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10篇

世界贸易组织篇1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 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 织(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 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 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 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5年1 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 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内。1996年1月 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 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 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 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 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7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 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 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 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 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 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 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 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 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该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 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 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 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 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 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 开一次会议。下设***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 和工作。***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二个委员会。***事 会还下设贸易***策核查机构,它监督着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 国家***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 一份***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 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对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 仲裁。 世贸组织成员资格分为两种,即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 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世贸组织在接纳新成员 时,须在部长级大会上由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投票表决通过。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 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 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 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 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 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 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 和收笔的韵味。 成员(包括地区)134个(截止1999年2月),名 单如下:安提瓜和巴布达(95.1.1)、安哥拉(96.12.1)、阿根廷 (95.1.1)、澳大利亚(95.1.1)、奥地利(95.1.1)、巴林(95.1.1)、 孟加拉国(95.1.1)、巴巴多斯(95.1.1)、比利时(95.1.1)、伯 利兹(95.1.1)、贝宁(96.2.22)、玻利维亚(95.9.13)、博茨瓦 纳(95.5.31)、巴西(95.1.1)、文莱(95.1.1)、保加利亚(96.12 .1)、布基纳法索(95.6.3)、布隆迪(95.7.23)、喀麦隆(95.12. 13)、加拿大(95.1.1)、中非(95.5.31)、乍得(96.10.19)、智 利(95.1.1)、哥伦比亚(95.4.30)、刚果(布)(97.3.27)、哥 斯达黎加(95.1.1)、科特迪瓦(95.1.1)、古巴(95.4.20)、塞 浦路斯(95.7.30)、捷克(95.1.1)、刚果(金)(97.1.1)、丹 麦(95.1.1)、吉布提(95.5.31)、多米尼克(95.1.1)、多米尼 加(95. 3.9)、厄瓜多尔(96.1.21)、埃及(95.6.30)、萨尔瓦多 (95.5.7)、欧盟(95.1.1)、斐济(96.1.14)、芬兰(95.1.1)、 法国(95.1.1)、加蓬(95.1.1)、冈比亚(96.10.23)、德国(95 .1.1)、加纳(95.1.1)、希腊(95.1.1)、格林纳达(96.2.22)、 危地马拉(95.7.21)、几内亚(95.10.25)、几内亚比绍(95.5. 31)、圭亚那(95.1.1)、海地(96.1.30)、洪都拉斯(95.1.1)、 中国香港(95.1.1)、匈牙利(95.1.1)、冰岛(95.1.1)、印度 (95.1.1)、印度尼西亚(95.1.1)、爱尔兰(95.1.1)、以色列 (95.4.21)、意大利(95.1.1)、牙买加(95.3.9)、日本(95.1 .1)、肯尼亚(95.1.1)、韩国(95.1.1)、科威特(95.1.1)、莱 索托(95.5.31)、列支敦士登(95.9.1)、卢森堡(95.1.1)、澳 门(95.1.1)、马达加斯加(95.11.17)、马拉维(95.5.31)、马 来西亚(95.1.1)、马尔代夫(95.5.31)、马里(95.5.31)、马 耳他(95.1.1)、毛里塔尼亚(95.5.31)、毛里求斯(95.1.1)、 墨西哥(95.1.1)、蒙古(97.1.29)、摩洛哥(95.1.1)、莫桑比 克(95.8.26)、缅甸(95.1.1)、纳米比亚(95.1.1)、荷兰(包 括荷属安的列斯)(95.1.1)、新西兰(95.1.1)、尼加拉瓜(95 .9.3)、尼日尔(96.12.13)、尼日利亚(95.1.1)、挪威(95.1. 1)、巴基斯坦(95.1.1)、巴拿马(97.9.6)、巴布亚新几内亚、南非(95.1.1)、西班牙(95.1.1)、斯里兰卡(95.1.1)、苏 里南(95.1.1)、斯威士兰(95.1.1)、瑞典(95.1.1)、瑞士(95 .7.1)、坦桑尼亚(95.1.1)、泰国(95.1.1)、多哥(95.5.3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95.3.1)、突尼斯(95.3.29)、土耳其(95 .3.26)、乌干达(95.1.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96.4.10)、英 国(95.1.1)、美国(95.1.1)、乌拉圭(95.1.1)、委内瑞拉(95 .1.1)、赞比亚(95.1.1)、津巴布韦(95.3.3)、吉尔吉斯斯坦 (98.12.20)、拉脱维亚(99.2.10)。 观察员有:阿尔巴尼 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 不丹(没有申请加入该组织)、柬埔寨、佛得角(没有申请加 入该组织)、中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没有 申请加入该组织)、马其顿、格鲁吉亚、梵蒂冈(没有申请加 入该组织)、约旦、哈萨克斯坦、老挝、摩尔多瓦、尼泊尔、 阿曼、俄罗斯、萨摩亚、沙特阿拉伯、塞舌尔、苏丹、中国台 北、汤加、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越南。 观察员组织有:联合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注: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 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特别行***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该组织 的活动)主要活动: 1995年1月31日,世贸组织举 行成立大会,商定由新加坡主办该组织第一届部长级会议,同 时还确定了由10个成员的纺织品贸易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尽管中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但同意让中国年内在该委员会占 一席之地。委员们一致决定,中国和巴基斯坦可以在纺织品贸 易监督委员会轮流占一个席位,以使在每年2500亿美元的 纺织品贸易的进出口国之间达到平衡。纺织品贸易监督委员会 将负责监督在10年内分阶段取消世界纺织品进出口限额,并 逐步停止实行多种纤维协定。 根据这项决定,一旦中国到19 95年12月31日仍未能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另一个 成员国将取代其席位直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止。 1995年11月29日,世贸组织成立了7人仲裁机构 上诉法庭。该机构负责对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发生的分歧进行 仲裁,其中的三个成员国听取并裁决任何一个由世贸组织争议、 仲裁小组提交的案件,并有权维持、修改或取消仲裁小组的原 判。上诉法庭的裁决最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不接受它通过的 最后裁决的国家都将受到贸易制裁。 1996年4月16 日,世界贸易组织***事会在日内瓦召开。 1996年4月30日,历时约两年的世界贸易组织基础 电信谈判,由于美国的阻挠,最终未能按期于4月30日达成 协议,谈判各方决定将达成协议的期限推迟到1997年2月 15日。 1996年10月4日,世贸组织宣布一项裁决,认为日 本的烈酒税法对进口的外国烈酒构成了歧视,违反了多边贸易 的有关规则,而要求日本修改这一税法。 1996年11 月20日,世贸组织决定成立一个仲裁小组,以便在不超过7 个月的时间之内裁决美国关于制裁古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是 否违反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1996年12月5日,经世贸组织***府采购协议签署成 员的一致同意,香港获准成为该协议的成员。(***府采购协议 见背景库专条) 1996年12月9日—12月13日,世贸组织首届部 长会议在新加坡召开。来自世贸组织128个成员和30个观 察员的2300多名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中国外经贸部部长 助理龙永***率团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部长分析了世贸 组织成立两年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承诺继续推行贸易自由 化,以促进所有成员的发展与就业,稳定和繁荣。会议最后通 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会议还决定下届部长会议将于19 98年在日内瓦举行。(宣言全文见背景库专条) 1997年2月15日,世贸组织就全球电信自由化达成 协议,68个国家在协议上签了字。 1997年2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任命了赫 尔姆斯-伯顿法仲裁小组的三名成员,该小组将在6个月内就 美国这一针对古巴的贸易制裁法律是否违反多边贸易规则提出 意见。 1998年5月18日-20日,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在日 内瓦举行。为庆祝关贸总协定生效50周年,世贸组织于19 日举行纪念活动。来自世贸组织132个成员和31个申请加 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并参加庆祝活动。 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会议。会议主 要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已达成的协议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及 今后可能开始的谈判内容;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地 点。会议确定下次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第四季度在美国举 行。 1998年11月3日,世贸组织解决纠纷的数目从4年 前创建时算起,已达到150起。 1999年1月12日,世贸组织解决争端机构在日内瓦 举行特别会议,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审议欧盟新的香蕉进口***策, 并将在90天内作出裁决,以解决美欧间的贸易摩擦。 1999年3月2日,根据欧洲联盟的要求,世贸组织解 决争端机构同意成立一个专门小组,对美国国内贸易法中的“ 301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和仲裁。 1999年6月3日,世贸组织批准了美国和加拿大提出 的对欧盟实施制裁的要求,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欧盟禁止进口 美国经过激素处理的牛肉。 1999年7月22日,世贸组织通过一项关于该组织新 总干事人选的妥协方案,正式决定任命新西兰前***穆尔和泰 国副***兼商业部长素帕猜先后担任世贸组织未来两届总干事。 穆尔将于1999年9月1日起就任总干事,任期三年;素帕 猜将于2002年9月1日接替穆尔出任总干事,任期也为三 年。决定同时强调,穆尔和素帕猜就任后均不得谋求连任和延 长任期。这次的妥协方案也不能作为今后推选总干事工作的先 例,今后总干事的正常任期仍将为四年。与中国关系: 1995年7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事会会议决定 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1996年12月16日—18日,世贸组织与中国经贸 热点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里库佩罗、 世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旨在促进中 国经济与世界 经济的融合和中国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1997年4月21日,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应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部部长***的邀请对中国进行访问。 1997年12月15日,中国与土耳其和新加坡签署了 双边市场准入协议(agreement on market access in goods) 。 至此,与中国签署上述双边协议的国家已有9个:匈牙利、捷 克、斯洛伐克、日本、韩国、巴基斯坦、新西兰、土耳其和新 加坡。 1999年10月10日,世贸组织***事会决定,中国 将参加西雅***部长会议和千年回合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篇2

签订自贸协定,具有许多突出的优点。

首先,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减少意识形态分歧,增加具有针对性的贸易谈判,谈判内容相对单纯,因而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其次,自贸协定谈判往往先易后难,在程序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由于权利义务局限于当事国,所以,在谈判中可以通过增加贸易量或者提供其他的援助,开展所谓“补偿性谈判”。

再次,在自贸协定谈判过程中,往往会达成过渡性安排协议,譬如通过单个的双边协议或者部分货物或者贸易协议,平衡当事国的利益,然后再签订自贸协定。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不会因为细微末节而出现半途而废的现象。

自贸协定往往建立在地缘***治关系基础之上,所以,***治上的互信有助于自贸协定的签订。所以,没有地缘***治因素,没有优势互补的经贸关系,在短时期内很难签订自贸协定。

在历史上,新西兰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协议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早在两年前中国与新西兰就确定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现在新西兰成为第一个与中国达成自贸协定的发达国家。这说明新西兰重视对华贸易,并且希望通过带头示范作用,使中国尽快融入国际贸易市场。中国与新西兰关于自贸协定的谈判,是在成熟的地缘***治关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优势互补,通过友好磋商达成的。

但必须看到,自贸协定的谈判同样受到国际***治的干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由于***治因素的存在,承受了许多不应有的代价。可以预见,在自贸谈判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来自少数发达国家的阻挠。但只要中国经济继续发展,中国的谈判代表坚持原则,就一定能够捍卫中国的经济利益。

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求同存异是策略,而争取更多的利益才是根本。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采取围堵的***策,无非是因为他们掌握着世贸组织的钥匙。而在自贸谈判中,他们没有了主导权。但是,中国贸易谈判代表不能掉以轻心,在自贸谈判中,中国贸易谈判代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降低贸易壁垒或者彻底取消贸易限制,是谈判的既定目标。在谈判的过程中,既要看到贸易存量,也要看到贸易增量,看到某些中国外贸行业发展的潜力。只有这样才能统筹兼顾,游刃有余。

第二,传统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是谈判的基本原则。中国贸易谈判代表必须看到中国未来发展服务贸易的潜力,利用中国巨大的服务贸易市场,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者和消费者,到中国投资或者消费。

第三,先易后难,是谈判的基本策略。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中国贸易谈判代表与少数发达国家长期周旋,从而阻碍了自贸谈判的步伐。在自贸区谈判中,可以先易后难,并且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争取最为有利的贸易谈判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篇3

[关键词] 中国汽车案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 应对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策》(2004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a)条、第2.1(b)条关于遵守减让表义务的规定,也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2条和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等。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中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2008年9月15日中国***府提出上诉,要求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但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历史上,迄今尚未出现过终裁与初裁不一致的先例,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司法争端中败北已基本定局。

一、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对我国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认为,这一影响不仅仅是简单的负面影响,也包含一定的正面影响。

1.减少财***收入,抑制打击走私力度

中国存在着巨大的汽车市场,同时国内外汽车及零部件单位成本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我们放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路办法),会诱导高档轿车企业选择在中国进口零部件组装。2007年,我国按照25%关税进口的各类轿车整车14万辆,平均单车价格3.7万美元,如果放弃《管理办法》,按10%的税收计算,加之进口车辆超过30%的年增长率,我国相应的关税损失约为:3.7×140000×130%×25%-10%)=10.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0多亿。直接税收损失将远远不止。以乘用车为例,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系下,排气量越大,整车进口与CKD进口之间的差额也愈大。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进口排气量2.5L以上的整车车型所占比例为69.4% ,在30%的年增长率影响下,我国的年直接税收损失约为:3.7×140000×130%×59.2%=39.9亿美元,约合270亿人民币。

国内有些汽车生产商为了企业的利益,往往会以零部件的名义,实施整车或基本是整车的进口,以国产车的名义在国内市场销售,以此来逃避中国的税收。据海关工作人员称,经常有底盘车身等均组装好的外国汽车,就差装四个车轮,而进口者声称这是零部件,要求按零部件税率缴税。从事实上看,2008年以来CKD装车特征的轿车销量急剧上升,是国产轿车总体销量增长速度的两倍多,这种大幅回升无疑是一个危险信号。抹平整车和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之间的税率差,会导致诸多企业为规避整车关税,从而出现将“只差四个轮子”的整车当零部件进口的变相走私行为,而有关部门将对此行为无能为力。

2.加剧国内不平等竞争,短期影响国产化进程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国内的直接受益者是以宝马、奔驰为代表的豪华车生产企业。豪华车的国产化率始终较低,为了避开整车进口的高关税,不少企业采取了“化整为零”的手段――CKD组装模式,即将整车分拆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关税并牟取暴利。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后,豪华车生产企业更是能以国内的零部件供应不完善、不规范为由,将国内市场作为他们的组装基地。

不仅如此,这种影响在豪华车之外,还会间接影响到了各个档次的车型。大批进口车CKD组装后,售价会降低,对整个汽车市场的价格体系影响巨大。在眼下国内汽车市场已经饱和的情况下,短期内实现规模效益是相当冒险的事情,两相权衡,会有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家选择通过进口散件、入境组装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对于国内利润空间原本就狭小的自主汽车来说,生存会更加艰难。合资企业会重现前几年的CKD风潮,没有风险的加快产品导入。一旦闸门打开,他们就能够以CKD的方式进行试生产,市场看好再国产化,不看好就再换一款。这对自主汽车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从零部件角度而言,进口零部件统一按10%征收关税后,合资企业完全可以放弃国产化高额的基础和设备投入,直接采用进口零部件。正如人们所担心“化整为零”如果无法禁止,对国内零部件供应体系的培养极其不利。虽然宝马、奔驰等中国本地公司仍在承诺,会将零部件生产逐步转移到国内。但是缺少了40%国产化限制的***策压力,“化整为零”风险降至最低而且能收益直接,其承诺的期限被无限制延后,在中国市场培养合资配套商,更是无从谈起。

3.国内消费者实质性受益,敲响重视争端解决机制警钟

与***府必须直接面对的财***损失,汽车企业面临的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相比,这场博弈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国内消费者。企业所追求的微观可获取利益,***府所调整的宏观长远利益,然而,企业和***府最终所服务的对象正是消费者。从这一点来看,三者的利益最终又归结到消费者利益之上,而从趋势上来看,消费者将是最终实质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国入世后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首次遭遇的“败”诉,并非如传闻中那样,令国人沮丧。

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经过这次汽车败诉案的过程,为我们敲响了在世界贸易组织重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警钟。汽车零部件的争端只是刚刚开始,贸易争端在所难免,而我国汽车工业应该早有准备。随着我国汽车行业能力的逐渐提高,汽车的贸易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在国际贸易中,多方的贸易纠纷、冲突是时刻存在的。我国既然是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未来出口的事件还会频繁,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我国汽车案败诉原因的分析

如果国产化率达不到40%,就意味着增加两样成本,一是规模化生产可以降低的制造成本;二是散件进口和整车进口在关税上的差价等。前者已经是既成事实,合资企业在短期内无力回天,因此,欧盟代表其成员国的汽车企业要声讨的是后者。中国有关***策可能导致超过15%的价差,即使这些***策合理,也对开发我国市场落后的个别欧美豪华车集团形成一定的压力。

1.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是导致中国汽车案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北美,轿车等汽车产品在北美的增值率只有达到62.5%以上方可视为北美产品,才可享受优惠关税;而欧盟的要求则是对制成品中来源于非原产地国家成分的必须限制在40%以下,方可视作本地产品。即在北美和欧盟轿车国产化率分别达不到62.5%和60% ,仍被视为进口汽车,缴纳进口关税。

我国规定的40%的国产化率标准,远远不及欧美标准,但仍然使欧美如临大敌。联想到欧美一直以来拒绝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纺织品和鞋类长期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可见他们对于汽车问题的举措也是在情理之中。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反对或禁止高国产化率,也不赞成和支持低国产化率,此种“只准欧美放火不许中国点灯”的行为,受到以公平贸易和竞争原则著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允许,其中起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就是我国还是一个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

2.产业***策滞后性

我国第一部《汽车产业***策》于1994年颁布,确立了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指导思想,而此时上海大众已成立了9年,期间由于巨额利润与缺乏相应***策调整,形成的外方把持技术局面被作为惯例一直延续了下去。而且“市场换技术”方针掺入了太多控制色彩,这种过度管理造成了市场没有充分竞争,反倒制约了自主品牌的发展。直到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策》才正式提出了自主开发、联合开发的概念,落实“市场换技术”晚了整整20年,导致此时我国汽车行业已几乎被国外技术所掌控。

汽车产业***策的滞后,必然导致我国汽车行业被外国企业牵着鼻子走,长期以往形成了外方掌握关键技术、我方提供“装配”服务的合资经营模式,故而无论从技术或者***策方面,都极其容易被他们找出漏洞并加以利用。一旦出现不利于外方的***策,他们既可以通过变相规避的方法加以抵制,如以CKD进口组装规避零部件与整车之间的巨大税收差额;有可堂而皇之得将我国扣上贸易保护以及违反非歧视原则之帽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滞后性产业***策造成的汽车市场被关键技术被外方牢牢控制的事实,与“横空出世”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国产化之间矛盾,败诉的结果尚在情理之中。

3.零部件研发的投入严重不足

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差,是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据国外企业的一般统计,零部件工业的平均投资应为整车企业的 1.2~1.5倍,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低于0.3,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在发达国家,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研发能力已领先于整车企业,一辆新车的开发,70%的知识产权属于汽车零部件企业,而我国绝大多数零部件企业不具备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开发主要依靠主机厂,难以适应整车更新换代的要求。这无疑给了欧美可趁之机,借着我国国内无相匹配的零部件可使用,偷换概念称我国强制要求外企购买本国产品,造成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协定的表象。

4.严重缺乏应对争端解决的机制

欧美国家发起这次争端的缘由是为了维护本国或者地区的利益,采用的是各方较为认可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到欧美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对待贸易纠纷的经验,毫无疑问,他们在规则的运用方面要相对成熟很多。相形之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并不长,在运用与把握世贸规则并以之用来维护本国贸易利益上,与欧美成员相比,不得不承认还有相当的距离。如有专家认为,《管理办法》中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价格达到、超过整车比例的60%,就构成整车特征的百分比数字,明显违背了世贸协议法律框架第三条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从而在诉讼时会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在我国的企业、公司及行业协会中,能娴熟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事适应经济全球化经营决策与管理的高级人员,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在法律服务领域,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数极少,至于精通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专门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三、应对措施的思考

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汽车案败诉的意义不仅限于汽车行业本身,更是给我国国际贸易和争端解决问题敲响了警钟。

1.从大局出发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

这是一场经验、智慧以及耐心的多重较量,长期而持久,虽然存在上诉翻案的理论可行性,但实践中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如何从大局出发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定,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平常心对待类似诉讼的裁定。世贸组织成立13年来,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常活跃,截止到2007年12月上旬,已经受理369个案件,其中45%的案件是欧美发起的。就连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印度和阿根廷,和被诉次数均高于我国。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面临的贸易争端压力加大,将来遭遇诉讼和机会在所难免,从失败的教训中总结经验,学会更好地掌握世贸规则,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其次,不放弃上诉。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中,只要有一票认为应当维持原裁定决的,原裁定即生效。纵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发展史,几乎没有案件在上诉中能得以翻案。然而我们仍应提起上诉,为期6个月的审期为我国零部件行业的发展本身争取了宝贵的机会。

再次,做好接受此次败诉的准备。在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纠纷的时候,选择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既是化解矛盾的有效办法,也是一国发展国际贸易的一种策略。美国、日本、欧盟等许多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有时主动发讼,有时主动选择当被告,“败诉”的经历很多,但“败诉”往往是一种策略,后果是主动的选择 。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裁决,我国也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彰显大国风范,也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2.充分发挥***府的作用

作为***府,特别是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除在我国与国外发生贸易摩擦时积极加强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和贸易协调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统一、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整顿外贸秩序,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

我国***府要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让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府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我国应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承诺,结合国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实现统一和透明。我国已依入世时的承诺调整了整车和零部件的关税,若此次世界贸易组织上诉后维持原裁定,则须尽快修改《管理办法》使其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进而言之,我国***府更应吸取此次教训,适当、适时、主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调整我国贸易***策。***府要强化公平贸易工作,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助机制。公平贸易工作通过出口应对和进口调查防范等手段,在应对贸易摩擦、创造公平有利的出口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助机制经验,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国***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与贸易摩擦相关的预警机制的建设,建立以***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

3.修正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零部件概念

此次中国汽车案的焦点在于“什么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在发达国家,整车和零部件是两个完全***的概念,而在中国则不然,双方对这个概念的界定始终争执不下,使这一官司一拖就是两年。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修改“减让表”中的承诺,对一般汽车零部件,仍适用10%的税率;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视同整车对待而非零部件。根据关税税则号(HS)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这是对于商品的分类,属于关税税则号(HS)变动的范畴,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禁止,我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海关***”而非实施歧视待遇 。

鉴于我国海关不曾面对过这种形式的“零部件”,***府部门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之下,制定或调整相关法规,明确此种新型产品的类别,以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变化。这样的立法本身无可厚非,既是我国***府权利,也是义务。考虑我国处于世界金融环境之中,而对此全球性的商战规则并不熟悉,务必谨小慎微步步为营,尽可能不给他国利用他们驾轻就熟的规则攻击我国尚不成熟法律体制的机会,特别是与外贸相关的立法。故而我国如再要制定类似的《管理办法》,就其中类似“视同整车的零部件”这类关税税则号的变通规定,可以提请世界关税合作协会专家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专家,从专业技术角度、依照产品特性进行界定,以增加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为自己辩护的筹码。

4.完成从市场换技术到自主创新的产业策略调整衔接

自从十五届六中全会以来,被信奉了十余年的“以市场换技术”策略不再继续占领核心位置,取而代之的是被寄于厚望的“自主创新”战略。这一重大的战略调整,意味着中国最高决策,眼光开始发生由外到内的转变。然而,市场换技术和自主创新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两回事,我们对自主创新的渴望,是就现代化战略而言的,不是马上就要摈弃市场换技术。如何完成两种策略的衔接、将策略重心顺利过渡比***性变革更可取。

首先,“市场换技术”并非如外界所批判的一无是处,它是一个技贸结合的决策,而且对当时汽车工业后来发展无疑是正确的、见效的。“市场换技术”的真正内涵在于,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时出于竞争需要,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跨国公司正在调整技术进入战略,由逐步进入到大幅度转让,由被动转让到自觉投入,由单纯转让到设立研发中心。将导致的最明显变化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档次明显提高。虽然引进的技术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使用,但根据技术引进的溢出规律,中方投资者和其他内资企业在自主研发方也在间接受益。实践证明,汽车工业正是因为有了技贸结合的决策,有了“市场换技术”的举措,才有了汽车产品引进技术、许可证转让和合资合作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才有了更多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机会。

其次,汽车案的败诉将使得中国沦为零部件整合工厂的局面暂时不会改变,汽车企业唯一的出路就是自主创新;在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中国汽车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踏踏实实地进行自主开发,与外资企业、国内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提升技术水平,培育自主创新的体系。在开展自主创新的实践中,形成了内部驱动型研发模式、借助全球技术平台进行本土研发等多种模式,例如长安汽车集团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以我为主、自主开发”的模式,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鉴于此,我们才能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

5.培育专业化团队

世界贸易组织篇4

关键词:灰色区域世界贸易国际贸易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帕斯

世界贸易组织篇5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研究

一、实行双语教学的意义

对于双语教学的具体定义,学术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双语教学就是同时使用本国语言(一般为本国通用语言)和外国语(在我国主要为英语)进行课堂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即狭义的双语教学。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内不少高校相继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我校率先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英汉双语教学课程,授课对象为法学专业和全校其他各专业的学生, 这是作为对国家***提出的在包括法学在内的六个本科专业实行双语教学要求的积极回应,也是高校顺应我国“入世”以后社会发展需求的具体体现。我国已开始履行“入世”承诺和成员国义务,迫切需要大量懂经济、懂外语,熟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1](P48)

但是,我国目前的外语教育教学模式难以适应这种人才需求。一方面,外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学习外语(主要是英语),疲于应付各种考试;另一方面,学生的外语应用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我校选修世界贸易组织双语教学课程的部分学生,虽然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甚至六级考试,却仍然无法用英语简单表达自己的思想,难以进行有效的日常交流,这就可以明显看出大学英语应试化教育结出的恶果。同时,不少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仍局限于单词解释、段落理解和语句翻译的陈旧模式,没有切实重视对学生外语交际能力的培养。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使学生既能掌握WTO的整体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又强化了英语语言的运用技能,可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实行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是我国“入世”后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扩大对外开放、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WT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正确理解WTO法律制度必须要有坚实的外语基础。执行法律的首要前提是正确理解法律的真实要义。作为我国履行成员国义务的根本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正式文本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 我国***公布的中文译本只供国内执行的参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发生贸易争端,只能按照外文文本解释和适用WTO规则。对现行的中文译本,已有学者提出一些批评意见,认为一些翻译违背原文的意旨,[2](P195)不利于我国正确履行义务和维护本国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为我国培养精通外语和WTO规则的复合型、实务型专业人才。“入世”以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与各国经济交往和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贸易磨擦和争端不可避免地会急剧增加,迫切需要大量能够运用外语和WTO规则直接参与谈判和争端解决的专业人才,以维护我国及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这种人才需求。

第三,“入世”以后,我国需要大量从事WTO及其他国际惯例研究的专业人员,为***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由于我国长期被排除于WTO(包括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外,对WTO规则不甚了解,对WTO规则的研究也不够重视。目前,从事WTO研究的学者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外语水平不高影响了他们对WTO外文资料的理解和运用,导致一些研究难以深入,往往局限于“炒冷饭”;另外,外语水平不高也妨碍了国内学者在WTO研究领域与国际学术界之间的通畅交流。“入世”以后,这一状况必须尽快得到改变。培养懂外语、懂经济的WTO研究型专业人才已刻不容缓。

第四,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是扩大对外开放和实现教育面向世界和面向市场的需要。***曾经高瞻远瞩地提出“教育要面向世界”,但是,遗憾的是,其后,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立法和配套措施;相反,教育应试化现象愈演愈烈。而另一方面,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已呈加速之势,经济国际化迫切要求我国教育机构培养更多的善于进行国际化交流的专业人才,教育必须适应和满足这一市场需求。

二、双语教材的选择与编写

由于我国对WTO(包括GATT)法律制度研究起步较晚,近几年才有一些高校开始在经济学和法学专业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国内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教材也只有有限的几种,而可以用于双语教学的通用教材尚未见到,这就给双语教学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大的困难,双语教材的编选也成了一个难题。

即使对于国内较早实行双语教学的一些课程而言,在双语教材的选择上也一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使用原版外文教材,[3](P43)以保障学生能够接触到原汁原味的专业教材,与“世界同步”,与“国际接轨”;也有人主张另起炉灶,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学者、专家编写外文教材,以适应国内学生的外语水平和阅读习惯。笔者认为,单就世界贸易组织法而言,大量引进原版外文教材,既不经济,也不实用,因为引进原版教材成本较高,而且存在文字艰深、文化差异等问题,会增加学生的学业成本和学习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既懂专业,又通外语的WTO学者相当缺乏,在短期内还难以组织力量用外语统一编写出高质量的双语教材。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编写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的尝试与探索,相反,完全可以由有条件的学者自行编写教材小范围试用,时机成熟时再编订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双语教学本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编写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应当遵循几个基本原则。首先,结构严谨,内容关联。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包含庞大的法律体系,编写教材必须有所取舍,不可能面面俱到,教材的编排体例应尽量简约合理,章节之间应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据此,笔者编写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分为正文十六章和附录,正文分别是从GATT到WTO、WTO基本原则、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农业与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非关税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府采购、多哈回合与后多哈发展之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与GATT和WTO,附录则包括英文版本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其次,术语精确,语言简练。WTO法律制度专业性很强,专业术语已约定俗成。教材使用的术语必须精确恰当,教材的语言应体现法律英语的庄重和严谨的特征,既避免艰涩难懂,又要避免白话如水。再次,由浅入深,评介结合。教材不是专业著作,既要有对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和简要的理论阐述,又要有对实践的总结和相关案例的评析,既有层次,又有深度。最后,文化嵌入,法制传承。作为国际组织的WTO是一个多元文化的融合体,各成员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体现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如果说“双语教学课堂应该是跨文化交际的场所”[4](P51),双语教材则是跨文化交际的重要媒介。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既要介绍WTO有关法律制度,也要涉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有关成员的***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况,尤其在评析具体案例和介绍WTO有关背景时应该涉及有关成员国的***治、经济和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的分析。

三、双语教学活动的组织

(一)教学目标。目标是行为的动力和向导。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目标应当包括掌握专业知识和提高英语语言技能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掌握WTO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对我国“入世”后的法律制度完善及对相关产业的影响进行初步的思考;后者表现为能比较地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有关的专业交流,包括英文专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基本的写作能力、翻译技巧与听说能力的提高。这两者应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方能达到“通过提高英语水平的手段提高法律专业水平”(陈忠诚语) 的目标。

(二)教学模式。对于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模式,教育界并未达成共识。就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而言,可以采用教师主导、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根据这一教学模式,教学活动的组织应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教学语言的运用。现实中的一些双语教学实际上是教师在朗读或翻译专业英文教材,或采用英文教材,教师完全使用汉语进行教学,违背了双语教学的初衷。笔者认为,课堂教学可以主要使用英语,遇到特殊的专业词汇可以辅以适当的汉语解释或说明,便于学生正确理解。其次,教学活动的组织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即以教师讲解为主,辅以师生讨论、课堂提问等互动交流的模式。目前,有些高校的一些双语教学课程仍沿用传统的专业英语教学模式,教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进行词汇辨别、解释、段落讲解和语句翻译,学生被动接受,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第三,明确学生的课前预习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课前预习有助于消除或减少学生的语言障碍,提高学习效率,也是师生互动的根本前提。

(三)教学内容。课堂教学是双语教学的核心,内容应以教材为主,并辅以补充案例分析材料。由于WTO法律制度的复杂性,相当一部分内容很抽象,如果课堂教学局限于WTO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讲解将非常枯燥乏味,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可以借助多媒体形式,增加典型案例的分析,提高教学的趣味性,加深学生对课堂内容的理解。

(四)教学方法。因为语言因素的影响,双语教学活动的组织相对比较困难,教师除了应具备深厚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有流利的英语表达和组织教学的能力。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双语课程学生的注意力更容易分散,原因之一就是上课内容或方法单调乏味。因此,课堂教学活动的方法应当多种多样,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我们在教学方法上做了一些探索。首先,采用多媒体教学。将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用英汉对照的形式制成POWERPOINT课件投影,使学生对上课内容一目了然,减低理解的难度。其次,配以适当的***像和音像资料,使课堂内容更加生动形象。第三,对一些用英语难以解释清楚的专业术语除用汉语解释外,并印发常用词汇表。第四,为方便学生理解上课内容,我们还印发了课堂教学提纲和WTO法律制度概要作为教材的补充。第五,鼓励学生参与,加强师生互动。如在讲解WTO产生背景和历史发展以及中国“入世” 历程时,鼓励、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分析和总结历史原因,并预测发展趋势,有效地激发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取得良好效果。另外,还与学生保持课外联系,随时解答他们的疑问。

四、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

教育学界对如何评价双语教学效果素有争议。有学者对热衷于从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方面评价双语教学效果的做法提出质疑和批评,[5](P43)笔者表示赞同。双语教学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教学过程,涉及到教师和学生的英语水平、语言环境和多学科配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应有别于普通课程。从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角度来看,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包括对教师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一) 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

1.对双语教师的评价标准。目前,不少高校对双语教师的评价标准特别强调学历、职称、外语能力、职业道德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这本无可非议,但也不应忽视对教学研究和科研论文的要求。[5](P44)笔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文化素质、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评价双语教师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学历背景。作为一个合格的高校双语教师,必须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学历条件,即本科或本科以上,最好是英语和法学专业双学历。目前,比较理想的学历背景是英语本科,法学双学位或硕士学位,因为英语本科毕业生一般已具备双语教学必需的英语语言能力,加上必备的法学专业知识,应当能够胜任双语教学。

其次,文化素质。本文所及的文化素质是指双语教师必备的社会科学素养,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主要贸易大国的历史、***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概况以及基本的***治学、经济学知识,因为教师的责任在于授人以渔,己所不知,何以授人?

再次,教学能力。双语教师的教学能力包括驾驭英语语言的能力和传授专业知识的技巧与经验,两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现实中不少双语教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但英语语言能力差强人意,因而,保证和修炼双语教师的英语语言能力不可忽视。

最后,科研能力。教学是科研的基础,科研可以促进教学改革。双语教学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教学模式,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因此,应鼓励双语教师在进行教学实践和改革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探讨双语教学的规律性,以丰富教育教学理论,促进双语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2.教学效果评价标准与方法。一般地说,对教师的评价主要看其教学效果,而教学效果又主要表现为学生的成绩评定结果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整体评价。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而言,除了检查对课程内容本身的掌握情况可以运用书面试卷考试外,还应当通过对学生的语言技能的进步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并以此作为对教师教学效果评定的要素之一。同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分析和获取学生对双语教师教学效果的整体评价。

世界贸易组织篇6

于是,数字技术的应用,明显地推动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立法与司法。

自1999年11月之后。另一个因素有可能取代这一主要影响,或与数字技术的应用一道,从另一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共同构成主要影响。那就是中国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事实。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gatt在国际法领域中是十分特殊的。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所有世界性知识产权公约都只允许以国家为主体参加,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则允许以非国家出现的“特别关税区”参加。原有的实体性知识产权公约都仅仅对成员国的实体法提出要求,trips协议则除了实体法之外, 还对***内容乃至***程序提出了要求。

由于这种特殊性,我们不能不在这里先讲一讲有关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国际公法亦即人们所称的国际法,只有它才以国家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才在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法律效力。国际私法实质是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所包括的内容。它主要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它不可能在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由于冠以“国际”二字,又由于“涉外”,故常常被误认为真的属于“国际”法。当然,目的在于统一国家间涉外民事诉讼的某些程序的国际私法公约,则又属于国际法了。因为它的调整对象又是国家这种主体了。

世界贸易组织既有对成员国实体法方面的最低要求,又有对成员国诉讼法方面的要求,此外还涉及非国家主体的“特别关税区”这方面的要求。

虽然早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及制定,都或多或少参考了世贸组织成立前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但在当时,达到trips的最低要求,并非中国应尽的义务。现在,这却成了中国实实在在的应当履行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最低要求是否有差距,如果有,有多大差距, 是否需要缩小差距,怎样缩小有关差距,等等,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与***研究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当新一轮世贸谈判将“电子商务”纳入世贸组织协定、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trips之后,数字技术与trips协议,就必然共同成为影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因素了。在起草trips协议时,人们的共识是:“与贸易有关”中所说的“贸易”,也包括冒牌货的“贸易”;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还应当重点关注这种“贸易”。同样,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推销产品或直销盗版的文化、信息产品的“电子商务”。从这点来看,在将来,即新一轮世贸谈判的结果开始实施之后,数字技术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可能不结合在一起,影响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前景的两种选择

1.第一种选择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之间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在工业产权领域,部分专利权与全部商标权的“确权”,不应由行***主管部门作终局栽决;在版权领域,权利限制不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在商业秘密领域,合格的受保护信息并无“实用性”要求, 等等, 都是trips明文规定的,也均属于人们经常议论的“差距”。

虽然有差距,但早在1995年,中国对外经贸部参加“入世贸谈判”的人员曾申明:中国即使不修订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也能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低要求。这话又并不错。原因在于中国的《民法通则》把知识产权包括在了民法的大范围内,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等法律在民事法律的适用或涉外民事特别条款中,都规定:

“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注: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等等。)

尽管学术界对于中国的***机关能否直接应用国际条约来判案尚有争议,中国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已经直接引用国际条约的条文作出过判决。(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报》1996年第四期,第138页。)

所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即使不修订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也未必会如世贸组织成员印度及印度尼西亚那样,被其他成员国指为“违约”而诉到知识产权协议理事会。只要中国***部门在处理涉外知识纠纷中,把trips 协议的最低要求直接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应用于***。这可以是中国使其知识产权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 自动接轨的一种选择。 事实上, 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欧登的统计, 到1999年7月为止,当时的一百三十多个世贸组织成员中

,只有35 个成员的国内法完全符合了trips的要求(亦即近百个国家不符合要求)。 (注:见otten在1999年airip年会上的讲话稿第1页第2段(atrip/gva/25))而当时 trips 理事会受理的投诉案却只有 15 件。 (注:同上注,atrip/gva/25第11-12页。)我想,在那“未达标”的近百成员中, 就不乏直接将trips视为处理涉外纠纷的国内法的成员国, 因此才未引起成百件投诉。

2.第一种选择将遇到的主要问题与第二种选择

不过,对中国来讲,不修订现有知识产权法而直接援引trips, 在有些场合会面对其他成员国均不会面临的难题。这个难题既是由世贸组织协定中“国民待遇”与“最惠待遇”双重原则的特殊结合决定的,也是由trips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辖多边国际条约的特殊关系决定的。

“国民待遇”与“最惠待遇”原则虽适用于世贸组织的一切成员,但只有中国才与几个非“国家”成员有直接关系。这也是我1994年首次把trips译成中文时,使用“最惠待遇”, 而不用“最惠待遇”的主要原因。

由于世贸组织成立之前的“关贸总协定”,并不过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约,绝大多数当时都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wipo)去管理。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与“货物买卖”、“服务贸易”并列、作为该组织的三大支柱之后,就有必要将 trips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辖条约的关系搞清楚。

trips 协议明确了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四个含有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法要求的主要条约的关系。这四个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

trips第2条及第9条等条款中, 规定了它与这四个公约关系的总则,即世贸组织的成员“均应符合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至12 条及第19条之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全体成员均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至21条及公约附录, ”(但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除外)。

这就是说,在涉及(包含工业产权、版权等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保护时,世贸组织成员若已经参加了四个公约,则必须继续承担其公约义务。在涉及版权保护时,无论世贸组织成员是否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均须依照trips的规定遵守伯尔尼公约实体条款。此外,trips在第14条、第16条、第35条等条款中,也规定了无论世贸组织成员原先是否参加了罗马公约、巴黎公约或华盛顿条约,也均须依照trips的要求, 遵守这几个公约的相关规定。

trips在第1条2款,又专门对该协议有关“国民”的特指含义, 作了一个注解。这就是该协议的注1所解释的,所谓“国民”, 包括***税区的“居民”。这条注解,对我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即将进入世贸的台湾地区,不是上述四个国际公约中任何一个公约的“成员”。而香港、澳门地区,尚可以由其原先的殖民地宗主国参加公约后沿用至该地。所以,海峡两岸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后,将都要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两岸贸易中,给彼岸的居民以相当此岸居民相同待遇,又不用“国民”一语,有利于两岸离开***治敏感问题而发展贸易交往和互相保护知识权。

此外,知识产权协议在其注2中,在“国民待遇”的标准方面, 专门强调了对巴黎公约来讲,要符合其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对伯尔尼公约来讲,要符合其1971年巴黎文本。

trips协议的第4条,是“最惠待遇”条款。最惠待遇条款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国家或地区成员给予任何另一个成员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之类,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另一方面是说:在四种特例下,可以不实行最惠待遇原则。这实际上又是对最惠待遇的修正与限制。

既制定了大量国际贸易中的规范条款,又辅之以大量的修正及限制,是当年关贸总协定的一大特点。早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之前多年,关贸总协定总则第1条的“无条件最惠待遇”原则, 就受到“历史特惠安排”、“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授权条款”等例外的限制,实际上成为“有条件的最惠待遇”。所以,想要通过“入关”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同某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贸易谈判问题,往往是不切实际的。

具体讲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最惠待遇,中国与外国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地区之间,不会发生大的障碍。从中国方面看,在公约之外给予个别缔约方的特别保护,莫过于1992年分别与美、日及欧盟签订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承诺了。而这些特别保护,许多外国及地区在与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也几乎都已接受。甚至(在有关外国与美国的协议中)还多了一项保护享有版权制品的“进口权”,即控制“平行进口”的权利。

对中国来讲,可能产生问题的倒是原在公约保护范围之内、但又在中国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外的一些特例,有可能必须适用于对大陆外地区居民的或外国人权利的保护了。例如,对中国大陆作品来讲,按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实用艺术作品一大部分不享有版权。而按照1992年9 月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享有公约保护的外国作者、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的作者,其实用艺术作品则享有二十五年保护。这些“外”国,大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因此,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入世贸”之后,完全可能依照trips协议中的最惠待遇原则, 要求如其他成员的作者一样,享有对其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这种原先存在的国内外在版权保护上差别待遇的例子还不少。如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程序问题、《著作权法》第43条广电部门的免费使用等等。当两岸“入世贸”之前,大陆把台湾作者视为本国国民而不保护其实用艺术作品,要求其软件先登记后诉讼、免费使用其音乐作品等等,如果还说通的话,在两岸分别入世贸之后,把台湾作者作为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而如此对待,就说不通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能将面对至少三部分享有高于国民待遇的本国国民,即:世贸成员香港居民、世贸成员澳门居民、世贸成员台湾居民。解决这一困难局面的唯一可行途径,似乎应当是修改中国的著作权法,使之与伯尔尼公约全面地处在同一水平,以改变现行版权保护的内外差别待遇。

至于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对最惠待遇的修正与限制,亦即在四种情况下,可不实行最惠待遇原则的规定,均包含在trips协议第4条(a)到(d)项中。

其中第一种情况,即已经签订的司法协助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议(而且并非专对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这类协议),如果产生出什么优惠来,可以不适用到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到目前为止,中国至少已经参加了1965年的《海牙送达公约》、1958年的《纽约仲裁公约》,又至少与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泰国、蒙古等许多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协定”。中国与现有的世贸“成员地区”之间,目前至少与香港特区之间就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了类似的协定。

第二及第三种情况,是按伯尔尼公约与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中的选择性条款而在某些国家之间所特有的保护(即带一定互惠性质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协议中未列入的一部分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权,即使承认这些权利的成员之间互相予以保护,也可以不延用到未加保护的其他成员。例如,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具体的经济权利(请注意,罗马公约及tr

ips 协议中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可以说是“不具体”的,它们只提供使表演者防止某些行为的“可能性”)。这些,中国大陆著作权法中均有,台湾“著作权法”中也有。但中国大陆法中有的广播组织权,台湾则没有。这样一来,如果大陆给德国或西班牙等国广播组织某些经济权利以互惠保护,则台湾地区未必能依“最惠待遇”原则要求同样的保护。

第四种情况,即trips协议1995年生效之前, 该成员已经与另一成员特别签订的协定中产生出的优惠或特权,可以不对其他成员适用。例如,早在1992年中国与美国,其他一些成员国或成员地区与美国,分别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墨西哥、台湾地区等与美国之间至少多承认一项版权的“进口权”。如果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并接受trips协议约束后,大陆地区作者也未必能依据知识产权协议的最惠待遇原则,要求在台湾地区享有版权项下的“进口权”(但大陆专利权人届时如果有可能在台获专利,则显然可以依最惠待遇原则在台享有专利权项下的“进口权”)。

trips协议中规定的最惠待遇(以及国民待遇)还有一个例外。 这就是协议第5条中指出的:凡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 含有获得及维护知识产权的程序的公约的成员,没有义务向未参加这类公约的成员提供这些公约产生的、在程序上的优惠待遇。例如,中国作为微生物备案布达佩斯条约的参加国,可以强制性要求台湾发明人必须提交活微生物标本,而不能只提交他在某个国际交存标本机构已交存活标本的证明书,否则驳回其申请案。而对于布达佩斯条约的参加国国民,则仅仅要求提交证明书就足够了。

换句话说,也就是trips 协议只要成员们去履行四个已有公约(巴黎、伯尔尼、罗马及集成电路)中实体条文规定的义务,不论该成员是否参加了这四个公约;而对于这四个公约之外的已有公约,尤其程序性已有公约,则未参加公约的成员,不能凭借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 要求参加公约的成员对其尽义务。

明确了“最惠待遇”及其可排除的例外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来探讨那些不能作为例外的情况,即作为成员的中国必须给权利人以“最惠待遇”范围内保护的情况。

由于“关贸总协定”发展到世贸组织之后,“特别关税区”只剩下了港、澳、台这三个地区。它们又分别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法某些地方与trips有差距,那么达到不到trips最低要求的那部分,在适用于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知识产权给以保护时,尚可仅仅按照国内现有法条行事。而在适用于对外国国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时,就必须直接援引trips,以弥补这些差距了。那么,对港、澳、 台居民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如何呢?依照trips的规定, 只要中国对任何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曾直接适用过trips(或适用过从trips“转致”的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等),就必须对港、 澳、 台居民也直接适用trips(或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否则,该有关特别关税区, 就有权向trips理事会投诉中国违反了trips的最惠待遇原则。

这样看来,由于进入了世贸组织,不仅中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 的差距难以保留下去,就连过去遗留下来的与伯尔尼公约等四个有关公约在实体法上的差距,也难继续保留了。

除此之外,中国现有民法、民事诉讼法领域,所有法律中的涉外条款,均有一个共同的漏洞。它们只说了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不同”时,以公约为准,却没有讲如果国内法根本没有规定,而国际公约有规定时,应如何如何处理(注:值得研究的是:《民法通则》中说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均无规定”时怎么办,反倒把国内法无规定而公约有规定的情况跳过去了。)。trips中明文要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设计、 地理标记等等,均在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是空白。如果中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不将“国内法没有、国际公约有”的情况也解释为等同于“不同规定”,那么靠直接适用trips就会发生困难了。 但若真的想要作出这种解释,又至少会遇到逻辑上的障碍。因为现有国内法条文均讲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条约,排除了国内法“没有”规定而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

所以,恐怕较好的选择还是另一个,即修订现有知识产权法、增定属于空白的领域。

二、trips 中有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共有特殊问题及中国法律的修订

1.“权利穷竭”、“平行进口”与专利“进口权”问题

trips协议第6条谈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也有人翻译为“权利一次用尽”)。对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会很不相同。例如德国的版权法规定:如果版权人本人,或经版权人同意,将有关作品的复制本投入市场后,这一批复制本随后怎样发行,怎样分售等等,权利人都无权再过问了。这也就是说,该权利人所享有的版权中的“发行权”在他行使了一次之后,就不能再行使了,这项权利“穷竭”了,或者说“用尽”了。而在法国、比利时等国,经权利人许可投入市场的复制品,该权利人一直有权控制到“最终使用者”这一层。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版权中的权利永远不会“穷竭”。而对专利权穷竭的问题,多数国家的规定比较一致。正像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那样,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之后,其他人无需再经过许可就有权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

在商标领域,情况也大致相同。该原则指的是: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将其有效注册商标附贴在商品上,有关商品的进一步转销、分销,乃至分销时分包装(分包装时改变了商品的质量的除外),如再加附同样商标,均无须再度获得许可。

这条原则,在承认它的国家的法律或司法实践中,本来是清清楚楚的。但由于在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下,有的国家认为:许可在一国发行,权利人的发行权并不会在另一国“穷竭”;有的国家则认为:只要权利人已许可发行,则不论在任何国家,他均不应再行使其发行权了(亦即主张“国际穷竭”原则)。当然,还由于法国等国家根本就不承认这一原则。所以,trips协议在第6条中,不允许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在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时,用本协议中的条款去支持或否定权利穷竭问题,以免本来差距就很大的各成员立法,在有关争端中产生更多的予盾。但如果某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国民不适“国际穷竭”原则,那么它对外国国民也不能适用该原则。即不允许“差别待遇”。

如果一个国家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就等于在立法或(和)***中,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增加了一条“权利限制”。但无论增加什么样的权利限制,都以不剥夺权利人起码的专有权为限。这种对权利限制又附加的“限制”,就版权领域而言,在伯尔尼公约中,在trips中, 均有明文规定。

无论国际条约还是外国法、中国法,在承认“权利穷竭”的原则时,均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须经过权利人许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任何使用,决不会导致权利穷竭。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失去了意义。以未经许可为基础去“研究”、“讨论”权利穷竭问题,其结论均只能离题越来越远。就是说,“权利穷竭”原则在任何国家均仅仅适用于合法制作的制品或复制品。至于非法制作的制品(如盗版制品冒牌产品等),不存在“权利穷竭”问题,权利人有权追究任何一个环节的发行人。

商标权的情况与专利权及版权有所不同。因为商标是把一企业与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的标志,无论用在哪一个国家,均不应改变,否则会使消费者对同一来源的商品产生“不同来源”的误解,不利于市场安定,也不利于商标权人自己。 这与商标权的地域性并不冲突。 澳大利亚1986年由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则判例,对这个问题曾作过精辟的分析。1994年6月欧共体的欧洲法院曾就idealstandard一案作出过一项裁决,其中认为:无经济联系的境外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向境内进口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境内有关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而境外的进口人如系境内商标权人的“被许可人”,则说明二者之间有经济联系。此时境内所有人即无权禁止了。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商标权领域承认权利穷竭的地域性, 与专利领域也是有极大不同的。 (注:欧洲法院案参看3cml-r857(europeancourtofjustice22,june

,1994)。)

当然,欧洲法院1996年裁决silhouette一案时,对《共同体商标立法一号指令》中“商标专有权”权利范围作出的解释,已使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从欧盟之外向欧盟国家从事的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从而否认了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肯定了商标穷竭的地域性原则(注:见internationaltradelawreview,伦敦版,1999年第1期, 第11-13页。)。即使如此, 这一解释并未能阻止欧盟成员国仍旧坚持商标权“国际穷竭”。本来,欧洲法院的裁决中的解释,是欧盟国家法院在处理相同案件时不能违背的。但英国高等法院的雷迪(laddie)法官,却在 1999 年 5 月对 davidoff 一案进行判决时, 绕开了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一案中所作的解释,判定被告“平行进口”带coolwater 商标的商品,并不构成侵害原告(coolwater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 因为原告在许可销售时,并未申明地域限制,故其商标权已经在国际范围一次用尽了(注:见e.t.m.r1999年第9期第700-727页。)。

即使在本无争议的专利领域,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维持的东京高等法院对bbs一案的判决,也挑起了新的争议。 该判决认定:专利权人享有的“进口权”,未必能够禁止“平行进口”。只要专利权人原先没有在与被许可人的协议中,规定必须在有关专利产品上注明“禁止向日本进口”之类标示,则他就无权禁止有关产品进入日本,原因也是其销售权在曾经经其许可之后,一次用尽了。发展中国有的许多学者(例如,印度知识产权法学家维尔玛教授)认为这一判决是合理的(注:见iic1998年第5期第541-543页。)。

日本的判决与维尔玛的评论, 在trips 协议中均能找到依据。trips协议在第28条肯定了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的同时, 在脚注中却又对该项“专有权”作了“权利穷竭”的限制(注:见trips 注 6:“这项权利,如同依照本协议享有的有关商品使用、销售、进口或其他发行权利一样,均适用上文第6条。”)。就是说, 专利“进口权”与专利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权(如使用权、制造权等)性质不同,它是一项在授权同时就受到权利限制的专有权。

在版权领域,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大洋洲的两个主要国家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早在九十年代初就于一系列法院判决中认定了这一原则。欧洲国家,如瑞士,在其1998年的“任天堂游戏程序”一案中,也认定了“国际穷竭”原则(注:见eipr1999年第7期, 第373页。)。 值得注意的是:瑞士法院认定版权“国际穷竭”原则的理由,几乎与日本法院认定专利权“国际穷竭”的理由完全一样,即:“平行进口”有利于消费者;应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注意到社会公众利益。

就连向来不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美国,其最高法院在1998 年3月的qualityking一案的判决中, 也认为至少在“出口转内销”的“平行进口”中,应适用“国际穷竭”原则(注:见no.96-1470,1998u.s.lexis1606[mar.9.1998].)。

实际上,明确地在立法中禁止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亦即不承认版权“国际穷竭”)的国家或地区,只是少数。其中香港是这些“少数”中的一个典型。香港特区法虽然不禁止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却对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加以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双重禁止。

不过,任何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予以禁止的现有法律,都可能在很大范围内很快失去实际意义。因为版权产品的大部分,可以通过“服务”的方式或“直接电子商务”的方式,经国际互联网络从一国向另一国“进口”。而这是任何禁止“平行进口”的法律及边境措施所阻止不了的。可见,“现代”立法如果根本不考虑新技术的影响,从任何角度都可能产生漏洞。

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几年中,由于人民币坚挺,而一度成为相对(与部分邻国相对)的高价位市场。那时“平行进口”问题也一度烦扰过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于是有的***机关认为中国应在立法中否定“国际穷竭”原则,全面禁止平行进口。但是,从对trips协议综合研究的结果看,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 从中国长时间内基本上仍旧只可能是低价位市场的实际看,我认为不宜过早在立法中禁止“平行进口”。对个别既违反公平竞争、又无利于公众的进动,未必以知识产权法去管辖。有关意见的更详细阐述,已另发表过文章(注:见《中国专利与商标》1999年第3、4期。),其中提到了与上文提到的雷迪法官类似的观点。“平行进口”虽然并不全是合同问题,但依《合同法》予以辅助解决,不失为一条可取的途径。

世界贸易组织篇7

关键词:非***府组织WTO透明度关系

一,非***府组织对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非***府组织的兴盛发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多的参与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全球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削弱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控制能力。对这些全球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这样也就为国际非***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球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套世界贸易规则体系。当然,非***府组织不可能放弃WTO这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正如一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常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②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撇开了WTO就无法实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

可以说,非***府组织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非***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其次,非***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③可以说,非***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在全球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于是,非***府组织便成为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与非***府组织的联系对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说,无疑是加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佳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④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非***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佳方案:在WTO中,非***府组织可以扮演一个***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这样就能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府组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府和非***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策。

二,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认识到非***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含有关于非***府组织的内容。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事会通过了《与非***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与非***府组织的关系框架。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2,各成员方认识到非***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员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发展同非***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须保证非***府组织获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特别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公布;4,WTO秘书处应积极地采用各种方式,发展同非***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如果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参加同非***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特别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束力的***府间组织。因此,各成员方认为非***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96年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种方式积极地保持与非***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则起到了指导作用。WTO在发展同非***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允许非***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在通过了《与非***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1,非***府组织将被允许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2,登记的非***府组织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须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府组织参加的主要会议。总共有159个非***府组织登记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和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府组织(362名个人)。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府组织除了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③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这些计划将由感兴趣的成员方和非***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1,日常非***府组织简报会。秘书处会为已经登记的非***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会。这些简报会将由一些想同非***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府组织简报会。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登记的非***府组织。相关问题的确定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府组织的兴趣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WTO秘书处将就非***府组织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将在非***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①

第二,为非***府组织举行讨论会。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发展问题等等。这就反映了WTO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会。

第三,同非***府组织保持日常联系。WTO秘书处每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府组织的询问信函。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定期与非***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在1998年7月的***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有:从1998年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网站上增加有关非***府组织的相关内容。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月收到的由非***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在本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小组掌握着寻找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任何场合,只允许争端当事双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在我们看来,接受从非***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因此我们通知各当事方我们对于这些文件(来自非***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肯定了专家小组评判非***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否应该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回顾了“荷尔蒙案”(WT/DS26),认为根据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可以从任何相关途径寻找关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询任何专家以得到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在这里,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或技术信息”。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找(seek)"时,不必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首先必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允许才能提交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况下,基于实用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专家小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肯定了非***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肯定了非***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意味着非***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另外,本案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有非***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价。

总的来说,非***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正如WTO***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表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审视”。①

然而,WTO各方对非***府组织的介入仍持怀疑态度。因此,非***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将非***府组织排除在WTO***策制定过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他们认为非***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综合起来,现在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心非***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即认为当一个***策决定机构允许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衡影响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认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认为许多非***府组织不赞成贸易自由化,因而担心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业实体(通常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因此,纳入非***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心非***府组织的加入会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府机构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WTO作为一个调整***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府在贸易***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而非***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何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非***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③

然而,非***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它也有***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给予非***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会,并不排除各成员国依然可以闭门议事。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一些涉及***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可以预见,非***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认为非***府组织不具代表性。此观点认为很难确定非***府组织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这样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怎样来保证非***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非***府组织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认为,非***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所以,不应过多地考虑这个问题。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贡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心控制非***府组织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另外有一些观察家认为非***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出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心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愿暴露其真实的想法。这样反而有违吸纳非***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关非***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目前WTO可以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许非***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过程的程序。同样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也拓展了与非***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总之,要让非***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多地担心确实是不必要的。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结束,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号声中。②

尽管西雅***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发出了其贸易***策制定过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正日益被视为协调好全球范围内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WTO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立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首长,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府组织议程。他建议ITO: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府组织观察员出席ITO大会并允许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府组织提出咨询;4,任命一个由非***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③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创始者们对非***府组织作用的充分认识。只可惜ITO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却在与非***府组织的关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当属联合国。1945年的《联合国》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ECOSOC)可以就与非***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府组织的意见。根据这一原则,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府组织之咨询办法”,具体规定了非***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与程序,并为处理和协商与非***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非***府组织委员会。④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府组织按其活动性质与范围,以及经社理事会或其辅助机关对其所能提供协助的预期程度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别咨商地位;3,列入名册。上述三种咨商地位不同的非***府组织参与咨商活动的范围与能力不同:这三类组织都可以参与经社理事会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咨商活动;都可以向所出席的会议书面陈述意见;但都无表决权,原则上也都不参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的工作;第一、二类组织可以派出全权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但只有第一类组织可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的议程提出建议,并在会上发言。

WTO可以参照以上国际组织的做法,提出一套非***府组织参与其制定贸易***策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便具体操作。从而加强同市民社会的联系,提高WTO活动为公众所认知的程度,以更切实的贯彻WTO的宗旨和原则。

四,反思非***府组织对我国入世的启迪和意义。

中国领域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府组织的数量还不多,也就是说,非***府组织的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也正在加快,鼓励非***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对于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建立和发展各种非***府组织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国领域内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的公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在国际层面上表达这些利益集团的想法,以减少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二,非***府组织可以为我国***府制定对外贸易***策和参与多边谈判提供信息和资料,从而奠定相关***策的民意基础;

其三,非***府组织可以监督我国各级***府的行为,使这些***府行为与WTO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进而避免出现我***府被诉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府组织还可以向我国***府提供有关别的成员国违背其WTO各项协议下对我国义务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我国***府及时或应诉,从而减少损失或不利影响。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见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见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②GaryHorlick:TheSpeedbumpatSeattl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1),P168

世界贸易组织篇8

论文摘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世界。 论文关键词:灰色区域 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 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 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论文网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I临时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缔约方总数的1/3。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涌现,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到1995年1月1日乌托丰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地区成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已增加到96个,占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3/4。世贸组织成员结构的变化是世界国际经济格局重大变化的反映。世贸组织要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重大变化。 其首要任务是各成员方应充分重视履行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与协定中作出的承诺,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要认真履行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闽家成员的各种义务。在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上过分强调贸易自由化而忽视经济发展与技术合作,强调对等瓦惠原则而忽视最惠国待遇原则;迁就发达国家成员利益而冷落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合理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篇9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世界贸易组织 促进作用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区域经济一体化业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最引人注目的趋势之一,然而,“经济一体化”这个词语是近年才出现的。有人将一体化描述为一种多国经济区域的形成,在这个多国经济区域内,贸易壁垒被削弱或消除,生产要素趋于自由流动。

所谓“区域”是指一个能够进行多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这一范围往往大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地理范围。为了调和两种地区之间的关系,主张同一地区同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条件,消除国境造成的经济交往中的障碍,就出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设想。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范畴,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概念。其实质就是打破行***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优势互补、联合协作,联接并形成为一个利益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动因

与全球性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兴起有着深刻的内在动因——各类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设定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目标都要高于wto谈判的目标,各成员从中获得的自由化利益也必将高于参与全球贸易体制的效果,这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的原因。一些地理相近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加强经济合作,消除国境造成的经济交往中的障碍,削弱或消除贸易壁垒,形成了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美共同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 t o的促进作用

在过去的十年,区域经济合作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wto测算,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与gatt时期年均通报3个的速度相比,向wto通报的新区域贸易协定以年均11个的速度增加,十年来间新通报增加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有196个,其中仍然生效的有132个。从参加区域经济合作国家和地区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至少是一个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样世界上有近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的“双重成员资格”。从这点看,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化发展之间的关系不但密不可分,而且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双方相互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从长远和总体来看,集团化趋势所产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可能阻止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相反,由于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的合作水平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合作水平要高,区域经济合作的广泛开展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从而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阶梯或中间环节。换句话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wto健康良性发展的助推力,可以推动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体如下。

1.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目标一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是协调各成员之间的立场和利益,消除成员间商品、服务以及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以实现区域内各国福利的最大化,促进自由贸易。这一目标与多边贸易体制——消减贸易壁垒,促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的目标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热潮强化了目标的一致性,突出表现在:一是以apec为代表的新兴区域经贸集团公开倡导“开放的地区主义”,强调以亚太区域为基础推动全球经贸自由化。二是rtas(区域贸易安排)与wto共同应对非关税壁垒。目前,rtas的迅猛发展,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和经济全球化一起成为影响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的主导因素和重要潮流。截至2007年7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并已生效的区域或双边贸易安排达到205个,一定程度上实现了“rtas驱动下的贸易措施自主自由化”,这本身促进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行动一致性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rtas构建基础的拓展和深化使得更多的国家在诸多方面都有了共同利益。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多为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涉及成员的数量要远远小于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各成员之间就贸易自由化进程达成一致的难度相对较小,从而有利于在小范围内更快地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如果世界各国首先在小范围内达成一致,那么坐在wto谈判桌前的代表的数量就可以下降,从而有效地降低多边贸易谈判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反之,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规模较大,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要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程度的进展必然会有很大难度。而双边的或次区域的经济组织由于参与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的成本较低,可以相对顺利地启动实质性的合作进程。这实质上也是一种降低广义的交易费用的过程。这种双边的或次区域的经济合作本身就是多边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可以迂回推进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nafta和apec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美、加、日、欧在关税和市场准入等议题的谈判,使得历时近10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3年得以圆满结束。

3.区域经济作为多边贸易的先行者,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奉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实行“非互惠原则”,并体现“授权条款”的精神,这样的理念使得经济合作组织内的国家更易于达成协议,开展自由化贸易,从而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发展。当前,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难度较大,前进步伐缓慢,因此,越来越多的wto成员国开始尝试通过rtas来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应该说,在推进贸易领域的自由化方面,rtas是wto的先导。区域安排可以为全球行动提供准备和经验,同时容易协调各参加方的立场和利益,使有关参加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暂时无法实现的自由化利益在小范围内予以实现,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益的经验。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漓高,郑昭阳,齐俊妍.全球化条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m].北京: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6.

[2]吴朝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经济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3]张莫,王云.多边贸易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良性互动[n].经济参考报,2009-07-06.

世界贸易组织篇10

[关键词]俄罗斯;世界贸易组织;中俄经贸合作

[中***分类号]F74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5-0030-04

一、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立场、进程及展望

(一)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各国的再生产过程对国外的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通过投资和贸易等各种交往,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上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不断加深,进而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深入发展。到2007年7月WTO已有151个正式成员,其成员的经济贸易额占世界经济贸易额的97%,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俄罗斯加入WTO,对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对于全球贸易格局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立场和观点

对待加入WTO问题,俄罗斯***府始终采取积极的态度,并进行了多年不懈的努力,尽管在加入WTO的进程中一波三折,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俄罗斯希望尽早加入世贸组织,但是权衡利弊,俄***府致力于在合理的条件下加入WTO,必须以可以接受的条件为基础而不是不惜一切代价加入世贸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加快加入WTO谈判进程而牺牲国家利益。俄罗斯加入WTO希望得到某些好处(比如在国外市场上保护俄罗斯出口商的利益,扩大商品出口的数量与品种,使俄罗斯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免受反倾销诉讼等),但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降低进口关税会使联邦的财***收入减少,扩大进口会增加国内相关企业的竞争压力等。

(三)俄罗斯至今没有加入WTO的原因

首先,加入世贸组织需要一定筹备期。对内主要是改善俄罗斯的经济状况,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部门管理水平和公司管理质量,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修改或制定本国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同WTO的贸易规则相衔接;对外要同世贸组织成员国进行加入WTO条件谈判,还需要与发达国家建立积极的经贸关系。其次,俄罗斯加入WTO谈判中,在关税减让、国家对农业补贴、服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等方面与WTO及其各成员国的实际要求存在较大的分歧。第三,***治因素。在漫长的“冷战”岁月中,由于前苏联对于世界霸权的角逐,导致了世界市场的分割。而在苏联解体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又蓄意阻拦俄罗斯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者,是影响俄加入WTO进程的最重要因素,它的态度决定着俄罗斯加入WTO的成败。

伴随美俄关系回暖,俄罗斯的加入WTO步伐明显加快。美国于2010年10月表态,支持俄罗斯加入WTO。俄加入WTO首席谈判代表马克西姆·梅德韦德科夫于2010年1月18日告诉媒体记者:“从技术层面讲,所有谈判有可能在4月完成,谈判内容的99%已结束”。这样,俄罗斯有望在2011年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二、俄加入WTO给中俄经贸合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1.俄罗斯加入WTO后中俄贸易将步入快车道

俄罗斯加入WTO后必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逐步下调关税水平,这有利于中国物美价廉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家电等商品从正规渠道进入俄罗斯市场。与此同时,俄还将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正常的海关估价办法、商品检验检***措施及原产地规定,减少目前俄对中国进口商品的一些歧视待遇,为中国企业扩大对俄罗斯的出口创造新机遇,减少中国对俄贸易的逆差,会使中俄贸易不平衡问题得以解决。同时,由于我国已经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在世贸组织规则下的仲裁制度会减少中俄两国的贸易纠纷,更有利于促进双方贸易的增长。

2.俄加入WTO能够刺激中俄双方的相互投资

俄罗斯加入WTO后,其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进行修改,俄将取消对外国投资者所设的壁垒,包括对国产化率的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贸易平衡要求等,外国投资者将享受国民待遇,俄罗斯国内的投资环境有望改善,对外资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强,这将为扩大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的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环境,有利于增加在俄的各种投资项目并扩大投资规模,中国对俄投资会持续增长。另外,随着俄罗斯经济的好转,俄***府也会支持国内大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它们开展跨国经济活动,并简化投资手续,在税收和信贷方面给予多种优惠条件,这必将促进俄对外投资的增加,尤其是对与自己有密切经济联系和拥有廉价劳动力的中国的投资。可以预料,俄加入WTO后中俄两国之间相互投资会快速增长。

3.俄罗斯加入WTO后中俄两国之间的贸易方式将日趋正规化

俄罗斯加入WTO后,按照世贸组织对海关估价和关税减免的规定,关税将大幅下调,海关通关制度也会不断完善,“灰色清关”这种非正规的贸易方式将受到扼制。同时,WTO原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贸易形式的变化,也将促进外贸主体不断优化,在不同经济成份市场主体竞争中,一批重信誉、保质量、实力强、业绩好、经营操作规范的企业将脱颖而出,将在中俄两国经贸舞台上扮演主要角色,而那些经济实力差、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将难以为继。

4.有利于中俄之间按照国际惯例解决贸易摩擦

俄加入WTO后,随着中俄两国贸易和投资规模的扩大,贸易纠纷仍然不可避免,但由于中俄双方均是世贸组织成员,这些纠纷将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纠纷的解决将有法可依,裁决结果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从而减少商家的经济损失。这对于恢复双方的商业信誉,保证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5.劳务合作有望逐步扩大

俄罗斯加入WTO后,势必要按照WTO的基本原则来规范其对外经贸***策,而WTO根本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策,允许货物和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所以从长远来看,中国对俄劳动力输出的局面会逐步打开。俄运输、金融、保险、旅游、信息等服务贸易市场也将逐步开放。在承包工程上,由于遵循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中国企业在招标时将获得较为平等的竞争条件,会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6.贸易壁垒的拆除将使边境贸易物流通畅

边境贸易作为毗邻国之间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3款及世界贸易组织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最惠国原则并不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便利和优惠”,这说明,给予边境贸易一些特殊优惠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而是符合其惯例的,因此,中俄双方边贸互惠安排不在WTO限制之列,中俄之间多年来一直相互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不会受到影响。我国服装、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价格优势和运输便利的地理位置优势将长期存在。

(二)挑战和压力

1.俄罗斯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后,俄日用消费品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

俄罗斯加入WTO后,在向中国开放市场的同时,也将向其他WTO成员国开放市场,其他国家的商品也会大规模进入俄罗斯争夺市场,中国服装、纺织品、鞋类、家电等商品在俄罗斯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的挑战比现在会更为严峻。

2.俄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与农产品进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加入WTO前后,俄罗斯国内要形成比较健全的食品试验认证保证体系,目前全俄已经设立了400余家认证机构和近千家相关实验室。俄罗斯加入WTO后,其农产品进口的质量标准会与国际标准接轨,水平大致与欧盟相当,质量认证标准会更加提高,而且手续繁琐,因此,我国农产品对俄出口将面临更多的绿色壁垒和贸易壁垒。

3.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引进俄罗斯先进技术的难度将会增大

随着俄经济形势的好转和科技管理体制的完善,其防止“技术外流”的力度不断加强,防范措施日益完备,对中国的戒备和防范也有增无减,在诸多高科技和***事技术领域,俄对华合作的方式以出售产品和装备为主,以技术转让为辅,关键技术的引进越来越困难。俄罗斯加入WTO后,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市场经济意识将进一步增强,我国引进俄罗斯先进技术的难度将会增大,条件会更加苛刻,代价会越来越高。由于多年经济危机及科研经费短缺等原因而积压在科研单位和科学家个人手中的发明专利、前期研究成果很难轻易流出国外。

4.在吸引外资方面对中国形成竞争压力

俄罗斯作为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大市场,其对外商直接投资有很强的吸引力。为了加入WTO,俄罗斯正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各方面的改革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欧美企业对俄罗斯的投资预期普遍看好。由此可以预计,今后欧美企业对俄罗斯的投资热情会进一步升温。在当前世界经济总体不景气的情况下,俄罗斯对外资的吸引力增大,势必对中国吸引外资构成竞争,从而使中国潜在的外资来源有可能流入俄罗斯。随着俄罗斯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市场开放度的增加,加之俄罗斯的资源十分丰富,劳动力素质也比较高,加入WTO后的俄罗斯势必对中国引进外资形成强大的竞争压力,尤其是欧美企业很可能会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俄罗斯。

张成立: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与对策研究5.我国边境地区中小企业对俄合作面临生存压力

俄加入WTO后,随着外国企业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不断增加在俄罗斯的投资,这些公司利用其资本、技术和信息优势,同俄罗斯的企业合作形成企业垄断的可能性较大。从国内情况看,南方经济发达省份将越过黑龙江直接与俄方开展经贸、旅游、投资合作,目前浙江、广东、山东、江苏、上海、天津等地对俄投资增幅较大,海南省对俄旅游合作已经规模化、常态化。国内外竞争压力增大对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的发展构成挑战。在沿边口岸从事边境贸易的本地企业大多是以滚雪球方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个体企业,流动资金有限,经济实力不强,技术水平不高,边贸主体弱小竞争力不强,经营方式粗放,进出口商品品种单一,边境贸易远没有摆脱小规模、浅层次、低水平发展的局面。WTO框架下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拆除不会马上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和沿边地区产业升级产生积极影响,边境地区中小企业对俄合作面临生存压力。

6.俄罗斯为加入WTO而修改海关制度并整顿贸易秩序,给中国边境口岸带来“前期阵痛”

黑龙江省的边境市(县)虽与俄罗斯进行了多年的经贸合作,但对俄出口的各类产品中,地产品比例很小,仍属于中介型的低层次贸易形式。近几年随着俄罗斯海关***策调整,边境口岸“中间商”的功能有弱化的趋势。自2006年俄海关对俄自然人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重、限次以来,各边境口岸的俄公民入境“购物游”严重受挫,加之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的旅游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受到较大冲击,有些地方采取为民贸市场业户减免税负的办法以维持运营。另外,俄***府大幅度提高了原木出口关税,使我国进口木材的成本提高,价格上扬,这对边境口岸的木材进口贸易及木材加工业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引发原木进口量减少和木材加工厂不景气,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因无法消化涨价因素而减产、停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口岸加工业的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和***府职能

为适应俄加入WTO,需要中俄两国***府和企业从过去片面追求双边贸易增长速度向质量、效益同步增长转变;从过去的“短平快”做法向协调、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转变;从过去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投资合作全方位发展的态势转变;从过去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向创新型、集约型发展轨道转变;从过去贸易投资活动的自发无序性向规范化方向转变。中俄两国***府应该出台一系列改善双边贸易、促进相互投资的***策法规,进一步修订《中俄***府间投资保护协定》,使中俄两国经贸法规调节体系更加完善;应尽量简化双边贸易、投资的行***审批程序,将跨境运输、金融服务、安全检验、卫生检***、报关报检等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整合,组成协调统一的跨部门联合工作机构,为中俄两国贸易投资便利化创造良好环境,为双方企业提供一站式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发挥现有比较优势,促进产业升级与项目合作

1.借助边境口岸特殊功能区的***策优势,打造对俄合作的产业基地

发挥中俄互市贸易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外向型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的优势打造我国东北地区对俄出口加工贸易中心、高科技产品研发制造中心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大力发展外向型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牡丹江市应大力推进“绥东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整合绥芬河、东宁、穆棱的资源,联手建立对俄粮食生产基地、果菜种植出口基地和食品加工基地等。

2.加快建设中俄大项目合作基地

2009年10月中俄两国***批准了2009-2018年《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按照该纲要的规划,中俄要在众多领域开展合作,其中重大项目就有250多个,而中俄边境地区是大项目合作的主要区域,因此,应积极展开项目考察、调研和论证工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造条件进行项目对接和项目启动,如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口岸物流通道建设项目等。

3.加速境外园区的发展与建设

近年来,黑龙江省在俄罗斯毗邻州区建立了多个组装加工园区,但目前这些境外园区还都处于初创阶段,其规模有限,入区企业有限,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与境内园区的互动效果不明显,对全省外贸拉动作用有限。因此,各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境外园区入区企业的档次和效益。

(三)创新合作机制,促进中俄经贸合作转型升级

1.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中俄贸易协调机制

建议在中俄***定期会晤委员会下增设中俄合作协调分委会,建立我国与毗邻俄罗斯远东各州、区行***长官定期会晤机制,在定期会晤机制下设立对应***府部门的有关经贸、林业、科技、矿产开发等相关领域合作推进工作小组,形成双边不同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合作事宜,在解决两国地区间合作的重大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从而节约资源、提高合作效率。还应该加强两国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的参与、交流、互动,为中俄经贸合作营造良好适宜的舆论环境、人文环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协会和民间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借助各种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投资会、联谊会增进彼此了解,拓宽沟通渠道,搭建中俄产业链接、项目对接的平台。

2.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扩大对俄投资

各级***府管理部门应减少境外投资的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境外投资条件,研究制定具体***策,在税收、外汇审批、融资、专项资金支持、海外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境外投资者解决“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疏通渠道,获取信息,确定投资方向,根据俄罗斯市场特点转变营销策略等。

3.积极谋划和推进中俄“绥—波自由贸易区”建设

按照国际上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惯例衡量,绥芬河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有利的市场和资源条件、便捷的交通,完备的口岸基础设施,多元的对外开放平台(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跨境经贸合作区、境外工业园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和正在谋划推进的国家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以及悠久的商贸历史和良好的综合环境等。建立中俄“绥(绥芬河)——波(波格拉尼奇内)自由贸易区”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条件,黑龙江省应积极地“跑外促上”,敦促中俄双方高层从战略角度、全局角度、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和互利双赢的角度,认真考虑、研究、推进中俄自由贸易区建设事宜。

(四)构建优良的服务保障体系

1.强化***策保障体系,提升边境口岸集聚经济要素的能力

从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长期、稳定、统一、规范的边境贸易***策及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大对木材、矿产等资源类进口商品的***策倾斜,鼓励中国企业同俄罗斯伙伴进行符合国际规范的贸易往来,增加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商品的出口;从地方来说,要用好用足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边境地区外贸发展的各项***策,做好配套落实工作,吸引全国各地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对俄经贸合作。

2.打造快捷高效的跨境运输体系,提高口岸吞吐量

加快完善边境口岸与内地通道建设,大力推进高等级公路和快速铁路建设,构建现代化的跨境立体交通网络,大幅度提升通关能力。加强与俄罗斯远东及韩国和日本港口群的合作,早日畅通经由绥芬河的陆海联运大通道。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一是积极向国家争取对俄合作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二是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积极试点私募股权基金、地方***府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扶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国内外上市融资;三是推进金融创新,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拓宽贷款抵押范围,丰富担保措施,增加贷款规模;四是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通过***策性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对俄产业合作项目;五是遵循国际惯例谋划包装项目,更多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六是建立和完善中俄跨国结算服务体系,积极推进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机制。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防范对俄投资风险

着力培养精通俄语的律师,组建对俄投资法律顾问队伍,设立对俄投资专业法律咨询机构,为对俄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项目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合同的起草和项目的谈判,为经营中产生的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注重收集、翻译、整理、编辑俄罗斯法律法规中与中国对俄合作有关的条款,编发《实用俄罗斯法律法规简报》提供企业参考;及时总结赴俄投资企业的经验教训,通过案例分析给企业以警示与启迪。

5.建立人才智力保障体系,增强发展后劲

通过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企业“领***”人才;有针对性地培养精通外语、掌握国际经贸知识、熟悉俄罗斯自然人文环境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金融、商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紧缺人才;通过招商引资、国内外大企业落地生根,集聚一批擅长经营、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优秀管理人才和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急需的高科技人才。

6.丰富信息交流体系,打造国际化信息共享平台

强化调研工作,加大境外信息的搜集、分析、整理和情况反馈,跟踪研究俄罗斯的***策、法规及其变动趋势,密切关注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企业发展当好参谋。要建立中俄经贸合作信息互通平台,与俄方形成固定的信息沟通渠道,逐步建立全方位、统一的中俄经贸合作服务平台和中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五)重新审视俄罗斯市场,调整对俄合作策略

1.充分发挥中俄产业领域互补性强的独特优势,促进两国经贸合作结构的转型

俄罗斯在能源核能类、生产消费资料类、航空航天飞行器等方面拥有强大的基础研发优势,中国在民用家电制造领域、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汽车生产制造等领域具有相对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双方应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未来俄罗斯加入WTO后将逐步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应该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俄罗斯企业的跨国并购,纵向推进中俄两国企业间的战略性合作,在应对全球经济动态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双边投资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战略性支撑。中国企业还应抓住俄罗斯对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实施经济特区***策的机遇,将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转移至俄罗斯经济特区,这样既实现了我国产业梯度链条的区域战略调整,又能有效避免世界市场中其他进口国对中国原产地产品提请的反倾销诉求。

2.培育中俄两国经贸合作经营的新主体

我国***府应该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逐步实现规范化经营,使其做强做大;同时,还要鼓励大中型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双边经贸往来。两国双向投资和技术合作既要继续发挥中小企业的灵活、创新与补充作用,更要吸引大企业、跨国公司等参与其中,形成由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广泛参与的梯次结构,以促进未来中俄两国经贸关系密切发展,实现双边贸易关系的正规化与灵活性的有机融合。

3.主动出击,以质取胜

实施名牌战略,在俄罗斯辟建中国名牌产品商店和精品店,使我国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商品从地摊走进商店,与其他国家商品平等竞争。积极研究探索向俄出口精深加工产品和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抓住俄罗斯水果、蔬菜、肉类、日用消费品自给率低的契机,抢先占领俄罗斯食品和日用品市场。积极与国内果菜生产地企业联营、联合,共同推进对俄出口贸易。在注重商品质量的同时,完善售后服务等出口配套措施,提高中国商品的诚信度和竞争力。

4.注意开发符合俄市场不同需求层次的新产品

中国企业要根据俄罗斯消费市场变化的特点,不断推出符合俄罗斯市场消费群体特征和适合不同阶层需求的新产品。提高中国自主研发制造的汽车、IT产品、新型民用家电产品及其他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在俄罗斯市场的销售份额。增加中国产品个性化服务,推进在俄罗斯境内农产品、林木产品、海洋渔业产品及其加工业的深度开发与加工。

5.加强各种形式的人文情感交流,以“文”促“经”

将中俄两国举办的国家文化年、国家语言年、国家社会各领域的杰出成果展览、两国投资促进会、两国高层工商论坛等活动机制化、多样化、长期化,增进两国民众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传统友谊,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注入内在动力,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提档升级。

[参考文献]

[1]李传勋.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区域经贸合作的影响[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10).

世界贸易组织10篇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世界贸易组织10篇

学习

封建社会论文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封建社会论文10篇,内容包括关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论文,封建社会论文。commodityeconomy/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othercountries/Chinesecharacteristics【正文】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

学习

补偿贸易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补偿贸易10篇,内容包括补偿贸易,中外补偿贸易合同汇编9篇。(2)甲方用________生产设备生产的________产品偿还乙方设备的价款。(3)乙方有义务接受________产品。以港元计价,每年接受________产品的价值额占________生产设备价款

学习

中介租房合同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中介租房合同,内容包括私人简单租房合同集锦8篇,不通过中介的租房合同。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电话: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授权代表人:电话: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法规和相关地方性法

学习

师德师风自查报告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师德师风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师德师风自查报告小学老师,师德师风自查报告个人幼师。(1)***治理论学习松懈。主要原因:思想认识不深。认为马列主义、思想等内容是我***的高层决策者把握发展方向的指南针。而我们作为教师只要用心

学习

文化营销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文化营销,内容包括文化市场营销策划书,文化营销观念的案例及分析。从品牌价值到品牌文化城市品牌价值,是一个重要概念。品牌建设的目的,就在于发现品牌价值,传递品牌价值,升华品牌价值,增值品牌价值。而城市品牌价值的实现,与城市

学习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0篇,内容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张雪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介绍怎么写。ThinkingonProfessionalConstructionof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YuanLinglingAbstractItisthetasksforin

学习

端午节怎么发祝福模板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端午节怎么发祝福模板,内容包括端午节祝福怎么给朋友发,端午节祝福制作模板。4、祝安康如意,幸福无敌,端午安康!5、祝你端阳好,安康又吉祥!心意送到了,真情粽飘香,祝你端午节安康!6、愿友人沐浴五月的别样气息,过个美丽的端阳节。7、

学习

电大学前教育毕业总结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电大学前教育毕业总结,内容包括学前教育毕业实践及毕业综述,学前教育毕业汇报。Keywords:employment;graduates;juniorcollege;vocationalcollege;studyofpolicy中***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

学习

贸易逆差10篇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贸易逆差10篇,内容包括贸易逆差榜,贸易逆差最新点评。今年1-3月我国每个月都发生了贸易逆差,累计逆差额达到了84亿美元。从产品看,我国贸易逆差主要来源于初级产品,今年1-2月初级产品的贸易逆差累计118.14亿美元,同期制成品的贸

学习

初中数学教育论文模板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初中数学教育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初中数学教育论文,初中数学论文范文100篇。(1)严谨、朴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数学学习能够去其浮躁,净化人的心灵。数学中的概念、命题、定理的证明和表述是相当准确、简明的,无须修饰

学习

部门学期个人总结模板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部门学期个人总结模板,内容包括部门个人总结怎么写,学期个人总结简短版范文。3、每月一次的菜品调查。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调查的结果反应给后勤基建处做出相应的批示,对调查结果向各系生活部公布,让全院同学都

学习

仲裁法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仲裁法10篇,内容包括仲裁法法条的认识,仲裁法最新。一、仲裁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在争议事项上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

学习

民主生活会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民主生活会,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示例,民主生活会会后资料整理。1、重自我批评,不重批评别人。召开民主生活时,有的同志只进行自我批评,而不敢或不愿批评别人,奉行“是非面前不开口,遇到矛盾绕道走”的庸俗人生哲学,甘当“老好人”,

学习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包括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2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一一年三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