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篇1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变化
中***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修改,也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正。修正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较之前的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
新税法对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后的新税法一个重要方面即减除费用的提高,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经历了一个变化阶段:1987年为400元,1994年为800元,2006年为1,600元,2008年为2,000元,2011年为3,500元。这也是因为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居民职工工资增长也较快,同时物价水平也上涨较快,费用减除标准也随之做出了调整。新税法对境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做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800元调整为1,300元,境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保持每人每月4,800元不变。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到计税依据,影响了个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影响了国家财***收入。经过调整以后,工资阶层纳税比例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纳税人纳税负担将普遍减轻。因修正案是从9月1日实施,今年减税规模大概在530亿元左右。以武汉市为例,据武汉市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10年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5.25元。以此推算,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之后,预计92%以上的武汉工薪阶层无需缴个税。
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
财税[2011]62号文件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了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旧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的规定停止执行。投资者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经历的变化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变化是类似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调整而变动。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影响到计税依据,减轻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
旧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新税法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修改为3%,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表1)
新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也做了调整。(表2)第一级税率为5%,由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15,000元;第二级税率为10%,由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第三级税率为20%,由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第四级税率为30%,由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第五级税率为35%,由超过5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100,000元。与旧税法相比较,每一级税率未做调整,每一级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覆盖范围扩大。
四、新税法规定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某工薪族张先生月收入为6,000元,三险一金为55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500元,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550-3500)×3%-0=58.5(元),那么张先生月应缴个人所得税58.5元。而在原税法规定下,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50-2000)×15%-125=392.5(元)。施行新税法后,张先生每月可少纳个税334元,每年少纳4,008元。
(作者单位: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新个人所得税篇2
2019年个税调整变化1:对最低三档税率级距加大了这样使得中低收入的减税收益变大。注意下表是月工资抵扣5000基数为统计口径的。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中级收入档次,大幅缩小25%税率的级距,将部分25%税率级别拉到其它级别,对于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级距将不变话,就是不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
增加了6项抵扣附加,可以根据个人家庭情况据实申报,提高了个人的起征点。那么最新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公式可以参考,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将一起执行新的***策
(来源:文章屋网 )
新个人所得税篇3
―、限售股征税范围与免税范围无互补性
限售股个税新***对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类:
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 ***、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67号文又同时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只规定了个人从两个特指的市场,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股票,并在两个特定的交易场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所得才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显然限售股的征税范围和免税范围上是不互补的。如个人在特定的交易场所转让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继承、遗赠方式等方式取得的股票所得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呢?再如,未通过两个特定交易场所转让符合条件的股票,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因此,纳税人不能简单地认为资本市场上,对自然人限售股征税范围之外的股票转让所得,即为免税所得,还需要对具体的股票转让所得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有具体的***策规定等因素来考虑。当然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还不够明确,需要细化的配套***策。
二、资本市场个税***策割裂,改变投资者持股预期
此次限售股个税新***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策机制。因此,***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策的稳定。
但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人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此次个税新***的目的在于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基础上,发挥税收的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也期望未来减轻限售股股东大肆抛售带来二级市场的压力。但美好愿望未必能实现,笔者担心,限售股个税新***会加大投资者的抛售力度,使二级市场承受巨大压力。
1 假设限售股投资者希望在解禁后套现,投资者必然会选择合适价格出售,个税***策对其影响只有个税损失,净所得减少而已不会改变其抛售行为。
2 我们希望借限售股个税新***,投资者抛售限售股时考虑税收成本,而抑制大机构随意抛售股票或推迟抛售行为,以减轻对二级市场的压力。我们来做简单地推理,投资者是否卖出,主要是依赖于未来股价的走势判断。一般来讲,如果未来股价会涨,则不会卖出,如果未来股价会跌,则会卖出。但如果考虑税收因素,有可能改变这一投资逻辑。假设,某投资者拥有100万股限售股,成本价是1元,解禁时价格是20元。如果投资者预期股价会上涨,假设能涨到40元,很显然考虑个税因素卖出再买入是最好的策略。因为此时卖出,应缴纳个税380万元[(20-1)x100x20%=380],对卖出后再买入(假设20元能买入),待40元卖出的部分,则属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暂免个税。否则,如果解禁时不卖,待40元时卖出,应缴纳个税高达780万元[(40-1)x100x20%=780](假设都不考虑其他税费)。卖出后买进策略税负减少400万。理性投资者肯定会选择该策略。如果长期不卖,限售股个税负担始终是一项隐形成本,为何不换成享受免税股票而高枕无忧呢?
反之,投资者预期未来股价会跌到10元,解禁时20元卖出。比10元时卖出盈利更多,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现在卖出,如果长期看好,可在股价低位时再买入,此时的股票符合暂免个税的条件,为何不选择呢?因此,选择解禁时卖出仍然为最好的策略。
因此,限售股个税新***导致资本市场个税***策割裂,会改变投资者持股预期,会驱使其抛售限售股,而不利于限售股持有者长期持有。最终为使税收***策保持中性原则,稳定资本市场,提前开征资本利得税不得不成为选择。
三、避税策略,要强化风险意识
限售股个税新***出台后,不少税务筹划专家就提出不少限售股征税的避税策略,许多方法还被不少媒体用来宣传,吸引读者眼球。如限售股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全额避税策略,操纵送转方案避税策略等。由于限售股个税涉及的税额往往巨大,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一旦出现风险,面临着巨额的补税、罚款及滞纳金,甚至触犯刑法。因此,纳税人对避税风险,尤其应引起注意。笔者以上市策略为例,谈谈其中的风险。
限售股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全额避税策略是利用了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税优惠***策。该策略者认为,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不具备纳税能力,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在二级市场
卖出ETF份额,是转让开放式基金,获取的收入又符合免税优惠。
其实该策略存在明显的税务风险,第一,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不具备纳税能力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换取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流动性极高,随时可以申购赎回一揽子股票,并变现,实际上已经具备纳税能力,第二,从法理上来说交换也是实现转让的途径,实质是以物易物的视同销售,而该种方式在税法上享受免税的规定从来没有先例,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而缴纳个税风险极大。
操纵送转方案避税策略是利用税收新规表述上的漏洞,来进行避税的方式。该方式认为限售股个税新***的征税范围的认定明显存在瑕疵。因为股票的送、转比例及发生时点完全受到人为的操纵,***策只考虑解禁日前发生的股份送转,而忽略解禁日后的股份送转变化,造成可以通过操纵送转方案来进行避税。但笔者提醒纳税人该新***规定的征税范围还规定了兜底条款:***、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策部门可以随时做出补充规定来堵塞漏洞。
因此,对限售股个税的避税策略,纳税人要有高度的税收风险意识,不能简单地实施。
四、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仍有税收优势
企业所得税25%和限售股个税税率20%的税差,纳税人仍有动力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以紫金矿业为例,说明在上市前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有着极大的税收优势。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如表1:
2000年9月6日,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500.00万元。设立时,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表1。
从招股说明书了解到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但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08年3月7日),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如表2。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1314130.91万股,每股面值0.10元,公司股本构成如表2。
期间陈发树以0.1元的面值或免费受让了其控股公司持有的股紫金矿业股份,从而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陈发树个人持有股紫金矿业4.486亿股,占总股本的3.42%。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2亿股解禁在A股上市流通,当日最低的交易价格也高达9.18元/股。据《证券日报》相关报道,2009年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套现约42亿元。例如从今年7月2日至11月24日,陈发树已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3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5%。以上述减持区间段10.21元的每股加权均价计算,陈发树此番减持累计约套现13.5793亿元。如果陈发树出售的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仍然通过其控股公司转让股票,获得的转让收入13.5793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3亿多元。而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税,两者税负差距极大。
167号文实施后,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策略的有效性将减弱。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始终存在,类似模式的策略还是有税收利益所在。但策略可能会破坏一些中小型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和管理层结构的变化,以此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也值得关注。
新个人所得税篇4
大家好,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新2020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策内容主要是关于涉及两类人员的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那么***策一出肯定是要少缴税啦,和一起看看会涉及到哪两类人吧!
一 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对第一种调整人员首次取得薪金的居民个人,扣除费用调整成该年度该月份之前的累计扣除费用,也就是说你上班月份到年初是几个月就扣除几个月。这样说有点难懂,举个例子来说,小王7月毕业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10000元,个人负担社保2000元:
调整前单位预扣个税=(10000-2000-5000*1个月)*3%=90元;
调整后预扣个税=(10000-2000-5000*7)*3%-0小于0,个税=0
按文件执行小王就不用缴税啦,前提是小王在2020年7月是首次拿工资。
要是换公司到新公司就不能按首次累计扣除算啦。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对已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可以按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预缴的方式计算个税,可扣除专项附加等扣除项。也举个例子好明白:学生小李7月份到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
调整前7月份预缴个税=(3000-800)*20%=440元
调整后7月预缴个税=(3000-5000)*3%-0小于0 个税=0
新个人所得税篇5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新个人所得税篇6
[关键词]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注意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 笔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办法执行。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三种情形需代缴个税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计税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有两种: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扣除标准的差额。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先用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再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四、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界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篇7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 费用扣除 公平与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是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制与我国经济形势已经不相适应,在实际工作中显露出了诸多问题。从2006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每月,即收入低于1600元者不必缴税,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但1600元的起征点真正体现了税收公平吗?对于1600元的起征点,各界虽然认可,但笔者仍存有一些异议。
两年前,全国人大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1600元时,就有许多专家学者以及众多的民众普遍认为,起征点过低,难以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愿望。2007年11月5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就此联合开展了一项调查。在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还需要再提高;绝大多数民众期待能将起征点调高到2000元~2500元。家住上海常德路的张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他在上海一家企业做物流,月收入不到2000元。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名副其实的“下层人”。他凭着微薄的收入,照顾***亲和孩子,实在无奈,家人偶尔摆摆地摊儿赚些零用。自然,不管按照哪个起征点框,他都难逃此“框”。这就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二、新个税不公平的现状
1、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笔者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规定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2、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16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16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则既无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16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3、在税率设置方面的不公平。(1)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2)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更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小小税改却集众望于一身,绝非一道算术题可以担当。在经济大师约瑟夫・熊彼特的笔下,一国的财税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那么财税改革,尤其是与芸芸众生有关的个税改革正是魔镜中剧情最复杂那一幕,让人是非难辨。说其复杂,不妨从几个令人吃惊的数字开始。一是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25年不变,这个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10倍的起征点,现在已经把绝大多数城市劳动人口都纳入了管辖地界。二是从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为了同比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三是在发达地区,工资薪金税收已经占到了个税总额的60%以上。改变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的呼声近年来此起彼伏,如今终于能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了。不过,这次修改只能算作一个开始而已。比如,起征点是否可以再高一些,发达地区为何不能定在3000元以上呢?税率是否也需要相应调整,减少层级,降低边际税率,并降低中低收入的总体税率?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拓宽征税范围,增加资本所得的税负。近年来,股票的一级、二级市场明显分化,一级市场没有风险,而获利丰厚,2000年以后的收益率高达20%~25%,资本利得达千亿元;个人转让股票利得,往往获利数百万、千万元。我国可借鉴国际上对股票转让利得实施特殊征税办法的经验,有必要按照股票持有期的长短和利得的大小,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以调节过高收入,并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环境。对其他证券交易所得,买卖证券基金的所得,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及其投资、分红所得,也应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3、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应规范化。具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l)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也应有所区别。(2)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4)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要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4、修改税率。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如何确立个税起征点,一直是工薪阶层最为关注的个税改革问题。民间所谓的“起征点”,实际就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直接关系个税的缴税底数。就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情况看,个税起征点应当在个人日常生活支出得到基本保障的数额水平上,同时兼顾家庭中需要赡养成员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观察与推测,在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在2000~3000元。但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问题,在起征点上应给省市一些自。
5、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针对广大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有意或无意偷逃税款相对普遍的现象,在加大日收***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逐步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的传递等制度。制定对社会影响大的某些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具体征管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税务机关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逐步推行世界通用的“蓝色”申报制度,即对能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标记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在费用、损失和扣除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反之则用“白色”普遍申报方式。采用这种堵塞与疏导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如实申报,比仅采用惩治办法效果更好。
6、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这样,税务机关审核了解其所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的来龙去脉就极其便利,可以及时督促其将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依法拓宽征管范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税收征管要从速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通过银行、工商、海关、劳动、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力量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做好基础性配套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突破性进展。
7、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随着申报纳税的逐步推行和税务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所或分局来专管个人所得税。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应赋予税务部门较高的***地位,以便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邓蔚霞:个税法修改缩小贫富差距.法治聚焦.
[2] 刘剑文教授作客新浪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http://finance.省略.
[3] 贫富差距加大成和谐社会四大矛盾之首.
新个人所得税篇8
关键词:奥巴马新税***策;拓宽税基;税负公平
中***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078--05
一、奥巴马新税***策的背景――出台于经济危机之时
奥巴马当选与美国因次级房贷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当时,美国经济急转直下,失业率猛增。面对此种境况,奥巴马在竞选时,在经济、税收、能源、国防和环境等方面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获得了支持变革选民的认同。尤其在经济***策上,奥巴马提出了通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减轻劳动者负担的具体措施,主张通过颁布暴利税法为每个美国家庭提供1000美元的紧急能源费;同时提供500亿美元的经济启动费;防止100万美国人失业;减轻美国中产阶级的税收;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基础产业的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奥巴马的经济复兴计划中,引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他的税收***策。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奥巴马的新税***策及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二、奥巴马新税***策的目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
奥巴马新税***策的核心目标是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减税计划和对高收入家庭实施增税计划,通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来体现社会公平和平等原则。奥巴马***府推出的“中产阶级减税”计划,重点是对大多数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和小型企业实行减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和50万美金的家庭)实行不同税率的增税。主要措施包括:延长中产阶级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减免、新增课税豁免、上调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率、延长经修改过的AMT税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补贴等。参照税收***策中心(Tax Policy Centre)的评估,相关计划将于2009~2012年分别减少税收100亿、860亿、2400亿和3330亿美元,总计6690亿美元。该税收***策企***通过税收的杠杆功能,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使美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公正、公平,并同时为美国的贫困家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该税收***策力***实现的具体目标是:(1)95%的工薪家庭得到税收减免;(2)70%的税收惠及60%的中产阶级;(3)200万个家庭将因此税收减免计划而脱贫;(4)在经济复兴期间,1500万美金的税收减免资金将用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弱势家庭;(5)该税收减免计划将创造100多万个工作机会。奥巴马指出,长期以来,美国的税法对富人有利,而这是以牺牲大多数美国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奥巴马新税***策力***恢复税法制度的公正,通过对95%的工薪阶层实行减免税来弥补美国税法制度的漏洞,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要改变目前仅仅惠及富人阶层所享有的大学教育、住房、退休等福利现状,使更多的中产阶级也能受益;要使税法简便易行并使之服务于全体美国人民。
三、奥巴马增税***策的税基选择――让富人更多纳税
奥巴马新税***策提出了通过对高收入家庭的增税举措,并用这部分资金来提高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由于以往用在资助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税收所得仅仅限于工资税收,在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前,该部分基金入不敷出。奥巴马***府此次对税收制度的修订说明所使用的分析数据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调查,并对仅仅以工资为基础的税基规定与更宽泛意义上的税基建议进行了潜在的比较,分析了其优势与劣势。分析结果显示,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比建立在仅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上的税基概念,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实现都更为有效。因为评估报告显示:对于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家庭来说,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税基相对于仅以工资为标准的税基,前者是后者的28倍;对于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来说,二者之差是2.5倍。而且,建立在宽泛收入基础上的税基比起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它的边际税率更低、劳动力市场扭曲程度较弱、税收套利机会也较少,从而能减少避税的发生。
奥巴马的增税建议基本上是对特别的高收入群体而言的,其目的是统一税率,并希望通过扩展这类税收来减少整个收入税的边际税率问题,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弥补社会保障和医疗基金的缺口。
奥巴马提出,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征收新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增加额外的社会保障收入。当然,新税种在形式上的、更详细的规定还没出炉,新的***府班子还得对各种宽泛的因素做更细致的调研和考虑。在这一问题上,新的***府班子面临的最关键的决定之一就是新税种是应当适用于仅有工资收入的家庭还是有着多种收入的家庭?因为,准确的税基选择是很重要的,它影响集合收入的数额、需要增加的边际税率、劳动力的参与以及对逃税者的“奖励”。
新税种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也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人进行了研究,如HAU***AN教授(1985年)作了概述,认为增加新税种将会减少已婚妇女的就业;EISSA教授(1995年)也提出了美国1986年的税收方案改革对于已婚妇女来说,其税后工资的弹性度降为80%左右,劳动力的参与及对劳动供求的影响度则有50%左右。在工资上增加税收,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将更方便他们转化赔偿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对于仅仅以工资为收入的家庭来说,较高的边际利率所带来的动态效应就是减少集合收入的数量。
奥巴马的新税***策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高收入税收概念的可替代性问题。如上所述,此次分析的数据来源是2004年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统计。这些统计数据涵盖了将近4500个家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使用了多重插补的方法纠正可能错失的观察数据。卷入该分析的统计数据,其第一部分包括了不同来源的家庭收入,如表1所示。
其包括的收入项目有工资、商业收入、免税债券、红利、资金受益、信托租金、特许权使用转让费和退休收入。表1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收入仅仅来自工资的群体,其数量在下降;年收入低于25万美金的家庭,不会遭受奥巴马的附加税***策,因为他们将近80%的收入来自工资;不到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将近13%的收入来自退休金;年收入高于25万美金的家庭,将近52%的收入来自工资,其中仅仅2%左右的收入来自退休金,这些家庭
17%左右的收入来自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1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年收入高于50万美金的家庭,是奥巴马***府所指的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来源者,其工资的收入低于50%,第二项大的收入来源是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有将近22%,第三项大的收入来源是资金受益,有将近13.6%。奥巴马***府在此次的新税建议中,提出了四种不同的税基模式,如表2所示。
它们分别是:(1)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2)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工资收入超过25万美金每年的家庭要纳这种新税。(3)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都要纳这种新税。(4)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要纳这种新税。
建立在税基模式(1)上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家庭收入超过了25万/年的,是1.134亿;税基(2)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的数量超过25万/年的,是460亿;税基(3)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收入超过了50万/年的,是737亿;相比较,税基(4)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是26亿。
可见,税基模式(3)的税基是四种税基模式中最大的,也是奥巴马***府锁定的主要增税目标群体。
这个结果显示:宽泛定义收入概念基础上的税收,其收入标准超过50万/年的只有0.8%的人口;相比较而言,工资收入标准超过25万/年的人口有2.5%。这就预示了,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纳税目标群体,仅有0.8%的高收入群体也比以工资为主要来源的2.5%的高工资收入群体实现更多的税收收入。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其税基只有26亿,是个微不足道的数目。此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水平的急剧下降显示了,对于只以工资收入为纳税的群体来说,***策决策者们不能实质性地提高纳税的资格门槛,让纳税的收入标准高于25万/年,否则就达不到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整目的,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即使资金受益被包括在新税的税基里面,资金受益的边际税率比起工资收入的边际税率,将有可能保持实质性的低迷状况。使用宽泛收入概念,新税***策将允许采纳低边际税率和(或)高收入纳税门槛。两项改变都会导致新税***策影响较少的双收人家庭,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其比例是很高的,而双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对于边际税率都是很敏感的。但许多高收入家庭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对工资的依赖度并不高,如表3所示。
在某些情况下,高收入家庭收入来源的最大变化,使他们避免了仅对工资受益部分的纳税。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些高收入家庭已经控制了赔偿方式,诸如企业主可能会减少他的工资收入而增加他的附加福利;或者,企业主卖掉他的企业,减少工资收入,增加留存受益,实现最大的资金获益。而且,许多大公司的经理常常收到来自股份部分的奖励收入(这一部分可能在资金收益率上已经征税)。因此,建立于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选择税基将使这些利用避税技巧来逃税者大大减少。
这个分析结果反映了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的长短不一,建立在不同的税收标准上的分析结果当然会有不同,如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包括的信息涵盖了所有诸如房屋买卖、市***公债上的资金受益以及在现今税法之下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和在现存的税收模式下可能没有被完全代表的收入来源。因而,建立在不同的收入概念和资格认定上的税基标准,其最终结果是不一样的,选择什么样的税基模式,取决于国家当时进行税法调整时的目标。奥巴马***府此次新税***策的主要目标是要改变以往税法只对富人有利的状况,要让95%的工薪阶层得到税收减免,要让广大的中产阶级受益,要让富人负更多的税,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跟此目标相适应,税基(3)模式无疑是最佳税基模式,即对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
四、奥巴马新税***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奥巴马新税***策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增税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保护中产阶级和贫困家庭的利益,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并同时通过税收杠杆作用,调整劳动力市场参与,为贫困家庭调节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新税***策中,如何找到合适的税基模式,从而实现此次开征新税的目标,则是关键。通过无数的专家和实务者的论证,从四种税基模式的比较中,最终确立了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和税基概念,避免了对工资收入依赖较大的中、低收入家庭课加新税,从而实现了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节,达到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奥巴马新税***策带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1、在理念方面一定要树立起让富人更多纳税的观念,实现税负公平。税负公平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尽量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简言之,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反之少缴或不缴。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如何设立税制让富人多纳税就显得极其重要。
2、调整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发挥其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就我国现行整体税制而言,有学者的实证分析证明: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要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的比重,税收负担才有可能向高收入阶层转移。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由于体制的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制度性贫困”,制度性贫困带来“权利贫困”,因而更需要制度的“反纠正”,个人所得税制可以从某一方面达到这一目的。我国当前采取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税收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此种税制虽然方便***府征管、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综合收入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了主要的纳税主体,这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奥巴马***府的新税***策改变了以前只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纳税的现状,通过采取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确定税基,确保纳税者主要是富人家庭,而不是中、低收入家庭。因而他们采取的是以家庭纯收入为纳税的标准,即以家庭总收入减去生活成本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种扣除项以后再确定是否纳税。因此,建议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统一收入所得税制。
3、建立宽泛的收入概念,拓宽税基。奥巴马新税***策之前,也存在企业主通过增加附加福利减少工资收入的方式来避税,而以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
新个人所得税篇9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是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论文稿酬所得、科研经费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纳税筹划
首先考虑均衡发放课时费,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生活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例如:某教师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资5000元,课时费共14400元(学期授课量固定),对于奖金的发放按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按月发放(含暑假)两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授课四个月,每月平均发放36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600-3500=5100元,应纳税额为5100*20%-555=465元。暑假两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500=1500元,应纳税额为1500*3%=4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发放(含暑假),共六个月,每月平均发放24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400-3500=3900元,应纳税额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285*6=1710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通过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福利。如:
1.变通的方式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汽油、通信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为青年教师提供免费住房。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青年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货币性补贴。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校内公寓10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从工资6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50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45*12=540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
3.改善教职工办公条件,提供免费的办公设备。在信息化时代,教师备课授课改作业等均需要电脑、U盘、电子教鞭等工具。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电子设备,学校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的这些设备的使用权。如此一来,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值,也为教职工减少了开支,达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选择适当的科研及论文奖励发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将每年的科研经费、论文奖励等以年中或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但随着奖励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随之相应提高。如果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不综合考虑教师的总体收入,不进行相应的个税纳税筹划,将会大大增加教师的缴税额。所以目前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考虑和解决这一问题,尽量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高校奖金的发放方式通常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或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
新个人所得税篇10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 个人所得税 单一税
中***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见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法是统一立法,各种税收都是在新税法当中,除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将关税***立法,其余的税收法律制度都在统一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当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第六部分,称作个人所得税,这一部分共分为四章。其中第十八章是对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收的一般性规定;第十九章规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个人收入来源的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十章规定了不纳税的个人收入所得;第二十一章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新税法的效力,“税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
由上可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是调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条款、总统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命令、各地、州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的条令等规范性文件。所以这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为研究所作的广义表述,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单一税
单一税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罗伯特提出的,是指按单一税率课征,单一税主要特点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征管。豎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的单一税改革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2009年正式执行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为10%的单一税率,实践表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目前,采用单一税制的国家日渐增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单一税的特征主要有:
1、税基为非生产税基。单一税征税范围不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而是设计了各种扣除,对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的余额进行征税,只对个人的消费部分征税,从而使税基成为非生产税基也就是消费税基,其优点在于能够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2、税率一般为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都按单一税率纳税,一般情况下是采用单一比例税率。
3、限制税收优惠,税基未受削弱。单一税取消或限制了对特定投资行为或消费行为的税收优惠,例如哈萨克斯坦就加大了对这些税收优惠或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特惠,没有因为对这些行为给予过多的税收优惠,降低了税基削弱程度,而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较大程度地使税制更趋中性,税负更加公平。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条文单独作为一章列在税法的第六章,被称作“个人所得税”。这点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一部法律是不相一致的,称呼上也有所区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从第一百四十一条到一百七十四条是介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条文。豑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介绍、课税对象的介绍。
2、税率。2009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不变,依旧是10%,但是改变的是减少了个人财产,比如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等个人所得的征收种类,这一改变,虽然不大,但是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多数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有所减少的,税负也是减轻的。其中个人所得的红利税降低到15%,个人所得的利息税也降低为15%。
3、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及其顺序。第一,纳税人的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第二,工作人员的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第三,非扣除形式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第一,财产税;第二,个体企业获得的收入;第三,律师和私营公证处获得的收入;第四,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获得的其他收入。
注释:
刘剑文.财***税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169-170.
解学智.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7-8.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80-81