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0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1

关键词:国土国土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关于国土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重要原因是对于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而关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厘清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土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即国土法相当于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它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3]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法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即自然资源法仅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国土资源法不仅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且也要对其进行治理、保护。此外,国土资源法还对自然资源之外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如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观点,归因于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如果视国土资源仅仅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则国土法当然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应为综合的自然资源法。反之,如果视国土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土资源,则自然资源法应为国土法的一部分。笔者坚持国土资源泛指领土资源,因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仅仅是国土资源法的一部分。国土资源法所处的地位更高,它针对所有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此外,自然资源法只注重对单种自然资源的法律控制;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偏重与强调自然资源得劲机效益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环境权;只强调单项开发利用,忽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控有许多局限性。只有将自然资源法发展扩大到国土开发整治法的阶段,才能对自然资源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控制。[4]因此,自然资源法不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也是国土法的前身。

(二)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国土仅指自然资源,即国土法仅指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果国土资源法指调整因保护一国领土内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又调整因开发、利用、治理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环境保护法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只强调保护环境,而国土法既注重保护环境,又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因此国土法的综合性更强,视野更加开阔。因此,国土法的范围大于环境保护法。按照目前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只从保护角度出发而不从综合开发、利用、治理的角度出发是很难保护好环境资源的,只有将环境保护法发展扩大到国土法,才能实现对环境的科学、有效的保护。

(三)国土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对国土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者关系的具体分析后可发现,三者关系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不同,三者的关系也不同。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因为它不仅同自然资源法一样关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同环境保护法一样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与一体。国土法的体系以国土资源基本法为龙头,下设三个分支体系:一是以自然资源法牵头的各资源法体系,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以环境保护法牵头的各环境保护法体系,调整环境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是以自然灾害防治牵头的各灾害防治法体系,调整防灾减灾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此,科学的国土法体系,需要加快国土法的立法,包括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灾害防治法,各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单行法等。此外,以下法律规范也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区域开发整治法:它是一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域开发整治是整个国土开发整治活动的缩影,即区域化。如城市开发整治、乡村开发整治、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及其他特定区域开发整治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以及最近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都是典型的区域开发整治,通过区域开发整治以实现区域内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域开发整治法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土管理法。国土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国土行***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土行***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法律规范。国土管理在我国国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土开发整治事业发展的保证,国土管理法规也是国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它具体由国土管理机构法规、国土考查、监测及资料的管理的法规、国土规划法规、以及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实施的管理的法规组成。

二、国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体制;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其条文分析可发现,虽然该法在原则、制度上主要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条文较多,但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仍不失为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笔者认为,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国土法除可以做到这一点外,国土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之处在于其视野开阔,前瞻性强且更具有综合性,更符合现代环境问题日趋综合的特点。国土资源法不仅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后的事后治理,更注重对国土资源进行事前的预防,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如通过规划制度,在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证明,许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都和盲目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密切关系,如果事前做好了国土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工作,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可以在源头得到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我国当前进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一契机,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虽名为《环境保护法》,但实为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即把它上升到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层次,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以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所采取的手段更完整也更具有综合性,不仅有事后的治理手段,更有事前的规划和整治手段,以满足应对中国环境问题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做法是:

(一)将国土规划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5]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不应有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的产生。建国后,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土规划法规文件,基本上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大部分作了规定,但未形成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未作全面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2、22条只提到了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规划,但是它们是不同于国土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规划站的位置更高,综合性更强,它既包括环保规划,又包括经济发展规划;既包括城市规划,又包括乡村规划等。通过综合性的国土规划,可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宗旨,即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可以增设一章,定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置于原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这一章只能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土规划的体系等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国土规划的内容、规划的主体、规划的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只能留待我国今后制定的国土规划基本法中作出规定。

(二)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区域开发整治和规划类似,也是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规划也包括区域规划,在合理的区域规划制定后,再对该区域的环境资源按照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整体论思想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具体运用。因为现代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就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割裂开来。比如城市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技术水平较低等因素造成的。把某一区域作为一整体对待,对其环境资源问题作为一整体进行治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上就是区域开发综合整治在城市的运用。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最终达到治理城市环境问题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未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这一有效手段作任何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再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鉴于其基本法的地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能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要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作出规定,如农村开发整治要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等。城市开发整治要坚持城市综合开发整治的原则、坚持城市环境资源的特点的原则。特定区域开发整治要坚持把区域开发整治和全国国土开发整治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等。而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可在今后制定的统一的《区域开发整治法》中作出规定。

(三)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的损害可分为人为活动和非人为活动两个方面。非人为活动主要指自然灾害,人为活动主要指人为排污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非排污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许多环境问题往往是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因此不宜把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完全分割、对立起来。为防治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防治自然灾害的法规和***策文件,但是其效力层次都太低,虽然也颁布了《防洪法》等几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单行法,但灾害防治法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尤其是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灾害防治作任何规定。因此,实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灾害防治加以规定,为今后的灾害防治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

通过将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整治及灾害防治纳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其名称仍沿用《环境保护法》,但是其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应对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贴近当今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综合化的特征。它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的治理,而是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于一体,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一部能跟上时展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注释:

[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M],第1页。

[3]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2

关键词: 环境 资源 保护 法制

引 言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 。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 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 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 。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 。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 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 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 耕地资源为1/5 (为美国的1/10),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3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处于“综合防治”阶段,没能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调整社会与环境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现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环境管理上则偏重于微观管理工作,体制上“块块”管理,没有站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变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和引导行业发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仅单独对资源环境加以保护的问题去考虑,应当综合衡量环境与发展、科技进步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生态系统,制订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环境战略、法律***策。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全文着重论述我国环境立法的修订与机构设置,以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畅通。

关键词:环境资源保护法制

引言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耕地资源为1/5(为美国的1/10),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长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增长97.7%,钢坯增长40.9%。由于出口产品中相当大部分是的“两高一资”型产品,如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行业的产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国际需求,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2)产业***策的不合理。《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篇明确要加快汽车制造业的发展。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篇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2,3,4,5)款也明确了加快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作为消费主义驱动器的汽车工业,是否可行,有待讨论。而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数量可达到7167万辆。若达到美国百人拥有汽车55辆比例,中国还将拥有七亿辆汽车。这相当于现在全球汽车总量,是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无法承受的。(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引发的资源浪费现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礼盒,只有中间位置摆放着几个小巧的瓶状物;一盒大红袍茶叶,包装得更为繁琐,除了外层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还有内层的两个***的小木盒以及盒内包衬的黄色绸缎、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装在塑料包装袋内的茶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近500万吨,包装物含量就占22%。而中国包装联合会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包装产品生产总值为4100亿元,其中占70%、价值2800多亿元的包装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费,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过度包装造成的。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物没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潜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国家性法规《循环经济法(草案)》针对过度包装仅做出了原则性确定。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2004年,中国超过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1年以来,中国石油消费高速增长。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07年我国共进口原油1.63亿吨,同比前年增长12.4%;进口成品油3380万吨,以此数据计算,我国石油依存度已近50%。在能源供应拉响警报的同时,各个城市的“亮化”工程毫无顾虑的美化着夜空。节能灯具、太阳能电池、风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进展缓慢,缺乏***府大力支持。而在国外,日本采取了“绿色税制”和补助金***策,对混合动力汽车有高达6万元的补贴;美国也实行一些税收返还***策,计划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给予混合动力车和先进柴油车最高达3400万美金的补贴、补贴价减免。在欧洲,4000万人正从风电场获得生活用电。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随着出口壁垒加剧、人民币升值、能源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进产业升级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业转移扩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珠三角地区企业很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沿海地区约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创业,投资总规模达30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现阶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小。其生态环境却更加碎弱,一旦破坏更加不易恢复。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需要引导。产业转移不应该把过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种产业升级的转移。中西部不能重复拷贝东部,重复引进,重复20多年前东部沿海对外资“饥不择食”的情况。而作为西进企业也要把握转移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自身的整合升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等。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缺位

环境管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广义的环境管理是***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划分:(1)资源部门管理,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如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管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管理等。(2)区域环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以及水域环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成立部一级专门职能机构,将国家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起来。新成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央环境管理部门;省、市级***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手段干预环境***。(2)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是关于责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国立法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制度可有力地促进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其环保性能和可循环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去年才通过审议。(3)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结合国家审计署的职能,施行环境审计。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对日益恶劣的自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是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而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在《环评法(草案)》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来可以成为我国纳入***策法律环评的契机,但最终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除。由于法规、***策的实施作用范围广,影响深远一旦有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府可以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却不在“评价”之列。而这些中、小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排污权交易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地方保护问题等。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四)行***上的局限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府行***管理为主,公众监督、公众参与为辅的“行***法”、“***策法”。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策、原则、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然而***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则更是少之又少。以致***府权力过于集中成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

1,环境职能部门的不***性。环境保护部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经济部门和地方***府往往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追求目标,双方差异导致冲突发生。如2005年水利部环保局信息权之争。环境保护部门在人事、财***、社会保障体制上无法***于地方***府,而各级***府却有足够的冲动去提高GDP速度,确保经济发展,缓解财***压力,往往难以对环境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使得在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境地下,环境行***部门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冷衙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力能力明显不足。以致罚款多少,环保部门竟要和违法企业去商量的地步。

2,环保部门的权限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为我国防治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县级地方人民***府行使。环保部门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地方***府则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行***不作为,其结果是放纵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在法律明确限期治理范围和条件下,既然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期治理条件,就应当直接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2005年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环评风暴”的结局是一共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全部接受了行***罚款,但具体数额不等。江苏7个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火电项目均收到“罚单”,最高的罚款10万元,最低的则为5万元。尽管“环评风暴”来得轰轰烈烈,但我们不竟要问,对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威慑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

3,环境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区域化合作体制。由于环境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区域性特征,所以对环境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型管理及决策,设立高级别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我国环境资源被行***区划分割,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管理决策权,加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不同,缺乏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终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行***管理体制设置只重视行***区划机构而忽视生态区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现有的一些综合治理机构,如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委员、淮河治理委员会、黄河治理委员会等只不过是协调通报监测机构。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综合治理。作为监督者,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环保部门就应该实行垂直管理。从区域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统一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当今国际区域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2003年11月中欧环境部长级***策对话机制正式启动等。英商6000万欧元购买宝钢600万吨CO2减排量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实并产生强有力的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加快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顺畅

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环境体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法律上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并且也有浓厚的末端控制痕迹。如,“污染者负担”原则中对“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当务之急应着眼于:

1,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的,他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就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已达20多年之久,经过几十年的施行,已与当今环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应尽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后一目的占据了优势。有鉴于此,应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建议以“人与自然和谐”替换原第1条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确立有效的***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建立细化、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5)赋予公众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行***强制权(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提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为100万元)。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1)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关键,却势单力薄,收效甚微,环评范围狭窄。而放眼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该制度扩展到战略层次。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为全球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评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而在我国如影视拍摄、自然保护区及名胜古迹的参观游览活动等,在目前都尚未纳入。不过,在地方法规中曾有一次不错的尝试。如2006年5月,黄山市依据安徽省人大***会制定的《黄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黄山境内景区拍影视剧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否则将被禁止拍摄。(2)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不足,客观上有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3)部分单行法规急需修订。如《水土保持法》1991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都早已不能适应现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

4,环境经济***策。人的环境利益分为经济、资源、生态、精神四大类,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在决策中把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Integrationof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inDecision-making)。因此,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具体要重视以下几方面:(1)调整税收***策。对“两高一资”产业高税收,对环保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调整现阶段过低的资源税。(2)资本市场的调节。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此前,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3)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4)贸易***策调整。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5)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决策。

(二)支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出现而产生于罗马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

目下中国,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限制较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以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难以得到受理或被驳回。如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位教师以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向南京市中院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紫荆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予受理。

环境权的概念一般解释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有关国际文件中,关于环境权有不同的具体表达方式。《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联合国《世界自然》(1982)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到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该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我国关于环境权法律中的依据有:《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确认为一项国家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仅是确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而且为保障环境权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确立环境权基础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依据。公益诉讼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很是契合环境污染广泛性特点。对当下中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1)推动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宣传。中国有息讼、厌诉的传统,致使法治观念淡漠,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权力过于集中,有纠纷找关系的盛行。通过公益诉讼这种近似团体、集体诉讼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传环境保护理念。(2)公益诉讼可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制约***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3)公益诉讼有利于预防利益损害、纠纷产生。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早于实际损害的发生,一条河流的污染可以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实际人身受到侵权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提取救济,就能充分保护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害。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光是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

如果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环评法,造成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对抗造成生态破坏的私人以及通过行***公益诉讼对抗渎职的***府部门,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倡导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制约***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权力。公众参与要求***府机关在做出有关环境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公众的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增加***府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府的环境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府环境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机关的环境决策,减少公众与***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环保组织NGO(非***府组织)成为***府和社会的桥梁。据介绍,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有2700多家,近年来这些组织日趋活跃,成为连接***府与公众的纽带。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26摄氏度空调行动”,倡议企业参与节能行动,该行动影响范围逐年扩大;2007年深圳出台了《民间生态公约》。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然而在环境教育宣传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对NGO给予支持。根据环保总局宣教司就环保宣传制定的两次行动纲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时,却把环境NGO排除在外,没有条款涉及到对环境NGO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NGO也面临着身分的尴尬,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赋予了环境NGO的行***参与权。如泰国宪法第56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前,须经由环境NGO、高等环境教育机关的代表等构成的***机关审议;德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环境NGO给与自然保护领域的参加权认定(主要包括意见表明权、专门家鉴定书的阅览权),如果权力遭侵害可提讼。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倘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新闻媒体对环境的深度关注,使得破坏环境的行为裸的曝露在公从的视野下,为我们所熟知的有影响环境事件中都有媒体的身影。不久前围绕厦门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PX项目之争。最终市***府不仅邀请200名市民代表,面对面征询意见,且遵照了大多数的意见砍掉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让公众体察了***府对民意的重视。但若是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很有可能我们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环境问题反思中才能知晓PX项目。

3,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减少和拒绝一些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如减少和拒绝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纸巾、袋子)的消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反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引导自愿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种类较多,如德国的“蓝色大使”(Blue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Seal)等;有的国家还有多个生态标签计划,如瑞典最常见的标签有nvironmentChoice和NordicSwan。

公众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处。而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为使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1,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环境行***管理决策的范围,明确细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少数开发商参与,因为他们往往有可能因私利达到妥协,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2,建立完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让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以使环境决策趋于合理。如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3,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府***务公开制度及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确立法定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情况报告制度。调查表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数全国最好的大概能达到60多分,但是全国还有上百个城市得分为零,包括污染非常严重的辽宁、吉林等地。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2008年内的施行,将有望扭转这种糊涂账境况。

结语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200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7-06-19。

2.《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通知2007-11-22。

4.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

5.董建辉:《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版。

6.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7.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4

关键词:乡村旅游 环境资源 资本化。

一、引言

广西的旅游资源丰富,特别是自然资源,如桂林山水就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胜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特别是城市人口,越来约追求精神享受,把回归自然,体验乡村生活和少数民族风情,欣赏田园风光作为逃避城市紧张生活的替代。广西是农业大省,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地域风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跨境旅游资源,以及历史遗迹,这些正符合了现代旅游发展趋势。因此,近些年广西的旅游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最初的自发性的、小规模的经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化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使广西的旅游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乡村旅游主要依托农村的自然风光与农村人文活动等资源,以城市居民作为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体验、购物等各种消费需求。该类旅游活动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尤为重要,由于无节制的消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因此,环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农村的环保一向投入甚少,很多地方甚至没有投入。在自然资源变得越来越紧缺,开始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的情况下,人们也越来越关注乡村旅游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目前我国关于旅游环境的法律非常欠缺。当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以“市场失灵”①作为理论基础的,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多是从行***管理的角度来规制,以期通过***府干预的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但是,由于***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私利,在保护与治理环境上总显得动力不足,特别是乡镇***府,有着更为强烈的脱贫致富的愿望,单纯发展农业在大多数农村都很难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吸引外资,发展工业,如乡镇企业就成为乡镇***府的优先选择。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发生冲突时,***府肯定会牺牲环境而选择发展经济。尽管有人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官员***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可是官员们除了有谋求***绩外,更有谋求经济利益的愿望。这就是所谓“***府失灵”。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地满足发展旅游与环境的矛盾冲突,需要寻找新的路径解决发展乡村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和谐问题。

二、广西乡村旅游的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近年来,广西乡村旅游得到较好地发展,截止2009年底,广西建成常态性经营的乡村旅游点达300多个,“农家乐”500多家,创建农业旅游示范点192个,分布在广西14个市80多个县(市、区),其中部级农业旅游示范点34个,广西创建的部级农业旅游示范点数量排全国第9位,西部省区第2位。广西旅游局与农业、建设等部门合力打造了15条农业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了一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目前广西主要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有以下几种:1.农家乐(渔家乐等);2.现代农业新村;3.民俗(族)文化寨或古村落;4.集观光、体验、购物于一体的农园;5.高科技生态农业观光园;6.依托乡村名胜开展乡村旅游;7.乡村红色旅游。

虽然广西的乡村生态旅游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缺乏整体科学规划,暴露出很多问题,制约了广西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对乡村生态旅游的本质、内涵、资源条件和客源市场认识不足,不能够准确把握和认识自由资源,及资源的开发,也没有很好地针对目标客源进行开发。

2.宏观管理力度不够,缺乏整体规划,体现为分散、小规模无序经营。

3.基础设施较差,如交通不便,卫生条件较差等,影响乡村生态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4.旅游服务整体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5.由于法律缺位,监管不力,规划欠缺,出现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人文环境特色弱化甚至恶化等问题。

广西已提出将旅游也作为广西的支柱产业,打造旅游大省的口号,而乡村旅游又是广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于当前已出现的问题,已对方兴未艾的乡村旅游造成阻碍作用,使乡村旅游处于较低层面的发展,而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要求却越来越高。要解决这样的矛盾,以及上文谈到的“市场失灵”和“***府失灵”现象,我们需要重新设计符合当今经济与环境关系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使两者能够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构建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对于发展乡村旅游,自然资源是最为重要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乡村旅游更多地依重农村或山区自然资源。可是现实是,***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几乎全部投入到城市,对农村几乎没有投入。虽然自去年起,***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中央财***安排了10亿元的专项资金,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策的实施,但是在具体的防治工作当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目前我们的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是针对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的,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适用性不强;同时由于我们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工程、轻制度的现象,使得农村环境治理***策措施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等。再加上农村地广人稀,污染太过繁杂分散,农村环境保护的机构队伍薄弱、基础能力薄弱、法规制度薄弱、管理手段薄弱、技术支持薄弱,农村环保问题严重。

(二)传统环保法律制度的弊端

在我国,在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影响下,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更谈不上将之作为资本来看待。长期以来,中国资源行业的发展一直是行***权力为内生变量的,包括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也大多是通过无偿的行***委授实现的。从法律上来说,自然资源只是行***管理的附属,其自身的价值或是资本属性无从谈起。在这样的理论框架下,环境只是经济的一个子系统,市场机制的目标是人造资本的最大化,并以此实现经济在总量上的增长,环境要素在此仅是作为生产对象存在,市场机制对人造资本最大化的推进同时意味着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无限扩张。由此也形成了“环境保护与市场机制天然排斥”的普遍观念。对应到旅游业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也同样如此:旅游开发程度越高的地方,往往自然环境,乃至人文环境破环越严重。就是由于传统理论下,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是排斥在市场之外的公共资源,没有资本化,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由于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市场主体不愿意付出成本进行环境保护。不仅如此,由于使用自然资源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再加上监管不力,经营者往往无节制的地消耗环境。对于行***监管,由于认识上的不足等原因,也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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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资源资本化的转变

人类发展到今日,人类已面临着资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的严峻环境局势。因此,有学者提出“生态经济理论”。在该理论下,宏观经济被视为一个包含内容更多,更有支撑能力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即经济只是生态经济的一个子系统,而将环境保护提到比经济发展更优越的地位。以生态规律影响和支配经济发展的进程。在生态经济的理论基础下,要求立法将自然资源作为自然资本的基本构成,并不断提高其生产效率和通过投资扩大供给。

基于生态经济理论,法律应将生态环境等资源纳入到物权理论框架中。在传统的物权理论框架中,土地和海域早已纳入物权中,对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构建的较为完善。其他的生态旅游资源,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等他物权的创设②,赋予自然资源一定的权利,按照物权制度,将这些权利市场化,通过拍卖,由经济实力强,开发最为合理者获得使用或开发的权利。旅游环境资源不再是无偿的公共资源,而成为“自然资本”。如果要获得自然资本的使用权或利用权,需要通过市场交易。

通过环境资源的资本化设计,将原来视为公共产品的自然资源等环境资源“内部化”,使环境资源的利用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一旦环境资源权利成为资本,纳入到投资者的成本之中,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就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府通过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利用权的拍卖,而获得资金,专款专用与当地旅游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这样既解决了***府在环保上资金投入不足和“***府失灵”的问题,也可以真正实现“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

四、对广西乡村旅游环境保护制度框架的构建

针对广西乡村旅游发展的特点及所面临的与环保发生冲突的困境,基于环境资源资本化的制度设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定地方乡村旅游发展法规

目前有不少地方盲目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无序经营,没有对环境污染的评估,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与浪费。要避免这样的恶性循环继续发展,应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制定符合旅游发展与当地自然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地方法规。法规应制定当地乡村旅游的目标和宗旨,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在地方法规的指引下,地方各级旅游部门应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进投资及项目开发应符合规划要求。

(二)旅游环境资源资本化

对于自然资源,可以根据其所有权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权利,如开发利用权,使用权等。乡村旅游所依托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两类: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而经营者也有两类:外来旅游企业和本地农户。将旅游环境资源资本化,就是要经营乡村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有偿使用青山、绿水等传统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资源。对于旅游企业,如果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自然资源使用费,这个制度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应与该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协议,有偿使用。而经营者是当地农户的,由于经济能力弱,他们经营旅游也是在其传统的生活习惯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不需要象旅游企业一样付费,但应当缴纳适当的,相当于环境保护的保证金。

(三)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

目前广西的农村生态旅游规模化经营的不多,很多都是当地农民自行个体经营。分散式、小规模经营往往经济实力较弱,没有长远规划,比较急功近利,带有较强的“靠山吃山”的心态,很少关注环境问题。对此,应制定地方法规,规定较高的进入门槛,引进具有先进开发与管理经验的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整体性开发。这样可以对当地的自然环境较为有效、协调的利用。地方***府在进行招标引进旅游项目时,应重点考核其对当地环境保护的措施的可行性,使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及环保纳入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之中,从而达到旅游开发与环境和谐发展、经济发展与环保双赢的局面。

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并非指仅投资多的旅游企业才能经营乡村旅游产业,而将当地农民排除在旅游发展之外。这里所指的高门槛,更大程度上是指对环保的贡献。对于当地农户经营旅游行为,更多的要靠行***力的约束,如收取排污费等。

(四)有效地将农村生态旅游目的地农民纳入旅游产业中

对于风光秀丽的生态旅游景区,往往也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如广西的大化县、田东县、东兰县、巴马县都是有名的贫困地区,近几年由于大力发展旅游业,当地的经济与农民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如果鼓励当地农民从事旅游,农民分散的、小规模可能对旅游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都不利。引进外来投资,又可能将当地农民排除在旅游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外,而他们还很有可能要承受因为开发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如何让当地农民参与旅游业,享受到开发当地旅游资源所带来的实惠,同时又不会造成不经济、不环保的效果呢?

这需要当地***府在引进投资时,要求旅游经营者做好规划,将当地农民作为其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的合作可以是多种形式的:

1.农民可以通过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以他们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资本入股。这要求首先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他物权利划分成股份,并且作价,转化成资本。这种方式的合作,恰恰与上述制度设计相吻合,也是当地农民最深的参与旅游开发的一种方式。通过自然资本入股,农民成为股东,可以参与开发与经营决策,对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表决权,这也遵循了环保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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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当地农民是否有自然资本入股参与,都可以加入旅游服务、甚至经营管理行业之中去。当地农民世代居住在本地,与当地资源形成天然一体,其实他们也是当地旅游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在以民俗资源作为开发旅游的重点的地区,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主要是苗族风情,消费者除了欣赏秀美的山水风景之外,更是想要体验当地的民族风情。当地农民的生活和民俗,通过旅游企业的良性包装,呈现给消费者。而当地农民可以在保持自己的生活传统和习俗,同时又不离开家门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生活。参与的方式有二:第一,受雇于旅游经营企业;第二,与旅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将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项目承包给农户或农户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项目与范围,旅游经营企业统一管理,指定服务标准,由经营者就农户经营项目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民俗资源的时候,法规应做适当的引导,避免将民俗风情展示舞台化、商品化。在开发的同时,注意外来文化对当地传统文化的破坏与冲击。经营者应配合文化部门对当地的民俗文化的研究与保护。

3.对于不愿意或者没有劳动资源的农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分享利益:第一,通过所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入股方式获得分红;第二,在当地***府的协调下,按照与经营者的协议,从旅游经营者处获得补偿款。该补偿款是用于弥补因开发乡村旅游使其遭受到对原有安宁生活破环的损失或容忍。

(五)当地***府成立专门的监管组织

通过将自然资源资本化后,环境与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得以有效利用与保护,***府的环保压力大大减轻。但并不是说***府对此就可以无所作为,而是要转变职能,从执行者变为监管者,保证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针对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的特点,***府监管组织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乡村旅游服务标准;2.按照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旅游开发经营企业;3.监管自然资本权利交易过程;4.监管经营企业与农户的行为,如果他们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手段;5.对农户分散经营进行必要的组织与培训。

在进行行***监管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权的过分膨胀。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府常常喜欢当场上的“运动员”而不是“裁判员”,因为直接参与经济,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立法就是要***府回归本位,成为市场的监管者,防止恶性竞争或破坏竞争的行为。对于难以资本化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公共资源,难以用市场手段调节的,需要***府投入加以保护。

五、结语

良好的资源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有利条件,但如果没有好的制度,优势可能难以发挥,最终成为制约产业发展,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障碍。笔者试***跳出传统环境保护的思维,在生态经济的视角下,构建一个农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将原本作为无偿使用的自然资源资本化,从而将“外部化”的问题转为“内部化”,以解决“市场失灵”和“***府失灵”的问题。制度的具体构建仍需不断探索,本文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注释:

①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的状态,特别不能按最优化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自然资源一直以来作为公共产品,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市场运作无法组织和实现自然资源的提供。自然资源被排除在市场交易之外(外部性),市场交易主体不会为消耗自然资源而付出成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这类外部性和搭便车一般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

②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我国的法律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资源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基于我国公有制和当前的***治体制,具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一点已达到基本共识。所以这里讨论的权利为非所有权的他物权。

参考文献:

[1]余小***,马融.广西乡村旅游发展综述.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8).

[2]走进新农村“2010广西乡村旅游”正式启动.人民网广西视窗.people. com. cn/GB/179409/179464/10817241.html.2010-1-15.

[3]谢晓岗.广西乡村旅游开发研究—以百色市为例.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5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今年省人大***会一类立法项目后,环资委提前介入,专门听取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汇报。省***府常务会议通过规定草案后,环资委在省人大***会程渭山副主任的带领下,立即分赴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市县(区)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同时又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5月10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违法建筑依旧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应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拆违***力度,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环资委认为省***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从我省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了一些成功经验,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会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问题。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二条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作了规定,但由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规划批准、实施时间不同,违法建筑的认定差异性大。建议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府确定,并报上级***府备案,以便更好地加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的管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现场问题。即查即拆是制止违法建筑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和降低***成本的有力举措。虽然规定草案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制止作了规定,但由于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继续建设部分,由城市、县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样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往往因当事人撕了封条继续抢建、续建而得不到制止,建议规定草案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立即实行,以便及时遏制违法建筑抢建、续建。

三、关于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处置后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认定是规定草案中未涉及的一个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并依法处以罚款。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后,其合法性不进行认定,将影响这些建筑的合法使用。建议规定草案对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过处置后,由设区的市、县(市)进行合法性认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问题。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至关重要。虽然规定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相关部门及单位对违法建筑处置作了规定,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牵涉面广,往往因相关部门及单位缺乏信息沟通,使其处置流于形式。建议规定草案对发现并认定的违法建筑,建立相关部门及单位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以便违法建筑及时得到处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6

论文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 环境资源法律保障

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健康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尤其在环境资源领域,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与有效实施体系。本文将着重探讨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资源相关法律保障的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及基本内涵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以牺牲环境、不计其数开发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严重的破坏了环境资源,使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不断频发,并且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的生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人类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反思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即传统发展方式必须改变。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形成。1980年国际自然与资源保护联盟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第一次出现了可持续发展一词,并在1980年联合国大会上首次使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这是一个全新的发展观,第一次将人类的发展与环境资源的保护相结合,给人类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不同于传统的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为特点的发展方式,更不是那种停止发展的“零发展方式”。它强调以人类的环境资源为基础,在现有资源所能负担的范围内和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得到切实保护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有三个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强调公平,即发展在满足当代人需求时,也公平的满足后代人对发展的需求。第二,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质量,在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目标。它将环境资源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多角度诠释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问题,它认为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需要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决策机制等社会诸多方面去推动,它同时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要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实到国家战略之中。第三,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行集约型、生态型发展方式。使环境资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实现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二、对可持续发展保障的法律分析

当前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在人们缺乏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然而面对现在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束手无策,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构建。1973年***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问题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法规。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使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多种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面世。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一规定为国家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立法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宪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制定相关的环境单行法提供重要的参照。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市场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资源保护,再加上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使得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对滞后。例如《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未能全面的涵盖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未能全面涵盖资源保护等基本领域,污染防治法色彩浓,很少涉及到社会的环境侵害规制问题;多原则性规范,且与实施性规范相互交织,难以发挥有效调整作用;地方性环境资源相关法规缺乏长期规划,更多的专注于对当地当时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保护或者专注于末端污染控制问题,未体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作为***府***策且与相关法律存在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突出表现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未明确把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等原则。但是,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都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也显示我国的环境资源的法律和环境资源的***策之间的矛盾。第三,当前环境立法方面已经基本形成法制框架但其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它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规范,环境资源相关的部门法林立,而地方立法不足。第四,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前制定的,更多体现计划经济时代中的忽视环境资源保护,追求高消耗、盲目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第五,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部门权限不清。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而仅规定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这种立法突出的显现出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专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许多类似情况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视地方法规和规章而轻视法律,这表现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

三、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是动静结合的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是静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动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如何实施,怎样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将无从谈起。

(一)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1.修改现行《宪法》

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在相关环境保护法中加以确立,而且应该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体现。因为《宪法》是综合性、全面性的法律,涉及经济、***治、***事、文化等多领域,而可持续发展是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它必与国家生活的多方面联系,因此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2.修改《环境资源保护法》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内容,应加以修改并作为指导思想,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许多规定是对环境资源的污染防治而很少对原则性问题加以规定,这就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目标相违背,更突显了实施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修改。

3.修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例如,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升对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又要充分体现污染者治理的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当前,经济全球化,环境资源问题已远远超出了某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由此带来的利益与矛盾问题也突显,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法律规定,否则由环境资源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将很难解决。

(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

1.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普法的对象首先是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到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实际司法行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2.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市场经济主体在建设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移植转化为国内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3.改善可持续发展的行******

我国国家行***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无论是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行***管理还是资源管理,行******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手段。很长一段时间来,对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方面即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我国***府部门的环境和资源管理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一体化,这对于行******有很大的弊端,尤其在市场经济下与转变***府的经济职能不相适应。因此要有效地发挥行******的作用,必须从整个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考虑。

4.健全环境资源投入保障机制

环境资源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体,鼓励地方、集体、个人积极参与,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环境资源建设投资。

5.加强监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7

【英文摘要】To build a resources- 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ou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Some problems expose out in the process of“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sition,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 the right , obligation and legal remedies.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osition; legislative purpose; ***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正文】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的确暴露出诸多不足。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对我国环境保护实践需要,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立法、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

一、确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条款共同构成的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都是由全国人大***会制定,都属于一般法律。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于基本法地位,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环境保护法,对其他环境保护法起到指导、协调和统一的功能。同时,鉴于解决我国环境问题,顺应世界环境保护发展趋势,应当明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建议借《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机,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效力,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从而理顺《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关系,使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

二、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一元化

法的目的,一般认为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或认可法时所希望实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法的目的取决于法的本质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环境保护法而言,其目的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综观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目的的规定各不相同,主要有一元化和多元化两种不同的做法。匈牙利、日本1970年环境保护法采用了一元化的做法,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美国、日本1993年环境保护法则采用了多元化的做法,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都是其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地位并不相同,出现了“环境优先”或“经济优先”的不同做法。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采用了立法目的多元化的做法。从立法初衷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些都是制定环境保护法目的。但是,从实践来看,往往更多地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定位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上。既然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终达到这一目的,是否进行环境保护就并不重要了。因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发展经济为借口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解决环境问题才是环境保护法的历史使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应当是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最直接的目的。因此,建议《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采用一元论的观点,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直接规定为“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样规定,使得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非常明确,特别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虽然立法目的的规定中不再包括“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样的文字表述,但是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从长远上、根本上是能达到这些目的的。

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依据该条的规定,除了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以外,国家海洋行***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渔港监督、***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主管部门等几乎只要和环境有关系的行***机关都享有一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但是这些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只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分工不同,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监督管理。统管部门对分管部门具有“规划”和“协调”的职责,但并不享有领导、监督的职权。分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管部门的工作,但不负有被领导、被监督的职责。同时,我国环境行***监督管理机构是按照环境要素,建立在行***区划的基础上。由于人为割裂了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特别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实践中一些地方、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等不良现象,大大降低的监督管理的效能。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建议建立行***区域管理与自然区域管理相结合、以自然区域管理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行***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权限上,应当赋予环境保护行***部门更多的权限。我国环境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现有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限制。原本属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象范围的事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无权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监管事项,在实践中却由于职权所限而无力监管。我国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分工和权限,确立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在环境行******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府和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干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具体案件的查处,同时***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工作,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建议扩大环境保护行***部门的***权限,赋予环境保护行***部门包括查封、扣押、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在内的全部处罚权和环境保护行***处罚的执行权。

四、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健全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在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应当更充分地利用市场手段保护环境,通过经济利益的诱导,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

(一)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资源,包括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这一特殊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自上个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量与日俱增,资源形势日趋紧张,资源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偿、微偿使用环境资源,带来的一系列环境资源问题。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深度、广度还将进一步增强。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单纯的行***管理已不足以限制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利用中应当引入价格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来合理利用资源。《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已经有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领域。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在坚持环境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环境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通过环境资源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中有偿取得,并可在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依法流转,从而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创设,是在环境资源紧缺条件下,为解决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单一的行***配置方式,无偿使用环境资源所带来的不公平、不均衡、不合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其他问题。

关于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采用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当特别突出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有偿性,表现为环境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取得。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应当支付环境资源使用费,即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因占有、使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所应支付的费用。它以环境资源的价值为基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反映出的环境资源的价格。环境资源使用费应当根据使用者使用环境资源的种类、数量、期限进行计算和交纳,并作为环境资源所有者的收益上缴国库。

(二)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在使用资源的同时,有义务保护、维持、改善资源的再生能力,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绝大多数的开发利用活动看,环境资源的使用者通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耗。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环境资源利用者、受益者补偿机制,污染者、破坏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大都将环境资源方面的损害转嫁给了社会,财***的紧张决定了***府用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资金较为有限,这就必然导致环境资源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环境资源状况总体上不断恶化。因此,本着公平负担与合理支出的原则,使用者应当承担因其使用资源而对资源产生的损害的补偿费用。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建议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这一方面是出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环境资源造成合理损耗的考虑,应当对环境资源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当代人今后对环境资源的需要,以及满足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尽量保护现有资源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允许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在合理使用环境资源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造成的合理损耗,但是应当承担环境资源补偿费,即环境资源使用者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缴纳的费用。环境资源补偿费应作为环境资源管理、养护费用,专款专用。

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如植树造林、沙漠化防治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状况,增加了环境效益,使其他人或其他地区受益;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移民等,虽然大多没有直接增加环境效益,但是却有效避免或减弱了环境恶化的趋势,减少了对环境的损害,是牺牲了个人、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保全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这些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行为,也应当给予补偿。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从他人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行为中获益的单位、个人或地区,应当负担生态补偿费用,以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专门给予从事这些有益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地区给予补偿。这一方面使从事保护环境的有益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地区得到一定的回报,更进一步促进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对于受益的单位、个人或地区也不违背公平原则。这一制度的建立,尤其对于风沙源治理、江河源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完善环境保护权利义务规定和救济

(一)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权利义务

《环境保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应当对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看,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环境保护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奖励的权利,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体权利方面,几乎没有规定。

环境权理论在国内外学术界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国外立法中也已有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在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权基本持赞同的态度,并积极推动环境权的法律化。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环境权法律化的契机,可以借此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的环境权。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方面,应当明确规定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被污染和破坏的权利、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义务方面可以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系统化,进行明确的列举。国家环境权方面,应当更加突出国家对重要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权。

(二)加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比,普遍存在环境违法成本低、法律责任过轻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损害,即使追究其法律责任,也远不能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严重的危害后果、过轻的法律责任,不能有力制裁违法者,也不能威慑潜在违法者。《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加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因污染破坏环境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引进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在行***责任方面,应当加大行***处罚的力度,增加罚款的数额,将更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列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的行***处罚对象。刑事责任方面,一方面提高刑罚的幅度,另一方面,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以及多次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只有加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制止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8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 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1997年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2000年1月施行 .可见环境法内容、体系的变化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问题及人们的认识是休戚相关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吸收、借鉴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认识,确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应由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 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为此,作为一部完整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应将其中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删去,保留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并相应地增加立法宗旨,相关概念界定,环境资源法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府及有关机关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体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策等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 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八大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更是严峻,考察我国97到99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的状况愈发严重。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准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0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 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 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 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 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 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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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 ,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 的系统的具有***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00年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 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 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 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 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 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 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府和日本国***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据统计至1999年5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有关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约50多项。其中涉及臭氧层保护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气候变化公约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日趋接近,入世后给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带来许多新的内容,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将有新的发展。由于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例如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实际上这种规定往往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这样,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促使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转嫁污染又将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涉外环境法中处理、解决好防止重污染工业向我国迁移的“生态殖民”现象将是一个需妥善解决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9

关键词: 环境法制/环保投资/环保产业 内容提要: 本文回顾了我国30年来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的历程,从通过法律确立市场信心和直接引导资金进入环保领域等两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影响,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及其根源。在此基础上,从立法目标、立法框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我国环保立法的目标与方向。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实际历程来看,同一般的社会投资和产业发展不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是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及相关***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所“引导”或者“转化”出来的。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关系,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环保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治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配套的标准等所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会已经制定了25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法规和规章已达上百件。各地人大和***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与资源法规和地方***府规章达1500多件。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项。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整个过程来看,从规划、项目决策到污染物最终处置的整个过程来看,在各个环节都形成了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如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形成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制度;在建设项目环节,形成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生产、经营和污染治理环节,形成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近年来,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的影响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了新的变化,调整生产技术和生产结构,从源头防治污染成为立法的重要方向。随着《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关清洁生产审计、环境管理认证、环境标志等制度也逐步得到实施。随着《可再生能源法》和新的《节能法》的颁布实施,鼓励清洁能源利用和节约能源的一系列新制度得到实施。 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影响 在近三十年的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两个方面引导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一方面是通过法律确立市场信心,引导形成环保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是直接引导公共财***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审议通过后,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大大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信心,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06年,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增长迅速,风电2006年底吊装完成装机容量133万千瓦,比过去20年的总和还要多;太阳能光伏发电生产能力达到创纪录的30万千瓦,比2005年增长15万千瓦,超过世界生产能力的10倍;太阳能热水器生产能力达到1800万平方米,比2005年增长200多万平米,累计使用量接近l亿平方米。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三大石油集团、神华集团、长江电力、申广核、广州粤电等,纷纷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到2007年底,大约有20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或一些大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分别在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和国内等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超过了200亿美元。由于***策和市场两方面的共同拉动,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特别是风电和太阳能制造业发展迅速,上海电气、大连重工、东方汽轮机和哈尔滨电气等大型装备集团也开始进入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国际主要的风机制造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到2008年底,我国已拥有70多家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和大批配套厂商,其中18家已有兆瓦级风机样机,其中6家具有成机生产或集成生产的能力。年生产能力超过100兆瓦的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企业超过15家,其中进入世界十强的2 家;太阳能热水器制造企业发展到3000多家。 在直接引导***府和企业投资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曾对修订草案的预期效果及需要的投资作了一些初步的估算。从当时修订内容来看,如果在法律公布后,***到位,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得到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四个方面的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得到控制的基础上,开始逐年减少;重点城市大气质量明显改善;机动车排气污染得到控制;城市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实施有关法律规定预计所需投资是: 1.总量控制方面: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实现到2010年使“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00万吨左右的目标,约需治理投资1800亿元,平均每年投入180亿元; 2.重点城市污染控制方面:从当时34个重点城市(扣除达标的13个城市)来看,可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沿海开放城市。如福州、汕头、苏州、湛江等,这些城市经济基础较好,大气质量也较好,实现大气质量达标不需要更多投入,平均约6亿~8亿元;第二类是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虽然经济条件好,但治理大气污染任务较重,实现达标需要较大投入,平均在250亿~300亿元左右;第三类是其他城市,如郑州、杭州、青岛、桂林等,实现达标平均需投入15亿~20亿元。综上所述,这34个城市若实现达标,约需投入1200亿~1500亿元。3.机动车污染控制方面,初步研究表明,如果使机动车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新规定的排放标准,所需的控制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 ~0.7%。4.扬尘污染控制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控制远比工业污染治理简单易行,只要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加强管理,不需要多少投入,就能够取得成效,根据北京市实例测算,防止施工扬尘费用仅占整个工程概算的0.1% ~0.3%。虽然法律实施后的情况与原来预计不尽一致,但有关法律规定会引导大量公共财***和企业资金投资环保投资是确凿无疑的。近年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未作类似的估算,但其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实际影响作用是相近的。 2001—2006年底,六年时间内,全国环境污染治理累计投资为10965.3亿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203亿元;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1834.5亿元;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2927.8亿元。 三、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 当前,由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法律实施的缺失,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方面的潜力和作用还没有有效地发挥出来,尚不能为实现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规划的投资及其他各项保障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根源主要是: 1.一些重要的环境领域尚处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不能确保这些领域获得市场注意和社会投资。这结领域包括循环经济发展、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土壤污染防治、湿地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维护管理、生物安全等。同时,法律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阻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制约了法律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引导效应的发挥。 2.市场调控手段缺乏,缺乏激励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在这方面真正实施的只有排污收费、污水处理收费、电厂脱硫加价等几项制度和***策,并且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其他起抑制环境污染的环境税费和鼓励环境保护的环境补偿制度基本是空白。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手段和合理的制度设计,相应就不能有效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发展环保产业。 3.公众参与缺乏有效的立法保障,相应的社会调控机制尚未有效发挥作用,社会自觉的环保需求不足。在发达国家,以自愿协议、环境标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基础的社会调控制度,已经在法律上获得有效保障,成为***府、市场之外保护环境的重要社会调控机制,成为环保需求和投资的重要引导力量。 4.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问题相当突出,法律规范的环保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不能带动相应的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行***管理体制不合理,中央部门缺乏对地方部门的领导和制约能力;行******力量特别是基层的行******力量薄弱,***不力,许多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社会的守法意识还不够高,一些***府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干扰正常行******工作,为某些违法行为袒护;司法部门办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的能力不足,办案不及时,处罚力度不够。 四、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目标和方向 > 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了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这相应对中国的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目标、新方向。在今后长时期内,我国环保立法应当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基本方向,以循环经济发展、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为重要领域,逐步形成涵盖全面、制度健全、法规与技术规范配套的环境法体系。 1.在立法目标上。应当从防治单项常规污染物和保护单项生态要素,转向重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转向重视保护生态系统的系统整体存在价值;从注重污染的末端治理转向注重生产全过程控制,注重优先采用资源效率和循环利用手段;从重视防治单项、局部的环境问题,逐步转向防治区域的和全球的环境问题;从注意防治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转向同时注重防治生活和消费方式对环境的影响;从强调***府调控,转向***府调控、市场调节和社会调控机制相结合。 2.在立法框架上。在总体框架上应当逐步形成由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或者***策框架法、单项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构成的完整法律框架。当前要把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生物安全)、资源节约和有毒有害废物监管等作为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的重要领域。对每一单项实体法律,应当大力加强配套行***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形成由法律、行***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构成的配套体系,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为严格***和公正司法创造条件。根据各地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当努力制定一些更具有地方适用性和针对性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3.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要在已经基本建立的常规污染物行***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行***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和机制,包括绿色GDP考核制度,以强制性的环境和资源标准为核心的产业指导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增强***府在产业调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决策和协调能力。在市场引导方面,应当逐步建立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价格形成的制度,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效率;研究探索由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构成的“绿色税收”制度和资源、环境使用权的交易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市场运行机制。在引导和扩大公众参与方面,应当积极努力,逐步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保障公民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各种权利;完善有关环境状况信息和环境决策信息公开化的制度规定,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完善相关民事、行***诉讼和民事、行***赔偿的制度和程序;鼓励引导民间组织和社区组织合法地开展各种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推进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健康文明和对环境友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4.在法律实施机制上,要在改进***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效力。从行***主管部门来说,要加强监测能力、监督管理能力和紧急事件应急能力的建设,要加强中央和省级行***主管部门对下级行***主管部门的垂直领导;从社会公众来说,要引导和扶持建立民间环保组织,包括专业性组织和社区组织,支持其参与环境监督。在这方面,首先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本身就是最好的监督手段。 注释: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审议通过后,从价格、税收、强制性市场配额和并网接入等方面鼓励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如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 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两控区”是指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将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即“两控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通过,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篇10

完善的环境法规是保护休闲农业旅游环境资源的重要前提。我国已陆续出台众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石,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单行法为主体,地方性环境法规不断补充在内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休闲农业环境开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但随着休闲农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的环境法规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1.1指导思想滞后

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服务社会建设为指导思想,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时,更多地关注自然资源的经济属性,法律天平向经济倾斜,在如今与时俱进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表现出相对滞后性。休闲农业归根到底是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强调的是生态原则。环境法律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导致休闲农业开发中侧重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适应当前休闲农业发展倡导的保护生态、持续发展的理念。

1.2农业资源产权不明

而国家和集体概念抽象,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休闲农业开发依托的土地、林木、河流等资源基础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其产生的利润及产品归承包经营人所有。这种经营形态一方面提高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极易造成国家、农民和经营者之间资源产权不明、利益不清。

1.3涉农环境立法不完善

在实体法上,环境法律存在重城市、工业,轻农村、农业的偏向,农村环境法律过于简单。无论是《农业法》《环境保护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并未体现农业农村环保的特征,与休闲农业有关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散见于各单行法和部门规章中,多以“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位阶低,影响力不足,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农村农业环境法律对休闲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全程予以指导和规范。在程序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致使环境法律多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1]。

1.4***监管体系不健全

首先,管理效率低下。休闲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涉及土地、林业、水利、建设、旅游、环保等多部门,而当前环境法律并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职权范围,这些部门在资源的管辖权上或多或少都有法律依据,在权利问题上寸步不让,涉及相关义务则竞相推诿,休闲农业发展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混乱局面。其次,***不严,环境保护***涉及多方利益,“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传统由来已久,在休闲农业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当地***府往往忽视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产业规划布局时,并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更有甚者,为违法经营者说情护短,逃避法律制裁[2]。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监督对象上,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都过多的维护***府权威和部门利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不平等性;在监督方式上,往往只进行查处违法事件的事后监督,缺乏经常性、不定期的监督,且监督方式局限,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监督,忽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监督效果不明显,环境监督的结果往往会与经济利益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行为成了“走过场”,没有发挥实质作用[3]。

2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之设想

2.1立足生态文明理念,以可持续发展为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指导思想

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表明,社会每发展到一个转折点,就需要用新的法律理念来承接文明的成果。对于生态环境,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认识,其立法理念亦随之变化。当前,我国全面倡导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因此,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首先需要改变以往重经济轻环境的倾向,变“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为与时俱进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确立可持续发展为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立法目的。休闲农业开发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提供人与自然“对话”的体验,将生态理念贯穿于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过程的始终,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2.2制定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规,让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当前,大陆休闲农业发展三十多年来,尚无专门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与休闲农业作为我国朝阳产业的发展现实极不适应。因此,建立以可持续的生态理念为指导思想,涵盖休闲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三大领域的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规作为其综合性、整体性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需要,迫在眉睫。首先,有必要制定一部《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立法目的定位为保护休闲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用于全面指导休闲农业资源环境建设,为全国各地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提供法源依据。首先,《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办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资源产权规定。明确休闲农业生态资源公共产品属性,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受益人是特定区域内的人口或全民。明晰集体所有资源的合理使用、转让机制和收益分配。肯定全体社会成员的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具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损害进行依法诉讼等环境权利。(2)管理范围。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范围应是休闲农业所依托的环境基础、所利用的生态资源和所承载的配套设施以及休闲农业所有参与人员的行为。(3)休闲农业项目开发、审批的实质条件。即休闲农业开发的准入条件和具体的规划标准,包含土地、设施建设要求和申请人必备的资格等。(4)休闲农业环境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休闲农业环境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制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明文条款,明确规定所有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5)问责规定。包含责任条款和问责程序两部分。明确规定休闲农业资源环境破坏须承担的责任,并建立问责程序机制,依法追求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权威。其次,《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内容在包括管理范围、资源所有权归属、资源开发审批制度、资源环境管理、责任追究等多方面的同时,需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配套制度措施和管理细则,避免出现模糊性条款。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设立全程控制的原则,制定“源头控制”的措施规定;在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增加资源有偿使用内容,加强资源损害治理规定;在生态保护方面,围绕生态中心原则,保护生态功能的稳定性和系统的完整性。尤为重要的是,加强环境诉讼程序法建设,建立休闲农业环境诉讼的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环境法规必备的要素。通过建立休闲农业环境诉讼程序,逐步构建自力救济与公益救济相协调的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法制,依法保障公众环境权。最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环境状况存在巨大差异。建立符合当地资源特点的地方性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既是我国人口、资源、环境迥异的国情要求,又是完善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必然要求。提倡地方根据当地休闲农业发展水平,在国家统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规定下,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地方性休闲农业环境管理法规,切实指导解决本地区休闲农业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法规以增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统一管理,完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体系

环境影响具有公共性、深远性特征,其管理必须是规范化的统一管理。因此,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首先要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专门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专门委员会”,同时在休闲农业发展涉及的建设、水利、旅游等利益部门设立环保办公室,配备环境专员,共同构成“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在休闲农业开发、规划、建设时,共同参与项目开发决策和环境问题探讨,避免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提高管理效率。立法为源,***为本。要使法律充分发挥保护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的作用,关键是加大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力度。严格***,依法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落实环境***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程序,对环境***工作中失察失职的行为依法追究。通过加大***力度,强化***手段,从严从重,迅速、严肃处理休闲农业环境违法行为,制止环境进一步破坏。在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方面,应采取“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专门委员会”主导监督,公众积极参与的监督机制。通过设置***的监督机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流程,并明确监督依据和监督权限,对休闲农业项目开发经营以及环境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4]。同时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巨大资源,建立民间环境纠察队伍,积极发挥广泛监督的作用,促进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挥共同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休闲农业环保的法律监督机制。

2.4加强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教育,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近年来,环保教育受到国家***策的不断重视。1996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提出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的长期规划,环境知识开始在国民基础教育中普及。但在世界范围内看,我国全民的环境意识尚处于较低水平。针对休闲农业依托资源发展的产业特性,加强对休闲农业的环境保护,才能有效避免其对生态环境的累积性破坏。因此,通过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建立休闲农业环境教育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休闲农业景区的环保宣传,提高休闲农业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当地居民环境保护的自觉性方是实现休闲农业良性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3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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