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篇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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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将***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府财***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中央***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中央***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篇

1.热烈祝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实现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保障

4.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促进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热烈祝贺《甘肃省公路路***管理条例》于20xx年8月1日正式实施

6.贯彻实施《甘肃省公路路***管理条例》 推进依法行***构建和谐交通

7.保护路产路权,保通保畅保安全

8.我公心***、你顺心平安、平安旅途

9.以人为本、以车为本、以路为本

10.规范交通运输***行为 加强***队伍建设 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11.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通整洁靠大家

12.打击违法行为 保护合法运输

13.加强公路路***管理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4.爱路源于一点一滴 护路始于一举一动

15.少一点“滴、洒、遗、漏” 多一份“畅、安、舒、美”

16.公路连着你我他 爱路护路靠大家

17.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洁绿美靠大家

18.加强路网运行管理 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19.爱护脚下公路 方便你我出行

20.保护公路设施 倡导安全出行

21.依法保护公路 服务公众出行 促进经济发展

22.关爱生命 拒绝超限

23.车辆超限一吨 危险增加十分

24.加强区域联动 消除治超“死角”

25.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巩固扩大治超成果

26.违法超限害人害己 合法运输利国利民

27.修路架桥造福社会 超限运输贻害无穷

28.珍爱生命 关爱路桥 请君切莫超限运输

29.为了您和家人幸福 请勿超限运输

30.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31.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2.要想富 先修路 要更富 护好路

33.手拉手参与公路保护 心连心共建交通和谐

34.我以我心爱公路 我以我行护安全

35.公路安全源于心 同防同护践于行

36.远离公路建房屋 住得安全又舒服

37.请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搭建

38.保护公路安全 严禁沿路搭建

39.公路两边要盖房 先找路***来丈量

40.为了公路顺又畅 莫把公路当市场

41.把我的爱心铺在路上 把您的关心留在路上

42.把心放在路上 把路放在心上

43.我筑一条大路盼望您平平安安 您献一份爱心保公路完完整整

44.修建公路促发展 保护公路惠民生

45.打造平安公路 构建和谐社会

46.公路保护人人出力 和谐交通个个受益

47.安全是公路最美的风景 护路是你我共同的心愿

48.维护路产路权 优化发展环境

49.公路为致富提速 安全靠大家呵护

50.破坏公路坑人害己 爱路护路富国利民

51.保护公路就是保护生命

52.保护公路是责任 爱护公路是美德

53.公路受国家保护 公路要大家爱护

54.人人需要公路 护路人人有责

55.依法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56.加强公路路***管理 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57.文明行路从脚下起步 爱路护路从你我做起

58.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59.依法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提高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60.管好公路保障畅通 保护公路造福人民

61.享受安全通行权利 履行保护公路义务

62.保护公路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63.畅洁绿美安的公路环境离不开您的大力支持

64.公路为生活提速 安全靠你我保护

65.爱护公路人人有责 损坏公路依法赔偿

66.维护路产路权群策群力 公路安全畅通利国利民

67.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68.群防群治护好路 群策群力保安全

69.建养并重 科技兴路 依法管理 保障畅通

70.千桥万路百姓路 大家携手来爱护

71.提升养护管理水平 提高通行保障能力 提供优质出行服务

72.路产路权不容侵犯 依法治路保障安全

73.损坏公路要报告 私自逃逸受处罚

74.爱路护路光荣 毁路占路可耻

75.统筹规划 建管并重 保障畅通 依法治路

7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77.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78.建设美好家园从爱路护路做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篇

1.1路***管理的性质无论那一种定义,对路***管理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路***管理是行***行为。这一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府财***预算。既从职能上保障了“行使公路行***管理职能”,又从财***预算体制落实了***府的财***保障义务。1.2路***管理的范围路***管理的范围即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包括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区域。1.3路******管理的行为种类路******管理的行为种类有路***许可、路***处罚、路***强制(包括行***强制措施和行***强制执行两类)、路***收费。除上述直接影响路***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路***行为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还有路***命令、路***确认等行为。

2农村公路路***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办公厅〔2005〕49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处罚法、行***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管理(包括狭义路***管理和养护行***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管理(包括狭义路***管理和养护行***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府,其行为属于***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管理(包括狭义路***管理和养护行***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府,其管理是行***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3结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篇

近年来,我省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隐患,各类事故仍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明电〔〕15号)精神,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的现象,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铁路、公路等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对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行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设施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协调,努力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依法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大依法治路工作力度,依照《公路法》、《*省公路路***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公路沿线及运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危及铁路、公路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违章建筑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作业危及运输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结合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运用源头治理与路面***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破坏公路设施。检查整改的情况,由各市***府汇总,于8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府办公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篇

中***分类号: X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笔者感觉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国家越来越重视,一部新的***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由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笔者身在基层工作,对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安全保护深感无奈,下面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第一:***主体资格问题。

笔者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这三部重要的***依据上面,就没有一个统一的***主体资格名称,一会一个交通主管部门,一会一个公路公路管理机构,一会一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笔者所知,就交通系统内部所属的机构名称和职能也不统一。所以在中国的道路上,***门也查车,路***部门也查车,***门也查车也就见怪不怪了。职能交叉混乱,遇到有利的事情都抢着去管,遇到无利的事情就推诿扯皮。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路***上也去管交警上也去管,争的不亦乐乎,说白了就是为了施救费。现在***规定在高速公路出事故,***门免费施救。

第二:体制问题。

大家都知道,***门是道路规划、道路建设、道路养护、路***管理以及道路维修改造的主管部门,大到高速再到国省道然后再到农村公路,山东省现行的体制是高速公路省内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直管全省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由市以下垂直的公路管理局管,而县乡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而最基层的乡村道路由乡镇管。公路等级越高投资越大,管理的经费越高。而最基础的农村公路基础很差,而且线路最长,养护资金缺口越大,经费却越低。再一个就是***门修好的路,***门就设全程测速搞创收,有时候***门的***车还要交罚款。而***门的警车打开警灯拉开警笛,甚至带领载着身为人民公仆的车队公然的超速闯红灯而被视为正常,君见有几辆警车超速闯红灯交过罚款?而***门的车上高速却要交通行费。

第三:基层的执行问题。

大家都知道有个规定: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笔者查阅了《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都有,而***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门交通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而违反规定的处罚也很严厉。可是这个喊了多年,三家都有管辖权的部门都管也没有管好。这个我想不是不管,而是非常难管,再一个管了无利可***。国省道车流大,大家顾及自己的安全,也很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而在路边或者沿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的情况却屡见不鲜。而对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在基层更难,笔者曾在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件事:有一次在巡查中发现一个养殖户在公路上晾晒大量的养殖用干燥土,还在土边放置石头砖块防止车辆进入碾压并带走,严重影响安全。笔者找到主人解释情况并劝他弄走。他答应的很好,就不见动静,见劝说无果,笔者想带人将土打扫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这时有了他的动静,他振振有词的说:“我搞养殖是响应国家号召,在公路上晒土怎么了?公路不就是大家伙都用才是公路,他们有个车开着还压压路,我又没有车,再说修这条路占了俺家的地,俺还出了义务工,凭什么不让俺晒?”因为农村公路多经过农村,有的还经过农田,还比如柴堆和粪堆的问题,都比较难管。即使有法可依,执行起来也很难。

总的来说问题很多,弊病很多,一时解决起来比较困难,根据笔者的近二十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发表一下个人看法。第一,路面***应该由统一的一个具有***主体资格的机构来承担,这个机构应该归属***门。现在***门管超限,交警管超载都是超,而车辆和驾驶员证件应该精简统一,而在公路上设置的测速标准应以公路设计时速为准,并且根据当时的车流量有个弹性范围。第二,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经费缺口大应该由更高一级***府部门统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本来基础就薄弱再让没有财力的乡镇一级***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而且阎王不嫌鬼瘦。第三,对于涉及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以及柴堆粪堆垃圾堆的问题,应该学禹治水的办法,变堵为疏,在本村或者农民自留地设置合适的场地,或者在公路上指定的路段在规定时间内晾晒。民以食为天,没有粮食是行不通的,农民晒好了粮食自然会收起来而不会晾到公路显摆。

以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我们的未来会更好,我们的路会更好更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篇

日前,《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云南、贵州、河北、福建、黑龙江等省之后,又一个就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进行地方性立法的省份。

《条例》确立了以铁塔、基站为代表的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重点包括:

加大通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长期困扰地方通信建设的选址难和建设难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府应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

加大对通信设施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通信设施周围设立安全保护区,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其他建设单位在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或与通信设施交叉跨越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一步推动共建共享。《条例》对行业内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和行业间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分布系统、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通信设施满足条件的,应当共享。鼓励交通道路、广播电视、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与通信设施建设共建共享。省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xx年通信行业实施***企分开、引入竞争以来,山西省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行为。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府、省通信管理局及***府各有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重点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条例》同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六项责任义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二是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三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四是不得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进行垄断经营;五是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六是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等处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警示内容等信息。

对于建设单位,《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住宅建设单位则应当贯彻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将配套通信设施的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单位在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或与通信设施交叉跨越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于施工单位,《条例》要求文明、规范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其他社会主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公共区域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办公及住宅建筑的开发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保障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确保运营商平等进入,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篇

《条例》分为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条例》总体内容以公路建、管、养为核心,是对原《杭州市公路路***管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杭州公路管理实际,以“依法行***、建养并重、便民服务”作为立法原则,重点对公路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

村道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弥补了《公路法》的空白,并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村道”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道规划、建设及养护管理。

同时,《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提供法律支撑。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屡治不绝,而***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超限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等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可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应当进行隔离或者绿化,用作建设道路、公园、公共停车场、养护工区等公益性设施时,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鉴于公益性使用需要,缓解城市公益性设施土地要素制约问题,对于公共停车场、公园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理利用,《条例》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公路作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

服务区公厕要考虑男女性别差异

《条例》特别规定,服务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为女性、残疾人和携带婴儿者提供便利。

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少开收费道口造成堵塞的要罚款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公路使用人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开足道口。

对这样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的收费公路里程数达1100多公里,但一些高速公路路面不平整、行车舒适度不佳。未来,这些路况差、投诉多的收费公路将被曝光。《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测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每年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过江隧道也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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