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营管理10篇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

中***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品牌经营是房地产企业核心经营的核心,它对消费者和房地产企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要求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强化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提高企业营销策划能力,建立企业文化和诚信机制,增强企业的团体凝聚力,进行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品牌创新。

1.房地产企业经营基本要素

1.1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一个根本、两个侧重点和三个建设。一个根本就是指在管理上,房地产企业要做到以人为本;两个侧重点就是指房地产企业要做到标准化管理并且要实施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而三个建设是指房地产企业要不断地进行进步的制度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和有竞争能力的组织建设。

1.1.1必须具有自己独特的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更要尊重人性,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员工和客户的利益,为社会做尽可能多的益事,并把以人为本的这一理念作为指导企业发展的最高行为准则,也可以说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是房地产企业成功的根本所在。

1.1.2房地产企业实施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它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基础。而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是全世界顶级专家经过对全球成千上万的成功企业的质量管理进行总结,并且经过科学周密的研究论证而形成的企业管理质量体系。

1.1.3房地产企业要取得成功,就必需进行与时俱进的制度建设、先进的文化建设、有竞争能力的组织建设,这也可以说是房地产企业成功经营的前提条件。

1.2外包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专业化的生产经营要求越来越强。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必需不断培养自己的专业化经营,把更多的优势资源配置在自己专业化的领域,发挥自己更大的竞争优势。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需把大多数的工作,如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监理、销售等,以外包的形式分包出去。房地产企业切忌“小而全、大而全”的思想,应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外包充分合理地利用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进行经营管理,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资本流通效率和企业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这样企业就可以把自己的主要资源充分合理的利用在培养自己核心竞争能力的方面,从而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培养自己的优质的外包管理素质。

2. 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

2.1制定长远规划,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寻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最初的经营管理思路时,就要有长远的规划,并将这种规划与当前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企业规划中,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时刻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决策建立在一种科学的态度上,避免企业经营陷入战略性发展瓶颈。在房地产企业项目进行项目开发产品定位阶段,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企业必须要用科学、严谨的态度来研究和了解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情况,及时掌握当年或近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意向。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新开发的项目意向,切实加强市场调查研究,掌握消费者心理,以便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来满足用户的需要,以便达到企业制定的发展和战略目标,并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2.2积极进行经营机制创新

全面激发企业活力房地产业属于高度竞争的行业,将公有资产逐步从企业中退出,引入外资、民营资产或其他优良资产,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存量资本,扩大增量资本,是进一步焕发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资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资本,引进其先进的理念、经营机制和内部管理方式。甚至在项目融资或吸纳外部资金上也可以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本着加大激励与加大风险相结合,放开经营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界定责权利关系,实行利益与风险对等***策,调动各方经营的积极性。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严肃追究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2.3努力实现产品的各项指标,优化节能设计

项目产品定位后,在进行项目规划方案产品设计时,一定要由专业设计人员、专业策划人员、专业销售人员、专业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决策层高管组成的专业小组仔细推敲产品的户型、功能、面积、采光,通风、经济性、开发周期等各项指标,同时要认真考虑建筑产品的节能指标,因为我国是个人口大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社会资源的浪费也越来越大,因此在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产品规划方案设计时,就要充分考虑产品的节能设计,优化节能设计,这一要求,既是建立节约、环保型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专业小组要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了解当前本地市场的需求,同时借鉴本地一些目的成功开发经验,只有这样,规划方案产品的确定才是科学地、严谨地、能经得住市场的选择,也才能使产品的各项指标最终达到合理的地步。

2.4合理制定产品的价格

根据国家现***地产销售制度,项目只有施工至一定阶段时,才能销售这一规定,企业在这一阶段要进行项目销售实施方案制定,销售方案中最主要的是项目产品的销售定价,定价除要参考本地区同类产品的价格外,还要把握宏观经济的走势,以及银行的存贷款***策,还有税务***策,同时结合项目自身情况来确定销售价位,并在执行中,辅以灵活性,做到定价切合市场实际。切忌定价过高,因为一旦项目定价过高,脱离市场,就容易造成产品积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2.5经营制度管理

2.5.1加强资金管理

资金运用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整体效益,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企业内部资金运行应进行静态控制、实时监控、动态管理、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监督控制,实行资金按调度使用,制定严格的用款制度,重点掌握工程项目资金的来龙去脉。通过加强资金管理也可以做到深化成本管理。

2.5.2实行质量安全目标管理

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质量安全管理如何,是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才能实现我们的投资期望。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同时,通过签订各种合同将有关工作的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必须通过有效、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择优选定有资质、有实力、有合作诚意和热情的相关单位,并在合同实施过程当中,随时跟踪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实际,保证项目按预期的目标实现利润和声誉的双丰收。

2.5.3加强项目综合管理

为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必须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因为项目管理是多个群体参与、多项工作相互交叉,需要多种资源、实现多个具体目标的集合体,它有一个共同的整体要求和目标,但同时又存在不同的认知、矛盾和冲突。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及时进行统筹安排,沟通、协调各方的要求,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并通过实施对项目范围、质量、进度、费用、.安全、资源、环境、信息、风险、沟通、收尾管理等目标的综合管理,使项目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整体。为了考核实施活动过程的结果,应用考核结果的描述来确定绩效的高低,做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通过此报告所反映的综合状态信息,我们可以对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有一个动态的控制、跟踪和掌握,也以便我们及时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做出改进和弥补。

3.结语

房地产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握主动,站稳脚跟,棋高一着,做大做强,关键是要紧紧抓住经营管理创新这根主线,牢牢把握经营管理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勇于持续不断地进行创新。用客观、科学的态度,合理、大胆、有效的创新,企业才能在竞争中不但安身立命,充满发展的活力,而且能够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2

第二条在*市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方可进***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合同和开发项目手册;(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证;(五)开发项目情况简介和总平面***;(六)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和有关证明文件;(七)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该申请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项目开工手续。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实行一项一证制度,必须发到项目。未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和借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依法转让开发项目,应当与受让人持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变更手续。

第十条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出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并标明其编号。开发项目建筑工程公示牌、规划公示牌应注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内容、规格、式样,由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或转让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3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管理;发展

1 新形势下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应取得新突破

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居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活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认识,被动应对、甚至回避行业和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挑战,还是一切从大局需要出发,主动积极去拓展管理和服务内容。对这个关系房地产管理地位、作用的基本问题,房地产经营管理要与时俱进,首先就要把经营管理的基点放在贯彻中央和市委的大***方针、落实市委、市***府重大部署上,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上。作为***府职能部门,***府赋予的行***职能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职能的内涵和处延会随着任务和要求的变化而变化,职能的内容及行使手法、管理方法也应随着形势、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转变而有所不同。行***管理如果不能围绕职能延伸、能力增强去转变,行***管理之路就会越走越窄,就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对***府管理部门的新要求。因此,必须从改革创新入手,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跳出原有的模式,开拓创新,转变职能,把市委、市***府的要求和房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抢抓机遇,创新发展,把房地产经营管理事业做大、做强。

观念上的更新,促使他们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实现了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上的跨越。目前他们除了承担着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使用管理、房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等项管理工作外,还承担着市***府交办的房屋拆迁管理、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社会保障等多项管理工作。而在管理的深度上,他们不仅就商品房管理、商品房网上销

售管理、租赁管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估价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经纪机构管理、评估机构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市场秩序管理、市场信息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且做到了对全市各上市商品房项目、价格走势和每一个具体楼盘、每一套房屋的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的动态监管。从而有效地规范了市场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不仅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加强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着眼全局看职能,适应形势看作用。他们把市委、市***府的要求和房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找准定位、发挥作用,干成了全国房地产行业有影响的大事、新事、难事。他们这种分层次、全方位、把住房保障工作的切入点首先放在城市拆迁中困难居民上,并创造条件逐步极扩大保障面的作法,有效配合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市***府的高度肯定。中共中央***治局委员赞扬他们“ 是认真负责为百姓着想的思路”。把房地产经营管理的基点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满足人民群众要求上,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事业的发展和房地产行***管理带来哪些新挑战、新机遇、新要求。我们应该有什么作为,要做好哪些准备,用什么姿态去实现新的转折、新的发展?由此,我们有一种强烈感受:围绕大局找定位,着眼需要抓管理,这正是我国房管事业能与时俱进取得发展的首要原因。

2 新形势下搞好房地产业经营,加强管理

2.1 高效的物业管理

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时代,物业管理要创一流水平,体现一流质量,实现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物业管理的开展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现代化的管理。由企业遵循市场办事,在竟争求生存,求发展。在市场竞争下完善自己,培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寻找适应市场机制的经营方法,按照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各级房管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企业尽快改制,对开发单位和其他单位所属的物业管理企业,市房管部门也要加大指导力度。搞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有一支素质优良、管理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员工队伍,这是完成所担负使命的重要条件。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始终把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

2.2 市场营销管理

促销不仅可以推动交易的达成,而且还能促使一些潜在顾客认知到某种需求,进而转化为现实购买。传统的促销策略包括人员推销、广告、销售推广和宣传。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传统的项目推广时,通常都是在各种媒体上大做广告,或报纸或电视或广播或路牌或现场包装,其实种种努力都是为一个目的,就是将项目的信息传递给潜在购房者。作为一种双向沟通渠道,最大优势是可以实现沟通双方突破时空限制直接进行交流,而且简单、高效和费用低廉。因此,基于网络开展的各种促销活动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在上网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时,通过网络把项目信息准确、及时、形式丰富的传递给潜在购房者,已逐渐被开发商认可并有迅速发展之势。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房地产营销管理队伍房地产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成功与否,除了企业自身的优势和楼盘的品质 定位外,最重要的是人才问题 如何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营销管理队伍,是我国每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面对的课题 首先,要提高营销决策者的分析能力,营销决策者要善于分析问题;其次,要提高营销决策者的决断能力 决策者要具备多谋善断的能力;最后,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要敢于承担风险 同时,能否拥有一支优秀的销售队伍,可以说关乎房地产企业的成败,因此,需要采取尽可能多的措施培养优秀的销售人才。

3 新形势下房地产的绿色经营管理体系结构发展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体系结构是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管理实施对象、技术要求以及对于企业绿色化发展支撑体系的多方面的集合。 这样的体系结构,应该能够为房地产绿色经营提供多方位的发展视觉和发展模式,具体说来主要有:

3.1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优化组合,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要求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对环境的负作用尽可能的小,使资源的利用效率尽可能的高。

3.2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对象。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对象涉及到包括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行为主体部分,包括土地供应主体、材料供应主体、规划设计主体、施工主体、市场营销主体,也包括消费主体以及物流主体等。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不但要在一些关键节点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标准,而且要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最终用户,也必须遵守同样的环境管理标准,才能使整个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3.3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专题技术。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专题技术是采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综合分析整个房地产项目管理从购买土地到项目终结以及回收处理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环境以及资源的技术处理问题。涉及到绿色征地、绿色采购、绿色规划、绿色建筑、绿色营销、绿色物流、绿色消费以及绿色回收处理等。

4 结束语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投资中国,将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增加需求动力。需求的增加、竞争的加剧,使得房地产质量在一定程度提高。我国的房地产营销仍停留在产品观念上。随着房地产的发展,将积累越来越多的经验,让房地产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范恒森.企业资本扩张中的并购策略。1998 :28~29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4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 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

第二十条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或者进行质量履约保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按照规定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

(五)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方案;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七)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制作和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合同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务,实行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

(八)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九)非共有的车位、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一)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报送备案登记的楼盘表和商品房分户平面***。

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封闭运作,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

定金协议应当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增加买受人义务、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其他内容。

推行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确定。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测量确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房产测绘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测量规范的房产测绘结果。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该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均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初始登记后将登记事实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七)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销售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销售所得的,处销售所得1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交易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别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房地产开发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的规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定义。

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这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的。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府、***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府指导价或者***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省和城市人民***府的计划、土地管理、工商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

开发企业包括专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九条  设立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  设立单项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开发项目完成后,单项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第十四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开发项目的用地方式一般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品房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和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报城市人民***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商品房成片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五)地段差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零星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的构成,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大中城市按当地住宅平均造价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计收,其他城市按当地住宅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计收;综合开发管理费按综合开发费的百分之一至二计收。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府规定的标准计收;没有规定的,按照城市人民***府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开发项目价款底价构成及计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按规定缴财***,纳入预算,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由开发主管部门收取和代收,其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向开发企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再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参加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活动。

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但开发者确定后,开发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者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非开发企业被确定为开发者后,应当依法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单项开发企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而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建设质量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开发主管部门应对开发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开发项目价款及其交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视同协议方式取得开发项目,并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城市人民***府的规定交纳地段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后,方可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进***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由城市人民***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开发区片内的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实行有偿转让。

开发区片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和开发区片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三十条  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府及***府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三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成片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由城市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零星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成片开发项目,其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等,由城市人民***府移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府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开发合同规定已经支付全部开发项目价款,并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当报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手续。

第四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预购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

第四十八条  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应当依法纳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策的房地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其减免部分折算为国家的投入,并依此确定国家所应占有的房地产权益。购买者转让该房地产时,应当向国家补缴减免的税费及其增值收益。

第四十九条  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已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擅自进***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物价、财***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处分。

第五十九条  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在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7

关键词:新形势;房地产;管理;建议

房地产的发展空间大,各个与房地产有关的企业,都想在这个前景很好的产业中分一杯羹,因此也使房地产市场竞争变得激烈。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属与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而使竞争力减弱,最终被是市场淘汰。而还在市场上竞争的企业就要引以为戒,加强经营管理,可将企业打造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在人力资源上,要优化其内部结构,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企业,在企业财务上,控制财务,防范风险。在企业的发展上,制定与企业相符合的发展战略,促进企业的转型。下面从多个角度探析房地产的经营管理。

1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

1.1 将所有与房地产项目的效益提高,尤其是环境效益。针对房地产而言的环境效益是指,在项目确定以及开发的过程中,保证可利用的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价值。而且房地产项目在建设的时候,都要考虑环境的因素,以环境的承载力为依托,开展项目建设。因此,房地产项目在建设的时候,要检查发展战略,做到合理循环的利用资源,重视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且还要在利用之后,保护其资源。在建设中可能会给环境造成污染,但是一定要做到,将污染降到最低,以免项目建设破坏当地的环境。如果在建设中干扰了当地的环境,该项目的效益也受到损伤,为了使项目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就要保证项目具有环境效益。

1.2 房地产事业能为经济创造利益,因此在建设项目的时候,要保证该项目具有与经济效益。所有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的时候,都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效益,因此在项目开发的时候,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并且使用先进的技术才能保证项目的效率提高。因为科学的管理与技术能够将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源合理利用,还能将污染与浪费减少,从而废弃物也降低。如果在项目建设上使用科学的管理和技术就能使项目的质量有了科学的保证,而且还能将项目的成本降低,更能为房地产企业创造利益,最终实现多赢。

1.3 房地产在建设中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除此之外,还能创造社会效益。房地产的社会效益一般都是指项目在建设结束后的效益。房地产项目在结束后,供人们使用,如果一个好的房地产项目能够能够让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文化能力提高,使人类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那么这个就属于项目的社会效益。人们的需要是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但是不能损害后人的利益,而房地产企业发展也是如此,创造经济效益是企业的直接目的,而社会的效益确实每一个房地产企业都要遵守的最后目标。

2 引进人才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一个完成的工程,而开发的过程其实就是将所有的资源整合,而这个整合还要有一定的意义。保证所有参与到项目开发的资源都能够有效的利用,这样才能使一个项目成功。在这个整合的过程中,从项目的市场策划、对项目的具体设计到工程的正式施工最后到项目销售都不能缺少人才。如果没有了人才,上述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失去准确性。特别是在调研方面,对市场的准确估计,才能科学的开展建设。如果在这一阶段市场已经饱和,不需要更多的房屋,那么在继续建设项目,对于企业发展不利。在设计以及施工中如果缺少了人才,设计的方案中会有很多错误,以至于后期的施工无法进行,而施工缺少人才,工程的质量就没有保证,可见人才的重要性。因此当今时代的房地产市场,要想发展,就要更加重视人才。可以把引进人才的目标,放在高端人才上。很多的人才是因为没有机会才不能发挥才能,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引进人才的时候,要给予机会。我国有很多高校都在培养与房地产有关的人才,因此企业在管理人才上,可以与各大高校合作,可以在学校实施定点培养的计划,在学生完成学业之后,可以直接到企业上班,这种做法,一方面,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一方面企业也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去寻找人才。

3 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企业在不断的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正在不断的提升,尤其是在全球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要想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而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的房地产行业都经过了大的洗涤,很多房地产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实则就是企业爆发了财务风险,虽然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策得到了复苏,房地产泡沫得到了有效的抑制,但是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同样重要。因为市场环境是变幻莫测,所以在财务管理中,首先就必须企业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从传统的事后控制转移到事前控制上来,这就需要在财务风险控制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其次就是在工程项目加强成本的控制,尽可能地对现有的施工工艺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切实加强新工艺技术的应用,并紧密结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可行性论证,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工程安全高效的完成;最后就是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后,切实加强对其的维护管理,切实提高自身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4 加快企业战略转型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虽然机遇往往与挑战并存,但是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房地产企业要想发展的唯一出路就转型升级,而这就需要企业加快战略转型,对现有的发展战略及时的进行调整,并在不断的发展中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转型和升级,才能更好地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在企业战略发展中,经营管理是战略发展目标得以实现之根本,所以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应在企业战略转型中切实注重市场经营环境的改进和规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构建符合企业发展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注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到可持续发展在整个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并在整个经营管理全程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致力于自身人才竞争力的提升,注重财务管理的同时加强企业的战略转型,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乔敏.新形势下的房地产经营管理[J].经济师,2014,7:285+289.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8

Abstract: in modern economy society inevitably a rule is certain periods of economic fluctuations. Economic category face is very wide,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also one of the, in the actual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process there is the same in the cycle of the fluctuating period phenomenon. This paper the volatility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cycle characteristics are analyzed,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o cyclical volatility to through the business combination, capital movements, such as land reserve management strategy.

Keywords: real estate market enterprise cycle.at capital land

中***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百姓对住宅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地产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面对数不胜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总体需求比较固定的市场,房地产开发公司竞争日益白热化,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如何在市场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和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制定各自的经营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产业链中最关键的一环供应房地产产品的整个产业链,主要包括各类材料供应商、研究咨询公司、设计院、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公司、房地产企业、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中心签约人”地位。房地产企业是资源整合者,提供价格信号和整合市场需求信息,是连接处在上游的材料供应方、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和下游的商、物业管理商以及终端顾客的中心,整合整个产业链的资源,完成从土地、原材料到房地产产品的飞跃。同时房地产企业既是批发商,又是金融中介与顾客服务商。总之它是房地产产业链中最关键的一环。房地产企业职能的核心是为顾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理念基于对房地产企业职能核心的理解以及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本人认为,要想经营成功,房地产企业应有以下理念。1、以顾客需求和顾客价值为出发点,重视顾客需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最好的设计师是住户。为避免巨大风险,要切合市场需求,唯一的途径是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基于服务质量的顾客满意度是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和企业竞争力之源。2、加强企业信誉的管理。企业信誉是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肯定的程度,通常由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构成,其核心是信誉。信誉管理是对企业信誉的创建、维护和发扬,是建立并维持与社会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现代管理方法。由于房地产产品总价巨大,有的消费者甚至集其一生的积蓄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因此,在市场不太成熟、商业欺诈行为偶见、市场风险较大时,购房者会极其在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此外,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融资能力极其关键,而企业融资能力较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声誉和信用度

3、树立终身服务观念。从实际销售看,一个企业的早期顾客的意见对后期销售的影响很大。如果说一名顾客对一件普通商品的满意评价和抱怨意见大约会分别传给10和25个受众,则受一名购房者对所购房子的满意评价和抱怨意见影响的听众数量可能还远远不止10人和25人。4、基于价值链构筑竞争优势。房地产产品的质量如何,是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结果,但房地产企业要对消费者负全责。而要最有效地控制质量,房地产企业就须从设计环节开始抓起。质量大师戴明有一个基本观点:质量不是靠检验出来的,质量要从源头抓起。考虑到材料供应商、设计方、施工方与房地产企业往往没有纵向一体化,房地产企业对质量控制的难度巨大。作为业主的唯一人,房地产企业要提高成本质量控制的成效,须提高产业链前后环节的协作水平,特别注意尽早发现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失误。

5、进行人文关怀,树立社会责任。一个房地产企业能否真正得到顾客的认可,建立长期的信誉,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是否具有深度人文关怀的合理利润观和社会责任观。

以上理念早已深入到许多成功的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去,并不断得到验证与提高。关于房地产企业服务本性及经营决策中应有的理念,归结到一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作为顾客人这一根本角色,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构筑企业信誉和持续竞争能力,避免短期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小业主和社会的共赢,为企业的经营成功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 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波动特点任何行业都存在周期波动现象,房地产也不例外。房地产存在供过于求、供求平衡和供不应求三种状态,这三种状态同时也构成了房地产的整个波动周期。当房地产市场产生供过于求时,就会使房屋空置率高,房价变低;当房地产市场出现一片繁荣景象时,说明房屋供不应求,这时房价会迅速增长,房屋空置率也会下降;只有在供求平衡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才是最稳定、最健康的。从供不应求至供过于求形成了房地产的一个周期,这个周期是长期的并具有循环的特性。也就是说,这个周期发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短期只会表现一种状态。复苏、扩张、收缩、衰退四个周期过程是房地产业和其他产业都存在的。就房地产业而言,可细分为复苏与扩张、繁荣、危机与衰退以及萧条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形成了扩张与收缩的房地产周期。在扩张阶段,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张导致对空间的需求增加,房地产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刺激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活动频繁。房地产项目开发活动的频繁出现,会创造许多新的就业机会和增大对相关产业需求,刺激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收缩阶段,房地产市场就会出现不景气、衰退的局面,这个时候房地产市场与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恶化,房价下降、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最终出现经济下滑,导致社会对空间需求下降的恶性循环。良性循环与恶性循环互替,房价起始原点上扬,经历了扩张和收缩两个过程,最后落回价格原点,构成了一个循环周期,这样不断循环往复下去,就形成了房地产的周期波动。

四、 房地产企业应对市场周期波动的经营措施(1)业务组合策略。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多元化业务组合成为房地产企业有效规避单一业务经营风险的发展趋向和最佳选择。房地产企业的业务组合设计应以价值为导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业务组合选择方法非常灵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不偏离主营业务原则。从业务组合的定义可以看出,多元化业务组合是以主营业务为中心的,辅助业务只起辅助作用,任何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都不能凌驾在主营产品之上。不务正业,会导致整个经营失败。

②辅助主营业务原则。所谓业务辅助就是所经营的其他业务必须是为主营业务的推广与销售而设的。如果所经营的其他业务超出了这个范畴或者与主营业务没有任何依附关系,就不能称之为业务组合,而是多产品的经营。

③易于经营原则。在业务经营上,辅助业务难度应次于主营业务,即辅助业务的生产、销售和推广必须保证易于经营,不得过分将时间和精力用在辅助业务上,减少对主营业务的关心。 (2)资本动作策略。

①从我们宇隆恒基集团公司运作的经营策略可以看出,并购、收购与重组多元化经营可有效稳定现金流。收购石料厂开发矿山有效的控制了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制砖厂的材料涨价的市场波动,给公司房地产开发提供了保障。因此,在遇到市场出现异常的暴涨和暴跌情况下,通过并购、收购与重组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了对主营业务的过度依赖,有效规避了周期波动风险。而且多元化经营可以保持组织资本和声誉资本以及在财务和税收方面的优势。

②业务组合经营有利于企业产生成本优势。在房地产的扩张阶段,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房地产衰退或萧条阶段,并购和重组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能有效地保持企业现金流稳定,降低周期波动带来的企业风险。

③财务协同效应在防止房地产周期波动风险上的应用。财务协同效应就是在可融资环境下,利用企业间的合并,实现优势互补,扬长避短。有的企业有大量内部现金流但缺乏投资机会;有的企业内部现金流不足但有较大的投资机会。在经营不利的情况下,就可考虑企业之间融资,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

(3)土地储备策略。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9

关键词:新常态;房地产;人才需求;人才培养

一、我国房地产新常态的基本特征

(一)新常态下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

1.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降,远低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近两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步入交易萎缩阶段,有些城市甚至持续处于负增长区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降,2015年累计投资增速持续在10%以下低位徘徊,至2015年底降至1%,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而2014年之前房地产投资增长速度一直略快于固定资产。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热情大大降低。2.商品房销售乏力,楼市去库存压力大2014年开始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持续呈现负增长。2015年下半年虽恢复到正值水平,但增幅收窄,楼市去库存压力大。2010~2015年,我国商品品房累计新开工面积106.64亿平方米,而同期销售面积只有70.53亿平方米,意味着6年新开工的商品房中有36.11亿平方米仍未销售,库存量接近开工面积的34%。据估计全国楼市目前约有85~90亿元平方米的库存量,按过去3年的平均销售速度估算,去库存需要至少7年左右的时间。[1]3.房企海外投资活跃,加快“走出去”战略布局近几年中国房地产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显著增加,包括绿地、万科、万达、富力等在内的多家房地产企业瞄准海外房地产市场上巨大的投资需求和旅游需求,积极布局欧美、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华人密集的海外房地产市场。据仲量联行统计,2013中国内地对外商业地产市场投资额接近50亿美元,同比增长20%,预计到2020年国内房地产企业的年均海外投资额可达500亿美元。[2]4.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并购重组活跃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持续呈现负增长之际,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房地产百强企业的销售业绩仍然保持上涨势头。2016年百强企业的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分别同比增长19.4%和15.6%,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5%和9.1%。2015年百强企业市场份额从35.2%上升至36.7%。其中,综合实力前十强企业2015年销售额占百强企业的44.5%,市场份额达到16.3%。[3]房地产市场下行期,房地产企业并购案例不断增加。2014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并购案例达236宗,与2013年153宗相比增长54.2%。[4]其中综合实力强和资金充足的大型房企成为并购的主体,房地产开发百强企业并购总数占行业4成左右,大型百强企业还将并购目光投向海外和其他业务领域。此外,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也相当活跃。

(二)房地产新常态的市场特征

1.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进入平稳理性增长的新常态企业的开发投资速度回归理性,已经由高速开发、地王频现、拿地开发就能赚钱的时代,进入平稳投资、理性开发和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的时代。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格局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前的供不应求向供需基本平衡转变,购房者的置业投资也在回归理性,已经由居民住房普遍短缺、投资投机盛行,开始进入拥有较高住房自有率、理性消费和投资的时代。商品房的品种和品质不断提升,消费者青睐于高品质产品,房地产产品类型会日渐丰富,门类将逐步齐全。2.房地产行业优胜劣汰及转型升级呈新常态房地产市场库存高企使得房地产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银行坏账、金融风险增加,企业进入了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的时代。企业品牌、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企业盈利和生存的重要条件。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破产倒闭或是被收购兼并的风险,只有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生存空间,行业集中度会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行业性的深度调整使房地产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在转型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布局养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以及向产业地产、商业地产发力,未来房地产行业跨界资源整合将成为新常态。3.房地产企业布局国际战略、开拓海外市场呈新常态近几年大型房企正积极布局国际市场,一是源于海外巨大的消费市场,华人在海外的教育投资需求和旅游投资需求成为房地产企业进***国际市场的重要需求载体;二是欧美经济逐渐复苏,较之国内日益下降的投资回报率,海外投资的行业利润较为可观;三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在“走出去”战略号召之下,积极布局国际市场,为企业的国际化道路做铺垫。因此未来房地产企业将面临来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双重竞争。4.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呈新常态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将不再是单纯的投资规模、营销速度之争,而更多地是企业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化时代房地产业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将是大势所趋,互联网思维在房地产各环节正在全链条式渗透,技术创新成为房地产行业的新常态。二是房地产价值探索正在全产业链中展开。房地产业正在改变以“卖房”为轴心的运营模式,企业对房地产价值的探索从土地利用、项目开发,到后期运营和物业服务,贯穿于整个行业生命周期。未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实现从制造商到服务商的转变,服务创新将成为一种常态。三是房地产将向轻型化转型。房地产企业致力于从“重资产”经营模式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通过提高资金周转率、增加服务附加值的模式提高投资回报。

二、房地产新常态对人才需求的新变化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房地产人才市场呈现出以下新特征:

(一)房地产人才市场的新变化

1.人才经济时代到来根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国家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依次经历了劳动力驱动、资金驱动和知识驱动三个阶段。在知识驱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对技术和智力的依赖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人力资源既是知识、信息和技术的创造者,又是将知识、信息和技术向经济转移的执行者。当人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时,就进入了人才经济时代。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在这个时代,人才已突破人力资源的属性,具有较强的经济意义,成为获得资金、扩张资本和占有资源的保障。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出现了深刻变化,人才资源成为应对市场变化的最有效资源。622.行业人才流动加快房地产行业人才流动频繁,其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流动率高于其他行业。一是源于人才经济本身的属性特点。在人才经济时代,人才的单位属性、区域属性趋于淡化,而人才的全球化、国际化属性日益强化凸显,人才在国际国内的自由流动更加常态化。二是源于房地产行业较大的人才需求及较低的人才流动成本。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尤其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型人才需求量出现了较大增长。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具有从业人员数量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但在人才需求的支撑之下,从业人员的流动成本却较低。三是房地产行业的高收益性是房地产行业人才频繁流动的重要原因。3.行业薪酬快速增长人才经济时代,人才流动频繁,房地产企业为留住人才,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以增强员工的职业认同感和企业忠实度。2014年一线城市房地产行业的薪酬增长率为7.7%,[5]毕业生的起薪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也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员工待遇,我爱我家推出“全员持股计划”,链家地产在全国范围大幅提高经纪人底薪,中原地产提高员工佣金并推出核心骨干持股计划。

(二)房地产人才需求的新变化

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转型升级,房地产人才市场的新变化,导致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需求量将大幅增加。1.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其实质是突破学科或专业界限,接触并把握不同专业领域的知识及思维方法。这种复合包括多学科之间的复合、多专业之间的复合、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之间的复合等[6]。因此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的集成性、能力的复合性和素养的全面性等特征。我国房地产经过十几年的飞速发展,其产业链日益完善,涉及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咨询策划、物业服务等多个环节,因此房地产行业所需的人才数量大、种类多。但目前该行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熟知从征地、规划、设计、谈判、开发、融资、策划、推广到管理全产业链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紧缺。此外,复合地产的兴起,互联网技术在房地产全产业链的渗透,房地产对人才的需求已不仅仅限于产业链内部,还包括与房地产发展相关的跨界复合型人才的需求。2.创新型人才创新型人才是具有创新性意识、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其评价内容包括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智力因素主要表现为创造性思维能力、创造性想象能力、敏锐的问题意识、合理的知识结构等[2];非智力因素指由个体的责任感、自信心、意志力、理想和信仰等方面综合内化而形成的全面发展的现代人格[7]。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从市场定位、产品设计,到营销策划、管理服务等多方面都需进行创新,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和盈利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无疑将成为房地产业最受欢迎的人才。3.大数据人才近几年,大数据正在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据CSDN《2014中国大数据行业大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已经实践大数据并有成功案例和产品的公司约占29.5%,正在搭建大数据平台的公司约为32.5%,24.5%的公司已对大数据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与准备。[8]大数据人才的价值在于:通过深度挖掘分析,将数据变成可操作利用的情报信息,为企业发展定位和运营提供精细化服务,从而帮助企业做出商业决策、降低成本、增加利润。随着房地产由粗放式增长向精细化服务转变,大数据的开发与创新也正在房地产各产业链萌芽。在最急需大数据人才的行业排名中,房地产开发人才位居第二。[9]2014年在金隅万科广场项目运作中,万科与百度合作,借助百度数据,分析商场消费人群,掌握顾客的消费习惯和活动轨迹,使商场能为顾客提供精准营销。以花样年为代表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向社区服务商转型,通过“社区服务系统”为居民提供生活采购、保姆家***、小区金融、公共服务、企业引资等服务。在大数据时代,企业之间正在为了吸引并留住大数据专业人才而展开战争。63

三、新常态下高职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基于房地产行业人才市场和人才需求的新变化,人才培养必须站在新的高度进行重新审视和规划。对高职教育而言,在人才经济时代,人才的开发与培养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多维度提升学生的知识素养、能力素质和心理素养。

(一)知识素养

培养跨界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应使学生具有多维而连续的知识。而目前高职教育普遍存在重实践、轻理论,重专业教育、轻通识教育等问题,知识结构单一,学生缺乏对交叉学科知识的了解,所学知识缺乏系统且有较大片面性,知识迁移更新能力较弱。为培养房地产行业所需的跨界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在学生的知识素养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改变顶层设计,打破专业建制。将学生在校教育分为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两个阶段。基础教育阶段,淡化专业色彩,按学科大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不再简单归属某一学院或专业。待学生对专业和行业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之后,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某一适合自己的专业,此时学生进入专业教育阶段。二是突破学科体系,加大选修课比重。在基础教育阶段,按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使学生具备知识迁移、知识复合、知识创新和知识集成能力。一类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的选修课,涵盖科学素养、人文素养、信息素养以及方法学的意识和训练。这些课程对培养学生对学科基础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综合知识的了解、领会、综合、运用的能力大有帮助,学生可按照自身的兴趣特长或未来的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课程。另一类是以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为主的选修课。随着房地产企业对国际化人才的需求愈发强烈,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国际化情操。开设国际教育系列课程,使学生了解各国文化、特点及国际关系;增设国际礼仪课程、国际规则课程,为日后的国际交往、国际谈判等奠定基础;聘请外教、招收外籍学生,为中国学生与外国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架设桥梁;增加教师到国外培训进修、学生到境外实习实训的机会。在专业教育阶段,则根据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专业特点,培养学生在市场调研方面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产品定位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创新能力等。三是推进跨学院、跨系科、跨专业间的合作常态化。让学生能够跨学校交流,跨学科探索,跨专业学习,使学生不断丰富知识、开阔视野、激活思维。如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专业与建筑类、电子商务类、景观设计类、多媒体技术类、统计类等专业的交流合作,可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方式,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更新能力和复合能力。

(二)能力素养

一是着力培养创新能力。不论是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还是大数据人才,创新能力的训练与培养都将是重点。美国心理学家托兰斯通过调查列出了创造型学生的行为特征,包括:好奇心,不断地提问;思维和行动的独创性和***性;想象力丰富,喜欢虚构和叙述,富于幻想;不随大流,不过分依赖集体的意志;主意多,喜欢搞试验;顽强、坚韧[10]。培养创造型学生,首先要改变教学模式,从以教师为主向以学生为主转变,通过激发式教学方法,增加学生的参与感。其次拓展创新素质教育,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实践,通过课外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创业活动等多元方式,使创新意识在学生中普遍渗透。二是训练工具性能力。工具性能力是考察学生利用现代技术工具来获取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交流和实践的能力。对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专业的高职学生而言,工具性能力主要包括外语能力和计算机能力。外语能力顺应了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企业海外开发与营销的盛行趋势,强调训练学生的阅读能力、口语能力和翻译能力。计算机能力贴合了目前互联网在房地产全产业链的渗透趋势以及大数据高速发展的趋势,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搜集与查询、信息统计与处理、信息分析与运用的能力。

(三)心理素养

房地产经营管理篇10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1.目前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现状

1.1融资压力大。房地产业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融资压力大,不容易实现供求平衡。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环境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央行121文件,利率上涨,国六条国八条的出台,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紧缩***策更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压力。

1.2融资渠道单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内部融资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预收的购房定金或购房款。预收的购房定金或购房款不仅可以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而且可以将部分市场风险转移给购房者。但是房地产企业单纯依靠内部融资是不能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更多的资金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得。主要渠道有发行股票、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利用外资、合作开发、产业基金等。

目前融资渠道单一,主要是银行贷款。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银行对开发商发放的贷款占23.86%,企业自筹占28.69%,定金及预收款占38.82%。而在定金及预收款中大部分又是银行对购房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房地产开发资金约有60%来源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资金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较大。

2.造成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2.1土地取得成本提高。土地招挂拍的市场化运作大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拿地的成本,占用了企业更多的资金,同时也使得原先能够通过土地的增值获取超额利润的房地产企业利润变薄,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下降。

2.2房地产业可能进入调整期。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不可能是直线上升发展的,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波动周期一般为4-5年,与国民经济发展基本吻合。中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一旦进入调整期,产品销售速度必然明显下降,资金回笼周期延长,所有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都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3海外企业竞争加剧。近几年海外房地产企业开始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有着数十年的行业经验、成熟的项目运作模式以及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未来以资金实力作为核心竞争能力的房地产行业,中国企业必须保证资金的供给,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趁目前大部分外资更多着眼于成熟项目的投资时机,快速壮大自身实力。

2.4不重视自身资金的积累。作为一大投资热点,中国房地产业在持续走高,中国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海外资本、民间资本的大量涌入以及国外、港台地产商的强势进入,加快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进程,同时加剧了行业竞争。有些房地产企业在前几年一味依赖贷款盲目投资开发,不重视自身资金的积累和竞争力的增强,以至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2.5房地产金融市场不发达。房地产金融市场不完善,住宅金融不配套,房地产信托、住房金融债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虽然都对整个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作出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宏观***策的调控,和银行信贷对房地产业的紧缩,使得目前房地产业所需的资金不足,资金筹措渠道不畅,资金整体运行质量不高。

2.6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策、法规不完善,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策法规仍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一致性与协调性,操作困难,直接影响房地产融资渠道的正常开展。

上述1、2、3直接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压力,而4、5、6使得我国房地产业严重依赖间接融资尤其是银行贷款。比如信托融资相对银行贷款受***策限制少、灵活、创新空间大,但信托产品尚没有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难于流通。再比如房地产投资基金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较好的直接融资方式,房地产证券化的概念也被大多数业内人士接受,但是最关键的法律条件处于真空状态,使金融创新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3.加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的主要途径

3.1完善房地产业金融市场,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当前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以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国际惯例为参照,结合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突破重点,带动其他,分步到位,完善体系。所谓突破重点,指在结构体系上着重培育房地产信托业务和住宅抵押证券化业务等新型的金融业务,并以它们的发展推动其他市场的形成。同时在房地产金融***策方面则重在解禁,给房地产业制造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在房地产业金融管理方面,则要强调金融立法、经济杠杆和监管措施的协调配合,根据这一思路,目前应着手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房地产业的实际需要和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实际承载能力,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和房地产信托等金融工具的发展,激励金融产品创新,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市场的效率。

(2)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工具和操作手段,同时以发行B股、H股或外汇债券的形式,扩大在国际市场的资金筹措面,加速房地产金融的国际化进程。

(3)加快完善房地产金融立法,推动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房地产金融立法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等不适应房地产金融发展与创新的地方;二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产业基金法》及涉及全社会的信用立法等。房地产金融的创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发育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房地产金融业的法制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3.2积极寻求海外资金,建立多元化产权投资模式。对于国内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预期和人民币升值等利好因素,促使海外资本积极在中国市场寻找房地产投资项目。但是目前国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中国***运作项目的经验和条件尚不成熟,必然需要寻求中国的合作伙伴,因此与海外资本的联合就成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一条良好渠道。同时这也是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机构合作,提升自身开发品质的机会。

3.3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提高资金利用率。如何加快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周转,较小的资金流量推动较大的房地产项目的运转,笔者认为企业应注重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快企业自身资金流转速度,从根本上降低融资需求。

(1)加快资金流转。首先应该建立一个程序化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企业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的重要节点,同时应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以利于将整个资金管理流程落实到每一个细节。

(2)减少企业过度预支。以借贷方式筹措开发经营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企业不要过度预支资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靠借贷维持生计,靠负债支撑着企业,一朝债务发生危机,就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3)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准确高效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要有严格的成本费用预决算和审批制度,每一笔开支都要遵循经济效益原则,防止铺张浪费。企业节约出来的每一分钱,实际上都是企业自己的利润。

【参考文献】

[1]高聚辉:房地产融资渠道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展望.中国房地产金融, 2006,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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