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1
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9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说明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与此同时,从2009年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2010年被披露的“假葡萄酒”事件,到2011年被曝光的“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事件,均暴露出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标准滞后的问题。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于监管模式分析,或者如何降低我国食品出口风险方面。而对我国内销食品安全与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相联系研究,特别是从法律法规层面的研究尚未见报道,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内销食品安全和出口食品安全的差异性,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
1国内食品监管的现状
1.1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根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卫生行***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又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其结构模式。卫生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统筹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具体分工:卫生行***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另外作为食品安全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除前面提到的部门,还包含***、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粮食局等,部门共达15个[3]。在相互关系上,6个部门中的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5个部门为平行关系,且除卫生部门外各自负责食品安全的一个阶段,具体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的加工环节,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餐饮环节,而卫生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个环节都有权利监管。***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1.2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衔接困难《食品安全法》虽然界定了各部门的分工,但统筹安排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各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上衔接困难,存在众多的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各部门都出台众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卫生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业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质量监督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等。工商行***管理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部门执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往往在某些环节上或重叠或衔接困难,从而导致各个监管部门间相互扯皮,工作效率低下,食品安全监管困难。
2出口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是由进出口检验检***局出台并实施,一是针对我国食品生产的现状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出口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二是把进口国或地区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引入国内,并让出口该国或地区的食品企业执行。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出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3个层次:一是农业部门、工商行***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国内6个主要的食品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种类、数量繁多,在食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分别起着监管食品安全的作用;二是国家进出口检验检***局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三是食品在出口时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这3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均对我国食品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发生作用。
2.1进出口检验检***局执行的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律法规截止到2010年,我国进出口检验检***局共制定或执行有关出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23项,其中最重要的应用较广泛的有10项,被称为“四法六条例”。四法分别是《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法》;六条列分别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法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出口食品首先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要求。《食品安全法》从10章9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生产、加工、流通、检验、进出口、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6章详细规定了食品出口: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部门备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部门应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部门应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2)除《食品安全法》外进出口检验检***局单独执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作为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的法律,除了内销食品企业要执行,出口食品企业也要执行,对于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进出口检验检验局还有另外单独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法》在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法》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法》规定出口货主或者其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物,由口岸动植物检***机关实施检***,经检***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机关签发的检***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经检***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物,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要求的;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规定有效期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重新报检。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审批手续的;未经口岸动植物检***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的动植物的,由口岸动植物检***机关处以罚款。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物与实际不符合的,由口岸动植物检***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单证的,予以吊销。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机关处以罚款。引起重大动植物***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检验法》)是我国食品出口检验方面规定最详细的法律。《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同时第六条规定出口食品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对于出口商品的检验,《检验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对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重新报检。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对于违反《检验法》的行为,《检验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我国进出口检验检***局对出口企业的食品制定、执行了23项法律法规,这些众多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出口食品要遵守、执行的标准条款。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由进出口检验检***局单一部门执行的,在执行中避免了法律之间衔接的盲区,也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状况,因而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更高。
2.2进出口检验检***局落实的出口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所以食品的出口除了要遵守本国的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要遵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如何把食品进口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通过一定措施落实下去,成为进出口检验检***局在促进食品出口,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的重要工作。
2.2.1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日本、韩国、新加坡要求出口到本国的保鲜和冷冻蔬菜等,原料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基于以上规定,潍坊,宁波等地的出入境检验检***局推进“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必须来自符合要求的种养殖基地,企业在种养殖基地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种植、养殖。企业对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农药等农用物质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分发、统一使用,企业必须统一建立完善基地管理、原料验收等系列管理制度。宁波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将该模式提高扩展到所有出口到日本的疏菜。截至2010年底,宁波检验检***局备案出口蔬菜基地共有85个,7333hm2。标准化生产的出口蔬菜基地为确保出口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2引导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日本是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的主要市场,2004年以来,由于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情,日本***府提高了宠物食品的安全标准,要求出口到日本的宠物食品全部采用软包装罐头工艺进行生产,加热方式为环境温度121℃,压力0.18MPa,经过30min的高温处理,达到杀灭病菌的目的。这虽然达到了进口国的卫生要求,但产品商业价值却大大降低,外观颜色变深变黑、质地开裂,再加之包装材料价格昂贵,企业生产费时费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改变软包装罐头生产工艺对产品的不利影响,在山东检验检***局的帮助支持下,潍坊鑫都食品有限公司对宠物食品加工车间进行了工艺改造,改造后的车间完全满足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热加工要求,即用热风干燥工艺,使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且保持30min以上。这种加热方式能有效地杀灭产品中的病菌病毒,同时也有效改善了产品的品质和外观形状。这种加热方式可降低成本约600元/t,按全国年出口日本3万t宠物食品计算,每年可创造经济效益1800多万元。这标志着我国宠物食品不必再以罐头食品身份出口到日本,填补了我国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没有在日本注册的空白。
2.2.3建立出口食品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广州出入境检验检***局针对2011年8月出口日本和美国的月饼遭到限制的状况,对所有出口重点食品全面质量状况进行摸底,建立出口食品周报制度和按国别按品种汇总分析制度,实时掌握出口食品特别是输日食品的出口批次、检测情况、出口企业等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收集和快速预警制度,随时跟踪出口食品动态和国外技术壁垒变化,及时了解对日对美出口食品质量状况和信息,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输日输美食品口岸查验工作,对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口。
2.2.4推行以电子监管为依托的分类管理制度。为适应国外食品安全检验标准,我国多个省份,如山东省、甘肃省、浙江省等均对出口食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一类企业的准入,做好二类企业的帮扶,狠抓三类企业的治理,对信誉好、自检自控能力强、产品质量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产品实施宽松的检验检***措施直至免检;对信誉差、自检自控能力差、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产品加强检验,不合格决不放行。通过出口免验、对外注册、分类管理和检验监管模式转变等措施,在企业中积极推行ISO9000、HACCP、GAP等国际通行的质量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加强对企业骨干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2.5建立“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控体系。欧盟对出口食品制定的178/2002号法规规定:在生产、加工及分配的所有阶段追踪食品、饲料及其成分存在情况的能力。该法规包含可追溯性原则的一般性条款,条款中涵盖了所有的食品和饲料,以及所有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同时,已有的关于牛肉、鱼类、转基因产品等特定行业的立法保持不变;条款中还规定,有关可追溯性的要求仅限于确保经营者可以确定问题产品的直接供应商及直接采购者。为此江苏省自2010年开始建立肉类蔬菜流通“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控体系,南京市、无锡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目前,江苏省已在南京、无锡、连云港、扬州、南通、徐州6城市初步完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主要是在屠宰环节,对生猪调入、检***检验、屠宰分割等信息建立电子台账,写卡、打单出场(厂);在批发环节,实行电子结算,对批发商身份资质、产地来源、品种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进行电子采集录入;在消费环节,零售商进入零售市场时刷卡上柜,配送企业或团体采购人进入集体伙食单位刷卡入库,通过PC机和刷卡器,将进场或入库的肉类蔬菜信息导入终端子系统。全程各类数据随时上传至中央数据平台,形成一条各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环环相扣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为***府职能部门监管以及百姓质量查询提供信息支持,市民可根据农贸市场电子标签秤打印小票上的追溯码,通过互联网实现消费终端的信息查询。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2
《条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上海市现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O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文数量,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55条,修订幅度达93.8%。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上海市行***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上海市行***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严落实***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1.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明确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相关职责。
3.《条例》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府确定。从而为上海市完善食品安全“两级***府、三级管理”的监管体制,形成上海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的监管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条例》规定,上海市、区人民***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海市人民***府负责对区人民***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府负责对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加强源头治理
上海的食品供应对外依赖较高,呈现大流通、大市场的特征,必须强化源头管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
1.严格市场准入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并明确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上海市人民***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上海市。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条例》还规定,上海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2.加强存储运输监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3
为保障奥运期间食品供应安全,加强对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备选企业的监督管理,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自之日起直至北京奥运会结束,针对北京奥组委和各奥运会举办地***府指定的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专门的生产要求和监管措施,以封闭管理、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为工作目标,确保奥运会食品安全。
奥运会是一次契机,可以以此来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奥运会期间,安全是摆在城市工作首位的重要工作,如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而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
4月3日在京召开的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要求,全国质检系统要深刻认识确保食品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不断增强使命感。深刻认识***中央、***在新时期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树立责任感。准确把握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和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紧迫感。在2008年,以确保奥运食品安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蒲长城强调,2008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供奥运会食品监管,确保供奥运会食品安全。一要明确重点。首要是供应奥运会食品,也就是供应运动员和媒体驻地的食品安全,包括北京的“两村两中心”(运动员村、媒体村,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和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赛事承办城市的相关宾馆、会场;其次是确保奥运核心区域乃至6个奥运会承办城市的食品安全。确保核心区和赛区所在地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全国杜绝重大事故。二要明确任务。把生产加工奥运会食品的企业管起来,还要查清向奥运会食品供应商提供食品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加工类企业,都要进行重点监管。三要明确措施,考虑到一切细节,坚决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检验机构,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产品。四要明确责任。凡是供奥运会食品企业所在省,省级质监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每一家驻厂监管小组要由一名处级以上干部带队,发生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奥运会期间,各地发生问题的食品企业,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于顶风违法生产的小作坊,要报地方***府坚决关闭。五要明确时间。4月底前,定点供应企业确定,驻厂人员确定,检验机构确定,开展一次对供应奥运会食品企业的集中行动,奥运会期间是重点监管区间,绝不能有监管漏洞,如果企业昼夜生产,质检部门就要做到24小时监管。
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全国质检系统保障奥运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局长、***组书记李长江在讲话中指出,保障奥运安全是质检系统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质检部门要把保障奥运安全作为最为重要、最为紧迫的重大***治任务,在中央和各有关地方***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奥组委等赛事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做好保障奥运安全的各项工作。
一要严密监管,切实保障奥运食品安全。加强有关奥运食品标准工作,实施驻厂监管、封闭生产、批批检验和封闭供应,指定一批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检验检测实验室作为奥运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构建严密的监管网络,迅速、坚决、严厉地打击假冒奥运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要严格查验,切实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总局确定进口供奥运的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指定场所存放”,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深圳等口岸为进口供奥运食品的专门口岸。确保奥运赛区的进口食品安全,确保供港赛区食品安全。加强对自带食品的监管。对全国各口岸进出口食品实行强检严管。
三要严格把关,切实保障国门安全。要按照总局制定的奥运会检验检***工作方案要求,在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的同时,严格检验检***,加强口岸查验,切实保障国门安全。
这一系列的重要讲话背后,显示出了国家质检总局对北京奥运会安全工作,特别是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也为全国质检系统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尤其是食品安全指明了工作方向,明确了工作目标与方法。
在总局领导高度重视、质检系统齐心协力的背景下,作为具体的指导文件和确保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的重要规定,办法着重强调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心工作,从***府、企业、质检系统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责任,概括来讲,办法着重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第一,明确了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要求。
办法要求,各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严格的驻厂监管,并成立企业一把手任组长的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建立明确的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根据企业情况,规划专用的原辅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成品包装和成品储存场地,使用原辅材料由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的责任人采购自北京奥组委认定的奥运会食品备选供应基地提供。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都要向基地索要检验或监测报告等材料备查,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原辅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责任人全程监督。
办法规定,所有奥运会食品的生产加工将实行封闭管理。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针对供应奥运会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批批检验并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严禁出厂。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有供应奥运会食品包装上都应使用电子监管码或其他唯一标识码。食品的包装和储存除按照食品相关要求执行外,必须由指定的责任人进行包装和负责储存场地安全工作,并对每一批供奥运会食品建立一整套档案,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将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和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到本地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监督。
第二,对质检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该办法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加强对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严防针对奥运会食品供应的人为破坏。在对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驻厂监管时,针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驻厂监管工作规范,驻厂监管小组以处级或以上领导为组长,实行24小时不间断驻厂。统一指定驻厂监管人员,监督协助企业做好奥运会食品供应工作;同时,对驻厂监管人员组织培训,具备分析、解决食品安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人员方可上岗。
第三,明确了奥运会食品的检测问题。
针对供应奥运会食品的检测问题,办法指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共同指定一批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会食品中兴奋剂等特殊项目的检验工作,并将尽快向企业告知一批部级食品检验机构作为奥运会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会食品的批批检验工作。办法还对指定的奥运会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了要求。
第四,强调了奥运会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办法针于质检部门进驻所有奥运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全是空监管的新方式,首次对各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办法要求,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府应该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保障监管部门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如果因为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不能满足实施驻厂监管和奥运食品批批检验等重要监管措施的要求,***府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4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证明等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标明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5
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立足当前、重点突破”的策略,按照“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要求,继续通过“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的办法,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监管重点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
在开展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和土壤环境科学普查的基础上,对少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农田实施逐步退出。今年内,基本完成普查点中环境质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区域范围界定,并实施退出。
加大禁用农药的监管力度,探索以村为单位集中管理,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下的菜农建立农药使用联户管理制度。加大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力度。田头绿叶蔬菜上市前,全市平均每天抽检样品3000个以上,批发市场绿叶蔬菜抽样检测率平均每天在5%以上。使全年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按照《*市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在*市规模化养殖场推行生猪饲养ERP管理,杜绝对生猪喂饲“瘦肉精”,力争郊区出栏生猪“瘦肉精”检测阳性率为零。
(市农委负责)
(二)加强公路、铁路等进入市境食品的安全检查
要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延伸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境道口的分类管理。8个指定道口,实行24小时监管,监管内容从动物防***扩大到食品安全监管;20个较大的非指定道口,由公安、***门协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动物防***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人检查;36个无人管理道口,由所辖的相关区县***府落实动物防***、食品安全监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员,负责对装运动物及其产品、大宗食品的车辆进行告知、劝阻和登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铁路运输的动物和食品,由铁路部门指定运输专线承运,动物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及有关区县***府配合)
(三)加强进口食品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入境食品的抽检力度。对婴儿食品、***及***制品、酒类、水果、植物油、肉类等进口食品,开展农(兽)药残留、生物危害、检***对象监测和入境产品的监督,建立进口食品信息库,加强对采购、储运及现场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进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
(*出入境检验检***局负责,*海关、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四)堵疏结合,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巩固阶段性整治成效,进一步强化各级***府属地管理责任制,重心下沉,逐级负责。继续以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和出租房屋为重点,开展联合***,及时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的联动机制,严防地下食品生产加工窝点取缔后“回潮”。
(市工商局负责,市整规办、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探索建立定标准、定品种、有规范、有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乡镇食品加工点或加工园区,引导符合条件的无证照食品加工个体户进入,变无证照为有证照,变地下为地上,实行“作坊式园区、合作性经营、阶段性标准、集中性监管”,并选择在部分区县试点。
(市经委负责,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五)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巡查、回访等制度,推行食品安全监督分类分级管理,推动企业HACCP质量认证,督促企业生产合格食品。严格对出厂食品质量的抽检,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开展对制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今年内全面启动对茶叶等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加强畜禽屠宰和流通安全监管
加大生猪屠宰场专项整治力度。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规划、布点等行业监督管理,今年内要建成1家年屠宰活猪300万头的大型现代化肉类加工中心,并逐步关闭未达标的屠宰场,使全市生猪屠宰场总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50%,在过渡期原则上市郊各区县暂时保留1个生猪屠宰场。农业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瘦肉精”等残留宰前检测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超市、配送中心自行采购肉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继续加强对活鸡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活鸡批发市场和零售点的交易行为。
(市经委负责,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和标准化菜场建设
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肉类、蔬菜、豆制品、水发产品等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进货凭证、台帐查验、索证索单制度,使肉类“两单一帐”(经营单位肉品备案单、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和进出货源台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豆制品送货单)持有率达到100%。在监督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加大抽检力度,公示抽检结果,发动社会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按照准入规范、功能齐全和卫生达标的要求,今年内完成100家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市经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八)加强超市(大卖场)食品监管
规范超市(大卖场)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仓储配送、产品标识的监管。建立熟食和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熟食当日清场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无证食品和隔夜熟食的违规行为。推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检索系统,提高超市(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大型超市(大卖场)食品购销合同中,增加食品质量安全条款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经委共同牵头负责,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九)加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进一步推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等级计分管理率达到100%。
加强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堂配备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在春季、秋季开学前各组织一次培训。
对民工子弟学校食堂实施许可制度,开展学校食堂卫生硬件设施达标检查,明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加工菜肴,只能供应蒸饭和汤。
对工地食堂,按照《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市的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主办者责任,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卫生许可申报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配合)
(十)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今年内组织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单位覆盖率达到50%。
制定并实施《*市餐饮业基本卫生设施分类要求》和《*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换证工作,推进餐饮业分类分级管理。
加强证照管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餐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积极探索切实保证健康体检全覆盖、提高持证率的有效措施,并加大检查力度,努力杜绝无证人员上岗。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经委配合)
(十一)加强集体供餐生产经营管理
加强集体供餐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将获准生产经营集体供餐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指导社会选择安全、放心的集体供餐单位。严格集体供餐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集体供餐企业巡回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集体供餐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搞好*市保健食品注册情况调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完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规范(GMP)等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中成分含量不合格、擅自添加化学药品和广告夸大功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三、长效管理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针对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一批地方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行***水平。按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会修订、制定《*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集体供餐管理办法》、《***制品管理办法》、《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取缔办法》、《肉类及其制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一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市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年-2007年)》。
(二)加强食品标准化工作
组织收集并研究建立有关食品方面的国际标准、主要发达国家标准以及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的地方标准等的数据库,为***府和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标准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对*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全面清理,同时加强对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组织研究制定一批*市急需的食品地方标准,并加快审批,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统一检测方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技术标准保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并组织实施,健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建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制定*市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建立快速有效的指挥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和保障系统,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机衔接、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启动建立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
以猪肉、牛奶这两个品种为试点,探索建立食品链中产、供、销及进出口的监管信息追溯和风险控制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技术保障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推行各级***府举报奖励制度,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方便市民关心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的违反市境道口管理、生猪屠宰检***、活鸡交易规定以及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酌情奖励举报有功者。
(六)加强食品卫生抽检,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科学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职能分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农业部门重点负责源头检测,质量技监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卫生的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卫生的抽检,出入境检验检***部门重点抽检进出口食品,经贸、工商等部门的食品抽检任务,可归口委托相应的部门承担(但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在*监测的除外)。探索建立能够统领各检测机构的权威协调单位,统一检测标准、方法。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丰富日常监管手段。
(七)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资源
抓紧建立全市统一、及时、权威的信息汇总和对外制度。一是在“*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三是面向社会建立食品安全网,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汇总、分析、评估、预警,综合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八)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今年内基本完成2-3个子系统建设任务。初步建立预防生物源性食物中毒评估预警系统和水产品安全评估预警系统。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各级***府管理责任
继续落实“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两级***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优势。各级***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区县***府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强化监管部门协同作用
市、区县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委员会)作为各级***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要提高综合、协调能力,组织开展联合***。进一步理清各监督部门的职责界限,制定***府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机衔接,做到有案先受理,相互不推诿,形成监管合力。
按照“***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运作、部门联手”的原则,建立省(市)***府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协作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互认,加强对外省(市)供货单位的食用农产品、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市***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条线层面与食用农产品供沪的省(市)之间交流与协作,探索建立省(市)际***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协作机制。
(三)强化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指导作用,提高全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水平。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认知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要面向社区、居民,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措施,广泛开展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消费安全放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录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系列片、制作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发放到社区和餐饮单位,把食品安全知识送到市民身边。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宣传一批生产优质产品、开展优质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让老百姓放心购买、放心消费;曝光一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保障市民消费安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7
我区现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52家,从分布上来看,市场分布密度与居住人口密度是成正比的。昌平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在城北街道、回龙观、天通苑、沙河、北七家等地区分布较为集中。从经营状况上看,52家市场中有45家市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2家市场虽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已不从事食品经营,有5家市场处于停业状态。从经营项目上看,在45家开业市场中,有34家市场仍保留农贸市场形态,以经营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为主。其余11家市场已无农贸市场形态,而以茶城、百货市场、超市形态存在。从经营条件上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于市场硬件设施陈旧,环境脏乱,经营户私自搭棚,乱拉电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不足,无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
2监管难点
2.1市场准入门槛低,软硬件设施发展滞后目前,市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自筹与财***拨款,但相对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导致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市场保洁人员少,清扫频率低,导致市场环境脏乱差,直接影响到所销售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另外,市场内经营主体复杂,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监管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
2.2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通过对市场进行走访,我们发现,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均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前一阶段我局对市场主办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多数主办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职责,例如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建立场内经营者台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等。但其他一些要求尚未严格落实:①未按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②对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肉、散装熟食、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购进来源不掌握;鲜肉零售市场未与供货商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或审核供应商资质;③未切实履行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按时索证索票并记录购销台账的职责;未定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台账及购进票证;④未指导并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防尘、防蝇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未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2.3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问题大多数市场内均存在现场制售商户,经营项目主要为馒头、大饼、糕点等主食。但各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绝大多数没有现场制售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市场内现场制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现场制售项目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硬件不达标、卫生脏乱差、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高风险项目,也是我局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3监管措施与建议
3.1严格核查标准,助推市场发展为全面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与秩序,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规范》的要求,对市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场地环境、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核查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对于较早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软硬件较为落后的市场,我局将新的准入标准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市场逐步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辖区市场软硬件升级已基本完成,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3.2广泛教育宣传,强化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职责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入场食品经营者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2014年,我局先后组织多次全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培训、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发市场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全面提升了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同时,以案说法,以现实办理的案件为例,对市场主办单位及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3加强对市场内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控市场内现场制售数量。对市场内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3号)、《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中关于现场核查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对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的,要求主办单位和商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3.4加大场外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场外非法交易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城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针对猪牛羊肉屠宰、运输的高峰时期,采取市区***联动、部门协调配合、进京路口蹲守跟踪、非法交易点围堵查扣等多种方法,加大对两大鲜肉批发市场周边地区、路边及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8
调查数据表明,对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非常了解的仅占5%,知道的占20%,知道但不了解的占37%,不知道的达38%。
调查结果显示,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非常薄弱。
因此,从今年10月起,我国关于网络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奶粉质量三大新规进入实施阶段。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办法》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
《通则》按照***关于简***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与2010版《通则》相比,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其一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企业延续和变更事项仅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其二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自行检验;其三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可通过提供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其四简化了许可文书,对于申请材料和审查文书进行简化,方便许可实施。
该《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以及许可的变更、延续等审查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地方特色食品则依据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审查的,审查细则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其审查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则》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工艺设备布局***、食品生产工艺流程***、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审查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照《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
在新《通则》中,特殊食品在申请生产许可时,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粉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备案文件。
二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如果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粉注册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并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
三申请变更的企业,还应当就企业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延续的,还应当就企业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另外,《许可办法》规定,这些食品在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为避免重复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此外,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通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其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最严”奶粉新规出台
不合规“洋奶粉”禁止入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了《婴幼儿配方***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粉产品配方均实行注册管理,并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婴幼儿奶粉行业,被称为“最严洋奶粉新规”的进口***制品新规落地,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允许进口。新规同时规定,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奶粉新规规定: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粉;且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系列15种产品配方。
***业专家王丁棉指出,在欧盟国家的商店通常只能看到五六个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但中国市场的奶粉品牌约有四五百个。如此之多是因为不正规的海外贴牌代加工的假洋奶粉占有很大比重,这些贴牌代工的奶粉往往存在质量隐患。
新规今起实施后,中国***府将堵住假洋奶粉的入境通路。根据新规,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境外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进行原料、生产、储存、运输及管理、检验能力的多方评审,符合我国要求的才能被注册、允许进口。
这样一来,就能更有效地控制和评价产品质量,堵住海外奶粉监管漏洞。有分析人士指出,该项制度的实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源头监管。
48.2%的消费者遭遇食品问题选择沉默或自认倒霉
日常生活中,受访者从未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的只有3%,偶尔遇到的高达83%,经常遇到的占8%,未觉察到是否遇到过的约有6%。这些问题中过期食品或包装不合格的食品占55%,三无产品、注水肉病害肉、有毒物超标食品分别为40%、30%和33.3%,还有其他食品安全问题1.33%。
为寻找原因,调查者调查了这些消费者的购买食品的习惯,喜欢到当地大型的正规超市及商店购买的为35%,到餐厅的18%,流动摊位的为13%,学校超市和其他地方的占34%。结果表明,即便是在大型商场或超市购物,大多数人还是遇到过各类食品安全事件。
在购买食品时,比较注意生产厂家和相关检***证明的只有12%,更多的人比较关心价格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期,分别占43%和18%,关注品牌、色泽、外观的也占有23%,其他4%。从这些习惯中我们可知,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消费者把更多的注意放在了价格、外观这些因素上,而忽视食品的质量、卫生等。
另外,那些不合格的食品能在市面上销售,也与销售者的责任、法律意识,***府的监管力度有关。想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就需要消费者自觉地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者拿出责任心和良心,***府加大***力度。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调查者中与商家厂商协商要求退款或赔偿的有36.7%;向消协或媒体投诉的有23.3%;通过法律部门解决的有11.7%;自认倒霉,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占30%;奉劝亲友不再购买产品的占36.7%。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以后认为食品不可靠,坚决不买的有33.3%;认为如果提高生产质量,会考虑购买的有56.7%;认为目前没有其他商品代替,会照常购买的有10%。
所以只有51.8%的人勇于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敢于通过法律等武器同不法商人厂家做斗争。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9
【关键词】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食品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型产品不断涌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卫生部应对新的食品原料进行组织审查,只有当其满足一定要求后才能予以公布,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我国新资源食品的发展和变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食品卫生的法律及法规进行了修订。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的法令就规定了若要使用新资源生产产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核及批准,必须在结果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中,明确指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若要使用新资源必须提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报请审批;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若要使用新食品原料,需向国家卫生部门提前提出申请,通过安全性的评估,且满足一定的食品安全后才可予以批准。
二、我国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思路变迁
(1)试生产阶段的取消。在我国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相关管理法中规定,在对新资源的食品进行生产前,必需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生产,当试生产结束后,其相应审查批件自动作废,期满前的六个月,相关企业必须重新向国家卫生部申请正式生产的许可。另外,新资源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应为长期的,所以应建立相应的长期监督制度。此外,根据我国的申请产品的具体情况,进口产品在整个市场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这些进口产品均在国外的生产销售中进行了一段时间,引入我国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进口。对于一些在国外具有很强安全性的成熟产品,对其发放两年的试生产期没有必要也无任何意义,所以,近几年我国在制定新办法的过程中已经取消了对新资源产品进行试生产的过程。(2)产品的批准形式发生了变化。我国对产品的批准形式由原先的对单个最终产品进行审批发证,发展到对原料名单进行公告的阶段。在管理模式上,避免了对同种产品的反复审批,从而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行***成本及社会资源,为新资源食品实现科学化的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管理方式与国外对新食品原料的管理方式类似,从这一点上说明我国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模式逐步迈向科学化的轨道。
三、存在的问题
(1)如何对新领域进行界定。目前受我国新资源食品中定义范围的影响,使得评审工作人员很难明确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畴。首先我们对传统中草药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出禁止在食品中加药,而我国卫生部在2002年颁布的管理通知中,明确了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中草药名单。但我国中草药发展时期较长,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及人们对中草药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可加入食品的中草药相继出现。(2)还有一点就是对一些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多年但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进行管理的问题,我国从颁布第一部相应管理法规到目前为止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有的企业对新食品原料采取正常的法规进行申报,但也存在一些没有申报的情况,同时我国在新资源的食品监管工作中并没有投入足够的力度,所以目前市场仍存在很多未经审批的新资源食品,针对这些食品如何对其进行管理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四、几点措施
首先修订我国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办法。我国当前现行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办法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制定的,再次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遵循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以最快的速度对新资源的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而明确现行管理办法中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上述出现的新资源食品的界定问题,在此笔者建议相应部门应以向欧盟或美国国家学习,设置新旧判定依据的时间点,就是将我国很多年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原料,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围内除掉。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问题,应按照国际组织中的原则参考欧盟国家的做法,将实施等同纳入安全性评估工作中,由专业人士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得出结果后,再由***府或者委托行业的协会进行判定。这样不仅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符合我国发展的需求,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府的监督。
总之,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至关重要,其管理理念的转变,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永芳.我国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1)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10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最适宜居住的“品质之城、美丽之洲”,推进我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区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行***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要求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设施,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鲜陈列设备、检测设施设备、现场加工设备。
第三章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一)镇乡、街道职责
第七条各镇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统一领导、协调本行***区域内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农贸市场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区贸易局是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建设,指导行业自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农贸市场改扩建、综合性整治,以及指导绿色食品推广,创建绿色市场、星级市场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条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质监*分局协助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上市农副产品的检测。
第十一条工商*分局负责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上市农副产品的检测;指导创建星级市场申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及卫生许可相关内容的监管;督促市场做好卫生消毒、除“四害”和场内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场外无证流动摊贩。
第十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三)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管理的主体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管理档案。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市场举办者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卫生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不合格食品销售。
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并查验检***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内的***检查、抽样检测和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对三大类商品(肉类、家禽、豆制品)进行索证索票,确保三大类商品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
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要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和专(兼)职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按规定批次数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档案,保证进场商品的可追溯性。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管理部门,并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场举办者应当每天将蔬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同时,设立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场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质量公示牌和诚信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还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四)进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进场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进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实行亮证亮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从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饮业(饮食店、湿式点心、干式点心)、糕点加工零售、酱菜、调味品销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销售、干货销售、酱腌腊制品销售、豆制品销售、水发食品销售、年糕销售、机面加工零售以及干货、副食品店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鲜猪肉和杀白家禽销售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进场经营者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食品的检验检***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建档备查的相关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进场经营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还应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八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十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该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条食品销售者(市场内加工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应当取得QS证而未取得QS证的食品;
(十)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十一)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十二)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十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十四)应当检验、检***而未检验、检***,或者伪造检验、检***结果,或者检验、检***不合格的;
(十五)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以审核经营者资质,协议准入;商品索证索票准入;食品标识标签审核准入;食品安全检测准入和健全购销台帐制度,建立档案资料辅助市场准入为核心内容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签、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市场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理情况;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市场内无公害农产品推介目录,同时对农产品销售者实行身份证登记备案制度,并将上市交易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销售人等内容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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