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0篇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职业病鉴定。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工作报告《职业病鉴定》。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诊 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2

日常生活中的医疗纠纷,有很多是由于患者最初投诉无门、在医院各部门间被“踢皮球”,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而酿成。近日,卫生部组织制订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医院对患者投诉要实行“首诉负责制”,而投诉人则应“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办法规定的“首诉负责制”,就是说投诉人可以到医院任何部门投诉,接待人应先做好解释疏导和投诉记录,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投诉人无理取闹劝阻无效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办法还规定。二级以上医院由主要领导分管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医院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据《光明日报》文/胡其峰

医保告别“民营歧视”

从8月起,北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又将增加75个新“成员”。其中有34家营利性医院,占总数近一半。

这个消息足以让民营医院欣喜若狂。在此之前,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共有近2000家,民营医院所占比例不过5%。而从北京市范围看,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早已超过了公立医院的数量。

一边是公立医院超负荷运转,病人抱怨看病难,医生也是叫苦不迭,另一边的民营医院坐守空空荡荡的诊室,在为“病源”发愁。如此反差鲜明,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医疗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对大多数病人来说,一家医院如果并非医保定点,即使硬件环境再好,服务再周到,医生医术再高超,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因为在这里看病买药需要完全自费。人们常常诟病的民营医院虚假宣传、雇用医托等罪状,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生存的问题。因为没能纳入医保,很多病人被拒之门外,而为了争夺“病源”,民营医院只能依赖广告招徕病人;因为经营不规范,劣迹斑斑,所以民营医院进入医保难上加难――如此一来,很多民营医院陷入了恶性循环。

对民营医院来说,“医保定点”这块牌子,不仅仅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病人,还代表了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给众多的民营医院投资者带来了曙光――无论“公立”“民营”,医院都是平等的,只要能够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肯定。

(据《京华时报》文/刘元星)

职业病赔偿裁决权应回归法院

新密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让人开始关注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制度。张海超之所以不能及时被诊断为职业病,主要原因并非《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没要求劳动者在申请时必须提供工作证明等资料,它只是笼统规定诊断机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时间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门槛”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门槛”包括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这使申请人陷入难以鉴定的尴尬境地。同时,高额的诊断鉴定费,也让申请人望而却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3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要求对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陈旧性工伤人员进行的劳动鉴定,鉴于大部分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今后采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致残程度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企业要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

企业必须重视劳动鉴定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要按照劳动鉴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化验单、X光片等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因工负伤的人员还要提供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资料。如资料不齐,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协助职工搜集有关资料。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进行初审,按照***策和标准严格把关,诊断证明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劳动鉴定资料一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时,对无诊断结论或诊断结论不明确、因病办理退休的医疗诊断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符合劳动鉴定要求的,由企业负责通知和组织病伤职工,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进行劳动鉴定。企业在领取职工劳动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要将结论通知职工本人。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后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鉴。

鉴于近期因病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人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劳动鉴定材料的准备,以便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为保证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文件要求,各行业系统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策和劳动鉴定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劳动鉴定材料齐全的,按行业系统将劳动鉴定材料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职工劳动鉴定。

五、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加强劳动鉴定管理,进一步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劳动鉴定程序,加强对医疗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另行布置)。在对病伤职工劳动鉴定时,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标准,每例鉴定的医疗专家不得少于3名,鉴定结论要在3名医疗专家签字后方可做为劳动鉴定有效依据。

为严格控制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退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与抽查劳动鉴定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后,要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样表附后),并于15日内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劳动鉴定***策,严格劳动鉴定标准,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鉴定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保证劳动鉴定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劳动鉴定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事劳动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为***清廉,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鉴定的***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见附件二)。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病伤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伤、病情况鉴定摘要》,形成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1~10日,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附件二:劳动鉴定详细病历资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2张以上;超声心电***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高血压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心电***,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BUN,肌酐)化验单,尿常规化验单;近期眼底检查结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4.肝脏疾病:

半年以上系统***病历,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及其他检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近半年的系统***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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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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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4

2009年7月26日,对河南小伙张海超来说,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只不过,“高兴”的背后,代价过于沉重。

这一天,在卫生部专家的督导之下,河南省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对张海超的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最终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这标志着,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而毅然冒着生命危险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赢得了关键性的一步。

无奈的“开胸验肺”

2004年6月,张海超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以生产硅砖、耐火材料为主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几年时间里,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8月,还在振东公司上班的张海超开始出现胸闷、咳嗽、多痰等不适症状。刚开始他以为是感冒了,也没有过多在意,但***一段时间后仍没有效果。

2007年10月,从振东公司离职后不久,张海超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建议到大医院复查。随后,张海超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排除了肺癌和肺结核的可能,怀疑是职业病――尘肺。在医生的提醒下,张海超这才意识到,可能和在振东公司的那段工作经历有关,因为当时车间粉尘很大,防护措施仅仅是戴一个口罩,有时候甚至连口罩都不戴。他告诉医生,在振东公司期间做过3次体检,但从没有人告诉过肺有问题。医生建议把当年体检的胸片透视拿来看看。

于是张海超到体检单位新密市卫生防***站查询,这时才发现,自己的肺在2007年体检时就已发现异常了,只是,单位私自扣下了复查通知,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

为了弄清病情,张海超先后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6家医院反复求证。专家们一看片子,都说患的是职业病――尘肺。

尘肺是我国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患病人群主要是煤炭、冶金和建材等工厂的粉尘作业工人。长期吸入高浓度有害粉尘,会引起肺组织广泛纤维化;患者最终可能会因呼吸衰竭或合并感染而死亡。目前医学对此无能为力,只能保守***维持现状。

按照现行的职业病防治办法,职业病必须由属地职业病防治所或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来认定。医生建议张海超赶快到地方职业病防治部门做鉴定,然后找单位讨说法。

然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证明,却让张海超大吃一惊。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肺结核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也就是说,鉴定结果认为是“肺结核”。这引起了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走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顾医生劝阻要求“开胸验肺”。

艰难的维权路

张海超是不幸的,为了证明身染职业病,不惜以自己的身体为代价。然而,他又算是幸运的,在媒体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事实上,这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

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专家介绍说,法定职业病种类繁多,主要有尘肺、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而纺织、机械制造、电镀、焊接、塑料工业、印染、制鞋、造纸等十几个行业,是职业病的重灾区。早在2005年初,卫生部就透露,全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曾指出,“目前我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就达2500万人以上,每年全国的尘肺病患者就有约1万人”。

目前,随着大量中小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涌现以及劳动力人群的大量流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的制约,这类企业中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设施,有的甚至采用最原始的生产方式,导致职业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但是,由于职业病患病群体往往局限于特定行业和特定工种,加之绝大部分都是外来务工者,患者维权意识不是很强,一度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近一两年来,随着媒体有关报道的陆续出现,尤其是随着如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患矽肺病的发生,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深圳维权等事件的报道,职业病及相关问题才最终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根据卫生部此前的通报,中国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据报道,浙江省职业病正以每年新增600多例的速度上升,2006年至2008年,浙江省共报告职业病880余例,而报告之外的可能还有不少。今后10年,浙江乃至全国将进入职业病高发期。目前全省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有24034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557993人。

其实,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一种补充和细化,2002年卫生部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然而,看似“有法可依”的背后,职业病患者的维权路却是布满辛酸。

几年前,徐志辉从家乡湖南省耒阳市导子乡到深圳当风钻工,闯荡几年挣了钱,然而,这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却让他得上了尘肺病。如今,为了讨说法申请赔偿,他和几个老乡正在深圳四处奔走。作为到深圳维权的湖南100多名风钻工代表之一,徐志辉一语中的:“职业病维权,最难的是鉴定。”

一是资格与权威的疑惑。按照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这就意味着,患者如果要认定职业病,只能去属地法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没有获得卫生行***部门的批准,哪怕是再权威的医疗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张海超辗转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多家具有医学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国家重点综合医院,获得的诊断结果却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胸验肺”之后的证明,也未能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郑大一附院还因为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受到了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

然而一个事实是,当地具有鉴定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最初给出的结论,后来却被证明是错误的。医学权威部门的鉴定不被法律认可,法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却存在瑕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是患者举证的困难。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这个条款,《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徐迅雷评论其为“致命条款”。“这些材料,得由用人单位出具,想想吧,哪个企业会那么傻,给你出具此等资料?”面对劳动赔偿的风险,企业主当然不愿意提供“损己”的工作证明“自证其罪”。而缺少工作证明,自然也就不能到法定机构做职业病鉴定。

另一个制约维权的要素是维权成本。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然而,在现实层面,这一规定却并不能如法律条文所框定的那样有效落到实处。张海超此前已经花去了大约9万元的诊疗费用,其中“开胸验肺”就需3万元。回忆整个事件,他不得不感慨,“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太高”。

防治的新契机?

“‘开胸验肺’事件发展到现在,虽然有点悲怆,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胡伟说,“起码,让更多的人开始对职业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予以重新审视,这也可以说是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契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工人都开始关注职业健康检查。

“很多时候大家关注的都是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后无法得到救治,却没有太多人关注职业病该如何预防。”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指出,“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目前出了问题,症结之一即在于***监管不到位、事前预防不到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度比较模糊。按照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卫生行***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然而,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切割、分工,把职业病防治中作业场所的监管职能划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

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府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带来的当然是混乱。结果随着对法律优先还是文件优先的不同理解,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有的地方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有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怪现象。

之后,鉴于安监部门“每家工厂都能进”,而职业病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往往难进工厂门”,2008年9月,***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但责权正式移交后,部门间良好协作工作机制的建立却不可能一蹴而就。职业病防治中的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能往往出现真空,导致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沦为空谈。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沈***博士认为,目前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就是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面临的问题。沈博士说,根据立法法规定,遇到国家法律与部门规定有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是上位法,部门规定是下位法,下位法需服从上位法规定,不得违背。对于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则应由共同上级***统一进行。

同时,沈博士指出,任何法律出台、实施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及及时出台一定的实施细则,是保证立法目的实现的有效途径。“在以后的立法制定时,应尽可能多地听取专家、职业人员的意见,比如安监人员、职业病防治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建议等,尽可能增加立法透明度,避免出现部门权限的‘打架’。”

7月30日,《都市快报》联合《华商晨报》等全国12家媒体发出倡议,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我们无法漠视张海超事件的发生。而只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张海超们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在“开胸验肺”事件中,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手续之繁杂为人诟病,而患者维权之路更是异常艰辛。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胡伟认为,架构一个***的第三方维权机构很有必要。“咱们也有对应的机构,可是没发挥作用,原因就在于都是***府性质。试想,地方***府会愿意放弃招商引资的大计而去维护工人权益吗?为了所谓的地方利益,他们往往将立场向企业倾斜。所以一定要有***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来进行维权。现行体制要容纳这一块。”

2009年7月31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随后,卫生部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

或许,职业病防治在各方争议和博弈中将掀开新的篇章。

相关链接:国外的职业病鉴定及维权

巴西: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条例规定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5

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

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3.非***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行***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部门负责办理。

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实习人员,但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实习人员发生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实习人员先由企业垫付。

二、工伤认定范围

5.第六条第(一)项中“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是指企业职工在执行本单位当班的班、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紧急情况”是指企业出现险情,急需处理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

6.第六条第(二)项中“本单位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相当车间主任级以上负责人。

7.第六条第(三)项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企业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职业病”必须是经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予以确诊,并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中列入名单的职业病。

8.第六条第(四)项中“生产、工作的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企业设备设施的缺陷、或生产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因素。

9.第六条第(五)项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是指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在其工作岗位上和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职责时遭致人身伤害的。

10.第六条第(八)项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单位派去境外、国外及外省市出差或在本市行***区域内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失踪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宣告失踪的。

11.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项中“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持有当地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工伤。

12.第六条第(九)项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是指职工自居住地至单位或工作地点之间的实际路程和所乘交通工具核定的所需的时间;“必经路线”是指只要行进方向、途经路线基本合理;属于因为上夜班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上班的,应有证明人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是指本人“负部分责任”或“同等责任”。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由于机动车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员伤害而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不适用于本条款(售票员、 司机除外)。

13.第七条第(二)项中“自杀”,是经***门确认并出具结论的。“自残”,是主观意识决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有企业及现场目击者或知情者的证明材料或证言。

14.第七条第(五)项是指职工为达到破坏或报复目的而违章操作;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制造事故;不采取遏制事故措施任其扩大事端;同一违章行为已告知当事人并有书面记录而屡教不改的。

15.工伤、职业病能否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由本人或单位委托市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做为认定工伤的依据,鉴定费用由个人或单位负担。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对鉴定结论有疑议的,劳动保障行***部门需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16.工伤职工伤愈后继续工作,因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工作的,工资待遇扣除各项保险费以后,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7.挂号费只报销普通门诊或急诊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按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18.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继续***的,必须有医院证明,其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工伤津贴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工伤定点医院在“诊断证明书”中出具诊断结论,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费用按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20.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精确到元。

2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的范围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伤残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将本人档案移交街道劳动行***部门管理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费用由企业支付,劳动保障行***部门在审核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在《工伤证》中注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加盖公章。

非城镇户口的伤残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办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手续,其费用由企业支付。劳动保障行***部门在核准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收回《工伤证》,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2.供养亲属的范围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是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或经街道、乡镇级***府证明没有生活来源者。

23.遗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2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范围,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领取的范围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达到等级或因工死亡的职工,在2000年4月1日前,其费用由企业支付,4月1日之后,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25.1996年10月1日前工伤职工伤残达到1~4级的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或养老期间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2000年4月1日前,其费用由企业支付;4月1日之后,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26.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在获得赔偿前,先由企业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交通赔偿后进行扣除。因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责任者时,由企业先行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一年后仍不能结案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结算。

27.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先由企业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待境外赔偿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予以结算。

28.企业为职工建立了商业保险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者所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其赔偿总额超过《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9.工伤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时,应由第三方先行赔付,其赔偿总额超过《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0.企业应自2000年4月1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规定》实施以后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应自2000年4月1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新办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31.企业拖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拖欠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各项待遇。企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予以结算。

32.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予以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企业负责支付。

3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劳资部门负责发放,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医药费报销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基金费率

34.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按社会服务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35.企业集团的管理本部参加工伤保险,按金融保险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36.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中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其工伤保险费率按其《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的第一项确定。

37.企业以上一年核定的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以实际职工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每月缴费要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报告企业职工增减情况及花名册。

38.工伤保险基金以企业报送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计提到元)。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无统计年报的企业,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做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

五、劳动鉴定

39.工伤评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伤评残工作。

40.职工经劳动保障行***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按时为其申请工伤等级鉴定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个人申请鉴定工伤等级的应予以受理。但个人应按规定提供劳动保障行***部门认定工伤的审批材料;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初次***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业病诊断结果和医学检查的病历资料等。

41.在重新鉴定期间,原劳动鉴定结论仍然有效,职工按原劳动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重新鉴定后从次月起,改按重新鉴定结论等级(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六、工伤保险管理

42.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企业数据库、企业职工数据库、工伤职工数据库,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43.区、县劳动保障行***机构,要对每件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做好建档工作,存档的材料为认定和审批时的所有材料(包括调查的各类文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病历档案;管理;和谐医患

病历档案是医院经营的重要信息,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种原始记录凭证。它既是病人在诊疗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区分医疗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医、教、研和司法、保险、社保、劳动鉴定等取证的有效凭据。尤其是在涉及到医疗纠纷问题时,它更是医患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证据。因此,加强对病历档案的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病人诊疗的全过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一、依法行医,按章办事,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院和其它行业一样,有其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一)、牢记医护宗旨,明确医护人员责任

《执业医师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时,想方设法,争分夺秒。不分节假日,一遇重大中毒事故或急诊手术时,随叫随到,有的手术一做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救治了无数的生命,他们的工作和付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如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型肺炎,某些地区造成恐慌,在医务人员的努力下得到救治;最近又出现“甲流”,随着人员的流动而传染到我国部分地区,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守职业道德,临危不惧,在没有硝烟的战场,无私奉献,以忘我牺牲的精神,与病魔进行战斗。救治了无数的“***”和“甲流”患者,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医务工作者为了抢救患者而受到感染,有的还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不愧是白衣天使、人民的功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尊敬。但也有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工作不理解,有时造成误会;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给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就要分清责任。

二、病历档案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始凭证

医院是特殊的行业,医务工作者长期为患者服务,诊断、***各种各样的病人,出现个别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差错责任?这是医患双方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与技术事故表现形式的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一伤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事故发生后,医院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专家进行分析,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并向伤者家属说明原因,但不服,硬说是医疗责任事故,并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53万元。院方依理据争,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分别向湛江市、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病历档案记载的经过是这样的,伤者陈某,男,22岁,湛江某校学生。2005年9月4日晚10时40分左右因“被歹徒刺伤头面部及左大腿10分钟”送到广东学医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抢救,体格检查:t37c,p114次∕分,r20次/分,bp8/5kpa,神志清,面色苍白,左太阳穴下方及右额分别有一长6cm及7cm的皮肤裂口,深达骨膜,有活动性出血,左大腿中下段侧有一长5cm的伤口,深达6cm,有活动性出血,前群肌肉部分断裂,左足血运好,初步诊断:①、多处刀刺伤;②、失血性休克;③、左大腿股动静脉损伤?接诊医生即在急诊清创室予包扎伤口、输液、输血等抢救,并向上级医生报告、请骨科会诊。数位上级医生及骨科会诊医生均先后到场检查病人。其时伤者血压已回升正常。术后放置负压引流管。上午7:40时医生查房发现左大腿肿胀明显,左足背动脉搏动微弱,左足血运欠佳,请骨科会诊。11:10时送手术室,下午4:45时完成手术,术后伤肢血运恢复,足背动脉搏动恢复。嗣后因左下肢肌肉坏死,毒素吸收,患者高热和肝肾功能受损,于9月9日下午行左大腿上1/3截肢术。二、鉴定结论。在广东医附院对伤者陈某的诊治中,因医务人员经验不足,延误了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最后出现截股的后果,认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先后接诊的各级医生均负有责任。患者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告因被歹徒刺伤后到被告处求治,因被告的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延误了对原告伤情中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导致原告伤肢缺血时间过长坏死,最后被迫截股保命。对此,湛江市和广东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一事件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是正确的。从医疗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至于后来原告被迫截肢的主要原因是先后接诊的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及临床经验不足。对造成这一后果,医生不存在失职的行为。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的规定,应采信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为本案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鉴定依据。对事故造成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各种费用71万元。这起历时三年的医疗纠纷案,在2008年8月28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告终结。那么,不属医疗事故也不属技术事故,患者要求赔偿也时有发生。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表现形式的认定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属医疗事故患者要求赔偿怎么办?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赔偿是有区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是全面的,而医疗差错是一般性的补助。如一患者黄某,女,34岁,与医院索赔的纠纷案。事情发生后,院方组织专家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分析、鉴定。结论是:医疗差错。并愿意给予3万元的补助和减免医疗费用等补偿。但患者不服,提出索赔各种费用27万元,双方无法协商,于是患者向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遂向湛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生育两名子女自觉***松驰,遂于2006年2月12日到广东医附院整形外科门诊就诊,诊断为“***松驰症”。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下午在门诊手术室为原告行***紧缩术,术后住院。术后一周,原告发现有粪便从***流出,经诊断为***直肠瘘。同年3月4日为原告行直肠瘘修补术,术后第3天,原告又发现有粪便从***流出。附院妇产科教授会诊后,建议三个月后再行***直肠瘘修补术。7月2日经术前准备,由被告妇产、外科和整形科专家为原告施行了***直肠瘘修补术。术后伤口愈合好。大便正常,***弹性好,可容二指,达到了***紧缩术的目的,未造成患者功能性损害,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1、4条第1款“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7万元不予采纳。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误工费应按此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护理、交通、伙食费,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6万元。***紧缩手术费用应由原告支付。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好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医务人员都是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积极为患者***和抢救危重病人。但一遇到医疗纠纷的处理就很棘手。如一患者,经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一、事故经过:死者陈某,男,46岁,农民,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铺仔村人。2007年10月29日因车祸致“左股骨干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住广东医附院骨外科,并于当天下午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加压钢板内固定术,左桡骨远端小夹板外固定术”。术后经过一个月***,患者一般情况良好,骨折端基本稳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转入该院康复***。1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服骨折康复***中药一剂,于19时45分至20时之间,病人突然出现胸部不适,倒在床上,不能言语,痛苦病容,面色灰暗,大汗淋漓,口吐白沫,血压120/83mmhg,呼吸30/分,律整。约5分钟,心血管内科总住院医师赶到会诊病人,体查:血压90/60mmhg,呼吸40次/分,口唇发绀,颈静脉无充盈,双肺可闻及小水泡音,心率150次/分,心电***示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导阻滞,超急性前间壁心梗塞、右室心肌梗塞。约20时10分心内科李润基教授、梁伟钧副主任医师会诊,考虑急性心肌梗塞并急性肺水肿,经床边心电***监护,半坐卧位,高流量酒精吸氧、利尿、氨茶碱、地塞米松、吗啡、硝酸甘油等***,症状未见改善,约20时3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麻醉科医师给予气管插管、气囊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并用肾上腺素、阿托品、补碱等***无效,于21时05分临床死亡。二、鉴定结论:陈某因车祸伤入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术后一个月转该院康复***,突发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病情发生后,医院诊断及抢救***是正确的。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仍发生意外变化的不属医疗事故”的规定。与会专家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裁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也没有过失的责任。但是,医院又考虑到死者家住农村,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补贴处理后事的费用,从而解决了这场纠纷。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克服市场经济思想,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给医院经营注入生机,也使医院面临一些新课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医德医风建设,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程。

(一)、医德医风在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

遵循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现行的医德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出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我国是文明古国,自古有良好的医德风范,“医者父母心”、“悬壶济世”就是对医德的赞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总结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执业医师法)。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医疗领域的具体要求,是医务人员行动指南。“人道主义”反映了医德的基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强调了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人民健康”突出了医院工作的综旨。这一原则继承了传统医德的精华,体现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医德的基本原则。

(二)、医德医风对医院工作的影响

医德医风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受社会***治、经济关系及文化教育的影响,因此,抓好医德医风教育,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人才、质量、技术、设备和医德医风。曾有人比喻:设备是医院的骨髓,人才是医院的血液,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德医风是医院的灵魂。一批思想境界高、视病人为亲人、忠于职守,技术精湛的医务人员,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病人的爱戴,医疗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有希望。反之,服务态度差、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利,不顾职业道德,通过医患关系实现医术与金钱交易,从而陷入了“拜会主义”的泥坑,导致医德的贬值。这样的医疗队伍,就会遭到病人的反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就会不断地发生。

医院工作联系着社会,牵涉到无数的患者,既有它的独特性,又有它的普遍性。依法行医,按章办事,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要加强法制、医德医风的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就大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7

***治思想学习情况

作为一名***员,***治上严格要求自己,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的精神,增强***治敏锐性,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冷静对待成绩,清醒分析问题。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作交易。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不用职权谋取私利。洁身自好,加强品行修养,培养健康情趣,节制不良欲望,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有大局意识。

注重卫生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指导实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专科医院挑战和机遇。拓宽医院的服务领域。

牢记两个“务必”,继续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员先进性,严格要求,贯彻廉***建设责任制,按程序办事,积极参加药品招标采购,重大经济活动按规定及时向组织汇报。

分管工作情况

一,强化基础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

临床心理科是我院的特色科室,许多工作都具有特殊性,临床心理学科面临许多新知识需要我们掌握,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高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常规,各规章制度及规范以及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及医学进展要求建设心理科。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医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应急能力综合素质是保证基础质量的关键之一,因此,今年则重抓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及防范措施。抓医务人员有关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学习,规范各项诊疗行为。今年我院承办山东省临床心理学年会,承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精神疾病神经科学研究进展》。邀请南京市着名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张纯主任对社区危机干预工作者进行了危机干预知识培训。

二,门诊医疗管理工作:

不断完善和落实医疗工作制度:对关键性医疗制度强化了环节管理,细化,完善门诊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年基础上,做好门诊工作,方便病人就诊,设立了病人康复知识宣传栏;调整门诊室的设置,增设特色门诊;在节假日,我们与媒体合作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门诊咨询:修订门诊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方便病人夜间就诊,制定门诊抢救流程及门诊应急处理程序,在门诊设立服务处,对盖章,医保***策咨询,评残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了病人及家属。力求门诊工作无缝隙,零缺陷。门诊各项制度的落实正在向规范化方面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加强门诊质量控制:修订门诊质量控制标准;门诊病历书写规范及要求;门,急诊的工作流程;修订门诊各岗位的人员职责;制定门诊纠纷处理预案及流程;并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便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促进门诊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合理收费,减轻病人负担。

医保工作的好坏,对医院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今年我院的医保工作目标就是争创诚信医保单位,围绕医保工作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加强与医保沟通,严格规章制度,年度被评为医保诚信标兵单位,补贴84。38万元。在去年获得医保诚信a级单位及门诊大病管理服务最佳窗口单位基础上,今年获得医保诚信标兵单位。今年终医保检查中也得到医保办领导的肯定。

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并贯彻好“新农合”各项工作制度及住院流程***,用药目录协议书等。在工作检查中几近满分,给予高度评价。

2,每月抽查门诊医保大病病历及住院医保病人病历,按医保中心要求及时送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反馈处理。

3,整理上报医院定岗医师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根据icd—10标准,完成精神科医保准入病种界定,并与财务科一起调整网络,启用新住院病人病种目录管理,目前运行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联系处理。

4,全年新增办门诊大病650余人次,目前医院门诊大病病人已达2217人,结算门诊大病1471余人次,门诊统筹金结算509。2余万元,比去年翻了一番。

5,安装了门诊大病证年审程序,全年共年审门诊大病证810人次,减少了病人报销的等待时间。

四,精神疾病社会防治工作

一,完善市精神疾病防治体系,积极开展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工作

1,社区精防人员培训:组织专家对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精防人员80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的技术培训。

2,社区指导和建档:安排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市内四区精防工作,定期对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精防工作指导,基本做到每月对全部社区指导1次。

二,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1,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基地作用

年每周均安排了市民讲座(46次),并为参观团体进行专题讲座3次,听课市民1200余人。定期为市民进行免费的心理咨询,每周一次,全年已开展46次,咨询市民320人次。全年开展免费心理测评1320次。生物反馈***:120人次;沙盘***110余人次。到基地免费参观学习的人数达6200余人次。免费发放心理健康文字宣传材料(20种)9万余份。

2,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五进”活动

(1)讲座和咨询:已开展社区,学校,机关等讲座142场,参与市民23000余人。在社区,学校开展免费的心理健康咨询活动68次,安排专家146人次,咨询市民580人次。

(2)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10月10日邀请北京着名心理专家唐登华教授在日报社阳光大厅举办了亲子关系讲座,参与市民500余人。

3,精神卫生科教宣传

组织专家对生活中常见的精神健康问题进行分析,点评,并对市民的精神健康知识和行为进行指导。每周固定在人民广播电台,早报,财经日报宣传心理健康知识。1-11月共开展媒体宣传430次(报纸305次,电视台8次,广播电台91次,网络26次)。面向市民发放健康折页,健康处方20万份。

三,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年连续举办地震救援,海上救援等危机干预演习6次,加强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预能力。年7月,驻***某部发生一战士自杀事件,中心安排四名专家前往,为200余名战士进行了干预讲座,开展心理问卷调查,解答了他们提出的各种心理问题,并连续2天对30余名战士开展了个体干预。针对甲流在高校造成的心理恐慌,中心安排专家深入理工大学,恒星学院校园进行心理干预,并对多所大学辅导员们进行了甲型h1n1流感心理防护的培训。防治甲流期间共发放心理干预宣传折页4万余份,对缓解市民对甲流的恐惧心理起到了重要作用。10月2日,受市公安局的邀请,随同市公安局领导到***对维稳特警进行心理疏导。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是我们最大的快乐。

五,医技科室等其它:

药房,检验,特检科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窗口服务形象,树立为临床服务,为病人服务意识。药剂科抓药品质量,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加强管理,改变既往药品盘亏现象,做到帐物相符,杜绝假劣药品事件发生,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检验,特检科爱岗,敬业,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始终以为临床和病人提供良好服务为目标,下收下送,保障临床需要。

其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精神评残工作更加规范:

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重新修订司法鉴定各项制度,工作流程,工作准则,调整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按程序秉公办理。组织学习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等法规,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工作质量。今年司法鉴定101例,客观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劳动鉴定工作,按照鉴定中心的工作要求与规范,对参加鉴定专家重新进行了培训,规范了专家的准入标准,并由鉴定中心发放了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精神病人评残工作,严格执行残联对评残工作的各项要求与标准,每周由固定时间,排班指定的专家进行评定,使工作更加规范,得到病人家属的支持及残联领导的认可。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8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府社会保险行***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府社会保险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省社会保险行***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行***部门会同省***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险行***部门会同省***门、省卫生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内相应的基准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该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自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达到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9

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广大的参保人员服务,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有一支敬业、奉献、廉洁、高效、乐于为参保患者服务,热爱医疗保险事业的工作人员,因此,根据县委要求,按照我局开展学、转、促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全所同志积极参加每次局里安排的集体学习活动,通过学习,结合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方法上力争实现三个转变,树立三个观念,即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大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紧跟时代步伐。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切实让广大的参保患者有病及时得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策规定及时的得到报销,通过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满意,促进我县社会稳定;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因此,我们以为参保患者服务为中心,把如何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耐心细致,经常加班加点是很平常的事了,有时为了工作加班到深夜两、三点钟;转变工作方法,树立责任观念,医疗保险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直接借鉴,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策理论的同时,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以便能熟练掌握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策,提高业务水平,以对事业对参保人员负责的精神,本着既救人治病又让参保患者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节省医疗费用开支,努力使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损失降为零。

二、突出经营意识,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在基金收缴工作中,我们坚持应收尽收,减少流失的原则。征缴工作确定工资基数是关键,征缴医疗保险费是难点。因此,我们首先把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月工资基数进行认真核对,要求参保单位把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报上来,经我们审核确定后,参保单位再按***策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的单位为了少缴纳费用,借口找出各种理由不如实上报工资基数,但我们很耐心,他们跟我们磨,我们不厌其烦地讲***策,讲原则,我们认为,既然领导和同志们信任我们,让我们从事医疗保险工作,我们就应尽职尽责,克服各种困难,如果造成基金损失是我们的责任。由于参保单位特别是非县财***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实力参差不齐,有的单位缴纳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以后,迟迟不再续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是不怕丢面子,不怕磨破嘴,积极追缴直到单位缴纳了费用为止;二是不定期召开催缴医疗保险费会议,要求欠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会计参加,组织他们一起学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以事实说明医疗保险改革给单位和参保职工带来的诸多益处,通过我们耐心细致的工作,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也能克服困难,想办法缴纳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到年底,参保单位个,占应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人,占应参保人数的,其中在职人,退休人,超额完成覆盖人数人的目标。共收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其中单位缴费万元,个人缴费万元,共收缴大病统筹基金万元,其中单位缴纳万元,个人缴纳万元。

三、稳步扩面,解决困难企业的医疗保障问题。

让广大职工都能参加医疗保险,使他们能够病有所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医疗保险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是最为实在有效的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此,自去年以来,我们狠抓扩面工作,参保单位从年初的家扩展到家,参保人员由人扩大到人,覆盖单位和人数均达到应覆盖的以上。在工作中我们本着处理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中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首先把经济利益好有能力缴费的单位收进来,这样可以增加基金规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在扩面工作中,为了解决有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难以解决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困难,主动深入到企业,倾听企业及职工有什么苦处,有什么想法,有什么疑问,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欢迎他们参加医疗保险。如县社系统共有职工人,其中在职人员人,退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为:,并且职工工资基数很低,一半以上人员工资在我县平均工资的以下,并且县社企业经济形势逐年走下坡路,在职参保人员逐年减少,而退休人员逐年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为解决县社系统在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持我县的社会稳定,满足这些企业和职工的要求,将县社系统全部职工吸收进来,使县社企业难以解决职工医疗费用,造成领导工作压力大,职工有意见的老大难问题得以妥善的解决,受到了县社企业领导职工的普遍欢迎和赞誉,这充分体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互助共济的优越性。

四、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两定点管理,严格监督审查,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工作成功与否,一看是否能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二看是否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因此,我们紧紧围绕管理抓预防,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我们制定出台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他们签定了协议,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在工作中严把两个关口,第一关是把住参保患者住院审核巡查关,实行证、卡、人三核对,医疗部门在认真负责的为参保患者***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医疗保险所审核参保患者住院病历登记、各种检查、***及医药费用开支等情况,医疗保险所对每个申请住院的参保患者到医院进行核实,核实参保患者的疾病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畴,有没有挂名住院,杜绝冒名顶替,张冠李戴,开人情方,堵塞漏洞,随时掌握参保患者住院动态,不定期到医院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住院患者和医疗提供单位的医疗服务情况,抓住行使管理监督的主动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据统计年申请住院的参保患者人,其中县内住院人,转诊转院人,一年来,我们到县内定点医院审核住院患者人次,到北京、天津、廊坊、顺义等地县外医院审核转院患者人次,做到了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五相符。第二是把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关,对每一位出院患者的住院费用、清单、处方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看有没有不按处方剂量开药,所用药品是否为疾病所需用药,所用药品哪些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甲类、乙类,哪些是自费药品。这些工作做的如果不够细致,就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错误流失,所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因此,我们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一年来疾病发生率,大病发生人数占参保人员的‰,大病占疾病发生率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为万元,报销金额为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万元,基金支出占基金收入的,大病统筹基金报销万元,支出占大病统筹基金收入的。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做到了既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使他们患病得到了及时的***,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报销,既赢得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拥护,满意,又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

五、周密安排,圆满完成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

根据我县《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展了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申报的通知,并分系统分部门召开了次专题会议,认真细致地安排了此项工作,对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人员的申报范围、条件、申报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要求各单位把精神传达给每个参保人员,特别是给退休的老同志讲清楚,讲明白。在申报鉴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标准,严格筛选,层层把关。一是对名申报人员的病种、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确定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不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人(其中不符合十种慢性疾病种类人,无诊断证明或其他材料的人)。二是组织专家监定组对符合申报坚定的人员进行检查鉴定,专家组由县医院名副主任医师,名主治医师和北京友谊医院名心内科专家组成。鉴定分二步进行:第一步专家鉴定组对申报人员的病历、检查资料齐全,完全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人员进行直接确定,经审核有名患者直接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第二步,对其他资料病历不齐全的不能直接确定患有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月日月日,利用两天时间在县医院进行医学检查、鉴定,通过专家组门诊检查鉴定,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标准的有人(其中检查不合格者人,未参加检查者人)。经检查鉴定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共人,核发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医疗手册,从年一月起享受有关待遇。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由于我们在这次门诊特殊疾病坚定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仔细的工作,得到了参加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对***府的关心非常满意,没有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也表示理解。

六、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本着简捷、易行、快速、准确的原则,实行微机化管理,避免了手工操作造成的费时、费力、不准确,从而实现了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提高了工作效率。经统计年共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万元,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为万元,单位缴费中按单位向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为万元。为方便广大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在个点点医院及门诊部分别装备了刷卡机,满足了广大参保患者能够就近门诊看病拿药、刷卡结算。经统计个人账户共支出金额为元,划卡人次为人次,个人账户余额为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有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其他各股室同志们的协助配合,年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参保人员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决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搞好服务,对以前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原因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把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年工作设想:

一、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内部管理。

二、年要在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两定点管理,狠抓所内业务规程管理,使各项制度逐步完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篇10

“三同时”喊了多年难落实

“越整心里越不踏实!”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局长段小贝紧皱眉头。段小贝所说的“整”指的是龙岗区刚刚结束的三氯乙烯专项整治活动,三氯乙烯是一种有毒溶剂,应用于电子、服装加工等行业,急性三氯乙烯中毒主要伤害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感染者会死亡。“专项整治只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源头上控制三氯乙烯职业危害。”

段小贝所在的龙岗区是深圳市工矿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有近6000家企业,其中有毒有害作业的工厂约4000家,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人10多万。据统计,近几年该区发生各类职业病57起,死亡10人,其中因三氯乙烯职业中毒死亡8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龙岗开展了长达半年、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活动。

“成绩有,但发现的问题也很多。”段小贝说。最突出的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没落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很多新开办的使用三氯乙烯的企业根本没经我们批准,别的部门也不通知我们,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不住,只靠被动监管,随时有发生职业中毒的危险。”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说,作为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关键,“三同时”制度已逐步引入中央部分大型建设项目中,但地方难以执行。他说,过去广东很多新、改、扩企业没有接受预防性卫生监督便投入生产,现在治理起来不但投入巨大,而且已成职业病的高发区。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这种情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部门职责重划导致“两不管”

深圳市布吉镇大芬村是集创作、加工、印刷、包装为一体的油画产品制作基地,印刷业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有毒有害溶剂。最近,记者随布吉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到大芬村现场监测职业危害情况,看到马路旁有一家油印厂,记者和监督员小翁出示监督证进入加工车间,现场检测、取样、查看职工体检档案,这次事先没有约定的抽查进行得很顺利。但小翁说,几年前可不是这样,卫生监督想进工厂的大门都难,有的还放狗咬人。

当记者与布吉卫生监督所黄所长谈起这次“抽查”经历时,这位老防***不喜反忧:“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现场监督归安监部门,我们去作业场所检查有违反规定之嫌,以后我们要减少检查次数。”黄所长提到的“国家文件”是指2005年初,由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由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一位负责人说:“文件规定两部门要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会谁来组织?更让人担心的是,这种职责划分有可能导致职业卫生监管的‘越位’和‘缺位’。”记者在深圳、东莞、广州等地走访,一些地方安监部门的同志也表示,目前确实没有足够的力量完成任务。他们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的***主体还是卫生部门,法律没有修改,本部门有时不好操作。

黄汉林介绍说,因部门间职责重新划分导致的职防监督“缺位”现象已经显现,有一个市在重新划分两部门职责后,现场监督检查一度处于“两不管”状态,去年下半年接连发生几起急性中毒事件。

诊断“门槛”掩盖发病真相

“拿到这张纸太难了!”瘦弱的熊敏霞掏出自己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瘸一拐地走进广东省职防院医生办公室。“多半年时间,我就在医院、防***站、工厂之间跑来跑去。”

26岁的熊敏霞来自河南新县,2004年12月到深圳市南山区天扬科技公司打工,用“白电油”清洗MP3晶片。2005年5月,熊的手脚开始麻木,回老家看病花了2000多块钱,被当地医院诊断为“缺钾”。8月底回到深圳上班,症状越来越严重,“手遇冷水像过电一样”。几经交涉投诉,她住进省职防院,根据医生建议,她向厂里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但工厂不答应,说不用诊断,出钱给她治病就行了。她不得已自己花1500元钱向有关部门提出诊断申请,才算拿到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正己烷中毒”。

“想起来自己还算是幸运的。”熊敏霞告诉记者,不少老乡患病后因为找不到出路只能选择回老家,至今还不知道自己的病和职业危害有关。

“能住进职防院进行专业***的病人确实比较幸运。”一位医生说,“因为工人想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很困难。”一方面,多数病人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和职业危害有关,盲目求医,而综合医院又对职业病不敏感,导致病人花很多“冤枉钱”。另一方面,目前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病人的“门槛”太高,要认定职业病,必须要有职业史、既往史,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病人历次医疗检查等一系列证明,但是很多工厂根本就不和工人签合同,更别说替工人开各种证明了。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姚宝山告诉记者,因为鉴定难,大部分本该属于职业病的病人并没有纳入监管救助的视野,目前报告的职业病人数只是冰山一角,职业病实际发病数要比公开报道的多得多。

黄汉林说,很多企业无论怎么治理也不能消除职业危害,按规定,这样的企业就应该关停了,但至今没有哪个地方因为职业危害严重关闭过一家企业!他说:“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未来几年,中国可能将进入一个职业病高发期。病人的医疗费用会是一个天文数字,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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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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