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1
1.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低估固有资产等手段,化公为私。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期权和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费用、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
2.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腐败和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销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或的现象存在,成为各种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
3.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4.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如现金管理偏松,经济生活存在大量现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还不发达,大部分居民没有运用信用制度的习惯,等等。
5.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6.在***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税收管理水平,但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自行申报纳税面也过窄,等等。
7.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治问题。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新税制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根据当年社会高收入情况的变化和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许多措施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九类高收入个人作为征收管理的重点,并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要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行跟踪管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收入制度,建立纳税人和扣款义务人编码制度;五是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六是要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建筑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承包人以及演员等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的征收管理。今年我们要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措施的同时,针对一些高收入者征管的漏洞,制定堵塞漏洞的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为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应采取标本兼治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从较长时期看,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适当调整税负,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加强法制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研究制定有限的征管措施,严格***,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3.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
4.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
5.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
6.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点。
7.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积极试行与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全员申报挂钩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应尽快与***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与数据。
8.加大打击偷税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曝光。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征管管理的加强,通过将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征收及使用同社会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这样,将促使我省个人所得税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基尼系数逼近0.5。向来肩负着调节收入分配使命的个人所得税成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热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法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研究非常广泛,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文章也层出不穷。本文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国内有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并予以归纳。
一、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的研究
在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主要包含两个主要的功能: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所谓收入功能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增加税收收入,调节功能是指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刘尚希(2003)提出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基础和前提,调节功能是由收入功能派生出来的,从世界历史上看个人所得税总是先具备收入功能。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来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不会有太大的作用,而且无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反倒会妨碍其筹集财***收入功能的发挥。潘梅、宋小宁(2010)认为,在调节收入分配不公方面,个税被寄予了太多不切实际的希望。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至少短期内,既不是个税所能承受之重,也非通过完善***府在分配体系就能达到的目标。规范分配秩序,在初次分配领域注重公平并健全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也有国内学者持不同见解,贾康、梁季(2010)认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是其改革的基本取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足以发挥其筹集财***收入的职能。通过对已有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测算出各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证明个人所得税确实发挥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沈玉平、吴霖(2007)提出个人所得税还具备维护市场的激励效率原则,也就是要保护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显然这一价值目标是与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相抵触、相矛盾的,所以就需要在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付广***(2009)通过实证分析,指出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效果是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对于初次分配产生的差距不产生作用,需要其他***策手段加以配合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二、对课征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
目前为止,主流观点将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综合税制、分类税制和混合税制。综合税制是将纳税人一定时期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汇总,从其总收入中减除各种免税额、宽减额及扣除额,就其余额(即应税所得)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予以课征。分类税制是将个人一定时期的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分别扣除相应的宽免额并按不同的税率予以课征。混合税制则是介乎于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之间的一种税制模式,因而兼有综合与分类两种税制的特点。
孙钢(2010)比较了三种税制模式的优缺点,认为综合税制可以达到量能负担的公平课税原则,但是征管成本较高;分类税制征收简易,但有失公平;混合税制兼有前两者的特点。对当前我国分类课征带来的问题特别是公平问题进行分析,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指出真正的综合税制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只是更多体现了综合税制的特点,认为中国应当实行中国特色的混合税制。崔志坤(2010)提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而综合征收部分的制度设计不同决定了不同的混合模式。对综合征收部分或者要求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纳税人综合申报,或者要求所有纳税人综合申报,对源泉扣缴税款可以抵扣或者不允许抵扣,由此形成了对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不同取向。
卜祥来、夏宏伟(2009)通过对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研究,依据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处理方式不同把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双所得税制和单一所得税制三种。李文(2009)认为今后个人所得税类型将趋于多元化,比较有代表性的改革模式有双元所得税和单一税,可以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也可以解决公平问题,但这些税制的实施需要配以各种税收***策和措施。
三、对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共划分了11种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尽相同也不够合理,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
刘丽、牛杰、夏宏伟(2010)阐述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应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中等收入家庭纳入免税行列,同时,取消无住所纳税人的附加费用扣除,废止外籍人员各种税前扣除优惠***策,基本费用扣除应反映地区差异。潘梅、宋小宁(2010)采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的微观工薪数据,考察了财***拖累和提高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对工薪收入者2008年平均税负的影响,并进一步对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福利效应进行了评估。研究发现,真实财***拖累是推动我国工薪收入者税负上涨的主要原因,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具有显著的减税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财***拖累的影响并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增加,但与此同时也降低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力,导致税后收入不平等程度加深。陈建东、蒲明(2010)利用统计的方法拟合了全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据此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大致范围,主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随着基尼系数的增加而提高。
马福***(2010)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维持全国统一标准。费用扣除额的设定,目的在于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不具有纳税能力的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财产的部分,因此,扣除额应为最低消费支出,最低消费支出对于个人无太大差异。如果允许各地不同的扣除标准,会导致高收入者向高费用扣除额地区流动,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税收收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还指出静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弊端。通货膨胀使得低收入阶层税负上升幅度远高于高收入者。建议引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浮动机制,通货膨胀指数化,保障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
宋丽颖(2010)认为纳税人的基本生计费扣除应实行地区有别的扣除标准,应按照消费支出水平将全国分为四类地区。增加教育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扣除等特殊扣除。同时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家庭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配偶扣除,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子女扣除;赡养老人扣除,按人均消费支出的10%扣除。梁季(2010)则认为仅依靠调整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无法彻底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逆调节问题,调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会使大多数本不交税的低收入者受益,反而是高收入者受益更大。
四、对税率设计的研究
个人所得税能否达到其功能,合理税率的制定至关重要。税制模式是税率设定的前提。不合理的累进税率档次设计容易产生累退性,反而加重低收入者负担。国内学者对于当前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沈玉平、吴霖(2007)指出在税法价值取向约束下,公民都有按能力纳税的义务,工薪所得起始税率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中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无需再调整。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最高边际税率并不高,但最高边际税率适用的所得额过高。各个级距的所得额大小决定了税负累进趋势,扩大级距的所得额可以降低税负的增长速度,起始位置的头三个级次的所得额太小,使得一般工薪阶层的所得很快被推入较高的级距中。
刘怡(2010)对现行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设计进行了评估:采用平均税率累进性来分析税率表的局部累进程度。得出低收入区税率等级爬升过快,平均税率累进性递减,表明税率级次过多,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负。有鉴于此,作者提出应当保留5%的低税率来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同时为了调节收入不应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级次,将累进税率表调整为五级,增大低收入区间级距。邓子基、李永刚(2010)应用斯特恩模型对我国及部分国家所得税最优税率进行估计,指出最优税收理论未考虑税收制度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个税改革应先注重公平再注重效率,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应当采用混合课征制,边际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应当提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刘丽(2011)首先对中等收入者与高收入者进行了界定,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应当与初始税率相配合,以免低档税率爬升过快,增大中等收入者税负。建议最低的一档税率,收入区间可以扩大到5000元。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将我国工薪累进税率设置为五档,拉大级距,以此来增加税率累进程度。中等收入者适用10%的税率,最高税率可以维持在40%-45%。
五、对个人所得税其他方面的研究
在有关纳税申报制度方面,马君、詹卉(2010)剖析了美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更迭的社会背景及其税收设计中征税原则的权衡。充分联系具体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选择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从而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其财***职能和经济职能。江镓伊(2010)也赞同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联合申报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他认为以个人为申报单位,优点是婚姻中性,但缺点是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卜祥来、夏宏伟(2009)则持相反意见,当前我国家庭结构复杂,归入同一课税单位的家庭成员不易确定,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家庭收入不易确定。同时,个人费用支出情况比较复杂,税前可扣除的部分难以计算。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会加大征纳双方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
叶建芳、郭琳(2010)着重研究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关于重复性征税,从公司层面:股息税前扣除,双税率制;从个人层面:归集抵免制,收到股息减免税法;股票股利是否征税应当对股票股利性质进行判定,享有权益未变则不必征税;从上市公司与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策应一致。
参考文献:
[1]沈玉平,吴霖.税法价值取向约束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J].税务研究,2007(12):66-69.
[2]邓子基,李永刚.最优所得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J].涉外税务,2010(2):23-26.
[3]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研究,2010(4):2-13.
[4]卜祥来,夏宏伟.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9(1):
93-97.
[5]孙钢.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展:“快板”还是“慢板”[J].税务研究,2010(3):41-45.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3
【关键词】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治理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理论
(1)个人所得税定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关于高收入者的产生及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通过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成功的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也形成了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的机制,正是这种机制导致了高收入阶层的诞生。按国家税务总局报个税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以上”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当前可考虑以20万元以上为高收入者。当前我国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劳动收入,重点是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还有就是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工薪收入不是高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说,高收入主要不是靠劳动获得,而是靠财产即资本投资、不动产买卖等获得,以及靠权力、资源占有、不依法经营等获得。与此同时,高收入群体主要是企业家、高中层经营管理者、高中层科研技术人员、文体明星、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人和知名律师、高等学院部分教授、部分发达地区******机关的某些官员,事业单位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私营企业主等。
三、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
(1)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税收。现在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及形式日趋多样化,除工资外,还同时具有许多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来源,如从事其他投资或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等,他们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赋予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和减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效果。(2)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避税。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在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投资,而企业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
四、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成因分析
(1)纳税人的角度。斯里尼瓦桑在1973年提出了预期所得最大法模型,这个模型假设:纳税人是以预期纳受处罚后所得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纳税人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使预期所得函数最大化。A(Y)=π[Y-T(Y)-λP(λ)Y]+(1-π){Y-T[(1-λ)Y]}。其中Y是一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T(Y)为对真实收入课征的税收;λ为该纳税人收入中未申报的比率;P(λ)为惩罚系数,因此λp(λ)Y即为对未申报收入λY的罚款额;π为查获概率;A(Y)为纳税人预期纳税和受处罚后的所得。对于该函数简单分析可以得到:若π=0,即对纳税人虚报收入的情况不予稽查或稽查完全无力,显然此时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λ=1,纳税人将完全隐匿收入,缴纳税款为零;反之π=1,即百分百查获偷逃的行为,则纳税人最优选择是λ=0,即完全申报其真实收入。同时P(λ)系数足够大,即对偷逃税采取重罚,纳税人会选择较小的λ,则多申报,更接近其真实收入。因此,在现行税法不变的前提下,即T(y)不变,偷逃税被查获概率越小,处罚的比例越轻,纳税人会更倾向于隐匿其收入,少申报从而导致税款流失,这一结论是适用于各个类型的纳税人,也基本适用于各个税种的,深入分析纳税人在考虑其是否偷逃税时,不仅考虑被查获的可能性大小、查获后的处罚程度,而且还会受到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2)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的调节高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行分类税制会使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分别适用较低税率,多次扣除费用,达到逃税的目的,这样不但不能全面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的来源多,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2000元,劳务收入800元,稿酬收入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个税法规定,甲本月不交个人所得税,乙获得工薪收入2200元要纳10元个税,乙的收入只有甲一半,甲不用纳税,乙要缴纳10元个税,所以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
五、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目前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切实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抓住当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第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首先我们要结合各个地区经济总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以及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以此来建立完善的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其次,相关部门要不断改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第二,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我们认为主要应该从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报酬支付较高项目个人所得;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重视对高收入者所得的征管工作。第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评估时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对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检查,稽查部门应重点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对逃税、应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等情形,严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处理。(2)各部门协作联合监控税源。在英、美等国,***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在法律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银行对于存款人的利息收入,应当在通知存款人的同时也通知税务部门,通过法律形式在广泛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础上形成较好的部门协作体系,正因为如此,美国的税务当局能够较好的监控税源,其个人收入的90%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务当局在税务审计时能够及时全面的取得相关信息,使逃税行为困难。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应明确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促使海关、外贸、金融、外汇等各种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以便税务部门从各方面堵塞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漏洞,维护法律尊严。
参 考 文 献
[1]李波.遏制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应该通盘考虑[N].中国税务报.2010-06-23
[2]吴正.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现状分析[N].经济日报.2010(3)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4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弊端; 改革措施; 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修改
一、引 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增加财***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自1980年9月1日我国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30年来,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确在增加财***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这两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需纳税的公民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多向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另一方面,收入增长了,消费支出也在快速增长。这些现象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越来越弱,甚至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使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研究的动因和意义。对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制,改进和强化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治、经济和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税收在不断增加,增长速度也在逐年提高,现已成为我国四大税种之一。据统计,2001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6.6%,2003年这一比重提高为7.1%。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 737.1亿元,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为6.8%,从1993年的46.7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
1 737.1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2006年个税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额由800元上升到1 600元后,全国减少2 000万个税纳税人,普通工薪阶层个税负担切实减轻,但全年个税收入反而增收358.41亿元,主要原因应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据2006年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由此说明高收入者缴纳个税仍有潜力。同时对高收入者征收个税,更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社会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个税征收的社会阻力。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3 185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此外,据有关统计表明,在全部的个税收入中,65%来源于中低收入的家庭,我国的工薪阶层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广泛的人群反而税负较少。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法在增加国家财***收入上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五次的修改后,正在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经济在以每年10%的速度持续发展,物价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个税税制的弊端也日益突显,使得对其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较晚,与最早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英国相比落后了一百多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还存在税制模式不健全、存在税负不甚公平、课税模式不合理、税收征管不力等急需改善的问题。
(一)税负不甚公平
1.收入来源不同,税负不同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对于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最终将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因为在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月度之间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税负低于各月所得差异比较大的纳税人。例如:在中国境内的有工作的居民A和B,每月的收入均为4 000元人民币,其中A的收入全为工资薪金所得,B的收入中3 5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剩余的500元来源于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11年9月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 000-3 000)×5%=25元。B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 500-3 500)×5%+500×20%=100元。A和B的应纳税额相差75元,可见对于数额相同、来源不同的收入,税负也不同。
2.税率陡峭,级次繁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多且差额小,使得税额计算繁琐,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围“简税制”的发展趋势。而税制较完善的美国也只有五级。
3.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以个人为单位,费用扣除没考虑纳税人的“成本”。这样的依据并未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情况,例如:是否要赡养老人、照顾小孩,以及他所负担的相关医疗、保险等费用有多少。月收入相同的不同两个纳税人,一个是单身并未家庭负担,另一个有家庭有老小要负担。在扣除同等的免征额3 500元后,他们缴纳的税收都相同,但是所要负担的费用后者远远比前者多,这显然没有实现税收的公平。再者,费用扣除方式不同。费用扣除有按次和按月两种扣除方法,工资薪金,承包、租赁所得按月扣除,另外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财产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按次扣除。这两种方法同时存在也易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如在境内工作的两人,一人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均为3 000元,全年收入为36 000元,他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人在一个月内一次取得收入36 000元,其他月份无收入,而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6 000×(1-20%)×20%=5 760元。两人的收入完全一样,只是扣除的方法不同,就产生了后者比前者多缴5 760元税金的负担,这种结果无疑导致一些纳税人分解收入,逃避税收。
4.税收优惠泛滥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项目多,是当今世界上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也是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较少的一个原因。其中,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省级人民***府、***部委和中国人民***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等等几十项之多。对于如此多的减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释说,“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也就是说,这几个项目的减征权属于省级人民***府。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税收减免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府对于减免税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远不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几项,这样就会造成扣除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减免征税,有的地区却照收,征管机关任意减免税收,最后却成为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途径。
(二)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就是将纳税人的各项各次应税所得划分成若干种类,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分类税制将应税划分为11项,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的方法计税,没有列举的项目则不征税,如此以来征税的范围就比较狭窄,没有完全征收到个人合法所得,也没有保证税收收入的来源。而且现在我国税法中对于遗产、馈赠等所得规定尚不够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不公平现象:没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些收入来源隐蔽的高收入者纳税少,而所得来源少的低收入者纳税偏多,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却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
(三)税收征管不力、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税法建立的时间较晚,而且法制宣传不到位,致使公民不了解税法,主动纳税更无从谈起。再者由于,征管手段普遍落后,缺乏一些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于取得纳税人收入的相关资料滞后,这样为一些高收入者分散和隐藏收入创造了条件,偷税、逃税现象严重增加。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原则及完善措施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要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增加财***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这就必须对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要素进行设计,而这种设计离不开对税法原则的准确把握。目前比较公认的税法原则主要有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原则
1.增加财***收入,促进公平原则
促进公平是税收改革的首要原则。在此的“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意味着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同等对待。这就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原则,它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理当成为调节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首要原则应是促进公平,按照负担能力原则合理分配税负,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实现。
2.税收法定原则,并与国际接轨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等)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歧义。纳税人和征管方都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征缴税款,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依据该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税收行***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与此同时,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税负的完善措施
1.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基
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档次,合理确定税率,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建议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为30%~35%在右,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实行宽税基,对于合法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仅是对11项所得征税。这样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使市场自由运行,激发个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
2.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的扣除直接影响到纳税的多少与公平,所以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十分有效的。第一,考虑纳税人不同的负担。即使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为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家庭负担也不同。第二,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因素。2011年按城镇就业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 384元/月。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的成本也不同,对于消费水平高的地区实行较高的费用扣除***策,而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则适用低的费用扣除。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当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调高扣除费用,而在紧缩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调低扣除费用。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这样既加大了国家的财***收入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完善措施
综合课税模式是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美国就是典型的采用综合课税模式的国家。综合课税模式考虑了不同纳税人供养家庭情况不同,而分为单身、夫妻共同申报等多种形式。但是要求征管手段技术含量较高,征收成本增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考虑综合课税和我国现行的分类科税两者结合实行实行的方法来实施,对大部分只有工资收入的人员依然实行分类制,采取代扣代缴的办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高收入个人实行综合制,对这些行业的重点纳税人实行每人一档,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四)征管方面的完善措施
1.提高征管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目前,居民的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税源隐蔽,针对此普遍现象,税收的征管要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制度。首先,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编码,按照身份证号码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唯一的身份证号成为纳税编号,且一直使用,可以明确纳税人的收入源泉。再次,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或者雇主对个人支付的收入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有关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要受到必要处罚。最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利用现代的高科技网络信息,加强银行等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个人信息传递,形成和谐的协税、护税网络。
2.减少税收优惠,加大处罚力度
许多国家都在逐渐减少税收优惠。面对我国太多的税收优惠条件***策,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逐步减少税收的优惠***策,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及办法,使税务机关依法实行减免税,杜绝人情关系。因为对一部分人的优惠就是对多数人的不公平。
3.大力宣传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要将纳税咨询规范化、税收宣传制度化。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策培训,定期向公民讲解纳税知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和辅导,要注重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使“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责任和贡献的意识”深入人心,逐步将依法纳税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同时要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府财***预算、财***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后 记
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顺应民意,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力度较大的调整。1.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较大幅度的修改无疑对中低收入者来说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既是***中央***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的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让人民富起来的具体体现,也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进而尽快拉动“国民消费”这驾马车,提振我国内需,尽早摆脱贸易顺差的困扰,真正实现不仅“国富”而且“民富”的美好景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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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5
关键词: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效率;公平
中***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26-0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的十报告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市场机制下,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相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生产要素的机会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市场决定的分配结果不能体现公平,还需要通过公共部门建立起再分配机制对这种初次分配结果进行协调。公共部门协调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降低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分别于1950年开征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额为8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项目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1994年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调整为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所得、劳务报酬等11类,免征额仍为8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05年、2007年,我国又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和2000元。直到2011年,针对收入分配的新形势,我国将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并将九级税率调整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提高免征额的呼声很高。有很多学者提出10 000元的免征额才与国情相符,同时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现行免征额提高实则是在对富人减税。因此,本文选取不同的免征额对各收入水平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二、免征额提高的影响
1 免征额改变后,各收入阶层应纳税所得的变化
本文选取3000、5000、7000、12000、18000、22000、45000、70000、100000九类收入水平(选取标准为现行税率下收入级距的平均额调整所得),依照主流学者提出的降低或者提高免征额的建议,选取免征额为2000、3500、5000、8000、10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
2 免征额提高对效率的影响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而税收的效率原则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税收经济效率与税务行***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府实施税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经济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即保持税收中性。个人所得税不会单纯的影响某一产品的价格,影响的是预算约束线,因此个人所得税并不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也同样不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太大影响。免征额提高对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务行***效率上。
税收的行***效率是指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多的税收收入。免征额提高后,所得税征税范围缩小,征税成本降低。同时,免征额以下收入水平群体本身对个人所得税收人的贡献就比较小,而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减少将大大少于征税成本的降低额。
因此,免征额的提高会降低征管成本,使得经济运行更有效率。
(3)免征额提高对公平的影响
当免征额为2000元时,最高收入群体即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0元者的税后收入分别是3000元者、5000元者、7000元者、12000元者、18000元者、22000元者、45000元者、70000元者的23.4倍、14.4倍、10.6倍、6.6倍、46倍、3.7倍、2倍、1.3倍。
当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时,最高收入群体即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0元者的税后收入是5000元者的14.1倍,是7000元者的10.2倍,是12 000元者的6.4倍,是18 000元者的4.5倍,是22 000元者的3.7倍,是45 000元者的2倍,是70 000元者的1.3倍。
当免征额提高到10 000元时,最高收入群体即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 000元者的税后收入是5 000元者的14.6倍,是7 000元者的10.4倍,是12 000元者的6.1倍,是18 000元者的4.3倍,是22 000元者的3.8倍,是45000元者的2倍,是70 000元者的1.3倍。
三、结论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6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7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简化税制;改革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税收的种类很多,其中个人所得税就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世界各国施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的特点是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是将同一个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整体,然后减去法定的扣除额之后依一定的税率对其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这种所得税制具有便于征税管理、透明度比较高以及征税模式简单等优点。
但是这种税制同样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分类征收难以统计个人的所有收入并对其进行调节,一些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广,隐形化严重,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使得大部分收入难以得到调节,造成了不合理收入调不了以至于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主要承担者,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也就是“劫贫济富”效应。
其次,因为分类所得税制针对不同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有超额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不同所得扣除费用也不相同,这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偷税漏税漏洞。而且,在各项所得中,工资薪金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且其最高级次的税率为45%,远高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级次的税率35%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的最高税率。这显然是把高收入者和高薪酬者混为一谈。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大部分的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就是高薪酬获得者,很多企业老板、私营业主可以只给自己象征性的开很少的薪酬甚至不开薪酬,尤其在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时期,高收入者和高薪酬者背离得更加严重。这就形成对劳动收入多征税,而对资本利得等一些非劳动收入少征税的现象。这会严重挫伤劳动人民积极性,与我国***府提倡的勤劳致富精神相背离。还有很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完全有条件将自己的收入与企业的支出相混淆,通过在企业内部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从而“降低”个人收入,减少应税所得,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再次,在分类所得税制中,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的确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较高的征管水平。但是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较低,致使偷逃税的机会较大,提高了征税的成本。而且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会使富有者通过税收筹划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特别是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反而起到了“激励”偷逃税的效果。
最后,分类所得税制中,各项不同的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笔者认为各项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缺乏有力依据,没有考虑税负水平对纳税人生活福利的影响。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各个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而费用扣除额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没有考虑取得相同所得的纳税人花费成本的不同,赡养人口的不同,以及家庭是否有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遭遇重大灾害等具体的事项。
我国在设置个人所得税时就将其功能定位为:组织财***资金和调节个人收入。然而,综上所述,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由于其存在诸多漏洞导致税源的流失,本应由高收入者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中低收入者在承担。很多高收入者的隐性收入以及来源渠道多的一些收入并没有征税。因此,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组织财***资金和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效果都是差强人意。所以,笔者认为简化税制反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两项功能的实现。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以及居民的纳税意识都不高,复杂的税制会导致征税效率低下,征税成本高昂,而且还造成了合理收入不应调,不合理收入调不了的尴尬局面,反而形成了“逆向调节”效应。笔者认为简化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趋势。
笔者认为单一比例税率的综合税制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综合税制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加总,对其进行统一调节。这样就不会造成针对劳动收入多征税,而针对非劳动收入少征税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居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此外,在复杂的税制下,偷逃税的机会越多,富有者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大量的税负,而在单一比例税率下,就没有那么多的机会。因此,单一的比例税率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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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8
【关键词】个税 改革 收入分配
【中***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最近个税讨论颇为热烈,引起较大反响,其实在2016年两会期间,税制改革就成为热点问题之一,时任***长楼继伟表示,个税的改革方案已经提交***,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的要求,2016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个税改革有望成为继“营改增”之后,我国即将启动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来,至今进行过六次改革与修订。从个人所得税的历次改革内容来看,除1993年三税合一是属于体制性改革以外,其它五次立法修订均是对税率和费用扣除制度的小幅调整,而非系统性、框架性改革。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虽然为***府财***收入做出了贡献,但没有能够对贫富差距发挥社会期望的调节作用。有观点甚至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定程度出现“逆向”调节的作用,即高收入者承担个人所得税相对较少,而工薪阶层却承担较多,弱化了个税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虽然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保持较快增长,但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依然较低。二是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新一轮个税改革主要目标是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从调节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来看,可以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使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更加合理。但低、中、高群体收入者是一个相对群体,而不是一个确定性群体,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有研究认为,可以按年收入算,“低”是指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收入最低的10%到20%的人群。“高”是指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中”就是中间那部分人,而且要尽量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这具体反映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上,就是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减轻中等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调节高收入者,使其承担相对更多的税收负担。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但是,该文件中并未曾提出12万为高收入人群,仅提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对于高收入人群,税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根据我国2011年修订的个税法案,工资薪金所得分七档累进纳税,并未明确高收入人群。
应该注意的是,从税收原理上看净收入与高收入并不完全等同,个人所得税理论上的计税依据是个人的净收入,即允许扣除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的主要区别就在费用扣除的方式设计上,是采用分类分项扣除还是综合扣除。
新一轮个税改革的三个改革方向
此轮个税改革的方向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居民可分配收入的作用,体现税收公平,尤其是体现税负纵向公平,即要在税收上区别对待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第二个改革方向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劳动者收入税负水平,鼓励劳动投入与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均高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分别是35%、40%、40%,也远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俄罗斯、印度、越南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分别是27.5%、13%、30%、35%,故此次个税改革可以考虑减少累进级数,降低边际税率,体现“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原则。第三个改革方向是拓宽费用扣除范围,使其更加合理化且接近民生,可以考虑包括将儿童抚养费用、老人赡养费用的列入扣除,从而体现社会道义。例如,对于高校学生而言,目前我国学生的劳务报酬按月费用扣除为800元,超过部分按20%缴纳个税,但并没有考虑到学杂费用等对于学生而言是大额费用支出。第四个改革方向是建立更严密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收入来源多元化、资产金融化群体的税源监管,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限制高收入人群在境内外通过转移财产方式逃避税收。
个税改革将直接影响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一方面,在综合税制条件下,由于扣除范围的扩大,尤其是一些民生支出费用列入费用扣除项目,将直接降低居民一部分生活成本,有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拓宽税基、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对于有多种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加强监管,能够促进税收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策建议
个税改革方案总的思路应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时增加如教育、养老、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项目,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还应协调好与其它税种的改革。
一是个税征收模式分类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未来个税改革可以考虑,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中。而利息、股息、红利等属于投资所得,财产租赁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得,财产转让属于所有权变动所得,可考虑仍按照现行的分类方式计征。这种设计方案也是新一轮个税改革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关键环节。如韩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由综合所得、退休所得、转让所得三大类构成;每类所得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综合所得采用综合征收方式,而退休所得、转让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方式;综合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经营所得、年金所得、劳务所得,其他所得共6种;本国居住人将这些所得进行核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个区间构成;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二是建立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度体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和管理机制是建立在以企业为纳税主体的假设前提下,而以自然人纳税人为征管对象的法律法规及征管机制较为薄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大多数发达家税率水平,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等略高的水平。但由于征管水平所限,实际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比法定税率要低,较高水平的边际税率没有起到对高收入人群应有的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对以一般性收入为主体的工薪阶层能够实施有效的征管措施,如对工资、薪金实行全面源泉扣缴制度,在税收上能够基本做“应收尽收”,而对以非一般性收入为主体的一大部分高收入人群,如私营企业主、演艺人士、某些自由职业者等,没有或不能实施有效监管,导致一大部分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较为严重。有资料显示,我国财产租赁、转让所得两个税目所缴纳的税收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所缴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不断下降。因此,除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和税制设计外,还应加大建立针对自然人纳税人收入监管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三是逐步降低间接税税负,从而为提高个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预留空间。目前我国个税只占税收收入6%多一些,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新兴发达国家水平。个税所占比重小,不利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在总体税负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提高直接税在税收中比重,意味着应逐步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如降低增值税比重,为提升个人所得税比重预留空间。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9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 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四)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废除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综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从而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1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根本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
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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