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0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问题;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人员等多方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励和促进作用。主要的税收优惠***策有如下:

1.流转税优惠***策

比如,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配件等,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策等;营业税及其他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所得税优惠***策

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表现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三年两减半”***策,对整体和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税收优惠***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策目标不系统

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策只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明确的***策目标,虽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策有很多,但大多税收优惠***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和单一取向的******策,缺乏系统性,使得各项税收优惠***策很难串联起来起作用,其次,我国税收优惠的***策目标不系统还表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而针对事前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策较少,不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也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策时效性不强

税收优惠***策的时效性不强指的是制定的优惠***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对积极性的刺激可能会减弱,不能发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规定了税收优惠***策的起始,但是没有界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取得优惠资格后改变经营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国家***策扶持范围时,对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与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无期限的税收优惠还有可能导致违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虽然有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和检查,但期中有很多人为因素,使到高新企业优惠***策没发挥到实际作用。

3.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我国现行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流转税的优惠***策较少,而我国的税制结构恰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与流转税相比还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策力度有限,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也被削弱,在旧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达到了18%,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还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使得税率式优惠将至10%,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新税法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到新税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税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税法。

4.税收优惠面较窄

税收优惠面较窄体现的是我国的税收优惠***策较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体性,首先在产业化方面,我国税收的税收优惠***策集中在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上,而对要有的传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不够,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更多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收益后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的优惠***策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急于出成果,对提高质量、含金量容易忽视,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很多行***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明显,而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企或行业优惠较少,这种区域、公司体制的差别产生的弊端愈加明显。

5.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周期表现为前期初始阶段投入巨大、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技术成熟阶段后能获得超高额垄断利润,如果无法技术创新容易被赶超从而进入非高新阶段,超额利润慢慢消失,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个特征,我们的税收优惠***策也应该是有所区别、多样化的,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其发展规律,优惠方式单一,导致有些优惠***策规定的不是很合理,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策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不断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使优惠方式多样化,才能更好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由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策完善建议

研究分析表明,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存在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了,有些税收优惠***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不断创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策亟需改革,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提供如下建议:

1.协调税制,加大优惠力度,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首先,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的特点,考虑其研发投入的巨大,鼓励其引进高科技技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中,对于致力于研发国家鼓励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给与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优惠,其次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关于津贴与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策,等等。

2.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当前我国在适度保持减免税和低税率的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实行税基扣除式优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范围等,二是给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比如有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这些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只是***府让渡了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对有效期要有明确的界定,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获得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方向等,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对已经落后为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策,吸引投资资金

风险投资有利于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接下来的税收优惠***策可以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倾斜,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2007(4).

[2]傅新民,续淑敏.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2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

中***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2-03

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动力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要融入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但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且认定门槛较高,优惠范围过窄,***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的发展。因此,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促进企业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真正享受国家优惠***策,带动并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根据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主要优惠***策

1.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优惠***策。***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增值税优惠***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营业税优惠***策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

1.税收减免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可再保持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提出认定申报。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中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的研发再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的门槛,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有深远意义。

4.享受更多***策优惠

国家在很多优惠***策上向高新企业倾斜,可以为企业今后申报国家***府其他科技优惠***策项目提供有力的证明资质。

二、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策及条件难以界定

1.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部分虽然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有一些说明,但除了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定量指标,其他大都是定性指标,如何区分是否属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实际认定操作中企业难以把握。比如科技人员是指各学科领域相关技术人才,按这样的定义,一个企业除极少行管人员外,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其与研发人员到底有哪些区别?再如一些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与行***管理工作,具有双重身份;有些企业研发人员同时承担生产任务,与生产工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等,如果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概念没有明确,那么比例问题则无法准确界定。

2.认定条件中时间要件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的6个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条款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的每一检查年度之前的近三年。由于二者存在适用时间上的不同,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策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3.总收入统计口径没有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涉及的收入指标有“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60%以上),但是文件只是有“销售收入”的定义,等于“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对其他三个收入指标都没有作解释,这导致有关***策执行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税法与会计之前存在差异。有些企业在计算总收入时,直接将主营业务收入视同于总收入,未将其他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这些不同的统计口径显然对认定工作也构成了影响。

4.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但在现实中,企业在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过程中,一些必须的诸如对技术的完善、常规升级的研发支出,如果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到底应该归集到哪个科目呢?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策方面的局限性

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补偿,对引导企业事前推动产品科技创新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体现***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策意***,达到加速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对于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多

由于培养一个高科技人员的时间长、花费多,为了能吸引高科技人才到本企业来工作。这就使得企业必须支付给高科技人才高薪、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而我国现行的税收***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3.优惠范围过窄、条件过于苛刻

目前***策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必须属于部级规定领域的研发(省级以上享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研发必须出成果,且对本省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才可以列入。即使是国家规定领域内的研发,如果未能出成果或当前的成果未形成推动作用则不能享受优惠。而且,采取列举式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制定也未必能与技术创新保持同步,一些需要鼓励的领域不一定能及时更新。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的限制,对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也十分不利。这些局限,对全社会整体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不足,也难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创新***策推动力。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方面问题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

按照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中小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

文件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

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生发展的意义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优惠***策

1.加强税收优惠形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推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

把握激励技术创新的***策时机,针对企业研发初期的巨大风险性,重视事前优惠,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先进设备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式的减免措施。如通过对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研发费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享受一定额度投资抵免等,提高企业投入研发、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动性,从而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实行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可考虑参照运输费用的抵扣***策,允许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等获得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

(二)规范税收优惠***策的管理

1.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如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同时,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的收入指标进行重新明确,避免企业和各部门理解不一,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2.统一认定标准,降低相关认定条件

建议统一高新产品收入及研发费用两者比率计算中的“收入”核算口径,便于申报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并准确计算两者指标比率。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认定条件,建议按所属行业及企业性质细分为不同的比率层次,比如对劳动密集形的生产企业可适当降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对于高科技性质的科研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大专以上人数比例。

3.规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例如将企业对新产品、新工艺所支付的检测费、认证及维护费、研发人员的学习及培训费纳入研发加计扣除的围。

4.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在有关办法中增加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建立与高新技术认定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区分不同产品或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归类的专项制度和分类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作出明确规定,如需同时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的企业,应同时强化立项管理。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专项核算,以项目为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的,分设各项目的二级明细账,各项目再分三级科目核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明确需在各项目间进行分摊的间接费用的分摊办法,四级科目的设置可按照高新技术研发费的8类项目的内容或者研究开发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来设置。

5.多方面加强优惠***策宣传辅导

通过网络、报刊、座谈会、“税企通”平台、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辅导,提高企业理解有关税收***策水平,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科技、财***、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策解读培训班,现场解答纳税人的疑惑,积极征求意见与建议,促使有关税收***策落实到位;提高国税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府的扶持力度

第一,建议各省积极出台关于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奖励***策,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第二,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提高科技投入力度;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突出重点,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成熟技术的推广及规模化应用示范,增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培育新的增长点。***府应在财***投人、信用担保、土地***策、户籍***策等方面给予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多的扶持,使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快地成长,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储备新的增长点。

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优化区域经济结构的先导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现,对于一个国家科技、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为积极响应***府号召,相关***策制定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并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加大***府扶持力度,以此来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钱 宏,徐 ***,阵钟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国税务,2011(1).

[2] 姚和平,徐 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3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 税收***策 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策现状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此外,科技税收制度的项目孤立,不便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科技税收立法上,没有一个总体规划,各种规定之间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有些过时的规定没有及时废止。

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我国在科技税收***策的优惠方式上偏重于直接优惠,较少运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税收优惠以区域为主,产业为辅。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对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有较多的副作用。税收***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产生税赋不同,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这也是以企业获取所得为前提的,在科技税收优惠措施中未采取相应的流转税,即我国税收优惠往往只看重结果,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投资如固定资产的投资等处理上,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策。流转环节除进口科研、教学用的先进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技术服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几乎为空白。而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却达70%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税收***策完善建议

逐步实现税收优惠以直接为主向间接为主转变。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推行加速折旧***策和建立技术开发基金。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改革。具体说来, 一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策的限制条件。如对购进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办法扩大范围进行改进,取消以上年所得税为基数的限制等。二是加大税收优惠的幅度。如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的年限,使优惠更有力。三是允许企业购进高新技术设备所含税款全部冲抵销项税额,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四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

税收优惠环节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用这个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资,则享受不到优惠鼓励。在这样的***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实现税收优惠从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税收优惠应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根据国家产业***策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并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以便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4

[关键词] 技术创新 税收优惠 激励***策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创新也是国家竞争力的标志,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国改革的目标之一。技术创新具有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技术创新过程存在市场失灵,需要***府对技术创新进行干预。税收***策是***府可以使用的主要经济手段之一。税收***策主要从税收优惠入手,减轻企业的创新成本和创新风险,促进企业的创新行为。

一、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策国际比较

从大多数发达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策来看,追求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搭配使用,具体做法主要集中于以下几大类:

1.直接的税收减免***策

对创新企业进行税收减免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税后所得,以此调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增强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最直接的促进作用。

2.费用扣除***策

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的相关费用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鼓励技术创新。

3.加速折旧***策

加速折旧实际上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

4.风险投资抵免***策

风险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技术研究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作为一种间接优惠的税收***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时具有较大的帮助。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下列两种优惠措施中选择:一是投资抵免,即按投资额的3%(用国产设备投资为10%)抵免应纳税额;二是特别折旧抵免,即除进行正常折旧扣除以外,还可以按投资资产的取得成本的30%(国产设备投资的为50%)在取得设备当年税前扣除。

二、国外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策几点结论

1.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采取费用扣除和税收减免两种形式

基本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均给予R&D费用在税前扣除,区别仅在于扣除的内容不同,而较少采取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的直接税额减免式的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目的强调事前对企业税基的调整,而非事后利益的让度,比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的风险收益分布特征,充分体现***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策意向。

2.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到成熟,投资强度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逐级下降的态势。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创建期,税收优惠的重点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于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府与企业共担风险,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府与企业对收益的分割与让渡。

3.科学选择税收优惠对象

税收优惠***策的选择和实施是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策进行的,将有限的税收优惠***策用在国家急需发展、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领域,妥善解决了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化和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4.加强了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

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考核的管理,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策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我国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策的选择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策,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手段都已实施,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技术创新税收***策体系。但是按照建设创新国家的目标和提高创新绩效的要求来看,目前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策总体上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对技术创新过程各个环节的支持不平衡,偏重于对R*D,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

(2)过于偏重税额式直接抵免,税基式优惠的力度偏小,运用范围也有限,限制条件较多,税收优惠***策的针对性不强,导致激励作用有限。

(3)系统性较差,无法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合力。一是激励目标不明确,表现在如何通过税收激励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技术的国外引进与国内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造传统技术等方面;二是各项税收***策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税收优惠的数量较多,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间相互抵触,导致激励不足或激励不当。

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税收激励***策,促进企业创新。

1.强化多种研发税收优惠方式的结合

(1)扩大税金扣除和加速折旧适用范围。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金扣除和加速折旧;二是扩大高科技企业的抵扣范围。对高科技产业的技术性费用、研发费、新产品试制和宣传广告费允许抵扣;三是实行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的税金扣除。

(2)通过税收***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企业用于防范在研究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上的风险,其数额可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3)完善现行增值税相关优惠措施。一是可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工作,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将购进的生产设备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当期抵扣或在资本使用期内分期抵扣;二是针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中间试验阶段投资不足的问题,可对中间试验产品免征增值税。

2.建立以研发环节为导向的税收优惠***策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针对试制、试销进行税收扶持。因此,为了强化研发税收优惠的针对性,有必要改变现有的园区式税收优惠的做法,对现有的研发环节的各层次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梳理归类,形成鼓励研发创新的全环节的税收优惠激励。

3.建立规范的科技税式支出管理和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试行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将具体的税收优惠纳入***府预算程序,实现税收优惠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借用国家预算控制体制和年度审核制度,对支出数量和支出效果进行审核和控制。通过税式支出预算工具,使科技研发税收支持走出支持力度不确定、支持效果无反馈的困境。

参考文献:

[1]董娅:鼓励自主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新***评析及机制选择[J].税务研究, 2007,(09)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5

关键词:自主创新;科技税收;优惠***策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策的重点优惠对象;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考虑到财***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只对***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同时还应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承受创新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群体,但也是很富有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因为中小企业内外信息易于沟通、适应市场、用户需求变化能力很强;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跨度较小、决策层次少且决策效率高,在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下容易接受创新;同时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规模和垄断优势,它们生存发展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中小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和热情会促使尚停留在大学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在税收***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策一方面显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显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优惠***策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销售货物也只能在经县(市)国税局批准的情况下由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小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应该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由于实行的是18%和27%的两档税率,尽管是比例税率。但也具有了全额累进的色彩,使得两档税率临界点附近的税负增长过快,引起局部税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税率的优惠作用。应该在“两法合并”税率调整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就不会妨碍中小企业利润在临界点附近的增长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策手段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美国对中小企业一直都实行着一套特殊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税收,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地方***府对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减免地方税收,对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istration)颁发执照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允许其向sba申请软贷款,这一贷款还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待遇;法国1983年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例的企业所得税;日本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规定减免所得税等。这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府都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启用多个税种、采用多种方式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中去,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适时构建起适合国情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策体系框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6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法定原则;公平原则

基金项目:2008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0824004306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1970-),女,河南桐柏人。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财税法、金融法研究。

中***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4-0125-04 收稿日期:2009-04-25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是现代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大幅增加科技投入。我国也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优惠措施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创新能力,健全创新机制,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具有独特的作用,为此,我国应该积极构建实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各种税收优惠***策体系。

一、税收优惠***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

国家的竞争力源于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自主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则是拥有竞争力的关键。作为营利性市场主体,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基本动力在于能否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当创新收益远远大于创新投入的时候,企业创新的动力就强,反之,企业就会放弃自主创新,仅依靠技术引进。而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研发与应用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涉及国家税收***策,比如创新人才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务处理、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待遇等等,因此,税收***策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调节作用是比较大的。现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对科技自主创新给予了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如税收减免、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等。此外,由于科技创新的外溢性,即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通过效仿行为而获得免费搭车利益,从而会使创新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权益(潘明星,2008),这种外溢性会导致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从而不利于科学创新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税收***策来消除这种外溢性,由***府提供税收优惠***策,对创新企业的应得利益及成本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以平衡企业相关利益,激励企业积极地创新。总之,企业希望面对的税收***策环境是有利于降低科技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税收***策,企业就有什么样的选择。***府应从战略高度构建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策体系。

二、构建和完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措施应遵循公平原则

构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首先应关注税收优惠的公平正义性问题,遵循税法的各项其本原则。作为收入分配领域里的二次分配,税收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矫正基于效率而进行的社会收入一次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以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公平税收负担是税收活动应遵循的最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公平负担和量能课税,“所谓公平负担,指收入相同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纳税义务”(张守文,2007),“人民为公共利益而牺牲(纳税义务),除需有法律依据外,只有平等牺牲义务,而无特别牺牲义务,为课税公平原则”(葛克昌,2004)。所谓量能课税则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张守文,2007)。税收公平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因租税系无对待之公法上给付,先天上须受严格之平等原则拘束”,“租税平等负担要求,成为税法之最高体系原则”(葛克昌,2005)。

(一)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总体而言,税收优惠是以减少国家财***收入为对价。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形式,通过影响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各种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达到鼓励、引导人们的投资、消费行为,从而实现一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保等***策目标,实现国家的诱导目的。税收优惠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税收优惠也是一种税收特权,“盖‘租税优惠’者,在于具有相同负担能力,为诱导某一特定行为,以违反量能原则创造租税特权,取得租税利益”(葛克昌,2004)。所以,税收优惠***策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冲突是立法权衡的重心。

从形式上看,税收优惠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租税优惠本质,在于相同负担能力,赋予其不同租税待遇,而以经济***策或社会***策,作为不同待遇之合理正当之事由。”(葛克昌,2004)。因为享有优惠的人原本与其他人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却因为优惠的存在而减少了负担,相对于其他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违反。所以“立法者欲以租税之优惠或特别负担,作为‘经济诱因,,须先解决其与租税平等负担之冲突”(葛克昌,2005)。从法律上说,基于***策考虑而破坏量能课税原则并不一定为宪法所不容,其依据在于宪法上国家功能的确定以及对特定***策目标的追求,以税收作为手段成为贯彻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策所必需(刘剑文等,2004)。这类税收优惠措施,“虽不符量能课税之原则,但另有***策目标经权衡后更值得保护,由于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为差别待遇,仍不违反平等原则”(葛克昌,2005)。这种更值得保护的***策性目标就是税收优惠存在的宪法依据,所以,具有正当合理性的税收优惠可以与税收公平原则相互共存。

税收优惠的正当合理性表现为,有助于引导或促进公共利益,“亦即利用租税优惠,有助于整体社会利益,其所涉及经济利益,尽可能对全体,至少对大多数人为有利”(葛克昌,2005)。我国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障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对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部署都起着决定作用,科技业改变了社会生活,有助于人类整体福利的提升,因此,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公益性和正当合理事由,并不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二)保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正当合理性的措施

虽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策系为国家公益目的而设,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但目前各种税收优惠内容和形式的泛滥却影响了其正当合理之目的的实现。因此,为了保证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在税收优惠的设定上必须遵守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

法定原则也称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税收法定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免于行***权的恣意干预,同时在现代的商业社会中它还给国民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毕金平,2008)。税收法定

原则具体包含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要求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策的制定、修订、解释和实施,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征收管理等问题,都应该由立法机关做出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主体、客体、优惠方式、计税依据等税收构成要素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优惠立法权集中于立法机关是保证税收优惠正当性的根本所在。课税要素明确要求,立法机关应使用规范、严谨、明确的专业词语规定税收优惠的主体、征税对象、优惠内容等要素,以避免出现歧义。税收优惠明确,可以使纳税人能够对自己的应税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测和筹划,同时也要求行***机关***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减少自由裁量的恣意空间;税收优惠明确还有助于减少利用税法进行避税的可能性。依法稽征原则也称合法性原则,是法定原则在程序法方面的要求,该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不得随意减免税和擅自不征税。合法性原则可以预防和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和无权减免税的行为,为税收优惠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奠定基础。

目前,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真正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数量有限,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基本上是以***、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公函和批复等形式出现的,甚至主要存在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之中,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优惠立法由于没有遵循法定原则,从而产生了诸多弊端,使得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较差,纳税人无法进行合理纳税预测和税收筹划,影响了其自由和理性的选择,导致了税收激励措施的有效性降低。同时,“低层次的立法状况表明行***机关垄断着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权,出于自身利益的偏好加之相关监督制度的缺失,行***机关使我国税收优惠制度承载过多的任务,尤其一些地方***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随意减免税收,导致国家财***收入减少,更重要后果在于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扭曲了税收优惠正当目的的实现”(张育明,2001),严重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我国新实施的

同时,税收优惠对于税收公平原则的牺牲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叫过度禁止原则,是指公法主体在行使公权力时,要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进行斟酌,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利益在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错误的立法与行***决定(施正文,2004)。比例原则要求税收优惠“在目的上有助于公共利益,仍有不足,而须以牺牲量能平等负担之手段达成,其目的与手段间须符合比例原则”(葛克昌,2005)。据此应注意两方面:第一,税收优惠的选择应该遵循以对税收公平的最小牺牲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如果为了实现相同的公共利益有不同手段可供选择,在设定税收优惠时应选择对税收公平损害最小的一种。在考量税收优惠的合理性时需分析税收优惠在多大比例上侵害了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如果这个比例过大,则税收优惠丧失正当合理性(毕金子,2008)。比例性原则可以看作是投入成本与产出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税收优惠的实施使得国家减少的税收收入(成本)小于企业科技研发支出(收益),则这项税收优惠就合乎比例性原则。

此外,创建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策也应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精神,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国家征税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该原则并非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虽可以实现个体效率并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的充分尊重,但不利于资源的高效配置,会减损社会的整体效率。税法追求的不是个体效率,而是公共利益得到体现的社会整体效率,考虑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因其设计上的缺陷而易于被滥用(维克多,2006)。

三、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一)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由于以行***权主导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立法,存在诸多弊端,故此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相关税收优惠的法律。有学者建议: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台一个***、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税收优惠特别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有明确规定。“应将当前分散在各种税法、税收法规、行***规章中的税收优惠条款予以集中整理,制定《税收减免控制法》或者《促进产业升级法》”(侯作前,2007)。同时,基于提升我国科技创新水平、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之***策目标,也应考虑对税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专门立法,用法律形式把税收促进科技创新的宗旨、原则、主要内容等确定下来。

(二)调整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明确优惠目标和重点,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和正当性

税收优惠可分为直接优惠方式(税率式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可以说,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即通过税基式优惠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税基式优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捐赠的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免、提取技术准备金等方式。税收优惠方式的转变可以使优惠制度更具针对性,把优惠的重点放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投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前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税率式优惠,降低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最为常见的直接优惠***策,此外还有税额式优惠,包括减税、免税、退税优惠等,税基式优惠较少且力度不够。因此,促进

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应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今后应面向高科技企业和科技改造的企业,更多考虑在研发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捐赠的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免;提取技术准备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此外,税收优惠的目标应该更加明确,突出重点,其领域应该逐步由生产销售领域前移到研究开发领域,由对产品的***策优惠转为对研究开发的***策扶植,由笼统地对高技术产业进行扶植,转向在高技术产业中某些确需***府扶植的战略性产业、关键产品和产业化关键环节,另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风险基金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应当实行优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策意***,从而体现出税收优惠***策的正当目的,使其不至于因个别量能课税之违反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三)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体系中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

通过深化税制改革,提升立法层次,简化、优化我国的税制体系,增加税制透明度,可以减少税收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对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法定原则与效率原则都甚为有益。

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用增值税作为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效果较为明显。我国是世界上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少数国家之一,而生产型的增值税特别不利于资本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税负上造成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公平待遇。2008年11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人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从而实现了众望所归的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是增值税制的重大改革,不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增值税转型通过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可刺激企业投资,鼓励企业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大大减轻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中实现了税负公平,真正贯彻了公平课税原则。

所得税方面,原企业所得税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策体系有不少限制,使不同地域的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不同类型企业所从事的技术创新活动不能得到同样的优惠和扶持,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策,其中的优惠原则和优惠方向为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为目的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做地域限制,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高的),允许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风险投资予以鼓励,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一方面着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产业的改造升级,最终实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另一方面也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税收优惠的公平性和目的正当性。我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增加税基式优惠方式的运用,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7

关键词 医药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控制

医药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医药行业本身具有技术高新性及创新研发性等特点,研发费用投入额度较大,而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能够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及留存资金,对企业后续增加投入及长期发展非常有利。因此筹划相关税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能根据本行业及企业特点,事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策的同时控制税收风险,用足用好国家优惠***策,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该课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旨在为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医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通行的重点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指该企业的行业领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能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及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研发投入和高成果转化的特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收***策:

1.低税率优惠。依据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是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25%直接按15%执行,该项优惠会直接降低纳税额40%,属于税收优惠***策中力度较大的优惠***策。因此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并规范税收备案,享受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利润率较高,从该项优惠中受益也较大。

2.研发费用150%扣除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发生额的150%扣除,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可按150%摊销。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该项***策,并增加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扣除额的增加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纳税额。非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该项***策,但高新技术企业必定有研发费用,必然可享受该项***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额度大,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同时,可根据税收***策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策,能够起到较大的减税作用。

3.技术类收入减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增值税***策。实施“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免征营业税***策直接过渡到免征增值税***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策。二是减征免征所得税***策。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也给予了技术转让费减税免税的优惠***策,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也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发生以上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业务时,首先在技术市场上签订合同,取得登记表后在税务网上的系统内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因此发生相关业务时均可备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策。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1]国家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针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拟定了所得税抵扣***策。该类投资在股权持有满两年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结转抵扣。这对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投资带来良好***策。

5.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递延纳税优惠。[2]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在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了可选择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策。近年来又连续出台了相关***策,促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策的实施,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更新换代较快,可从该***策中受益。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特殊税收优惠***策

1.医药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策。2014年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公告,全行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1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100万以上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扣除的优惠***策。医药行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除研发类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实现递延纳税。且该项优惠***策在执行中预缴时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扣除,待年度申报时进行事后备案,降低了实际执行中的操作难度。

2.新药研发的临床实验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中,对医药行业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作为医药行业的“三新”研发,临床试验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达到预定用途,是否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该项支出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给医药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益处。

3.创新药品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为鼓励使用创新药品,2015年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创新药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对企业后续提供创新药免费使用降低了负担,仅需要承担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税费。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策,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流程对接

近期各项税收***策变化频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需要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策,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只有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流程对接,才能规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针对创新药免费使用免增值税***策,首先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以及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备查;其次与业务部门沟通确定属于该免税***策范围的药品并在相应发货单据上注明,特别是与业务部门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的反馈流程与时间。因此享受税收优惠不是财务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过程管理高新认定核心指标,确保高新资格

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件及申请程序做了新的规定。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仍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医药企业具备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企业应设定专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身企业情况确定应重点管理的项目,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事前规划与全过程的管理。只有达成高新企业认定的各项条件,才可以持续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自主研发力度,[3]合理划分支出性质

1.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充分享受税收***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策中,对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的费用在享受税收优惠上,体现出了差异性。委托研发符合条件的费用需按80%计入,而自主研发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则可全额计入。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可组建专门的研发机构,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不但增强了对整体研发过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实力,在税收上还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

2.合理规划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2016年执行的新的加计扣除***策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的不同研发方式的加计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对于合作研发费用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而对于集中研发的项目,则可按配比原则合理分摊全额扣除。

因此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研发项目时,需根据项目的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对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项目,在自身有能力参与项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作开发。若集团内的企业各具优势,对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选择集中开发,力争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全额享受加计扣除。

3.合理划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服务。在税收优惠***策中,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及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均有一定的优惠***策。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医药产品研发周期较长,通常可划分为前期研发阶段、临床批件研发阶段、生产批件研发阶段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需对该三方面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作为转让方,注意对不同阶段已经形成技术成果的收入划分为技术转让收入,尚在研发过程中的收入划分为技术开发收入,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与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统一列入技术开发费用,不能享受技术转让费的所得税优惠***策。也避免技术服务费单独签订合同,不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优惠***策。而作为受让方,也同样需要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应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策的费用列入了无形资产。

(四)规划财***性资金税务处理

由于国家重视医药行业的研发力度,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常会得到各部门的专项财***性资金。该专项财***性资金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在税务处理上既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企业在税务上做出不征税处理选择的同时,要注意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应认识到,不征税不等于免税。[4]而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时还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选择,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无关的财***性专项资金。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相关的财***性专项资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综合考虑当年收到的专项财***性资金额度,其对应的支出额度以及加计扣除***策进行税收处理选择,在企业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通常优先选择征税收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策,这样能够起到减税的作用。

三、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一)强化研发项目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均对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密切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从立项环节、项目执行阶段及项目结题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使各项资料齐备,在完善项目管理的同时,为税收优惠备案与核查打好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研发立项制度,完善立项相关的人员名单、预算审批及权力机构决策。第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支出表”,衔接业务项目与财务核算,将每笔费用落实到项目中。第三,研发项目决算制度,在研发项目结题的同时实施财务决算,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四,委托项目与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委外项目及合作项目的管理,委外项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如加计扣除所需明细表等。

(二)设置项目专账核算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把专项辅助核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医药企业针对各项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等均可单***项,设置辅助专账核算,并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分别进行核算。可将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表单附于每项费用报销单后,便于准确归集项目费用。

(三)规范履行税务备案,加强后续管理

在国家简***放权的大背景下,各项税收优惠均改审批为备案***策,各项税收优惠均需履行税务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且部分税收优惠在后续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资料的同时建立台账,进行准确核算。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文件的要求规范进行税务备案及资料留存,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收优惠。

四、结语

本次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建议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首先需要全面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策并进行深入学习,而后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控制风险。

(作者单位为北京协和药厂)

参考文献

[1] 田志华,丁红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2009(8):54-55.

[2] 任齐伟.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税收筹划探讨[J].财会通讯,2009(1):35-36.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8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策;税收优惠

中***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71-02

一、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依据

自主创新企业具有外部性、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等特征。如果市场存在外部性等现象,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会大于私人收益率,若私人部门掌握主动权,在受这些条件限制的活动下,资源配置就会不足,所以,应该由***府干预消除市场失灵,对其发展加以扶持,否则,创新企业就缺乏内在的创新动力。***府扶持这类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通常有: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建立主体多元的融资体系、引导形成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等等。在这诸多措施中,使用最普遍、最有效的无疑是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方式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措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优惠是最直接、效果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他措施,如风险投资的建立、社会环境的改善、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养等的施行,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借助税收优惠手段才得以实现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开征了二十多个税种,涉及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主要包括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成本效益比较高、有较强引导作用的手段,初步建立了基于创新体系特征下的税收***策体系,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科技税收***策体系,对我国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税制和税收***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

1.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策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策的发挥。

2.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目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内外资企业税制不能完全统一,人为地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大大减弱税收优惠对内资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4.“特惠制”的税收***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5.部分税收***策不适应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要求

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收***策不适应WTO条款的内容,有些与WTO规则不相符。具体表现在:一是不符合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定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精神。目前,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具有产业和地域的双重专项性补贴特征,为反补贴协议的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所不允许。二是不符合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策措施

1.系统规划设计税收优惠***策

税收优惠***策应当与国家产业***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策的法律地位,并进行系统化,增强法制性和稳定性,减少盲目性。根据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从四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根据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二是自主创新产业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不同税种的优惠项目应相互联系照应。三是税收优惠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四是更明确、更简化对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策具体执行及***策中有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加速折旧的规定。由于税收优惠具有特殊的***策导向性,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策目标。各地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策应在国家产业结构布局的背景下,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进行***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整。

2.尽快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少数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方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全面转型会影响财***收入,转型可分步实施,东北试点已做出很好的试探,接下来要尽快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推行,推动企业创新步伐。

3.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立法的进程

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推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税收***策,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税负,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让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增强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其朝着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优惠***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拉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4.逐步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税收优惠***策

第一,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区域界限,经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只要企业所从事的产业项目符合创新要求,无论其是否在园区内,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待遇。第二,扩大受惠行业的范围,建议由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策主要针对的软件、集成电路、医药三大行业扩展到其他高科技行业甚至一些传统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第三,遵从“兼顾”原则,在对大企业实行科技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兼顾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制定出***的一套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策。“普惠制”是相对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策所体现出的“特惠制”而言的。建议在“特惠制”的基础上,扩大受惠的范围,即企业只要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有真正的研发新技术的行为,无论该企业是何种身份属性,我们都可以将此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策。

5.遵循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规定完善税收***策

我国应逐步改革或废除现行的按产业、分地区进行的税收优惠***策体制,转变为分项目、分领域支持的***策,逐步消除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税收待遇的状况。将税收优惠从目前的直接生产环节转向研究开发环节,从生产贸易企业转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加大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优惠力度和优惠***策的覆盖面,建立既符合WTO规定、又适合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税收***策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2] 岳树民,孟庆涌.构建税收激励机制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J].税务研究,2006(6).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9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税收***策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

对于科技税收优惠***策,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

2. 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这不仅不利于根据地方科技发展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以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府越权行为。

(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 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使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另外,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生产型”增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入,阻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最终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扩大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和延续。

2.以区域优惠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目前利用区域优惠方式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布局。税收***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3.不合理的优惠对象和优惠环节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如“四技收入”),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格局,一是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二是容易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科技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实施情况看,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终端税种中,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之后,即有关税收优惠***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这样不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使税收支持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策的对策建议

(一)从统筹规划的全局出发系统设计科技税收优惠***策

税收优惠***策应当与国家产业***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税收优惠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明显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策体系。

(二)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

1.推进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法。我国目前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科技税收***策时,应由***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科技税收***策集中在其中,统一颁布执行。另外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策。

2.赋予地方适度的科技税收立法权

长期以来地方***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压力下,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对需要支持的项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专项返回或给予财***补贴等自行制定的“土***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为了促使中央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府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策手段,进行***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这样使科技税收优惠***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有条不紊地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的互动和飞跃。

(三)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制度

1.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改革。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允许其购置的营运资产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金。此外,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的研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通过这些措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到较多的优惠。

2.实现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

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对一个企业是否该给予税收优惠,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凡是符合条件(技术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不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只要达到国家认定的指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对象应侧重于具体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

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在这方面首先应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享受间接优惠待遇。为保证税收优惠***策真正落到实处,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从企事业单位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环节和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支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

(四)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收优惠***策的管理

要规范税收优惠***策的管理,就必须严格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并对税收优惠的刺激效应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进行监督。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审查立项、登记申报制度,定期评估,进行跟踪监督,把过时或不当的项目及早剔除;实行对技术成果的验收及鉴定制度,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取消所得税优惠,并加收滞纳金;对挪用资金者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视同骗税, 要求其退还税款, 并追缴罚金。对于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 经济发展与财税***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 66—68

[2] 许正中。 高新技术产业:财******策与发展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4

[3] 吴敬琏。 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92

[4] 曾国祥。税收***策与企业科技创新[j].财贸经济,2001,(3) .36—39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篇10

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策

这些年来,为了促进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策,这些***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流转税收的优惠***策

增值税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际即征即退。2000年6月,为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印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策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另外,一般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内资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营业税一直是国家鼓励的重点,我国在1985年出台了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策。1986年又将此项***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大专院校。为了进一步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99年以后,***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的有关决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发展的营业税优惠***策,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以技术投资入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关税及进口环节流转税在进出口环节,国家也规定了若干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策。从1998年1月1日起,我国对于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技术、引进高新技术而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设备及技术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所得税类的优惠***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类税收鼓励基本上有三类:第一类是减免所得税;第二类是增加税前扣除,第三类是不计应税收入。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鼓励外资引进和外商投资是常用***策。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策),延长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科研、能源、交通、农村、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的特殊使用费,减按10%征税或免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外商及外资投资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

对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国家在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策方面与外资企业有很大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收入免税;新办的、***核算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等。

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

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我国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税2年;投资西部鼓励类产业,享受一定期限的15%税率。

对内资企业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

其他鼓励性税收***策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对符合国家产业***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为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现行税收优惠***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现行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策出台及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相关***策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税收优惠***策缺乏长远性和战略规划,不系统、不规范,许多具体的优惠***策也不尽合理。具体可概括如下: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增值税限制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负担。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而我国目前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服务行业却没有征收增值税,只有运输费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其他开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使得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税负过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限制过高,不利于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周期短,创新投资小,运作速度快、风险相对小等优势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普通发票难于为客户接受,使其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包括目标不清,规定散乱,管理松懈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税收优惠目标不清,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使得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针对不同资格的企业,其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这种做法无法确认企业真正的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条件下,使得企业滥用税收优惠,并不关心科技研究开发。

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普遍优于内资企业。这个问题在我国加入WTO后更加突出,如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却是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这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优惠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较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大部分属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直接优惠手段,而国外普遍推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等间接优惠手段较少。

个人所得税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及风险投资行为等方面有较大限制。目前,我国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才的教育支出、企业颁发的科技奖等不能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高新技术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个人所得税在风险投资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策。

区域性的优惠***策存在的问题

区域性优惠抑制了目标产业的发展,对特定区域内外的同一性质企业区别对待,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发展,削弱了***策实现能力。区域性优惠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大家争相开办开发区,区外企业往区内挤,不合标准的也挤进去了,影响了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例如,河南新飞有限集团公司虽为高新技术企业,却没有建立在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加之地方财***困难,因此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策该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对中外方投资者积极性有较大抑制。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技术的税收鼓励不够,一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除了产值、利税和速度等指标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国家及内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引进外资及技术,而我国企业自身掌握和控制的高新技术还非常有限。如我国2002年加工贸易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89.6%,这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是以加工装配为主要形式,严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竞争力,许多关键技术依赖于进口。

完善现行税收***策的建议

完善现行增值税。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自身特点,我国可以对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以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考虑到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因此,从财***承受能力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不可能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分步实施。例如对信息、通讯行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营业税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产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限制,以鼓励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完善现行所得税。要加强税收优惠***策的针对性,使优惠目标明确化。只要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就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3—5年的减免税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内外资税收***策。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互相配合,尤其是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例如,加大对企业R&D费用的扣除力度,采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方式,这样即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也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风险投资,从而提高企业科技研究与开发水平。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放宽高科技人才的应税工资的扣除额,允许个人教育经费支出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对科技人员获得的企业发明创造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个人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同样对于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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