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10篇

事故调查报告篇1

一、事故经过2013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达到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可以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

科医院建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建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马上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2013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情况。还原现场情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形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教训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通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平泉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0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府和***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533224198602162117)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2010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3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10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调查组成员签字:

普宁致12死火灾原因查明 1名副镇长被立案

新华网广州4月2日电 (记者扶庆)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日通报,据初步认定,广东省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普宁市***埠镇副镇长伍锡明等3名公职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据事故调查组初步查明,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起火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3岁女儿用打火机玩火,引燃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所致。

事故调查报告篇2

按照***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调查的人民***府在收到调查报告后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

也就是说,只要在2012年1月19日之前公布,都属于合规范围。事实上,真正让公众产生疑惑的是结果到底何时公布,事故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早在7月28日,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就曾承诺调查结果争取在9月中旬公布,时至9月,却以推迟收场。相关负责人以高铁运营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做解,表示,“调查工作涉及的环节、领域、范围,需要测试验证的内容很多……有许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和验证。”诚然,这场“破案”需要谨慎,事关铁路安全和动车质量,但是***恐怕忽略了基础事实:当一起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事件,技术主义的解释便难以向信任感已经消弭的大众交待。更为负责的态度,应该是定期调查进展,而不是守住底限。

事故调查报告篇3

一、xx年—20**年全县煤矿事故情况

xx年至20**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国***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XX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3年中以20xx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三、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的***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家安监局5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监局5号令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县煤矿由于大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大。为此,县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局5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

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我们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上取得成功经验,更要看到我们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着差距,为此要抓好(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即“日监测”:每天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时段生产过程都要做到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同时保证做到工人不出井、管理人员不下班。改变以前管理人员只上半天班,或者不跟班作业的问题。同时对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到有书面记载,并报告有关矿领导。“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将每一周的工作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并报告给矿长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府。“月分析”:就是企业矿长每月要召集有关的人员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并安排下月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3)建立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全力整改安全隐患。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备投入,更要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特别是对井下采掘碛头、盲巷、废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对井下运输大巷、工作面的支护管理危岩的处理对水灾的预兆等都要严格的进行检查,制定好严密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县级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局片区负责人和产煤乡镇人民***府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从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

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

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过程:

20**年3月29日上午9时20分,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工地11#楼第7层电焊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渣压力焊时,造成焊渣外溅,落至第二层西南角外架,引起外架隔离防护板燃烧,造成两片毛竹片、一张安全网烧毁。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叶经理组织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使用干粉灭火器、消防水等成功将火扑灭,消除隐患。

四、事故类别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是一起一般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原因:

根据现场分析,以及当天作业内容推断,是电渣压力焊作业焊渣外溅引起起火为直接原因。压力焊作业人员在临边作业时未设置防护板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其次由于当时风力较大是起火的间接原因。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电焊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交底,按照正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2、对压力焊班组给予经济处罚800元人民币。

七、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岗前安全教育,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事故调查报告篇4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

中医院接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78211443”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2日13时40分,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在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进行板结清理减阻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由于事故伤者对原有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多次上访, 2020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和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两名安全生产专家(化工专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前期事故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结合现有现场情况从停机置换、作业检测、现场监护管理和票证审批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号码:911303226011867606,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公司经营场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经营范围:带钢、连铸胚、面包铁、线材、棒材生产、销售;氧气、氮气自产自用;经销烧结矿、铁精粉等,有效期至2029年8月17日。

事发时,公司职工8000人,设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安监处长1名,安监副处长2名,安全管理员16人。LNG车间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下设生产车间,其主要功能是将焦炉煤气转换为液化天然气。该车间共有员工100人,管理人员共计8人,其中有主任、设备主任、高级工程师(生产主任)主任助理各1名,工段长4名。

2、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注册号码:91130202669089705C,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龙凤庄村八排十八号,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周**。公司经营范围为:锅炉安装、维修、压力容器安装。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113236-2020),获准锅炉安装、修理,级别:3级,范围参数:额定出口压力P≤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换证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有效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

事发时,公司员工15人,有企业管理人员5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8月7日,唐山德信公司(乙方)副总兼业务经理何**、施工队长王*到安丰公司(甲方)就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催化剂板结清理作业签订了《承揽协议》。协议内容:乙方承接甲方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部分催化剂倒运至塔外放置指定区域施工项目。协议工期:具备施工条件6天完工。

为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施工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保护甲、乙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日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有效期限由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时安丰公司对德信公司人员下达了《危险因素告知书》。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男,汉族,1998年2月13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八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7号)。

2、刘**,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二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

(四)天气情况。

2017年8月12日,雷阵雨,东南风1级,气温23摄氏度至31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LNG车间预加氢塔长期使用,造成塔内催化剂板结滤气效果下降。经研究,安丰公司决定对LNG车间四座预加氢塔中的A、B、C三座塔进行检修。8月1日,公司提前对本次检修计划的三座预加氢塔切除系统停车(关闭物料进出口阀门,打开放散),用氮气进行置换降温,待塔内温度降至40摄氏度后加装盲板,并保持氮气吹扫。

8月8日,德信公司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王*带领刘**、刘*等6名工人到安丰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查看现场,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张**、工段长李**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培训。8月9日,安丰公司LNG车间工艺班长苗**对塔内气体进行检测后,张**签批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带领人员正式入场施工。4名男工分为两组进塔作业,两名女工在地面辅助。作业人员从罐体上部的人孔进入塔内,将板结的催化剂破碎后运到塔外平台,再由另一组工人用轮式吊车运回地面。进塔作业人员约10分钟轮换一次。8月9日、10日完成对B、C两座塔的清理工作。11日工人休息一天,12日对最后一座预加氢塔(A塔)进行清理作业。

8月12日上午9时,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胡**对预加氢塔内气体进行了检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签字同意后,LNG车间副主任张**签字批准了本次有限空间作业证,9点30分许工人进塔作业。上午作业过程中德信公司人员陈**因呼吸器胶管(塔内部分)破损发生窒息晕倒塔内,经短暂休息更换胶管后,工人继续作业至中午12时吃午饭。13时30分,在未经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对作业环境重新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组织人员入塔作业。由于催化剂板结较硬,王*找来电动工具(电镐)交给作业人员,刘**、刘*佩戴长管呼吸器(无其他个人防护),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进入塔内,刘**使用电镐对板结块进行破碎,刘*用铁锹从上部人孔处将催化剂扔到塔外平台,进塔作业10分钟左右塔内发生爆燃。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刘*、刘**在塔外工人刘志***等员工帮助下,先后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爬出,二人转移到塔外作业平台后借助吊车吊篮返回地面。事故造成刘**、刘*二人身体烧灼伤。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在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的协助下,找来救援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滦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院方简单处置后转往唐山市工人医院***。

三、事故核查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31日,昌黎县***府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8·12”烧伤事故核查的通知》(秦安委办函〔2017〕5号),县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会等部门迅速组成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组通过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举报烧伤事故属实。

事故核查组通过对事发单位唐山市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及事故现场其他人员调查问询,均反应伤者伤势轻微,核查组综合分析后认为该事故是一起仅造成两人轻伤的烧伤事故。2017年9月11日,昌黎县安委办将《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报告》(昌安办〔2017〕43号文件)上报秦皇岛市安委办。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17年9月12日,昌黎县安委办委托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对事故组织调查。

2017年10月16日,安丰公司形成了《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原昌黎县安监局审核后原则同意该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6日,向市局呈报了《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总结报告》(昌安监函〔2017〕7号),市局事故调查科履行了备案程序。

2019年8月,昌黎县***府再次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秦安办〔2019〕36号),昌黎县应急局为此专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专业部门伤残等级鉴定是衡量当事人诉求做好经济赔偿和息诉罢访的基础,也是该事故定性和应急部门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为此,8月22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唐山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补充了问询笔录,并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唐山德信公司尽快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8月23日后,昌黎县应急局分别以电话和书面通知多次要求事故中两名伤者提供伤情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确定事故性质。但两名伤者始终拒绝向昌黎县应急局提供任何材料,致使应急部门无法判定是否达到一般事故等级。

2020年1月2日,昌黎应急局在市应急局转来伤者刘佳刚寄给省应急厅信访材料中发现了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者的《初步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和住(出)院医疗证明,综合认为该事故已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经请示昌黎县***府同意,成立了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丰公司氮气置换不彻底,造成可燃气体(焦炉煤气)残存;事发当日德信公司员工使用的正压呼吸器空气管破损漏气,空气进入塔内与焦炉煤气混合形成爆燃条件;德信公司清理作业使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火花,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安丰公司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对本次检维修和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记录无受培训人签字,无培训考核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置换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缺失;对外委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制定本次检维修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安丰公司现场管理监护责任不落实,专项辨识不到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危险因素辨识结果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列出的可燃气、氧含量两项重要指标进行检测分析,未明确分析时间和取样部位(空白未填写);《有限空间作业》限值标准标注错误;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分析,中午间断作业长达1.5小时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空白未填写);未对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具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标准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十八条之规定及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6监护人职责的管理规定。

3、安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责任缺失。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无检测分析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同意;本单位安全科意见一栏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代签,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数据与标准要求相反且未记录检测时间、部位内容,盲目批准入场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管理规定。

4、德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职,施工负责人未制定本次减阻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作业中断未经重新检测盲目组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5、德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未给从事本次减阻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雇佣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涉煤气检维修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向公司总经理周**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王*和周**主观感觉伤者没啥大事,就没有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

按照安丰公司与德信公司签订的《外协施工安全协议》第二条第十四款“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施工现场出现的伤亡事故,由伤亡一方负责上报”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因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观过错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存在漏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李**,安丰公司LNG压缩工段长,本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教育人”,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胡**,安丰公司LNG压缩工副操作工,负责本次作业现场监护、检测分析工作。经查,胡会欢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分析检测,中午间断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未重新分析检测;对作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非防爆工具,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等违章行为失管失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主管车间生产工艺,本次检维修作业厂方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人。经查,张**组织制定的本次检维修作业《置换方案》不严密,取样口盲板封堵无要求;专项辨识不认真,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分析方案;在德信公司未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涉煤气作业的外委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盲目批准进场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史**,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负责人LNG车间全面工作,经查史**对本次检维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德信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在本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申请人、申请单位意见、安全科意见、”三栏签字 “同意”。经查,王*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本次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使用工具等方面存在的违章行为;在作业间断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人员进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德信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处罚的责任人员。

1.张**,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的罚款,计85480.50元。

2. 周**,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罚款,计85480.50元。按照与安丰公司安全协议且对漏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50%罚款,计142467.5元。两项合计227948.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丰公司要认真学习落实《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各项要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与法规,认真分析各类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科学防控措施;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安丰公司要建立外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危险告知、现场管理等规范要求,要把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安丰公司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介质等),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现场监护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乡镇(园区)***府、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此次漏报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监管、管控风险、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篇6

xxx年xx月xx日12时45分左右,在xx路966公里+800米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车xxxxx与中型货车xxxxxx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xx市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上报xx市***府及相关部门。11月14日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x安委办[2010]122号)和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x安委办督[2010]11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xx市xx区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xxx任组长,xx区安监局局长xxx为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交通局、区总工会、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省事故协调组的协调指导下,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01-07-13,营业期限自2001-07-13至2031-07-10。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仓储(危险品除外);装卸;汽车租赁;货物吊装;商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国家法律法规***策禁止的除外,涉及行***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xx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x交运管许可营字xxxx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证件有效期至xx年x月xx日。

该公司共有大型货运汽车xxx辆,其中普通货物运输车xx辆(公司自有xx辆),危险货物运输车xxx辆(全部为挂靠车辆),集装箱运输车xxx辆(全部为挂靠车辆)。

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该公司挂靠车辆,每年收取挂靠服务费2400元。

(2)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成立日期20xx-08-01,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标线 标志 道路维修 服务 电子监控设备 内外墙涂料 热熔涂料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xx年xx月xx日,xx市公路管理段将滨海路标线补划工程委托给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二)事故车辆、人员的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xxxx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xxx,出厂日期:xxxx年7月5日,初次登记日期:xxx年7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xxxx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xxxx年7月10日,核定载质量15895kg,事故发生时未载货,该车系xxx于xxx年7月25日购买。

该车道路运输证(x交运管营字xxxxx号),审验有效期至xxxx年7月4日。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xxxxxxxxx)保额12.2万,商业险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保额100万。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共有历史违法记录10条(已处理),其中电子监控违法记录4条,现场查处违法记录6条。

(2))xxxxx号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营转非,机动车所有人:xx,出厂日期:xxxx年2月15日,初次登记日期:xxxx年2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xxxx年2月28日,强制报废期止:xxxx年2月24日,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施划标线设备、热熔涂料。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xx市分公司承保,(保单号:xxxxxxxxxxx)。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近三年共有电子监控历史违法记录2条(已处理)。

2.车辆所有人情况

(1)xxxx,男,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该车系xxxx于xxxx年x月xx日购买。

(2)xx,男,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所有人,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x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 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由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xxxx年4月22日,有效期至xxx4年4月22日。

2xxx年4月2日初次取得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至2xxx年4月2日。

经查,驾驶人台生业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违法记录14条,未处理违法记录1条。

(2)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汉族,xx年0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持有B2E型机动车驾驶证,由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经查,驾驶人xxxx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历史违法记录5条。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xx线(xxxx段)966公里+800米处,该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道路线形顺畅,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路面整洁,公路两侧有路树,无商户,无遮挡视线障碍物。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大型货车较多。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后头西南尾东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左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4.1米、-1.6米;左后轮距xx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右后轮11.6米;路面有重型货车刹车制动印痕,右侧制动印痕长42.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9米,左侧制动印痕长18.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7米;车辆前部左侧损坏严重,附有热熔涂料。

(2)xx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肇事后头南尾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右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8.3米、8.6米;车载袋装热熔涂料撞后部分散落在道路上(共计101袋),车载热熔设备撞后掉落在第二机动车道内,该设备右侧边缘距路西侧边石2.3米。

(3)现场第二机动车道内有一划痕,距路右侧边石3.9米。

(4)定位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路西侧路灯杆18.5米。

(5)事故发生后,xxxx市急救中心到达现场,经确认xx、xx、xxx、xxx当场死亡,xxx送xx市中心医院抢救***。

   2.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xxxx司法鉴定中心辽正(交通)鉴字第[2018]1650号鉴定意见:

(1)x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的碰撞痕迹与辽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后部右侧的车损痕迹,为两车接触部位。

(2)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制动机件连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转向机漏油、转向横拉杆弯曲、左前轮偏斜,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由该车在事故现场遗留的制动印迹表明,该车制动有效。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机件链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左前轮卡滞,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静态检测,除左前轮卡滞不能检测外,其余车轮制动有效。

(3)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

(4)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8km/h, 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事故时为停止状态,车速为0km/h。

3.事故当事人检验鉴定情况

(1)xx司鉴中心【2018】(血醇)鉴字第1391号鉴定意见:x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03mg/100ml。

(2)(x)公(x)鉴(法医)字[2018]199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3)(x)公(x)鉴(法医)字[2018]201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和心脏损伤而死亡。          

(4)(x)公(x)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xxx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5)(x)公(x)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和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x)公(DNA)鉴字[2018]0184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脑组织(左车门)”、“脑组织(车前挡板)”中检出的DNA,与“xxx肋软骨”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17509×10 24。2、“xxx肋软骨”、“xx血样”是“xxx血样”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4.68693×108。

(五)事故涉及施工作业情况

   xxx年10月20日,xxx公路管理段与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签订合同协议书,将xx线(xxxxx段2.2公里)标线补划工程承包给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合同标价68166.6元。xx年11月13日九点左右,xxx开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乘载xx、xx、xxx、xxx到滨海路段进行标线补划工作。现场人员分工:xx,现场负责人;xx,现场负责打旗(在划线人员左后方摇红旗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安全);xxx,现场负责划线(人工推小轮车划线);xxx,负责烧料(在车上加热熔化热熔涂料)。上午在道路东侧补划标线,完成了东侧的标线补划后,中午11点多来到道路西侧补划标线,在12点多,xxx在西侧右侧车道停车,准备给xxxx加料时,发生了事故。

(六)xxx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行驶路线情况

xxxx年11月13日,xxx驾驶辽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滨海路xxx至xxxxxxx高速口旁边的山上往返运输山皮土。行驶路线经过滨海路段,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2018年11月13日,12点30分左右,xxx驾驶x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滨海路由北至南行驶,在由右向左并道超车后又向右并道的过程中,与停在路上的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和人员相撞。

(七)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认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论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xxx超速驾驶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疏忽大意,瞭望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重大死亡事故。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次要原因。

2. 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道路上施划标线作业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xx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xx年11月13日12时30分许,驾驶人xxx驾驶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标线的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车辆(xxxxx号)和人员发生碰撞,致施工人员xx、xx、xx、xxx死亡,xx重伤,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消防支队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和救援工作.xx市120急救中心、事故清障救援公司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清理和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工作。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救援、勘查、疏导等工作,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全面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xxx超速驾驶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当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瞭望不够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道路标线作业的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的车辆和人员发生碰撞,造成追撞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被超速驾驶x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追撞。

2.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组织驾驶员参加***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4.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x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了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xxx,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年1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月27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关责任人

2.xxx,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处罚。

3.x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处罚。

4.x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负责人,没有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xx市交通局对其进行约谈,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5.xxx,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负责人,没有落实好道路巡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约谈,做好道路监管工作。

(三)责任单位

6.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参加***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处罚。。

7.xxx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议由xxx市交通局对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班子进行约谈,做好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8.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建议xxx市交警支队约谈xxxxxxx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做好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监管工作,特别是挂靠车辆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xxxx市交通局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策、法规,加大对道路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信誉考核和车辆换证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换证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承包对象的资格审查好,强化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三)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逻力度。加强路面监控工作,增设监控点,努力做到整体路面监控全覆盖。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4月16日,在滁州市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南谯区人民***府、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6日19时35分,汪青江驾驶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沿洪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与沿皇庆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由徐宗驾驶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徐庆发、汪必会2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徐宗、乘坐人徐荣雨、王焕歌、王璐、王梦醒5人受伤,其中徐宗、徐荣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8时左右死亡,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市公安局***委员、副局长胡德林立即带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随后南谯区区委***、副区长钱红会带领事故属地乌衣镇相关负责同志也赶到现场,协助善后处理等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关家涛、事故处副处长刘旭接报后等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其中洪武路已建成通车,尚未移交交警部门管理,为东西走向;皇庆湖路为在建道路,南北走向,两条道路垂直平交,均为沥青路面,双向8车道,洪武路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该路段限速80km/h;皇庆湖路中心划有隔离黄线,该路段尚未安装限速标识。两条道路路面平坦,雨天路面潮湿。道路白天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该交叉口无信号灯控制通行。 事故现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原设有信号灯控制通行,2016年3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信号灯杆被货车撞坏,皇庆湖路建设单位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立即联系施工单位,准备修复。4月2日开始浇筑混凝土基础,养护期为20-28天,事故发生时,尚未养护到期,因此信号灯控制尚未恢复。4月22日,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信号灯控制已恢复。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号丽湾商务公寓A-1119-C、1119-B-03。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5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12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徐宗,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12261414,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1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汪青江,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紫薇西村77幢104室,身份证号:341102198612016235,驾驶证号:341102198612016235,2010年3月26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

(2)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012261414,驾驶证号:341103199012261414,2014年1月3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

2、死亡人员情况

(1)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见上,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徐荣雨,女,汉族,2014年10月5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10051228,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徐庆发,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2301196307021413,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4)汪必会,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2301196406091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焕歌,男,汉族,201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04301219,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儿童医院***;

(2)王璐,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陈桥居委会七村65号,身份证号:3411021990061666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区总院***;

(3)王梦醒,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108184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与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1069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头朝北尾朝南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在事故现场交叉路口中心东偏北路面上;碰撞时,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车速为66-71km/h、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车速为61-66 km/h。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6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4号):在送检当事人汪***、刘磊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重量15405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8人,事发时实载7人。 5、事故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乌衣中队管辖。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汪青江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和徐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时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在建道路未隔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

2、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小客车驾驶员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盲目通行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徐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汪青江,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3、蒋明,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市***处主任,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在建道路没有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警告处分。

4、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50万元罚款。

5、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对在建道路没有严格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南谯区委区***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十字交叉口损坏的信号灯,没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道路、交通设施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11日

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6月21日14时57分,在G104国道明光市管店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查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1日14时57分,王鲲鹏驾驶苏C668ZF小型轿车,沿G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16KM+100M处,在前方无任何车辆的情况下,突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姚耕田驾驶的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苏C668ZF小型轿车车内乘坐人王xx、王x、郭x3人当场死亡,王鲲鹏及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李xx、货车乘车人许xx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型轿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明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明光市交通管理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滁州市委***、***法委书记马***,市***府副市长陆峰,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德林、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泽斌,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文清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与此同时,明光市委***、***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等也相继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管制分流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总队长范厚本接报后带领有关人员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G104国道1016KM+100M白石坂大桥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南为滁州市方向,往北为明光市方向;道路为沥青路面,双向机非混合型车道,道路中心为单黄实线,全宽1440cm,其中非机动车道宽230cm;道路双向下缓坡,路面平坦,视线良好,事发前刚下过雨,路面潮湿;该路段限速80km/h。G104国道明光段今年才完成“白改黑”工程,且部分重点路段增设了交通安全设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苏C668ZF小型轿车,为私家车,登记车主:马x,登记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4队339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5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2016年6月3日,该车抵押给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驾驶员险5万元,车损险**00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2、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六安市七里站(交管站),检验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投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险每座5万元,车损险30万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NN241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车主: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六安市七里站(交管站),检验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投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有不计免赔。经网上查询,该车有1起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录,已处理。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王鲲鹏,苏C668ZF小型轿车驾驶员,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2号,身份证号:320323xxxx11,驾驶证号:320323xxxx11,档案编号:3203xxxx,2015年6月29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为0分。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无违法记录。

(2)姚耕田,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青年路12号,身份证号:372926xxxx16,驾驶证号:372926xxxx16,档案编号:3729xxxx,1994年10月10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3分。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姚耕田近3年有3起违法记录(2014年7月22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2015年11月2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016年1月22日,不按规定停车),均已处理。

2、死亡人员情况

(1)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丰县x镇x庄x号,身份证号:320321xxxx24,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中间位置,已当场死亡。

(2)王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320305xxxx10,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副驾驶位置,已当场死亡。

(3)郭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x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420112xxxx39,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右一位置,已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鲲鹏,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2号,身份证号:320323xxxx11,事发时驾驶苏C668ZF小型轿车,事故中受重伤,目前在明光市中医院***。

(2)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区x乡x村x号,身份证号:320311xxxx20,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左一位置,事故中受重伤,目前在明光市中医院***。

(3)许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金寨县x镇x村x组,身份证号:342426xxxx17,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事故中受轻伤,目前在明光市人民医院***。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 [2016]痕迹鉴字第674号、675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速为62-64km/h、苏C668ZF小型轿车车速为75-78 km/h;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性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527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528号):在送检当事人王鲲鹏、姚耕田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在明光市中医院,对当事人王鲲鹏、姚耕田的尿样进行检测,经使用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阴性。

3、苏C668ZF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5人,事发时实载5人;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重量310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事故路段属于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八岭中队管辖。张八岭中队编制为正式民警4人,协管员6人,警车2辆,中队长为徐辉。按照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值班备勤要求:白班全员在岗,夜班专人值班,白班为早8:00-17:30,夜班为17:30-次日8:00;张八岭中队实行48小时值班制,三个组轮流交班,48小时在岗在位。事发当天,大队办公室主任陈兴宏为大队值班员,事故处理中队王丙涛、潘春柱为值班员;张八岭中队中队长徐辉为值班领导,曹正波为值班员,其他在岗人员有章振山、刘开明、佟广民等5人。上午7时30分,徐辉带领刘开明、杨康等3人沿G104国道1034公里处巡逻至明光,再从明光巡逻返回,并在中队门口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下午14时30分许,徐辉带领章振山、刘开明、杨康等4人沿G104国道1034公里处向明光方向巡逻,巡逻至三界附近时,接到大队长张正飞的电话称“在管店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堵塞,立即前往疏导”,于是巡逻人员迅速赶到管店事故现场。此时,管店派出所、明光市消防队、公路部门和120救护人员已在现场开展施救,徐辉等立即开展交通疏导和事故现场保护。约18时许,事故路段恢复畅通。18时至次日早上8时,曹正波带领佟广民、杨康等三人驾驶皖M1498警车沿G104国道巡逻,徐辉、章振山、刘开明在中队值班备勤。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鲲鹏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姚耕田驾驶机动车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王鲲鹏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姚耕田驾驶机动车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王鲲鹏,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明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姚耕田,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总局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3、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2万元罚款。

4、徐辉,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八岭中队管辖。张八岭中队中队长,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明光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明光市“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重点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能够执行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国、省道及重点县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G104国道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时消除道路、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附件1: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成员(签名)名单(略)

附件2: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略)

附件3:检验证明(略)

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自贡市安监局类别:通知公告时间:2017-05-12阅读:462次

2015年2月27日,我市大安区太大路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雷洪金、市长刘永湘作出重要批示。副市长唐杰、副秘书长樊勇毅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大安区委区***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府成立了大安区太大路“2015•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大安区***府、大安区安监局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府副秘书长樊勇毅任组长。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川CND168,“大众牌”小型轿车(非营运),注册日期:2014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止,核定载5人,2014年7月9日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ACHD09ZCTP14B0000340和AVHD09ZZH914B00033G,车辆所有人:陈先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何家场3之196号。

川C45800,“科威达牌”大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运),初登记日期:2006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8月止,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08月01日,核定载客26人,2014年08月01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12633313900039139846和12633313900039139831,车辆所有人: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翔龙运业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三居新街。

(二)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太大路22Km+10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牛佛方向,西往何市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有效路面8.04M,道路双向设有2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漆划黄色分道实线,两侧漆划白色道路边缘白实线,道路临坎侧(道路北面)安装有波形防护栏,此路段牛佛往何市方向设置有连续弯道标志,何市往牛佛方向设置有向右急弯标志。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先财,男,43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何家场3之196号,身份证号:510322197112210018,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准驾车型:C1,初领证日期:2014年8月19日,驾驶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郑道金,男,43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街13号附1号,身份证号:510322197103232856,准驾车型A1A2,初领证日期:1995年12月29日,驾驶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

舒娟,女,25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宁远村六组39号,身份证号:510322**04252528,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本来,男,39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17栋5门附14号,身份证号:510304197509104755,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跃春,男,38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吉成井5栋3门附6号,身份证号:510321197606270030,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川CND168小型轿车搭乘人付波、刘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立彬、田乾明、罗显平、罗阳鸿、李宇霞、张献丹、赵晓容、付招先,在本次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27日,陈先财驾驶车牌号为川CND168的小型轿车(搭乘舒娟、陈本来、陈跃春、付波、刘莉)从大安经何市沿太大路往牛佛方向行驶,08时17分,行驶至太大路22Km+100m弯道处时驶入左侧车道,车身右侧后门处与对向从牛佛往自贡方向行驶由郑道金驾驶的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川CND168小型轿车搭乘人舒娟、陈本来、陈跃春三人当场死亡,川CND168小型轿车驾驶员陈先财、乘客付波、刘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立彬、田乾明、罗显平、罗阳鸿、李宇霞、张献丹、赵晓容、付招先11人不同程度受伤。

三、事故形成原因及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陈先财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实际载6人,核定载5人)的川CND168小型轿车超速(实际车速50-55km/h,限速30 km/h)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先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在此事故中:陈先财承担全部责任;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郑道金及两车乘客无过错行为,无责任。

四、事故性质及其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大安区太大路“2015•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篇7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法规对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省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县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事故调查报告篇8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依法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篇9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ckaizqy”为你整理了这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府令第122号)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20]14号)要求,受宜兴市人民***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益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117965,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二)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198,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

(三)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君万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证书编号:无锡KF144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2019年9月6日新君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晟益公司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造价2.5亿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为450天,项目经理为周坚,晟益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有项目施工负责人史晨雄、项目技术负责人耿仕明、安全员陈达、戴时玲、李杰和施工员、质检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2019年9月9日新君万公司委托恒鸿公司监理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300万元,监理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屠海翔,恒鸿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有总监代表陆志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夏阿良、监理员王亮、蔡明华、王雨昂等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8日正式开工,至202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总进度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11#楼施工至五层主体结构、4#楼和8#楼在基础地下室施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9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2822019092001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情况

新君万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群塔布置协调会议,晟益公司按照协调会议、施工组织设计部署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编制了《群塔方案》,于2020年9月29日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共安排6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晟益公司逐台塔机编制了《设备安装方案》并履行了审批和监理审核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程序与规定,先后安装了6#(15#楼)、2#(2#楼)、3#(4#楼)、5#(11#楼)、1#(1#楼)、4#(9#楼)六台塔机,均及时领取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了“一机一档”,分别安排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并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其中,3#(4#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25,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389-20191223,司机为何学生(资格证书编号:苏H042017000296,有效期至2021年3月9日)、信号司索工为唐豪(资格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042,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5#(11#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60,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428-20200327,司机为朱在考(证书编号:苏E042017000173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信号司索工为谢志鑫(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1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六台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保正常,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上午6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6时28分左右,木工劳务班组的木工刘字发和毛泽章在该工程项目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上协同5#(11#楼)塔机进行木方捆扎(用挂在起重吊钩上的2根吊索分别捆扎木方两端)和转运施工作业时,由何学生驾驶的3#(4#楼)塔机同时从3#楼东端向8#楼基坑逆时针吊运木方,塔机起重臂侵入与5#(11#楼)塔机作业交叉区域,以较快的速度撞击了5#(11#楼)塔机已下放的起重钢丝绳,造成位于卸料平台上木方西侧正在进行捆扎作业的刘字发随同尚未完全捆扎好的成捆木方一起撞出卸料平台,导致刘字发坠落至地下室顶板(坠落高度约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刘字发送至宜兴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刘字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死者:刘字发,男,37岁,木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金台村2组54号,生前系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木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机司机何学生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同时由于11#楼西端的落地式卸料平台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落实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严重不力。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严格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在塔机交叉区域设立监护哨,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监护缺失,导致群塔作业和塔机司机缺少有效监护和指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没有针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培训教育和详细交底,导致习惯性、经验性违章操作的行为存在。二是落实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对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平台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消除。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四是落实到岗考勤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落实和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施工作息时间变化及时到岗管理,导致早晨上班关键时段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缺位。五是落实安全考核管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不落实,对项目部人员在岗考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等检查考核不严格,存在不深入、走过场现象,导致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3)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一是对专项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理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监督管理不严,对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采取禁用措施。二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不严格,导致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三是监理人员在岗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针对施工作息时间变化落实监理值班巡视,存在施工关键时段监理人员缺岗缺位,导致现场监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何学生,男,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发祥村7组16号人,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式起重机司机。违章违规操作,疏于观察,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建议给予行***处罚的人员

(1)陆祖平,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的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不扎实,考核管理不严,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

(2)周坚,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81902798),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施工管理,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不力,没有落实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对群塔作业、卸料平台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没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不到位,组织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疏漏,落实整改不彻底,执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到位,存在离岗缺岗情况,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3)陈达,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9)022014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现场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落实,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验收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坚决,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4)瞿学***,恒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和落实相关安全监理检查不力,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值班巡视等考核检查不到位,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

(5)屠海翔,恒鸿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落实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组织和实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深入,落实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不力;执行和落实监理人员在岗考勤、值班巡视制度不到位,现场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

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史晨雄,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管理。对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落实,落实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唐豪,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3#(4#楼)塔机信号司索工。没有及时跟进指挥,没有及时制止3#(4#楼)塔机司机违章操作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处罚的单位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到位,企业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部在岗考勤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检查验收不及时、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施工、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企业安全考核检查不深入、走过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严格监督,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督促采取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严格,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督促现场监理值班巡视,没有及时解决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监理部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强化现场群塔作业、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加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4、建筑施工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等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巡查和监管力度,突出抓好起重机械群塔作业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预防高坠、起重机械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对安全管理不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和参建责任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处罚处理力度,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和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事故调查报告篇10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54846297”为你整理了这篇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8月10日9时许,位于百步镇的嘉兴市亿兴电子冲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于当***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9万元。

县应急局接到公司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府授权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牵头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百步镇人民***府有关人员成立“8·10”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有限公司两位电力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县应急局依法责令嘉兴市亿兴电子冲压材料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嘉兴市亿兴电子冲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电子”);住所: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海王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恒安,主要负责人:周小宝;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86345C;经营范围:电子零配件冲压;钢带、钢板、铜材、镍材、铝材的制造、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审批的凭有效审批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8月10日9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亿兴电子线切割车间。

(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六)事故类别:触电。

(七)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八)死者基本情况:周会中,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12084833,住所: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横溪村老屋周21号,于2017年5月2日进入亿兴电子工作。

(九)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服务情况:亿兴电子于2020年4月23日、24日与浙江易优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辅导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的技术服务合同。浙江易优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徐麟超于5月14日和7月20日赴亿兴电子进行现场辅导,出具了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指出了“电源线未套管,车间有私接电线现象,部分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等事故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8月10日8时许,亿兴电子线切割车间由东向西第二台数码线控切割机故障不能启动,操作工周会中电话联系机修工安登岳(男,身份证号:610528198505128610,陕西省渭南市人)对机器进行维修。8时50分许,安登岳对机器进行维修后,让周会中开机试验,周会中来到机器南侧用左手去打开机器电源开关时发生触电,周会中喊叫一声,同时身体僵直不动。

安登岳听到喊声觉察到触电后,立即关闭机器下方的空气开关,周会中倒地。在车间内的磨具维修工李益生与安登岳一起将周会中抬到座椅上后,拨打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小宝(男,身份证号:342626198410121618,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电话,周小宝赶到车间后立即让车间主任张盼开车将周会中送至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当***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线切割机电源线路无PE保护线,未接入漏电保护器,导致线切割机漏电,在机器设备、周会中人体和钢结构架之间形成通路,致使周会中触电。

(二)间接原因

1.亿兴电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及时消除线切割机电源线路无PE保护线,未接入漏电保护器,且机器外壳未接地等事故隐患;

2.亿兴电子安全管理不到位,派遣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进行电气线路维修作业,未在有较大触电风险的线切割车间和线切割机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亿兴电子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周小宝,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由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指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亿兴电子安全管理员(机修工)安登岳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亿兴电子法定代表人周恒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事故责任

(一)亿兴电子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周小宝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亿兴电子安全管理员(机修工)安登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亿兴电子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恒安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五、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一)周小宝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导致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登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亿兴电子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恒安予以行***处罚。

(四)责成亿兴电子做好以下工作

1.提交本起事故报告,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2.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五)建议百步镇人民***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六、有关证据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照片4张;

3.技术鉴定报告1份;

3.询问笔录7份;

4.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份;

5.死者周会中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周会中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各1份;

7.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8.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

9.直接经济损失表1份;

10.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文件1份;

11.亿兴电子线切割机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

12.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13.亿兴电子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复印件1份;

14.线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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