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篇1
古老的档案即书法
迄今发现的最早档案是3000多年前殷商时代的甲骨档案。当时殷商统治者用龟甲和兽骨,简称为甲骨来刻写“卜辞”等的文字记录。商代的甲骨档案是我国最古老的历史档案。甲骨文与巴比伦“泥板文字”、古埃及“纸草文字”、美洲“玛雅文字”誉称世界自源性四大古文字,现三种早已失传,唯存甲骨文,有汉字“鼻祖”之称。同时甲骨文都很精美,显露出一种古朴浪漫的意趣,充满着殷商时代的气息。甲骨文虽从实用出发,却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蕴涵了中国书法艺术的基础要素,成为中国书法艺术的开端。
甲骨文以后,一是出现了在青铜器上铸的铭文,成为吉金文字,简称“金文”,又称“钟鼎文”;二是刻石文字出现了,其最有档案价值和书法艺术价值的是“石鼓文”记述了秦王游猎的情况,也称“猎碣文字”。在石鼓文中,文字的***画要素基本消失了,它使汉字朝抽象化、方块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三是从秦统一汉字改“大篆”为“小篆”,如《泰山刻石》《琅刻石》等,到陶文、帛文的发现,简书(竹简、木简)的挖掘出土,无一不是档案,又是书法。
纵观历史,人类产生了档案,档案记录历史,历史展示了人类发展的进程。这从中书法有着其他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体可分三个阶段:一是活字印刷术出现之前,人类记录历史(档案)的文字,基本是书法;二是出现活字印刷术后,人类记录历史(档案)主要的还是靠书法,活字也是人们手写后再制作的;三是出现计算机后,今天,书法成为一种艺术,但在传承人类文明中继续发挥着积极作用。
干档案习书法相得益彰
我们每一个档案工作者,要真正成为档案工作的专家,让档案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要知往鉴来。这其中你要了解历史,进行研究。掌握一定的书法知识,最起码不少文字能看得懂、译得出。例如现在档案馆馆藏***以前的档案多数基本上是毛笔字写的。有的古文古字有书法基础就能很好的解读,至少这个字大体认识。同时通过对碑、帖的临摹,在临摹时能掌握许多历史知识,反过来能加深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在2008年我局编研的《长兴契约***鉴》一书对馆藏的自清代咸丰年间至民国契约进行研究编研,由于本人有书法和古文字的功底,编研工作比较顺利,该书由中国档案出版社出版,被评为浙江省百项档案编研精品系列丛书。
档案法篇2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法规、***内法规和***事法规。
档案行***法规由***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签署***令予以公布。
档案***内法规由中国***中央机关。
档案***事法规由中央***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法规相抵触;***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内法规和档案***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具体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法规、***内法规、***事法规
(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5)《中国人民档案条例》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许可程序规定》
(3)《档案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待修订)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待修订)
(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A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力、法》特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
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一、需修订的档案法律、行***法规和***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行***法规、***内法规(共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部门档案规章(共13项)
1、《档案***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档案馆工作通则》
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5、《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7、《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8、《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9、《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2、《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需制定的档案行***法规、***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行***法规(共2项)
1、《国家档案馆条例》
2、《电子档案管理条例》
(二)***部门档案规章(共17项)
1、《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档案鉴定办法》
3、《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4、《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5、《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6、《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7、《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8、《医保档案管理办法》
9、《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10、《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11、《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12、《海洋行******档案管理规定》
13、《民航档案管理办法》
14、《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15、《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16、《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
17、《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三、需调研论证的***部门档案规章(共4项)
1、《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2、《慈善捐助档案管理办法》
3、《损毁档案的赔偿办法》
4、《档案工作人员劳保待遇的有关规定》
四、需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共16项)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待修订)
2、《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4、《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5、《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7、《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8、《海洋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9、《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待修订)
10、《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1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1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档案法篇3
一、社区、农村档案工作是社区、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目前社区档案主要有:社区***建档案、卫生服务档案、低保档案、下岗再就业档案、残疾人档案、健康档案、计划生育档案、社区文化建设档案、民情档案、家庭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档案、居务公开档案。农村档案主要有:农村***建档案、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档案、农村宅基地档案、基本建设档案、农产品种植、加工档案、养殖、畜牧、林业档案、地方特产、民间工艺、农业科技档案、农村文化建设、传统民俗档案、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特困户救助档案以及自我管理村务公开等门类的档案。这些档案有文字、***表、照片、音像、实物、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生动地记录着国家最基层的管理活动,反映了***的领导和国家方针、***策在基层领域贯彻落实的情况,是社会发展的微观记录,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社区和农村档案不仅反映社会最基层的管理,而且反映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信息,为处理纠纷、化解邻里矛盾、开展司法调解、解决下岗再就业、繁荣社区和农村文化、促进居民村民健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打击违法犯罪、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社区居民和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社区居民、农村村民积极参与自我管理、提升社区与农村管理水平,完善社区与农村各项服务功能,改善民计民生,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治建设、促进社区与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进步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区、农村档案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人民群众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这些档案资料贴近百姓,具有较强的服务针对性。
二、现行《档案法》缺乏对社区、农村档案管理的规范
当前,社区、农村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区、农村档案的积累和所发挥的作用差异很大,有不少社区、农村对档案工作认识不高,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的社区和偏远农村尚未建立档案工作,多凭脑子记,嘴巴说,形成的一些文件材料也都散存在个人手中。初步建立档案工作的,由于档案工作人员兼职的多,且流动性大,经常变换工作岗位,造成档案业务工作薄弱,加之缺乏资金的投入,使已形成的档案资料不能很好地收集和提供有效地利用,难以在社区、农村科学发展中发挥档案应有的作用。
同时,社区和农村档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还不适应,面临着一些困难。如县级档案部门人员较少,农村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力量薄弱。据统计,全国县级档案局(馆)平均不足10人,有的地方从事业务指导的只有一到两人。乡镇机关一般只有一名档案员,还大多身兼数职。面向农村的档案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的力量严重不足。在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建档的任务还很艰巨,档案保管的基本条件都还不具备。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如职工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等事务,都由社区组织来承接,社区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形成的档案也就越来越多。由于缺乏档案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社区、农村档案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如归档范围界定不清,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得不到及时归档,档案管理方式五花八门,不能很好地提供利用服务等。
对于社区和农村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现行《档案法》缺少有效的监管规定。纵观现行《档案法》,全文对社区档案的管理没有规定,对于农村档案的管理,也仅在《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提到“乡、民族乡、镇人民***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而对于社区和农村档案机构的建立与运转、社区档案人员的配备、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档案工作方面的职责以及档案利用与服务等方面都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随着社区建设和农村发展,档案工作迫切需要在上述诸多方面取得突破,以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建设和农村发展。档案工作的这一迫切需求也尤其需要得到《档案法》的支持和保障。
三、修改《档案法》应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对社区、农村档案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衔接,明确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中形成大量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资料不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记录,也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既是接受居民、村民监督、查询的凭证,又是有关***府机关调查核实的依据。管理好这些档案对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建议修改《档案法》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所形成的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供利用服务,同时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指导。这样才能确保档案安全和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二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设一级档案管理机构。国家管理体制中,乡、镇是区县所辖行***区划设立的一级***府,街道办事处是区县所辖行***区划区县人民***府派驻机构,代表***府对所辖区域行使行***职能。近年来街道社区建设、区街经济迅速发展,形成大量档案,亟须建立档案机构,设立专职档案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府的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行使***府授予的行***职权,也应当履行档案工作的行***职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镇档案工作一直相对比较薄弱,应当将乡镇建立档案机构纳入《档案法》中,以加强乡镇档案工作,适应乡镇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县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之间设立一层档案监管职能,既是国家层级管理体制下档案管理的需要,也是《档案法》规定的档案管理原则的体现。
档案法篇4
各县市区档案局、各乡镇人民***府:
根据《*市档案局关于对乡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档案局于2007年下半年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乡镇开展了一次档案***检查,先后共检查76个乡镇,下发整改通知书25份,拟处罚7乡镇。检查中采取听、看、查等方式,分别听取了被检查乡镇对档案整改工作的情况报告,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和档案保管条件,进行了认真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总的来看,在市县档案局和被查乡镇的共同努力下,乡镇档案工作有了一个较大的改观,档案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镇领导重视整改工作。20*年档案***检查后,*市档案局将发现存在的问题以通知的形式向各乡镇下发了意见和要求,各乡镇******府对此比较重视,80%乡镇召开了专门会议,认真研究了整改措施,明确了责任人。深州市榆科镇、景县王?镇由乡镇***书记主持召开了******联席会议,将档案***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解,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限期整改。景县降河流镇、深州市兵曹乡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部署落实整改工作。二是市县档案部门加大了监督指导力度。各县市档案部门普遍召开了乡镇档案工作会议,布置整改工作,并举办了乡镇档案业务培训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深州市、景县档案局针对本地整改乡镇多、任务重的现状,抽调业务熟悉人员下到乡镇实行面对面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枣强、武强县档案局开展了乡镇档案***检查,对乡镇档案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在实处。三是加大文件材料的收集力度。多数乡镇成立了收集小组,建立了收集责任制,并定期召开调度会,部署收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乡镇新增档案8700余卷,计9万余件,是整改前的3倍,其中深州市榆科镇、景县降河流镇新增档案在300卷以上。四是建立了乡镇档案管理机制,使乡镇档案工作初步纳入了正轨。整改后各乡镇普遍建立了档案管理、保管、收集、利用、销毁、移交等制度,明确了档案管理人员,增添了档案用房和档案保护、保管设施设备,乡镇档案工作由无序管理走上了正常轨道。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乡镇档案整改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发展是不平衡的,主要存在着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档案未按标准整理,案卷质量较差。个别乡镇仅仅是将收集的材料装入档案盒,而没有按照乡镇档案整理标准进行分类,填写案卷目录排列卷号,拟写案卷题名,档案仍处于资料管理状态。二是材料收集不齐全,归档率较低。这是乡镇档案整改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多数乡镇材料收集不齐全,有的仅收集了近几年的文件材料,对以前形成的材料没有收集,造成年度档案断档。有的仅收集少数内设机构的材料,对整个内设机构的材料没有收集,致使档案门类严重不全,甚至个别乡镇十余年来仅存档案10余卷,收集数量与实际形成数量差距太大。三是档案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多数乡镇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计、民***、司法、武装、农经等下属事业单位既没有移交档案实体,也没有移交案卷目录,仍游离于乡镇档案部门管理之外,处于失控管理状态。四是个别乡镇对整改工作推也不动,甚至存在反感抵制情绪。
档案法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gt;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
(二)制定本行***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二、复制gt;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gt;。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gt;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
其复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法篇6
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档案工作,对加强法院制度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组对此项工作给以高度的重视。加强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院长具体抓,办公室主任具体干的良好局面。配备了3名专职档案员,做到了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为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我院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了管理。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地防止不规范借阅、调档现象,确保档案安全保密。多年来,我院从未发生过一起泄密、损毁、丢失和卷宗被盗事件。
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努力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标准开展档案及库房的环境、卫生及安全情况的检查。院领导不定时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管理工作的经常性和有序性。在审判工作中,我院注重档案工作的适时性,平时注意加强档案安全教育,每逢节假日,都要对档案保管工作进行强调和警示。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切实做好案件的交接、卷宗的交接和归档及保密工作,由于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使档案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二、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归档工作
随着司法透明度的不断加强,对案卷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保证卷宗质量,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内容等项标准,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一是加强并完善了案件月归档报结制度。在案件自查中,发现有的案件报结后,卷宗长时间不能归档。针对这一问题,我院推行了归档报结制度,承办人员当月报结的案件,首先将装订好的卷宗送交院案件评查室进行卷宗评查归档,并由评查人员签字确认后报结案,承办人员按收到的结案通知书具体报结案件。院立案庭按结案通知书统计结案数量,对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视为未结案件,不予结案统计。同时,我院还在年初的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在和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加以约束,确保此项制度得以全面执行。此项措施有效地解决了报结案件的归档问题,实现了当月报结案件的卷宗除上诉的外,其余当月全部归档入库,消灭了案件报结后不归档的现象。二是严把卷宗上架关。院办公室和档案管理员认真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严格把关,在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卷宗,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直到完全合格,从而使入库的档案全面达到了档案管理标准。
三、加强档案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基础设施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前提。随着审判工作的快速发展,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加,案卷归档工作也日趋繁重,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确保安全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更换了档案室原来陈旧设施;同时根据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购置了防腐、防虫剂,添置了空调机、计算机、灭火器等设施,档案室基本上保持了夏不热、冬不冷,使我院的档案库初步达到了具有现代化硬件设施的标准化库房。 XX年共整理归档卷宗 卷 册。此外,我们不断健全档案门类,设立文书、诉讼、会计、基建、声像、***片等不同类别的档案。
四、强化学习意识,提高队伍素质
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围绕要有一支人员稳定、专业技术过硬的档案干部队伍,我院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档案干部;注意与上级法院和兄弟法院间的交流与沟通,学习先进经验,弥补缺陷和不足;积极参加市中院和当地档案局举办的培训班,加强档案管理干部队伍及业务培训。
五、加强档案开发利用,主动开展有效服务。
档案法篇7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电子签名法
依法治国是我***思想理论建设的基本,如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应用普及化,依法治网必将应运而生,数字化下产生的电子签名带给人们的“双刃剑”一面是协同操作便捷使用;一面则是网络犯罪。《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是网络信息化的首部法律怎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司法化则是大势所趋。所涉及领域广泛,其中以“原始性”“真实性”为特征――档案最为凸显。
一、电子签名概念
电子签名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安全保障技术,目的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传统的纸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功能,已确认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或者盖章一样,《电子签名法》的制定就是更好地规范其行为,确立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过程
电子签名是将用户自己设置的私钥对其所需数据进行加密生成电子签名,其他人使用签名人面向公众所公布的公钥对电子签名进行解密确保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再经过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所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内容就是电子签名人已公布的公钥信息。密码技术对电子签名起着重要作用,《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并证明文件方可生效,这样就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提前设置了安全扫查。当然电子签名中密码技术是保障其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实用性的核心。其中私钥就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公钥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三、现状与原因
自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到今日《电子签名》基本处于休眠状态,鲜为人知亦很少被大范围启用,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发生变化。其核心作用体现在数据电文的相关条例,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规则,例如书面规则、原件规则、保存规则、可采规则、真实性规则、等同规则、保存规则等。
(一)涉及领域多,场景不同。目前,《电子签名法》已经渗透到多个领域,例如科技档案工程设计师***纸签名等出现问题之多就在当事人实行权利是否属实,责任终身制的设计师一旦出现事故“代签”造成纠纷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而举证的关键就是证明的真实性。而《电子签名法》是鉴定电子文件真实性的核心依据,CA认证、时间戳第三方认证则是必要的技术支持。而现实中,有三种场景最常见:其一,单方电子签名,简单说就是跟传统的纸质签名一样,可以证明的就是签名人自己。其二,双方电子签名则是发生交易时没有第三方认证。其三,三方电子签名最重要是第三方认证期间有电商、银行作为承担交易行为的责任。
(二)旧有观念的存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加密算法则是处于动态。有些密码在目前是技术可靠的,但在将来很可能会变成非可靠。这是司法人员不敢用《电子签名法》的原因之一。大众观念认为电子数据的证明不足产生误解,“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者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将电子证据归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在工程项目***纸中使用设计人员的电子签名仅仅单方形成,无加密算法仅仅扫描电文后进行加工处理通过拷贝使用在CAD电子***签中套用即可,便捷程度可想而知,一旦出现事故纠其责任问题、安全隐患将无法收拾。大多数人认为,电子数据容易失真同时不被发现,但在事实上极少有电子数据以篡改或伪造,对其实施的篡改或伪造痕迹能轻而易举通过技术捕获加工而成。从而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度低下,造成人们普遍认为证据的失真的严重影响。
(三)行业标准不统一。业内标准不统一这就涉及到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问题,适用的范围界定问题成为难题“无法可依”审判思路不一致、裁判结果差异大。“拟制原件”是对于直接源于电子原本的准确打印和其输出物,在美国法律规定的“精确输出物”,可是为原件具有原件同样的功能。从法律来讲,适用标准的认定需要预先设定标准方可实施。不同形态的诉讼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电子证据原件。《电子签名法》第5条:同样对“拟制原件说”,认为只要被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即为原件。同样类似的法律条文规定比比皆是,那么相应的冲突只会让立法机关认证结果将处于混淆视听,因此在理论上应统一,立法才能规避传统理论与现实证据间的违和,否则法官很难准确抉择对案子的判定。
四、结语
电子签名是纸质签名的历史演变过程,均具有法律效力,传统空间的个体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行为。
这是人们在观念上需要改变的,只要《电子签名法》达到司法证明为目的的使命,随之而来的司法规则将细化。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之快亦期待业务指导手册等更好地规范市场借助司法平台统一适用性、维护司法公正。极大维护数字化数据电文安全性能,构建完善的相应制度及各种配套措施。我们期待有朝一日,跨越学科边界的桎梏,法学领域与电子文件管理领域能够通力合作,共同构建一个真实、可靠、可信的网络空间。将传统与网络的这道鸿沟日益缩小化。
【参考文献】
档案法篇8
一、根据需要制定若干档案法规,形成分工合理的档案法规体系,以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作为一个以法治为立国信仰的国家,为了能够依法办事,凡做一事必立一法是美国人固有的思维定式。美国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数量之多,放眼全球,恐怕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与之比肩。美国没有一个以《档案法》作为名称的全面完整的档案法律,它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通过制定若干法规来逐一解决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和利用问题。据统计,在美国现行的档案法规中,国会通过的直接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有24个、间接涉及档案工作的法规有38个,关于档案工作的总统行***命令有7个。此外,美国50个州中,有18个州制定了29个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由于档案工作方方面面都有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基本上杜绝了档案工作的随意性,切实保证了档案资源社会作用的发挥。
笔者认为,美国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若干档案法规来逐一调整和规范档案事务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了以法制手段全方位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档案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和***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提请立法机关在制定综合性档案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专门规范档案工作某一方面特定事务的若干档案法规,形成分工合理的档案法规体系,使档案事业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
二、为了保证档案部门切实履行保存社会记忆的历史使命,立法应当对***府档案部门的行***职能予以充分保障
作为美国立国依据的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明确要求国会“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该条第九款要求国会“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以代表民意为职责的国会由此形成了重视和支持档案部门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深厚历史传统。1934年国会通过《建立国家档案馆的法令》,据此成立了接收保管联邦***府各机关档案并为其提供服务的国家档案馆。1943年,国会通过《文件处理法》,授权国家档案馆在文件运转结束后制定处理计划,***府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档案馆的要求,按一定标准和规定处理文件。至此,***府档案部门同时行使对***府机关档案事业行***管理与档案实体保管利用两种职能的管理体制开始被确立下来。1949年,国会通过《联邦财产和行***服务法》,在国家档案馆的基础上改组成立国家档案与文件局,划归新成立的联邦***府总务署管辖。1984年,国会通过《国家档案与文件局***法》,规定国家档案与文件局脱离联邦总务署管辖,更名为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成为联邦***府的直属机关。根据《文件处理法》的授权,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先后制发了《联邦文件处理手册》、《永久文件鉴定指南》、《一般文件处理表》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各联邦***权机关根据这些规定提出文件处理方案,报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批准后执行。由于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直接负责联邦***权机关的文件鉴定工作,有效地保证了进馆档案的完整和精炼。
实践证明,在***府档案部门所行使的档案事业行***管理和档案实体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中,前一种职能的切实履行是保证后一种职能顺利行使的前提、基础和关键。中美两国***府档案部门都实行一个机构、两种职能的管理体制,为了彻底解决我国《档案法》对档案局、馆职能分别表述而导致***府档案部门法律与现实职能定位的矛盾,保证档案部门切实履行保存社会记忆的历史使命,借鉴美国不断提升***府档案部门法定地位、保障其档案事业行***管理职能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把各级***、***府设立的局馆合一的***府档案部门明确定位为***府职能部门,赋予其对立档单位的档案鉴定、销毁和接收进馆以最终决定权,以此保障档案事业行***管理职能的切实履行,从而为档案实体保管利用职能的顺利行使,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作用提供根本保障。
三、立法调整档案实体保管机构,建立规范、有序的档案机构体系
美国联邦***府的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1950年国会通过《联邦文件法》,授权总务署在国家档案与文件局下设置联邦文件中心,负责暂时保存全美联邦***府机关、联邦法院、国会、***队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非现行文件。1955年国会通过《总统***书馆法》,将私人捐款筹建的保管卸任总统文件材料的总统***书馆纳入国家档案与文件局的管辖范围,以便利用公款来维持尔后的管理和各项业务的运作。目前,全美联邦***府机关、联邦法院、国会、***队以及卸任总统的档案文件,均由国家档案与文件局下辖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第一国家档案馆、第二国家档案馆以及14个国家档案馆地区分馆、16个联邦文件中心、11个总统***书馆和1个总统资料管理处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根据举办者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美国的文件中心包括***府系统的文件中心、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和商业性文件中心三种类型。***府系统的文件中心由***府档案部门举办、面向***府系统的各类机关提供半现行文件管理服务,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由企业、医院和社团等组织举办、面向机构团体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半现行文件管理服务,商业性文件中心由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面向企业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半现行文件有偿委托管理服务。
当前我国各类档案实体保管机构正处于急剧变革之中,顺应形势发展需要重新构建规范、有序的档案机构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们既要破除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全部集中在某一个综合档案馆保管的过时思维模式,又要避免各单位自行设立档案馆分散管理档案阻碍社会利用的失控状况继续下去。借鉴美国由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在全国各地设立若于国家档案馆分馆和联邦文件中心,对联邦***权机关的文件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做法,为了爱护和调动档案形成单位以及国家档案馆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档案资源更好地发挥社会作用,笔者认为立法可以考虑把有关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档案馆或类似机构发展成为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专业档案分馆,强调在综合档案馆及其专业档案分馆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本着档案实体分别保管、档案信息集中管理利用的原则,共建共享馆藏档案资源。借鉴美国文件中心的运作模
式,把当前处于蓬勃发展中的集中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的机关档案管理中心、面向社会有偿提供委托档案管理服务的档案社会中介机构纳入档案实体保管机构予以立法规范,逐步摸索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档案机构体系。
四、顺应***府信息公开发展趋势,立法促进档案的开放利用,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作用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法律对***府信息公开非常重视。为了方便社会公众集中查询***府信息,1935年国会通过《联邦登记法》,授权国家档案馆负责编辑和出版《联邦登记》日报,统一公布各联邦机构颁布的法规条例,所有的总统公告和行***令,以及总统认为具有普适性和法律效力的或国会要求公开的文件。此外,它还刊登会议通知、机构活动、***策陈述等信息。1946年国会通过《行***程序法》,规定《联邦登记》必须提供所有正在制定中的法规条例的有关信息,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未在《联邦登记》上的法规不得生效以及法规公布30天后才能生效。1966年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建立了公众有权向联邦***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府机关有义务对公众的请求作出决定。如果***府机关拒绝公众的特定请求,它必须说明理由。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提起复议和司法审查。《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司法调查文件、决策前信息等9类材料可以作为例外不予公开,但***府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的材料属于例外。
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隐私法》,任何个人都可以查看联邦***府机关保存的有关他们本人的材料。材料的主人可以挑战信息的准确性。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978年国会通过《总统文件法》,对总统的档案、文件的定义和对公众的开放范围作出了规定,确立从1981年1月20日以后形成的总统档案、文件为国家所有,总统***书馆除了少部分涉及个人隐私权及国家安全的文件外,其他文献、档案在总统卸任12年之后必须向社会开放。1996年,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修正案》,把电子信息公开时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加入《信息自由法》中,要求供公众查阅与复制的联邦***府机关材料必须能够从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获得。
根据国会制定的一系列***府信息公开法规,本着***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除了个别文件开放期需要从严控制外,美国***府机关以及***府档案部门对开放档案都非常积极(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遭遇“9・11”恐怖袭击后,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美国向社会开放***府档案文件的步伐有所放缓)。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更方便地使用联邦***府和各州***府出版的大量法律规章、统计资料、***府研究报告和连续出版物等***府文献,美国在现有档案馆的基础上建立托管档案馆,承担收藏、储存和提供***府文献的功能。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托管档案馆可以自动获得***府文献,并且有义务为***府保管这些文献并满足公民对***府文献的需求。有资格成为托管档案馆的,主要是***府举办的大型公共档案馆。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档案利用者的利益,美国采用档案利用权与档案公布权合一的模式,美国人认为***府机关的档案文件属于公共财产,公民对属于公共财产的档案文件拥有利用权,也拥有公布权。对于可以自由利用的档案文件,利用者可以自由地查阅、复制和出版。档案公布权掌握在利用者手中,档案馆和***机构虽然保管档案,但却无权公布档案。在美国的外国人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利用档案的权利,利用者只要年满14周岁,有身份证明文件和明确的调阅目的,便可到国家档案馆查阅所需已经开放的档案文件。***府设立的公共档案馆除复制档案收取成本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档案法篇9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策;
(二)制定本行***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档案行***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档案法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 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 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 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 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 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 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