、退伙前后、身份转变前后的权利与义务做一清晰梳理,从而公平合理地保护合伙人权益、合伙企业权益以及其他合伙人权益。

(4)破产财产分配。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法人企业(金融企业由***另作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在股权、股份、组织机构等方面较合伙企业规范明晰,内部治理机制好,但破产企业因债权债务纠纷,再夹杂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担保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积欠国家税款、普通债权、优先股、普通股、未履行完毕合同、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无效财产行为、可撤销财产行为、代位权等,仅凭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很难做到条理清晰,此时,债权人迫切希望有勤恳敬业的专业中介机构介入,代表债权人高效翔实地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及尚未收回的债权、收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法务会计利用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刑侦知识,借助心理分析等,追查破产企业分布于各处的财产、隐藏的财产、将要实现的收益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在欧洲,***府或法院都不直接参与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往往倾向于自己聘请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过程,自己从事破产财产的调查、收回、拍卖、清偿,其管理人的主要构成人员就是法务会计。管理人的社会认同度依赖于其工作的质量,一般标准有案情的复杂性、较高的清偿率、较低的诉讼率。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由法院主导,但具体的财产调查、核算、清偿等工作则由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操作,这与西方的由法务会计操作虽有一定的差距,但也说明我国已经非常重视会计、法律工作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在不远的将来,法务会计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将是必然。

(二)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 我国股市很不规范,纵然条规很多,但对广大中小股民来说,仍是雾里看花,他们的动机是投机,市场也像投机,尽管严格按照专家股评、公司报告、产业***策、大盘走势投资,依旧惶恐不安。如果我国有了法务会计,运用会计理论、审计技能、证券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不难调查清楚上市公司到底是内幕交易,还是有人操纵市场,抑或是中介机构为了利益而做出虚假性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是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坑瀣一气,共同欺诈投资者。美国的安达信财务公司因为替安然公司弄虚作假,欺诈股民,股票一落千丈,导致股民巨大投资损失。经过法务会计调查,查出了安然、安达信的造假行为,也使其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二者先后破产。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美国,尚且都有安然、安达信事件,充分证明仅有完善的法律,不能杜绝资产市场的欺诈疯狂,还需有人用专业的、法律的利器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控、事后监查,这样,对资本市场才具有真正威慑力。在资本市场上,法务会计可以站在不同角度保护不同参与者的利益。站在股民角度,可追究上市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公司的责任,包括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站在上市公司角度,可以追究操纵市场者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信息欺诈、空卖空买、利用资金优势进行虚假操作等;站在中介机构角度,可以追究上市公司责任,包括上市公司为利所趋,胁迫、利诱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的责任。资本市场的混乱,短期内最大受害者是不明真相的中小股东、散户,长期来看,最大受害者是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因此,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不仅仅保护投资者利益,更是为经济保驾护航,而法务会计的存在可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良性运作。

(三)诉讼支持 法务会计对诉讼业务的支持体现在为涉诉案件提供专家证言等方面,是随着司法实践需要以及经济领域纠纷案件增多而逐渐发展的,并逐渐引起人们,特别是欧美国家人们的重视。在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通过查阅涉诉单位及其关联单位的财务资料、法律文件、卷宗材料、往来信函、纪要章程等,运用法律的、会计的、审计的、心理的专门技能,分析、整理出类似于专家证言的资料,为司法、涉诉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展望

(一)推动法务会计教育 在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培训法务会计人才方面,西方国家走在我国的前面。据相关资料记载,截止至2007年,美国Cornell University、Florida Atlantic University、Florida state University、New York University等82所大学中,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有49所,占60%;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有38所,占46%,;同时在本科、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务会计的有4所,占5%。我国目前在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有复旦大学、中国***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但与真正的法务会计专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国已有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专业,这适应了新形势下人才市场、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的需要,这类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必将大大增加,高等教育中体现这一需求的专业发展必将得到体现,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财经类、***法类院校会试点开设该专业。

(二)颁布法务会计准则 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内外经济交往带来经济管理的新气象、新局面,促使我国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38项)、《审计准则》(48项),极大地规范了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也势在必行。这方面可以比照西方国家的成果,借鉴我国颁布、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经验,制定我国法务会计准则,首先颁布准则框架,再完善体系,使得我国法务会计有个高起点、高标准,推动法务会计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推动法务会计高等教育、颁布法务会计准则,是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先决条件,前者保证人才培养,后者提供从业标准,二者结合,共同促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与繁荣。

[本文系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会计法篇9

一、确认过程中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1.筛选过程中具体标准的选择。究竟哪些数据能够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其选择、确认的标准有:①可确定性,指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或流出企业。如果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或者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或流出企业,这样的数据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②可计量性,指只有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业务产生的数据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该标准简化了会计处理的程序,方便了会计操作,它是会计信息得以量化的基础。③相关性,它强调会计信息要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④可靠性,即会计信息是真实的、可核实的、中性的。

2.定性过程中具体标准的选择。这个阶段涉及两个问题:①时间的确认,指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是在本期进入还是在以后期间进入。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及由其派生出来的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作为确认依据的。如果确认依据选择不当,将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②“身份”的界定,即确认数据进入哪种会计要素。首先要判断经济业务使哪些会计要素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进而确定所产生的数据归入哪些会计要素中。如果“身份”的界定不明确,就将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计量过程中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1.计量属性的选择。①选择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由于历史成本是取得资源的原始交易价格,因而具有可靠性,并且其计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很丰富。这些优点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但是,在物价变动时,其可比性、相关性下降,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缺乏逻辑统一性,经营业绩和持有收益难以分清,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出现低估现象,难以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②选择现行成本作为计量属性。这种计量属性能避免价格变动虚计收益,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但是,确定重置成本较困难,无法与原持有资本完全吻合;同时,它仍然不能消除货币购买力变动所带来的影响,也无法以持有资本的形式解决资本保值问题。③选择现行市价作为计量属性。以现行市价作为资产的现时价值,能评价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消除费用分摊的主观随意性满足决策相关性的要求。但是,它无法反映企业预期使用资产的价值,因而并非所有资产、负债都有变现价值,并且它违背了持续经营假设的基本前提,即假设企业随时处于清算状态,动摇了会计核算的基础。④选择可实现净值作为计量属性。虽然这种计量属性能反映预期变现能力,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它不适用于所有资产。例如,无形资产的可实现净值就很难确定。⑤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计量属性。这种计量属性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最能体现决策相关性的要求,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不确定的,无法满足决策可靠性的要求。

上述五种计量属性,各有其优缺点,对会计信息质量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因此在操作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全面否定或者全面肯定。

ONTface=Verdana>2.计量标准的选择。计量标准(计量单位)指计量对象就某一属性进行计量时具体使用的标准量度。可供选择的计量标准有两种:①名义货币单位;②固定货币单位(指实际购买力不发生变动的货币单位)。

这两种计量标准也各有利弊,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辩证的。选择名义货币单位,虽然可以简化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存在通货膨胀时,名义货币贬值,很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采用固定货币单位,可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致性,但是增加了核算的环节,会计信息的反映更加依赖于会计人员的素质,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人为因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3计量模式的选择。计量属性和计量标准不同的组合就构成了不同的计量模式,其具体的构成如下***所示:

从***中可以看出,计量模式有十种。这十种计量模式各有利弊,应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三、记录过程中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会计法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国家出台的一部关于会计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规章、行***法规的依据。1985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而后,全国人大***会又在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3 年,国家***条法司、会计司成立《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计划安排等措施,为第三次《会计法》修订做了充分准备。《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应该加大监督和制约会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适用性问题,其强制性、规范性可能会进入到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进而对《会计法》实施的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本文就《会计法》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探讨。

二、《会计法》法律责任内容与特征

《会计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和民商法(如破产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为根本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与经济法(如税法、统计法、CPA法、审计法)平行。商法和民法对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基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贯彻,并将其具体体现在保障维护财产继承权、债权、财产权的内容上。基于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来看,民事立法系统化、原则化、理论化地整理了财产继承权、债权与财产权的内容;而商事立法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地规范,让会计法律制度能够系统化地控制公司的财务会计。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单位责任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报复、打击的法律责任; (2)对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强迫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3)在会计工作基础环节(如内部控制制度运作、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选择会计***策、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等)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法律责任;(4)行***部门或者***门工作人员泄露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渎职的法律责任。《会计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仅仅包括刑事责任、行***责任两种形式,形成了一个“以刑事责任为辅、以行***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如表1所示。

《会计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仅具有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而且也有较为鲜明的独特适用范围:(1)会计人员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妨害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损坏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是一种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等名称频繁使用,这是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了会计流程的不同环节,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虚假或者失真现象,多个主体都应该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会计法》体现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会计是开展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的前提基础。会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还会涉及到社会公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该要从刑事责任、行***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进行追究。

三、《会计法》法律适用性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的问题 《会计法》专门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基于三者工作职责来进行划分,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会计工作的被管理者、执行者,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者、领导者;从三者责任分配来看,单位负责人直接对社会负责,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但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较大。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直接聘任,其经济关系、人事关系都紧密地依附于该企业。单位领导人和单位经济活动是会计人员的监督对象,但是会计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不会违背单位领导人的意***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下岗”,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描述为“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在不少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谈。

笔者建议应该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来管理会计人员,可分为三点: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公正会计服务制”,公司的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注册会计师(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他们对会计职责进行***履行。

(2)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制或者 “委派制”。由于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依靠国家行***拨款来保证之处,其产权也归全民所有。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严密、健全,开支科目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预算资金,这些都大大有利于贯彻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

(3)其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可维持现有的会计人员聘任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单位的情况差别较大,不适合强制采用“服务制”或者“委派制”,但是***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第1条规定,应该尽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这也是《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会计资料的真实通常是指会计报告真实、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核算凭证真实、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中是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的责任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很难对单位经济活动各个方面都深入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单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各种“回扣”,而提高发货票价格,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此负责,那么必然会显得有失公允。再加上不同会计人员的实际经验、判断能力、业务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标准也有所不同,自然也就会出现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构,若因此来判断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也过于苛刻。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法》应该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进行明确地说明,提高其可操作性。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看,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指使、授意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来对会计事项进行违法办理,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对自身职责进行依法履行。《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会起到较为积极、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了解情况”或者“不懂会计业务”为托词来推卸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太明确,如一些单位负责人就是行***一把手,有的单位负责人是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行***副职,还有的是厂长(经理)、董事长所指派的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

基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为了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拥有“自然控制权”,那么会计数据也会或多或少地被其所操纵,但是法定代表人限于《会计法》的规定也不能对他们的职务行为进行完全干预,这样就形成了责任行为实施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的混同,其结果是错位适用法律责任,难以实现《会计法》规范的目的。

基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看,单位通常是自行任免其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这属于典型的内部授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常都是由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来承担。但是在处理实际的会计实务时,却不能这么简单地来进行考虑。另外,《刑法》与《会计法》在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也存在着不同,见表2。

四、结论

《会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人们合理、公正地实施会计行为,而不是为了处罚责任人,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标准。从目前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都不是放在内部的会计工作中,而是在对外部经济关系进行处理,会计管理工作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而《会计法》自身的规定也有不适用之处,笔者建议可以在《会计法》外再专门出台一个 “会计法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明确,便于各个单位操作执行。例如,应该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府***门定期统一进行一次财务规章制度、财******策、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再如,大中型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禁止由副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应该专门设置总会计师来进行管理,而一般企业则可自行设置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应对他们的责任、权限、任职条件、作用、法律地位等做出详细地规定。

参考文献:

[1]唐予华:《的法律效力评析》,《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张敦力:《 论我国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中南财经***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3]高莲盛:《〈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综述》,《财会研究》2013年第7期。

[4]杜华:《 关于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问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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