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0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策。

第五条科技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管理部门同本级财***、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工程公司 高新技术 税收 扶持 ***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历史沿革

为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91年***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授权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和指导开始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1996年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针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2000年科技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进行了修订,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在此背景下,经***批准,科技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7月8日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指引》),取消了高新区内外企业的区域界限,建立了***府各部门合作与***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了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全新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把优惠***策真正落到实处。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工程公司带来的实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最重要的基本单元,各地方***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大量的优惠***策,从而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

2.1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带给工程公司的最大实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交纳。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则按照规定可以加计扣除或摊销。一些地方还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来自***府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拨款。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策之外,各省、自治区、市***府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有配套的鼓励和扶持***策,如科研经费支持、财***拨款、无偿的研发费用资助、贴息贷款等。

2.3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技术和经营能力。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对企业在技术、管理、服务、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高标准的要求。在获得高新企业资格之前,为满足评定条件,企业就必须保证在科研方面有足够的投入,不断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综合实力的提高,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改善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在获得高新企业资格之后,自身的市场形象会得到大幅提高,社会知名度随之增加,在很多的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如***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

2.4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归属感。地方***府常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成绩突出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人才以特别的优惠***策,如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办理户口落户、购房奖励、子女入托、无偿资金支持等。而作为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良好的发展态势、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也更容易留住尖端人才。

2.5企业股权融资的扶持***策。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改制上市方面的资金扶持,对于在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2.6优惠的土地***策。部分地区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优先、优惠购置研发和生产性用途的土地,如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买营业用房的交易手续费等。

3.工程公司能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3.1工程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简述如下:(1)在中国境内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一定比例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认定工作指引》的要求。

3.2工程公司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三个重要障碍

工程公司能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策是公正、公开、公平的,但在实践中,相比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工程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少之又少,为什么?这是因为工程公司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着下列三个重要障碍。

3.2.1对“产品(服务)”的理解偏差

2008年之后,国家取消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代之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兼顾了技术型服务,从而大大扩大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那些工程公司,由此有机会得以跻身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工程公司没有产品(服务),提供的仅仅是劳务,部分供货业务仅类似于单纯的商业贸易,其实这种理解上的偏差是对工程公司的业务性质缺乏深入了解所引起的。以在垃圾渗沥液(废水)处理领域里以总承包形式为主从事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的工程公司为例,其供货范围为成套的废水处理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废水水质监测仪表,PLC控制柜、电气控制柜(设计及供货),控制软件编程,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及质保服务等。显而易见,上述服务是一项涉及到渗沥液处理整个工艺流程的系统工程,共同构成废水处理技术的实现方案,远不是简单的提供廉价劳动力就能完成的,更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简单商业贸易所能实现的。工程公司的这类业务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一条《电子信息技术》中第三款《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中的第5点《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以及第七条《资源与环境技术》中第一款《水污染控制技术》中的第1点《城镇污水处理技术》、第2点《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第3点《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工程公司所提供的成套系统(设计、供货、安装及调试、质保服务等)就是它的技术产品(服务)。

3.2.2对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理解偏差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指标是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直接限制了很多工程公司进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这里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存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及技术性收入是否应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人认为,不应该将申报日的三年之前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在近三年中产生的产品收入归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这是对《认定管理办法》的片面理解,并对高新企业认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误导。

《认定工作指引》明确解释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这里,***策上只是对产品(服务)所在的技术领域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对取得技术以提品(服务)的时间进行特别限定,更没有特别要求必须是近三年增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收入才能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而存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就不行。因此,不管该技术是何时取得,只要在近三年该技术仍属于企业所独有、知识产权仍然有效,其形成的技术性收入就应该归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至于《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强调企业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实质更多的是要求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等自主技术创新活动方面具有持续性而已。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工程公司业务中,属于设备供货的那部分收入能否计入?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理由是:1991年版本和2000年版本的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企业的经营性质不能是“单纯的商业贸易”,而2008年版本的《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工作指引》中取消了该限制,说明技术性的设备贸易收入是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这种推断,从《认定工作指引》中对技术性收入的定义之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也可以得到印证。技术工程的实施,显然常包括有设备贸易。一方面,设备是工程(服务)的组成部分,是工程产品的部件,是技术的载体,贸易中的设备是多大口径、多大功率、什么原理、什么形式等,都需要技术的支撑,没有技术条件,设备贸易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大部分情况下,技术是不可能***于设备而存在的,技术、工艺方案必须通过设备来实现。

3.2.3思想认识上的障碍。

对于科技、财***、税务等认定管理部门来说,由于涉及到对企业依法纳税的监管责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往往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宁可刻意放高准入门槛,也不错放一个。

对于工程公司来说,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尽管大幅放宽了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但认定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使得部分公司产生畏难情绪,明知道***策扶持的力度很大,但仍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缺乏足够的信心。

4.工程公司如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无论是科技、财***、税务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还是工程公司,都应该认识到,国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策引导、鼓励、扶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经营的所有公司通过持续的自主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因此,企业只要具备了相关条件,就可以通过申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策的优惠。而对于***府部门来说,只要工程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且相关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能持续满足,就应该及时给予***策应该给予的优惠,即便对***策条文上有某些疑虑,也应先行按***策执行再将疑虑上报进行质疑,个人的疑虑绝不应妨碍国家***策的有效执行。

纵观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如下领域从事业务的工程公司可以率先向高新技术企业进***: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海洋工程、生物工程、交通工程、材料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输配电工程、环保工程(优质安全供水、废水处理、固废处理)等。该类工程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进***之路,可以分几步走:

4.1克服思想认识上的障碍,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树立必胜信心;

4.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投入,在主营业务领域里持续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3重视企业信誉,努力开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市场,保持企业的成长性;

4.4加强人事管理,重视人才引进,提高企业研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4.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

4.6认真准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认定申请条件后及时上报。

5.相关案例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交所股票代码002116),成立于1993年2月17日,注册资金11400万元,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庆路21号,主营范围: 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建筑业(凭资质)及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压力容器设计;设备制造,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对外派遣部门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劳务人员;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轻工产品研发、制造。2009年12月获得高新企业证书。

唐山理工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注册资金106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大厦C座。主营业务:工矿企业自动化系统工程,智能仪器仪表生产、成套、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计算机数据采集及监控,DCS集散控制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低压供配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工程及安全技术防范等系统的研制、开发、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2010年10月获得高新企业证书。

参考文献:

[1]***驻河北财***监察专员办事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有关收入确认及统计口径应予规范, 。

[2]吉林省科技厅行***审批办公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百度文库,?from=rec&pos=0&weight=

7&lastweight=3&count=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4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xx〕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管理部门同本级财***、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策及其它优惠***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 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1纸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设计专有权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5)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更名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 电子报件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补发证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1)

2.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2)

3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3)

八、审批期限

(一)认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期限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理时限:更名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补发证书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 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 电话咨询: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咨询:

(四) 受理点咨询: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 窗口或信函投诉: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码:20xx03

(二) 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的申请办理。

(二)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5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策措施

(一)根据市***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6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科技部门牵头,财***、税务部门参与,重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辅导、服务工作。科技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专职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要积极发挥主动服务的作用,加强对工作小组的指导与监督,加强认定申请、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及培训服务等工作。

二、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作用,是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在培育、辅导、服务中开展管理;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联系,协同配合。通过工作方式的转变,确保尽可能多的企业得到培育和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认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科技部门重点做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服务工作;***门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服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工作。

四、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透明度。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可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办公的方式,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认真分析、积极指导,保证企业申报材料规范、真实。

五、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各地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奖励***策、科技奖励***策、财***科技投入扶持***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丰富自主创新产品、健全创新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六、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使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七、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各地应摸清本地区企业的现状,积极推荐有潜力、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备选数据库。针对入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地应积极开展“一对一”的培育服务工作,使之尽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加强***策宣传与培训。各地要积极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先进典型,引导和吸引企业依靠自主创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道路。每年要针对进入备选库的企业,组织2次以上的专题性或综合性的培训工作,使得企业能够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实务。

九、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各地应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完善技术创新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各地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业诚信建立行业权威,为企业提供合规、合法、合适的专业化优质服务。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

十、加强跟踪服务。各地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以及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指导与服务,及时落实好相关的税收优惠***策,使得企业能够至始至终地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持续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比例。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各地应加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备选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基础性数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和地方各级科技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科技行***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主管部门上报***科技行***主管部门。***科技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科技行***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财***和税务行***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策支持。

第十六条***科技行***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8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宁波市科技行***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3/4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具有为在孵企业每年引进不少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能力;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协作关系;

(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进出企业数量占其所有在孵企业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解决;

(二)命名必须鲜明地突出其专业技术方向;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六)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部门上报市科技行***部门。市科技行***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省级、部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部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部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部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

在被认定为市、省、部级孵化器后,中间有被取消相应级别孵化器资格又重新获得原有资格情况的,不另外给予上述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补助由市县两级财***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补助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孵化场地、***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服务;

(二)支持孵化器引进、培育、扶持各类直接面向在孵企业开展***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孵化器自身建设的其他正常开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9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办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者到民办科技企业工作:

(1)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归国留学人员;

(3)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4)其他非在职科技人员。

第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成为产权明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区域内创办民办科技企业,不受申办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技行***部门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民办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民办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策、措施,指导民办科技企业对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

(四)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民办科技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民办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工商、税务、计划、教育、人事、外事、劳动、统计等行***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民办科技企业的扶持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成立、变更和终止登记。

第九条民办科技企业向县级以上科技行***部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符合科技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符合国家产业***策和技术***策;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得低于10%;

(四)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对已依法登记认定的民办科技企业,科技行***部门可以定期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行***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民办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组成公司或者其他联营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建立保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纳税,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三条在民办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或者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设立民办科技发展互助基金,扶持民办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可以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十五条经科技行***管理部门认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策,减免税的部分应当作为民办科技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申请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有关资金、贷款、减免税等优惠,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成果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可以为本企业成绩显著者申报为有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有关手续按现行报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投资权、国际工程承包权和劳务令作权。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企业开发、生产、销售创汇产品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外贸企业与民办科技企业相互投资或者参股,组成技工(农)贸企业集团或者商社。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企业的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或者出国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出境或者出国手续。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统一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民办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职科技人员经批准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者到民办科技企业工作而离开原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或者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在申请办理认定时弄虚作假的,由科技行***部门责令其纠正;已经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民办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构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侵犯民办科技企业经营自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策出台以来,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认定和核算的规范化,一些***策理解上的差异和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也一直困扰着我们的会计核算和影响同有关部门的配合,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研发经费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16501

1研发经费单独建账问题

1.1研发经费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是明晰的。即《企业会计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项目研发完成时对照条件符合资本化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内部自行开发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或其成本仅限于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究和开发费的核算规定又是不完整和粗放的。一方面,不少企业在对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等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在消耗料、工、费的同时,也可能会产出一些东西,如样品或衍生的废料,它们有的可对外销售,而对于这些产出的样品及废料销售收入如何进行核算,是列入销售收入还是冲减研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外购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摊销,尽管性质上与研究和开发费没有区别,但会计核算上也并不全部直接列入研究和开发费。同时,会计核算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除高新技术领域内项目的研发支出,还包括其他为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而开展的所有研发活动的支出。另外就是高新企业认定时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费用,只确认其80%。

此外,有些完全根据订单生产“非标”产品的企业,由于每一批次规格标准都不一样,技术部门都要重新计算设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新产品研发来说要小得多,并且通常来说这种“非标”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过程是合二为一的,产生样品也即成品的可能性往往比较大,与此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类似通过“生产成本”科目归集。假如这样的产品能被认定为高新产品,它所对应的研发支出显然是有其特殊性的。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既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它单一的“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指引》中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内涵是有区别的,不应混为一谈。

1.2高新企业评审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2008年,科技部、财***都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对辅助核算账目的格式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也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与企业正常会计核算项目的直接对应关系。

2010 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办[2010] 1 号)第一部分第三条第 2 点规定: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按研发项目单独核算。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研发项目已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此外,***(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浙江省科技厅浙科发计(2008)241号、浙江省科技厅浙高企认办(2012)5号等也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归集提出了总体要求,就是“单独核算,准确归集”。

然而,“单独核算”是指统一在一个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还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下,对原先在各个不同科日中涉及与研发相关的成本费用单列子目反映,各文件中均无明确解释。本人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与上述文件规范的目标不同,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而应该是相互兼容的,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适当归类的情况下,不管在那一科目核算,只要在该科目之下设置相应的“研发费用”项目并准确归集核算,即为符合了上面文件中要求的“单独核算,准确归集”。否则,文件中“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就成为多余的废话,因为你直接利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账就可以了,何必要什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用辅助核算账目”。

但是,现实中,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特别是市 (地)省一级机构,却有将“单独核算”往统一在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的导向,从对企业提出单独核算进而不断地要求必须单独建账,到逐步要求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的年度财务报表

附注中必须有“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披露并与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数额相近以至必须相等,就说明了这一点。

1.3片面理解“单独核算”对会计工作的影响

由于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策比较实在,凡产

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在各级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的引导下,企业会计都会有意无意的逐步偏离准则 (制度)导向渠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按照其要求统一在一个会计科目,即“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这种不符合经济业务实质的核算方法,加上高新技术产品定性和研发费用统计定量上的模糊性,很可能使企业产生大量的账外资产,或者使企业的管理费用水平和销售毛利率同时虚高,.丧失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体会与建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主要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导向。我们认同研发投入与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有一定的正相关系,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策已经体现了这种支持,但在结果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鼓励企业少化钱多办事、办实事,提高投入产出率,而不是相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激励的最终目标肯定是促使企业不断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的持续投入只是为了服务于这一目标,而不是其本身,只有当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能确定时,对研发投入的分析评价可以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提供一个借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消对研发支出标准的强制规定,将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研发产品,而不必分心去把握支出是否达标;

(2)准确把握企业会计目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所要求“单独核算,准确归集”的体现形式,理清二者的边界和互相借鉴补充的方式。企业会计、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应互相尊重,把“研发费用用辅助核算账目”作为连接企业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工作的桥梁,而不要期冀对方的工作能完全适合自己的需要。在基本原则框架无误的情况下,多运用说)、补充报告,不要轻易提请对已生效财务报告、文件的修改,既有失严谨,也不切实际,特别是以最新的规定、理解去规范以前年度相对规范的提法,更是如此。

(3)充分调研各种类形研发活动在投入产出方面的特点,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定性、向外部研发机构、人员支付费用程序、方法和研发费用在统计定量上的指导意见,弥补***策缺失带来理解和操作上不一致。

参考文献

[1]王桂莲.分析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经营管理者,2012,(0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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