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篇1
《意见》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专项资金由财***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一规定明显把高校“拉下水”,其实质就是由国家和高校一起分担了原本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无形之中加大了学校的责任。
笔者认为,《意见》之规定有其合理之处,能够明确***府和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责任,有利于增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新***策严格要求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有助于推动助学贷款的良性发展。但是,如果要求学校跟***府一起分担助学贷款风险,填补学生的诚信缺失漏洞,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在金融行业,发放贷款本来就应该是一件有风险的事。考虑到助学贷款扶贫支教的特殊性,靠***策调节一下风险未尝不可,可全部风险都被国家和学校背负,银行不免有坐收渔利之嫌。学生欠贷学校要帮着支付,这势必会使很多高校人为提高申贷的门槛,不利于***策的落实。助学贷款可以选择商业性贷款的形式,也可以选择***策性贷款的形式。商业性贷款要以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策性贷款就要以***策运作的模式进行。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带有明显的***策性特征,***府应该在贴息、担保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要减轻***府负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可以由高校从每年的教育捐赠款中,单独列出一块作为专项教育担保基金。学校也可以从学生的学费等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列入担保基金。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尚不适宜给高校过重的担子。
二、还贷期虽延长,但仍不够长
新规定的还贷期限比以往更趋合理化,由过去规定毕业后四年还清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这一规定被视为此次***策修改中最人性化的一点。它使借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与银行协商还贷方式。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还款方法,必将促进学生和银行之间的机动协商,人性化地完成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将还款期延至6年,也不足以减轻一些特别贫困学生的负担。就河北而言,目前一名大学本科生毕业后的基本工资一般都在500-800元左右,工作一两年后待遇可提高到1200元左右,每月除去食宿等必要的生活费,所剩已不多。有些贫困学生毕业后还要帮助分担家庭重担,偿还每月的贷款压力依然很大。笔者认为,还贷期限还可以再作延长,国外的助学贷款多为5-20年的中长期贷款,大多还贷期都在7-12年,这样可以给借款者以充分的时间。另外,还可以按在校专业、工作后的工资水平以及贷款金额,对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方式做出相应的区分,划出不同的层次,形成制度性规定,以便于银行的实际执行。
三、银行招标确定,鼓励社会机构参与
新***策对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不再强制规定,而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过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新的规定实施后,将由各家银行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方式产生。毕竟,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风险较大。而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从成本上来说,助学贷款相对其他商业贷款来说,每笔数额小,贷款笔数多,牵涉人数多,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批准、发放、催收等各道手续一个都不能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笔贷款的费用支出和工作量不会随贷款数额的减少而成比例缩减,而小额贷款带来的利息收入却相对少的多,甚至还不够银行办理业务的基本支出,强制的要求银行接受助学贷款业务,可能会使银行产生抵制情绪,不利于银行业的自主发展。新规定实施后,大大提高了银行的自主性和主动性,改变“半强迫式”的***策性贷款,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被迫垄断”助学贷款业务的局面,给其他具有贷款实力,想主动开展此项业务的中小银行提供了机会。
笔者认为,除了实行招标确定从事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外,因为助学贷款兼有商业贷款的性质,国家还应给予经办银行以更加优惠***策,如对该项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者对该项业务造成的亏损给予相应补贴,以鼓励银行自主自愿的从事助学贷款业务,同时,还要积极引导银行看到助学贷款业务的有利一面:它除了能帮助银行开拓业务外,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一是可以为银行树立社会形象,是一种特殊的、生动的广告;二是可以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节约搜索成本。***策完善之后,助学贷款应该成为银行间竞争的热点。
但是,单纯依靠商业银行来完成助学贷款任务,本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作为商业银行,安全性、盈利性是其正常经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策性极强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显然相抵触。尽管实行招标方式后,银行可以掌握主动权,自愿地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更为有效和可行的办法还是将助学贷款推向社会,鼓励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到助学贷款的管理中来,将助学贷款的回收同社会机构的财务管理联系起来,转换助学贷款的偿还方式。例如,可以尝试让社会保险机构参与到助学贷款的回收管理工作中来,将助学贷款费用的偿还同养老保险费挂钩,通过养老保险来扣还大学生的助学贷款。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按收入比例扣除还款金额,不同收入水平的借款人扣除的借款金额应该有所差别,以期在保证还款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四、加强管理,健全法制
新***策加强了对贷款者的管理,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站公布。在享受***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还将受到更为严格的还款约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个人档案。同时,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助学贷款篇2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二环世纪星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陕西师范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定《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协议书》,经协商一,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小写)¥ 6000.00 元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108月,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定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
实际发放贷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学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帐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帐户户名为:陕西师范大学 , 帐户号为: 302831830338091001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2.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3.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4.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款日以《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集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
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使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本息,帐户名为: 张三(学生帐号名) ,帐户号为:*******(学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存折帐号) 。
二、甲方因帐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帐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帐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帐户供乙方划扣,否则造成乙方划扣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本合同的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因没有填写内容,故在此省略,具体内容请参看合同原件。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下内容请贷款学生如实填写) 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2号 所在院系: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系 邮***编码: 710061
攻读专业:计算机应用与维护 联系人姓名: 辛伟
通讯地址: 应为目前通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029-85239545
如学校地址或宿舍地址
邮***编码: 传真号码:029-85239545 联系电话:(宿舍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1号 甲方母亲姓名: 邮***编码:710062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张 三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2007年 X 月 X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______%。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
为: ,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
为: 。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
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 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 邮***编码:
攻读专业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
名: 日期: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 邮***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上本人姓名
乙方(贷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XXX大学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生活费 0 元人民币(大写 零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年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隶属关系,由***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18位身份证号 所在院系:学院全称 攻读专业:20XX级+专业全称 通讯地址:可以联系到贷款学生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邮***编码:通讯地址的邮***编码
联系电话:随时联系到学生的号码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学生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监护人完整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
甲方母亲姓名:学生母亲身份证上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母亲完整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学生母亲的工作单位
家庭通讯地址:学生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丙方地址: 丁方: 邮***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盖章 盖章
助学贷款篇3
影响贷款回收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通货膨胀率和贷款的利息。而影响贷款净回收率的因素,除了这两项,还有贷款拖欠和管理成本。贷款拖欠指获贷者应该偿还而没有偿还的贷款数额;管理成本指因实施学生贷款计划而负担的各项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出。
李文利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回收计划,对贷款回收率进行了估算。她说,以一名2001级四年制本科生贷款者为例,假设该学生从一年级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了每学年5000元的学费贷款和每月250元的生活费贷款,共申请了四年,计划毕业后半年开始还款,四年内还清。根据世界银行专家Douglas Albrecht和Adrian Ziderman计算学生贷款回收率的方法,考虑还款四年间的银行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可以计算出每次还款的贴现值。假设所有获贷学生都能履约按时还款,则还款额贴现值和所获贷款贴现值的比率即为贷款回收率。
李文利说,根据这种方法可以计算出中国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为79%。这意味着国家助学贷款的“隐含补贴”为21%。也就是说,国家助学贷款的21%实际是“隐含补助金”。与其他国家的数据相较,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隐含补贴”属于偏低水平。李文利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还款期限较短造成的。
事实上,学生贷款项目普遍有拖欠的现象,而且在学生贷款项目的运行中,学校、***府和银行机构都会有成本。所以,针对贷款回收的效率而言,考虑到了这些因素的另一指标――贷款净回收率就更有评价力。
助学贷款篇4
为了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帮助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能依法签定贷款合同,合同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活期账户;
(八)符合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及比例
每人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每年只能获得一家银行的一笔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数的比例根据经办银行所拨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而定。
第五条
学校及经办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放贷一次。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证明材料,由学院进行初审
(二)学院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院上报的贷款材料进行复审
(四)学校将贷款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贷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确定每笔国家助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本人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要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和制定还款计划。如不办理,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贷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贷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条
贷款学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还贷
(一)提前还清。提前还清贷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二)一次还清。贷款学生如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在离校前要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收取该生贷款本息后,再予办理相应手续。在贷款期间,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出境)前一次还清本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三)分次还清。贷款学生按照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1至2年开始,毕业后6年内还清。
(四)划转债务。贷款学生在学习期间转学时,要主动与学校和经办银行及待转入的学校办理本人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或在贷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违约处理
贷款学生毕业后,没有按照毕业前制定的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
助学贷款篇5
关键词:有效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措施;贫困生
Abstract:Overthepastfewyearsthecountrytoengageinthepracticeofstudentloans,webelievethatawarenessshouldbeaccuratelygraspthesituationofpoorstudents,aswellastostrengthenservices,Bankofschoolcooperation,integrityandeducationcollegesanduniversitiestostrengthenthenationalstudentloanmanagement,toensurethatthecountryStudentloansworksmoothly.
Keywords:effectivemeasures;nationalstudentloans;managementmeasures;PoorStudents
前言
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件新生事物,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府、银行、学校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建立的保障机制,在培养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院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珠城支行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我院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来,我院领导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直极为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多次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专题研讨,统一部署,在原“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蚌埠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制订“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专职工作人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为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全体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在我院已经建立起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为辅助,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在校困难学生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资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现了学院“不让一名积极上进的贫困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承诺。我院把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作为与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分行全面合作的重要内容,备足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消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使得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在我院已形成了齐抓共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准确把握贫困学生情况,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一)为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开辟“绿色通道”
国家出台助学贷款新机制后,我们便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媒介,及时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和安徽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并开通咨询专线,及时做好新***策的宣传和导读。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指南》手册、设立接待咨询点等途径,帮助困难学生详细了解贷款对象、贷款条件、申请流程、还款流程,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印发申请材料,让家庭困难学子及早熟悉程序,做好申请准备,免除入学之忧,为困难学生入学开通了一条“绿色通道”。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
掌握困难学生情况是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前提,因此,院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期结束前和新生报到后对全校困难学生进行一次普查,建立并不断更新困难学生数据库,准确及时地掌握贫困学生的情况。我院学生主要来源于农村,大部分来自贫困地区,许多地方生活水平还相当落后,家庭收入只限于温饱,因此,学生中20%的学生属于贫困生,5%~10%的学生属于特困生。就我校而言,家长供一个大学生上学,每年的学费要3200~7000元,而生活费至少又得800元左右,这个数目对一般的农民家庭来说已是天文数字,所以,贫困学生是在承受较大心理压力中学习的,随时都有可能因经济的贫困而被迫辍学。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圆他们的大学梦,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给贫困生带来了安心学习的希望。
(三)积极强化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建设好资助工作的主渠道
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要建设好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助学工作的主要渠道,必须要把握好银行、学校和借款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积极推进国家助学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银行降低贷款风险。在工作中:(1)把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关心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对他们加强引导和监督;(2)结合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诚信教育系列活动,教育贷款学生诚实守信;(3)给每名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详细说明有关***策、利息的缴存及计息办法并建立助学贷款档案;(4)在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学院签定“信用合同”;(5)在贷款学生毕业前,集中进行诚信教育;(6)建立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助学贷款额度需求申报制度,校、系两级贷款申请审核制度,公示制度,还息提醒制度,欠息追讨制度,违约学生曝光制度等有效措施,以帮助银行化解贷款风险。
三、拓宽思路、重在实效,努力开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院得以顺利推行,除了国家配套***策之外,还得益于以下几个具体措施:
(一)强化服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策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我们通过总结助学贷(下接第22页)(上接第14页)款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进行了沟通,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高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进而为整个助学贷款工作的顺畅进行提供了保障。
1.针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较复杂的情况,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征求贷款经办银行的意见后自主设计贷款申请材料,统一格式,方便学生填写,也为助学贷款审批减少了周折;
2.针对部分同学在填表过程中出现失误比较多的情况,我
们专门制做了指导学生如何填写助学贷款材料的多媒体课件,在指导学生填写助学贷款材料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课件逐空逐项地对学生进
行讲解,使学生对整个贷款手续内容一目了然,大大减少了填写中的错误,使得后面贷款审批工作得以及时高效的完成。
(二)银校合作
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急银行之所急,想银行之所想:
1.帮助贷款银行了解我院学生及其资助需求情况,及时向他们反映沟通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需要和学院的资助***策和办事规则;
2.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办理中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学校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贷款的基础工作,减少银行操作上的麻烦;
3.针对银行存在的风险担忧,学校对于申请者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负责地推荐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同时,通过教育学生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银行对蚌埠学院学生的信任;
4.针对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扩大后银行方面贷后管理难度加大,我院加强助学贷款档案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学生贷款数据库,方便银行的贷后管理;除此之外,学校定期组织召开助学贷款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改进工作。
(三)诚信教育
助学贷款篇6
根据信息理论,非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一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交易之前买者不知道但卖者知道的信息就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二是事后非对称信息,也就是签订合同后,卖者或买者的行为。在助学贷款市场上,事前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贷款学生的偿还能力信息和偿还意愿等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这一类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下面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说明银行与大学生之间信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制度的缺失对助学贷款融资的影响。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本文将银行和学生之间的交易构建成—个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
每个括号中前一个数是银行的收益,后一个数是学生的收益。在第一阶段学生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选择借或不借。不借,交易不进行,双方各得0的收益;借,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在贷款的资助下学生完成了学业进人还贷期,学生选择还或不还。还,银行收益为利息R,学生得到净收益E(还贷后的收益),博弈至此结束;不还,博弈进入第三阶段,银行选择罚或不罚。罚,银行可得到利息R和P的正收益,却要付出G的成本(银行为找到学生要付出一定的搜寻成本,强制还贷又需花费诉讼费用等成本。总计为G),银行的总收益是R+P-G。学生的收益为E-P。不罚,银行连本(B)带利(R)全赔收益为-B-R,学生的收益是E+B+R。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可用逆向归纳法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第三阶段:给定贷款学生不还贷的情况下银行对罚与不罚的选择。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是追求效用(收益)最大化,如果,R+P-G<-B-R,即G>B+2R+P时,银行才可能自觉选择“罚”的策略(行为)。反之银行肯定选择不罚,因为惩罚学生将得不偿失,不罚才是明智的选择。
然后,对第二阶段学生“还”与“不还”的选择进行分析。对应上面的两种可能,我们必须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当学生预期银行会罚时,学生肯定选择还,因为还的利益(E)大于不还的利益(E-P);而当预期银行会不罚时,学生肯定选择不还,因为不还的收益(E+B+R)大于还的收益(E)。
最后回到第一阶段银行选择借与不借,也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如果银行预期学生还就肯定选择借.因为借的收益(R)大于不借的收益(0),即贷款可外赚利息而不贷则资金闲置。如果预期学生贷款后不还,则又分两种情况:如果银行对欠资的行为不罚,银行肯定选择不借,因为借将连本带利全赔.收益为(-B-R),不借只是不赚不赔收益为(0);如果银行对欠贷的行为罚(即G从以上分析可知,当G很小即银行能轻易对欠资学生实施惩罚,并且学生和银行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时,学生肯定会还贷,银行也就会贷款,就是一个可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对交易双方都是最优的结果,因此银行和学生都没有积极性主动偏离这个均衡状态,确保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稳定、有效,实现社会净收益E+R,这是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策目标相一致的***策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既没有信用体系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学生毕业后去向信息披露又很有限,导致银行和学生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很难甚至不可能找到欠贷者,因此G很大,使惩罚欠贷的行为得不偿失,银行不得不选择放弃惩罚。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明文规定的罚息实际上对银行来说是难以实现的,而对学生就成了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就会诱发贷款者的道德风险,有恃无恐地违约。银行当然清楚学生的行为准则,不会被学生缺乏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信用担保所动,知道一旦贷款给学生基本上可以肯定将有去无回,不良的还贷记录更强化了银行的这种预期,导致了银行最合理的选择是“不借”,保住本金为上,学生自然就贷不到款,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合作就没法实现。
可见,国家助学贷款以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却没有信用体系记录其信用历史,信用好坏不影响其长远利益,因此信用担保就显得毫无意义,并且信息不对称使得对欠资行为的惩罚形同虚设,欠贷者得利的示范效应诱发了更多贷款者的道德风险,导致违约率逐步攀升。这正是当前银行停止许多高校贷款的原因。因此只有引入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学生和银行就有机会长期博弈,双方的合作才有可能实现。
构建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设想
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把分散在不同授信机构、司法机构、行***机构等能反映大学生个人偿债意愿的信息(信用记录)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让授信机构在授信决策时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从而大大地节约交易费用。它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不仅仅是为征信活动及其涉及到的各方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而且涉及到授信机构信息处理模式的改变,从依靠自己收集信息到从信息库获取信息,它又有赖于(取决于)社会信息结构的改变,即从封闭信息、分割信息到信息透明、允许信息自由流通和利用。
在校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与信用档案的建立
首先从在校大学生开始,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和评级的信息来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门: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学校公安处;学生的在校基本帐户银行;学生膳食消费卡部门;***书馆借阅部门;学生家庭所在地等部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其具体内容及来源如下:学籍管理部门的个人学籍信息;依托***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建立学生学历和学位信息档案;学生膳食部门:提供每月饭卡的存入和支出的现金流信息;***书馆信息:学生在***书馆的借阅记录信息(是否按时归还);学生家庭所在地家庭情况信息;学生助学贷款的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计划、学生与贷款银行的主动联系情况、还款的信用记录;学生在银行的存款与消费现金流信息:建议以学生奖学金发放银行为基本帐户银行,建立包括学生普通奖学金的收入信息、每月其他打工的存款收入、学生平时消费的现金流信息,银行助学贷款的信息。以上有关学生助学贷款信息的专业部门应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网,这些信用信息统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中心网的公用平台,实现这些网络的系
统互连,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便于相互查询,信用资源共享。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个人征信评估公司对大学生在校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存储处理,形成标准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毕业后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跟踪评级
毕业后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其中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包括:毕业前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网中关于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评级报告。学生毕业分配的信息:各高校提供的借款学生的去向、工作单位的具体地址、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中,以供毕业后与该学生发生信贷储蓄关系的银行进行查询其信用记录。学生基本账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以后个人支票、工资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退休金以及养老金账户等其他分账户的信息。就业资料;个人的公共记录等。银行的追债记录:贷款银行追债的次数,联系不上的次数,联系上没有具体行动的次数、毕业学生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次数等。
毕业后贷款学生的信用跟踪评级。在以上信用档案信息的基础上,选取对信用评级有用的信息,建立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信用评级体系:以按照国外个人消费信贷评级的思路,结合学生毕业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指标,采用百分制。应用电脑评分方式,评级主要按照5C法即从毕业学生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品和行业环境等五个方面。具体设置为三大类指标:分为个人背景情况、与助学贷款银行的关系和就业情况等。大学生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权重和指标得分标准可以参考美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分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信用评分和个人消费信贷评分标准,同时结合助学贷款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中指标类型、权重和得分标准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来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可编制形成毕业后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报告。
助学贷款追债系统与奖惩机制。当学生毕业后,银行要实施严格的贷后风险监测,一旦发现贷款学生不及时还款或与银行不按时联系或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进入追债阶段:银行内部应建立个人消费信贷追债部门,主要职能就是对个人消费信贷包括助学贷款不及时还款的个人进行跟踪和追债。对与银行不按时联系或不与银行联系的学生,银行的追债部门应立刻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和交涉,督促其还款。所在单位不详或不知去向者,银行追债部门应立即与学生所在家庭联系,由其父母提供学生的去向并督促学生还款,必要时由其父母替其归还。通过家庭仍无法联系的贷款学生,银行追债部门应立即与***门联系,通过其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以上情况不能奏效者,银行可立即冻结或停止其基本账户,收回贷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奖励机制可设计如下:对在校期间提前还款的学生在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对学生信用评级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网络或学校媒体的公布,对信用评级高的学生,银行、学校对其进行其他方面的奖励和优惠,如在奖学金和优秀班干部评定上优先考虑,或者替学生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违约的惩罚机制的设计原则是要使违约学生的损失远远大于其违约收益,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身受害。具体措施有:一是对信用等级低于警戒线的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网上及时公布,提出警告,并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和银行以后发放助学贷款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二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经办银行、***门和高校要收集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对不讲信用的借款学生,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学生“另册”处理,记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要以学校为单位将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定期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和网络的查询。三是对损信的学生,将其违约行为记入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档案,进一步纳入以后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使其以后个人交易行为都将受到影响,达到一次失信影响终生的社会监督效果。四是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五是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和信用担保机制。对破产的个人进行消费的限制和苛刻的条件,他不能出国旅游,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享受贷款服务,不能购买高档商品。同时建立社会性的信用担保公司对个人信用进行担保。
助学贷款篇7
根据《*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20*〕47号)精神,现就做好20*年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策宣传工作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确保实现国家资助***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不仅是各级***府的应尽职责,也是各级教育行***部门和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府办公厅皖***办〔20*〕4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门要在当地***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中心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高等学校要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策,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及时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大力开展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经济困难家庭,特别是考入省外高校的学生家庭,使这项惠民***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在申请受理地点和校园公告栏显著位置张贴《20*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附件1),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贷款***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
二、确保今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启动
经商开发银行*省分行,20*年我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时间为20*年10月20日开始,11月5日截止。
1、根据省***府办公厅皖***办〔20*〕4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要求,各县(市、区)***府须与省开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有关协议文本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从“*学生资助”网(***:www1.*******./xszz/)***后提交本级***府,最迟在10月15日前完成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后派专人携协议文本及介绍信到省开行业务发展处(*市芜湖路246号)领取合同文本和U盾。
2、因今年申请受理的起止时间推迟,受理时,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补签《借款补充协议》(附件2),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为方便学生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和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于10月15日公布并开通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咨询电话,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由于20*年秋季已经开学,学生返乡申请贷款及签订合同时间可能较集中,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预案,对申请贷款人数较多的,要采取得力措施,抽调人员协助办理。必要时可并采取分片、放号、先远后近、先省外后省内等办法,确保业务办理有条不紊。
5、为加快贷款发放进程,对省内高校,今年暂采取由高校对申请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先行开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简称“合同回执”,附件3)的办法,即高校根据学生申请,先从“*学生资助”网***打印《合同回执》并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学生资助部门公章交申请贷款学生带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4)可由学生在同一******,也可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领取。
助学贷款篇8
乙方:_______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1.
2.
3.
4.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助学贷款篇9
关于人力资本(c)的评价,我们认为它是社交能力()、表达能力()、自信()、品德()、专业()和社会经验()等的综合体现,在此我们以一个函数来表示该关系:
根据假设,大学生的未来收入是人力资本的函数,在此我们用道格拉斯函数来表达收入函数。大学生毕业后的第年预期收入:
其中,为系数,是综合素质,是工作经验,。
根据我们的思想,银行投资贫困生时,是以投资企业类似的方式,以赢利为目标的(否则,将失去投资的动机,事实也如此),因此投资风险是其重要的权衡方面。我们假定大学生是守信用的,即只要有能力还贷就会积极清偿债务,风险来自于就业的不确定性。同时银行还要考虑机会成本等因素。银行将大学生个体当作企业,根据综合素质评价其价值。大学生的预期收入和获得其人力资本的成本成为银行关心的主要因素,即大学生的人力资本所形成的经济价值成为银行贷款的依据。因此我们把人力资本看成是个人所拥有的资产,于是引入资产定价模型。以该模型来权衡形成人力资本需要的各种代价的成本,即该种投资所需要的回报率。一般而言,该回报率相对其他行业回报率要高。
因为大学生借款完成大学教育,它仅是形成人力资本的一种成本的小部分而已,并且就人力资本长期形成过程和其他方面的投资成本而言,大学生借款形成的人力资本的成本占整个成本的很小一部分,于是在此我们不考虑它对现值的影响,即折现率只受人力资本的成本的影响。银行自首次给贫困生贷款后,逐年考察该生的综合素质,以决定是否续贷。在这样的机制下,大学生很可能会尽力提升自身素质为获得贷款。因而,我们可假定贫困大学生能继续获取贷款。大学生在还贷期间的预期收入的现值:
是该人力资本的成本,是大学生自借款起到还贷期满的年数,是贫困生自借款到大学毕业的年数,即。
其实毕业后,学生只有在满足其自身基本生活费用的情况下才可能还贷,于是用于还款的年实际能力的上限是预期收入减去基本生活费用(),即:。因此还贷能力的现值,银行每年放款的本金依次为:
;
由于此项贷款没有中间担保人和财产抵押,因而违约风险很大,故我们认为该利率可高于平均市场利率,以弥补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由于事前已对贫困大学生综合能力作了充分的评估,放款后从大学生毕业后收回的贷款相对有保障;而且由国家支付利息部分,基本上不存在风险,其自身利益有了相对可靠的保障。这样,银行才会有很高的贷款动机。具体分析如下:
银行方面年预期收入:
,(=m+1,m+2,…,;=1,2,…,m),是银行贷款的利率。
同时,我们假定银行的折现率为,则银行方面贷款现值和回收款现值依次为:
(=0,1,…,)
(=,,…,)
当时,银行将是有利可***的,银行将积极贷款,即就是说两值相等时为银行的零界点。同时,也考虑到学生毕业后面临的生活压力,国家给予贫困生特殊的***策照顾,国家承担部分或全部利息,减轻了学生的负担,此举有利于鼓励学生贷款。于是,学生自工作后还贷的现值:
助学贷款篇10
作为我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策性银行,国开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长期致力于我国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建设和发展,近年来在基层金融和国际合作业务领域也取得长足进展,形成了“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中长期投融资主力银行。
国开行也是我国***策性银行改革的先行者。2008年12月,按照***部署,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9年底,国开行资产余额达到4.5万亿元,实现净利润302亿元。
问题
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策出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开展的助学贷款业务资助了数百万寒门学子完成学业,但到了2002年,这项业务却在全国几乎普遍陷入停顿。
由于多种原因,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和信贷风险较高,银行统计的违约率达到40%。同时,贷款客户多、单笔额度小、跟踪管理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运营成本高、收益低,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为了鼓励银行扩大贷款,国家对原有的助学贷款办法做出了改革。2004年6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补偿机制,由财***和普通高校按1:1的比例建立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按照当年的发生贷款金额进行补偿。***规定,风险补偿金的上限为15%,即一笔1000万元的助学贷款,当地财***和高校将各出75万元对银行给予补偿。
然而,新***策出台后,情况仍不容乐观。经办银行普遍认为15%的补偿金比例太低了,致使助学贷款流标现象频发。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迫切需要经办银行探寻一套全新的风险补偿和风险控制机制。
解决方案
正当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受阻时,国家开发银行从关注社会热点、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介入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针对助学贷款赖以依存的市场运作机制和信用体系仍然相当薄弱的现实,国开行以开发性金融的方法,从市场建设和信用建设入手,破解国家助学贷款这道难题。
创新建立三方联动的责任体系
2005年1月,国开行获准在河南省开展助学贷款试点。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国开行把融资优势和***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积极创新,采用“批发方式”开展零售业务,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防范和控制风险,形成独具特色的助学贷款管理模式。
国开行这种新模式的主要内容是: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标准为14%,省财***和贷款的高校分别承担一半。高校全面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克服了银行在后续管理上存在的严重“脱节”的问题,有效防范和控制了风险。
国开行把本应由其得到的风险补偿金拿出来作为奖励基金。学校管理得好,助学贷款违约额低于风险补偿金14%的,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全部奖励给高校;否则,学校不仅要如数缴出风险补偿金,而且还要承担高出部分的50%,这让风险补偿金具有了激励和约束效力。
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省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贷款的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催收、贷款信息管理及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具体事宜。
另外,学生的助学贷款情况将装入学生的档案,随学生的就业而流动,这样,用人单位也将参与到风险监控上来。
国开行的这个新模式重在信用建设,使各环节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高校、教育厅参与管理信用的积极性。试点当年放贷的规模就超过各家金融机构历年在河南省发放助学贷款的总和,在试点中,国开行发放助学贷款本息回收率保持在100%。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随后在全国15个省份推广。
积极探索生源地助学贷款长效机制
为了进一步扩大助学贷款的受益面,国开行根据学生和家长的需要,又尝试推出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007年,在***、***和银监会的支持下,国开行在江苏、甘肃、重庆等5省市成功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并于2008年在全国大范围推广。
该业务为信用贷款,以借款学生为中心的三段信用联结,以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实施主体,联结生源地、就学地和就业地,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为保证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国开行从机制建设、业务流程和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同时建设信息化、电子化的管理系统,搭建有效的信用和信息平台,全程跟踪和管理助学贷款,防范贷款风险。在经营理念、运作模式、产品和管理等方面,国开行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工作。
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防范风险。根据开发性金融的理念,按照***府组织优势、国开行融资优势与社会信息优势相结合的原则,在助学贷款业务中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防范和控制风险。例如,与***门合作,发挥***门的优势,推动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体系,负责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审查和贷款回收等工作;在财***等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风险补偿金和财***贴息制度,将财***和金融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国开行则利用融资优势,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
建立三段信用联结的新模式。针对学生在入学前、入学后和就业后三个阶段的信用和信息变化特征,通过生源地评审、高校诚信管理、就业单位监督还款的运作模式和机制创新,将家长、高校和就业单位等联结成一道优势互补、相互承接的风险防范链。如共同借款人机制,就是由借款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信息共享机制,以借款学生借款、就学和就业等信息为对象,在国开行、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就业单位间建立信息共享渠道;风险共担机制,针对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当风险补偿金超出助学贷款损失时,超出部分奖励给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推出符合学生特点的新产品。国开行根据借款学生的特点,在贷款期限、利息和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以降低由于产品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违约。例如,根据学生未来现金流的特点,将贷款期限最长延长到14年,并规定毕业后两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可以提前还款等。
成效
截至2009年底,国开行在全国24个省(区、市)累计发放助学贷款119亿元,贷款余额 113.3亿元,支持224万名贫寒学子走进大学校园。
在国开行的推动下,一度停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新得到了快速发展。2008年,国开行助学贷款发放规模跃居银行业首位,2009年又上新台阶,新增发放贷款53亿元,同比增加78.8%,占全国份额的57%。
生源地助学贷款如今已成为国开行基层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品种,具有手续简便、还款时间长、不需提供抵押担保等特点,只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可申请。
专家认为,贷款期限延长,不仅降低了学生还款压力,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再加上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家长和学生共同承担还贷责任,银行对学生家庭情况和联系渠道都有清楚掌握,还贷风险被降到了最低。
从国开行整体业务来看,截至2009年末,国开行不良贷款额为331.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4%,持续保持在1%以内;累计本息回收率99.97%,连续10年保持高位。
对国开行的举动,***部长袁贵仁赞赏有加,“国家开发银行对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全国学生资助工作最困难的时候,主动承担起助学贷款业务,帮助解决了教育公平问题,办了***想办而办不了的事情,开发银行对教育事业有情、对家庭困难学生有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