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 问题 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机关委托,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污水排放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行为征收的费用。随着福州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扩张,使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加。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改善水环境,福州市较早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但配套的法规、措施严重滞后,使得征收工作中累积下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回顾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起步较早
为加快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州市于1992年7月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对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管主体、收费标准、使用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期征收标准为辖区范围内行***机关、事业单位0.05元/吨,其他单位0.10元/吨,对居民生活排水暂不征收,排水量以单位实际用水量的80%计算,开创了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河。
(二)污水处理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其收费***策,确保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首先,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遵循污染付费原则,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次,提高收缴率。为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应加强从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监管,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提高收缴率。一是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二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和具体负责征收的单位,建立污水处理费征缴长效机制;三是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第三,城市污水处理费***策公开透明。根据福建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办
〔2001〕239号)规定,福州市在2006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由市物价局对近三年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联合市建委、财***、市***工程管理处排水收费所等部门召开了听证会,来自全市的人大代表、***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消费者、经营者、下岗待业者和低保人员等各方面代表,对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物价局、建委对听证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认真采纳。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发展。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
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的收集、输送及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升级改造、资产重置和运营管养费用。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办 〔2004〕188号)规定,福州市于2001年、2006年先后两次调增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着调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额逐年递增(见表1),有效缓解了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不足,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泵站维护等项目大量资金仍由财***补贴。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19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社会效益,由市***牵头,物价局、建委、财***、供排管中心参与,拟定今年9月前完成福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历史上第三次调价。
二、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起步较早,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且收费标准逐步提高,推动了污水集中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但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法规建设亟待加强
福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已近24年,市***府先后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榕***〔1992〕21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办〔1998〕91号)两部地方性规章,现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执收依据文件为《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榕***综
〔2003〕16号),其在排水户超标排放、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半征收、用水量的界定等方面与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上位法存在冲突,部分条款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代征部门征收方式、呆坏账核销程序、托收缴款方式、欠费处罚标准等内容,也与实际操作规程有较大差异。
(二)增收渠道进展缓慢
对收费来说,不断挖掘新的征收领域,做到应征必征,减少潜在的收费资源流失,就是一种工作上的创新。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近5年委托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逐年递增,而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含温泉、地热)污水处理费不升而略有降低,主要是由于近几年征地拆迁、防污减排等原因致使部分企业用水大户陆续迁出市区,温泉水、地热水的新用户每年虽略有增加,但往往一整年所有新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也抵不过一家用水大户的流失。
据统计,以当年全市自备水用户用水量及污水处理费应征额为基数,因部分自备水用户迁移、停产等原因,自备水污水处理费2009年减征5.85%,2010年减征6.53% ,2011年减征6.34% 。因此,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不断开阔思路,寻找新的收费增长点,对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稳步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三)欠费问题仍需严控
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存在欠费是污水处理收费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来看,近几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大幅提高,但仍有欠费(见表2)。
在2010年之前,由于收取方式不够完善、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公共供水公司在收费时存在“本位主义”,造成污水处理费大量欠费,2010年5月,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与水费实行“一个账号”同步托收,污水欠费大幅下降,2011年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虽然现阶段欠费率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但部分用水户拖欠、拒缴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污水处理经费***策宣传不够,导致部分民众对开征污水处理费***策不理解、不配合,缴费意识淡薄,拒缴、欠缴、漏缴现象无法消除;委托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可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单独征收,这不仅增加了征收难度,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导致自备水用户拒交或欠交污水处理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深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改革的***策建议
只有尽快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一)加快法规修订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结合福州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实际情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依托福州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水质检测职能,明确排水户水质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水户的处罚、长期超标是否征收超标污水处理费及已征超标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应免征排污费等作出规定。
第二,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按其是否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来确定是否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针对特殊行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计量标准应作明确规定,避免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与排水户在界定用水量时产生歧义。
第四,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已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明确报批程序,使无法收回的历史欠费能有效清理。
第五,对个别征收对象是否可以减征、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在实际收费工作中遇到此类现象的明确态度。
(二)不断扩大征收范围
结合福州的行业分布及地理特性,在以下两个领域可争取尽早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一,福州市区遍布众多的餐饮、医疗、汽修等重度水污染排水户,由于排放污水水量和水质不同,造成污水处理成本不同,在监测计量许可的条件下,逐步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实行差别收费***策,可有效促进排水户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目前,上海、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已先后开征此项费用。
第二,福州地下水资源丰富,根据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应计征污水处理费。实际操作中建议将此项内容列入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内容,减少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的收费阻力。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在加快污水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为征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费实收率。
第一,收费法规应赋予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对公共供水企业的监督权限,将代征手续费作为考核手段,定期督促代征部门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参照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做法,将温泉水、地热水污水处理费分别由市温泉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市地热管理处进行捆绑托收,能有效减少部分用户的主观恶意欠费。
第三,对部分涉及建设审批的自采水排水户,在项目建设初期由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协调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预先介入签订缴费协议,可有效降低项目建成后实施收费产生的种种阻力。
第四,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联网管理,通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各类缴费对象就近缴费,实现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根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防止污水处理费费源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治理城市污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部门应充分依靠广大群众,主动向群众普及污水处理知识,在回顾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深化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建议,以期对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策,运用价格杠杆约束排污者行为,改善城市环境等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为福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李庆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08(8):46-4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2
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完善。*年国家颁布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实现了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的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的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自治区下发了《******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用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3年来,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初步实现了排污收费的“四个转变”,排污费征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新的排污费征收办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加强对各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排污计费方法,保证排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国家及自治区人民***府加大了对环境监测系统的能力建设,先后按《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规范》的要求分批次、分步骤为自治区省站及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配备了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保证监测机构基本能够完成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保局的各项指令性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收费的***策界限,清理、规范了不合理收费项目,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重新确定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取消了部分企业和个体户的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户数**、**年连续两年减少,由**年30464户减少到**年21835户。三是加强排污费征收和监管,确保排污费征收逐年增加。**年全区征收排污费1.54亿元,**年2.02亿元,**年2.19亿元。与**年相比,分别增长38.7%、81.9%、97.3%。四是随着排污收费额的逐年增长,我区不断加大对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年用于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投资2.96亿元,**年4.04亿元,**年4.52亿元。一批重点工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
(一)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没有完全起到治理污染的作用
1、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较低,排污量核定困难较大。目前,我区只有部分企业安装了***监测设备,***监测设备的运行还处在不稳定阶段,监测数据不能完全作为收费依据。由于监测技术水平及环境监察装备水平较低,我区绝大部分县市级包括部分地、州、市环境监测机构无法实现对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监测,其排污量必须采用物料衡算法和系数法来核定。但绝大多数物料衡算法和系数法计算方法尚未法律化,给排放量核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2、排污收费计算方法专业性较强,一般排污者难以理解,给排污费征收带来困难。现行排污收费标准,多以污染当量计征,涉及诸多理化生物指标和专业检测手段,一般排污者缺少专业知识,对排污收费计算方法不理解,对环保工作人员也缺乏信任,在核算排污收费额时与环保部门产生激烈矛盾。环保部门为化解矛盾,顺利开展工作,只能与其“协商收费”,致使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
3、***策宣传不到位,排污者环保意识淡薄。受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招商引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环保法律、法规、相关***策的宣传和执行不到位,排污费征收未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量进行。部分单位和人员对国家、自治区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策缺乏足够认识,坚持***环境容量大,目前可以不治理等错误思想,甚至以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由,要求免交或少交排污费。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多为地区城建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处理污水不达标时,以单位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交纳超标排污费。
(二)管理体制影响企业公平竞争
同一地区内地方环保部门与兵团环保部门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保相关***策规定时把握的尺度不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地方企业在缴纳排污费的同时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兵团环保部门在缴纳排污费上给予兵团企业优惠待遇,同时未积极敦促其履行污染治理的责任。造成同一区域内的同类企业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状态中。地方企业为此意见很大,影响了其交纳排污费的积极性。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过低,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国家四部委第31号令规定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成本50%左右,有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10%。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低,而治理污染成本较高,使得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投资建设和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少数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均因排放的污染物具有经济价值,回收利用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效益;对没有利用价值的污染物,则不愿投入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些企业即便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也不充分使用以达到减少治理费用的目的。
三、几点建议
(一)科学制订排污收费办法。坚持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在制订排污收费办法时,一是要保证收费标准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促使企事业单位提高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计费方法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和社会监督。应减少使用专业性很强的指标和单位,避免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只好“协商收费”的局面。三是要鼓励节能减排,遏制耗能污染。对节能减排型企业在收费***策上予以扶持,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并且不积极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在***策上加大处罚力度。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和新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按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分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市***公用、财***、环保、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现行征收标准为1.1元/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市***公用事业局提出方案,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策,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自来水用户(包括区域供水的自来水用户)按照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不按规定缴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非税收入专户。自备水源用户按自备水源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水利局按季度征收,收入直接缴入市财***非税收入专户。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工程(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水量。
第八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达到城市污水管网接管标准,并按有关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允许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水户排放污水未达到城市污水管网接管标准的,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经市市***公用事业局批准,可允许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上述排水户除按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外,并应缴纳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市环保局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再生水利用标准并全部实施中水回用,经市环保局和市市***公用事业局确认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自然水体的,市财***局根据市市***公用事业局核实的企业缴费情况以及市市***公用事业局和市环保局出具的检测结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污水处理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处理污水的支付标准统一暂定为0.51元/吨,按一级A排放标准处理污水的支付标准由市财***局会市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另行核定。市财***局根据市市***公用事业局提供的达标处理的污水处理量,在污水处理费按规定足额缴入财***非税收入专户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公用产业集团和各污水处理厂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
第十条污水处理费的40%主要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等;10%主要用于排水行业规划、监测、管理和考核奖惩等专项经费。市市***公用产业集团和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分别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市***公用事业局和市财***局每年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市市***公用产业集团和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的建设进度安排经费。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市市***公用事业局监督各污水处理厂在出厂总管上安装计量设备,记录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总量,负责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的统计汇总工作;监督重点排水户在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安装计量设备并安装***监测系统,统计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总量,监督水质。
第十二条市环保局和市市***公用事业局应督促污水处理厂安装***监测系统,对其进出水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并委托水质检测专业机构每月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市环保局和市市***公用事业局每年至少各抽检12次。由市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将水质数据汇总后提供给市财***局。目前出水水质暂以COD、N、P三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出水水质中COD、N、P三项指标中的任一项每次每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对该厂全年污水处理费拨付额度相应降低0.1个百分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考核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半年度进行,由市市***公用事业局和市财***局具体负责。年初考核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半年度考核上半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市***公用产业集团和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费。考核办法由市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和市财***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市财***局、市审计局、市市***公用事业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督检查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审计,发现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在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分配额中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放污水,包括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及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各级建设行***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屯溪区)由**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征收额的3%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
第四条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府非税收入,免征各项税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后必须全额及时缴入同级财***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维持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行***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门审核确定,由同级财***给予适当补贴。
污水处理费缴纳和拨付的具体事宜,由市建设行***部门会同市***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用水性质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同级价格行***部门按法定程序确定公布。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比照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核定;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经城市水务管理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其用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计量装置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同级***府批准后可减交或缓交。
第九条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当持有同级价格行***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行***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超标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建设行***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它用水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偷漏、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5
一、排污费征收额再创历史新高
20__年全市征收排污费7461万元,完成计划的116,开征6142户。其中市监察支队征收4442万元,完成计划的115,开征348户,比上年增收500万元。6区征收排污费1253.1万元,完成计划的111,松北分局征收289.89万元,完成计划的242;各县(市)征收排污费1476.48万元,完成计划的113。20__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经受了严峻的考验,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排污收费再创历史新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提高对收费工作的认识,征收力度明显加大。我们以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为主线,解决贯彻实施排污收费条例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个环境监察人员认识到,搞好排污收费工作,促进企业自觉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促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效果,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现排污收费经济杠杆作用。在总结上年收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确定排污收费工作的原则、方法。抢前抓早、加大征收力度,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和收费程序,按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狠抓了一季度重点排污单位采暖期的烟尘收费,和上年陈欠排污费,一季度征收排污费923万元,为全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完成开了个好头。
(二)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企业缴费意识增强。为增强企业对收费工作的理解,在征收工作中,针对废气排污费增幅很大,部分企业一时存在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加大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结合“4.22”地球日、“6.5”环境日等活动,采取支队领导“走出去”、企业干部“请进来”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排污收费***策标准,并且向企业征求意见,加强与排污单位的相互理解,强化年度排污申报工作,对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和企业环保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为部分资金较困难的企业办理排污费缓交手续,支持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支队领导要求***人员既要严格***,又要热情服务,要求每一位管户人员都要做到集***、管理、宣传、服务为一身的环境监察人员,确实提高了环境***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环境现场***与提高服务质量明确了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知情权、责任权,提高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调动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主动性,促进了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排污费征收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并且取得创新突破。一是组织全市441户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2月10日前如期完成了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工作,全年执行《排污申报核定制度》和《排污收费报告制度》,按季形成报告上级省总队,初步实现了申报核定动态管理。二是修订排污收费内部运转程序,完善审核核定工作。内部审核市管单位《排污核定通知书》1764份。三是强化了对拒报排污申报的行***处罚力度。对32户拒绝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责令限期补报并进行了行***处罚。四是在省内率先应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通过软件统一出具各种文书、报表,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工作的文书、档案,并且将严格排污收费程序,应用软件收费等工作内容纳入对区、县(市)局的目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全市8区10县(市)应用了收费软件。五是贯彻执行排污费***务公开制度,公开排污收费程序、征收标准,各单位排污收费实现了上网公示或在办公地点进行公示,排污收费逐步实现“阳光收费”。
(四)强化排污费稽查工作,促进排污收费工作和深入开展。一是继续强化对开发区管辖单位的征收工作,促进开发区排污收费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全年征收排污费近130万元,比上年增长40;二是重点开展对县(市)排污费进行稽查,解决地方保护行为的影响,有针对清查缴费“钉子户”,重点稽查造纸、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结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稽查排污单位79户,促收、追缴排污费110万元;三是扩大开征面强化了对供暖系统排污费的稽查、征缴力度,对14户供暖公司、62户子公司进行了排污申报和正缴程序,为市供暖公司办理缓缴排污费手续,督促企业履行缓缴计划,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20__年全市出动各类现场环境监察36708人次,监察支队出动各类现场检查12025人次,检查污染防治设施3759台(套)次,加强了现场监督检查,共检查排污单位481户、涉及水污染
源366个、气污染源364个、噪声污染源1335个、检查在建和已建项目892个。专项行动将129个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列为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126个案件列为区县级挂牌督办案件。全市共出动***人员10006人次,检查排污单位4875家,立案2467家,结案2376家,关停取缔346家,案件移送42个。以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主线,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我们结合20__年专项行动查处情况,加强了对已查处、取缔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现场监督、复查。制定并下发了20__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等129个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列为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结合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同时又开展了三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了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开展了生态***专项检查。对各县(市)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磨盘山水源地、湿地保护区进行生态监察10余次,重点检查、取缔保护区内“三乱”现象。对29个水源地保护区,38个取水井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松花江__江段、呼兰河等支流13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出动180余人次,对__渔业集团长岭湖渔场非法建设案等19件危害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案件分别予以挂牌督办。二是开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严重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认真落实省局督办案件,现场检查严重污染企业,监督企业整改,促进了企业源头治理。三是对了“15小”、“新5小”企业进行了复检复查。并先后出动了700多人次,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已租赁的停产半停产企业325家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共依法查处隐蔽性的小加工企业6家,依法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14家,使用落后工艺的小碳窑300余座,对5家非法地条钢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及相关供电设备进行了查封。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在安静的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全年组织开展四个专项检查。一是开展以了推进“蓝天工程”为核心的烟尘污染和扬尘污染专项检查。查处烟尘污染违法案件156件,整治“三堆”扬尘污染78处。二是以推进“碧水工程”为重点的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水污染设施坚持每月检查一次,采取早晚检查,突出夜查等方式,查运行记录,采样监测,检查污水处理厂15次,强化了企业水污染设施的运行,使企业水污染设施运行率达到100。加强了对水源地周围的现场检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支队立即启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出动15人2台***车辆支援监测站现场采样,支队出动30人,加大了水源地现场检查的频次,还组织在全市开展了化学危险品环境安全大检查,检查企业519户,摸清了化学危险品污染源的底数。三是完成了中高考环境噪声整治工作。通过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联合***,重点监控,死看死守,保证中高考噪声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重点对居民区扰民噪声源进行整治,两考期间全市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20余次,集中整治近90个考点周边环境,全力为考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和考试环境,受到考生和家长的好评。四是开展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噪声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查处噪声污染扰民案件4172件,协调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不断完善噪声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环境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
全市受理各类事项7176件,同比增长52,处理率达到100,办结率达到98以上,重复率控制在2以下。其中,支队直接处理191件,完成省、市领导交办和省市长热线交办168件,办理群众来信78件、来访71批(件)次、集体访3(次)。建立12369电话举报受理中心,实现电话案件统一受理。投资13万元,重新组建12369电话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环境举报、投诉,加强了案件的受理、分转、查处和监督力度,提高了案件的受理、查处效率。
坚持依法治访、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为群众解忧,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始终将群众关心的问题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重点案件例会制度,支队领导班子定期对重点案件、群众反映集中案件进行检查、监督,难度大、问题多的案件支队领导亲自过问、亲自主抓。二是坚持文明受理、及时出现场、限期结案、跟踪问效的机制。支队各科室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保证了案件的及时查处,提高了案件的查处效果。三是坚持信息反馈、意见征询制度。对已经查处的案件,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到群众的好评,收到群众感谢信10封,锦旗2面。四是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始终以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急事急办,急事出现场,提高了处理环境的工作效率。
四、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能力建设的提高一方面体现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支队在巩固环境监察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加强了制度建设和目标考核,强化基础工作,规范***程序、环境程序和排污收费程序,坚持行***处罚集体讨论和排污收费例会制度。力求使***、、收费的程序更加规范合法。加强了环境检监察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区县加强环境监察档案的管理。
另一方面体现在环境监察人员素质上提高。一是加强***治思想教育,坚定***治信念,提高***治思想觉悟。深入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突出***员先锋模范作用、树***员楷模形象为重点,充分发挥***员的模范作用,树立“一个干部一面旗、一个***员一面旗”树正气、讲团结、讲奉献,推进支队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注重抓环境监察干部业务培训。20__年支队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部分区县环境监察大队长参加了全国、全省环境监察总队举办的环境监察队长岗位培训班,全年举办《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2期,举办排污申报培训4次,对环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次,举办“12369”培训2次。三是搞好“传、帮、带”工作,组织
开展支队内部业务培训、典型经验交流、大学生专业知识授课等培训活动,对干部、新毕业大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树立“要做官先做事,要做事先做人”的思想,以实际工作能力作为每个人的评定标准,支队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得到加强,***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能力、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五、行风建设、廉***建设、文明建设又结新硕果
20__年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为企业办好事实事96件,全部办理事项5707件,回访率、满意率达到100,走访服务对象103个,收到表扬信11封、锦旗2面,制订服务措施4条,完善出台制度22件,进行新闻媒体宣传27次,举行***治学***百次,向市管单位下发行风建设调查问卷400份,满意率达到9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6
根据云环发[20__]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__]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__]118号通知要求,在***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__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__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__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__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__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府云***发[20__]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水平。一是从宣传***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人员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县(如大关、威信)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二)个别县(如镇雄)对煤碳开采的排污费由县***府统征办征收后,未及时、足额进行解缴。
(三)由于各县区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漏征情况。
(四)部分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五)部分县区企业改制,环保投入相对增加,企业负担过大,导致企业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
(六)***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我市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行******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我市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门、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门、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门会同***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门会同***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门、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门和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府、上级***门和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本行***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或者***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8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
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
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
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应当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缴纳。
四、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予以公告。
五、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其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浓度的依据;排污者按照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或者不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的,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其全年满负荷生产最大可能排放量计算核定。
环境保护部门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进行核定。
对畜禽养殖业的排污者,可以按照饲养畜禽的头数、只数或者羽数等核算其排污量。
六、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八、有关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规定另文。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9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年2月5日***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法规由***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年底,***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府,推动地方***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绩观和发展观。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篇10
河南省环保厅最新公布的环境公报指出:2013年我省累计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4.52万吨,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但河南省仍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如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严重,部分省辖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等等。因此,河南省面临的环保任务仍然非常艰巨,而对于各种环境***策工具的运用则是实现环境治理目标的关键。(一)河南省环境治理工具的类型
1.命令-控制型工具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河南省把总量控制目标层层落实,分解到各责任区域,对各省辖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和监督。河南省还建立了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各责任区域的能源消耗量和“两高”行业的耗能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某地区能耗增长过快,就及时预警调控。另外,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能源供应过量、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河南省强调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执行环境治理目标不力的责任地区和排污企业,实行限批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力度,对未通过审查的投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进行规划时,也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3]。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河南省进一步改善环境治理理念,着重将污染控制在源头,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河南省制定实施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2.市场经济激励型工具
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对于环境资源和排污收费是最常用的经济手段之一,收费就是为污染而支付的“价格”。河南省根据省情,适应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一步修订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并扩大了征收范围;针对高污染行业,实施了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是指在给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总排污量的前提下,允许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污染企业在相关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它能充分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给予排污企业有效的激励。河南省于2009年开始在洛阳、焦作、三门峡和平顶山四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截至2003年11月底,河南省四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市的排污权交易量已有1243笔,金额共计11140.31万元。目前,河南省主要在造纸、火电行业开展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行业内交易试点工作。环保税收调节***策。环境保护税是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对污染者征收的特别税种,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污染者行为,并且筹集环保资金。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种,其他环境税种主要是分散在增值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海域使用费等税费条款中。河南省主要是通过落实节能产品、环保项目和环保设备税收优惠***策等方式来实现环境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河南省环境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1.过于依赖命令-控制型***策工具河南省仍然是把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工具作为了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手段。命令-控制型的工具虽然可以保证环保目标的迅速实现,但是其手段缺乏灵活性,也需要较高的管制成本。例如,给企业制定统一的排放标准虽然会有效地限制污染物排放,但由于企业之间的污控成本是千差万别的,它会迫使有些企业采取不适当的昂贵污控措施,导致巨额成本支出。
2.市场激励型***策手段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基于市场的激励型***策工具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特点和技术革新及扩散的持续激励,具有行***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河南省市场化手段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很多措施仍停留在书面形式。以排污权交易为例,虽然河南省建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成交量总体偏低,并且缺乏相关的配套机制和专门的法律支持。另外,我们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种,勉强可称为纯环境税的排污收费制度还存在收费标准过低、约束力不强等等问题。市场手段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环境***策效率的提高。三、河南省环境治理工具选择:着重于经济激励性***策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命令-控制型工具往往对产量或者排污量实施统一限制的标准,使企业丧失了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并且无法为企业技术扩散和技术创新提供激励。多国的实践证明:激励型工具能够给予排污者合理的激励,相较于行***手段而言,是一种更好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
(一)推进环境税的创建
目前,除了排污收费制度,河南省(乃至全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针对环境的各种税收措施主要是零散地分布于资源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中,缺乏系统性。因此,必须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
1.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按照排污收费标准不低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重新调整原来偏低的排污收费标准,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对于高污染行业,可实施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面对日益严重的固体废弃物污染,可改革原来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通过加大征收力度,真正实现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企业环境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的转变,使排污收费***策的约束力得到加强。
2.改革现行的环境税目在消费税方面,我国可增加设置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的税目,并且提高现有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如香烟、鞭炮烟火、汽车等)。在资源税上,要进一步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目前的资源税范围过窄,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矿石和盐,而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并不包含在内,因此可逐步将这些资源逐步纳入到资源税税目中去。
(二)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工具在美国的成功实践再次证明了这种工具的效率,据统计,在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里,美国通过推行一系列的排污量交易计划,使一氧化碳浓度较前期下降了58%,二氧化氮浓度下降了25%,二氧化硫浓度下降了53%,而铅物质浓度下降了足足96%。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偿性;有利于调动排污单位减排积极性,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应在河南省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在排污权交易工具的推广与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排污权交易工具要与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规范操作、严格实施,努力取得促进污染减排、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环境质量的实效。另一方面,在设定一个地区排污总量、交易因子、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核定企业排污权指标等方面,要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排污单位的承载能力,做到既能够增加排污单位特别是企业的排污压力、激发减排动力,又不增加过重负担、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三)削减***府补贴,推广押金-退款制度
1.削减***府补贴目前,河南省的补贴措施主要是***府按企业减少的排污量给予一定补贴和对企业引进控污设备费用进行补贴,这种措施的初衷是激励污染者减少排污量,但实践证明补贴反而是加剧了经济上的无效率和环境上的不可持续。以美国为例,美国对石油能源的补贴***策导致石油使用数量增加,并且虽然该***策鼓励技术创新,但是对于传统技术仍然提供了90%的各类补贴,导致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因此,我们在这里提倡削减***府补贴,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补贴是税收的反面,所以削减补贴可以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提供激励。
2.推广押金-退款制度河南省人口众多,工业废弃物和农村废弃物数量逐年增加,因此押金-退款制度作为一种很有效的垃圾资源化途径,其对资源回收利用的作用是很明显的。我们在确定押金收取标准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来设置押金标准,某一废弃物可能带来的污染后果越严重,就应收取越多的押金。二是押金的数额要设置得当,不宜过低,因为只有达到一定金额标准之后,押金才能对消费者形成激励,促使他们返还使用后的固体废弃物。因此,较高的押金收取标准可以保证较高的回收率,也能够为押金-退款制度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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