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篇1
1.税收优惠***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府
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府财***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职能范围的逐渐明晰,税收优惠的“缺位”问题日益暴露。税收优惠的范围与***策取向,取决于财***职能的需要。据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应随着“全能财***”向“公共财***”的转换,而转向非生产领域。转向是一个过程,转向过程中出现“缺位”不可避免,但新的税收优惠活动领域界限不明,转向速度过慢,甚至滞后于体制的转换,则会延迟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甚至延迟体制的转换。
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制
为改变税收优惠多、散、乱的局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法规。可以考虑在总则中规定税收优惠目标、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分则中或按税种或按优惠目标分章,将当前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内容、办法、立法***权限等,归并整理后一并纳入税收优惠法中。同时应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除优惠***策制定时应加强预见性外,对税收优惠法实行定期修订。税收优惠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加强税收优惠法制的规范性、透明
性和统一性,防止人为因素的越权减免和攀比减免,有助于税收优惠***策的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同时又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堵塞税收漏洞,吸引外资。
2.逐步建立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
为改变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局面,应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按照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对拟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必须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
税收优惠篇2
[摘 要]我国自周朝起就开始征收财产税,可谓历史悠久,可是财产税本身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有必要对特殊纳税对象给予财产税优惠,例如老人和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社会福利事业缴税者和教育、医疗事业缴税者等。英国、荷兰、加拿大及新加坡都实行了财产税税收优惠,我们可以汲取它们的经验。在借鉴外国财产税优惠***策的同时,我们还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反复斟酌,制定可行的财产税优惠***策为我国所用。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优惠;受益论
[中***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60-02
1 财产税税收优惠的原因
财产税是一种最古老的税种,从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几乎占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全部。关于财产税的理论文献,最早形成于蒂伯特的“用脚投票”式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府向有产者征收财产税,并将税收用于公共产品的购买,如医疗、教育、慈善和服务;或者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如提高社区、学区的房地产价格,使社会收益。总的来说,***府将征得的财产税用来提高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为国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条件。可是,财产税的本身依旧存在些许不足,比如说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产者往往纳税时颇为被动等。下面,我们就财产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阐述,说明为什么需要财产税优惠。
首先,财产税的征收是否公平,存在“受益论”和“新论”的两种争论。“受益论”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认为房屋业主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促使各地***府做出征收房地产税,以及使用土地等的最佳决策,并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时,“受益论”认为财产税作为累退的一种税种,基于房屋的价值按比例征收,低收入家庭需缴纳的税款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家庭,这样并不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反而会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然而,“新论”的观点认为,财产税为累进税制,对有产者征收财产税增加有产者的负担,相对降低无产者的负担,可以很好地弥合收入差距。同时,理论上一般认为,财产税是与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价值成正比的,这样,对退休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并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较低,同时占有财产,可能会承担相当重的税负。
其次,财产税的征收是否有效率。赞成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比所得税在工作与不工作之间选择的影响力较小,且是对积累资本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活动征税。另外,由于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税收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地方财***的效率”,所以,财产税要比所得税有效率。反对的观点认为,财产税会促使资金外逃,不利于效率提高。由于征取大额财产税时,征税成本较高,税务管理及市场价值评估的工作量大,工作较烦琐,不易于实际操作,所以征收财产税会影响经济运行,造成社会负担。另外,在房地产市场中,由于市场的刚性需求,巨额的财产税极易由房地产开发商转嫁到房地产购买者,从而进一步推高房价,加重购房者负担。
最后,财产税与社会福利及其他问题。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有可能存在税务人员或权力寻租的现象,这会打击社会投资、工作以及储蓄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如果好好利用财产税提升社会福利,那么纳税人就会明显感觉到自己缴纳的税费并没有被***府浪费,而是用在了实处,确实使自己受益,从而会提高纳税积极性。例如,在美国,财产税被用于增大***府转移支付,为教育筹资,促进各个学区教育支出的公平。有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促使开发商从事一些他们不愿开展的项目,治理污染及出于对未开发的自然地区中土地的保护,财产税应适当予以减免。财产税的优惠还可以集中力量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
2 国外的税收优惠***策
西方国家较早的实行了市场经济,对财产税的相关研究也较为深入,法制法规较为完备。为了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税收***策经验,我们简要列举英国、荷兰、加拿大和新加坡的税收优惠***策,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首先来看英国的税收优惠***策。英国房产税减免***策包括优惠、折扣、伤残减免和过渡减免四类。财产税优惠***策的对象是没有收入和低收入的纳税人,具体优惠多少与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具体收入水平相关,最高优惠可达100%。伤残减免是指,对伤残人员征税时,可适当调低纳税人的住房价值档次,减免部分税费。另外,英国地方***府对福利机构公寓,学生公寓及宗教机构,直接免除物业税。还有,营业房屋税一般对空置房屋,农业用房及慈善机构的房屋实行税收减免。
作为欧洲西北部发达国家的荷兰,财产税归地方***府征收。荷兰财产税主要针对住房等不动产,及某些动产征收,对许多土地都有免税规定。荷兰中央***府对营业用房征税有减免规定,如131万荷兰盾以下的住房免税,超过131万荷兰盾的房屋减征40%,减免税额最多不超过58万荷兰盾。对于租住房屋的低收入者,给予适当税费减免***策照顾。
税收优惠篇3
【摘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全方位、多层次地完善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资、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逐步取消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收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前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原则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税法措施(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并委托行***机关立法决定,否则就会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因为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如税率减免、税额扣除等,都是对原有税法要素的改变,地方各级***府都无权行使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即使是授权税务行***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和辅的细节。从这个意义上讲,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必须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税收优惠立法权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行***法规、行***规章、地方性规章及行***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等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我国短期内是不能实现的。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委托***或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这些优惠措施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但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地方各级***府(包括经济特区***府)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无权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从而维护和保障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逐步统一税法,对征税对象一致的税种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法,取消境内纳税人在法定适用上的区别待遇。首先,从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人手,制定境内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对征税对象一致的其他税种也要制定统一的税法。如: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法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法加以调整、合并、完善,制定出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房产税法;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法等;此外,在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应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该税的规定,使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成为同样的纳税人。
在统一税法的目标实现后,应在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策作为一种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无疑仍需坚持,但应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应放在取消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国家产业调整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优惠***策,使我国境内的企业,不分其资本来源、产权归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就可以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举措也是WTO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调整税收优惠的实施范围,使之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调整税收优惠范围,使其偏重于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要改变地区性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应偏重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对于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不再给与优惠;税收优惠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要给与大量的税收优惠,只要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市场前景的企业,即使是传统的制造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整体上看,税收优惠范围也应紧密结合国家产业调整***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对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大优惠力度,同时,外资税收优惠不能仅面向外商直接投资,还应给与外商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的外商间接投资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投资农业、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定年限的免税期。
4.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我国应将现行的税收优惠调整为“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优惠模式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由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间接减免为主,充分发挥间接减免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产业和地区特点,灵活采用跨期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限等办法将税收减免的重点转向间接减免。根据产业调整的需要,对资本投入较大、时间长、短期内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大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予加大项目扣除额,对于投资绿色环保型农业的外资企业给与较长的免税减税年限;对前期投资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会短期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亏损抵补期限;增加关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用以鼓励外商投资于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环保产业和节能产业,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第二,由结果减免为主转变为过程减免为主。首先应改革增值税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他流转税优惠由结果优惠转向过程优惠,特别是对于投资规模大、短期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应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允许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投入等过程减免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
税收优惠篇4
税收优惠***策的实质改变了三种税收关系。一是税收优惠导致了双方财产利益的增减变化,即国家将部分税款根据有关的税法(或税收***策)的规定返还给受惠方(纳税人)。二是税收优惠***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但国家为其提供的服务并未因此减少,这些费用便转移到其他纳税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三是税收优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经济援助,在受惠方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员工素质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业的情况下,竞争力得到加强。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在实现税收调控功能中的作用体现为:
第一,税收减免措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条第三款对设在特定区域内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高科技企业资金困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提倡靠市场调节经济,但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企业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反应始终表现的比较迟缓。在这种情况下,***府通过合理的税收***策,对需要下大力、急需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优惠,而对限制的行业不予以优惠或者实施高税负,就可以给所有市场行为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产业信号,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二十世纪初,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城市化已达到70%-80%,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没有太大的差别,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均衡。而我国则不同,到目前为此,我国城市化水平只能达到20%左右,且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相差比较大;辽阔的国土内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北部与南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相差也比较大,因此,适当地对老、少、边地区、工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闭塞、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地区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策,可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税收优惠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共同来探讨一下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国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税收优惠***策
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策,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针对内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设在税法规定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或24%的税率征收,另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起可获得免2减3的优惠。针对内资企业,1993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地区、企业共142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1994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策问题”的具体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且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而设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存在以下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策存在的问题
1 单纯强调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整体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东道国影响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包括***局稳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场潜力、资源条件、劳动力成本、财税***策、基础设施状况等多种因素。外国投资者选择在东道国投资,一般都是在对该国的整体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国外研究资料表明,在吸引投资的诸要素中,税收优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说,吸收外来投资,税收优惠并不是决定因素。整体投资环境良好国家,即使没有什么税收优惠,甚至对外商投资课以重税,外商也会来投资。如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的沙特阿拉伯,尽管它对外国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税率课所得税,但因沙特阿拉伯地区的石油资源储量大、油质好、易开采、运输条件便利,外国投资者在被课以重税的条件下,仍有利可***,因此,仍有许多外国公司在沙特投资。一个***局相当不稳定的国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价提供税收优惠都难以吸引外商的投资。
同样,我国吸引外商势头最好的时期,不是我国出台税收优惠***策最多时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国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资的增长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投资,适当的税收优惠***策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定的***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巨大的国内市场以及其他有利条件更是不可缺的。
2 夸大了本国的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居住国的税收***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上,实际税收优惠的效果是否明显应考虑到采取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是否采取税收饶让抵免。事实上东道国采取税收优惠***策,只有在居住国只实行来源地管辖权时,涉外税收优惠才能真正起到减轻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同时采取的来源地和居民税收双重税收管辖权,若居住国的税率高于被投资国,则本国居民在被投资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在居住国仍要补足。事实上对税收饶让抵免持反对态度的国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国,它就反对对“影子税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国不采用税收饶让抵免,对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外所得也不免税,外国投资者就不能直接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东道国的税收优惠***策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3 内资企业减免期限计算不科学
1994年3月29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9.优惠***策的通知》规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高科技产品的生产要经过研究、试验、投产等阶段,产品的开发时间长,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投产初期,获利可能性小,或者是获微利甚至亏损,此时的投产时起减免两年的税收优惠意义并不是很大。
4 现行增值税制的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制约因素
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由于高新技术有机构成高,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实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对科技的投入,妨碍了技术设备的更新。如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税1499 82万元,1997年上交增值税3850 46万元,但企业购进用于技术更新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这一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对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对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其高增值产品的增值税负重,对于企业科技开发扩大生产亦将直接受到影响。
三、结合国外研究的情况,确立我国税收优惠的导向
(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
1 公平、效率的原则
公平原则,即对处于同等环境下条件相同的人应当同等对待;相反,对条件不同的人,则应区别对待。公平原则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税收和效率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税制设置应当不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应当避免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从而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绝大多数税制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变形,因而***府在设置税制时应确定税收所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的大小与来源,从而尽可能地使这些效率损失达到最小。
涉外税收优惠符合或者说并不违背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从经济效率来看,涉外税收优惠虽然有违税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设置往往是出于一国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通过给予外国商品和外国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吸引一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求的流入,促进本国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因此,在世界市场处于不安全竞争状态时,发展中国家实行涉外税收优惠,从而动态地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国家效率。从经济公平来看,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存在,使得国内外投资者往往处在并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给予外资一定税收优惠,并不违背涉外税收的公平原则。
2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在税收上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对待。所谓“同等”,并非绝对相同,毫无差异,而是要求对外国国民实行非歧视的待遇,主要强调对外国产品及贸易相关的措施不能给予低于本国产品、企业的税收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防止对外国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畅而提出,并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遵从的惯例,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优惠***策并不矛盾。
3 和协调的原则
税收与税收协调是一国涉外税制设置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涉外税收原则一般指一国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行便课税拥有的管辖权力。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国际组织约束的正当权利。涉外税收协调原则一般指一国在处理同他国的税收权益关系时,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约束力的那些税收国际惯例,参考他国税收***策的具体内容,对本国的涉外税收权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满足发展本国经济与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
(二)我国税收优惠***策的完善
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税收优惠,各国***府也认为这是鼓励投资的方法。但资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该国(地区)的***治、经济形势、能源、交通、信息、劳动力素质结合本国的优势与劣势,善用***策性优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关键的时期,面对人口压力与环境问题,要想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高速增长,实现我国在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客观调控杠杆。因此税收优惠***策也应结合***策目标,重新进行调整。
1 对税收优惠单***法、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策分散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中,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断调整税收优惠***策的同时,适时地立法,以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固定下来,给外商企业以稳定性的感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既显示出其稳定性、特定性的特点,又不失其灵活性和有效性。
2 优惠方式应多样化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优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对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地区设置的降低税率,直接减税负等。也可以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开发费用,是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同时具有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为促进科技投入的增加,许多国家都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作为费用从所得税中扣除。第二种:加速折旧: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快企业的技术更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种: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与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并逐渐从目前的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为以间接引导为主。
3 消除税收的资本差别,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和科技导向功能,同时注意***策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企业所得税应适应国家产业***策或区域产业导向的要求,对投资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以及出口创汇企业等提供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辅之以对部分地区实行的特殊税收优惠,从而形成以产业导向为主体、区域性税收优惠相辅助的产业,导向型的税收优惠体系。
税收优惠篇5
关键词:涉外税收优惠,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初期所形成的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多层次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税收优惠***策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日渐不足。因此,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策进行调整,将十分有助于继续发挥该***策在吸引外资过程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策中的主要问题
(一)区域倾斜过度,加大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策的主体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通过东部带动西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策目标指引下,当时吸引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措施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呈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渐递减的区域性倾斜特征。
不可否认,区域倾斜的税收优惠***策在提高东部地区的引资能力、加速当地的资本形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效促进了东部地区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但过度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变得相对困难,导致外资在我国的地域分布上逐渐失衡(见表1),从而间接加大了区域经济间的发展差距。
(二)缺乏产业导向性,引致外资的产(行)业分布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策的着力点一直放在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上,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如何与我国的产业发展***策相结合,来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吸引外资,导致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引资相对不足、外资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情况来看(见***一),FDI中的绝大部分投向了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业,而国家重点发展的农林牧渔业、科教文卫等行业吸引FDI的数量只占FDI总量的七分之一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产业***策导向相背,无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三)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不利于提高引资质量
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偏重于采用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对于被国外广泛采取的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应用较少。单一的直接优惠手段,虽然具有短期效果显著的优点,但在促进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加速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并没有太多的激励作用,而且过于直接的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扭曲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此外,由于世界各国对本国公司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策不同,使得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几个国际避税地,而如美国、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并未获得太大优惠。因此,从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长远考虑,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方式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四)过度优惠,影响内费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理论上,涉外税收优惠可分为全面优惠和特定优惠。我国涉外税制创立之初,为了弥补当时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并考虑到国内税制本身也面临着较大的调整,所以选择了全面优惠的方式。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提供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广、幅度之大以及时间之长都是罕见的。近年来,随着大量涉外税收优惠***策的不断出台和流入我国的FDI逐年增加,有关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逐渐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外资企业所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其在所得税税率上与内资企业的不平等,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不但有悖于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且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的差别过大,还使得部分内资企业总是想方设法与外资拉上关系,以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于是直接引发了“假外资”的现象,这些“假外资”在迅速消耗我国有限资源的同时,更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等问题的出现。
二、调整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策的路径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并对国内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因此,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涉外税收优惠***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
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是指涉外税收优惠***策要着力加强与国家产业***策和产业发展战略的协调配合,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业间的均衡发展;同时,通过逐步减少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以及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幅度,将外资引入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缩小地区间差距,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
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首先,通过加大对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吸引外资、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差距。其次,给予投资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更具吸引力的税收减免措施,以缓解我国基础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同时,为了促进外资向知识型现代服务业流动,提升我国的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发展水平,有必要对相关的外资企业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此外,就第二产业而言,在一些我国已经占据世界领先地位的诸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电视、冰箱、空调等一般电信设备制造业领域,可以逐渐减少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策,对于我国现阶段水平与世界差距较大的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航天航空、生物制药等高科技的新型制造业则应实行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和优惠,以鼓励外资的进入。
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首先,减少东部地区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经济水平较为发达,投资环境也相对优越,税收优惠***策已经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该地区,除保留具有示范效应的特殊性区域优惠和延续原有优惠***策执行至期满外,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其余的税收优惠。其次,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综合考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等特殊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涉外税收优惠***策,引导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地区和产业,提高外商投资对中、西部地区GDP增长的贡献率,促进中部崛起和西部发展。
(二)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涉外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以税收减免、税率优惠为代表的直接优惠和以加速折旧及投资抵免为主要形式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习惯采用短期效果显著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外商投资,发达国家则青睐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易于体现国家产业***策的间接优惠方式。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日渐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的***策重点已从单纯追求外资数量向着力提升引资质量转变,更加注重与国家产业***策和区域发展***策的协调使用。此时,继续倚重改革初期使用的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已较难,适时转变涉外税收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才是实现既定***策目标的正确选择。
运用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方式吸引外资,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不改变其总体税负,但使税负前轻后重,有利于减少投资初期的负担;对***府而言,只是推迟征收,税收并未减少。而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一般只与投资额的多少有关,投资越多,抵免越多,具有适用范围广,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初期投资较大的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鼓励效果明显。因此,从保证国家财***收入稳定和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考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即逐渐形成以间接优惠为主导、直接优惠为辅助的涉外税收优惠方式。
(三)适时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井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带来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所得税率不统一导致企业间竞争变得扭曲和复杂,阻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因此,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将是我国下一阶段涉外税收优惠***策调整的重要内容。考虑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短期内会对我国利用外资总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确保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外资大规模撤离的现象,可以进行如下准备:
1.安排合理的过渡期。现阶段,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等因素对于外资企业的吸引力正在与日俱增,加之我国对外资企业提供的其它税收优惠措施和各种优厚的鼓励投资***策,绝大多数外资企业不会仅仅因为税率的变化就采取消极撤资的“用脚投票”方式,但是考虑到在华跨国公司的集体要求和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的中小外资企业对于税率变化相对敏感的特殊情况,同时,也为了再次明确我国***府始终鼓励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态度,可以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安排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例如5年,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仍享受优惠),以缓解税率变化给外资企业带来的不适应性。
2.加快增值税转型进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明显降低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行业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因增加增值税抵扣而获得的财力,会弥补部分因所得税并轨而增加的支出,这有利于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故应及时总结东北老工业区进行增值税转型的经验,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缓解所得税合并给外资企业带来的阵痛。
三、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优惠***策的相关配套措施
通过建立新型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改进税收优惠方式以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调整,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策将会更加适应“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战略要求。当然,为了使之能够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要辅以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涉外税收优惠***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涉外税收优惠***策作为我国***府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自对外开放以来,其***策的制定、解释、执行等过程始终受到***中央和***的高度重视。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确立,也确保了各项具体***策的法律适用性。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追求外资数量,出台了规范性和透明度较差的地方性税收优惠***策,在造成税收优惠导向不明和实际操作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的同时,还致使地区间为吸引外资进行恶性竞争,干扰了国家招商引资的总体战略部署。
因此,为了增强涉外税收优惠***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其与产业***策和区域发展***策的配合,提高我国招商引资***策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必须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法制化管理和监督。
(二)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涉外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策工具,其不但具有刺激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正面效应,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税收流失的负面影响。故在实际应用中,有必要将实行税收优惠放弃的税收收入与优惠带来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确定某项优惠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具体优惠幅度的依据。引入税式支出,即是从支出角度认识涉外税收优惠,便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涉外税收优惠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以预算形式加强对优惠总量的计划性管理,控制优惠幅度,增强***策的刚性和透明度,进而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税收优惠篇6
关键词:税收公平 税收优惠 公共利益
一、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的含义
(一)税收优惠的含义
要了解税收优惠的含义,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国民经济发展而实行的一种经济***策;从法学的角度来说,税收优惠是从不同层次的法律里进行研究的;而从行***行为上来讲,税收优惠只是***府众多奖励行为中的一种 。总体来说,税收优惠就是国家对纳税人的在税后方面的一种***策优惠。因此,本文任务税收优惠就是国家在一定的法定规则下,为实现经济的发展,***治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税收方面对纳税人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减轻经济压力。简而言之,税收优惠就是对纳税人及征税对象实行减免或免除一定的税负,以达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标的行为。
(二)税收公平的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纳税人的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分配。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税收没有任何的对价补偿,因此,征税一般要求量能课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并且,税收是对人民财产权的剥夺,人民财产权被侵犯和剥夺存在必要性和必需性的前提下,强调“平等的掠夺”,“不患寡而患不均”,由此在纳税人之间赋予最低限度的伦理和道义满足。这些都要求税收公平负担,这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价值基础 。可以说,公平纳税是税收的内在规定。在制度建构上,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建构原则,是税法一切制度的建构基础,是贯穿于税收立法、司法、***过程中的最普遍的、最具有稳定性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公平正义价值在税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宪法平等权在税法上的体现。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在税收调控功能中,税收优惠***策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的减免***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例如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给予所得税3年减半的经济优惠***策。高技术企业在发展前期需要研发资金,所以对其实施这些优惠***策,对高科技企业的前期资金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还能够提升企业在高技术产业中的竞争地位。
(二)资源配置的优化,加大调整产业结构。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发展过程中,***府大力倡导自我调节的作用,发展市场经济,但是市场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我国企业在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应较慢。在这样的社会市场经济情况下,***府就需要使用一些经济手段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府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策,给予部分需要支持或鼓励的高新技术发展的产业一些税收优惠,从而也要严格的对高污染和高能耗的行业实行税收***策,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提高税率。这样就可以正确的引导市场的经济主体行为,合理的利用各种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
(三)加大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落差。虽然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50%以上,但是东西、南北、城乡差距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因此,国家及***府适当地对农工业发展落后,技术水平不好,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生产力不足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策优惠,可以逐步的缩小地区之间的市场经济差距,从而达到协调发展的目标 。
三、税收公平视角下税收优惠***策的优化
(一)调整税收优惠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是有地区划分的,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沿江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而西部地区本身的发展水平就不好,国家对西部的开发力度不也大,所以税收优惠***策不多并且优惠的幅度也不大,明显的就可以看出我国东西部的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我国,各种类的税收收入是不同的,其中所得税的比率差距最大。而不同企业或个人所缴纳的税种,法律都会对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律要求,这样就可以看出我国的产业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
针对我国地区差距和产业的发展不平衡,***府就需要对税收优惠进一步的完善,调整***策扶持方向,转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为了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加大力度来对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实行优惠***策,除了国家制定的经济特区和北上广开发新区外,其它各地区均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策,对于落后地区需要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优惠***策,同时***策还要对落后地区加大投资力度,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转变税收优惠途径,提高优惠成效
针对企业不同的情况,会采取不同类别的优惠***策,当然不仅优惠***策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对企业来讲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在税收优惠***策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不能太过于依赖它而忽略其他方式所带动的作用。从目前世界各国经济形势来看,税收优惠***策在一定程度上都发生了一些转变,最主要的转变就是有原来的直接优惠到目前的间接优惠,大幅度的减弱直接优惠***策的使用。根据国际形式,我国也应该实施间接优惠***策,尽量少使用直接优惠,以便促进我国产业的升级,高新技术的发展,从改变经济增长的方式来提高市场经济效益,避规外资投资者在我国税收优惠***策下发生失效的情况 。
在世界各国的执******府都采用一定的税收优惠***策来引进外商投资者,并且都有一定的诱惑效果。但是在外商投资者的眼中,整体投资环境的吸引力也是很重要的,如:经济、***治、环境、文化、能源等方面,所以我国就要认清自身的优劣势,采取有效合理的税收优惠***策来吸引外商投资,这样才能起到最佳效果。
(三)对税收优惠单***法、适时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单***法一直没有完善,只是略见有一些单行法,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所以就导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税收优惠***策也在相应的发生一些转变,为了以防税收优惠***策的滥用,我国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度来监督税收优惠***策的使用,这样不仅对税收公平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还能给外商投资一颗定心丸 。税收优惠***策的法律条规要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断的做相应的调整,以稳定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优惠方式应多样化
税收优惠的形式分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目前,我国采用最多的就是是直接优惠***策。比如,直接减免企业的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直接降低税率等。虽然直接优惠对企业的经济压力缓解见效比较快,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比较有利,但是也不能忽略间接优惠,我国要采取多种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向多元化发展。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间接优惠方式之一是费用的扣除。例如,我国跟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一样,对于高技术开发产业鼓励科技资金的投入,因为高技术企业的开发费用和风险较大,所以规定开发的经费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另外还有一种间接优惠就是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优惠***策是为了推进企业技术的更新,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第三中间接优惠方式是投资减免。对于高技术企业,很多国家都规定可以用科技研发的收入抵扣应纳税款。税收优惠***策应该交叉使用,间接优惠与直接优惠相互促进和补充,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税收的作用,从而逐步的转换我国直接的税收优惠***策,以间接引导为主。
四、结论
税收***策是跟寻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税收***策中公平原则是必须的,不同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能力是不同的,所以相同能力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是一样的。但是在现实税收***策实施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个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使得纳税人之间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从而形成了贫富差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个国家就采取了税收优惠***策的方式来减缓这种差距。
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优惠***策两者之间都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公平,但是二者又是相互对立的: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能力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是相同的,不同能力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税收优惠***策则有别于税收公平原则,对相同能力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对不同能力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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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篇7
“但是客观讲也要看到另一面”,王国山表示,“我们承认这么多年来各地方***府,在执行中央税收***策的时候,所掌控的灵活性太大,甚至一些优惠***策泛滥,***策一放开好与坏的情况都会出现了。”
该对谁优惠
虽然对这次“62号文”的出台大家莫衷一是,各基层***府等待观望,企业不知所措,大多数专家则站在宏观角度表示赞成。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国家大力清理税收优惠***策的初衷,在于完善地方征税体系,为地方经济长期的发展夯实基础。限时清理税收优惠***策,能为地方税体系创造一个重要支柱,包括为营改增改革创造积极条件。
王国山告诉记者,其实并不是完全反对清理优惠***策,只是希望国家在制定***策的时候,应该进行定位思考,比如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国家在面对这样的企业要怎么做,而不是“一刀切”的清理。换句话讲,在制定***策时候,不同类型企业要有不同***策,不同领域要有不同***策,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策。
就现实来看,在推进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进程中,各国***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府可利用的诸多经济***策中,税收优惠***策又是独具特色的***策工具。具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另外过多地出于对财***收入上的考虑,致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
随着我国对科技型企业的不断重视,是不是在税收优惠***策上更要扶植这样的企业。王国山说:“对企业来讲,税赋是否增减要取决于这个企业的生存成本。比如资源型的企业和烟草企业,税赋再增加也能顶得住,原因就是这样的企业成本较低,利润较高。但是比如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时期,根本没有收入来源,如果向其征税就会把企业限制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相反我们国家可以对上市企业加大税收力量,因为税收越多越被市场看好,这也是上市企业发展的一个指标。但是对初创时期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就要更多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特别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科技企业的助推经验,这是国家应该考虑的。”
不仅税收要弄清向谁优惠,更有重要的使命,是通过利用大数据,及时进行税收***策调整。与其关停企业,来抑制高污染企业的发展,还不如对税收优惠***策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因此***府要重在疏导,不断调整。
总之,国家还是要制定相关的税收***策,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企业,只要***策支持,企业自然就会去这个地方落户。
该被谁取代
有人认为这种优惠***策迟早会变成***府的财***压力,形成长期的债务负担,所以这种方式,在中国可以有一段时间,但是不可持续。如果不可持续,那么税收优惠该被谁来取代,后者具有哪些优势?
王国山坦言,税收优惠确实会变成***府的压力,所以现在国家提倡地方***府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府产业引导基金是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助推支持。自己所在的武清科技园区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开发区和部级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正在着手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以便支持高新产业。只要加大***府引导基金力度,那么银行和风投就愿意把资金投进来。银行嫌贫爱富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因为他们没有可抵押的资产,银行不会投资这种有风险的企业。但是***府如果表示引导支持某个产业,就减弱了银行的投资风险,那么这样企业的融资成功系数就比较高。
从***府层面分析,通过让企业展示自己的技术,并经过充分论证,能够让真正的好项目脱颖而出。所以现在地方***府则更多的是通过***府引导基金来吸引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奖励资金,而不是靠税收来解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仅仅是对地方***府的招商有好处,对于中央***府来讲,税收的总盘子则是不变或是减少了。
因此,税收优惠只是类似于地方交易,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刺激,但确实不能持久。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不是靠自身创新来争取,只是想拿其他地方的成熟企业来充数,换句话,就是用***府的财***资金来买这个企业,那么这种税收优惠就是短视,就应该被清理。
该如何改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肯定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但是也对不合规的税收优惠问题提出深层次的思考。他认为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激励措施,就是***府通过各种减少税收***策的实施,刺激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所以,对于地方***府而言,实施税收优惠***策,其根源在于地方***府之间的竞争,或者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每一任领导都要出多少税收,多少GDP,这是***绩需要。
税收优惠篇8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策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十一五”以及更长时间内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和国家在税收***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策切实可行,并落到实处。
我国运用税收***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自主创新税收***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策的效应。
(三)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策支持。
(五)需要税收***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策真空
1.税收***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因高技术产业研发投资强度超过20%,而2001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运用税收***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说明***和国家对税收***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策,制定专门的《财***激励自主创新***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策体系。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策。同时,税收优惠***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税收优惠篇9
一项通知——200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我国现行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是怎么样的?为什么要给予企业这方面的优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应该走向何方?本文将沿着这个思路展开。
一、 现行规定
1. 我国的规定
我国对于企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有3%、10%和全额等三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关于捐赠扣除限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有学者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质疑其作为计算依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这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作过多讨论。
2. 国际比较
各国税法对捐赠问题的处理与其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捐赠制度越复杂。
在加拿大,公司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如果在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无论是向经营性慈善机构捐赠,还是向公共慈善基金会捐赠,也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不动产进行捐赠,捐赠者都能得到同样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同时还规定了对纳税人捐赠扣除的三种限制:①总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②对产生资本利得的财产捐赠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扣除不能超过调整后毛所得的30%。但是愿意放弃与财产升值有关的扣除额(也就是用调整后基值作为扣除额)的纳税人不受30%的限制。③对特定非经营性私营基金的捐赠有非常复杂的限制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以得到扣除。
印度税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获得其捐赠额50%的减免税权。为了获得减免税资格,捐赠必须不少于250卢比,不超过50万卢比,或者不超过捐赠者总收入的10%。对于营利企业的捐赠,根据所得税法35CCA条规定,向农村发展工程捐赠,这种法人捐赠可获得100%的减免税。
泰国的《税务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公司、商店以及企业法人可以在其所需交纳的税款中减去提供给慈善、公益、教育以及体育等相关组织而且得到***证明的捐款。减税总额的最高标准不能超过其净收入的2%.提供给教育和体育组织而且得到***证明的捐款,还可从上述2%的基础上在其净收人中再享受一个最高2%的减税待遇。
韩国税法规定,非个人的公司、组织或者机构对***府、国防建设和救灾的捐赠,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作为亏损予以减免,对非营利私立学校的捐赠,当其作为设备、教育或研究基金时,可计入费用予以减免,但减免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将转账损失扣除之后的总收入额。
依荷兰税法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利润总额的6%,且必须在500荷兰盾以上,可在税前扣除。比利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可以作为非应税项目扣除,捐赠的扣除额既不能超过2000万比利时法郎,也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5%.
二、 立法目的探析
1. 发展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以服务社会大众或使社会大众受益或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惟一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其公益性本质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受赠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向其捐赠的纳税人享受税收扣除的优惠待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8条称:“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纳税人选择广告策略和选择捐赠策略,无论是对企业来说,还是对国家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对企业而言,都可以宣传企业和企业的产品,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国家讲也都是有益的——广告策略可以增加企业的产品销售数量,即增加企业的应税收入,而且广告投放也增加了广告企业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将更多的财物捐赠,为***府分担一部分负担,也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支出。那么为什么国家对广告策略和捐赠策略安排了不同的税收***策呢?这正反映了国家对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支持。
2. 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
国家给予进行公益、救济性捐款的企业以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度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我国规定捐赠额在应税所得额3%的限度内才可以税前扣除,世界各国也普遍规定了扣除的比例限制。这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选择: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为社会带来了好处,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因此不应使其再背负过重的税收负担,而应给予优惠、加以鼓励;同时,也不能无条件地牺牲国家利益,如果允许高比例甚至全额扣除,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矢。
三、 企业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没有好的环境,企业是很难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企业的存亡、兴衰,都由社会承载着它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代价,企业与社会有一个共荣辱的关系。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反映了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正是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以下内容主要讨论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1.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
税收优惠篇10
关键词:税收预算 预算性增收 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 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 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策主要起到的是***策调节、***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府在安排财***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府机关不理性行为。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支出,一些地方***府为了***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
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 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府固定收入、地方***府固定收入和中央***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
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策。税收***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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